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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环境治理方法(6篇)

来源:整理 时间:2024-06-27 手机浏览

水环境治理方法篇1

关键词:整体性治理;碎片化;水环境

中图分类号:F323.21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7)15-0019-03

崇阳县地处湖北省的南部,居北纬29°12’~29°41’,东经113°43’~114°21’之间,境内东西最长61公里,南北最宽52公里,总面积1968平方公里。县内有乡镇12个,村民委员会186个,总人口47万人。境内河流达50多条,均属山溪性,呈树杈状分布,主要汇流隽水河,注入长江。境内水库共89座,其中大型水库1座,中型水库4座,小型水库84座。湖北崇阳县水环境是指分布在崇阳县境内的包括农村地区的河流、湖沼、沟渠、池塘、水库等地表水体、土壤水和地下水体的总称。水环境的好坏是衡量居民生活质量高低的重要标准,同时它也深深影响着四季气候的变更以及农业生产。近些年来,崇阳县过度开发矾矿产、河沙等资源,以隽水河为首的水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不仅粮食减产,而且直接威胁着居民的身体健康。

一、崇阳县农村水环境治理碎片化现状分析

碎片化(Fragmentation)的本意是完整的物体被分解成诸多零散的小块,后用来形象地描述我国当前的社会传播语境。在功能分工原则下,组织间碎片化呈现两种类型,即良性碎片化和恶性碎片化。良性碎片化是组织在执行政策时未将其他的组织纳入考虑范围的结果,致使其他组织需为其潜在负面效果埋单,从而增加成本。但这种情况下,组织是无心的,即并不是因为政策目标的不一致,而追求自身利益的结果。恶性碎片化是政治家们力争获得自身领域决策、执行等最大控制权的结果,导致功能组织仅仅满足上层阶级的需求,而这种碎片化是有意的,即组织并不是以公共利益为目标。如今,“碎片化”被广泛运用于社会、政治等领域,在崇阳县农村水环境治理中,碎片化问题十分显著,表现形式各异,我们主要针对治理主体以及治理过程中决策制定、决策执行和决策评估的三个阶段。

(一)治理主体碎片化

治理的首要任务是明确治理主体。在农村水环境治理中,治理主体包含决策制定主体、决策执行主体以及决策评估主体。综观崇阳县已有的农村水环境治理,发现每个阶段的主体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碎片化。

首先,决策制定主体的碎片化主要表现为决策制定主体的单一化。针对农村水环境治理决策的制定,我们可以从横向和纵向两个层面对决策主体进行探讨。从横向政府的职能结构看,崇阳县农村水环境治理决策主体多由环保局或者水利局等单独出台,而多部门联合出台政策比重十分低,不到20%。另外,决策的制定也缺乏与水环境息息相关的乡镇企业代表以及农村居民的积极参与,政府部门往往忽略了他们的利益诉求和应有的话语权。从纵向政府层级结构看,崇阳县农村水环境治理决策多是照搬国家层次出台的政策,地方出台的法律、法规也有,但更新不及时,或者只是对国家层次出台的政策的轻微改动,难以满足治理当地复杂的农村水环境问题的需要。

其次,决策执行主体的碎片化主要表现为决策执行主体的权责模糊化。它由多方面因素促成,一方面,由于决策制定的碎片化,从而导致制定的决策中权责不明确;另一方面,作为执行主体的相关部门各自为政,相互推。崇阳县农村水环境治理决策执行主体主要包含环保部门、水务部门、村镇建设有关部门等多个部门的人员参与,看似数量庞大的人群,却并没有发挥其优越性。如崇阳县沙坪镇隽水河发生的矾污染事件,本应第一时间各个决策执行主体共同商讨对策,以便于尽快解决问题,争取把损失降到最低,但事发之后,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指出责任归属。因此,环保部门与水务部门相互推卸责任,从而使得事态更加严峻。

最后,决策评估主体的碎片化主要体现在决策评估主体的空缺化。我国农村水环境治理在决策制定中,崇阳县农村水环境治理只有小部分具备完整的评估机制,其根源在于评估指标的缺乏。而在决策执行的过程中,几乎所有的决策都缺乏比较明确的监测评估主体,即便决策评估由政府这样的单一主体完成,决策执行中评估责任也不明确。

(二)决策制定碎片化

农村水环境治理决策制定碎片化主要体现在决策信息获取的碎片化和决策议程的碎片化两个方面。

决策信息主要包括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制度信息以及社会利益信息,崇阳县农村水环境治理决策信息的获取主要依赖于国家颁布的相关政策,原因在于这种制度信息获取的成本低、难度小。而社会利益信息要同时考虑客观社会利益信息和主观社会利益信息两个方面,如崇阳县沙坪镇隽水河受到污染事件,客观社会利益信息方面,我们就需要了解该事件涉及的利益主体的范围(排污的乡镇企业法人代表、该镇的管理人员、居住隽水河附近的民众等)、利益归属的领域(从行政职能角度,环保部门、水利部门等)以及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对立、冲突);主观社会利益信息方面,它指的是民众对于自身利益或者政策利益的需求,该事件中表现为居住在隽水河附近的民众希望及时改善水质的需求以及政府能制定相关的法律政策预防污染事件再次发生的需求,当然这种主观的诉求也呈现出两种状态,有公开向行政组织和大众媒体反映的,也有非公开私下表达的。从以上例子不难发现,无论是客观社会利益信息还是主观社会利益信息的获取,都建立在大量的分析和调查的基础之上,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成本、资金成本、人力成本等。因此,决策主体通常偏好于制度信息的收集,而在社会利益信息获取环节多是偷工减料,从而导致决策信息获取的碎片化。

决策议程指的是相关的制度信息和社会利益信息进入行政决策程序,转化、整合成为公共政策的过程。决策议程的展开是建立在制度信息和社会利益信息获取的基础之上的,它要求对这些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只有真实的、合理的、有价值的决策信息才能进入决策议程,但由于决策主体的偏好或信息分析的偏差,可能造成关注对象的偏颇,从而导致决策议程的碎片化。

(三)决策执行碎片化

农村水环境治理决策执行机制的碎片化主要体现在组织资源的碎片化和组织结构的碎片化两个方面。组织资源主要围绕资金和人力两个方面:资金方面,崇阳县农村水环境治理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缺乏相应的筹集机制,如企业、社会公益团体等的捐赠;人力方面,崇阳县农村水环境治理决策执行多由行政部门来主导,民众参与率低,这就造成了决策难以落实。组织结构方面,崇阳县行政部门按职责划分,但由于职责模糊,因此造成管理两极化,要么相互推诿,要么多头管理,从而影响到崇阳县农村水环境治理的高效率。

(四)决策评估碎片化

农村水环境治理决策评估机制的碎片化主要体现在评估条件的碎片化和评估指标的碎片化两个方面。评估条件包括政治制度条件、文化条件以及科学技术条件,制度方面,崇阳县政府尚未建立统一、规范的农村水环境治理评估机制;文化方面,崇阳县目前仍是贫困县,教育条件落后,民众知识水平低下,缺乏评价公共行政活动的能力;科学技术方面,崇阳县部分村镇网络仍未普及,互联网难以发挥其便利优势。正是由于制度、文化以及科学技术条件的不成熟,因而导致崇阳县农村水环境治理评估机制难以建立。评估指标是为决策主体形象评价、决策执行过程评价等建立的指标体系,目前崇阳县农村水环境治理决策评估基本处于空心化状况,缺乏一套完整的、科学的指标体系。

二、崇阳县农村水环境整体性治理的实现路径

整体性治理是对新公共管理进行反思的基础上而产生的一种新的公共管理范式,它以公民的需求为导向,主张利用协调、整合机制,对层级、功能和部门三个维度的碎片化问题进行有机整合。首先,层级整合,它指的是地方、国家、全球治理阶层之间的整合;其次,功能整合,它是从程度上进行区分,包括较少的整合和较多的整合;最后,部门整合,它指的是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整合,从而为公民提供更加高效的服务,实现公共管理的善治。同样,整体性治理理论为崇阳县农村水环境治理的碎片化困境提供了新的研究思路。

(一)构建良好的整体性治理宏观环境

良好的整体性治理宏观环境是实现农村水环境整体性治理的前提,而行政体制、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就是农村水环境治理体制的宏观环境。因此,要实现农村水环境整体性治理,需要同时对这三种体制进行改革。通过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环保职能,优化农村水环境治理的组织结构以及实现水环境治理管理方式的创新,找到经济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突破口;通过对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的水环境治理财政税收体制,保证治理的顺利进行。与此同时,理顺水环境治理中,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如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政府和企业之间及政府与村民之间,既为行政体制改革的成功提供保障,又奠定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物质基础;通过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完善诉求表达机制,使得民众广泛参与水环境治理过程中,为行政体制改革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又为经济体制改革提供坚强的社会支撑。

(二)构建中央与地方政府合作治理机制

在崇阳县农村水环境治理中,协调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就是要明确双方的定位,不可“越权”或者“放任不管”。首先,决策制定环节中制度信息的整合,中央政府要健全与水环境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得治理有法可依。同时,崇阳县地方政府在遵循中央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地方性水环境治理法规,从而为农村水环境整体性治理提供良好的制度保证。其次,决策执行环节中的组织资源的整合,资金投入方面,农村水环境治理关系着民众的身体健康,因此它是重中之重的任务。随着治理难度大的加大以及治理周期的延长,中央政府应在全面分析实情的基础上,增加农村水环境治理财政投入的弹性和灵活度,地方政府要合理使用水环境治理资金,避免浪费。同时,也应该完善募集机制,从而为农村水环境整体性治理提供稳定的资金保证。最后,决策评估环节中评估指标的整合,中央政府需要从宏观层面建立一套完整的考核指标和激励机制,而地方政府需要对农村水环境治理主体、治理过程等方面进行全方位评估,两者之间要相辅相成,从而为农村水环境整体性治理提供有效的评估保证。

(三)构建多部门合作治理机制

构建多部门合作治理机制是农村水环境整体性治理的核心内容。首先,加强各部门的职能整合,崇阳县与农村水环境相关的部门主要有水利局、环保局等,水利局的职能是对水资源保护负责,环保局的职能是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大的分工上是一致的,但两者却存在职能交叉。因此,在农村水环境治理中,两个部门应做到相互协调,共同分工。其次,加各部门之间的机构整合,针对农村水环境治理的碎片化困境,要求崇阳县的水利局和环保局相互合作,专门设置农村水环境治理小组,以便于更加高效地进行农村水环境治理。最后,建立部门之间的合作协调机制,包括激励机制以及责任追究机制等的建立。

(四)构建政府与社会合作治理机制

加大政府与村民以及乡镇企业的整合,构建政府与社会的合作治理机制。首先,目标整合,崇阳县农村水环境整体性治理中,政府的目标要与村民以及乡镇企业的目标一致,即保证崇阳县农村水环境的整体性。其次,在决策制定环节中的主观社会利益信息的整合,对于公开表达的社会利益信息,要建立稳定、顺畅的信息收集机制,对于非公开的,政府应展开主动的社会调查活动,深入民间,全面了解社会大众的利益呼声。最后,建立合作治理平台,充分利用微信、微博,从而实现政府与社会对话的便捷性。

三、结论

本文将整体性治理理论引入农村水环境治理实践中,并设计农村水环境整体性治理的路径选择,旨在抓住目前的有利治理时机,强调树立水环境治理的整体性意识,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整体性治理模式。整体性治理理论作为诞生不久的理论,理论自身还在不断完善,因此整体性治理理论与农村水环境治理的融合性问题将是当前治理中的首要难题。其根本的问题在于,作为农村水环境治理的主体,当前中国政府的组织、管理和人事制度与是整体性治理模式的大部门化设计的不一致。因此,我国原有的治理模式与整体性的治理模式在实际运行中经常会发生冲突。虽然短时期中国如果要完全消除这种管理模式上冲突还不可能,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两者还是可以达成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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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环境治理方法篇2

关键词:跨界环境污染;环境治理;外部性;长江流域;博弈分析;帕累托最优;公地悲剧;纳什均衡

中图分类号:F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2101(2016)05-0096-06

一、引言

1978年以来,中国经济以年增长9%的速度创造了经济“奇迹”的同时,也给环境带来了极大的压力。欧美发达国家近200年工业化进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污染问题在中国短短30多年的工业化过程中集中出现。2012年美国耶鲁大学和哥伦比亚大学科学家联合的全球163个国家和地区的环境绩效排名显示,中国排在第116位;2013年亚洲开发银行和清华大学联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分析》报告显示,中国500个大型城市中只有不到1%的城市达到世界卫生组织空气质量标准[1]。环境问题已成为中国政府关注的重点,党的十提出了“建设美丽中国”和“生态文明建设”等重要发展思路。

由于环境污染所具有的外部性和我国行政区域的划分,使得我国环境恶化程度的加深突出表现在各行政管辖区之间跨界环境纠纷的增加上,如何对跨界环境污染进行有效规制,始终是环境污染治理的一个重要问题。在缺乏有效监管状况下,一些地区会采取“搭便车”的行为将不易监测的环境污染跨界转移出去。大多数地区都有可能采取机会主义方式逃避本应由自己承担的环境污染治理成本,从而将成本外部化,即环境责任规避。这种现象充分揭示了由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所带来的公共事务治理困境。

d’Arge[2]和Rueff[3]较早关注了环境的跨界污染问题,而早期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探讨不同国家之间对跨界水污染、大气污染以及固体废弃物污染等方面的国际合作方案上,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促成合作是研究的核心问题,基本上是围绕跨界环境污染治理博弈展开的[4][5][6][7];LaijunZhao,etal.[8]通过构建包括政府和居民在内的典型的Stackelberg博弈模型,提出了一种考虑流域结构的转移税(ModelofTransferTax,MTT),MTT可用来计算一个地区最佳的污染物转移税率,同时也认为转让税率可作为生态补偿标准,加强区域减排合作,实现整个流域的减排成本最小。国内关于跨界环境污染的研究更多是集中在验证PHH理论,而理论研究主要集中于跨界水污染治理的政策研究方面[9][10];关于如何解决流域跨界环境污染问题,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建立强有力的流域管理机构[11];二是建立合理的水权分配原则和水权交易系统[12];三是采取部分市场化实现水资源配置的“准市场”方案[13]。

笔者采用博弈论分析工具构建跨地区地方政府环境污染治理投资的博弈模型,从理论上分析地方政府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选择与全局利益最大化最优选择的利益冲突;随后以长江的地方政府的环境污染治理博弈为例,对理论分析结论进行经验分析,探讨造成我国环境治理困难的影响因素,最后就此提出政策建议。

三、地方政府跨界污染治理的经验分析――以长江流域为例

跨流域水污染是最典型的跨界环境污染形式,基于长江流域每次发生水污染事故,大抵都要引起区域性的紧张。某种意义上,此类事故也许天生就具备某种“广泛性”和“超越性”。本部分以我国长江流域跨界水污染治理为例对博弈理论分析的结果进行实证分析,以期更客观地分析我国地方政府的跨界环境污染和治理问题。

(一)长江流域水污染概况

长江发源于青藏高原唐古拉山脉主峰、海拔6221米的各拉丹冬雪山西南侧,流经青海、、云南、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浙江、江苏、上海等多个省、市、自治区,在崇明岛以东注入东海,全长6300公里。长江流域的水质状况如表1所示。

通过表1的数据可知,近10年来,全国流域的水质状况逐渐好转,这说明在中央政府一再强调生态环境保护和流域治理的重要性并不断通过立法和出台强制性法规来加大流域治理力度的背景下,中国流域生态环境恶化的状况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整体水质仍为中度污染水平,还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善,有待进一步的治理[15]。长江流域的水质状况好于全国其他流域的水质状况。2004―2010年全流域水质优于Ⅲ类的比例不断上升,但在2011年整个流域的水质出现下降,之后有所上升,到达最好水平,而省域断面的水质状况在2010年之前一直优于全长江流域的水质状况,但在2011年之后,省域断面的水质状况不断下降,远差于前几年的水质水平,2011年省域断面水质优于Ⅲ类的比例仅为78.7%,远低于2010年的95%,这也直接造成了长江全流域的水质优于Ⅲ类的比例为80.9%。

另外,通过表1还可知,在2011年之后,长江流域域断面水质优于Ⅲ类的比例低于全流域水质优于Ⅲ类的比例,这表明长江流域的地方政府更倾向于将重污染企业设置在两地的交界处,将水污染物排污的外部成本转嫁到处于本地区流域下游的地区。其原因是我国的环保体制为属地管理,也就是说环境执法不能跨界,这使得交界处带来的水污染责任难以确定。位于上游的地方政府这样的行为选择,不仅可以将有限的环境治理资金用于其他能够更好的产生经济效益的项目中,还可以通过污染企业的税收以创造更多的GDP和财政收入。

(二)长江流域各省水污染治理状况分析

本文借鉴赵琳等[16]对长江经济带的划分,选取四川、重庆、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浙江、江苏、上海等9个省级地方政府的环境治理状况进行分析。表2显示了9个省级地方政府2010―2012年环境治理投资占GDP的比重和环境治理投资在环境基建和工业污染治理两方面的使用比重。

通过表2可知,长江流域各省的环境治理投资占GDP的比重大部分低于全国水平,各省在创造较高GDP的同时,对环境治理的投资相对不足,而长江流域各省市的环境治理投资更多的是用在了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这是因为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能够改善地区投资环境,争取到更多的经济投资从而带来GDP的增加和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在工业污染治理方面的投入比例则非常低,特别是在2011年和2012年,长江流域各省在城市环境基础设施方面的平均投资比重高于全国水平,而工业污染治理的平均投资比重低于全国水平。

通过对长江流域各省环境治理投资的分析,可以得到有限理性的地方政府的行为选择偏好为:地方政府基于自身效用最大化的选择是不断加大对能够直接带来政绩和投资项目的城市环境基础建设方面的投入,从而提高地区的GDP和财政收入水平。但诸如城市排水投入、园林绿化投入和市容卫生环境投入等城市环境基础建设投入是无法从根本上改善环境质量的。他们对于明显具有正外部性的工业污染治理方面则选择搭便车。也就是说地方政府基于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行为选择无法实现整体效用的最大化,这与本文第三部分博弈分析的结果一致。

除上述原因外,审计署于2009年10月28日的“三河三湖”水污染防治绩效审计调查结果中还列举了三条水污染治理中的不规范情况:一是挪用和虚报多领水污染防治资金5.15亿元;二是少征、挪用和截留污水处理费及排污费36.53亿元;三是水污染防治资产闲置和部分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能力未达到设计要求。由此我们也可以认为在我国其他领域的环境污染治理中同样会存在这三种状况,这又进一步降低了环境治理投入的效率。

通过对长江流域水污染和治理的分析,可以发现我国地方政府在环境污染合作治理的障碍主要有:一是地方保护主义。以GDP为核心的政绩考核制度、地方政府的双重身份和有限理性滋生了地方保护主义,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地方政府在双重身份的权衡中通常会偏向地方利益,使得许多地方政府理所当然的采用行政手段干预环境治理,各种“土政策”“开绿灯”和“行方便”大行其道,几乎不会主动地对地方经济做出巨大“贡献”的污染企业整改或者关停,更有部分地方政府为降低本地区的环境治理投入而将污染转嫁到其他地区,造成更加严重的污染事故。二是跨界环境保护体系权限模糊,无法形成有效的管理。以长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为例,虽然设立了长江流域管理机构,但这些机构基本上无权过问地方政府的行政及经济事务,其主要任务是编制流域水资源的利用规划。在这种格局下,各地区的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治理问题往往无法做到全流域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某些地方政府甚至还会采用一些措施阻挠或者禁止流域管理机构检查其辖区内企业的排污状况,为企业提供特殊保护,纵容其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三是跨界环境污染治理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国的《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地区环境保护负责,但在处理跨界环境污染治理上基本上是无具体的法律法规可依,这致使地方政府在跨界环境污染治理方面相互推脱、争执不断,造成环境监管部门执法中的盲区,导致经常会出现“公对公,一场空”“谁都该管,谁都管不了”的局面。

四、结论与建议

本文通过构建多地区参与的跨界环境污染治理模型对跨界环境污染治理博弈进行了理论讨论,结果表明:跨界环境污染治理中的纳什均衡状态与帕累托最优状态相背离,两者的背离程度随着参与跨界环境污染治理的地区个数增加而增加。并通过对长江流域7省2市的水污染治理博弈的经验分析进一步验证了理论分析的正确性。因此要实现整体环境质量的提高,就需要每个地区能够真诚合作,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要切实承担起环境污染治理责任。

为避免环境治理中出现“囚徒困境”和“公地悲剧”局面,本文建议:

1.建立基于区域分工与合作的跨区生态补偿体系,争取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跨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要将以财政转移支付为主的政府补偿和以民间资本为主的市场补偿方式结合起来,形成“财政转移支付纵横交错,市场补偿穿插其中”的网络式生态补偿体系,以克服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两方面带来的问题。纵向补偿指的是中央财政以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给地方政府提供生态建设专项资金。横向补偿指的是受益区政府或企业向保护区政府或企业支付生态产品的使用费,这里主要是不同区域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市场补偿是指通过生态产品和服务的交易平台,实现受益区企业和保护区企业和居民自由平等交换,包括受益区企业给保护区居民和企业提供资金补偿、技术援助和项目支持等,相应地保护区居民和企业要给受益区提供优质的生态产品和服务,还包括受益区企业向国家缴纳的环境保护税费等。

2.明确跨界环境治理产品的产权归属,引入市场机制。生态环境的外部性和公共产品属性以及现阶段在生态服务价值评估和标准确定方面的限制,造成生态环境效益的经济价值准确评估存在较大的困难。因此,需要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对生态服务进行补偿,但某种程度上政府失灵的存在决定了市场主体参与的必要性。在生态补偿领域适当引入市场机制,利用经济激励手段来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是必然的发展趋势,市场机制的参与有利于建立公平、高效的生态利益共享及责任分担机制。

3.加强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监管。一是改进以GDP为核心的政绩考核体系,明确地方政府的工作目标应是包含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双重任务的最大化社会福利目标,并逐步提高环境保护的考核比重。只有构建包含生态保护的绿色GDP政绩考核体系,将自然资源使用、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破坏指标纳入到政绩考核框架中,才能调节地方政府在经济建设和生态保护之间的选择偏好,增强地方政府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的积极性。二是增进环境治理和监管部门的独立性,成立由国务院副总理负责、环保部统一领导的环境治理与监管机构,剥离当前农业系统、林业系统、国土资源系统掌控的有关环境治理职能,实现一个部门统一管理,自下而上垂直领导,打破属地管理,实现跨界环境执法。三是环境评价引入第三方咨询机构,确保环境评估的客观性和透明度,为地方政府、企业和居民提供相应的技术咨询、项目支持、交易辅导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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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环境治理方法篇3

【关键词】区域生态环境法治化障碍因素解决路径

【中图分类号】D912.6【文献标识码】A

区域生态环境法治化治理,是通过完善区域生态环境治理的法律制度体系,借助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用最严格的法律措施,倒逼区域内生态环境治理质量的全面提升。这不仅关涉着区域发展规划目标的实现程度和完成质量,还直接决定着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生态和谐和民生幸福,更高度契合了十以来国家生态环境法治理念和治理要求,承载着丰富的时代意蕴。因此,如何进一步提高我国区域生态环境法治化治理程度,完善法治化治理路径,具有重大的研究意义。

区域生态环境法治化治理之障碍因素

区域生态环境治理理念滞后。2014年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积极因应了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以生态文明理念为核心,将经济发展优先转变为环境保护优先,新增保障公众健康的立法目。囿于中央新法实施不久,地方立法和修法工作尚未全面展开,区域环境保护实践与国家环境保护基本法的最新要求出现脱节。区域生态环境治理仍以经济增长观念为主导,经济发展优先于环境保护,一些重要的制度如规划环评、生态红线、环境健康监测欠缺,立法内容滞后。实践中区域内各地方政府关于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态度积极,但在制度落实上仍有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不愿意触动本地经济利益。

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区域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缺乏全局性、战略性的法律规定,目前仅有《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中对区域治理简单提及,但区域治理中的组织管理、沟通协调、利益分配、纠纷处理等问题并无配套法律制度安排。另外,区域内各地方政府“九龙治水”、条块分割的环境立法现状也导致法律内容的重复、冲突或遗漏现象较为突出,区域环境治理法律分散凌乱,无法为区域治理提供系统的法律制度支持。

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法治运行机制不完善。由立法机构、执法机构和司法机构共同组成的法治运行机制的健全,是保障和推动区域生态环境法治化治理的前提。目前区域联席会议的召开较为随意,缺乏常规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安排,区域生态环境立法程序不明,实践较少。在执法方面,由于缺乏明确的职责划分和统一的联合执法机构,区域生态环境纠纷执法各自为政,执法资源分散,信息沟通不畅,程序复杂,对区域间的环境污染事故处理和风险防范缺乏全局观念和联合执法措施,环境执法乏力。在司法审判方面,区域内生态环境纠纷的处理缺乏专门性的审判机构,管辖范围与权限、案件的、调解与审判等问题还缺乏成熟的制度安排;区域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机制不完善,司法救济机制不健全,区域内跨行政单位的环境污染诉讼仍面临不少难题。

区域治理中环境质量标准体系和监管制度不统一。由于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的复杂性、重要性和敏感性,区域环境治理手段的专业性、规范性和统一性的要求也较高。虽然中央立法和政策中都有关于区域环境治理统一监管的总体要求,但地方环境治理仍保持着以属地责任为基础的环境治理制度体系,区域治理中缺乏统一的制度安排和环境法律技术标准;各地方政府在生态环境法规、生态环境标准、环境规划、环境监测、风险评估、污染损害鉴定、环境管理及考核等方面的规定差异性较大。这导致区域内企业一体化监管操作困难,区域环境利益难以有效协调,区域法治化治理的制度惰性严重①,各方合作不深入、不稳定,治理出现“碎片化”和“突击性”。

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模式不科学。多年来我国政府在社会事务管理上呈现“一头独大”的特征,市场、非政府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和地位被忽视。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模式同样如此,政府单打独斗和事后监管的特征鲜明②,公众参与不足,企业主动性不够,社会力量发挥不充分。区域环境治理中更是主要依靠政府间的联席会议等行政手段进行,市场主体在环境治理中责任与义务的承担缺乏合理的激励与惩处机制,民间组织和个人力量对生态环境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没有得到应有重视。

区域生态环境治理相关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备。职责不明、监管弱化、违法成本低是影响我国生态环境治理效果的重大瓶颈,而相关责任追究机制的不完备则是共同原因。区域生态环境治理中对各级政府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弱化了各地政府的监管意识,影响环境执法力度;传统的“GDP导向”政绩考核方式也必然滋生地方保护主义,对污染企业袒护或放任。区域内环境违法企业的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主要依赖行政处罚,常见形式为罚款与警告,惩戒力度太小;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较少,即便涉嫌犯罪也很少移交,法律执行效果大打折扣。

区域生态环境法治化治理之基本要求

根据国家关于生态保护和环境法治治理的最新政策精神和立法内容,结合我国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区域生态环境治理的法治化进程中在宏观层面应积极扩展视域,转变立法理念,更新法的价值并调整立法目的,完善治理模式。

转变认识,强化环境保护优先的区域绿色发展理念。十以来,中央提出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确立基于环境承载能力的绿色发展理念,要求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这是我国深刻反思环境与经济、环境与资源、环境与人口关系后的准确定位。区域发展中应当以生态文明和可持续发展为基础,以环境保护优先为指导理念,进行相关的立法设计和制度安排。

以人为本,将保障公众健康确立为区域立法目的并将其制度化。新《环保法》用“保障公众健康”代替“保障人体健康”,表达了对公众健康的深度关切,具有浓厚的人文关怀。区域生态环境立法也应当重新确立法律制度的价值体系,坚持以人为本,从保护公众健康权益出发,对环境与健康问题的内在关联进行细致的考量和规制,并建立具体的保障制度。

顺应政府职能改革趋势,完善协力共治的社会化治理模式。区域生态环境治理除了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之外,还应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和民众的自觉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应当明晰各方权利与义务,强化企业责任承担机制,完善公众事前、事中和事后参与机制,推进环境决策和立法内容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实现多元参与、协力共治的社会化治理模式:政府掌舵、环保部门监管、企业担责、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参与和监督,从而形成提升区域生态环境法治治理质量的合力。

区域生态环境法治化治理之具体路径

目前我国区域生态环境法治化治理应从下列几个方面作为着力点:

健全区域生态环境法制体系。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的有效解决,首要措施是有法可依,有健全、科学的法制体系作为治理依据。积极开展区域生态环境立法。实现区域行政立法联席会议的规范化和制度化,设置区域联席会议办公室,专门负责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事项的沟通和协调,达成立法合作共识,确立立法合作项目的内容、方式及相关规则,协调立法内容中的争议事项,然后由区域内的一个或几个地方政府立法部门来开展具体立法工作;区域内各行政单位法律制度的系统梳理与完善。应按照新环保法的基本要求,积极开展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修改和完善,对区域内各行政单位的生态环境治理制度进行系统化梳理整合,对不协调、矛盾冲突或滞后的内容进行及时修改、清理,为区域协同治理的法治化扫除障碍。

完善区域生态环境执法制度。区域生态环境执法制度的完善,直接关系到区域法治治理的程度和质量,应从执法机构的设置、执法资源的整合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建议国家环境保护部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多个环保分局作为派出机构,作为区域执法专门性协调与督察小组,对区域生态环境执法中的矛盾或冲突进行统一协调处理,对执法过程和质量进行专门监督;实现省级以下区域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痼疾;整合区域内各政府部门的执法资源,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能力建设上整体部署,统一规划;统一执法目标,简化执法程序,完善执法手段,建立形成综合执法机制;健全区域执法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披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环境风险企业社会诚信档案、环境违法者名单等信息;搭建区域环境基础信息平台,并完善信息搜集、信息报告和媒介应对等管理技术,提高执法效率。

健全区域生态环境审判制度。2014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标志着我国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工作的突破性进展。区域生态环境审判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可资借鉴。独立设置专门的区域生态环境审判机构。截止2014年7月15日,全国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环保法庭的有35个,高级法院有9个③,根据目前审判体制和区域内行政单位范围,建议在不跨省设立的区域环境审判组织由省内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分别担任一审和二审法院,具体审判职能由省中院和高院环保法庭来行使;跨省设立的区域环境审判组织直接交给最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其审理为终审。

完善区域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扩大公益诉讼主体资格。除了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公民作为环境权的享有者,当然可以获得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鉴于环境问题的涉众型和公益性,检察机关担任公益诉讼的原告具有充分的正当性。完善公益诉讼审判程序。建立环境公益讼诉受理公告制度,将公益诉讼案件受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明确法院对涉及公益的证据和事实主动取证和委托鉴定职权。建立区域环境公益诉讼基金,主要由区域内各行政单位财政拨款构成,用于支付公益诉讼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调查取证费、鉴定费、勘验费、评估费以及诉讼产生的其他费用。

完善区域生态环境统一监管机制。环境具有流动性和开放性特征,必须突破行政区划限制,实现以区域为单元的一体化控制体系,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如区域环境管理中心作为统一监管机构,制定统一监管措施。

统一区域环境标准。在区域统一环境规划框架下,制定区域环境总量控制制度、统一并完善区域环境规划和区域环境准入标准和质量体系。区域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不得低于对国家、地方已经制定的环境质量标准。

完善区域环境监测合作机制。强化科技,提高区域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监测能力,统一监测技术规范和标准,统一渠道;健全区域环境质量监测定期交流和通报制度;建立区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完善区域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区域生态环境信息的公开共享,是区域合作中建立信任、有效参与、高效治理的前提和基础。区域环境管理中心应建立专门的信息公开查询服务网站和专线电话,公开区域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等信息;区域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区域内市场主体的社会诚信档案及其环境违法信息、违法者名单以及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情况说明和文书公布等。

完善区域生态环境预警应急机制。设立常态化的区域应急和预警管理指挥中心,通过对环境的监测、追踪、量化分析、信息通报预报等,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加强危机应对的协调合作。

强化区域生态环境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应明确政府、企业、经营者、环境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并完善责任承担方式,强化法律责任的严厉性。

完善政府部门政绩考核机制。对环保部门实行严厉的行政问责制度,制定涵盖绿色产业、节能减排、生态保护、污染治理等类别的绿色GDP考核指标体系,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区域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政绩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与其政治前途密切挂钩,形成长效制约机制。

完善区域环境违法企业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责任类型,加大处罚力度。在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外,对情节严重的违法企业增加按日计罚、行政拘留,构成的犯罪,依法移送,追究其刑事责任。建立责令恢复责任制度,实行区域生态环境替代性恢复责任方式。即对于一切有可能恢复原状的生态环境,侵权人在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应当自行或由第三方机构进行替代性恢复,第三方恢复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完善区域生态环境利益衡平机制。经济利益在区域治理上带有内在的驱动性,健全的生态环境利益平衡机制有助于区域内各行政单位的通力合作。

健全区域生态补偿制度。建立健全区域内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矿产资源开发和流域水环境保护生态补偿标准体系;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建立专项补偿基金之外,探索更为灵活可行的补偿措施。

建立区域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作为社会化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市场化的污染补偿模式,能有效改变“企业污染、群众受损、政府买单”的不合理性状况。区域生态环境立法中应确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要求区域内涉重金属企业、石化、化工、制药等高污染风险行业必须购买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对应投保而未投保企业在项目审批核查、专项资金申请和银行信贷等方面以严厉的经济制裁措。同时,应当进一步完善区域生态环境风险第三方评估机制和生态环境污染损害第三方鉴定评估机制。

实证表明,法治手段是治理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安全最为有效的手段。区域生态环境法治化治理过程,是一项庞大而系统的制度、体系和机构的健全和完善过程,任务艰巨,意义深远。

(作者单位:西安工业大学人文学院;本文系陕西省教育厅专项基金项目“‘关中―天水’经济区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路径研究”和西安工业大学校长基金项目“‘关中―天水’经济区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制度研究”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1JK0202、XAGDXJJ025)

【注释】

①余敏江:“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要有新视野”,《中国环境报》,2014年1月23日。

②吕忠梅:“《环境保护法》的前世今生”,《政法论丛》,2014年第5期。

水环境治理方法篇4

水是生命之源泉、生产之要素、生态之基础。推进水环境整治是顺应群众呼声、改善社会民生的必然要求,是优化发展环境、提升城市品位的迫切需要,也是倒逼经济转型、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台州市区地处温黄平原,水资源缺乏,水面率不高。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特别是由于传统产业沿河沿岸分散布局的模式以及城乡管网覆盖的不足,水污染问题日益突出,水安全状况日趋严峻,市区大部分水质呈劣Ⅴ类,基本上出现“有水皆臭,有水皆污”的状况,群众反映十分强烈。对此,台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多次听取汇报并到现场督查。市人大、市政协十分关注,市人大作出关于全面开展水环境整治的决议,市政协提出关于台州南片水资源优化配置的建议案,并组织代表、委员多次对水环境整治工作进行视察。为扭转水环境恶化的状况,2011年9月开始,台州市坚持“科学治水、铁腕治水、工程治水、合力治水”方针,紧紧围绕“保护水环境、保障水资源、遏制水污染、重建水生态”的总体要求,大力实施“铁腕治水大会战”行动,强势推进市区水环境整治工作,聚力打造优美水环境,努力实现三年内消除河水黑臭现象。到目前,市区主河道的水质明显改善,发黑发臭现象逐渐消除,河里开始出现水生动植物,铁腕治水成效明显,得到了群众广泛肯定。

科学谋水,标本兼治促整治

水环境整治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着眼长远,统筹规划,与城市发展、水利建设、景观绿化、人居旅游等充分结合起来,合理推进,力求实效。

坚持系统谋划、规划先行。在认真总结过去整治经验和反复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了“远近结合、截补兼顾、点面联动”治水方针,明确了“分段式、小循环”的治水思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招投标,由国内水利方面的权威院校——河海大学负责编制《台州市区水环境综合整治规划(2012—2022)》,提出到2015年,基本消除水质发黑发臭现象,消除劣Ⅴ类水体,主要河道基本达到水功能区要求;到2022年平原河网水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主要河道力争达到Ⅳ类及以上水质要求。同时,将长远规划与近期目标充分结合,制定了2012—2015年工作计划,着手修编《台州市水资源规划》和《市区排水规划》。

坚持源头管控,标本兼顾。就水治水只能治标,难以治本。水环境整治工作,重点在源头,难点在源头。必须树立固本清源思想,坚持重心上移,关口前移,着力加强源头控制。我们从促进结构优化、产业升级入手,抓好工业污染防治,严格实行空间、总量、项目“三位一体”的环境准入制度,大力推进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等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大重点水污染行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力度,开展重污染行业废水排放达标整治。抓好农业面源污染控制,结合新农村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做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治理、搬迁或关停,引导农业走园区化、规范化、现代化、生态化发展之路。抓好生活污水收集,结合雨污分流工程、从建设初期雨水利用工程入手,确保污水进厂。今年以来,市区完成工业企业废水达标整治129家,治理、关停畜禽养殖场17家,建设生态养殖场(小区)1家,推广测土配方施肥33?郾1万亩,实施农药减量控害10?郾73万亩。同时,完善政策,先后出台了加强市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快生态循环农业发展、加强病害动物及其排泄物无害化处理、加强长潭水库保护补偿机制等系列政策文件,进一步规范管理,保障水环境整治顺利开展。

坚持以点带面、点面结合。一方面,以重要节点为突破口,逐步、逐段治理河道。各县(市、区)每年自选两条以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群众关注度高的河道或河段开展综合整治,通过拓宽、疏浚、截污等,将其打造成亮点工程、样板工程,力求整治一线、截污一片、清淤一段、绿化一带。近年来,先后建成了一批如葭芷泾文化长廊、路桥南官河十里长街一期、黄岩滨江二期等集防洪排涝、生态亲水、休闲娱乐等为一体的多功能河道,改善了城市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今年以来,东官河综合整治项目、青龙浦排涝工程、洪家场浦排涝调蓄工程、栅岭汪排涝工程等进展顺利,15条河道综合整治工程也已启动。另一方面,立足抓水系的整体整治,强化三区联动、市区镇村四级联动,面上推进,提升市区水环境整治总体水平。在路桥区新桥镇开展镇村联动(区域)水环境整治试点,充分调动镇村干部参与水环境整治的积极性。

铁腕治水,多措并举促整治

水环境问题是个老大难问题。水环境整治要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必须有“铁的决心、铁的措施、铁的纪律”,从严监管、从严执法。

重点整治,有序推进。市政府制定年度水环境整治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并对群众反映强烈、人大专题询问会上提出的热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梳理,排出市区水环境整治36个重点工程项目,作为《“铁腕治水大会战”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逐项落实到三区政府、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责任部门。今年开始实施水环境“百项整治工程”,以项目化整治为抓手,确保河道整治建设落实到位。到7月份,108项工程中有70项已进场施工,15项开展前期工作,8项提前完成,共投入整治资金4?郾1亿元。

强化执法,多方联动。市纪委、监察、检察、法院、公安、环保和工商等单位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台州市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的工作意见》,有效解决环境执法力度不强、威慑力不够等问题。开展医化、电镀、铅酸蓄电池、熔炼、固废拆解、造纸、印染和制革等八大行业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顶风作案人员,行政拘留142人,刑事拘留9人。开展环保公安联合执法月行动,查处各类环境违法案件15件,取缔各类非法企业14家,行政拘留27人,有效打击和震慑了水环境违法行为。同时,加强对市区沿河排污口的查处与封堵,重点打击餐饮等服务行业的混接、私接现象。结合“三改一拆”工作,按照“控新”、“减旧”、“常态管理”三大目标,开展涉河“两违”专项整治行动,排查出市区涉河违法建筑23万多平方米,将在今后三年陆续予以拆除。目前已拆除涉河违法建筑9?郾9万平方米。

强化监管,严控污染。组织开展全市河道等级划分工作,强化河道管理,对市区河道实施全天候保洁。加大河道巡查频次,严控周边涉河项目建设,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明查暗访,并把检查结果记录在册,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建立了水污染应急举报查办制度,确保对违法问题跟踪到位、查处到位、整改到位。加强对各区水环境整治成效的监控,完成了三区及台州经济开发区交接断面和主要河道的水质监测点增设工作,目前共设监测点47个,并根据监测结果建立起定期水质通报制度。

工程护水,引疏结合促整治

水环境治理方法篇5

【关键词】环境管理双语教学中英文对照实践操作案例教学

【基金项目】本文得到2011年度同济大学双语教学团队和双语教学课程包教改项目资助。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089(2013)01-0250-01

前言

西方发达国家自上世纪60~70年代以及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的水环境治理实践表明:采取“自扫门前雪”的局部治理模式,既不能达到水环境治理的目标,也难以实现技术和经济的最优化;必须以一个区域的整体或者部分作为水环境治理的对象,综合采取工程、技术、政策法规的环境系统工程模式,才能实现水环境质量的有效改善。我国在这方面的成功案例包括上世纪90年代实施的上海市苏州河水环境综合治理等,也开创了我国在区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方面的研究与工程实践先河。近年来,配合我国流域与区域水环境治理的战略规划,国家实施的“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也明确提出形成城市水污染控制技术体系与城市水环境管理体系两大并行体系,对区域水环境治理与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紧密结合世界上及我国水环境治理与环境保护科技的发展趋势,在同济大学教改项目的支持下,作者结合学术团队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在上海市苏州河综合治理等方面的科研实践,率先开设了以区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为突破点的“环境管理与法规”课程建设,并结合我国大学课程教育中开设双语、全英文教学的实践需求和我国一流高等院校国际化办学的目标,开设了“环境管理与法规”双语课程。结合近年来课程建设的尝试,做如下思考。

一、针对我国的流域及区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具体国情,自行编写英文教学讲义

当前的双语教学中,一种通行的做法是用原版的英文教材,有助于使得学生掌握标准的专业英文表达方式,培养学生的规范化英文写作水平,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了解国外的学科动态。对于一些大学基础课程或者专业基础课程,可以减少教材编写的环节,又能够提高与国际接轨的能力。但是对于环境管理及法规这样的课程,使用原版教材则未必合适。例如,国外的水环境质量标准与我国的标准不同,国外的环境政策法规与我国的相关法规也不同,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的水环境质量总体上明显好于我国的水质状况,水环境治理的技术路线的手段也不尽相同,完全采用国外的教材不能适用于我国的水环境综合治理实践。基于此考虑,作者在双语教学中结合以往的科研成果,尤其是学术团队在国内率先开展的区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研究积累,以科研带动教学,自行编写了以区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为重点的环境管理与法规全英文试用教材,形成了区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的教学体系。全书共分7章,包括区域水环境治理概论、水环境污染源调查与水质评价、水环境数学模型基础理论、水环境容量与总量控制、区域水污染控制规划的编制、水环境决策支持系统和水环境治理政策法规等。虽然在教材的编写花费了大量的时间,但是根据我国水环境治理的具体国情,编写英文教材授课十分必要。对于一些共性的内容,例如,水环境治理规划的基本工具,适当借鉴国外教材中的内容;但是对于一些个性的内容,例如水环境污染源调查、水环境质量综合评价、水环境治理的政策法规等,则完全根据国情自行编写。对于教材中的案例,则主要采用我国水环境治理的相关案例,主要是作者所在学术团队十多年的研究成果积累,这些成果在国内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和推广应用。

二、突出水环境综合治理的工程实际案例与教学理论体系紧密结合,以案例深化基本理论学习

通常意义上,环境管理与法规类的课程被作为一门软科学,给人的印象是理论和概念。作者认为,环境管理与一门硬技术,与环境工程的不同在于,环境管理是系统性、集成性、大尺度的硬技术,也是工程实践出真知的一门科学。这一点在以往的科研工作中深有体会。针对国内外的一些相关材料偏重于理论、概念阐述,缺乏工程实际案例的问题,作者在教材和课堂教学中将工程实际案例与理论教学紧密结合,每一章的教学内容都会介绍一个或者几个案例,深化理论学习;或者直接从案例开始介绍,引申出理论。

三、注重实践操作与理论教学相结合

要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除了加强工程案例的教学,作者还自行编写了一些水环境规划管理的软件,以及提供实际工程的算例,在课堂上通过和学生互动式的计算机操作,培养学生运用工具开展水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的能力。

四、中英文对照,提高学生的英文写作能力

在双语教学中,既要让学生学会说,更重要的还要学生学会如何写,尤其是将中文表达成英文,而这一点通常比英文表达成中文更困难。这既是双语教学的优势之所在,也是作者自编教材的优势之所在。在课堂教学后,作者在课后将相关英文教学内容的中文版发给学生,通过中英文对照的形式,学生还学会了环境管理及水环境综合治理中的中文内容如何以英文的形式准确表达,提高了学生的写作能力,学生普遍反映了体现了双语教学的优势,达到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五、通过出国进修,提高自身双语教学的表达能力

对于双语教学的教师,除了要能够熟练掌握专业外语知识外,还有非常重要的一点是英文口语表达,要发音清晰,语句规范,这也是评价教师双语教学授课水平的重要方面。作者于2009年在学校的选拨资助下,赴美国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分校进行了为期3个月的双语教学法集中培训,收获颇丰,掌握了英文教学的基本技能,为开设双语教学课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水环境治理方法篇6

关键词:城市环境环境污染污染治理环境

Abstract:Environmentalmonitoringisanimportantmeansofenvironmentawareness,environmentassessmentandmasteringenvironmentalquality,andisthepremiseandbasisforenvironmentalcontrol.Urbanenvironmentalcontrolincludesairpollutioncontrol,waterpollutioncontrol,solidwastepollutioncontrolandnoisepollutioncontrol.Fordifferentcharacteristicsofdifferenttypesofpollutionandharmness,differentmeasuresshouldbetaken.Thearticlepresentsthecharacteristicsoftheurbanenvironmentpollution,andanalyzestheurbanenvironmentalmonitoringandcontroltechnologyincontrollingenvironmentalpollution.

Keywords:urbanenvironment;environmentalpollution;pollutioncontrol;environment

中图分类号:X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通常环境监测是运用各种分析、测试手段,对影响环境质量的因素值进行测定,取得反映环境质量或环境污染程度的各项数据的过程。其目的是运用监测数据来表示环境质量受损程度,进而来探讨污染的起因和变化趋势,结合环境治理技术从而更快速、准确地控制和解决环境的核心问题。

一、环境监测和治理技术的发展现状

1、环境监测技术的发展现状

我国的环境监测已初具规模体系基本完善,特别是十一五以来到三级站环境监测站(县级站)的能力建设,无论是环境监测能力、监测管理或是物质基础等方面,都有了质的飞跃。就技术方面而言,也取得了较大的发展。首先,环境监测技术已发展有生物监测、物理监测、遥感、卫星监测等多种监测技术的监测体系。其次,环境监测仪器的生产也达到了一定的水平。

我国的环境监测仪器的生产技术与水平也日益提高,如油份测定仪、电磁波监测仪器等。我国重点开发的仪器主要有空气和废气监测仪器、污染源和环境水质监测仪器与便携式现场应急监测仪器等。此外,我国的环境监测也逐渐向自动连续性的监测系统发展,提高了环境监测的效率。

2、环境治理技术的发展现状

针对于各种不同的污染指标,到目前已经发明产生了相对应的治理新技术、工艺及仪器。清洁的大气环保技术;固体废物处理技术;水净化技术等近年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对于大气治理,各种除尘技术,脱硫、脱氮技术等以及工业废气的净化都取得一定效果;对于污水处理和净化技术也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对于固体废物处理,废物的减量化明显且回收率高。近年来,我国的环境污染治理技术有了较大的发展,人们从仅注意少数几种污染物的单项治理发展到用先进的设备和投术进行综合治理,用物理化学及生物化学方法治理环境污染已取得较明显的效果。

二、城市环境污染的监测

1、环境监测对象

城市环境污染监测主要围绕水质环境监测、大气污染监测、噪音污染监测、生物指标监测。就城市监测技术手段而言主要围绕在实验室通用分析仪器、专用环境监测仪器和便携式现场应急监测仪器等。

2、环境监测技术及应用

环境监测技术在不同的使用条件下有不同的技术方法。

在实验室通用分析仪器中,主要使用一些原子吸收光谱法、紫外一可见分光光度计、红外吸收光谱法、ICP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等。

在专用环境检测时所使用的仪器主要有空气和废气监测仪器、污染源和环境水质在线监测仪器。常用的COD测定仪在测定方法上有滴定法、库仑法、分光光度法等,这些方法均有各自的特点,可以满足不同的需求。氰化物测定仪中,国外已有可以测定不同形态氰化物的仪器。测油仪中,主要以红外法为主,其准确性、可靠性较好。

便携式现场应急监测仪器:体积小、重量轻、分析速度快、操作简便。国外环境常规污染物如CO、NO、COD等的便携式仪器早已成熟,便携式气相色谱(GC)作为现场分析仪器也已使用多年。这些都是应急监测中不可缺少的工具。随着国家十二五规划对环境保护的加强,能力建设投入的加大,监测应用技术和手段必将上一个新的台阶。

自动在线监测系统主要有空气和废气自动监测系统、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噪声自动监测仪器、3S技术等。其简便及其长效的监测平台也必将在我国十二五发展规划发展中有更大的空间发展及应用。3.我国城市环境监测技术存在的问题

我国城市环境监测技术目前尚存在不足之处:首先,监测系统整体能力不强,自动在线监测仪器产品技术含量偏低,无法与国外产品进行竞争。其次,监测技术配套性差,可测项目不多;太精仪器、自动监测系统大多依靠进口。第三,总体技术水平低,缺乏自己的核心技术。最后,在监测分析技术上,一些污染物缺乏一些标准的分析方法,一些监测技术尚不规范,应进一步提高应用监测分析技术。

三、城市环境污染的治理

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治理、废水治理、噪音污染治理以及固体废弃物治理等。

1、城市环境治理技术及应用

大气污染物治理技术主要有颗粒污染物治理技术和气态污染物治理技术。颗粒污染物治理技术包括机械除尘装置、过滤除尘装置、静电除尘装置。气态污染物治理技术包括吸收法、吸附法、催化法、燃烧法、冷凝法、生物法、膜分离法等。

废水处理技术可分为物理法、化学法、物理化学法和生物处理法,生物技术逐渐运用到污水处理上来了,且得到了很好的处理效果。这些方法运用于废水处理的三大类别:分离处理、转化处理和稀释处理。

噪音污染治理包括吸声降噪、隔声降噪、消声降噪、减振降噪。

固体废弃物治理是通过一定的技术处理和分离手段,来改变废弃物的结构和特性,已达到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目的、主要的处理技术包括压实、粉碎、分选、脱水干燥、化学处理、生物转化处理和固化处理。

2、我国城市环境治理技术存在的问题

我国城市环境治理技术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中小城市的环境治理的设备的落后,环境污染处理效率、质量低;关键治理设备还得需要进口,国内没有相关的设备支持;综合治理的能力较薄弱;我国制定的污染指标比较宽松;污泥没有真正达到无害化,没有最终处置的途径;新兴技术(像生物治理技术)的发展比较缓慢;对于废弃物治理的回收再利用率低。这些问题都在技术上限制了实践过程中环境治理的实施与发展。

四、我国城市环境污染监测及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

1、城市环境污染监测技术的发展方向

城市环境污染监测技术发展方向应落着在以下几个方面:大力推广实验室管理系统(LIMS),并加以广泛应用;创建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监测技术体系,组建完善部级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对突发污染事故预警监测系统的研究。另外,在环境污染物的分析项目上,以监测有机污染物为主;在监测分析的精度上,向痕量乃至超痕量分析的方向发展。其次,连续广泛使用自动化和现场快速分析技术,监测分析仪器趋于小型化和复合化,操作简便化。

2、城市环境污染治理技术发展方向

城市环境污染治理技术发展方向应落着在以下几个方面:水环境治理与水生态系统修复技术;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减少烟气污染排放;加大综合治理设备的发展;加大对特殊材料的研发;对新兴技术的研究,像生物治理方面的研究,也是一个重要的方向。

五、结语

我国在环境监测方面还处于发展阶段,很多测试仪器、测试系统及数据分析仪器还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阶段,要大力推进环境测试技术的发展,鼓励测试仪器及系统的研发,并在制度和管理上完善我国环境测试技术的落实和基本普及。对于城市环境的治理技术,也要大力发展配套设备的研制和完善,发展新兴污染处理技术和处理方法,同时将治理放在污染之前,做好预防,防患未然。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