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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销售方式(收集3篇)

来源:[db:出处] 时间:2024-08-17 手机浏览

医疗器械销售方式范文篇1

何为医疗器械召回召回并非都退回原厂

现阶段医疗器械召回的最新概念是不久前征求意见的《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中提及的一段话:“医疗器械召回,是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其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按照规定的程序,采取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说明书、软件升级、替换、收回、销毁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危害的行为。”

据了解,医疗器械召回不同于一般的产品召回,由于其发生频率高,产生原因很复杂,所以召回的措施也很多。大部分医疗器械召回可以通过技术性手段完成,可以把风险控制在合理区域内,不一定都是退回厂家。像原地修改标签、说明书,升级等召回措施,在任何地点都可以进行。另外,医疗器械控制风险的方法有多种,主要有医疗仪器设备的设计改进、警示公告、加强维护和使用培训。当所有行动都无法控制风险时,产品会被撤市。

医疗器械召回未被广泛认知

医疗器械召回在国际上已经司空见惯,但是在国内还不被广泛认知,并且存在误解。例如,不久前有关机构作了一次召回事件的相关调查,一个地区的监管部门听说某器械有召回信息,就决定立刻封存设备。医院也纷纷打听,该设备是不是要退回。企业则担心自己的产品一旦召回信息,往往会被竞争对手利用,出现各种不规范竞争。据介绍,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从2003年开始公布医疗器械召回信息,至今已有391起一级召回,即使用该器械可能引起严重的健康危害。2008年以来,该机构已经公布了一级、二级、三级召回信息1347起。

何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主任李少丽介绍说,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是指获准上市的、合格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任何与医疗器械预期使用效果无关的有害事件。其中应特别注意4种严重伤害,即导致威胁生命的疾病或伤害,对机体功能的永久性损伤,对机体结构的永久性破坏,需要药物或手术介入避免上述永久性损伤和永久性破坏等。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产生的原因非常复杂,包括产品的固有风险,器械性能、功能故障或损坏,标签、产品使用说明书存在错误或缺陷,上市前研究的局限性等。其中,固有风险中的设计缺陷导致的不良事件约占器械不良事件发生率的14%。这是因为,受伦理、道德、法规、社会等因素限制,器械的临床试验存在时间短、例数少、设计与应用容易脱节、长期效应不可知等问题,一些缺陷惟有在产品投入市场、扩大使用面、经历长时间验证后才能发现。美国一种单碟人工心脏瓣膜注册上市后,由于支架断裂、瓣膜脱落,1992~1996年间共发生79起不良事件,其中29起死亡、49起严重伤害,引起公众的极大关注。目前,我国对置入人体的器械规定的最短试用期为两年,最少病例数量为10~20例,参与试用的产品为10~20个。由于我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没有开展,相关问题也无从掌握和分析。

医疗器械召回难在何处

与药品召回相比,医疗器械召回有其特殊的规律。在我国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即将浮出水面的今天,必须认真研究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直接影响医疗器械召回的有关因素,切实弄清医疗器械召回难在何处,为医疗器械召回制度全面实施打下基础。

从近年来全国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所发现的问题来看,各地都有一些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对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流向信息管理不够规范,难以保障每一件高风险医疗器械产品都能建立起一条清晰、完整、可追溯的流向信息链,这正是直接影响医疗器械顺利召回的主要因素。

生产环节:企业对产品最终流向跟踪不到位

在医疗器械生产环节,直接影响医疗器械顺利召回的主要问题是少数企业对高风险产品特别是植入性医疗器械产品的最终流向跟踪不到位。

为了使冠状动脉支架、心脏起搏器、骨钉等植入性器械和其他高风险产品能够在出现安全隐患时顺利召回,相关生产企业应认真追踪每一件产品的流向变化,这样才能在需要召回时迅速汇总每件产品的最终流向(是仍在经营企业还是已经进人医院,是尚未使用还是已经用在患者身上)。现在的问题是,少数生产企业对每件产品最终流向的跟踪不及时,相关医疗机构向企业反馈植入性器械最终使用信息不主动,一旦需要实施召回,生产企业很难迅速、完整地汇总出每一件回产品的最终流向信息此外,还有一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产品流向信息核对不严格,或产品信息管理有漏洞,这些也是影响医疗器械顺利召回的重要因素。譬如:某生产企业销售给医疗机构的一台医疗设备因为质量问题已经被退回,但销售记录并未做更新;某企业生产的一台医疗设备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是一个产品编号,在销售中使用的却是另一个产品编号。如果这些产品需要召回,相关企业怎么可能迅速查清产品最终流向?

经营环节:“串货”销售的产品信息无法准确掌握

在医疗器械经营环节,直接影响医疗器械顺利召回的主要问题是极个别企业在产品销售中存在的“串货”现象。以冠状动脉支架为例。一般情况下,动脉支架生产企业都对其经销商分片管理,每个经销商都应在自己分管范围内向医疗机构销售产品,而不得将产品销售到其他经营商分管范围,否则即属于“串货”。但在实际销售活动中,确实存在个别经销商向别人分管范围的医疗机构销售支架产品的现象,这必然导致上游生产企业无法准确掌握产品的流向信息。

此外,还存在因为医疗机构的原因导致经销商掌握产品信息不准现象。仍以动脉支架产品为例。有时医疗机构为患者做手术前预定的是某一型号产品,但手术时却发现这个型号不适用,于是临时更换其他型号产品,但更换信息并没有及时告之经销商。这就极易造成经销商掌握的支架产品的最终流向信息(用在哪个患者身上,什么批次,什么型号)与实际情况不符。

使用环节:产品使用记录不科学,不完整

近年来,大部分医疗机构对医疗器械的采购、验收和使用都能及时记录,但有些医疗机构依然存在记录形式不科学、记录内容不完整等问题,特别是采购、验收和使用环节各记一段、互不衔接,成为使用环节直接影响医疗器械顺利召回的主要问题。这类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记录内容不完整。有的医疗机构对产品出、入库只记录产品品牌名称、生产或经营企业简称、产品型号规格和领用数量,却不登记产品批号和序列号;有些医疗机构各科室都在记录,但记录的内容不同,整体性差,存在信息追溯的断点;个别医疗机构不能及时在病历中粘贴为患者使用的植入性器械条形码;有些医疗机构的电子病历中不记录患者所使用产品的批号和编号信息,只有查阅纸质病历方能查到,而通过查阅纸质病历核实某一件植入性器械的最终流向,工作量相当大。

第二,由于当前大部分医疗器械处于买方市场,部分医疗机构在产品使用后不能及时将产品追溯卡反馈给相关企业,发票上一般也仅记录品名、规格、数量、金额等信息,使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很难获得产品终端使用信息。

第三,有些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二级库管理不规范。不少医疗机构对高值耗材(冠状动脉支架等)的管理与低值耗材的管理不同,通常采取的模式是:负责采购的科室进行产品资质审核和采购,临床使用科室负责产品保存(有的直接存放于手术室),医院财务部门在病人出院后将产品的结算支票转给负责采购的科室,负责采购的科室将相关信息录入医院产品信息系统,最后与供应商结账。在此一系列流转过程中,一旦二级库管理出现问题就会造成医疗器械使用信息出现错误。

第四,计算机系统管理漏洞可能带来的隐患。在医疗器械专项整治中,某地方的药品监管人员曾去抽查一家医疗机构某种医疗器械使用的最终流向信息,但这家医疗机构却因电脑系统瘫痪,此前又未对相关数据进行备份,造成这种器械的验收记录数据丢失。如果这种产品的某一批号需要召回,那肯定会遇到极大困难。

第五,个别医疗机构产品信息登记存在错误,产品使用信息记录与实际使用产品条形码上的信息记录不符。

监管环节:对监督实施医疗器械召回经验欠缺

尽管近年来,我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先后监督实施过聚丙烯酰胺水凝胶、隐形眼镜护理液等产品的召回,但从总体上来看,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监督实施各种类型的医疗器械产品召回还是缺少实践经验,也缺乏理论上的研究探讨。一旦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开始施行,必然还需要一个较长的熟悉过程。同时,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直接影响医疗器械召回顺利进行的因素存在于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使用和监管各个环节。这就说明,在医疗器械日常监管中大力促进相关规定的落实,特别是大力促进医疗器械生产、销售、使用记录和管理的规范和提高,不仅是加强医疗器械质量管理的需要,也是保障“问题器械”顺利召回的需要。“问题器械”能否顺利召回,除了法规和意识层面的问题之外,与相关企业和医疗机构平时的管理基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日常的监管水平也直接相关。

使医疗器械监管走向规范化

突如其来的强烈地震袭击了四川省汶川县及其周边地区后,灾区的每个动向都成为全国人民关注的焦点。随着医疗急救工作的开展,所需的药品和医用物资不断变化,而国内外医药企业并没有袖手旁观,纷纷捐赠药品和医疗器械。但与此同时,医疗器械的监管不得不成为另一个面对的问题。2008年5月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紧急通知:为了做好救灾期间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工作,保证捐赠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救灾期间的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大对救灾和捐赠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力度。该通知对医疗器械监管的各方面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比如,在捐赠的医疗器械方面,应为救灾所需相关产品,具体品种应符合灾区提供的需求目录,并且应经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生产,获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且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在捐赠人方面,应对捐赠的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负责,须向受赠人提品清单和检验报告;在受赠人方面,应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交受赠产品清单。医疗器械市场的不规范早已成为医药市场的顽疾――法律法规不完善、使用和管理混乱、违法虚假广告泛滥,以及司空见惯的价格虚高等问题……国家早就开始对这些问题“动刀子”。在长春召开的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张敬礼强调,当前医疗器械监管工作要走向规范化,更加符合市场和监管的需要,更有效地保证公众用械安全。此种迹象表明,国家对医疗器械领域的监管力度继续加大。

加强医疗器械产品的监管

近几年来,医疗器械产品召回事件时有发生。强生公司的血糖仪、百特公司的输注泵、欧姆龙公司的电子体温计等产品都启动过召回制度。事实上,医疗器械召回制度是国际上非常成熟的管理存在隐患的医疗器械的有效模式。有些医疗器械的设计或质量缺陷可能在产品上市之初不为人所知,而需要在实际使用中进行监测和研究,才能逐渐发现这些缺陷并确定原因和改进方法,然后迅速行动,才能不断提高医疗器械的质量,最大程度地保证患者的安全和健康。

但直到目前,我国医疗器械召回管理仍是个空白。2007年,我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数量为12374份。然而,在国内实施召回的企业基本都是跨国公司。国内企业则对“召回”两字讳莫如深。虽然上海等地相继出台了地方性医疗器械召回制度,但由于没有统一的、权威的、可依据的标准作参照和有力的国家法律法规支持,收效甚微。

面对当前国内医疗器械产品供过于求、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的现状,即将实施的召回制度,无疑对国内医械企业严把质量、提高集中度方面产生深远影响。尽管企业在“召回”面前存有顾虑,但从行业责任来看,召回机制的建立和实施是未来不可改变的现实。

业内有个形象的比喻,如果说将药品比作左手,器械比作右手,在“以药养医”备受指责的情况下,医院纷纷调整收费政策,将“左手”换成“右手”,“以药养医”逐渐演变成了“以械养医”,或者左右手同时开弓。

“国家希望能从宏观上对这类医疗器械的销售进行理顺,但其最终实施的效果是不可预知的,是否能做到各方面的利益平衡,还要靠市场来说话。”医疗器械行业协会人士说。

“任何政策的出台都会给价值链一个冲击和触动,市场就是‘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用暴力和关系牟利的时代就要过去了。企业要在竞争中强调服务水平和营销能力。”北京德兴医药管理咨询公司首席顾问高普才如是说。

医疗器械召回之法规

据了解,我国医疗器械召回法规正在逐步完善。2007年7月26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在立法层面对所有产品有了召回的法理上的依据。

《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提出,

生产企业发现其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部门报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6年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有关事宜的公告》(即406号文件)规定,对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报告,并迅速展开调查,分析原因,必要时主动采取召回等纠正措施,以保证患者和相关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406号文件还提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其在中国上市产品采取召回等纠正措施,包括在原地和异地选择修理、修改、调整、重新标签、修改说明书、销毁、检查、替换等方式消除其产品缺陷,必须向原发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该文件规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及时将其在中国上市产品及类似产品在国外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发生召回事件的有关情况和进展情况报告原发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该负责人说,这是现在开展医疗器械召回工作的依据。说明了哪些召回的情况要报告,需要报告给谁,报告内容是什么;另外,不仅仅是销售产品,类似的产品,在中国和国外召回的,也要向药监部门报告。

拒绝召回将处以罚款

《办法》规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确认其医疗器械产品存在缺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药监部门报告,同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以有效方式通知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所涉及的缺陷医疗器械,并将报告内容通告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药监部门在接到相关报告后,将对召回产品造成伤害事件的可能性、伤害的严重程度,以及影响人群的范围和后果进行评估,确认召回计划,确定召回级别。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能由于召回计划中需要继续讨论的事项而延期启动召回。

而对于拒绝召回和未按计划召回的企业,药监部门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涉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面临经济和信誉考验

事实上,近几年来,医疗器械产品召回事件时有发生,但值得关注的是,涉及召回的基本都是跨国企业。“国内企业很少听到有召回的,钱都收到手了,怎么可能召回呢?”一位长期从事医疗器械销售的医药代表说。“但召回对国内很多企业来说,付出的代价太大。”一位国内医疗器械企业负责人对记者说。

记者从药监部门了解到,企业签订一个产品是否要召回,需要送至医疗器械监管部门和法定的技术监测机构进行监测,如果第一次监测不符合,还要上报到部级的技术监测机构,等待其下定论,过程相当复杂。而对于生产企业来说,一旦产品被召回,需要面对巨大的经济损失。此前,博士伦在全球召回水凝护理液时,其首席执行官罗纳德扎雷拉曾估计,公司损失将达5000万到7000万美元。此外,公司还不得不花费重金用于市场营销,以挽回失去的市场份额。

“召回的是个别产品,造成的影响却是全方面的。而小一点的企业可能会因此倾家荡产,国内企业基本经不起折腾。”上述企业人士说。

然而,在一些欧美发达国家,相关法规对医疗器械召回都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企业都是自愿实施召回。此前,SFDA医疗器械司有关负责人曾表示,完善的法规制度是保障公众用械安全的重要前提,也是监管的必要手段。

医疗器械销售方式范文篇2

今日投资个股安全诊断星级:

事件:

2010年12月27日,公司与秦明医学及其主要股东秦明集团、管理层股东代表签订了《增资协议》,约定秦明医学向本公司定向发行26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85元,合计人民币4810万元,由本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认购。本次定向增发完成后,秦明医学的总股本变更为8536万股,本公司将成为秦明医学的第二大股东,占秦明医学发行后总股本的30.46%。

评论:

公司主要从事冠状动脉介入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是国内高端医疗器械领域能够与国外同行形成强有力竞争的为数较少的企业之一。公司主要产品包括血管内药物(雷帕霉素)洗脱支架系统、冠脉支架输送系统等。目前,公司主导产品“血管内药物(雷帕霉素)洗脱支架系统”已覆盖全国85%以上开展冠状动脉介入手术的医院,市场占有率达25.8%。

此外,乐普医疗的另一个增长点极可能来自海外市场。目前该公司正在积极推进俄罗斯、巴西、秘鲁等市场的产品注册工作,预计乐普医疗的海外需求也将迎来快速增长。

公司业绩增长快速

公司主打产品业绩增长良好,新市场开拓显现成效。公司前三季度销售收入和净利润同比增幅分别达到35.32%和41.15%,主打产品药物支架和封堵器销售增幅显著,其中药物支架销售收入同比增长34.07%,封堵器经历前期整合调整后也呈现销售放量之势,产品在较低基数上同步加快增幅。

与业绩平稳高速增长相对应,公司前三季度新市场开拓卓有成效,国内在实现一线城市医院市场稳定增长的同时,实现了二、三线城市医院市场的快速扩张,营销网络架构立体化布局渐趋成熟。国际市场方面,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现已取得10项产品的CE认证,其中报告期内取得9项,且另有包括封堵器等4项核心产品处于CE产品认证待批过程中。公司目前已有5个产品在8个国家获准入认可,并在29个国家建立了商渠道。新市场的特别是海外市场的开发有望成为公司未来业绩爆发增长的发力点之一。

公司外延扩张提速

秦明医学的财务报表显示,2010年9月30日的股东权益为8932万元,2010年1-9月营业收入为8974万元,净利润为1024万元,我们假设2010年1-12月秦明医学经营在现有基础上相应增加,2010年全年净利润将有1365万元,乐普医疗出价4810万元,按30.46%股权计算,得出本次收购的市盈率为11.57倍,市净率为1.15倍。目前医药类上市公司2010年整体市盈率在40-50倍,我们认为此次收购后对双方公司都是利好,乐普医疗和秦明秦明医学的盈利能力将增强。

秦明医学主要经营心脏起搏器、医疗器械的制造和销售等业务,是国内目前少数具备心脏起搏器研发、生产、销售及售后支持一体化服务能力的专业企业之一,在心脏起搏器的组装生产及销售服务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秦明医学现拥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多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行业行政许可。

近年来,秦明医学通过与西安交大的合作,研制并开发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产起搏器QM2312,并于2009年取得了内资企业中目前唯一的国产心脏起搏器产品注册证,初步实现了植入式心脏起搏器的国产化。公司公告称,目前秦明医学后续产品双腔起搏器的样品已经研制完毕,正在进行相关测试,测试完毕后将进入动物实验和临床试验阶段。

目前秦明医学的销售业务仍以销售德国百多力(Biotronik)公司的心脏起搏器、除颤器等产品为主,预计2010年公司销售起搏器超过5000套(含产品及自产产品),是目前国内心脏起搏器销售规模排名靠前的企业。

而乐普医疗是我国高端医疗器械领域的领导者之一,继去年10月上市后,对心脑血管相关领域的药品和器械进行了收购,不断丰富产品线,增强企业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本次收购将形成协同效应,外延式扩张逐渐提速。

心血管诊疗一体化平台进一步完善

依托在心血管领域的渠道和品牌优势,公司正在逐步打造心血管诊疗一体化平台:继收购卫金帆进入心血管类医疗器械领域以及与天方药业合作涉足心血管药物市场之后,公司通过收购思达公司的心脏瓣膜业务进一步扩大自身在心血管介入治疗领域的核心竞争力。通过产业链延伸,公司将最大限度地发挥在心血管领域的协同作用和竞争优势,并逐步摆脱对目前药物支架业务的业绩依赖。我们认为,公司在本次投资之后仍结余2.72亿元超募资金,将更多地选择并购来实现产业链的延伸。

思达公司是国内人工机械心脏瓣膜的领先企业。思达公司主营人工机械心脏瓣膜,2009年销售5371枚,国内市场份额达到15%左右。其主导产品双叶瓣膜是国内应用的主流产品,也是国内唯一一家国产品牌供应商,技术水平与进口产品接近,且具有明显的价格优势。

国内人工心脏瓣膜市场空间广阔,机械瓣膜占主导。我国拥有223.5万风湿性心脏病患者,其中每年需要进行心脏瓣膜置换术的病人约20万人。然而,2009年国内换瓣手术量仅为3万例左右,未来市场成长空间巨大。考虑到发病患者自然增长、医保报销标准的提高以及医院换瓣手术能力的提升,预计国内换瓣手术量和人工瓣膜使用量将保持15-20%的稳定增长。从产品结构来看,我国机械瓣膜使用量在90%以上,由于我国换瓣患者平均年龄低于发达国家(生物瓣更适合高龄患者)且生物瓣置换术技术难度较大,我们认为未来较长时间内机械瓣膜都将占据主导地位。

药械并重的经营格局基本形成

一直以来公司作为心血管介入支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商,盈利结构单一,2009年支架收入占公司总收入的86%。由于市场竞争激烈,近年来支架市场格局趋于稳定,虽然公司营销能力较强,仍能确保30%以上的收入增长,但要实现市场份额短期内大规模提升难度较大,且公司市值目前已经达到200亿元以上,仅仅依靠支架很难实现公司持续快速增长。之前公司与天方药业合作设立了控股51%的天方中药共同开展心血管药物业务,收购思达之后,本次又收购秦明医学部分股权,心内科、心胸外科内外通吃,器械、药物并重的经营架构基本建设完毕,并且基于公司在心血管专业的优势,随着未来各项业务整合的深入,公司各块业务的盈利能力都将得到大规模的提升。

另外,我们认为公司目前已经从支架提供商转变成了未来的心血管专科治疗提供商,与其竞争对手微创医疗和山东威高相比,乐普从公司整体定位上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微创目前仍然是单纯的支架提供商,而威高则更加偏向于广义上的医疗器械、耗材提供商,从业务架构上来看,乐普的视野广阔,所涉及的领域更为专业和集中,开始具备成长为高估值千亿市值公司的条件。

医疗器械销售方式范文篇3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的注册管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注册,未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不得销售、使用。

第三条医疗器械注册,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进行系统评价,以决定是否同意其销售、使用的过程。

第四条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注册管理。

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由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境外医疗器械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医疗器械的注册,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参照境外医疗器械办理。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有效期4年。

第五条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相应内容由审批注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填写。

注册号的编排方式为:

×(×)1(食)药监械(×2)字××××3第×4××5××××6号。其中:

×1为注册审批部门所在地的简称:

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境外医疗器械以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医疗器械为“国”字;

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为注册审批部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

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为注册审批部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加所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简称,为××1(无相应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时,仅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

×2为注册形式(准、进、许):

“准”字适用于境内医疗器械;

“进”字适用于境外医疗器械;

“许”字适用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医疗器械;

××××3为批准注册年份;

×4为产品管理类别;

××5为产品品种编码;

××××6为注册流水号。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附有《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见本办法附件1),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同时使用。

第六条生产企业提出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并在该申请获得批准后持有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办理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事务的人员应当受生产企业委托,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要求。

申请境外医疗器械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在中国境内指定机构作为其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委托中国境内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机构或者委托其在华机构承担医疗器械售后服务。

第七条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应当有适用的产品标准,可以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制定注册产品标准,但是注册产品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注册产品标准应当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医疗器械标准管理要求编制。

第八条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产条件或者相关质量体系要求。

第二章医疗器械注册检测

第九条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进行注册检测,经检测符合适用的产品标准后,方可用于临床试验或者申请注册。

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医疗器械检测机构)目录另行。

第十条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应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检测范围内,依据生产企业申报适用的产品标准(包括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生产企业制定的注册产品标准)对申报产品进行注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尚未列入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授检范围的医疗器械,由相应的注册审批部门指定有承检能力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境外医疗器械的注册检测执行《境外医疗器械注册检测规定》。

第十一条同一注册单元内所检测的产品应当是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典型产品。

第十二条同一生产企业使用相同原材料生产的同类产品,如果生产工艺和预期用途保持不变,重新注册时,对产品的生物学评价可以不再进行生物相容性试验。

同一生产企业使用已经通过生物学评价的原材料生产的同类产品,如果生产工艺保持不变,预期用途保持不变或者没有新增的潜在生物学风险,申请注册时,对产品的生物学评价可以不再进行生物相容性试验。

第十三条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免予注册检测:

(一)所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与本企业已经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的基本原理,主要功能、结构,所用材料、材质,预期用途属于同一类;

(二)生产企业已经通过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或者已经获得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并且生产企业能够提供经原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机构认可的检测报告;

(三)所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与本企业已经获准注册并且已经通过注册检测的同类产品比较,未发生涉及安全性、有效性改变,或者虽然涉及安全性、有效性改变,但是改变部分和由其引起产品其他相关安全性、有效性变化的部分都已经通过了医疗器械检测机构检测;

(四)已经获准注册的本企业同类产品按照规定进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并且未发现严重不良事件;

(五)已经获准注册的本企业同类产品1年内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

(六)境外医疗器械已经通过境外政府医疗器械主管部门的上市批准。

第十四条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重新注册,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免予注册检测:

(一)申请重新注册的医疗器械与本企业已经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的基本原理,主要功能、结构,所用材料、材质,预期用途属于同一类;

(二)生产企业已经通过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或者已经获得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并且生产企业能够提供经原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机构认可的检测报告;

(三)申请重新注册的医疗器械与已经通过注册检测的原注册产品相比较,未发生涉及安全性、有效性改变,或者虽然涉及安全性、有效性改变,但是改变部分和由其引起产品其他相关安全性、有效性变化的部分都已经通过了医疗器械检测机构检测;

(四)申请重新注册的医疗器械在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有效期内按照规定进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并且未发现不良事件;

(五)原注册医疗器械1年内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

第十五条已经通过境外政府医疗器械主管部门的上市批准、对安装场地有特殊要求、检测困难的大型医疗器械,可以申请暂缓检测,于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后再对产品进行补充检测。

根据前款规定申请暂缓检测而获准注册的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在首台医疗器械入境后、投入使用前完成注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第十六条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应当提交临床试验资料。

临床试验资料提供方式执行《医疗器械注册临床试验资料分项规定》(见本办法附件12)。

第十七条在中国境内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应当严格执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

第十八条在中国境内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其临床试验资料中应当包括临床试验合同、临床试验方案、临床试验报告。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生产企业提交临床试验须知、知情同意书以及临床试验原始记录。

第四章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与审批

第十九条申请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应当根据医疗器械的分类,向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相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应当填写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按照本办法附件2、附件3、附件6、附件8或者附件9的相应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申请人提交的医疗器械说明书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后,应当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注册的书面决定。经审查符合规定批准注册的,自书面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注册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注册的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注册的决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注册的决定。

在对注册申请进行审查的过程中,需要检测、专家评审和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未获得境外医疗器械上市许可的境外医疗器械,申请注册时,参照境内同类产品注册的技术审查要求执行(需要提交的材料见本办法附件8、附件9)。

第二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时,需要生产企业补充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发出书面补充材料通知。

生产企业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按照通知要求将材料一次性补齐,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实质审查的期限内。生产企业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补充材料且没有正当理由的,终止审查。

第二十五条注册申请被终止审查的,在被终止审查后的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六条生产企业对补充材料通知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意见,说明理由并提供技术支持材料,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后作出决定。

第二十七条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单元原则上以技术结构、性能指标和预期用途为划分依据。

第二十八条作为部件注册的医疗器械,申请人应当说明与该部件配合使用的推荐产品、部件的名称、型号、规格。

由已经获准注册的部件组合成的整机,必须履行整机注册手续。

以整机注册的医疗器械,申请注册时应当列出其主要配置。如果某个主要配置部件性能规格发生改变,整机应当重新注册。

以整机注册的医疗器械,其医疗器械注册证书附表中的“产品性能结构及组成”栏内所列出的组合部件在不改变组合形式和预期用途的情况下单独销售的,可以免予单独注册。

第二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机关的网站和医疗器械注册办公场所公示相应的医疗器械注册所需的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第三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公示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对直接关系其重大利益的事项提交书面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定期在其政府网站上公布已经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目录,供公众查阅。

第三十二条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其他规定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在对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进行审查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五章医疗器械的重新注册

第三十三条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销售或者使用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到期重新注册。逾期办理的,重新注册时应当对产品进行注册检测。

第三十四条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中下列内容发生变化的,生产企业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重新注册:

(一)型号、规格;

(二)生产地址;

(三)产品标准;

(四)产品性能结构及组成;

(五)产品适用范围。

第三十五条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有效期内,产品管理类别发生改变的,生产企业应当在6个月内,按照改变后的类别到相应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重新注册。

第三十六条申请医疗器械重新注册的,应当填写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并按照本办法附件4、附件5或者附件7的相应要求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重新注册的受理与审批程序,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办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器械,不予重新注册:

(一)未完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批准上市时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提出的要求的;

(二)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再评价属于淘汰品种的;

(三)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撤销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

第六章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变更与补办

第三十八条医疗器械注册证书载明内容发生下列变化的,生产企业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申请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变更:

(一)生产企业实体不变,企业名称改变;

(二)生产企业注册地址改变;

(三)生产地址的文字性改变;

(四)产品名称、商品名称的文字性改变;

(五)型号、规格的文字性改变;

(六)产品标准的名称或者代号的文字性改变;

(七)人改变;

(八)售后服务机构改变。

第三十九条申请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变更的,应当填写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变更申请表,并按照本办法附件10的要求向原注册审批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说明。原注册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要求的发给《受理通知书》。

第四十条原注册审批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经审查符合规定予以变更的,发给变更后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并对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予以注销。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变更后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用原编号,编号末尾加带括号的“更”字。

变更后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与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相同,有效期满应当申请重新注册。

第四十一条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丢失或损毁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1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和说明,向原注册审批部门申请补办。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负责医疗器械注册审批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作出是否给予注册的决定。对违反规定审批注册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四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的医疗器械注册,由其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公告撤销该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已经被撤销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医疗器械不得继续销售和使用,已经销售、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企业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市后的医疗器械进行技术再评价,并根据技术评价的结果对不能达到预期使用目的、不能保证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作出撤销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告。已经被撤销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医疗器械不得继续销售和使用,已经销售、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企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情形之一的,原注册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医疗器械注册时,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样品等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注册审批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受理其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对于其已经骗取得到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予以撤销,2年内不受理其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并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或者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重新注册而销售的医疗器械,或者销售的医疗器械与注册证书限定内容不同的,或者产品说明书、标签、包装标识等内容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限定内容不同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关于无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变更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