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下理财方法(6篇)
线下理财方法篇1
1引言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财政收入不仅是衡量政府财力的指标,而且是政府履行公共职能的资金来源。1994年我国开始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制度,地方政府可以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决定立法、开征、停征、减税、免税,确定税率和征收范围。因此,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因素不尽相同,研究不同地域的财政收入影响因素是促进各地方经济长期平稳的增长的基础。
对于现阶段已有的财政收入影响因素的研究,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出发,研究出了很多丰富的成果。杨蕾(2012)[1]通过逐步回归方法得出我国税收高增长的主要影响因素有财政支出总额、货物进出口总额以及零售商品价格指数;张恩铨(2015)[2]通过回归分析得到影响新疆地区财政收入的主要因素为税收和固定资产投资;余力(2015)[3]在模型自变量中加入人口自然增长率,运用多元统计分析方法确定影响中国财政收入的主要因素有GDP、税收和人口自然增长率;阚跃(2013)[4]通过建立降维后的主成分与江苏省财政收入之间的线性模型,得到重要的影响因素是工业总产值和进出口总额;何邓娇(2014)[5]应用VAR模型分析出影响广州市财政收入的主要因素是GDP和税收收入。
以上文章均是通过分析财政收入的经济理论或者总结已有研究并结合地区实际情况来选取4~5个变量,然后构建财政收入与各待定影响因素间的多元线性回归模型,确定显著变量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影响因素。[6]第一,在通过理论或文献选取模型变量的时候,可能存在学者的主观影响和考虑不全面的情况,如果变量选择得太少、不恰当或者是加入了对财政收入影响很小甚至是没有影响的变量,会使得构建的回归模型效果不好或者计算量大且估计精度降低,对实际政策的制定也没有指导意义了。第二,多元线性回归模型是通过普通最小二乘方法来估计回归系数,而普通最小二乘估计求得的解往往是局部最优解。[6]第三,对于财政收入与各待定影响因素间的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可能存在多重共线性的问题,而用逐步回归方法来解决多重共线性问题时去掉一些变量后也会失去部分数据信息,必定会使模型的预测精度受损。[7]因此,需要找到一种更加科学、更加客观的变量选择模型。
针对以上方法的缺陷,Tibshirani(1996)[8]提出了一种全新的变量选择方法―Lasso方法,其思想是在最小二乘方法的基础上,增加了L1惩罚项,这样就同时实现了变量筛选和参数估计;Efron(2004)[9]提出了最小角回归算法,解决了Lasso方法的计算问题;Lasso方法的优势在于计算过程是有顺序且连续的且能处理变量间的多重共线性问题,劣势在于对所有的变量施加相同的惩罚,估计量是有偏的,不满足Oracle性质(变量选择的稀疏性、连续性和无偏性)。为了弥补Lasso方法的缺陷,Zou(2006)[10]提出了适应性Lasso(AdaptiveLasso)方法,即加入了惩罚权重;Fan和Li(2011)[11]针对Lasso过程中系数过度压缩的问题提出了SCAD(smoothlyclippedabsolutedeviation)惩罚方法。
从理论上来说,AdaptiveLasso方法和SCAD方法是相??较科学的变量选择方法,且均满足Oracle性质。本文基于云南省1994―2015年的相关统计数据,在模型中加入所有可能的影响因素作为解释变量,运用SCAD方法选择出云南省财政收入的主要影响因素,并与逐步回归方法的结果进行对比。
2研究方法介绍
21逐步回归方法简介
逐步回归方法的主要目的是在自变量很多时,选取一个自变量的子集,使得最终的模型既简单且对样本数据的拟合较好。[7]其方法为逐步放入和移出变量,直到没有合适的理由继续下去为止,有“向前”“向后”和“双向”的逐步回归选项。向前逐步回归是从只有截距项的模型开始,逐个增加变量;向后逐步回归是从具有全部自变量的模型开始,逐个减少变量;双向逐步回归是不断增减变量。各软件的默认方法不同,准则也不同,有些软件根据自变量的t检验的p值来决定是否取舍,有些软件则使用AIC准则来决定。本文使用R软件中的step()函数,其默认值为“双向”及利用AIC准则来选择模型。
22Lasso族方法简介
3数据来源、经济指标选择及说明
31数据来源说明
由于1994年我国开始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制度,因此,本文以1994―2015年为样本区间,选取《云南省统计年鉴》和《中国统计年鉴》中的相关经济指标数据作为研究对象。
32经济指标选择
早期的研究主要停留在财政收入与国内生产总值(GDP)的关系研究上,但是从实际数据来看,云南省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波动很大,其与云南省GDP的增长速度变化并不是完全同步的。在2005年前后,云南省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是先上升后下降的趋势,而云南省GDP增长速度是先下降后上升。因此,仅仅将GDP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影响因素是不符合实际的。如图1所示。
文章基于科学、客观的原则来选择构建模型的变量。被解释变量为云南省财政收入(Y,单位:亿元),即一般预算财政收入,包括税收收入和纳入一般预算管理的非税收收入。在对现有的研究和相关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本文选取的解释变量尽可能包括所有对云南省财政收入有影响的统计指标,具体有:GDP、税收收入、财政支出、固定资产投资额、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进出口总额、年末总人口、人口自然增长率、社会就业人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第一产业增加值、第二产业增加值、第三产业增加值、卷烟产值、旅游业总收入、煤炭消费总量。
33经济指标说明
331经济指标选择的依据
GDP(X1):国内生产总值,表示经济发展水平,对地方财政收入有影响。单位:亿元。
税收收入(X2):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单位:亿元。
财政支出(X3):能带动地方经济增长,而地方财政收入离不开经济增长。[2]单位:亿元。
固定资产投资额(X4):政府主要通过投资来拉动经济增长,从而带动财政收入增加。[2]单位:亿元。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X5):代表社会的整体消费情况,消费增长时,会引起经济系统中某些方面的变动,最终导致财政收入的增长。[6]单位:亿元。
进出口总额(X6):该因素带来的影响主要是来自关税收入,其是政府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影响财政收入。[1]单位:亿元。
年末总人口(X7):在地方经济发展水平既定的条件下,人均地方财政收入与地方人口总数呈反比例变化。[6]单位:万人。
人口自然增长率(X8):据统计,越是落后的地区,人口自然增长率越高,越是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从而影响财政收入。[6]云南省位于我国西南地区,属于欠发达地区,因此,需要考虑人口自然增长率对财政收入的影响。单位:‰。
社会就业人数(X9):社会就业人数越多,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越高,从而促进地方财政收入增加。单位:万人。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X10):英文?s写为CPI,是根据与居民生活有关的产品及劳务价格统计出来的物价变动指标。由于价格变动是财政收入变化的影响因素之一,因此选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作为模型变量。[12]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X11):指某一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以货币或实物形式直接支付给全部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中的一部分会作为税收,组成财政收入的一部分。单位:亿元。
第一、二、三产业增加值(X12、X13、X14):三次产业的增加值都代表着国民经济水平,产业结构的变化会对财政收入产生影响。单位:亿元。
卷烟产值、旅游业总收入、煤炭消费总量(X15、X16、X17):卷烟、旅游、矿产作为云南省特有的支柱产业,是政府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对财政收入有一定的影响。[13]旅游业总收入单位为:亿元。煤炭消费总量单位为:万吨标准煤。
332特殊经济指标的计算
根据有关规定,卷烟实行从价、从量双重征税标准,即对卷烟征税既与卷烟的产量有关,又与卷烟的产值有关。但在《云南省统计年鉴》上只有卷烟的产量,没有具体产值。因此,本文中卷烟产值的计算公式为:卷烟产值=产量×商品零售价格总指数。同时,为了数据的统一,保证数值的可比性,把商品零售价格总指数均换算为以1994年为基期。[13]
煤炭征收从量税,且以实际的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为征税依据,不是指生产数量,故选取煤炭消费总量为计税依据。[13]结合《云南省统计年鉴》中数据的可得性,煤炭消费总量计算公式为:煤炭消费总量=能源消费总量×煤炭所占比例。
4模型建立
41多重共线性检验
411经济指标间的相关性检验
在实践中,若某些解释变量间的相关系数高(绝对值高于08或09),则表明多重共线性存在。多重共线性的存在,可能导致各共线变量参数的OLS估计值方差很大,即估计值的精度很低;由于若干个解释变量共线,则单个解释变量对被解释变量的影响无法确定;各共线变量系数估计量的t值低,使得犯第(2)类错误的可能性增加,容易将本应保留在模型中的解释变量舍弃。[15]
图2各变量的相关系数矩阵
注:矩阵图左下半部分表示各变量间的相关系数;右上半部分图示表示变量间的相关性及t检验的P值,其中,“×”表示P值大于005,“”的形状和颜色表示参数间相关性的大小,下同。
由图2可知,除了居民消费价格指数(X10)外,其他解释变量间的相关性t检验的P值均小于005。说明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除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外,其余解释变量间存在显著相关关系。此外,其余解释变量间相关系数绝对值绝大多数大于08,表明可能存在多重共线性。
412多重共线性检验
通过R软件中的kappa()函数可以得到条件数k为224×105,远远大于1000,则模型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因此,不能通过建立简单的多元回归模型进行财政收入影响因素分析。常用的处理多重共线性问题的经典方法有:逐步回归、岭回归、Lasso回归等。[7]
42模型分析
421指标及数据处理
各经济指标单位不尽相同,为了消除不同变量间由量纲差异带来的影响,对数据进行中心化和标准化处理。由图2所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X10)与财政收入(Y)的相关性不显著,在后续建模分析中不考虑该经济指标。
422变量选择结果对比
本文采用逐步回归方法和SCAD方法分别对可能对云南省财政收入有影响的经济指标进行变量选择,筛选出对财政收入影响较大的经济指标,所得经济指标的系数估计值如表1所示:
由表1可知,运用逐步回归方法和SCAD方法筛选对财政收入影响较大的经济指标的结果有很大差异。SCAD方法回归系数随相应调整参数变化的轨迹图如图3所示。样本数据经过标准化处理后,逐步回归法和SCAD方法(满足Oracle性质:变量选择的稀疏性、连续性和无偏性)均可通过系数估计值的绝对值大小对重要参数进行排序。逐步回归方法下,选择的显著性经济指标按重要性排序为:第三产业增加值(X14)、税收收入(X2)、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X5)、第二产业增加值(X13)、固定资产投资额(X4)、人口自然增长率(X8);SCAD方法选择的经济指标按重要性排序为:财政支出(X3)、进出口总额(X6)、旅游业总收入(X16)、卷烟产值(X15)、年末总人口(X7)。
423模型预测精度对比
针对两种模型结果差异较大的情况,分别运用10折交叉验证方法比较模型的预测精度。将数据观测值大致分为10等份,然后轮流以其中的所有可能的9份为训练集,用来拟合数据,剩下1份为测试集,一共计算10次,得到拟合测试集时的均方误差(NMSE)的10个指标,再做平均。两种模型的均方误差值见表2。
表2说明在对财政收入的影响因素进行研究时,对于存在多重共线性的情况,SCAD方法的预测精度明显优于逐步回归法。
424SCAD方法变量选择结果分析
由模型结果可知,SCAD方法选择的经济指标按重要性排序为:财政支出、进出口总额、旅游业总收入、卷烟产值、年末总人口。云南省属于欠发达区域,投资是政府财政支出的重要部分,通过投资拉动地区经济增长和居民消费,同时使政府增加税收来源,从而增加财政收入;进出口总额与云南省财政收入呈正相关,进出口总额的增加会带来财政收入的增加;旅游业和卷烟作为云南省特有的支柱产业,对财政收入具有正向影响;云南省年末总人口对财政收入产生正向影响。
线下理财方法篇2
一、由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若干规定》)第28条第1款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期限规定》)第五条规定:“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在执行法院立案之时就应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应当尽力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虽然申请执行人自行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诸多不便,但申请执行人在与被执行人进行民事交往活动中或多或少地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比执行人员更能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笔者对已经执行的案件进行统计,有70%以上案件的执行,都是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才予以执行。在司法实践中,一些申请执行人对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认为法院判决生效了,下一步就依靠法院执行;有的申请执行人还认为,执行立案可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启动后就和自己无关了。基于这样的认识,有的申请执行人不是积极配合法院去收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而是采取无所谓的态度,这都不利于申请执行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法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时,强调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而不是“可以”,将有利于申请执行人保护自己的权利,有利于法院对案件的执行。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申请执行人不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就不予执行,根据《执行期限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法院应当进行调查。
二、责令被执行人向法院申报财产
《执行若干规定》第28条规定:“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院应书面通知被执行人如实向人民法院申报其财产状况,该通知在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时一并送达。被执行人向法院申报财产时,法院应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申报财产的内容包括: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对被执行人的自行申报应注意以下几点:(1)注意申报的完整性、时效性。(2)要注意对各种动产、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申报。执行实践中最容易忽视的是被执行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及其他生产经营性所得的申报。
在执行实践中,被执行人一般都未如实申报财产,消极对抗执行,通常称之为“软抗拒”,有一些人是基于对生效法律文书的错误认识而产生消极对抗行为,也有的是受当前社会上不正常现象的影响,什么“外国有个加拿大,中国有个大家拿”,占国家便宜欠银行的钱顺理成章,认为“不占白不占”。执行人员要切实掌握被执行人的这种错误认识,积极化解和减少对抗,争取被执行人的合作,防止被执行人心理发生逆转。同时要对被执行人严厉讲明转移、藏匿财产或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的后果。
三、法院依职权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和审查、判断证据
《执行若干规定》第2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有权向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期限规定》第六条规定:“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后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承办人根据财产的性质,可分别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或核查。具体包括:
1.向银行及有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
2.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情况;
3.向车船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车辆船舶情况;
4.向工商登记部门查询公司、企业注册登记情况;
5.向证券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股权情况;
6.向公安户籍部门了解被执行人的家庭关系、履历情况;
7.向被执行人的工作单位了解其收入情况;
8.向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等机构了解被执行人的收入、生活来源等情况;
9.向国家专利局、商标局了解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
10.向其他有关单位、知情人员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社交活动、经营状况、人员出入规律。特别是查询被执行人的手机和电话的通话情况,有时能获取很有价值的线索。
《执行期限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承办人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该规定进一步强调了人民法院应依职权调查,并限定了1个月的时间,加大了执行人员的责任。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财产特别是个人存款难寻是个老大难问题。云阳法院充分利用银行存款实名制提供的方便条件,对有关个人存款采取有针对性或拉网式查询,用足用活查询、冻结、划拨等强制措施,收到了良好执行效果。具体作法是:一是通过公安机关查实被执行个人及其家属的身份,为查询个人存款提供扎实的依据。二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进行查询。充分调动申请执行人提供查询线索的积极性,对其能够提供具体银行或储蓄所的,执行人员做出快速反应,直接前往查询、冻结及划拨。三是依职权广泛查询被执行个人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但执行人员根据对掌握情况的判断,认为有必要查询被执行个人存款的,大致界定被执行人的活动范围后,对该范围内各个储蓄点进行拉网式查询,若被执行人确有存款及时予以执行。四是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家属名下存款。对被执行人虽为个人,但可执行其家庭共同财产的,为防止被执行人将现款存在家属名下逃避执行,依法主动查询其家属的存款情况。在执行工作中,根据已掌握的情况定期在一定范围内开展拉网式查询,有时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云阳县法院从2006年推行此方法以来,在已结案件中有5%的案件得到了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执行人员必须在继续收集有关执行的证据材料基础上,组织、指挥、引导当事人举证,从而把握好执行的时机,避免执行工作盲目、无序进行,保证执行案件的质量,提高执行效率。同时,执行人员必须围绕执行依据、执行对象、执行标的进行审查、判断,准确、及时地查明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状况,从而对案件作出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以取得最佳的执行效果。执行中,可尝试采用“开庭式”的执行方式,将出示证据和当事人相互质证作为执行中审查、判断证据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出示证据,对有关证据互相质询和辩论,确定证据的证明效力,为全案证据的综合认证打下基础。然后对全案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辨明真伪。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人民法院依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都必须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准确确定其证据效力。在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时要注意两个方面的结合,一是要将权利人提供的证据同被执行人提供的证据以及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相结合,予以综合分析判断;二是要注意将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的经济、财产状况同其在审判阶段的经济、财产状况相结合,分析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发生变化的原因,抓住问题的实质,作出准确无误的结论。
四、传唤被执行人询问
传唤是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为了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传唤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到法院接受询问或质证的一种强制方法。《执行若干规定》第29条规定:“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到法院接受询问。”传唤被执行人到法院接受询问,这是当事人报告方法的一种补充,与被执行人申报相比,具有国家强制色彩。执行人员在询问中,被执行人处于心理弱势,比较易于让其如实陈述其财产状况,但应讲究询问方法和艺术,力求让其说清其财产状况,并善于倾听,善于发现其漏洞,以便真正查清财产的名称、数量、存放地点及其价值。此种方法是法院在执行中常用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若被执行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对被传唤人实施拘传,强制调查询问,查明其财产。在询问被执行人时,一定要注意核对被执行人向法院申报的财产与法院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相同,如有转移、藏匿财产行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在执行过程中遇有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将有关材料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五、强制搜查被执行人财产
强制措施中对财产的搜查,是指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转移、隐匿财产,拒绝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发出搜查令,对其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的行为。其特点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5条、第286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采取搜查措施,以及搜查的条件和程序。由于搜查措施行之有效,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运用。在实际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经济利益的驱动,往往未能如实的申报其财产和提供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法院通过对被执行人的住所、企业的财务室、负责人的办公室进行搜查,能直接获取被执行人财产的有关证据材料。搜查时,首先责令被执行人对可能隐匿财产和有关财产证据材料的处所、箱柜自行开启,如不配合开启的,法院强制开启。由于搜查活动的场所在被执行人住处、办公处以及财产隐匿地,无法形成法庭上庄重威严的气氛,加之被执行人的抵触情绪,极易发生抗法事件。因此,开展搜查活动要严格程序、周密安排、细心全面,做到万无一失。在执行工作中,有40%以上的案件都采取了这一强制执行措施,运用广泛,有时能获得意外的收获,使案件得到及时执行。
六、对被执行人的全部资产审计执行
审计执行是指法院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被执行人的全部资产、负债、所有权益等进行审计,通过审计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这一方法,通常在被执行人不申报财产状况,或者申报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或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人提出质疑;或者申请执行人提出证据线索证明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及其他逃避债务嫌疑的情况下所采用。审计机构应是具备审计资质的社会审计事务所和会计事务所。此种方法仅适用于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案件,不适用于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案件。此办法已在其他法院得到运用。
七、案外人举报或悬赏公告执行
采取公告奖励的办法,鼓励案外人及公众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举报。对案外人举报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法院应立即调查核实,一旦查证属实,根据被执行人财产的价值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物质奖励,但对举报人要采取保密措施,并严格程序。此办法虽无法律的规定,但在实际执行工作中已得到认可,并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公告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形成威慑,也能促进案件的执行。
八、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扩大查找被执行财产的范围
当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时,就要考虑有无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的条件。被执行主体有直接主体、连带主体、代位主体三种。直接主体是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中确定的被执行主体。连带主体、代位主体则是在执行程序中,由于情况发生了变化,或是出现了在审判程序中未曾发现的情节,依照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应变更和追加的新的被执行主体。
线下理财方法篇3
建国伊始至1984年之前,我国曾经历了一个长达30余年的诉讼无偿时代。[i]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了第一个全国统一适用的《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1985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印发《关于法院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法(司)发[1985]23号),用以规范法院内部的财务管理。
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又以《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代替了《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同时,为了配合《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实施,加强诉讼费用的管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联合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加强诉讼费用管理的暂行规定》(法(司)发〔1989〕25号)。诉讼费用管理是法院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它与诉讼费用征收制度和法院经费保障问题密切相关,因此,我们以该规定作为研究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制度的一个起点。
(一)1989年-1996年诉讼费用管理制度
1989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加强诉讼费用管理的暂行规定》(法(司)发〔1989〕25号)。《关于加强诉讼费用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该规定基本上构建起了1989年到1996年期间的诉讼费用管理制度:
第一,诉讼费用坐收坐支制度。根据《暂行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属于国家规费。考虑到当时的财政困难,拨给法院的业务经费还不能完全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暂不上交财政,以弥补法院业务经费的不足。
第二,高级人民法院统筹制度。根据暂行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收的诉讼费用,可按一定比例上交给高级人民法院,用以统一购置必需的业务设备和适当补助其它困难地区法院的业务经费。
第三,财务监督制度。根据暂行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对于诉讼费用的收支,应接受财政、
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定期向上级人民法院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诉讼费用收支等情况。
(二)1996年-1999年诉讼费用管理制度
1996年1月16日,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财文字[1996]4号),该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实行,《关于加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管理办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法院财政制度进入新的阶段。
《暂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诉讼收费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该办法在诉讼费用的收取、诉讼费用的使用和管理、诉讼费用的监督和检查三个方面对1989年以来形成的诉讼费用管理制度都有较大的改变和发展。
第一,诉讼费用的收取制度
《暂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另行制定收费办法,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由主管院长批准;诉讼费用的收取实行确定收费部门(即审判业务部门)同具体收费部门(即财务部门)相分离的原则。这些规定基本上搭建起我国诉讼费用收取方面的基本框架。
第二,诉讼费用的使用和管理制度
《暂行管理办法》开始在诉讼费用领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的诉讼费用扣除该案必要的办案费用支出后,应按期将结余及时上交同级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按核定的数额拨付,并与预算内资金结合使用。《暂行管理办法》对诉讼费用的使用范围作出规定,诉讼费用主要用于补充办案所需业务经费和事先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支出。《暂行管理办法》对诉讼费用使用的审批制度,诉讼费用收取和使用情况的审核制度作出规定。在沿用《暂行规定》的高级人民法院统筹制度外,又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统筹制度。
《暂行管理办法》在《暂行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诉讼费用的监督和检查制度。
这一时期诉讼费用管理制度最大的变化,就是诉讼费用坐收坐支制度向诉讼费用收支两条线制度的转变。这种变化是在国家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发生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各方面改革的深入,政法部门将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数字报财政,坐收坐支,实行“一条线”管理的制度暴露出很多弊端。“从法院系统看,一些法院不严格执行诉讼费收费和管理规定,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难度小的案件愿意受理,难度大的案件不愿意受理;诉讼标的大的案件抢着办,诉讼标的小的案件拖着办。有的接受当事人的赞助,对帮助过法院建设的当事人给予”关照“。而经济、民事案件审理和执行中与当事人同吃、同住、同行的”三同“行为,更是严重损害了审判机关的声望和信誉,对公正审判有百害而无一利。这些行为既是对司法权的扭曲,又是对财政权的冲击。”[ii]司法的本质精神是公正,公正是司法的灵魂,法院是公正的殿堂,法官是公正的化身。法院的基本职责就是公正司法。如果不实行收支相分离的办法,而是采取坐收坐支诉讼费,弥补经费不足,必然造成法院利益与部门利益、地方利益交织在一起,导致利益驱动,损害司法正义。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对司法行为的干扰,从制度上为公正司法提供有利条件,维护国家法制的权威和尊严。
早在1993年,中共中央就做出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的指示,但是因为没有具体的配套制度“收支一条线”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没有大的改变。1998年是“收支两条线”制度的“贯彻落实年”。在一年内,财政部联合其他国家机关相继颁发了四个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的办法和通知,使“收支两条线”真正成为一项制度实践。在这四个办法和通知中,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被当作“行政性收费”纳入到“收支两条线”管理中。1998年6月8日,财政部颁发《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监缴暂行办法》(财预字[1998]221号)。该办法就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缴中央预算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的解缴方式和财政监缴方式作出规定。按照该办法作为“行政性收费”收入的诉讼费用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该办法对隐瞒、截留、转移、坐支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以及利用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私设“小金库”和贪污私分、应收不收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的、收取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不使用合法票据的、拒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的、拒绝或阻碍财政部门监缴工作的行为的处罚措施作出规定。该办法对监缴工作责任制也作出了规定。1998年6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监察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公检法工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该规定就严格行政性收费的立项审批工作、加强票据管理,严格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制度、加强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上缴国库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的工作、建立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统计报表制度、完善预算核定办法、加强支出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几个方面的问题作出规定。法院的行政性收费项目是指诉讼费用。1998年10月9日,财政部颁发《关于认真做好公检法工商四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公字[1998]106号),强调了及时报送统计报表的重要性,同时指出严禁收支挂钩,及时核拨经费,要根据公、检、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经费开支范围及有关预算定额标准,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的原则,统一核定部门预算。严禁将预算安排与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收入数额挂钩,或采取其他“明脱暗挂”的做法。对上述部门的经费申请,要在核定预算数额和上交财政专户总额以内,根据用款计划和预算外资金使用计划,及时予以审核拨付,不得无故拖延;该通知明确规定要进一步加大经费保障力度,为支持贫困地区公、检、法部门改善基础设施建设,中央财政当年增拨了部分专项经费。号召各地也应积极采取措施,筹措资金,配合中央专款,加大对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要结合本地实际,逐步建立起对贫困地区的经费保障机制,尤其要保证编制内人员经费的按时发放。
1998年12月3日,财政部联合国家计委、监察部、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国家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通知》(财公字[1998]267号)。该通知确立了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的两个标准,一是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工商行政管部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标准;[iii]二是财政部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标准。[iv]这一年,财政部、监察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六部门联合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对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工作进行专项部署。为了做好全国法院贯彻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肖扬院长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上的发言和《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表明了我国法院实施“收支两条线”的决心,对具体实施办法作出部署。同时,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的出台埋下伏笔。
(三)1999年以来的诉讼费用管理制度
1、“收支两条线”的进一步落实
1996年制定《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1996《暂行办法》)时,“收支两条线”还处在政策意识的层面,实践中处于探索状态,尚未完全成为一项制度实践。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决定,改进和加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管理,更好地促进法院业务建设,1999年7月22日,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公字[1999]406号)。该办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财文字[1996]4号)和《关于最高人民法院集中部分诉讼费用的实施办法》(法字[1996]81号)同时废止,标志着我国诉讼费用管理制度又进入一个新的阶段。1999年《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999《办法》)在1996年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具化了“收支两条线”制度。该办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属于国家财政性资金,诉讼收费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在诉讼费用的收取、诉讼费用的管理和使用、诉讼费用的监督和检查方面都有新的发展。
第一,诉讼费用收取制度
按1996《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1996《暂行办法》)的规定,审判业务部门确定收费的适用标准和具体数额后,由法院财务部门统一收取。1999《办法》明确规定诉讼费用的收取实行收缴分离。人民法院按照受理案件适用的诉讼费用标准确定具体数额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当事人凭人民法院开具的交费通知到指定银行交费,并以银行开具的收据作为已预交诉讼费用的凭据,到人民法院换领诉讼费用专用票据。按1996《暂行办法》的规定,人民法庭收取诉讼费用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将收取的诉讼费用和收费票据一并上交基层法院即可。1999《办法》规定,人民法庭收取诉讼费用,也要实行收缴分离。个别不便由指定银行收取诉讼费用的特殊地区,可由人民法庭直接代收,但需经省级财政部门和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按1996《暂行办法》的规定,地方各级法院的收费专用票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各高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收费专用票据由财政部印制发放部门未作出规定。1999《办法》严格了票据管理,诉讼费用的专用票据包括预收、退费、结算三类,实行全国统一式样。地方各级法院的收费专用票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编号后,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向同级人民法院发放;最高人民法院的收费专用票据由财政部印制发放。
第二,诉讼费用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按1996《暂行办法》的规定,诉讼费用要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单位预算,统一核算和使用管理。地方各级法院的收取的诉讼费用扣除该案必要的办案费用支出后,应按期将结余上交同级财政专户。很明显,“先扣后缴”的办法,还不算完全意义上的收支脱钩。1999《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全额纳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由省级财政专户集中管理,实行分级使用与省级统筹相结合的方式;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要由当事人直接全额交入省级财政在当地指定银行开设的省级财政专户分户,由省级财政专户集中管理;省级财政专户集中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由省级财政专户分户的银行,按规定比例就地及时分别划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在的同级财政专户和省级财政专户;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入分级使用和省级统筹的具体比例,由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其中省级统筹的比例不得高子各级地方法院所收取诉讼费用的30%;省级统筹的诉讼费用由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使用计划,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共同下达执行。资金通过财政专户核拨,用于统一购置辖区内法院系统必需的业务设备和补助贫困地区法院业务经费,不得用于高级法院本身的支出;纳入地方各级财政专户管理的诉讼费用,由各级财政部门按审批的诉讼费用收支计划,作为“业务补助经费”按月核拨给同级人民法院使用;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指定银行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直接全额划入中央财政专户。财政部根据审批的收支计划和诉讼费用缴入财政专户的进度,作为“业务补助经费”定期核拨给最高人民法院使用;诉讼费用的收取和划拨事宜委托国有商业银行办理。
1999办法规定了“备用金”制度。各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用财政拨给的“业务补助经费”,按全年诉讼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或数额建立备用金,专门用于支付应退还的预交诉讼费用和其他诉讼费用的支出。备用金的具体比例或数额,由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备用金支出后,应及时予以补充。
1999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统管的原则,将各级财政部门核拨的“业务补助经费”与同级财政部门核拨的预算内业务经费相结合,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对加强对“业务补助经费”的管理,1999《办法》仍沿用1996《暂行办法》的规定,如继续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等。
第三,诉讼费用的监督和检查制度
1999年办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是法院业务经费的重要来源。各地要采取措施确保其真正用于法院的业务工作,其他部门不得调用。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据诉讼费用收支计划和法院实际工作需要及时核拨,严禁占压、挪用。
1999年《办法》在1996《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在一定程度上严格了诉讼费用的监督检查制度,如1999办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管理。制定和完善有关制度,规范收支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及时提出、限期纠正。对情节严重或未按规定时间纠正的,财政部门有权在违反的数额以内,适当扣减业务经费预算,并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定期对下级法院诉讼费收入和“业务补助经费”支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应立即提出纠正意见。对情节严重的,上级法院有权在本辖区内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者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2、法院财务管理的进一步加强
为规范和加强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和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1月28日《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1]276号)。该办法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85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法院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法(司)发[1985]23号)同时废止。
《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对法院财务管理,当然也涉及到诉讼费用管理的规范化运作所起的积极作用不可低估。它规定了人民法院财务管理的原则,即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依法理财、厉行节约;量入为出、保证重点;注重资金使用效益。《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人民法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即通过资金的领拨和运用,对本部门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全面管理。[v]人民法院预算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其职责、工作任务和业务发展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人民法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对预算管理的依据、预算管理的要求作出规定。人民法院的收入是指人民法院在预算年度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人民法院的收入,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对收入管理的要求作出规定。支出是指人民法院为履行职责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人民法院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经常性支出)[vi]、项目支出(专项支出)[vii]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viii].《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人民法院支出包括的内容作出详尽的规定,并对人民法院业务经费开支范围附表列举。同时,也规定了各项支出的管理制度。资产是指人民法院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是保障人民法院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物质条件。《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对资产管理的要求作出规定。《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对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编制的要求、财务监督、财务机构及财会人员几个方面也作出规定。
诉讼费用是各级人民法院业务经费的重要来源,要纳入各级人民法院的单位预算。诉讼费用管理状况、经费保障水平与诉讼收费制度实施效果的密切联系可想而知。通过上述对诉讼费用管理制度变迁与发展的考察,可以看出诉讼费用管理制度的每一步变迁与改革都是由诉讼费用征收制度领域的问题和不规范行为引致的,也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促使诉讼费用征收规范化而服务的。可以说,诉讼费用管理制度改革是诉讼费用征收制度改革成功的前提条件,如果不考虑诉讼费用管理制度对诉讼费用征收制度改革的制约性,诉讼费用征收制度的改革很可能陷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短期政策操作中。
二、我国诉讼收费制度改革:“囚徒困境”与“诺思悖论”
我国诉讼收费制度改革面临两个问题,一是要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降低诉讼费用;二是要保障法院经费,提高法官待遇,优化法院审判工作条件。第一个目标是法治国家的政府获得其正当性的必然选择;第二个目标是法院和法官群体的现实要求。低诉讼费用意味着政府要增加财政投入,保障法院经费,提高法官待遇,优化法院审判工作条件最直接的办法当然是增加诉讼费收入。这也是当前在诉讼费用升降问题上,学者和法官群体的争议所在。最理想的结果降低诉讼费用,法院经费的缺口由政府财政支付。然而,作为两类都要谋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主体,在众多的财政需求的压力下,政府会选择尽可能少地向法院提供财政支持,同时为了获得其正当性还要降低诉讼费用;法院和法官作为被动接受制度安排的主体,为了实现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最佳选择就是将自身的需求转嫁到当事人身上。这样的结果就是正式的收费虽然减下来,非正式的收费却可能潜滋暗长,法官向当事人的寻租现象可能增多。这在一定程度上会促生司法腐败,进而,也动摇了政府的正当性。博弈论是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也就是说,当一个主体的选择受到其他主体选择的影响,而且反过来影响到其他主体选择时的决策问题和均衡问题。政府与法院之间在围绕审判的资源获取与分配领域的行为事实上也是一种博弈。上述围绕审判资源的获取与分配的最理想的结果与两主体各自最佳选择的结果的脱节现象,是博弈论的经典范例“囚徒困境”[ix]的体现。
为了走出“囚徒困境”,片面地强调增加政府对司法的财政支持,会产生什么样的效果呢?现代经济学的研究表明,政府作为理性人,从本质上是追求正当性(Legitimacy)最大化的,即政府追求长治久安。但是,诺斯(1991)曾经明确地指出:政府在追求这一目标的过程中存在着两难的选择,在历史中经常会出现财政目标偏离社会目标的现象。具体表现为,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不惜采取损害社会经济发展的措施,这就是“诺斯悖论”。政府之所以面临两难选择,关键的一条在于社会目标是长期的,而财政目标是短期的。在长期的制度建设和短期的政策操作的博弈中,面对“囚徒困境”式的两难选择,作为理性人,政府选择后者是必然的。[x]因为,如果不能解决短期的财政困难,即期的负面效应便会便会立刻凸现,直接影响到政府认为必须调整的重要关系的稳定性,进而影响到政治的稳定。具体到司法领域,财政困难会导致司法系统失灵,正常的审判工作无法有效的进行,司法改革的思路和设想无从落实;另一方面,在社会资源既定的约束下,市场和政府是有活动边界的。如果政府为实现某个社会目标而在短期内获取的公共收入过多,或者说超过了社会最有效率要求的公共产品的范围,市场的效率便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损失,从而根本上动摇了财政的基础。[xi]解决“诺斯悖论”的根本方法就是政府要选择一种有利于长期制度建设的改革之路。
从经济学的视角分析,诉讼收费制度所陷入的“囚徒困境”,是一个蕴含着“诺斯悖论”的困境,如果政府为了满足包括法院在内的各类公共部门的财政需求不顾经济规律地增加财政收入,最终会损害经济的正常发展,而经济发展受损又会动摇公共财政的基础。要解开“诺斯悖论”带来的困惑,就要为寻找一条有利于长期制度建设的改革之路而进行细致的分析和论证。
降低诉讼费用与诉讼费用在法院经费中的重要性
线下理财方法篇4
关键词:上海高校学生校园互联网金融分析
一、引言
在过去,大学生群体由于缺乏稳定的收入来源而并未引起传统金融机构的重视。而今,随着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这一群体的金融需求终于因此获得更多关注,从而促使了校园金融市场的发展。根据互联网数据分析调查显示,2016年1月移动金融领域细分市场中,移动理财月均活跃用户规模达7179万人,其中24岁以下人群占比19.8%,其中多数为大学生[出处:ANALYSYS]。
本文拟在以大学生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为为导向,旨在以企业角度对整个上海大学生的互联网理财市场进行分析,就宣传手段、年化收益调整等方面,对目标群体为上海大学生的企业及产品提供数据上的支持及相关建议。本文共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将对此次科研的研究过程进行简短的介绍,第二部分将分析以上海大学生为例,校园互联网理财的现状并找出影响校园互联网金融平台使用的问题,第三部分针对问题逐一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给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建议。
二、调研过程
为调研上海大学生互联网理财现状及产品,从科研实施的可操作性着手,走访上海各高校,应用问卷调查法、文献分析法和统计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其中获得的数据及信息进行处理。期间发放线上问卷213份,线下问卷50份,共回收有效问卷251份,其中男生占比39.08%,女生占比60.92%。通过逐一对问卷数据进行统计,将所有数据总和比较,发现上海大学生互联网理财的区别与共性,在此发现上,结合文献参考,发现问题并分析问题,最终得出结论。
三、上海大学生互联网理财调研及分析
大学生理财并不是一件新鲜事,蚂蚁聚宝曾对全国2325所高校进行分析,在的《2015年大学生理财报告》中显示,在全国超过2500万的大学生中,超过35%的人尝试了互联网理财。而高校学生参与互联网理财这一行为意味着大量的资金输入,可以看出大学生是很大的潜在客户群体,如果能够把握好高校市场的布置,就能在可预见的未来开拓一块非常有前景、有潜力的市场。但是由于存在高校平台推广的可实施性、高校平台投资金额的局限性、高校市场对理财平台的兴趣缺失等一系列的问题,阻碍了理财平台的入驻。以下共五点是通过调研后发现的上海大学生互联网理财现状及分析。
近半数大学生无线上理财行为
通过数据发现,49.43%的大学生不使用线上理财产品,其中72.09%的同学对于其结余选择闲置。在无线上理财行为的大学生中,“对线上理财产品不了解”及“仍为学生,因此没有闲暇时间和精力”的同学超过半数,分别是55.81%和51.16%。经过对大学生的行为分析发现,对线上理财产品不了解共有两方面原因:一是由于自身阅历及社会经验的限制,导致其对理财信息没有兴趣也没有渠道获取;二是理财产品的宣传推广不够。同时很多大学生将自己束缚在大学这个象牙塔内,认为学生无需其他精力放在理财上。
(二)大学生所选择的互联网理财产品单一
从大学生对理财产品的使用数据来看,94.87%的大学生对余额宝的使用较频繁,对其他理财产品了解、使用得较少,如在调查中发现,百度旗下的理财产品百赚仅有2.56%的同学使用。经过分析后发现,主要原因是余额宝门槛低、流动性大、灵活性强。余额宝是国内最有知名度的线上理财产品,虽然其利率比起别的平台都要低,但相比起其他,余额宝要灵活得多,在许多线上的零售平台上支付宝是与银行卡快捷支付并列的两项支付方式,在越来越多的实体店里也可以直接用支付宝进行支付。同时,以90后为主的高校生的金钱观也由上一辈对储蓄的偏好更强转变为对消费的偏好更强。更多的高校生倾向于消费,这也是消费型理财产品余额宝的迅速崛起的原因之一。
(三)理财平台入驻校园的推广未能行之有效
据了解,理财产品在校园的推广并不少见,如理财通的校园推广曾尝试注册送不等额红包等手段,但收效甚微。经过实际调查发现,校园推广主要以线下扫楼发放传单、线上分享好友有奖、线上微信扫码关注平台线下有奖这几种模式为主。其中扫楼的效率最低,虽然传单最后确实发放到了大部分人的手中,但结果往往是以丢弃在垃圾桶为结局。而线上微信扫码关注平台线下有奖则由于人流限制并不能让大部分人去关注平台。线上分享好友是这三种模式里最为有效的一种,作为口碑营销的一种方法确实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理财平台的推广要建立在让客户觉得可信的基础上,仅仅靠别人的分享还不能达到推广的目的。而经过讲校园网贷平台与理财平台交叉对比之后发现,高校网贷平台的使用率非常之高,如果将网贷平台作为一个切入口,进而升级成一个网贷+理财的多元化平台,就能吸引更多的高校学生使用。
(四)大多数的高校学生属于风险回避者
在调查中发现,大学生对于线上理财产品的顾虑更多在于安全及风险问题。仅有38.46%的学生认为利率高低是选择产品非常重要的因素,51.28%的学生认为利率高低是一般重要的因素,同时,76.92%的学生认为产品的可靠性是非常重要的因素。通过对不同的产品分析可知,平台可靠性越高,相对的利率普遍偏低。加之近期P2P风险事件频发,过高的利率导致公司入不敷出资金链断裂,使得很多使用者血本无归。因此可发现,大学生群体是一群风险承受能力低、收益回报要求适中的金融群体,对于产品安全的考量偏多,属于风险回避者,而非风险爱好者。
(五)大学生的经济状况影响理财行为
调查显示,一半以上的大学生目前每月生活费主要由家庭提供,为800-1500元,占比为54%;经济稍好的为1500-3000元,占比19.47%;800元以下占比16.01%[出处:网易财经]。在调研中显示,34.69%的大学生没有结余,表示“生活费不太够花”。因为缺乏大额资金来源及固定收入,大学生的理财资金不足,导致其理财投资额度分散、风险承受能力低、投资周期较短的特点。
四、针对上海大学生互联网理财状况提出的相关建议
经过对调查问卷的数据分析,可以看出不同的大学生群体在选择线上理财产品时考虑的因素是不同的。站在产品开发者的角度,而消费者主要是大学生群体,在产品的功能性方面,需要从分析结果上大学生对理财产品考量的共通点出发。以下共五点是针对大学生用户群体特点所提出的相关建议。
(一)另辟蹊径加强产品的推广和宣传
由于大学生资金少,更多的企业并不会刻意推出专适用于大学生的理财产品。但大学生群体密度较高,同时互联网理财对于大学生这个群体相比线下的股票或基金等理财产品是更容易接触也使用更多的一个平台,因此互联网理财产品在大学生中的推广并不难。同时,调查发现,平台的知名度在产品的宣传推广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挖掘潜在大学生用户的最有效手段。通过有效地宣传推广,可将近半数大学生的闲置资金活跃于互联网理财市场,将使得互联网理财市场形成一波活跃趋势。互联网理财产品可以选择各大社交平台上宣传,如在微信,创建公众号,每天发送推送信息等,同时可以找校园O2O平台合作,或者在高校举行宣传活动。例如,企业可向院校的奖学金获得者进行理财产品的推送;也可在春节时,大学生收到压岁钱的期间加大力度推广理财产品,不失为另辟蹊径的宣传方式。
(二)考量大学生用户的产品体验
在研究后,对于上海大学生所青睐的产品体验得出以下结论。第一,由于大学生大多都没有稳定的收入,所以在选择理财产品时比起定期更青睐活期,或者是短期,而不太会选择长期,因此理财产品在品种的考虑上的优先顺序应当为活期产品、短期产品、第三是长期产品。第二,大学生存入的资金一般占总资金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数目不会特别大,因此理财产品必须考虑到学生的资金占比和价格区间的可行性。第三,资金存取及使用的便捷性桎梏了许多互联网理财产品,而这个特点也是大学生更多使用余额宝的原因,因此理财产品需重视“资金存取及使用的便捷性”
(三)将目标用户再次细分
从数据分析不难看出,年龄、性别、或者专业的不同对大学生的理财观念是有所影响的。更多的大学生会根据自身的需求偏好来选择理财产品,如喜欢网购的投资者会选择余额宝或者零钱宝这类理财产品,而偏好理财的投资者则可以选择利率更高的理财产品,如P2P等。同时因为年龄或因为生活工作的紧迫性,年级越高的大学生就理财产品的利率、回报率等收益方面相比低年级的大学生考虑更多。因此在用户注册时,可以让大学生填写相关资料,以此推荐更合适的产品。
(四)在前期就可能出现的问题给予用户可行的解决方法
大部分高校学生是风险回避者,偏好保本型稳健型的理财方案,因此线上理财产品的安全及风险考虑一直是产品推广及使用的大问题。就近期,许多P2P企业因利率资金的矛盾纷纷破产导致许多学生受骗,线上产品的安全行和资金赎回风险也使得很多大学生望而却步。由此可知,如背靠有信誉有声誉的公司推广产品,定期将资金情况发至公众平台或官网等手段,都能有效减少大学生的顾虑,吸引更多大学生使用理财产品。
(五)增强理财安全性的考量
理财的安全性是大学生理财市场的重要标杆。业内人士发现,高风险、高回报的理财产品在这一市场中几乎绝迹。为了降低风险,一些平台将审核借款及其中相关风险转移到更专业的担保公司、小贷公司等机构身上,同时,引入担保公司在更高层面上分散风险。一些传统意义上的金融机构如平安保险等也加入到互联网理财。有了这些公司的加入,互联网理财市场将更加规范。而对投资者,也就是大学生来说,由于其平台的可信度提高,不必开出不合理的高利息以吸引资金,可组成了良性循环,使市场有了持续发展的基础。此外,可就合理配置期限,调整平台自营项目占比,找资本雄厚的信托公司承兑,鼓励知名私募或创司参股或与其合作等方式增加理财产品的安全、可靠的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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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下理财方法篇5
关键词:西方经济学教学几何图形方法数学方法几何图形谬误
西方经济学作为经管类专业的核心基础课程之一,其教学效果的好坏直接影响学生对后续课程的学习。目前对该门课程的一般性教学方法――例如多媒体教学、案例教学、实验教学等等――已有很多讨论。但对于一些更加具体的问题却未能进一步深入探讨,例如对西方经济学教学中几何图形与数学方法之间关系这一问题就是如此。西方经济学在研究经济变量之间关系时,强调定性与定量分析结合,即要从理论上论证清楚经济变量之间相互影响的逻辑机制和基本规律,又试图对影响程度大小给出一个精确的数量表示。这使得西方经济学教材和研究文献大量采用语言文字、几何图形与数学方法相结合的表述方式,全方位阐释理论。而在西方经济学教学中,与语言文字相配合,大量采用几何图形与数学方法也是西方经济学教学的显著特点。正确认识几何图形与数学方法的各自利弊,从而针对不同情况灵活运用这两种方法讲授基本理论,对于西方经济学课程教师提高教学效率和改善教学效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图以“宏观经济政策效应”这一问题为例,论证几何图形与数学方法在西方经济学教学中的互补性。
1几何图形方法的优点
对于同一个经济学理论,可以采用几何图形或数学方法加以表述。例如,在讲授运用IS-LM模型分析“宏观经济政策效应”这一问题时,可运用IS-LM曲线图来说明:向右下方倾斜的IS曲线代表产品市场均衡时产量与实际利率之间的关系,而向右上方倾斜的LM曲线则代表货币市场均衡时产量与实际利率之间的关系;两条曲线的交点决定了均衡的产出和实际利率(见图1(a));宏观经济政策通过影响曲线的位置改变了均衡产出和实际利率(见图1(b))。显然,运用几何图形描述模型和理论具有以下优点:
1.1直观形象
图1运用几何图形将代表多个变量间相互影响关系的复杂模型直观形象地描述为两条曲线的组合,这弥补了纯粹语言文字或数学公式的单调乏味,便于学生理解和记忆。
1.2便于应用
在准确把握基本经济学逻辑基础上,可以用几何图形将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简化为曲线移动对内生变量均衡值的影响。这一点在做“比较静态分析”时特别有用,例如在图1(b)中,用IS曲线自IS向右平移至IS代表“扩张性”财政政策的影响。对比初始均衡(E)和新的均衡(E),立即可知扩张性财政政策的影响是同时提高产出水平和实际利率。除了“定性”结论外,运用几何图形还可以得到某些“定量”结论。例如,图1(c)表明,如果LM曲线变得更加平坦(由LM变为LM),则同样的扩张性财政政策对产出的影响程度就更大(产出的变动由原来的y-y增加为现在的y-y)。在理解有哪些因素决定LM曲线斜率的基础上(如“货币需求关于利率变动的系数”影响了LM曲线斜率),就可进一步分析决定财政政策效应大小的各种因素。
1.3对学生知识储备要求较低
以上几何图形分析只要求学生具备中学水平的几何学知识,对于高等数学(如微积分、线性代数等)知识完全没有要求。只要理解了经济变量之间的逻辑关系和这种关系的几何表示方法之后,就可以对经济问题进行分析。这使得教师可以在学生系统学习高等数学之前,就能借助几何图形较为深入地讲授西方经济学基本理论,并且极大地降低了学生学习西方经济学的知识门槛。
2数学方法的优点
几何图形方法的上述优点正是数学方法的不足所在,但与此同时,数学方法也具有几何图形无法企及的优势,这些优势表现在以下方面。
2.1表述更为简练、精确
例如,在讲授运用IS-LM模型分析“宏观经济效应”这一问题时,只需使用①式和②式组成的方程组就可简洁地表述模型(假设线性函数和“封闭经济”)。①式代表产品市场均衡条件,由此可以解出IS曲线方程;②式代表货币市场均衡条件,由此可以解出LM曲线方程。运用方程和函数可以更加精确地表述变量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在做“比较静态”分析时,运用数学方法可以精确地给出外生变量变化对内生变量均衡值影响程度的大小。
y=α+β(y-t)+e-dr+g①
=ky-hr②
2.2有大量数学定理可以使用
例如,可以直接引用“隐函数定理”证明方程组定义了内生变量(y和r)均衡值与外生变量或参数(包括t、e、d、g、k、h、M、P)之间的函数关系,基于这些函数关系可以进行“比较静态”分析。
2.3数学方法要求明确陈述所有假设,从而避免由于假设不明确造成的结论的模糊性。
2.4数学方法可以不限于二维情况,能够处理n个变量的一般情况
例如,我们可以用数学公式表示两个及其以上外生变量同时变化对内生变量均衡值产生的总影响,而这是几何图形无法做到的。
3几何图形谬误
几何图形方法以其直观和便于应用等优点在西方经济学研究和教学中被广泛使用,但其不精确性也造成如果使用该种方法不当,会得到错误结论。本文将这种由于使用几何图形不当得到错误结论的情况称作“几何图形谬误”。在西方经济学教学实践中,由于教师没有能够准确把握基本理论和正确使用分析方法,上述谬误并非少见,甚至一些国内权威的西方经济学教材也难以幸免。就以“宏观经济政策效应”这一问题为例,某本权威教材运用几何图形将决定财政货币政策效应大小的因素及其影响性质概括为以下4个“几何”结论:
结论1:在LM曲线不变时,IS曲线越陡峭,财政政策效果就越大;反之则反是。
结论2:在IS曲线不变时,LM曲线越陡峭,财政政策效果就越小;反之则反是。
结论3:在IS曲线不变时,LM曲线越陡峭,货币政策效果就越大;反之则反是。
结论4:在LM曲线不变时,IS曲线越陡峭,货币政策效果就越小;反之则反是。
下面我们运用严格的数学方法证明,上述结论2和结论4是正确的,但结论1和结论3却不一定正确。由①式和②式可解得IS曲线方程和LM曲线方程分别为③式和④式:
r=-y③
r=+y④
由此可知IS曲线和LM曲线的斜率(绝对值)分别为〔(1-β)/d〕和(k/h)。假设政府购买g增加Δg,其他外生变量值保持固定不变,那么上述方程组以变量的改变量表示就成为:
Δr=-Δy⑤
Δr=Δy⑥
将Δr消去,整理后可得:
=⑦
运用相同的方法可以证明,若名义货币供给量M增加ΔM,其他外生变量值保持固定不变,则可得:
=⑧
由⑦式可知,给定参数d和其他条件不变,LM曲线越陡峭(即(k/h)越大),则政府购买增加对均衡产出的影响程度越小(即Δy/Δg越小),财政政策效果就越小,这与结论②相符。同理,由⑧式可知,给定参数h和其他条件不变,IS曲线越陡峭(即〔(1-β)/d〕越大),则货币供给量增加对均衡产出的影响程度越小(即(Δy/ΔM)越小),货币政策效果就越小,这与结论④相符。但是,⑦式表明,给定参数d和其他条件不变,IS曲线越陡峭(即〔(1-β)/d〕越大),则政府购买增加对均衡产出的影响程度越小(即Δy/Δg越小),财政政策效果就越小,这与结论①正好相反。同理,⑧式表明,给定参数h和其他条件不变,LM曲线越陡峭(即(k/h)越大),则货币供给量增加对均衡产出的影响程度越小(即(Δy/ΔM)越小),货币政策效果就越小,这与结论③正好相反。这表明,结论①和结论③正是本文所说的“几何图形谬误”。
为什么会产生上述谬误呢?如图2中(a)图和(b)图所示,保持LM曲线不变,如果“扩张性财政政策使得IS曲线向右平移相同的距离”,那么IS曲线越陡峭就意味着财政政策的效果越大((b)图中y-y的大于(a)图中的y-y),此时谬误并未发生。但“扩张性财政政策使得IS曲线向右平移相同的距离”这一前提条件并不成立,而且IS曲线向右平移的距离与IS曲线的斜率(绝对值)有关。因为IS曲线向右平移的距离等于〔Δg/(1-β)〕,给定d,IS曲线越陡峭(即〔(1-β)/d〕越大),IS曲线向右平移的距离越小。这意味着IS曲线并不会如图2(b)中所示向右平移至IS,而只会如图2(c)中所示向右平移较小的距离,最终导致均衡产出较小幅度的增加。这也与基本的经济学逻辑相符,给定参数d,IS曲线越陡峭意味着乘数效应越小(因为β越小),所以财政政策的效果应当越小。相同方法可用于说明在分析货币政策效应时,如果未能正确运用几何图形,同样可能导致谬误产生(正如结论③那样)。
产生上述谬误的原因并不在于运用几何图形无法得出正确结论,而是因为没有正确地运用几何图形。在运用几何图形分析财政政策效应问题时,IS曲线斜率(绝对值)对政策效果大小的影响有两个方面:第一是“直接”影响,即如果“扩张性财政政策使得IS曲线向右平移相同的距离”,那么IS曲线越陡峭就意味着财政政策的效果越大;第二是“间接影响”,即(给定参数d)IS曲线越陡峭,则扩张性财政政策使得IS曲线向右平移相同的距离就越小,从而财政政策的效果越小。几何图形方法容易捕捉到“直接”影响,但却往往容易忽视“间接”影响。在此例中,正是“间接”影响居于主导地位,所以一旦将其忽略,就会得到错误结论,从而产生“几何图形谬误”。
4结论和建议
前文运用数学方法证明了“几何图形谬误”产生的可能性,实际上也启示我们运用严格的数理推导可以有效地避免谬误产生。运用数学方法对同一问题进行分析,凭借其严格性和精确性,我们可以较为完整地捕捉到前文所述的“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从而规避了“几何图形谬误”。但必须注意到,数学方法结论正确性的取得是以“非直观”、“应用不够方便”和“对知识储备要求较高”等为代价的,所以在实际教学中,教师应当根据教学内容和授课对象灵活选择是侧重于几何图形还是侧重于数学方法,或二者的某种组合。基于笔者的教学实践,提出如下教学建议:
4.1根据大学数学课和西方经济学课程开课的时间顺序,以及“先微观经济学后宏观经济学”的通常授课顺序,建议教师在讲授微观经济学时主要侧重于几何图形方法,在讲授宏观经济学时适当增加数学方法的运用。
4.2在“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每一门课程讲授过程中,前半程侧重于几何图形方法,后半程适当增加数学方法的运用。
4.3针对财经类专业和非财经类专业的不同学生,侧重点要有所不同。财经类专业学生要求牢固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故对这类学生的西方经济学课程教学,在可能的情况下要多运用数学方法。而非财经类专业学生,学习西方经济学课程主要是为了拓宽知识面,所以在对他们的教学中要尽量避免枯燥的数理推导。
4.4由于“文科类”学生和“理工科类”学生在数学知识和技能的储备上有所不同,所以在对“文科类”学生讲授西方经济学课程时,先从直观的几何图形入手,再逐步培养其数学方法的应用能力。而对于“理工科类”学生,则可以尽早培养其分析经济学问题时的数学方法应用能力。
4.5对于某些包含着经济变量间复杂影响和关系的问题,教师可以在运用几何图形做出“启发式”分析的基础上,再运用严密的数理逻辑推导向学生阐明正确结论,这既提高了教学的直观性又增强了教学的严密性。
总之,“几何图形谬误”产生的可能性并非要让我们完全抛弃几何图形方法,而是要求我们更加合理地运用几何图形方法与数学方法,实现两种方法各自优势的有机互补。而要做到这一点,最根本的还是要求教师能够准确把握经济变量之间的逻辑关系、全面理解和深刻领会描述经济变量之间关系的基本理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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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曼昆.经济学原理(第5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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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下理财方法篇6
【关键词】在线会计服务;问题;对策
一、SaaS模式下的在线会计服务概述
SaaS从产生到现在已有将近二十年的历史了,在我国的发展也将近十年,以SaaS为基础的在线会计服务在我国的发展势头十分迅猛。目前,国内有名的财务软件开发公司,例如金蝶、用友等各自推出了含有在线会计服务的SaaS平台。
SaaS(SoftwareAsaService)是软件即服务的英文简称,它是一种全新的软件应用模式。SaaS的产生和壮大借助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软件的成熟。在线会计服务指的是SaaS厂商为企业提供的一种标准会计应用,它以SaaS理念为基础,以互联网为平台。在线会计服务能够帮助企业进行日常的证账表的经济业务处理和财务分析,企业可以按需取得这项方便快捷、高效协同的专业增值服务,是在以往会计应用软件模式上的突破和创新。以往的财务应用软件是由企业向软件开发商购买、安装并使用的,它需要企业自身的运营和维护;在SaaS这种新的软件应用模式下,在线会计服务商利用SaaS技术将财务软件安装在服务器上,通过网络向企业提供日常的会计业务处理和财务分析等服务,企业只需要按需租用并交纳一定的租赁费用即可,无需再购买财务软件,也无需自己对软件进行维护和升级,为企业节省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二、SaaS模式下在线会计服务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管理人员的观念问题
财务信息及数据是企业商业秘密的一部分,企业管理人员出于安全和竞争方面的考虑,不希望企业的财务数据被外部人员所了解和掌握。但是,在在线会计服务这种模式下,企业需要将财务数据保存到在线会计服务商的装有SaaS软件的服务器里。而这有可能会泄露企业的财务信息和数据,所以企业管理人员在接受SaaS模式下的在线会计服务时存在一定的困难。
(二)企业传统认识和习惯问题
SaaS模式下的在线会计作为一种全新的应用软件服务,是以国外先进的文化知识和成熟的信息技术为基础的,它们对企业认识和习惯的改变必定会与我国的传统文化相冲突。与此同时,会计信息化在我国发展的时间比较短,企业习惯了自己开发或者是向软件开发商购买,由企业独自安装使用和掌握会计数据库。在SaaS模式下,企业需要租用会计服务来进行财务工作,通过互联网来登录和使用与以往的本地计算机操作方式不同,可能会使企业产生认识和行为方面的不习惯。
(三)在线会计服务方面的内部控制问题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的相关规定,企业在设置工作岗位时不相容职务要相互分离,财务方面的工作由其如此。传统的会计工作按照此项规定进行分工,而在线会计需要集中处理财务数据,可能会削弱传统会计中制单、记账、复核等不相容职务在在线会计中的效力。此外,财务工作人员不具备网络信息安全方面的基本知识,在实际工作中不遵守信息安全方面的相关规定可能会存在操作方面的风险,使得财务数据丢失、会计信息泄露等。
(四)集成问题和移植问题
使用在线会计服务可能会使企业的信息数据整合存在困难。企业的信息化系统作为一个整体系统,除了包含财务系统以外,还包含很多其他子系统,例如供应链条、仓储、生产、销售、人力资源管理以及客户关系管理等。在这些子系统中,一部分通过远程登录在线使用,一部分通过内部安装使用。无论是在线使用还是内部使用,产生数据的格式和编码难免会有差异,较难统一。因此,各个子系统之间的数据未经处理难以很好的衔接、集成。而在线会计服务商很少有适合的办法满足这种数据共享的需要。除此之外,企业的转换成本也是比较大的。如果企业想要更换在线会计服务商,比如由用友转为金蝶时,之前的财务数据能不能在更换后的在线会计服务软件中应用呢?所以,在线会计服务还存在数据移植方面的问题。
(五)在线会计服务的安全问题
在线会计服务厂商众多,所提供的在线服务产品也纷繁不一,无论使用那个厂商的产品,企业最关注的始终是安全与诚信问题。在线会计采用的是B/S结构,可能会存在一下三个方面的安全问题:
1.客户端的安全问题
由于企业的计算机使用频繁,木马入侵和病毒感染的风险很大,操作系统和浏览器很容易被不法人员操纵和控制,存在密码被盗和数据窜改、丢失等方面的安全隐患。
2.服务端的安全问题
由于使用在线会计服务需要通过互联网远程登录,会计业务的处理和财务数据的分析都是在互联网上进行。在使用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断网、黑客入侵等问题,在线服务的持续的安全的使用会受到很大的影响。作为商业秘密一部分的财务信息及数据的丢失和篡改也许会给企业造成严重的打击。
3.在线会计服务商的安全问题
在线会计服务商必须遵守为客户保密的原则,但是在线会计软件公司中难免会存在这样那样的风险,例如操作风险、信用风险、舞弊风险等等,公司中的个别员工难免会存在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的欠缺。服务商如何降低这些风险?如何规范自己的员工以保护客户的安全到哪个方面的利益?这些问题都是客户关注的焦点。
三、SaaS模式下在线会计服务完善的对策
(一)政府应对在线会计服务进行支持和引导
在线会计服务的优势和发展前景有目共睹,为了使其得到更好地发展和应用,政府部门应该充分发挥自身职能,通过制定相关的政策积极的引导、鼓励和支持在线会计服务,为在线会计服务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后盾。政府可以通过建立和强化相关基础设施、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和相关产业政策、扶持在线会计服务培训机构、咨询机构、中介机构等来促进在线会计服务的发展。
(二)建立并颁布在线会计服务的相关法律条令
市场经济是一种自由经济,同时它也受到法律的保护和规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强有力的保障。由于在线会计服务发展的时间较短,相关的法律法规尚处于不断地摸索、修正和改进阶段。如何制止网络违法行为?如何保障企业和在线会计服务商等各方面的利益?如何引导在线会计服务的发展?这些都是立法机关和相关部门需要仔细考虑和解决的问题。随着在线会计服务不断的发展,国家应当制定并实施与其相关的网络安全、内控、数据保护等方面的制度、条令和法规。使在线会计服务有据可依,有法可循。
(三)建立并实施有效地内部控制制度
在线会计服务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公司内部完整有效地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在在线会计服务模式下,企业的财务信息和数据成为企业信息平台上的开放信息。企业的内部人员按需调用财务信息,甚至企业外部的人员经过授权也可进入在线会计服务系统了解并获得相关的信息。所以内部控制应嵌入安全控制方面的制度,以确保企业财务信息的安全性。此外,企业在岗位设置、人员配备等方面应遵守内部控制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做到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提高在线会计服务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同时,在线会计服务还要建立一套有效地监督控制体系,对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进行持续的监督检查。最后,要强化在线会计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意识和专业胜任能力。
(四)提高在线会计服务的集成性
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规模的不断壮大,企业业务也会随之扩张,企业对在线会计服务会不断提出新的要求,例如:将企业内部使用的软件与在线会计服务软件进行结合。这就要求在线会计服务商不断开发和创新,提高在线会计服务软件的可集成性和可扩展性,满足企业的不断增加的需求。
(五)强化安全意识,加强安全防范
风险总是与收益并存,具有客观和普遍性。无论是企业还是在线会计服务商都应强化安全意识,加强安全防范,虽然不可能完全规避风险,但起码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风险,减少损失。服务商可以通过服务器双机备份、光盘备份等措施建立多层备份机制;实施客户端、服务端、数据库及互联网相结合的多方权限控制机制;此外,服务商还需要对在线会计服务的输入、过程和输出进行安全控制,可以采取密码技术、防火墙技术、反病毒技术等,实现网络系统的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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