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欺凌的起因(收集3篇)
校园欺凌的起因范文篇1
一、闹玩与欺凌
同样一件校园间学生冲突事件,是闹玩还是欺凌,定性不同,处理起来态度、方式、方法就应该不一样。否则,处理不当,就会事与愿违,对事件双方学生都会产生二次伤害。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对校园欺凌进行了描述,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事件”。这与目前比较被公众认可的由英国伦敦大学Smith教授提出的定义很相近,即校园欺凌是“有意造成他人伤害的行为”。校园欺凌分为直接欺凌和间接欺凌,直接欺凌包括言语欺凌(辱骂、公开嘲笑、恐吓、威胁等)和身体欺凌(推、打、踢、扯头发、害等);间接欺凌包括关系欺凌(传播谣言、社会孤立)和网络欺凌(歧视性短信和电子邮件等)。
当前,我国中小学教师、家长对学生间的关系冲突往往不能准确识别,导致或过度解读学生之间的闹玩和一般行为冲突,或漠视蓄意、恶意欺凌行为。北京中关村二小事件,校方与家长的争执就突出反映出这个问题。
其实,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甄别是闹玩还是欺凌,最关键是看施害者是否存在蓄意或恶意。作为学校、教师和家长应当在及时制止的前提下,细致了解事件背景,冷静思考,根据事件性质,采取适当的方式。
如果是闹玩中出现的伤害,学校、教师、家长都要心平气和,在充分了解事件过程的基础上,以批评教育的方式,教育孩子平等博爱,学会尊重他人,以同理心,推己及人。若施害学生能认真反省,认识错误,并向受害学生诚恳道歉,受害学生能宽心宽容,调适心理,孩子们就会和好如初。
当然,在上述情境之下,教师、家长只是从中引导,不是包办代替,要让学生知情知理,自己去选择适当方式处理问题,从而在处理事件的过程中获得成长。相反,如果家长和教师反应过度,把事件扩大化,往往会使学生当事双方受到二次或三次伤害,结果与初心背道而驰。
但也要说明的是,要特别考察受害学生的心理感受,关注不同学生之间的身心差异,不能一概而论,简单处置。
如果施害学生是蓄意或恶意,学校和教师必须及时发现,立即启动相关预案加以果断处置。首先要保护好受害学生,并进行心理疏导,若身体受伤,要迅速救治;其次要评估事件会有什么后果,会引发其他什么事件,及时通知事件双方学生家长;第三是学校、家长、学生、相关部门在有情有理地沟通和协调的基础上,依规依法进行处置,要根据受害学生身心受伤害程度,以及事件由来,对施害学生予以严格的公开的纪律处罚,甚至走司法程序,予以法律的惩罚。
需要强调的是,在我国,校园欺凌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现有的法律无法对校园欺凌行为进行有效制约,但学校要“树立法治思维,多用法治方式”,利用现有法律提供的保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校风建设与欺凌治理
凭着校园欺凌事件发生次数与学校校风的关联,人们早已发现,校园欺凌事件多少与校风好坏密切相关:校风好,校园欺凌现象少甚至没有;校风差,校园欺凌现象较多甚至频发。深究校园欺凌因素,有许许多多,但综合起来考量,根本原因还是学校的校风问题。因此,治理校园欺凌的根本性措施是加强优良校风建设。
校风是学校在办学过程中长期积淀而成的具有行为和道德意义的风气,是在校内具有极大影响并被普遍认可的思想和行为风尚。它体现在学校各类人员的精神面貌上,体现在学生的学风、教师的教L、学校干部的作风、各班级的班风上,还存在于学校的各种事物和环境之中。校风作为一种心理环境,有巨大的同化力、促进力和约束力,对学生思想和行为产生重要的影响。
德育是思想灵魂的滋润,校风建设是对人的全面养育,是包括从校长到每个学生每个教职员工的德行的修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在我们的校园,应通过每一个个体、每一项制度、每一次活动去体现。治理校园欺凌,尤其要把平等、友善、法治,通过教育活动的一点一滴,从心理层面去濡染每一个学生和每一个教职员工。
有研究表明:校园中的贫困学生、随迁子女、体形缺陷者、行为习惯特别者等容易遭受欺凌。因此,在学校教育活动中,应开展人人平等、样群平等为主题的活动;在社团组建方面,应引导社团组成多元化,促成不同群体的相互了解和包容;在学生日常评价中,应尊重不同学生个性,不公开不简单地说某种个性不好,不对个别学生的某种个性或行为冠以歧视性评语。
三、校园与社区
校园欺凌现象,从发生地来看,发生在校园的约占60%,发生在校外的,如上学和放学的路上,占近40%;从受害或施害主体来看,可能是本校学生,也可能是其他学校学生,甚至是社会不良青年;从形成原因上看,既有校内因素,也有社会因素,如学校周围社区民风、人口构成、治安状况、产业特点等。因此,治理校园欺凌要处理好校园与社区的关系。
首先,要加强学校内部常规管理,形成良好校风。同时,建立相关信息监测网络与处理机制,包括设置心理热线电话、网上投诉、校长信箱、公共邮箱等信息反馈通道,欺凌行为易发场所的监控,校园欺凌的报告制度等。只有防微杜渐,及时干预,才能有效地遏制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
校园欺凌的起因范文篇2
校园欺凌(Schoolbullying),指发生在学生间的,个人或集体持续以语言、文字、图象、符号、肢体动作或其他方式,对他人实施的直接或间接的贬损、排挤、欺负、骚扰或戏弄等,使该学生处于敌意或不友善的校园学习环境中,产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财产上的损害。随着对欺凌危害认识的不断深入,国外已越来越重视对其的惩治,许多国家已在立法上出台了预防、处理办法。在我国,校园欺凌越来越严重,暴露出家庭、社会、教育等各方面的问题,对其的预防与惩治也将是个系统性的工程。本文从法律的视角,尝试分析校园欺凌产生的心理根源,并对这些行为进行法律上的分析,从而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对策。
一、校园欺凌的认识误区
对于校园欺凌产生的原因,可以从诸多视角进行分析,本文则是从法律责任、不利后果的承担上分析学生的心理。
(一)认为并不违法的游戏心理
有些校园欺凌,可能一开始确实仅仅是学生间的游戏行为,只是随着游戏的不断反复,一些不良游戏情节,尤其是一些暴力因素在不知不觉间被加入,游戏中的某些人开始向其他人提出物质财产上的要求,不服从者将受处罚或孤立。这种游戏已经转变成了欺凌行为,学校和家庭也很难及时发现,也就无法予以干预、制止。
(二)认为不到法定年龄的无责任心理
一些校园欺凌行为人在自我认知上,以及其监护人对其认知上,都认为行为人是个学生,还只是个孩子,无法辨识、控制自己的行为。他们之间的行为,即使造成某种后果,也不具有主观恶意,不需要承担责任。行为人或其监护人从我国法律有关法定责任年龄的规定出发,错误地认为未成年人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不了解法定责任年龄的细节规定,也不了解法律责任的种类。在行为人因不到法定年龄无法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忽视了监护人负有监护责任,需要承担某些替代赔偿责任,在严重情况下,监护人还可能被剥夺监护权。
(三)认为法不责众的从众心理
校园欺凌大都是由集体实施的,其恶劣之处在于,一群学生对某个学生进行身体侵害,被侵害者无力反抗、不敢反抗。而正是这种集体行为,让行为人存有法不责众的错误认识,认为法律不可能追究每一个人的责任,即使追究,他分担的责任也很小。
(四)认为单个行为危害不大
校园欺凌是持续的行为,双方地位是长久、稳定的不对等,致使被欺凌的一方精神上、肉体上遭受长期的折磨,累积起严重后果。而就每一次欺凌行为来看,有可能都不严重,表面上看都不会对被欺凌人造成很明显的损害。正是这种单次行为危害后果不大的表象,让行为人以及他人看不到欺凌行为的危害。行为人至多是从正在实施的单个欺凌行为判断其危害,掌握自己行为的分寸,认为自己的欺凌行为并不过份,后果也不严重。老师、同学或其他人也多是从正在实施的单个欺凌行为判断其危害,因此也认为欺凌行为不严重,最多只是简单地阻止某次欺凌,而不能据此发现问题,从而有效防止欺凌的再次发生。
(五)认为受害者仅仅是受欺凌学生
在校园欺凌中,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往往认为自己是胜利者,吃亏的是被欺凌者。其实,从美国对欺凌行为的研究来看,一方面,被欺凌者的学习、生活受欺凌干扰,严重影响其健康成长(美国校园枪击案有三分之二是由被欺凌者实施的);但是另一方面,实施欺凌的学生,其心智也深受欺凌行为影响。许多成年罪犯,当年都曾在校园里有欺凌行为,学生时代的欺凌行为极易在成年后转化成犯罪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欺凌实施者也是校园欺凌的受害者。
因为上面这些错误认识的存在,再加之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有些欺凌行为通过网络实施,具有一定的匿名性,使实施者更无责任意识,更加肆无忌惮。因此,要防治欺凌行为,首先要明确欺凌者的法律责任,用必要的惩处来阻止欺凌行为。
二、校园欺凌的责任分析
校园欺凌法律责任的主体以及法律责任的种类,需要从整个法律规范体系中去完整把握。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欺凌行为人。欺凌的直接责任承担者就是欺凌实施者,不管欺凌行为实施者年龄大小,法律责任都存在,只是有些责任,如果是未成年人则无法承担或被减轻,有些责任转于他的监护人承担(或因无法承担该种责任而对其有其他干预措施)。由于欺凌行为经常是种集体行为,因此实施者的情况也较复杂。直接实施欺凌的带头者、参与者与协助者,都有法律责任;旁观者一般情况下没有法律责任,但是如果旁观者为欺凌行为起哄助威、出谋划策,甚至教唆他人实施欺凌行为,则属于共同行为人,也有法律责任。
未成年欺凌行为人的监护人。如上所述,对一些未成年的欺凌行为人,由于其无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有些责任转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因为这是种责任的转移承担,因此并不能以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而免除,但是可适当减轻。有些情况下,监护人还要承担对实施欺凌的被监护人未尽监护义务的责任,造成监护人严重损害的,可能被剥夺监护权。
学校。学校对学生管理不善,对校园欺凌不能及时发现、制止,对学生疏于管理,要承担行政上的法律责任。有对被欺凌学生所受损害的责任,也有侵权责任上的补充责任或合同上的违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正如前述,欺凌行为中,除了被欺凌者外,欺凌实施者也是某种意义上的受害者,学校对未成年欺凌者也要承担责任,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5条规定的管教的责任以及按规定送专门学校的责任。
(二)欺凌行为的法律责任种类
1.刑事责任
如果欺凌行为触犯刑法,行为已构成犯罪,则行为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是集体行为,则行为人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的不同,分别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不满14周岁,则不负刑事责任,但应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如果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欺凌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应当负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
除了承担刑事责任外,如果校园欺凌造成被欺凌者人身或财产等损害的,还要同时承担民事责任。欺凌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者因当事人未达到法定年龄而无法承担刑事责任,则依然要承担民事责任。只是当欺凌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监护人替代承担。如果未成年欺凌者有自己财产的,先由其财产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当欺凌是由集体实施时,如果数个欺凌者共同实施欺凌,则每一个欺凌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数个欺凌者分别实施欺凌,造成同一损害,则承担按份责任;能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无法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3.行政责任
欺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则有可能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等行政处罚。虽然不满14周岁的人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同样应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也同样需要同时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如果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对校园欺凌没有及时发现、干预、制止,造成了不良后果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三、校园欺凌的法律应对
近期,我国一名在美国留学的中学生翟某,因校园欺凌事件,被判处十多年的监禁,引起了社会的大讨论。为扼制住校园欺凌的严重势头,许多国家采取了零容忍态度,严肃追究法律责任。根据我国法律,欺凌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是根据行为的性质,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但在如何发现、如何追究、如何定性等问题上,缺乏必要的规定,我国许多校园欺凌行为人仍逍遥法外,责任无法追究。因此,要正确应对欺凌,应制定相关的法规,建立完善的校园欺凌惩治法律机制。
(一)成立欺凌信息的收集机制
对于欺凌行为,被欺凌者因为精神上的恐惧,大都不敢向家庭、学校或他人举报;其他旁观者因害怕自己成为报复或欺凌对象,也大都不敢向学校或有关方面反映。即使有些大胆的旁观者想举报,也不知向谁举报。有的向自己的老师反映,如果不是同一班级或同一学校的学生,往往也得不到重视,获得信息的老师也不知道如何处理。
因此惩治校园欺凌,首先要建立起校园欺凌信息的收集处理机制。学校应建立专门的受理、收集有关校园欺凌的投诉或举报机构,设置投诉电话、邮箱、网页,并大力宣传,让学生、社会人士了解能反馈欺凌信息的渠道。学校也应不时组织匿名问卷调查等方式,灵活技巧地获得欺凌信息。另外,还要建立起全社会的协同通报制度,比如当警察在处理案件时发现存在校园欺凌,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相关学校;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发现在校学生人身伤害有可能来自校园欺凌,也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相关学校;媒体接到或发现校园欺凌的线索,也应及时反馈到学校。此种信息反馈机制,应明定于相关法规中,整合各方社会力量,及时发现校园欺凌。收到相关欺凌信息的学校,如果没有管辖权限,应及时将信息转到有管辖权的学校。
(二)建立科学的调查处理程序
首先,要建立专门的欺凌处理机构,成员应包括校长、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等,保证处理机构的专业性与广泛代表性。其次,调查过程中,应全面了解相关信息,听取教师、欺凌学生、被欺凌学生、其他学生陈述,对未成年学生进行询问,应通知其监护人在场。调查中,为保护被欺凌学生,除非必要,应尽量避免学生互相对质。处理人员要进行专门的培训,注意保密,维护学生尊严,着眼欺凌行为的校正而不是激化矛盾。再次,学校要建立专门的辅导团队,对有欺凌倾向或被欺凌的学生进行及时、长期、有针对性的辅导,并要有相关的辅导过程与辅导成效记录,辅导学生健康成长,而非简单的以处罚代替教育。然后,要注意各部门的配合。在处理过程中,如果学生涉及多个学校,相互间要密切配合,必要时应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如果调查中发现情节严重,涉及违反治安管理甚至刑法的情形,应及时将情况通报相关机关,并依法处理,不能以校内处罚代替行政处罚或刑罚。最后,要根据调查的情况与辅导后的改善情况,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做出处理结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及行为人,并且要告知不服处理的复议等救济方式及期限。
(三)赋予学校必要的处置权
校园欺凌的起因范文篇3
近期,江苏昆山某中专学校四名女生多次殴打同学,并其衣服拍,抢夺财物。案发后,公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向法院,四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4~6个月有期徒刑。该事件又一次引起了社会对校园欺凌事件的关注。与以往不同的是,社会对该事件的关注焦点集中于校园欺凌的实施成本方面。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它与近期发生在美国的中国青少年留学生校园欺凌的判决结果紧密相关,在美国的校园欺凌事件中,当事人均被判以重刑,这与中国的校园欺凌案件判决形成强烈对比。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保护”之下,我国青少年校园欺凌的实施成本相对较低。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数据显示,2003年至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经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92万余人,不批准逮捕16万余人,108万人,不5万余人,可见相关部门对未成年人尽量采取保护的措施。免于逮捕和的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但从另一角度看,这一措施却明显降低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实施成本。青少年校园欺凌的实施成本降低,实质是变相鼓励青少年的校园欺凌行为。对于他们而言,因为不需要或很少需要承担其校园欺凌事件应有的责任,所以再次发生校园欺凌行为的概率无疑会增大。
要降低青少年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概率,重在“预防”和“惩戒”两个方面。在“预防”方面,一是要以学校作为主体,加强青少年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培养青少年积极向上的人格心理,以及明确安全的重要性;二是要让青少年学生了解校园欺凌行为的道德和法律后果,明确校园欺凌行为是不被容许的,并且需要承担较为沉重的法律后果,将犯罪的种子扼杀在萌芽状态;三是通过普法教育转变社会成员的法治观念,补齐其法律认知上的短板,避免其将校园欺凌行为与青少年的不成熟混为一谈,并以此为借口为青少年进行开脱。在“惩戒”方面,在法律层面增大青少年校园欺凌行为的实施成本,避免法律成为青少年校园欺凌行为的保护伞,增强校园欺凌行为的惩戒效力,进而降低青少年校园欺凌行为再次发生的概率。
当然,增大青少年校园欺凌行为的实施成本,并不是要将美国等其他国家有关校园欺凌的法律条款照搬,而是要在我国现有法律的基础上进行一定的修订或补充,力求既要保护绝大多数青少年的基本利益,同时也让青少年校园欺凌事件的实施者接受相应的惩戒,不让他们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身份逃避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