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护理(收集3篇)
非全日制护理范文篇1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我县水域渔业资源和水生态环境保护,严厉打击各种非法捕捞行为,依法查处各类渔业违法案件,维护良好的捕捞秩序,促进我县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基本杜绝非法捕捞、私禁湖场等现象,增强全社会保护渔业资源的意识,促进渔业资源环境修复和渔民增收,确保渔业生产安全和湖区社会稳定。
三、整治范围及重点
(一)整治范围
我县所辖江江段、资江江段及南洞庭湖水域
(二)整治重点
1、重点打击电鱼、毒鱼、炸鱼及“迷魂阵”等各类非法捕捞行为和非法捕螺行为;
2、重点查处非法承包、建筑矮围和强占、私自蓄禁水域行为;
3、重点开展渔船安全检查,依法取缔“三无”船舶。
四、实施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从年3月1日开始至年10月3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发动阶段(3月1日至3月20日)。结合春季禁渔工作,召开“禁渔”和整治行动工作会议,制定实施方案;在县电视台、阴周刊和政府公众信息网相关通告,开展渔业法律法规宣传,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3月20日至10月20日)。开展大规模的专项整治行动,对整治水域实行全方位的巡查、监管,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非法捕捞行为,维护捕捞秩序,完成整治任务。
(三)总结验收阶段(10月21日至10月31日)。由县打击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听取相关单位和渔民代表对整治工作的意见建议,总结经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并将整治工作情况上报岳阳市打击非法捕捞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打击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二)深入宣传,营造氛围。县打击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相关乡镇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有效的专项整治宣传活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宣传栏、横幅等宣传手段,采取张贴通告、召开会议等形式,大力宣传渔业法律法规,宣讲此次打击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要及时公布典型案件,对整治行动中查处的非法捕捞案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以案说法,形成高压态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要建立举报奖励机制,设立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的非法捕捞案件要做到举报一起、查实一起,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和配合专项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整体联动,形成合力。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在县打击非法捕捞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强化责任,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形成打击整治合力。特别是对群众举报反映强烈的重点、交界水域,要进行大规模、拉网式的清江、清湖检查,集中整治,维护好捕捞秩序。渔政部门要全力以赴,派人派船驻守重点水域,加大巡逻检查的密度和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各相关乡镇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所属水域分布,积极配合,全力支持,协助搞好此次打击非法捕捞专项整治工作。
非全日制护理范文篇2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策略;立法保护;保护开发
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是我国各民族保持对祖先的记忆和历史延续性的独特展现,形象地体现了中华民族的内在精神;它融民族性与大众性于一体,是各族人民智慧与文明的结晶,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和利用好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与特点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口头传统以及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传统表演艺术(含戏曲、音乐、舞蹈、曲艺、杂技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我国共有昆曲、古琴艺术等29个项目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羌年、中国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等3个项目入选“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成为世界上入选项目最多的国家。
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了我国传统文化的特点。总览我国传统文化,它以儒家思想为内核,道教、佛教等文化形态亦融入其中,形式丰富,覆盖了多种艺术形式。经千年文明演化形成一种独特的民族特质和风貌,是民族史上各种思想文化、观念形态的总体表征。同时,鲜明的民族特色和地域特色赋予非物质文化遗产特有的性质:一是具有无形性;二是具有传统性;三是其创作的主体具有群体性;四是其传承和发展具有动态性和不平衡性:五是具有某种公开性;六是其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
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困境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还处于起步阶段,随着“非遗”保护工作的深入展开,也出现了不少问题,需要我们关注和解决。
(一)无法适应现代化生活
由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加速,人们生产生活方式发生了重大改变,全球一体化的加剧,使西方发达国家的价值观念和文化模式不断渗透,在工业化和城市化推进的过程中,我国非物质文化赖以生存的土地――农耕文化遭到巨大破坏。一些传统习俗发生改变,许多文化记忆渐趋淡化,祖祖辈辈传承下来的优秀文化逐渐被遗忘;市场经济和就业观念,导致年轻人不愿学习传统文化艺术。科技的发展和生产力的提高,改善了人们的物质生活,也使“非遗”赖以生存的环境遭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二)保护机制的不完善
有的地方领导认识不到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有的地方文化部门积极性很高,但当地政府在落实资金、建立保护工作机构等方面的措施不力,致使一些地方资源的普查、抢救、保护工作迟迟不能开展;有的地方保护工作缺乏领导,保护思路不清,盲目开发,对“非遗”歪曲和滥用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现象导致“非遗”保护工作不能正常开展,影响了文化建设的全局。
(三)立法保护力度不足
经过几年的努力,目前已经初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但“重申报轻保护”、“重利用轻管理”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基层“非遗”保护机构仍较薄弱,相当一部分市县级保护工作机构尚未建立或健全,许多地方尚没有专门的负责人,理论研究仍落后于保护工作的实践。我国已于今年三月通过了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其具体实施效果有待观望。
(四)财力支持不足
自2006年以来,中央财政专项拨款补助地方进行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截至2009年,四年来已累计投入国家“非遗”保护经费为5.86亿元,并呈逐年增长的态势。保护经费的逐年增长体现了国家对“非遗”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但与我国丰富的“非遗”项目资源相比,“非遗”保护经费还远远不足。特别是在现代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冲击下,“非遗”濒危程度日益严重,这些保护经费的投入显得“杯水车薪”。
三、韩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经验
韩国、日本与我国文化同宗同源,且对传统文化的保护起步较早,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对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强烈的民族传统文化自觉意识
在韩国,民族传统文化得以保护和传承,其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广大民众有强烈的文化自觉意识。韩国一年四季都拥有各种民俗文化节,完整地继承和保存了民族传统文化。这些节庆活动完全是民间自发组织的,且一般规模也相当大。在传统节日中,韩国各大旅游景点都对穿着传统服饰的人们免费开放。正是通过文化普及教育的形式,民族文化得到了保留与发展,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制度性保障
日本政府官方对文物保护十分重视,颁布了许多部级和市级的“文化财”项目,并将有重要意义的民间节日列为国家法定节日。韩国也是较早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国家。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着力于传统民族、民间文化的搜集和整理。半个世纪以来,韩国陆续公布了100多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定了金字塔式的文化传承人制度。韩日两国均制定了“文化立国”战略,并建立相关机构支援文化产业。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
1950年,日本率先制定了《文化财保护法》。政府制定了相关的保护政策和健全的法律法规,用管理经济市场的方法管理文化市场,通过机制化的法律法规手段来调控文化市场,逐步建立起完备、成熟的文化市场体系与网络。韩国早在1962年就颁布了《韩国文化财产保护法》,至今已经进行了14次修改。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和严格的奖惩制度,有力保障了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与传承。
(四)“非遗”的现代文化产业化保护
韩国电视剧是韩国民族传统文化和现代文化工业的成功结合。韩国认真思考和研究了本国的传统文化特点,以及其他周边国家地区的国情和文化,广泛借鉴众多其他文化产业强国的成功经验,立足自身的文化和地理优势,巧妙地把自身的传统文化和现代传媒工具有机的相互结合,多方位多渠道的向周边国家,乃至世界推销他们引以为自豪的韩国传统文化,产生了世界范围内的巨大影响。
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方向
(一)加强国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同感和自觉保护意识
加强国民对民族传统文化的认同感和自觉保护意识,积极倡导各族人民热爱、珍重、保护自己的民族文化。韩国传统文化保护的经验启示我们,应利用学校教育,从孩子抓起,构建民族文化认同感;另外还应结合各种宣传方式,倡导全民认识保护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意义,并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民族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中来。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远程教育网络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并通过在农村、街道社区举办培训班、发放宣传资料等有效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加强对“非遗”保护工作相关政策和知识的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不断提高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利用意识。
(二)构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制度
文化产业的发展,与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政策扶持是分不开的。政府通过制定相关的保护政策和健全的法律法规,根据各种产业所占的市场份额、税收比例采取相应的扶持政策:用管理经济市场的方法管理文化市场,通过机制化的法律法规手段来调控文化市场,逐步建立起完备和成熟的文化市场体系。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将有力的保障民族传统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立法保护“非遗”,关系到国家的文化安全、民族文化的血脉传承。然而,由于我国缺乏专门的“非遗”保护法律,致使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受到很大影响。如我国的民间文学《花木兰》,被国外公司制作成卡通影片并获30多亿美元的收入,但民间文学《花木兰》无法获得知识产权保护,自然无处获得相应的收益。为此,我国新制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它的出台将“非遗”保护的有效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长期实施和有效运行提供了坚实保障。
(三)拓展保护资金来源保障传承人生存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的特点是不脱离民族特殊的生活生产方式,是民族个性、民族审美习惯的“活”的显现。它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并以身口相传作为文化链而得以延续,是“活”的文化及其传统中最脆弱的部分。因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过程来说,人的传承就显得尤为重要。
韩日文化产业的发展主要得益于政府的各项财政、基金扶持以及灵活的投资体制。公司、基金会和个人的商业性赞助以及公益性的捐助是文化艺术团体经费的主要来源,其数额远高于各级政府的资助和拨款。因此,我国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应设立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财政预算,直接或间接提供资金,对传统文化产业和民间文化传承人进行扶持和补助;各级地方政府还应通过税收减免制度等扶持措施,鼓励企业、机构、团体、组织对文化产业进行资金投入;同时,动员社会各界,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传统文化人才;对已经消失或濒危的传统文化形态,要组织专家挖掘并实施恢复抢救工程。完善的政策体系是民间技艺传承人得到发展的重要保障,尽快出台对其的补贴扶助措施显得尤为关键。
(四)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工作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申报,已成为各国文化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内容。由于我国历史悠久,长期对周边国家产生影响,因此他邦也保存有与我国相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相应保留遗存被先行申报的象现也已经出现。在文化产业全球化加速的今天,谁先理解并合理利用相关国际法规,谁就会对共同的传统文化现象抢先实施申报,并肯定能在今后的文化产业领域里占得先机。
(五)重视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产业合作开发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但同样要以战略性发展眼光认识文化产业和传统文化。加大对文化产业的理论研究深度和综合开发力度,集中优势资源,逐步打造有影响的国际文化品牌。对内可加强各民族的凝聚力,对外可潜移默化地扩大我民族传统文化在全球范围的影响力。这将对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有积极的作用,更会提升我国文化产业产值在世界市场的份额。
目前,我国对文化遗产的开发已经取得了长足进步。如传统玩具、木雕、刺绣等工艺技术类文化遗产,歌舞等表演类文化遗产,神话、史诗等民间文学类文化遗产,端午、中秋等传统节日类文化遗产以及传统医药术、食品制作、冶金术等知识经验类文化遗产,已逐渐步入市场,并通过市场运作的方式开始了它们的产业化经营。在这个过程中,文化遗产的持有者不但从遗产产业化经营中获取了高额回报,同时还在经营过程中弘扬了本民族的优秀文化以及附着于这些文化产品之上的民族精神。
毋庸置疑,文化产业已经成为2l世纪各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充分认识文化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探索民族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产业合作开发之路对我国的经济、文化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非全日制护理范文篇3
目前,上海全市共有49项非遗项目被列入部级名录体系,157项非遗项目被列入市级名录体系,近300项非遗项目被列入区级名录体系。还有一大批传承人被命名,一大批传承基地的设立等等,都充分显示了上海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面的重要收获。去年非遗中心邀请专家组对全市188个项目责任单位作了深入调研,调查显示:在当前上海被列入部级与市级非遗名录体系的项目中,处于良好或者较为良好状态的项目大概为44.4%左右,处于一般或者具有一定濒危可能的项目大约为39.5%左右,处于生存状况较差,濒危现象较为严重的项目大约为16.1%左右。在上海各个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医药类的项目相对而言生存状况较好,杂技竞技类次之,民间文学类的项目处于最为濒危的状态。
影响上海非遗项目生存的原因有:1、生存基础改变;2、传承机制弱化;3、市场经济冲击;4、客观条件限制;5、保护机制不完善;6、经费投入不足;7、缺乏政策扶持;8、缺乏法律保障;9、缺乏社会参与。而要改善上海非遗生存状况,需要制定如下对策:
综合当前上海非遗项目的生存状况实情及其诸多问题与不足,我们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对策与建议:一是开展非遗项目生存状况的科学评估,确立“资料保存”“传承保护”“生产性拓展”三种保护路径,建议设置一套科学规范的评估标准。二是优化非遗项目传承链结构,积极扶持师徒传承与社会传承两种传承模式。三是健全非遗保护的工作机制,稳定非遗保护人员队伍。四是创新非遗保护的管理机制,建立“共管”、“托管”等新型管理模式。五是制定相关人才、税收优惠政策,对非遗项目进行多方面的扶持与鼓励。六是加大对于非遗项目的投入力度,保证各级非遗项目的经费需求。七是加快地方非遗保护法规的立法进程,及时制定符合上海特点的非遗保护法规细则。
当前,上海应当在我国非遗法出台的基础上,加快推动地方非遗保护法规的立法进程,及时制定出更加具体细化和符合上海实情特点的非遗保护法规细则,包括非遗保护的对象与内容;非遗保护人员的责任与工作范围;非遗传承人的权利与义务;非遗保护经费的投入与使用、非遗产品的市场管理与产业运作;非遗保护的奖惩条例等等。只有有了一整套较为细化的地方法规细则,才能使上海非遗保护项目的生存发展得到更为有利的保障,为上海非遗保护事业的推进与改善建立更加稳固的基础。
田兆元(华东师范大学人类学与民俗学研究所所长):
城市化过程中,如何保护民间信仰,值得研究。民间信仰作为一种文化遗产,是城市传统的重要资源。在当下的城市化过程中,民间信仰面临消失的境地,因此,保护民间信仰资源是城市化过程中一项重要的工作。提高民间信仰对于城市文化建设功能的认识,保护民间信仰的物理空间,保护拆迁居民的社区结构,将是民间信仰健康发展的基本途径。
民间信仰是一种文化遗产,在乡村城市化的过程中,由于城市扩张,乡村离散,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到巨大的挑战,面临失传消逝的危机。因此,我们对城市化进程中的民间信仰,应以传承保护的视角来讨论和分析。在过去,民间信仰一般被认为是封建迷信,是处于管制与批判的对象。民间信仰行为不具备合法性,因此不能正常发育。期间,民间信仰更是受到严加控制,几乎处于窒息状态。改革开放以来,各地民间信仰逐渐复兴,人们逐渐认识到它的重要性,但是,由于没有合适的管理法规,社会对于民间信仰的态度异常复杂,学术界也有各种不同的表达意见。近年来,管理层与学术界对于民间信仰的态度渐趋统一。从国家管理制度的层面,开始肯定民间信仰作为文化遗产的地位。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把一些民间信仰特色很鲜明的传统节日增列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具有明显的肯定传统信仰的正面功能的意义。如清明节,是一个祭奠亡者、具有鲜明祖先崇拜意义的节日,清明节作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祖先信仰的合法性。同样,端午节内容虽然丰富,但是作为一个对于诗人屈原的祭奠纪念的日子,信仰则是该节日的最基本的内涵,屈原祭奠是最典型的民间信仰行为。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制定具有广泛的社会功能,促进社会和谐,满足民众信仰需求是其重要目的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