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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为什么要实行宵禁 为什么不让百姓在夜间活动呢

作者:大河网 来源:整理 时间:2019-11-25 阅读: 字体:

  古代为什么要实行宵禁,这是很多读者都比较关心的问题,接下来就和各位读者一起来了解,给大家一个参考。

  古代会实行宵禁制度,意思就是禁止百姓在夜间出门活动,这个规定感觉还是挺奇怪的,为什么不让百姓在夜间活动呢?名义上是为了防盗、维持秩序,但真正目的是为了稳固统治者的政权。宵禁被当做一种必须遵守的秩序,一般夜晚比较容易发生行刺事件,或者某国重要的人物会选择在夜间出逃。如果实行宵禁那么行刺者就没那么容易隐藏了,想要在夜间出城也更是不可能。这样一来,虽然牺牲了百姓在夜间活动的自由,但保证了统治者的最高利益。

  “宵”是夜晚,“禁”是禁止的意思,古代统治者颁布宵禁令,禁止民众夜间活动,目的是为了防盗,维持治安,以维护其统治,正所谓:“夜禁之设,所以弥盗也!”而违反宵禁令的人轻则拘禁,重则就地正法。

  宵禁令古已有之,在《周礼·秋官司寇》就有列“司寤氏”一职专门负责夜禁事宜。西周在取代商朝后,总结了商亡的教训,认为要想统治稳定,关键就是建立一套从上到下的伦理纲常秩序,所以周公制定《周礼》,而禁夜(宵禁)就是其中一种,这是因为在古代传统的农耕文明中,始终遵循日出而作日入而息的习惯,这种习惯也就成了宗法秩序的一部分。《周礼》规定:“掌夜时,以星分夜,以诏夜士夜禁”。但这个并不具有强制性,典型的例子就是春秋末期和战国时期,礼崩乐坏,各诸侯国已经不遵守什么《周礼》了,《史记》就曾记载说:魏襄王时期,“魏国人民之众,车马之多,日夜行不绝”。伍子胥在逃离楚国时,也是“夜行昼伏”。

  重新把宵禁搬出来的是法家,如商鞅在秦国变法的一项重要举措,就是百姓出入需有官府发放的凭证公验,城市中夜间严禁随意外出,加强治安,严格四民界限,严禁混居,这些都是为了加强统治需要(夜间易失火易产生骚乱),只有社会秩序稳定,国家才能强盛。

  秦汉时期,宵禁的目的依然是为了国家稳定,毕竟古代生产力有限,夜间管理十分不便,所以就人为的将“时间停止”,也就是规定所有人只能白天活动。有人说这么做还有一个目的是为了防盗贼,其实是不对的。因为根据出土的居延汉简记载:“禁吏毋夜入人庐舍捕人”,也就是说汉代宵禁是连官府的捕吏也不能在夜间闯入罪犯家中缉捕罪犯的。

  汉朝以后直至唐朝,宵禁目的进一步抬升到了整个城池的防御。这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城池的构筑开始实行“嵌套式封闭结构”,也就是说城池的四周城墙只不过是城池的第一层防御,城内的封闭结构属于第二层防御。什么意思呢?以唐朝长安城为例,长安城内宫城、皇城、坊、市分别是封闭的空间,实行城门、街门和坊门共同启闭的制度,这样既可以提升城池防御水平,又可以把城内的人分割包围在们彼此熟悉的小环境内,避免有人在城内趁夜起事。

  汉代宵禁由执金吾负责, 《史记》中写道:“宿卫郎官分五夜谁呵, 呵夜行者谁也。”甚至大将军李广“从人田间饮”,回来也不能夜行。

  到了唐代,也有“京城内金吾昏晓传呼,以戒行者”的规定,当时的商业活动都在白天进行,到了夜间,居民只得闭门不出。

  唐朝的《宫卫令》中有规定:每天晚上衙门的漏刻“昼刻”已尽,就擂响六百下“闭门鼓”;每天早上五更三点后,就擂响四百下“开门鼓”。凡是在“闭门鼓”后、“开门鼓”前在城里大街上无故行走的,就触犯“犯夜”罪名,要笞打二十下。如果是为官府送信之类的公事,或是为了婚丧吉凶以及疾病买药请医的私事,才可以得到街道巡逻者的同意后行走,但不得出城。当时的城市人也少,推行这项政策并不困难。

  到了唐朝中后期,由于商业经济的发展,宵禁制逐渐被打破,夜市开始出现,尽管朝廷曾下令禁止,夜市仍在不断发展,这一情况从中晚唐诗人的诗中也可以看出,王建的《夜看扬州市》诗曰:“夜市千灯照碧云,高楼红袖客纷纷。如今不似平时日,犹是笙歌彻晓闻。”张祜的《纵游淮南》中也写道:“十里长街市井连,月明桥上看神仙。人生只合扬州死,禅智山光好墓田。”可以看出此时夜市的繁华,宵禁令在商业繁盛的地区已逐渐松弛。

  到了宋代,由于人口的增加,商品经济的空前发展,夜市也随之兴盛起来。宋太祖乾德三年(965年),就曾诏令开封府:“今京城夜市至三鼓已来,不得禁止。”可见宋朝初年对于夜市开放时间还是有所限制的,到了北宋中后期,随着人口的进步增加和商业的发展,为了满足市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需求,夜市在时间上就没有限制了。

  宋代孟元老所著的《东京梦华录》中写到:“夜市直至三更尽,才五更又复开张,如要闹出,通晓不绝。”形象地描绘了当时汴京夜市的繁华。

  宵禁制度在晚唐五代的松弛到其在北宋的废弛,是中国城防制度史上的一次重大转折。宵禁制度的取消改变了当时的商业形态,促成夜市的发展,使商品贸易的时间变长,刺激了消费品市场的繁荣。市民娱乐的愿望得到了重视,而随着市民阶层的繁荣而崛起的民间娱乐业得以长足发展,以满足普通市民娱乐的文艺需求。这一时期迅速生成并繁荣的市民文化也成为唐宋时期文学演进的驱动力。

  明清时,也有宵禁的规定,但这时法律上称为“夜禁”。在规定更加明确,一更三点敲响暮鼓,禁止出行;五更三点敲响晨钟后才开禁通行。在二、三、四更在街上行走的,笞打四十下(京城五十下);在已更夜禁后、五更开禁前不久犯夜的,笞打三十下(京城四十下)。疾病、生育、死丧可以通行。

  夜禁规定的推出是为了维持治安,然而在实际效果上却往往大打折扣,适得其反。

  利玛窦就曾写道:“各个城市都有千百名更夫在街上巡夜,按规定的间隔敲锣。尽管如此,而且街道都有铁栅并且上锁,宅院被夜贼抢劫一空的事还常常发生。这或许因为更夫本人就是盗贼,或者是和盗贼合伙。经常失盗的结果是再要用人来监视更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