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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与行政诉讼法学(收集3篇)

来源:[db:出处] 时间:2024-06-23 手机浏览

行政与行政诉讼法学范文篇1

[关键词]行政诉讼类型化概念及作用构想

在诉讼法学领域,类型化是最基本的研究方法之一,其目的在于按照一定的标准对社会纠纷进行归类总结,从而为相应诉讼救济途径的设计或诉讼体系漏洞的弥补奠定社会实证基础。在实践中,更是存在行政诉讼非类型化与行政保护不利的严酷现实。本文拟对行政诉讼类型化的概念,作用及我国行政类型化的基本构想等几个方面的问题进行简要阐述,以期对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化理论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行政诉讼类型化概念探析

概念的界定是一切研究和实践的基础。笔者认为,应从行政诉讼法控制行政权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之目的出发:(1)行政诉讼类型的定义首先应当让相对人十分清晰的知道自己所享有的诉权以及诉权能够行使的范围。(2)除了诉权,行政相对人最关注的,也是与诉讼的目的最为相关的就是行政诉讼的判决。要保持判决的公正性,不同的诉讼类型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裁判方法裁判。(3)行政诉讼是一项由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和法院共同参与的活动。笔者较为认同行政诉讼类型是根据行政诉讼的性质与行政相对人的诉讼请求而对行政诉讼进行归类,并由法院依据不同种类的行政诉讼所适用的法定的裁判方法进行裁判的诉讼形态。

二、行政诉讼类型化的作用

1.行政诉讼类型化,可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颁布,1990年起实施。当时处于对我国法制水平偏低,行政资源有限等多方面因素考虑,该法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客观上限制了行政诉讼原告的诉权,致使行政实体法中规定的当事人部分权利,在诉讼领域的得不到相应的救济。因此,行政诉讼类型化意味着国家在确保行政法治方面,在保护当事人权益等方面,承担更多的司法保障义务。

2.行政诉讼的类型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紧张对立。在整个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的准确定位是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的关键。一方面,司法权应当理直气壮的对行政权行使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通过纠正违法行政来保障民众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作为一种有限权力的行政审判权又必须对行政权的正当运用给予应有的尊重,避免造成审判权对行政权的侵蚀。

3.行政诉讼类型化,有利于人民法院有效行使审判权,节约司法资源。行政诉讼非类型化,使法院不能按照行政案件的不同性质做出不同的处理。法律规定的非此即被的判决权限常常使法院处于左右为难的境地,有的法院迫于各方面的压力,违法判决或违法调解。这不仅使司法资源浪费,还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影响司法尊严和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念。同时,行政诉讼的非类型化也影响到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界分。

三、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化构想

我国应当在充分汲取域外行政诉讼类型构造模式的基础上,周密设计我国的行政诉讼类型,具体如下。

1.立法模式的选择

因为诉讼类型的规范模式对诉讼类型的多少以及是否具有可扩展性有直接的影响。从行政诉讼类型的规范模式上看,尽管“默示主义”更能赋予法院较大的诉讼种类形成空间,使民众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更多。但基于诉讼类型明确化和程序规则定型化的考虑,大陆法系国家更多地选择了“明定主义”,如日本、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类型应当是开放的,在我国行政诉讼法修订时,我们应当采取概括主义与例举主义相结合的模式,在确立基本诉讼类型之后,在基本类型下又划分出一些亚类型,并没定某些特殊的诉讼类型,或承认法定诉讼种类之外的其他“无名诉讼类型”。

2.类型构造的基本标准

对概念进行划分时,必须按照分类的规则来进行,即划分时必须按同一标准进行分类,并且各子项外延必须互不相容。只有建立在科学、明确的标准基础上的分类才能更好地实现行政诉讼类型化的价值。鉴于行政诉讼类型构造的理论基础在于公民诉权的有效保障,因而类型区分的标准也应当着眼于当事人对其诉权的具体行使,亦即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内容,只有尊重当事人的诉权和诉讼请求,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才能显现,审判权才能真正受到诉权的约束。综观各国行政法治的实践,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内容的不同作为区分行政诉讼类型的核心标准业已成为城外行政诉讼类型构造的重要发展趋势。作为一种独立的区分标准,其本身应具有高度的涵盖性,能够揭示行政诉讼的本质属性,因此,我国应当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为行政诉讼类型构造最基本的标准。

3.我国应确立的行政诉讼类型

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主导性区分标准,我国未来行政诉讼的基本类型应划分为“行政撤销诉讼、行政给付诉讼、行政确认诉讼”三种。这三类诉讼几乎涵盖了当事人起诉的所有情形,因此应作为我国未来行政诉讼的最重要的基本类型。在基本类型下根据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与维护客观社会秩序的需要,可根据诉讼标的的不同,进一步区分出若干亚类型。撤销诉讼可以再分为原行政行为撤销之诉和行政复议行为撤销之诉;行政给付之诉可以分为课予义务之诉与一般给付之诉,其中课予义务之诉又包括纯粹行政不作为之诉和行政拒绝作为之诉两种子类型。现在学界探讨比较多的行政诉讼形式,如公益诉讼、当事人诉讼、机关诉讼等,这些诉讼类型充其量也只是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行政争议的属性发生某些变化而已。诉讼请求无非是撤销、变更车责令行政机关履行义务,其仍需借助于“行政撤销诉讼、行政给付诉讼、行政确认诉讼”三种基本类型。

四、结语

行政诉讼类型化研究在我国大陆的兴起,既是司法审判实践的迫切需求,也是我国行政诉讼法学界的自觉行动。虽然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并没有对行政诉讼的类型构造做出明确规定,但这种非类型化的诉讼格局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已经为越来越多的学者所体察。结合我国现有的制度资源,建立科学、统一而独立的行政诉讼类型化划分标准,设计出我国当下社会转型时期所迫切需要的诉讼类型已成为学界共识。当然,诉讼类型化的研究也一定能够获得更多的社会认同。我们有理由相信,一个科学完整、严谨务实的诉讼类型体系必将载入我国未来的行政诉讼法典!

参考文献:

[1]章志远.行政诉讼类型化模式比较选择.比较法研究,2006,(6).

[2]王志勤.行政诉讼类型与类型化之辩.前沿,2007,(9).

[3]蔡志方.行政救济法新论.元照出版公司,2000.

行政与行政诉讼法学范文篇2

【关键词】局限性多元化方法论学派创造

【中图分类号】G4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4810(2013)20-0054-03

作为法学14门核心课程之一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材应当具有怎样的品质,才能适应转型期法学教育及学习是当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学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教材建设是教学工作的基本建设,没有好的教材,要提高教学质量无疑是构筑空中楼阁。本文拟结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材的运用现状对目前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材编写提出一些改革意见。

一新中国行政法学教材回顾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法学教育全面学习苏联,包括讲授苏联法学、采用苏联教材。1958年的教育大革命批评了学习苏联的教条主义错误,各校开始自编教材,1963年政法教育工作会议后,各校组织编写了一批自己的法学教材,但其内容亦多受苏联影响,主要为“总结我国政法实践经验,阐明党和国家有关的政策、法律。”最早出版的一批统编法学教材是1980年司法部成立的法学教材编辑部所出版的,以后又组织出版了若干批统编教材。1982年4月,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国家与法的理论教研室,编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概论》作为校内教学用书;同年6月,北京政法学院国家法教研室编印了《行政法概要教学参考资料选编》作为校内教学用书。1983年6月,王岷灿担任主编,张尚鷟任副主编,方彦、王名扬、应松年、陈安明等人参加撰写的《行政法概要》艰难出世。《行政法概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出版的第一本行政法教材。该书提供了还处于“摸索阶段”的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简单轮廓,标志着行政法学作为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的诞生。之后20多年,伴随着我国法学教育事业的飞速发展,中国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材建设也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仅就篇幅而言,呈明显增长趋势。从1989年的第二本行政法统编教材《行政法学》29万字到现今主流教科书的70~100万字,反映了行政法规范的细化和讨论的深化。在编写体例上,最近出版的教科书比较重视参考文献和案例的引证,有的教材引注中提及的案例和参考文献足以列上10余页。在2005~2006年中出版的行政法(含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至少有43种。其中姜明安主编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和应松年主编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是使用比较广泛的两种教材。应松年主编的《当代中国行政法》集合了40位作者,篇幅达211万字,是迄今国内规模最大的行政法学著作。不仅篇幅增长,而且逐步向综合性、系统性兼具研究性的方向发展,其目的不仅在于向读者介绍和传授关于行政法的一般知识和基本理论,而且努力汇集和反映20年来中国行政法的发展脉络和最新研究成果。新的教材增加了一些学术观点,反映了一些新的学术研究成果。如有关行政征收、行政命令、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问题,以及有关行政补偿的问题等等。增加了若干新的司法解释,反映了司法判例,提供了相关动态与信息。国务院于2004年3月专门出台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新的《国家赔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以及《行政强制法》的出台也在教材中及时得到体现。近年来,在行政法学的研究中,学者们也逐渐拓展了自己的视角,开始对行政过程中的实体性因素予以描述、分析和判断,对公共政策的形成和实施过程予以关注。着重于法在社会秩序中的形成、发展、构造及效果分析等动态的观察,并由此产生了动态研究方法。而行政法因多是政策的法制化,且变动不居,这也使得居于行政法学核心地位的“解释论”走向了与“立法论”并重的局面。就技术而言,经济学、社会学等方法较好地逐步融入到了行政法学的研究之中,显示出行政法学的开放性。但上述方法论的转变在教材中的体现较为薄弱。

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材的特点

1.编写单位固定、风格单一

行政法教科书种类繁多,法学本科生教材主要由三种编写单位编写:(1)教育部主持编写的法学教材系列;(2)司法部主持编写的法学教材系列;(3)有关法学院校组织编写的法学教材系列。由于行政法规范的高度分散,也由于行政法体系在中国仍然处在发展之中,教师和学生的普遍反映是行政法教科书既不好写、也不好读。

由多人参与编著的作品较多,个人独著的较少。在体系结构上,多数教科书分为导论、行政组织、行政行为和行政救济(行政监督)4编。这说明,经过20多年的探索,中国行政法教科书在体系上已经比较成熟和稳定。但同时,现在通行的体例似乎不易容纳行政法学研究的一些最新成果,如行政强制、人权保障和对“良好行政”的追求、公物的管理和利用、公共设施致害赔偿、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建构等。

目前,中国众多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材中最受赞誉的是姜明安主编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这是由一些著名行政法学家共同撰写的行政法学教材,由于每个撰写者都是相关领域的专家,所以这本教材的成就巨大,其很多观点已经成为通说,也是很多学校考研的指定教材。此外,马怀德主编的《行政诉讼原理》也较受欢迎:该书是中国行政诉讼法颁布以来,最为系统、全面地对行政诉讼的一些理论问题进行研究的著作;著作内容不仅反映了最新的理论研究成果,而且也对有关国外的行政诉讼制度和相关的理论作了较好的介绍,这对学生阅读国外行政法和行政诉讼(司法审查)方面的文献资料具有重要帮助。王学辉的《行政诉讼制度比较研究》较具特色,书中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重点突出了行政诉讼价值与法治原则,行政诉讼基本原则、行政诉讼结构、行政诉讼组织、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并对完善中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提出了初步的认识,这对了解两大法学的行政诉讼制度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但必须看到,中国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最显著的一个特点是,中国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育以讲授政策、法律的条文为根本,为制定出来的政策、法律作正当性注释。虽然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育中,法条的讲解的确非常重要,但它不应该成为行政法学教育的核心。加之司法考试中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所占分值比例较大,迫使一些教材的编写者放弃理论研究和个人观点转而围绕司法考试的考点来编写教材,甚至把法条作为法学本科教材的主要内容,促使一部分高校在司法考试的指引下把精力集中于如何使学生通过考试,而放弃理论素养的培养,这样的导向必然培养出大量机械型、记忆型,而非学术型、思想型的学生。

国内行政法教科书不尽如人意的现状,与行政法相关立法的完备程度和行政法学研究整体上的相对落后有直接关系。如行政程序法迟迟不能出台,导致教材在程序理论上的体现尚显薄弱;行政法学的研究力量有限,但研究主题却又过分集中,导致研究主题乃至研究结论表现出高度的同质性。行政审判实践中涌现出的司法建议、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等大量创新机制却没有走入研究者的视野。

2.未形成多元化方法论和学派

中国行政法学的具体研究方法,主要以规范分析和注释法学的方法为主,当一部新的行政法律、法规出台,各种版本的注释、解说、讲话就蜂涌而出。这些普及读物虽有它传播普及法律的积极作用,但却分散了有限的学术资源力量,不利于学科水平的迅速提高和学科队伍的健康成长。而比较方法、哲学方法、经济分析方法、行为科学方法、社会学分析方法等较少涉及,尚未形成具有中国人文精神的行政法学方法论体系。

在国外很多学派,如行政法的功能主义学派,行政法的规范主义学派,他们之所以能形成传统,与他们具有一个稳定的学术典范有很大关系。他们都会有自己的代表性教材或教材式的著作,以表明他们的精神源头与基础。学术的创新和发展都不是从天而降的,可以循着一定的历史脉络和机理找到最初的积淀之处,那么教材往往就是展示这种原初性积淀的很好典范。①但迄今为止,在我国法学本科生教材中,鲜有对国外各派别观点的系统介绍,致使学生的眼光局限于概念与原理的掌握以及规范分析方面,而很难通过教材培养学生的理性思辨能力,致使我国行政法学界尚未产生独树一帜的理论,这与行政法学研习者在早期阶段缺少引导思辨的教材是息息相关的。

3.行政诉讼部分往往枯燥乏味

在诉讼法方面,与刑事诉讼法学及民事诉讼法学相比,行政诉讼法学无论在研究的广度抑或深度上都难以望其项背。究其原因,既有对行政权力约束、限制的意识产生晚,“民告官”案件少、实施艰难等客观因素,也有研究力量投入少、兴趣淡、方法滞后等主观因素。研究的落后局面也直接影响到教科书的编写质量。

尽管市场上有大量各种版本的统编教科书,也不乏学者个人撰写的行政诉讼法教科书,但多数教材的体例结构都趋于一致,除了“概述”或“绪论”、“历史发展”、“基本原则”篇以外,基本上都是按照现行《行政诉讼法》的章节体系去设置的。这种体例安排在很大程度上使得行政诉讼法教科书具备了《行政诉讼法》释义书的功能。概念法学气息的行政诉讼法学教科书大多就只能适用于法学院的课堂教学了,即便如此,对于大学生来说,也难以激发其阅读乃至思考兴趣。在行政诉讼法学方面突出表现出研究方法单一,概念法学、注释法学的风气浓厚的特点。这类教科书远远未能满足提供中国的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的实际运作的描述需要,教材与实践严重脱节,这将严重影响法学教育的质量、法学教育与实践。

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材改革内容

1.推进编著者和编著风格的多元化发展

应松年教授指出:“编写教材的作用就是要树立这个学科学术研究的基本范式与标本,大家能够在一些基本统一的起点上讨论问题,并把这些问题深入。我们可以看到,今天行政法学的专著或专论无论在数量和质量上都在进步,但大家对于很多基本的问题立场和概念还是可以达成一致的,正是这种一致保证我们可以在此基础上更深入研究其他问题,并使得对话成为可能。最后,编写教材还是真正形成学术传统的必须。”②

在介绍国外的理论和教材时,应最大程度地保留其原汁原味,避免编写者的再加工,学习时可以根据个人的理解进行分析解读,避免曲解作者的原意,这有利于法律思想的传播。目前,行政法学界对外国行政法的译介尚显薄弱。如类型上,对外国行政法的翻译多为教科书型的著作,而专题性的论著依然寥寥。在国别上,基本限于英美法德日五国,因而存在明显的盲区。如对俄罗斯等前社会主义国家在转型时期的行政法,仍缺乏了解。在时效上,与国外的最新发展存在明显的“时间差”。国外法学教材似乎更加提倡个人撰写,而不是多人合编。事实上,对于一个学者而言,撰写出一部高质量的教材,是对其教学能力和学术能力的全面检验。只有具有扎实理论功底并了解实际教学需要的学者,才能写好教材。应当鼓励具有深厚造诣的中青年学者独自撰写教材。此外,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法学本科教材还呈现出大同小异的现象,不能满足不同需要。

因此,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材的编写应着重于根本性的东西——包括各种法律概念、基本理论、立法技术、解释方法等。

国家司法考试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育的教育方式,进而影响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材的编写。而进行理论研究,提高学生的学术素养,丰富学生的法学思想,夯实学生的理论功底,这种教学模式对提升法学教育层次具有积极的作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的教学目标也是高等法学教育的目标,即培养对社会有用的法学家,培养具有独立思维能力、判断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的法律人才,而不是培养只会背诵条文的学生。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材的选择上也应当适应这一目标。

2.成为方法论和学派形成的基础阵营

教材的质量是决定教育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它将影响学生的价值观和学术视野,进而对整个社会发展产生或正或负的作用。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材的编写工作中,“法学教材既是作者的知识创新,也是法学工作者前后传递文化上的积累,应特别注意理论创新、知识创新与学术传承之间的关系。然而这些使命的实现,均有赖于教材编写者必须有着明确的目的意识。或者说,如果没有科学的、合理的法学教材编写目的,就难以实现教材所应承担的任务。”③

鉴于现有教材的不足之处,笔者建议结合以下两点做出考虑:教材主要是就学科的基础原理进行清晰的表述,同时也要提高学生对此原理进行综合运用的能力。应提供相应机制激励法学家们把自己的成熟研究内容编写成见解各异的教材,法学的真正繁荣,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一门学科有数种各具特色的教材,便于读者、教学单位根据自己的需求来选择,由此推动相应教材所主张的学说的发展,从而有助于催生出不同的方法论和学派,以真正促成行政法学与刑法、民法比肩的繁荣景象。

与此同时,编写者也必须注意维持行政法学体系逻辑上的融洽与内容上的融贯。行政法学教材的编写如果完成了“从制度、法规的研究转向基础理论的研究”的转变,那么,行政立法超先、行政法理滞后的现状将会得到改变。④在肯定传统主流教科书所确立的知识体系的同时,有针对性地进行相应的补充和删减。在重视法条与理论的同时,行政法学编写者应当关注现实、关注民生,还可以引导读者更为完整、准确地了解中国当下正在运行的行政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将研究与思辨的成果,反映到教材中,以启迪学生,为行政法拓展学科领域,奠定法治行政在理论和实践层面的基础。

3.行政诉讼法部分应注重案例的选用及其创造与改编

近年来,由于诉讼法程序内容较为枯燥乏味,法学教学中很多教师以案例作为引导学生兴趣的教学方式,但在本科教材中直接通过案例来阐述概念、原理的编写方式尚未成为主流,即使教材中包含案例,其所选择的行政案例的范围还比较狭窄。同时,直接使用的案例与要说明的理论之间或多或少存在一些差距,因此,对于选择适用于行政诉讼法教材的案例需要更多的创造性工作。如叶必丰先生所编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和沈岿的《国家赔偿法》,这些教材不追求案例在数量上的巨大,而是重视案例的深入而全面的分析,可视为这类教材的一个成功典范。此外,还可以根据教学需要,适当地改编真实案例,使之符合解释说明原理和概念的需要。

日本著名法学家我妻荣曾说:“不伴随探究实现应有理想的法律学是盲目的,不伴随实际探究法律中心的法律学是空虚的,不伴随法律构成的法律学是无力的。”⑤所以,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材的改革不能一味考虑学生考试就业的需要,更重要的是要具有发展学科和培养学生法学素养的功能,因而,仅仅是对基本概念和法条进行注解的教材无疑会逐步暴露其弱点而被市场所淘汰。

注释

①②应松年.新中国行政法的发展[EB/OL].http://www.calaw.

cn/article/default.asp?id=5736

行政与行政诉讼法学范文篇3

关键词公安院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424文献标识码:ADOI:10.16400/ki.kjdkz.2016.11.044

1警察院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实践教学改革的动力因素

1.1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改革的需要

2014年以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部门研究制定了公安改革的两个重要意见,分别是《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公安招改”后公安院校的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培养模式、课程设置与教学进程、实践教学及考核等都在两个《意见》中有新的体现。建立健全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人民警察招录培养机制,进一步提升公安院校教育培养质量,通过从招生、培养、入警三个环节建立起符合新形势的招录培养体制,调整职能定位和办学重心改革公安教育教学,确保从源头上提升公安队伍整体素质和战斗力水平,努力培养符合公安工作需要的高素质专业人才,这就迫切需要对培养警察职业核心能力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进行改革。

1.2新形势下社会转型中公安行政执法的需要

目前,中国正处于一个社会转型时期,旧的社会关系、价值观和社会秩序受到极大挑战。拜金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被看做是引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价值观念因素。公安机关有义务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传统“两抢一盗”等暴力性、侵财性案件在新的治安形势下持续发生;以案件形式出现的社会矛盾纠纷转到政法机关,也使得涉法涉诉事件急剧增加;例如暴力恐怖活动、爆炸等突发性的公共安全事件、农村的山林土地纠纷等对公安机关执法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警察院校作为培养公安一线执法工作者专门的专门性院校,应当就目前社会转型过程中的问题,联系实践引入执法中代表性的案例转变教学观念,调整教学方案,变换教学方式,培养实战型的未来人民警察。

1.3警察院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教学改革的必要性

行政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政府能否被人们所信任和服从。就像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所说:“管理不善的政府,不论理论上有何说辞,在实践就是个坏政府。”①在世界上每一个法治国家,衡量一个公职人员合理正当执法的标准就是要依法行政,同时这也成为依法治国的指标体系。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在公安院校法学课程设置中占据了非常重要的地位,“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具有独到的功能:第一,传授依法定程序执法的实用技能;第二,可以培养执法者法律责任意识、承担执法责任的能力;第三,树立依法行政行政理念。由此这门课程成为培养公安院校学生基本法律素养的一门重要的基础性课程,本身课程体系繁杂、更新快等特点也不受W生喜欢,课堂讲授法的教学方式容易忽略警察院校学生职业特殊性的、课程的实践效果不理想,实践教学改革迫在眉睫。

2警察院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的教学现状

2.1整体的实践教学体系设计是比较缺乏的

课程本身就很庞杂“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两门课程共同组合而成,在内容上十分纷杂,这也成为中国法律体系中最为庞杂的部门法。警察院校的这门课程的实践教学有以下几大缺点:第一,整体设计缺乏统一性、系统化;第二,实训教材、教学目标、大纲、方法、考核、师资、教学保障等各方面缺乏计划统筹安排;第三,任课教师采取机械的实践教学法,不能从整体上对学生实践能力进行培养,也不能对实践教学的目标进行分步分层次,无法实现预期的实践教学效果。

2.2警察院校特色的实践教学体系没有完全建立

在当前警察院校中,具有特色的课程践教学体系没有完整建立,都是采用生硬的案例教学法、机械的模拟法庭教学法等,这都达不到满意的实践效果。案例教学方式也没有真正意义上实现本身实践教学的要求。模拟法庭在一定程度上也不适用在公安专业学生的实践教学。刑事侦查、行政执法、公共安全服务等工作百分之九十以上招录的警察院校的警察专业毕业生,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显示模拟法庭的实践与今后工作实践脱节,没有达到培养公安业务能力的效果。当然,还有部分警察院校尝试采取“法律诊所式”实践模式。但这一模式是以法学专业学生的意向职业如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为基础的,更适用于普通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而不适合警察院校公安专业学生。②

2.3实践教学在一定程度上与毕业后的实践工作脱节

当前,我国基层警力严重不足,这在一定程度上就要求学生上岗就能马上开展警务业务工作,以减少过渡期。长期以来,全国的公安高校也面临教学与实践脱节的困扰,也有来自各方尤其是自基层警务部门的压力。因此警察院校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学生毕业后的工作保持密切联系。在实践教学中,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岗位实际,有针对性地对学生的实践能力进行培养。现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的实践教学没有专门的、针对性的警察行政法做出而具体的、特别的设计,大都以一般行政法的实践教学为标准,这也导致学生实践能力与毕业后从事的工作脱节。

当然,现在的实践教学也还存在一些其他问题:例如公安院校的法学教育的特殊性对老师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需要教师有丰厚的理论知识,也需要教师有足够的公安实践经验,但公安院校很多新进教师毕业于一般院校,本身缺乏公安实践工作,也导致他们在实践教学方面略显心有余而力不足。又如,因为当前的考核机制的不完善,容易导致学生对实践教学认识不清,重视不够,在实践教学方面放松自己、掉以轻心,不予配合等。

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实践教学改革的完善

3.1结合实用,完善教学内容的

第一,在公安改革的新形势下,各地基层公安机关大多数成为公安专业毕业学生的选择。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公安教学的重点就在对公安实践适应和服务。在新形势下公安专业本课程的教学没必要过多注重理论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而应当掌握基本法学知识下的专业技能的实践和应用,以实现公安专业的人才在实践强于普通政法院校的学生,理论基础的功底也扎实的最终目的。在教学中,与公安业务紧密联系的课程内容多讲、讲深、讲透;暂时用不上的可以留待以后加以补足。第二,当前公安业务中打架斗殴、、、吸毒、轻伤害等是比较常见的警察行政执法的案件,因此在实践中把公安业务与课程的教学教改结合起来,把公安行政执法中经常办理的前面五大类案件进行难重点的梳理,结合行政法律基本知识诸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等内容,深化细化行政执法的程序、行政措施、实体法律的研判、执行、文书的写作与案件卷宗处理等环节,以行政执法的现实为最终目的,使学生听得懂、学得会、记得牢、用得上。第三,强调常用法律法规,精讲行政原理。公安机关是刑事侦查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其职责就在于服务政府工作大局、服从政府领导。作为警察院校的预备警官极可能从事行政综合执法,也有可能从事诸如政治部、监察室,后勤保障等一般行政管理工作,这要求学生需要掌握公务员管理、监察、机构系列、财务法律等行政法律的基本知识,这不意味着在教学中讲所有的理论和法律等问题,没有必要都要讲透。因此,在一线公安工作中最可能用到的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监督等行政法律知识,都要在教学上有所体现、有所涉及。

3.2理论联系实践,完善教学方式

对于应用性很强的法律,要尽可能改变传统的从理论到理论的教学模式,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就是这样的法律,因此采用多种多样的适合的教学方式联系实践以培养合格的应用型预备警官。第一,加强案例教学,突出公安教育的实战性,尽量采取来自基层的公安行政案例,以提高W生对事件的分析处理能力、辨别真伪的能力等。第二,将课堂与工作岗位结合起来,可以利用“双千计划”加强学院老师与基层公安机关的人员流动,轮岗实践、调研实践。聘请一线执法部门中,特别是政工、法制部门的警官作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的教师,这些警官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或者就专门教学内容请这些警官开展专题讲座。让校内的专任教师利用暑假实习或者调研等方式,到公安部门进行业务培训,联系实践丰富教学素材,有利于打造一支公安业务实践与教学科研相结合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培养合格的预备警官。第三,针对公安专业学生毕业后的就业实际,在理论学习的前提下,加大社会实践在教学中所占的比重,提高学生应对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置能力,这种能力在课堂上是无法学来的,只有在社会才能得到更好的锻炼与磨练。因此警察院校公安专业学生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应当走出课堂,依托院局合作,让学生亲临执法办案的第一线,到一线派出所、治安支队等基层单位锻炼,接触当事人,学习整个办案流程,参与到一线执法,并可以算作学生学时学分的依据。

教学内容的改革应当与教学方式的改革相互支撑、相辅相成。教学方式的改革为实现教学内容改革预定的目标提供了支撑,配套的教学方法在设计课程内容中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对于教学方法的采用应当结合具体的内容仔细斟酌,多次筛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实践教学应当结合“警察”的特点,使学生积极主动学习,明白自由、平等、秩序、正义的真正含义,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执法理念,使学生成为一名合格的人民警察,真正为人民服务。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