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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列协议(6篇)

来源:收集 时间:2024-05-22 手机浏览

陈列协议篇1

一、2009年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一)协调文物处完成了陈抟庙的工程建设和陈列布展,并与09年元月正式竣工并对外开放。

(二)协调文物处完成了花戏楼4a景区环境整治工程,对整个景区进行升级改造,现该工程基本结束。与此同时完成了花戏楼内部空间亳商文化展”陈列。

(三)为打造中华药都,养生××”文化品牌,协调文物处完成华佗中医药博物馆建设、内部陈列及馆区药圃绿化和环境改造工作。

(四)协调市博物馆编写市博物馆陈列大纲----《穿越五千年—××文化寻源》。完成市博物馆外部改造和内部陈列设计及施工招标工作,并与9月底开工建设。在开工建设前,完成该项目环评工作。现外部改造工程按序时进度完成过半,内部陈列也按时开工建设。按原计划明年4月份完工并对外开馆。

(五)按照市政府年初工作计划安排,完成了市文化活动中心(市文化馆和市图书馆)项目建议书编写和上报市发改委立项工作,选址工作也正在和市城建委、市国土地局协调中。

(六)编写12个文化建设储备项目并上报市发改委,为文化旅游、广电事业以后发展储备了项目,奠定了前期基础。

(七)协助文物处完成我市文物普查中城区新发现的10处市级重点文物确立和公布工作。

(八)在市文化旅游发展公司成立之前,和原旅游局相关科室一起完成了文物景点门票的调价报批工作。

(九)承担了原文广局安全生产材料整理和月报表工作。

二、2012年主要工作打算

(一)继续协调市博物馆完成市博物馆工程跨年度的建设。

(二)积极推进市图书馆、文化馆工程,力争2012年开工建设。

(三)加强文化旅游项目库建设工作,积极做好项目库项目的可研论证等前期工作。

陈列协议篇2

“民生和侨界是我最关心的”

从十届全国人大开始,陈宗器至今已经担任了两届全国人大代表。九年间,他在全国人代会上积极建言,所提的议案和建议总是聚焦于民生话题。从食品外包装标注问题到减轻教育负担,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体系建设到涉侨群体的出入境难题,身边点点滴滴的民生冷暖始终是他最关心的事,他也在历次全国人代会上提出了相关议案和建议。

今年是陈宗器担任全国人大代表的第十个年头。今年他将在大会上提出什么议案和建议呢?陈宗器在调研中发现,餐饮行业负担较重。营业税、行政收费、顾客刷卡时银行收取的手续费等费用,让一些餐饮企业老板叫苦不迭。苏州市餐饮协会的负责人向陈宗器细数他们的负担,并提出了一些建议。第一个是营业税比较高,现在是5%,餐饮已经是微利行业了,建议能把营业税从5%减少到3%。第二个是行政收费,希望能有所减免。第三个就是顾客刷银行卡时银行收取餐饮企业的手续费是2%,建议降到1%。这位餐饮协会的负责人还向陈宗器提出了餐饮职工的劳动保障问题。

“我觉得他的建议是合理的。”陈宗器说,餐饮企业在经济建设当中起的作用很大。当前苏州全市范围里有2万多家餐饮企业,安排38万人就业,对服务社会起到相当大的作用。陈宗器正在就餐饮企业的负担问题进行调研,并准备在全国人代会上提交有关为餐饮行业减负的建议。

作为侨界的全国人大代表,陈宗器对侨界人士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总是十分关注。去年,陈宗器在全国人代会上提出了修改《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议案。“因为《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时间已经很长了,跟现在的形势有点距离。所以我建议根据新形势修改《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当年公布实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时候,主要是落实归国华侨政策方面提得多。而现在更多涉及的是海外新侨民的权益问题。现在从侨办系统也好,侨联系统也好,都提出来国内和海外并重。就是要加强在海外的华侨和华人的工作。从这个角度考虑,更应该在《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体现这个精神。”陈宗器说。

苏州是个海归人士集聚的地方。苏州市政协近年来连续四年邀请海归人士列席市政协全会,请他们为苏州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这些列席会议的海归人士积极性很高,有些海归提出希望成为正式的政协委员。已经在政协岗位上工作了多年的陈宗器敏锐地发现这些海归人士参与国内政治生活的巨大热情。“他们要求参加国内的政治生活,反映他们的声音。这是他们今后发展的必然趋势,所以现在对这个问题就应该有所考虑。我准备在这次全国人代会上提出海归人士参与国内政治生活的相关建议。”陈宗器说。

“十岁那年我回到祖国”

陈宗器1945年2月出生于日本东京。他父亲14岁时从台湾到日本读书,后来与一位日本女子相恋,留在了日本。1955年,陈宗器十岁时随父母弟妹一起从日本回到了祖国。1955年2月,陈宗器一家到了天津,在天津集中学习了几个月,全家商议到哪里定居。陈宗器的母亲提了一个要求,希望到水多的地方去。于是江苏成了全家的目的地。几个月后,陈家从天津搬到南京,然后民政部门把这一家子分配到了苏州。从此,苏州成了陈宗器的第二故乡。

刚到苏州的这一家人没一个人会讲苏州话,语言成了这一家子融入这个水乡的第一道障碍。陈宗器的父亲只会说闽南语和客家话,母亲和陈宗器等三个孩子只会说日语。在日本已经读小学三年级的陈宗器到了苏州只能和妹妹一起,在西美巷小学学习一年级的课程。当时苏州市民政局专门给这对兄妹配了一位翻译跟着他们一起读书。“我自己都佩服自己,很快,一年没到,我就会讲苏州话了。到一年级升二年级的时候,校方说你就直接升三年级,我跳了一级。”当时才上小学三年级的陈宗器天天提着篮子去买菜。“因为当时家里没人会用苏州话买菜。”陈家后来的邻居一家是苏北的,另一家是山东的,再加上陈宗器只会说日语的母亲,三家的老太太碰到一起老是聊天,互相之间都听不懂,但是她们谈得很高兴。这让陈宗器大惑不解,不知道这三个人怎么能谈得通。

高中毕业后,陈宗器赶上了上山下乡。1968年,他去了吴江县桃源当了四年知青。1973年陈宗器进入江苏师范学院物理系学习,毕业之后回到桃源中学教物理,一年后到苏州市39中再执物理课教鞭,这一教就是八年。1986年,陈宗器从39中副校长转任苏州市侨办副主任。1990年4月,陈宗器任苏州市政协祖国统一委员会副主任,随着这个专委会名称的变迁,他先后任政协海外联谊委员会副主任、港澳台侨委员会副主任,这个岗位上他整整工作了二十多年。二十多年间,他时刻不忘走访基层,了解社情,倾听港澳台和涉侨涉外人士的心声和诉求。担任全国人大代表后,他更加注意运用政协工作联系面广的优势,广泛收集社情民意,作为自己向全国人代会所提议案和建议的基础。“我平常比较注意和政协各界别的委员交流,和政协的提案委交流,经常去了解有没有他们感到苏州解决不了的,要求向全国提的问题,有的话,我就把这个情况搜集起来,形成建议。还有一个是注重侨的方面。侨办侨联我经常去。我曾经提出的有关涉侨群体的出入境问题等都是在侨办侨联了解到的。平时在工作中间有心吧。”

“日语比物理的教龄还长”

作为一名物理系毕业的物理教师,按说教物理是陈宗器的正规职业。但是由于他出生于日本,对日本的本土文化和语言风格有自己的感悟,因而日语流利,语音纯正,很多企业、农村、学校纷纷前来请他教授日语,导致他“日语比物理的教龄还长”。“我到日本去,很多日本人不相信我是中国人。因为我的日语是标准的东京口音。”

改革开放初期,吴江县的桃花坞职中办了一个宾馆服务班,这个职中一开始想让陈宗器的母亲教日语,但是她不会中文,学校就让其他老师陪着她上课。后来开设的函授班里,陈宗器帮忙批改试卷,这下桃花坞职中发现了一个教学人才,从此陈宗器开始了自己的日语教学生涯。刚开始教学的时候,没有教材,他就自己编了一本教材。

陈列协议篇3

博物馆简介

从地铁天安门东下车,能看到马路南面有一座宏伟的大型建筑,这里就是中国国家博物馆。国博的工作人员介绍,中国国家博物馆成立于1912年,隶属于文化部,至今已经走过百余年的光辉历程。

国博总建筑面积近20万平方米,藏品数量120余万件,是世界上单体建筑面积最大的博物馆,也是中华文物收藏量最丰富的博物馆之一。国博的陈展体系由基本陈列、专题陈列、国际交流展和临时展览组成。基本陈列有“古代中国”和“复兴之路”。专题陈列有“中国古代青铜器艺术”、“中国古代佛造像艺术”、“中国古代玉器艺术”、“中国古代钱币艺术”、“中国古代瓷器艺术”、“中国古代书画艺术”等。还有不断更新的国际交流展和临时展览。

第一座国立公共博物馆

说起国博的历史,则要追溯到民国初年。工作人员介绍说,1911年,清政府被,国内的一些社会文化名流积极倡导和努力兴建博物馆。北京第一个正式建立的博物馆也就是国博的前身,是由著名教育家、时任政府教育总长的蔡元培先生倡议,经当时在教育部任职的鲁迅先生热心策划。1912年7月,“国立历史博物馆筹备处”在国子监旧址成立。1917年因张勋复辟,不得不暂停,后迁往故宫的端门与午门。博物馆前后筹备了14年,以太学的辟雍礼器等古物百余件为基本陈列品,共征集到展品上万件。1926年10月,定名为“国立历史博物馆”,并正式对外开放。这是我国第一座由国家开办的国立公共博物馆。

新中国成立后,“国立历史博物馆”改名为“国立北京历史博物馆”。1950年3月,中共中央决定成立中央革命博物馆筹备处。1959年新中国成立10周年之际,中央革命博物馆和北京历史博物馆在天安门广场东侧落成,与人民大会堂遥遥相对,并同为庆祝新中国成立10周年北京“十大建筑”。1960年8月,“北京历史博物馆”更名为“中国历史博物馆”,“中央革命博物馆”更名为“中国革命博物馆”。2003年2月,在原中国历史博物馆和中国革命博物馆的基础上组建成立了中国国家博物馆。2011年3月1日,改扩建完成后的国博正式开馆。

67年前,主席在天安门城楼上向全世界宣告了新中国的成立。67年后,当年的见证实物,历经沧桑,作为文物被珍藏在了博物馆中。国博“复兴之路”主题展中由董文希于1953年完成的一幅布面油画《开国大典》,一下子把观众带回了67年前的那一段岁月。

“天书”见证历史性一刻

1949年9月21日至30日举行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是第一次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的历史盛会。工作人员介绍说,在国博珍藏的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表签名册和签到簿,真实地记录了这次开国盛会的人员情况。这次会议的代表签名多达82页,共有644位代表的珍贵签名。宣纸上端印有人民政协会徽,纵43厘米、横32.5厘米。当时,中央统战部把参加新政协的人选和各项统计,印制成一本很厚的表册,看后曾风趣地说这是一本“天书”。

为筹备政协会议和建立新中国,新政协筹备会推选为常务委员会主任,、李济深、沈钧儒、郭沫若、陈叔通为副主任。近3个月的紧张工作,筹备会拟定参加新政协代表名单,最终确定了662位代表的名单。代表分为五类,即党派代表、区域代表、军队代表、团体代表和特别邀请人士。党派代表包括中国共产党、中国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等各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等14个单位,165人。其中,共产党员约占44%,工农和各界的无党派代表约占26%,各派的代表约占30%。在党外人士中,进步人士约占1/3,共产党员加党外进步人士约达总数的2/3。这样,既保证了共产党的领导,又广泛团结了党外人士。

新政府应该实行怎样的经济政策、外交、民族政策,新中国将用怎样的国号……对于这些问题,虚心听取其他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意见,并进行充分的讨论。比如,关于国号问题,在他的讲话和文章中,有时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时用“中华民主共和国”。党中央的文件则有时叫“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在新政协的一次筹备会上,中国民主建国会创始人黄炎培等人主张用“中华人民民主国”,而清华大学教授张奚若等则主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当时支持沿用“中华民国”国号,理由是,共产党救中国,而不是亡中国,新中国取代旧中国是新政府取代旧政府,不是新国家取代旧国家,共产党反不反孙中山。后来,何香凝解释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里面包涵了“中华民国”这4个字,其实质是一样的,“民国”的“民”就是“人民”,孙中山先生一生为共和而奋斗,“国”自然就是“共和国”。听后觉得有理,就不再坚持。

五星红旗迎风飘扬

在人们对国旗的有关记忆中,在1949年10月1日开国大典上,亲手升起新中国第一面五星红旗的情景,无疑是最璀璨的一幕。那面长460厘米、宽338厘米的五星红旗现珍藏于国博,红布的旗面、黄绸缎的五星给人凝重的历史感。工作人员介绍了这面红旗背后的故事。

1949年9月28日,国营永茂实业公司接到市委紧急通知,需要按照政协刚刚讨论通过的五星红旗的设计方案,制作1万面大、中、小三种规格的国旗。这家公司实际上是市委直接领导下,代管北京工业生产的组织机构,包括接管敌伪工厂。那时还未着手对手工业和个体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北京的印染业无论规模和技术条件均达不到印制国旗的要求,只有组织手工缝制。

第二天,经理甄树德找到参与负责国旗组织监制工作的党员干部宋树信说,市委指示,10月1日要在开国典礼上亲手升起一面长5米、宽3米的特大号五星红旗,红旗质量要好,五星必须要用缎子做。必须在10月1日前,把国旗送到开国典礼筹备处,这项任务交给你负责。

宋树信找到做旗面用的红布,但受当时条件限制,却找不到做五星的绸缎。骑车跑遍北京城所有的布店,整整一天都没找到,急得夜不能寐。30日一大早赶到全市最大的绸布店瑞蚨祥,向一位老职工说明来意,请他们帮助翻翻库存。瑞蚨祥派了几个人一起找,两个小时后,交给他一卷质量好的黄色绸缎。宋树信抱上绸缎直奔西单的新华缝纫社。特大规格国旗连夜用缝纫机赶制,可做到一半时,发现黄缎子的宽度不够做最大的五角星,总有一个角需要拼接。宋树信不敢做主,经过层层请示同意拼接,在大五星的一个角上接一个尖。接好后,如果不仔细看,根本看不出接缝。两面特大国旗缝制好,已是10月1日凌晨。

陈列协议篇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鉴于:乙方和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定《关于共同组建_________相关事宜的协议书》(下简称“组建协议”),约定甲方在成立后分两期购买乙方的部分资产。其中第一期资产在甲方成立后_____个月内接收;第二期资产暂交甲方无偿使用,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后分两批由甲方接收。

甲方已依法设立、并完成了对乙方上述第一期资产的收购,甲方愿意继续收购乙方的上述第二期资产。各方经过友好协商,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资产收购

1.1资产收购:甲方同意依本协议条款和条件收购上述乙方的第二期资产(详见本协议附件一:资产清单略)(下简称“转让资产”),乙方同意依本协议条款和条件向甲方出售转让该等资产。

1.2资产交接:转让资产按下列方式分两期交付:

(1)_________房产应在本协议生效日交付给甲方;

(2)其他资产应在甲方根据本协议第二条支付第二期收购价款后_________日内交付给甲方。

1.3办理财产过户手续

(1)乙方应在将附件1所列房产按本协议第1.2条交付时协助甲方到房屋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缴还其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

(2)乙方同意在根据本协议第1.2条交付相关资产时,向甲方提供相关资产的发票、购买合同、资料等文件。

1.4解除抵押合同:由于乙方已经把_________房屋抵押给丙方,丙方和乙方同意在甲方支付第一期付款后_____个工作日内终止双方签署的抵押合同,并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和缴还房屋他项权证手续。丙方并应在完成上述手续后当天将有关抵押登记注销证明传真给甲方。

第二条支付价款

2.1收购价款:作为乙方向甲方出售转让资产(包括第一期和第二期资产)的对价,甲方将向乙方支付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的价款(下简称“收购价款”)。

2.2收购价款来源:丙方同意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甲方贷款_________元(下简称“承债式贷款”),甲方承诺该承债式贷款将全部用于向乙方支付收购价款并同意以未抵押的部分房产及其他未抵押的资产为该贷款提供足额的抵押担保。丙方则同意在本协议生效日后_____个工作日内与甲方签定相关的抵押贷款合同(下简称“抵押贷款合同”)。

2.3支付方式:甲方承诺将按下列方式向乙方支付收购价款:

(1)第一期付款:人民币_________元将在本协议第2.2条抵押贷款合同签署后__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

(2)第二期付款:人民币_________元将在甲方收到丙方_________元承债式贷款后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

(3)剩余的收购价款:人民币_________元将自_________年起从甲方税后利润中支付,_____年支付一次。其中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如果当期税后利润不足以支付应付收购价款,则该期因此未能支付的价款顺延至下一期支付,但最迟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全部付清。

第三条陈述和保证

3.1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3.2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和法律行为(包括获得所有必要的政府批准)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4)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合同义务;不存在未了的或可能提起的影响其履行本协议义务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

(5)其对转让资产具有完全的所有权,有权出售转让资产,不存在附件一清单未披露的包括抵押在内的各种担保负担;

(6)从本协议签定之日起至转让资产全部交付之日止,在转让资产上不设置新的包括抵押在内的各种担保负担;不以任何方式处置转让资产;转让资产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7)已经对转让资产投保了必要的财产保险,保单在相关资产交接前一直有效。

第四条前提条件

4.1甲方按照本协议规定支付收购价款的前提条件是:丙方和甲方按本协议签署承债式贷款合同。

第五条违约责任

5.1甲方的责任

(1)如果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到期收购价款,则对迟延支付价款应按日_____分之_________支付违约金;但无论如何,违约金金额不超过应付迟延价款金额的_________%;

(2)如果甲方迟延支付到期应付收购价款,并在收到乙方书面催付通知后_________日内仍未支付,则乙方有权在书面通知甲方_________日后终止本协议;

(3)如果甲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乙方遭受损失,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赔偿。

5.2乙方的责任

(1)如果乙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未按本协议履行义务,而使甲方遭受损失,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全面赔偿。甲方有权从尚未支付的收购价款中抵扣相应的赔偿金额;

(2)转让资产在按本协议约定交付给甲方之前产生的对任何第三方或政府的责任、罚款、赔偿或税收负担等由乙方承担。如果甲方由此遭受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

(3)如果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则每迟延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金额为收购价款_____分之_____的违约金,但无论如何,不超过收购价款的_____分之_____。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办理产权转让通知后_____天内仍未办理,则甲方有权在书面通知_____天后终止本协议。

第六条不可抗力

6.1不可抗力事件: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爆炸等不可抗力,致使一方延期或不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_____天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其延期或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的原因。

6.2免除责任: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均无需对另一方因本协议因此未能履行或延期履行而遭受的损失负责。声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第七条其他约定

7.1书面修改:对本协议的任何修订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7.2组建协议:本协议是《组建协议》的补充协议。如果二者之间有任何冲突,则以本协议为准。

7.3协议生效:本协议在各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7.4争议解决:如果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如果在发生争议后_____天内未能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有约束力。

7.5文本: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各方已经促使其合法授权代表于本协议文首载明之日签署本协议。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

陈列协议篇5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沪市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

深市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证券交易营业部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本配股缴款协议书由上列各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市订立。

鉴于:甲乙双方根据《上交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及深市有关规定,现就乙方甲方沪、深股票配股缴款有关事项,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配股缴款协议,协议如下:

第一条配股缴款的范围:以沪、深上市可流通股的配股为限。

第二条甲方在其所持有股票的配股缴款期间,资金帐户上必须有足够的配股保证金,以便乙方代办配股缴款手续。

第三条乙方将在配股缴款期开始第一天代甲方办理配股缴款手续,如甲方的配股保证金不足使乙方配股失败,甲方须在补足资金后自已申报配股。

第四条深圳的股票甲方应以托管在乙方处的股票余额为准;上海的股票以甲方在乙方处办理指定交易的前提下,在甲方帐户中登记的股票余额为准。

第五条甲方证券帐户遗失后,应持补办帐户在配股缴款起始日之前在乙方处办理证券余额的转户手续,否则乙方缴款失败则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六条已与我部签订协议,因故不愿缴款配股的(例如:配股价与股票市值几乎相等)务必在该种股票配股缴款开始的前__周内(遇节假日顺延)到委托柜办理免报申请手续。

第七条已与我部签订协议书的客户若因故不再需我部,需持协议书办理撤销手续,关系在我部受理撤消申请次日终止。

第八条乙方保证在甲方帐户资金充足的前提下按本协议约定进行配股缴款申报,如因乙方原因导致配股失败,由乙方承担经济责任。

第九条下列情况导致失败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1.乙方在进行配股申报时,甲方资金帐户上没有足额配股保证金。

2.甲方帐户因故被冻结、挂失、撤销指定交易等,以致无法用该帐户进行申报。

3.由于不可抗拒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第十条我部特别声明:缴款不包括转配部分。

第十一条陈述和保证

1.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2.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证券交易营部;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甲方的责任

陈列协议篇6

一、专家组的职能

专家组的职能是协助DSB履行DSU和有关WTO协议所规定的职责。[1]专家组应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客观评估,包括对案件事实及有关适用协议的适用性和一致性进行客观评估,并做出可协助DSB提出建议或提出适用协议所规定的裁决的其他调查结果。专家组应定期与争端各方磋商,并给予它们足够的机会以形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

二、专家组的组成

专家组应由完全合格的政府和/或非政府人员以个人身份组成,包括曾在专家组任职或案件的人员、曾任成员代表或GATT1947缔约方代表或任何适用协议或其先前协议理事会或委员会的代表的人员、秘书处人员、曾讲授或出版国际贸易法或政策著作的人员,以及曾任成员高级贸易政策官员的人员。

专家组成员的选择应以保证各成员的独立、具备充分多样的背景和丰富的经验为目的进行。

除非争端各方另有议定,政府[2]为争端方或第三方成员的公民不得在有关该争端的专家组中任职。

为协助选择专家组成员,秘书处准备了一份具备资格的政府和非政府人员的指示性名单(indicativelist),专家组成员可从该名单中酌情选出。[3]成员可定期建议可供列入指示性名单的政府和非政府人员姓名,提供他们在国际贸易和适用协议的部门或有关事项方面知识的相关信息,待DSB批准后,这些姓名即补入名单。对于名单中的每个人,都注明了其在适用协议的部门或有关事项方面的具体阅历或专门知识。[4]

专家组应由3名成员组成,除非在专家组设立后10天内争端各方同意由5名成员组成专家组。专家组的组成情况应及时通知各成员。

秘书处应向争端各方提出专家组成员的提名。争端各方不得反对提名,除非由于无法控制的原因。

如在专家组设立之日后20天内,未就专家组的成员达成协议,则总干事应在任何一方请求下,经与DSB主席和有关委员会或理事会主席磋商,在与争端各方磋商后,应决定专家组的组成。任命的专家组成员为总干事认为依照争端中待裁决的适用协议的任何相关特殊或附加规则和程序最适当的人员。DSB主席应在收到请求之日后10天内,通知各成员专家组由此组成。

各成员应承诺一般允许其官员担任专家组成员。

专家组成员应以个人身份任职,既不是政府代表,也不是任何组织的代表。因此,各成员不得就专家组审议的事项向他们作出指示或试图影响他们个人。

当争端发生在发展中国家成员和发达国家成员之间时,如发展中国家成员提出请求,专家组应至少有1名成员来自发展中国家成员。

专家组成员的费用,包括旅费和生活津贴,依照总理事会在预算、财务与行政委员会所提建议基础上通过的标准,从WTO预算中支付。

三、专家组的设立

如起诉方提出请求,则专家组应最迟在此项请求首次作为一项议题列入DSB议程的会议之后的DSB会议上设立,除非在此次会上DSB以协商一致决定不设立专家组。[5]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是,起诉方设立专家组的要求首次被列入DSB会议的议题,但如被诉方不同意设立专家组,则专家组就不能设立。于是起诉方就将其要求列入下一次DSB会议的议程,或者要求DSB就此召开特别会议,结果是专家组肯定在这次会议上成立。这是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反相一致”(negativeconsensus)原则的具体体现。

设立专家组的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请求应说明是否进行了磋商,指出所涉具体措施,并提供一份足以明确陈述问题的起诉的法律依据概要。[6]在申请方请求设立的专家组不具有标准职权范围的情况下,书面请求中应包括提议的特殊职权范围的案文。

四、多个起诉方的程序

如一个以上成员就同一事项请求设立专家组,那么WTO应尽量设立单一专家组审查这些起诉,但要考虑所有有关成员的权利。设立单一专家组的请求,可以是起诉方联合起来,只写一个请求,也可以是起诉方各自写请求,而WTO只设立一个专家组审理该案。当然,在后一种情况下,各方提出请求的时间应前后相差不远,否则如何确定专家组成员就会出现问题。

单一专家组应组织审查并将调查结果提交DSB,应保证争端各方在由若干专家组分开审查起诉时本可享受的权利决不会受到减损。如争端任何一方提出请求,专家组应就有关争端提交单独的报告。每一起诉方提交的书面陈述应可使其他起诉方获得,且每一起诉方有权在任何其他起诉方向专家组陈述意见时在场。

如设立了一个以上专家组以审查与同一事项有关的起诉,则应尽可能由相同人员在每一单独专家组中任职,并且此类争端中的专家组程序的时间表应进行协调。[7]

五、第三方

争端各方的利益及争端中待裁决的一适用协议项下的其他成员的利益,应在专家组程序中得到充分考虑。

任何对专家组审议的事项有实质利益且已通知DSB其利益的成员(即第三方)应由专家组给予听取其意见并向专家组提出书面陈述的机会。[8]这些书面陈述应提交争端各方,并应反映在专家组报告中。

第三方应收到争端各方提交专家组首次会议的陈述。

如第三方认为已成为专家组程序处理事项的措施造成其根据任何适用协议所获得的利益丧失或减损,则该成员可使用本谅解所规定的正常争端解决程序。此类争端应在可能的情况下提交原专家组处理。

参考文献:

[1]专家组的职权范围有一个标准条款:“按照(争端各方引用的适用协议名称)的有关规定,审查(争端方名称)在文件……中提交DSB处理的事项,并提出调查结果以协助DSB作出该协议所规定的建议或裁决。”

此处的文件,是以DSB编号所表示的起诉方提出的设立专家组的请求。虽然有这个标准条款,并且各成员一般都选用这个条款,但争端各方在专家组设立后20天内,有权另行议定专家组的职责范围。此外,在设立专家组时,DSB可授权其主席与争端各方磋商,制定专家组的职权范围。由此制定的职权范围应发送全体成员。如议定的不是标准的职权范围,则任何成员均可在DSB中提出与此有关的任何问题。

[2]如关税同盟或共同市场为争端方,则本规定适用于关税同盟或共同市场的所有成员国的公民。

[3]专家组成员也可以不是该名单中的人士。

[4]1995年5月31日,DSB批准了一项关于管理该指示性名单的建议,要求每两年完全更新一次名单,即有关成员提出更新已列入名单中人士的经历,增加新人,以及建议取消从名单中取消某些人员。但成员可与任何时候提出以上三项内容,经DSB会议批准后修改。所以,该名单的人数始终处于变动之中。至2002年4月3日,该名单共有272人,来自43个成员。

DSB批准的上述建议还要求专家们都提交一份标准简历,包括在GATT/WTO的工作情况、其他与贸易有关的经、教学出版情况等11项内容。这份标准简历是为了说明候选人的一些基本情况,并且便于录入电脑。专家们也可自愿提供完整的情况介绍。

只有国别、姓名和专业领域三项内容的名单有电子版本(文件名:WT/DSB/19),而关于专家的详细情况可向WTO秘书处索要。

此外,1995年3月1日服务贸易理事会通过“关于某些GATS争端解决程序的决定”(S/L/2),要求秘书处准备一份具备行业专业知识的特殊的专家组名单,因为解决行业争端的专家必须具备该行业的专业知识。这些特殊的专家也是总的指示性名单的一部分。

[5]如起诉方提出请求,DSB应在提出请求后15天内为此召开会议,但应至少提前10天发出会议通知。在这种情况下,起诉方常常要求在第10天召开特别会议。

[6]设立专家组的请求并没有固定格式,但必须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争端方已经举行了磋商(常常是说明磋商的日期,但没有解决争端);争议的具体措施(specificmeasuresatissue);法律依据概要(abriefsummaryofthelegalbasis)。

设立专家组请求可以和磋商请求一样,逐条列举某一措施违反了WTO协议的具体条款。该请求的篇幅虽然不大,一、二页就行,但请求中没有提及的问题,专家组是不能审判的。所以,有人建议请求的范围应尽量宽泛,以覆盖所有的问题,防止遗漏。但有人却主张应集中力量攻破重要的问题,以推翻对方所采取的措施;网撒得太大,可能会分散专家组在注意力,使专家组使用司法节制(judicialeconomy)的技巧回避审理实质性问题,出现得不偿失后果。

但笔者认为,在提出详尽的书面陈述(writtensubmission)之前,对该措施违反WTO具体条款之处,可能会缺乏充分的了解;在收集证据,分析WTO条款,撰写书面陈述的过程中,可能会发现一些重要的问题。所以,设立专家组的请求不妨写得宽一些。毕竟书面陈述可以小于请求的范围,但不能大于其范围。当然,如果争议的事项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争端各方都是老对手了,要达到什么目的一清二楚,那么就没有必要这样弯弯绕,而是直奔主题了。

[7]选择专家组成员是一件费时费力的事情,这在涉及多个起诉方时尤为突出。这不仅是因为争端方多,对专家组的人选更难达成协议,还因为可能出现请求设立专家组的时间先后不一样的问题。后来者任何同意由其他成员选定的专家组成员审理这个案件,是一个问题。如果有一方是发展中国家而要求专家组中有发展中国家的人,那么问题就更为复杂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