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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非遗的方法(6篇)

来源:网络 时间:2024-07-28 手机浏览

传承非遗的方法篇1

关键词:傣族传统音乐;传承人;波叶法;生产性保护

一、前言

2003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进行了进一步界定,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和自然的过程中以及与其历史的互动过程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持续的认同感,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1]

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自身的特殊性,即非物质性、口头性和展演性等特点,也带来了其更大程度上的变异性、不稳定性和不可再生性,当然,也因之更突显了其唯一性和不可替代的重要价值。在现代化和全球化浪潮席卷全球的今天,各地区各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了更大程度的冲击和挑战,世界各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和关注程度也越来越高。但是除了整体性的原则和措施,还应针对不同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特点探讨其传承和保护问题。

二、龙潭乡南本村基本概况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龙潭乡龙潭村南本村民小组是一个全部为傣族居民的傣族寨子。南本是一个山灵水秀、民风淳朴的地方,生活在这里的傣族人民勤劳、善良,创造出的灿烂的民族文化,2005年被普洱市命名“市级傣族传统文化保护区”。南本寨始建于元朝,解放前属六顺傣族土司的封地,寨子内现有88户人家、408人,全部为傣族,他们保持了傣族的全部传统习俗,如开门节、关门节、忌、泼水节等传统节日,许多传统技艺也因此得以传承,如傣族的传统器乐演奏、竹编、织锦以及傣族的一些饮食习俗。

傣族是一个人数较少的民族,有着自己独特的风俗习惯,也有自己独特的音乐文化。在这里还依然完整保留着傣族的所有习俗,包括傣族的传统音乐。随着社会的进步,生活的丰富,越来越少的傣族人会傣族传统音乐的演奏,使得傣族传统音乐随时面临消亡的可能,因此对少数民族传统音乐进行保护和传承势在必行。

三、南本傣族传统音乐的发展现状

在南本寨子,人们所听和演奏的传统音乐主要有弹拨乐、弦乐、打击乐等,使用乐器主要有叮西、叮旦、牛皮双面鼓、象脚鼓等。他们的音乐主要在各种节日和特殊场合演奏,每逢节日有头带领,由寨子的老艺人演奏,人们都会尽情的歌舞。生活型说唱艺术也可称为日常型说唱艺术,指的是在民众的日常生活中展演的说唱艺术形式,与各族民众的生活紧密相关这一类的说唱艺术,可能在各民族的传统节日等场合举行,也可能在各族民众的婚丧嫁娶甚至是日常生活的常态状态下进行[2]。南本寨子的传统音乐作为人们生活中一部分,属于典型的生活型的说唱艺术,在传承和保护上,采取的办法是依靠传承人传承。

波叶法就是南本寨子老艺人中的一员,所掌握的傣族民间音乐较为全面。波叶法老人今年已84岁高龄,但是精神依然很好。他从小喜欢音乐,在还很年轻的时候跟着六顺①傣族土司府的乐师一尚扁学习傣族传统音乐,他聪明好学,因此吹、拉、弹、唱样样都行,到如今还能演奏近百首傣族传统曲调。

波叶法老人除了能演奏傣族传统音乐,还能自己制作乐器。现在保存在他爱家里的一把叮西和一把叮旦都是他年轻的时候自己制作的,已经伴随他70多年了,拉起叮西,唱起“串姑娘调②”老人反复又回到了年轻的时候,还是那样神采奕奕。随着社会的发展,傣族传统文化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现在的年轻人不愿意学习传统艺术,为了将傣族传统文化保持下去,波叶法老人积极带徒传授技艺。老人的三个儿子,也都很喜欢音乐,现在正跟他学习演奏傣族传统音乐。

老人对音乐的热爱和积极传承的精神受到了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单位的重视,2005年8月,波叶法老人被确定为思茅区的代表性传承人。之后更是积极参加各种宣传和传播傣族传统音乐的活动,参加乡里组织的演出,对傣族传统音乐在当地的的传播起到了非常大的影响。2008年,波叶法老人又再次被申报市级傣族传统音乐代表性传承人。

三、傣族传统音乐发展趋势和存在问题

南本傣族传统音乐的发展主要靠像波叶法老人一样的老艺人来进行传承和保护。当然,波叶法老人作为傣族传统音乐代表性传承人对傣族传统音乐的传承有着更加巨大的作用。在像波叶法老人这样老一辈的传承人的大力推广下,傣族传统音乐将在在民众中得到更为广泛的传播,不再像以前那样仅局限于民族重大庆典、宗教仪式等场合,傣族传统音乐也将成为傣族人民日常生活周期中可不断重复上演的常态活动,人们开始怀着一种艺术欣赏和自我娱乐的眼光来看待傣族传统音乐。但是由于傣族传统音乐所处的环境和面对的各种情况,傣族传统音乐在传承和保护的过程中还是出现了各种问题。

(一)传承人相继离世,传承难以为继

随着老一辈传承人的日渐离去,本来有老一辈艺人传承的很多技艺都面临着失去传承的可能。非物质文化遗产很多来自民间,一代代的被传承下来。原先,传承人愿意学习技艺是因为可以靠技艺来养家糊口。随着时间的推移,原先可以靠技艺,尤其是说唱技艺生活得很好的艺人已经很难再养家糊口,所以很多传承人不得不放弃传统技艺,转而从事其他行业,慢慢的失去了传承的基本条件。面对这样的状况,年轻人就更不愿意投入到传承队伍中去了,从而导致了很多传统技艺没人传承,出现后继乏力,难以为继的情况。

傣族传统音乐的传承也是一样,像波叶法老人一样的老艺人其实也不少,但是愿意学习传统音乐演奏的人越来越少,尤其是年轻人更是少之又少。因此传统技艺传承面临最主要的的问题就是缺少传承人。

(二)所处地区偏远,得到重视不够

非物质文化遗产大部分都来自民间,有很多并没有被大众所知道,是属于小众所有的,但是确实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部分,也应得到保护和传承。正如,南本的傣族传统音乐,它只在本地和附近有傣族居住的村寨流传,走出傣族这个特定群体,傣族传统音乐根本无法生存。而且由于地处偏远,傣族传统音乐只在当地流行,只能被当地人所认识和接受,要想传播出去很难。

国家出台政策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但是有很多小地方的技艺,地处偏远、知名度不高,也许根本不可能得到国家的重视。由于重视度不够,这些传统技艺会慢慢淡出人们的生活,而当当地的人们觉得不再需要某种技艺已经无法带来效益时,传统技艺只能走向消亡。

(三)缺少生产性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性和活态性表现在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使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生产性方式保护是一种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形态和传承特点的保护方式[3]。

从生产和消费的关系来看,有需求,就有消费,有消费就要有生产,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不应该只是僵化的收录保存,而应该在不违背和破坏其核心价值和核心技艺的情况下,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引入生产领域,让更多的当代人能够享受到祖先留给我们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同时也可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咋生产和生活实践中得到更积极的保护。

傣族传统音乐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一部分,虽然具有很高的文化、艺术价值,但是它作为生活型说唱类传统艺术,并没有进行生产性的发展。傣族传统音乐只有在傣族各种活动时才会演奏,在特定的时间才能听得到,这样大大降低了傣族音乐传播的可能性。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薄弱

由于地处偏远,当地人们也许并没有把传统技艺看做一种宝贵的遗产,而是把它们看做一种生活的技艺,所以当生活条件变好,不需要在靠技艺养家时,人们对这些传统技艺的保护和传承的意识就会慢慢变淡薄。而且,因为教育水平不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很模糊,就更不用说保护和传承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因为本身所具有的特性,需要通过传承人代代相传,如果民众意识薄弱,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都会受到巨大阻碍。

四、傣族传统音乐传承和保护对策

傣族传统音乐由于它特殊的生存条件,傣族传统音乐曲调难懂,不宜学成,所以对它进行传承和保护的过程也相对较难。尤其在南本本地,由于条件受到限制,傣族传统音乐不能得到很好的传播和发扬。虽然傣族传统音乐只能被一小部分人听懂,但是作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一部分,对它的保护和传承还是应该得到足够的重视。

(一)加强立法保护

随着我们目前所面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所面临的诸多情况,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立法势在必行。我国现已有关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权益的相关规定,在地方上也得到了实施,立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承人进行保护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效,只要在进一步明确传承人的的权利和义务,非物质文化遗产就能得到有效地保护。

(二)提高政府重视度

由于地方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面临的状况也不同,政府应根据地方差异,对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进行差异对待。有很多是大家所熟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可以吸引个人或者企业来参与保护和传承。例如我们的昆曲艺术,由于被大众所熟知因此也一定有昆曲特别爱好者,那我们就推出一些优惠条件,吸引他们共同参与进来。但是像傣族传统音乐这种地处偏远,受众少的传统技艺,要想得到全面和有效地保护的话,政府应该给以更多的关注和重视。让更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走向更偏僻的地区,帮助当地一起传承和保护我们祖先留下来的艺术瑰宝。

(三)实行可行的生产性发展和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方式保护是指通过生产、流通、销售等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生产力和产品,产生经济效益,并促进相关产业发展,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生产实践中得到积极保护,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良性互动[4]。

现在老一辈的艺人们逐渐变老,非常希望把自己所会的技艺传承下去,但是老人们愿意传授,并不意味着就有人愿意学。主要是因为各种现实原因。例如学习过程辛苦,学出来之后没有用等等,所以如果能够实行生产性发展的话,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会有所帮助。只是在选择具体的生产方式时还需要进一步不的探讨。因为不是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可以生产型的方式进行保护。

(四)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国家现在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对我们的传统技艺进行传承和保护,但是,传承人只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流传的过程中一个推动和发起环节,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在人们生活的环里,要想能够很好地传承下去,还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

因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境地,我们要向人们大力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大力培养人们的文化自觉,让民众对拥有某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感到骄傲、自豪;同时加强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意识,让传承人发挥带头作用,推动当地进行全民保护和传承。

对于目前传统技艺传承和保护所面临的问题,解决传承人问题是首当其冲的问题。其次提高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加强保护和传承的宣传将对整体的保护和传承起到重要作用,最后就是还需要不断完善关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法律法规,加强对传承人的扶持,制定优惠条件吸引时下年轻人投身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的事业中去,将有利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和传承。

总之,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性保护是一项涉及面非常广的工作。要搞好这项工作,不仅要发挥国家政府、保护机构的作用,还要发挥出社区民众和个人的作用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够得到有效地保护,并且得以传承和发扬。

注释:

①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下辖乡镇,与调查地南本挨近

②傣族葫芦丝曲谱中,男女青年恋爱时所演奏的一个首曲子

参考文献:

[1]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M].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52.

[2]董秀团.说唱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J].民俗研究,2009(2):146.

传承非遗的方法篇2

摘要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前面临着传承人断层、遗产整理困难、保护观念不当、保护投入过小等困境,非物质文化遗产呈萎缩之势。近年来,尽管多数地方政府在非遗保护上作出了一定努力,但总体上地方非遗保护凸显保护层次过低、流于形式等问题。地方政府应是非遗保护的主要责任者,为使非遗保护取得根本性改观,地方政府应承担非遗保护政策的制定者、非遗保护的宣传者、非遗保护的实施者以及非遗文明的鉴定者等角色。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政府定位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达、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①”。在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遇到了前所未有挑战,包括地方政府在内的全社会都应当切实地投入到这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中来。

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困境

目前,我国已有26项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3项入选“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有29项,成为了世界上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名录项目最多的国家②。当前我国的世遗、国遗、省遗、市遗、县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已基本建立,但事实表明凡晋级水平越高,项目所保存的文化基因价值越高,其濒危程度也越高,非遗保护在我国正面临极大困境。

(一)非遗文化传承人面临断层

“非遗”的“核心”主要表现在传承人身上,非遗保护最理想的境界就是“活态”传承。作为文化艺术载体的传承人在对艺术展示和表现时无疑都带有长期以来该原生性艺术长期以来潜移默化对他的精神影响,所以传承人本身就带着艺术的灵魂和需要保护的精神内核。我国非遗传承中面临着后继乏人甚至后继无人的境地,尤其是作为中国传统文化国粹的曲艺、传统戏剧、音乐类目的非遗由于受到现代流行音乐文化的冲击,早已被青年人所遗弃,甚至部分老年传承人也在现代文化冲击影响中逐渐将其遗忘。即使是中国首个入选世界非遗的节日端午节也面临民俗文化传承的“断层”危机③。

(二)非遗文化整理困难

非遗文化的整理是非遗保护的重要内容,其对非遗的传承和推广起到基础性作用,然而,无论是个人性还是群体性的非遗在整理上都遇到极大挑战。首先,个人性非遗整理不易。个人性性非遗多为家族式或师徒制传承。随着非遗继承艺人的老龄化,其往下很难有足够数目的家族式传承人,这种“活态”传承整理显然很难奏效。而同时,由于旧有的观念常会导致个人性非遗“所有者”不会轻易将“绝活”公示于众,乃至传徒时也有保留,以免有违祖训,此种非遗最易“失传”。

(三)产业性非遗也呈现不断萎缩之势

“非遗”行业正不断萎缩,年轻人多视之为“夕阳产业”而不愿涉足。“非遗”行业大多学艺艰苦、待遇低、周期长,同当前“短平快”、“体面轻松赚大钱”的就业思潮不符,少人青睐。非遗行业大多生产精神文化类产品,但其极高的“生产成本”却常被社会忽视,文化精神类产品在我国当前居民消费中仅占据极小比例,这使得非遗从业者举步维艰,行业发展极其缓慢。

(四)非遗保护观念影响保护效果

支撑非遗保护的观念应是文化多样性,而不是商业利益或政治因素。我国热衷于对包括非遗在内的遗产申报的最大动因是商业利益,业界多认为,列入遗产名录就会像一块“金字招牌”为地方带来源源不断的旅游收入。地方当局在申遗成功后所考虑的不是如何更好的保护“非遗”,而是如何最大限度的利用这一“称号”获利,往往不会顾及是否有利于“非遗”的传承发展。首届中国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金沙》音乐剧连续上演621场④,该事件再次表明表明,地方“非遗”的终极目标是形成产业和商业,这种理念若得以发展显然会使许多不具有明显商业利益的“非遗”被排除在保护之列。在“发展”的口号下,急功近利地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从而牟取更多的“暴利”,长此以往势必糟蹋文化遗产本质,加快这些珍贵文化的消亡速度。

(五)从事“非遗保护”的人力财力不足

我国目前尚无真正意义上专业的非遗人才及其培养机制,物质保障机制也为建立。我国的非遗保护伴随着“世遗名录”的申报而开始,并在2006年《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生效后迅速升温,但非遗的保护时间短,保护的观念尚没有深入民心,政府的重视也显得十分不够,根本没有形成有效的非遗保护人才体系和物质保障机制。相邻韩国的做法值得我国反思,《韩国文化财保护法》根据价值大小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不同等级,国家确定的具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将给予100%的经费保障;省、市确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给予50%经费保障,剩余由所在地区筹集资助。我国专业非遗保护人才的匮乏以及无足够财力的支持已成我国非遗保护的瓶颈。

二、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

(一)地方非遗保护的相关依据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确立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针,提出了保护工作的原则和目标。为贯彻上述意见,文化部制定出台了《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随后,关于非遗保护的地方法规建设也取得了一定进展,云南、贵州、广西、福建、江苏、浙江、宁夏、新疆等8个省区陆续出台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应该说,尽管法律层面的非遗保护立法处于缺位状态,但非遗保护的制度框架正开始构建。

(二)地方政府非遗保护举措评析

首先,非遗工作偏离非遗保护的核心。目前,非遗保护的主要工作是申报“非遗”,非遗保护绝非是简单的将其列入非遗目录。非遗保护的核心是传承,而这项最为核心的内容却未纳入相关部门的职责范围中。其次,非遗保护宣传多流落于形式。如前介绍,宣传推广非遗的重要活动即是在非遗日开展非遗展示活动。非遗的保护宣传理应是常态化行为,一年一次的推广不能起到扩大影响的作用。再次,非遗保护理念不当。多数地方政府市明确提出“文化富市”的口号,文化产业属于朝阳产业理应得到各地政府重视,但是若将非遗不加区分的列入这一政策范围之内,则将不利于非遗保护。众所周知,非遗最大的威胁是市场经济和新型“文化”,绝大多数非遗是不适合纳入产业商业范畴的,依靠非遗发展经济的初衷背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的宗旨。最后,非遗保护措施的缺位。比如,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需要形成保障机制促使其发扬非遗,但目前大多数地方政府仅是将其列入传承人目录,并未从制度上帮助其建立适宜的传承条件。

三、地方政府在非遗保护中的定位

非遗是属于世界的,但绝大多数的非遗首先是属于地方的,地方性是非遗的内在属性,这决定了地方政府理应是非遗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地方政府在非遗保护中理应如下定位自己:

第一,非遗保护地方政策的制定者。根据立法权限,非遗保护的基本法规理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但地方政府完全可以在法律允许下制定更为得力的具体政策。政策的制定应在科学的理念下进行,应当摒弃那种“非遗”产业化的保护理念,树立弘扬传统文化,丰富群众文化生活的非遗保护观念。地方政府的非遗政策除应遵循科学保护观外,还需具体明确有针对性。应强化对非遗外部发展环境的保护,加强对非遗科研人员的支持,应对非遗传承人在物质和精神上给予关怀等。

第二,非遗保护的倡导者。非遗保护的观念尚未深入人心,政府理应是这一利国利民政策的积极宣传者。尤其是针对即将灭绝的非遗,政府更应当加大倡导力度。以语言为例,据儿童基金会统计,目前世界上大约有6000种语言,其中2500种正濒临消亡,还有更多的语言正在丧失他们作为实用语言存在的生态背景。我国部分少数民族语言也面临同样危机,特定地方政府理应鼓励宣传本地民族语言的使用。总之,倡导非遗也应制度化、常态化,使其逐渐深入人心,从而形成全社会的合力,共同传承非遗。

第三,非遗保护的实施者。非遗保护需要极大人力财力,非遗自身特点决定非遗保护多不适宜采取产业化方式,也不可能完全由其自由发展,而只有通过政府主导才能完成这一艰巨任务。政府首先应当加强非遗保护人才的培养,可依托高校智力优势,培养合格的非遗人才。此外,政府还应将非遗保护列入其正常政府预算中去,推动非遗整理效率、加大对代表传承人的资助。在非遗传承人保障方面,可以考虑借鉴韩国经验。“在韩国,掌握某种传统歌舞、服饰、工艺等方面技艺的人,一旦被政府和学者们确认具有某方面传统的代表性,便可每月从政府获得一笔补助,从而使其自尊、自重和保证不把这一传统变成商业演出以持续保持原有风格,并致力于培养传承的接班人。”

第四,非遗保护中的鉴定者。在非遗重构过程中,我们必须承认,并非所有的非遗都是值得保护的,部分非遗甚至与人权之间存在冲突。有些植根于文化实践的非遗严重违反和损害了基本人权,例如有些国家或地区的强制婚姻、女性割礼、繁重服饰等就侵害了妇女基本人权。女性割礼因限制损害其他人权现已被国际组织要求废除,而具有类似文化的日本民族表演艺术歌舞伎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中。现代文明发展带来的如何取舍非遗的问题是政府面临的巨大挑战。有违人权和现代文明的“非遗”需要政府采取强有力措施进行干预,引导并通过法律的手段摒弃它。政府理应是文明非遗的权威确定者,其必须在传统和现代文明之间做出适当判断。

四、结语

全球化、市场经济和现代文明正冲击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并使得我国非物质文化

遗产处于极其困难境地。相关公约以及国内政策的出台为非遗保护提供了前所未有契机,尚处于起步中的我国地方政府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凸显许多问题。非遗的地方性决定了解决非遗保护中的问题必须依靠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对其角色的定位在非遗保护战中起到关键作用,其理应是非遗保护的政策制定者、倡导者、实施者以及非遗文明的鉴定者。

注释:

①第2条.

②马文辉.中国非遗项目入选“世遗”数量是最多.载于news.省略/20091013/n267327473.shtml.

③端午民俗文化传承面临“断层”危机.载于fjrb.省略/fjrb/html/2010-06/16/content_171987.htm.

④赵斌.成都观念,为非遗搭起保护平台.载于news.省略/20070522/n250147478.shtml.

参考文献:

[1]马知遥.非遗保护中的悖论和解决之道.山东社会科学.2010(3).

[2]青峥.外国非遗保护现状.科技之友.2010(1).

传承非遗的方法篇3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人才培养

中图分类号:G1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0829(2013)01-0058-04

当前,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问题是世界各国政府和人们普遍关注的热门话题。2003年文化部与财政部联合国家民委、中国文联启动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2005年3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方针为“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正式全面拉开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工作的序幕;2009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9号),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培养问题提上议事日程。《意见》指出,要“加大少数民族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力度。努力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素质较高的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者队伍,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体制机制和社会环境,着力培养一大批艺术拔尖人才、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积极保护和扶持少数民族优秀民间艺人和濒危文化项目传承人,对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突出贡献的传承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抢救濒危文化,推动相关学科建设,培养濒危文化传承人。”然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存在着诸多问题。如何有效、合理地培养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才,这是目前亟待探讨和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

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副主席郑一民先生指出:“与物质文化遗产不同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生、传承和发展始终由其载体——‘老艺人’来完成。他们掌握并传承着古老的民间文化知识和民族技艺的精髓,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活的宝库,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代相传的代表性人物。如果没有了传承人,就丧失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传承人坚持非物质文化的生态延续,其保护与传承也就成了一句空话。”[1]由此可见,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中的重要作用与意义。目前,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方面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绩,构建了“国家+省+市+县”四级保护体系,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也都建立了自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方面却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传承人才队伍青黄不接,断层现象严重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绝大多数来自广大的农村地区,这些掌握“绝技”的艺人大多数生活水平和文化水平偏低,而且年岁已高,一些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能随着这些老艺人去世而随之消失。而年轻的一代有的迫于生活的压力不得不外出务工,不能学习传承父辈们的“绝技”;有的对身边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屑一顾,不愿意潜心学习和传承,致使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出现了青黄不接的尴尬局面。正如有研究者指出:“大多数主要从事民族民间文学、民族民间音乐、民族民间歌舞等的传承人,因所从事民族文化的特殊性和局限性,无法开发利用自己特长的传承技艺,又无时无力投身其他行业,而无法很好解决个人和家庭的生计问题。他们大部分处于经济来源困难、家庭生计困顿、年老无力的艰难状况,生活甚至不如一般人……极大地影响到了传承人对民族文化的传承,也现实地影响了年轻后生学习文化传承的积极性,造成了民族文化传承人的断代。”[2]

(二)传承人才培养缺乏规范性,随意性强

当前,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传承上做了大量工作,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文件规约,然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的培养方面却非常滞后。尽管有些地方在尝试着探索传承人才培养的方式方法,但从全国范围来看,目前还没有形成一个系统、规范、可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的培养模式;在国家的层面上,目前还没有出台一个具有全局指导性的人才培养方案;虽然有些地方政府、高校、协会根据自身的需要制订了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的计划和方案,但从整体来看,这些计划和方案大多数随意性比较强,而且缺乏规范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

(三)传承人才培养结构欠合理,质量不高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日益重视,各级地方政府及高校等机构纷纷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加入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中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与培养也被提上议事日程。特别是全国有很多高校纷纷开设了一些相关专业,招收非物质文化遗产方向的本科生、研究生,这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的培养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但这些人才培养机构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普遍存在着诸如师资力量缺乏、人才培养结构单一、课程设置缺乏合理的论证、人才模式过于偏重理论、学生实践能力不足等现象;而有些靠师徒传承或民间文化团体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模式,由于对其培养的传承人过于强调实践的“技艺性”,而忽视了对其理论性的指导。这些都导致了我国传承人才培养结构欠合理、质量不高。

(四)相关部门对传承人才培养不够重视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的培养,是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长久之计就是要加强对传承人才的培养。当前,有许多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整理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却忽视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培养,也缺乏必要的资金扶持和政策倾斜。其结果是导致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随着传承人的离世而日趋消亡,许多工作甚至面临着前功尽弃的结局。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冯骥才指出:“民间文化处于最濒危的现状有两种,一种是少数民族民间文化,另一种是传承人的问题。而传承人濒危现象又在少数民族地区最为明显,极需关注。”[3]可见,传承人才的培养问题已经成为我国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亟待解决的问题。而以制度的形式制定规范有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才培养方案,是解决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滞后问题的前提。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的培养方案是指根据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需求,国家各级政府、社会团体、教育部门等机构为了保护、传承、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它对于保护、传承和持续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走向规范化、有序化的重要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要体现出指导性、针对性和可行性,具体可以制定国家、政府、高校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四位一体”的培养方案。

一是要从国家宏观层面制定一个具有指导性的人才培养方案。该方案要明确国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中的指导思想、目的、基本任务、机制、目标,以及相应的政策、资金、法律等保障体系,从而为地方政府、教育机构、社会团体等机构制定具体的传承人才培养方案提供指导性的参照。

二是地方政府要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方案”为指导,结合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遗存现状、文化特征、传承人概况等实际情况,充分调动各职能部门的积极性,利用本地各种资源优势,制定出具有较强针对性的“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方案”,使该地区的传承人才培养落到实处。

三是各高校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的高校要充分利用自身人才培养的优势,结合本地区的民族文化的特点,制定出相应的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人才培养方案,培养专业性理论和实践人才。

四是各级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协会要在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结合本协会文化研究的特点和传承人才情况,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制定出本协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方案。如《刘三姐歌谣传承人才培养方案》、《蒙古族长调民歌传承人才培养方案》、《傣族孔雀舞传承人才培养方案》等等。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的培养模式

要使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持自身特色的基础上,持续健康地传承下去,除了要制定出“四位一体”的、系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人才培养方案外,还要有一整套切实可行人才培养策略,并采取一些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的人才培养措施,培养出大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才,从而把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推向深入。

(一)重视“师徒传承型”人才培养模式

师徒传承型传承人培养模式,就是俗称“师傅带徒弟”的传承方式。主要有家族世袭传承和社会师徒传承两种类型。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过程中,有些专业性、技艺较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等,其传承模式主要是师徒传承。这种模式是我国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的主要模式,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充分重视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方式和人才培养模式,在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性”时代要求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到其“特殊性”与“专利性”,要注意保护和协调好现有传承人的既得利益。一方面,要完善“国家+省+市+县”“四位一体”的保护体系和传承人名录体系,使真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得到及时的发现和救助;另一方面,要切实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命名工程,建立传承人档案,将传承人的保护工作列入政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要进一步加大政府保护传承人的力度和投入,为传承人提供良好的生计保护,为传承人开展传统文化传习工作提供支持和服务,使得老传承人无忧传承、年轻一代积极参与传承。

(二)鼓励社会文化团体“职业型”人才培养模式

一直以来,我国民间文化演艺团体或组织在丰富人们的日常精神生活、传承民族民间文化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而这些文化团体或组织也以独特的团体职业型传承人培养模式续写着各自文化的辉煌。社会团体职业型传承人培养模式是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过程中,一些民间文化演艺团体或组织(如马戏艺术团、彩调歌舞团等)为了职业演艺发展的需要,将一些文化演艺技艺传承给该团体或组织的成员,使这些民间文化演艺团体或组织的文化技艺后继有人,世代相传。社会团体职业型传承人培养模式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职业性的团体传承方式,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过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国家和地方政府应积极鼓励这种传承人才的培养模式,充分调动各民间文化演艺团体或组织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为它们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三)扶持高校“理论实践型”人才培养模式

高校作为人才培养的重要摇篮,聚集有大量的理论型、实践型、管理型人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才的培养应充分利用好高校这个有利的平台。国家和地方政府要积极指导和扶持高校,培养既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又具有一定实践能力的复合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高校可以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结合地方民族文化特色,通过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班,聘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校授课、讲学,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才,从而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良性持续发展。如哈尔滨师范大学结合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际,设置了黑龙江省少数民族音乐传承专业,定向招收黑龙江省蒙古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赫哲族、达斡尔族、柯尔克孜族、锡伯族的少数民族聚居地的本民族考生,对黑龙江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行专业化培养。而“北京城市学院2012年起也将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本科专业。学校将把老北京传统手工艺老艺人请进学校,采取艺术家和学校联合培养的模式,努力培养出高学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手工艺者。入读该专业的学生可同时享受课堂教学和老艺人‘师傅带徒弟’的工坊式教学。”[4]伴随着全国各地高校纷纷加入到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的培养行列,高校将成为我国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的重要阵地。

(四)倡导群众“业余爱好型”人才培养模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长于民间,传承于民间,它的一个重要的特征就在于其“活态性”。因此,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源渊流传、经久不衰的强大动力在于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地加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来,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到日常生活。我国有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通过广大人民群众业余爱好的方式来传承的,如广西刘三姐歌谣、侗族的芦笙舞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就是如此,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不是单一的个人或文化团体中的“圈内人”,而是爱好这些民族民间艺术的广大人民群众。因此,积极倡导群众业余爱好型传承人培养模式,也是保护和传承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条重要途径。

学者祁庆富指出:“非物资文化遗产的本质不在于‘物’与‘非物’,而在于文化的‘传承’,其核心是传承文化的人。”[5]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承载着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重任和神圣使命。在当前,制定合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方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培养策略,充分发挥上述四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模式的优势,是确保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薪火相传的必要条件,也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保护与发展的重要条件。

参考文献:

[1]郑一民.保护传承人是“非遗”工作的重中之重[J].领导之友,2008,(3):37.

[2]安学斌.民族文化传承人的历史价值与当代生境[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2007,(6):20.

[3]冯骥才.民协将评民间文化传承人[N].新京报,2005-03-23.

传承非遗的方法篇4

摘要魍澄涫跏侵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文献资料法对近十年传统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分析,探讨传统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十年来所取得的成果、经验,分析传统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面临的困境及保护措施。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武术传承

一、传统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

2004年,中国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缔约国。2006年,我国迎来第一个“文化遗产日”。我国分别于2006年、2008年、2011年、2014年公布第一批(共518项,武术6项)、第二批(510项,武术14项)、第三批(191项,武术9项)、第四批(153项,武术7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共计1372项,传统武术共计36项。相继国务院分别于2007年、2008年、2009年、2012年公布了第一批(共226名,武术传承人10名)、第二批(共551名,武术传承人0名)、第三批(共711名,武术传承人13名)、第四批(共498名,武术传承人8名)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共计1986名,传统武术代表性传承人共计31名。各省市县也建立起相应的名录体系。传统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无到有,成果丰硕,但我们也应看到传统武术占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总数的比重不足,传统武术非遗工作仍需进一步推进。

二、传统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验

(一)传统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构建是传统武术非遗工作的主要内容

自我国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以来,我国不仅参与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而且建立了我国独有的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传统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构建有利于摸清中国传统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发展、传播、传承现状,使传统武术的非遗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建立传统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传承人制度,并采用政策、资金等支持传承,有利于推动传统武术习练者、传承人对传统武术的习练热情和传承动力;有利于对传统武术相关拳种进行建档、保存、传承、传播,有利于传统武术的原真性、整体性保护。

(二)社会力量参与是传统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途径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一直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而且非遗工作也取得了重大成效。社会力量主要包括学界、商界、新闻媒体等,学术界对传统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理论研究、商界参与传统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开发、新闻媒体对传统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相关的宣传报道都是对政府主导的传统武术非遗保护工作的有益补充。社会力量的参与既提高了社会对传统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又减轻了政府的非遗保护负担。

(三)开展传统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活动是传统武术传播与传承的主要手段之一

21世纪是信息化时代、互联网时代。传统武术这一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也需借助互联网、新闻媒体等媒介进行宣传教育。当今社会到处充斥着“快餐文化”,要想优秀的传统武术不被湮没,有必要对传统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宣传。宣传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提高人们自觉保护、传承传统武术文化的意识,对传统武术这一中国特有的活动身体的方法拥有足够的文化自信,使传统武术融入现代文明。

三、传统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传统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缺少机构建设

为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我国成立了一系类组织机构。非物质文化遗产司、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管理中心、各省份非物质文化遗产处等,但是关于传统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门保护机构却不曾看到。

(二)传统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化薄弱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必须要有法律支撑。为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工作,我国通过、颁布了众多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文物保护法》等,但是关于某一具体领域的法规性文件少之又少,而关于传统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法规性文件仍未见出台。

(三)传统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淡薄

意识决定行为。根据研究调查,人们对传统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明显的认识不足。有一部分人认为传统武术不符合现代科学依据、是不健康的运动方式,应当摒弃。也有人认为传统武术在现代社会中应秉持“适者生存”的方针。由此可见传统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淡薄,人们对传统武术文化的认识不够。传统武术是中国富有哲学的肢体运动,应当提升对传统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

四、传统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建议

根据研究中存在的问题,成立专门的传统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加快传统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进程,加强宣传,提高传统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是当前传统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当务之急。传统武术除了要遵循“非遗”保护的“本真性”“整体性”“可持续性”等总体原则外,更需要探索具有自身特色的传承方式。

参考文献:

[1]范铜钢,虞定海.传统武术传承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J].南京体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27-31.

传承非遗的方法篇5

一、日本对于文化遗产保护的历史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相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同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还对“保护”进行了定义:采取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建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和振兴。

对于文化遗产(日本统称“文化财”)的保护主要可以分为静态与动态两种。就静态保护而言,对于建筑、风景等物质遗产(日本称之为“有形文化财”)更适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无形文化财”)更多要进行活态保护,活态保护故名思及就是要保持文化遗产本身的活性,要是“活”的保护“活”的文化现象。就命名来讲,日本的名称更具有人文关怀一些,遗产是遗留的财产,更强调时间性;而文化财指的是一种文化财富,更强调其现实价值。

日本是世界上最早提出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国家,也是世界公认的文化遗产保护最为成功的国家之一。在东西方文化碰撞的160余年里,日本引入了许多西方生活方式,同时也很好的保留了本民族传统的节庆,生活方式、手工艺等有特色的文化现象,这应该就是“活态”保护。尊重文化遗产本身的特点与规律,同时要注重传承与可持续性发展。这一切的基础都是经济问题。如果文化技艺传承人不能够依靠自身的文化技艺生存,那么就无法进行活态保护。日本在1950年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1],与有形文化财对应提出了无形文化财概念。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依靠载体即文化遗产传承人。从中国的保护现状来看,仅有少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找得到传承人,其根本原因依旧是经济问题,绝大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都依附于当地特有的文化生态而存在,脱离了这种生态即失去了活性。

《中国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中所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保护文化遗产最重要的是要保持其独特的活性。

二、对非物质遗产传承人的保护

针对“活”的保护方式,其核心部分是文化本身的生态环境,生态环境最核心的部分是人,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日本称为“人间国宝”),近年来,中国对非物质遗产的发觉与保护越来越重视,也应运而生了一批“传承人”,无论口述文学及语言、表演、手工艺、传统礼仪、节庆等,都不仅仅需要文字或者图像的资料,更重要的是能够理解其内涵的人作为传承载体。也正是如此,纵然有许许多多的传承人,但这些年来非物质遗产保护的效果却未见有任何进展。

全国人大科教文卫委员会曾经在调查报告中这样描述: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和发展面临十分严峻的形式。主要表现在:一些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后继乏人,面临失传危险。许多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渐渐消亡;一些传统工艺生产规模缩小,市场萎缩,处境艰难;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观念发生变化,一些民间艺术不再被人欣赏,有的传统习俗再慢慢消失;青年一代崇尚现代文明,对民族传统和文学艺术逐渐失去兴趣,不愿学习继承;那些身怀绝技的民间艺人门庭冷落,而这些民间艺人大多年事已高,如不及时传承,则会使这些“绝技”随着他们的去世而失传甚至灭绝。[2]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应采用二分法来看:

一面是得到政府支持或有市场价值的“非遗”。跟风式的“开发”传承人。许多人对于“非遗”的重视更多还是由于政府在保护方面给予的经济支持,既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就不是简单的仅仅学习技艺,更重要的是要知其精髓,明其文化,懂其渊源,一窝蜂的集中“开发学习”出来的“传承人”对非遗保护并没有更多正面意义。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反而没有太大消失的风险。

另一方面是还没得到政府支持或已无法适应市场的“文化现象”。文化现象脱离了其产生的土壤是难以为继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大量脱胎于农耕文化的非遗的生存发展空间在迅速的缩小。前面提到过,这一切的根本原因是“生存”问题,由于生活难以为继不得不另谋生路。从经济角度来说,这样的文化现象已经不适应当今的社会生活,对于经济已无更多存在意义。但是,这样的现象从文化角度来说,则更加难能可贵,这是一个地域,一个人群,在某一段时间的生存印记。在文化与经济出现矛盾时,政府的政策导向应及时发挥积极作用,采用补贴式抢救类似的文化遗产(输血式抢救保护)。

在日本,艺术家一旦被认定为“人国宝”就意味着其技艺及作品广泛被社会所认可,这不仅仅是一种经济上的认可,更重要的是文化传承的重要性的认可。“人间国宝”艺术家每年可以从政府领取200万日元,约合122000人民币的补助金,由于是补助金,所以资金的去向必须向政府报告。在相对完善的保护及帮扶体系下,日本特有的传统艺术“能”、“歌舞伎”、“狂言”、“讲谈”等得到了有效的保护与发扬。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去过日本的人都能感受到日本整体社会对于文化的仪式性以及生活的仪式感相当重视。就好像茶道,剑道,柔道等,一切不仅仅是技艺,更多的是一种方式,一种道。因此,日本对于“人间国宝”的认定异常严格,从1955年至2004年间,仅有145人被认可。在保证了技艺的传承的同时,保证人间国宝的稀有性。

三、非遗传承人的培养与选拔

自幼我们的课本中这样描述中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在文化遗产方面,也是这样,正因为人口众多,才保证了文化的多样性。但是,从目前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非遗保护情况来开,人口众多,依旧保证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样性。理由依旧是钱的问题。因为没有直接有效的经济利益,许多具有当地地域特色的文化现象无法保存亦无从考证。稍好的,留存有影像与图片,但是非遗更多的是一种动态的文化,且文化会随着生活环境的变迁不断演化,如果仅仅停留在资料层面,这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就真的成了“遗产”,不再有生命力。

保持文化生命力的最有效途径就是保证这个非遗有足够的市场,有人愿意消费这种文化产品。如海南黎族的织锦,虽然还有一些黎族妇女可以制作,工序也并不非常复杂,但是,市场萎缩,需求很低。通常一条黎锦领带要织一周左右,但是,公社收购价格也不过20-30块。久而久之,技艺持有人们对于本身所持有的技艺的热情也会降低,现在,黎族人也愿意自己的孩子出外打工,而不是继承自己的手艺。原因很简单,打工挣钱多。现在看来,黎锦并不是什么稀有物品,但是,如果某一天真的只有几个人能够织的时候,就自然会变得稀缺。反过来说,如果能够因为变得稀缺而得到重视也是不幸中的万幸,但是,实际上,在许多经济欠发达地区对于这样的技艺的消失已经习以为常了。

四、文化财的开发与效果

日本在1995年确立文化立国方略,文化市场成为日本发展潜力大、增长速度快的重要经济领域。

旅游业是日本文化产业的重要支柱之一。虽然日本是高度城市化和现代化的国家,但同时又保存着十分丰富的传统文化和历史遗存。据日本政府观光局统计,2014年上半年访问日本的外国游客数较去年同期增长了26.4%,其中中国大陆游客增长了88.2%,总人数为100.92万人,位列第三,排在中国台湾和韩国之后。今年是中日之间敏感的甲午年,去年年底安倍参拜了靖国神社,中日政治关系紧张,但中国赴日游客大幅增长。[3]中国游客到日本看的必然不能是高楼大厦,因为中国的超级大城市的规模与硬件发达程度已不落后于任何一个国家的大都市,而是去看日本的传统或者说,日本保存着的我们的传统。这也体现出了日本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以开发为基础和最终目标的,而中国的保护则是以保护为目的。这也就造成了我国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与发掘无法衔接,最终造成许多大力开发的文化资源很难产业化,从而收不回投资,更无法以此来保护其他文化资源,长此以往资本对于文化产业的热情就会逐步消退。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文化资源产业化上,则更加明显,纵然不说没有被发现的,就算被发现且被国家认可的文化遗产都没有得到有效的开发与产业化。这其中最根本的原因,并不是钱的问题,而是人的问题。

五、文化扶贫中值得借鉴的经验

1、对经济欠发达地区非遗普查方式的调整。

应将主动普查制度结合自主上报制度,并且减少地方文化关于对于本地文化遗产(资源)的评价。这其中原因有二:

其一,由于交通条件恶劣与文化环境差异,目前针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文化遗产普查相对较差,国家专项资金也无法深入到各贫困村镇。具体来说,由于绝大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交通都较不方便,想要深入比较困难。但是,这也有助于其保存某些地方风俗的完整性域纯粹性。文化差异本身具有两面性,一方面给予了当地特有的文化内涵,另一方面阻碍了现代文明对其进行探索。

其二,地方文化干部通常为本地人甚至是本族人,对于本地文化资源过于熟悉,过分熟悉在文化资源开发与保护上是一把双刃剑,熟悉可以使发掘划归生僻文化资源更容易,也会使人本能的忽略许多“习以为常”的文化财富。而且,许多地方文化干部本身就是少数民族,受过教育的文化干部尚且无法对自身民族的文化、艺术进行正确判断,更何况没有受过教育的文化资源持有人。

无法正确认识和对待身边的文化资源才是目前经济欠发达地区文化遗产保护上的最大问题。因此,不仅要被动的进行调查,还要激发当地居民自身上报的积极性,使其对自己持有的文化资源更加敏感,对自己的文化更有自信。

2、明确文化遗产持有人与传承人

由于中国国土面积大且人口数量大,民族众多,并不能对于日本文化财保护的方法进行照搬。借鉴日本人间国宝的方式,明确个级别重要文化遗产传承人。但不能完全照搬由文化部同意审批管理,要逐级管理,就像现在非遗的分为地方级与部级一样。我国现在只对技艺与活动进行了分级,并没有关注人本身,这也是现在地方对于非遗保护不力的另一个原因――找不到正统传承人。与其向社会广泛招学徒,不如深入挖掘自身优势。在相同文化背景下,更容易接受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正所谓,知其然,知其所以然。

在认定非遗传承人之后,非遗传承人应有特别的权利:

1)署名权

作者有权在其作品上署名以显示自己的身份,同时也是一种版权的象征与认证,在非遗作品进行消费时署名权不仅仅代表著作权,同时也是一种品牌标识。

2)传承权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拥有传承权,是指传承人有权将自己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传承给自己选择的传承人。

传承权的内容主要包括:

A.选择新传承人

为了让文化遗产更好更广泛地传承与发展,下一代传承人的选择并不限制但也不排除在家族范围之内或民族群体之内,可以由传承人自己选择有天赋和适宜继承的人选。

B.选择传承方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完全依赖个体行为的某种自然性传承延续,最典型的就是个体之间的“口传身授”;而今,必要时需要文化部门及社会力量如社会团体参与下的传承方式。对于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具体采取哪种传承方式,由传承人决定,但是,当传承人无法决定时,文化部门也应该给予建议与推荐。

3)衍生权

传承人也并不是仅能机械性地重复遗产本身形态的人,而是持有者或占有者,他懂得其中的文化内涵。随着时间的推移,传承人是最可能根据现今社会状况(前提是传承人与现代社会接触足够多)创作出根据非遗改变或者衍生的文化作品(产品)的。

3、开发与抢救并重

本身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但是市场化的时候就需要人为的通过对市场的调查与分析,选出比较有市场价值的与不具市场价值或价值较低的。市场价值较高的,要着力进行商业开发如旅游、演出、展示等。对于市场价值较低的则可分为两类,一类由政府出资进行抢救性保护,另一类则可依靠有市场价值的文化资源开发后的盈利进行保护。

传承人或原始材料提供者为了更好地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和政策支持的权利。传承人有权从国家、政府获得经济上的帮助和政策上的支持;政府应该为传承人的传承活动提供所需的场所、条件和环境。[4]

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角度来看,传承不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传承人的义务。在传承人身上承载的不仅是一门技艺或知识,也是这个民族或地区历史发展的精华,既是一个群体或者一个地区存在过人类文明的活的证据。传承人都应该完整保存其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等,依法开展展示等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动。有条件的传承人还应该留下口述史或书面著作。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规定了比一般的代表性传承人更为明确具体的传承方面的义务。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权利应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核心内容。在传承人不能主动履行传承义务的时候,文化部门应采取有效的抢救保护的方式进行强制传承。

4、提高青少年对本地非遗的认知与接受

对于符合地方习俗的文化遗产应带有强制性的让青少年进行接触与学习,也就是非遗进课堂。永新县算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里面做得比较好的例子。在经过多年的整体培养后,学生们对于书法有了自发的热情,这是中国非遗保护的一种理想状态。对于这样的传承,才是对于书法及各种非遗的最好的保护方式。把非遗传人请进校园,把非遗技艺送入课堂,旨在进一步激发孩子们对非遗精湛技艺的关注和热情,丰富孩子们的课余生活,进一步提升瑶海非遗的社会影响力,从而为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优秀文化传统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将非遗文化引入课堂的做法不仅使非遗文化得到了传承,同时为非遗文化元素产业化培养了人才,使非遗文化元素产业化平台充满了生命力。

参考文献:

[1]陈又林《从日本经验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神州民俗2012(188)

[2]《浅谈中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比较研究》山东大学

[3]朱兵《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及法律制度》2008年

[4]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

[5]川寸恒明《文化财政策概论――文化遗产保护的新的开展》东海大学出版社2002

[6]铃木良《文化财与近代日本》山川出版社2002

传承非遗的方法篇6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

中图分类号:G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3)23-0204-01

随着社会的发展,世界文化越来越趋向于相同的发展方向,对各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就显得至关重要,维护民族文化的多样性尤为急迫。因此,我国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的传承和保护方面实行了相关举措,但是在具体的传承和保护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如政府的监管力度不够、群众的传承保护意识不深等问题。本文研究分析的意义旨在加强民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提高民族文化核心竞争力,让民族文化走向世界。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及价值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的一部分,是在自然和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对各种技艺、表演形式、文化场所、文学作品、工艺作品等世代相传的非物质表现形式。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包含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语言,如:口头传说和口头文学,表演等艺术形式,民族风俗习惯、节庆及礼仪,对自然界的知识探索实践,传统的手工艺五个部分。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

一个民族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地开拓、积累、升华和传承下来的不以实物形式表现出的财富和智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能够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核心力量。我国有着五千多年的历史,将我国优良的社会传统、多异的社会习俗传承下来,能够加快全球化进程,使民族文化成为一种核心竞争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弘扬起到关键作用,也可以提高普通大众对民族文化的认识;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起到促进作用,因为精神文明的根本任务就是培养“四有公民”即,有道德、有理想、有纪律、有文化,从而全面提高我国公民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第三,传承保护并发扬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等方面也有一定的作用,人们可以通过合理的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来发展一些相关的产业,像手工艺品的批量生产制造、民间戏剧歌舞的学习等,带动地区经济的发展,为我国的民族文化走向世界作出贡献。

二、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中的问题

由于我国历史文化悠久、地大物博,使得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量相当的多。随着“地球村”的发展,国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方面的意识不强、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使得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中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自身问题

在我国学术界,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定义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对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价值、意义的深刻认识和学习,并掌握其核心文化精神或技能的人;另一种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某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负责人,主要是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一般都是在学术界比较具有权威的专家学者。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思想观念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西方知识文化的追逐,对本族文化的淡化,使得大部分的民间工艺技能、艺术在慢慢流逝。对于一些学术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的要求相对较高,来自民间的传承人很容易将其内涵、精神、价值在传承过程中流失,因此,国家对于学术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方面应该给予重视和支持,鼓励相关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研究、传承和保护,引导民族文化走向世界。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不够

应该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民间文学艺术、民俗、民间传统文化和传统知识之间的关系。民间文学艺术的全部,民俗中原始的部分,民间传统文化中的可持续发展部分,传统知识全部从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重要性及意义对于民族文化的发展方向具有指导作用。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的制定不够完善,执行力度不强等,使得一部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慢慢的流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界定需要逐步完善,需要加大对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考察力度,对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程序予以明确化、简单化,以便借助国家的力量进行传承保护。同时,还可以通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的全面认识,有利于提高民众的科学文化水平,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策略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智慧的结晶和优秀传统文化精神的表现形式,其具有历史价值、精神价值、审美价值、文学价值和经济价值等。在世界竞争中,其处于核心竞争力的地位,因此,本文基于我国的传承和保护现状,提出几点相关策略以便更好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传承和保护。

(一)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及提高传承人责任感

目前,我国本着国强则民强的原则,正处于注重改革开发,大力发展经济的时期,对传统文化的学习和宣传的力度不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及、传承和保护的不重视,使得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对其的认识不够全面。在实际的传承过程中,不明确传承人的责任所在,随波逐流,荒废或是放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国家应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知识的普及,并提高其传承人的责任感和荣誉感。

传承人应该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中的六大原则,即人本原则、可理解原则、整体原则、可持续原则、创新原则和发展原则。其中,整体原则是基础,可理解原则是根本。在整个过程中,应该整体把握这六大原则的具体使命,更好的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传承和保护。

(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学习班

各地相关政府部门可以开办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交流学习班,请一些专家学者对其进行交流学习。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和理解,明确传承人的历史责任感和民族自豪感。也可以组建一些民间艺术技能大比拼、戏剧舞蹈表演会等活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精神内涵、智慧结晶展现给更多的人民大众,让更多的人认识、了解并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

国家文化部门也可以定期的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交流会,适当的借鉴国外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工作的学习,提高我国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

(三)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法规

我国在2003年的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中,就明确的描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的意义和重要性,并确定了其在文化部门中主管部门的重要地位。2005年,《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颁发,其中明确的提出了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目标和方针策略等,建立了一系列的相关规章制度等。2007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成为我国的立法项目。

由此可见,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不管是人民大众还是专家学者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过程中,都需要吸取精华、摈弃糟粕,融入自己的创新元素,更好的将其传承下去,为民族文化走向世界做出贡献。

四、结论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西方文化的大势入侵,使得我国对于传统文化的学习和继承面临严峻挑战。因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工作更是迫在眉睫。本文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的现状出发,分析其存在的三个主要问题,提出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及提高传承人责任感、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学习班、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法规的传承保护措施,更好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传承和保护,来提高民族核心竞争力,让民族文化走向世界。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