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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申请书(6篇)

来源:其他 时间:2024-05-22 手机浏览

临时用地申请书篇1

[关键词]输血安全;输血申请单;输血指征;持续改进

[中图分类号]R457.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3-7210(2011)11(b)-157-02

Currentstatusandimprovementofthecompletionofbloodtransfusionapplicationforminprimaryhospitals

JIANGLiang,ZHONGFengchao,MAIXianchang

DepartmentofBloodTransfusion,ShundeDistrictLongjiangHospitalinFoshanCity,GuangdongProvince,Foshan528318,China

[Abstract]Objective:Toenhancethesafetyawareness,improveapplicationquality,andensurebloodsafetybyanalyzingandsummarizingtheproblemexistedinthefillingoutofthebloodtransfusionapplicationform.Methods:1097bloodtransfusionformswereanalyzedandtheproblemswereclassifiedandcorrectedinpractice.Results:Thepassrateofbloodtransfusionformswerelowerbeforestrengtheningthereviewoftheforms,butitwasimprovedafterstrengtheningthereviewoftheforms.Conclusion:Bloodtransfusionisacomplexandpainstakingwork,thusmedicalstaffsneedtostrictlyfollowtherelevantlawsandregulationsandtakepreventivemeasurestoensurebloodsafety.Clinicalbloodusingintheprimaryhospitalsneedstobefurtherstandardized.

[Keywords]Bloodsafety;Transfusionapplicationform;Transfusionindications;Continuousimprovement

随着医学学科和临床实践的不断发展,输血学已经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与相关的生物学、基础医学以及临床学科交融渗透,不断拓展,临床输血已成为在诊疗中不可替代的一种治疗手段;同时,医院输血学科建设与管理的好坏,不仅直接影响着临床医学的发展、医院整体医疗工作,更与患者的安危、医院的医疗质量等密切相关。因此,保证临床科学、安全、合理、有效用血既是输血学科建设的持续发展方向,也是学科建设的目的所在。虽然现今科技的进步和实践的发展使临床输血更加安全和有效,但任何治疗手段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为尽可能地保障临床用血安全、科学、合理、有效,国家及相关行业制订了大量相关法律规范,以达到规范临床用血、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和输血学科健康持续发展的目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这些标准和规范的框架内,做了大量切实有效的工作,但由于各种原因在临床用血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1],尤其是处于最基层的卫生机构,这些问题和矛盾还比较突出:目前基层医院输血科(血库)普遍隶属于检验科管理,工作人员数量欠缺与结构不合理,专业人才缺乏,制度与规范不齐备,执行力度欠缺,临床输血理念滞后,各项临床输血相关诊疗程序在操作过程中细节粗糙不规范,用血指征控制不严格,滥用血、不合理用血,整个临床用血系统缺乏系统化的培训与考核体系,缺乏临床合理用血的长效监督机制,信息化建设程度不高,与临床、供血方缺乏行之有效的沟通机制,尚未建立供血方、输血科与临床用血一体化的质量管理体系等一系列问题[2]。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对本院2010年9月~2011年8月间的输血申请单填写质量进行整理与分析,以达到查明弱项,加强监管,促进临床用血科学、安全、合理、有效的目的。

1材料与方法

汇总我院2010年9月~2011年8月共计1097份输血申请单,由于2010年9月之前我院尚无专门人员对输血科工作进行管理,将1097份输血申请单的书写情况分为两个阶段分析:第一阶段为2010年9月,第二阶段为2010年10月~2011年8月。全部申请单参照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和我院《输血工作规范》,对其监管前后的填写质量进行统计并分析。

2结果

将1097份输血申请单的书写情况分为两个阶段分析,结果显示,第一阶段共计86份申请单,第二阶段共计1011份申请单。各月份申请单书写质量分析,见表1;另对两个阶段不合格申请单书写存在的问题归纳分析并分类,结果见表2。由所分析数据得出,专人管理以前的2010年9月,申请单填写质量极差,在统计的该月共86份申请单中,合格或基本合格的仅13份,另外73份申请单均存在较为严重的填写审批缺陷,不合格率达到84.9%,给临床输血工作造成隐患;加强管理后的2010年10月~2011年8月,申请单填写质量明显改观并将持续好转。

3讨论

3.1输血申请单书写的重要性

为确保输血安全,避免医患纠纷,维护医患双方权益,卫生部制订并在全国范围内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3]。虽然现今科技的进步和实践的发展使临床输血更加安全和有效,但任何治疗手段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由于当前科技水平的限制,输血仍有某些不能预测或防止的输血反应和输血传染病,为了预防和控制输血后的疾病传播,《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已将输血前传染性指标作为必查项目。作为患者输血前相关传染病检查项目,有完整的资料是十分必要的,是引起法律纠纷的举证依据[4],这对于保障患者安全和医务人员自身执业的安全都是必要的。同时,申请单的规范完整填写,不但是体现医务工作者对自身行业的遵从与敬畏,更会对保障输血安全,提高输血工作效率,体现对患者的关怀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意义。

3.2书写不规范的原因探讨

从不规范填写的输血申请单分析填写不规范的主要原因为:部分医务人员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对一些医疗文书的法律作用认识不足;由于历史沿革等客观情况,部分基层医院在对于输血的观念上停滞不前,输血业务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对各项原始输血记录文书在法律纠纷中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未能有效对照《临床输血技术规范》进行临床用血,对规范填写输血申请单等相关文书的重要性认识不够[5];某些医院输血管理委员会、输血科(血库)对临床用血监督管理力度不够,执行力欠缺,上行下效,造成部份临床医师对输血工作重视不够,责任心不强,对输血指征掌握不严。

3.3如何改进申请单书写质量

对于临床输血工作的规范,国家和行业已制订了较为完备的法律规章制度,在临床实践中,尤其是在基层医院的用血实践中,笔者认为首先应完成参与用血的医务人员及管理人员观念升级和理念转变,再谈技术及流程的完善。制度需要严格执行,执行需要领导支持,运作需要各科室协调。为了减少和避免因输血申请单填写不规范或用血不合理而引起的医疗纠纷的发生,首先,各级基层医院应继续加大对输血科的投入和关注,从硬件与软件如人力、用房、设备、信息化等方面保证临床用血的及时安全有效;其次,加大教育学习力度,规范各类技术操作,具体以各项法律、规范为准,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第三,严格监管与指导,强力预防和纠正输血相关不良职业行为;第四,输血科和临床科室需要对输血疗效进行考核,输血科积极回访,临床科室及时反馈,真正起到互相促进的效果;第五,各级医院各专业医务人员积极跟进输血学科新发展、新进展和新技术,并积极实践应用,切实起到促进学科和全院发展的作用。

输血工作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工作,广大医务人员需严格遵循并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提高医疗道德水准及医疗安全意识,防患于未然,才能确保用血安全。为达到上述目的,基层医院临床用血各环节有待进一步规范,而在此过程中,输血科任重道远。

临床输血工作意义深远,责任重大,尚有许多问题摆在各类参与输血工作的医务工作者及研究人员面前需要克服,因此还需其进一步做好各方面实际管理及应用工作,确保临床用血的科学、安全、合理、有效。

[参考文献]

[1]曹龙宇,苏长兰,李美慧,等.医院输血安全管理现状分析与对策[J].现代生物医学进展,2009,9(15):2892-2894.

[2]乐爱平,李建林.注重内涵,加快输血学科建设[J].实验与检验医学,2009,27(6):655-656.

[3]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S].卫医发:[2000]184.

[4]郑英,李洪波,赫福才.临床输血病案文书记录质量调查[J].中国输血杂志,2007,20(6):521.

临时用地申请书篇2

>>中国企业的PCT申请策略及在国际阶段的修改通信领域PCT申请的补充检索策略研究中国2012年PCT国际专利申请现状研究以实例量化分析PCT申请对申请人的好处中国跨国企业申请国际专利的策略浅谈PCT专利申请中药品通用名称与化合物名称的翻译PCT申请进入中国优先权日逾期的特殊情形通过PCT途径寻求美国专利保护的策略检索早期确认计划新规:EP申请人和PCT申请人在缺乏专利单一性时的新救济国际收支数据对外公布的实证调查及应用研究PCT国际专利申请、技术缺口及对策研究申请苏格兰国际奖学金PCT对ICU内院内感染预测价值及缩短抗生素疗程的作用重症肺炎患者血清PCT、sTREM—1及乳酸测定的临床应用价值血清PCT、sTREM1及乳酸测定在重症肺炎中的临床意义PCT及CRP在社区获得性肺炎中的临床价值研究血清hs―CRP及PCT监测在新生儿重症感染的临床意义补肺丸对急性期哮喘患者疗效及血清PCT、CRP的影响血清PCT及CRP在重症肺炎中的临床价值分析婴幼儿重症肺炎血PCT及乳酸监测的临床意义常见问题解答当前所在位置:网站获得。

国际公布的效力与意义

PCT申请的国际公布使申请人在适用的指定国对发明获得临时保护的权利,即在获准专利后,申请人可就专利申请自公布到授权这段时间要求任何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对于这种临时保护的给予,有的国家可能规定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例如以提交译文为准(部分国家只需提交权利要求的译文),以指定局收到根据PCT公布的国际申请的副本为准,在提前公布时以18个月期限届满为准。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4条规定,“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由国际局以中文进行国际公布的,自国际公布日起适用专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有关临时保护的规定);由国际局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进行国际公布的,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布之日起适用专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PCT申请一经公布,即自公布之日起成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并被包括在细则34条所规定的“PCT最低限度文献”之中。由于PCT缔约国的覆盖面很大(至2013年5月3日止有147个缔约国),PCT申请量也很大(2012年约194400件),而且其中包括许多优秀的发明,因此已公布的PCT申请是人们进行检索以了解技术发展和专利申请趋势的重要依据。

近年来,随着PCT体系的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PCT体系的影响日趋扩大,PCT申请的国际公布也越来越为申请人起到了宣传广告的作用。人们在开发产品前常会做专利检索,在调查市场前也常会做专利检索,而在做这种检索时都会难以避免地查阅许多已公布的PCT申请。WIPO每周公布PCT申请的电子本,其中包含可根据申请人名称、国际专利分类(IPC)、公告号、申请号进行查阅的索引。一个公司的PCT申请量,目前常被人们用来与该公司的产品技术甚或产品质量挂钩。2008年,华为公司以1737件PCT申请跃居PCT申请量世界第一,2011年和2012年,中兴通讯分别以2826件和3906件PCT申请连续两年超越松下电器公司而夺冠天下,消息传遍全球,华为和中兴做了有钱难买的最好广告。

对于希望转让或许可(包括交叉许可)专利的企业或个人来说,PCT申请的国际公布起到了告示的作用,而且自2012年1月1日起申请人还可将许可愿望公布在WIPO的PATENTSCOPE网站上,并可通过表格(PCT/IB/382)或函件说明愿意在什么缔约国进行许可,使用费的比例是多少,是否有最低使用费标准。

提前PCT申请的国际公布

申请人如果需要,可以根据条约21(2)(b)和细则48.4(a)要求国际局对PCT申请提前进行国际公布。这种提前公布可在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届满前的任何时候进行。如果届时国际检索报告已经作出,提前公布并不另外收费;如果检索报告尚未作出,申请人则需为提前公布向国际局缴纳特别公布费(根据现行《PCT行政规程》113条为200瑞士法郎)。

要求提前公布的一个原因可能是为了在适用的国家对估计能获得的专利提早取得临时保护的时间。技术的迅速发展常使竞争者的发明难免在很窄的胡同里碰撞冲突,更不必说不同程度的蓄意仿冒,为此申请人若能让PCT申请提前公布并提早获得临时保护,对于保护自己的发明专利及商业利益有时候无疑是必要的。

有人为了提早进入PCT国家阶段而考虑要求提前公布PCT申请。实际上,PCT申请提早进入国家阶段与PCT申请是否已被公布并无强制性的联系,也就是说,根据条约23(2)和40(2),尚未作国际公布的PCT申请经申请人明确要求也同样可以提早进入国家阶段。申请人让PCT申请在有关国家提早进入国家阶段,常常是出于各方面的原因,诸如竞争者活动频繁、产品季节性强、产品淘汰周期快、技术和商业合作的需要、抢占市场的迫切性等等。这些原因常常与尽早获得专利的临时保护有或多或少的关系,从这个角度考虑,提前公布PCT申请对有些急于提早进入PCT国家阶段的申请人来说可能会有战略和实际上的好处。虽然从法律上讲,在未作国际公布的情况下可以明确要求提早进入国家阶段,但指定局何时对申请进行处理仍然取决于有关指定局,实际上有一些指定局在PCT申请被国际公布之前不大可能对申请进行处理。另外,比较理想的是提前公布时或进入国家阶段时已有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这样既可在适用时利用PCT高速公路(PCT-PPH)(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或国际初步审查报告是在国家阶段利用PCT-PPH的基础),也便于有关国家局对专利申请的审批。已公布的PCT申请的副本由国际局传送给指定局(除非指定局已明确表示放弃),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通常也由国际局以“国际检索单位的有关专利性的国际初步报告”(IPRP第I章)的形式传送给指定局。

避免PCT申请的国际公布

有时候,申请人在提出PCT申请后因某些原因转而觉得申请内容不应该被公布,碰到这种情况,唯一的办法是撤回PCT申请。

撤回PCT申请必须在国际公布的技术准备工作完成之前提出,这通常是在实际公布的15个历日之前。国际局在每个星期四公布PCT申请。倘若某个星期四属于国际局不开门办公的日子,或者在这15天之中穿插了若干正式的假日,技术准备工作所需时间就有可能超过15天。如果申请人提出撤回PCT申请的时间已过通常的15天,但国际局的技术准备工作因上述原因还尚未完成,那么仍然可以撤回PCT申请。当然,作为申请人应力争确保在正常的期限内提出,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另外还应注意,提出撤回PCT申请,应该是有条件性的,即以国际局及时收到撤回要求为前提,否则PCT申请不应被撤回。

撤回PCT申请的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建议使用PCT/IB/372表格。撤回PCT申请,在第I章程序中可以向受理局或者国际局提出,在第II章程序中可以向受理局、国际局或者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提出。如果时间紧急,或为了避免因为文件周转可能出现问题,这种撤回PCT申请的通知最好直接向国际局提出。为了确保国际局能尽早收到撤回通知,申请人还可以通过ePCT体系在线向国际局提出撤回PCT申请的要求,这可立即并自动在PCT申请的电子档案中予以通知;如果通过函件或传真提交,国际局在收到后还需人工处理,以便在国际局的电子处理系统中输入适当的数据,而这有可能占去紧急情况下的有限时间。为了使用ePCT体系,使用者必须开立一个WIPO使用者帐户,这可通过登录网址(https://pct.wipo.int/ePCT)并按简单指示操作即可快捷开户。

撤回PCT申请需要所有申请人或其人或共同代表的签字。如果缺失任何签字,国际局会通知申请人在合理时间内补正。通过ePCT体系的私人服务,申请人可以查阅国际局档案中的文件,确定请求书中的签字状况以及国际局是否已收到所需的委托书。在没有把握时,可为保险起见而在通知撤回PCT申请时提交一份委托书。

有人简单地认为,只要不向受理局缴纳有关费用,PCT申请便被自动撤回了。这从理论上讲并不错,但就避免PCT申请的国际公布而言,这样操作会有较大风险,因为受理局在向申请人发出缴费通知后,有可能对后续事情未能及时跟进,包括未能及时通知国际局申请已被视为撤回,或者虽已通知国际局申请已被视为撤回,但该通知未能在阻止公布之前到达国际局。这种事情可能并已经发生,申请人需要注意。

PCT申请若被及时而有效地撤回,对该申请将不作国际公布,该申请也将不再有效。

延迟PCT申请的国际公布

为了延迟PCT申请的国际公布,申请人可以撤回(最先的)优先权要求,从而导致有关时限的重新计算,尤其是进入国家阶段的时限的重新计算,也就是说进入国家阶段的时限最多约可推迟12个月,而这可能正是申请人要求延迟国际公布的最重要的原因。

申请人希望推迟进入国家阶段,常常是出于多方面的原因,诸如对自己发明的技术和商业价值还需进一步分析,对有关国家的市场及发展趋势还需进一步了解,对竞争者的活动和计划还需进一步观察,对自己的预算及安排还需进一步考虑等等。在全球化环境下,涉及专利战略的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这使个别申请人在原本不短的30个月时间之外又去设法寻找更多的时间,PCT体系在这方面同样给申请人提供了便利。

当然,撤回优先权要求存在申请日被人占先的风险,这点申请人无疑应该知道,所以在决定撤回优先权要求时应该审慎权衡利弊。

撤回优先权要求以延迟PCT申请的国际公布,与撤回PCT申请以避免PCT申请的国际公布在要求上类似,即在第I章程序中须以书面形式向国际局或受理局提出(建议使用PCT/IB/372表格),在第II章程序中向国际局、受理局或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提出,由所有申请人签字或由指定的共同人或共同代表为其签字,撤回通知在国际公布的技术准备完成之前到达国际局。同样,撤回优先权要求以延迟国际公布也应当有条件性,即以国际局及时收到要求从而可以延迟国际公布为前提。

临时用地申请书篇3

第二条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制度,是指政府对由于临时性、突发性等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较大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和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临时救助制度遵循及时、高效、公开、公正原则,侧重于临时性、救急性和补充性。

第四条县民政局是临时救助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临时救助政策的制定、救助对象的审核审批、救助资金的管理发放及其他日常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落实临时救助所需资金,并进行绩效评价,县审计、财政、监察局负责对临时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管理使用进行审计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范围负责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具有本县常住户籍的城乡困难居民家庭,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

(二)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县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六条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遭遇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的救助,依照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处理。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自杀、自伤、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三)有赡(扶、抚)养能力的义务人未依法履行赡(扶、抚)养义务的。

(四)参与或从事政策和法律明令禁止的活动的,或受到处罚导致生活困难的。

(五)不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或无理取闹、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八条临时救助实行分类分档救助,具体办法和救助限额由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临时救助原则上不重复,同一家庭一年只救助一次。特殊情况,由乡镇、街道民政办报县民政局,再由县民政局报县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审核审批后可给予二次临时救助。

第十条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通过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县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样表附后),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低保证或低收入核定证明、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致困原因证明等;

4.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核实、群众评议等工作,将申报材料报乡镇、街道民政办审核。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不予救助的理由。

(三)乡镇、街道民政办在接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上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将申报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不予救助的理由。

县民政局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复核、审批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签出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不予救助的理由。

(四)审批结果在申请对象所在村(社区)张榜公示3天,接受群众监督。

(五)对张榜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审批机关在公示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或直接向申请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特别情况下审批机关可以即时向对象发放现金。

公示有异议的,由乡镇、街道民政办补充调查。

县民政局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机关直接发放小额临时救济金。小额临时救济金的具体标准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一条临时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县民政局设立临时救助资金发放专户,用于办理临时救助资金的核拨和支付等业务,并同时建立临时救助资金发放台账。

第十二条县民政局应建立临时救助对象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工作档案。

临时用地申请书篇4

关键词:临时措施;仲裁前程序;紧急仲裁员

中图分类号:D99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6)11-0088-03

所谓仲裁中的临时措施一般指的是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发出以保全财产或证据为目的的临时措施指令,以向申请方提供临时救济。{1}在仲裁程序中引入临时措施,授予仲裁庭临时措施权已然成为仲裁机制的普遍做法。{2}

尽管仲裁庭拥有临时救济措施的权力得到了普遍认可,但这也包含着一个特定的前提,即只有等待仲裁庭成立后,申请人才可以申请临时保全措施,这有可能无法满足当事人迫切希望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现实要求。实践中,仲裁庭的组成往往需要花费数周甚至数月的时间,而在这一时段内,可能会出现某些特殊的情形,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会对当事人造成很大的损失或是会影响到未来仲裁裁决的顺利实现,但由于仲裁庭尚未组成,当事人只能向法院提出申请。这显然与当初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意愿相悖。当事人能否请求仲裁机构在仲裁庭成立前紧急临时措施这一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近些年来,通过修订仲裁规则的方式,多家仲裁机构都在试图探索仲裁庭组成前由仲裁机构临时措施的程序设置,以应对当事人的临时救济措施需求。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作为目前国际上最重要的和最有影响力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之一,也在这方面做出了尝试。

一、ICC规则中仲裁庭组成前的紧急措施规定

ICC是通过在仲裁规则中增加紧急仲裁员规则来应对这一问题的。2012年新修订的ICC规则增加了第29条“紧急仲裁员”的规定,按照这条规定,一方当事人需要不待组成仲裁庭而采取紧急临时或保全措施(“紧急措施”)的,可根据附件五中列明的紧急仲裁员规则,请求采取该等措施。结合附件五《紧急仲裁员规则》的内容,这一程序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交的时间。当事人向秘书处提出紧急措施申请的时间被限定为在仲裁庭组成之前,而且不以当事人已经或同时提交仲裁申请书为前提。规则规定,“不论申请人是否已提交仲裁申请书,只要秘书处在根据第16条将案卷移交仲裁庭之前收到该请求,就应予以受理。”第16条的规定指的是秘书处应在仲裁庭组成后立即将案卷移交仲裁庭。

2.紧急措施申请书的要求。该请求书应包含以下内容:{1}各方当事人名称全称、基本情况、地址和其他详细的联系信息;{2}代表请求人的任何人士的名称全称、地址或其他详细的联系信息;{3}说明导致提出请求的相关情形以及已经或即将诉诸仲裁的基础争议;{4}列明所请求采取的紧急措施;{5}说明请求人需要不待组成仲裁庭而采取紧急临时措施或保全措施的原因;{6}列明任何有关协议,特别是仲裁协议;{7}列明有关仲裁地、适用的法律规则和仲裁语言的任何协议;{8}提供已经支付本附件第7条第(1)款中所述款项的付款证明;{9}紧急仲裁员程序的任何当事人在请求书提交之前已经向秘书处提交的有关基础争议的任何仲裁申请书和其他提交文件。{3}

3.申请的审查。由仲裁院院长审查紧急措施申请书,以决定是否开始紧急仲裁员程序。包括对当事人身份及是否存在紧急仲裁员规则不适用情形的审查。{4}是否具备“紧急性”也是审查的重要因素。

4.具体程序。{1}紧急仲裁员的委任,院长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通常在秘书处收到请求书起两日内,任命紧急仲裁员。{2}案卷移交,一旦紧急仲裁员得以任命,秘书处应立即通知当事人,并应将案卷移交给紧急仲裁员。{3}制定程序时间表,紧急仲裁员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通常在案卷按照本附件第2条第(3)款移交给紧急仲裁员起两日内,制定一份紧急仲裁员程序的程序时间表。{4}作出裁令,紧急仲裁员应当在案卷移交给紧急仲裁员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令。

5.紧急措施申请程序仍适用仲裁员的回避制度。

6.不支持单方临时措施。单方临时措施是指在收到紧急仲裁申请后不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即采取的措施,因其出其不意且比较迅捷,往往能达到较好的效果。ICC规则规定紧急仲裁员在任何情形下均应公平和中立行事,确保各当事人均有合理的陈述机会。可以推定紧急仲裁员没有采取单方措施的权力。

二、ICC紧急措施的初步实践

在2012年ICC国际仲裁院所受理的仲裁申请为759件,申请紧急仲裁员程序的案件仅为2例。在其中一例案件中,国际仲裁院在1天之内就委任了紧急仲裁员。在另外一例案件中,国际仲裁院院长根据仲裁规则29条第6项关于不予适用紧急仲裁员规则的情形,认定当事人的紧急仲裁申请不符合条件,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5}

在2013年ICC国际仲裁院所受理的仲裁申请为767件,申请紧急仲裁员程序的案件为6例。其中2项申请得到了支持。在其他4项申请中,其中2项申请由于所涉仲裁协议签订于新版仲裁规则生效之前而不予受理,另外2项申请由于缺乏“紧急性”而被驳回。{6}

在2014年ICC国际仲裁院所受理的仲裁申请为791件,申请紧急仲裁员程序的案件为6例。

在2015年ICC国际仲裁院所受理的仲裁申请为801件,申请紧急仲裁员程序的案件为10例。

从上述统计数据可以看出,从2012年新规则实施以来,虽然绝对数量不多,但紧急措施的申请呈现出逐年增加的趋势。也出现了当事人的申请得到支持的案例,这些案例也都体现了紧急措施程序非常紧凑的时效性。

三、ICC紧急措施规定的积极意义

就ICC紧急措施的设置来看,结合国际商界的实际需求,与其他国际仲裁机构的类似规则相比,该规则具有相当的积极意义。

(一)较少的前提条件和紧凑的时间安排

仲裁庭组成前的临时救济措施的提出是否必须以已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为前提这是一个被广泛讨论的问题,各仲裁机构的规定亦有不同。比如,ICDR{7}规则和SIAC{8}规则均要求当事人在提交仲裁通知书的同时,或者在提交仲裁通知之后、仲裁庭组成之前,才可以提交紧急救济书面申请。ICC规则则不以提交仲裁申请书为申请紧急措施的前提,为当事人申请紧急措施提供更便利的条件。

ICC规则中有关期间的规定均考虑到紧急临时救济措施的急迫性,设置了较短的期间。如院长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通常在秘书处收到请求书起两日内,任命紧急仲裁员;一旦紧急仲裁员得以任命,秘书处应立即通知当事人,并应将案卷移交给紧急仲裁员;紧急仲裁员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通常在案卷移交给紧急仲裁员起两日内,制定一份紧急仲裁员程序的程序时间表;等等,这些硬性的期间规定能够最大程度地确保仲裁前临时救济措施的时效性。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多数仲裁机构的规则中对紧急仲裁员在接受指定后何时作出裁决未予明确规定,而ICC规则明确规定紧急仲裁员应当在接受案卷移交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令。这一时限相较其他规则的规定具有明确的指导和可预期性,更加体现出紧急仲裁员程序的特殊性。

此外,在期间的规定上,如SAIC规则、ICDR规则等在具体程序的规定中使用的都是营业日(businessday)的概念,但ICC规则使用的是“日”的规定。这样的规定可以避免因为受到法定假日的影响而使营业日的标准会变得不确定,从而尽可能避免程序的拖沓。

(二)确保紧急措施程序的透明度

规定了紧急仲裁员的回避制度以及作出紧急措施裁令的工作程序要求。规则规定,“紧急仲裁员应考虑请求书的性质和紧迫性,采用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有关程序。在任何情形下,紧急仲裁员均应公平和中立行事,确保各当事人均有合理的陈述机会。”

(三)对紧急措施裁令的救济

鉴于紧急措施的急迫性和规则所确定期间的短暂性,紧急仲裁员所作出的裁令的正确性很难在所有案件中都得到保证,故而ICC规则实际上也为紧急措施裁令本身设计了救济手段,“对于紧急仲裁员裁令中认定的任何问题、事宜或争议,该裁令对仲裁庭不具有约束力。仲裁庭可以修改、终止或撤销紧急仲裁员所作出的裁令或对裁令的任何修改”。

四、ICC紧急措施规定存在的问题

通过设置紧急仲裁员紧急措施裁令这一特殊的前置程序,为之前仅能选择到法院要求诉前临时救济措施的当事人提供了选择的余地,当事人可以根据个人的意愿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这符合当事人的现实需求,也被普遍认为可能是国际商事仲裁未来的发展趋势。但在目前,这仅仅是探索性的尝试,距离成为成熟的规则还有不少问题需要解决。

(一)“紧急”的判断标准

在仲裁院院长审查当事人提交的紧急措施申请书时,其情形是否“紧急”是判断是否同意该申请的重要因素,如在ICC2013年收到的6项申请中,其中的2项申请就由于缺乏“紧急性”而被驳回。但ICC规则中并未对何为“紧急”规定判断标准,完全交由仲裁院院长自由裁量,这显然增加了申请的不确定性。

在其他规定了类似紧急措施的仲裁规则中,多数仲裁规则都没有规定“紧急救济”的判断标准。只有ACICA{9}规则第28条第2款对此作了规定,即申请人申请紧急仲裁员时须满足3项条件:第一,不采取临时保全措施将使申请人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第二,不采取临时保全措施时申请人的损失,将远远大于采取该措施对其他当事人的损害;第三,申请人获得胜诉的仲裁裁决的可能性很大。这一明确的判断标准,值得借鉴。

(二)紧急仲裁员的委任方式

考虑到这一程序的急迫性,各仲裁规则均规定这类仲裁员的产生方式为“指定”,ICC亦是如此。这种委任方式优点是高效,但也不可忽视其缺陷。缺陷一是,院长在选择紧急仲裁员时,有哪些考量因素并不明确,选择紧急仲裁员与通常在组成仲裁庭时指定仲裁员有何不同也不可知。对此,ICDR的仲裁规则规定,仲裁管理人所指定的紧急仲裁员来源于专门的紧急措施应急仲裁员名册。这一规定可资借鉴。

缺陷二是,在紧急仲裁员的指定过程中没有考虑当事人的意思,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的自主性难以体现。

(三)紧急仲裁员权力有限,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缺乏明确规定

紧急仲裁员可以采取何种措施的问题,ICC规则未作明确规定,这一点与其他已采纳紧急仲裁员制度的机构仲裁规则有所差异。以SCC{10}仲裁规则为例,根据其关于紧急仲裁员的附件2第1条规定,紧急仲裁员拥有仲裁规则第32条第1、3款所规定的权力,分别是“仲裁庭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准予其认为适当的临时保全措施”与“临时保全措施应当以裁定或者裁决的形式做出”。

ICC规则不但没有明确规定紧急仲裁员可以采取的措施,还明确规定紧急仲裁员的决定应以裁令而非裁决的形式作出,似乎在淡化其终局色彩。{11}同时还规定,对于紧急仲裁员裁令中认定的任何问题、事宜或争议,该裁令对仲裁庭不具有约束力。仲裁庭可以修改、终止或撤销紧急仲裁员所作出的裁令或对裁令的任何修改。这固然可以为紧急仲裁员做出的不正确的裁令提供救济途径,但也在一定程度上使人感到裁令的约束力有限。

(四)紧急仲裁员的法律地位如何及紧急措施的执行问题

ICC规则没有规定紧急仲裁员的法律地位,其他的各仲裁机构的规则也都没有明确这一问题。但事实上这一问题非常重要,因为紧急仲裁员的法律地位如何直接关系到他所作出的紧急措施能否得到执行的问题。紧急仲裁员是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仲裁员?这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持肯定或否定意见的都大有人在。各国的国内法也鲜有明确规定。{12}而从情理上来说,紧急措施是针对一种非常的紧急情形而的,当事人的争议最终还是需要由仲裁庭解决,因此紧急仲裁员的决定只是临时性的,必须接受仲裁庭的重新审查。法院在审理紧急决定的执行问题时,可能会据此认定该决定没有终局性而拒绝予以执行。

ICC规定紧急措施的目的是满足当事人迫切需要通过仲裁前紧急措施保护其利益的愿望,进而增强仲裁这一纠纷解决方式的吸引力。通过上文对ICC规则中紧急措施的初步实践以及存在的问题的分析,可以看出,仍有一系列关键问题有待通过未来的实践加以厘清与解决。但是,即使面临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都无法改变以下这一事实,即这是一项代表着仲裁发展新方向的积极事物,有着坚强的现实需求后盾,且不背离仲裁本身的基本价值。这也是为什么越来越多的国际仲裁机构,选择采纳这一制度的原因。{13}

注释:

{1}《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6条规定临时措施是指:“仲裁庭在下达决定争议的终局裁决之前的任何时候下令一方当事人采取的任何临时性措施,比如且不限于:(a)争议未决之前维持或恢复现状;(b)采取行动防止,或者避免采取行动造成:(一)当前或即将发生的损害,或(二)对仲裁过程本身的妨碍;(c)为其后使用资产执行仲裁裁决提供一种资产保全手段;或者(d)保全与解决争议可能有关的实质性证据。”

{2}我国2013年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尽管相较之前已经突破性地规定仲裁前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但是,仍未赋予仲裁庭临时救济措施的权力,也就未给当事人于仲裁前向仲裁机构申请临时救济措施提供法律依据。

{3}见《国际商会仲裁规则》附件五《紧急仲裁员规则》第1条第3款。

{4}审查的依据分别是规则的第5条和第6条。第5条规定:“第29条第(1)至(4)款及附件五中列明的紧急仲裁员规则(合称“紧急仲裁员规定”),仅适用于后述当事人:该当事人是仲裁规则项下仲裁协议的签字人或该签字人之继承人,且该仲裁协议是提出请求所依据的仲裁协议。”第6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紧急仲裁员规定不予适用:a)仲裁规则项下的仲裁协议在仲裁规则生效日前订立;b)当事人约定排除适用紧急仲裁员规定;或c)当事人约定适用另一规定采取保全措施、临时措施或类似措施的仲裁前程序。”

{5}2012StatisticalReport,ICCInternationalCourtofArbitrationBulletinVol.24No.1,2013.

{6}2013StatisticalReport,ICCInternationalCourtofArbitrationBulletinVol.25No.1,2014.

{7}TheInternationalCentreforDisputeResolution,即美国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

{8}SingaporeInternationalArbitrationCentre,即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9}TheAustralianCentreforInternationalCommercialArbitration,即澳大利亚国际商事仲裁中心。

{10}ArbitrationInstituteofStockholmChamberofCommerce,即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11}不同仲裁机构对于紧急仲裁员作出的有关临时救济措施的决定规定了不同的名称。例如,SIAC规则将其称为命令或中期裁决;SCC规则将其称为决定。虽然单纯根据称谓上的不同,不能说明紧急仲裁员作出的决定的性质,但就其执行性而言,裁决可能遇到的阻力会较小。

临时用地申请书篇5

中国自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和进出口贸易在持续快速增长。但是在我国对外贸易迅速增长发展的同时,外国对中国出口产品开展反倾销调查的案件迅速增加。同时,许多外国产品以倾销的方式大量进入中国市场,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因此,应用合理的法律手段抵制不公平的贸易竞争已经成为中国经济正常发展的必然趋势。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和企业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以及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逐步履行降低进口关税、减少行政限制手段的承诺的情况下,反倾销措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及国际通行的维护公平竞争的手段,应成为中国政府和产业界优先考虑和选择的措施,以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合法权益。

以下主要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结合中国反倾销调查的实践和基本程序,简要介绍我国企业在遇到国外产品以低价倾销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时,如何提起反倾销申诉。

一、我国反倾销调查机构的设置与职责分工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我国负责反倾销事务的机关主要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在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案件中,农业部也是负责反倾销事务的机关之一。

(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相关规定:外经贸部的主要职责为:

1、受理反倾销调查申请并对申请是否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2、负责倾销及倾销幅度的调查和确定;根据调查结果就倾销作出初裁决定和终裁决定;

3、对采取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的临时反倾销措施作出决定;提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最终反倾销税的建议。

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是外经贸部具体负责反倾销调查的部门,该局设有专门的处室处理反倾销申诉事宜。

(二)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的主要职责为:

1、国家经贸委负责与外经贸部共同决定是否对反倾销申请立案调查;

2、负责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调查和确定,在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国内产业损害调查时,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农业部进行。根据调查结果,就损害及损害程度作出初裁决定和终裁决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设立了产业损害调查局,该局设有专门的处室处理反倾销申诉事宜。具体案件的处理,由产业损害调查小组负责,最后的裁定有产业损害调查委员会作出,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名义。

(三)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是我国反倾销措施的具体执行机关。负责执行临时反倾销措施和征收反倾销税以及退税等事宜。

(四)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最终反倾销税以及追溯征税、退税、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等与“税”有关的决定。

二、具有法定资格的申请人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

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除了调查机关自主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的情形外,在其他情况下,反倾销调查应当在收到由国内产业或者国内产业的代表提出的书面申请之后发起。

(一)申请人资格

通常情况下,提起反倾销调查书面申请,是反倾销立案的依据。那么,哪些主体可以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呢?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三章第13条的规定:凡中国境内生产与倾销进口产品同类的产品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向外经贸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在反倾销法律中,判定提出反倾销申诉的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资格的标准是考察其是否为国内产业或者可以代表国内产业。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11条规定,所谓国内产业系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这是从生产者的数量出发的,即从所有中国生产与进口产品同类产品的生产者情况来衡量国内产业的构成情况。

2、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这是从国内生产者的产量所占全国总产量的份额来衡量是否构成国内产业。所谓“主要部分”,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为总产量要达到或超过全国总产量的50%。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关于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的确定,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当申请人为我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生产的与倾销进口产品同类的产品的产量占到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时,则申请人作为“国内产业”,符合申请反倾销调查的主体资格。

2、在申请人的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不足50%时,则要视支持反倾销调查申请的生产者的生产产量而定。如果表示支持申请和反对申请的国内生产者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并且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低于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25%的,则该申请应被视为“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符合申请反倾销调查的主体资格。

案例实践:

在目前中国的19起反倾销申诉案例中,其中17起案件均是以国内企业的名义提出的,有两起案件则是以协会名义提出,即涤纶短纤维和聚酯切片反倾销案件。

涤纶短纤维和聚酯切片两起反倾销案件的申请人均为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化纤协会是中国社团法人,拥有会员单位达400余家。在上述案件中,该协会分别提供了18家国内涤纶短纤维生产企业和12家国内聚酯切片生产企业作为支持提出反倾销申请的代表企业,这些代表企业的涤纶短纤维和聚酯切片合计产量均占到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最后认定化纤协会作为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条件,并与去年8月3日对两案件予以了立案调查。

在反倾销申诉实践中,在产业受到损害最为严重的时候及时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是十分重要的。如果反倾销调查涉及的申请企业过多或分散,或者提供数据企业过多,容易造成协调不利,口径统一困难、收集和提供资料迟延而影响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进度。如果反倾销申请准备时间过长,错过了最佳立案时期,对今后的调查工作将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鉴于反倾销案件的时间性很强的特点,对于企业过多,比较分散的产业而言,如果准备提出反倾销申诉,可以借鉴涤纶短纤维和聚酯切片反倾销案的经验,由协会统一牵头,作为申请人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同时提供产量比较大、损害比较严重、比较有代表性的会员企业积极配合调查,由协会统一协调,以便加快反倾销立案调查申请的进度。

(二)制作反倾销调查申请书

反倾销调查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作为调查机关决定是否立案的主要法律文件,反映了申请人的主张、证据以及相关必要的信息。具体来讲,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1、申请人的有关情况;

2、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已知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

3、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国内同类产品的完整说明及二者的比较;

4、估算的倾销及倾销幅度;

5、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情况;

6、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7、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关于上述每一项具体需要包括的内容和应提供的证据材料,在我国相关法规(如外经贸部《反倾销调查立案暂行规则》)及实践操作中,均有较为具体的要求,由于时间的关系,在此不再进行详细说明了。

另外,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及证据应当采用中文印刷体形式;国家有统一规定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用语。同时,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外文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材料的外文全文,并提供相关部分的中文翻译件。

通常情况下,申请书中会涉及大量的商业秘密材料,因此所起草的申请书,应分为申请书非公开部分和公开部分两种版本。

同时,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如果申请人认为所提供的材料涉及商业秘密,其被泄露对申请人或有关利害关系方会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申请人在提出申诉时应予注明,并向调查机关提出对该材料按保密材料处理的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应提供一份非保密性材料概要,以使案件的其他利害关系方能够对保密材料一个合理的了解,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当说明理由。按保密处理的材料,未经提供材料的当事方同意不得被泄露(《反倾销条例》第22条)。

(三)递交反倾销调查申请书

申请人初步完成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之后,即可将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的公开文本和非公开文本各正本1份,副本6份提交的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公开文本除提交正本1份,副本6份外,还应当按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政府的数量向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提供副本,如涉及的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政府的数量过多,可以适当减少但不能低于5份。如果外经贸部有要求,申请人还应当提供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的电子版本。

在向外经贸部递交申请的同时,申请人还应向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提交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及其概要、相关附件的公开文本和非公开文本各一式五份,同时提供电子文本(计算机软盘或光盘)一式三份。

申请人可以以邮寄或直接送达等方式将书面申请书及附件材料递交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和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

申请人正式递交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后,公平贸易局和产业损害调查局将予签收。

三、初步审查

在对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签收之日起60天内,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将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对案件立案调查。在此期间内,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可以要求申请人对其反倾销调查申请进行调整和补充。申请人应按照调查机关的要求,对申请书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补充。如果申请人不调整或补充的或者未按要求的内容和时间调整或补充的,调查机关将驳回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四、立案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外经贸部在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后,商国家经贸委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另外,根据《反倾销条例》第18条的规定:在特殊情形下,外经贸部没有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可以决定立案调查,即所谓的“自主立案调查”。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很罕见,目前,此程序在中国尚未开启过。

但是,无论哪种方式,按照法律规定,外经贸部应当将立案调查的决定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已知的出口商和进口商、出口国(地区)政府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另外,外经贸部应当在立案公告之前通知出口国(地区)政府。反倾销调查立案决定公布之日为案件的立案日期。

五、调查期限

反倾销立案后,调查机关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反倾销调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26条的规定: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也就是说,我国反倾销案件调查期限最长时间为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8个月。

六、终止反倾销调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2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三)倾销幅度低于2%的;

(四)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可忽略不计,是指来自一个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占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比例低于3%;但是,低于3%的若干国家(地区)的总进口量超过同类产品总进口量7%的除外。

(五)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

案例实践:

在目前中国的19起反倾销申诉案例中,已经作出裁定的案件有7起(即新闻纸、硅钢片、聚酯薄膜、不锈钢、丙烯酸酯、二氯甲烷和聚苯乙烯反倾销案件)。其中6起为肯定性的最终裁定,有1起即聚苯乙烯反倾销案件,国家经贸初步裁定认为国内聚苯乙烯产业并没有因为倾销产品的进口而遭受到损害,因此,该案件根据法律规定被终止调查。

在目前我国反倾销案件中,因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量属于可忽略不计的范围而终止对某些国家被的被调查产品进行的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有两起,即丙烯酸酯和二氯甲烷反倾销案件。

在我国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德国进口丙烯酸酯开展的反倾销案件中,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认定原产于德国的进口丙烯酸酯的数量在调查期内不足中国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3%,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终止了对德国进口丙烯酸酯的反倾销调查,而只对日本和美国的进口丙烯酸酯采取反倾销措施。

在我国对原产于韩国、英国、美国、德国、荷兰和法国6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反倾销案件中,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认定原产于法国的进口二氯甲烷的数量在调查期内不足中国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3%,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终止了对法国进口二氯甲烷的反倾销调查,而只对其他5个国家的进口二氯甲烷采取反倾销措施。

在目前的案件中,尚未出现因为申请人撤销申请而终止反倾销案件的情况。

七、调查机关的调查

(一)反倾销案立案之后,就进入调查阶段。外经贸部将对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国家经贸委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

(二)调查机关进行调查时,包括申请企业在内的各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三)反倾销调查的方式有多种,主要有:向利害关系方发放调查问卷、进行抽样调查、听证会、现场核查、向有关利害关系方提供陈述意见和论据的机会等等。

在调查阶段,对于申请人企业,主要的工作如下:

1、填写国家经贸委的调查问卷

通常情况下,在立案调查公告后约1个月左右,国家经贸委将成立产业损害调查小组,调查小组一般由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官员、财务专家、产业专家、经济专家和法律专家等人员组成。在此期间内,国家经贸委将向申请人企业发放《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

除了上述《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之外,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国家经贸委在调查阶段还可能发放补充调查问卷或者其他类型的问卷。同时,在整个反倾销调查阶段,国家经贸委除了在初步裁定前发放调查问卷之外,还可能在初步裁定之后(初步裁定为肯定性的情况)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再次发放《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以及其他相关补充问卷。

2、接受实地核查或者调查

根据案件的具体进程,通常情况下,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小组将会在收到申请人的答卷(初步裁定前填写的问卷以及初步裁定后填写的问卷)后1-2周内,到申请人企业的生产现场进行实地核查(如果申请企业数量很多,则选择部分企业。如涤纶短纤维反倾销案件中,国家经贸委对18家企业中的6家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有的时候,根据案件的需要,在案件调查阶段,调查小组也会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针对专门的问题到企业所在地进行实地核查或相关调查工作。

经贸委初步裁定前实地核查的主要内容为核实申请书和申请人填写的问卷中提供的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以及核查调查期间内以及核查期间申请人企业的公司结构、生产运营、设备工艺、会计制度和财务状况、安全、产品质量、企业管理模式、投资、技改和发展等情况,核查时间一般每个企业3-5天。

肯定性初步裁定后,在经贸委收回申请人填写完毕的调查问卷后1-2周左右,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小组可能再次对申请人企业进行实地核查。这个阶段核查的主要内容为进一步核实申请书及问卷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并了解反倾销立案及初步裁定后申请人企业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和销售等的变化情况。

另外,外经贸部在整个调查阶段也可能根据案件的需要,对申请人企业进行实地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外经贸部实地调查主要侧重于与同类产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产品的用途、原材料使用、产品的理化性质等方面的内容。

3、参加听证会

在反倾销调查开始后一定时间内,应案件有关利害关系方的书面申请,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应当分别进行听证会。如果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自行分别举行听证会。

根据目前中国的反倾销实践做法,在初步裁定作出之前或之后,调查机关均可能召开有关倾销或者损害方面的听证会。

按照法律规定,外经贸部应当在收到利害关系方的书面听证会申请后15天内决定举行听证会,并通知各利害关系方,发放决定举行听证会的通知。同时,外经贸部应在决定举行听证会的通知中所确定的各利害关系方登记参加听证会的截止日期起20天内对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听证会会议议程等作出决定,并通知已登记的利害关系方(外经贸部《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第9、12条)。申请人企业在收到决定举行听证会的通知后,应该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向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登记参加听证会,并根据通知的内容提交相应的发言概要和相关证据。

根据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裁定听证规则》的相关规定:国家经贸委应当在产业损害裁定听证会举行前30日,将举行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以公告方式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各相关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方在公告发出之日起20日内或者收到书面通知后15日内,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向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举行登记,并提交听证会发言概要和相关证据。

无论是外经贸部的倾销裁定听证会还是国家经贸委的产业损害裁定听证会,参加听证会的利害关系方可以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听证会,或者可以在提交书面授权后委托1-2名人参加听证会。另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倾销裁定听证会和产业损害裁定听证会均一律公开举行。

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的听证会的程序基本相同,主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核对检验听证会参加人身份证明以及人资格;

(2)宣布听证会开始、宣读案由和听证会纪律;

(3)利害关系方陈述;

(4)各利害关系方作最后陈述;

(5)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听证会的目的在于为各利害关系方提供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不设辩论程序。当事人在听证会上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材料是调查机关做出裁定的重要依据。

4、参加上下游企业座谈会

在反倾销调查阶段,国家经贸委认为必要时,可以就采取反倾销措施对公共利益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调查。就此问题,通常情况下,经贸委将组织由国内生产企业(通常为申请人企业)、申请人企业的上游和下游企业,反倾销案件所涉及产品的下游消费者、贸易商、进口商、相关行业协会等参加的上下游企业座谈会,以综合考虑采取反倾销措施对上下游企业的利益可能造成的影响。

在目前的反倾销申诉案件中,不锈钢冷轧薄板、丙烯酸酯、赖氨酸、己内酰胺等案件均召开过上下游企业座谈会。

5、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抗辩或评述意见进行相应的反驳和评论

《反倾销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调查机关应当为有关利害关系方提供陈述意见和论据的机会”。因此,在整个反倾销调查阶段,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商和出口商、进口商和下游企业等各利害关系方均随时有可能针对案件提出大量的相关抗辩和评述意见以及相关请求。针对上述意见和请求,申请人应及时提出反驳及或评论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

为了及时充分的提交相关抗辩和评述意见,在反倾销调查阶段,一方面,在国家反倾销调查机关将相关利害关系方的材料转至申请人企业予以评论的时候,申请人应及时按照要求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评述;另一方面,申请人企业应随着案件的进程主动地向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提出申请,查阅法律规定的申请人可以获得的相关利害关系方提交到调查机关的材料,对其提出相关抗辩和评述意见。

6、及时更新和补充材料,并提出相关请求。

案件立案调查之后,申请人企业应该继续跟踪和收集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价格变化情况、被调查产品在其本国或地区境内的生产经营和市场状况以及其他国家针对被调查产品的相关贸易救济行等情况和信息,及时向调查机关反映并提交更新和补充材料。对有关问题提交进一步补充说明和评论意见,并根据案件情况及时提出诸如追溯征税、要求调查机关披露相关调查信息等的请求。

八、初裁决定及临时反倾销措施

初步裁定在立案后60天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在目前我国已经作出初步裁定的反倾销案件中,初步裁定时间一般在立案后6-9个月作出。

经过初步阶段的调查,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根据调查结果,分别就倾销、损害作出初裁决定,并就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如果初裁决定认为:倾销、损害、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中的任何一项结论是否定性的,则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如果初步裁定为肯定性,反倾销案件将继续进行。同时,调查机关将给予各利害关系方15-20天的时间对初裁决定予以评论。申请人企业应按照要求对初裁决定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评论,在相关利害关系方提交初裁评论意见后及时申请查阅并相应提出抗辩意见。

如果初步裁定是肯定性的,则调查机关将对被调查进口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可以采取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形式,或者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而且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目前,中国反倾销案件所采取的临时反倾销措施均为现金保证金的形式。

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九、价格承诺

在反倾销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如果被调查产品的出口经营者承诺采取修改其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其产品的行为,从而使得调查机关确信倾销的损害性影响已经消除,则调查机关可以中止或终止反倾销调查程序,而不采取临时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倾销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可以向外经贸部提出价格承诺的请求,外经贸部也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但是,调查机关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而出口经营者不作出价格承诺或者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建议的,不妨碍国家调查机关对反倾销案件的确定。

如果调查机关认为接受价格承诺可以消除倾销所造成的损害,而政府部门具备行之有效的措施对承诺予以监控,并且接受价格承诺符合国家利益,则调查机关可以接受价格承诺。

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规定,价格承诺只能在调查机关对倾销以及由倾销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性的初步裁定后进行,否则调查机关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

价格承诺的期限与最终反倾销税的期限相同,为五年。

在调查机关与相关被调查产品出口经营者磋商签订价格承诺协议的过程中,调查机关一般会向国内申请人企业询问意见和建议,申请人企业应及时将意见反馈调查机关,同时应注意和考虑以下问题并及时向调查机关提出:

1、出口经营者承诺的措施是否足以消除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如果承诺中价格的提高幅度没有达到足够的水平,则该承诺将会不足以消除倾销的损害;

2、承诺协议一旦达成,其有效期为5年,因此还要考虑到承诺协议期间可能发生的原材料成本变动、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以及汇率波动等多方面的因素。承诺协议中应当规定在上述情况发生变动时可以采取的相应调整机制,以保证协议价格的合理性;

3、承诺协议的签订,还应该考虑到承诺协议的可行性。可行性的考虑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实际或潜在的出口商数量是否众多;

(2)产品的种类规格是否繁多;

(3)产品经常更新换代,规格或技术参数是否经常发生变动;

(4)产品价格是否容易发生波动。

上述因素的存在可能会对承诺的监控造成极大的困难。如果无法对承诺的遵守进行有效的监督,则该承诺应不被接受。

4、出口商不合作的态度通常也是考虑的因素之一。因为如果大部分的出口商对反倾销调查不予合作,则他们可能会通过受益于承诺的其它出口商对我国出口产品,从而达到规避反倾销税的目的。

案例实践:

在中国立案公告的19起反倾销申诉案件中,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案件中出现了签订价格承诺协议的情况。在该案件中,日本川崎制铁株社会社和以浦项综合制铁株社会社为代表的6家韩国公司与外经贸部分别签订了价格承诺协议。上述公司同意从协议生效之日起以不低于协议规定的参考价格向中国出售被调查产品。外经贸部在商国家经贸委后认为该承诺可以消除这些公司倾销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的损害,最终接受了日、韩企业的申请,并于2000年12月15日就价格承诺协议达成了一致,该协议于2000年12月18日生效。从协议生效之日起,对这些企业不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的措施,而实施价格承诺协议。

十、终裁决定和反倾销税

在肯定性初裁决定作出后,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将对案件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终裁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终裁决定一般应在立案公告后一年作出,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80天。如果案件需要延期,则调查机关将在1年期满之前合理时间内延期申明。

如果最终裁定是否定性的,则调查程序结束;如果是肯定性的,则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征收反倾销税。

我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这一期限规定,被称之为“日落条款”(SunsetClause)。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十一、行政复审

《反倾销条例》第49条的规定,反倾销税生效后,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第50条规定,根据复审结果,由外经贸部依照条例的规定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或者由外经贸部依照条例的规定,商国家经贸委后,作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价格承诺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复审程序参照条例关于反倾销调查的有关规定执行。复审期限自决定复审开始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同时,在复审期间,复审程序不妨碍反倾销措施的实施。

案例实践:

目前,中国仅有一起行政复审案件,即聚酯薄膜反倾销案件。

2000年8月25日,外经贸部与国家经贸委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的反倾销调查做出最终裁定,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征收反倾销税。其中适用于韩国世韩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为33%(其后税率由韩国东丽世韩公司承担)。

韩国东丽世韩公司于2001年10月11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的进口聚酯薄膜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复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审查认为其申请存在一些缺陷,如未提交申请书的公开卷,未提供过去一年对中国出口聚酯薄膜不存在倾销的初步证据。该公司又于2001年11月12日提交了补充后的申请书。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审查认为,东丽世韩公司的申请提出了修改反倾销税及变更适用反倾销措施的产品范围的初步证据,符合《反倾销条例》第49条的规定,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决定自今年1月4日起开始进行复审。目前,该案件处于调查阶段。

临时用地申请书篇6

所有申请临时居民签证(短期访问)的个人或团组(包括官方公务代表团)都必须递交下列文件:

a.两份用英文或法文填写的“临时居民签证申请表”(表格可从省略.cn网站上下载),并签名,注明日期。在每份表格上须亲笔签名。

注意:将你雇主的电话和传真号码一并填写在表格第10栏内。

b.一份用中文及英文,或中文及法文填写的“家属表、教育和就业细节表”,并签名,注明日期。在每份表格上须亲笔签名(也可从上述网站上下载)。

c.四张在近六个月以内拍摄的符合护照像尺寸要求的照片(彩色或黑白均可),并在每张照片的背面用汉语拼音清晰地注明该申请人的姓名和出生日期(依照“日/月/年”的顺序并请用圆珠笔写勿用钢笔以防止印透)

d.护照或旅行证件的原件,其中至少有一页空白页,其有效期至少要持续到你计划从加拿大离境日期后的一个月。

e.两张写好自己通讯地址的可粘贴标签,将你的姓名、地址和邮政编码用中文填写在上面。

f.申请费。持外交或公务护照的申请人无需交费,但持因公普通护照或私人护照的申请人需要交费。

商务签证(商务访问个人/团组)

每个团组或个人需提供一份由加方出具的邀请函(原件或传真件均可)。邀请函必须由将与申请人直接发生商务关系的加方人士出具。邀请函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a.申请人的全名、职务、公司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

b.申请团组所有成员的姓名、职务以及他们雇主的姓名;c.一份有关发出邀请原由的简要说明和即将开展的商务或贸易情况的详细介绍;

d.此次访问预计的起止时间,以及完整的日程安排;

e.说明由谁来负担访问中所有的费用;

f.如果加方邀请人与中方企业之间曾签署过合同或协议,提供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g.填写完整的“商务团组附加信息”表格。

所有申请文件须与你的申请表及申请受理费同时递交。

以团组为单位提供由中国相关外事或外贸部门出具的照会;持私人护照的申请人,提供一封由中方雇主出具的信函,证明此次访问加拿大的目的是邀请函中所提到的内容,而且此次访问计划已获得批准。信中必须用中文注明雇主的姓名、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

探亲访友签证

你的邀请人需提供:

a.说明访问目的的邀请函;

b.加拿大邀请人的家庭成员名单;

c.邀请人的加拿大移民纸复印件、加拿大永久居民卡复印件、加拿大公民证复印件或加拿大护照复印件

下列文件的原件或公证件:

a.由加拿大海关和税务总署(CanadaCustomsandRevenueAgency)出具的税收状况证明;

b.说明邀请人收入情况的受雇信

申请人需提供:

a.一份由雇主出具的准假信,信中须包括以下内容:你的姓名、职务、现在的工资数额。信中还必须用中文注明你雇主的姓名、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

b.反映目前存款状况的银行证明。

旅游签证

一封由你的雇主出具的准假信,信中须包括以下内容:你的姓名、职务、现在的工资数额。准假信应使用单位信头的信笺,信中还必须用中文注明你雇主的姓名、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

如果你是学生,且计划利用学校假期之外的时间旅游,递交一封由你学校出具的确认函,证明你现在注册在学,表现良好,并证明学校已给你准假。

留学生返回加拿大签证(持有效的学习许可)

a.新学期的录取通知书或注册证明;

b.本学期和/或上学期的注册及在学证明;

c.加拿大学习许可的复印件。

过境签证

a.你的机票复印件及行程路线。请注明你将入境加拿大的次数,每次入境的日期和时间;

b.最终目的地国的有效签证(如前往目的地国需要签证);

c.目的地国邀请人出具的邀请函,或说明你此行目的的计划书。

注意:如果你在访加期间还打算去美国,你在加拿大停留期内直接从美国再次入境加拿大不需要多次入境签证。

二、如何受理短期访问签证

短期访问签证审理时间

因私/旅游访问(亲自递交):收到申请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因私/旅游访问(通过邮寄办理):收到申请后的3周

商务访问个人/团组:收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

在通常情况下,短期访问签证(临时居民访问签证)申请的办理时间如下:(但是,在需要对所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实,需要获取更多的信息,需要与申请人面谈或需要翻译申请文件的情况下,受理时间可能有所延长。下述受理时间不包括邮寄时间)

通过邮寄办理的时间将在此基础上延长数周。

临时居民签证(短期)一次入境费用加币75或人民币400

临时居民签证(短期)多次入境费用加币150或人民币800

递交了所需文件并不能保证你的申请将被批准;但是,不提供这些文件将增大你的申请被拒签的可能性。如果你无法提供所要求的文件,你应该递交一封书面信函解释无法提供文件的原因,并提供你认为与申请相关的其他信息。签证处只接受英文或法文的文件。所有中文的文件必须附有英文或法文的翻译件。

所有申请表格均免费发送,并可从使馆网址下载:省略.cn。表格可复印使用,但须印质清晰。

签证处来访

如果你来加拿大使馆,请到使馆北区办公楼A号、B号或C号窗口领取进入使馆的票号。进门的票号只发给在签证处有签证事务的人。

领取签证申请表没有必要进入使馆:表格可以从网上下载也可以在使馆北楼的A号,B号或C号窗口领取,办公时间是从周一至周四,上午8:15时到11:30时和下午14:30时到15:30时。

如果你被要求面谈,请直接到安检处。出示面谈通知信后你就可以进入使馆。到等候大厅后请到7号窗口领取票号。

周一至周四上午8:15时至11:30时和下午14:30时至15:30时,可以在门房回答签证申请进展的查询(如果你有正确格式的授权书)。遵照加拿大隐私法的规定,不接受任何关于申请进展情况的电话查询。你只能在周一至周四下午14:30时到15:30时领取材料。

另外,在有事先预约的情况下,在周一至周四下午14:30时至15:30时也对外开放。

加拿大在各地的领事馆地址和邮编:

加拿大驻沪总领馆:上海市南京西路1376号200040,

加拿大驻穗总领馆:广州市流花路510015,

加拿大驻重庆总领馆:重庆市渝中区五一路400010,

申请访问签证,学生或工作许可,你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亲自到使馆递交申请。移民申请只能通过邮寄方式递交。

邮寄方式:

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包括申请费连同申请材料一起寄往下列地址(申请费应通过邮局汇寄,切勿在邮件中夹寄现金):

中国北京朝阳区东直门外大街19号100600

加拿大使馆签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