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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监督协调机制(6篇)

来源:网友 时间:2024-08-24 手机浏览

财会监督协调机制篇1

一、工作探索与实践

(一)严把关口,全面推行和落实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总理指出:本届政府任期内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这是新时期赋予机构编制工作的新要求,其根本目的是管住管好机构编制。而《机构编制管理证》作为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记录一个单位的机构名称、机构性质、机构级别、主要职责、编制配制、领导职数、实有人数和职工名册等情况的载体,是机关事业单位入、减、调整人员、核拨工资经费等业务的依据和凭证,是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手段。为从源头管住管好机构编制,天桥区编办不断加强机构编制管理证使用与日常管理,以召开全区机构编制管理证使用培训会议,下发《天桥区机构编制管理证使用办法(暂行)》为契机,全面推行和落实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

(二)创新举措,开展机构编制管理证使用与财政统发工资情况专项检查。为有效控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规模,降低行政成本,减轻财政负担,建立机构编制管理和财政统发对账制度,我们严格执行监察部、人社部《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积极贯彻落实济南市编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编办、省财政厅〈关于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审核与人员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创新举措,2013年4月至5月,联合区监察局、财政局开展机构编制管理证使用与财政统发工资情况检查工作,同时区编办、区监察局、区财政局成立联合检查组,采取座谈、听取汇报、实地查阅相关材料等多种方式,对全区38家机关事业单位和5家中小学校、幼儿园进行了实地检查。此次专项检查,共涉及全区财政供养机关事业单位223家,财政供养人员5647人,审核相关材料450余份。通过检查,对发现的个别单位存在实名制数据库信息与机构编制管理证信息不一致、更新不及时,实名制财政工资统发人员信息与机构编制管理证信息、实名制数据库信息不一致等问题进行了整改。为进一步建立机构编制管理和财政统发对账制度,充分发挥机构编制管理证的使用效益,规范财政统发人员工资发放程序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加强联动,探索建立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长效机制。天桥区编办把建章立制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以探索建立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协调配合约束长效机制为目标,制定出台了相关制度,使与财政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一是形成在编委统一领导下的部门间协调配合、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从职责任务、会议制度、办事机构、办事程序与文件审批等方面,对相关工作进行界定,作为编委会开展工作的重要依据。二是制定工作意见,确保部门之间协调配合规范运行。制定下发了关于转发市编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编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审核与人员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济天编办发[2011]16号),进一步严肃了机构编制与财经纪律,规范了编制使用审核与人员经费核拨程序,为加强协调配合机制提供制度保障。三是拓宽渠道,确保良好的协调配合效果。对部门提出的机构编制调整事项,注重提前同组织、财政、人社等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及时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形成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良好局面。四是注重调查研究。发扬机构编制部门认真细致、敢于负责、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掌握第一手资料,通过督查调研,发现问题,并加强对问题的综合分析,提出建议和方案,为领导决策做好参谋,不断提升监督检查工作层次。五是创新机构编制统计方法。在维护实名制数据库和机构编制台账的基础上,对各类台账进行优化调整,新建完善了《基础台账》、《经费类型分类台账》、《满编空编台账》、《电子审批台账》、《机构编制事项变动情况表》,通过业务培训和专项检查,切实提高了各单位统计水平,也有效提升编制部门对各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宏观把握能力和监督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六是探索开展机构编制违纪违规行为的预防工作。结合学习贯彻《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完善举报受理查处机制,开展法规政策宣传活动,发挥好“机构编制监督员”和“12310”机构编制违纪问题举报电话作用,广泛征求意见,进一步落实和扩大干部群众对机构编制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五个问题

近年来,随着法制化环境的不断完善,监督检查工作在整个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也日益凸现出来,整个机构编制系统的监督检查工作逐步纳入正轨,并向纵深方向发展。但违反机构编制管理法规的问题和现象还是时有发生。这些违纪违规问题不仅影响了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也造成了机构臃肿、职责交叉、人浮于事等弊端,严重影响了政府管理体制的高效运转。

(一)监督检查的宣传力度有待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体制改革以来,虽然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机构编制管理政策法规、规章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也利用多种渠道进行了广泛宣传,并收到了一定效果,但我们从机构编制日常管理工作和评估检查中发现,部分干部群众,尤其是少数领导干部对机构编制工作了解不多,对监督检查工作更是知之甚少。这不仅说明少数人对机构编制工作重视不够,也从另一方面说明我们对机构编制工作的宣传力度不够,特别是对监督检查工作的宣传存在问题和死角。

(二)监督检查的执行力度有待加强。近年来,中央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性文件,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力量保证,使监督检查开始在机构编制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但同时我们也看到,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还是屡禁不绝,这说明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对相关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力度还不够到位。

(三)监督检查的力量比较薄弱。早在2002年,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就提出了“要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督查机制,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要有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负责督促检查工作”。但是从2009年编办单独设置以来,受各种因素的制约,监督检查专职人员配备还比较少。另外,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也不够全面和系统,制约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和深入开展。

(四)监督检查工作还不够系统全面。天桥区编办不断加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力度,联合组织、纪检监察、人社、财政等部门开展了一些针对重点工作的监督检查,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总的看,根据上级的部署要求开展督查较多,主动立项和自发开展督查较少,监督检查工作还不够系统全面,有待进一步规范和深入。

(五)协调配合综合约束机制有待完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等相关法规文件,对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中相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界定,对监督检查工作程序和分工也做了明确的要求。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虽然相关部门能够按照分工各尽其责,但是缺少联动机制的约束,监督检查的整体合力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有待出台协调配合约束机制相关办法和细则来加以规范引导。

三、问题原因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党的十提出,要按照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目标,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伴随着机构编制工作任务不断加重和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机构编制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也逐渐暴露出来。

(一)各单位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被监督主体“机构编制意识”不强。近几年,中央、省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各级编办也加大了管理力度,各部门对机构编制工作的认识越来越高,但还是有一些部门和单位对新时期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不能站在全局的角度看问题,大都片面强调本部门、本单位的重要性和各种困难,要求增加机构、增加编制、提升机构规格;要开展某一项工作,就要设立一个机构,很少有单位主动提出精简机构、减少编制的要求。

(二)“条条干预”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监督检查阻力较大。虽然有“机构编制就是法律”的说法,但在实际工作中,机构编制管理来自各方面的阻力随处可见,有少数上级业务部门无视机构编制的法律法规干预下级的机构设置、机构规格和人员编制等事项,严重影响和削弱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成果,直接导致监督检查工作处于无序和被动应付的状态。更有的行政部门随意地从下属事业单位抽调工作人员,混岗、超职数配备现象时有发生,导致人浮于事,工作效率不高,部门行政效能不能得到充分发挥。

(三)监督检查相关法规不断完善,但实际操作较为困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特别是中纪委《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法规性文件的出台,为机构编制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能提供了法定依据。特别是《解释》和《暂行规定》的出台,加强了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规定的威慑力度,有效地遏制了超编进人等问题的发生,总的看来,刚性约束力得到了加强,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这些措施作用的发挥,需要编委会的同意、纪检监察机关的支持、相关被监督检查部门的配合、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的理解,单纯靠一至两家单位的力量是有限的。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受多种因素影响在监督检查以及处理违规违纪问题时往往失之于宽。例如:领导职数的配备监督,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问题,监督检查的对象大多都是组织和人社部门,这些部门都是我们日常工作需要协调配合的部门,对这些部门的监督检查,难免碍于情面,尺度不好把握。

(四)机构编制部门自身认识不到位,监督主体意识有待加强。首先,长期以来机构编制部门本身在机构编制管理问题上或多或少地存在着重审批、轻监管或只注重审批而忽视监管的思想还比较严重。在平时的管理工作中,只重视机构的设立、撤并,编制的精简、压缩,职能的增加、减少,而忽略了对机构编制政策贯彻落实和机构编制方案批复后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致使机构编制部门的地位和权威性受到一定影响。其次,监督检查还不够系统全面。根据上级的部署要求被动开展督查较多,主动立项和自发开展督查较少;针对机构编制重点工作开展突击性、阶段性督查较多,对各部门落实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情况进行经常性督查较少;再次,监督检查的程序还不够规范。目前,监督检查手段比较单一,大多还停留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这一层面,内在的、深层的问题得不到及时发现和纠正。

(五)机构编制部门人员相对较少,监督检查的力量比较薄弱。首先,机构编制部门的人员相对较少,虽然县级以上的机构编制部门按要求都设立了监督检查机构,但由于机构编制部门本职任务十分繁重,监督检查工作人员还要负责实名制管理、电子政务等基础性工作,这就直接影响着监督检查职能的履行。其次,由于机构编制部门没有收费项目,正常的办公经费尚且困难,监督检查经费更没有保障,使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四、对策思考

构编制监督检查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开拓性的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必须遵循机构编制管理的内在规律,有效利用各种资源,充分发挥机构编制部门的职能作用,通过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向深层次发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一)加强意识宣传。机构编制管理与监督检查是机构编制工作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监督检查最根本的作用在于保障机构编制管理重大决策能得以贯彻落实。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现,监督检查意识已到了不得不加以反复强调的地步。要加大机构编制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体,通过宣传我们的工作和取得的成绩,让更多的人特别是部门领导了解和重视机构编制工作,获得社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关注和支持,营造健全机构编制监督约束的良好氛围。

(二)完善制度建设。制度建设是监督检查工作有效开展的支撑和保障,只有制度建设日益规范和完善,才能不断推进监督检查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应加快机构编制法制化进程,以法律形式对机构设置、编制管理、审批权限与程序、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加大对违法问题的处理力度,为机构编制管理提供有力保障。要建立健全考核评估、责任追究等制度,积极争取将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列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的考核内容,会同组织、审计部门联动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人用人责任审查、机构编制责任审核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三责联审”制度,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情况的年度审计和离任审计,评估机构编制管理成效,严格责任追究,维护机构编制纪律的严肃性。

(三)强化协调配合。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切忌“单兵作战”,否则工作难以取得成效。要加快“大督查”机制的建立,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和新闻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充分发挥职能部门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建立体制内、体制外的协调配合机制,形成部门合力。特别是与监察机关在督查中更要密切配合,整合双方的监督资源,使监察机关的专门监督与机构编制部门的业务监督有效结合,既发挥各自优势又形成督查合力,确保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成果的巩固。

(四)健全队伍建设。有专门监督检查机构和一支积极进取并富于创新的监督检查队伍,是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的根本保障。针对监督检查工作的特殊要求,把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业务骨干充实到督查岗位,加大干部的业务学习和教育培训力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监督检查行为,努力提升监督检查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确保监督检查队伍素质优良、精干高效,确保全市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财会监督协调机制篇2

关键词:财政;大监督;建设

中图分类号:F81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0-01

一、前言

财政监督工作涵盖财政运行全过程,是国家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财政管理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财政监督监查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工作领域越来越宽,思路也越来越清晰,基本实现了所有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都纳入监督检查内容,对各项专项资金的使用,从事前、事中、到事后实行全程跟踪检查。特别是通过小金库专项治理、民生资金专项检查等重点工作的开展,有效规范了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防止了资金被挤占挪用,提高了使用效益,增加了财政收入,也由此增强了财政部门在安排财政资金中的话语权;同时也进一步约束了财政干部在资金分配、项目管理中的行为规范,更加保护了财政干部,为实现财政资金干部两个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我们也必须清楚地看到,财政监督职能在这些年是逐步弱化的,不如审计、专员办的监督作用明显。比方说,现在一说审计、专员办到哪个单位进行财务检查,都很重视,很紧张,要说财政监督检查局去检查,没反应。这种现象很不正常,说明我们工作的力度不够,检查没有威慑力。我们应该客观看到差距,认真找找根源。

党的十报告提出的“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快改革财税体制”,“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等多项要求,既为财政监督指明了方向,也对财政监督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这种形势下,财政监督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下一步,如何才能更好地围绕中央、自治区重大决策部署、重大财税政策以及财政中心工作,更有效地发挥财政监督在保障政令畅通、促进财税政策尤其是民生政策落实、维护经济安全、整顿规范财经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的职能作用,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和突出。今后要在财政监督重点任务,列好时间表和进度表的基础上,研究如何进一步充分发挥各业务处室监督职能,聚合形成全厅财政大监督力量,深入推进财政管理的科学化与精细化。

今后主要是围绕自治区重点工作和财政中心工作,从树立财政大监督、全过程监督理念和促进建立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紧密衔接、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财政运行机制出发制订的。

二、大力推进财政大监督机制建设

要形成有威慑力、有明显效果的财政监督检查,先决条件是要形成一个全财政系统上下、监督检查局与各业务处室之间相互融合、相互作用、相对健全的财政大监督机制。这个大监督机制主要体现在三个“全”上,即全员参与、全面覆盖、全程监控。全员参与,就是要改变由监督检查局“单打独斗”的现状,形成财政内部各业务处室共同参与财政监督的工作格局;全面覆盖,就是要将财政监督覆盖到所有政府性资金运行和财政职能所涉及的所有经济客体;全程监控就是要把财政监督贯穿于财政管理活动的全过程,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监督齐头并进、各有侧重、相互衔接、协调运转的良好局面。

1.创新理念

着重在“三个贯穿”、“四个转变”上有所动作。坚持将财政监督贯穿于财政中心工作大局之中,贯穿于财政改革的总体设计之中,贯穿于财政管理运行全过程之中。充分发挥财政监督预警、监测、矫正、惩戒职能,实现由“事后监督”向“全过程”监督转变;整合财政监督资源,实现由专职机构“单兵作战”向“全员参与”转变;拓展财政监督内容,实现由注重“资金安全”向“安全与绩效并重”转变;强化财政服务功能,实现财政监督由检查为主向检查、调查、调研并重转变,切实提高财政监督效能,发挥财政监督作用。

2.明确职责

2012年财政部颁布的《财政部门监督办法》,明确规定财政部门的监督职责由专职监督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共同履行,并且进一步明确了专职监督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在开展财政监督工作中各自的职责。这就说,监督检查局要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好在财政监督工作中的牵头组织作用,主动加强与厅内各业务处室的配合,从传统意义上的单一式检查机构,转变为对监督工作“牵头组织、综合管理、协调督促、保障全局”的综合管理机构,各业务处室要充分发挥好各自的日常监督作用,形成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3.健全体制

财政厅处室之间,财政厅和市县财政部门之间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形成厅内部监督检查局和业务处室之间横向联动监督和财政厅监督检查局与市县财政监督机构上下联动监督的横向、纵向两个监督体系,推动形成财政大监督格局。健全和完善“统一计划、统一组织、统一程序、统一复核、统一处理、统一考核”的监督运行机制,无论是监督检查局还是其他业务处室牵头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都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六统一”规定,规范监督行为,提高监督质量。

4.加强协调

监督检查局及相关处室要主动与自治区纪委、审计、国资委、专员办、国家审计署西安特派办、会计师事务所的联系,及时通报重大检查事项和结果,做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同时要加强与相关厅局的合作,能联合检查的要联合检查,要善于借智借力,争取主动,凝聚合力,努力改进和提升财政监督工作水平。

财会监督协调机制篇3

一、审计的科学发展是一个战略问题

人类社会经历了茹毛饮血的狩猎时代,以农耕文化为标志的农业时代,以劳动机械化为特点的蒸汽时代,以电力技术为特征的电气时代,以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为特征的信息时代。不同的时代具有不同的民主政治、法律环境、科技文化和经济背景。时移事移,事移则备变,不同时代的审计目标、审计对象、审计技术、审计内容会因审计环境的改变而改变。审计作为独立性的经济监督,必须紧跟时代步伐,体现时代内涵,与时俱进,适应时代变革。如果审计没能实现从详细审计到经验抽样审计、统计抽样审计、计算机辅助审计和网络审计的逐步过渡,审计早已尘封作古。因此,只有审计的科学发展才能做好人民财富的“看家狗”、“守护神”。审计科学发展观的确立具有开创性、决定性和战略性的意义,它标志着学界和业界对审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达到一个新高度,标志着我国审计工作进入一个全面展开和整体推进的新阶段。

二、审计的科学发展必须坚持全面的观点

在审计工作中贯彻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同时,实现审计工作自身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体的讲,就是各级审计组织要齐头并进,全面发展;审计内容要全面开花;审计技术、方法、方式要灵活多样;审计质量要全面提高;审计职能要全面履行。

(一)审计组织的全面发展

我国的审计组织体系由国家审计机关、部门和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以及社会审计组织构成。我国是以全民所有制经济成份为主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在经济监督体系中,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各司其职,在不同的领域实施审计:事业单位、国有经济成份由国家审计机关进行外部审计;其他经济成份由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外部审计;各种经济成份均由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内部审计。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覆盖各种经济成份,对整个国民经济进行监督的审计体系。在这个有机组合的整体体系中,它们各有特点,互相不可替代,不应该存在主导和从属关系。而在过去的相当长的时间内,以国家审计为主,社会审计、内部审计为辅的发展模式严重制约了审计的全面发展战略。这种发展思路束缚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的手脚,限制了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向纵深拓展,不利于社会审计、内部审计全面履行审计职能。

审计组织体系的发展必须是全面、系统、协调的发展。审计署与地方审计机构、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的审计机构与中西部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审计机构、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和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与民营企业内部审计机构都要全面发展。

(二)审计内容的全面发展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只抓财务收支审计显然已经不合时宜。为加强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促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经济主体的贪婪性、法治与监管的局限性使财务舞弊成为会计界的顽疾。“只要舞弊存在,舞弊审计就存在,舞弊审计是审计不变的主题”;随着纳税人的参政意识、公共受托责任观念的不断提高,政府支出规模的大幅度增长、统治阶级要求解脱自身的需要把政府绩效审计提上日程;为了减少社会生态资源成本,抑制外部不经济恶性膨胀,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广泛推行环境审计;此外,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以及自然灾害的救助,还要开展社会保障基金审计,教育基金审计、救灾基金审计和其他专项基金审计。随着经济、政治、法律、科技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审计还将不断发展新的内容。

(三)审计技术和方法的全面发展

在当今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为特征的知识经济时代,新事物的层出不穷必然会推动审计技术与方法的全面发展。财政、金融、税务、海关等领域信息化进程迅速推进,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经营管理电子化日益普及要求审计人员掌握网络技术理论、信息技术理论、数据挖掘理论、系统集成理论、多媒体理论、人工智能技术、系统克隆技术、电子函证技术、业务数据测试法、整体数据库模拟测试、平行模拟技术、平行运行法;政府电子政务的开展需要电子政务审计的配套实施;电子市场、虚拟商店带来的电子支付和电子发票舞弊需要电子签章的审计技术;为增强消费者的信赖,促进Internet购物的发展,需要Web认证(网站审计)技术。

(四)审计方式的全面发展

在过去的很长时间内,我国的审计方式多以事后审计、年度审计、就地审计和预告审计为主,事前审计、月度审计、报送审计和突击审计不足,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内部审计组织的联合审计更少。这种审计方式存在诸多弊端,如事后审计只能是“马后炮”、“事后诸葛亮”,不能防止“生米煮成熟饭”;年度审计例行公事,不易确定审计重点;就地审计容易增加被审计负担,滋生腐败;预告审计为被审计单位账务的“专业技术处理”、“一等二看三通过”、领导“打招呼”提供时间。

审计方式应根据审计性质、审计职能、委托人的具体要求、审计对象的科技含量合理确定。比如,对于财政预决算审计、基建审计、重点项目或专用资金审计、网络安全审计,我们可以本着关口前移,预防为先的原则,未雨绸缪,开展事前审计,建立长效监督和约束机制,从源头上控制腐败产生,让其在制度的框架内规矩地行事。这比“亡羊补牢”的事后审计更具有现实意义和价值;工程审计、经济效益审计、销售审计、招投标审计等可以采用事中监督、审核的方法;财政财务审计、财经法纪审计更多的要依靠事后审计。重要的财政预算审计、基建审计可以采用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方式。内部审计较其他审计形式能够更有效的进行事前和事中审计,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多采用事后审计。

中小型企业可以采用就地审计,大型企业可以采用报送审计,具备条件的可以网上远程审计。在预算年度内实行多次审计的情况下,可在事中、事前审计中采取送达审计,事后审计采取就地审计。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可以更多的尝试报送审计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方式,社会审计多以就地审计为主。

对所有纳入会计核算中心核算的被审计单位可以进行经常性的审计,没有纳入会计核算中心核算的被审计单位应当以定期审计为主。

没有实现会计电算化的被审计单位仍然要使用传统的手工审计方法,实现电算化的被审计单位要使用计算机审计技术或网络在线审计技术。

坚持审计的科学发展观必须全面提高审计质量,全面履行审计职能。审计质量的全面提高可以减少审计风险,提高审计的权威性;审计的经济监督、经济评价和经济鉴证职能全面履行是审计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

三、审计的科学发展必须坚持协调的观点

审计的协调发展是指审计工作与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协调、是依法审计与促进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协调、是审计人员与先进技术的协调、是审计文化与社会精神文明的协调。除此之外还包括审计组织内部的审计范围、审计技术、监督关系等内容的协调。

(一)审计的外部协调

审计作为经济发展与民主政治的产物必须放在国家政治经济发展的大局和国际审计发展的潮流中进行全面的审视。审计以维护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目标,服务于民主法制建设。这个目标的实现必须以法制为基础,以科学为手段。因此审计必须建立有效的外部协调机制,以充分发挥审计职能。如:法律法规是审计判断的依据,审计必须以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准则作为评价标准;审计机关作为人大的监督对象必须与之建立经常性的协调机制,为人大的制度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为避免监督盲区和重复监督,审计部门需要与国资委、国有企业稽查特派员、纪检监察等部门协调监督对象;在审计过程中,对所发现的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问题、经济犯罪问题或违纪、政纪的案件,审计部门要同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经济监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公安司法部门协调合作,主动联系,及时沟通,同时,对于公检法调阅审计档案或工作底稿,审计部门要予以配合;为形成监督合力,共促经济健康发展,审计部门应当与财政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业务交流,做到资源共享,工作互补;审计部门应同税务部门就监督范围进行协调:税务部门应对主要加强收入监督,审计部门应对强化支出监督;为抵御地方保护势力,减少形式多样的行政干预,审计组织需要与各级政府部门协调;为获得支持、理解与配合,使工作结果得到重视与认同、审计建议得到认可并执行,需要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协调以获得良好的工作环境;为鼓励知情人举报审计线索、缩小社会公众期望值,使报表使用人区分审计失败与经营失败,审计组织需要与社会公众沟通协调;网络审计系统的建立需要与信息产业部门、法律部门和系统开发商协调;为营造了解、理解、配合和支持审计监督的社会环境,披露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审计监督还要加强与舆论监督的合作与协调;在业务上,审计部门还有可能要取得金融部门、海关、计划部门、工商部门、物价部门、卫生系统、质监部门、药监部门的配合,如函证账户余额、直接技术协助等。

(二)审计的内部协调

审计组织内部的协调可以互通情报和经验,分享审计技术与方法,以达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调发展。审计组织内部的协调包括为统一思想、明确审计目标、贯彻审计方案、指导审计方法与技术、交流审计经验而进行的成员内部的协调沟通、审计学会、协会与审计主体的协调、审计主体之间的协调以及各级审计组织在审计技术上、审计范围和监督关系的协调。

1、审计技术上的协调。社会审计组织在常规财务审计技术方法研究与应用领域进展快速,成效显著。相对而言,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在这一领域发挥的作用就相对有限,而且逐步呈现退出的态势。财政、预算执行和财政决算领域的审计标准及方法,只能由各国的国家审计机关来确定,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在这一领域基本没有形成统一和完整的理论或实践总结。因此,内部审计、国家审计可以在财务审计领域借鉴社会审计的准则,其他领域的技术标准可以共同研究。准则技术的趋同有利于审计项目的外包和业务委托。

2、审计范围的协调。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内部审计在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方法等诸多方面存在一致之处。为减少重复监督和资源浪费,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审计费用,三者之间审计范围的协调和工作成果的互相利用就很有必要。国家审计机关应当强化对政府机关的审计,对企业的审计应当逐步退出。金融资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审计可以委托民间审计组织进行审计,以解决审计资源相对不足的问题;独立性差、成本高、效率低下是制约内部审计执行审计监督职能的瓶颈。而内部审计项目外包(内部审计外部化)可以提高内部审计的独立性,能够实现组织规模经济和业务规模经济。因此,财经法纪审计、财政审计、政府绩效审计可以以国家审计为主导,财务审计以社会审计为主导,内部审计主要进行企业内部的内部控制评价、经营审计和管理审计。审计学会、内部审计协会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建立交流与合作的协调机制,有利于三种审计的科学分工、相互支持和协调发展。

3、监督关系的协调。“国家审计对内部审计垂直领导不利于内部审计范围的拓展,也不利于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走向市场”;国家审计对社会审计业务监督缺乏针对性、及时性和灵活性,而且对于本身审计力量不足的国家审计机关来讲也是一个负担。而行业自律关注过程、贴近市场,具有很多优势。因此,监管关系的分工需要审计署、财政部、内部审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协调沟通。

四、审计的科学发展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的观点

财会监督协调机制篇4

一、县级财政监督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财政监督机构不够健全,职能定位不准确。

随着政府机构改革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实施,财政监督初步理顺了内部关系,确立了财政监督的执行体系。目前,一些地方的财政部门对财政监督的认识还不够深刻,导致对财政监督在整个财政管理工作中的职能定位不准确,未能将财政监督作为加强财政管理、推动财政职能的实现、促进整个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而只是将财政监督作为一种应付突发性事件的临时工具,导致财政监督本身的重要职能无法体现,其结果则表现为财政监督无法广泛深入地延伸到财政工作的各个领域,更谈不上对整个财政领域的控制。但是,当前许多地方的财政监督部门大多拘泥于单项业务的检查,还未能站在整个财政管理和财政改革的高度上看问题。其原因是当前各级财政部门对财政监督的职能认识不清,定位不准,对财政监督的职能定位仅仅局限于一种监督和检查行为,而未能赋予财政部门执行财政总监控师的职责和权力,使财政监督部门参与财政管理和改革显得力不从心。

(二)财政监督职责与其运行能力不相匹配。

当前,财政监督政策面很广,财政监督要负责财政收支监督、会计监督和内部检查等多方面的工作,每一方面都是千头万绪,工作任务相当繁重,而在另一方面,当前财政监督的机构和干部配备却相对较弱,二者不相匹配,无法适应新形势下财政监督工作迅速发展的需要。我国财政监督机构虽然近年来得到了大力发展,但在整体上仍然较弱,许多地方尤其是县以下财政部门还没有建立专制的财政监督机构,财监机构和其他机构合署办公、人员混同使用的现象大量存在,严重影响了财监工作的顺利开展。其原因:一是县级财政部门对财监工作的复杂性和重要性认识不够,忽略了财监工作大量属于外勤工作的特点;二是部分地方对开展财监工作的积极性不高,“重分配,轻监管”的思想大量存在,不愿主动增强财监工作的运行能力。

(三)宏观财政监督薄弱。

宏观财政监督主要包括:预决算监督,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国有资产宏观经济效益状况的监督,宏观财政运行与平衡状况的监督,以及对财政系统内部有关工作人员的财政经济行为的监督等。宏观财政监督薄弱表现在许多方面:一是政府公共财政预算监督薄弱,财源大量流失;二是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监督薄弱,国有资产配置不合理,国有企业亏损严重,国有资产大量流失,难以保值增值;三是财政支出规模不够膨胀,支出结构不合理,尤其是各项财政补贴、行政事业经费、社会集团消费等缺乏强有力的预算约束,财政支出效益下降;四是社会财力分散,国民收入分配比例失调,财政收不抵支,诱发了通货膨胀和周期性的经济波动,财政监督难以有效地调控和制约宏观财政经济协调、有序、健康地运行等。

(四)微观财政监督不力。

随着财政监督的重点由微观财政监督向宏观财政监督的转移,一方面,由于审计、银行、社会经济监督中介机构等监督主体对企业财务分工监督职能没有相应到位,微观财政监督职能收缩后,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企业财务监督的空白,诱发了企业财务监督管理的失控;另一方面,随着财政体制、投资体制和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改革,所谓微观财政监督实际工作中往往仅局限于税务监督,而对国有资产保全和增值等的监督被严重忽视了。

(五)财政内部监督缺位。

近年来,财政系统内部违法违纪案件逐年增多,违纪金额逐年增大,违纪手段越来越隐蔽,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究其原因,主要是一些财政部门存在着内部管理不善、约束乏力和内部监督缺位等问题。没有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由于相对主体具有地位低、权威性小、独立性差、易受干扰等特点,从而难以保证内部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六)财政监督方式不规范。

长期以来,由于受到财政监督职责权限等因素的影响,财政监督工作主要是对财经领域的某些突出问题采取综合或专项治理的方式进行。从方式方法上看,表现为突击性、专项性检查多,日常检查少;从时间上看,表现为集中性和非连续性的时候监督检查多,事前、事中少;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致使很多财经违纪违规问题都在既成事实后才被发现,从而造成财政、税务等经济领域的违法现象屡查屡犯,并呈逐年上升趋势。

二、完善县级财政监督机制的设想。

(一)强化队伍建设,健全和完善财政监督机构。

一是培养造就一支强有力的财政监督队伍,逐步建立一个高效、统一的财政监督组织系统,要注重培养专家型人才,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和教育,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作分优良、勇于进取的财监干部队伍,使财政监督检查干部成为高举旗帜的棋手、记帐的能手、查账的高手、打假的猎手,塑造良好的财政监督干部形象;二是健全财政监督的内部机构,设立隶属于同级财政部门的二级机构,履行财政监督职责。财政监督机构比同级财政部门内部机构高半级,使其在对内科室和直属单位的自我监督中保持一定的独立性,便于协调和公正执法。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中央财政监督与地方财政监督相结合的财政监督机制。三是健全财政监督的外部机构,理顺财政监督与外部监督的关系,形成财政监督与监督财政协调配合的制约机制,创造良好的财政监督外部环境,提高财政监督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加强财政监督法治建设。

加强财政监督立法,明确财政监督的法律地位,实施法治监督。建立公共财政框架,要求财政监督发挥更大的职能。而财政监督职能的实现,则需要通过完善的立法来提供法律保障,并通过立法统一和规范监督行为。首先,国家应尽快拟订和颁布《财政监督法》,从立法层次上确立财政监督的法律地位,为财政部门行使财政监督职能、加大执法力度、坚持依法行政、提高财政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其次,应研究制定并完善各项财政、财务、预算、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财税法律框架,把财政监督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使财政监督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依法执法;第三,各地方可制定适应本地区的财政监督法规制度或《条例》,增强可操作性,加大地方财政监督的执法力度。

(三)建立与公共财政相适应的财政监督体系。

1、建立横向合作的财政监督网络。

一是加强各监督主体的沟通合作。一方面应加强各监督主体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在各负其责的基础上,通过采取联席会议、定期通报等方式建立起财政部门与有关经济监督主体之间的协调工作制度,通过计算机联网等高科技手段加强财政、税务、审计、物价、监察、银行等部门的沟通,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另一方面,财政监督部门应通过制定联合工作方案、联合实施检查、检查结果相互移送等方法,与有关经济主体建立联合执法工作制度,特别是可以考虑建立财政部门与审计部门监督工作的工作联系沟通制度,从而逐步实现各部门之间监督工作的有机结合,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减少财政监督工作的盲目性,降低监督检查成本。

二是加强各监督主体间的相互督促保障。要抓紧建立以财税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为主的监督体系,使财政系统的职能监督、审计系统的审计监督、社会中介组织系统的社会监督等,形成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互制衡的监督体系,从而保证预算内外监督、纳税监督、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财务会计监督等各个环节的监督及整个监督体系的衔接。

2、建立科学的财政监督标准,规范财政监督指标体系和财政监督效果评价体系。

所谓监督标准,就是实施监督的技术规范。为了实现财政监督的标准化,需要根据财政监督工作的进程制定方法、规范行为准则、定期审查标准等,提高财政监督的质量和水平。随着宏观财政监督地位的增强,有必要建立规范合理的宏观财政监督指标体系,并确定指标值,以便对宏观财政经济状态的合理性与效益性进行监督。宏观财政监督指标包括多种类型,如绝对值与相对值、货币值与数量值、单一值与区间值、固定值与弹性值等,应根据需要与可能,用科学的方法加以测算,同时注意借鉴国际上通用的一些可比性指标值,使财政监督的指标值建立在科学客观的基础上,排除主管随意性。

监督效果评价体系需要科学地选择和制定评价指标。传统地监督考核指标以检查项目的多少、违纪金额的大小、追究责任人员的多少、检查时间的长短、检查人员的多寡为标准,量越多,监督成绩越大。监督效果评价体系不能单纯以违纪问题的金额大小为依据,而是应该对监督的对象、问题的性质、违纪的金额及危害程度等方面因素综合考虑,选择适当的权数,将评价的目的放在能否防止问题的发生,能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果和能否促进财政管理水平上来。

3、建立财政内部循环监督体系。

循环监督体系的构想就是以制度建设为起点,以依法理财为中心,配合公共财政改革步伐,来构造监督网络。该体系的设计应基于监督与管理一体化的观点,财政监督体现财政管理的本质属性,应当与资金运行同步进行。按监督类型分类,监督体系可划分为三个层次:管理监督(科室内自我监督)、专职监督、外部专门监督。其中,管理监督定位为财政部门内部专职监督机构所进行的监督,外部专门监督主要指人大监督、上级财政专项检查、各级审计监督、纪检监督等外部对财政整体的再监督。按循环机构分类,监督体系则分解为三大模块:科室内子循环、局内子循环、外部审计大循环。各层级子循环的连接则通过循环中枢――局务会议发挥总控与协调功能而实现,形成互动的监督格局。

财会监督协调机制篇5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如何认识财政监督职能的重要作用,如何调整财政监督职能的定位,如何转变财政职能的实现机制,是摆在理论界和实践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政监督主要以行政监督为主,通过行政法规的制定和检查,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财政资金的运行和财务活动的进行以及财政政策、会计制度的执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财政监督具有了新的内容,它既要体现以国家为主体财政分配关系的监督要求,也要反映以价值规律和市场竞争为特点、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监督要求。一方面社会主义国家的分配性质,要求对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进行监督,通过国家分配政策、财务制度以及相关法规的颁布,反映社会主义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同时,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存在,要求通过私营、外资、合资企业的监督,维护按要素分配形式为补充的分配运行秩序。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财政监督要反映价值规律和市场经济的要求,按照客观经济规律,转变财政监督方式和监督手段,运用经济、法律方法监督地方、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的经济活动,使其收支行为、分配方式、资金营运、上交利税符合国家财政政策和市场准则,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财政分配的正常运行,维护国民经济运行秩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改变了传统计划经济模式下国家财政在收支过程中统收统支、大包大揽,不讲经济效益的指令性分配方式。国家财政分配出现了三个转变,一是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在分配方式上变统收统支分配体制为明确事权、划分税种、确定收支的分税制机制。二是在国家、企业、个人的分配关系上,变单一按劳分配方式为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按要素分配为补充的分配体制。三是在国家财政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分配关系上,变预算内、预算外分配双轨制为逐渐向预算内单轨分配转变。财政监督也从计划经济体制下事无巨细、一统到底的直接监督,变为依法监督和间接监督,通过《预算法》、《会计法》、《税收征管条例》等财政法规,监督财政部门内预算编制情况和预决算执行情况,监督税务部门税收征管、汇集、解缴情况、纳税对象的完税情况,以及各财政部门非税性财政收入收缴上解和使用情况。并通过社会监督机构,监督企事业单位资产运行过程和财务会计活动,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和企业出资人利益,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保障。可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经济运行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对财政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财政监督更加必要。

二、财政监督职能的定位

财政监督是对各项财政资金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寓监督于整个管理之中。它包括以下几层意思:第一,专门的监督机构要和其他业务机构合理分工,专司监督的部门应该牵头抓总,对整个财政监督工作、检查工作安排部署。第二,各业务部门要按照监督部门的要求进行监督。这要研究专司监督部门和业务部门分工到什么程度,怎样分合适。第三,正确运用检查的权力,对各种资金进行监督检查。事后要有核准报告制度,要由监督部门对报告进行审查、认可,使监督寓于管理之中,通过各项业务制定合适的规章制度。第四,体现财政监督的功能。结合支出管理体制改革,改造传统的支出体系和信息系统。在支出改革过程中,必然要触动传统的模式,旧的方法不行了,新方法要建立。在这个过程中,财政监督部门要发挥作用,要使每个制度建立的时候,就考虑到监督的职能,在新的管理体系和信息系统中资源共享,数据透明,预算确定下来后,必须进入信息系统,执行到什么程度,授权限于哪些人,在关键处行使监督职能。

三、转变财政监督职能的实现机制

在财政管理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变的过程中,及时转变财政监督职能的实现机制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改变过去传统的单一的财政监督内容和监督对象,把对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与对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放到同等重要位置。必须从传统的以企业财务收支为主要对象的监督模式,转换为充分运用财政部门综合管理财政收支的职责特点,在开展对企业执行财会制度和预算收入解缴情况监管的同时,把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本级预算收入、划分、留解、退付的监督上来。

2.由重收入监督转变到收支并重上来。通过财政收入监督,可以达到增加收入,防止财政收入流失的目的。但财政支出方向是否正确、资金使用效益如何,有无挤占挪用现象等,都关系到财政职能的发挥,关系到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因此,新形势下的财政监督职能的实现机制,必须逐步建立从财政预算支出的申报、拨付到使用过程的跟踪监督机制。

3.由事后监督为主向事前、事中、事后的综合监督为主转变。没有事前、事中监督,根本谈不上监督体系建设。必须有一套办法规定,由专司监督的部门利用其所处的地位和职权来调动所有业务科室,对这套办法进行检查。

4.要从大检查突击性监督向日常全方位监督转变。十几年的大检查形成了一套有效的工作方法,但带有突击性质,并且检查对象多是企业。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工作的中心是以管理为主,因此,财政监督要转变监督方式,逐步由突击检查转到日常全方位的监督。财政监督不只是简单的查,要查、督并重,甚至监督应该更重要。重点不再是企业,而应是财政资金,真正形成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财政监督工作新格局。

5.由监督检查转变到监督服务。财政监督要彻底改变过去那种只重检查,不重管理,只重收缴,不重整改,监督检查与管理服务相脱节的做法。变单纯的监督检查为监督服务,寓服务于监督之中,把监督检查与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结合起来,达到为加强财政管理服务、为财政中心工作服务的目的。

6.从对外为主向对内为主转变,强化内部监督。财政部门手中的“财权”决定了有必要在内部建立起强有力的自我约束机制,包括自身队伍建设,制度规定的建设,行使内部审计职能,提高工作透明度、规范自身行为。内部监督应该做好内部审计、专项检查和离任审计。

四、坚持财政监督职能,必须加强法制建设

坚持财政监督,健全财政职能,确保市场经济有序运行,就必须加强财政法制建设。依法理财氛围越好,财政监督职能越能得到充分发挥。

财会监督协调机制篇6

一、明确目标,管好社保基金的“一要务”

社会保险基金是一项特殊的公共资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基金安全关乎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也事关党和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因此,加强社保基金监管是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要内容,第一要务是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二、完善制度,把好社保基金的“两道关”

(一)严格把握内部控制关

认真制定企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等五个经办机构内控制度,规范经办业务工作,优化操作流程。与时俱进针对基金监管形势任务的需要,结合客观实际,积极探索常态化管理的长效机制,抓好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收支“两条线”;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档案整理归类;健全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加快推进社保基金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建立岗位之间、业务环节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严格抓好内控制度的贯彻执行,确保制度落到实处。

(二)主动搞好外部服务关

社保基金监管任务重、情况复杂,涉及多个部门,涉及社会方方面面,因此,做好部门间的沟通协调,能协调、会协调、协调好至关重要。为了更好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成立了人社、财政、地税、审计、工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社保基金专项治理监督检查工作协调小组”,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监管工作格局。人社部门充分发挥牵头作用,上传下达,积极统筹协调,努力工作,推动了专项治理工作的有效落实。成员单位职责分工明确,制定本部门工作方案,指导本系统专项治理工作,加强与牵头单位的沟通协调,及时提供材料,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推进社保基金安全运行。

三、强化监督,抓好社保基金的“三手段”

(一)内部监督为主

一是狠抓现场监督。坚持把监督制约贯穿于社保基金运行的全过程,认真制定检查方案,组织开展专项现场监督检查,仔细查找社保基金监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督促认真整改,总结经验,举一反三,进一步强化基金监管。二是加强非现场监督。深入开展社保基金监管软件试点工作,从基金征缴、支付、存储、收入四个环节对全省社保基金管理运行情况进行网络监测,运用先进的网络技术,实现社保基金实时监管,严防基金流失,堵塞基金支付漏洞。三是切实把现场监督与非现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坚持以非现场监督指导现场监督,善于用现场监督促进非现场监督,二者互为条件,相辅相成,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社保基金监督水平提高。

(二)加强专门监督

审计专门机关监督是维护社保基金安全的重要手段。审计部门加强了对社保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审计,认真完成每年一次的社保基金审计任务,重点审计社保基金使用是否得当,有无违反国家政策和财经纪律的现象发生,形成专项审计报告呈送相关领导和部门,严格按照规定定期公布社保基金收支、结余和保值增值情况,进一步规范健全社保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努力实现增值最大化。

(三)社会监督为辅

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整合监督力量,切实把工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有机结合起来,从多个层面共同监管社保基金。注重发挥工会组织、企业、职工的作用,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和管理委员会、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社会保障专家委员会,从行政、专家、社会等三个层面监督社保基金,形成基金监管共同机制。加强群众、社会和媒体监督,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指定专人负责来信来访处理工作,及时调查核实,严格落实奖励兑现促进基金管理工作朝着良好方向发展。

四、优化管理,弹好社保基金的“四部曲”

(一)强化征缴是基础

严格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有关规定,按工资总额及时足额征缴,建立了领导挂点、定期调度、按月通报、督促检查、考评考核社会保险扩面征缴五项制度,加大对社会保险征缴的执法力度,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截至2011年底,全省各类基金总收入482.67亿元。

(二)合理支付是重点

严格执行社保基金各项政策规定,认真审核社保基金的支付范围、支付标准,认真执行社保基金的审批程序,保证基金的调度和用款计划更加严格更加规范。建立健全“财政审核、社保支付”公开、透明的基金拨付使用监管机制,加强了基金支付的事前和事中监督,有效防止基金被冒领、骗取、挤占、挪用等行为。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只设立基金支出户,不设立基金收入户,发放养老金按规定向财政部门申领,做到及时、足额发放,维护了社会稳定。严格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确保基金平稳运行。截至2011年底,全省各类社会保险基金支出375.48亿元。

(三)规范存储是保证

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按照社保基金存银行、买国债规定,进一步规范基金存储,努力做到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保证了基金的安全。按照“保证发放、确保安全、组合合理、最大增值”的总体原则,在确保基金正常支出和安全完整的前提下,通过适当调整活期存款、短期、中期、长期定期存款的比例,将社保基金结余大部分用于定期存款和购买国债,做到基金收益最大化。

(四)科学管理是关键

至2011年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移交地税部门征缴,社保基金“地税征收、财政管理、社保发放、审计监督”的管理模式更加合理,分工约束的基金管理体制基本建立。建立健全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支付审核制度及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险种单列管理,分别建账,分别核算,专款专用,并及时与财政、银行对账,做到随时掌握基金情况,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保证社保基金收支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一步提高社保基金保值增值意识,合理规范社保基金存储,加大保值增值监管力度,部分社保基金混户存储、优惠利率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得到整改,防止基金流失,确保社保基金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