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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利用论文范例(3篇)

来源:网友 时间:2023-12-31 手机浏览

水资源利用论文范文

(一)水资源匮乏

山东省2012年水资源总量为274.08亿立方米,在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中居第27位;在人均水资源占有量方面,山东省2012年人均水资源量为282.99立方米/人,仅为全国人均水资源量(2310.4立方米/人)的12.25%,居第24位[2]。山东省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多年来一直未超过500立方米/人,为严重缺水地区。山东省水资源总量近三年平均降幅为15.06%,而用水需求总量在逐年上升,近三年平均增幅,或照此速度发展下去,至2012年山东省水资源总量将下降为46.35亿立方米,而未来10年用水需求总量将大大超过全省水资源总量,如下图所示。

(二)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有待提高

本文中以地表水资源开发率(地表水源供水量占地表水资源量的百分比),地下水资源开发率(地下水源供水量占地下水资源量的百分比),水资源开发利用率(总供水量占水资源总量的百分比)和水资源利用消耗率(用水消耗量占水资源总量的百分比)这三个指标来衡量山东省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如下表所示:山东省2010年地表水资源开发率为63.84%,地下水资源开发率为50.39%,水资源开发利用率为71.98%,水资源利用消耗率为71.98%,这四项指标较2009年均有所下降。在水资源严重短缺的现实条件下,山东省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还可进一步提高,以解决不断增长的用水需求与有限的水资源量之间的矛盾。

(三)水污染问题严重,废水处理设施不足

同全国相比较,2010年山东省工业废水排放量为208257万吨,占全国工业废水排放量(2374732万吨)的8.77%,居全国第3位(前两位为江苏省和浙江省);生活污水排放量为228115万吨,占全国生活污水排放量(3797830万吨)的6%,居全国第3位(前两位为广东省和江苏省)[2]。由此可见,山东省在全国属于水污染问题非常严重的地区。在废水处理方面,如果将各省的废水治理设施数与其废水排放量进行比较,山东省位于第16位,远低于其废水排放量全国第3的排名。从统计数据的分析来看,山东省近5年来废水处理设施数的增幅比例严重滞后于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量的增幅比例,废水处理设施在数量及效率上已不能满足日益严重的水污染状况和严峻的污染防治形势的要求。如图2所示。综上所述,山东省目前的水资源利用主要存在的问题为水资源短缺,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不高和水污染防治力度欠缺,因此如何有效开发利用稀缺的水资源,切实做好废水处理和利用工作,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来保障山东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迫切需要得到解决的课题。

二、山东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对策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全民水资源保护意识

通过广泛宣传,增强各级政府、企业和群众对水资源保护的责任心和法制观念,充分认识水资源的危机性和水污染的严重危害性。树立节水意识,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促使公众自觉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减少污染,以实现山东省水资源与社会经济持续协同发展。

(二)制定水资源持续利用的中长期规划

根据山东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制定中长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同时加强相应的水资源立法管理,层层落实责任,从制度上保障山东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的实施[3]。

(三)优化产业结构布局,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在有限的水资源条件下,应根据各产业部门的用水情况,采取强制措施和有效的经济政策,优化产业结构布局,限制发展高用水产业,鼓励发展耗水量低而产出高的高新技术产业。工业方面,要对高耗水、高污染的生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升级,提高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农业方面,要加强现有灌区的更新改造,发展先进的节水灌溉技术[4]。

(四)加强水污染的防治工作

水资源利用论文范文篇2

一、中国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问题

中国水资源的总量28,100亿m3不算太少,但根据1997年人口、耕地计算,人均水资源2,200m3,仅相当于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4;亩均水资源1,900m3,相当世界亩均占有量的4/5,明显偏少。我国在世界153个国家的人均水资源资料的排位中居121位。根据“国际人口行动”提出的“可持续水-人口和可更新水的供给前景”报告采用的人均水资源评价标准:少于1,700m3为用水紧张国家,少于1,000m3为缺水国家,少于500m3为严重缺水国家,对我国水资源进行总体评价:到21世纪中叶我国人口达到16亿高峰时,人均水资源量将下降到1,760m3,全国将接近用水紧张国家的边缘。

1949年以来,我国水利建设有了很大发展,全国兴修了大量蓄水、引水、提水和调水工程,为农业、工业、城乡生活等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水源,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新中国成立初期全国用水约1,030亿m3,到1980年通过调查我国实际供水量已增加到4,432亿m3,1993年增长到5,224亿m3,1997年为5,623亿m3,17年间平均年增长700亿m3。全国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1980年为16.1%,1993年为18.9%,1997年达到19.9%,呈增长态势。从全国平均开发利用程度看,似乎尚有很大开发潜力。但中国水资源的主要问题是水资源分布在地区上很不均匀,并且与人口、耕地资源和经济布局不相匹配。全国有相当的国土面积水资源短缺,并且水的供需矛盾也比较突出。为了便于讨论,根据水资源条件将全国十大流域合并成南方、北方和西北内陆三个明显不同类型的地区,对我国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现状和问题进行分析比较。

南方地区:

全国水资源有80.4%分布在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而该地区的人口占全国的53.5%,耕地占35.2%,GDP占全国的54.8%。人均水资源量3,480m3,亩均水资源量4,300m3,属于人多、地少、经济发达、水资源相对丰富的地区。该地区1997年用水2,948亿m3,占全国总用水量的53%。人均年用水量447m3,仅占人均水资源量的12.8%,可见当地水资源的开发尚有很大潜力。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水污染日益严重。由于城市化发展过快,城市供排水设施的建设跟不上,对污水的排放控制不严,污水任意排放使城市周围的地表和地下水源受到严重污染,水质恶化使符合水质标准,可供利用的水资源急剧减少,部分城市出现污染型缺水,供需矛盾突出。

北方地区:

长江流域以北广大地区,人口占全国的44.4%,耕地占全国的59.2%,GDP占全国的43.4%,水资源仅占全国的14.7%。人均水资源量747m3,亩均水资源量471m3,属于人多、地多、经济相对发达、水资源短缺的地区。其中,以黄河、淮河、海滦河三流域尤为突出。三流域耕地占全国的39.1%,人口占全国的34.8%,GDP占全国的32.1%,而水资源只占全国的7.7%。三流域人均水资源量500m3,亩均水资源量少于400m3,是我国水资源最为短缺的地区。1997年北方地区的年用水量2,112亿m3,占全国总用水量的38%,人均年用水量389m3,占人均水资源量的52.1%。该地区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以黄淮海三流域为最高,水资源利用率达到70%,而人均用水量仅350m3,比1989年的381m3略有减少。可见该地区水资源的开发已接近上限,进一步开发潜力不大。部分地区如海滦河,由于地下水过量开采,地下水位大幅度持续下降已形成了大面积下降漏斗,河道断流、湖泊干涸,生态环境已日趋恶化。黄河进入90年代,下游断流的频次、历时和河长也在不断增加。1997年特旱,黄河下游利津站断流历时长达226天。黄河是中国第二大河,她的断流已引起国内外的关注。

西北内陆地区:

西北内陆地区,除额尔齐斯河属于外流河,其他河流都属于内陆河流域。来自流域四周高山地区由冰雪和雨水补给的多年平均年径流量约1,164亿m3,地下水的补给量约826亿m3,扣除相互转化的重复量,该地区水资源总量达到1,300亿m3,占全国的4.8%。由于西北地区地广人稀,耕地面积占全国的5.6%,人口占全国的2.1%;因此人均水资源量达到4,870m3,亩均水资源量约1,590m3,人均水资源相对比较多,为全国平均值的2.2倍,但亩均水资源量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997年该地区水资源的引用已达到547亿m3,约占水资源量的42%。由于人均水浇地多,人均用水量高达1,893m3,居全国首位。西北内陆地区土地资源丰富,进一步开发潜力大,但干旱地区绿洲生态农业的耗水量很大。除青海内陆河和新疆外流的国际河流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较低外,其他河流开发利用程度己相当高,并且己引发了下游生态环境问题---天然绿洲萎缩和终端湖泊消亡。由于干旱区沙漠绿洲生态需要大量水分维系其脆弱的生态环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受到生态环境需水的制约。因此,水土资源的开发要适度。

二、21世纪可持续发展面临的挑战

中国经过50年的建设,以仅占全球约6%的可更新水资源、9%的耕地,养活了占世界22%的人口,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但是众多的人口仍是我国的沉重负担。目前我国人口已接近13亿,如果对人口能有效地加以控制,到2030年前后,中国的人口将达到16亿左右。要满足16亿人口的基本需求,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生活水平,其用水量必将进一步增加。目前国际上经济发达的高收入国家(人均GNP大于等于9,700美元)和经济中等偏上收入国家(人均GNP3,000~9,700美元)的年人均用水总量,除美国、加拿大较大,瑞士、新加坡较小外,多数国家在400~800m3之间。以色列和南非是两个干旱缺水国家,由于十分注意节水和水的重复利用,其人均用水量都相当低,以色列407m3,南非为358m3。因此,国际上认为即使在缺水地区,只要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的节水管理措施,也可以较低用水标准实现现代化。

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即使将我国人均用水维持在1997年人均用水450m3的水平上或略提高到500m3,2050年全国16亿人的需水量将增加到7,200亿~8,000亿m3,供水量将比1997年增加1,300亿~2,300亿m3。根据北方人口、资源和缺水状况,新增加的供水有一半以上将用于解决北方的缺水。北方除东北和西北内陆河流域可在区内调配外,黄、淮、海三流域2010年以后人均水资源已低于350m3,缺水十分严重,需要从长江上、中、下游调水来解决。由于中国的国土辽阔,地形复杂,人口众多,人口与水、土资源的分布又不可能完全协调,再加上季风的影响,今后水资源紧缺的局面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如何在较低的人均用水量的基础上,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现代化,中国21世纪面临的挑战比世界上其他国家更严峻。

三、对策措施

为了解决日益严重的缺水和水污染问题,当务之急应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应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等各个环节上,采取综合有效的对策措施。在全面节水的基础上,努力提高水的有效利用率,积极开辟新水源,狠抓水的重复利用和再生利用,协调水资源开发与经济建设、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加速国民经济向节水型方向转变,以促使水资源问题尽快解决。当前水污染和北方的缺水问题比较突出,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研究:

1.加大节水和污水资源化力度

目前我国的水资源有效利用率较低,单方水的产出明显低于发达国家,节水尚有较大潜力。节约用水和科学用水,应成为水资源管理的首要任务。应通过节水宣传教育,征收水资源费,调整水价,实行计划供水、取水许可制度,保证节水目标的实现。

节水的另一条途径是污水资源化。城市污水未经处理排放入河道,既浪费了资源,又污染了环境。进入21世纪,城市和工业用水仍将继续迅速增加。1993年城市和工业用水已超过1,100亿m3;扣除电力工业用水,按70%计算,废污水排放量已达到577亿t,即每天进入河道的废污水已接近1.6亿t。这些污水如加以处理,达到环境允许的排放标准或污水灌溉的标准,使污水资源化,既可增加水源解决农业缺水问题,又可起到治理污染的作用。虽然污水处理费用较高,但为防止污染,改善环境还是必需的,更何况它比长距离跨流域调水还是便宜。将污水处理回用于农业与污染治理有机地结合起来,对于解决我国水资源的短缺和水环境的改善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应作为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措施来抓。

2.合理安排生态环境用水

水资源短缺的地区,在经济发展中往往城市和工业用水挤占农业用水,农业用水又挤占生态用水,导致生态环境恶化。干旱半干旱地区,生态环境脆弱,必须确保生态环境用水,防止灌溉农业的盲目发展和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对于黄河以及其他多沙河流,水保措施的减水减沙水量和下游河道的冲沙水量,应作为生态环境用水在供水规划中作出合理的安排。从区域水分与能量、水分与盐分、水量与泥沙以及水量供与需四个方面进行调控,全面维持生态平衡。

3.水资源的优化配置

华北是我国最缺水的地区,缓解华北平原的缺水,对我国21世纪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从华北缺水的现状来看,东部平原缺水比西部严重。东部平原由于浅层地下咸水无法利用,开采消耗的地下水主要是深层高氟水,而深层地下水恢复年限是很长的。在现状开采强度条件下,现有的深层地下水储量仅可维持开采9--10年。深层地下水储量疏干后,即使停止开采,深层水的恢复估计至少需要150~200年的时间。因此,中东部平原水资源短缺的危机十分严重。

90年代海河流域地表水每年供水约100m3,地下水可开采量(补给量)约200亿m3,两者合计约300亿m3,再加上引黄54亿m3,共350亿m3左右。目前每年用水量约400亿m3,缺水主要靠超采地下水和利用不合标准的废污水,估计现状缺水50亿~80亿m3左右。如考虑经济发展、生态环境的改善,到2030年总缺水量将达到120亿--150亿m3左右。要解决如此巨大的缺水量,除了进一步挖掘节水潜力外,必须加快实施南水北调工程,为本地区补充新水源。从地区缺水严重程度来看,东线和中线的调水工程需要同时实施,才能解决广大平原地区的缺水问题。

目前海河平原东、中、西部地区,受到水资源条件的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差别十分明显。为了缩小地区间的差别,有利于本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应当认真研究东线和中线调水工程线路和规模。东线、中线过了黄河以后都应考虑向中部平原和洼淀(如白洋淀等)补水,既解决中东部平原中小城镇的缺水,同时又为该地区地下水的回补、恢复,生态环境的改善创造条件。

4.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的科学调配

南水北调工程实施后,当地的地表水、地下水和远距离外调来的长江水,构成复杂的多种水源系统。由于各种水源的供水成本、水质和供水保证率各不相同,在地表水调节水库不足的情况下,如何合理调配各种水源,充分发挥多种水源的综合效益,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应当现在就开始着手研究。

海河平原巨大的地下水储存量,可在多种水源的调配过程中发挥巨大作用。目前海河平原地下水储存量尚有2,400亿m3,其中:浅层地下水储存量约2,183亿m3,深层地下水储存量约226亿m3。南水北调工程实施后,如能利用丰水年南水北调多余的水量回灌或减少地下水开采量,促使以往超采消耗的600亿--900亿m3的地下水储量能逐渐得以恢复,通过地表水、地下水、外调水的联调,提高外调水的供水保证率是完全可能的。

水资源利用论文范文

近年来,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现状令人担忧,已经出现了因不合理开发利用长江流域水资源而严重影响整个流域乃至全国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国内许多专家、学者纷纷建议制定《长江法》,如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马骧聪先生曾撰文呼吁应“研究制定专门的《长江法》,对流域的开发、利用、保护作出全面系统的法律规定”。1999年末,《半月谈》等多家新闻刊物先后登载了“全国人大正酝酿制订《长江法》、《黄河法》,以保护长江、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的消息。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水法》进行了修订,明确了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流域管理的地位和职责,进一步为《长江法》的制定提供了法律及理论基础。

一、长江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进行立法的必要性:

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水资源既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不可替代的自然资源,又是生态和环境的基本要素。长江流域地处亚热带,降水充沛,是我国水资源丰富地区之一,良好的水资源条件为长江流域的发展提供了自然物质基础,长期以来,长江流域的农业、工业、商业、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等方面都是我国最发达的地区之一。长江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可定义为: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求能力构成危害的水资源利用方式,不仅指长江流域水资源作为生产资料的开发、利用、节约、管理,还包括作为环境价值的水环境保护,防治污染,防治水害等。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长江流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一)长江流域水资源面临严重危机:

一方面,长江流域水环境状况恶化,并且影响人均水资源量下降。长江流域受水体污染与水面积缩小等不利因素的影响,削弱了水资源承载力,生态环境日益脆弱。主要表现为:区域性、阶段性缺水严重,湖泊萎缩,湿地生态系统严重退化,水土流失严重,航运船舶和工厂企业产生的大量污染物质更使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雪上加霜。

由于流域内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供水水质受到严重污染的威胁,使得长江流域部分地区出现水资源紧缺,影响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水资源与生态环境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已经成为长江流域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两大制约性因素。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与人口的增加,水量丰沛的长江流域人均水资源量呈减少之势。2003年《公报》显示,去年长江流域人均水资源量已降至2100多立方米,只有世界人均水资源量的1/4.长江水利委员会的调查表明,长江流域有59座城市存在水源型缺水、工程型缺水和水质型缺水。

另一方面,长江流域中、下游平原区洪、涝灾害频繁。由于长江中、下游平原区地面高程普遍低于洪水位数米至十数米,每当大汛来临,防御洪、涝灾害的形势十分严峻,遇大洪水就会发生不同程度的水灾,是长江流域洪涝灾害最集中、最严重、最频繁的地区。在本世纪内就发生过1931、1935、1949、1954和1998年5次严重的洪水灾害,每次洪水灾害人民生产财产都受到巨大损失,灾区的生态与环境遭受严重的创伤,往往数年还难以恢复元气,长江中下游洪灾已成为我国心腹之患。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防洪法》,虽然不够完善却也为1998年抗洪提供了重要保障,也让我们看到了立法进行事前防御的重要性。

中国入世以后,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也会面临一些新的问题。中国入世和中国西部大开发战略势必会加速长江流域,特别是长江中上游的开放和开发,如国家重点建设的西气东送、西电东送、南水北调、三峡工程等重大工程,从长远和整体上看,对长江流域的可持续发展肯定是有利的,但每一项重大工程都会给长江流域带来新的严重的资源和环境问题。要彻底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加强水资源管理,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任何一项管理工作都必须有法可循,通过建立法律、法规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科学配置,优化调度,高效利用是极其重要而又有效的措施,法律以其特有的规范性、概括性、普遍性、强制性发挥着其它手段和措施所不具备的作用,成为国家保护长江流域水资源的有力武器。

(二)关于国外水资源流域管理的立法经验及对我国借鉴的必要性:

自然界水循环的突出特点是流域性,其形成、运动和变化具有明显的流域规律性。水资源的这种流动性和流域性,决定了水资源按流域统一管理的必然性,依据水资源的流域特性,发展以自然流域为单元的水资源统一管理模式,正为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认识和采用。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流域立法经验具有代表性,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

以美国为例,田纳西河是美国东南部俄亥俄河的最大支流,长约1450km,涉及美国7个州。在实施《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法》之前,该河流域淤沙沉积,土地严重沙漠化,生态资源被盲目掠夺,经常发生洪涝灾害,为了开发和保护田纳西河流域,美国总统罗斯福在推行促进国土开发的新政时期,将治理和开发该河流域作为其新政府的一项重点工程,于1933年颁布了《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法》,成立了流域管理局。实践说明,建立精简、有效、权力大、有独特运行机制的流域管理机构,是实现大河流域水资源有效保护的关键因素,该法很好的解决了流域水资源的管理体制及其运作机制问题,对组织、协调田纳西河流域的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起到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作用。

日本水法体系中最基本的是《河川法》,其立法基本精神,一是强调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规定全国水资源由一个部门主管,协调多个分管部门。二是强调了防洪与水资源利用的协调。立法目的在于以流域为单元对河流进行综合管理,防止河流受到洪水、高潮灾害影响并维持流水的正常功能,在国土整治和开发方面发挥应有作用,以利维持公共安全、增进公共福利。自1964年颁布以来,多次修改,有效保障了日本的河川管理,很值得我们借鉴。

类似的还有美国的《下科罗拉多河管理法》,西班牙的《塔霍-赛古拉河联合用水法》,英国的《流域管理条例》等。另外还有大量流域管理的规定分散在各个有关的水法规中,如1968年欧洲议会通过的《欧洲水》、英国的《水法》、法国的《水法》、西班牙的《水法》等。

以上国外有关水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的立法经验,特别是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全国水资源由一个部门主管,防洪与水资源利用的协调,流域水资源的管理体制及其运作机制等,值得我国长江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进行立法时借鉴。

(三)我国水资源保护立法的状况和长江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进行立法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的有关水资源保护的法律主要有五部:《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配套法规条例如《防汛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2001年10月25日作为行政法规颁布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比较具体规定了流域管理机构对长江干流采砂管理的管理与监督职责,但目前为止,尚没有针对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形成具体完善的法律体系,国家只是在《防洪法》与《河道管理条例》等单项法律、法规中从各自的侧面明确了流域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2002年新修订的《水法》的最大成就,是强化了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确立了“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奠定了流域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对于加强以流域为单元的水资源统一管理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障。

以淮河治污为例,在污染已极其严重的情况下,国务院颁布第一部流域水污染防治法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其法律地位高于地方性法规,它从全局利益出发打破条框分割管理,把流域管理纳入法治体系,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对于长江流域而言,应该吸取淮河流域水污染事后立法的教训,积极进行事前立法防御。目前,我国有关水资源保护的立法中,有些法律规定还不具体,很少引进市场机制,特别对水利经费的征收,规定的还很不够。基于长江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以及流域内水资源管理实际与可持续利用的需要,建议国家尽快考虑制订长江法,形成一个完善的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

二、对长江水资源保护立法的构想:

(一)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构建:

根据长江流域水资源的现状和要求,建立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即长江法的体系可设计为:第一层级以《宪法》为指导,《宪法》第九条规定:“……水流……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宪法》是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立法总依据;第二层级以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环境保护法》、《水法》为龙头,前者侧重水环境保护,后者侧重水资源保护,水环境和水资源是互为因果,互相影响的。另外还包括《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防洪法》等从水质、水管、水土、防洪方面具体维护水资源的法律。第三层级即是体现流域管理的《长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法》(或称《长江法》),还包括有关长江流域森林保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长江利用生态保护等其他方面综合的流域开发利用保护,这里仅讨论长江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立法保护,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原则。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立法工作无论是程序上还是力度上都要比淮河流域更高、更大、更深,故建议此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以示其重要,之后由国务院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长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法实施细则》,各地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也可以依据《长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法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地方性长江流域水资源管理和利用的法规,形成比较完整的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

关于《长江法》的结构,可以借鉴日本的《河川法》,它是分为总则、河川管理、关于河川的费用、监督、河川审议会及都道府县河川审议会、其他细则、罚则和附则八部分。有学者建议分为总则、监督管理、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保护、流域水污染防治、法律责任和附则六部分.我们认为,《长江法》还应该具备的内容有:单设一章规定流域机构权利和职责范围,理清流域机构与区域水行政主管机构的分工。后文将具体谈到这个问题;专章规定长江流域的防汛与抗洪。体现贯彻《防洪法》和长江防汛抗洪的特殊性;我国也应该像《河川法》那样,对关于长江的费用进行专章规定;另外,我国尚未明确承认水资源交易市场,现实中存在着“黑色水市”,建议在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保护这一章中进行试点规定,构建水权交易市场,达到水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

(二)制定《长江法》相关法律规范的建议:

1、实行流域管理为主,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明确权责。

新《水法》修订颁布前,我国实行的是以行政区域为主的管理体制,只是在《防洪法》与《河道管理条例》等单项法律法规中从各自的侧面明确了流域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新《水法》明确了“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是水资源管理体制发展上的一个里程碑。

长江的流域机构为长江水利委员会(简称“长水委”),作为水利部的派出机构成立于1950年2月。目前现状是由于流域水管理权力几乎已被区域分割完毕,流域管理机构的位置不得不在区域和行业的夹缝中寻求。因此,流域管理机构只能被以后的法律、法规限定在特定区域(如重要河段、边界河段)和特定标准内(如取水许可的限额以上)。这种制度安排实际上都在为流域机构找活干,而对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调控起不到实质性作用。尽管流域机构还承担了规划管理、省际水事纠纷调处等职责和一些单项授权的管理职责,但流域机构的地位并没有本质的改变,无法承担对流域水资源进行全面管理的职能。另一方面,与水相关的利益相关者没有能力参与相关决策,这种决策不能充分反映区域的、他人的、行业的和用户的利益,也难以避免在缺乏有效监督下的趋利性,因此流域决策自然失去了执行的权威,从而也驱使区域和用户进行自主决策。脱离区域利益的国家权威从来就不可能有效率,所以要使长水委具有管理权威,关键是要兼顾区域利益。一个可行的观点是,把长水委定位为区域的流域管理机构,而非国家的下派机构,以各区域为基础形成一个区域利益共同体,这样就能较好地整合区域利益,使流域整体利益以及区域利益在流域管理机构的决策中得到平衡。

根据日本《河川法》规定,一级河流的管理权限在中央政府,由建设大臣负责。在建设大臣指定的区段(“指定区段”)内,可按照政令规定,交给所在的都、道、府、县知事办理。一级河流的支流为二级河流,其管理者为管辖该河流区段的都道府县知事。日本的二级行政区划分为都道府县,相当于我国省级行政区。二级行政区以下再分为市、町、村三级,相当于我国的市(县)、乡、村三级。

流域与区域在水管理职责上的最佳结合点应是流域管理机构代表流域水环境资源整体公益,履行宏观规划、决策、分配、监督、协调职权职责,其目标是实现流域整体利益最大化,重在公益。区域政府代表区域利益,履行区域范围的规划、决策、分配、执行、处理、协调、监督职权职责,其目标是在实现区域水环境资源利益最大化,基于水环境资源利用的经济利益最大化,重在私益。二者必须同步协调实施,使事务管理权与财力支配权相对应。由于我国区域内的各层级行政区域间有隶属关系,上级政府可以通过行政调拨等非经济手段导致不同区域在用水上的不平等,保障微观用水权利也须借助流域管理机构。在大多数水资源管理效率高的国家,一个共同特点是:区域用水管理由区域承担,资源配置和水环境保护等职责由反映流域整体利益的部门承担,经营职能由企业承担。

由此长水委的主要职权应有:对地区性水利设施进行指导监督服务,负责制定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规划和计划、总量控制计划、污染防治计划、供水计划、防御洪水方案等,定期做流域水质检测,对取水、排污等有许可权,对跨行政区的水污染纠纷、用水纠纷等有处理权,应尽早确立必要的行政强制权和行政处罚权,另外还有依法收费(税)用以养水的权利等。21世纪的长江水利委员会应该结合中国国情并借鉴美国田纳西流域管理委员会(TVA)的一些职能体系:强有力的行政管理体系;坚实的基础事业体系;高水平的科研、咨询体系;多层次的金融、财政物质支撑体系;完善的工程立项审查、建设管理、质量监督体系;对灾害的预测、预报、监测、评估和抢险救助体系等。

2、建立健全水资源的市场机制,促进长江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长江法》应当贯彻水量与水质管理并重,开发与节约并举的政策,可在《长江法》中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这一章对现有水权制度进行一些创新。我国水权制度存在很多缺陷,限于篇幅这里无法系统阐述,仅论述一下构建水权市场的问题,尤其在南水北调中具有重要意义。

水资源的短缺除了自然原因,更主要的在于对水资源的开发管理的低水平和水资源的市场机制不健全。我国宪法虽然规定了水资源的所有权以及与用益物权相似的非所有人对于水资源的使用权、收益权,但并未将这种权利明确定性为用益物权,更未见使用和界定“水权”这一法律概念。多数学者认为,按照现代各国水法的一般规定,水权即为依法对于地面水和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的权利。根据此定义,一方面,水权是独立于水资源所有权的一项法律制度;另一方面,水权是水资源的非所有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所享有的对水资源的使用或收益权。我们把水权定位为用益物权,为一项财产权,可以在市场主体之间进行交换,也可以依法作为抵押、入股、出租的标的。如此一来,就为利用市场价格和竞争机制实现水资源分配提供了必要的前提条件,一举打破了水资源禁止流转而造成的市场禁锢。

我国中央政府通过行政命令在垂直的企业管理模式中配置水资源总量已经过分庞大。国家(这个超级企业)配置水资源的效率已经非常低下,我国水权制度变迁的方向应当是由市场配置水资源,国家只负责初始分配。2000年11月24日,浙江省东阳市同意以人民币2亿元一次性把东阳横锦水库的每年4999.9万立方米的永久用水权转让给义乌市,义乌负责向东阳供水方支付当年实际供水0.1元/立方米的综合管理费,形成了一个双赢的局面。举世瞩目的南水北调工程将根据每个城市的需水量按比例确定相应的股权进行投资,说明我国在加强水资源经济管理上加大了力度,向市场化迈出了一大步,但立法上相对于实践却显得滞后了许多。

对于合法完善的水权市场而言,政府只须规定相应的交易规则即可,就我国现状来说,目前只能是一种过渡时期的“准市场”,表现在:水价不可能完全由市场竞争来决定,多种水功能中只有能发挥经济效益的部分才能进入市场,不同地区、不同用户之间的经济差别很大,难以完全进行公平竞争等。因此构建水权市场过程中,我们应注意:为确保水权市场的正常运行,长江水利委员会需要应用法律、法规、条例等形式对水权交易主体、水权分配制度、交易制度、价格制度加以保证,负责制定整个流域的水权分配方案并采取一定方式将水权分配或出让给各个供水经营单位;水权分配完成后,负责制定各水权交易主体进行水权交易的规则,负责改善流域公共基础设施的投资,提供有关水资源信息,组织各供水公司之间的水权转让和交易,并负责监督交易的执行。随着水资源市场的完善,长水委可以进一步减少对水权交易的干预。

3、加强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特别是船舶水污染防治。

关于水污染防治,现有的《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河道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较详细的规定了排污收费制度、水资源费征收制度等,《水利产业政策》提出了建立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各流域水污染状况有自己的特点,应以流域为单位进行治理。以长江流域为例,长江是横贯我国东西水上运输的大动脉,其航运业十分发达,但也给长江水域和周围环境造成了污染和破坏,据保守估计,长江船舶垃圾每年生产量达18.4万多吨,长江上每发生的一次海损事故往往就是一次严重的水污染事故。

目前我国《水污染防治法》将船舶水污染事故处理的权利授予了航政部门,而航政部门的处理仅限于船舶本身,对水资源污染的影响范围,水质跟踪监测,事故通报以及其他应急处理措施都还没形成一个有效机制,既没有建立必要的程序,又没有建立处理经费渠道,因为沉船对船主的损失已经很严重,其根本无法独自负担处理费用。建议此类流域性污染,《长江法》应作出全面的规定,明确长江水利委员会对事故的管理权限,长水委和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可以利用流域水质监测网络进行监视监测,采取应急措施,另一方面,参考国际上通行的做法,通过营运船舶共同交纳事故保险费用来保证事故处理费用。

<>4、开征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水利经费,解决流域水资源保护可持续发展经费问题。

目前,在国外对流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大都征收有关水利经费,专门用于流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的费用。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流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的费用由国家统一拨付。由国家单向解决流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的费用问题,不能满足今后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可持续发展问题。《长江法》中可效仿日本《河川法》进行单独规定水利费用的征收是很有必要的。由于河流是公共财产,管理的最终目的是减少在公共财产使用中产生的外部不经济性,因此建立相关赔偿制度至关重要,这也是我国水法规中最为欠缺的地方。

在这方面,我国台湾《水利法》有关水利经费的规定,也可值得我们借鉴。台湾《水利法》规定了水利经费的征收,包括“征收水利权费、河工费、防洪受益费三种。”同时规定经费的具体征收办法即:“水权费即向水权人按年征收之费,水权费的征收,农业工业用水以每分钟1立方公尺的供水量为起点,水力用水以每秒钟1立方公尺的供水量为起点。水权费的征收期间,公共给水、工业用水、水力用水及其他用水每年一次,农业用水视生产物的收获,得每年分为两次。”1河工费即向来往船舶按季或按次征收之费。河工费的征收期间,登记的船舶全年通行的按年定期征收;非全年通行的,按季定期征收。防洪受益费即向防洪受益人分期征收之费。政府因办理及维持防洪工程,得向收益者分别轻重征收防洪受益费等。2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应制定《长江流域水利经费征收办法》,对利用长江流域水资源获得利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水利经费,包括长江水资源使用费、船舶通行费、防洪受益费等,《办法》应具体规定征收水利经费的情况、征收范围、数量、时间、用途等。水利经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须专款专用,专门用于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事业,解决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可持续发展经费问题。对于长江流域的管理费原则上由国家负担,长江所在区域也需根据情况进行缴纳贴补。

5、完善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法律得以执行实施的必要保证,否则会削弱其执行力。应对《长江法》中规定的不执行各种法定的义务及对法定的权利侵犯,应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和赔偿措施。包括违反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反水权交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造成长江流域水污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反开征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水利经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应为:行政处分、停止侵害、限期改正、情节严重,吊销营业执照、罚款、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从而真正发挥法律的功能,同时要建立跨行政区域纠纷处理的条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