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工程治理方案(6篇)
环保工程治理方案篇1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矿山地质环境,防治矿山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活动。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应当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规划、防治结合的方针,组织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鼓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技术和方法,普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知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水平。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
第八条对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九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
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如实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矿山地质环境的相关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密。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省实际,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结果,编制本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依据上一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结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二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矿山地质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原则、目标和任务;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重点区域;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措施和治理项目。
第三章保护
第十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依法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
第十四条探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施工,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有采矿许可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已建和在建的矿山企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采矿权人应当编制,并报原采矿许可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矿山基本情况及地质环境现状;
(二)开采矿产资源对矿山地质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评估;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及保障措施;
(四)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开采,避免崩塌、滑坡、地裂,防止或者控制地面塌陷等矿山地质灾害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废石和尾矿等废弃物。
第二十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保护和利用水资源,减少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水量的影响,防止水污染、水源枯竭和水系破坏。
第二十一条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对具有科研和利用价值的地质遗迹、景观以及文物古迹,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四章治理
第二十二条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矿山被批准关闭或者闭坑前,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完成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
第二十三条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保证金缴存、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确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进行勘查、设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经勘查、设计后方可施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应当由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采矿权人不具备治理恢复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
第二十五条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不得弄虚作假、降低治理恢复质量。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
第二十六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过程中,采矿权人或者承担治理责任的单位应当每年将治理情况报告矿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应当达到下列主要标准:
(一)整治被破坏或者废弃的土地,使之恢复到适宜植物生长、水产养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状态;
(二)整修露天采矿的边坡、断面并实施绿化,无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安全隐患;
(三)采取封闭、充填或者人工放顶等措施,使地下井、巷等采空区达到安全状态;
(四)处置矿山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地表水水质得到恢复。
对具有观赏价值、研究价值的矿山遗迹,鼓励开发为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旅游区或者矿山公园。
第二十八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后,由采矿权人向矿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经验收未达到治理恢复标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治理仍达不到标准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重新治理,治理费用从保证金中列支。保证金不足支付治理恢复费用的,由采矿权人补足。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实施前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由矿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对其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多渠道融资治理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投资治理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投资人可以依法享受投资收益,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前款规定的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其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治理恢复能力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的单位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完成后,由矿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因采矿而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治理后可用于耕种的,经验收确认后,可以依法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第三十一条采矿权人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从废石(矸石)、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可以依法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监测网络。
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矿山地质环境实施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向社会公告。
采矿权人应当定期向矿山所在地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和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单位提供服务。
第三十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职责时,可以对下列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确定的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情况。
第三十六条开采矿产资源发生破坏矿山地质环境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矿山地质灾害的,采矿权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行为或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义务的行为,均有权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第十条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
(二)未依法批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
(三)未依法组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的;
(四)违反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探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治理措施,治理费用由探矿权人承担,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未进行回填、封闭的;
(二)对形成的危岩、危坡未采取治理措施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编制;逾期未编制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而未编制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编制;逾期未编制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已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扩大开采规模,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未经批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未按期治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恢复;逾期拒不治理或者拒不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治理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勘查、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查费、设计费、监理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止相应业务,降低相应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二)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治理恢复工程质量的;
(三)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采矿权人未定期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提交;逾期不提交的,予以警告,可并处*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环保工程治理方案篇2
关键词:矿山;资源;水土流失;治理
中图分类号:TB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3)16016902
龙岩市是福建省西部山区,降雨量大而集中,也是矿产资源富集区,矿业开发强度较大,局部地段、部分矿山的地质环境破坏比较严重,矿山水土流失治理工作任务较繁重。
1龙岩市矿产资源概况
1.1基本情况
龙岩市目前已发现的矿产有64种,其中能源矿产3种,金属矿产18种,非金属矿产40种,其它矿产3种。有33种矿产不同程度探明了地质储量,煤、铁、锰、铜、金、银、石灰岩、高岭土等15种矿产储量位居全省第一。截至目前,全市有采矿权646个,矿山总面积589.9km2。矿产资源是龙岩市的重要区域优势之一,矿山企业在该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近年来,全市矿业快速发展,2012年开发利用矿种41个,实现原矿工业产值116.6亿元,约占全省的五分之二,建材、冶金、能源等产业都依托矿产资源而发展。据估算,矿业延伸产值占全市工业总产值的50%左右。
1.2主要特点
(1)矿山点多面广,规模小。受地质成矿条件制约,龙岩市大中型矿床少,从而大中型矿山少,大多为小型和零星分散矿山。近年来通过资源整合,采取关闭、淘汰、联合、改造等措施,该市矿山数量已大为减少,但目前仍有646个矿山,点多面广分布于全市各地,集约化、规模化不高。
(2)矿区地形地貌复杂,容易产生水土流失。龙岩市是多山地区,峰峦叠嶂,沟谷纵横,地形切割起伏大,露天开采矿山易发生水土流失。而绝大部分矿山都坐落在复杂陡峭的地形地貌中,开拓和开采工程量大,废水废渣排放难度高,尾矿库、排土场安全隐患大,防洪防灾问题突出,水土流失治理难度大。
2龙岩市矿山水土流失治理现状
龙岩市高度重视矿山水土流失治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进展顺利。
(1)加大资金投入。自2003年至2012年底,该市各类矿山植被恢复治理面积438.1公顷,治理率24.6%,中央、省级财政累计投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5070万元。
(2)全面实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龙岩市把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列入矿山年检内容之一,要求矿山企业依法缴纳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对未缴纳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未编制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的矿山企业在矿山年检时不予通过,并停止其火工使用计划的申报;矿山闭坑时矿山企业必须按批准的治理方案完成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经验收合格后,退还已缴存的保证金。
自2006年以来,该市全面实施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目前大部分矿山企业按审核通过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的要求开展“边开采,边治理”。截至目前,该市辖区内持有效采矿证矿山计646个,应缴生态保证金的矿山有638个,(其余8个为地热、矿泉水,按规定不用缴交生态保证金),现已按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并缴存保证金矿山有595个,累计缴纳部、省、市、县级生态治理保证金26035.62万元。还有43个矿山未编生态恢复治理方案的主要原因是这些矿山都已列入整合或关闭,但其原采矿证尚未注销,整合中的矿山正在编制方案,列入关闭的矿山将逐步注销矿权。
3龙岩市矿山水土流失治理采取的措施
(1)合理规划,分类管理。规划是龙头,合理规划、科学划分可采区、限采区和禁采区,严格采矿权登记管理。该市在矿产资源第二轮规划中已将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饮用水源地沿岸一重山范围内列为禁采区,并规定在禁采区内不得新设立矿业权,对已设立矿权的矿山进行搬迁、整改。严格审批条件、程序和权限,凡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未纳入年度出让计划,以及储量规模、生产规模、资金、技术、安全和环保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批发证。对决定关闭的矿山,及时吊(注)销采矿许可证和相关证照。国土资源部门在颁发采矿许可证时,要求矿山企业必须提交由资质单位编写并由环保部门认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矿山建设必须严格依照《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要求实施相关的环保、水保工程。
(2)强化保护,依法监管。保护是基础,要求矿山按规定编制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方案,并按审核通过的治理方案要求,采取恢复植被、开挖截排水沟、沉淀池、拦渣坝等治理工程,完成年度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日常的监管过程中,对矿山企业从严把关,发现有矿山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要求实施相关的环保、水保工程,均函告环保、水保部门,并配合他们督促矿山做好环保、水保工程,把矿山开采造成的环境破坏、水土流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同时,大力开展无证矿山的环境整治。至2010年底,龙岩市全部关闭了位于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饮用水源地沿岸一重山范围内的22个无证矿山,并对部分矿山开展治理工作。
(3)多元投入,综合治理。治理是重点,全力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力度。2010年以来,该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开展了高速公路、铁路、国(省)道及汀江、九龙江两侧的“青山挂白”专项治理,认真制定了《矿山植被恢复和“青山挂白”治理实施方案》,落实责任措施,全市在实施“青山挂白”治理工程中共投入资金1387.9万元,累计完成12个“青山挂白”点的治理,治理面积11562万平方米。如长汀县国土资源局2012年投入340万元整治长汀县河田稀土矿区。目前,该矿区已完成平整台地、做田埂、挖大穴、下基肥、客土、苗木定植、挖穴播草籽、贴草皮、冲沟种类芦、施肥抚育等治理工作,植被得到良好恢复,取得了良好的治理效果。龙岩市高岭土有限公司采取工程治理措施和绿化治理措施相结合的原则,累计投入800多万元进行生态环境保护,水土流失得到较好的控制。一是做好采场的综合整治,对容易塌方的边坡用铆杆混凝土支护技术进行加固;二是对开采终了的边坡及时修筑排水沟,在采矿场外修筑防洪截水沟;三是对坡面和矿区周边及时进行植被恢复工作,从源头控制水土流失;四是在矿区的下游建造拦渣坝,排土场的下游建挡土坝和排洪沟,控制暴雨冲刷引起的泥石流、水土流失。
4矿山水土流失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1)局部矿区缺乏统一开发规划,地质环境破坏较严重。部分矿山未严格按照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规范开采,形成岩质高陡边坡,治理难度大。有的矿山由露采转为地采后,遗留下来的露天采场与排土场没有及时治理,使局部地区地质环境破坏严重。
(2)部分矿山采矿方法落后。凿岩产生的粉尘四处飞扬,露天开采影响地貌景观。建筑石料、粘土矿山设置过多,对局部地质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
(3)部分矿山过分开采。个别石灰岩矿山现已开采至区域地下水位(或最低侵蚀基准面)以下,大量抽排地下水,引起区域地下水位下降,极易诱发地面塌陷。
(4)“青山挂白”治理难度大,缺乏经费保障。龙岩市“青山挂白”点多为露采矿山采剥后的岩石峭壁,植物不易生长,治理难度大,技术要求高,采用一般的治理措施,绿化效果不明显。此外,部分挂白点是前几年关闭废弃的无主矿山,由于历史原因,大多数未缴存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加上点多面广,进行治理需要大量资金,县级财政难以承担,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治理进度。
龙岩市矿山水土流失治理存在的上述问题,其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
一是水土保持意识淡薄。主要表现在:一方面有的地方没有把水土保持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只顾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盲目地承诺矿主进行开采。另一方面开采者对水土保持没有足够的认识,没有把保护采区的水土资源和防治采区的水土流失当做自己的一项责任与义务来履行。
二是水土保持投入不足。水土保持是一项社会事业,需要社会的重视和投入,矿山水土保持也是一样,可是一些矿山开采者只顾自己开矿得利,没有把防治水土流失的费用作为生产成本来计算,把水土保持和治理的投入推向社会和政府。
5加强山区地市矿山水土流失治理的对策建议
(1)按照建设“美丽家园”的要求,增强全社会水土保持意识。要提高全社会的水土保持意识,增强矿山业主的法制观念,提高其做好水土流失与治理工作的自觉性,努力形成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全民参与监督管理的矿山水土流失治理新局面。
(2)坚持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相结合,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开采与环保并重,规范矿山企业的开采方式,严格执行水土保持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避免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恢复的局面,走以预防为主的矿产资源勘探开采之路。通过全力加强矿山环境的防治工作,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逐步建立友好环保型矿山企业。
(3)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的管理。大力促进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严格按矿产资源规划设置矿业权。在禁采区内严禁设置新的采矿权,对在划定禁采区前已取得的采矿权,采矿证到期后不再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在限采区内,原则上不再新设立采矿权,对新发现有重要经济价值的矿产,要进行科学论证,从严审批。对已有的矿山,不得扩大矿区范围和生产规模,达不到最小生产规模的,限期予以关闭;在可采区内的新建矿山,必须达到相应的储量规模、设计规模和服务年限。铁路、高速路、国道、省道两侧100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露天矿山,已有露天矿山采矿证到期后不再延续登记;加强“青山挂白”的植被恢复治理,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建成绿色走廊。
(4)积极推进矿产资源的整合。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大并小、以优并劣的原则,鼓励矿山企业走关闭、淘汰、联合、改造之路,实现矿山企业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改变该市矿产开采规模小而散、利用方式呈粗放、松散状态。通过实施矿产资源整合,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合理利用,推动矿业企业逐步走上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道路,减少因矿山开采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实行探矿权市级预审制度,对“小、低、散”的项目不予报批,防止小矿山的开采造成新的生态破坏。
(5)加大矿山水土流失治理的投入。水土保持投入是全社会的。要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的投入机制。政府的投入主要用于规划、监督和重点工程治理,企业要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方针,加大对治理的投入。对一些已造成了水土流失的矿点,评估治理投入资金,要求企业按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要求进行治理,否则强制关闭。同时,全面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相关矿山企业在2012年矿山年检前完成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的编制、审查,并缴纳保证金。凡未缴纳保证金的矿山企业,停止火工使用计划的报批。
(6)强化矿山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一是在矿山监督管理工作中,水保、环保、国土、安监、公安等部门要从审批、发证、到爆破物的供给,相互建立一条执法链,环环相扣。二是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不定期地进行整顿治理,对不按规定开采的,坚决依法取缔;对未按规范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的进行整改和治理,否则依法关闭,使矿山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双赢。
参考文献
[1]龙岩生态市建设“十二五”规划[Z].
[2]张进德.我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研究[M].北京:地质出版社,2009,3.
[3]叶林春.矿山开采水土流失现状与治理措施[J].中国水土保持科学,2008,(S1).
环保工程治理方案篇3
一、制定《**流域**江段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年初,为进一步落实国家《**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要求,我处组织制订了《**流域**江段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06-2010)》,并经市政府同意印发。“十一五”期间,我市将通过实施饮用水源保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重点污染源治理、流域综合整治、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五项工程,强化**水污染防控工作,确保流域水环境质量有较大改善。同时,经过我处大量的调查摸底,健全了我市工业企业污染治理项目库。结合国家规划,积极配合省、市发改委,将**气化厂等9个点源治理项目、朱顺屯等3个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综合整治项目及文昌三期等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报国家,争取国家资金支持。目前我市三大类24个项目已纳入国家流域治理规划中,总投资约22.5亿元,争取国债支持6亿余元。
二、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
(一)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划界工作。经调查,全市共有35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地表水和地下水)。目前,**、**等县已经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划界工作,已报我处备案,其他各区、县(市)正在按要求进行划界工作。
(二)组织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进行整顿。四方台、朱顺屯两处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放牧点已被取缔,已对较大的度假村下达限期整改通知,目前度假村已确立治理方案,较小的度假村由道理区政府负责马上搬迁;程家岗垃圾处理场的整治方案正在进一步论证之中。西泉眼确定了21家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单位,其中在坝里的11家餐饮服务单位已确定了集中治理方案,现正在落实资金;坝外的6家单位限期治理,其余的4家单位计划搬迁。磨盘山已形成了向市政府的汇报材料。
(三)继续开展湖库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县环保局多次组织有关部门及二龙山湖库内的单位去吉林市松花湖进行调研考察,并最终确定了由**市环科院负责对二龙山13家企业进行治理,目前正在制定治理计划。道里区正在组织对太平湖内的单位进行调查,7月初能够完成。
(四)组织饮用水源地污染源治理项目申报工作。朱顺屯、四方台饮用水源地、西泉眼水库、磨盘山水库等保护区内的污染源治理项目共落实了1.24亿的资金支持。
三、进一步加强工业企业污染防治工作
(一)继续抓好限期治理工作,巩固和提高工业企业稳定达标水平。年初以来,我们确定了包括**气化厂、哈药集团制药总厂、**华尔化工有限公司、蓝星集团**分公司、中石油**分公司等100家单位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项目。并依法对**气化厂、哈药集团制药总厂等超标、不稳定达标排放废水的32家工业企业下达了限期治理通知,要求其在期限内限产、限排,安装、改造或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实现废水达标排放。同时,我们对哈航集团等50余家重点工业企业下达了限期治理通知,要求限期改造除尘器、型煤炉及清洁洁能源,实现烟尘达标排放,进一步提高除尘效率。
(二)加快推进工业企业的煤堆、灰仓等集中堆放场所扬尘防护设施建设。目前,哈药、哈啤、世一堂等灰棚建设工程已完成;哈热电厂已将粉煤灰储灰场建设工程列入机组扩建项目及除尘系统改造的整体规划中,并确定治理方案,报总公司审核通过后即开工建设;哈航厂外道线灰场已确定治理方案,正待集团审核通过后开工建设。其它企业灰棚、煤棚建设工程正在实施中。
(三)在医药、化工企业中开展环境行为评价试点工作。年初,我处组织22家市直管医药、化工行业企业召开工作会议,部署了环境行为评价试点工作,各企业已启动该试点工作。下步,我们将组织有关区县市环保局及相关企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技术工作培训班。:
(四)在流域及重点工业企业中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我处负责组织对流域、重点企业开展了两次大规模环境隐患排查工作。3月13日至17日按照省、市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工作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组织市安全、城管、水务、供排水等部门成立了三个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组,集中力量深入到各区、县(市)和有关企业中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77家存在问题的单位4月14日至4月26日,为进一步落实华建敏国务委员在我省考察批示精神,根据省委常委、市委书记杜宇新同志部署,我们组织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开展了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前阶段排查出存在隐患单位整改情况进行了检查,同时对化工、制药、电镀等210家企业进行了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对存在问题的3家单位提出了限期整改意见。这两次排查工作,仅全市环保系统就出动1500余人次,检查集中式饮用水源地35处,排查企业近千家。对存在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无应急预案、应急设施不完善等环境安全隐患的80家企业提出了限期整改意见,对存在违法行为企业分别予以了处罚、限期治理。目前已有40余家单位已完成环境应急预案制订、污水处理设施改造、应急设施建设等整改工作。其它的正在整改之中,我处将加大督办检查力度,确保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单位按要求按时限完成整改工作。
环保工程治理方案篇4
一、工作目标
(一)对全县现存加油站、油罐车等油气设施进行油气回收综合治理。2014年10月底,全县所有加油站、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自主改造任务。2014年底,全县所有加油站、油罐车完成治理改造验收工作。
(二)自本方案实施起,新建、改建、扩建的加油站及新增油罐车必须安装油气回收设施,并经相关责任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
二、工作步骤
全县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自主改造阶段(2014年4月—2014年10月底)
在对全县加油站、油罐车基本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指导帮助各加油站点和油罐车主自主进行油气回收治理改造。要本着先国营、后民营和因地制宜、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期分批指导县内加油站点及油罐车主进行自主治理改造。各油品经营单位应按照一站(车)一案的原则,逐站(车)向县环保部门上报治理改造技术方案和施工设计图,并在期限内自主完成治理改造。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工作要按照设计、备案、施工、企业申请验收、环保部门监测的流程实施。县商务局、县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加油站油气回收改造工作的督促指导;县交通运输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油罐车油气回收改造的督促指导工作。
(二)检查验收阶段(2014年11月—2014年12月底)
加油站、油罐车治理改造验收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储油库、加油站大气污染治理项目验收检测技术规范》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加油站及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后,各经营单位要向环保部门提交监测申请,监测达标后由县商务局和县环保局组织消防、安监、质监等部门统一现场验收。
三、工作要求
(一)在油气回收治理工程设计、设备供应及施工安装等环节,遵循市场化原则,政府部门不推荐、不介入,经营单位自主选择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设计单位、设备供应商及施工建设单位,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其中,油气排放污染治理设备需通过具备相应资质的认证机构认证。油气排放污染治理设计需具备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石油及化工产品储运)专业资质,施工单位需具备石油化工设备管道安装资质。油罐车经营单位在实施油罐车油气回收改造时,应选择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具有生产油罐车资质的厂家。
(二)加油站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程必须在不影响全县油品稳定有序供应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实施,按时保质完成,避免因改造工作安排不当而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正常用油造成影响。
(三)加油站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后,要经过防爆电气检验、计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后,需经过机动车安全性能检验、计量检测、罐体检测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四)加装油气回收装置(系统)不得影响税务、计量、消防、车辆安全等性能,所有涉及税务、计量、消防(包括安全距离)、建设、规划、安全运输、安全生产等问题的,按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五)已建加油站未按期完成油气治理任务或排放不达标的,商务、环保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商务部门不予通过相关成品油资质年度审核;未经检验合格的油罐车,交通运输、公安部门不予通过油罐车年度审验。新建加油站未配套建设油气回收系统,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商务部门不予通过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审核;新登记油罐车未配套建设油气回收系统的,公安部门不予办理车辆登记。
(六)中石化、中石油、壳牌分公司等要按照相关要求制定油气回收治理计划和方案,落实资金,落实专人负责组织实施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合理安排改造计划和施工进度。将本系统工作计划和方案报县商务局、县环保局备案。
四、职责分工
成立县油气回收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副县长董志毅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商务工作的副主任、商务局局长、环保局局长、交通运输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商务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公安消防大队、安监局、质监局、财政局主管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商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商务局主管副局长担任。
商务局:负责做好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县加油站的摸底调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和验收;负责全县加油站治理改造时间的统筹安排,确保供油平稳;会同环保、交通运输等部门做好油气回收综合治理的宣传引导和联合执法。
环保局:负责制定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验收标准;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县加油站及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方案进行审查;负责全县加油站、油罐车治理后的环保监测工作;会同县商务局组织油气回收治理工作验收,对已完成治理任务的加油站、油罐车加强日常监督,保证治理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县油罐车的摸底调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油罐车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和验收工作。
公安局:负责在油罐车注册登记的年审中,进行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检测合格后发放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合格凭证。
消防大队:负责对全县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程中涉及到的消防设计进行审批和监管。加强对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安监局:负责统筹全县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程的安全审查、安全监管、验收工作。做好加油站施工和安全生产监督。
质监局:负责全县加油站、油罐车改造后加油设备的计量检定、校准、油罐车罐体检测、验收工作。
财政局:负责全县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上级政策补助资金的拨付和监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进展,协调解决相关问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组织有序,部门联动,安全推进”的原则,齐抓共管,协同合作;县商务局作为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牵头单位,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确认改造进度,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确保工作推进平稳有序。
(二)强化协同推进。商务、环保、交通运输、安监、质监、公安、消防等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为油气回收治理审查、监测、验收等工作建立“绿色通道”,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组织开展油气回收相关技术培训和服务。
环保工程治理方案篇5
根据全省治污保洁工程和珠江综合整治信息工作会议部署,为更好落实《广东省治污保洁工程实施方案》(粤办发〔20*〕8号)和《汕头市治污保洁工程实施方案》(汕府〔20*〕30号)精神,及时掌握我市治污保洁工程的实施情况,按时向省治污保洁工程联席会议及市委、市政府汇报工程进展,以推动《汕头市治污保洁工程实施方案》的有效实施,经市治污保洁工程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建立汕头市治污保洁工程信息季报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报送内容
按照《汕头市治污保洁工程实施方案》的各重点项目,通过季报提供相关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资金投入、实施过程存在的问题及有关建议。各主要责任单位的报送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市农业局林业局: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等生态保护项目建设进度。
市建设局:中心城区新河沟整治工程和市中心区市政排水管网建设进度。
市城市管理局:龙湖沟整治工程、市雷打石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市南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项目进度。
市水利局:西港内河、黄厝围沟整治的进展情况,潮阳区19.6km城市堤围防洪工程、练江35.15km江堤防护工程和潮南区22.2km城市堤围防洪工程的进展情况。
市经贸局:华能汕头电厂烟气脱硫、汕特万丰热电有限公司#1燃油锅炉(220t/h)改燃水煤浆技术改造等项目进展情况。
市海洋与渔业局:南彭-勒门列岛海洋特别保护区及其它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进度。
濠江区人民政府:濠江综合整治工程进展情况。
澄海区人民政府:澄海区环城河综合整治工程、清源水质净化厂、生活垃圾生态处理厂等项目的相关进展情况。
潮阳区人民政府:练江流域综合整治工程潮阳区项目的相关进展情况,包括工业污染治理情况、各污水处理厂项目、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项目、护城河整治以及贵屿镇污染整治等。
潮南区人民政府:练江流域综合整治工程潮南区项目的相关进展情况,包括工业污染治理情况、各污水处理厂项目、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项目等。
南澳县人民政府:南澳县后江污水处理工程、青澳湾污水处理工程、南澳县垃圾卫生填埋场建设进度。
市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报送我市环境监察装备配备情况,标准化建设进度;市环境保护监测站负责报送国家认可实验室、空气自动监测系统二期、酸雨监测网络、空气质量预报系统等环境监测方面的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情况;市环境信息中心负责报送我市环境信息网络建设情况。其他相关项目的进展情况由市环保局综合科组织报送。
二、报送时间
根据省治污保洁工程联席会议部署,各地市必须在每一季度首月15日之前报送治污保洁工程季报。为配合这一时间安排,各责任单位必须在每一季度首月10日之前向市治污保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各单位的工程实施情况。
三、报送方法
各责任单位以治污保洁工程责任承担单位名义,将实施情况整理并加盖公章送市治污保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采用表格形式反映(表模见附表,可登陆市环保局主页下载),无法在表格中体现的内容可增加文字说明。市治污保洁办在汇总后向省治污保洁工程联席会议及市委、市政府报告,并在市政府、市环保局网站及各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四、要求
(一)各责任单位必须落实一名信息员负责跟踪进度,并与市治污保洁办保持信息沟通,及时反映工程情况。信息员名单、联系方式请于12月3日前报市治污保洁办。
(二)各责任单位要主动配合,积极提供材料,确保按时完成我市治污保洁工程的信息报送工作,并充分发挥各自的监督管理职能,抓好相关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跟踪监督。
(三)市委宣传部、汕头海事局、市经贸局、市发展计划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市物价局、市编委办、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和市交通局作为市治污保洁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务必积极配合市治污保洁办,落实《汕头市治污保洁工程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工作任务和本通知的相关要求,推进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该信息季报制度从20*年1月起开始实施。请各单位信息员于20*年1月10日前向市治污保洁办提交20*年第四季度进度季报表。
联系人:翁锦銮联系电话:8237825
电子邮箱:zhk@
附表:1.汕头市治污保洁工程重点项目进度季报表
2.汕头市治污保洁重点工程项目表
环保工程治理方案篇6
――两会期间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表示。
环保历来是全国两会的热点话题,2017年两会提案涉及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等多类议题,其中不乏与环保法律法规相关的提案。如何以立法的手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发展成为两会的热门话题之一。
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从国家层面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基本法,确立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管理体制,尽快形成顶层设计;划清土壤污染防治有关部门的权限和职责,在一个部门统一管理的基础上,建立议事协调机构,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和协调,协同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加快完善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今年两会上,有地方代表团建议道。
土壤污染防治事关人们舌尖上的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土壤污染问题已经成为继大气污染、水污染之后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急需解决的重大环境问题。从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来看,我国的土壤环境总体上形势严峻、不容乐观,部分地方污染严重。
长期以来,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基础相对薄弱,没有专门的单行法律,使得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缺乏有效监管的法律依据,这一问题亟待解决。“我国针对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定散见于环境污染防治、农业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等领域的法律法规中,缺乏系统性、针对性。‘土十条’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为土壤修复提供了政策性指引,然而其约束力有限,尚存在监督管理力度不够、相关部门职责不明确等现象。”业内专家指出道。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就曾3次领衔提交关于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议案。
此外,农工党拟提交全国政协提案:建议加快完善土壤污染防治基本法律制度,提出要首先强化“风险管控”立法理念,实现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从末端治理向全过程控制的转变。制定中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宜从国家发展战略高度,强化“风险管控”立法理念,在“源头预防”与“末端治理”两头发力,完善土壤保护制度的顶层设计,系统解决土壤污染防治问题。
针对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呼声,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提交工作报告表示,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3月9日,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在两会期间的记者会上表示,环境保护部将继续配合开展大家都关心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起草工作。
“‘土十条’为立法提供了基础,而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相继修改,又为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提供了成功经验。”全国人大代表刘正军说,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时机已成熟,具备出台条件。
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翟勇介绍: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已经形成,目前正在整理相关意见。“这部法律仍然在制定过程中。”他表示,土壤污染防治法正按照计划有序推进,初步计划在2017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表示,2015年以来,全国人大环资委牵头成立了土壤立法专家组、工作组和协调组,制定了立法工作方案,组织召开土壤污染防治立法部门座谈会和专家座谈会,初步形成了征求意见稿草案。
事实上,随着土壤污染防治专门立法的启动,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相关制度也将逐步完善。其立法过程中存在哪些争议较大且亟待解决的问题?
业内专家指出,关于土壤保护利用,除了土壤污染防治法外还有土地管理法,这使得“一个事情被人榉挚了”。这有点类似于“水法管水量,水污染防治法管水质”。在管理机构上,环保部门和其他部门也是各管一摊。
由于我国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存在多头管理、权责不清的问题,不利于部门间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因此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过程中,应考虑划清有关部门的权限和职责。有代表建议,在坚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管的前提下,要明确和强调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作用。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认为:我国污染场地的治理修复仍然要坚持“污染者负担”的原则。对于历史遗留污染场地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能够找到污染者的还是应当要求污染者承担责任,对于因改制或企业破产关闭等原因无法确定污染者的,可以考虑根据“受益者负担”的原则,由现有的土地使用权人进行修复。
设立专门的环境警察
“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建议修改现行的《人民警察法》或相关法律,增加对环境警察的规定,加强对环境污染的刑事打击。”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提出:“设立环境警察加强对环境污染行为刑事打击”。
业内专家指出,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环境污染行为主要以民事和行政责任为主,刑事责任为辅。相对刑事责任来说,民事与行政责任执法效力比较薄弱,而对污染环境行为的行政处罚居多,刑事处罚甚少,导致对污染者形成不了大的威慑力。
相比过去,随着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环境污染案件“入刑”也不是一件“新鲜事儿”了。但是在基层的环境执法过程中不难发现,由于环境管理部门与司法部门在调查取证方面的程序、认定结果等存在不同,导致在两部门案件移交和衔接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由于在权职设置方面,法律只赋予了环保部门间接强制权,所以导致其存在一定的被动性,致使执法力度偏弱,执法效率偏低。”朱列玉表示:建立环境警察制度,使得环境保护部门能够获得直接强制执行权,在执法过程中就不会处于被动地位。朱列玉提出,增加环境警察的规定,首先要从法律上使环境警察在执法过程中能够做到有法可依。
“设立环境警察并不是单单将目前的公安干警抽调出来执行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任务。因为在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既要肩负起打击违法犯罪行为重任,又要承担起环境保护职能,往往导致案件堆积,不能及时处理。同时环境污染具有复杂性、潜伏性、长期性和隐蔽性等特征,导致污染环境的犯罪案件证据采集困难,影响了环境犯罪的发现及案件移送。”
有鉴于此,近年来全国两会上,代表委员们对于设立专门的环境警察的呼声并不在少数。其根本目的,是对环境违法行为形成更大的威慑,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
陈吉宁在3月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的记者会上指出,通过配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联合公安部、高检制定实施《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过去行政执法采用的很多证据跟刑事证据接不上,很难把它作为刑事案件来处理的环境相关案件得到落实。
陈吉宁表示:通过这些工作,去年全国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共6064件,比2015年增长37%。另外,环保部还联合公安部组织开展全国打击涉危险废物的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共检查涉危险废物单位46397家,立案查处1539件,移送公安部门330件。
事实上,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力度不断加大,相关法律法规也正在不断完善,在基层执法过程中,过去对于环境污染行为“没有办法”的局面也正在改变。与此同时,部分地区对于“环保警察”的制度先行先试,取得显著的成效,也提供了可贵的探索经验。
“拳头硬了。”汕头市公安局环境保护侦查大队负责人蔡炜说:“环保警察具有刑事执法权,现场查处时可采取强制扣押等手段,对犯罪嫌疑人可采取刑事拘留等措施。这一招,对环境违法分子震慑力极大。”环保部门属于行政执法机关,只有行政执法权,在执法中经常遭遇企业耍无赖不配合调查,有的甚至暴力抗法、毁灭证据。
“行动快了。”广东佛山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局长陈振华表示,以前一个环境犯罪案件从环保部门取样、到上报省级环保部门鉴定、再到移交公安部门大约要30天,容易造成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销毁证据。如今,进入案发现场后,环保部门负责污染物采样,环保警察则控制嫌疑人,双方联合进行现场勘验取证。
“目前,设立‘环境警察’,是各地自发进行的。作为一项环境监管体制的重大改革创新,在已有多地探索实践的基础上,国家有关部门应对此进行广泛深入的调研,总结成熟的经验,从国家层面进行。”业内专家指出道。
若没有立法保障,最终只能是权宜之计,难以持久发挥作用。若作为一项长期实行的制度,则需要通过修改《人民警察法》,对人民警察在环境保护上的基本职责等有关问题予以明确,以保障环境警察在具体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依法办事。
以法律制度厘清环保责任
“环境问题并不是单纯依靠环保部门就能解决的问题。当前,环境质量的改善幅度不能满足公众的期待,污染问题一旦曝光,环保工作人员经常被问责甚至免职。面对严峻的环境形势,地方党委政府责任不可推卸;环保部门责任重,压力大,承担了很多本不应由他们承担的责任和职责。”吕忠梅表示。
正如代表所言,环境保护工作涉及到产业政策调整、落后生产工艺和产能淘汰,也涉及道路扬尘、机动车尾气等诸多方面。这些责任环保部门独家承担显然难以胜任。
将党政“一把手”的治水任“抗在肩上”,落实属地管理,建立长效机制,河长制正在全面推进;全面实施网格化监管,基层环保责任正在落实……但是,出现环境问题环保部门第一时间被问责的情况仍然时有发生。
“就目前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而言,环保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划分并不十分明确。虽然在《环境保护法》中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但却比较概括。”全国人大代表吴青提出道。
因此,在今年两会上,有不少代表提出:如果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需要从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制定入手。明确权利与义务,各级环保部门有必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属于本级环保部门法定义务的内容制作权力清单,向社会公开。
“要明确细化相关部门环保职责,并督促其切实履行。落实环保责任,需对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应承担的环境管理责任以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相关环境保护责任应进行的责任追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办法。”吴青表示。
另一方面,全国人大代表钟勤建提出:除厘清责任,严肃问责之外,还应制定环保部门尽职免责的细则,确保环保部门失职问责,尽职免责。“如果国家层面的时机还不成熟,可以在省级层面先行先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