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噪声污染的建议(6篇)
防止噪声污染的建议篇1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管理部门和海事行政管理部门、渔政渔港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下列分工,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一)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道路交通噪声及由机动车辆产生的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二)各级公安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三)各级铁路管理部门负责对铁路机车及列车运行产生的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四)海事行政管理部门、渔政渔港监督部门负责对船舶产生的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五)民航管理部门负责对航空器产生的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本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调整方案及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公路、铁路、机场、地铁(地上部分)、城市高架桥和轻轨道路等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向环境排放噪声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六条产生环境噪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按照规定到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请登记手续。噪声源的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提前15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发生突发性重大改变的,必须在改变之日起3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排放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八条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责令其限期治理,限期治理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其中,对小型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限期治理决定,可以由市或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被责令限期治理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并应当定期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治理进度情况。排放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造成污染、又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转产或者搬迁。
第九条拆除或者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说明理由,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自接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条工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噪声超过国家标准的工业企业。原有噪声超标的工业企业应当逐步搬迁或转产。
第十二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对设备进行合理布局,采用低噪声设备,改进工艺,并采取吸声、消声、隔声、隔振和阻尼减振等治理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三条在本市建成区内从事各类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第十五条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的施工中采用人工打桩、气打桩、搅拌混凝土、联络性鸣笛等施工方式。
第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在中小学生毕业和升学考试期间,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或其他活动作出禁止性、限制性规定。
第十七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抢险作业外,不得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确需夜间施工作业的,必须提前3日向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并由施工单位公告当地居民。进入外环线以内的运输建筑施工材料的车辆,必须于当日19时后进行,并于当日23时前离开。
第十八条向周围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的,确因技术条件所限,不能通过治理消除环境噪声污染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把噪声污染减少到最低程度,并在施工现场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与受其噪声污染的居民组织和有关单位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在本市建成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装有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消声器和喇叭,并保持性能良好。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公安部门规定,在非执行紧急任务或者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地段和时段内,不得使用警报器。机动车辆应当安装符合环境噪声标准的防盗报警器。
第二十条禁止机动车辆在外环线以内地区(含外环线)及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的建成区内鸣放喇叭。
第二十一条各类航空器在本市建成区上空进行超低空训练飞行或从事商业性飞行活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铁路机车进入本市建成区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鸣笛。各类机动船舶(包括气垫船)在本市建成区内的河道航行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第二十二条在车站、铁路编组站、港口、码头、机场等地指挥作业时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应当降低音量并逐步改为低音广播系统或无线电通讯联系方式,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新建公路、城市高架和轻轨道路、铁路、地铁(地上部分)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声屏障或采取对两侧敏感建筑物安装隔声门窗等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设备、设施的,其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第二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和其他发出高噪声的音响器材,以及在午间和夜间进行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在建成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商业宣传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发出过大音量的,应当在公安部门规定的活动区域和时间内进行。各类运营车辆不得使用广播喇叭招徕乘客。
第二十六条禁止居民家庭在午间和夜间使用音响设施、各类乐器等进行噪声扰民的家庭室内娱乐活动。
第二十七条禁止午间和夜间在住宅楼内进行噪声扰民作业。在其他时段内作业的,应当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二十八条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修配加工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并应当控制夜间经营时间。禁止在居民楼内新建、扩建、改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各类经营场所。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拒报、谎报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除按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或者责令其停业、搬迁、关闭。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的施工中采用人工打桩、气打桩、搅拌混凝土、联络性鸣笛等施工方式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运输建筑施工材料的车辆未按规定的时间进、出本市外环线以内区域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安装不符合国家及本市规定的消音器和喇叭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机动车在外环线以内道路(含外环线)及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建成区内道路鸣放喇叭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各类航空器未按规定在本市建成区上空进行超低空飞行或从事商业性飞行活动、铁路机车驶经或进入本市建成区内不按规定鸣笛,产生噪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修配加工业等经营场所的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和损害,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向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六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二)"午间"是指当日12时至14时之间。
防止噪声污染的建议篇2
关键词:环境监察;环境管理;建筑工地;噪声;投诉
近年来,金湖县经济建设取得一定成就,政府积极推进城市建设、旧城区改造、新区建设,城市房地产开发方兴未艾。然而,由此也带来了一些建筑工地因违法施工而引发的环境管理问题。本文针对建筑工地存在的问题,就如何使建筑工地的环境管理适应环境保护的要求谈点个人看法以期与大家商榷。
1建筑工地环境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1昼间建筑施工噪声扰民问题建筑施工在6时至22时的时间段允许正常施工。然而有的建筑工地因作业面积小,离居民区较近,其施工噪声引发附近居民上访,昼间施工噪声扰民问题时常发生。
1.2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扰民问题在居民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区、医院、学校等重点保护区域内,建筑施工单位在22时至次日6时不得进行施工,然而有的建筑工地因其它原因,擅自违法施工,其噪声引起百姓强烈不满,存在噪声扰民的问题。
1.3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问题建筑工地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取得开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但往往施工单位并不按照环保法律法规及时申报(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前办理排污申报手续),这就直接影响到了排污核定及排污费的征收。城市建筑施工基本上分四个阶段:土石方、打桩、结构、装修。这四个阶段的施工通常不是由同一个施工单位完成的,极易造成工期短的施工单位完工后撤出(如土石方),造成排污费拖欠,追缴困难。
2建筑工地环境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原因
2.1以往,由于居民的环境意识不强,对干扰自己生活的污染问题反映得不是很强烈,而现在人们的环境意识提高了,对生活环境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噪声扰民问题成为环境热线投诉的一大热点,特别是进入夏季,这方面的投诉明显上升。据统计,噪声扰民占环保局全年总量的60%,其中大部分是建筑施工噪声与三产噪声。施工单位面临着巨大的环境管理压力还要进行夜间施工,主要原因总结如下:
2.1.1合同工期时限建设单位在与施工方签定合同时,要求施工方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工期,一般时间较短,施工单位为了能够在合同期内保质(监理)保量(工期)完成任务,只有采取增加工时来完成。
2.1.2限道限时运输交通、环卫等部门对施工单位的道路限制与时间限制是施工方延时施工的又一个原因。由于白天有的道路不允许罐车进主要市区,施工单位只好改在夜间运送混凝土。
2.1.3建筑工期要求有些特殊工期,如混凝土连续浇注阶段,是不能停工的,停工将导致混凝土凝固,第二天再接着浇注,混凝土之间将“分层”,导致建筑质量下降。
2.2主观原因一是施工方环保意识淡薄,只考虑自己的工期,不管周围百姓;二是相关部门把关不严,特别是建筑部门的主管单位,对各施工单位要求不严,造成没有办理手续、没有征求周围居民意见、没有张贴告示的情况下开工;三是环保部门虽有在审批过程中要求施工单位控制噪声污染,但一般情况下办理手续的是建设单位,而产生污染的是施工方,建设单位对施工方不作太多要求,只有在环保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时建设单位才出面交涉;四是施工方不规范作业,对楼群不做遮挡或遮挡不够,强发声设备随意安放,也是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一个原因。
3加强建筑工地环境管理的建议及对策
3.1建筑施工噪声的防控环保审批部门在建设项目的审批过程中一定要严把审批关,与建设单位签定除工期需要夜间施工之外不在夜间施工的承诺书,具体提出建筑工地夜间施工作业审批和监督管理要求:凡涉及钻孔灌注桩、混凝土浇捣等必须延续到夜间作业的,根据夜间施工审批原则,应提早开工时间,压缩夜间施工时间,审批部门尽可能在审批夜间施工时做到以小时为单位;夜间时段内不允许新开桩基;凡影响同一噪声敏感点的多家工地申报夜间作业时,应协调在同一夜间时间段作业;同一工地不同施工队必须统一申请夜间作业时间,避免轮番夜间作业不间断扰民。施工单位申请夜间施工时应提供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案,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根据情况设立隔声屏障等降噪措施,将高噪声设备与噪声敏感区隔开;合理设置高噪声施工操作位置,使其远离噪声敏感区;同时环保部门应主动与所在地的交通巡警、渣土、建筑业管理等部门建立夜间施工管理协调机制,加大执法力度,以便及时解决因施工造成的矛盾。交通部门在对夜间运输混凝土限路的同时要通知环保部门限路详情,以便环保部门掌握各条道路的限路状况。
建立诚信制度体系,对多次不接受当地环保部门警告,甚至视环保部门处罚而不顾的,有关建设部门每年对施工单位资质评定过程中环保部门要有发言权,对诚信记录不良者建议对其资质进行降级。此外,暂停企业所有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验收,并通知银行停止该企业所有银行信贷业务。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联合出台了《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要求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违法的企业和项目进行信贷控制,绿化信贷机制,遏制高耗能污染产业的盲目扩张。
建设单位办理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取得开工许可证后,施工单位在进入施工现场的同时,要向环保部门交纳可能违反环保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夜间强行施工的保证金。建立“保证金”制度后,可根据交款方的诚信记录与违法情节,扣除适当比例。
为了能更好制约夜间施工问题,应该从源头加以控制,让混凝土提供商停止夜间供应混凝土。工地夜间噪声的主要来源就是在浇灌混凝土时振捣棒和罐车发生的声音。如果夜间停止供应混凝土,施工单位自然不能作业。此外交通警察也应及时制止夜间罐车驶入施工现场(特殊工期除外)。
3.2建筑工地的日常监察及管理环保部门应依法加强建筑工地的监管力度。
建设单位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及时处罚。对于夜间施工单位经多次告诫仍不能整改,环保部门行政处罚要执行上限处罚。对屡教不改的施工单位严格实行群众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上报到有关部门,除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外,还要将施工方清理出当地市场,不允许其再在本地区进行建筑施工作业。
环境监察部门要全面加强夜间建筑施工管理,严防超时施工噪声扰民。一是下发通知加强管理。向建筑施工单位下达加强内部管理、严防超时施工噪声扰民的通知,强调严防超时施工噪声扰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强调噪声扰民的危害性,从源头上制止噪声扰民。二是建立健全值班制度。建立专项整治施工现场监督值班制度,对辖区内施工单位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坚持24小时在岗在位;坚持监督投诉电话24小时开通;坚持做好记录;坚持有访必出;坚持文明执法;发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三是严格查处机制。及时受理居民群众的投诉,接到投诉24小时内进行查处,并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防止有些施工单位钻政策空隙,明明可以早结束夜间施工的,却拿着夜间施工许可证整夜连续施工,而不顾工艺上是否需要,环保部门一旦进行夜间审批一定要跟踪审批时限,防止超时限施工现象发生。
3.3关于征缴排污费的建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规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前办理排污申报手续”。根据上述规定,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付费”的原则,在建设项目建设期间,施工单位作为直接的责任者,应当依法履行排污申报和缴纳排污费的义务。
就建筑工地排污费拖欠问题,可通过加大环境监察,按照定量化、网络化、规范化的要求,加大现场监察力度,全面掌控辖区内建筑工地的总体情况。
在依法征收建筑工地排污费时,如能做到“五及时”,即及时申报、及时核定、及时催缴、及时处罚、及时执行,建筑工地排污费的征收工作将很容易开展。
排污核定时还需注意执行标准。城市建筑施工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场界噪声限值―――《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中有详细的规定,在具体核定时应加以注意。
防止噪声污染的建议篇3
关键词:建筑施工;环保;绿色施工;可持续发展
建筑业中推行可持续发展战略,施工阶段是重要阶段。建筑施工具有周期长、资源能源消耗大、废弃物产生多等特点。所产生的废弃物占填埋废物总量的比重较大。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微粒和空气污染物等会造成健康问题。在建筑施工中,人们往往对施工现场的环保管理重视不够,因此要严格执行2005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推行以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为基本宗旨的“绿色施工”,把环保施工列为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1绿色施工的概念
具有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施工方法或技术,可以称为绿色施工技术或可持续施工技术。它不是独立于传统施工技术的全新技术,而是用“可持续”的眼光对传统施工技术的重新审视,是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施工技术。可持续发展思想在工程施工中应用的重点在于将“绿色方式”作为一个整体运用到工程施工中去,实施绿色施工。绿色施工并不仅仅是指在工程施工中实施封闭施工,没有尘土飞扬,没有噪声扰民,在工地四周栽花、种草,实施定时洒水等这些内容,还包括了其它大量的内容它同绿色设计一样,涉及到可持续发展的各个方面如生态与环境保护、资源与能源的利用、社会经济的发展等。
2建筑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因素
建筑施工期间,各项施工活动、建筑原材料装卸、运输等不可避免地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影响因素主要为废气、粉尘、噪声、固体废物和污水等,其中以粉尘和施工噪声的影响较为突出。
2.1大气污染因素
建筑施工过程中对大气环境影响的主要为建筑粉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建筑施工过程中粉尘污染主要来源于:
(1)土方的挖掘、堆放、清运、回填和场地平整等过程产生的粉尘;
(2)建筑材料如水泥、白灰、砂子以及土方等在其装卸、运输、堆放等过程中,因风力作用而产生的扬尘污染;
(3)搅拌车辆及运输车辆往来造成地面扬尘;
(4)施工垃圾堆放及清运过程中产生扬尘。
另外,施工过程中其他废气来源于施工机械驱动设备(如柴油机等)燃料燃烧产生的废气,以及运输及施工车辆在施工场地工作所排放的废气。此外,还有施工队伍因生活需要使用燃料,产生的少量大气污染物。
2.2水污染因素
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废水主要有施工废水和生活废水两部分。各种施工机械设备运转的冷却水及洗涤用水和施工现场清洗、建材清洗、混凝土养护、设备水压试验等产生的废水,这部分废水含有一定量的油污和泥沙。生活废水包括食堂用水、洗涤废水和冲厕水。生活污水含有大量细菌和病原体。建筑施工废水水质见表1。
2.3建筑施工过程中主要噪声来源
噪声是施工期的主要污染因子,施工过程中使用的运输车辆和各种施工机械如打桩机、挖掘机、混凝土搅拌机、运输车辆等都是主要的噪声源。根据有关资料,主要的施工机械产生的噪声状况见表2。现场施工机械设备的噪声很高,而且实际施工过程中,往往是多种和多台设备同时作业,各种声源辐射后相互叠加,噪声级将会更高,辐射范围亦会更大。此外,施工过程中各种车辆的运行,将会引起公路沿线噪声级的增加。
2.4固体废弃物污染
建筑施工垃圾主要来源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施工期间可能涉及到河沟填埋、土地开挖、道路修筑、管道铺设、材料运输、房屋建筑等工程,在此期间将有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如砂石、石灰、混凝土、废砖、土石方等。另外,建筑施工周期较长,施工人员工作和生活产生固体垃圾数量不少。
2.5有毒有害化学品污染
建筑施工过程中一些化学产品的使用如汽油、防水油膏、涂膜、卷材、油漆涂料等,增加了施工中的化学伤害和对现场土壤和水体的污染。
3建筑施工中的污染防治—绿色施工技术
绿色施工是一个全方位的概念,而本文则重点总结建筑施工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以减少建筑施工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从而实现“绿色施工”。针对上文提出的污染因素,提出建筑施工中的污染防治措施,实现绿色施工。
3.1建筑施工大气环境污染防治对策
(1)对施工现场实行合理化管理,使砂石料统一堆放,水泥应在专门库房堆放,并尽量减少搬运环节,搬运时做到轻举轻放,防止包装袋破裂;
(2)开挖时,对作业面和土堆适当喷水,使其保持一定湿度,以减少扬尘量,而且开挖的泥土和建筑垃圾要及时运走,以防长期堆放表面干燥而起尘或被雨水冲刷;
(3)运输车辆应完好,不应装载过满,并尽量采取遮盖、密闭措施,减少沿途抛洒,并及时清扫散落在路面上的泥土和建筑材料,冲洗轮胎,定时洒水压尘,以减少运输过程中的扬尘;
(4)应首选使用商品混凝土,因需要必须进行现场搅拌砂浆、混凝土时,应尽量做到不洒、不漏、不剩、不倒;混凝土搅拌应设置在棚内,搅拌时要有喷雾降尘措施;
(5)施工现场要设围栏或部分围栏,缩小施工扬尘扩散范围;
(6)当风速过大时,应停止施工作业,并对堆存的砂粉等建筑材料采取遮盖措施。
3.2建筑施工中水污染防治对策
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如不妥善处理,直接进入水体,将会造成一定的水体污染。建筑施工单位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做好水污染防治:
(1)施工单位应加强对生活污水的管理,尤其是厕所污水必须排入化粪池,严禁直接排入环境;
(2)施工场地产生砂石清洗水、混凝土养护水、设备水压试验水及设备车辆洗涤水等不得随意排入水体,应导入事先设置的简单沉淀池进行沉淀后方可排放;
(3)对各类车辆、设备使用的燃油、机油、油等应加强管理,所有废弃脂类均要集中处理,不得随意倾倒,更不得任意弃入水体内。
3.3噪声污染防治对策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建筑施工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的标准。对于建筑施工过程中,噪声扰民是主要的污染,要达到绿色施工的标准,必须严格控制噪声对周围居民影响,总结以往经验,建议采用以下控制措施:
(1)加强施工管理,合理安排作业时间,严格按照施工噪声管理的有关规定,夜间不得进行打桩作业;
(2)尽量采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和噪声低的施工方法;
(3)作业时在高噪声设备周围设置屏蔽;
(4)加强运输车辆的管理,建材等运输尽量在白天进行,并控制车辆鸣笛。
3.4固废影响分析及防治对策
对施工现场要及时清理,建筑垃圾要及时清运,并加以利用,防止因长期堆存而产生扬尘。建筑施工期间对生活垃圾应进行专门收集,并定期将之送往附近的垃圾场进行卫生填埋处置,严禁乱堆乱扔,以免破坏景观,污染环境。
3.5防止有毒有害化学品污染
(1)施工现场要设置专用的油漆、油料和危险化学品库,仓库地面和墙面要做防渗漏的特殊处理,使用和保管要专人负责,防止油料的跑、冒、滴、漏,污染水体和土壤;
(2)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应交给具备资质能力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理;
(3)易燃易爆品应单独设立专用库房。
4结语
“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是21世纪的主题,建筑施工人员必须明确这一点,从施工产生的污染源头开始,减少和消除施工污染,实现绿色施工。坚持以人为本就必须保护好环境,任何以破坏环境为代价的发展都是不可取的。
参考文献
[1]张健.建筑施工环境因素分析及污染防治[J].低温建筑技术,2007,(5):132-134.
[2]张旭东.城市建筑施工中的环境问题及其控制对策.[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07,(6):31-34.
[3]刘岩.建筑行业环境保护与绿色施工[J].内蒙古环境科学,2007,(2):86-87.
防止噪声污染的建议篇4
关键词:铁路施工;环境污染;生态保护
中图分类号:F540.3文献标识码:A
前言
目前,铁路施工中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1)水污染。铁路施工较多采用了施工机械和运输工具,由此产生的清洗废水、不良机械及自设油库的油类泄漏、水中墩台修建时的泥浆水、隧道施工时排放的有毒施工废水等进入水体造成水污染,大量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不经处理直接排放也造成水污染。(2)固体废弃物。每个铁路建设项目一般涉及的施工项目都较多且工程数量较大,由此将造成大量的建筑固体废物,如路基土石方施工中挖出来的大量不符合路基填筑要求的弃土,桥梁施工时的废弃混凝土,试验检测中制作的混凝土试块,隧道施工中开挖出的大量弃碴等。(3)噪声。铁路施工使用的大型机械设备及交通工具较多,会造成一定的噪声污染和大气污染。如路基施工中使用的振动碾压设备、强夯设备,桥梁施工中使用的打桩设备,隧道施工中各种爆破使用的空压设备、钻爆设备,均会产生一定的噪声污染。(4)大气污染。各种施工机械和交通工具排放的尾气和行走乡村道路未及时洒水造成的扬尘均造成一定的大气污染,以及施工便道车辆行驶扬尘覆盖便道两旁的农作物等。(5)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问题。铁路施工有时要穿越国家自然保护区,如何保护这些区域内的动植物生态环境非常重要。(6)环境破坏问题。无论是新建、改建还是扩建铁路,施工的线路均较长,架桥、修路、开挖隧道:大量占用土地和取土,造成了永久征地和临时占地数量大,对地表植被产生较大的破坏。如在平原地区修建1km的双线就需永久性占地40余亩,修建一个日生产供应能力为800立方的级配碎石场就需临时占用约30亩的场地。如采取措施不当,将会造成大量水土流失。
一、对铁路施工中产生的环境污染的应对措施
1.在管理方面的措施
在铁路选线设计时,平、纵断面设计尽可能结合地形、地貌并与周围环境协调配合,尽可能减少占用耕地及对地表植被破坏,减少高填深挖,防止水土流失,保护既有水利设施与自然水利系统。各个具体项目环保措施要尽可能周详、考虑长远,确实经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环保评审后实施。不能先开工后评审。招投标过程中,要组织环保专家充分审视投标单位施工环保措施是否符合建设项目要求。铁路施工企业要有计划地培养环保方面专业人才,在企业内部认真实施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自主规范企业环境保护行为。施工阶段,施工单位要成立有效的环保机构,设立专职或兼职环保人员有效地监、管、控制施工过程中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在实际铁路工程施工中,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根据主体工程的施工进度科学组织各项环保与水保工程施工。尽快在铁路施工中引入环境监理制度,由环境监理工程师直接进行施工中环保监督。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要与建设、设计单位及当地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听取和执行当地环保和水保建议和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落实环保措施。
2.水污染的防治
施工时可采取如下措施进行水污染的防治。一是禁止将有毒废弃物作土方回填。二是施工现场搅拌站废水,桩基、墩台修建时的泥浆水和施工机械油污、隧道开挖排除的水必须经沉淀池沉淀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后方可排放。三是现场存放油料的地面要进行防渗处理,可采取防渗混凝土地面、铺防渗油毡等措施,在使用过程中,要防止油料跑、冒、滴、漏,防止土壤或河流受到污染。四是施工现场临时食堂要设置有效的隔油池并定期清理,防止污染。五是工地临时厕所的化粪池采取防渗措施,并尽可能利用既有建筑物内的水冲式厕所,同时做好防蝇、灭蛆工作。六是化学用品、外加剂等应库内存放,妥善保管,防止污染环境。七是加强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的监测,配合当地环境监测部门搞好舆论宣传和监督工作,加强对沿线施工废水的控制,发现新的污染问题及时进行处理,防止水质恶化。
3.固体废弃物的处理
在铁路的施工过程产生大量的固体废弃物,因此,在施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一是回收利用。对建筑碴土可视其情况加以利用;废钢可按需要用作金属原材料;对废电池等应分散回收,集中处理。二是减量化处理。对固体废物进行分选、破碎、压实浓缩、脱水后减少其最终处置量,降低处理成本,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在减量化处理过程中,也可采用焚烧、热解、堆肥等技术措施。三是焚烧处理。对于不适合再利用且不宜直接予以填埋处理的废物,尤其是对受到病菌、病毒污染的物品,应采用焚烧进行无害化处理,焚烧处理应使用符合环境要求的处理装置,避免造成对大气的二次污染。四是稳定和固化处理。利用水泥、沥青等胶结材料,将松散的废物包裹起来,减少废物的毒性和可迁移性,减少污染。五是填埋。经过无害化、减量化或焚烧处理的废物残碴集中到环保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填埋处理,填埋场应利用天然或人工屏障,尽量使需处置的废物与周边的生态环境隔离,并注意废物的稳定性和长期安全性。六是施工现场的生活垃圾,应运至环保部门指定地点集中堆放。
4.噪声的防治
在铁路施工中,若施工标段里程较长,或部分施工现场靠近村庄、城镇时,施工中可采取如下措施,使施工噪音、振动达到环境标准。一是在设备选型时,对本工程使用的机械设备进行详细的建筑声学影响评估,选择低污染或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消音、隔音、护板等措施降低噪声。二是在靠近居民区施工时,机械设备和工艺操作所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有关标准,并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否则应采取消音措施,降低噪声。三是在人口稠密区进行强噪声作业时,严格控制作业时间,一般晚10点到次日早6点之间停止强噪声作业,但因工艺要求或其他特殊情况不得不进行施工时,应公告附近居民并采取消音措施。四是机械车辆途经居民区地应减速慢行,不鸣喇叭,在比较固定的机械设备附近要修建临时隔间屏障,减少噪声传播。五是在施工期间,适当控制机械布置密度,条件允许时拉开一定距离,避免机械过于集中形成噪声叠加。六是钢筋加工、混凝土拌和场地要尽量远离居民区。七是安排施工人员在高噪声区间作业时,要配备劳保用品。
5.大气污染的防治
铁路施工中,遇到工程量大、上场机械设备数量较多且集中施工时,或结构物大多采用水泥、粉煤灰、白灰等易飞扬物且施工机械多以重型机械为主时,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施工现场的空气污染进行防治。一是选择低污染的机械设备,并安装空气污染控制系统。二是在运输和储存水泥、粉煤灰、白灰等易飞扬物时,应采取覆盖、密封、洒水等防止和减少扬尘的措施。三是车辆进出工地不得超限、超速行驶,防止沿途撒漏并产生较大的粉尘。四是在混凝土拌和站、水泥库等对环境有重要影响的设施布置时,要充分考虑本地区的季节风向,采取远离居民区并在搅拌站进料仓上安装除尘装置,控制粉尘污染。五是严禁在现场焚烧任何废弃物及有毒废料(废机油、废塑料等);生活营地使用清洁能源,保证炉灶烟尘符合标准;对施工机械车辆加强维护,以减少废气排量;对汽油等易挥发物品要密闭存放,并尽量缩短开启时间。六是配备专用洒水车,对施工现场和运输道路经常进行清扫和洒水湿润,减少扬尘。
6.自然保护区的环保措施
一是野生动物保护。自然保护区内施工场地和生活区应设置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及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栏。严禁捕杀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不得恐吓、袭击自然保护区的野生动物,禁止参与任何有关野生动物及标本的买卖行为。严禁在野生动物主要通道附近大规模取弃土、设置施工营地等临时工程,避免因地貌的变化引起动物的识别错误。要合理布置驻扎营地和施工场地,加强管理,尽量减少对野生动物的干扰。要配置野生动物抢救设施和药物,野生动物因意外需救助时,积极给予救助并立即通知相关保护区管理机构。要积极配合自然保护管理部门的工作,无条件地接受监督和指导,严格遵守野生动物保护的管理法规,对违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植被的保护。
自然保护区内尽量限制人为活动范围,避免破坏地表植被。取弃土场要选择低洼、无地表径流、无植被覆盖或植被覆盖较差、远离线路的荒地,不得侵占河道、湿地、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保护区内植被均属毛柳、沙柳、柠条等沙漠植被,不易恢复,施工时除路基经过地区外,其他地区应尽量不予破坏。施工便道选址时尽量选在植被稀少处,结合工程位置和需要尽量缩小便道的长度和宽度;施工车辆和施工机械严格按规定线路行驶。开挖基坑采用爆破方法时,严禁使用扬弃爆破,以保护地表植被。施工完毕后,应对施工营地及各种建筑场地进行清理、规整,必要时进行植被恢复或采取其他环保措施。
三、维护生态平衡措施。
线路穿过自然保护区的两侧设置隔离带、隔离网,禁止施工人员及车辆随意进入自然保护区,并设置自然保护区环境监督员,对自然保护区内环境保护负责。施工过程中做到文明施工,保护施工现场生态平衡,防止和减轻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噪声、振动、废水、废料等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为保护保护区内沿线景观,对施工场地、施工营地从美学角度进行恢复设计,取土应遵循分段集中取土的原则,应在设计的范围和深度取土,严禁在线路两侧乱挖。
四、结束语
我国的铁路建设事业还在高速发展的阶段,随着跨越式铁路施工的来临,环境保护问题
也越来越突出,在施工时加强环境保护是每个铁路施工人员应尽的责任,大家都要从自身做起,做好环境保护的先行工作,把新建铁路建成环保铁路、绿色铁路、人文铁路。
参考文献:
[1]包早明.铁路施工中的环保问题及应对措施[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7(9).
[2]TBl0202-2003铁路路基施工规范[S].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07.
[3]袁吉鸿.铁路施工中的环境污染问题及环保对策探讨[J].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3).
[4]李凤超.浅谈铁路施工中的环保问题与应对措施[J].铁道建筑技术,2008(增).
[5]GBl2523・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S].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03.
作者信息:杨林虎、路春才
工作单位: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防止噪声污染的建议篇5
一、加强管理,严格执法,控制噪声污染
去年,通过改造城区道路路面和强化管理,城区声环境质量有所好转,但城区环境噪声和道路交通噪声仍为中度污染,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去年全区受理各类有效环境投诉1747件,其中噪声污染有796件,占45.6%。政隆区长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实施城区安宁工程,就是严格控制工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减轻一切噪声扰民,使城区声环境达到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要求,为居民创造一个安静的生活、学习和工作环境。相关部门要按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强化管理,严格执法,实施好城区安宁工程。
环保部门要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把城区工业企业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的工业噪声控制在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之内。严格控制建筑施工噪声,认真审查施工中使用的机械设备排放噪声的强度和所采取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对产生的噪声,不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标准的,不予审批。加大夜间巡查力度,除抢修、抢险或生产工艺上必须连续作业经批准的以外,城区内每天22∶00时至次日6∶00时,禁止进行产生噪声污染,影响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对违法施工作业的要严管重罚。中考、高考期间,结合“12369”环保投诉热线,对学考场周围加强监控,停止夜间建筑施工项目的审批。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以下社会生活噪声的管理: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场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使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使用家用电器、乐器进行娱乐、悼念等活动时,未采取控制音量等有效措施的。公安交警部门要对老城区禁鸣路段加强管理,严管重罚,降低交通噪声,同时也要扩大、延长禁鸣路段。
对新建迪吧、网吧、酒吧等营业性文化娱乐场,经一段时间的试运行后,对边界噪声不能达到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群众投诉多的,文化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对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噪声扰民者,环保部门在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要责令其整改,督促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达标排放。
市政部门应经常检查和清除路面障碍物,对挖掘和损坏的路面及时修补,保持路面平整、畅通,降低机动车辆行驶噪声。
二、加大力度,落实措施,整治*河水污染
*河在城市化进程中,因有大量污染物排放其中,已受到严重污染。区委、区政府对*河污染治理工作相当重视,去年已组织区级有关部门和龙宝、天城积极行动,密切配合,对*河实施综合整治,流域内重点工业污染源得到治理,沿岸暴露生活垃圾得到清理,屠宰、养殖废水得到控制,水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有了一定缓解,基本完成了*河水环境综合整治阶段性目标。但是*河水质污染依然严重。20*年监测表明,除高升断面水源属Ⅲ类外,关塘口断面、河口断面水质分别属于Ⅴ类和劣Ⅴ类,*湖水体常处于富营养化状态,与20*年相比,其水质超标项目还增加了溶解氧一项。实现*河水质的根本改观,估计要在申明坝污水处理厂建成,排入*河的生活污水截流于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之后。但是,我们不能坐等,工作必须主动,把能解决的事情办好。区级相关部门和龙宝、天城管委会一定要齐抓共管,尤其是天城要加大力度。
一是加快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申明坝污水处理厂要加快建设步伐,完善配套管网,尽快建成投入使用。积极争取高梁、*等场镇建设污水、垃圾处理项目,提高城镇生活污染治理水平。对沿河的垃圾堆放加大水体污染和河床淤积的问题,在现有条件下,每个场镇应以不影响水环境为原则,继续合理设置临时垃圾堆置场,继续组织力量全面清除沿河垃圾,加大日常保洁力度,并逐步建立长效机制,禁止在全流域两岸堆放和倾倒垃圾、建筑修路的渣土和其它可能造成水体污染和河道淤积的废弃物。
二是实施污染防治与总量控制,削减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力推广清洁生产,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快技术创新,采用清洁能源、清洁生产工艺,节能降耗,节水节电,提高效益,实现生产过程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从根本上降低污染负荷,提高污染防治水平和资源的利用率。认真贯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源头控制,防止新上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新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正确处理总量、浓度和容量之间的关系,切实做到达标排放、总量控制。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能耗物耗大、水污染物产生量大、产品过剩、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的项目,坚决不予审批,环评及“三同时”执行率均要达100%。把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各地各有关排污单位,进一步落实削减和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和措施,切实把排污总量控制在规定的指标内。完成流域内本辖区“一控双达标”再提高工程计划的制定工作,对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企业,必须限期治理。严格执行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全面开展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督、检查,规范流域沿河各种排污口的管理,不断巩固和提高达标成果,杜绝污染“回潮”和偷排、漏排现象。
三是加大生态环境建设力度。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实施造林绿化工程,大于25度的坡地退耕还林,小于25度的坡地要加强水土保持。积极争取*河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尽快纳入国家投资建设计划。建立和实施*湖湖面漂浮物定期清捞制度。在*河流域两岸广大农村积极推广农户沼气化工程。
四是推进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小城镇开发建设的环境保护,认真做好乡镇环境规划和环境综合整治,结合小康乡镇、村建设,制定小城镇环境保护指标。加强对禽畜养殖污染的监控,提倡上规模的养殖场,在建成区、*河其它河段岸线150米范围以内禁止新建畜禽养殖场,对已建畜禽养殖场,要制定治理、搬迁计划。开展禽畜养殖污染防治调查,划定禽畜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规划。按照定点屠宰的要求,对镇(街办)小型屠宰点外排废水实行沼气或生化处理,禁止直接排放。
三、强化监管,协同作战,减轻空气污染
去年,区政府出台了关于建设基本无煤区的通告,在高笋塘、太白、周家坝和百安坝4个街道办事处建设基本无煤区。总的来讲大家都能团结协作,紧密配合,认真履行职责,推动了全区基本无煤区创建工作的开展。少数单位对其重要性认识不够,对自身职责模糊不清,对措施手段思考不足,致使一些区域、一些方面的工作进展缓慢,起色不大。在这里,我再就职责、任务作进一步明确。区环保局负责全区基本无煤区创建工作的统一规划,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开发区环保部门具体负责企事业单位燃煤炉灶、工业炉窑、茶水炉等燃煤设施的管理;建设部门负责建筑施工工地燃煤炉灶和其他燃煤设施的管理;城管部门负责三产业门店内外及城市道路、公共场所燃煤炉灶的管理;公安交警部门负责运煤机动车、人力车的管理;工商部门严格把关,不批准新设立蜂窝煤厂。龙宝、天城、五桥管委会是基本无煤区创建单位,创建工作由各管委会分别具体组织实施。
今年以来,三产业经营门店使用燃煤炉灶反弹现象十分严重,不仅背街小巷比比皆是,次干道也已经死灰复燃,甚至部分主干道也能看见燃煤炉灶的影子了。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城管局要及时督促开发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城监大队开展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对违反《通告》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依法进行严管重罚,遏制燃煤反弹现象,并在集中整治的基础上将禁煤工作纳入城管部门、城监大队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之中。针对运煤车辆白天进入基本无煤区范围较为普遍的现象,区交警支队应制定专门的工作方案,部署、指挥、督促各交警大队、中队开展执法工作,将对运煤车辆的管理作为现场执法工作的一部分,严格管理,切实从源头上控制燃煤大量进入主城区,以减轻城管等部门禁煤工作的压力。为把基本无煤区创建工作落到实处,该项工作完成情况将纳入2005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平时检查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建设城管部门要严格施工扬尘和道路扬尘管理。严格实行施工现场封闭施工和进出口硬化,大门设置冲洗设施、排水沟、沉沙井,防止车辆带泥上路和污水外流;要在城区的建筑工地逐步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淘汰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方式,对确因条件限制不能采用商品混凝土的,应使用密封的散装水泥,限制使用袋装水泥;禁止在道路和行道上堆放、转运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材料;城区建筑施工场界砌筑高度不低于1.8米的围档。禁止在施工现场高空抛撒弃渣和熔融沥青、油毡等;拆除建筑物要采取有效的降尘措施,禁止建筑物向下抛洒泥土,禁止在施工场所焚烧建筑垃圾,对运输沙、石、水泥车辆采取有效的防漏、防滴、防扬尘措施。由于滨江路建设的原因,在电报路、孙家书房路等入城口继续实行入城车辆冲洗措施。通过绿化、硬化和封闭地面、土路、人行道及树池等措施,实施“裸土不见天”,控制地面扬尘产生的源头。
防止噪声污染的建议篇6
[论文摘要]:城区建筑施工噪声主要来源于建筑机械,其产生的噪声一般都超过国家施工临界噪声限值,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和身体健康。因此,针对如何有效控制建筑噪声,提出了相应的防治措施。
随着城市的进程及建设的快速发展,建筑施工的噪声污染问题也日益突出,尤其是城市人口稠密地区的建设项目施工中产生的噪声污染,不仅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而且严重影响城市环境形象。工程施工单位与周围居民因噪声而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群众投诉日渐增多。如何加强城市建筑施工噪声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噪声污染,给居民一个宁静的生活环境,已成为环保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笔者就当前我国城市建筑施工噪声的污染现状及防治措施发表一些粗浅的看法及建议
一、建筑施工噪声的污染现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在建筑施工中所发生的特别显著的噪声作业作为特定建筑施工,一般有以下5种作业。1)使用打桩机、拔桩机或打桩、拔桩机作业;2)使用铆钉机作业;3)使用凿岩机作业;4)使用空气压缩机作业,设有混凝土搅拌设施或沥青混凝土搅拌设施的作业。
虽然这些特定建筑作业,另有在规定区域施行作业时对噪声大小、禁止在夜间或深夜操作、每日操作时间限制、作业期间的限制、星期日及节假日禁止作业等均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建筑施工噪声是一种临时性污染,因其声强高,又往往是露天作业,再加上不少建筑单位为了赶工期而夜间施工,所以对人们的生活和生产造成的污染相对比较严重。
二、建筑施工噪声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噪声污染被视为一种无形的污染,它是一种感觉性公害,具有局部性、暂时性和多发性的特点,由于其危害性大,噪声又被称为“致人死命的慢性毒药”。长期工作在高噪声环境下而有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防护措施,必将导致永久性的无可挽回的听力损失,甚至导致严重的职业性耳聋。国内外现都已把职业性耳聋列为重要的职业病之一。强噪声除了可导致耳聋外,还可对人体的神经系统、心血系统、消化系统以及生殖机能等产生不良的影响。特别强烈的噪声还可导致神经失常、休克甚至危及生命。由于噪声易造成心理恐惧以及对报警信号的遮蔽,它又常是造成工伤死亡事故的重要配合因素。
三、建筑施工噪声的控制与对策
建筑施工噪声问题,已引起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并结合各地区的实际,对建筑施工噪声管理,作了具体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a)施工前,在工程投标时,应将建筑施工噪声的管理措施列为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并科学规定工程期限。工程开工15日前,必须向工程所在地区的环保局办理建筑施工场地噪声申报登记手续。b)施工时,应在建筑施工工地显著处悬挂建筑施工工地环保牌,注明工地环保负责人及工地现场电话号码,以便公众监督。在施工过程中,向周围排放的建筑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若超标排放,则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建筑施工噪声扰民,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放费。对夜间施工有特殊规定:禁止夜间(晚22∶00至次日晨6∶00),在居民区、医疗区、科研文教区等噪声敏感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同时规定,确因施工工艺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须夜间连续作业的应在5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经市建设部门预审,所在地的区环保局批准后实施。并且,经批准的夜间施工工地,应在夜间施工3天前,公告工地周围的居民和单位。值得注意的是,对建筑施工的工艺、装备也有规定限制。此外,对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拒报或者谎报建筑施工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的,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夜间进行明文禁止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环保部门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在新闻媒体曝光,直至建议建设部门吊销建筑施工许可证。然而,由于建筑施工工地的流动性,施工周期的阶段性和施工过程中的突击性,形成了建筑施工噪声的自有特点,增大了其控制难度。建筑施工噪声的控制可采取如下措施:
1.主管部门加大对建筑施工工程申报的审批力度
针对城市建设实际,要着重抓好建筑施工工程登记、注册和申报审批工作,切实将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纳入制度化轨道。在城市建设中,各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必须到环保部门登记注册,实事求是地申报工程建设的阶段性情况,使环保部门了解工程所处的地理位置、周围人口居住情况、工程规模、工程期限和容易产生噪声的工程设备的安置地点,从而预测施工噪声可能对居民造成的影响。同时,要对需要夜间施工的工程进行严格的审批,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协调好与周围居民的关系,张贴施工告示,以求得居民的谅解。
2.加大建筑施工噪声的现场监测
加强建筑施工噪声的现场检查是有效控制施工噪声扰民的根本途径。针对建筑施工噪声事件集中、位置多变的特点,环保迎泽分局专门成立了施工噪声检查小组,由一名副大队长全权负责,对辖区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工地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位于居民稠密区的工程进行重点检查。另外,针对目前有些施工单位抢工期,夜间施工的现象,成立了夜间巡逻队,加大了夜间检查频次,尤其是在中高考期间,为确保考生有一个良好的复习、考试环境。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从重从快查处,有力地促进了施工单位进行噪声防治。随着群众环境意识的提高,环保法律法规的深入人心,建筑施工扰民的信访不断增多。认真查处群众反映的建筑施工噪声扰民事件,也是加强城市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的重要方面。在对待群众投诉问题上,要求施工单位多查找自身的原因,虚心接受群众意见,认真采取措施,抓好整改落实。对一些施工噪声污染严重,又不采取措施的单位,应根据噪声法的规定给予严肃查处,以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
3.施工企业积极降低和减少噪声
1)严格控制人为噪声,进入施工现场不得高声叫喊,无故甩打模板,乱吹哨,限制高音喇叭的使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噪声扰民。2)凡在人口稠密区进行强噪声作业时,须严格控制作业时间,一般晚10点到次日早6点之间停止强噪声作业。确系特殊情况必须昼夜施工时,尽量采取降低噪音措施,并会同建设单位找当地居委会、村委会或当地居民协调,出安民告示,求得群众谅解。3)从声源上控制噪声(就是要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机械的产品噪声标准,并严格执行这些标准)这是防止噪声污染的最根本的措施。
4.建立社会舆论的监督制度
施工场界周围的居民有权在施工前了解施工时可能发生噪声污染的情况,施工单位应当听取当地居民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建立公众参与的监督制度,不但可以调动群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且可以增加建筑施工单位作好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责任和压力。
5.加大建筑施工噪声防治的宣传力度
在建筑施工噪声管理过程中,应坚持防治结合、以防为主的原则,经常不断地对施工单位进行有关环保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向施工单位传达国家、省、市有关噪声管理的规定,增强施工队伍的环境意识,使他们真正意识到治理噪声所带来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从而在工作中采取一切可能降低噪声的措施,自觉进行噪声治理,将施工噪声污染降到最低水平。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各地都在加紧建筑工程的建设,但是建筑施工不能以噪声扰民为代价。除了有关部门要加大力度采取相应的措施外,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地方法规,采取得力措施保护和改善施工现场环境,尽量减少对施工现场周围环境的影响,减少对周边居民生活的干扰。使整个施工过程在科学的施工组织设计指导下,严格按施工程序办事,真正做到文明施工。
参考文献
[1]周兆银,张长友.土木工程施工课程分阶段教学初探[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S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