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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学概念(6篇)

来源:网络 时间:2024-07-26 手机浏览

投资学概念篇1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违法行为

1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概念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亦应有立法概念与司法概念之分(有学者又把它表述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其实意思一样)。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可界定为: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利益和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监管理制度,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的行为。在立法意义上存在的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存在于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各个阶段,不以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是否规定为转移。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表示的是那些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规的行为应该犯罪化,其标准首先是社会危害性。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则可界定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是指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规范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即凡是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规范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都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的唯一标准是刑事违法性,但它并不是完全不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2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构成要件

2.1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体要件

根据刑法理论的传统定义,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或者威胁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近年来,学者们开始从全局上思考刑法中犯罪客体问题,主要是将刑法目的贯穿于整个刑法理论,提出了一种新的犯罪客体论,即“法益说”,认为用“法益”来代替传统定义中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更为妥贴,笔者亦表示赞同。

就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而言,在现实生活中它所侵害的法益客观上也存在许多种情况,但是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行为的客体要件必须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侵害的最根本的法益。这种法益通常易受到证券投资基金操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的侵害或威胁,因而刑法特别予以保护,同时也受到证券投资基金方面法律、法规的保护。有学者指出,证券投资基金法虽然有一定的社会本位性,但本质上都是一部“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因而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要客体应是投资者的财产权利,笔者虽对观点表示赞同,但是考虑到我国的立法体例,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是规定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中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因此可能在立法者看来,证券投资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才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要客体。

2.2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犯罪客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说明此行为的危害性,并为该行为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此外,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相关刑事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构成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的特点是外在性,直观性和客观性,不仅直接体现了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行为对期货管理秩序的严重危害性,从而可以决定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客体的存在,而且还是认定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人主观方面的客观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具体表现为行为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在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经纪或其他相关活动中,破坏证券投资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2.3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体要件

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体,概括来讲就是与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其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就自然人而言,按其在犯罪活动中是否具有特殊身份,可以分为一般个人主体和特殊个人主体两类。一般个人主体指不具有特殊身份,而实施了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行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这类主体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领域中并不多,一般指利用证券投资基金这种方式进行贪污、诈骗等犯罪行为的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的个人主体主要是特殊个人主体,即实施了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特殊身份的自然人,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主要指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金融机构中从业人员。

单位犯罪多是经济犯罪的一大特点,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亦不例外。在证券投资基金的实际操作运行中,由于单位比个人具有更强的经济实力,在人才储备、技术占有、信息渠道、公关手段等各方面都占有优势,其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应该说隐蔽性更大,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也比自然人犯罪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所以单位犯罪应该是我们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预防方面所要针对的重点。要强调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的单位主体必须是合法成立的,其宗旨、目的与法律是相符的,如果是为了实施犯罪而成立,依相关的司法解释只能认定为自然人犯罪,而谈不上单位犯罪主体。具体而言,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单位犯罪主体包括:新晨

(1)商业银行;

(2)证券交易所;

(3)证券公司;

(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5)其他金融机构。

2.4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

理论界的一般观点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主要表现为直接故意。笔者认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形态只能是故意,过失不可能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理由如下:

(1)在我国刑法体系中,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皆属于财产型犯罪,也就是有的学者所指的“贪利性犯罪”,这种犯罪类型是不可能存在过失的心理状态的,因为这类犯罪有其明确的目的,或是为了非法谋取经济利益,或是为了减少自身的损失。例如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其犯罪行为的实质就是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

(2)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这体现了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特殊的精神,说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罪过形式的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考察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刑法条文,可以发现并未规定过失可以构成相关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以笔者认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形态只能是故意,而不存在过失。

投资学概念篇2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违法行为

1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概念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亦应有立法概念与司法概念之分(有学者又把它表述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其实意思一样)。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可界定为: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利益和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监管理制度,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的行为。在立法意义上存在的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存在于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各个阶段,不以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是否规定为转移。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表示的是那些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规的行为应该犯罪化,其标准首先是社会危害性。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则可界定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是指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规范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即凡是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规范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都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的唯一标准是刑事违法性,但它并不是完全不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2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构成要件

2.1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体要件

根据刑法理论的传统定义,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或者威胁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近年来,学者们开始从全局上思考刑法中犯罪客体问题,主要是将刑法目的贯穿于整个刑法理论,提出了一种新的犯罪客体论,即“法益说”,认为用“法益”来代替传统定义中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更为妥贴,笔者亦表示赞同。

就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而言,在现实生活中它所侵害的法益客观上也存在许多种情况,但是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行为的客体要件必须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侵害的最根本的法益。这种法益通常易受到证券投资基金操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的侵害或威胁,因而刑法特别予以保护,同时也受到证券投资基金方面法律、法规的保护。有学者指出,证券投资基金法虽然有一定的社会本位性,但本质上都是一部“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因而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要客体应是投资者的财产权利,笔者虽对观点表示赞同,但是考虑到我国的立法体例,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是规定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中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因此可能在立法者看来,证券投资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才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要客体。

2.2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犯罪客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说明此行为的危害性,并为该行为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此外,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相关刑事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构成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的特点是外在性,直观性和客观性,不仅直接体现了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行为对期货管理秩序的严重危害性,从而可以决定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客体的存在,而且还是认定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人主观方面的客观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具体表现为行为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在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经纪或其他相关活动中,破坏证券投资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2.3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体要件

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体,概括来讲就是与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其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就自然人而言,按其在犯罪活动中是否具有特殊身份,可以分为一般个人主体和特殊个人主体两类。一般个人主体指不具有特殊身份,而实施了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行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这类主体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领域中并不多,一般指利用证券投资基金这种方式进行贪污、诈骗等犯罪行为的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的个人主体主要是特殊个人主体,即实施了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特殊身份的自然人,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主要指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金融机构中从业人员。

单位犯罪多是经济犯罪的一大特点,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亦不例外。在证券投资基金的实际操作运行中,由于单位比个人具有更强的经济实力,在人才储备、技术占有、信息渠道、公关手段等各方面都占有优势,其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应该说隐蔽性更大,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也比自然人犯罪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所以单位犯罪应该是我们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预防方面所要针对的重点。要强调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的单位主体必须是合法成立的,其宗旨、目的与法律是相符的,如果是为了实施犯罪而成立,依相关的司法解释只能认定为自然人犯罪,而谈不上单位犯罪主体。具体而言,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单位犯罪主体包括:

(1)商业银行;

(2)证券交易所;

(3)证券公司;

(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5)其他金融机构。

2.4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

理论界的一般观点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主要表现为直接故意。笔者认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形态只能是故意,过失不可能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理由如下:

(1)在我国刑法体系中,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皆属于财产型犯罪,也就是有的学者所指的“贪利性犯罪”,这种犯罪类型是不可能存在过失的心理状态的,因为这类犯罪有其明确的目的,或是为了非法谋取经济利益,或是为了减少自身的损失。例如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其犯罪行为的实质就是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

(2)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这体现了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特殊的精神,说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罪过形式的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考察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刑法条文,可以发现并未规定过失可以构成相关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以笔者认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形态只能是故意,而不存在过失。

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投资学概念篇3

“巴菲特中国概念股”的定义

本文把“巴菲特中国概念股”界定为与巴菲特发生直接或间接联系并得到投资者特别关注的中国上市公司的股票。该定义中,“与巴菲特发生直接或间接联系”并不是一个客观且界限清晰的范畴,但这些股票的共性一定要被大多数投资者感知乃至认同,具体表现为股价相对于大盘走势的异动,即所谓的“巴菲特效应”;“中国上市公司”则覆盖了在大陆或香港上市的企业,这是中国上市公司融资格局的历史与现状决定的。

根据股票与巴菲特发生联系的程度,本文把“巴菲特中国概念股”划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巴菲特及其控制的企业真实购买的股票。如在香港上市的中国石油和比亚迪,它们是与巴菲特联系最为真实与密切的股票。

第二类是因特定的人物或事件与巴菲特发生联系的股票。如在香港上市的物美商业和在大陆上市的大杨创世,它们与巴菲特所发生的联系虽不密切,但真实性还算确凿,而且通过媒体的报道被广大投资者了解。

第三类是虽然未与巴菲特发生直接联系、但却和他的具体投资行为产生共振并被投资者感知的股票。比如,2009年11月3日,巴菲特旗下的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公告溢价收购美国第二大铁路运营公司北伯林顿铁路公司,引发了中国铁路相关股票的一轮上涨。

表1中列出的股票都满足“与巴菲特发生直接或间接联系并得到投资者特别关注”的条件,可以视作“巴菲特中国概念股”。其中,第一类和第二类的四只股票与巴菲特发生了各种形式的联系,并被媒体不同程度地报道,可以明确地认定;第三类本应包括与铁路相关的所有股票,但本文此处只选取在中国大陆和香港同时上市的四只,涵盖了铁路建设、运营和设备制造三大领域,便于做两个市场的比较。

“巴菲特中国概念股”价格走势分析

一般而言,概念股总是带有较多的投机色彩,有较强的时效性。因此,一只股票是否真正存在某种概念或该种概念的强弱应该能够在股价异动中体现出来。而且,由于巴菲特是投资者竞相效仿的“股神”,所以他所赋予的相关概念股的走势应该是一种强于同期大盘的异动,这正是“巴菲特效应”所在。为了测量这种效应,本文引入了偏离率指标。

表2中的上涨周期一般以某只股票成为“巴菲特中国概念股”的特定事件为起始日,此后的最高价位为终止日。由于某些事件仅以公开媒体的报道为据,故起始日存在不精确性。如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对中国石油分步建仓,公告滞后,但由于该股上涨周期很长,起始日的偏差对价格走势的分析影响不大;再如,赵丹阳在2009年6月24日与巴菲特聚餐前便多次提及有意向巴菲特推荐物美商业,且物美商业自2009年4月起便有数波凌厉上涨,但从事件的确凿性考虑,还是选取聚餐时间2009年6月24日作为起始日。

从涨幅看,所有的“巴菲特中国概念股”都明显领先大盘,偏离率最高的比亚迪达到10818.76%,偏离率最低的中国铁建A亦有37.62%,绝大多数的偏离率都超过100%。如此显著的偏离率足以说明“股神”巴菲特作为核心元素给予这些概念股充分的助涨动力。

从涨速看,涨幅最大的中国石油和比亚迪都经历了较长的上涨周期,长周期摊低了它们的涨速。涨速超过中国石油的有大杨创世、中国铁建H、中国中铁H和广深铁路H,其中大杨创世和广深铁路H的涨速还超过了比亚迪。

所以,单从股价走势看,所有的“巴菲特中国概念股”都或多或少地强于同期大盘走势,并且与巴菲特的投资周期比较匹配。虽然本文尚不能将巴菲特以外的影响因素剔除掉,但还是可以认为“巴菲特效应”是真实存在的,“巴菲特中国概念股”也是一个客观存在的股票集合。

从价值投资向概念炒作的蜕变?

巴菲特之所以被千万投资者仰慕,归根到底在于其师承格雷厄姆并不断自我发展的价值投资理念与方法。虽然“价值投资”本身是一个颇有争议的名词,但无论格雷厄姆还是巴菲特都对成功投资的关键做过直白的表露。比如巴菲特在其致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股东的公开信中称“成功投资的关键是在一家好企业的市场价格比固有的企业价值大打折扣时买入其股份”。那么“巴菲特中国概念股”都能够反映巴菲特的投资理念吗?一般来说,股票的市场价格人人可见,对“固有的企业价值”的评估每个投资者都会有所不同。下面将分巴菲特真实购买和巴菲特并未购买的两类股票进行分析。

巴菲特真实购买的概念股

中国石油是巴菲特购买的第一家中国企业的股票,这也是一家典型的“中国概念股”。与中国石油前后赴海外上市融资的企业大都分布在能源、电信等垄断行业,给海外投资者带来了丰厚的回报。而且,在国内企业境外上市初期,股票大都处于较低价位,未能反映公司的真实价值。在这一背景下,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分步建仓中国石油的投资行为并不显得突兀。虽然我们无从得知巴菲特如何评估中国石油的固有价值,但哈撒韦公司于2007年10月中国石油股价远未见顶之前便果断清仓完毕,从侧面证明该项投资有着明确的价值准线。巴菲特在中国石油上获得的高额回报让中国投资者第一次切身感受到价值投资的魅力,特别是在巴菲特清仓后不久中国石油便进入长期下跌,更是强化了巴菲特的“股神”色彩。

巴菲特对比亚迪的投资则显得有些违背常理。众所周知,巴菲特在20世纪90年代的网络股投资狂潮中岿然不动,明显跑输大盘,主要是因为看不懂那些高成长、高风险的网络概念。而如今他投入巨资的比亚迪是一只公认的新能源与新能源汽车概念股,其成长性和风险性与当年的网络股颇为相似。巴菲特是看中了比亚迪本身的内在价值,还是看中了新能源汽车行业的良好成长性?这一点不得而知。从企业的内在价值看,在中美能源认购前后,比亚迪的市盈率只有2倍左右,可以认为股价已被严重低估。但从比亚迪所代表的新能源汽车概念看,投资比亚迪并不是一个稳健的选择,该公司的电池技术屡被业界质疑,其主要产品仍然盘桓于汽车市场的最低端,虽然近年来业绩有所成长,但绝难支撑股价飙涨。总之,比亚迪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较强,与巴菲特以往青睐的投资对象亦有明显差异。所以,投资比亚迪充其量算是有修正的价值投资。更为微妙的是,一向作为巴菲特幕后助手的哈撒韦公司副主席查理•芒格一反以往的低调,对比亚迪董事长王传福不吝赞美,称其为当代爱迪生。作为最终投资者,这已经不免有炒作之嫌。

一项真实投资引发“羊群效应”的情况,在中国股票市场普遍存在(程希明等,2004),绝不仅仅巴菲特有这样的影响力,而且这种“巴菲特效应”也不仅存于中国市场。比如,2008年9月,在金融危机最为严重的时候,哈撒韦公司宣布购入50亿美元的高盛公司优先股,即刻带来高盛的股票连同各国金融股一度大幅上扬。这次对高盛的投资被公认具有“托市”的色彩。所以,虽然巴菲特秉承价值投资,但其具体行为总是带有不同程度的策略性,无论对于中国石油、比亚迪还是高盛公司。

巴菲特并未购买的概念股

除了中石油和比亚迪,其他“巴菲特中国概念股”都是巴菲特并没有真实购买的,但却也存在显著的“巴菲特效应”。这些股票又是从哪里获得了上涨的动力呢?

第一种动力来自企业自身的概念炒作,大杨创世的表现最为突出。2009年9月9日,在大连夏季达沃斯论坛上,大杨创世董事长李桂莲向媒体表示“巴菲特在大杨集团创建30周年之际,寄来一段DV视频表示祝贺并称要参与经营创世品牌”。这一消息立刻刺激了资金对大杨创世的疯狂炒作。随后公司公告,称巴菲特的视频仅为祝贺,并不涉及任何商业行为。但巴菲特青睐大杨创世的定制西装、邀请李贵莲参加哈撒韦公司股东大会等确定性的消息仍然使得股价维持了强于大盘的走势。一家默默无闻的上市公司,希望通过和巴菲特建立联系来提高知名度原本未可厚非,但如果因此误导了投资者,则难辞其咎。

第二种动力来自主要投资者的策略行为,物美商业的表现最为突出。赵丹阳在2008年初曾因为公开宣布清仓A股而一度成为市场焦点,一段时间后他因为以211万美元竞得2009年与巴菲特聚餐的权利再次被市场关注。此后,作为新闻人物的赵丹阳,在不同场合以不同方式提及物美商业这只股票,并表示会向巴菲特推荐。香港联交所数据显示,从竞得午餐之前的2008年4月开始,赵丹阳就开始分步建仓物美商业,一度成为最大的流通股股东。从建仓伊始,物美商业的走势就强于大盘,并有多次阶段性拉升,2009年6月25日后,又有多轮强劲的上涨。从内在价值看,虽然物美商业2008年度至2009年一季度的业绩可圈可点,但恐怕尚不足以支持股价如此大幅的上涨。而且,物美商业的超额利润主要来源于通过低价托管亏损的国有商业网点,而非赵丹阳所说的优质商业模式。由于在物美商业股价上涨后赵丹阳并没有明显减持,所以质疑他操纵股价是难以证实的,但物美商业的股价走势与赵丹阳的策略言行以及巴菲特的影响力有着必然的联系。

第三种动力来自广大投资者迷信股神的“集体无意识”,中国铁路股的异动较为典型。在2008年秋的一揽子经济刺激政策中,铁路投资是一个重点领域,所以此后铁路基建、运营和相关设备制造行业的股票几度活跃。时至一年后的2009年11月,国内扩大铁路投资的消息已经不能够刺激的投资者的兴趣了。哈撒韦公司溢价收购北柏林顿公司的公告为原已趋于沉寂的铁路股注入了新的上涨动力,与铁路相关的数十只中国股票几乎全面超越大盘,但大都没有持续性,可以视为一种短期炒作和跟风。从投资者的认知角度看,铁路股的上涨在中石油、比亚迪、物美商业和大杨创世的“巴菲特效应”发生之后,迷信巴菲特的“集体无意识”业已形成并强化,所以才会发生远隔大海的共振。比较大陆市场和香港市场,A股涨幅稍大,但周期较长,所以港股涨速较快,偏离率亦明显高于A股。两组股票的上涨源于同一事件,之所以出现这种差别,可能与涨跌幅制度、资金流动自由度以及整体估值有关,但“巴菲特效应”在两个市场上都是显著存在的。

总结

综上所述,通过计算个股价格走势偏离大盘指数的程度,我们发现,不同层次的“巴菲特中国概念股”在特定周期内都有着明显强于大盘的走势,这印证了“巴菲特效应”客观存在性。

不管怎样,“巴菲特中国概念股”之所以能够被投资者关注,主要因为巴菲特的市场影响力。巴菲特真实购买的中国石油和比亚迪较多反映了他的价值投资准则,所以能够获得较长时间的持续上涨;而通过其他人物、事件与巴菲特直接或间接发生联系的股票,一般都只有较短时间的上涨,但涨速较快。推动后一类概念股上涨的动力可能来自上市企业自身、主要投资者和广大普通投资者,其股价上涨机制中较少体现价值投资的准则,概念炒作的色彩较重。其实,无论从投资的基本逻辑还是资金的稳健性考虑,价值投资理念都是比较容易被大多数投资者接受的,但浮躁的市场氛围又使得很少有人能够坚持这一理念,这就出现了贺显南(2004)所指出的价值投资异化为市场炒作的风险。在大多数情况下,“巴菲特中国概念股”就是以价值投资之名行概念炒作之实。

投资学概念篇4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违法行为

1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概念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亦应有立法概念与司法概念之分(有学者又把它表述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其实意思一样)。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可界定为: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利益和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监管理制度,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的行为。在立法意义上存在的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存在于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各个阶段,不以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是否规定为转移。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表示的是那些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规的行为应该犯罪化,其标准首先是社会危害性。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则可界定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是指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规范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即凡是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规范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都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的唯一标准是刑事违法性,但它并不是完全不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2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构成要件

2.1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体要件

根据刑法理论的传统定义,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或者威胁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近年来,学者们开始从全局上思考刑法中犯罪客体问题,主要是将刑法目的贯穿于整个刑法理论,提出了一种新的犯罪客体论,即“法益说”,认为用“法益”来代替传统定义中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更为妥贴,笔者亦表示赞同。

就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而言,在现实生活中它所侵害的法益客观上也存在许多种情况,但是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行为的客体要件必须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侵害的最根本的法益。这种法益通常易受到证券投资基金操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的侵害或威胁,因而刑法特别予以保护,同时也受到证券投资基金方面法律、法规的保护。有学者指出,证券投资基金法虽然有一定的社会本位性,但本质上都是一部“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因而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要客体应是投资者的财产权利,笔者虽对观点表示赞同,但是考虑到我国的立法体例,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是规定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中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因此可能在立法者看来,证券投资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才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要客体。

2.2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犯罪客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说明此行为的危害性,并为该行为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此外,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相关刑事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构成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的特点是外在性,直观性和客观性,不仅直接体现了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行为对期货管理秩序的严重危害性,从而可以决定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客体的存在,而且还是认定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人主观方面的客观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具体表现为行为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在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经纪或其他相关活动中,破坏证券投资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2.3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体要件

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体,概括来讲就是与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其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就自然人而言,按其在犯罪活动中是否具有特殊身份,可以分为一般个人主体和特殊个人主体两类。一般个人主体指不具有特殊身份,而实施了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行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这类主体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领域中并不多,一般指利用证券投资基金这种方式进行贪污、诈骗等犯罪行为的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的个人主体主要是特殊个人主体,即实施了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特殊身份的自然人,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主要指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金融机构中从业人员。

单位犯罪多是经济犯罪的一大特点,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亦不例外。在证券投资基金的实际操作运行中,由于单位比个人具有更强的经济实力,在人才储备、技术占有、信息渠道、公关手段等各方面都占有优势,其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应该说隐蔽性更大,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也比自然人犯罪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所以单位犯罪应该是我们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预防方面所要针对的重点。要强调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的单位主体必须是合法成立的,其宗旨、目的与法律是相符的,如果是为了实施犯罪而成立,依相关的司法解释只能认定为自然人犯罪,而谈不上单位犯罪主体。具体而言,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单位犯罪主体包括:

(1)商业银行;

(2)证券交易所;

(3)证券公司;

(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5)其他金融机构。

2.4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

理论界的一般观点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主要表现为直接故意。笔者认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形态只能是故意,过失不可能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理由如下:

(1)在我国刑法体系中,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皆属于财产型犯罪,也就是有的学者所指的“贪利性犯罪”,这种犯罪类型是不可能存在过失的心理状态的,因为这类犯罪有其明确的目的,或是为了非法谋取经济利益,或是为了减少自身的损失。例如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其犯罪行为的实质就是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

(2)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这体现了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特殊的精神,说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罪过形式的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考察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刑法条文,可以发现并未规定过失可以构成相关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以笔者认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形态只能是故意,而不存在过失。

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投资学概念篇5

2006年12月1日的收购电盈股权告吹,将红筹之父梁伯韬再次推到了公众视野。在获悉盈拓股东投票结果后,梁伯韬发表声明表示,该决定为其收购电讯盈科的股份“画上句号”。此前,梁伯韬曾提出以91.6亿港元收购电讯盈科22.64%的股权。

作为“红筹之父”和“李府御用投资银行家”,再加上背后的神秘财团,现年52岁的梁伯韬一直成为港岛商界最受关注的新闻人物。

从底层做起

1980年,梁伯韬拿到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随即决定返回香港寻求发展。当时,香港汇丰银行旗下有一家名叫获多利的财务公司,成为梁伯韬返港后的落脚点。在那里,梁伯韬起初的身份是管理培训生,主要工作是整理兼并收购业务的资料,之后成了一名顶级财务顾问。梁伯韬后来回忆说,在汇丰4年多的时间里,他学到了很多投资银行方面的知识。

梁伯韬加盟花旗银行后,帮助后者从零开始发展投资银行业务。到1987年底,花旗的投资银行业务已经站稳脚跟,并且规模初具。有报道援引梁伯韬的话说,那段历程是其创业史上浓墨重彩的第一笔。虽然只是创建了一项业务而非一家公司,但足以鼓励起梁伯韬到更广阔的空间施展拳脚的雄心壮志。在花旗的日子里,梁伯韬和英国上司杜辉廉合作得相当愉快,奠定了两人之后携手创业的基础。

百富勤崛起

百富勤投资银行成立之初,全球性股灾的余波仍在,梁伯韬和杜辉廉两个人只筹集到了4000万美元,前者主要负责投资银行方面的业务,后者负责经纪业务和市场研究。当时,中国业务部的人员很少,但梁伯韬已经把很大精力放到这块工作上来了。

事实上,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起,中国概念开始在香港升温。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中,一些带有中国概念的香港公司股票受到投资者青睐。一个念头在梁伯韬脑海中闪现出来,在香港的中资企业是否也有上市的机会?梁伯韬当时认为,在香港的中资公司在香港注册,运作与香港公司一样,是具备上市条件的。

为什么内地企业爱找百富勤而非别的投资银行?有媒体援引梁伯韬的话说,上个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美资银行还没进来,而百富勤相当活跃,当时已在市场的前三名之内;更重要的是,其他竞争者还没意识到红筹股公司是个巨大的赚钱机会,而百富勤已与这些企业建立了良好联系。

在1993年到1994年初和1996年初到1997年10月的两次热潮中,百富勤分别推出的“买壳概念”、“分拆概念”、“中国概念”和“注资概念”、“省市窗口概念”等包装方式,在市场上掀起追捧狂潮。

收购电盈股权告吹

2006年岁末,盈科(亚洲)拓展有限公司在新加坡举行的股东特别大会上,有76%的小股东反对将电讯盈科有限公司的股权出售给香港商人、前花旗环球金融高级顾问梁伯韬组织的财团。

梁伯韬获悉后表示,“本人知悉盈科(亚洲)拓展有限公司小股东已作出的决定。该项决定为这次出售电讯盈科有限公司股权予本人全资拥有公司Fiorlatte-Limited建议画上句号。”

电讯盈科财务总监艾维朗也表示,盈拓股东会不能通过出售电盈股权议案,证明电盈对盈拓股东仍有价值。他指出,有关交易问题已经画上句号,李泽楷仍然是电盈主席。公司与网通的合作关系也会一直保持不变,仍然是具有建设性,并且是密切的。

不过,李嘉诚和中国网通的介入,使得李泽楷同梁伯韬之间的交易引发了广泛的争议。香港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和信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于11月23日分别召开特别会议,就该交易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和是否涉嫌垄断市场进行讨论。其结果表明,对交易的最终达成十分不利。近日盈科拓展举行特别股东大会,小股东否决此项交易,令梁伯韬对电讯盈科22.64%股权的收购最终告吹。

刘中卫整理

老编小记

梁伯韬想再成超级富豪,等下辈子好了

百富勤玩概念,梁伯韬玩百富勤。什么“买壳概念”、“分拆概念”、“中国概念”、“注资概念”和“省市窗口概念”等。概念成就了百富勤,也成就了梁伯韬“红筹教父”的名头,让他成了金鸡。不过金鸡也有天灾人祸,一不小心就在1999年变成了落汤鸡。

“如果当时我们的资本再雄厚一点,就可以顶过金融危机的冲击,再上一层楼了。”可是历史不是梁伯韬想怎么控制就怎么控制的。

投资学概念篇6

2月25日,盛大文学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IPO申请文件,八个月前,它曾在美申请过一次IPO,最终因市场走冷及投资者对中国概念股的质疑而搁浅。如今,随着市场回暖,盛大文学决定再次发起冲击。而这已是今年前两月中第四家向SEC提交IPO申请的中国公司,前三家为神州租车、唯品会、易传媒。

对于中国概念股来说,这多少有些不寻常:经过一轮大规模的调查与怀疑,如今的“中国增长”故事已不再是投资者眼中的光环,在做空者的带动下,任何一只中国概念股都有充分被质疑的理由。从2011年8月18日土豆网上市至今,已有长达半年没有中国概念股在美上市。这种背景之下,勇敢走上前台的中国企业能够打破坚冰吗?

与灾难预言电影展现的故事恰恰相反,2012年的美国市场开门即红,道琼斯指数和纳斯达克指数一路上扬,连创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的新高。对于过去一年中备受质疑的中国概念股来说,这无疑是个利好消息。在土豆网上市之前,以浑水公司(MuddyWaters)和香橼公司(Citron)为代表的国外研究公司接连报告,揭露部分中国概念股的财务造假行为等。最终导致多达30家中国公司从美国三大主板市场退市,中国概念股整体声誉受损。根据雪球财经i美股的统计,美国股市三大股指中,2011年表现最差的纳斯达克指数仅下跌1.48%。而i美股跟踪在美上市中国概念股的中概30指数,在去年1至4月累计涨幅高达30%,然而到了下半年便急转直下,最终年跌幅高达33.60%。而在土豆网迎难而上之后,中国企业的美国上市进程更是骤然停顿,迅雷、拉手网和盛大文学等原本打算去年上市的公司纷纷推迟了IPO计划。

如今,随着市场的整体回暖,在美上市的中国

上/在做空者的带动下,任何一只中国概念股都有充分被质疑的理由。公司终于松了一口气。在今年前两个月,中概30指数上涨了23%,被浑水公司质疑的分众传媒和展讯通讯的股价在经历初期的下跌后迅速反弹,已经超过了做空报告之前的水平。

以做空中概股成名的浑水公司负责人博乐康(CarsonC.Block)甚至已经有了做多中概股的想法。在接受本刊采访时博乐康说,2012年最先想到的是做多某只中国概念股并且深入研究了一些公司,从中选出了一家“真正喜欢的公司,正在犹豫”。

纽交所全球上市业务部亚洲区总经理杨戈表示,美国投资者对中国企业的信心有所恢复,现在具备了重启IPO的条件。纳斯达克亚太区

23%

在今年前两个月,中概30指数上涨了23%,被浑水公司质疑的分众传媒和展讯通讯的股价在经历初期下跌后迅速反弹,已超过了做空报告之前的水平总裁高睿博则进一步预测,4月份开始将有更多中国企业集中赴美上市。吸取了之前教训,神州租车等四家公司均通过IPO方式上市而非借壳,同时,其所聘请的均为高盛、德意志银行、瑞信、摩根大通、中金等大型知名投资银行。这些投行拥有庞大的销售网络和客户信任度,也为其增加了发行的成功概率。不过对此,四家公司均以处在静默期为由不予置评。

当然,现在就对中概股美国重启IPO表示乐观可能为时过早。著名精品投行美驰集团(Moelis&Company)中国区总裁周凡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尽管市场环境有所恢复,但现在仅有四家公司提出IPO申请,能否成功上市、定价和后市表现如何都尚未可知。

“美国投资者现在对‘安全’的重视超过了‘增长’。”周凡说,在欧债危机、中东动乱等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下,全球资本市场的前景并不明朗,投资者更倾向于安全边际更高的投资,就股票来说,更倾向于波动性较小的大盘股。而在美上市的中国概念股的主要卖点就是增长潜力、高科技或网络概念。这样的卖点过去备受投资者推崇,所以一些公司尽管亏损却依然能够受到投资者的青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