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级划分规则(收集3篇)
等级划分规则范文篇1
一、基本原则
(一)遵循分税制体制基本精神,与中央、省对市财政体制保持衔接;
(二)税收属地管理原则,市级除保留部分固定税源外,其余全部实行属地管理;
(三)促进市区共同发展原则,稳定存量、激活增量,充分调动市区两级共同发展的积极性;
(四)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原则,在保障各级既得利益的基础上,体现财力随事权下放,向区级下沉,同时强化各区支出责任;
(五)简便易行与规范透明原则,方案操作简便,税收级次明晰;
(六)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坚持辖区间财政管理体制的相对统一,促进市区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
二、主要内容
(一)财政收入划分
1.市级固定收入
(1)单列企业税收: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含下属企业,进口环节税收除外)。
(2)特殊行业税收:各类金融机构(区级小额贷款和担保公司除外)、供发电、水、气、邮电通讯、烟草、石化、盐业、公交等跨区域、具有一定垄断性的公共服务行业和企业税收。
(3)市直部门(单位)及省地税直属分局代收代缴的税收。
(4)除上述保留在市级的税源外,下列收入确定为市级固定收入:契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上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除外)、耕地占用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车辆购置税、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
2.区级固定收入
除上属以外的房产税、印花税、车船税、消费税,进口货物增值税、关税、区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
3.市、区共享收入
除上属市区固定收入以外的其他税收确定为共享税种:国内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以调整后的各区共享收入数为区级留成基数,以后年度超收按比例分成(营业税市与区4:6,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市与区5:5,城建税另定)。
(二)财政支出划分
1.根据现行各级政府承担的事权,相应划分财政支出范围。
2.对市与区调整的社区事务、城市管理、教育等事权,按照财随事走、基数加增长的原则,相应调整财权。
3.今后各区社区事务、城市管理、教育等支出均由区级财政足额安排,市财政原则上不再承担此类支出。
(三)财政基数核定
1.收入基数:按调整后的各区地方财政收入为基数,确定各区定额上解(补助)数,以后年度超收市与区按3:7比例分成。
2.支出基数:以各区既得财力为基础测算各区支出基数,对各区的社区事务等支出,按比例适当提高后列入基数。城维费对区实行“核定收支,基数包干,超收分成”,教育费附加实行市与区按比例分配,具体办法另定。
(四)解库方式
1.进口环节税收缴库方式:进口货物增值税和关税先行缴入市级金库,由市级财政分月调整至县区。
2.收入报解方式:市级固定收入缴入市级金库,区级固定收入和市与区共享收入缴入区级金库,城维税随主税入库,年终市与区通过结算调整财力。
3.国库资金留解方式:区级地方财政收入在国库的资金,实行市与区之间暂按4:6比例留解,按日将市级留解资金由区级金库划至市级金库。
三、配套措施
(一)建立税收级次界定机制。市财政局负责预算级次的界定和管理,市国、地税部门按规定的级次严格执行。市财政局建立税源监控系统实施动态监控,明确划分企业归属,并按期予以公布。对需调整、变更级次的,由市财政局函告市国、地税部门。
(二)统一税收奖励政策。市级出台全市统一的税收奖励政策,清理各级出台的税收奖励政策,以规范财经秩序,节约税收成本。具体办法另定。
(三)加强入库级次监管。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审计局、人民银行、税务部门等配合,对预算收入的入库级次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其税收一律收归市级财政,按违规数额的双倍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相关规定
(一)除市、区两级固定收入外,其他税收按属地入库,即按实际生产经营所在地确定财政收入级次。企业工商与税务登记的地址与实际生产经营地和财务核算等主要管理机构所在地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二)各区收入范围按行政区划和属地原则划分,如遇个别行政区划难以明确划分的特殊地域或按现行行政区划不便于税收征管的地方税收,先缴入市级金库,由市财政局按照本方案规定明确后进行划分。
(三)以后年度由市级投资新建的重点工程等项目税收归属,由市政府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税收入库级次。重点工程所在区在建设过程中给予支持的,市政府另行研究制定补助办法。
(四)市审计局、财政局、税务局稽查查补收入一律作为市级收入。
(五)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按照本方案相应调整税收解库办法。
(六)西湖新区和铜陵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体制另行制定。
等级划分规则范文篇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加强宏观调控、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前提,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基本手段。为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全市规划修编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则修编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开展规划修编前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大力支持县(区)国土资源局认真做好规划实施评价、基础调查。资料搜集、课题研究以及土地利用重大项目和政策建议的论证等规划修编前期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及时解决规划修编中的重大问题,重视土地利用规划与城市规划、农业区划等专业规划、“十一五”规划的衔接与协调,为规划修编打下坚实的基础,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研究解决土地利用中的重大问题,完成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报告
各县(区)政府和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从节约和集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的根本指导方针出发,根据各县(区)实际和土地利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土地利用中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工作。
(一)研究提出规划修编中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目标及政策建议。按照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控制非农建设占用农用地,落实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数量与质量并重的原则,围绕现有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目标,从以下几方面提出建议和措施:分析规划期内耕地和基本农田变化情况和原因,提出分类、分区域处理意见;在各项非农业建设尽最少占或不占耕地的前提下,预测占用耕地的数量,研究提出控制占用耕地的措施;合理确定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的规划标准,提出生态退耕和耕地保有量的规划目标建议;围绕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出完善耕地占补平衡、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措施。
(二)研究提出利用规划修编调控各业、各类用地的目标及政策建议。按照以内涵挖潜为主,提高和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水平的原则,围绕保障宏观经济平稳运行和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目标,从规模、结构和时序等方面提出建议和措施:分析各业、各类用地的集约用地潜力,从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环保措施等方面研究建立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的规划指标体系,提出盘活存量用地的措施;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分析集约用地水平提高的长期变化趋势,预测各业、各类用地的合理需求,提出统筹安排存量和增量用地的措施。
(三)研究提出规划修编时调控城乡建设用地的目标及政策建议。按照统筹安排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的原则,从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和优化结构、布局的目标方面,提出建议和措施:按照居住向城镇化集中,农业产业化、工业化发展方向和进程,分析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和资源环境容量,预测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和不同类型、层次的城镇、村建设用地规模;研究提出优化城乡用地结构的措施: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要求,提出土地利用调整和推进建设用地整理的措施。
(四)研究提出区域土地利用中规划调控指标、目标及政策建议。以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为原则,促进区域合理分工协作和协调发展为目标,提出与区域经济、产业和人口发展战略相适应的调控措施和政策建议,重点是:提出落实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的土地利用调控指标和措施;分析行政区域内不同区域的观有开发密度、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提出分区的土地利用调控指标及管制措施;分析区域基础设施合理的发展规模、布局和用地规模,提出防止重复建设的规划调控目标及措施。
(五)研究提出统筹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规划调控指标和政策建议.按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围绕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目标,研究提出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调控措施。重点是:深入分析资源供给、环境容量等限制因素,研究土地利用方式,空间布局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提出环境友好型上地利用模式;研究提出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土地利用调控指标和空间管制措施。
(六)研究提出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制度、机制和办法。按照加强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研究土地使用规划、计划在用地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上进一步发挥调控和引导作用的保障措施。提出确保土地利用规划有效实施的制度和措施。重点是:研究提出促进规划法律法规配套衔接的建议,建立完善规划实施监督机制和考核体系;研究完善土地规划许可制度和规划实施激励机制,提出促进规划目标落实的法律、经济、行政等综合措施;结合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研究建立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测、评价和管理的保障体系。
通过对规划修编中土地利用重大问题的研究,进一步完善规划修编的基本原则,制订落实基本原则的规划标准和规划修编目标,从政策、制度、技术等方面提出政策建议,为指导市、县(区)级规划修编提供科学依据,坚决防止借规划修编名义随意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三、采取措施,确保规划修编工作依法有序推进
规划修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土地管理,充分发挥土地宏观调控作用的一项重要举措。做好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是规划修编的重要保障,各县(区)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精心组织安排,依法有序地推进各项工作。
(一)做好现行规划实施评价工作。通过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系统计价,认真做到“四查清、四对照”,即查清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对照检查;查清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数量,与规划确定的节约用地挖潜目标对照检查;查清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有量,与规划保护目标对照检查;查清违法用地数量的处理情况,与违法用地的处理要求对照检查。严格核定规划修编的各项基础数据、图件等资料。
(二)改进工作方式。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科学系统地安排规划修编各项工作,切实提高规划工作水平。要广泛征求有关方面专家的咨询论证意见,增强规划修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三)规范工作程序。要严格执行规划修编条件和程序,各县(区)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报告报市国土资源局集中统一认定,市级规划实施评价和基础研究工作报告报省国土资源厅认定。认定工作结束后,方可开展规划修编工作。各级规划大纲通过规划审批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后,才能进行规划成果编制。
等级划分规则范文篇3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行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规范旅游区(点)质量管理,提高其服务水平,促进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1999)进行。
二、等级评定的范围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接待旅游者一年以上的旅游区(点),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度假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主题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美术馆等,均可申请参加质量等级评定。
三、等级评定的组织和权限
第四条国家旅游局负责全国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国家旅游局设立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的组织、领导工作,并具体负责评定AAAA级和AAA级旅游区(点)。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设立地方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在国家旅游局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具体负责本地区AA级和A级旅游区(点)的评定和向国家旅游局推荐本地区符合条件的AAAA级、AAA级旅游区(点)。AA级、A级旅游区(点)评定需向国家旅游局备案。
四、等级的评定
第六条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依据下列文件和国家旅游局据此制定的各项评分细则:
1、《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1999)国家标准
2、《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
3、《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景观质量评分细则
4、《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游客意见评分细则
第七条申请等级的旅游区(点),应按有关标准先进行自检自评,如达不到《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1999)国家标准规定的等级划分条件,或达不到《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规定的应得分数,或达不到《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景观质量评分细则规定的要求,或达不到《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游客意见评分细则的要求,则在申报前搞好整改。
第八条旅游区(点)质量等级,是旅游区(点)的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景观质量的综合反映,因此,原则上只对具有独立管理和服务机构的旅游区(点)进行等级评定,对园中园、景中景等内部旅游地,不进行单独评定。
第九条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后,如需关闭标准所规定的服务设施设备,取消或变更标准所规定的服务项目、规划内容、资源与环境保护措施,必须经原等级评定机构批准。
第十条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后,因发生重大建设项目而降低景区(点)质量等级的,必须向原等级评定机构申请重新评定等级。
第十一条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产生,严格按照“自检-申报-初评-评定-审批-公告”的程序进行。各旅游区(点)根据国家标准及各项评定细则进行自检,认为达到要求的可向当地旅游局申报。经当地旅游局审核后,报上级具有评定权限的旅游局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进行初评。初评合格的AAAA级、AAA级旅游区(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负责向国家旅游局推荐,经国家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评定,由国家旅游局审批、公告;初评合格的AA级、A级旅游区(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组织评定、审批、公告,并向国家旅游局备案。
第十二条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评定,由具有权限的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组织具备资格的检查员组成评定小组具体执行。AAAA级、AAA级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小组原则上由三至五人组成,评定组长由国家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委派。AA级、A级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小组的构成和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三条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的具体工作由检查员承担,国家旅游局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设部级检查员,负责对全国各质量等级的旅游区(点)进行评定与复核过程的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设地方级检查员,负责对本地区各质量等级的旅游区(点)进行评定与复核过程的检查。
第十四条旅游区(点)须接受质量等级检查员的检查,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为检查工作提供便利,不得对其工作进行干预,检查员要依据法律法规正确行使职权,不得。
五、等级复核及处理
第十五条对已经评定质量等级的旅游区(点),每年采取部分复核与重点抽查相组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复核。至少每三年完成一次全面复核。
第十六条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复核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组织和实施。国家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有计划、有重点进行复核。
第十七条复核工作结束后,应由检查员写出复核报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AAAA级、AAA级旅游区(点)复核报告须抄报国家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
第十八条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按以下方法作出处理:
1、旅游区(点)达不到标准规定要求的,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将根据具体情况,通过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等方式进行处理。
2、旅游区(点)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等处理意见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所属等级评定机构。
3、凡被降低或取消质量等级的旅游区(点),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后,方可申请重新评定等级。
第十九条凡旅游区(点)发生重大事故或极其恶劣的情况者,一次性直接取消质量等级。
第二十条各级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权限如下:
1、AA级、A级旅游区(点)达不到标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有权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须报国家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备案。
2、AAAA级、AAA级旅游区(点)达不到标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有权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并报国家旅游局备案。如认为应作出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须报国家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