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硝基苯酚(精选3篇)
对硝基苯酚的总结 对硝基苯酚应用 篇1
对硝基苯酚(pnp)
英文别名: p-nitrophenol;phenol,4-nitro-;4-nitrophenol;4-hydroxynitrobenzene
分子式:c6h5no3
分子量:139、11 结构式:
物理化学性质:纯品为浅黄色结晶。无味。熔点114-116℃,沸点279℃,闪点169℃,相对密度1、479(20/4℃)。常温下微溶于水(1、6%,25℃),不易随蒸汽挥发。易溶于乙醇、氯仿及乙醚。溶于酸液时,淡黄色逐渐退去,ph3-4之间,几乎无色。溶于碱液时,颜色加深。能升华。
最简易的制备法:将对硝基氯苯与氢氧化钾在氨中于化,即得对硝基酚。
75℃加热3h,反应后用盐酸酸储存注意事项: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远离火种、热源;包装密封;应与氧化剂、还原剂、碱类、食用化学品分开存放,切忌混储。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风设施。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储区应备有合适的材料收容泄漏物。
健康危害:对硝基苯酚对皮肤有强烈刺激作用;能经皮肤和呼吸道吸收;动物实验可引起高铁血红蛋白血症,体温升高,肝、肾损害。
急性毒性:ld50:250 mg/kg(大鼠经口)。
危险特性:遇明火、高热或与氧化剂接触,有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受热分解放出有毒的氧化氮烟气。
液相色谱的检测方法(hplc:high performance liquid chromatographic):
色谱柱:柱长25 cm,内径4、6 mm,不锈钢柱 柱填料:反相c18柱(c18键合固定相,5~6μm)柱温:55℃
流动相:甲醇:水=50:50 流速:1、o ml/min 检测器波长:318 nm 例如:有关我课题的底物(idan)和产物(ida)标样样品的液相色谱图如下:
3、372min出得峰是底物idan; 5、739min出得峰是产物ida;打完样品后经操作可以找到一个有关峰面积的数据表格
防护措施:
呼吸系统防护:空气中浓度较低高时,佩带防毒面具。紧急事态抢救或逃生时,应该佩带自给式呼吸器。
眼睛防护:戴安全防护眼镜。
防护服:穿紧袖工作服,长统胶鞋。
手防护:戴橡皮手套。
其它:工作现场禁止吸烟、进食和饮水。及时换洗工作服。工作前后不饮酒,用温水洗澡,进行就业前和定期体检。
急救措施:
皮肤接触: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着,用肥皂水及清水彻底冲洗。
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必要时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患者清醒时立即给饮植物油15~30ml。催吐,尽快彻底洗胃。就医。
灭火方法:雾状水、泡沫、二氧化碳、二粉、砂
对硝基苯酚的总结 对硝基苯酚应用 篇2
教学目标 :
1、显色、氧化
演示苯酚与氯化铁溶液的反应,观察现象
再回顾、学生们通过分析色泽变红可能是苯酚与空气中某些成分反应了,学生很容易判断出苯酚变红不是与水反应造成的,既然不是与水反应造成的那就可能是与空气中氧气反应造成的。验证明了苯酚确实因与氧气反应变红,学生们推断出苯酚具有还原性,接着我就追问:既然他氧化剂反应呢?引导学生总结归纳出我们学过的氧化剂。性质小结:结构决定性质,性质反应用途
7、苯酚用途
8、总结反思:
引导学生总结本节课的主要内容带着刚才的思考、讨论的结果再次梳理思路,从整体把握本节课的重点内容。最后用一道习题来运用本节课的知识。
9、反馈练习:
10、课外探究、布置作业
设计实验证明葡萄和葡萄饮料中含有酚类物质。通过这个生活小常识和一个课后实验,加强学生对酚类物质的辩证的认识。
八、板书
(一)分子结构:
(二)物理性质:
1、无色、特殊气味的针状晶体;
2、常温下,微溶于水,易溶于有机溶剂。(三)化学性质: 1、极弱酸性: 2、三元取代:
3、显色反应:遇fecl3,溶液显紫色(检验苯酚)4、易被氧化:(四)用途:
对硝基苯酚的总结 对硝基苯酚应用 篇3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购买
第二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第二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属于民用爆炸物品的原料,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凭《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民用爆炸物品,还应当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查验前款规定的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对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的,应当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
第二十三条 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将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保存2年备查。
第二十四条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六章 储 存
第四十条 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第四十一条 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二)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三)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四)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四十二条 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十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