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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印花税税率(精选2篇)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7-23 手机浏览

借款合同的印花税税率 篇1

借款方:

借款方为扩大生产经营,向出借方借款,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昭信守。

第一条借款用途:本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经营活动。

第二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元整。

第三条借款利息采用固定利息形式,不随国家利率变化,年利息为百分之六。

第四条 借款和还款期限:

1、借款时间共伍年,自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出借方将于20xx年xx月xx日之前,将该款项一次性交到借款方财务部门。

2、还款时间与金额:

借款方还款时间为20xx年xx月xx日,本金和利息一并还清。

3、借款方如当期在约定时间内未清当期款项应按日息计算,如还款日期超过30天应付当期还款金额%违约金。

第五条还款资金来源:公司账面金额。

第六条 借贷双方权利义务:

(一)借款方义务

1、 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2、 借款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还本付息。

(二)出借方义务

出借方应当按期足额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八条 协议的变更或解除:

1、借款人需要延长借款期限的,应在借款到期日前 30 日内向出借人提出申请,征得其同意。

2、出借人若单方解除协议,提前收回本金,需提前 30 日向借款人提出告知,借款人只将本金归还,利息清零无需支付。

3、由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公司应进行清算。借款人可以向出借方申请,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 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第九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公司注册地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它: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做出书面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盖章):____________出借人(签字):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签订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借款合同印花税税率 篇2

立合同单位:

___________(以下称借款方)

___________(以下称贷款方)

为了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贷款种类:

二、借款金额(大写):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利率:借款利率为月息千分之____按季收息,利随本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调整后的规定计算。

五、借款期限:

借款时间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借款实际发放和期限以借据为凭分__次发放和收回。借据应作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1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提款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6、2 本合同项下贷款分次提取,即:

(1) 年 月 日,提款 万元;

(2) 年 月 日,提款 万元;

(3) 年 月 日,提款 万元;

……………………………………………

6、3 借款人确需推迟提款日期的,应在提款日前 天征得贷款人的同意,并支付贷款人因此所受到的利息损失(推迟提款期的利息-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贷款人所受利息损失)。

6、4 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办理借款手续后 个银行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

6、5 如果借款人要求取消全部或部分尚未提取的贷款,应在确定的提款日或提款期终止日 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方可取消。

6、6 借款人在确定的提款日或提款期内,未办理提款手续且未申请推迟提款的,贷款人可以通知借款人在3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贷款人有权取消未提取的贷款。

6、7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还款期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分 次还款,具体还款时间与金额如下:

还款日 还款本金数额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6、8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可以在该笔贷款到期日 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交展期申请,贷款人同意后,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

6、9 借款人用于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

a、 公路建成通车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

b、

c、

……………………………

6、10 第6、9条所列资金尚不足以归还贷款的,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以借款人的任何其他资金偿还贷款本息,或者由保证人清偿。

6、11 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于拟定提前还款日 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交申请,经与贷款人协商同意后,可以提前还款。对于提前偿还的款项,借款人不能重新借用。

6、12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必须在结息日进行;本金金额不得少于 万元。

6、13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与本金一并归还。

6、14 借款人提前归还的本金,应按本合同6、7条规定的还款计划倒顺序减少贷款本金。

6、15 若某个提款、还款、结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若下一个银行营业日为下一个公历年度或月份的第一天,则该提款、还款日提前至上一个银行营业日。顺延或提前的,相应加收或减少利息。

第七条 账户监管

7、1 为保证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落实,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委托贷款人根据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借款人按第7、3条开立的账户进行监管。

7、2 账户监管包括:

7、2、1 监督借款人专款专用,对非用于本项目的开支有权拒付;

7、2、2 监督借款人按规定的用款顺序支付款项;

7、2、3 有权从偿债基金账户直接划转资金以归还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而取得的其他债权。

7、3 借款人应在下述机构开立并保持下述账户,直至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而获得的其他债权全部还清为止:

7、3、1 开立于 的项目资金专用账户,借款人从贷款人处提取的所有款项及项目资本金必须存入该账户,账户余额不得低于按规定应当留足的预备费的金额;从该账户提取的款项只能转至基本结算账户;

7、3、2 开立于 的基本结算账户,借款人收到的下述款项应付至该账户内且该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第7、4条规定的支出:

a、项目完工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

b、本项目下的所有保险赔款;

c、借款人收取的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定金及其他款项;

d、借款人从任何其他渠道收取的本项目下的所有其他款项。

7、3、3 开立于 的偿债基金账户,该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归还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取得其他债权。借款人应在还本结息日将当期应当偿付的款项存入偿债基金账户,并享有 天的宽限期。

7、4 借款人承诺,其从基本结算账户内的所有提款和转账只能按照下列次序支付下述款项:

7、4、1 项目建设期:

a、按借款人的工程预算应付的工程款

b、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利息

c、其他支出

7、4、2 项目经营期:

a、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利息额

b、本合同项下的到期本金额

c、本合同项下应支付给贷款人的任何其他金额

d、按借款人的营运预算应付的营运开支

e、其他支出。

7、5 在贷款人发出违约通知后(除非该违约通知被收回),除非用作支付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取得的其他债权,否则借款人从第7、3条所列账户的所有提款应事先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7、6 贷款人对为实施本合同约定的账户监管而采取的拒付、限制支出等措施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担保

8、1 为保证项目的按期完工和贷款的按期清偿,有关方已向贷款人提供以下担保:

8、1、1 在项目建设期间内, 向贷款人提供资金承诺,保证在发生工程成本超支、不能按原计划成本完成全部工程时,通过各种方式融资,补充资金,直至工程全部完工(见附件一)。

8、1、2 当项目不能按期完工时,借款人将其所获得的来自于建设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以及本项目下其他合同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所有权益转让给贷款人。

8、1、3 借款人以依法获得的 公路收费权质押作为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见 公路收费权质押合同),并承诺该质押担保不因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涉及银行债权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而撤销。

8、1、4 项目建成后,还款期内贷款本息的偿还,由 向贷款人提供担保,保证在借款人不能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时承担连带责任(见附件二)。

第九条 借款人承诺

9、1 所作的陈述与保证真实无误;

9、2 承认和遵循贷款人的业务制度和操作惯例及本合同项下的操作规程;

9、3 按照本合同和借据中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9、4 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 日和每个季度结束后 日内,向贷款人提交该阶段的财务报表,并保证真实、完整、准确。年终财务报表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

9、5 保证资金状况没有发生不利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变化;

9、6 本项目的汇率风险由借款人自行承担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不得影响贷款本息的偿还;

9、7 允许贷款人及其委托的单位或个人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以及借款人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情况;

9、8 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涉及银行债权债务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时,不得改变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对贷款人应负的义务,并在作出决定 日前向贷款人提出报告,与贷款人就贷款清偿或者落实达成协议后实施;

9、9 借款人变更注册资本、章程、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商登记事项时,应在变更后 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9、10 借款人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或出现财务状况恶化、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应当在事件发生后 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9、11 借款人应当及时就已发生或者将发生的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向贷款人通报。

第十条 贷款人承诺

10、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应当发放的贷款;

10、2 对获悉的借款人项目建设、财务收支等情况依法保密。

第十一条 变更、解除与转让

11、1 缔约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确需变更、解除的,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变更、解除的,不影响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解除的,不影响本合同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

11、2 借款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受让方必须经贷款人确认并承接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全部权利和义务;有保证人的,应取得保证人的同意或另行提供令贷款人满意的担保。在贷款人与受让方的债务转让协议生效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第十二条 保险

12、1 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向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本合同项下的项目保险。险种为 险、 险、 险;保险余额应与本文同项下项目的总价值相等;保险期限应不短于贷款期限,并根据有关规定续保,直至贷款还清为止。

12、2 保险费由借款人负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保险单为本合同附件;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追偿为维护自身利益而代付的保险费用及有关支出。

12、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项目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借款人应将其所得保险赔偿金存入第7、3、2条规定的基本结算账户,由借贷双方协商决定用于项目毁损部分的修复或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 借款人逾期未提款的,应按日向贷款人支付未提取贷款金额部分的百分之 的违约金。

13、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的,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 的利息,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13、3 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对违约使用部分计收万分之 的利息。

13、4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十一条和第12、1条规定的,应向贷款人支付贷款金额百分之 的违约金。

13、5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7、4条规定的,应向贷款人支付挪用金额百分之 的违约金。

13、6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条款约定,情况严重,致使贷款人认为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贷款人有权取消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或者全部贷款。不能收回的,视为贷款逾期,按第13、2条的规定计收利息。

13、7 发生第13、6条规定的情形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质押的 公路收费权。

13、8 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的规定归还贷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其分支机构处开立的所有账户上直接扣收。

13、9 贷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向借款人按日偿付违约部分万分之 的违约金:

13、9、1 收到借据后,无正当理由推迟放款的;

13、9、2 无故提前收回贷款的。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14、1 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第十五条 通讯

15、1 本合同履行中的任何通知和沟通均应直接送交,或者采用挂号信函、传真、电报、电传等书面形式。但是采取除挂号信函之外的其他书面形式送交的,应在事后三天内以挂号信函方式补寄对方。

15、2 本合同履行中的各种送交,均以寄件人寄出的时间为送交时间。

15、3 本合同双方的通讯地址,以本合同缔约人栏中的记载为准,如有变更,应立即通知对方。

第十六条 其他

16、1 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

16、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贷款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