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大河网,请分享给你的朋友!

当前位置 : 首页 > 范文大全 > 实用范文

工商管理的就业意向(收集3篇)

来源:[db:出处] 时间:2024-08-22 手机浏览

工商管理的就业意向范文篇1

一是看业务决策,如果主要业务都是由老板搞定,这样的企业难强大。为什么?因为经销商是在做生意,而不是做企业。我们说,做生意,可以“从无到有”,但很难“从小到大”。因为一个生意型经销商老板能力再强,也只能做成百万生意、千万生意,要做成亿万生意,在今天这样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下,可以说,很难很难。

二是看客户认知,客户如果只认老板不认员工,这样的企业难强大。为什么?因为员工得不到尊重,也没有成就感,工作就不可能上进,结果是老板累死,员工闲死。

三是看销售归属,如果企业有几个销售状元占绝大部分销售额,这样的企业难强大。为什么?因为这种“重精英人才,轻组织运营”的人才任用导向带来的后果是业务完全依赖几个人,人走业务走。企业的命运掌握在几个下属手里,老板与能干的员工关系稍微维系不好,就会让企业陷入崩溃的境地。

四是看队伍构成,如果员工的主要构成是亲朋好友或子女,这样的企业难强大。为什么?因为这样的企业没有制度,只有人情管理,即使有制度也是形同虚设。而一个不能进行制度化、规范化、公平化管理的企业,管理肯定是混乱的,真正人才也是留不住的。

五是看财务管理,如果老婆或小姨子亲自管财务,这样的企业难强大。为什么?因为老婆掌控财务大权,眼睛会紧盯着小钱,会破坏很多流程,会使工作效率降低,会造成两张皮管理,使得员工无所适从。

综上所述,“五看”结果的根源在于经销商还处在做生意阶段,还没有向公司化运作转变。因此经销商要实现做大做强的目标,就需要迈过这“五道坎”。而要迈过这“五道坎”,经销商老板就一定要做好六个方面的转型,使自己从生意型经销商向企业家型经销商转变,包括:

1、从做生意向做事业转型,最重要的是要有长远战略目标;

2、个人化向公司化和组织化转变,最重要的是要形成“行为制度化,工作流程化,执行标准化”;

3、凭经验管理转向规范管理,最重要的是分层管理,责任到人;

4、人情管理转向制度管理,最重要的是建立好责、权、利统一的机制,奖惩凭制度和规章;

工商管理的就业意向范文篇2

(一)问卷调查内容及结果

依照自制调查问卷的内容,分别对问卷中的10道选择题进行百分率分析,统计结果如下。专科(高职)院校工商管理大类专业的学生对自己专业的整体认知不够清晰,对专业的满意度不高,对专业的核心课程了解不多,对就业前景感到迷茫。

(二)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

1.学生的专业认知不清,对专业只存在字面意义上的主观了解。调查结果显示,学生对专业的整体满意程度不高。37.8%的受访者当被问及“对所学专业是否满意”时选择“不满意”,仅有7.0%的受访者表示“非常满意”,另有18.1%的受访者表示“无所谓”。更有46.5%的受访者表示对“专业核心课程”“不满意”,选择“非常满意”和“比较满意”的只占4.6%和27.7%。这充分说明学生对所学专业非常不了解也不认同,这对学生的学习会产生极大的负面效应。

2.专业核心知识或技能界限模糊,竞争力不强。调查结果显示,41.2%的工商管理大类专业开设了“专业实践类课程”,但仍有41.8%的学生对是否开设了此类课程或课程效果表示“不清楚”,即这41.8%的受访者可能对已开设的专业实践类课程根本不知道或不认可。换言之,此类课程在学生的学习中效果并不明显。何况在这41.2%的已确定开设此类课程的受访者中,又仅有14.9%的学生认为“效果好”。当然,这其中包括47%的受访者可能处在低年级,不排除他们有还未接触到此类课程的可能性。然而在专业核心知识或技能的问题中,高达41.0%的受访者认为“不知所学”,25.1%的受访者认为没有掌握专业核心知识或技能。由此证明,此类课程的核心技能不被大多数学生认可,或者专科(高职)层次的工商管理类专业的核心知识或技能不够突出。

3.受访者就业首选是“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占比高达61.7%,选择“企业单位”和“自主创业或自由职业”的比率之和都不超20%。另有18.4%的受访者不清楚自己的就业意向。由此可见,除去所谓国家“体制内”的6成以上的受访者,大多数学生的就业意向是盲目的、迷茫的。绝大多数学生选择“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然而在“国考”越来越热的现实情况下,专科(高职)生考取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已越来越难,只有少数人能顺利通过“国考”,大部分人只能从事其它工作。这就必然导致此类专业学生的就业职位与期望不相符。

4.工商管理大类专业在专科层次设置的必要性及合理性有待考证。调查结果显示,仅有18.0%的受访者认为在专科(高职)层次开设工商管理大类专业是“合理且必要”的,有33.5%的受访者认为“既不合理也不实际”。据不完全统计,专科(高职)层次的工商管理类学生的对口就业率低,且流失率高。

(三)原因探析

对调查结果分析探究,笔者认为导致工商管理类专业规模在专科(高职)层次迅速膨胀以及学生的专业认知不清的原因主要有四:一是经济、社会迅猛发展,高等教育普及,中学进入大学的绝对人数不断增长,社会需求增加的大环境所导致。二是很多专业性高校竞相朝着综合性院校发展,不断增设新专业抢夺生源。三是工商管理类专业办学成本相对较低,涉及的二、三级学科门类齐全、广泛,且绝大多数专业能文理兼收,对学生的吸引力较强。四是学生在中学阶段几乎接触不到工商管理类专业,只能凭专业名称来想象专业内容及今后工作性质,存在认知误解。基于以上原因,学生进校后抱怨所学与“想象”相距甚远,甚至感觉“上当受骗”,从而导致厌学,专业认可度低、满意率低。加之非工商管理类的专科(高职)层次院校在开设工商管理类专业后,师资力量薄弱,有些甚至是非工商管理类专业教师“转向”后担任工商管理类教师的现象普遍,造成授课效果不好,课程的针对性和专业性都不强,对学生没有吸引力。从而导致学生的学习效果不佳,毕业后难以对口就业。

二、对策研究

(一)加强教育引导,明确学生专业认知

1.进行专业核心技能展示,树立专业形象。工商管理类专业的普遍缺陷是专业核心技能模糊,这也往往导致学生对专业的核心或骨干课程认识不清。因此,此类专业要注重对核心骨干技能或课程的宣传展示。例如,可以组织学生甚至是教师的专业技能比赛。以此来树立专业形象,厘清专业知识或技能体系在学生心目中的构架,提高学生的认可度。

2.明确就业目标,鼓励学生对口就业。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引导,使其明确自己的就业倾向。引导学生对专业产生信任和兴趣,鼓励学生把兴趣培养与专业学习有机结合起来,并根据专业特点进行职业规划,从而为将来毕业后的对口就业奠定基础。对口就业的数量和质量是反映专业认同度和满意度的重要指标,因此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学生对口就业。尤其对于应届毕业生,学校要积极采取措施特别引导和鼓励学生对口就业,提高其就业质量。

(二)调整专业课程设置,注重与就业市场接轨

1.积极开发专业核心课程,打造专业核心技能。当前,工商企业管理专业大类包括的诸如公共事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行政管理、物业管理、社区服务与管理、工商(企业)管理等专业普遍的“软肋”是专业核心课程模糊。以上具体专业的课程相互交叉,大同小异,美其名曰交叉学科,其实是没有自己核心内容的具体体现。因此,此类专业要根据市场人才需求,主动调整已经不适应市场需求的部分专业课程,努力开发和打造本专业的核心技能,完善专业知识体系。避免学生所学广而不深,泛而不精,成为将来的“办公室勤杂工”。

2.分析市场需求形势,找准典型的职业岗位。大多数工商管理类专业是普适性的“万金油”型专业,几乎没有特别的专业技能,技术门槛低。因此,此类专业的毕业生从事的工作五花八门,但要认真分析人才市场需求,找准市场与专业对接的典型职业岗位,朝着符合“典型的职业岗位”要求的方向培养人才。强调学生毕业后能到企业一线,在工商管理的某个专业领域内能迅速上手,为企业创造出价值。摒弃传统观念,避免成为所谓的“行政助理”、“储备干部”、“办公室文员”,只能做些接听电话、发发传真之类的工作。

工商管理的就业意向范文篇3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是一笔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合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都不用交纳的费用。截至到2006年6月止,全国共有2505万个体工商户,每户交纳每月100-200元不等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为此,不少个体工商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强烈要求取消的呼声不断。北京、天津等地已根据国务院减负办《关于治理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取消了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但大部分省市工商部门仍无动静。

个体工商管理费合法性受到质疑

程元福是江西省鹰潭市同仁眼镜店负责人,2003年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每月向工商部门缴纳150元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管理费由来已久,广大工商户一直认为该收费是合法合理的,之前我也认为是应该交的。”他说,“但是自一次学习会后,我开始思考这个问题。”

2005年5月,鹰潭市工商联召开了一次学习会。程元福注意到,国务院《关于引导、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若干问题》中,对个体户、私营企业的市场竞争主体地位用了“平等”一词,然而在工商管理费这个问题上,对个体工商户并没有真的平等。

在翻阅了有关文件和法律法规后,程元福认为,只向个体工商户收取管理费有失公平,况且自己也没有享受到服务。对于该收费用于个体劳动者协会的规定,他表示“如果本人没有要求入会,凭什么要向我们收管理费来养活协会?”

随后,作为鹰潭市百家城眼镜市场业主委员会的秘书长,程元福以委员会的名义就个体工商管理费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质疑,但没有得到回复。于是,他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讨个说法。

要进入法律程序,必须存在具体的行政行为,程元福开始故意拒缴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等待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2005年7月至2006年3月,程元福拒缴管理费1350元。期间,工商部门多次向他催缴,但他没有答应。“工商局找我做了三次工作,还提出可以免我的管理费,让我写一个生活有困难的免交申请。”程元福说,“我跟他们讲这不行,我针对的不是工商局某个人,是这个收费制度。”

2006年4月,鹰潭市月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程元福“非法拒不缴纳个体工商户管理费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同年7月,程元福以行政处罚行为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将月湖区工商局告上法庭。

原告律师余永华认为,工商局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并没有法律依据。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只有在法律、法规的授权下,才可以对行政事项收取监督检查费用。1987年国务院法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登记费和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共同制定。然而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共同制定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暂行规定》(工商[1983]91号文件)已于1998年12月3日废止,现在工商部门的收费依据是《关于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14号通知),该通知由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制定。制定部门已不同,显然不符合上位法的规定,收费于法无据。

经过近半年的诉讼审理,作为原告的程元福一审二审均败诉。法院认为《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虽已在1998年废止,“但现在用的是《关于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14号通知),是合法的。”判决书适用了《行政许可法》,但并未提及1992年的收费通知有何上位法支持的依据。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轩认为,“价费字[1992]414号通知,的依据是什么呢?是经过国务院‘三乱’治理领导小组同意。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认可临时性组织机构有制定法律法规的权力。”他表示,“我们应该尽快建立立法审查机制,对那些违反宪法、违反上位法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进行清理。”

今日管理费已非昨日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合法性已具争议,但仍照“章”收取。这笔管理费,是否还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由来要追溯到上世纪八十年代。时值我国经济转轨之初,国家要求对刚发展起来的个体、私营经济“加强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个体工商户的主管部门,为履行其管理职能,比照私营企业缴费的规定,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暂行规定》(已废止的工商[1983]91号文件)中规定,“凡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业户,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都应当向他们收取管理费。向个体工商业户收取的管理费,应当用于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管理。”

然而从1998年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个体、私营经济的主管部门,其监管对象变为所有市场主体,主要职能从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管理,转变为依法确认各类经营者的主体资格,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公平竞争,取缔非法经营等,并陆续将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职能移交给政府相近职能部门或有关的行业协会。管理费的“管理”目的已不复存在,针对其他类型企业的管理费相继取消,但针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费却仍在收取。

不少个体工商户反映,这样不公平的待遇给他们带来了沉重的负担。据统计资料显示,1999年我国实有个体工商户3160万户,2006年6月为2505万户,6年间我国个体工商户减少了650万家。

2005年,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治理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中,要求取消专门针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这其中应当包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至今,除北京、天津等地,全国大多数省市并未转发国务院的上述通知,当地工商部门也仍在收取。

目前,工商部门实际收费依据是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通知,规定管理费的收取用途与1983年相同,不同的是没有保留其中一句“向个体工商业户收取的管理费,应当用于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管理”。管理费不用于管理,又用于何处?

个体劳动者协会“戴官帽”

根据工商[1983]91号文件(已失效),向个体工商业户收取的管理费,应当用于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管理,包括:1.个体劳动者协会经费开支,包括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费(参照事业单位经费开支标准执行)以及法律顾问费等;2.为个体工商业户服务的费用,包括宣传教育、技术培训、误工补助、奖励等费用。

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会长保育钧说:“工商管理局是行政主管部门,由他们自己搞个体劳动者协会,这就是政社不分,政社一体了。官办的,收费不服务的协会是没有生命力的,个体私营协会一定要个体户、私营企业真正自愿组织,经费自筹,章程自定,自我维权才行。”

现今,个体劳动者协会作为社团法人,不再具有“管理人”的职责,入会原则应是自愿;如果个体工商户不愿意加入该组织,也就不应该为该组织承担费用。价费字[1992]414号文件中“个体管理费收入的使用范围包括用于个体劳动者协会经费开支”的规定也就无从谈起。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其会费收入,“其经费不应当再由一个行政机关,以行政收费的方式去筹措。”

然而,大部分地区工商局仍要求个体工商户必须加入协会,不少工商户询问原因,得到的答复大都含糊。记者获悉,有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如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其网站上的明确解释为:《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第三章规定,“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均为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会员。”一个社会团体的章程竟能被行政机关执行,对公民具有强制约束力?如此一来,个体工商户“自愿”成了会员,承担管理费中“用于个体劳动者协会经费开支”似乎成了理所当然。

不过,北京市财政局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曾向媒体透露,工商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后,收取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报财政局上交地方国库,经“两会”审议后统一拨款。具体如何使用的,公众无从得知。至于是否用于个体劳动者协会的经费开支,一位个协的工作人员表示,“现如今,有些省财政部门可能会拨,有些就不拨了。”

制度变革之迫切

个体户之所以能够发展起来,首先是由于国家工商局的支持。1979年工商局向国务院提出了报告,希望容许个体工商户存在。但现在,工商局收取管理费,反给个体户增加了负担。

早在2001年,国家计委公布的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中,价费字[1992]414号文件就被列入了修改范围。

2004年,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和财政部要求清理无上位法支持、群众反映强烈的收费项目。2005年,国务院减负办文件要求取消专门针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如此三令五申至今,价费字[1992]414号文件仍未见修改,也未被废止。

究竟是什么让这个收费通知长时间屹立不倒,成为部分省市尚未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砝码?

收费容易废止难。学者沙健嵩认为,改革开放以来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完全的自收自支,党政机构通过办企业来补充经费。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国家对政府机关办企业进行了清理。但是由于许多机构已经产生支出,财政没有给予弥补,这些机构不得不仍靠大量的收费支撑。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省级以下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后,省以下各级工商部门的经费需由上级部门拨付。但是,以往的编制臃肿问题并没有彻底解决,于是一些地区出现了上级部门截留经费的现象,基层工商部门发生经费困难。部分地区财政部门以收定支,将预算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相挂钩。一些基层工商人员苦不堪言,戏称自己为“自费”公务员,“不收费,我们就将无经费工作、无工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