.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定价成本,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崂山区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各县级市、城阳区、黄岛区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所在地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第六条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为与物业服务直接相关或者间接相关的费用。(四)合理性原则。影响物业服务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第八条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由综合管理服务费用(含人员费用、办公费用、管理费分摊、固定资产折旧)、环境卫生清洁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养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及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组成。第十条 办公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维护管理区域正常的物业管理活动所需的办公用品费、交通费、通讯费、水电费、取暖费、书报费及其它费用。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折旧费是指按规定折旧方法计提的物业服务固定资产的折旧金额。物业服务固定资产指在物业服务小区内由物业服务企业拥有的、与物业服务直接相关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第十四条 秩序维护费是指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所需的器材装备费、保安人员人身保险费及由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的服装费等。其中器材装备不包括共用设备中已包括的监控设备。第十六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养护服务费用是指为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运行、维护保养所需的费用。不包括保修期内应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而支出的维修费、应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第十八条 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是指业主或业主大会按规定同意由物业服务费开支的费用。第二十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人员是指直接从事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的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含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及其它聘用、留用的人员。第二十一条 人员工资(包括以货币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各种报酬)原则据实核定,但平均工资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人员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人员数量和人均工资核定。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企业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明显低于实际可使用年限时,成本监审时应当按照实际可使用年限调整折旧年限。固定资产残值率按3%—%计算;个别固定资产残值较低或者较高的,按照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残值率。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只从事物业服务的,其所发生的费用按其所管辖的物业项目的物业计费面积或者应收物业服务费加权分摊;物业服务企业兼营其它业务的,应先按实现收入的比重在其它业务和物业服务之间分摊,然后按上述方法在所管辖的各物业项目之间分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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