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企业税务管理方案(收集3篇)
集团企业税务管理方案范文篇1
[关键词]企业集团;纳税筹划;特征;问题;风险
一、纳税筹划
税收已成为现代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热点问题。不论是企业法人还是自然人,只要发生应税行为就要依法纳税。纳税筹划是企业如何用足用好税务政策的新课题,是指企业作为纳税人,熟悉了解税法及财务会计制度,用足用好税务政策,运用税法上的优惠政策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企业已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其经济行为与经济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如何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利润是企业经营者所考虑的首要问题。纳税筹划是企业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通过预先安排和策划追求自身税负最小化的财务管理活动。在企业集团化发展过程中,税负的绝对额以及对企业现金流量、资金运作的影响会愈显重要,因此企业集团应该树立正确的纳税筹划理念,充分认识实施纳税筹划的价值。
纳税筹化是指在税法或法令许可的范围内,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采用税法赋予的税收优惠或选择机会,通过对企业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安排,尽可能地降低税负的过程。纳税筹划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1)风险性。纳税筹划因受政策、环境及其他可变因素的影响,必然具有许多不确定性,故其成功率并非百分之百,同时,纳税筹划的经济效益也是一个估算范围,并非绝对数字。因此,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该尽量选择成功率较大的方案,以便将纳税筹划的风险降到最低。
(2)动态性。纳税筹划需要前后兼顾,在动态发展中抓住筹划重点,把握筹划时机,评价筹划效果。纳税筹划必须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如某些税收优惠政策作用往往只能持续一段时间,当环境改变而修改税法时将不再适用。因此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只有掌握时效,灵活筹划,适时配合环境变化,并适应客观要求,才能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
(3)选择性。企业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是多方面的,如针对某项应税经济行为的税法有两种以上的规定可选择时,或者完成某项经济活动有两种以上方法供选用时,就存在纳税筹划的可能。通常,纳税筹划是在两种以上有利的合法方案中,选择税负最轻或效益最大的一种方案。
(4)综合性。进行纳税策划时,不仅要搜集现实的、已经发生的或正在发生的,与进行纳税筹化有关的、确切的信息资料,而且要搜集未来经济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与进行纳税筹划有关的,不确切的信息资料,不仅要运用统计方法,而且要运用数学方法;不仅要运用税收知识,而且要运用会计知识、管理知识、经济知识和其他方面的知识;不仅要分析各税种对纳税人经营活动的影响,而且要分析纳税人经营活动的最终收益。因此要求开展纳税筹划业务的人员不仅具有实际业务处理能力,而且具备综合分析能力。
(5)超前性。纳税筹划应该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或是尚未形成纳税义务的时候进行。如果纳税人的某项纳税义务已经形成,那么纳税人任何试图改变纳税义务,减轻税收负担的努力最终都只能被认定为偷逃税,受到法律的制裁,是不可取的。因此,对纳税义务的超前筹划是纳税筹划的关键所在。
(6)合法性。纳税筹划行为采用的方法及手段应是合法的,至少也应是不违法的,并符合税法精神。其具体实施与运用是在税收法律及制度允许和规范的前提下进行的,否则就会成为税务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相应的处罚。
二、企业集团纳税筹划
企业集团纳税筹划是企业集团在不违反现行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对税法进行精细比较后,对纳税支出最小化和资本收益最大化综合方案的纳税优化选择,它是涉及法律、财务、经营、组织、交易等方面的综合经济行为。企业集团纳税筹划是企业集团的一项基本权利,通过纳税筹划所取得的收益是合法收益。企业集团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可以说是一种本能,是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的行为。
如何做好纳税筹划,一般从以下6个方面进行:
(1)平衡集团各纳税企业之间的税负。通过集团的整体调控,战略发展和投资延伸,主管业务的分割和转移,以实现税负在集团内部各纳税企业之间的平衡和协调,进而降低集团整体税负,这是企业集团在纳税筹划方面的特色。
(2)利用税负转嫁方式降低集团税负水平。税负转嫁存在于经济贸易之中,通过价格变动实现,而集团内部企业投资关系复杂,交易往来频繁,为税负转嫁创造了条件。
(3)集团整体延缓纳税期限。资金具有时间价值,延缓纳税期限,可享受类似无息贷款的利益。
(4)合理归属集团企业或集团所得的年度。所得归属的处理,可以通过收入、成本、损失、费用等项目之增减或分摊而达到,但需要正确预测稍售的形成,各项费用的支付,了解集团获利的趋势,做出合理的安排,才能享受最大利益。
(5)使集团整体适用较低的税率。
(6)缩小集团企业或集团的税基。
企业集团纳税筹划是从集团的发展全局出发,为减轻集团总体税收负担,增加集团的税后利润而做出的一种战略性的筹划活动。企业集团的纳税筹划具有超前性、目的性、全局性等特征,它是现代企业集团财务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企业集团进行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我国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要特别注意两个问题:
(1)纳税筹划活动必须合法及时。我国税制建设还不是很完善,税收政策变化转快,纳税人必须通晓税法及会计财务制度,充分利用税务政策与会计财务制度的差别,如何将前者与后者结合起来,在利用某项政策规定筹划时,应对政策变化可以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防范筹划的风险。原来是纳税筹划,政策变化后可能被认定是偷税,所以,目前纳税筹划的重点应是用足用好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让税收优惠政策尽快到位,这个空间非常大。
(2)企业集团进行纳税筹划必须坚持经济原则。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合法节税增收,提高经济效益。但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化及筹划付诸实施的过程中,又会发生种种成本,因而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先对预期收入与成本进行对比,只有在预期收益大于其成本时,筹划方案才可付诸实施,否则会得不偿失。此外,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不能只注重某一纳税环节中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同时,还应运用各种财务模型对不同纳税筹划方案进行对比分析,从而实现节税与增收的综合效果。
四、企业集团纳税筹划中的风险
纳税筹划是在宏观的经济背景下进行的。一个国家的法律建设,特别是税法的建设,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开展纳税筹划的方向和方法,加上各个地方情况不同,税务部门对法规的理解也存在差异,都会影响筹划的成功与否。但随着纳税人权益保护意识的增强,纳税筹划不仅会为纳税人所重视,也会为税务机关所接受,所以纳税筹划在中国前景广阔。
税务机关和纳税义务人都是税收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其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由于主体双方是行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所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对等,表现为税收征管法中赋予税务机关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和在税收征管中“程序法优先于实体法”的规定;还由于税收征管中对纳税人规定有纳税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所以,纳税人的纳税筹划必然存在风险。企业集团纳税筹划风险是企业集团的财务活动和经营活动针对纳税而采取各种应对行为可能出现的筹划方案失败、筹划目标落空、偷逃税罪的认定及其由此而发生的各种损失和成本支出。包括:行政执法风险、信誉风险、经济风险、法律风险和心理风险。
(1)行政执法风险。企业集团纳税筹划行政执法风险是企业集团在制定和实施纳税筹划方案时,所面临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可能承担因税务行政执法偏差导致纳税筹划失败的风险。严格意义上的纳税筹划应当是合法的,符合立法者的意图,但这种合法性还需经税务行政部门的认可。在这一确认过程中,客观存在着税务行政执法偏差从而产生纳税筹划失败的风险。由于我国税法对具体的税收事项常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和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这些都客观上为税收政策执行偏差提供了可能。
(2)信誉风险。企业集团纳税筹划信誉诚信风险是企业集团制订和实施纳税筹划方案时,所面临其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可能承担的信用危机和名誉损失。如果企业集团曾经有过偷逃税行为,又被税务机关查实认定为偷逃税,可能被贴上有问题或不讲诚信的标签,导致税务机关对其更加严格和频繁的稽查,加上苛刻的纳税申报条件及程序,企业集团就会因此而付出额外的代价,严重的还会影响其生产经营活动及市场份额。
(3)经济风险。企业集团纳税筹划经济风险是企业集团在制定和实施纳税筹划方案时,所面临其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可能使发生的纳税筹划成本付之东流,可能要承担法律义务、法律责任的现金流出和无形之中造成的损失。如果企业集团纳税筹划方案失败或目标落空,请专业人员制订筹划方案支出费,企业内部筹划人员的工资、福利支出、公关协调费用支出及为满足税收优惠规定而增加的支出和其他费用支出等的筹划成本将无法收回;为此还要承担追缴税款、滞纳金和罚金的支出;至于无形之中造成的精神损失也无法计量。
(4)法律风险。企业集团纳税筹划法律风险是企业集团在制定和实施纳税筹划方案时,所面临其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可能承担补缴税款的法律义务和偷逃税的法律责任。
(5)心理风险。纳税筹划心理风险是指在制订和实施纳税筹划方案时,所面临其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在可能承担法律风险、经济风险和信誉诚信风险的情况下,方案筹划人由此而承受的心理负担和精神折磨。
实际中企业集团纳税筹划风险的原因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其具体方面如下:政策的变化、纳税筹划存在着征纳双方的认定差异、企业集团活动的变化、投资扭曲行为、经营损益的变化。
政府课税体现对企业已得利益的分享,而并未承诺补偿相应比例经营损失的责任,尽管税法规定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用税前利润补偿前期发生的经营亏损。这样双方在某种意义上成为企业不署名的“合伙者”,企业盈利,政府通过征税获取一部分;企业亏损,政府应允许企业延期弥补亏损。但这是以企业在以后限定期限内拥有充分获利能力为假定的前提的,否则,一切风险损失将完全由企业自己承担即以后利润弥补亏损。由于已纳税款不能返还,某种程度上意味着税款是预缴,企业税负也就相对加重。
除上述原因外还有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准确,税务行政执法偏差,税收优惠政策要求的条件不到位及纳税筹划具有主观性。它们都会给企业集团纳税筹划带来风险,需要采取具体措施进行规避。
五、总结与建议
在税种单一、经济状态封闭、纳税人权利不受重视的情况下,纳税筹划的空间比较狭小。随着社会进步,纳税人权利受到广泛重视,尢其是经济全球化和税制改革的深入,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以跨国公司为代表的纳税主体,以提供纳税筹划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税务部门为代表的纳税筹划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推动下,纳税筹划呈现出“全球性、长远性、专业性、市场性”的新趋势。
面对纳税筹划发展的新趋势,税务部门有义务对纳税筹划进行宣传、支持、保护和指导,在纳税筹划中扮演更积极的角色。同时,社会中介机构在提供纳税筹划服务时,应牢记合法性是纳税筹划的本质,不能简单地进行风险与收益的平衡,而必须首先对纳税义务适当履行进行筹划,规避法律风险。就我国企业而言,为了避免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必须重视纳税筹划,将其纳入整体投资和经营战略加以考虑;同时,纳税筹划的落脚点是企业价值最大化,因而必须进行综合筹划,不能局限于个别税种,甚至也不能仅仅着眼于节税。
总之,合理的纳税筹划不仅可以降低企业的成本,实现最大效益,甚至可以影响企业的兴衰存亡。集团公司通过纳税筹划,将税收杠杆的制约导向功能有机地融入企业财务决策和战略选择中,以期优化集团市场价值取向,促使集团整体理财行为的科学化,最终实现企业集团的最大效益。
集团企业税务管理方案范文篇2
四川省成都恩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恩威集团”)是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一个以中医药开发为龙头的融科研、生产、房地产为一体的企业。1990年恩威集团与香港世亨洋行合资成立了中外合资成都恩威世亨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亨公司”)。由于该公司成立后不久即发生了合资双方为抽走资本金14O万港币的违约行为责任认定的争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1994年8月1日作出了“终止恩威世亨公司合同,合资企业应依法进行清算”的裁决。1994年“世亨公司”终止经营,实际经营期只有四年。1993年10月,、“恩威集团”又与香港居民许强合资成立了中外合资成都恩威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威有限公司”)。“恩威有限公司”在其成立之初,公司外方在验证基准日止,未将应缴资本汇入国内合资公司账上(即资金未到位),而是在一年半后才使资本实际到位,这期间“恩威有限公司”已享受了国家对合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
1996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收到署名举报信。信中反映恩威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不法行为,其中包括利用假合资骗取国家税款优惠,偷逃巨额税款等问题。
1996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以国税函(1996)309号文件要求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对此案进行查处。
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按法定程序对“恩威集团”涉税问题进行行政处理的过程中,1997年5月,举报人荣金明再次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该企业偷逃税问题虽经检查,但并未得到依法处理,其本人由于举报受到打击报复。
根据以上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成立由稽查局牵头,监察局、涉外司参加,会同四川省及成都市国税局、地税局组成联合核查小组,负责对此案的核查工作。联合核查小组于1997年7月7日成立,对此案进行了缚密的核查。1997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以国税稽发(1997)056号文件通知四川省国税局、地税局按核查结果对“恩威集团”的涉税问题进行税务行政处理。1998年4月,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向“恩威集团”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恩威集团”当即提出异议,并要求税务机关重新核实偷权数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指示,总局稽查局立即派人会同四川省和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对“恩威集团‘’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重新核实。税务人员在第二次核实过程中,发现企业提供的部分账册是重新伪造的假账,”恩成集团“再次隐匿收入。
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通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按第二次核实的结果对“恩威集团”的涉税问题进行税务行政处理。1998年8月3日,成都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恩威集团”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在“恩威集团”没有提出听证要求的情况下,于1998年8月6日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机关依法对“恩威集团”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共计1.08亿元。
二、恩威集团的税收违法事实及处理
(一)因合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追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世亨公司”成立后,由于中外双方发生经济纠纷,该公司自1994年被终止经营,实际经营期只有四年,按照上述税法规定,对企业己享受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共计4469.30万元应予补征收回。
(二)国外商投资不到位,应收回税收优惠,追缴税款。
1993年10月,“恩威集团”与香港居民许强合资成立了中外合资恩威制药有限公司,合资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出资期限。外方在法律规定的验证基准日止并未将应缴资本汇入国内公司账上,而是在一年半后才便资本实际到位。但“恩威集团”却通过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制造虚假的验资报告,取得合资企业身份,享受了国家对合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1987年12月30日国务院批准的,1988年1月1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合营合同中规走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挛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第五条规定:“合营各方未能在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合同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失效。合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其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其营业执照;不办理注消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恩威有限公司与香港居民许强订立的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在营业合同签发之日起一个月内,甲乙双方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一次性缴清。而合资外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已经违反了上述规定,该企业应视为自动解做,合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责令其纠正,并按照实际情况征收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统一核发“税务登记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021号)第三条也明确规定:“凡不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法律规定的,停止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待遇,并提请有关部门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资格。”根据以上规定,税务机关应收回“恩成有限公司”在外方资金没有到位期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此项税款为3712.23万元,其中增值税2399.61万元,所得税1312.62万元。
(三)偷税395.07万元应予追缴,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恩威有限公司”在1993年度用白条虚列预提费用,减少税款223.81万元;1994年和1995年该公司有部分“外销产品”未入账作销售处理,也未申报纳税,少缴税款171.26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该公司的行为属于偷税,偷税总额为395.07万元。税务机关对企业偷税的部分除追缴所偷税款,加收滞纳金492.69万元外,并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但对该公司1998年提出要求税务机关重新核实其偷税数额的情况下,再次做假账,欺骗税务机关,隐匿收入,偷税126.72万元的部分,处以三倍的罚款,合计罚款648.50万元。
(四)追缴欠税1163.06万元。
(五)追缴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3.12万元,追缴应补印花税8.82万元,并处以三倍的罚款计26.46万元。
三、“恩威集团”税案给我们的启示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和社会经济活动形式日益复杂,税务机关与税收违法犯罪活动的斗争日渐尖锐,由于我国现代税收制度确立时间不长,公众的纳税意识不强,更增加了税收工作的难度,对此,我们一方面要加紧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加强税收宣传,提高公众纳税意识;另一方面要坚决打击税收违法犯罪,维护国家税收秩序,以保障国家宏观经济的正常运行。从恩威集团涉税案我们可得到以下启示:
一是税务机关应加强征收环节的监控,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资格从严审查。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是适应改革开放的要求而逐步建立起来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有利地促进了我国的对外开放,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然而我们也必须认识到,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有其客观局限性。单一的税收减免和降低税率不可避免地给税收管理带来了问题。一些企业为了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千方百计甚至不择手段地取得中外合资企业资格,后果是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严重地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恩威集团涉税案提醒我们,应进一步加强对合资企业资格的审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从严查处,决不能听之任之。
二是应进一步加强税务登记证的管理。税务登记是税收征管的基础,当前由于种种原因出现了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有差异的现象,造成税务管理上出现漏洞。恩威集团涉税案说明工商、税务部门进一步密切配合,理顺工作程序,防止出现漏管漏征现象的重要性。为此,应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的有关规定,目前工商执照年检的法定时限为每年4月30日,而税务登记却没有年检时限规定,税务机关应制定与工商营业执照年检时间相联系的税务登记证的换证和年检时间;统一工商。税务登记的号码,便于税收管理;加强与工商部门的配合,统一组织实施工商管理与税务管理的软件开发。
三是实行内、外资企业税制的合并,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并不是排斥必要的涉外税收优惠,而是针对当前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与产业政策配合不够,优惠手段单一,而所应进行的政策调整和完善。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实行两种所得税制,外资企业较内资企业享有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了内外资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削弱了我国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使一些借合资名义偷税的企业钻了空子,致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恩威集团涉税案就印证了这一点。
四是对纳税人的偷税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恩威集团涉税案说明了当前偷税与反偷税的斗争越来越尖锐,税务部门坚持依法治税,打击偷税行为是保证国家税收不被流失的需要,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同时也是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集团企业税务管理方案范文篇3
关键词:企业集团税收筹划风险
在现代经济发展阶段,企业集团作为一个高级经济组织形式普遍
存在,核心是实力雄厚的大企业,各成员单位之间通过明确的产权关系和集团内部的契约关系来维系,并按照总部经营方针和统一管理的进行重大业务活动。企业集团的税收筹划相对于单个企业来说,范围更广,涉及的业务性质更多,在多个法人之间的业务形式更复杂,难度高,但是筹划的空间也就较大,合理安排决策,会给集团带来好的整体效益。
一、企业集团税收筹划的意义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企业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进行合理的事前谋划,以实现企业税收负担最小化和经济效益最大化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对企业集团来说,有以下几方面意义:
(一)综合考虑,统筹安排产业经营模式,减少税收风险
现代多元化发展的企业集团,涉及的领域往往有多个产业,不仅是不同产业间、即使在同一产业不同环节税法也不尽相同,甚至差别很大。利用企业集团经营多元化优势,统筹安排各产业的经营规模、采购方式、营销策略等,在税法允许范围内,平衡各产业的合理税负。
(二)合理设置,享受产业地方优惠政策,获取经济效益
各企业根据注册地的不同,即使同一经济业务,由于国别的差异或者国内各地区经济发展差异,都会导致税收政策包括税收优惠措施的有所区别。对企业集团来说,在统一安排下,可以较为灵活地在利用这些地区政策差异,在集团综合发展的同时,最大幅度地享受到各地优惠政策,取得整体经济效益。
(三)妥善处理,充分利用集团亏损资源,降低税收成本
集团各产业的发展,往往做不到完全平衡,有些弱势行业的亏损资源,经过提前决策安排,可以与集团其他优势资源相结合,以减少集团总体税负。
二、企业集团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
税收是影响企业利润很重要的一个因素,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有以下三点:
(一)降低税率
根据现行的税收政策,所有的税种里所得税税率最高,标准税率25%,优惠税率有小微企业20%,高新技术企业15%,非居民企业10%;其次是增值税,根据业务内容不同,有17%,13%,11%,6%;营业税5%;房产税12%,1.2%等。不同的企业性质,采取不同的业务操作方法,可能就会有机会选择较低税率纳税。
(二)减少税基
税基也就是应纳税所得额,在税法允许范围内,根据获利趋势,综合考虑,合理规划年度收入、成本、费用以及各项利得损失,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应纳税额。
(三)延缓纳税
通过集团各企业间的业务调整、资源整合等手段,采用各自适用的税收政策,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也就利用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创造了最直接的现金流收益。
三、企业集团税收筹划的实际运用
(一)企业的组建
集团公司在筹备一家新企业时,往往拥有决策权,其中一项重要的决策依据就是税负测算。测算相关的因素有:
1、企业所在地的区域性税收政策
根据所在地不同,税收政策在具体操作上也不尽一致。中国经济迅速发展,积极推进税制改革,各类税收政策的变化也较为频繁。一方面有国家政策试点推行差异的因素,例如2013年8月1日开始才覆盖到全国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而在上海2012年1月1日就开始实行该政策了。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性税收政策根据当地经济财政情况地区形成的差异更为普遍,例如房地产行业的税收、水利基金的收缴政策等。
2、地方以及行业的优惠政策
及时全面了解地方以及行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开展业务之前做好可享受条件的规划,有利于企业争取区域性或者行业的税收减免。
3、采用子公司或分公司的不同税负
两者在税收方面的主要区别有:子公司能单独享受地方或行业的优惠政策,而分公司则只能适用于总公司的政策;分公司与母公司的所得要合并纳税,在各分支机构盈亏不平衡时,可得到盈亏互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而子公司则作为独立的法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子公司之间的资产转移属于纳税范畴,而分公司之间基本不涉及税收(增值税跨区域销售除外)。
(二)企业的经营活动
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的税收筹划,分以下几个方面:
1、转移定价
利用集团内部关联交易实现转移定价,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是税率不同的企业间转移,以选择较低税率;二是在盈亏企业间转移,以减少税基。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较大地关注了关联交易的独立性问题,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企业要更加合理地运用转移定价进行避税。
2、资金管理
集团以本级或核心企业向银行融资,并在所属企业间统一拨付使用、支付利息并归还贷款,这样的统借统贷资金模式发挥了集团的整体优势,解决集团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还可以综合调节集团资金结构和债务比例,资金利用效率高,并可以有效避免重复纳税。
3、财务核算
收入确认条件、固定资产折旧、存货计价、费用摊销等核算方式的选择对当期以及以后会计期间的利润形成有着较大的影响,进而反映到各期应纳税额上。企业应根据税务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流转税环节以及企业所得税,选择适当的方式确认收入;而在后三种方式选择时,在经济大环境的前提下,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一般来说充分利用税收扣除的政策,延缓纳税,即实现纳税筹划的目的。
4、资产租赁
采用资产租赁的方式是企业调节税负的一个重要方式。集团各企业间资源共享,合理分摊关联企业购置或租赁的固定资产,企业折旧费用提取的多少、租赁费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企业间利润的分配。这样不仅免去了部分筹资的负担,风险小,且可以统筹安排利润,减少税基或者税率,降低集团整体税负。
5、集团费用平衡
集团利用集中管理优势,统筹安排各类资源,实现最大效益的共享,同时收取相应的服务费、技术开发费等,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适当平衡集团各企业间的盈亏状况,调节税收,节约资源。
(三)企业的投资活动
业业及面更结束履行纳税义务,,一方的亏损额不能抵减另一方同期的纳税所得额,企业集团在进行投资活动时,可以考虑集团内部企业的亏损资源,选择非货币资产与货币资金的适当比例,通过分立、组建、合并等方式,合理利用,在进行产业重组的同时,统筹安排,减少整体税负。例如,集团内部企业间的吸收合并,如采用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企业重组,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可由合并企业按规定计算的金额结转弥补。另外,在某些行业范围内,如原有减免税到期的企业结束后,可考虑重新设立新的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产生税收筹划的实际效益。
四、企业集团税收筹划存在的风险与对策
进行税收筹划追求税收利益的同时,可能会引发经济收入的减少或者成本的增加。因为税收筹划只是财务管理活动的一部分,如果片面追求税收成本的减少,而忽视其他连带的效益,就可能会与实现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目标背道而驰。因此,在筹划纳税方案时,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税收筹划方案是否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一项税收筹划方案是多种方案的优化选择,税负轻的方案不一定是最优方案,只有综合成本小于利益时,该项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
税收筹划经常是在税法规定的边缘操作,这就必然蕴涵着很大的操作风险。一是对税收政策的理解、运用不到位造成的不依法纳税、偷税漏税的风险,二是筹划失败,反而增加了税收成本的风险。此外,税收筹划是一种事前行为,具有长期性和预见性,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可能会发生变化。所以,税收筹划和其他财务管理决策一样,收益与风险并存,在决策时要十分慎重,必须充分考虑宏观和微观经济环境,特别是税收环境,切合企业实际,进行全面调查分析。
总之,企业集团的税收筹划更复杂于单个企业,业务多元化,政策涉及面大,它的制定不仅与每个企业的实际情况有关,与集团总体的规划有关,也与地方、国家的经济环境密切相关;同时与各行业涉及的现行政策有关,与未来的政策的变化也息息相关。因此,企业集团的税收筹划要从各子公司出发,集团综合考虑,结合各企业所在地政策,同时还要关心国家的税制改革、税收政策的导向,合理合法地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以降低税收成本和税收风险,使得企业集团既能尽可能多地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获得最大的收益,又能符合国家税收政策,顺应国家的税收调控,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刘秀清.浅谈企业集团税收筹划战略[J].河北煤炭,2009(4):75-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