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经疾病的方法(6篇)
神经疾病的方法篇1
精神疾病是在各种生物学、心理学以及社会环境因素影响下人的大脑功能失调,导致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的疾病,不仅严重影响精神疾病患者及其家属的生活质量,同时也给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做好精神疾病的防治,预防和减少各类不良心理行为问题的发生,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的繁荣稳定,对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党和政府历来重视精神卫生工作,多年来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增多,竞争压力加大,人口和家庭结构变化明显,严重精神疾病患病率呈上升趋势。与此同时,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老年性痴呆和抑郁、药品滥用、自杀和重大灾害后受灾人群心理危机等方面的问题也日益突出。精神卫生已成为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突出的社会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原则精神卫生工作要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原则,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探索符合我国实际的精神卫生工作发展思路,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网络,把防治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社区和基层。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的模式,保障精神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开展;加强重点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突出重点人群的心理行为问题干预,努力开展精神疾病患者救治救助,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预防和减少精神障碍的发生,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对精神卫生服务的需求;建立健全精神卫生的法律法规;加强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建设和科研工作。二、工作目标按照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联《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年)》确立的工作目标,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20**年达到30%,**年达到50%;儿童和青少年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年降到12%;精神分裂症治疗率20**年达到50%,**年达到60%;精神疾病治疗与康复工作覆盖人口20**年达到4亿人,**年达到8亿人。三、组织领导(一)落实政府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建立部门协调工作制度,把精神卫生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议事日程,根据本地区实际,提出精神卫生工作目标,统筹规划,采取措施,抓好落实。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落实对精神卫生机构的补助政策。要进一步完善有利于精神卫生工作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物价政策,研究制订鼓励单位、团体和个人资助精神疾病防治工作的办法,鼓励社会资源投向精神疾病的防治工作。(二)加强分工协作。卫生、民政、公安、教育、司法、残联、共青团、妇联、老龄委等部门、单位和团体要针对日益突出的精神卫生问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卫生部门所属精神卫生机构要承担精神疾病患者的救治任务,调整现有精神卫生机构的服务方向和重点,提高治疗与康复水平。民政部门所属精神卫生机构要承担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疾病复员、退伍军人的救治任务,并及时收容和治疗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和抚养人的精神疾病患者。公安机关要了解掌握本地区内可能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有关情况,督促家属落实日常监管和治疗措施,对严重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实施强制治疗,安康医院负责做好治疗工作;没有安康医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尽快建立。司法部门要结合监管场所的医疗卫生工作,做好被监管人员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工作。(三)营造社会氛围。大力开展经常性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围绕每年10月10日“世界精神卫生日”积极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和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服务,提高人民群众的心理健康水平,消除社会对精神疾病患者的偏见。四、重点人群心理行为干预(一)重视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和干预。加强对学校教师、班主任、校医等的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高早期发现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的能力。依靠学校现有工作队伍和网络,在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针对不同年龄儿童和青少年的特点,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包括技能训练)与咨询服务,为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心理指导和帮助。(二)加强妇女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疾病的研究和干预。维护有精神疾病和不良心理行为问题的妇女的权益,加强妇女孕产期心理健康保健和常见心理行为问题的识别及处理工作,降低其产前、产后不良心理反应发生率;做好妇女更年期心理健康咨询和指导工作。加强农村妇女心理行为问题的多学科研究,开展针对农村妇女的心理健康咨询和危机干预服务,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农村妇女精神疾病患病率。(三)开展老年心理健康宣传和精神疾病干预。利用现有精神卫生资源,建立老年性痴呆干预网络,普及老年性痴呆和抑郁等精神疾病的预防知识,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活动并提供有效的支持和帮助,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四)加强救灾工作中的精神卫生救援。加快制订灾后精神卫生救援预案,从组织、人员和措施上提供保证,降低灾后精神疾病患病率。积极开展重大灾害后受灾人群心理干预和心理应激救援工作,评估受灾人群的精神卫生需求,确定灾后心理卫生干预的重点人群,提供电话咨询、门诊治疗等危机干预服务。(五)开展职业人群和被监管人群的精神卫生工作。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别职业人群的具体情况制订适宜计划,疏导和缓解职工因工作、家庭生活等带来的压力。把被监管人员的精神卫生工作纳入本地区精神卫生工作计划,加强对公安机关监管民警,监狱、劳教部门民警和医护人员的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根据被监管人员精神卫生流行病学特点,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特点的被监管人员开展心理治疗和心理矫正工作。五、加强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工作(一)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本地区现有各级各类精神卫生机构,明确功能定位,实现资源整合。要按照精神卫生机构为主体,综合医院精神科为辅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为依托的原则,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尚未建立精神卫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尽快建立,各市(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专门机构或指定综合医院承担本地区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治疗与康复以及技术指导与培训工作。(二)加强社区和农村精神卫生工作。各地区要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在精神疾病患者治疗与康复中的作用,根据实际情况在社区建立精神康复机构,并纳入社会福利发展计划。要充分发挥各级残联的优势,与卫生部门共同推广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疾病治疗与康复模式,完善医疗转诊制度,帮助精神疾病患者早日康复。要加强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普及心理健康和精神疾病防治知识,提高农村卫生机构精神疾病急救水平。(三)加强重点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工作。要采取措施为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及双相情感障碍、老年性痴呆和抑郁等重点精神疾病患者提供适当的治疗与康复服务。加强精神疾病药品的管理和供给工作,积极开展以药物为主的综合治疗,不断提高治疗与康复水平。对精神疾病患者被关锁(以无理的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情况进行普查摸底,从治疗、看护、资助等方面制订可行的解锁方案,积极进行监护治疗和定期随访。逐步提高精神疾病患者的社会适应能力,使其回归社会。把精神疾病患者中的贫困人群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予以救助。六、加快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建设步伐(一)逐步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制度。卫生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建立心理治疗与咨询的执业资格制度,加强对从事心理治疗与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准入管理。心理治疗与咨询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专业教育,上岗后要保证必要的专业进修时间,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二)加强人才培养和教育工作。要加强医学院校在校学生、现有精神专科和非精神卫生专业医护人员以及其他从事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精神卫生知识的培训,提高对常见精神疾病的早期识别和有效处理的能力。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加强精神卫生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医学伦理学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改善精神卫生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促进精神卫生工作队伍的发展。七、加强精神卫生科研和疾病监测工作重视和支持精神卫生的科学研究,积极鼓励把科研成果应用于防治工作实践,开展各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人员交流与科研合作,提高我国精神卫生工作的整体水平。完善精神疾病信息监测网络,加强监测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开展精神疾病流行病学调查,及时掌握精神疾病流行情况和发展趋势。八、依法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加快精神卫生国家立法进程,进一步完善地方性法规。实施精神疾病患者及其监护人的知情同意权,保障精神疾病患者就诊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方式侵害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要经过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对精神疾病患者责任能力进行评估后,按照法律程序处理需强制住院患者的有关问题或有关案件的问题,加强对经鉴定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的监管和治疗工作。鉴定工作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确保鉴定科学、公正,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强化对精神卫生工作的行政执法监督,禁止各种形式的非法执业活动。
神经疾病的方法篇2
就其研究范围来说,神经外科主要研究对象是中枢神经系统,由于中枢神经系统的解剖复杂,加上人类大脑的机能的认识并不是十分清楚,而且病人的临床症状、体征千差万别,同种、同部位的疾病可有不同的临床表现,不同的临床表现也可能是同一种或同一部位的疾病,这给神经外科疾病、特别是颅内神经外科疾病的诊断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例如:对于昏迷的病人,可能是颅内疾病所致(如肿瘤、出血),也可能是颅外疾病所致(如水电解质紊乱、心血管疾病),其研究范围可能属于外科范围,也可能是属于内科疾病,因此,对于神经外科医生来说,面对有神经系统症状的病人,首要的问题是确定,是否属于本学科的研究范围。然后才考虑治疗方案。
就其治疗方法上看,神经外科的手术治疗涉及大脑及其病灶,面对着人类目前还不十分清楚的、复杂结构的、而且又是生命中枢所在的大脑,神经外科医生在手术前必须决定,在什么部位、以何种方式进行手术,既达到治疗目的,又对大脑正常组织损伤最小的理想术式;在手术时,必须十分熟悉大脑的局部解剖,以娴熟的操作技巧,进行手术操作,才能做到既损伤小,又能达到手术治疗的目的,在手术后,采取何种有效的方法,促进病人的恢复,这一切,都对神经外科医生的理论水平及操作技巧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对于颅脑损伤的病人来说,时间就是生命,这就要求神经外科医生临危不乱,对病人的病情进行快速、准确的分析判断,并及时采取有效的抢救及治疗措施。因此,随时准备处理突发事件,也是神经外科的特点之一,而具备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也是神经外科医生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
㈡、实习方法
由于神经外科属于专科性强的科室,实习同学进入科室后,面对各种神经外科的疾病,常常感到疾病复杂,手术操作难度大,从而产生畏难情绪,实习的收获却与所用的时间不能成正比。如何才能在有限的时间内学到更多的知识呢?怎样才能搞好神经外科的实习呢?这就需要同学们在实习前及实习中掌握有关神经外科的实习方法。
首先,熟悉掌握有关的理论基础知识是本学科实习成功的关键。因此,在进入神经外科实习前,就应该复习中枢神经系统的解剖,入科后还应根据具体疾病的临床表现对照复习,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从而实现对疾病的正确认识。
其次,要选择好自己实习的立足点,明确实习的重点。由于神经外科的专业性相对较强,要想在较短的时间内达到专科的水平是不可能的,因此,教员和专科医生热衷于研究的疾病并不一定是同学需要掌握的重点疾病,同学应该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明确自己需要掌握重点内容,然后制订适合于自己的实习计划,而不应好高鹜远,片面追求专业性太强的有关知识和内容。
第三,临床实习的目的是把学到的理论知识运用于临床,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因此,应把学习的重点放在对神经外科疾病,特别是神经外科急症疾病(如头皮外伤、各型颅脑损伤、脑疝等)的诊断、治疗方法以及临床工作程序等方面,这样才能及时正确地对病人的病情作出判断,从而采取有效的治疗措施。
神经疾病的方法篇3
关键词:矫治教育责任监护责任
1问题的提出
精神疾病,是指大脑功能失调,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的障碍[1]。精神疾病患者常有幻觉、妄想的临床症状,并且常常不承认自己的病态,而且容易出现伤害自己或伤害他人的情形。相比较于心理问题、心理障碍,精神疾病要严重得多,往往容易发生伤害自己或伤害他人的情况。而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顾名思义,是指患有不同程度精神疾病的在校大学生。据统计,我国大学生心理疾病患者数量近年来呈逐步上升趋势,相应地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的数量也渐有上升,每年均有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发生自杀事件的报道。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面对患有精神疾病同时有兼有学习任务的大学生,谁应受托行使保护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的各项权利?谁又应为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发生的伤害事件买单?此问题的详细解答,前提还在于对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的法律能力进行辨析。
2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的行为能力及其监护人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人,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人的同意。同时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人。[2]由此可见,精神疾病患者通常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区别就在与是否能够辨认控制自己的行为;而如上所述,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指的是没有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仍在校学习的大学生,其应是对自己的行为具备一定程度的辨认控制能力的,其应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我国《民法通则》还做了规定,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朋友经其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是为其监护人。[3]对于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而言,一般情况下其监护人应是其父母、近亲属。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人发生争议时,其进行诉讼。
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与普通精神疾病患者的区别在于其身份的特殊性,其既是精神疾病患者同时仍是一名在校大学生,既要完成学习任务又要进行疾病治疗,由此看来,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矫治过程中所牵涉的责任主体问题主要在于监护人的确定及其责任,该如何区分不同主体对于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伤害事件的责任?
3学校、医院、监护人对于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的责任辨析
3.1学校在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矫治过程中发生伤害事件中的责任
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造成伤害事件责任主体作出规定,但教育部2002年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则规定了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此处的学校包括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4]《办法》同时规定,因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或学生自杀、自伤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若学校己履行了相应职责且行为并无不当的,则无需承担法律责任。[5]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6]
由此可见,学校对于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所承担的责任仅限于教育责任而不是矫治责任、监护责任,亦即通过了解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的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为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在校学习提供适当的便利和帮助,使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能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此外,学校应将所掌握的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异常情况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并可向监护人提出对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进行治疗的建议,若监护人同意对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矫治,则学校应在学习上提供可能的帮助性便利条件,若监护人不接受学生患有精神疾病的事实或不愿意对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矫治,则学校不应主动将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送往矫治,可根据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状态的严重程度、危险性、紧迫性建议监护人为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办理休学或退学;若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学生(包括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自身或因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而受伤的其他学生),并应及时告知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
3.2医院在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矫治过程中承担的责任
由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知,医院并不是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医院不用承担监护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据此,我国学者对此产生了不同意见,认为监护责任可以依合同委托转移,被委托人不是监护人但负有监护职责,同时认为监护责任的转移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当被监护人处于监护人有义务又可以监护的情况下时,监护职责的转移必须有明确的委托手续,需签订有书面委托合同才能成立,二是当被监护人处于监护人有监护义务,但却由于某种合同关系暂时脱离其监管,致使其无法履行监管义务的情况时,部分监护职责作为合同的附随义务就转移到了合同对方[7];而有学者则认为病人住院就自然将其监护权转给医院的话,医院就要行使监护的职责,这不仅是不现实的,而且也是行不通的[8]。
根据精神疾病患者病情的严重程度,对精神疾病患者的矫治方法可分为住院治疗和非住院治疗,住院治疗又分为封闭式住院治疗和开放式住院治疗。因此,本人认为并不是只要有精神病人就会出现监护责任的转移,同时监护责任的转移也仅是部分的转移而不是全部转移。非住院治疗的情况下,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独自履行完整的监护责任,其负有保障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的健康及规范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行为的责任,因此因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自身原因导致出现自伤、伤害他人的情形时均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由此可知,开放式住院治疗中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发生自伤、伤害他人的情形时,医院仅在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工作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对监护人、被害人承担责任,责任产生的原则是过错责任而不是监护责任的不履行或不当履行。
封闭式住院治疗时,由于医院对精神疾病患者实行封闭式管理已将监护人与精神疾病患者隔离开来,使得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责任,同时监护人将精神疾病患者送往医院进行封闭式治疗时已与医院签订相关协议,此类协议即是将部分监护责任转移给医院、确立医院部分监护责任的依据,部分监护责任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至于“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人发生争议时,其进行诉讼”仍由监护人履行。因此,当医院违反了合同规定的义务,导致精神病患者发生意外伤害时,医院须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违约责任;当精神病患者对其他精神病患者或其他人造成伤害时,医院则须根据过错情况承担过错责任。
3.3监护人在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矫治过程中的监护职责履行
由上所述可知,学校、医院并不能代替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监护人在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在校学习期间仍应谨慎履行监护职责。
树立正确的观念意识。大部分的家长都是在学校告知的情况下才了解孩子的精神状况,却又难以理解甚至不予接受。事实上,精神疾病并不是疑难绝症无法治疗,随着社会的发展此种病例的出现也越来越多,大学生因其承受沉重的学习压力生活压力而出现精神方面的问题亦不足为奇。对此,监护人亦应有清楚的前提认识,并及早采取应对措施以免错过最佳的治疗时机。
与学校保持的密切联系。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因其精神状态的异常,常存在影响自身或他人学习进展、人身安全甚至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情况,监护人应与学校相关教师、辅导员保持紧密联系,了解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的最新情况,方便对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进行教育和治疗。
选择适当方式进行疾病治疗。当发现或了解到被监护人精神状态的异常时,不应强迫大学生继续进行全日制的在校学习,应及时将被监护人转移至专业医院进行检查,结合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被监护人的学习方式和适当的治疗方式和方案。
维护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的正当权益。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在矫治过程中发生伤害他人或受伤害的情况时,监护人应及时、完全了解事件的情形,及时对被监护人或受伤害人员提供帮助,维护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的正当权益。
4小结
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有着特殊的身份和任务,对于涉及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矫治过程的责任主体及具体责任的承担应严格区分不同的情况作不同的认定和处理,以维护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的正当权益。
参考文献:
[1]王坤玉,大学生心理疾病产生的原因与心理健康的意义[J],才智,2008.15:112.
[2]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14条。
[3]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7条。
[4]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7、37条。
[5]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
[6]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5、16条。
神经疾病的方法篇4
35843部队王建国
王建国同志:
心理疗法又称精神疗法,是医生通过语言、表情、行为、动作影响或改变病人的感受、认识、情绪和行为,促进病人机体的代尝功能,增强抗病能力,改善或消除病人的病理心理状态,从而减轻由此引起的各种躯体症状,达到治疗目的的一种治疗方法。
人类的疾病有时不仅表现为机体的生理机能障碍,同时也会。出现各种不同的心理反应(即精神状态),如痛苦体验、内心矛盾、对疾病的忧虑、对周围环境的猜疑等。这些反应必须借助精神疗法,通过语言的作用,予以解释、说服、开导、劝慰,才能得以消除。因此,精神疗法不仅是精神疾病的基本疗法之一,同时也是躯体疾病的一项重要的辅助措施。在临床医疗实践及现实生活中,人们都知道精神因素与身心健康存在着非常密切的关系。事实证明,不仅有害的物质因素能造成各种各样的躯体疾病和精神疾病,有害的精神因素同样也可以导致疾病;不仅药物能治疗疾病,良好的精神因素和积极的心理状态对于躯体的或精神的疾病常常也能起到治疗或有助于康复的作用。
心理学及心理治疗学并非深奥难懂,它存在于我们的临床实践和社会生活中,只要我们去接触它、认识它,是完全可以掌握它的。常用的心理疗法有:
精神支持疗法:是通过医生对病人的指导、保证:劝解、培养兴趣、调整环境等方式,帮助病人认识发病的原因,解除思想顾虑及紧张情绪,增强治疗信心,减轻或消除疾病的痛苦,促进健康恢复的一种治疗方法。适用于各种身心疾病、神经官能症及重型精神病的恢复期。
暗示疗法:是医生通过语言诱导病人的思想活动,使其不加批判地接受医生的治疗性意见,从而达到治疗目的(巫医实际上是利用了病人的迷信心理、采用骗术来治病的,南于病人和病人家属的愚昧无知,相信巫医,有意或无意地接受了这种暗示,故也可使一些非器质性疾病和部分癔病患者获得治愈,这实质上是心理疗法的结果,只是被巫婆神汉利用了,并加上了迷信的色彩)。暗示疗法有语言行为暗示、药物效应暗示和催眠术暗示。暗示疗法必须在病人对施治者和医疗方法确信无疑的情况下才能奏效,主要用于各种癔病的转换症状,如癔瘫、癔哑、癔聋、癔盲等。
神经疾病的方法篇5
人类的疾病从心身因果关系看,病变实质有两大类:躯体疾患和精神疾患。躯体疾患中又可分为心身疾病和非心身疾病。精神疾病中则分为精神病、非精神病性精衬障碍和精神发育迟滞。
心身疾病,其发“病”的过程正好与身心疾病相反。心身疾病是由于当事人对于发生在自己的生活、学习和工作环境中的各类事件的价值观发生冲突,而对自身的自我认识发生了改变,导致心理状态不平衡,心理状态的不平衡最终又影响了身体的生理变化,出现了心身转换。
身心疾病,是因人的机体发生了生理改变而引发了个体心理、行为上的变化,例如:老年性疾呆、经期精神紧张、更年期综合征等等。这些由生理变化而导致的心理、行为的变化与当事人的社会认识无关,也与当事人对自身的认识无关,其心理、行为的变化不受自我意识控制。
心身疾病不同于生物、物理、化学因素引起的躯体疾病,例如肺炎、骨折、烧伤等,也不同于心理因素引起的功能性疾病,如神经衰弱、焦虑症等。20世纪以来,疾病谱和死亡谱的改变,表现为自然疫源性传染病、营养不良性疾病、地球生物化学性地方病的减少,而现代文明病、心身疾病、癌症的增加,实际上主要是各种心身疾病的增加。
目前哪些疾病应该列入心身疾病呢?意见不一致。心身疾病研究者十分强调,心身疾病必须具有三个必不可少的临床特征:明确的心理因素致病性,一定的性格缺陷易患性和一定要发生的情绪障碍。原发性高血压病是心血管系统心身疾病的代表性经典性疾病。以高血压病为例看心身疾病的三大临床表现。高血压病人的心理因素、性格缺陷和情绪障碍三大临床表现又是紧密相连的。压抑、敌意、攻击、依赖的性格和焦虑、抑郁、强迫的素质,必然会产生心理矛盾和情绪障碍。矛盾的心理和情绪障碍又必定会加重性格缺陷。因此,防治原发性高血压病,必须同时从心理因素、性格缺陷和情绪障碍三个方面着手,给予心身综合治疗,才会收到良好的效果,又如:冠心病、心律不齐、消化性溃疡、溃疡性结肠炎、厌食症、甲亢症、糖尿病、月经不调、肥胖症等;皮炎、瘙痒症、牛皮癣、痤疮、湿疹等多种皮肤病;青光眼、白内障等及癌症。在综合医院门诊就诊的患者中,有1/3以上患心身疾病。
神经疾病的方法篇6
近年来有关并存疾病(comorbidity)的报道在国外各种精神病学期刊中层出不穷,而有关它的理论和临床实践国内却很少有人提及,因而对此进行评述。
一、并存疾病的概念
并存疾病的概念首先由Feinstein提出,是指一个正在研究中的索引病例在其治疗过程中出现另外一种不同的疾病[1]。以后逐渐演变为既包括同时(simultaneously)发病,所谓横向联系(cross-sectional),也包括先后发病(insuccession),所谓纵向联系(longitudinal)。目前并存疾病有代表性的定义有4种:(1)Campbell[2]精神病学词典:在同一病人同时存在或患有一种以上的疾病。(2)Burker:同一个人在特定的时间内患一种以上的特定的障碍[1]。(3)美国精神病学词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疾患同时存在,例如,精神分裂症和物质滥用,或酒依赖和抑郁症同时发生。这种联系可能反映一种障碍与另一种障碍之间的偶然联系,或者对两种障碍都有潜在的易感性,也可能这些疾患的临床表现与任何常见的病因或易感性无关[3]。(4)医学术语、俚语和专用语词典:在同一病人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病理状况或疾病,这种情况可能使住院治疗复杂化,在美国卫生保健工作中,在作出相关的一组诊断后,在合理地决定住院期限的长短时,并存疾病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术语[4]。
以上关于并存疾病的定义虽然不尽相同,但却反映了对并存疾病的认识:狭义概念强调两种疾病的同时存在,适用于临床工作;而广义概念强调并存疾病的前后联系,适用于流行病学研究。与并存疾病含义相近并经常使用的英文词还有coexistence和concurrent,这两个词都强调并存疾病必须是同时存在或同时发生。
二、研究并存疾病的意义
在美国精神疾病诊断和统计手册第3版(DSM-III)和国际疾病分类第10版(ICD-10)的制定过程中,人们对并存疾病的研究产生了兴趣。尽管使用了排除性的精神疾病诊断标准,但在现场测试中却发现同一个患者存在一种以上的疾病。正因为如此,并存疾病的概念越来越受到重视。研究并存疾病有以下几点意义:(1)如果并存疾病普遍存在,那么排除性的诊断标准的正确性将受到挑战,可能引起诊断标准的改变;(2)几种相互独立的疾病如果能够经常同时存在,可能有其内在的联系,这种联系对研究发病机制有指导意义;(3)某些疾病治疗困难,医疗费用增加,住院时间延长,其原因可能是有并存疾病存在;(4)并存疾病的概念引起了治疗原则的改变,即多种疾病需同时治疗;(5)并存疾病的研究,对判断疾病的预后有重要参考作用;(6)由于并存疾病的存在,可能是某些研究尽管方法相同而结果却不同的合理解释。
下面我们从并存疾病的发病机制、诊断、治疗和预后几个方面进行讨论。
一、发病机制
并存疾病的发病机制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因为并存疾病种类繁多,原因也并非一致。目前认为并存疾病可能的发病机制有4种:(1)一个人可因甲病引起乙病,接着又引起丙病,例如长期的焦虑引起抑郁,而后又产生物质依赖;(2)两种疾病可互为因果,如焦虑可引起抑郁,抑郁反过来也可引起焦虑;(3)一种关键的先决因素对不同的疾病有其特殊性,如某种人格障碍对形成多种精神障碍有一定的促进作用;(4)一种或多种不同的关键先决因素都起作用。我们以惊恐障碍为例阐述并存疾病的发生模式:产生惊恐发作的先决条件有生物学的易感性、认知的易感性、分离性焦虑障碍、目前生活中的应激事件、境遇性的危险因素;并存疾病的产生过程可分为6个期:第1期产生惊恐发作;第2期产生生物学和认知行为的改变;第3期产生惊恐障碍;第4期由回避行为导致群聚恐怖;第5期情绪低落达到抑郁程度;第6期由于不适当的寻求帮助方式而导致物质滥用或依赖[1]。以上是从理论上对并存疾病假设的病因机制,也是今后研究的要点。
二、诊断
由于研究的方法不同,并存疾病的概念至今尚未达成一致意见。这些研究方法在诊断概念、诊断范围、时间跨度、评价方法和设计分析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目前,单独的诊断概念至少有5种:(1)认为并存疾病是特定时间内不同的描述性诊断间的联系;(2)强调并发(concurrence)即不同症状或综合征之间的横向联系;(3)选用符合诊断标准的病例样本;(4)选用不符合诊断标准的亚临床或阈下症状为病例样本;(5)选用ICD-10和在美国精神疾病诊断和统计手册第4版中提供的不同等级的诊断。在诊断范围方面也不尽一致,有的包括各种精神障碍和特定障碍内的亚型,也有的包括人格障碍或躯体障碍,还有的包括以上各种障碍所致的社会心理伤害和残疾程度。在时间选择上更是差别显著,以横向联系为主的研究,其时间多为2周、4周、6个月,而以纵向为主的研究,时间多选择1年、2年、3年,甚至终生。诊断工具的选择,也关系到并存疾病诊断的一致性和准确性。经常使用的诊断工具有5种:(1)非定式的诊断标准;(2)松散的定式诊断标准;(3)定式的诊断会谈方法,如神经精神病学评定表(SCAN),用于DSM-III修订本的定式临床检查(SCID);(4)标准化的诊断会谈方法,诊断会谈量表(DIS),复合式国际诊断会谈(CIDI);(5)特殊并存疾病的调查工具。
目前,并存疾病最权威的研究是美国并存疾病的调查,他们对14种精神障碍的终生患病率和一年患病率的并存疾病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52%的被调查者从来没有罹患过任何一种精神障碍,21%患有1种精神障碍,13%患有2种,14%患有3种以上。在精神障碍患者中,只有21%的患者终生只有1种精神障碍,而且始终没有并存疾病发生,79%的患者有并存疾病[5]。这项研究使得Burker关于并存疾病的定义被广泛接受,表明并存疾病的研究既要包括横向联系也要包括纵向联系。例如研究焦虑和抑郁的关系就是横向联系,而研究焦虑和抑郁导致自杀的发生率就是纵向联系。横向研究的时间跨度在12个月以内,而纵向研究则从3年到终生。根据研究目的诊断标准可以不同,最宽的范围应包括各种阈下症状和亚临床的诊断,以及社会功能障碍。检查工具越规范化越好,尽量使用SCAN、CIDI、DIS和SCID等,对研究各种障碍间的联系,包括诊断,鉴别诊断,寻找病因和预后评估,以及治疗都有重要意义。
三、治疗
并存疾病的概念已经带来了治疗的变革。临床医生不再以单一的诊断指导治疗,而是针对存在的多种症状进行诊断治疗,即以并存疾病指导治疗。这就引出了一个新的概念——功能性精神药理学,要求对一个患者同时使用不同的精神药物。医生将开始实践一种多元的精神病理学的治疗方法,即针对具体目标及功能障碍的治疗。在临床治疗中,当遇到任何难治性病例,首先要考虑有没有并存疾病存在。例如对难治性强迫症的治疗,首先要考虑是否因为同时患有情感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物质滥用及人格障碍而使治疗复杂化。如果存在并存疾病,联合用药的策略将事在必行。氯硝安定、抗精神病药、丁螺环酮、曲拉唑酮、锂盐、L-色氨酸和可乐宁等,在与抗强迫药物的联合应用中,均取得令人可喜的疗效,说明在并存疾病存在的情况下,针对多种症状的治疗是明智的选择[6]。
对并存疾病的研究可能导致诊断概念的变化,比如临床医生在同时治疗焦虑和抑郁时,可能会认为没有必要再分清二者的概念,即焦虑和抑郁还能否成为一个独立的疾病单元。这就不能不对诊断系统带来严重的影响,同时使治疗发生明显的改变。
四、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