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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减政策的作用(6篇)

来源:整理 时间:2024-06-01 手机浏览

双减政策的作用篇1

关键词:环境税;环境改善;社会福利;环境补贴;财政收入

中图分类号:F810.4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0892(2011)04-0046-09

从环境税在各国的实施情况来看,欧盟各国实施环境税的现象较为普遍。此外,由于经合组织(OECD)对环境税制的大力推广,环境税制度在OECD国家也受到重视。随着OECD向别国推销环境税制度,意欲制定环境税的国家越来越多。环境税之所以受到各国的青睐,是因为人们认为经济规制手段是保护环境的最佳方法。但是,正如美国大法官史格里亚(Scalia)所说:“事实上,几乎所有的经济规制都会使得社会中的一部分人受益,而另外一部分人的利益受到损失。”环境税也不能例外。比如,环境税通常会导致环境税负难以在富人和穷人之间实现公平负担。

正是由于环境税所具有的弊端,导致环境税的理论和实践出现一定程度的背离。与环境税在理论上受人青睐不同,环境税在实践中的表现并不理想。经济学家试图用“双重红利”理论来缓和环境税理论与环境税实践的背离,期待用它来增加政策制定者采用环境税制度的信心。在我国制定环境税的过程中,学者也经常将“双重红利”作为主张我国制定环境税的理论基础。但是,环境税的“双重红利”理论在国外早已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质疑。相比之下,我国学界对环境税“双重红利”理论鲜有质疑之声,本文希望对此有所贡献。当然,本文的目的不是纯粹为了质疑而质疑,而是希望借此激起更多的有关环境税的理性探讨。比如,从促使全民环保意识的提高和推动我国环保产业的迅速发展来看,环境税的制定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不同的环境税“双重红利”理论对环境税的制定所要求的要素不同,如在环境税的“双重红利”并不存在的情况下,制定环境税所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要远远多于环境税的“双重红利”确实存在的情况。因此,对环境税的“双重红利”理论进行理性探讨,或许更加有助于环境税制的建构。

一、“双重红利”理论的沿革及其内涵

环境税的“双重红利”理论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的德国,当时德国面临严重的环境问题和失业问题。环境和就业对每个社会来说都至关重要,有人认为环境税可以同时解决这两个问题。这就是环境税的“双重红利”理论的雏形。1983年,宾斯温格等人在其著作《无环境破坏的就业》中第一次提出了这种理论,并且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较为准确的阐述。按照“双重红利”理论,针对环境破坏行为(如资源浪费、污染和交通拥堵)的税收不仅不会扭曲经济决策,而且可以纠正现有的经济扭曲。针对导致环境污染的行为进行征税,不仅比针对生产增值(valueadded)或收入征税更有效率,而且可以创设一个能够支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财政体制,同时改善环境品质和提高人们的生活标准。虽然“双重红利”理论最早起源于德国,但是,大卫・皮尔斯(DavidPearce)或许是使用“双重红利”术语的第一人。大卫・皮尔斯认为:“政府应该采用财政中性的碳税,并用这些财政收入去减轻那些扭曲性税收,比如所得税或者公司税。有关遵守‘碳协定’实施措施的政治辩论应该充分考虑污染税所具有的‘双重红利’(doubledividend)特征。”

根据“双重红利”理论,环境税可以控制污染行为,从而实现改善环境的目的。这就是所谓的环境税第一红利(firstdividend)。其次,环境税通常能够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政府可以将这些财政收入用来改善环境品质或者政府的财政收入结构。因此,有人认为环境税是比传统财政收入来源更好的财政收入来源方式。当环境税收入被投入到改善环境品质之外的领域时,即将环境税收入用来减少现行经济体制中存在的制度扭曲时可以带来更多的好处,从而使得社会获得所谓的第二红利(seconddividend)。除了环境税被认为是最有效的环境污染控制方式之外,它还被认为是比传统的财政收入方式更好的财政取得方式。所以,人们通常认为“双重红利”理论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按照“双重红利”理论,环境税制度不仅使得整个税收体系变绿,而且在解决环境问题不会与其他社会政策相冲突,如不会与有关安全、就业水平的政策相冲突。从最佳征税的角度来看,我们应该向“不良行为”(bads)征税,而不是向“良好行为”(goods)征税。诸如环境污染之类的行为当然属于“不良行为”之列,而人们的劳动显然属于“良好行为”之列。但是,现行的税制不仅忽视了“不良行为”,而且有惩罚“良好行为”的现象。比如,向劳动力征税会导致资源的过分使用,会导致失业。正是由于针对资本和劳动力的税收太高,医疗和教育的成本才如此之高。相反,环境税制度不仅能够惩罚“不良行为”,即增加环境污染者的财政负担,而且可以激励“良好行为”,即通过减少所得税和资本税的方式,增加工作机会和提高工资。

高尔达(Goulder)将现有的“双重红利”理论分为三种:一是弱性的“双重红利”理论;二是中性的“双重红利”理论;三是强性的“双重红利”理论。弱性的“双重红利”理论认为,将环境税的收入用来削减扭曲性税收比随意地使用环境税更佳。中性的“双重红利”理论认为,现行的税制体系被扭曲的程度如此严重,以致从现行税制向环境税制过渡,将会极大地降低税收的额外负担。强性“双重红利”理论认为,环境税替代一定类型的现行税制会降低现行税制的额外负担。弱性的“双重红利”理论主张环境税的专用,即用于削减诸如所得税之类的扭曲性税收;中性的“双重红利”理论主张改革现行的税制体系,将环境税制度引入现行的税收体系之中;强性的“双重红利”理论则主张用环境税替代现行的税收体系,从而将税收的额外负担降低到最低水平。

环境税“双重红利”理论同时得到了其他研究成果的支持。比如,哈佛大学戴利・乔根森(DaleJorgenson)教授的研究表明,税收收入中每一美元的成本不仅包括私人进行一美元投资或一美元消费的成本,而且包括损失了18美分经济增长的成本。他将这些损失视为“平均额外负担”,如果改变扭曲性税制,就可以避免这些负担。一般而言,如果要改变现行税收体制,那么首先需要考虑的是边际额外负担,即税收收入中的最后一美元所导致的经济损失。戴利・乔根森(DaleJorgenson)认为,从资本所得中每获得一美元的边际额外负担为1.02美元,而针对销售税或者消费税所产生的边际额外负担仅仅只有0.26美元。基于此,戴利・乔根森认为,从资本税的征收向消费税征收的转移会给美国经济带来巨大的经济好处。一般来说,环境税比消费税对整个社会导致更高的边际额外负担。比如,

就能源税而言,由于能源税的税基较窄,因此,能源税比消费税给社会带来的边际额外负担更高。但是,由于能源税的边际额外负担低于资本税,因此,征收能源税之类的环境税更加有利于社会的经济发展。

此外,根据“双重红利”理论,环境税不仅能够提高环境品质,而且政府也可用环境税的收入来削减具有扭曲性的所得税,因为所得税常常具有扭曲劳动力供给和储蓄决定的效果。根据税收的一般理论,所得税所带来的扭曲一般会减少市场经济的效率。比如,现有的研究表明,从所得税中多获1美元的税收会给私人造成的经济负担大约为1.35美元,其中的35美分是所得税带来的“额外负担”。但是,环境税所导致的“额外负担”通常低于35美分。所以,我们如果不针对所得进行征税,而是针对导致环境污染的行为进行征税,这会改善私人部门的效率。首先,环境税使得污染者承担其所实施的环境污染行为所造成的社会成本。其次,环境税可以减轻税收带来的“额外负担”。可见,通过引进环境税制度,我们可以对现行的税收体系进行改革,从而使其更加具有效率。

二、“双重红利”理论的质疑

根据前述的“双重红利”理论,环境税制度的优势看似非常明显。通过环境税制度,我们既可以保护环境,也可以提高经济发展的效率。在“双重红利”理论下,需要我们所做的就是确定哪些污染问题适宜用税收措施来规制,哪些具有额外负担的税收可以用环境税的收入来抵消。但是,“双重红利”理论近年来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质疑,鲍温伯格(A.LansBovenberg)和茂壹(RundA.deMooij)两人第一次对“双重红利”理论提出了挑战。他们的研究证明,环境税对劳动力的供给同样有扭曲效果,因此,环境税如同所得税一样会导致额外负担。鲍温伯格和茂壹通过一个简单的包含相互竞争关系的模型证明,环境税不仅没有缓和现有的税收扭曲,反而加剧了现有的税收扭曲。即使将环境税带来的税收收入用以削减那些现有的扭曲性税收,情况也是如此。环境税之所以会加剧现有的税收扭曲,是因为政府征收环境税通常会使得产品的价格提高,而产品价格的提高必然会加剧存在于商品税和工资税等税种之上的现有的税收扭曲。

在鲍温伯格和茂壹看来,从个人福利角度来看,政府从个人收入中征收一半税收的做法和政府针对产品征税从而使得消费品价格翻倍的做法对于个人的影响是一样的,因为这两种方式都使得个人的实际消费购买力下降了一半。就环境税而言,环境税的征收会提高产品的生产成本,产品生产成本的提高会导致产品最终价格的提高,这无疑会减少个人的净工资,它与通过使用环境税收人来减少所得税进而提高净工资的做法相互抵消。此外,即使将环境税收入用来降低针对劳动力的所得税收,个人真正的净工资也会下降。税后名义工资的增加无法弥补由于环境税的增加而导致的产品价格的提高,因为当消费者不去消费污染产品时,环境税的税基就会明显减少。为了维持低所得税水平,就必须保持一定水平的环境税收入,但是,环境税税基的减少必将减少环境税的收入水平。此时,只有提高被减少的环境税的税率水平,才能维持总体的环境税收入,而环境税税率水平的提高必将使得产品的价格提高。

对于鲍温伯格和茂壹的研究结论,斯坦福大学高尔达通过能源税的研究得出了相同的结论。高尔达认为,能源税的征收不仅会提高石油、煤炭等原材料的价格,而且会提高汽车、食物等消费产品的价格。从短期来看,能源税的征收几乎会使得每种消费品的价格都会上升。高尔达发现不同的税收政策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不同,征收能源税将比提高所得税会导致更大的社会福利损失。此外,高尔达认为,在产品的消费阶段征税比在产品的生产阶段征税节省更多的社会成本。所以,高尔达认为,能源税制度的倡导者需要先对征收能源税所产生的经济和分配影响作出冷静的判断。按照一般的福利经济学理论,政府在征收能源税时如果不降低其他税种的税负,那么能源税会对个人的生产行为和消费行为造成负面的影响。但是,根据高尔达的实证研究,政府在征收能源税的同时即使降低诸如所得税之类的税收,全社会的经济状况也会变得更加糟糕。所以,为了使得能源税能够在政治上具有可行性,政策制定者必须证明能源税带来的环境收益可以抵消能源税对经济福利的损害。否则,能源税难以在实际中获得成功。

三、“双重红利”理论的实证分析

根据前述有关“双重红利”理论的质疑,“双重红利”理论的争议涉及两个核心的问题:一是环境税对环境的改善到底有多大作用,将环境税收入用来降低所得税等税收对社会福利造成的负面影响到底有多大。二是环境税对环境的积极改善和环境税对社会福利的消极影响是否相配,即环境税对环境的改善是否能够足以补偿负面的社会福利。下面,我们用三个实例来验证环境税的“双重红利”是否可能?

(一)环境税与社会福利

环境税制度是否具有改善环境品质的能力,这取决于两个重要的条件。一是环境税制度的出发点在哪里?这一问题主要涉及到如何评估现行的环境规制体系,即环境税制度与现行的命令控制型规制措施到底存在怎样的关系。二是环境税制度改革的方向在哪里?这一问题主要涉及如何改革现行的环境规制体系,即我们是应该用环境税代替现行的命令控制型规制措施,还是应该用环境税补充现行的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两者具有截然不同的制度效果。

环境税的制定通常会使得产品的价格提高,产品价格的提高通常基于两种不同的原因:一是产品的价格由于必要的环境保护技术投资而提高。比如,将产品的生产安排在排污率较低但成本高昂的工厂进行,通常会提高相应产品的价格。由此导致的成本通常并不低,这些相关的成本显然会抵消环境改善带来的好处。二是产品价格的提高可能是对“稀缺租”(scarcityrents)的回应。“稀缺租”通常是指排放每一单元污染物的权利的价值。比如,在排污权交易制度中,每一个排污权许可证的价格便是“稀缺租”的反映。“稀缺租”一般会提高产品的价格,产品价格的提高会抵消环境改善带来的诸多好处。如果环境税制度导致的这两种成本超过了环境税制度对环境品质的改善这一收益,那么此时环境税制度整体上处于净损失状态。

与环境税制度可以创造“稀缺租”一样,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也能够创造“稀缺租”,虽然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创造的排污权不得进行市场交易。比如,基于环境保护的需要,政府所规定的产品生产技术通常会要求每一单位产品产出中的污染量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通常不得高于某一数值。此外,政府要求每一生产主体的污染量必须在前一年的基础上削减90%,那么,此时生产主体除了需要遵守污染物排放的一般标准之外,还必须在上一年的基础上削减90%的产品产出。显然,由于政府采取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生产者会减少产品的生产数量,产品数量的减少会使产品的价格提高,因此,每个产品的生产成本并未变化。此时,较好的产品价格就是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所创造的“稀缺租”,这种以超额利润为表现形式的“稀缺租”被生产者所获得。

但是,当政府采取不同于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的环境税制度时,我们可以说政府获得了由于

控制污染而带来的“稀缺租”。与传统的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相比,环境税制度使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因为政府不仅要求生产主体安装必要的清洁生产设备或从事成本高昂的污染削减行为,而且要求生产主体就剩余的污染物支付一定的环境税收。通过征收环境税的方式,政府可以增加财政收入,政府获得的这种财政收入就是所谓的“稀缺租”。与生产者获得“稀缺租”不同,政府可以使用这些环境税收人。比如,政府可以通过削减其他现行的针对生产的税收来抵消生产者所需要承担的递增的生产成本。

针对环境污染行为是采取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还是采取环境税措施,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谁能够获得“稀缺租”。在传统的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下,私人可以获得污染控制带来的“稀缺租”,所以,这使得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通常容易被商业主体所接受。布坎南(JamesM.Buchanan)和图洛克(Tullock)的研究有力地证实了这一点。他们通过研究发现,工业部门比较喜欢污染命令控制型规制措施,但是,对环境税制度抱有一定的敌意,因为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使得生产主体获得了规制带来的“稀缺租”,而环境税制度会使得“稀缺租”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来源。可见,不管是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还是环境税规制方式,它们都会增加生产者的生产成本,从而增加产品的价格,并导致净工资的减少。但是,环境税制度使得政府获得“稀缺租”,政府可以将这些收入用于降低个人所承担的所得税税率,借此抵消产品价格上涨对个人净工资构成的负面影响。环境税不能完全消除劳动力扭曲,但可以缓解劳动力扭曲的程度。所以,环境税一方面可以改善环境品质,拐一方面可以抵消扭曲性税收对社会福利构成的负面影响,社会总的福利水平由此得以提高,环境税实现了“双重红利”。

上述有关环境税的探讨是基于假定环境问题并未受到政府的任何规制,但是,针对现有的环境问题已存在诸多环境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于污染物的排放一般都会做出具体的总量限制。在环境法律法规对污染物的排放有总量限制的情况下,征收环境税无法保证获得改善环境这第一重红利,但可以确保获得财政收入这一红利。因为,在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已受到法律法规限制的情况下,环境税制度不会对环境品质的改善产生任何影响,但是,实施环境税制度却可以为政府带来一定的财政收入,政府可以将这些财政收入用来抵消所得税等具有扭曲性的税收。

总之,如果针对未受规制的环境问题,环境税制度不仅可以改善环境品质,而且可以带来财政收入,用环境税收入可以抵消扭曲性税收,此时的环境税制度实现了“双重红利”。针对污染总量已受到规制的环境问题,环境税制度无法改善环境的品质,但却可以为政府带来财政收入,政府可以将这些财政收入用来抵消扭曲性税收,从而实现“第二重红利”。从福利经济学来看,由于环境税提高了产品的价格,产品价格的提高可能会导致个人净工资的减少。如果环境税带来的环境收益低于个人净工资的减少,那么环境税无法促进社会总福利的增加。

(二)环境税与环境补贴比较

按照福利经济学理论,环境税可以通过两个途径来削减污染。第一,可以通过“替代效应”来控制环境污染行为,即激励生产者用清洁的原材料来代替污染的原材料,这无疑会减少每一单位产出中的污染物总量。第二,可以通过“产品效应”来控制环境污染行为。由于环境税的征收可以增加污染产品的生产成本,产品生产成本的提高会使产品的价格提高,污染产品较高的价格将会不利于污染产品的生产和消费。但是,环境补贴只能通过第一种途径来削减污染,而无法通过第二种途径来削减污染。不仅如此,政府的环境补贴会导致污染产品的生产成本降低,从而鼓励污染产品的产出逐渐增大,进而不利于环境保护。从福利经济学角度来看,由于环境税带来的财政收入可以用来抵消所得税等扭曲性税收,因此,环境税制度可以增进社会福利。但是,由于政府实施环境补贴的费用主要通过提高所得税等扭曲性税收来获得,因此,环境补贴强化了原有的扭曲性税收。既然环境税制度不仅可以改善环境,而且可以提高社会福利,但环境补贴在改善环境的同时却加剧了扭曲性税收。所以,环境税制度比环境补贴制度看似更有助于社会福利的改善。

如果政府所实施的环境补贴制度既补贴控制环境污染的行为,也补贴环境友好产品的消费行为,那么补贴制度一方面会导致产品价格的降低,另一方面因补贴制度需要提高所得税水平,所得税的提高会导致个人净工资水平的降低,而产品价格的降低和个人净工资的降低会相互抵消。从个人社会福利增加的角度来看,环境补贴制度和环境税制度对个人社会福利的影响同等。可见,不管是环境税制度还是环境补贴,都有助于环境的保护,但是,两者都无法促进社会总福利的增加。因此,不管是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看,还是从改善社会福利的效果来看,那些能带来财政收入并将其用于削减其他环境扭曲性税收的环境政策与那些花费财政收入或者完全没有获得财政收入(如技术规制)的环境政策具有一样的效果。

此外,有学者认为,只有当污染产品与闲暇产品具有较弱的替代性时,环境税获得的收入才有可能大于劳动力供给减少带来的社会损失。因为,当污染产品和闲暇产品具有较强的替代性时,针对污染产品征税会使得人们转向闲暇产品的消费;当污染产品和闲暇产品之间具有较弱的替代性时,针对污染产品的征税或许不会激励人们转向闲暇产品的消费。当人们转向闲暇产品的消费时,用于生产的整体劳动力供给就会减少。只有政府的税收同时不利于污染行为和休闲行为时,社会整体的劳动力供给才会增加。因此,只有当污染产品与闲暇产品具有较弱的替代性时,环境税带来的社会收益才会大于劳动力供给减少带来的社会损失,环境税制度的社会成本才会减少。

总之,从福利经济学视角来看,环境补贴制度具有跟环境税制度一样的功效,两者都能够改善环境品质,但都无法保证社会总福利的增加。不管是环境税制度还是环境补贴制度,都可能导致个人福利的减少。此时,只有环境改善的福利增幅大于个人福利减少的幅度,环境税制度和环境补贴制度才算真正增加社会的总福利水平。相对于环境税制度很难获得政治支持相比,环境补贴制度容易获得民众的支持,因为不管是生产者还是消费者,都不会拒绝政府实施的财政补贴政策。此外,从国内外的环境政策来看,具有环境补贴导向的税收政策在实践中被广泛采用。环境税理论上所具有的特点和实践中更易采用的特点,无疑对环境税“双重红利”构成了挑战。

(三)环境税与财政收入

从环境税的现有文献来看,环境税是否能够带来财政收入这一重“红利”受到学者们的关注。也许环境税不但能够改善环境,而且可以带来财政收入的特点,这是环境税制度吸引政策制定者的最好理由。图洛克通常被视为是第一个主张环境税收入能够成为潜在财政收入来源的学者。他和其他经济学家一样,曾忽视了环境税中的一个重要事实,即“政府需要财政收入,而针对环境外部性的收费可以作为政府财政收入的来源”。在图洛克看来,“如果与环境外部性相关的社会成本非常大,那么政府征收环境税的方式有可能是‘无偿’的,即私人部门的经济规模在政府征收环境税之后仍有可能会

像先前一样大或者甚至更大。”图洛克认为,合理设计的环境税制度不仅不会对生产主体构成额外的财政负担,而且还会对生产部门带来额外的收益。在图洛克的研究基础上,特拉(DavidTerkla)对环境税制度可能增加财政收入进行了估算。但是,特拉认为的环境税改革应该保持税收中性和收入中性,即环境税既不能改善环境,也不能对税收体系构成扭曲。

自图洛克的研究成果发表之后,环境税制度能够增加财政收入可以说是学者们倡导环境税改革的一个重要理由。所以,环境税制度能否增加财政收入在环境税的改革议程中占据着重要位置。一个设计良好的环境税改革可能会带来环境的改善,也可能会减少其他税收扭曲。但是,这些结果完全与环境税能否增加财政收入无关。因为,一种无法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的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产生的社会福利效果可能与能够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和削减所得税税收扭曲的环境税制度具有一样的社会福利效果,一种能够减少财政收入的环境管理措施(如通过增加所得税的方式而实施的环境补贴制度)可能会与能够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的环境税制度(如将环境税带来的财政收入用于削减所得税等扭曲性税收)具有同等的社会福利效果。可见,如果它们的目的都是为了以同样的方式来影响社会主体的行为方式,那么这两者具有同等的社会福利效果。所以,如何在两者之间选择所考虑的主要因素,这就不是财政收入的问题了,而是哪项政策更容易被制定、监督和执行。为什么说财政收入问题不应成为制度选择的关键呢?虽然说环境税能够为政府带来财政收入,但是,政府以环境税形式获取财政收入必须针对具体的社会主体。这样,环境税制度无疑会对有些社会主体施加一定的成本,但社会主体所承担的这些成本并不是免费的个人开支。所以,环境税制度改革的关键不在于环境税制度能否为政府带来财政收入,而在于环境税制度能否对污染性和非污染性生产行为分别进行有效的限制和鼓励,环境税的改革应该能够改变污染性和非污染性生产行为的相对价格。㈣环境税制度只有有效地改变污染性和非污染性生产行为之间的相对价格,才有可能激励生产者朝着环境友好型生产方式转变。

此外,从政治角度来看,强调环境税的财政收入功能,会使环境税制度处于一种政治困境之中。一方面正是由于环境税的财政收入功能,从而使环境税制度获得环境政策制定者政治上的好感。但是,过分强调环境税的财政收入功能,却使环境税制度很难获得民众对其给予政治支持,民众素来对政府征收环境税的财政动机持怀疑态度。其原因有:第一,长期以来,民众在支持基于市场激励机制的环境规制措施的同时,也支持传统的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基于经济激励机制的环境规制措施往往被视为“奖赏好孩子”,但是,这样的规制策略同时被认为没有像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那样,可以有效地促使民众认真地遵守相应的环境法律法规。因为,公众常常认为传统的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比基于市场激励机制的环境规制措施更加有利于执行和监督,也许这正是由公众所组成的民间组织极力反对采用环境税制度的主要原因。第二,虽然环境税改革能够促进良性的财政改革在理论上具有吸引力,但是,公众一般不会相信政府会在增加环境税的同时,减少其他具有扭曲性的税收。相反,公众一般会认为,政府实施环境税是一种获得财政收入的策略。当公众对政府和工业部门存在信任危机时,他们显然会希望政府所实施的环境保护措施能够更加集权化、透明化和容易监督。可见,基于公众的立场,环境税和其他基于经济激励机制的环境规制措施应该是传统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的有益补充,但却无法完全替代传统的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

环境税制度除了遇到上述政治上的困境之外,有学者甚至认为,环境税完全是一种政府欺骗公众的行为。比如,针对近年来学者们讨论最多的能源税,有学者认为政府不应该欺骗公众,使其认为能源税具有“双重红利”的特性,即能源税不仅可以通过减少能源的使用从而改善环境品质,而且政府可以将能源税收入用来削减现有的诸如所得税等扭曲性税收,从而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虽然有些国家在采用能源税的同时,会削减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税率,以实现税制的优化。但是,毋庸置疑,很多国家之所以采取环境税,是因为政府将其视为政府增加财政收入的手段,政府很少通过立法削减其他具有扭曲性的税收。政府即使通过立法削减扭曲性的税收,也很少对这样的税收立法进行实际的跟踪研究。因为,政府一旦要从事这方面的研究,就需要收集相关的信息。由于政府往往避免承担这样的责任,因此,能源税制度是否实现了预期的“双重红利”目标便存在疑问。正是疑问所导致的不确定性,使公众对政府采用能源税的动机存在怀疑,这无疑阻碍了制定能源税制度的进程。

四、结语

税收虽然非常世俗,但是,税收又是迷人的。税收之所以迷人,是因为税收是关于生活的故事。“如果你能够知道一个人在税收中的位置,那么你就可以诉说他所有的人生哲理。这是因为税法包含了生活的核心要素:贪婪、政治、权力、慈善和善良。在税收法律中我们看到生活的方方面面。”由于生活本不简单,所以,税法势必较为复杂。税制的设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设计合理,则能促进经济发展;相反,则可能阻碍经济发展”。正是由于税制所具有的复杂性,因此,环境税的设计除了需要体现环境保护这一目标之外,还需要与社会政策保持一致。

长期以来,人们习惯认为环境税具有“双重红利”功效,即一方面实现环境保护的社会目标,另一方面实现充分就业的社会目标。但是,从公众社会福利增减的角度来看,环境税相对于其他环境规制措施所具有的“双重红利”便荡然无存。当然,即使环境税的“双重红利”理论并不存在,为了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和推动环保产业发展,我们也有探索环境税作为环境保护手段的必要。在探索环境税作为环保手段的过程中,我们或许应该谨慎对待环境税的“双重红利”理论。否则,环境税在现实中会遇到许多意想不到的挫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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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减政策的作用篇2

[关键词]新劳动合同法财政政策

2008年中央经济会议文件显示,目前中国实行的是稳健的财政政策和从紧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对于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影响是相当巨大的,财政政策是一个国家政府对经济工作的指导,从中可以看出国家经济的走向。财政政策主要分为政府支出和政府收入两部分,政府支出包括政府购买,转移支付等,政府收入包括税收政策等。

新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年初开始实施,其对经济层面的影响可以说是众说纷纭,本文从一个全新的角度,即将新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项财政政策进行论述,并对其政策效果进行分析。

一、新劳动合同法的是财政政策吗

根据财政政策的定义,财政政策是一种政府计划。内容包括:商品和服务的购买及转移支付等支出;税收的数量和种类。从定义上来看。一部关于劳动者的法律很难和政府购买,转移支付和税收相关。然而,笔者认为,如果政府直接采取的一项非金融类政策对宏观经济层面存在一定积极和消极的影响时,那么这项政策就可以被称为财政政策。因为,它与书面意义上的财政政策有同样的政策效果。

税收被公认为是一种财政政策,税收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影响市场交易的数量,并表现为将私人的一部分货币转移给政府或相关部门。同样,一项旨在影响劳动力市场的法律我们同样可以认为是一项财政政策,只是这里的货币转移较为隐蔽而已,这些将在后文进行叙述。

二、新劳动合同法为什么是紧缩的财政政策

在明确了新劳动合同法是财政政策之后,下文将论述新劳动合同法是紧缩的财政政策的原因。

首先,一项法律或管制,无论是处于什么原因,一定会减少市场的作用。用最基本的经济学例证,最低工资减少了就业的数量,租金限制降低了出租房屋的质量。因此,仅从政策性质来说,一项作为管制和具有强制力的政策一定会减少市场的交易,即紧缩的财政政策。

其次,从新劳动合同法的内容来说。这里仅以无限期合同和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例。新劳动合同法引入了无限期劳动合同这个“时髦”的名词,然而其效果并不“时髦”,反而引发比较“时髦”的事情――华为用工门事件,企业以用脚投票的方式表示对新劳动合同法的不满。华为为什么从上到下都要重新签订合同,就是因为无限期合同给企业带来的成本太高,企业无法承担。世界上有采取终身雇佣制度的国家――日本,然而,日本不是人人都是终身职工,只有雇员人数超过999人的大企业才会采取终身雇佣制,且终身职工的数量还在不断下降。中国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在世界上都是绝无仅有的。一般劳动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两种。口头形式适用于一些灵活的,临时的用工场所。根据合同的定义,只要是当事双方自愿平等达成的协议都应该被当作合同履行。因此,书面合同的规定会不会减少对这种用工的需求呢,至少可以说它降低了劳动的灵活性。

从上述可以得知,新劳动合同法无论从本质还是其内容均体现了和税收类似的紧缩特征。新劳动合同法的种种规定很有可能以增加就业成本的代价减少劳动力市场就业的数量,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并且,通过比较各国在劳动立法上的成败经验,凡是有过多的立法来干预劳动力市场的国家,比如德国、印度,尽管立法者的初衷都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福利,最后都事与愿违,出现了长期持续失业和劳动者福利下降的情况,国民经济长期不景气。因此,新劳动合同法是紧缩的财政政策。

三、新劳动合同法作为紧缩的财政政策的效果分析

作为一项紧缩的财政政策,新劳动合同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劳动合同的不公平现象。但是如果一个社会大量劳工都是在比较低工资的条件下工作,这说明社会经济是相当不发达的,解决这个问题的途径,是提高经济效率,促使经济的发展。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和市场上其他产品的价格是一样的,本质上由供求关系决定的。一个蓬勃发展的经济,形成对劳动力的旺盛需求,工资就会节节上升。一个落后的经济,就业机会非常稀有,劳动供给大量过剩,工资水平就会非常低,无论政府做什么,工资水平都高不了。过度的管制只能增加劳动力的雇佣成本,使劳动力市场萎缩,进而造成失业的增加。

同时,面对增加的失业人群,政府将提供更多的救济金(最低生活保障)来维持其基本生活。也就是说,政府的转移支付有一部分是因为不当的劳动合同法规所造成的,这也就是前文所提到的“隐蔽”的货币转移。并且,新劳动合同法不同于税收,税收政府在扭曲市场交易的条件下还可以获得一部分收入,而新劳动合同法在政府扭曲劳动力市场后还要提供更多的转移支付来维持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所以新劳动合同法不仅是一项紧缩的财政政策,还是一项政府、民众两边都得不到好处的政策,这样的政策有使用的必要吗?

四、关于新劳动合同法作为财政政策的使用问题

有人也许会问,难道政府不应该维护劳动者的公平和合法权利了吗?是的,政府应当维护,但政府管的不应过多。政府应管的是两件事:一是保证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避免劳动时间过长、强度过大、劳动场所的不安全性等。其次,政府要帮助维护劳资双方合同的严肃性,帮助劳资双方认真地执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而不该过多干预合同里应该包含什么内容,比如工资、福利、劳动时间等。在不损害劳动者健康的前提下,劳资双方可以根据供求关系、工作内容,以及工作需要来决定劳动时间的长短。

因此,笔者认为,新劳动合同法是一项对国民经济有着一定负面影响的财政政策,对其实施应抱有谨慎态度。对于当年的中国,如何增加企业的效率,增加就业的数量和经济发展的质量才是关键。

参考文献:

双减政策的作用篇3

关键词:LNG双燃料动力船;发展现状;山东航运;船舶改造

中图分类号:U677.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973(2016)11-0027-03

国际海事组织(IMO)所颁布的《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国际公约》(MARPOL)附则VI,将对全球及排放控制区逐步实施更加严格的NOx和SOx排放要求。传统的船舶采用柴油作为主要燃料,限制NOx和SOx排放成本较高且成效有限,LNG燃料具有清洁环保、经济高效的优势,对节能减排、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空气质量和保护水域污染意义重大。

船舶LNG发动机分为两种,即LNG单燃料和柴油-LNG双燃料。单燃料发动机使用天然气完全代替柴油,双燃料发动机是在现有柴油机的基础上,增加LNG供气系统及双燃料电控喷射系统,从而实现发动机的纯柴油和柴油-LNG混燃两种工作模式。由于国内船舶LNG加气站等配套设备不健全,现阶段LNG单燃料船较少。柴油-LNG双燃料发动机可以实现柴油和柴油-LNG两种工作模式,在现阶段被广泛使用。据报道,某双燃料动力船工作于双燃料模式时,SOx减排100%,CO2减排17%,NOx减排88%,可吸入物及噪声等也相应减小。如果在全国内河、沿海推广应用,将产生巨大的经济和生态效益。

1LNG燃料动力船发展现状

1.1国外LNG燃料动力船

国外对LNG动力船舶的研究与建造较国内早很多,主要以挪威为代表,其LNG动力技术、理论方面都走在世界前列。2001年,当时的挪威船级社(DNV)已经制定出液化天然气动力燃料船规范,目前,国际上的LNG单燃料或双燃料船舶大多入DNV级。截止到2012年,全球入籍DNV且正常运营的LNG燃料船舶已超过20艘(不含LNG运输船)。

截止到2013年11月,北欧以客渡船、平台供应船为主的两大类共60艘LNG燃料动力船舶正在运营;美国有24艘LNG动力和预备动力船舶待建,总造价约30亿美元;日本、韩国等也开展了各种LNG动力船舶的设计和研究工作,如NK与三菱重工开展的“推进天然气燃料动力船综合性研究”课题,韩国于2012年建造了首艘LNG燃料动力客滚渡轮“Eco-nuri”号。

1.2国内柴油-LNG双燃料动力船

我国2010年左右开始将LNG作为船用燃料,LNG动力船舶的起步较晚,且多为双燃料动力船,由旧船改造而成,技术水平相对落后。近两年国家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来推进LNG动力船舶,相关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也积极投入到LNG动力船舶研究中,使其得以快速发展。近年来建造或改造的部分柴油-LNG双燃料动力船如表1所示。

与此同时,我国也在大力推进配套设施的建设工作。据不完全统计,至2014年7月,我国正在规划的LNG加注趸船有30多艘,除加注趸船外,多座岸基式加注站也在规划建设。同时数艘LNG加注船也在规划设计中。

随着配套设施的健全,国内内河纯LNG动力船也在悄然兴起。2015年3月18日,“绿动6002”轮试航成功,该船的成功交付标志着国内首艘内河纯LNG动力干货船投入营运。同日,我国首批纯LNG动力示范船在盐城市江苏勤丰船业有限公司开工建造,该批船共三艘,其中53m一艘、58m两艘。

2山东省LNG双燃料动力船发展现状

2.1行业发展趋势

2015年11月23日,《山东省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办法》审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实施对京杭运河船舶升级改造、运力结构调整带来积极影响,鼓励京杭运河船舶使用LNG燃料动力。随着我国调整能源结构、节能减排政策的实施,内河船舶采用LNG燃料动力正成为新的行业发展方向,“畅通、高效、平安、绿色”渐渐成为航运的主题与趋势。

2.2山东省LNG双燃料动力船取得成就

2.2.1船用LNG发动机

山东省的潍柴公司从2008年开始LNG船用天然气发动机的研发,目前已完成WP12C、X6170等机型的整体设计,并完成了WP12C、8200等机型的实验。其中WP12C350NG船用天然气发动机是国内首个通过中国船级社认证的纯天然气船用发动机。潍柴170系列双燃料发动机是以X170系列柴油机为母型的新一代节能环保型发动机,该型发动机排放可达到IMO第II阶段要求,常用负荷点燃油替代率达到80%以上,综合燃油替代率高于70%。

2.2.2LNG双燃料动力船

山东省LNG双燃料动力船主要有2013年改造的“鲁济宁货2535”号及2015年由江苏科技大学、江苏现代造船技术有限公司主持设计的“鲁枣庄货2662”和“鲁枣庄货3666”号。其中“鲁枣庄货2662”和“鲁枣庄货3666”号为山东省第一批新建LNG双燃料动力船,于2015年3月23日在枣庄成功下水试航,填补了山东省LNG应用于内河新建船舶领域的空白。相较于传统的燃油船舶,所建LNG动力船舶燃油替代率可达70%,机油消耗及发动机噪音降低20%,硫氧化合物可减排70%,氮氧化合物减排85%,二氧化碳减排20%,具有显著的环保性。

“鲁枣庄货2662”和“鲁枣庄货3666”设计过程中,对LNG双燃料动力船型合理性、安全性、经济性等要素进行了大量调研,同时对船用LNG储气罐、气罐连接处所、热交换器及结构形式等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对LNG双燃料动力船进行了船体强度分析,优化了气体管路、通风管道以及监测报警系统等。其成功建造完成了对内河船舶LNG双燃料货船关键技术的突破,并为以后LNG双燃料动力船的设计、建造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3LNG双燃料动力船发展遇到的问题

LNG双燃料动力船的良好发展态势的背后仍存在诸多问题,多种因素制约着国内LNG双燃料动力船的发展。根据国内学者分析,当前LNG动力船发展存在如下几个突出问题。

3.1资金问题

资金是制约LNG船舶发展的最直接因素。在LNG双燃料动力船发展初期,政策所给予的资金补贴,加之LNG相对于柴油的价格优势是推动LNG动力船舶快速发展的主要动力。根据2014年财政部和交通部联合的《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新建LNG动力示范船单船补贴85-140万(约占新建差价成本80%)。然而,近几年随着政府补贴的相应减少,新建LNG动力船的经济优势减弱。LNG双燃料动力船前期投资较大,加上近年来国际油价的下跌、LNG价格的攀升,其相对于柴油的运营成本优势正逐步丧失。

3.2基础、配套设施问题

配套设施不健全是造成LNG双燃料动力船这一过渡船型出现的原因之一,同时也制约着LNG动力船的发展。水上加气站的配备不足使得船舶加气十分不便,燃料供给受到制约。LNG加注设施建设也存在诸多政策与管理的不协调,使其布点困难重重。虽然现阶段已有部分水上加气站建设完成,但距供气网络的形成差距大。

3.3规范与认证问题

我国船舶使用LNG尚处起步阶段,相关技术标准不够健全,技术、法规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和完善,且产品认证要求高。如已在陆地上广泛使用的LNG储存罐,如应用到船上,涉及到设计、安全、审图、检验等应满足不同的要求。对于双燃料发动机,柴油机和供气系统的控制、安全监控及中央控制单元(ECU)可靠性等方面也需要进一步验证。

4对山东省LNG双燃料动力船发展的建议

结合国内LNG燃料动力船目前遇到的问题,对山东省以后LNG动力船舶的发展提出如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4.1提高补贴力度、拓宽筹资渠道

按照《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补贴政策,自2015年3月31日起,对LNG燃料动力船舶的补贴逐渐减少。在此背景下,山东省需加大补贴力度、拓展融资渠道,以解决船东的资金问题。

(1)加大地方政策补贴力度。《办法》中规定的补贴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此之外可对LNG双燃料动力船给与地方性财政补贴。补贴对象可不限于新建LNG动力船舶,同时可对LNG双燃料动力船的改造进行专项补贴、减税或其他补贴方式的资金支持。

(2)拓宽船东筹集资金渠道。山东省内河船舶多为家庭船,船东资金力量较为薄弱,在政策补贴之外,可为其与银行、融资租赁企业等企业搭建桥梁,扩展更新改造资金的渠道。同时可鼓励银行部门为船东开展授信业务,帮助实现水运企业转型升级。

4.2加大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1)加快山东省水上LNG加注站建设。近年来,随着相关标准的出台及各大能源公司的涌入,水上加气站将进入快速建设期,但山东省目前仍未建成LNG水上加注站。为促进LNG船舶的在山东省的推广,应与相关能源公司加强合作,加快推进LNG水上加气站建设,为LNG动力船舶及时补充燃料提供保障。

(2)充分利用山东省船用动力研发优势。现阶段船用LNG双燃料发动机产品型号较少,发动机LNG燃料利用效率仍有提升的空间。应利用山东省相关企业在船用发动机上的优势,进一步提高LNG发动机研发能力,为LNG燃料动力船的推广打好基础。

(3)构建LNG动力船舶产业链。山东省LNG动力船舶产业产品相对孤立,可鼓励企业间交流及企业与政府间互动。构建包含发动机、水上加注站等在内的LNG动力船舶核心配件、能源供给、航运服务、特殊部件维修等完整的产业链。

4.3缩短认证周期

加强跨部门、跨行业的协调工作,对于LNG动力船舶及相关产品涉及的审批、认证、燃料供应、动力配套等一系列环节应互相配合以求更迅速的解决,缩短其从设计到投入运营周期与使用传统燃料船舶的差距。

4.4其他相关措施

(1)增加宣传教育。使用LNG作为船舶能源对于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应加大舆论宣传力度,转变观念,加深对LNG的认识,提高船舶使用LNG动力的积极性。

(2)其他政策性支持。为扶持LNG动力船运营,可对LNG动力船施行优先过闸,以缩短其运营周期,提高LNG船舶运营优势。同时可鼓励相关企业优先使用LNG动力船作为运输工具,为LNG动力船舶带来业务竞争优势。

5结束语

船舶使用LNG作为能源具有巨大的环保优势,世界各国已纷纷开始建造LNG动力船舶,我国的LNG动力船舶也渐渐起步。山东省航运业繁荣,水上运输频繁,推广LNG双燃料动力船是减少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的有效举措。现阶段山东省内河LNG动力船舶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资金、基础和配套设置、规范法规尚不健全等问题仍亟待解决。但随着我国船舶LNG动力技术的发展以及法规的不断完善,相信不久的将来,山东省LNG动力船舶将会步入快速发展,为山东省内河航运带来新的纪元。

参考文献:

[1]欧向波,陈锦芳,梁晓敏.船用LNG发展的研究与探讨[C]//2015中国燃气运营与安全研讨会论文集.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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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叶耀川,白德刚,张少亮,等.LNG燃料动力船的发展现状及前景分析[J].造船技术,2015(4):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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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王世荣.我国内河柴油-LNG双燃料动力船舶的现状分析与建议[J].中国水运月刊,2011,11(7).

双减政策的作用篇4

关键词:“5·12”地震;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协调配合

2008年5月12日,我国四川省汶川市发上了历史上罕见的8.0级大地震。在美国经济可能出现衰退的国际经济背景下以及近期国内发生的严重雪灾,这次地震的发上无疑是对我国宏观经济的又一个严峻的考验。在去年防通胀、防过热“双防”背景下确立的从紧货币政策和稳健财政政策,现在显露微调的可能。如何打好“稳健财政从紧货币”这张牌,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如何配合的问题成为影响今年我国经济走势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关于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协调的理论综述

1.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配合的理论基础

凯恩斯主义认为,经济经常处于非充分就业状态,不时出现膨胀或紧缩缺口,只有采取权衡性政策,才能使之接近物价稳定或充分就业水平。在通货膨胀和经济过热时期,财政政策的作用不明显,要通过紧缩性货币政策,如公开市场业务卖出债券、提高再贴现率或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等来抑制投资,降低总需求,从而消除膨胀缺口;在严重的通货紧缩和经济衰退时,货币政策的作用不明显,要通过扩大支出、支持公共工程建设、降低税收等来拉动经济复苏。这就是着名的凯恩斯需求管理理论。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宏观经济政策应该是相机抉择性质的,这种模式对于当前的中国经济有更大的借鉴作用。而正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有效的协调配合,采取不同的协调模式,才构成了宏观经济调控相机选择的主要内容。

2.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常见的配合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松的财政政策和松的货币政策,即“双松”政策。当社会总需求严重不足,生产资源大量闲置,解决失业和刺激经济增长成为宏观调控的首要目标时,适宜采取以财政政策为主的“双松”政策配合模式。

(2)紧的财政政策和紧的货币政策,即“双紧”政策。当社会总需求极度膨胀,社会总供给严重不足和物价大幅度攀升,抑制通货膨胀成为首要调控目标时,适宜采取“双紧”政策。

(3)紧的财政政策和松的货币政策。当政府开支过大,物价基本稳定,经济结构合理,但企业投资并不十分旺盛,经济也非过度繁荣,促进经济较快增长成为经济运行的主要目标时,适宜采用此政策配合模式。

(4)松的财政政策和紧的货币政策。当社会运行表现为通货膨胀与经济停滞并存,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失衡,治理“滞胀”、刺激经济成长成为政府调节经济的首要目标时,适宜采用此政策配合模式。

除紧缩和扩张这两种情况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还可以呈现中性状态。若将中性(稳健)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分别与上述松紧状况搭配,又可产生多种不同配合[1]。

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两大政策协调的历史考察

我国理论界学者关于两大政策协调方式的历史演变阶段划分方式很多,但大致都划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是从1979年到1984年。这一阶段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配合更多着眼于影响总供给,并且以“松”为主的扩张性政策搭配出现更多。二是从1985年到1997年。该阶段财政货币政策一直采取“双紧”配合,政策协调目标就是通过紧缩性政策来控制赤字、减少发债、压缩政府开支、控制货币总投放量等。三是从1998年到2004年。1997年以后,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由适度从紧快速转为“双松”配合,此间两大政策协调的一个重点,是集中在为建设项目和企业共同提供流动性和信用支持方面,试图通过刺激微观主体的活力,来带动有效需求的提高。四是从2004年至今。2004年开始,中国经济形势再次发生变化,出现了通货膨胀压力加大、信贷和投资增长过快、外资流入偏多等问题。在这一背景下,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协调开始出现向“双紧”过渡的趋势。两大政策协调的一个新特点,是除了共同作用于传统的经济总量目标之外,在更多的领域有了配合的创新和实践[2]。

三、“5·12”地震对于我国宏观经济的影响

目前来看,此次地震不会对国民经济造成太大冲击,但据官方数据显示此次地震灾区总人口在5000万左右,受灾面积超过10万平方公里。地震波及的范围如此之大,在短期内对国民经济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从宏观层面来看,首先主要是对我国控制物价不利,此次大灾将推高粮食与生猪供应紧张和价格的预期。地震可能会使通货膨胀压力加大。中国今年前四个月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较上年同期上升8.2%,其中4月份CPI较上年同期上升8.5%,徘徊于12年高点附近。4月份食品价格上涨22.1%,增速快于3月份的21.4%[3]。而四川是中国第一大猪肉生产省份和第五大粮食生产省份。地震的发生,或许会使已经很高的粮食价格水平再度向上推动,从而对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将造成进一步压力。其次,可能对我国今年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造成影响。虽然目前还没有获得影响国民经济的准确数字,具体的测算还需要一段时间,但是西部是我国的产粮区,这次地震对局部的影响又相当大,因此对当地的生产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

四、灾后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在协调配合中的角色侧重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此次地震对于我国宏观经济主要在对于物价水平的影响。在抗震救灾是当前第一要务的大背景下,防止CPI出现“普涨”关系到经济的平稳运行的意义更显突出。而流动性管理、维护物价稳定、稳定人民币升值趋势等多重调控目标已对货币政策形成一定牵制,因此抗震救灾、稳定物价的重心应主要落在财政政策身上。财政政策应发挥更大作用:一方面加大财政支出,加快救灾和灾后恢复,将地震灾害的损失降低到最小;另一方面在保持财力的前提下,对部分区域或行业实行适当的税收减免,为维持物价和经济稳定买单,这样才能把缓解货币政策的压力走出目前的瓶颈,有效控制过剩流动性等总量问题。

首先,抗震救灾是当前财政政策最需发力的领域。只有迅速调拨财力、保障物资供应和人员调配才能完成要求。在救灾过程中,必须大力发挥财政政策的作用,加大财政支出,及时制定和部署灾后重建的一些税收优惠等。其次,四川拥有电力、天然气等优势资源,但这些相关企业的总部并不在本省,导致本地税收收入流向总部所在地政府。企业所得税政策应立即进行调整,将灾区企业分支机构的所得税全部留给当地政府,以增强其自救和重建的能力。再次,防止物价上涨,特别是在防止价格上涨趋势由食品向非食品的传导中,财政政策也能起到积极作用。四川向外输出的猪肉约占全国消费的4%,地震短期内可能导致调出猪肉减少,物价水平可能会因部分商品供给的减少而抬头。如果出现这样的问题,可以考虑在受灾地区实行区域税

收优惠,这样,既可以鼓励当地企业生产自救,又可以降低企业生产成本,达到抑制物价上涨的目的。最后,对中国经济增长未来可能出现的波动,财税政策也应未雨绸缪。南方雪灾和“5·12”大地震,基础设施损毁严重,灾区重建需投入大量资金,这为增值税转型在全国推开提供了良机。增值税转型的一个重要意义,是为中国经济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提供政策支持。增值税转型将大大降低企业更新设备和技术升级的投入成本。

五、加强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调控结合部重点领域的合理协调

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在宏观调控过程中虽然覆盖不同领域,使用不同的政策工具,但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又在某些领域存在天然的结合点,例如国债。国债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协调配合的一个最基本的结合部。首先国债可作为弥补财政赤字的重要手段,筹集财政资金[6]。因此,针对目前举国全力抗震救灾的形势,目前可行的政策措施,就是中央财政增发国债,用于地震灾区灾民安置和重建。近几年,中央财政收入高速增长的同时,中央财政赤字占GDP的比重持续下降。2007年末中央政府债务余额占GDP比重为20.9%。2008年,中央财政减少了赤字规模,赤字率将下降至0.7%[4]。中央财政第一季度收入实际增长远高出年度预算增长,目前赤字率和债务率保持在较低水平,表明中央政府财政状况良好,不仅可动用财力充裕,而且有较大的减税和发债空间。其次,从另一个角度看,国债规模的扩大或者缩小,正是财政政策实现扩张或紧缩效果的一个重要工具,而国债进入二级市场之后,由于其低风险和高流动性,则成为中央银行通过回购或逆回购方式以回收或投放基础货币的重要载体,作为公开市场操作的工具。按照凯恩斯的观点:公开市场业务交易不仅可以改变货币数量,而且还可以改变人们对于金融当局未来政策之预期,故可以双管齐下,影响利率[5]。所以,央行可以将利率作为公开市场业务的调控目标。并且自2003年之后,央行为避免通货膨胀,已经大规模发行央行票据并对基础货币投放量进行对冲,央行票据已成为货币市场的主体交易品种,成为中央银行回收流动性的主要手段。

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协调配合的另一个方面,中央财政与央行相关政策相配合,应为救灾和灾后重建贷款提供利息补贴,分担灾区金融机构风险,鼓励灾区金融机构放贷。可以选择的一项政策是降低灾区金融机构营业税税率。中国现行税收政策,对金融机构征收5%的营业税,和国际水平相比,中国金融机构税负明显偏重[7]。给与地震灾区金融机构降低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不仅支持灾区融机构积极参与救灾和重建,也为下一步营业税改革提供经验。

参考文献:

[1]邓子基.财政与宏观调控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54.

[2]邓子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配合同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J].当代财经,2006,(1).

[3]新华网.震灾引发经济运行三大焦点问题强震难撼从紧政策[EB/OL]./fortune/2008-05/15/content_

8174242.htm.

[4]财经网.“经济震波”加大财税政策力度支持救灾[EB/OL]..cn/20080519/63589.shtml.

[5]凯恩斯.就业利息与货币通论[M].中译本.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169.

双减政策的作用篇5

国家出台“双减”政策后,大量教育培训机构生存发展面临重重困难。

一、培训机构生存艰难。近年来,教育培训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XX街道目前已有XX家教培机构,行业竞争压力较大。近期国家出台了“双减”政策,再加上受到疫情影响,所有教培机构全部关闭,处于举步维艰的境地。XX教育培训机构负责人表示,“培训机构目前面临多种困难,主要是收入减少、场地租金压力和人工成本,现在收取的学费也按照比例退还了,但是房租依然要付,老师虽暂停工作,但是为了安定老师不流动,每月工资和社保还是正常支付,生存压力很大”。该负责人对未来的前景也不乐观,“国家政策出台后,学科类培训受到很大限制,一些老师都在观望,担心今后课时会锐减,收入也将大幅减少,有的已经开始考虑跳槽,想考进公办学校。而且疫情还在继续,后续的影响还很难预测”。

二、机构转型存在困难。随着国家“双减”政策的出台,所有学科类教育培训机构都面临转型的问题,但转型为非学科类教育培训或线上教育培训并非易事。XX培训机构负责人表示,“主要考虑转为艺术类培训或者进行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培训,这也不是容易的事情,涉及到新的领域原来的老师是否能胜任,而且大家都转型做非学科类教育培训,面临的竞争压力会更大。而且如果开设线上培训,之前老师没有接触过线上教育,不适应线上教学的环境和风格,原来的课程是不可能直接移植到线上环境的”。

双减政策的作用篇6

所谓双减制度,就是针对中小学生的课程进行减负,在学生的家庭作业和校外辅导上进行双重限制,让学生在放学后能有更多的时间来丰富自己的生活。

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学生和家长的负担,可当双减政策”刚刚实施两个月,很多家长和学生还在适应双减制度的节奏时,有关部门有出台了另一项重要政策——双增政策”。

双减”还没完,双增”制度又来了,究竟啥是双增政策”?

很多家长已经知道双减政策是为学生减负而出台的政策,让学生的学习节奏和生活都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也让很多家长都在逐步适应学生在学习上的各种改变。可双减制度还没有完全适应的状态下,双增”又称为家长的焦点。

其实双增制度”,就是在双减制度的”的前提下,让学生将更多的时间放在体育、美术等美育”发展中,增加在学校中的美育课程”,这是第一增”。而第二增”就是增加学生在校外补课机构的时间,而这部分的时间将尽可能的放在体育和美术的培训上。

正因为双减制度”限制的是学科类补课时间,正好和双增制度”相辅相成。目的就是为了能让学生的成长有更全面的发展。尤其是在中小学生的身体素质在全面下降的情况下,肥胖和近视的学生越来越多,只会学习的学生也越来越多。

这让有关部门不得不重视学生的素质角度,让更多的学生通过美育”来提高身体素质的同时,也能拓展自己的思维。

在双增制度公布后,很多家长不得不重新调整对学生的教育,但双增政策”带来的影响远比想象中要大的多。在政策公布后,率先坐不住的还是各类学生的家长。

面对双增政策”,家长心中都有哪些隐忧?

美育”进入中考,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学生的考高中,很多家长都知道,普职比的调整让中考的难度越来越大,学生想要考上好高中也越来越难。

在这样的情况下,美育”进入中考和双增制度的实施是否会影响学生最终的中考成绩也是未知数,尤其身体素质先天就不好和本身就对艺术不敏感的学生,更成为家长担忧的对象。

鼓励美育”辅导班,基层家长却有苦难言,在双增制度中,明确表示有关部门将鼓励非学科类辅导班的开展,尤其是美育类”辅导班更将成为辅导机构中的香饽饽。

但在家长的认知中,非学科类的辅导班费用要比学科类的辅导班费用高得多,如果让一些美育成绩差的学生参加辅导机构,就会对很多父母在成巨大的经济负担,甚至还有很多基层家庭根本负担不起学生的补课费用。

在美育”进入中考的情况下,双增制度”的出现让很多家长开始担忧学生的中考分数,那么为了让学生能有更好的中考成绩,要不要报补课班成为很多家长的忧虑。

学生要不要报考美育类”辅导班,成为家长关注的焦点

面对双增政策,很多家长都在担忧学生的美育成绩会在中考中吃亏,于是开始想着将学生送到辅导机构中补习,可一旦将学生送到补课班中不仅学生的学习压力增大,同时也让家长的经济压力严重超标,于是要不要将孩子送到美育班”补习也成为家长关注的焦点。

在美育考试中,最重要的很明显是在中考中有较高分值的体育,而想要在体育中有较好的成绩,最重要的是平时的体育锻炼,这就需要学生有较好的腰腹力量、四肢力量以及身体灵活度,这些力量都能从仰卧起坐、跑步这样的日常锻炼中得到,完全没有必要参与补课班。

如果家长能在周末节假日期间陪伴孩子一起锻炼身体,不仅能解决一定的经济负担,还能建立更好的亲子关系。而美术、音乐这样的课程也会遵循大多数学生的家庭背景,不会考有太难的考试标准,所以家长也不必太过担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