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提现政策(6篇)
公积金提现政策篇1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
中图分类号:TU113.5+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住房公积金作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制度建设,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为了失去城镇住房体制身体市场体制转轨,体现住房公积金分配货币化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主要是通过法定强制征缴,存入个人账户积累的制度。
住房公积金面向城镇所有职工,覆盖面最广、最具普变性,且是未来发展前景较好的一种利民政策,住房公积金是通过政府免税、放贷低息、单位援助、个人统扣的方法,累积职工个人的住房消费资金,广大职工群众可以从缴存后申请贷款,让中低收入的家庭也能通过商品化的购房渠道自行解决住房问题。住房公积金制度应积极身体住房保障功能拓展。
一、住房公积金缴交的强制性法律地位和覆盖面
1、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主要覆盖机关、事业单位及效益较好的国有集体企业局面,采取有力措施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各类城镇企业及个体职工覆盖住房公积金制度。要统筹运用资金,让住房公积金流通看场来,用足用好住房公积金,提高使用效率。强制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有必要的,为职工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能减少住房分配制度的负担,要建立面向全社会的政策性住房金融体制就要建立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政策。
2、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不同层次人群住房消费的支持作,创新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满园,为需要支持的中低收入家庭倾斜,加大不同收入层次、不同区域间的互助功能。城镇职工家庭收入水平不同,解决住房问题的互补要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在已往的住房制度设计中形成了以解决居民住房产权为主的政策思路,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住房公积金制度等都是以支持购买实物住房为主。
3、为避免出现在借住房公积金之名实行逃税的行为,要对住房公积金缴交实行严格上限政策,有效控高保低,特别是要避免垄断行业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避税,严格执行缴存基数不高于职工工作所在地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在缴存比例的确定上避免大幅度灵活性和随意性,不得低于每月工资收入的5%,也不得高于12%。今年新疆又对缴存基数的调整重新修定,广泛征求意见,有效的避免职工的收入差距。
二、住房公积金支持城镇职工住房建设改善住房条件的方式
1、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不断调整和完善是为了更好的支持城镇职工住房问题,利用住房公积金积累及政策性融资解决中低家庭购房,为广大城镇职工改善住房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息2004年由州、市中心机构调整以来,巴州累计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达14.8亿元,解决了10554人次的购买住房资金困难,实践证明十几来的发展是住房公积金为失去住房分配制度改革,加快城镇住房建设,增强职工住房商品意识和住房消费观念,提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培育和发展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帮助广大城镇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2、作为房改的重要配套政策,在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实施住房分配货币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政策支持住房公积金发展势头强劲,对改善广大职工住房条件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3、以互为基础,提高缴存人的购房支付能力。谷底制度建立,为提高广大职工家庭的购房支付能力,住房公积金也因此成为国家以货币形式向每个职工个人提供最基本的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对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小户型的贷款倾斜政策,确立了新的住房消费模式。
三、发展政策性住房金额实施多种优惠政策
1、政策性住房金额实施多种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倾斜贷款。要用足用好用活住房公积金,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住房公积金应惠及所有缴存个人,对于支持低收入家庭住房消费,减免各种费用,更要加大支持力度,扩大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覆盖面,以满足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的一这面积标准以内的住房能力。
2、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地方房价的联动机制,有效提高住房公积金实际购买力的住房保障度。把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房价及基本住房面积挂钩,实行一定程序的缴交浮动。随时了解和掌握住房消费能力水平。
3、加强监管,保证资金的安全性,让缴存人放心。接受社会监督,随时把握归集和使用情况。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透明度。规定统一的信息报告和报表格式,定期向社会和广大缴存职工公布住房公积金的利息收支使用情况,投资收益的分配、保值增值情况及重大项目,接受社会监督。
四、住房公积金在发挥住房保障作用中存在的问题和更好的完善工作
1、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互助发挥中还不充分,资金使用率偏低,沉淀资金较多,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与地区经济发展尤其是房地产市场发展密切相关,在城镇职工高低收入差距较大、区域间发展不平衡的条件下,由于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和畅通渠道不足,导致资金使用效率总体不高,地区间差距较大。
2、缺乏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防范与保障机制。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互资金,是广大缴存人的长期积累,如果出现欠债不还,贷款风险就会转嫁到所有缴存人身上。
公积金提现政策篇2
一、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公开、规范方面存在的问题
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于1999年颁布,仅在2002年经过一次修改,至今已经十多年。目前该制度中的许多内容已经严重滞后于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发展甚至成为了掣肘。
(一)未普遍建立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
《决定》第9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第30条中提出:“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尚未普遍建立重大决策制度,未普遍引入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的公开透明机制。在管理方面,公众呼声最高的就是公开透明问题。不少公众指出,住房公积金的运营情况、增值收益的构成等信息,均未及时公开。近年来,伴随着住房公积金规模的日益庞大,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域大案要案频发,无论发案数量还是涉案金额都呈整体上升的趋势。专家称,如果按照现在的速度增长,在不久的将来,住房公积金将会成为中国最大的基金。现行的监管模式和制度能否管好这样一大笔钱令人生疑。
(二)对近年来日益猖獗的套取、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处理手段无相关规定
近年来,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连续出现多起通过各种手段套取、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而《条例》由于在制定之初并未预见到该种行为的发生,所以对该种行为及其处理方式只字未提,从而导致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处理此类行为时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依据,只能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中寻找相关依据,而且也无统一、规范的处理流程,给打击此类行为造成了相当难度,导致该种行为屡禁不止。
(三)对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的行政权力类型界定不清晰
目前《条例》对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的行政权力类型界定主要体现在第11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责中。而该条并未明确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的权力类型,使用的字眼为“编制、执行、负责、承办”,而第4项“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又类似于行政许可,容易产生歧义。一方面,根据行政法基本原理以及结合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来看,《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有权设定经常性行政许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属于被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也符合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要求;另一方面,对于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是否应列入行政许可范畴,有关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范的要求,目前全国许多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做法也不统一。而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性质的界定直接影响到具体的办理要求、办理程序、办结期限以及法律责任等。
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开、规范的对策
(一)建议建立住房公积金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
面对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各种质疑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使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全面透明公开,使公众的住房公积金始终置于公众的监督视野之下。在这种背景下,建议制定统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将风险评估、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作为各项住房公积金管理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决策的公开性、合法性、民主性、科学性。主要的环节有:1.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范围、事项和量化标准,并向社会公开;2.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时反馈或公布;3.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特别是涉及重大资金安排的决策事项,按照要求通过专业部门、专业人员充分评估论证;4.涉及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按照规定组织听证,听证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5.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决策前进行社会稳定、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未经风险评估或经评估认定风险不可控的不决策;6.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由法制机构组织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提交会议讨论、不作决策;7.实施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后评价制度,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反馈、评估审查,并根据评价结果判断相关决策是否需要作出调整或者停止执行;8.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以及行政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建议对套取、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行为的处理作出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9条至第14条的规定,法律具有最高的行政处罚设定权,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在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情形下,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罚款的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省级政府和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在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情形下,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规定。除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可见,行政处罚设定主体级别越高,处罚设定范围越广。故建议尽量通过较高级别的文件对套取、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作出具体规定。如可以通过修改《条例》,在“罚则”中对此类行为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处罚流程等作出相应规定。
对于此类行为的处罚流程,可以具体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职工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二是以各种不正当手段提取了住房公积金或取得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由于这两种行为的情节轻重以及造成的影响和后果不同,建议在进行处罚时有所区分。具体的处罚流程为:1.业务窗口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现以上违法行为后将当事人的相关材料及违法证据报送至相关处室;2.相关处室填写《立案审批表》,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签字批准后立案;3.相关处室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做好《询问笔录》,同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4.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确需进行处罚的,由相关处室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其他材料由相关处室负责人审查后报住房公积金中心领导批准;5.相关处室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6.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送达;7.对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又不履行资金退回义务的被处罚人对象,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章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案件处理结束后,由相关处室填写《结案报告》并按相关要求对案卷进行归档。对于在套取、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过程中出现的伪造、变造相关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相关证件、证明文件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的行为,以及伪造印章、居民身份证、涉嫌诈骗等犯罪行为,公积金中心可以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三)建议明确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权力类型
目前,根据《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涉及的行政权力主要有九项: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住房公积金缓缴、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审批、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的处罚、对不为本单位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处罚、对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责令限期缴存、对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责令限期缴存。除了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的处罚、对不为本单位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处罚这两项已经明确为行政处罚外,其余七项业务权力类型均不明确,而且对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审批的类型争议较大。建议将这两项直接明确为非行政许可审批。
行政许可审批要完全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流程进行,要求较为严格,如:必须以书面方式申请;无论受理与不受理均应出具加盖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许可决定也应公开;行政许可案卷要按要求制作归档等。从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的职责来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贷款业务主要是按照相关规定审核相关材料,类似于各银行网点按上级规定经办各类业务,根据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涉及面广、业务量大、人员数量有限的实际情况,如果按照行政许可程序操作,将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造成极大的不便,不利于提高办事效率和提升服务满意度,业务审批与效率优先之间的矛盾将会越来越突出。所以从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际出发,从方便职工、简化操作角度考虑,建议直接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这两项业务权力类型明确为非许可审批。
综上,住房公积金管理应着力于政策公开透明、管理统一规范、各项机制完善、法律法规健全,不断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及时研究新情况,科学发展、与时俱进,促使住房公积金制度持续、健康发展。
公积金提现政策篇3
为实现以上目标任务,主要工作与措施计划如下:
一、以保障职工权益为目标,继续推进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
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是建立健全新型住房保障体制的内在要求,我们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信心,按照五年规划,努力推进扩面工作。一要继续加大行政推动力度,取得政府的支持和相关部门的配合,努力改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枪匹马抓扩面的现状。二要突出重点难点,紧紧抓住重点骨干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实施公积金制度这个重点、难点,提高企业依法缴存的积极性。今年拟确定一家上市企业作为扩面的目标。三要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知晓度、认同感。四要依法推进,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依法、有序地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二、以确保资金安全为重点,继续完善住房公积金规范化管理。
始终把资金安全放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首要位置,不断强化风险意识,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完善各项内控机制,健全内部监控,加强信息化建设,增强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进一步实现规范化管理,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促进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特别是在现今房地产市场回暖、房价飚升、楼市泡沫隐现的情况下,尤其要稳健运作,规避风险。一是要引入“健康楼盘”,切实加强对放贷楼盘调查了解、审核把关工作,实行对楼盘放贷的集体决策制度。二是要引入“放心客户”,注重贷款人的资信情况,实行三级审批制度,把公积金贷给信誉良好的职工。三是要引入“跟踪机制”,切实加强贷后管理,实施三级预警制度,加强对逾期贷款的催收力度。
三、以提高职工购房能力为根本,继续促进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业务发展。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是住房公积金事业的最终目的,只有抓好资金的正确使用,切实帮助职工解决住房困难,才能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今年将进一步调整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更好地发挥公积金制度普惠职工的住房保障作用。一是适度提高最高贷款额度,单职工从20万元提高到25万元,双职工从35万元提高到40万元。二是适度放开提取政策,在资金量足够的情况下,继续实施公积金贷后提取、贷款户一年一取、异地购房提取等政策。三是推出部分还贷政策,允许公积金贷款户一年一次部分还贷,以减轻职工贷款利息负担。
四、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继续平稳推进住房补贴工作。
在完成全县离退休人员和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在职人员住房补贴审核工作后,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住房补贴的发放工作,公正及时处理好遗留问题和疑难问题,把好政策关,消除不稳定因素,把好事办好。同时启动对以后新参加工作人员住房补贴的申报审批工作,争取在今年全面平稳完成全县住房补贴的审核工作。
五、以创建工作为载体,继续加强行风效能建设。
在创建县级“文明单位”基础上,要继续争创市级“文明单位”。结合创建工作深化作风建设,提高服务质量。一是要进一步简化办事环节,减少职工办理业务流程。二是要进一步深化完善服务承诺、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等服务制度。三是要加强政务公开制度和信息化建设,提高业务工作规程、政策的透明度,要完善住房公积金信息的网络、声讯电话和龙卡查询系统,及时更新住房公积金网站和政府门户网站中有关我县住房公积金信息动态、及时张贴最新公告、耐心解答在线咨询,为广大缴存职工提供一个优质的网络服务平台。四是要聘请行风监督员,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行风的监督。通过深化完善服务措施,提高文明服务水平,将提升服务质量落到实处。
公积金提现政策篇4
关键词:处理原则;选择逻辑;追溯调整法;未来适用法;应用
一、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处理原则
在一般情况下,企业应在每期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政策。企业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才可以变更会计政策:一是依法变更,即当国家法律或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要求改变原有的会计政策,采用新的会计政策时,企业必须服从国家法规、会计准则的要求;二是自行变更,即当会计政策的变更能够使企业提供的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信息更可靠、更相关时,应改变原有的会计政策。但是,企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采用新的会计政策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范围:一是企业本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的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二是企业对初次发生或不重要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处理方法的选择逻辑
对于会计政策变更,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企业依据法律或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要求,变更会计政策。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法律或行政法规规章要求改变会计政策的同时,也规定了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办法,这时,应当按照规定的办法进行;国家没有规定相关的会计处理办法,则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
(二)由于经济环境和客观情况的改变而变更会计政策,以便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为可靠、更为相关的会计信息,则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
(三)如果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无论是属于法规、规章要求而变更会计政策,还是因为经营环境、客观情况改变而变更会计政策,均可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
三、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的应用
(一)追溯调整法
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如同该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就开始采用新的会计政策,以此对相关项目进行调整,即应当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并相应调整变更年度的期初留存收益以及会计报表的相关项目。其步骤:1、计算确定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2、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3、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4、附注说明。其中,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是指按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期追溯计算的变更年度期初留存收益应有的金额与现有的金额之间的差额,即以下两个金额之间的差额:第一,在变更会计政策的当年,按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期追溯计算,所得到的年初留存收益金额;第二,变更会计政策当年年初的留存收益金额。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是变更会计政策所导致的对净损益的累积影响,以及由此导致的对利润分配及未分配利润的累积影响金额,不包括分配的利润或股利。按新的会计政策计算确定留存收益时,应当考虑由于损益变化所导致的补交所得税或退回所得税,即留存收益应当是税后数。
在运用追溯调整法的过程中,关键的一步就是累积影响数的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的计算步骤如下:1、根据新的会计政策重新计算受影响的前期交易或事项;2、计算两种会计政策下的差异;3、计算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如果需要调整所得税影响金额的);4、确定前期中的每一期的税后差异;5、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
【案例】资料:世纪公司管理部门从1999年12月20日开始使用的一项固定资产的原价为350000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与税法规定的年限一致),净残值为0,按直线法计提折旧。2002年1月1日改按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该公司1996年起所得税税率为33%,所得税采用债务法核算,按净利润的10%、5%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
要求:
1、按追溯调整法计算折旧政策变更产生的累计影响数。
2、编制折旧政策变更有关的会计分录。
3、说明2002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调整金额。
【答案】:
1、计算折旧政策变更产生的累计影响数1.按直线法计提的年折旧额=350000÷10=35000(元);2000年、2001年两年累计折旧额=35000×2=70000(元);2.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年限×100%=2÷10×100%=20%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折旧率2000年折旧额=350000×20%=70000(元);2001年折旧额=(350000-70000)×20%=56000(元);两年累计折旧额=70000+56000=126000(元);3.折旧政策变更的税前差异累计数2000年税前差异=70000-35000=35000(元);2002年税前差异=56000-35000=21000(元);两年累计差异=35000+21000=56000(元);4.折旧政策变更对所得税影响的累计数2000年所得税影响数=35000×33%=11550(元);2002年所得税影响数=21000×33%=6930(元);两年所得税累计影响数=11550+6930=18480(元);5.折旧政策变更对税后影响的累计数2000年税后影响数=35000-11550=23450(元);2002年税后影响数=21000-6930=14070(元);两年税后累计影响数=23450+14070=37520(元)。
2、编制会计分录
(1)补提折旧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37520
递延税款18480
贷:累计折旧56000
(2)调整已提取的盈余公积
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3752(37520×10%)
―――法定公积金1876(37520×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5628
(3)2002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调整金额1.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年初数调整金额为:“累计折旧”项目增加56000元;“递延税款”借方增加18480元;“盈余公积”项目减少5628元;“未分配利润”项目减少31892元;2.2002年度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上年数的调整金额为:“管理费用”项目增加21000元(56000-35000);“所得税”项目减少6930元(21000×33%);“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减少19932.5元(23450×85%);“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项目减少1407元(14070×10%);“提取法定公积金”项目减少703.5元(14071×5%)。
3、未来适用法
未来适用法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新的会计政策适用于变更当期及未来期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即不计算会计政策变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也无须重编以前年度的会计报表。企业会计账薄记录及会计报表上反映的金额,变更之日仍然保留原有金额,不因会计政策变更而改变以前年度的既定结果,企业应当在现有金额的基础上按新的会计政策进行核算(不必调整变更当年年初的留存收益,只在变更当年采用新的会计政策)。根据披露的要求,企业应计算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当期净利润的影响数。例如,企业原对存货计价采用先进先出法,由于物价持续上涨,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改为后进先出法。假如该企业于1996年1月1日变更会计政策,1996年1月1日存货帐面余额为890000元,这是在采用先进先出法基础上计算出的余额。在采用未来适用法时,存货帐面余额保持不变,仍为890000元,对存货采用后进先出法从1996年1月1日及以后才适用,不需要计算1996年1月1日以前按后进先出法计算存货应有的金额,以及对留存收益的影响金额。
参考文献:
[1]许聆.会计政策变更及其会计处理新疆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2001;08
[2]刘春伶.会计政策变更与会计处理方法冶金财会[J]2005;08
公积金提现政策篇5
(一)公积金定位模糊
这一问题包括两方面:其一,住房公积金目标群体的确定。对于这一问题,现有政策法规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在1994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中提到实施住房公积金是为了提高职工解决自住住房能力。1999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提出的是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从最初的让职工买得起房,到现在要满足城镇居民提高住房条件的要求,自始至终也没有明确公积金服务的目标群体到底是高收入职工还是广大中、低收入职工。究其根本原因在于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核心定位是住房金融还是住房保障?
其二,公积金管理中心定位模糊。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公积金管理中心被定位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隶属于地方政府。但在实践中,公积金管理中心却并不是一个“不营利”的单位,在保值增值的名义下,许多地方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正扮演着“准金融机构”的角色。事实上,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定位使其无法按照现代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则进行控制,缺乏有效监管,只能靠其自我约束。正是现行制度的缺陷,造成公积金管理的低效与腐败现象的出现。
(二)公积金归集存在的问题
1.缴存对象界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各类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应该缴存住房公积金。这一规定将公积金强制缴交的对象确定为各单位的在职职工,将单位在职但不在编、内退职工及下岗职工排除在外。这一规定至少将四部分人排除在体制外:一是个体工商户;二是困难企业中相当一部分下岗职工;三是“没有单位”的城市居民;四是在城市工作的农民工。虽然,现在有些城市已经开始了公积金个人汇缴业务,但由于上述职工中后三类大部分属于低收入群体,自身收入本来不高,这使他们比较看重既得利益,在没有法律强制规定的情况下,基本上不会主动考虑个人汇缴。这部分低收入群体将不能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低贷低存”原则和“低息加免税”的优惠措施。
2.缴存额确定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是用工资基数乘以缴存比例。将缴存额与职工工资挂钩,势必导致收入高的人群住房公积金汇缴也高,享受的优惠政策也多;相反,收入低的人群住房公积金汇缴低、享受的优惠政策也少。当然,公积金缴存差异和不公平还表现在地区之间、单位之间、个人之间。
(三)公积金贷款存在的问题
1.贷款利益享受不均
在公积金使用时,由于我国职工收入水平和住房需求状况差距较大,公积金存款人和贷款人往往不能很好地匹配。很多公积金存款人可能一直都不会提出公积金借款申请,没有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存款人或申请比重较小的阶层,常常是中低收入家庭和贫困阶层;将公积金低存低贷用足的人和阶层,却是社会中的高收入者。如果公积金的储户参加低息存款并相应地取得低息贷款,或按市场利率参加住宅储蓄并相应获得利息收入,就不会存在不公平和非互利的原则。然而在目前公积金使用情况下,非但互助互惠不能成立,反而形成大多数中低收入者用自己的低息住房储蓄补贴少数高收入者获得低息购房贷款的扭曲局面。造成现实中收入越高、越有能力购房的人,越能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好处;越买不起房的人,越是无法享受到住房公积金之福利,这显然不合理。住房公积金“助富”而不“济贫”,这不仅对于低收入者不公平,也与住房公积金制度设计初衷相悖。
2.各地公积金使用率不均衡
直至2007年末,全国大多数地方的住房公积金中心由于对贷款的诸多限制条件,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较低。全国2007年末个贷率只有52.83%,沉淀资金占缴存余额的比例为22.76%,造成大部分地区住房公积金的资金过多闲置,这主要出现在我国中西部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地方政府拉动居民住房需求的重要措施之一,若地方政府调整其使用规则,放宽公积金贷款的限制,将导致公积金使用率过高。这在我国不少地区尤其是沿海发达地区比较突出,截至2007年末杭州的个贷率为78.4%,天津2007年末的个贷率为81.3%,同期南京为83%,苏州为84.26%,上海为86.3%,而常州的个贷率更高达97.73%。这么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率,意味着资金流向很可能入不敷出,将使得当地住房公积金面临着较大的支付风险即流动性风险。在这种形势下,若贷款需求仍呈现刚性,不断上升,而资金供给来源却不足,就很容易发生支付危机。满足贷款要求的却贷不到款,符合提取条件的却拿不出,一旦发生这样的情况,将对住房公积金的信誉度构成实质性伤害。
(四)公积金的增值及监管
1.公积金增值积累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只能用于购买国债或成为受托银行的巨额存款。虽然从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角度,这些资金表现为银行专户存储,但从银行资金管理角度,这些沉淀的公积金存款在一定程度上必然统一纳入银行信贷资金调度范围。如何尽量使公积金留在住房领域内发挥其功能效用,成为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2.公积金监管体系不完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管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运作机制。实践证明,这种同级多头监管实际效果并不好。因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不是常设机构,管委会决策常常流于形式;管理中心是一个隶属于当地政府的行政化机构,同级财政部门只对管理中心提供的财务报表进行审查,监督非常脆弱;银行与管理中心的关系就像银行与储户的关系一样,公积金管理中心是银行的大客户,完全掌握着资金调度的主动权,作为托管银行对资金的流动起不到实质的监督作用。
二、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将住房公积金中心定位为专业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
住房公积金目标群体模糊的根本原因在于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核心定位是住房金融还是住房保障。如果住房公积金的核心定位是住房金融,那么其目标群体主要应是中等和中高收入群体;如果住房公积金的核心定位是住房保障,那么其目标群体主要应是中低收入群体。住房公积金政策的目的之一是住房保障,但其核心定位应该是住房金融。公积金中心应定位在将扶持中低收入群体解决住房问题为首要任务的基础上兼顾高收入群体,即政策性与效益性兼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具体实施的职能机构、办事机构,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但并非表明它不能“营利”,资金通过银行储蓄有其自我增值的能力,住房公积金缴纳归集的资金必然有自然兹息,这部分形成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是社会金融体系的一部分,具有一定的金融特点,但其金融作用事实上很多都是被禁止的。
综合上述两点考虑,可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政化管理框架变成真正服务于政府住房政策目标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成立国家住房储蓄银行总行。国家住房储蓄银行应实行标准的金融机构运作准则,逐步形成全国集中决策、分散管理、资金统一调拨的特殊住房金融体系,纳入国家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
(二)扩大政策覆盖面,合理确定缴存额
对现有制度中公积金缴存对象的界定进行延伸,将排除在体制之外的四部分人纳入强制缴存对象。从长远看,住房公积金要从职工的长期住房储金转变为每个城市就业者都能享有的住房保障资金,继续力推公积金制度向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延伸,要把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扩大到外资、民营、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把进城务工农民和其他外来人员等各类城市就业者全面覆盖进公积金制度框架内,维护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支持职工住房消费。
现行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以职工工资为缴存基数,为防止部分高收入职工过高缴存公积金的福利腐败问题,可在以工资为基数的基础上实行超额递减比例和高额限制的政策。此外,可以通过改变现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与工资收入挂钩的办法解决。通过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严格限定最低缴存基数的下限、控制过高的缴纳基数和比例、对超过控制数的住房公积金计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基数等措施,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制度,使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更加公平、合理。
(三)统一管理模式,均衡公积金利益
在资金的使用上更好地体现向中低收入职工倾斜的目标。可以适当放宽对中低收入家庭的贷款条件,允许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使这部分家庭能切实利用住房公积金制度来改善居住条件。对中低收入家庭购房实行优惠贷款政策,通过采用增加贷款品种、提高贷款额度、灵活还款方式、降低贷款成本等方法,加大支持力度。对不同收入阶层实行差别利率政策或者财政贴息保护,向购买自住、小户型、低总房款的低收入职工提供更加优惠的低息贷款,以增加对中低收入职工住房保障的支持力度。对低收入者账户中资金从未提取、使用过公积金的缴存人,可以在其退休时给予不低于同期存款利率的利息补助。
统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增强住房公积金流动性。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由于公积金的使用率高,资金的使用出现缺口;而西部欠发达地区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低,存在大量的缴存沉淀资金,面临较大的流动性风险。地区割裂的管理体制导致即使一些地方确实有富余和闲置的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也很难被急需的其他地方利用起来。另一方面,我国劳动力资源流动频繁,公积金政策的不统一影响了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公信力,不利于住房公积金事业的长远发展。近年来,不少业内人士均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献计献策,普遍的共识就是要统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统一操作流程,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及运作水平,努力缩小地区发展的不平衡,使住房公积金管理更规范、更高效。
(四)加强监管,促进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
公积金提现政策篇6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优化
[中图分类号]F293[文献码]B[文章编号]1000-405X(2013)-11-261-1
1国内常见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以非营利性为目的,国内目前有以下三种常见的管理模式:
(1)全委托模式。以上海和南京为代表,这种管理模式是以全权委托的方式,由当地商业银行负责包括归集、提取、贷款等住房公积管理工作,即在委托银行就可以完成相关业务的受理和初审工作,不仅运营成本低,而且可以就近在银行网点办理相关业务,但目前的政策执行尺度不够统一,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相关制度推广和普及的负面影响。
(2)半委托模式。以北京和天津为代表,这种管理模式是将住房管理中心部分业务委托给当地的商业银行,既保留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主动权,而且借助银行网点辐射范围广的优势,提高了相关业务办理的便利性,但目前这种模式要求住房公积金也建立一定数量自主经营的网点,以便辅助银行办理业务,因此在资源要求方面比较高。
(3)自主经营模式。以沈阳和大连为代表,这种管理模式要求在当地的各个指定区域位置,建立住房公积金营业网点,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主完成相关业务的受理和审核工作,并委托银行负责相应资金的划转。这种管理模式有统一的管理政策,而且能够及时办结相关的业务,但对经营成本的要求比较高,其中包括营业网点的建设和人工成本的支出等。
2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优化建议
鉴于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存在的优缺点,要求我们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模式予以统一,并通过区域合作、完善制度等,实现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营的高效化和资金的规模化。
2.1统一模式
根据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国内各个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需要在决策、制度、管理、核算等方面实现统一的属地化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审计署等的部署要求,联合检查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情况,找出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方面的漏洞,并进行统一性的整改。与此同时,还要统一审核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体资格,按照统一的条件设置分中心,实行统一的授权管理,以解决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高、运作成本高、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问题,全方位实现垂直化的统一管理模式。
2.2区域合作
为提高住房公积金运营的高效化水平,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需要在省战略构思的基础上,实行区域之间的交流与合作,譬如住房公积金的异地贷款业务。在此,各个城市需要组织专题调研组,调研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在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范围内,建设区域合作的平台,针对各种层次的用户需求,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规范性、互动性,其中包括贷款的审核与管理、合作单位的审查与管理、操作流程的创新管理等。在此,一方面需要完善住房公积金的组织管理体系,采用扁平化的内部沟通管理方式,提升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总额,以及完善授权操作制度,另一方面是完善住房公积金质量管理体系、财务核算体系和信息传达体系等,全方位监控和防范贷款、合作、人事等方面的风险,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能够最大化发挥应有的效应。
2.3完善制度
资金的规模化筹集,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要前提条件,因此需要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首先是加强政策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住房公积金的认识水平、重视程度、支持率等,譬如加大政务公开工作力度,用发展的眼光筹划宣传工作。其次是优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质量,基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情况,针对性开展归集扩面工作,笔者建议根据信息研究单位、统计单位等掌握的数据信息,以及通过走访调查,全面普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需要联合委托银行,对住房公积金进行归集,利用归集手续费的调节作用,以奖励的方式激励委托银行的归集工作积极性,以及秉着公开和公平的原则,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质量。再次是依托行政执法,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执行,在此要求各个城市确认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单位的主体资格,通过新闻会、法律文书、行政资格证等方式,提高行政执法者的法律地位,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权限问题,另外还需要建立相关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奖惩机制,以督促行政执法者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权力,并有足够的动力致力于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内部环境的构造。
2.4关于民生
住房公积金制度属于一项民生制度,譬如住房公积金贷款,倾向于中低收入者。为此,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优化,需要关注民生,实现住房公积金的多元化发展,首先是贷款办理流程的优化,尽可能简化贷款的手续,以提高贷款的效率,可采用联合办公的方式,与合作单位实行一站式办公模式,提高贷款服务的效率水平。其次是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适用群体,根据消费者的收入水平,等级划分住房的消费层面,具体可以通过调查当地居民的住房消费水平,确定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基数和条件等。再次是增设相关的优惠政策,譬如在自愿的前提下,建立补偿住房公积金制度。
3结束语
综上所述,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以非营利性为目的国内目前有全委托、半委托、自主经营三种管理模式,不同的模式具有各自的优缺点,譬如全委托模式运营成本低,但政策执行尺度不够统一。为此,我们需要根据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实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决策、制度、管理、核算等方面的统一,并在在省战略构思的基础上,实行区域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以及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提高全社会对住房公积金的认识水平、重视程度、支持率,以实现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的全面优化。
参考文献
[1]刘欣.现阶段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的现状及建议[J].决策与信息:下旬,2012,(12):286.
[2]张慧琴.统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相关问题的探讨[J].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11,(2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