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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金征收标准(收集3篇)

来源:[db:出处] 时间:2024-07-28 手机浏览

残疾人保障金征收标准范文篇1

第二条凡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人标准、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户籍在本省的,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户籍不在本省的,可以享受本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的优惠待遇。

第三条符合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确保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残疾人本人的保障金,应当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数额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

符合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由乡镇政府安排,实行集中或分散供养。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残疾人,由民政部门给予救济。

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下岗分流中尽量避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对只靠本人工资收入维持家庭生活的残疾职工,非因单位撤销、解散、停产、破产,一般不得安排下岗。下岗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应当高于下岗健全职工的发放标准,具体数额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农村残疾人除按《甘肃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规定减免义务工、劳动积累工、村提留等社会负担以外,对其中已丧失劳动能力的,免收乡统筹费。

对纳税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户,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减征或免征农业税;经乡(镇)财政机关审核并报县(市、区)财政机关批准,减免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扶持农村有劳动能力残疾人的脱贫工作纳入扶贫开发规划和计划,在项目及资金安排上,予以优先照顾。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完善和新建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增设特殊教育班、随班就读等多种形式,保证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学前和九年义务教育。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特殊教育在经费保障上予以优先照顾。学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和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免收学费和杂费。

普通高级中等学校、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要按照国务院《残疾人教育条例》的规定,招收符合国家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大中专院校在颁发奖学金、助学金时,优先照顾残疾学生。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各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及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有义务对残疾人进行就业前的各种技能培训;对符合培训条件的,优先录取;对经济困难的,减免培训费和其他费用。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应当在15日内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对经营困难的,减免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有关部门在场地、摊点、摊位等方面提供方便。

第十条残疾人个人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和其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独立从事生产、商业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月销售额达不到2000元的,凭残疾人证和县级以上残联证明,并经国税部门核准,免征增值税。

第十一条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就医,乡(镇)卫生院免收挂号费。持县级以上残联证明的贫困、特困残疾人就医,县级以上医院减免10%的床位费、护理费和20%的手术费,并实行挂号、交费、化验、取药四优先。

第十二条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以免费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馆(场)、文化馆(室)、公园、动物园等场所。上述场所举办大型商业性文体活动时除外。

第十三条盲人及各类一级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免费搭乘市区内公共交通工具。入学、治病的凭残疾人证并持乡镇(街道、单位)的有关证明,在本省范围内乘坐公路客运车辆或船舶,半价收取车船费,并准予免费携带随身的辅助器具。

第十四条执法部门应当优先受理和执行残疾人告诉、申诉和申请的案件。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优先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第十五条盲人读物邮件,邮政部门应当免费寄递。

第十六条拆迁残疾人房屋时,应当本着方便残疾人生活的原则妥善进行安置。发放拆迁临时补助费和停业补助费时,对贫困、特困残疾人要比规定标准提高20%。贫困、特困残疾人需要产权调换安置的,在差价结算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第十七条残疾人家庭安装电话、有线电视专用线、水表、煤气等,凡申请安装地点与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安装单位凭其残疾人证减免30%的初装费、安装费、煤气管网建设集资费。

第十八条城镇残疾人的配偶及其子女属农村户口,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以上残联审核,报所在地(州、市)计划部门按照农转非户口的有关规定安排专项指标,公安部门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一)因公致残、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被省、部级以上机关授予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

(三)在国家或国际体育比赛中获得金、银、铜牌奖的;

第十九条各市、州(地区)所在地及旅游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和居住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无障碍设计和建设。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按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或施工的,不予发放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合格证。

县(市、区)、乡(镇)所在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实施无障碍设计和建设。

第二十条各地原定优惠政策低于本规定标准的,以本规定为准。

残疾人保障金征收标准范文篇2

[关键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税务筹划

doi:10.3969/j.issn.1673-0194.2014.17.016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94(2014)17-0024-02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相关规定

由于残疾人在劳动就业方面处于弱势地位,所以需要由法律制度来保障。《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需按照其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全额计算缴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一般来说,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规定的安置比例-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2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国家出台了多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国税发[2007]67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0号《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以及财税[2010]121号《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等。

2.1对单位的税收优惠政策

2.1.1增值税和营业税

对于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条件的(安置比例≥25%且安置人数≥10人)的单位,收入达到规定条件的,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安置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

2.1.2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于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条件的的单位,由财税主管部门确定,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由于笔者所在的集团各企业安置的比例未达标,本次未涉及,所以在此对以上两条优惠政策不展开细述。

2.1.3企业所得税

(1)单位安置残疾人员的,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本次税务筹划主要是围绕这一项优惠政策而展开。

(2)对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2对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残疾人个人免征营业税、增值税,按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等。由于本次税务筹划不涉及此业务,所以仅提及,而不详细展开。

3税务筹划的意义

3.1社会效益

残疾人是社会中一个特殊的人群,由于先天不足或飞来横祸等种种原因,导致其肢体或身体官能缺失,给他们以及他们的家庭带来巨大的遗憾。据报道,目前,我国残疾人已达8300万。残疾人要工作、要生活,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

其实,残疾人也和正常人一样,是我国经济社会建设的生力军,在各个领域默默奉献着自己的光和热。他们倍加珍惜每一个工作机会,甚至有些工作做得比正常人更用心,丝毫不逊色于正常人。

作为一家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摒弃陈旧的观念,主动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力所能及地安置残疾人、扶持残疾人就业,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利国利民利企的大好事。笔者所在的集团在全国多地设有企业,在落实开展这一工作时,每当去当地残联联系安置事宜,非常受欢迎,更是让我们深感这项工作的意义重大。

3.2经济效益

前已述及,安置残疾人,除了可以少缴或免缴保障金外,还有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多重税收优惠政策,给企业带来切实的经济效益。

4税务筹划需考虑的因素以及具体实践

4.1需考虑的因素

4.1.1可提供安置的工种、岗位等

企业需先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梳理各岗位的具体要求,考虑可提供安置的工种和岗位等。比如部分食堂、卫生等后勤岗位,接线员等客服岗位,可以考虑安置一定比例的残疾人。

4.1.2经济因素

假设某公司所在当地社会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0元/年,公司合计按工资标准的30%计缴五险一金。当地缴纳保障金的基数按25000元计算,当年所得税率为25%。我们通过建立一个简单的模型,计算得出,当安置残疾人需支付的年工资低于62500元时,安置相应数量的残疾人,可使公司税后收益最大化。

(X+X×30%)×(1-25%)-25%X

X

所以,对于一些缴纳保障金所用的社会平均工资基数比较高的企业,筹划安置相应比例的残疾人是有正向经济效益的。

4.1.3工伤人员

由于集团下属企业均属于生产销售货物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涉及大型生产设备,偶有工伤的情况发生。企业在处理此类事件时,在报工伤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同时,积极向残联申请相关的备案手续,若符合条件,则属于安置残疾人,可享受相应的优惠。

4.1.4额外安置

积极与当地残联等部门联系,综合判断考虑。

4.2在本企业的具体实践

由于意识到安置残疾人的各种积极意义,在财务总部的积极引导下,2012年集团开展并落实了该项工作,不仅节约了保障金,还节约了所得税。

经统计,2012年集团(在全国各地共有11家企业)共安置了57名残疾人,其中有一名是盲人,按安置58名残疾人计算。2013年缴纳2012年度保障金,节约了206.84万元;在2012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所发放的残疾人的工资均按100%加计扣除,节约所得税57.55万元;同时扣除保障金影响所得税51.71万元,合计节约各项税费212.68万元。

残疾人保障金征收标准范文篇3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要求就业的残疾人,为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按差额人数缴纳上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和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征收;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可以委托税务、财政部门代为征收或扣缴,也可以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征收。”将第五条第三款删除。

三、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部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审批,严禁挪作他用。”

四、将第十三条删除。

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1995年7月13日市人民政府2004年6月30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修订公布)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要求就业的残疾人,为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是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和区、县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所属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具体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残疾人劳动就业状况调查;

(二)残疾人劳动能力评估和职业培训;

(三)残疾人就业咨询、登记和职业介绍;

(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福利企业除外)、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按上述比例计算,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0.5以上、不足1人的,按安排1人计算;安排1名盲人,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

第五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按差额人数缴纳上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和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征收;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可以委托税务、财政部门代为征收或扣缴,也可以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标准,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第六条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的单位,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七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部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审批,严禁挪作他用。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

(二)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或者个体经营;

(三)奖励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补贴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的必需开支;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于残疾人就业的其他开支。

第九条各单位必须在每年年底前,向市或者所在区、县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递交单位职工情况表,如实填写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情况。

第十条市和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和各单位填报并经核实的单位职工情况表,确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和缴纳的数额,并且向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第十一条因亏损等原因需要缓缴或者减、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必须凭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核定的企业年度财务结算或者决算报表提出申请,报送市或者所在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缓缴或者减、免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