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合规经营工作总结范例(3篇)
农业保险合规经营工作总结范文
关于农业保险发展的研究,国外由来已久。JerrySkees认为从效率和福利的角度总体来看,政府导向型的农业保险基本上也是失败的。DuncanJohn、RobertJ.Myers在具体的调查中发现,当农民遇到自然灾害的时候,政府一旦给予相应的救助,那么农民参加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就会受到一定程度的打击,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慈善危害。BruceA.Babcock对美国农业保险的具体背景进行了研究和分析,从险补贴、纳税人支持农作物保险服务、净承销的收益以及行政和操作补贴四个方面阐述了美国农业保险当前的情况,并且据此构建了一个模型,描述了当前美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具体前景,其观点认为美国的农业保险获得了全国性的成功和胜利。尽管国外学者比较深入地研究了农业保险,不过我国的农业保险发展具有其特殊性。近年来,随着我国农业保险快速发展,对于农业保险业的相关研究也逐渐开始加深,当前国内研究比较多集中在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具体情况、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农业保险的外部性与农业保险的信息不对称等相关问题。
对于农户实际收益影响农户在农业保险当中的实际需求关系进行了仔细地研究和分析,进一步得出农户收入和农户在农业保险当中的实际需求有着高度相关的关系。但是高杰研究发现:农业保险保费并不是如同理论预期的一样,没有对农民收入造成正向的影响,而它的影响在t检验中也没有合格通过,也就是说它的影响不是很明显,乃至于某些时段中农业保险保费和农民收入是反向变动的关系。张跃华、顾海英、史清华则从效用层面的角度研究发现,假如农户收入低于一定的阀值,那么由于财富或者收益的提高,农户就会选择规避风险。而我国的农户收入比较低的时候,对于风险的偏好属于中性阶段,即便没有财政补贴,农户也不十分偏向于利用农业保险来对自然风险进行分散。
根据我国1985-2007年的具体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得出我国农村生产技术、农业保险、农村的基础设施投资这三者同农户在农业生产经营中所得到的收入有着一定的协整关系,而且经过研究构建了误差修正模型,对于农户在农业经营生产中所得到的收入和农业保险两者之间在长期和短期的关系进行定量刻画。研究结果表明,农业保险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农户提高有关农业经营生产的收入,刺激其收益增加,但是农业保险的影响力远不如农村基础设施投资。而孙朋、陈盛伟利用山东省的相关具体数据资料通过研究证明,该省的农业保险可以帮助农户提高有关农业生产的收入。综合来看,我们发现农业保险对农户居民收入的提高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已有文献关于考察农民收入与农业保险耦合关系的实证研究较为少见,有关农民收入是否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农业保险对于农民收入的提高贡献度多大,二者之间耦合性多大等问题仍待研究。
二、农民收入与农业保险发展的耦合关系机理分析
耦合关系,即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事物之间存在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关系。耦合关系是各要素通过良性互动,形成相互依赖、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动态关联关系。同理,我们可对农民收入与农业保险发展的耦合关系作如下定义:即二者各自耦合元素所产生相互作用、彼此影响的现象。
(一)农业保险发展对农民收入的影响
与工业生产不同,农业生产其受到自然环境的影响比较大。农业保险发展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农民收入产生影响:第一,利用对灾害风险进行转移,农业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农民进行再生产。最近几年来,我国的生态环境处于逐渐恶化的现状,因此灾害性天气对于农业生产的损害程度逐渐加深,发生的次数也逐渐增加。利用农业保险来对风险进行转移,以此来降低农民的损失,这已经成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农业良性发展的重要方法;第二,利用对农产品价格波动风险的转移,农业保险可以推动农村产业进行结构调整和升级。农产品需求具有刚性以及很难进行长时间的存放,这就会引起居民消费结构或者农产品产量发生变化,进而影响农民收入。利用对农作物价格变动风险和产量风险的专业,农业保险可以保证农民拥有稳定的收益,防止出现市场对农作物需求不高而损害农民利益的情况,又能够促进农业产品结构的调整和升级,以此提高农民的收益;第三,利用对农户信贷违约风险的减少,农业保险可以让农民得到比较好的资金扶持。农业生产经营具有高风险,这就提高了农业信贷违约的情况出现,而它也是农民信贷需求不能得到充分满足的主要因素,导致农民排斥农村信贷。农民可以从农业保险中获得有效的收入保障,因此农村的很多金融机构比较愿意向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进行贷款。尤其是在比较落后的信贷市场和农业储蓄地区,农业保险能够为参保农户进行风险转移,帮助其得到相当额度的贷款。
(二)农民收入对农业保险发展的影响
我国极其脆弱的生态系统使得我国农业十分容易因为天气的变化而受到影响,加之我国之前的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以及户籍制度也导致农民成为弱势群体。这样我国农民就更加需要通过农业保险来对农业生产的风险进行分散,进而保证农民可以拥有比较稳定的生活来源和资金收入。而这也导致农民收入较低进而不愿意抽出部分收入来参加农业保险或者不能承担农业保险的费用,造成其对农业保险的需求不能够变成有效需求。农民人均收入占人均GDP的比例从1990-2011年呈现下降的趋势,从42%一直下降到19.8%,这既表明我国农民收入一直处于降低的趋势,也表明我国的主要经济从农业转变成现代化工业经济。特别是随着城镇化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入城市打工,在农民的整体收入当中,农业收入的比重越来越低,因此农民不十分需要农业保险,农业保险的市场需求就逐渐降低。而我国农村的生产方式又是以家庭为小单位的经营方式,这样农业的生产活动就不能进行规模化的经营,这同时也造成劳动力严重过剩。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出现的小规模经营,导致农业保险当中农民的预期收入减少,劳动力过剩的问题引起劳动力进行转移,这样农产品的损失就由外出务工人员的收入进行主要的补充。尤其在我国没有系统完善的农业风险保障以及农业保险保费率十分不合理的情况下,农民投保的积极性和意愿很小。由于农业保险供给和需求同时不足,这种结构性的问题就导致农业保险和农民收入之间产生了制约的关系,进而引起恶性循环,导致两者发展都十分缓慢。
三、我国农民收入与农业保险发展的耦合关系实证分析
(一)变量描述
本文当中所提到的数据资料和变量主要包括农业保险保费、农民人均纯收入、农业保险赔款与给付额。本文所涉及的全部数据都是以1990年为基期,全部指标均使用《中国金融年鉴》(1991—2011)以及《中国统计年鉴》(1991-2011年)的年度数据。具体数据如下表1所示:
(二)实证结果分析
把相关变量数据分别代入方程并使用Eviews6.0作时间序列数据的回归,结果如表2与3所示:从表2的回归结果,我们可以看到AP和1/2AP2项都于分显著,FNI关于AP的一阶偏导系数为63.318大于零,表明农民收入与农业保险发展之间显著正相关。二阶偏导系数为-0.132小于零,说明农业保险发展水平并不是一味随着农民收入的增加而增加,而是表现出增加速度不断减小的趋势。也就是说,随着农民收入的增加,农业保险发展水平与之的正相关关系逐渐减弱。从表3的回归估计结果,我们可以看出FNI和1/2FNI2项都在1%的水平上显著,AP关于FNI的一阶偏导系数为0.005大于零,表明我国农民收入亦随农业保险发展水平的增加而增加;二阶偏导系数为0.001亦大于零,表明AP随着FNI增加而增加的速度是递增的。
四、结论与对策建议
本文通过对农民收入与农业保险发展二者之间的耦合关系进行研究,采用非线性耦合模型实证分析了我国农民收入与农业保险发展之间的互动关系,结果发现:1990-2010年,我国农民收入和农业保险发展之间呈现出显著非单调的互相影响关系。具体说来,一方面,我国农业保险业发展水平随农民收入的增加而增加,但增加的速度是递减的;另一方面,我国农民收入亦随农业保险发展水平的增加而增加,且增加的速度是递增的。针对以上结论,为促进农民增收与农业保险发展之间良性互动,本文建议如下:
第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规范政府行为。总结发达国家有关农业保险实践可以得出,农业保险法规和法律是发展农业保险的需要。依据《保险法》为根基,进而根据农业保险的具体特征,对于《农业保险法》当中的有关内容进行仔细的确定和建立完善的系统,利用相关的法律法规,确定农业保险在我国的实际作用和真正地位,通过有关细则,对于农业保险补贴的经营模式、资金源头和补贴费率(支持力度)进行明确,进而将强制险种的运作方式和具体范围进行明确。同时在发展农业保险的时候,要利用相关法律法规对政府的作用和行为进行规范,保护农户的利益,促进农业保险系统成功建立并有效运作。
第二,增强农民认知农业风险能力,提高农户对农业保险的需求。因为农民的总耕地面积和专业生产程度的不同,农户对于农业保险的需求也就不同,加强农民认知农业风险的程度,也就是让农民了解农业风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可以进一步影响农民参加农业保险的意愿[8-9]。每一个农业保险机构和其他当地的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不同方式的宣传推广活动,将全员力量进行调动,增强宣传推广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力度,进一步诱导农民参与农业保险。另外,目前农民对于农业保险的需求所受到的限制因素是小规模的经营方式,而这个经营模式也是阻碍提高农业保险经营费用的主要原因。借鉴农业信贷的成功经验,可以通过用农村土地经营权当做可抵押品的形式,把属于同一区域生产相同种类农产业的农民的经营生产当做统一的整体,推动农户自主建立统一的农业协会。农业保险机构和农业协会进行有效合作,双方对实际的农业保险合同款项进行讨论、协商。利用规模化的市场交易和经营,让农业的预期收益得到进一步增加,交易成本得到有效减少,有助于提高农户对于农业保险的需求。
农业保险合规经营工作总结范文篇2
完善农业保险的国家管理职能
在农业保险中,国家行使的职能主要体现在相关法律的制定、行政组织的构建及经济手段的运用上。借鉴国外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形成“各级政府引导,国家政策支持与以市场运作相结合,统一模式框架与分散实施相结合”的农业保险格局,是目前各级政府必须努力的方向。
加强农业保险立法工作。以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为立法目标,尽快推出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及其配套的规章,给农业保险经营组织以发展活力。同时,政府应加强对农业保险法律法规的宣传,保证农业保险在法制的轨道下有序进行。政府要从法律上讲明农业保险的性质、范围、政府在其中的职能、经营主体资格、会计核算制度、财政税收等相关情况,为发展带有准公共品属性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作好铺垫。
建立农业保险管理机构。加强管理机构与农业保险公司的互动,将农业保险业务作为政策性保险业务来经营,同时农业保险管理机构要推动建立专业的政策性农业再保险公司,以降低商业保险公司的再保险成本,提高抗风险能力,并向保险公司提供技术、信息和必要的政策引导,规范商业农业保险市场。
设立农业风险准备基金。通过财政提供大部分资金对农业保险进行保险费补贴,同时从原有各部门支农资金中多渠道筹集风险准备基金。我国从2004年起在农村实行了“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买补贴”,2006年又增加了农业生产资料综合直补,应将其中一部分转入农业保险基金。
落实农业保险财政支持。各级政府应落实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对农民的投保行为给予一定的补贴。虽然目前各级财政补助的尝试,主要集中在部分发达地区和粮食主产区,但也已呈现出旺盛的生命力。各级政府还应通过对商业保险公司或保险合作社的保险管理费补贴,解决农业保险经营成本过高问题。
发挥商业保险公司的载体作用
农业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即国家和政府为稳定农业生产,依靠政策或法规强制推行并给予财政补贴或其它优惠政策的非盈利性保险。它体现了政府行为,是为农民分担风险、用全社会之力化解农业风险的一种有效途径。商业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业务的具体承担者。必须以创新农业保险的经营服务,来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公司在农业保险中的载体作用。
努力做到经营机构职能化。农业保险机构可以同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结合起来,做到人、财、物资源共享,降低农业服务体系和保险机构的运行成本。同时,逐步实现经营管理手段创新。不断扩大资本金的规模,降低经营成本,做到保费、利润不断提高,取得最佳经济效益,并大力推广管理手段现代化,不断增加农业保险业务经营的科技含量。
推进险种和保险产品多样化。开放和科学设计合理险种,不断提高赔付能力,以满足不同层次对农业保险的要求。商业保险机构特别应注意农业保险中出现“逆选择”和道德风险。2004年法国的安盟保险集团已正式登陆我国农业保险市场,这对我国商业保险公司从事农业保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应尽快适应这一竞争及其新的要求。
逐步实现保险人才专业化。农业保险特殊的经营方式决定了它对人才的特殊要求,同时保险业是知识密集型的产业,它需要区划、精算、承保、投资等方面的人才,而保额确定、防灾防损、定损和理赔等方面都涉及到农业技术和保险技术。因此,培养一批适合保险市场需要的高层次、外向型专业人才是解决农业保险技术难题和防止道德风险的关键,我们务必抓紧培养这类人才。
发挥保险合作社的作用
目前农业保险中普遍存在着的投保难、收费难、定损理赔难等问题,利用合作社这种形式,可以使被保险人之间形成一种自觉监督机制。
借助于地方政府的组织推动。合作保险本身就属于地方性的,在农业保险中借助地方政府的力量往往能够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地方政府应对农户参加农业保险合作社提供保费补贴,并对管理提供资助,同时免除保险合作社的一切税赋。注重积累基金,做到各级合作社基金逐年启动、有偿使用,以达到更大范同的互助互济。为了保证农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对农业保险合作社积累的保险准备金,除留下少量的管理费用及一定比例的周转金外,其余部分可交国家农业保险公司集中管理,发生赔付时按实划转。
积极协调多方关系。以合作社为基础开办的农业保险仍然是有风险的,特别是在创立初期,要注重调动农户参与的积极性,这样才能使合作社的优势得到充分体现和发挥。江苏现有的合作组织资源,由于行政体制的原因略显“活力不足”,加上中同农民整体的自我组织能力不高,因此要使之成为农民自己的合作组织,尚需做好相关工作、协调多方关系。
处理好各方的收益分配关系。遵循“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把合作社的宣传、组织、发动工作真正交给农民自己,最大限度地调动农户的积极性。同时,采取先发展大户,再发展小户,以大带小,尽快提高参保对象的数量,以利于分散风险。
发挥农民在农业保险中的基础作用
在农业保险中,南于我国目前采取的是自愿投保的形式,农民参与或不参与农业保险,完全由农民自己决定。对我国绝大多数农民来说,在自愿投保但无一定补贴的情况下,大多不愿投保。实质问题是,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需求受到其收入的制约。其参保行为也受农业本身的预期收益和农业保险预期收益的约束。为了促进农民参保工作,需要致力于以下两个方面:
提高农业规模经营程度。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可以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依靠和信赖程度,因为它可以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使土地逐渐向种植、养殖业能手集中,扩大种养规模,增加规模效益。在这种情况下,从事规模经营的农户收入相对较多,就能拿得出钱来投保;另一方面,规模经营一遇农业风险损失就很大,是否投保关系重大,投保就能帮助消化大的农业风险造成的重大损失。这样,从事规模经营的农户就会肯于、急于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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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合作金融;农村信用社;风险防范;策略
农村合作性金融是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合作性金融是建立在合作组成员互助合作基础上的一种金融组织形式,一般是小规模资金所有者互通有无、资金互助的一种灵活而有效的形式。现阶段,该省农村合作性金融机构主要由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构成,主体是农村信用社,业务上受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统一指导和管理。在安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壮大的过程中,风险也与之相伴,如何防范金融风险,已成为政府经济管理、决策部门首先考虑的重要课题。
一、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现状
(一)支农信贷有利支持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十一五”以来,安徽省农村金融机构不断加大对农业信贷资金支持力度,有力促进了农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涉农贷款连续实现了增速、增量和占比高于上年的“三个高于”目标。截至2010年10月末,全系统涉农贷款余额为1254.2亿元,占全部贷款总额(不含票据业务)的90%以上,余额和新增额均占全省金融机构的90%以上;中小企业贷款余额762.3亿元,支持小企业21554户。经营效益实现年增长50%以上,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特色支农产品主要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农村产业化及农村经济组织贷款。
(二)对中小企业贷款服务有所突破
中小企业长期以来的资金问题就是贷款难,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结合自身经营发展需要,积极组织研究地方市场,创新贷款方式,为小企业客户量身定制了一大批特色金融产品,加大小企业支持力度,逐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例如,马鞍山农合行推出了“金色家园”计划,在乡镇组织开展企业联保贷款,并与世界银行、德国复兴信贷银行等国际机构合作,开创了国内农村银行机构参与“微贷”项目的先河;亳州市谯城区联社在解决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自然人商业流转、流动资金不足、生产费用等短期资金方面,将农户小额信贷方式移植到小企业贷款中,开发了“商家乐”产品。截至2011年10月末,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余额达271.47亿元,扶持小企业71089户,有效缓解了小企业“贷款难”问题,实现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赢。
(三)农村合作性金融机构已成为农村金融服务的主力军
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开始以后,农村金融有了迅速发展。经过多年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目前,安徽已初步形成了包括商业性、政策性、合作性金融机构在内的,以正规金融机构为主导、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主力军的农村金融体系。商业性金融机构主要是安徽省农业银行,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是安徽省农业发展银行,合作性金融机构主要是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尽管安徽省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每年也间或安排一定量的支农信贷资金,但因其所占支农信贷资金总量比重不足1%,除在吸纳城乡居民储蓄存款方面与安徽省邮政储汇局一样占有较大比重外,对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经济繁荣没有发挥实质性的直接支持作用。在支持“三农”发展方面,安徽省农村信用社开始扮演全省农村金融服务主力军的角色。截至2010年11月末,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2546.9亿元,比2004年末增加1835.3亿元;各项贷款余额1851.9亿元,增加1339.7亿元,存贷款余额均跃居全省银行业机构首位,比居第二位的省农业银行高49个百分点。
二、安徽省农村金融信贷风险分析
目前,安徽省的农村金融的信贷发展现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
(一)自然灾害造成信贷风险
农村信用社主要的服务对象是“三农”,安徽是农业大省,农业对经济的影响比较大,每当自然灾害的发生频率较大时就会出现问题,由于农业本身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比较差,所以每次的自然灾害都会造成大量的贷款不能如期偿还,造成了大量的信贷资金的沉淀。
(二)业务流程欠规范导致操作风险
业务流程欠规范主要表现为账务处理风险和贷款发放违规。由于农村信用社机构分散,点多面广,办理的业务额小、量大,且工作人员偏少,存在一人多岗的现象,所以在日常业务操作过程中,内部规章制度不能得到有效贯彻落实,人为简化账务操作流程的现象比较普遍,容易诱发各类风险。再从贷款审查环节来看,在审查和调查时,信用社的工作人员的监管不是十分的仔细、合理,为了达到规模上的扩张,并没有注重贷款的质量,在贷款之后也没有及时联系和检查,放松了监管的力度。贷时审查流于形式,与核算人员相互依赖,责任不清,柜台监督形式化,一些违规违纪贷款屡禁不止。
(三)信用缺失引发违约风险
目前,大多数农村信用社的大部分贷款以信用形式发放。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少数单位和个人道德观念滑坡,诚信意识淡薄,产生赖债、逃债、废债行为,一些欠贷户互相观望,长期拖欠贷款不还,给农村信用社业务带来一定风险。加之近年来受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部分限制性行业及相关企业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贷款,或者由于市场价格波动,企业盈利能力下降,使企业贷款到期后不能偿还,不同程度地造成了农村信用社债务悬空,信贷资产频频出现劣变,不良率迅速上升,一些贷款已经形成损失。
(四)人员素质不高带来合规风险
农村信用社基层网点员工学历水平普遍偏低,既懂金融专业知识又熟法规、拥有风险意识的合规风险管理人才更少。由于历史和管理体制的原因,农村信用社很多员工均没经过考试、考核等用工程序就进入信用社工作,且很多是亲属关系,至使农村信用社里面很多管理者对员工很难实施有效监管。许多管理者和员工,对金融的业务知识、法律法规、职业操守等均没达到应有的资格水平,所以管理水平较低。而合规管理只有在员工知法、懂法、守法的情况下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该省整个系统的合规管理意识不强。
三、安徽省农村金融信贷风险防范策略
(一)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
发展农业保险就是要增强农村经济主体抵御因各种不可抗力所造成的风险或损失的能力,分散农村金融机构因开展此类信贷业务而引发的经营风险。为此,一要加强农业保险立法,用法律的形式明确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中应发挥的职能和作用。二要加快农业保险经营体制改革,把农业政策性保险业务从商业性保险业务中分离出来,政府按业务品种给予适当的保费补贴或免交营业税和一定比例的所得税,以调动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政策性保险业务的积极性,使保险费率降至农户可承受的范围之内。三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通过经营涉农商业保险来弥补政策性保险可能产生的损失。
(二)加快业务流程建设
以省联社统一指导、法人行社统一实施,根据《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流程建设总体方案》,用3-5年时间,逐步建立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以风险控制为底线、以效益与效率为目标的组织和流程。重点规范和优化业务管理流程,建立风险管理三道防线清晰和前、中、后台分离以及中后台集中运作与管理的流程化组织体系,完善业务流程,制定操作手册,清晰划分各流程环节的岗位职责、风险要点、操作规范、合规要求,强化岗位相互约束与制衡,坚持关键岗位人员的轮岗轮调和强制性休假制度。
(三)强化合规风险管理
法人行社应将合规管理作为一项核心的风险管理活动。结合《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合规工作指导意见》、《安徽省农村金融机构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三年规划》,围绕“双建”等重点工作,进一步落实合规“三项制度”,推进合规管理“五项机制”建设,全面落实合规风险的识别、评价、监测和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包括建立合规管理协作机制,搭建各部门条线的沟通协作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合规信息管理机制,开发合规风险管理平台,有效实施合规管理信息的收集、分析与评估;建立合规督导工作机制,在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开展日常的合规督导及履职考评;建立合规风险检查机制,实施合规风险检查与评价;建立合规风险管理监督考核机制,持续监督和定期考评各部门条线及分支机构的合规风险管理情况。
(四)营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
良好的信用软环境是农村金融发展的基石。因此,一要加快全省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中介机构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评定,并将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二要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四级信用担保体系。重点发展由政府投资的政策性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机构和非营利性的企业间互助式担保机构,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贷款和担保抵押难问题。三要加强金融安全区的创建。广泛开展创建信用企业、信用乡镇、信用村和信用农户活动,加大对守信企业、村镇和个人的信贷倾斜。四要严厉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规范企业改制和破产程序,对逃避金融债务的企业法人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保护金融债权。
(五)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
要帮助信用社全体员工提高自身素质,加强对员工上岗前和在职员工的多层次多方位的培训,要把管理水平、规章制度、操作技术、职业道德、法律知识等方面的培训有机结合起来,增强法纪观念。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使他们懂得法律、精通业务、严格执行制度。要强化员工政治思想教育,不断提高员工思想政治素质。以当前银行业出现的一些反面典型案件并结合身边发生的案例教育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加强员工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把好权力关、金钱关、人情关。要强化员工的法规制度教育,经常开展法纪教育学习,使他们知法、守法,遵守规章,按制度办事,提高法规意识。增强他们的防腐拒变和自我控制能力,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使每个员工都知道在办理业务时各个操作环节所应承担的责任。要做好重要岗位人员的交流和定期轮换,形成人员优化流动机制,达到暴露问题和自我控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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