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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专项规划(收集3篇)

来源:[db:出处] 时间:2024-06-22 手机浏览

园区专项规划范文篇1

昆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改善城市水环境,增强城市防涝能力,利用雨水资源,提高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新型城镇化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xx〕7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xx〕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昆明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项目立项、土地利用、项目建设、竣工验收、移交、运营维护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绵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统筹建设的原则,注重规划建设的整体性和系统性,通过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推进新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

城市新建区、成片开发区、各类园区应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城市建成区应强化区域整体治理,并结合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老旧小区的有机更新,最大限度地控制城市雨水径流和面源污染,治理和保护城市水环境,综合利用雨水资源,缓解城市内涝。

第四条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监督全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滇池管理、水务、节约用水、防汛抗旱、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气象、水文水资源、城管综合执法、交通运输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应按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本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积极推广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多渠道、多形式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管理。

第六条各级政府鼓励和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科学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设备及材料的推广应用;积极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意识。

第二章规划、立项与土地利用管理

第七条市规划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昆明中心城区和晋宁区(东城和南城)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其他县(市)区政府,国家及省级开发园区管委会应结合实际,组织编制本区域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按规划报批程序批准后公布实施,同时报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或修编时,应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削减率等控制指标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中提出的自然生态空间格局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空间开发管制要素;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或修编时,应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落实到基本地块;城市水系、排水防涝、水污染防治、绿地、道路交通等相关专项规划,应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有关控制指标。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中应当对海绵城市建设设施适宜性进行阐述明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及措施,对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并提出投资估算。

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措施、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以及各项社会效益满足情况。

第十条海绵城市建设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根据汇水分区,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整体性和系统性、绩效考核的科学性、项目实施的可操作性原则,组织编制分区的海绵城市建设总体方案,落实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的相关指标要求,并报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项目所属辖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一条新建项目土地出让时,市规划局和县(市)区规划管理部门应按照法定控规确定的海绵城市管控要求核定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市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应当监督土地使用权人在开发和利用土地的过程中落实相应指标要求。

第十二条城市道路与广场、公园与绿地、水系等基础设施用地选址时,应当兼顾其他用地、综合协调设施布局,优先考虑利用或保留原有绿地、河湖水系、自然坑塘、闲置土地等用地,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土地利用规划。

海绵型城市道路与广场、公园与绿地等基础设施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市规划局和县(市)区规划管理部门应将海绵城市建设指标和要求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控内容,纳入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相关技术规定中,并依据法定控规的相应要求核定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审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审查时,市规划局和县(市)区规划管理部门应要求设计单位依据建设项目条件提出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措施说明,并予以审查。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同期配套建设海绵设施:

(一)建筑与小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节水三同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和建设技术要求,同期配套建设海绵设施。

(二)城市道路与广场市政工程项目应按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和建设技术要求,因地制宜配套建设海绵设施。

(三)城市公园与绿地市政工程项目应结合周边水系、道路、市政设施等,按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和建设技术要求,配套建设海绵设施,增强公园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体功能,为滞蓄和净化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第十六条既有建筑与小区、城市道路与广场、公园与绿地等项目,具备条件的,应当纳入海绵城市建设等相关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按照昆明市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要求统筹有序进行提升改造。

第十七条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的建设,应当重点加强城区易涝点整治和雨水管渠、泵站、雨水调蓄等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造;实施城市雨污分流管网建设改造,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须经过净化,控制初期雨水污染。加强城市防洪排涝体系与海绵城市建设各项措施的衔接,增强雨洪径流调控能力。

第十八条城市河道水系整治应注重保护和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实施河道生态修复,重塑健康自然的弯曲河岸线,保护现有湿地,构建良性水循环系统,改善水环境质量,提高城市河道水系输排水能力。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海绵设施建设资金,应当纳入项目主体工程总投资,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既有建筑与小区、城市道路与广场、公园与绿地纳入海绵型改造的项目,以及城市排水管网建设、防洪排涝、河道水系整治等项目的投资应由相应的实施主体列入海绵城市建设或水污染防治等投融资计划。

第二十条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指导、督促涉及海绵城市建设的各相关职能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滇池管理、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海绵设施同期配套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规划条件及相关技术标准,编制海绵设施建设专项设计方案或者在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中编制海绵设施设计专篇,并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审查或备案。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审查或备案情况。

城市道路与广场工程项目在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编制海绵设施设计专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时应当对海绵设施设计方案进行专项审查,初步设计审批意见应当有海绵设施设计专项审查的内容。

城市公园与绿地工程项目在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编制海绵设施设计专篇,或者编制海绵设施建设专项设计方案;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设计专篇或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建筑与小区工程项目应当编制海绵设施建设专项设计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后,报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海绵城市建设相关部门和专家,对既有项目海绵设施提升改造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既有项目海绵设施提升改造初步设计方案应满足汇水分区海绵城市建设总体方案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各相关主管部门按职能职责指导、督促列入海绵城市建设年度计划的城市排水设施、防洪排涝、河道水系整治等项目建设,全面掌握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并定期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建设进度。

第二十四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阶段,将海绵设施专项设计纳入审查范围,与主体工程同步审查。对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施工图审查不予通过,不予核发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第二十五条市滇池管理局和县(市)区排水管理部门在进行排水技术审查时,应当审查项目是否符合海绵城市建设及区域雨水排放管理要求。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海绵设施的设计、监理或施工。

第二十七条建立海绵城市动态监测考核及一体化管控平台,对入滇河道断面、地下水和区域管网排放口的水量、水质以及降水等进行监测,为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提供技术支撑。

第四章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二十八条新建城市道路与广场、公园与绿地等市政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海绵设施竣工后应当纳入主体工程项目统一验收;新建建筑与小区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海绵设施竣工后应当纳入新建项目节水设施竣工验收。

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节约用水等主管部门在验收过程中,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是否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方案、海绵城市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对配套建成的海绵设施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完善统计台账,并定期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新建海绵设施信息。

第二十九条既有项目海绵设施提升改造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与海绵设施提升改造项目相关的主管部门参加验收。未按审查通过的设计方案、海绵城市相关技术规范、标准提升改造的,不予通过验收,并限期整改。

第三十条在申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规划核实时,建设单位应当将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滇池管理、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出具的海绵设施建设相关验收材料作为必要的申请材料,市规划局和县(市)区规划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条件和要求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

第三十一条海绵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随主体工程同步移交相关单位。

城市道路与广场市政工程项目的海绵设施应当移交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广场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

城市公园与绿地市政工程项目的海绵设施应当移交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公园绿地的实际权属部门。

建筑与小区工程项目的海绵设施应当移交产权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

以上项目中采取PPP模式建设的海绵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PPP合同约定进行移交管理。

第五章运行维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城市道路与广场项目的海绵设施由负责城市道路与广场管养的管理部门进行日常维护管理。

公园与绿地项目的海绵设施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公园绿地的实际权属部门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建筑与小区项目的海绵设施由产权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以上项目中采取PPP模式建设的海绵设施,在合同约定的运营期内由海绵城市PPP项目公司负责设施运营和维护。运营期期满后,海绵设施移交相关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三十三条负责海绵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做好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海绵设施正常运行:

(一)建立健全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专人管理,并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二)对设施进行定期巡查、维护和维修,避免擅自占用、堵塞、拆改、废除海绵设施和向海绵设施倾倒垃圾等废弃物;

(三)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设施运行管理台帐,并做好记录和统计。

第三十四条在海绵设施上或者周边进行施工作业可能损坏设施或者影响设施正常运行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制订保护方案,并在建设前通知设施运行管理单位;施工作业损坏设施的应当按照设施原有功能及时修复。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园区专项规划范文篇2

按照会议安排,我代表规划部门就服务工业经济发展及招商引资方面的工作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2017年所做的工作

今年以来市城乡规划局严格贯彻、省十一次党代会、市委八届三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围绕战略部署,与时俱进转观念、精心服务提效能、一心一意谋发展,为我市工业发展、园区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提供了科学的规划指引。

(一)强化规划编制,为工业发展谋篇布局。

一是加快推进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根据住建部和省住建厅要求,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过多次方案汇报和反复沟通,《某某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方案已基本编制完成,我们坚持了多规合一的理念,对我市产业发展进行了空间布局和专题研究,新一轮总规将科学指导我市产业发展和园区建设。二是全面开展园区规划。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方案,指导某某经济开发区、王场镇完成了某某高新区、江汉盐化工业园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优化了园区产业空间布局,将科学指导我市工业科学集聚发展。三是开展专项规划编制。开展了园区道路、供水、供电、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完善了工业园区各项功能,提高了工业园区市政基础设施综合承载力,为园区建设提供了科学的规划指引。

(二)创新规划审批,为企业转型提供优质服务

一是突出体制创新,提高审批效率。优化完善了《某某市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明确规委会及成员单位、职能、议事程序,提高各级审查会议频次,规委会专题会原则上一月一次,规划与建筑方案审查会原则上每月两次,局务会每周一次,对工业项目和重大项目实行送签制,有效提高了审批效率。全年共办理规划项目审批项,其中修规项,控规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个。二是严格责任分工,提升服务水平。为提高项目服务水平,我局派驻专人进驻市重点办,同时加强了局内务科室工作衔接,基本实现了内部科室与窗口的无缝对接。针对市重大项目规划服务工作,严格落实首办负责制,建立了“1+3”工作机制,即一个项目由一个责任领导、一个责任秘书、一套工作专班负责的工作格局,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提前介入、全程代办。今年我局承担市领导包联重大项目任务数为96项,市政府投资项目个数为68个,共164个,其中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及三产业项目共占82个,除暂停或未启动项目外,其余项目涉及到规划手续的办理工作都已及时完成,后期将根据项目进展,进一步抓好跟踪服务。三是全力协作配合,力促园区升级。今年,我局积极配合某某市经济开发区、市科技局开展部级经济开发区创建工作,划定了开发区边界,确定了四至范围,并积极与省住建厅对接,争取了省住建厅的支持,同时在市领导的带领下,专门赴住建部和科技部,对接相关处室,为我市成功创建部级高新区添砖加瓦。

(三)严格规划控管,为园区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一是规划管理体制进一步规范。制定出台了《某某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明确了与建设工程相关联的一系列规范和标准,填补了我市无规划技术通则的空白。出台了《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工作规定(试行)》,明确了规划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责任。二是建立全覆盖巡查机制。严格落实《网格化管理规定》和《大巡查制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在建项目进行动态监管,建立了项目巡查制度、规划项目现场公示制度等,实行项目监管责任到人,项目责任人每天巡查并填写巡查日志,分局每周组织一次集中巡查,全局每月组织一次交叉大巡查,构建了立体化、全覆盖的巡查网络,确保了我市所有在建项目的动态监管,切实提升了规划的实施效能。三是执法力度不断加大。对顶风抢建的违法建设采取即查即拆,对影响恶劣的,联合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开展声势浩大的强拆行动,有效震慑了违法建设。特别是私房禁建工作开展以来,我局坚持“5+2”、“白+黑”,发现一起拆除一起,有效净化了城市发展环境。今年以来,我局先后实施现场停工100余起,组织各类拆违活动50余次,拆除违法建设总面积8000余平方米。

(四)广泛沟通联络,为招商工作贡献规划力量

2017年以来,我局共接待客商10次,外出招商9次,达成签约意向的项目有2个,分别是安徽广千羽绒有限公司以纯东灏羽绒配送中心、河北鹏凌管业有限公司金属穿线管项目,在谈项目有湖北泰合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天洲津重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其中金属穿线管项目由河北鹏凌管业有限公司投资,首期计划用地200亩,初期计划投资3.4亿,建设年产14万吨金属穿线形管项目,项目建成投产后,年均利润总额9972.88万元,上缴税金3200万元,解决就业人口400余人,目前已配合总口农场签订意向协议书。以纯东灏羽绒配送中心由安徽广千羽绒有限公司投资,项目固定投资约8000万,目前已签订意向协议书。

二、2018年工作计划

一是以规划为龙头,引导工业产业科学布局。进一步加强总规与产业发展规划的融合力度,指导工业企业科学落户,并在项目审批中,严格按照总规划定的产业门类进行规划审批。同时,进一步加大园区规划编制力度,形成城市总体规划-工业产业专项规划-园区规划的规划编制体系。

二是以服务为重点,加快工业项目建设进程。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成立工作专班,在首办负责、绿色通道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工作机制,坚持超前介入、全程跟踪,全力服务三大亮点片区和工业园区项目建设。建立分局超前介入、窗口迅速报建、会议快速审查、重大项目容缺受理的审批机制,形成一条龙、高效率的规划审批流程。

三是以控管为抓手,净化工业园区发展环境。坚持网格化管理机制,严格落实网格员日巡查,分局每周交叉巡查,全局每月大巡查的机制,确保违法建设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同时进一步强化控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抢建行为。

三、2050年工作展望

根据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对2050年我市工业经济发展三步走战略进行了初步畅想和谋划,不当之处请领导批评指正。

一是到2023年,城市总体规划顺利实施,某某高新区(某某经济开发区)建成后,效益显著,工业产值显著提升,产业结构进一步科学合理。

二是到2035年,本轮城市总体规划目标初步实现,现代化经济强市目标初步实现,入围全国工业企业百强县(区),产业转型取得重大突破,工业去污染战略基本完成,绿色工业、循环工业、科技工业在工业结构中占据主导地位。

三是到2050年,现代化经济强市目标彻底实现,全国工业企业百强县(区)排名进一步提升,形成了与水乡园林相匹配的绿色产业结构,高兴技术产业成为主导工业,工业品牌影响力名列全省前列。

园区专项规划范文篇3

第一条为了加快实施园区突进工程,规范园区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园区构建融资平台,解决园区建设资金困难,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高新区、蔡家坡开发区,以及渭滨姜谭、金台金河、陈仓科技、陈仓周原、凤翔长青、扶风绛帐、眉县科技、岐山建材、千阳建陶、凤县凤州、陇县等省级重点县域工业园区。

第三条市支持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县域经济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支持“两区多园”突破发展的意见》精神,由市级财政每年列支5000万元支持“两区多园”发展,并随着市级财力的增长而逐年增加,用于园区建设项目贷款贴息,由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按规定用途统一安排和管理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依据本规定对园区申报的项目组织专人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二章资金使用的原则和范围

第四条使用原则: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贴息,以及园区重点产业项目的贷款利息补贴;专项资金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符合园区发展规划和园区建设的有关规定;专项资金使用必须公开、公正、公平,坚持多贷多贴。

第五条使用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园区的道路、供排水管网、路灯、供电、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园区绿化等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园区整体规划的标准化厂房建设贷款,园区重点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经审查符合条件,对当年实际新增贷款给予贴息。

第三章资金的申请

第六条申请专项资金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基础设施和标准化厂房建设贷款贴息的园区,必须以园区开发公司为贷款主体。园区开发公司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有经营管理自,实行独立核算,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遵守国家政策法规,财务制度健全。以园区管委会委托其它公司的贷款不予贴息;

(二)申报重点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项目,必须是在园区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产业项目类型符合园区规划的主导产业,为龙头骨干企业配套加工项目,项目建设企业为贷款主体。其它企业的贷款不予贴息;

(三)园区产业定位明确、主导产业突出;

(四)园区管理机构健全,服务体系完善,运作规范;

(五)项目用地已纳入建设用地规划,办理了有关土地使用手续;

(六)申报的建设项目和规划相一致,项目已实施或正在实施。

第七条贴息额度及期限。予以贴息的资金必须是上年七月一日至当年六月三十日新增的且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贷款。

(一)基础设施和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余额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项目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余额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0%计算,单个项目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申请专项资金,应逐级申报。每年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为专项资金申报时间。各县、区在工业园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凡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项目,园区开发公司或企业向所在县、区工信局和财政局提出申请,经所在县、区工信局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市工信局、市财政局,高新区和蔡家坡开发区直接上报。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确定贴息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再由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共同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市、县、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

第九条申报专项资金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园区建设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报告。

2、市工业园区建设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表)。

3、园区建设项目申请建设资金贷款时向银行提供的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

4、项目建设资金贷款合同复印件、银行贷款资金入账单据及付息凭证。

5、园区开发公司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四章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市、县财政局和工信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建立严格的项目和资金审核制度,严把项目申报关。园区申请贴息部分的贷款及补贴的利息必须用于园区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市、县工信局负责监督项目的落实,各级财政局负责资金的拨付,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各项目单位要严格项目资金管理,认真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贴息资金到位3个月后,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1个月内向市、县、区工信局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汇报材料。

第十三条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和挪用专项资金的,将追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以后年度不再安排该专项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