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信息十四五规划范例(3篇)
地理信息十四五规划范文
1我校信息化建设现状
学校信息化建设起步较晚,应用系统基于部门本身的业务建设,学校以自主研发模式建设为主,在投资较小的情况下实现学校业务部门信息化,并不能满足现在及未来智慧校园的长远发展;信息化资源共享较差,数据孤岛严重;信息化管理机制不合理,规章制度不完善;信息化推动困难。
2我校智慧校园建设实践
四川工商学院深入贯彻“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理念,大力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综合利用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大数据等新兴技术,提升学院科学化决策与办学能力,推进信息技术与教学、科研、管理业务的深度融合,促进学科发展。将建成与特色鲜明的应用型高水平大学相适应的智慧校园。
2.1列入学校整体规划
完善顶层设计和决策体系,加强统筹协调。学校结合多年的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实践,吸取过往建设中的经验和教训,经过调研、广泛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多轮修改、反复研究,制定了《四川工商学院智慧校园信息化“十三五”规划》。在十三五规划中,学院将信息化发展作为学院整体转型发展战略来考虑,制定出学院信息化建设的远景规划和阶段建设目标,并明确学院各阶段信息化建设中所需要实现的具体目标。
2.2加强管理机制建设
学校信息化由学校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步建设、分级管理、建立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对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进行决策。聘请信息化领域里资深专家,校内计算机学院教师组成信息化工作组,指导信息化建设的设计思路,负责咨询、规划等技术工作。学院信息网络中心是学校信息化建设业务技术服务部门。负责学院信息化和网络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信息网络中心帮助各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开展信息化工作,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和运维支撑服务。学院各个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共同参与到信息化建设中,确保了管理机制与业务系统的深度融合。
2.3加强信息化制度建设
由“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牵头对制度性、技术性及网络信息安全层面进行分工协作、信息化建设各成员单位协作完善教育信息化建设和运行保障的规章制度制定,确保教育信息化建设成果能够长久的、可持续的发展下去;明确信息化所涉各级部门的责任和义务,破除信息共享的各种壁垒,保障各类信息能够准确、及时地实现按需共享。修订了《四川工商学院信息网络管理办法》《四川工商学院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办法》《四川工商学院信息中心工作职责》《四川工商学院中心机房管理办法》。根据学校信息化智慧校园建设过程中的实际情况,逐步完善各类制度,为十三五信息化建设?划提供制度保障。
2.4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学校重视信息化人才的培养,加强信息化人才队伍的建设。增加信息网络中心的人员配备,建立一支专兼职结合,技术水平过硬的信息化队伍,在学校软件工程或网络本、专科专业中以校内实践训练等形式组建学生团队,由部门安排人员培训。经考察后,选取优秀学生以校聘方式留校工作。解决好信息网络中心专业队伍建设;在校内其他主要职能部门(校办、教务、人事、科研、计财、学工、招就)、各二级学院建设二级信息化队伍,探索建立多种编制有机搭配的信息化技术支持服务队伍,作为学校信息化应用、培训指导及建设的基本保障。建立常态化的信息技术专题培训和信息化培训制度,以确保各系统的有效使用。
地理信息十四五规划范文篇2
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信息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为信息化进一步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以高速互联、泛在移动、天地一体、智能便捷、综合集成为特征的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正在加速形成并不断完善,为我国信息化进一步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得益于计算能力、存储资源、网络带宽、算法演进、大数据积累等方面的快速发展,我国数字经济异军突起。信息技术与产业融合发展,与各行各业的创新活动日益紧密结合,而且不断从网络空间向实体空间扩展,驱动新业态层出不穷、传统业态升级换代。智能手机的普及为我国进一步推进信息化创造了条件,促进我国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网络媒体等一大批新兴产业蓬勃发展,而这些产业发展产生的技术需求又为信息技术的创新提供了强劲的驱动力和坚实的物质基础,从而形成良性循环。
随着我们对现代化的理解不断深入,推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意味着在现代化进程中各领域的关联与耦合更加紧密,构成一个完整的现代化体系。信息化以信息为核心,通过信息的流动与处理,实现万物的互联与协同,让工业更加智能,让城市更加智慧,让农业更加精细。信息化还能优化治理结构、更新治理理念、提升治理效率。当前,信息化与现代化各领域正在发生“化学反应”,不断催生新业态、新模式,对社会的影响也将从物质和制度层面进一步上升到精神文化层面。当前,一个以人工智能为核心,融自然智能、人工智能、集成智能为一体的新的智能科技学科正在兴起,它必将改变人们的学习、工作、生活、思维和行为方式。
二、“十四五”期间规划的信息基础设施项目
5G的商业化应用将进一步拓展我国信息技术应用的深度与广度。目前,5G(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正处于商业推广阶段,2025年我国5G用户预计将达到亿级规模。5G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的生产生活将产生十分深刻的影响,从交通、工业、农业到生活家居、健康管理,5G都将发挥重要作用。5G的商用推广不仅能提升我国网络基础设施和智能设备的技术水平,还能加速半导体、车联网、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的发展,成为开启万物互联、深度融合的“万能钥匙”。
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和物联网等领域基建被定义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期间,依据市政府关于关于推进第五代移动通信(5G)网络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市政府关于主城区通信基础设施规划的批复,我市将在市通发办的指导下,大力推进5G网络的升级改造规划对接。实现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城市发展、土地利用、综合交通、地下空间、环境保护等多种规划统一衔接,引导城市公共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节约城市空间资源,助建资源节约型社会。
随着5G的到来,移动数据流量将呈现爆炸式增长。在5G网络中,减小小区半径,增加低功率节点数量,是保证5G网络支持1000倍流量增长的核心技术之一。预计市在“十四五”期间新建地面宏站约600个,新建楼面宏站约450个,新建微站约750个。其中农村新建地面宏站约250个,新建楼面宏站约200个。由于5G覆盖的密度需求增高,城区新建室内分布系统将大幅增长,预计“十四五”期间新建室内5G分布系统约300个。
三、“十四五”期间强化信息化基础建设和应用的基本思路
(一)加强组织保障
充分发挥高位推动、统筹协调职能,做好行业纵向与区域横向的有机衔接,形成高效协调的组织管理体。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细化责任分工、制定详细实施方案,落实工作举措。广泛开展宣传培训活动,提高全社会对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的认识,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的主动性、积极性,为推动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二)加大政策支持
结合实际,研究出台支持信息化基础建设的政策措施;大力支持通信基站规划建设,及时保障土地空间供应;切实将5G基站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开放市政公共区域、灯杆资源等供5G基础建设,实现5G基站建设与城市规划发展和谐推进;鼓励支持各领域开展信息化应用,促进信息化与经济社会深度融合。
地理信息十四五规划范文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促进政府行为公正透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市各级政府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等信息资料。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第六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办公厅(室)、信息化主管部门、监察部门、政府法制机构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政府机关应当指定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保管、维护和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
(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8条政府机关根据本规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第9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不第10条得收取费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使获取政府信息权利时,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或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十条政府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规范、发展计划和规划方面
1.市人民政府规章、政府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3.本行政区域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影响公众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2.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3.土地征收、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4.土地供应、房地产交易情况;
5.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的依据、标准、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
6.为民办实事的工程建设、管理等情况;
7.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分配、廉租房和市区普通(限价)商品房的建设、申请等情况。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1.重大城市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的条件、程序和中标的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
2.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的方式、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3.政府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
4.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决算及执行情况。
(四)政府机构、工作目标和人事方面
1.政府机关的机构职责、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期限、监督救济途径等情况;
2.政府机关负责人的姓名、职责分工;
3.政府机关的年度工作目标及其执行情况;
4.政府机关负责人人事任免情况;
5.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和期限,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政府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政府机关申请公开本规定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免予公开的内容以外,政府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公开有关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政府机关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应当实行预公开,由起草机关或者决定机关将有关草案向社会公开,在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后再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
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
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
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
取证等行政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一款第(二)、(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的,
可以不受免于公开的限制:
1.权利人同意公开的;
2.公开该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第一款第(四)、(五)项所列的政府信息,如果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政府机关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政府机关应当保证其所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所公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第三章公开的形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根据本规定第十条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机关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政府信息之日起30日内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载体及时予以公开:
(一)政府公报或者报纸、杂志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二)互联网上的政府机关网站;
(三)政府机关新闻会;
(四)在政府机关主要办公地点等地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其他载体。
各政府机关应当确定前款所列载体中的一种载体作为主要的政府信息渠道。
对时效性强或与突发性事件有关的政府信息,政府机关应当在获得或者拥有该政府信息之日起3日内通过公共媒体、新闻会或政府机关网站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政府机关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通过互联网及时公开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
政府机关已在互联网上设立网站的,应当在网站上及时公开有关的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代表本级政府向社会政府信息。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本部门的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十八条政府机关应当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属于应当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政府信息目录应当记录政府信息的名称、基本内容的简单描述及其产生日期。
政府机关应当适时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属于应当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并通过多种载体及时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政府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注意上下级机关之间的政府信息内容的相互衔接,并对相同的内容作统一表述。
第二十条政府机关应当将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
第二十一条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公布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级政府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统计;
(三)政府机关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免予公开的分类情况统计;
(四)就政府信息公开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申诉的情况统计及其处理结果;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本规定第十一条要求获得政府信息的,可以通过约见、信函、电话、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掌握该政府信息的政府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供本人(本组织)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政府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政府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三)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政府机关应当提供可以公开部分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政府机关向其提供注册登记、费用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证件,向政府机关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对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并签名或者盖章。
政府机关应当创造条件,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互联网向政府机关提交申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或者不相关的,有权要求有关政府机关及时予以更改。受理的政府机关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政府机关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企业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
第二十七条政府机关依据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答复申请人的,应当说明理由;其中答复不予提供或者不予更改的,还应当说明救济途径。
第二十八条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政府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公开的书面答复。
依照本规定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可以当场提供的,政府机关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申请手续后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政府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不能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
对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政府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条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因申请人的要求提供打印、复制、邮寄等服务,并可以向申请人收取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政府机关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政府机关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三十一条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政府机关,可以通过设立举报电话、投诉窗口、政务监督信箱等渠道,鼓励群众参与监督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政府机关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或者主管行政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办事指南、政府信息目录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不依法更正与申请人有关的记录有误的信息的;
(五)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真实的。
第三十三条政府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违反规定收费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监察部门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违反本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政府机关违反本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的,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第三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