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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信息开题报告(6篇)

来源:网友 时间:2024-08-17 手机浏览

地理信息开题报告篇1

(一)绿色会计理论和传统会计理论的不同。绿色会计的基本理论是在修正和批判传统会计理论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因为,长期以来传统会计理论只从人类经济活动的角度反映和监督企业资本及其运动,按权责发生制、历史成本和复式记账这三大会计基本支柱对发生的经济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由环境所引发的经济问题在此得不到答案。而绿色会计则着眼于高效利用资源,以人类的全部活动过程和整个生态环境资源为出发点,围绕着自然资源的耗费应如何补偿的问题,努力对环境管理中各个层次的职责履行情况作出确认、计量和报告,在根本上改变了传统会计理论对整个会计要素的界定。所以,绿色会计解决了传统会计理论所不能解决的社会生态环境问题,无疑是对传统会计的撞击。

(二)关于绿色会计的理论问题。绿色会计的理论问题应该是站在会计的角度来看待绿色问题和环境问题,用会计的思想体系和方法体系去加以分析、思考,以解决发展市场与维护生态环境关系方面的予盾。主要包括:绿色会计的理论构架问题;绿色会计的实务操作问题;有关会计信息报告;绿色会计与可持续发展的问题。

1.绿色会计的理论构架。绿色会计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以有关环境法律、法规为依据研究经济发展与环境之间的联系,计量、记录环境污染、环境防治、开发和利用的成本费用,评估环境绩效及环境活动对企业财务成果影响。以自然资源环境耗费应如何补偿为中心而开展。作为现代会计的一个分支,绿色会计应当建立一个由目标、假设和原则组成的基本理论结构体系。在这一体系的指导下,可以更好地开展会计实务的具体工作。绿色会计的理论构架可以借鉴传统会计理论结构的思想,结合绿色会计的特点加以构建。

2.绿色会计的对象、目标。绿色会计的对象大大突破了传统会计的资金运动,它所考虑的是除了资金之外的资源环境、整个社会生产消费以及生态循环价值。在绿色会计下,会计要素须重新界定,资产中应增加“自然资产”,即全世界所共有的“特定财产”:空气、水、海洋、矿产资源、臭氧层等;负债中应将企业承担的环保社会责任加以确认;所有者权益中应将自然资本加人其中;在收入要素中除了确认传统的生产经营所得带来的收入外,还应包括企业在推行环保政策、积极治理污染时所享受到的国家给予的补贴、奖金和税收减免;企业回收的“三废收入”;其他单位和个人缴来的环境损害赔偿费或罚金收入;以及实施环保措施后企业形象、信誉度的提高而带来的社会效益等。

3.绿色会计的目标。绿色会计目标同传统会计一样,也有基本目标和具体目标。基本目标就是在促使企业提高经济活动的经济效益的同时,高度重视生态环境和物质循环规律,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环境,努力提高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具体目标是组织相应的绿色会计核算,充分披露企业的环境信息。

4.绿色会计的原则。与一般会计原则完全相同的原则有客观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明晰性原则。与一般会计原则不尽相同的原则有重要性原则、可比性原则。重要性原则是指绿色会计在核算时,应将环境、资源因素按重要性进行排列,选取对经济发展起重要影响的事项进行核算。可比性原则要求企业严格按照联合国设计的绿色会计核算体系进行会计处理,以便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企业之间,进而国与国之间环境资源状况的比较,促进绿色会计信息在世界范围的可比性。与一般会计原则完全不同的原则有政策性原则、社会性原则、充分披露原则。政策性原则是指绿色会计在进行核算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环保政策和法规,以及相关的会计法规、制度,正确处理企业与环境的关系。社会性原则是指绿色会计所提供的信息应充分揭示企业对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对企业的评价应以企业社会效益与社会成本相配比并取得社会利润为标准,站在社会的角度全方位地考虑企业的业绩,以便维护社会资源环境,利于国家宏观调控。充分披露原则要求绿色会计在公布报表、提供会计信息时,必须全面、公正地反映企业对生态环境的作用、保护或者污染、损耗等情况,不得有意忽略或隐瞒重要的数据资料,使信息使用者发生误解。

5.绿色会计的确认与计量。绿色会计的确认是将涉及环境的业务作为会计要素进行记录,并在会计报表中加以确定。传统会计的计量以在以历史成本作为计价原则,经济事项都能用货币计量。而绿色会计的计量主要集中在自然资源的计价上,包括许多无法用货币计量的经济事项。实行以货币计量为主的多种计量单位并用原则。

二、绿色会计的实务操作

1.绿色资产的会计核算。绿色资产是指特定个体或企业从已经发生的事项取得或加以控制,能以货币计量,可能带来未来效用的环境资源。其计量的依据为:(1)由产权变动购入资源性资产的,应以购入价格或评估价格计价入账;(2)由人工投入形成的资源性资产,应以累计历史成本作为计量依据;(3)资源性资产消耗、转让、非常损失和其他损失,应按实际数额或平均成本数额削减资源性资产存量;(4)已入账的资源性资产,如有后期投入,应按实际成本入账。

2.绿色成本的会计核算。绿色成本是指本着对环境负责的原则,为管理企业经济活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而被要求采取的措施成本,以及因企业执行环境目标和要求所付出的其他成本。

绿色成本应在企业会计账户体系中的“生产成本”账户中进行核算,并可在生产成本账户总分类账下设明细分类账户。当然根据绿色成本的不同情况,我们应当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分清影响环境的责任和承担的费用,合理、真实、准确地计算绿色成本。

3.绿色费用的会计核算。绿色费用是指某一主体(企业)在其持续发展过程中,因进行经济活动或其他活动,而付出或耗用资产的转化形式。只要绿色资产能够计量,耗用绿色资产进行经济活动发生的绿色费用也就能够计量。有些绿色费用构成资源产品的成本,可按财务会计的计量方法对其进行计量;而有些绿色费用虽然不构成资源产品的成本,但对其计价,可以从数量方面客观地反映生态资源降级的代价以及恢复的代价。

三、绿色会计信息报告

针对目前我国企业环境报告的现状和环境信息需要程度、现有的企业环境报告的缺陷以及财务报告体系的不足,建立我国企业环境报告的基本框架应包括以下六个要素:

1.我国企业环境报告的使用者与目标。我国企业环境报告的目标为向政府管理机构、当前和潜在的投资、债权人等环境利益关系人提供有关报告主体对其环境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和对于理智的投资、贷款以及其他决策有用的信息。对于那些充分了解企业经济活动以及这些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且愿意勤奋研究这些信息的人士,这些信息必须是全面和完整的。

2.我国企业环境报告的主体。我国上市公司的未来发展受环保政策的影响将日益显著,企业的环境风险将日渐增加。新的环境法规可能使企业产生潜在的环境负债,而企业一般倾向于低估可能发生的环境负债。这说明,如果企业没有在财务报告中充分披露可能发生的环境负债,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将会受到严重影响,甚至有可能导致错误的决策,从而不利于我国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上市公司应成为我国企业环境报告的主体。

3.我国企业环境报告的内容。企业环境报告的内容应反映使用者的信息需求。如果把我国企业环境报告的主要使用者定位为政府管理机关、投资者和金融机构,那么,我国企业环境报告的内容应考虑这三类主要使用者的信息需求。有关企业环境报告内容代表了这些使用者的信息需求。在保留原有有关环境影响信息的前提下,我国企业环境应增加企业的基本概况与环境方针、环境会计信息、环境业绩与评价指标、环境审计报告等内容。

4.我国企业环境报告的模式。我国企业可以采用以下两种环境报告模式呈报环境信息:一是补充报告模式。补充报告模式的具体要求如下:在现有会计核算中增加与环境信息有关的会计科目,资产类增设“环境资产”科目,负债类增设“环境负债”科目,损益类增设“环境收入”“环境费用”等科目,在现金流量表中增设“环境活动引起的现金流入和流出”项目,并在财务报表的附注部分披露相应环境会计科目的会计政策和明细说明。在现有财务报告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增加有关企业的环境方针、环境目标、环境影响、环境业绩、环境风险预测等信息。在现有的财务报告中增加环境会计报表,如环境成本与收益表、环境业绩表、环境效益表等。这些报表应采用连续期间编制,以反映一定的变动趋势。二是独立报告模式。独立报告模式是当前西方发达国家跨国公司乐于采用的环境报告模式。这种报告模式要求企业对其承担的环境受托责任进行全面的报告。因此,这种报告模式可以弥补我国企业现行环境报告的缺陷,使我国现行财务报告更加完善。独立环境报告模式的具体内容应包括企业简介与环境方针、环境标准指标和实际指标、废弃物、产品包装、产品、污染排放、再循环使用等信息、环境会计信息(包括环境支出、环境负债、环境治理准备金、环境收入等)、环境业绩信息(环境治理与投资、奖励等)、环境审计报告。

5.我国企业环境报告的呈报。我国企业环境报告应作为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一个组成部分,随年度财务报告一并呈报。我国应尽快建立一个全国性企业环境报告数据库,通过互联网公布企业环境报告,加大企业环境信息报告的透明度。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由国家环保总局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提供根据现行环境法律法规标准确定的重点污染企业名单,已判定的涉及民事案件的企业名单和已判决的涉及刑事案件的企业名单。中国证监会将根据这些企业名单监督有关上市公司进行环境信息披露。对于没有在财务报告中披露该类环境信息的公司,中国证监会应制定相关的规章对其进行必要的处罚。

6.我国企业环境报告的审计。企业环境报告的内容不仅应包括企业经营活动的环境影响,还应包括企业环境活动产生的财务影响和企业的环境业绩。这种新型的企业环境报告,无论采用补充报告模式还是独立报告模式,都应包含环境会计信息。企业环境报告服务于不同的信息使用者,其所提供的信息必须具有可靠性。企业环境报告的可靠性不仅取决于企业对环境信息的真实和客观的反映,还取决于这些信息的可验证性。企业环境报告质量的可验证性特征要求由独立的第三方对该报告进行审计。环境报告审计的作用在于提供公证:将环境审计报告包括在企业环境报告中有助于保证信息的质量,使环境利益关系人获得可靠的信息,有利于他们对于企业环境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了解和监督,有利于他们进行相关决策。

四、绿色会计和可持续发展

当前我国的资源与环境问题相当严峻。如果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不注意资源的保护与环境的治理,资源和环境问题将会进一步趋向恶化,并且从根本上制约经济的发展。发达国家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并采取了措施。政府一方面要利用自身的优势来保护资源和治理环境,另一方面要加紧环境和资源立法,约束企业、促进企业保护环境,而建立绿色会计正是其中的重要措施之一。

在建立我国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绿色会计有可能得到更为有效地运用。因为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现代企业,虽然其直接生产目的是盈利,但从整个社会生产的宏观目的来看是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虽然也存在着国家、企业和劳动者个人三者利益的差别和矛盾,但从根本利益上看,三者是一致的。因此,绿色会计更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显示其作用。

为了使绿色会计得到更快更好的发展,使环境得到更好的保护,我们应该从以下方面着手。强化企业环境和资源意识,广泛开展环境和资源问题的讨论和教育,以强化企业这方面的意识,促使其建立发展绿色会计。环保形势的严峻要求我们必须全面开展环境保护,但是,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各企业的实际情况不同,我们不能要求每个企业的环境保护会计处于同一水平,而应选择某些对整个国民经济影响较大的企业,或当前社会各界较为关注的企业,加强他们的绿色会计工作,并起到带头作用。尽管政府机构不能依靠制定统一的准则约束企业的内部管理,但是,政府的间接影响也是非常重要的。企业只有形成对外报告的压力,才会研究环境因素,进而降低其经营对环境的影响。政府机构应尽快出台绿色会计应用指南,提出一套相对完整的环境业绩考核指标,使经济实力雄厚、环保意识较强的企业在尝试运用环境管理会计时有一定的依据。在推动绿色会计应用的初期,可以考虑在旧系统运行的基础上,设计和开发绿色会计体系,让新系统与旧系统并行运转,如果运转效果良好,可以考虑两套系统长期并行,或合二为一。如果一开始就考虑修改甚至颠覆原有运行系统是任何管理层和会计人员都不能接受的。目前,有关绿色会计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还处于探索阶段。理论研究只有与实践相结合,才能丰富理论,进一步完善理论。在进行案例研究时可以先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环境敏感行业,如石油、电力、化工等企业,通过案例研究,提出可供同行业企业选择的应用方法。我们欣喜地看到,已经有学者深入企业,开展案例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案例研究的深度和广度都有待继续加强。

地理信息开题报告篇2

关键词: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治理

一、虚假财务报告的概念界定

现代资本市场实质上是一个信息市场,根据委托理论和信号传递理论,上市公司存在自愿性披露信息的动因。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主要有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信息使用者根据企业财务报告所提供的信息进行相应决策,会计也藉此达到决策有用性的目的。要使会计信息具有决策有用性的价值,就必须使会计信息具备相关性和可靠性,这就要求财务报告的揭示应符合三个标准:适当、公正和充分。我国新修订的《会计法》要求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必须“真实、完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其制定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中,规定企业对外财务报表必须具备“可理解性、相关性、可靠性、存在性”四个基本质量特征,并把“可靠性”作为四项质量要求的核心。在现实中,可靠性集中体现在“真实反映”。

虚假财务报告是指未能遵循财务报告准则,无意识或有意识地采用各种方式和手段歪曲地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做出不实陈述的财务报告,其后果必然导致信息使用者做出错误的决策,使会计在经济生活中应有的功能失效,进而危及到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和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弱化各项改革措施政策效果,甚至动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整个基础。从虚假财务报告的内容看,有财务数据虚假的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数据虚假的财务报告。财务数据虚假的财务报告包括虚计资产、少列负债、虚增利润、少扣费用等;非财务数据虚假财务报告指对非财务数据进行虚假陈述,如对关联方关系的虚假陈述等,这类虚假陈述同样可以使企业达到造假的目的。从虚假财务报告形成的性质看,有错误型虚假财务报告和舞弊型虚假财务报告。错误型虚假财务报告是指无意识地对企业经营活动状况进行了虚假陈述,在主观上并不愿意使财务报告歪曲地反映企业经营状况,主要由会计人员素质较低引起的错误;舞弊型财务报告是指为了实现特定的经济目的而有意识地偏离会计准则和其他会计法规对企业经营活动状况进行虚假陈述的财务报告,是一种利益集团或个人为了经济利益或政治利益而进行的一种有意作为。本文讨论的虚假财务报告指的是舞弊型虚假财务报告。

二、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历史考察

会计自从诞生起,作为一种由企业内部向外部传递经济信号的媒介,其对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差异导向决定了其在社会经济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特别是现代公司制度建立以后,会计信息这种具有经济后果的特性日益凸现,诱发了具有决定会计信息生成和披露能力的主体按有利于实现其特定目的的方向生成和披露会计信息,从而导致上市公司操纵财务报告种种行为的发生。

虚假财务报告与现代公司制的建立和发展相伴而行,历史上每一次上市公司严重的虚假财务报告现象出现以后都会带来会计信息治理的改进,然而每一次改进无一例外地未能从根本上改善虚假财务报告泛滥的状况,200多年来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现象依旧,造假的程度有愈演愈烈之势,造假的空间和参与范围更加广泛,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问题已经演变成为一个历史性痼疾。随着上市公司在我国市场经济中作用的提升,挖掘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历史根源,明确其艰巨性对公司治理和健康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作为早期股份公司发展迅速的英国,自然成为了虚假财务报告的发源地。1720年英国“南海公司”破产案掀起了人们对虚假财务报告不良后果的重视。“南海公司”破产案孕育了世界第一位民间审计师的诞生,同时政府部门意识到了虚假会计信息的恶劣影响,于同年颁布了《泡沫公司取缔法》,并沿用了百余年。然而,该法案只是通过简单地禁止设立股份公司来保持资本市场的稳定,以及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却严重地影响了英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这显然是一种因噎废食的做法。

19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以及大量股份公司倒闭,为了维护资本主义市场的完整性和稳定性。1844年英国议会颁布了《股份公司法》,明确了董事登记账簿义务,以及监事对董事会计记录的审查权力。但由于早期的审计技术不熟练,缺乏专业的审计人员,审计范围仅囿于审查全部支出是否编制了相应的支出凭证、资产负债表是否与总账余额相吻合等事项,这种简单朴素的会计信息形式的审计在当时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难以遏制虚假财务报告现象的发生。

到了20世纪,由于世界经济的中心由英国转移到美国,虚假财务报告这一经济顽疾在美国得到了更大的发展空间。1929年至1933年美国证券市场大危机在一定程度上归因于当时上市公司会计实务的混乱,缺乏正确可靠的财务报告。美国政府在1933年和1934年分别出台了《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明确了设立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作为会计与审计实务的管理和监督机构,以及上市公司具有法定审计义务,然而,这也同样没能阻止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案件的发生。

近五十年,世界各国由于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引发的案件仍然比比皆是。19世纪60年生的大陆自动售货机公司案,80年生的国际商业信贷银行倒闭案,90年代巴林银行理森舞弊案以及近年发生的朗讯、山登、安然、施乐、世通、环球电信、施贵宝等国际知名巨头企业的上市公司舞弊案,引发了新一轮的会计信任危机。为挽回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美国进行了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的广泛调查和研究,开始了对会计更严格的监管,制定了《萨班斯法案》(Sarbanes-OxleyAct),并以此为依据重塑会计信息的监管模式。其改革成效如何,尚需时间检验。

我国新兴的资本市场从开始就饱受虚假财务报告的困扰。1992年深圳原野公司案揭开了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序幕,随后相继发生了北京“中诚”(1993)、海南“中水”(1994)、海南“琼民源”(1998)、成都“红光实业”(1998)、四川“东方锅炉”(1999)等上市公司恶性财务舞弊案件。2000年“郑百文”、“黎明股份”、“猴王股份”案件的余震还尚未完全消失,2001年爆发的“麦科特”、“银广夏”、“蓝田股份”风暴更是将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推向顶峰。针对上市公司造假现状,尽管证券监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案件并没有因此而停止。2004年作为中小企业板首批上市企业之一的“江苏琼花”,上市仅10个交易日即爆出中小企业板首例财务丑闻。该公司上市前隐瞒了三笔金额合计为3555万元的国债投资,而这三笔投资的合作方均为当时的问题公司。2006年初,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财务舞弊研究中心(snaiFFRC)披露了以“科龙电器”为首的2005年度上市公司十大财务舞弊公司排行榜。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问题的不断曝光,会计信息造假性质之恶劣,使得我国股票市场自2000年后持续低迷,股价严重缩水,广大投资者损失惨重。在中国证券市场短短十几年中,尽管公司治理结构不断优化,监管制度和监管措施不断完善,但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寄生”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挽救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寻求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成因、根治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现象是我国会计理论、会计实务以及监管界面临的迫切而现实的问题。

三、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国际视角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在2002年公布的一份资料显示,仅2002年第一季度就出现了64家会计和财务报告案子,比2001年全年的数量还多。根据美国《商业周刊》的统计,从1995年到2001年重新进行申报的公司从每年50家增加到超过150家,共有772家公司公开承认数字有重大错误,不得不重新申报。其中2001年11月的全球能源巨头“安然公司”破产案及随后出现的“世界通讯公司”案件等一系列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案件震惊了整个世界资本市场。然而上述案件只是美国证券市场财务报告舞弊案的“冰山一角”,美国这些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案的曝光又改写了一个会计监管时代,新的包括《萨班斯法案》在内以加大上市公司财务报告造假惩治力度保护投资者利益为主要特征的监管措施陆续出台,对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问题具有一定震慑作用。

欧洲资本市场也面临着同样的困扰。2003年2月24日,仅次于美国沃尔玛和法国家乐福的世界第三大零售商荷兰皇家阿霍尔德(Ahold)公司爆出震动全球的“假账丑闻”。阿霍尔德丑闻的发生,让投资者对欧洲上市公司的诚心度和欧洲公司及财务监管机制的有效性产生了怀疑,并使欧洲在目前的会计标准之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在世界其他地方也可随处找到虚假财务报告的影子。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问题,不是中国特有的问题,而是一个国际性难题,并已成为制约资本市场发展的瓶颈,世界经验发展的绊脚石,应引起全球会计界和审计界高度关注和研究。

四、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未来趋势

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作为近代工业社会发展以来全球普遍面临的一个难题,迄今还未能找到有效治理虚假财务报告的良剂。可以预见,该难题仍将是困扰未来全球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是财务会计理论研究的基本问题和核心问题。如果仅仅认为会计认知的有限和会计监管的缺失,恐怕难以找到治理虚假财务报告的路径。会计信息的复杂性决定了虚假财务报告治理的艰巨性。会计信息的复杂性主要体现在会计信息生成过程的复杂性、信息披露的复杂性、信息监管的复杂性。(一)会计计量的复杂性

会计的学科属性决定了无论是会计理论还是会计实务,假设、估计、判断是会计不可逾越的鸿沟,因此主观取向与会计计量结果密不可分,在多种理念交织情形下的会计信息难以简单的以“是非”或“对错”衡量。会计计量的复杂性表现在:第一,会计规范自身的弹性不可避免。准则和制度中会计政策的选择以及会计估计依赖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professionaljudgment)。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的国际会计准则“可比性改进项目”,直至20世纪90年代后期推行的“高质量会计准则”等等,旨在削弱对会计实务的人为判断取舍,提高会计方法程序的可比性和会计信息的可信性。但对同一经济业务采用唯一的会计政策还只是理想。因为,一方面一些不同的会计政策有其各自理论依据,在理论上的争议澄清之前“统一”只是梦想;另一方面是会计政策具有经济后果,政策的选择将导致信息相关使用者决策的差异,信息相关使用者对有助于维持和改善自身效用的会计政策具有偏好,其结果是找到一种让所有各方都接受和满意的会计政策是不现实的。会计估计更为复杂,在经济业务不断创新的今天,会计计价中对现在和将来预期的不确定性程度加强,计量中的估价问题是一个长期内难以解决的国际难题。第二,会计准则和制度运用中的复杂性。主要表现为动机效应和能力效应。如前所述,由于会计信息具有经济后果,准则和制度中自身的弹性扩大了其在运用中的选择空间。就不同的会计主体而言,对同一经济业务出于不同动机可能会做出不同的会计处理选择,对不同的经济业务出于特定动机也可能会有相同的会计处理选择。基于动机对会计处理的选择违背了会计“如实反映”的要求,对会计方法的滥用从某种程度上就是制造虚假会计信息;能力效应是指会计人员准确地运用相关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能力。一方面会计人员受其自身专业素质水平的影响,对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和会计政策的理解、运用可能会产生偏差;另一方面机械性误差是客观存在的。

(二)财务报告能否有效地传递给信息使用者

会计信息的提供者拥有信息优势,在披露中占有主动地位。财务报告包含的会计信息的信号传递作用使公司在财务报告中有自愿或主动披露好消息而隐藏或推迟披露坏消息的动机。从信息使用者看,信息使用者要将对其有用的会计信息从财务报告中甄别出来,还要对财务报告会计信息的可信性做出判断。信息使用者要在信息的加工成本与期望在信息中获取的收益进行权衡,成本与收益显然取决于使用者对会计系统的熟识程度、特定的信息使用目的,以及信息使用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从披露监管者看,披露监管者的监管对象为数量众多的公司,对每一个公司的财务报告做出虚假与否以及程度如何的判断是不现实的,而且信息披露监管者同样是会计信息的外部人士。然而,在监管内容、监管与惩罚力度方面同样面临来自信息使用者(投资人、债权人、政府部门等)以及信息提供者之间的压力。会计信息披露的复杂性后果就是广大的信息使用者难以以合理的成本从披露的财务报告中区分出会计信息的良莠,即哪些会计信息是虚假的,而哪些会计信息是可以信赖的。尤其在不完善的资本市场,市场秩序的混乱使得信息使用者无法对财务报告的可信性做出有效评价并且监管制度对虚假财务报告的威慑与惩罚力不足时,财务报告提供者可以从虚假财务报告中获取额外收益,而且在道德约束弱化的情况下,“劣币驱逐良币”虚假财务报告充斥资本市场的现象随处可见。

(三)独立审计的复杂性

会计信息生产和披露的复杂性使得企业外部信息使用者寄希望于能较多接触和了解内部信息的会计信息验证者——独立审计人员。然而会计信息鉴证中的复杂性决定了其职能发挥的不确定性。首先,审计师赖以工作的标准——独立审计准则如同会计准则一样存在弹性,准则制定机构的独立性受到会计职业界、政府部门、社会公众、公司或企业的挑战,审计准则本身也难以提供一个非对即错的绝对标准;其次,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也在社会期望和自身价值取向中协调,审计质量高低是法律风险和利益激励权衡的结果;最后,审计人员的执业能力如审计人员对会计准则、审计准则的理解,专业判断能力、职业敏感与洞察力等对审计质量,进而披露的财务报告质量产生重要影响。从现代审计的发展轨迹可以看出,不论在详细审计、制度基础审计阶段,还是风险导向审计阶段,查错防弊始终是审计的基本职责。然而时至今日,审计师似乎并没有完全履行好这一基本职责。

会计信息的复杂性致使财务报告游离于“真实”和“虚假”之间,而财务报告的“逼真”程度最终取决于会计信息的利益相关主体的较量与均衡。在会计市场上,公司的差异性以及动态发展性决定了这种博弈的结果是:部分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真实,而部分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是虚假的;财务报告真实和虚假是动态的,杜绝虚假财务报告的产生的研究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任务。

五、上市公司提供财务报告的框架与启示

地理信息开题报告篇3

关键词:反洗钱;银行业;信息系统;数据库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7)10-0035-04

一、当前银行业反洗钱信息系统基本模式与主要问题

现阶段银行业反洗钱信息收集主要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金融机构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它从定量的角度界定一定金额以上的交易为大额交易,从定性的角度列举了部分可疑交易模型,规定了数据的报告流程、方式等,其基本模式如下:

上述模式,基本实现了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以下简称“FIU”)与商业银行主报告行“总对总"联网报告数据,部分大额实现了系统自动化提取数据。数据报送的及时性较以前仅通过人民银行各地分支行收集后手工导入FIU数据库有了质的飞跃。但由于反洗钱信息系统建立时间不长,部分数据资源还没有及时整合,尚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大额交易的错报、重报问题较难克服,许多交易要素需要营业网点进行手工补入,影响工作效率发挥,数据的可靠性与及时性受到影响,大大降低了数据利用价值。

由于各类支付工具的不同特点,将所有大额交易数据要素都通过系统进行自动化采集存在一定困难,尤其是部分业务的交易对手信息,尚需要通过手工补入相关要素。比如银行本票、单位或个人支票等,付款行较难及时获知收款人、收款行以及具体收付款日期等信息要素。只有当本票、支票解付提回时,并且收付款人在同一银行开户,付款行才可以通过该银行系统完整提取出收付款人双方身份信息。银行汇票也是如此,付款行如是委托其他银行开立汇票业务,也无法填写收款行和收款人账号等信息,一般此类信息是保留在行。同样,通过银联进行大额转账业务数据报送也会遇到上述相类似的问题。因此,只要是跨行支付的大额交易,在一般情况下付款行报送收款人的信息存在困难,同样要求收款行报送跨行的付款人信息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如果要求双方行都报送收付款人双方信息,就有一家银行将重复报送同一笔交易,数据库大量的重报信息妨碍了对情报的分析与统计。由于重报的交易信息中部分要素为手工填入,两笔数据无法完全吻合,很难通过系统设计剔除重报的信息。

2、可疑报告内容不够详实,情报价值不高,商业银行内部尚缺乏对可疑交易的综合分析判断过程。

主要原因是商业银行发现可疑交易情报的途径单一,银行内部各业务条线无法整合和合理分工,仅依靠各营业网点进行简单的判断,机械地对照已公布的可疑模型对号入座,填写可疑报告,并传递到该行的反洗钱情报收集人员。由情报收集人员集中所有网点递交的可疑报告,一般不加更多的分析就集中报告其总行或当地人民银行。整个过程,情报收集人员只是一名二传手,并未对可疑账户进行进一步的分析,也未对所有可疑账户进行风险分类管理、了解交易背景和对交易特征进行长时间的观察。商业银行报送的大量可疑交易主要是为了应付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检查。我国FIU因此要分析处理大量防卫性的可疑报告,难度相当大,真正重要的可疑线索可能因此掩盖在海量的报告中,无法得到及时处理,影响了正常效率的发挥。

3、现场监管成本高、效率低,非现场分类指导实施困难,全国各地区的监管力度与监管要求较难平衡。

主要原因是现场监管与情报收集整体工作脱节,尚没有建立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监管部门对被监管机构的数据漏报、错报、重报等不能及时掌握,较难实施全面有效的监管。非现场监管没有手段,分类指导实施困难,无法为现场检查“精确制导”。现场监管难以有针对性地选择工作不重视或工作流程中存在缺陷的银行进行,现场检查的频度与深度也较难准确把握。由于缺乏非现场信息系统,对报送单位各地分支机构也不能形成统一有效的监管模式。因各地行政监管部门的认识不同,对同一类事件,处理也不尽相同。现场检查的处罚等级不分明,甚至相悖的现象时有发生,处罚激励效果受到影响。

二、对进一步完善银行业反洗钱情报信息系统模式的设想与建议

(一)调整反洗钱的情报收集模式,采取数据分类收集处理

上述流程相比原来的情报收集模式主要是补入了跨行支付平台在大额数据报送过程的责任。可疑报告根据进一步判断分析的优势不同,传递对象的不同,同时兼顾效率,商业银行任何一级都有直接向FIU报告可疑的权力与义务。跨行支付平台的补入主要是为了减少手工操作,提高数据的准确性与完整性,实现所有数据自动化提取。银行一旦发生跨行交易,只负责报送发生在本银行开户的单边交易数据,交易对方信息由对方银行负责报送,双方信息通过人民银行大额支付平台或其他相关支付平台的信息进行数据匹配,从而完成一笔完整的跨行交易记录。尽管在系统建设初期,这种操作模式可能会在匹配过程中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干扰,如各银行系统不同的因素、数据提取方式、部分业务的退票处理等等导致无法实现成功匹配,但这些问题随着工作推进都是可以进行分类解决与克服。只要对无法匹配的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再进行分类处理,通过退回商业银行自查或交给各地反洗钱现场监管机构核查,将可以大大减少大额重报、漏报、错报现象。监管机构也可以因此及时掌握银行的报送情况,了解报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商业银行认真履行数据报送义务,纠正错报与重报现象,实现对数据漏报、错报的非现场监管,现场监管也因此可以有的放矢,有据可查。

对大额数据的接收与匹配处理流程如下:

商业银行报送的大额数据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为不需要进行匹配的单边交易信息,因其业务本身只有收、付款一方信息,如大额现金存取数据;第二类是双边交易信息,主要是以各银行为单位的非跨行交易信息,不必通过人民银行支付平台或其他跨行支付清算平台,只通过本行业务系统进行清算的交易信息。含同行异地结算的各类业务,此类交易收付款双方信息可以通过该行系统自动化完整获取;第三类是跨行支付结算信息,一般只能从商业银行系统中自动提取单边交易信息,提取交易对手信息存在一定的困难。这类交易主要是通过一些跨行支付平台或一些机构等实现结算,一般需要通过中国银联、人民银行支付系统或一些机构等进行数据关联匹配才能取得交易双方完整信息的数据。前两类数据设计与提取比较容易,第三类数据要素的设计要重点考虑匹配字段,需要唯一识别码,它是将单边信息转变为双边信息的关键。当然还可以有辅助识别要素,如交易日期、交易金额等,确保数据可以与两银行所报的单方信息进行匹配,实现跨行交易数据的链接,以便进行非现场交易分析时,重现跨行交易完整过程。

(二)进一步完善可疑交易的分析判断流程

1、加强商业银行内部的综合分析与判断流程。提高可疑线索的报告质量,不仅要关注法律体系中的模型定义,更需要依赖商业银行自我进行深入挖掘线索,综合分析判断,总结积累经验,归纳不同类型的洗钱特征。商业银行最了解其本身的业务系统与客户,行政管理及FIU难以替代或超越商业银行去发现与挖掘所有可能的洗钱线索。对可疑交易的分析判断需要建立在分析人员对客户长时间的观察分析,该流程在银行内部形成,与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业务操作流程、合规管理等工作联系密切。下面是对银行内部可疑交易分析判断流程的设想:

上图是以商业银行一级分行的反洗钱分析管理部门为枢纽的可疑交易分析判断流程。经反洗钱专职管理人员分析判断之后,可疑报告可直接报送FIU,当遇可疑交易需要商业银行总行进行分析判断时(如交易发生在同行异地),报送总行请求协助一起分析判断;当遇可疑账户与当地多家银行发生资金往来时,可以将可疑交易报告到当地人民银行请求协助共同分析。但所有可疑交易数据报送总行与当地人民银行的同时需一并将数据报送FIU,经商业银行总行及各地人民银行综合分析之后,再进一步上报可疑报告,各级主体都可履行报告义务。

商业银行各业务条线在可疑交易分析与判断过程中,除了要进行本身业务合规管理外,因各业务条线职责不同,承担的角色与作用也有所不同。如现金管理部门应重点关注一些不合理的大额取现,通过客户提供的现金付款依据、用途,判断大额现金提取的合理性;账户管理部门重点要预防账户开户之后是否被利用于洗钱,特别要关注短期内频繁开销户或多头开立的账户;信贷管理部门,则是重点通过对信贷资金流向的监管,以及关联企业相互担保贷款等信息及时发现异常线索;各营业网点直接面对客户,它是发现可疑交易的主要部门。可以重点关注形迹可疑的交易人,如有意回避银行了解客户身份与资金拥有与交易情形等存在明显不符合的异常交易;国际业务部门应重点关注跨境资金流动的合理性,如:对同一家企业或同一个法人投资多家没实际业务的空壳公司,一次性结汇基本没有其他款项往来的企业;结算管理部门与营运管理部门可以关注票据收付款人的相关性,对没有真实交易背景下使用票据的账户进行分析判断,并报告反洗钱分析管理部门。

反洗钱专职分析管理部门不仅是该机构反洗钱业务管理部门,也是反洗钱线索分析判断的主要机构。各业务条线将各类信息定期集中反馈到反洗钱专职管理部门,由该部门专职分析人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下一步调查处理方案,根据分析结果,将异常账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确定各类风险账户的关注周期,指导业务部门配合调查等,通过一段时间的分析调查之后形成可疑报告,并确认可疑关注的级别,上报FIU。

总之,根据各自的业务特点,上述业务条线的管理部门与反洗钱专职管理部门可以形成分工有序、相互配合、有效合作的机制,定期与反洗钱专职分析管理部门交流信息,或随时交流发现的可疑线索,协助反洗钱专职管理部门调查,并进行线索的研判。

2、整合全国的企业与个人的账户管理信息与征信管理信息,增强FIU对可疑交易账户的非现场分析能力。人民银行已建立的企业账户管理系统、征信系统的企业与个人结算账户信息内容完整丰富,它们可以为FIU非现场了解可疑账户,及时分辨可疑交易线索提供丰富的信息资源。例如企业账户管理信息涵盖所有开立账户的企事业单位名称、电话、地址、存款人类别、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法人信息或单位负责人信息、行业分类、注册资金、地区代码、经营范围、关联企业、账户性质、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代码、账号、开户日期、信贷信息,以及该客户在其他银行开立的所有账户信息等。征信系统中的个人结算账户管理信息也非常丰富,有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信息、信贷情况、工作单位、住址、学历、本人所有个人结算账户信息等。以账户为交易网络中的节点,对进出此节点的资金流量、流动频率、流向以及相对量变化等情况,就可以制作出各类异常资金流动模型,进而分析筛选出可疑交易报告。例如,选择账户的四项指标,分别为企业事业单位的地区代码(d)、账户性质(x)、行业分类(h)、经营范围(j),假设某一个账户节点I(d1、x1、h1、j1),它与另一节点L(d2、x2、h2、j2)之间业务不相关,但却频繁发生大额交易,则可认为异常交易;假设某类行业(h)账户节点频繁发生提现或取现行为,与其经营范围(j)明显不符,则可认定为异常交易;假设相同收付款人不同账户性质(x)的资金频繁异动,将大额款项来回摆渡,明显没有交易背景,可视为异常交易;对公对私账户频繁往来,或与敏感地区(d)、敏感账户频繁往来,可以重点关注。在模型设计时重点关注跨地区、跨银行进行交易的账户,此类交易在一个网点的交易一般比较分散,单一网点发现可疑较为困难,一定要借助系统才能进行。分析的基本流程图如下:

(三)进一步完善监管流程

在数据“总对总”报告模式下,在设计监管流程时,建议采取全国统一的封闭式监管方式,通过系统监管,协助商业银行总行与其各地分支机构之间建立一套有效的报告体系,确实提高反洗钱大额与可疑的报送质量。下面是以银行业为例的监管模式设想:

地理信息开题报告篇4

(一)审计信息审计与信息有着天然的联系。信息理论者认为审计的产生源于人们对信息的需求,因为审计的结果可以使信息更加可靠,减少财务信息的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间潜在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审计的本质在于增进财务信息的价值,即提高财务信息对信息使用者决策的有用程度。其中,审计的结果就是一种审计信息。

什么是审计信息呢?一些学者给出了若干审计信息的定义,如陈建明在其所著《独立审计规范论》中将审计信息理解为审计报告所提供的信息;蔡春在其所著的《审计理论结构研究》中认为,广义的审计信息是审计事物的各种变化与特征的描述或反映,是经过传递而再现的审计事物之各种变化与特征状态,而狭义的审计信息又称之为直接审计信息,是直接生成于审计行为活动中的信息,其内容可以概括为审计证据与审计判断、审计报告与审计意见、已审计经济信息。上述定义对审计信息的界定范围各不相同。笔者认为,审计信息包含两层涵义,一是审计活动本身具有的信息,如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审计行为、审计管理等方面的信息;二是因为审计活动而产生的信息,或称其为审计结果信息。这是一类与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相关的信息,通常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如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单位的经审计的会计信息、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等信息。对政府审计而言,前者是审计机关作为政府部门履行行政职责的信息,后者是审计机关作为监督部门行使监督职权的结果而形成的信息。

(二)政府审计信息披露审计信息披露是审计活动链上重要的一环。政府审计信息披露是政府审计工作中的重要要素。社会契约论的观点认为社会公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委托关系,政府应履行社会公众所赋予的公共受托责任。在委托模式下,政府审计的信息披露能成为连接人和委托人的沟通桥梁,改善委托人和人双方信息不对称情况,从而打破了人的信息垄断,有利于激励委托人参与国家监督的动力,抑制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同时,政府审计信息披露具有信号传递功能。除了政府审计本身所具有的增强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实现社会资源有效分配的功能之外,在审计信息披露过程还能产生一种无法直接了解的信号,向公众传递出超越审计内容之外的信号,如高审计质量的信号、国家民主法制进程的信号、审计机关较强独立性的信号、服务公众的信号。(张立民、丁朝霞,2006)。另外,政府审计信息披露也来源于政府实施控制的需要。政府要实现对下级人(下级政府部门)的控制,也需要获得有关下级政府部门使用公共资源效率和效果的信息。

二、政府审计信息披露现状

政府审计信息披露是由国家和地方审计机关实施。本文以国家审计机关的信息披露为研究对象,理由是国家审计机关的信息披露方式、信息量等均走在地方审计机关信息披露前方,能代表我国政府审计信息披露水平和程度。

(一)审计信息披露方式在数字时代,政府审计信息披露的途径多样,如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公共媒体向社会披露,通过专业期刊杂志刊载,举办新闻会等。而审计机关披露政府审计信息的方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同时要求“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通常的做法是,国务院委托国家审计署向人大常委会作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以前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问题的整改情况,预算执行与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加强预算和其他财政收支管理的意见等。第二种是审计结果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等法规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布审计管辖范围内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第三种是中国审计年鉴。中国审计年鉴披露的信息以审计机关和审计活动的信息为主,主要包括国家审计机关的信息、相关科研学术团体信息、审计工作信息、财经审计法规信息、审计科研成果信息、审计案例信息及审计工作统计数据等。

(二)以审计结果公告为样本的审计信息披露现状分析本文以国家审计署网站公布的审计结果公告为样本进行分析。

地理信息开题报告篇5

关键词: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治理

一、虚假财务报告的概念界定

现代资本市场实质上是一个信息市场,根据委托理论和信号传递理论,上市公司存在自愿性披露信息的动因。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主要有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信息使用者根据企业财务报告所提供的信息进行相应决策,会计也藉此达到决策有用性的目的。要使会计信息具有决策有用性的价值,就必须使会计信息具备相关性和可靠性,这就要求财务报告的揭示应符合三个标准:适当、公正和充分。我国新修订的《会计法》要求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必须“真实、完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其制定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中,规定企业对外财务报表必须具备“可理解性、相关性、可靠性、存在性”四个基本质量特征,并把“可靠性”作为四项质量要求的核心。在现实中,可靠性集中体现在“真实反映”。

虚假财务报告是指未能遵循财务报告准则,无意识或有意识地采用各种方式和手段歪曲地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做出不实陈述的财务报告,其后果必然导致信息使用者做出错误的决策,使会计在经济生活中应有的功能失效,进而危及到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和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弱化各项改革措施政策效果,甚至动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整个基础。从虚假财务报告的内容看,有财务数据虚假的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数据虚假的财务报告。财务数据虚假的财务报告包括虚计资产、少列负债、虚增利润、少扣费用等;非财务数据虚假财务报告指对非财务数据进行虚假陈述,如对关联方关系的虚假陈述等,这类虚假陈述同样可以使企业达到造假的目的。从虚假财务报告形成的性质看,有错误型虚假财务报告和舞弊型虚假财务报告。错误型虚假财务报告是指无意识地对企业经营活动状况进行了虚假陈述,在主观上并不愿意使财务报告歪曲地反映企业经营状况,主要由会计人员素质较低引起的错误;舞弊型财务报告是指为了实现特定的经济目的而有意识地偏离会计准则和其他会计法规对企业经营活动状况进行虚假陈述的财务报告,是一种利益集团或个人为了经济利益或政治利益而进行的一种有意作为。本文讨论的虚假财务报告指的是舞弊型虚假财务报告。

二、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历史考察

会计自从诞生起,作为一种由企业内部向外部传递经济信号的媒介,其对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差异导向决定了其在社会经济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特别是现代公司制度建立以后,会计信息这种具有经济后果的特性日益凸现,诱发了具有决定会计信息生成和披露能力的主体按有利于实现其特定目的的方向生成和披露会计信息,从而导致上市公司操纵财务报告种种行为的发生。

虚假财务报告与现代公司制的建立和发展相伴而行,历史上每一次上市公司严重的虚假财务报告现象出现以后都会带来会计信息治理的改进,然而每一次改进无一例外地未能从根本上改善虚假财务报告泛滥的状况,200多年来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现象依旧,造假的程度有愈演愈烈之势,造假的空间和参与范围更加广泛,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问题已经演变成为一个历史性痼疾。随着上市公司在我国市场经济中作用的提升,挖掘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历史根源,明确其艰巨性对公司治理和健康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作为早期股份公司发展迅速的英国,自然成为了虚假财务报告的发源地。1720年英国“南海公司”破产案掀起了人们对虚假财务报告不良后果的重视。“南海公司”破产案孕育了世界第一位民间审计师的诞生,同时政府部门意识到了虚假会计信息的恶劣影响,于同年颁布了《泡沫公司取缔法》,并沿用了百余年。然而,该法案只是通过简单地禁止设立股份公司来保持资本市场的稳定,以及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却严重地影响了英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这显然是一种因噎废食的做法。

19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以及大量股份公司倒闭,为了维护资本主义市场的完整性和稳定性。1844年英国议会颁布了《股份公司法》,明确了董事登记账簿义务,以及监事对董事会计记录的审查权力。但由于早期的审计技术不熟练,缺乏专业的审计人员,审计范围仅囿于审查全部支出是否编制了相应的支出凭证、资产负债表是否与总账余额相吻合等事项,这种简单朴素的会计信息形式的审计在当时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难以遏制虚假财务报告现象的发生。

到了20世纪,由于世界经济的中心由英国转移到美国,虚假财务报告这一经济顽疾在美国得到了更大的发展空间。1929年至1933年美国证券市场大危机在一定程度上归因于当时上市公司会计实务的混乱,缺乏正确可靠的财务报告。美国政府在1933年和1934年分别出台了《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明确了设立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作为会计与审计实务的管理和监督机构,以及上市公司具有法定审计义务,然而,这也同样没能阻止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案件的发生。

近五十年,世界各国由于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引发的案件仍然比比皆是。19世纪60年生的大陆自动售货机公司案,80年生的国际商业信贷银行倒闭案,90年代巴林银行理森舞弊案以及近年发生的朗讯、山登、安然、施乐、世通、环球电信、施贵宝等国际知名巨头企业的上市公司舞弊案,引发了新一轮的会计信任危机。为挽回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美国进行了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的广泛调查和研究,开始了对会计更严格的监管,制定了《萨班斯法案》(sarbanes-oxleyact),并以此为依据重塑会计信息的监管模式。其改革成效如何,尚需时间检验。

我国新兴的资本市场从开始就饱受虚假财务报告的困扰。1992年深圳原野公司案揭开了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序幕,随后相继发生了北京“中诚”(1993)、海南“中水”(1994)、海南“琼民源”(1998)、成都“红光实业”(1998)、四川“东方锅炉”(1999)等上市公司恶性财务舞弊案件。2000年“郑百文”、“黎明股份”、“猴王股份”案件的余震还尚未完全消失,2001年爆发的“麦科特”、“银广夏”、“蓝田股份”风暴更是将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推向顶峰。针对上市公司造假现状,尽管证券监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案件并没有因此而停止。2004年作为中小企业板首批上市企业之一的“江苏琼花”,上市仅10个交易日即爆出中小企业板首例财务丑闻。该公司上市前隐瞒了三笔金额合计为3555万元的国债投资,而这三笔投资的合作方均为当时的问题公司。2006年初,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财务舞弊研究中心(snaiffrc)披露了以“科龙电器”为首的2005年度上市公司十大财务舞弊公司排行榜。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问题的不断曝光,会计信息造假性质之恶劣,使得我国股票市场自2000年后持续低迷,股价严重缩水,广大投资者损失惨重。在中国证券市场短短十几年中,尽管公司治理结构不断优化,监管制度和监管措施不断完善,但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寄生”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挽救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寻求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成因、根治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现象是我国会计理论、会计实务以及监管界面临的迫切而现实的问题。

三、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国际视角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在2002年公布的一份资料显示,仅2002年第一季度就出现了64家会计和财务报告案子,比2001年全年的数量还多。根据美国《商业周刊》的统计,从1995年到2001年重新进行申报的公司从每年50家增加到超过150家,共有772家公司公开承认数字有重大错误,不得不重新申报。其中2001年11月的全球能源巨头“安然公司”破产案及随后出现的“世界通讯公司”案件等一系列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案件震惊了整个世界资本市场。然而上述案件只是美国证券市场财务报告舞弊案的“冰山一角”,美国这些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案的曝光又改写了一个会计监管时代,新的包括《萨班斯法案》在内以加大上市公司财务报告造假惩治力度保护投资者利益为主要特征的监管措施陆续出台,对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问题具有一定震慑作用。

欧洲资本市场也面临着同样的困扰。2003年2月24日,仅次于美国沃尔玛和法国家乐福的世界第三大零售商荷兰皇家阿霍尔德(ahold)公司爆出震动全球的“假账丑闻”。阿霍尔德丑闻的发生,让投资者对欧洲上市公司的诚心度和欧洲公司及财务监管机制的有效性产生了怀疑,并使欧洲在目前的会计标准之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在世界其他地方也可随处找到虚假财务报告的影子。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问题,不是中国特有的问题,而是一个国际性难题,并已成为制约资本市场发展的瓶颈,世界经验发展的绊脚石,应引起全球会计界和审计界高度关注和研究。

四、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未来趋势

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作为近代工业社会发展以来全球普遍面临的一个难题,迄今还未能找到有效治理虚假财务报告的良剂。可以预见,该难题仍将是困扰未来全球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是财务会计理论研究的基本问题和核心问题。如果仅仅认为会计认知的有限和会计监管的缺失,恐怕难以找到治理虚假财务报告的路径。会计信息的复杂性决定了虚假财务报告治理的艰巨性。会计信息的复杂性主要体现在会计信息生成过程的复杂性、信息披露的复杂性、信息监管的复杂性。

(一)会计计量的复杂性

会计的学科属性决定了无论是会计理论还是会计实务,假设、估计、判断是会计不可逾越的鸿沟,因此主观取向与会计计量结果密不可分,在多种理念交织情形下的会计信息难以简单的以“是非”或“对错”衡量。会计计量的复杂性表现在:第一,会计规范自身的弹性不可避免。准则和制度中会计政策的选择以及会计估计依赖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professionaljudgment)。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的国际会计准则“可比性改进项目”,直至20世纪90年代后期推行的“高质量会计准则”等等,旨在削弱对会计实务的人为判断取舍,提高会计方法程序的可比性和会计信息的可信性。但对同一经济业务采用唯一的会计政策还只是理想。因为,一方面一些不同的会计政策有其各自理论依据,在理论上的争议澄清之前“统一”只是梦想;另一方面是会计政策具有经济后果,政策的选择将导致信息相关使用者决策的差异,信息相关使用者对有助于维持和改善自身效用的会计政策具有偏好,其结果是找到一种让所有各方都接受和满意的会计政策是不现实的。会计估计更为复杂,在经济业务不断创新的今天,会计计价中对现在和将来预期的不确定性程度加强,计量中的估价问题是一个长期内难以解决的国际难题。第二,会计准则和制度运用中的复杂性。主要表现为动机效应和能力效应。如前所述,由于会计信息具有经济后果,准则和制度中自身的弹性扩大了其在运用中的选择空间。就不同的会计主体而言,对同一经济业务出于不同动机可能会做出不同的会计处理选择,对不同的经济业务出于特定动机也可能会有相同的会计处理选择。基于动机对会计处理的选择违背了会计“如实反映”的要求,对会计方法的滥用从某种程度上就是制造虚假会计信息;能力效应是指会计人员准确地运用相关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能力。一方面会计人员受其自身专业素质水平的影响,对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和会计政策的理解、运用可能会产生偏差;另一方面机械性误差是客观存在的。

(二)财务报告能否有效地传递给信息使用者

会计信息的提供者拥有信息优势,在披露中占有主动地位。财务报告包含的会计信息的信号传递作用使公司在财务报告中有自愿或主动披露好消息而隐藏或推迟披露坏消息的动机。从信息使用者看,信息使用者要将对其有用的会计信息从财务报告中甄别出来,还要对财务报告会计信息的可信性做出判断。信息使用者要在信息的加工成本与期望在信息中获取的收益进行权衡,成本与收益显然取决于使用者对会计系统的熟识程度、特定的信息使用目的,以及信息使用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从披露监管者看,披露监管者的监管对象为数量众多的公司,对每一个公司的财务报告做出虚假与否以及程度如何的判断是不现实的,而且信息披露监管者同样是会计信息的外部人士。然而,在监管内容、监管与惩罚力度方面同样面临来自信息使用者(投资人、债权人、政府部门等)以及信息提供者之间的压力。会计信息披露的复杂性后果就是广大的信息使用者难以以合理的成本从披露的财务报告中区分出会计信息的良莠,即哪些会计信息是虚假的,而哪些会计信息是可以信赖的。尤其在不完善的资本市场,市场秩序的混乱使得信息使用者无法对财务报告的可信性做出有效评价并且监管制度对虚假财务报告的威慑与惩罚力不足时,财务报告提供者可以从虚假财务报告中获取额外收益,而且在道德约束弱化的情况下,“劣币驱逐良币”虚假财务报告充斥资本市场的现象随处可见。

(三)独立审计的复杂性

会计信息生产和披露的复杂性使得企业外部信息使用者寄希望于能较多接触和了解内部信息的会计信息验证者——独立审计人员。然而会计信息鉴证中的复杂性决定了其职能发挥的不确定性。首先,审计师赖以工作的标准——独立审计准则如同会计准则一样存在弹性,准则制定机构的独立性受到会计职业界、政府部门、社会公众、公司或企业的挑战,审计准则本身也难以提供一个非对即错的绝对标准;其次,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也在社会期望和自身价值取向中协调,审计质量高低是法律风险和利益激励权衡的结果;最后,审计人员的执业能力如审计人员对会计准则、审计准则的理解,专业判断能力、职业敏感与洞察力等对审计质量,进而披露的财务报告质量产生重要影响。从现代审计的发展轨迹可以看出,不论在详细审计、制度基础审计阶段,还是风险导向审计阶段,查错防弊始终是审计的基本职责。然而时至今日,审计师似乎并没有完全履行好这一基本职责。

会计信息的复杂性致使财务报告游离于“真实”和“虚假”之间,而财务报告的“逼真”程度最终取决于会计信息的利益相关主体的较量与均衡。在会计市场上,公司的差异性以及动态发展性决定了这种博弈的结果是:部分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真实,而部分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是虚假的;财务报告真实和虚假是动态的,杜绝虚假财务报告的产生的研究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任务。

五、上市公司提供财务报告的框架与启示

对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成因和治理措施进行系统、深入研究,降低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比率和程度,寻求根治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途径,会计理论研究责无旁贷,且需要持之以恒。

通过对上市公司造假的历史、国际视角的分析可以看出,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是一个历史性难题,是一个国际性难题,也是财务会计未来面临的首要难题,实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本好转任重道远。尽管每一次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事件的爆发,都会带来理论界新一轮的研究探讨,引起监管界新一轮监管制度的出台,然而,两百多年的历史已经证明,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现象有增无减,造假的原因及手段并没有什么质的变化。这一事实提醒着理论工作者,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长期、系统、深入的研究。本文认为,找准治理的切入点,构建治理框架,进行深入、系统研究是解决问题的有益思路。

会计信息的生成由多个环节组成,会计信息生成影响因素的复杂性决定,任何一个因素发生变化都有可能导致企业产生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动机,由此作用于会计人员,导致会计人员实施造假行为的发生。其信息的生成过程见图1。

由图1可以看出,出自于会计人员之手符合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会计信息形成是一个多项因素交织作用的结果,随着会计信息在收益分配、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不断增大,使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因此,要实现会计信息的最基本的质量要求——可靠性,需要在净化公司外部环境、公司治理、内部外部监管、会计法律法规的完善、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完善会计信息生成系统、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等方面采取措施,并且要保持各要素、措施的协调。但在上述所有影响会计信息生成的要素中,尽管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起主导作用的不一定是会计人员,然而主体一定是会计人员,因此,会计人员应该属于治理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逻辑起点。会计人员是否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则主要取决于对其造假行为的发现机制和惩罚力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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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薛云奎.假账鉴别与“不做假账”[j].会计之友,2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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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tephenzeff.theriseof“economicconsequences”[j].journalofaccountancy,december1978.

地理信息开题报告篇6

截至2015年10月31日,我们通过企业主动寄送、企业官方网站下载及网络查询等方式,共收集到地产企业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57份。我们依据“金蜜蜂社会责任报告评估指数2015”,对这些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进行评估。基于报告参数,我们对房地产企业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进行整体描述,并结合在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制咨询方面的经验,对这些报告的整体质量进行比较、分析和判断,尝试总结房地产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特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建议。

我们的发现

发现一:报告集中在一线城市

对2015年地产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的统计分析显示,北上广深的地产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最为集中。在收集到的57份地产企业报告中,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的地产企业报告的数量为36份,占比达63.2%,非一线城市报告的比重为31.6%。

发现二:注重对绿色地产等与企业主业相关的社会责任议题披露

研究发现,2015年大多数地产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开始详细披露实质性议题的识别过程及议题回应过程,并且在报告中深度披露与企业主业紧密相关的社会责任议题,如“绿色地产”“安全文明施工”“产品及服务质量”等与地产相关的关键社会责任议题。

如《招商地产2014年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用整个篇章详细披露了全球较为关注的“绿色地产”议题,通过“绿・思想”“绿・建筑”等的绿色实践充分回应了利益相关方对绿色地产的诉求。

发现三:关注社会热点问题及创新实践

越来越多的地产企业开始关注社会热点问题以及社会责任实践方面的创新,并以此为切入点创新产品与商业模式,并在社会责任报告中详细披露企业的思考、行动和成效,提升公司透明度,展现地产企业的担当。

如《保利地产2014年社会责任报告》中详细披露了保利从密切关注长者的情感与生活需求的角度出发,积极解决中国养老地产问题,彰显了公司在业内的影响力。

发现四:报告表现形式多样化,可读性提升

通过对众多地产企业的报告进行研究,发现地产企业报告表现形式更加多样化,提高了报告的可读性,满足了读者的阅读需求。

如《瑞安地产2014年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在各个篇章使用不同主题颜色进行设计,提高了报告内容区分度,吸引了读者的眼球,也减少读者阅读的疲劳感;《万科2014年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用逻辑图与文字互为补充,传递有价值的信息,且形式活泼,在提高报告可读性的同时体现了地产行业特色,并且对报告使用到的行业专业术语或内部语言及时给出解释,降低报告阅读门槛,增进利益相关方理解。

发现五:报告平衡性有待进一步加强

2015年我国大多数地产企业在社会责任报告中仅客观地披露了企业经营过程面临的风险机遇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正面信息,关于负面信息披露不足甚至未披露,报告平衡性有待加强。只有少数地产企业在报告中披露了负面信息,并对负面信息的发生原因、改进措施等进行了详细披露,具有良好的平衡性。

如《中国建筑2014年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客观地披露了公司亿元产值死亡率、员工流失率等负面指标绩效,并以案例形式披露公司在管理和安全生产方面的负面事件,具有较好的平衡性。

我们的建议

建议一:接轨国际,提升社会责任报告质量

一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将社会责任融入管理,健全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让社会责任工作更加系统化与常态化,为高质量社会责任报告积攒优秀素材;二要对标国际先进,依据G4、ISO26000等社会责任国际规则编制报告,注重对管理信息的披露(DMA),展现可持续发展企业的有效管理。

建议二:重视供应链管理、职业健康与安全方面的信息披露

报告在披露员工基本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等社会责任议题的同时,应重视对供应链管理、职业健康与安全方面的信息披露力度。通过披露供应链方面关键绩效指标,加强公司供应链管理,包含公司上下游供应商的监督与评价考核,提高公司责任竞争力;通过详细披露员工职业健康与安全方面的信息,增强地产企业的凝聚力,增强员工和外界对地产企业的理解和信任。

建议三:坦诚披露负面信息,加强报告平衡性与可信度

地产企业应化被动为主动,正确对待负面信息的披露问题,积极寻求问题解决办法,勇敢地面对社会舆论,积极与公众沟通,改进不足。在报告中应增加建筑安全生产事故、施工人员死伤情况等负面指标或负面信息的披露以及应对预防措施,提高报告的平衡性;同时在报告中应增加利益相关方评价、社会责任专家评价以及进行第三方审验等,确保社会责任报告内容的客观性和可靠性,增加报告的可信度。

建议四:针对不同利益相关方群体开展差异化传播,提升报告传播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