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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管理办法(6篇)

来源:收集 时间:2024-06-11 手机浏览

文件管理办法篇1

一、加强领导,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工作

(一)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局成立以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重点加强对局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与考核。各单位要把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党组议事议程,健全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制定相关工作制度,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在推进依法行政方面的部署、指导、协调、督察和考核作用。

(二)坚持定期研究依法行政工作制度。坚持办公会议定期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和学法制度,确定阶段性工作重点,明确相应工作目标,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单位目标考核内容之一,规范办公会议研究依法行政工作制度。

(三)加强依法行政办事机构队伍建设。及时充实法制机构力量,组织法制人员参加省市政府法制干部培训班,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办事机构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确保法制工作专人专项工作制度落到实处。

(四)认真开展依法行政证件清理工作。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根据市法制办《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证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宿府法[2011]2号)要求的六个清理范围,逐条对照清理,并按机关业务科室的要求,及时上报清理情况。

二、积极探索,推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一)认真制定城市管理方面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认真制定城市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和办法,注重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透明度,公众参与度,确保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充分发挥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职能作用。

(二)坚持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纠正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执法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突出抓好“三个转变”,即:在执法理念上,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树立管理就是服务思想,继续推进“服务式管理、说理式执法”;在执法手段上,由被动整治型向提前介入型转变,增强预测防范能力,将各种可能出现的倾向性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或初始阶段;在执法方式上,由驱赶取缔型向教育疏导型转变,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和谐城管建设,以此确立城管执法的良好形象。

(三)统筹协调,建立顺畅有序的运行机制。在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过程中,执法行政主管部门与各相关管理部门要建立包括转办单、案件处理告知、联席会议等多种方式的工作衔接机制,使审批、管理和执法部门之间能够做到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在工作上相得益彰,并逐步形成职责明确、运转顺畅、权力和义务相配套的城市管理工作新格局。

三、健全机制,努力适应大城管格局

(一)开展规范自由裁量权工作。根据全市开展规范自由裁量权的工作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对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予以细化、量化,制定出全市城管执法统一的处罚标准,按时保质完成任务。

(二)统一城管行政执法系统法律文书格式。按照《省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文书制作指导规范》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做好规范调整现行法律文书格式工作,组织全系统法制案审人员开展法律文书制作专题培训,提高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行政处罚文书制作水平。

(三)制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进一步规范情节复杂、数额较大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采取具体部门承办,法制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程序,制定城管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形成的处理意见由参加讨论的全体人员共同签字附卷。

(四)修订相关制度。适时制订《案件立卷归档办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等相关制度,进一步适应当前的城管执法工作。

四、强化培训,提高城管执法人员业务能力

(一)建立局长办公会议学法制度。每季安排1次局长办公会议学法活动,以依法治国方略、城管执法专业法律等内容为学法重点,做到学法有教材、学习有笔记、会议有记录,逐步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

(二)全面提高全体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全系统采取“月学季考”法制学习制度,由各县区局、各执法部门自行组织安排;以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订或修订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制度为培训的主要内容,开展1次全系统集中法制培训;根据省、市法制办的安排,组织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年审考试。

(三)组织新进人员资格认证。根据省法制办的整体安排,认真组织140名新进人员执法资格认证和培训,确保新进人员顺利通过资格考试。

五、完善监督,不断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一)加强业务指导和考核。加强对区局、支队(大队)的业务指导和考核,统一执法规程,统一考核标准,着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建立备案审查制度。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建立备案审查制度。局属各单位办理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在办结后的七日内向局机关备案;各县区局办理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的备案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行案件季报表制度。实行行政处罚案件统计季报(局属各单位)、年报制度(县区局),结合工作总结予以通报,为推动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提供重要依据。

(四)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组织全系统各县区局、局属各单位依法行政工作开展情况和工作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按照省、市法制办案卷评查工作部署或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案卷评查活动。

六、发挥职能,提高法制机构工作水平

(一)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坚持合法、公正原则,畅通行政复议渠道,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对全系统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情况按季通报,对典型案例进行总结交流。

(二)建立健全应诉工作制度。研究行政应诉工作,建立全系统行政应诉工作制度,加强与行政审判机关的联系,对城管行政执法系统领域的重点案例适时开展法制研讨。

文件管理办法篇2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更明确,这无疑对具有内部监督职责的案件管理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拟从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的职能出发,深刻解读新刑诉法涉及案件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及对案件管理提出的新要求。

关键词:检察机关;案件;管理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在今年经历了重大的修改,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部门作为刑事诉讼法的重要执行机关,面临着巨大的考验。那么新刑诉法中与案件管理有关的修改内容有哪些,这些对于案件管理部门又提出了些什么新的要求,本文将结合案件管理部门的职能范围对新刑诉法的实施进行阐述。

一、案件管理部门职能概述

案件管理部门作为检察机关新兴的内设部门,其职能定位根据各地的实际而不同。但随着案件管理部门从最先的试点到近来全国检察机关普遍设立的部门,其定位变得越来越明确和统一。概括来说,案件管理部门对检察办案活动进行管理、监督、服务,具有专门性、综合性和集中性的特点。管理职能主要是事务性的,包括案件管理(受理、分配、流转)、文书管理(统一编号、备案、对外出具)和业务考评,将案管工作与业务部门办案环节有机结合,目的是规范工作流程,科学考评,提高办案效率。监督职能包括对办案质量组织事后检查,对诉讼文书进行对照审查,对案件办理过程进行流程监控,对重点案件办理进行督察,对扣押、冻结款物和赃证物的处理进行监督等,目的是通过同步的、全程的内部监督,防止和纠正办案过程中发生执法不严、不力、不公或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预防和减少检察人员发生违法违纪问题,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提高办案质量。服务职能包括办案数据的统计、分析和信息,实现检察长、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及时共享和反馈案件信息,目的是在现有资源配置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提高工作效率。

二、新刑诉法涉及案件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案件管理部门作为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部门,其工作涉及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的业务工作,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刑诉法的修改都与案件管理部门有关。然而单纯从案件管理部门日常工作这个角度来看,新刑诉法对此也有了一些新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接待辩护人及诉讼人。根据新的《刑诉法》的要求,案管部门主要承担以下与接待辩护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工作:(1)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案件和审查案件,及时登记辩护人的相关信息和联系方式,并将有关情况和材料及时通知、移交相关办案部门。(2)对担任辩护人、诉讼人的律师,应当核实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对其他辩护人和诉讼人,应当核实其身份证明和委托书。(3)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送公诉部门办理。(4)辩护律师或者经过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由案件管理部门及时安排,公诉部门负责提供案卷材料。因公诉部门阅卷等原因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人说明,并安排辩护人自即日起三个工作日以内阅卷。(5)及时将辩护人的申请送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

(二)对尊重和保障人权环节的监督管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并增加了相关内容,预示将来的案件监督管理必须以人权的尊重和保障为重点进行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对新增或者修改的办案期限的监督管理。修改后的刑诉法增加了一些环节的办案期限,如二审案件的阅卷时间,同时对原先的办案期限进行了修改,如一审法院的审理期限,这些规定要求案管部门也要与时俱进,熟练掌握这些规定,以新规定开展监管工作。

(四)对特别程序的监督管理。修改后的刑诉法增加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以及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等四种特别程序,这些规定对于案管部门也是全新的监督内容,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探索监督方式和监督内容。

三、新刑诉法对案件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一)案件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要明确《刑诉法》修改关健点,增强人权意识。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之一写进《刑诉法》是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中心和关健,增强人权意识首先是要更新执法观念,在国家立法已就尊重和保障人权作出明确、具体规定的情形下,人权保障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我们的执法理念问题。一是正确地认识司法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决不能以重视对国家公共利益的维护为由,轻视对个人权益的保护,肆意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二是切实尊重人格尊严,崇尚人性需要,体现人文关怀。三是牢固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保障人权优先;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程序公正优先;各种证据效力为重,经查证属实优先的科学执法观。四是牢固树立以公正、效率为核心的公开透明、高效平等的现代司法理念。其次是要将人权保护落实到行动上。在行使法律监督权时,决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要彻底摒弃先入为主、有罪推定、疑罪从轻、公权至上的错误倾向,提高公正意识、程序意识、人权意识、执法为民意识,将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作为执法办案的基本要求。

(二)案件管理人员要铭记刑事诉讼新节点,增强监督意识。检察机关在落实新刑诉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过程中,案件管理部门必须结合刑事诉讼的法条修改、增设,掌控重要节点,才知道案件管理应该做什么、怎么做。

1、检察机关需履行非法证据排除责任。新《刑诉法》第五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调查权和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的权利。其节点是“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要调查核实、提出纠正意见或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2、自侦案件指定监视居住须经上一级批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了指定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适用范围,其节点是应当“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在执行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

3、检察机关受理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申请。新《刑诉法》第九十五条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其节点是“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则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二次告知和委托要求转达。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阶段均享有辩护权,其节点是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时应当告知,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5、自侦案件拘留期限的延长。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将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对被拘留人审查批捕的时间由现行的十四日延长到十七日。其节点是“十四日”、“十七日”。

此外,关于受理相关情形的申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依判决处理,对于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减刑的监督,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等等,案件管理部门只有区别不同案件,做好跟进、跟踪,其流程管理方能到位、动态监督方能有力。

(三)案件管理部门要明晰案件管理重点,增强服务意识。现阶段,案件管理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虽然各地在机构设置、管理权限上有所差异,但对其管理、监督、服务、参谋的职能定位和统一受理、流程监控、质量管理、统计分析、综合业务考评的运行方式在认识上、行动上已日渐趋同。案件管理工作核心在于服务,为检察院科学管理、科学决策服务,为检察机关提高办案质量、增强法律监督能力服务。加强案件管理工作重点在于:

1、加强案件流程管理。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过去是靠各业务部门自己、靠执法者自身地自我约束进行的,这种模式往往存在一些案件流失、超期羁押、人为因素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等问题。由案件管理办公室进行专门管理,就是要用一种外在力量进行监督和约束。加强案件流程管理,就是加强对检察机关承办的每一案件的每个环节的全程掌握,全程监控,对违反程序的行为进行及时预警、及时发现、及时纠正,杜绝部门间、上一环节与下一环节间的妥协和纵容,杜绝超期或变相超期办案,杜绝重实体、轻程序的惯性思维带来的忽视受理、告知、通知、送达、回复的现象,杜绝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与诉讼规则和工作规范调整其间而造成监控真空。充分实现监督与办案相分离,加强案件流程各节点的监控和提醒,目的是保证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保证程序公正。

文件管理办法篇3

第一条为加强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章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有限公司”中文、中英文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及签字章。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文、便函、介绍信、证件、证书、统计报表及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等。

第四条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凡不符合本办法的,一律不得用印。

第二章印章的使用及管理

第五条印章的使用

(一)以××××名义发出的公文,须经××××领导签发批准的文件原稿用印。

(二)××××发文的附件(如各类业务报表等)凭发文并按该文中限定发给附件的单位、数量用印。

(三)××××各部门用印,应按规定办理用印手续。各国内企业用印,需经总经理办公室批准,按规定办理用印手续。原则上不准外单位人员到总经理办公室直办用印。

(四)办理使用××××印章的事项,须由经办人认真填写《用印审批单》(见附件),写明用印单位、用印时间、用印文别、发往单位、事由及印别等,审批单经××××领导审核批准,经办人签字后用印。

(五)××××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期间,原则上不使用法定代表人名章、签字章,所需签署文件一律送法定代表人签字。若确需盖法定代表人名章、签字章的,应经法定代表人批准。

在法定代表人出差期间,应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请示法定代表人同意,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领导在《用印审批单》上签字批准后方可盖法定代表人名章、签字章。

(六)经办人用印时须将《用印审批单》一联交总经理办公室印章专管人员收存,并在用印登记本上登记、签字。

(七)××××印章应由总经理办公室印章专管人员直接用印。

(八)各部门借用××××印章到公司外用印时,必须由总经理办公室印章专管人员随同监印,并于当天下午4:30以前将印章归还。若不能按时归还,经办人员须向主办部门领导报告,并同印章专管人员一起向总经理办公室领导报告,同时写出简要书面说明,按总经理办公室领导批示办理。

(九)××××钢印主要用于加盖工作证、退休证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印发的其它证件。

(十)印别及盖章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代用印章除外),不漏盖、不多盖。

(十一)介绍信、证明信如有存根,要在落款和间缝处一并加盖印章。

(十二)不得在空白介绍信、空白便函、空白证件上用印。如有特殊情况用印,须经××××领导批准。

第六条印章的管理

(一)××××法定代表人签字章由总经理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掌管,××××其它印章由总经理办公室指定专人掌管,并实行用印登记制度。

(二)总经理办公室印章专管人员,每天下班前应检查印章是否齐全,并将印章锁进铁柜内,妥为保管,不得将印章存放在办公桌内。第二天上班后,应首先检查所保管印章铁柜有无异样,若发现意外情况应立即报告总经理办公室领导和保安部门。工作时间印章掌管人员因外出不在岗位时,应将印章妥善保管。

(三)印章专管人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总经理办公室领导应指定他人代管,专管人员要向代管人员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时的注意事项。专管人员正常上班后,代管人员应向专管人员交接工作,登记管印的起止日期,实行管印人员登记备案制,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交接工作时,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登记交、管印起止日期、管理印章类别及数量。交接人员签字,总经理办公室领导签字认可后备存。

(四)总经理办公室印章专管人员调离或因各种原因离岗时,总经理办公室领导应指定他人管理印章,并及时办理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注意事项。

(五)因机构变动需刻制新印章时,须凭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成立新机构的文件;更换旧印章须凭旧印章原样,向总经理办公室申请,经××××领导同意后,由总经理办公室印章专管人员到公安局办理刻章事宜。新印章刻制后,各部门在领取新印章时,要认真进行登记,注明签收人姓名、日期以及启用新印章、作废旧印章的年月日,并将旧印章一并交总经理办公室印章专管人员,由其登记造册,统一交归档案资料室,按规定妥善保管。

第七条印章专管人员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照章用印。

第八条未按批准权限用印或用印件内容有误的,印章专管人员不予用印;经办人拒绝专管人员审核用印内容的,专管人员可拒绝用印,或报告领导处理。

第三章附则

文件管理办法篇4

一、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办理

制定规范性文件或具有规范性文件属性的文件,依照以下八个环节办理:

(一)拟稿。凡以县人民政府或县政府办名义发文的(以下简称县政府公文),由主办单位起草,主办人员为主办单位的办公室主任或法制股长,主办单位将文件初稿送县政府办机要室(以下简称机要室)初审时,一并报送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详见汉政办函号),并附上起草所依据的政策法规文件、资料以及领导批示等。

(二)初审。机要室对主办单位报送的文件初稿进行初审。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上级是否有相关精神;

2.县委、县政府是否有相关要求;

3.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是否有明确意见;

4.外地是否有相关做法和经验;

5.实际工作中是否有迫切需要;

6.与转变政府职能是否相矛盾;

7.语言文字或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根据以上初审条件,确定是否进入办文程序。

(三)会签。确定进入办文程序后,文件初稿内容涉及几个单位的,由机要室签署会签意见后,主办单位送有关单位会签。会签文稿必须由会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同意”或者“不同意”,不同意的应写明理由。凡需会签而未会签的文稿,机要室不予受理。

(四)合法性审查。文件初审、会签后提交县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1.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2.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3.是否适当;

4.是否违背法定制定程序。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是否经过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公众参与、集体研究等;文件内容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是否举行了听证。县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合格的,退回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应当根据县法制办的意见修改、完善。

(五)核稿及送签程序。根据部门会商、法制办合法性审查的意见,机要室认真审核把关作进一步修改,经县政府办分管负责人审核后,报县政府领导审签。县政府公文由县政府办分管负责人或机要室工作人员和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送县政府领导审批签发。未经机要室统一审核的文稿,不得超越办文程序先送领导签发。对不按程序呈送的文稿有关领导应不予签发。代拟文稿在审签过程中,机要室和县政府办分管负责人要关注前后审签意见,对前后审签意见不一致的,在协调一致之前领导应不予签发。

(六)签发。县政府公文由县长、副县长或县政府办主任按照《汉寿县政府工作规则》规定职责权限审核签发。涉及两位以上副县长分管工作和全局性、综合性及重大方针政策方面的,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签发;一般工作性文件由分管副县长或县政府办主任签发。领导审签文件应签署明确意见“同意”或者“不同意”,不同意的应写明理由。办文过程中,必须给领导留足决策和签批时间。因故不能及时审签,而文件时间要求比较急的,经请示领导同意可进入后一审签程序,事后再补签。除内容较单一的请示性公文或会议通知外,所有文件的审核、签批过程原则上实行封闭运行。

(七)编号、登记与印制。县政府公文坚持“谁主办、谁校对”的原则,由主办人员负责校对,并实行签字制度。机要室在终校清样上复核后,进行统一登记,编好发文字号,然后交县法制办编制登记号。县政府公文用印时机要室要认真对印制及装订质量进行审查。县政府公文一律在县政府办文印中心印制。

(八)公布。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结果的文件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文件,要及时在县政府网站和《汉寿县人民政府公报》上予以公布。

二、关于会议纪要的办理。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值班室拟稿,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办单位拟稿,如纪要内容涉及到多个部门,要提交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机要室在提交县法制办审查后,再进入县政府领导审签程序。会议纪要由分管副县长审签、县长签发。受县长、副县长委托召开会议的会议纪要仍由副县长审签、县长签发。

三、关于责任状的办理。责任状参照规范性文件办理,必须是涉及全局性、综合性的重大事项才能办理责任状,机要室要严格控制数量和质量,对不按程序呈送的责任状县政府领导应不予签发。责任状由副县长和县政府办主任审签、县长签发。

四、关于请示性公文的办理。凡以县人民政府名义报送上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请示性公文(以下简称请示)应考虑全县的整体部署和县政府形象,必须是涉及全县大局或涉及到几个乡镇(区)的大项目、大工程,村级项目不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上报。请示要严格控制上报数量,确保在上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出现“小工程”、“小项目”、“小经费”请示满天飞的情况。的确需要办理的请示由主办单位拟出初稿,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送机要室严格审核把关,再报相关领导签发。如文件内容涉及到多个部门的,要提交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再进入领导审签程序。严禁借用请示套取国家经费挪用,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继续实行规范性文件拟制计划申报制度。县直各单位凡要求以县政府名义下发规范性文件的必须积极作好准备,在每年3月底前向县法制办上报当年拟制计划。凡上级检查验收、“达标”、“政策性贷款”等活动必须出具的文件,相关单位要拟制计划一并上报。坚决杜绝为“达标”、“迎检”补制公文以及破坏公文办理程序做假公文。确保县政府公文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合法性。县法制办收到拟制计划后,要认真审核、确定计划,并予以及时公布。公文列入拟制计划后,主办单位要积极主动做好各项办理工作,机要室和县法制办要加强督促。

六、严格印章使用管理。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章由机要室专人管理,印章的保管、传递与机密文件同等对待,确保安全无误。正式文件的用印按发文程序审批。临时事项用印执行以下规定:

(一)使用县政府印章,须经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县政府办主任签署意见;

(二)使用县长专用章,须经县长签署意见;

(三)县政府签定的合同、协议以及出具的承诺等须使用县政府印章的,必须经县长同意;

(四)使用县政府办印章,须经县政府办主任或县政府办主任委托分管机要的副主任签署意见;

(五)严禁在下级越级上报的公文上盖“过路章”;

(六)严禁在空白凭证和空白介绍信上盖章;

文件管理办法篇5

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

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

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

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登记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一)受理。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

(二)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三)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四)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五)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公告。

第四条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下列所属行(事)业申请登记:

(一)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二)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三)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四)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五)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六)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七)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八)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九)法律服务业;

(十)其他。

第五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制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六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举办者应当提交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文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申请书应当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应当包括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情况(特别是资产的非国有性)、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内容的审查结论。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场所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

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有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个人简历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为身份证的复印件,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验证身份证原件。

对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单位负责人指所有合伙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草案应当符合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可为其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包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项的内容。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中载明该单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第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为: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

住所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公场所,须按所在市、县、乡(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登记。

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开办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

业务主管单位应登记其全称。

第八条经审核准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对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凭据登记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九条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简化登记手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登记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四)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第十条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申请登记。

已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补办登记手续,还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注销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二)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

(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第十三条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交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第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或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报请核准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核准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章程或合伙协议的修改说明及修改后的章程或合伙协议;

(四)有关的文件材料。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须在原业务主管单位出具不再担任业务主管的文件之日起90日内找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在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之前,原业务主管单位应继续履行条例第二十条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准予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申请注销登记: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不再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三)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

(四)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五)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六)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八)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九)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属于本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原业务主管单位须继续履行职责,至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

(六)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准予注销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应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公告分为成立登记公告、注销登记公告和变更登记公告。?登记管理机关的公告须刊登在公开发行的、发行范围覆盖同级政府所辖行政区域的报刊上。

公告费用由民办非企业单位支付。

第二十一条成立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宗旨和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时间、登记证号。

第二十二条变更登记公告的内容除变更事项外,还应包括名称、登记证号、变更时间。

第二十三条注销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登记证号、业务主管单位、注销时间。

第二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正本应当悬挂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的醒目位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的有效期为4年。

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补发证书手续。

第二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补发登记证书,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补发登记证书申请书;

(二)在报刊上刊登的原登记证书作废的声明。

第二十七条经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银行帐户,应按照民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的《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银行帐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文件管理办法篇6

1、文件的发放:

(1)财务部、生产部、营销部办公室以本部门名义形成且在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发放的文件,各自安排发放和回收。需要在公司各横向关联部门之间发放实施的文件,由办公室安排专人统一发放和回收。

(2)各部门需办公室安排发放文件时,必须将文件打印并复印好,由部经理书面写明发放范围、发放时间并签名后送综合管理部,由办公室主任安排文件发放人予以发放。

(3)任何文件,发放人须建立“文件发放回收登记表”。发放到各部门的所有文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接收。如部门负责人不在,由部门在场人员签名代收。代收人必须负责及时将文件转给部门负责人。需个人接收的文件由部门内部建立“文件发放回收登记表”,并由个人亲自签字接收。

(4)需发放到正科长以下管理、辅助人员和职工的文件(包括学习材料等),发放人只需发放到相关正科长级管理人员,再由正科长级管理人员安排发放到相关个人。

2、文件的更改:

(1)任何原因造成文件的个别字句需要更改,且更改后不影响整个文件版面的整洁美观,由原编制形成的部门负责人书面写明更改位置和如何更改(数据性或原则性的须报直属部经理签字认可),连同编制形成部门负责人的私章送原发放人,由原发放人根据原发放范围及存档予以更改。

(2)文件发放人根据更改字数多少和繁简情况,可到现场为原件人更改,也可以收回后予以更改,再返还给原收件人。但在更改时必须用双线划掉原字句,在划掉的字句对应上方行距空间写上新字句,并在更改处盖上原编制形成部门负责人的私章。

3、文件的换页:

(1)任何原因造成文件单页大面积修改,需换页的,由原编制形成将需修改页面进行修改并打印、复印好,由其部门负责人书面写明换页情况(属数据性、原则性修改须部经理签字认可)送原文件发放人,由原文件发放人根据原发放范围予以换页。

(2)所有需换页的文件,由文件发放人统一换页并注明执行时间,将原页销毁。

4、文件的回收、作废:

(1)因公司制度汇总、部门调整、规划变化等原因,造成原文件内容与新文件内容重复、冲突而失效的,由汇总部门或新文件编制形成部门负责人,安排原发放人予以回收。

(2)文件发放人在回收文件时,必须持“文件发放回收登记表”由原接收人在登记表相关栏内签名后回交。

(3)每年12月下旬,由办公室通知各部门,对本年度平时未统一回收的文件、报表等无效材料清理回收一次。

(4)所有回收的文件均于回收当日送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统一安排销毁。

5、其它规定:

(1)任何部门以公司名义形成的文件讨论稿或正式稿,必须发放到董事长兼总经理、财务部经理、生产部经理、营销部经理、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联人员,以便了解公司政策方向,根据公司各方面情况系统地进行修改,确保接口部门的相互配合。

(2)无论部门或公司发放的文件在发放前都必须在档案室存档备案。

(3)任何文件相关部门负责人接收后必须领学或传达应执行的员工,认为有必要复印下发到相关员工时,须向原发放部门提出申请,由原发放部门复印按发放程序予以发放。不得私自复印下发,避免文件使用范围失控,造成有效和无效版本的混淆。

(4)所有换页或作废文件属存档的或相关部门需留存备查证明的,发放人只需盖上作废章即可,不予收回,但档案管理员必须在“作废文件”档案栏目登记注明,妥善保管,以便备查。

(5)发放文件属讨论稿的,讨论人组织讨论结束后须按时交文件编制形成部门。

(6)文件发放人必须将已使用的“文件发放回收登记表”按季度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以便备查或回收时使用。保存期限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