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贸易制度(收集3篇)
自由贸易制度范文篇1
在本研究报告中,我们主张,将我国已存在的保税区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改造为自由贸易区,因此,在这里,我们将保税区视为中国自由贸易区的雏形。我国的保税区法律保障制度基本上都是在各保税区设立之后,逐步制定出来的。在中央层面,目前与保税区相关的比较重要的立法有:1990年9月8日由国务院批准,1990年9月9日海关总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管理办法》(已失效);1997年6月10日由国务院批准,1997年8月1日由海关总署的《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1995年12月18日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为适应保税区外汇管理新形势,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2年7月25日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此外,外经贸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在其制定的文件中也规定了一些与保税区相关的规则。在地方一级立法中,上海市制定了《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条例》和《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办法》、深圳市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管理规定》、天津市制定了《天津港保税区管理条例》、海南省制定了《海南省海口保税区管理办法》、厦门市制定了《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广东省制定了《广东省保税区管理条例》、山东省制定了《山东省青岛保税区管理条例》、珠海市制定了《珠海市珠海保税区条例》、宁波市制定了《宁波保税区管理办法》、大连市制定了《大连保税区管理条例》和《大连保税区管理办法》、福州市制定了《福州保税区条例》、厦门市制定了《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山东省制定了《山东省青岛保税区管理条例》,等等。此外,各个保税区所在地地方还制定了一些相关的制度,如天津保税区的《天津港保税区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规定》、《天津港保税区土地管理规定》、《天津港保税区劳动管理规定》、《天津港保税区保税科技产业发展中心优惠政策》,大连保税区的《大连保税区企业登记审批管理办法》,宁波保税区的《宁波保税区管委会关于鼓励电子信息产业投资的补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对进出口宁波保税区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的监管实施细则》,厦门象屿保税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对进出厦门象屿保税区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的监管和征免税实施细则》,等等。
这些中央及地方立法对保障我国保税区的良好运行起到了重要作用,为构建我国自由贸易区的法律保障制度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下文将从保税区的定位和功能、一般法律原则、管理体制、投资和企业法律制度、房地产法律制度、贸易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监管法律制度等几方面对我国现有的保税区法律保障制度予以概述。
1.保税区的定位和功能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办法》第2条将保税区界定为,保税区位于上海市浦东外高桥地区,是一个封闭式的综合性开放区域。第3条将保税区的功能界定为,主要发展对外贸易和转口贸易、港口、仓储、出口加工以及金融服务等业务。《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管理规定》第2条规定,福田保税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特殊经济区域。保税区位于深圳经济特区的福田区,东起皇岗口岸,西止新洲河东岸,南沿深圳河北岸,北止保税区配套生活区的隔离线,实行全封闭管理。《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第3条规定,保税区主要发展国际贸易、仓储业、高科技和技术先进工业,相应发展金融、商贸服务、交通运输、通讯、信息等第三产业。《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保税区内可以开展国际贸易,兴办高科技和技术先进型工业,举办金融业、信息业、仓储业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第三产业。《宁波保税区管理办法》将保税区的定位和功能集中规定在第2条,具体内容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宁波保税区是由海关监管下的综合性对外开放区。保税区内允许从事国际贸易和为国际贸易服务的货物加工、包装、运输、商品展销以及金融、保险等业务。《珠海市珠海保税区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保税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珠海保税区,位于珠海市洪湾工业区内,是由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第3条规定,保税区主要发展出口加工、保税仓储、转口贸易等业务。《天津港保税区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天津港保税区,是海关监管下的综合性对外开放的境内关外特定经济区域。第3条规定,保税区建立国际贸易市场,实现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对接。保税区以发展第三产业为主(即以贸易为导向,物流为基础),发展第二产业为辅。保税区主要开展国际贸易和为国际贸易服务的货物加工、整理、包装、运输、仓储、商品展销、商品零售以及房地产、金融、保险等业务。《福州保税区条例》第2条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在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设立福州保税区。保税区位于福州市马尾港,是一个封闭式的综合性对外开放区域。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的分界线设置完善的隔离设施。第3条规定,保税区主要发展对外贸易、转口贸易、出口加工、仓储运输业务。保税区允许从事金融、保险、期货、商品展销及其它为保税区生产生活服务的业务。《大连保税区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大连保税区,是海关监管下的综合性对外开放的境内关外特定区域。保税区
主要发展对外贸易、转口贸易、过境贸易和加工出口服务,以及为贸易服务的加工整理、包装、储存、运输保险、商品展销、商品零售等业务。《山东省青岛保税区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青岛保税区是由海关监管的设有隔离设施,实行特殊管理的综合性对外开放区域。第3条规定,保税区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借鉴国家自由贸易区通行规则,发展对外贸易、转口贸易、加工贸易和高科技产业,兴办仓储、运输、商品展销、商业零售、金融、保险、信息、房地产以及其他第三产业。《广东省保税区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保税区是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监管的综合性对外开放的特定经济区域。第3条规定,保税区主要发展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加工贸易、仓储物流、高科技和技术先进工业,相应发展货物运输、商品展示和销售以及金融等业务。《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保税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第3条规定,保税区是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海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出保税区的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实施监管。保税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为海关监管区,海关在保税区内依法执行监管任务。保税区与非保税区分界线设置完善的隔离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对进出厦门象屿保税区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的监管和征免税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象屿保税区为海关监管区。第3条规定,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的分界线应设置完善的隔离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对进出口宁波保税区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的监管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宁波保税区为海关监管区。第3条规定,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的分界线应设置完善的隔离设施。
从如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将保税区一般界定为海关监管的特殊区域,强调保税区和非保税区之间应设置完善的隔离设施。其中《天津港保税区管理条例》和《大连保税区管理条例》还强调保税区是“境内关外”特定经济区域,“境内关外”是国际上自由贸易区的重要特征之一。在保税区的功能方面,强调贸易和加工并重,侧重贸易,同时注重其他为贸易和加工服务的辅助功能。
2.一般法律原则
各保税区立法虽然不够完善,但是在总则部分还是注意到了一般法律原则的重要性,并制定了一些具体条文。《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保税区内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税区内的公司、企业、办事机构、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第4条规定,保税区内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必须遵守中国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保税区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第5条规定,保税区的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广东省保税区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投资者在保税区内的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保税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山东省青岛保税区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境内外的企业、机构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批准均可在保税区投资兴办企业和设立机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大连保税区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保税区内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代表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条例,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天津港保税区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保税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代表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福州保税区条例》第5条规定,保税区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企业、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严禁利用保税区进行走私等违法活动,违者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珠海市珠海保税区条例》第5条规定,保税区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宁波保税区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保税区内中外企业、办事机构、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同时他们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概括起来,这些立法强调的一般法律原则主要有:遵守法律原则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3.管理体制
相关的保税区管理条例或管理办法一般都设专章规定管理体制问题。在具体细节上,各保税区又有不同的做法。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保税区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管委会实行统一管理。其主要职权有:制定和修订保税区发展规划、制定和保税区的管理细则、审批保税区内的投资项目、负责保税区内有关环保、土地、工商行政及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方面的管理工作等。第6条规定,在保税区封闭线的出入境处和进出非保税区的通道处设立海关、边防检查站。为处理保税区内的有关事务,在区内设立海关、税务、公安等管理机构。第7条规定,设立保税区开发公司,从事保税区内市政设施建设和房地产经营;为保税区内企业提供生活服务;协助投资者兴办企业,并帮助联系水、电、煤气及通信设施等的供应工作。《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第5条规定,深圳市福田保税区管理局是市政府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管理保税区的各项行政事务。在第6条规定了管理局的主要职权,和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相比,其增加的职权主要有:负责保税区及生活区土地规划、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开发,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有关手续;负责保税区及生活区供水、供电等公用事业的管理;保税区的投资导向目录,协助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及其它管理事宜;负责保税区的劳动
人事管理;负责保税区的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保税区及生活区环境保护工作;办法保税区中方人员因公短期出国和赴港、澳及境外培训的报批手续;协调海关、边防检查、税务、外汇、公安、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等管理机关在保税区开展业务;等等。第10条规定,海关、边防检查机关在保税区内设立派出机构,依法行使职权。第11条规定,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机关经管理局同意在保税区设立办事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在进出境通道以外的区域依法检验。《天津港保税区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设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并由其代表市人民政府对保税区实行统一管理。第6条规定,保税区管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第7条规定了和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和深圳福田保税区管理局大致类似的职权,其中强调实施保税区的行政管理;协调海关、税务、金融、商品检验、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公安等部门在保税区的工作。第8条规定,有关部门在保税区设立驻区行政管理机构,除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外,须事先征得保税区管委会的同意。《大连保税区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保税区设立管委会,在大连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对保税区的行政事务实施统一管理。其主要职权和上面提到的管委会或管理局的主要职权基本一致。第6条规定,在保税区内设立海关和保税区管委会认为必要的其它行政管理机构,依法行使职权。第7条规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保税区管委会所属职能机构的业务指导,支持保税区管委会对保税区实施统一管理。《山东省青岛保税区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青岛保税区管委会是青岛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统一管理保税区的行政事务,在其主要职权中强调,管理保税区的财政、劳动人事、土地、房产、交通运输、公用事业等行政事务,协助海关对保税区进行监管。第6条规定,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等部门可以在保税区设立机构。第7条规定,保税区与青岛港前湾港区实行统一规划管理。第8条规定,保税区实行独立核算的财政收支管理。广东省有6个保税区,《广东省保税区管理条例》强调了对保税区进行宏观管理的重要性,其第5条规定,全省保税区综合协调管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保税区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调实施本条例。其他方面的规定和前述各保税区基本一致。《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第6条规定,保税区设立管委会,是厦门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对保税区实行统一管理。在管委会的职责方面,强调行政管理涉及核发证照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管委会办理。第8条规定,管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市人民政府任命,对市人民政府负责。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各保税区管理条例或管理办法均强调保税区管委会或管理局对保税区行政事务的综合管理,强调保税区管委会的权威性,同时也注意管委会和海关、税务、商检等部门的相互配合。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规定都注重对每一个保税区的微观管理,除《广东省保税区管理条例》之外,由于受立法级次的限制,都没有对保税区进行宏观管理的内容。在我国已有15个保税区的情况下,加强对保税区进行宏观管理的立法是十分必要的。
4.投资和企业法律制度
我国保税区的相关立法都规定了较之其他区域比较优惠的投资和企业制度,在企业的设立和经营管理等方面都规定了一些具体的制度。
《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除经国家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外,保税区内出口加工企业的产品应当全部外销。第10条规定,允许在保税区的仓库内进行货物分级、包装、分装、挑选、贴商标等商业性简单加工。但须事先经海关批准。《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第三章企业设立及管理部分规定,市政府鼓励投资者在保税区兴办高科技和技术先进型工业企业,并享受有关优惠待遇。投资者在保税区内经批准可以设立贸易企业,从事商贸活动。投资者在保税区可以设立仓储企业,开展保税仓业务。国内外信息机构在保税区内可以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开展咨询业务。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国内外金融、保险机构可以在保税区内设立营业机构或办事处,开展金融、保险业务和联系、咨询服务。保税区内禁止设立污染环境、高能耗、高耗水或劳动密集型企业。《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管理规定》第40条规定,投资者在保税区内设立企业或代表机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由管理局代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管理局的投资导向目录,依法予以核准登记;特区法规、规章规定的特定行业须经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委托管理局审批。《天津港保税区管理条例》第三章企业权利和义务部分规定,保税区企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须经保税区管委会批准。对环境有污染或者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保税区企业建设工程,可以自行在国内外招标。保税区企业提出申请,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可以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大连保税区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在保税区兴办企业,应向保税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分别办理土地使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手续。第11条规定,允许在保税区的仓库内进行货物分级、包装、分装、挑选、贴商标等商业简单加工,改造零部件组装或商品展示。《福州保税区条例》第9条规定,企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须符合保税区总体规划,并报管委会备案。第11条规定,允许在保税区内进行货物分级、包装、分装、挑选、贴商标等商业性简单加工。第12条规定,企业可以从事本企业生产用原材料、零配件和自用的设备、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的进口和产品的出口,可以直接对外承接与生产相关的加工业务。第13条规定,企业可直接向非保税区地区购买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原辅材料、零配件、配套件、包装物及半成品。采用上述料、件加工增值的产品出口,经管委会确认后,视同保税区产品出口,享受保税区优惠待遇。《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在第三章企业设立及管理部分规定,投资者在保税区内申办企业,直接向管委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办理海关、税务等登记手续。兴办特定行业的企业,按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委托管委会审批。保税区设立保税生产资料市场,经营综合性生产资料并允许供应非保税区。允许在保税区内进行货物分级、包装、分装、挑选、刷贴商标等商业性加工。保税区企业可以承揽非保税区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加工业务;可以委托非保税区企业加工产品。《山东省青岛保税区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区内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批准,可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第17条规定,区内企业因特殊需要,经海关批准,可以将进口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委托非保税区企业加工,加工的成品应在
合同规定期限内,全部运回保税区。产品和料、件进出保税区时,应向海关申报,并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目前在保税区实行的一些共通性的企业制度,如在多个保税区,保税区管委会获得授权进行投资的审批和工商注册登记,体现了管委会在保税区管理体制中的权威性;容许企业在区内进行货物分级、包装、分装、挑选、贴商标等商业性简单加工;允许企业承揽非保税区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加工业务,允许保税区企业委托非保税区企业加工产品;保税区企业可以申请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等。
5.房地产法律制度
保税区的房地产法律制度和区外有所不同,有关保税区管理条例或管理办法对保税区房地产制度作了规定,有的地方还专门制定了针对保税区的土地制度。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第四章土地开发及房地产管理部分规定,保税区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实行有期限、有偿使用制度。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年限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保税区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由管理局同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者按合同约定向管理局缴纳地价款。土地使用者自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发利用土地的,管理局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须经管理局批准,并办理有关用地手续。保税区的房地产转让、出租和抵押,应当到管理局办理登记,并依法纳税。土地使用者应当向管理纳土地使用费。管理局收取的地价款、土地使用费,应当用于保税区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第42条规定,在保税区需要用地的,应向管委会提出用地申请,并由管委会负责统一办理有关用地手续。第44条规定,投资者依法取得的保税区土地使用权及其建筑物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但须向管委会登记,并依法纳税。《天津港保税区土地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企业、代表机构或者个人需要使用土地,应当向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批准后,到保税区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进行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书。第6条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及其相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或者终止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保税区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第7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保税区管委会代表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保税区的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保税区管委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和非保税区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不同,在保税区,一般由保税区管委会代表国家和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关转让、出租、抵押行为的登记一般也在管委会进行。这些规定体现了保税区和非保税区的不同,表明了保税区管委会在保税区管理体制中具有权威性。
6.贸易法律制度
保税区最显著的特点之一就是贸易方面的自由化,这具体通过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实现。有关保税区立法都有相关的规定。
《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办法》第四章外贸管理部分规定,允许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保税区内的贸易企业,从事转口贸易和为保税区内的企业生产用的原材料、零配件进口及产品出口。允许保税区内的生产性企业从事本企业生产用原材料、零配件、设备的进口和为产品的出口;允许其直接对外承接与生产相关的加工业务。国家规定统一经营的出口商品或外国对我国实行被动配额的商品,一般不应在保税区内生产出口。凡涉及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从国外进入保税区时,免领进口许可证;如果运入非保税区使用,则应按国家现行规定申请和交验进口许可证。凡涉及出口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从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时,应按国家现行规定申请配额、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放行。《天津港保税区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保税区企业有权依法从事国际贸易。第19条规定,允许保税区企业生产、经营的货物、物品进口和出口。第20条规定,外国对我国实行被动配额的商品从保税区出口,实行配额管理。涉及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从国外运入保税区和从保税区运往国外时,免领进出口许可证;运往非保税区或者从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大连保税区管理办法》第四章贸易管理部分规定,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和有外贸经营权的国内企业有权从事国际贸易。区内其他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从事转口贸易。国家实行出口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从境内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应按国家规定办理出口配额和出口许可证。国家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从境外运入保税区和从保税区运往境外时,免领进出口许可证。如由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使用,应按有关规定向海关交验进口许可证及有关批准文件。其他保税区管理条例或管理办法也规定了大致类似的贸易制度。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贸易制度部分主要解决的是对外贸易经营权及配额和进出口许可证方面的问题。
7.金融法律制度
健全的金融制度是保税区各项功能得以正常发挥的重要前提条件,这些制度主要体现在外汇使用、金融机构准入和企业融资等方面。有关保税区立法也有相关的规定。
《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本市设立的国内银行和外(合)资金融机构,允许进入保税区设立营业机构,经营区内外币、外汇业务。保税区货币管理办法,将依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另行制定并颁布。第19条规定,允许保税区内中资企业开设外汇现汇账户,其经营所得外汇,税外余额自企业成立起5年内全部归企业所有,存入外汇现汇账户。《大连保税区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批准,国内外金融机构可在保税区设立营业机构,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第24条规定,保税区内企业开设外汇现汇账户、外汇收支、外汇计价和结算,按国家有关保税区外汇管理的办法管理。《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第44条规定,保税区内的企业可以开设外汇现汇账户。没有外汇账户或者外汇账户资金不足的企业,可以按规定向指定银行购汇。第45条规定,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保税区内的外资银行可以经营人民币业务。第47条规定,保税区内企业之间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天津港保税区管理条例》第五章金融和保险部分规定,经国家金融管理机关批准,国内外银行和保险企业,可以在保税区设立营业机构。外国投资者从保税区企业取得的利润和其他正当收益,外国职工工资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凭完税证明可以汇往国外。保税区企业向国外筹借外汇资金,或者向国内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筹借外汇资金,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保税区企业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外汇市场进行外汇买卖。其他保税区管理条例或管理办法也有类似的规定。《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对外汇登记及外汇年检、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及管理、外汇收支和结售汇管理等作了详细的规定。
在企业融资方面,《天津港保税区保税科技产业发展中心优惠政策》的规定颇有特色。该《优惠政策》第2条规定,保税区管委会每年拨出可支配财政收入的5%,在预算支出中设立“天保科技发展金”,支持企业的研究开发、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和鼓励高级人才入区。第5条规定,进驻保税科技中心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办公、实验用房,第一年由“天保科技发展金”给予补贴,实行零租金,第二年和第三年由“天保科技发展金”补贴正常租金的60%和20%。第7条规定,经保税区管委会批准,在保税科技中心设立的部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由保税区“天保科技发展金”提供500万元人民币资助;对设立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由保税区“天保科技发展金”提供300万元人民币资助。第8、9条规定,“天保科技发展金”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
8.税收法律制度
实行税收优惠是保税区吸引中外投资者的重要手段,因此,税收法律制度也就成为相关保税区立法的重要内容。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条例》第八章税收规定部分规定,从境外运入保税区的下列货物、物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进口货物;转口货物;保税区内储存货物;保税区内企业生产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包装物件;保税区内建设项目所需机器、设备和基建物资;保税区内企业、机构自用的机器、设备和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燃料、维修零
配件。从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关税,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依照国家有关出口退税的规定予以退税。从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参照国家货物进口的规定,征收关税和环节税。保税区生产供区内销售或者运往境外的产品,免征生产环节税。对销往非保税区的产品征收产品的生产环节税,按照产品所含境外料、件的比例征收关税、进口环节税。除第37条至第42条规定外,其他经营活动依照国家和本市对浦东新区的税收规定执行。此外,还规定了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制度。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条例》第六章税收优惠部分规定,保税区企业享受以下优惠:国家给予保税区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国家给予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的各种税收优惠;国家和天津市给予保税区外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国家认可的其他保税区实行的税收优惠。《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办法》第六章税收优惠部分规定,从境外运入保税区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免征关税和进出口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或者保税。经保税区转口出境的货物,免征关税。免税进入保税区的货物运往境内非保税区时,照章征收关税、进口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保税区内企业产品运往境内非保税区或境内非保税区的货物运入保税区,按海关规定办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保税区内企业生产的产品运往境外时,免征关税和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退还已征的产品税(增值税);产品在保税区内销售时,免征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保税区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天津港保税区税收优惠的若干规定,享受所得税的减免优惠。
《大连保税区管理办法》第六章税收管理部分规定,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经保税区转口出境的货物,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免税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再运往境内非保税区时,按规定征收关税和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从境内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经检验符合出口条件的,免征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退还已征的产品税(增值税)。出口应税货物,应照章纳税。保税区企业生产的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免税或征税;产品运往境外的,免征关税和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产品在保税区内销售的,免征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产品经批准运往境内非保税区的,应按规定征收关税和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保税区内的企业除享受保税区的税收优惠外,还可享受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其他保税区管理条例或管理办法也规定了大致类似的税收优惠制度。
《天津港保税区保税科技产业发展中心优惠政策》在税收方面的规定很有特色。具体的制度有:保税区管委会每年拨出可支配财政收入的5%,在预算支出中设立“天保科技发展金”,支持企业的研究开发、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和鼓励高级人才入区。鼓励国内外风险投资公司在保税区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凡对保税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资本金20%以上的,对其股权分利免征企业所得税,并按该分利额50%抵扣风险投资机构自身的计税利润,减征企业所得税3年。凡在保税区注册的,对保税科技中心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投资额占其总投资额的比重不低于70%的,可比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经保税区管委会批准,在保税科技中心设立的部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由保税区“天保科技发展金”提供500万元人民币资助;对设立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由保税区“天保科技发展金”提供300万元人民币资助。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从认定之日起5年内,保税区“天保科技发展金”给予相当于该项目每年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保税区留成部分的财政扶持;之后5年,保税区“天保科技发展金”给予相当于该项目每年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保税区留成部分50%的财政扶持。经保税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在保税科技中心经营的计算机软件开发企业,从认定之日起10年内,保税区“天保科技发展金”给予相当于免征企业所得税(保税区留成部分)的财政扶持。并从认定之日起5年内,保税区“天保科技发展金”给予相当于实际缴纳房产税、增值税保税区留成部分、营业税、城建税的财政扶持。之后5年,保税区“天保科技发展金”给予相当于实际缴纳房产税、增值税保税区留成部分、营业税、城建税50%的财政扶持。由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组建的新企业,所发生的工资总额可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受计税工资的限制。高级人才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所获得的奖励和股权收益,若再用于直接投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全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9.监管法律制度
保税区旨在促进贸易自由化,适当的监管制度对保税区功能的正常发挥具有重要意义。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管理条例》第五章出入管理部分规定,货物、物品从境外直接运入保税区,或者从保税区直接运往境外,应当向保税区海关备案。影响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货物,应当接受法定检验。货物、物品从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视同进口,由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视同出口,并办理进出口手续。从非保税区运入供保税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原材料、运输工具、建筑材料及办公用品等,由保税区海关登记放行。机动车出入保税区,凭管委会的公安部门签发的通行证件在指定的卡口出入,并接受卡口检查站的检查。承运保税货物的货车还应当符合海关规定的监管条件。国际航行船舶停靠或者驶离外高桥港区码头,应当事先向港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接受口岸检查。人员出入保税区,凭管委会的公安部门准予使用的有效证件,在指定的卡口进出。未经管委会批准的人员不得在保税区内居住。
《广东省保税区管理条例》第11-13条规定,机动车出入保税区,凭管委会签发的通行证件在指定的闸口出入,并接受海关检查。出入保税区人员,凭管委会准予使用的有效证件,在指定的闸口进出。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保税区内居住。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管理规定》第四章对出入保税区人员、货物及运输工具的监管部分规定,进出保税区的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由九龙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本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管。进出保税区的人员由边防检查机关和海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规定实施检查管理。从境外进入保税区或从保税区出境的人员、货物、车辆经保税区一号专用通道通过;从特区进入保税区或从保税区进入特区的货物、车辆经保税区二号专用通道通过。进出口保税区的运输工具和其他车辆,凭管理局核发的标志或认可的证件通行。从各税区出境的货物依法办理出口手续;从保税区运往特区的货物依法办理进口手续。从境内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供区内行政管理机关、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使用的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建筑材料、原辅材料及办公用品等,由海关登记验放。国家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机关根据需要对从保税区出入境的人员、物品依法实施检疫。从保税区进出口的商品由国家商品检验机关依法实施检验。外籍人员、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凭本人有效护照、证件,从一号专用通道进出保税区。已进入保税区的外籍人员、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可持本人有效护照或证件,从保税区进入特区。国内人员可持管理局核发的通行证,行返于保税区与境内非保税区。国家禁止出入境的物品不得进入保税区。
其他保税区管理条例或管理办法也作了大致类似的规定。
由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的《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对海关监管作了更详细的规定,具体包括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对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对保税区内货物的监管、对保税区加工贸易货物的管理、对进出保税区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监管等。
综上所述,我国现有的保税区立法对保税区的定位和功能、一般法律原则、管理体制、投资和企业法律制度、房地产法律制度、贸易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监管法律制度等都作了相应的规定,这些规定对保障保税区的正常运转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和建设自由贸易区的要求相比,这些制度还有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因此,有必要借鉴国际上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法律保障制度。
自由贸易制度范文篇2
贸易政策大致可以分为自由贸易政策和保护贸易政策两大类,孰优孰劣之争贯穿在几百年国际贸易理论与实践的发展过程中。中国对外贸易政策的选择一直以来也是充满争议的问题,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中国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也在加快,中国的市场将会对世界各国更加的开放。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再实施以往的保护色彩浓重的贸易政策,显然是有碍于全球经济一体化以及贸易自由化的进程的,但也不能立即推行自由度很高的贸易政策,传统的非自由贸易政策即保护贸易政策的对外贸易政策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
一、中国对外贸易政策选择的整体思路
自由贸易是一种最佳的贸易制度,其最大的益处就在于自由竞争,自由竞争可以避免因保护而导致效率损失,也即能实现最优效率的配置。自由贸易还有利于扩大市场,由此的重要意义就是规模经济。在政治方面,自由贸易不易受到各种利益集团的影响,从而增进一国的福利。他们强烈批评贸易保护,要求“每个国家必须做出正确的选择。只有采取鼓励开放贸易政策和加速结构调整,才能及时利用世界经济瞬息万变的机会,使本国经济和贸易获得快速增长。”
但是,自由的市场力量往往会带来某种相反的结果。比如,经济运行的盲目性和不可控性。而各国都不愿任由不可预见的市场力量所左右,故又往往限制、利用、干预、控制和管理这种市场的运行,限制其失灵的行为,发展其有利的方面。更重要的是,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中国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也在加快,中国的市场将会对世界各国更加的开放。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再实施以往的保护色彩浓重的贸易政策,显然是有碍于全球经济一体化以及贸易自由化的进程的,但也不能立即推行自由度很高的贸易政策,传统的非自由贸易政策即保护贸易政策的对外贸易政策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那么,如何在国家拥有经济主权、自主的调节内外经济政策的前提,灵活的运用对外贸易政策,为自己的国家和整个社会争取更多的福利?中国应该怎样选择自己的贸易政策?笔者认为,在目前管理贸易的发展趋势下,中国贸易政策的最佳选择是管理贸易。
二、管理贸易对中国经贸发展的积极影响
首先,国际贸易协调机制的完善和加强会促进中国经贸的发展。管理贸易是在战后贸易自由化的大趋势中,在贸易保护主义的压力下出现的一种贸易制度,其目标是在自由贸易原则基础上,协调各国之间的贸易关系,均分贸易利益,促进各国经济发展。随着WTO的成立,国际贸易协调机制将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各国间的贸易关系将在多种WTO协议或协定的约束基础上展开自由竞争。作为国际经济社会重要一员的中国,正在积极努力、尽量融入国际贸易协调机制及国际管理贸易体制中。这一融入的过程,将会逐步改善中国的投资环境,加速中国经贸的协调发展。
其次,中国将受到国际管理贸易传导作用的影响,对外贸易具有传导作用。中国在对外开放,大力发展对外贸易的同时,也将会受到国际管理贸易传导作用的影响。尽管西方发达工业国家二十余年来经济增长速度减缓并时有停滞,但它们在经济发展高阶段增长的“含金量”较之处于经济发展低阶段增长的“含金量”要高得多。因此,中国将受到国外,尤其是西方发达工业国家经济增长正向传递的影响。
最后,中国企业的贸易机会增加。管理贸易是以协调为重要内容的贸易体制。这种体制尽管不是纯粹的自由贸易,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贸易自由化,抑制了贸易保护主义的发展。管理贸易也为世界各国的企业提供了有协定或协议保护的贸易机会和市场,为这些企业竞争的合理性、合法性提供了保证。因此,那些资金雄厚,技术先进,销售渠道畅通,信息灵通,拥有全球战略的企业因竞争能力强而能更好地利用贸易机会开拓市场。
三、中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发展趋势
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中国在国际贸易中地位的提高,国际国内贸易环境的变化,以及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中国对外贸易制度的演变也会出现新的特点。
1.中国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将进一步完善
法律手段是最重要的外贸宏观管理制度手段,处于外贸管理体制结构中的最高层次。虽然中国的对外贸易方面的法律体系的基本架构已经形成,但中国外贸在某些领域缺失,可操作性不强,立法落后于需要的问题依然存在。建立健全中国有效的贸易防御和贸易救济措施的法律体系是将来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趋势。
2.中国对外贸易管理的宏观调控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将会加强
中国的产业制度,利用外资制度.外汇管理制度,环保制度等都与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有着越来越密切的联系,这些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都深刻的影响着中国的进出口企业。中国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在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会与其他制度产生矛盾,因此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与其他制度之间协调将成为发展的新趋势。
3.中国将加强区域国际经济贸易合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在WTO制度存在缺陷和发展缓慢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转向寻求发展双边或区域性一体化组织为本国经济发展服务。中国的区域性或双边安排也取得了巨大进步,通过对区域性或双边安排方面的制度进行完善,扩展中国经济发展的空间,将成为中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发展的又一趋势。
4.改善外贸秩序,加强对外贸易非正式制度的建立
当前,中国出口企业之间为争夺国际市场竞相压价的现象十分普遍。这种情况不仅使中国的出口企业的利润大量流失,而且由于价格过低引使中国出口产品频频遭到进口国的反倾销投诉。此外,诚信制度的缺乏也为中国的进出口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包括因为违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还包括更大的潜在市场的损失。
中国对外贸易政策的选择一直以来都是充满争议的问题,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中国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也在加快,在这样的背景下,传统的非自由贸易政策即保护贸易政策的对外贸易政策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因此本文探讨了中国对外贸易管理政策发展。
自由贸易制度范文篇3
关键词:自由贸易区;上海;制度创新
经济全球化浪潮进程中,外向型经济发展战略对于一国(地区)融入世界经济具有重要的意义,而建立自由贸易区是各国促进进出口贸易的重要方式。自由贸易区是全球贸易自由化受阻背景下区域间各国为实现区域经济合作而采取的折中选择。当前,根据功能和形式,全球主要自由贸易区可以分为如下两类:一是不同国家(地区)通过签订合作协议连接成自由贸易区(FTA),目的是减少联盟中的贸易壁垒,相互放开市场,促进生产要素和产品的自由流通,如北美自由贸易区、东盟自由贸易区等;二是自由贸易园区(FTZ)设立在某一个国家境内,自由贸易区内部不设立常规的关税制度,对不流入国内市场的进口商品免除关税,如德国的汉堡港自由港区、阿联酋的迪拜港自由港区等。2013年9月29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挂牌,我国境内第一个自贸区正式运营,标志着我国改革开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上海自贸区建设是我国政府顺应全球经贸发展新趋势,实施更加积极主动对外开放战略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探索新的贸易管理制度、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促进贸易和投资全球化、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扩大开放积累新经验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上海自贸区设立的基本背景
(一)为了遵循全球经济贸易游戏规制提前谋划设计
目前,美国为了实现其全球战略目标,在贸易领域方面正积极与主要合作国家通过签订贸易协议,如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和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TTIP),其用意在于主导并制定全球贸易标准和规制,同时也悄然改变全球贸易格局。中国并不在这两个自由贸易区内,如果不及时做出战略调整,中国将面临严峻的贸易考验,甚至被驱逐出全球贸易体系;在参与全球贸易和投资活动过程中,中国企业将面临更多外来的限制和压力,中国国际竞争力将受到严重削弱。上海自由贸易区的设立目标就是要先行先试,逐步积累参与国际多边和区域合作的经验,按照国际新的贸易标准规制与西方发达国家开展贸易谈判与合作,为中国全面参与全球化经济提供必要的前提准备。
(二)加快中国转型升级的步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经济实现了高速增长,尤其是在全球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仍然能保7%的增速实属不易。但是,中国经济增长很大成程度上依赖于出口贸易,在国内劳动力高度密集型企业举步维艰和资源瓶颈的压力下,中国经济不可能长期依赖于国际外部环境。因此,加快经济转型升级,探寻新的增长渠道是未来中国经济贸易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但是,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地区不平衡,经济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作,将牵涉到诸如管理体制、财税金融、价格体制、社会稳定等多方面因素,所以应该适度推进,选择部分经济基础条件较好的地区先行开展实验,为全面深化改革积累经验。因此,上海自由贸易区的设立不仅能够加快生产要素流动,推进中国经济全球化进程,而且能够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管理效能,实现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上海自贸区设立的主要初衷和目的
(一)加快改革步伐
上海设立自由贸易区不同于以往的新区也不同于特区,其目的不是向国家争取更多资金投入或优惠政策,真正的目的在于通过设立一套与国际接轨的规制制度,加快中国参与国际经济贸易合作,提高贸易投资的效能管理。国际上投资贸易领域遵循适度自由的原则,只要不是法律禁止的均可自由实行,而我国投资贸易领域采取的是行政审批和许可制。按照国际通行贸易游戏规制行事会促进上海自贸区范围内外商企业管理的国际接轨。今后的改革方向是从审批制向备案制过度。因此,自贸区的设立将发挥制度红利效应,推动中国经济全球化进程。
(二)加快现代服务业转型升级
现代服务业发展是衡量一国(地区)经济竞争力的重要指标。上海自贸区的设立目的是接轨国际投资贸易规制,通过负面清单管理和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搭建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和平台。所以,自贸区设立后会逐步取消和更改原WTO下的各项限制措施,重点是加快现代服务业的改革开放,尤其是金融保险、电信邮政等领域将适时开放,打破国有金融一统天下的垄断格局,降低金融准入门槛,让更多外资金融机构和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体系。另外,为了加快国际货物自由进出口,便利本地和转口贸易,上海自贸区还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特殊海关监管(境内关外)政策等,为国际大宗商品交易提供良好的交易环境。放松国际贸易管制将为金融、港口、信息、物流等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和转型升级提供难得契机。
(三)创新国际(国内)金融市场体系
上海自贸区的设立将通过制度红利加快金融市场化改革的进度,尤其是在人民币自由兑换、金融市场汇率市场化、资本项目可兑换和离岸金融市场建立等方面实现突破。所以,上海自贸区的建立将有效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加快金融改革步伐。首先,现代金融服务需要多样化和高端化,出现了大宗商品融资、供应链融资和国际贸易现金管理等新的需求。跨国公司和金融机构在上海自贸区设立总部,将会促使更多的资金和配套产业集聚上海,相应地会对融资租赁、全球现金管理、大宗商品融资提供更多的融资产品服务。其次,自贸区的设立将会催生更多的离岸金融需求。在上海自贸区内,企业可以通过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实现不同市场融资的自由化,也会加快人民币的国际流通和使用,进一步催生离岸融资、离岸保险等金融产品的开发和推出。再次,加大金融市场开放程度和规模。上海自贸区的设立将为企业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服务和产品,将放开外资企业对商品期货的参与限制,加快人民币跨境再融资业务。最后,加快金融工具创新速度。上海自贸区内部利率和汇率由市场定价,人民币可自由兑换,各种与人民币和汇率相关的金融创新产品,如衍生品交易、资产证券化套期保值等将更多推向市场。
(四)辐射带动周边地区经济发展
上海自贸区作为中国改革的“试验田”,将会产生多级全方位的辐射带动效应,从产业、区域和政策层面加快中国经济整体的改革进程。自贸区功能不仅仅是单一的保税区,而是拓展到在岸的离岸金融中心和自由港,作为经济贸易增长极,其产业辐射功能将拓展到高端制造业和现代金融服务业。从区域带动来看,长三角地区将率先受益于自贸区的发展,通过产业集群外溢效应,将实现东部-中部-西部的产业梯度转移,区域辐射范围将逐步扩大。
三、上海自贸区建设的政策建议
(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适度放权精简行政审批
以自贸区设立为契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上海自贸区应以改革对接开放,改革的重点是简化行政审批,加强监督管理。参考国外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做法,政府的角色应定为在市场环境的维护者而非市场决定者,重点是为国际贸易投资顺利开展提供服务平台,这对于强化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精心设计规划,加快推进核心城市功能区划建设
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打造上海双CBD中心布局。可以考虑在迪斯尼文化创意产业区与自贸区之间建设新CBD,因为自贸区的设立将极大释放了未来所带来的总部、商务经济对楼宇的需求;完善交通网络设施,打造集水、陆、空三位一体的交通运输网络,为上海经济向周边地区拓展提供便利;在产业布局方面,在继续强化高端制造业集聚的基础上,着力推进以金融、港口、文化、商贸为核心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实现制造业与服务业的协同发展。
(三)进一步推动贸易全球化战略,实现贸易的转型升级
上海在资源要素集聚方面具有优势,尤其是黄金、化工、大宗商品等要素市场,要利用自贸区政策优势,将生产资源要素向自贸区集聚,从而形成新的竞争优势并走出国门,提升中国企业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以动态地获取更多的红利,通过掌握核心资源提高中国在全球经济中的话语权。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为导向,进一步培育电子信息等行业,通过自贸区平台让更多的国有企业参与全球竞争,采取措施加大吸引跨国公司亚太总部建设的力度。
(四)以自贸区建设为契机加快国内金融市场的改革开放
进一步开发金融工具产品,尝试与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地区)之间的人民币双向贷款业务,加快人民币的跨境交易和使用;简化外汇管理审批,提高银行结售汇的自,完善服务贸易的外汇管理体制;整合上海金融交易平台,搭建集融资、贷款、汇兑、理财等各种功能为一体的金融资产交易中心。
(五)进一步对接全球贸易基本规制,完善经济法制建设
上海自贸区的建设需要完善的法制领域保障,由于自贸区准入门槛低,因此强化市场竞争和推出机制建设尤为重要。要充分借鉴西方国家通行的规则制度,在国际贸易、国际投资领域建立与国际接轨衔接的基本制度框架,积极创新法制管理模式。
上海自贸区建设是我国加入WTO以来又一个重大里程碑事件,标志着中国改革开放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但是,这仅仅是第一步,今后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在自贸区建设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风险和困难,如如何协调国内现行法律法规与自贸区的规制问题、如何实现自贸区与周边地区的协同发展问题、如何处理浦东新区与自贸区的关系问题及如何防范相关风险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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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夏善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理念和功能定位[J].国际经济合作,2013(07).
[3]曹炜.以发展上海自由贸易区为契机促进贸易发展[J].上海企业,201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