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与金融的关系(6篇)
财政与金融的关系篇1
关键词:财政激励;农村金融;金融支农;法律保障
一、问题的引出
2009年4月财政部《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两项规范性文件,对财政引导金融支农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以此回应年初中央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的“加大对农村金融的政策支持力度,利用财税杠杆,引导更多信贷资金投向农村”的基本要求。2010年年初的“一号文件”又围绕“健全强农惠农政策体系,推动资源要素向农村配置”的目标定位,再次提出“加强财税政策与金融政策的有效衔接,引导更多信贷资金投向‘三农’,落实和完善涉农贷款税收优惠、定向费用补贴、增量奖励等政策”措施,旨在继续推进财政引导金融、金融支持“三农”的财政金融新体制。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与政府决策显示出我国在解决“三农”问题上的新动向,即利用财政手段,引导金融资源向农村配置,促进财政与农村金融的有效互动。然而,从现实考察,财政与金融之间的关系尚未如政策或制度预期那样形成有效互动,二者关系的错位对财政支出及农村金融机构行为均产生了消极影响,直接导致“三农”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如何充分发挥财政的杠杆效应,激励金融信贷资金投放“三农”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课题。
围绕财政与农村金融关系的研究,在国外最具代表性的成果体现为农村金融抑制理论。该理论描述了政府对金融运行采取低利率、高准备金率、强制性信贷配给等过度干预措施的一种金融发展状态(McKinnon,1973)。在此环境下,金融成为承担财政政策功能的工具而无法真实及时地反映资金的稀缺程度与供求变化。产生金融抑制的深层根源包括推行工业化发展战略(McKinnon,1973)、克服金融市场失灵(Besley,1994)、弥补财政赤字(Fry,1995)等,由此造成了稀缺资源的低效配置与金融机构的低效运行(Adams,1984),以及财政风险不断加剧的严重经济社会问题。解决金融抑制的途径是减少政府的干预,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降低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门槛,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的自我发展、自我完善。政府的作用则体现在营造竞争性与开放性的市场环境上,着力解决阻碍信贷供需双方达成契约的信息不对称问题(stiglitz,1992)。总体上看,国外学理层面的研究更多地强调厘清财政与农村金融的边界,突出财政与金融的不同性质与功能,对于体现财政与农村金融互动机制的财政激励金融支农的研究较少。国内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一是财政与农村金融关系的地方实证考察(谢平和徐忠,2006)。该研究提供了极具说服力的实证样本,但所提出的对策建议较为笼统、粗糙。二是财政引导金融支农个案措施的剖析(王玮等,2007)。该研究是针对江苏昆山财政支持农村信贷担保的个案,其研究方法既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价值,也注定了在研究的全面性、系统性上的欠缺。三是财政与金融关系的宏观政策分析(王冰和胡威,2008)。该研究提出将财政支农资金与银行信贷资金结合,建立财政支农资金与银行信贷资金的联动机制。该研究具有显着的宏观指导意义,但因缺乏制度化的对策建议,故操作性不强。
鉴于此,本文拟从财政与农村金融互动的视角,从制度上确立财政激励农村金融供给的法制框架、基本原则及具体措施,以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
二、财政激励金融支农的重要价值
(一)买现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的有机结合
财政与金融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资金配置方式。财政在本质上是政府的一种经济行为,是政府为提供公共产品而进行的一种经济收支活动。财政既是一种经济现象,受一般经济原则支配,同时作为政府的一种专门经济活动,又具有自身独特的性质和功能。这意味着政府某项经济活动及其实施方式是否合理的判断标准,不应当仅仅以成本收益的经济分析为依据,还必须考量伦理的、社会的、政治上的价值满足。基于此,财政往往担负着市场无法或不愿意提供而公众普遍需要的公共产品的供给职能,以实现公平、正义、人权保障等社会诉求。金融则是一种将市场中的资金供需双方连接起来、实现资金融通的经济活动。资金的流向基本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投资回报率高的行业和领域会吸引更多资金流入。在奉行以市场为主的资源配置体制之下,单纯依靠金融资金的投入显然无法满足农村经济发展中的融资需求。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农业产业固有的高风险性,以及作为资金需求者的农户具有成员分散、贷款金额小、缺乏合格担保等特点,决定了以市场机制引导金融资金支农存在明显的局限性;另一方面,提供资金的金融机构缺乏针对涉农贷款的风险治理机制或损失补偿机制,同样影响了金融支农的范围和力度。总之,金融缺乏主动支农的激励。在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金融甚至充当了农村资金的“抽水机”角色:来自农村企业、农户的部分存款通过金融机构购买国债、拆借、上存资金和转存人民银行等方式外流到城市,而以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农村信用社为代表的面向“三农”的金融机构均不同程度地存在不愿新增或逐年降低涉农贷款的情况。这无疑加剧了农村资金供需的矛盾。对此,通过发挥财政激励金融支农的功能,借助财政的利益诱导和经济杠杆的作用,促使资金回流,激励金融机构面向“三农”提供信贷支持,力促政府经济干预与市场调节的有机结合,最大限度地发挥两种资金配置方式的优势。
(二)破解农村金融机构改革难题的重要条件
农村金融机构的宗旨定位于服务“三农”,事实上也承担了大部分涉农贷款的业务。相对而言,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绩效较低,盈利能力不高,不仅妨碍了机构自身获得可持续发展的动力,而且为了缓解经营困境,金融机构在选择降低甚至拒绝涉农贷款的同时将所吸取的农村资金投向非农项目,直接导致农村资金的外流,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速度和质量。在这种情况下,农村金融机构的改革被提上议事日程,力求实现提高机构自身盈利水平与增强金融支农能力两者并举。而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在保证金融支农的前提下,对机构主体进行市场化的重新定位,扩展业务类型,激活经营机制。显然,各农村金融机构都在一定程度上面临服务“三农”与市场化运营的两种目标、两种责任、两种考核体系的矛盾。如果缺乏必要的财政激励与支持,农村金融机构将难以实现在政策性业务与商业化运作之间的有机平衡。因此,要破解这一难题,关键是建立有效的财政激励与支持机制,农村金融制度改革必须寻求其他非金融政策的支持。
(三)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有力工具
财政引导金融支农相比于财政直接支农,将有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这是因为:一是财政直接支农是无偿的,在财政直接支出的过程中,容易出现资金截留、挥霍、浪费的现象,形成财政支出规模大而真正惠及农户少的巨大反差。财政引导金融支农是利用金融的中介地位及资金有偿使用的特殊方式,达到资金周转使用、减少政府直接投资规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目的。二是财政直接支农没有放大效应,而财政引导金融支农可以借助金融特有的信用中介功能,以较少的财政补贴激励金融机构提供数倍的信贷投入,放大财政支农效应。三是财政引导金融支农还有助于形成吸引其他社会资本流向农村的示范效应,拓宽融资渠道。
(四)各国实施金融支农政策的基本启示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对金融支农给予财政政策支持,这是一种普遍做法。政府通过采取税收优惠、利差补贴、信用担保、风险基金、低息贷款等多种手段进行调控,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农业信贷的资金总量,支持农业开发项目和农业现代化。比如,在财政对金融机构的涉农贷款实行财政贴息的前提下,金融机构可以对农户实行低息贷款,降低农户的融资成本,最终惠及农户个体;对金融机构存款利息给予补贴,换取存款利息税的减免,以此增加农村金融机构的存款,达到鼓励金融支农的目的。此外,各国在利用财政引导金融支农的具体运作过程中,一般都遵循市场化的基本原则,各金融机构保持其独立自主的经营地位,不受政府的行政干预,同时金融机构使用财政资金的过程与效果受到严格监督。可以说,财政与金融之间建立了良性互动的关系。
三、财政与农村金融关系的现实考察
从现实考察我国财政与农村金融之间的关系,可以发现以下两种现象同时存在。
(一)财政支农资金与农村信贷资金独立运行、互不关联。
我国财政支农资金与农村信贷资金长期隔绝,二者分别按照无偿性和有偿性的资金配置原则独立运行、互不关联。即使面对财政支农资金使用分散、投入重复、运行低效的情况,改革的方向也基本局限于如何扩大支农的资金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上,而缺乏推动财政支农与金融支农互动机制形成的有效措施。比如,提出财政支农的资金规模必须达到“三个高于”;财政支农资金的管理方式应当实现从直接下拨式管理向基金、项目式管理,从“分散”到“整合”的转变等,均立足于从财政支出数量和使用管理方面着手,而改革本身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财政支农资金运行上的封闭性、行政性。不仅如此,在扩大财政支出的“硬性”任务之下,承担大部分支出责任的基层政府的财政困境还被进一步放大,并由此累积巨大的财政风险。农村信贷资金则在寻求市场回报的经营原则之下重新进行资源调配,如果没有必要的财政激励来影响其经营成本与收益的权衡,那么退出农村市场反而成为一种理性的选择,这反过来又强化了财政支农资金的单边运行格局。
(二)财政与金融边界不清、功能混淆
财政支农与金融支农的独立运行实际上导致金融退出与财政支出不可持续。在此情况下,既存在建立财政与金融有效互动的契机,以消除农村金融与财政支农各自面临的矛盾,但也存在两者关系被进一步扭曲的可能,并最终演化为金融抑制与金融财政化。促使这一非理l生变化的关键因素是政府的过度干预。
1金融抑制
金融抑制是20世纪7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麦金农(Mckinnoll)和肖(shaw)在以发展中国家为研究样本,分析金融与经济发展关系时提出的一个概念。它描述的是国家整体处于金融体系不完善、金融市场机制不健全、政府对金融运行采取低利率、高准备金率、强制性信贷配给等过度干预措施的一种金融发展状态。在他们看来,由于金融抑制无法真实反映资金的稀缺程度和供求变化,因此,金融市场的价格信号会被扭曲,进而制约一国的经济发展。从整体来看,我国金融抑制现象较为明显,尤其是在城乡分治的二元结构下,大量的财政资源用于支持城市和工业的发展。为了解决农村地区财政投入的不足与农村资金需求的矛盾,对农村金融市场进行行政性控制,人为阻碍金融资源的市场化配置,由此导致农村金融抑制的问题相对于城市更为严重。表现为:第一,在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上实行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的“双低”政策。对大量农村中小企业和普通农户实行歧视性待遇,压制其金融需求,而将资金提供给重点发展的工业部门、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及少数经营效益好的农村企业或个别富裕农户。第二,在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和市场布局上以行政主导推动强制性制度变迁。农村金融机构改革的基本方式是通过财政注资、核销呆坏账、财政参股或控股,完成金融机构组织形式的变革。但财政对金融的基本控制方式不仅并未改变,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金融改革对财政的路径依赖。第三,在农村金融市场的交易商品和交易工具的供给上,种类单一。主要是存贷款服务和基本的结算支付,而农村企业和农户参与各种常规金融商品,如股票、债券买卖的机会非常少,农村保险业务也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受到严重抑制。
2金融财政化
政府对农村金融的过度干预不仅形成金融抑制,而且使金融成为财政资源缺位之下的替代品,让金融承担财政功能,成为政府的“第二财政”,即金融的财政化。尤其是在某些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地区,财政支出的来源除了大部分来自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之外,其余部分主要是通过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予以补足。农村金融事实上成为政府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融资工具,对于某些农村金融机构,如农信社的财政借款已经构成其贷款支出的重要部分。
金融财政化暴露出多方面的问题:一是农村金融机构主体地位十分脆弱。以农信社为例,农信社常常被当作是政府部门(或国家银行)的某类附属机构。二是严重影响了农村金融机构的运行效率,因政府债务形成的不良贷款比例较高。三是经营道德风险严重。将农村金融机构作为金融支农工具,使机构经营失去竞争约束,反而可以在“支农”的名义下“正当”亏损。四是金融风险转嫁给社会。受制于农业产业的特殊性质、担保物缺乏、借款人主体的信用意识等各种因素,金融支农贷款的质量并不高,金融资产的安全性问题一直比较突出。尽管如此,金融机构自身并无主动提高经营水平、消除风险隐患的激励,究其原因就在于财政对农村金融兜底承担责任。当机构经营出现亏损时,付诸于财政手段予以化解,已经成为农村金融机构运营过程中的常态方式。
四、构建财政与农村金融互动的法律保障机制
财政与农村金融之间的关系不应当是相互割裂、单边运行。因此,建立财政与农村金融互动机制的核心是财政激励金融支农。这种通过财政支持金融间接达到支农目的的做法,不仅应当具有经济合理性基础,而且更需要合法性依据。
(一)财政激励金融支农的法制框架
1确立财政激励的适用范围,划清财政激励与财政直接支农的边界
无论是选择财政激励金融支农,还是财政直接支农,判断的主要标准是看投入对象和领域的经济回报及资金风险。财政激励遭用于对农村生产性支出以及为农村生产提供环境、设施条件的项目发放贷款,如针对农业综合开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供的信贷资金可以获得财政奖励等。这一领域经济回报相对比较确定、资金风险相对较低。财政直接支出的范围应当集中在那些农村非生产性的社会服务领域,如教育、社会保障、医疗、质量监督、信息提供、培训、救灾等。这一领域具有典型的农村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点,更适于通过财政直接提供。当然,财政激励与财政直接支农的界限划定并非绝对,并不意味着在更适于财政直接提供的领域完全排斥实施财政激励,或者相反。对两者进行相对划分的意义在于对资金流向起到示范和引导作用:一方面提示金融支农存在的客观风险,避免金融财政化。通过建立财政直接支农的硬约束,为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化运作与可持续发展提供环境条件。另一方面提供金融支农的可能空间。通过利益诱导,激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放贷资金,并根据金融放贷及回收的情况,逐步降低在该领域由财政直接支农的比重。因此,财政激励与财政直接支农的适用范围应当从制度上给予示范或引导性提示。从目前立法来看,关于财政激励的规定总体上存在不足:由行政部门颁布的一些规范性文件开始就单项财政激励的适用进行规定,但立法分散且效力层次较低;在基本法的层面则缺乏对财政激励适用范围的整体考虑,甚至在立法思路上仍然显示出对财政与农村金融单边运行格局的偏好,而仅用只言片语原则上规定财政激励的内容与对象,无法提供更具操作性的实施方案。
2规范财政激励的供给条件,完善涉农贷款的统计、评价与考核制度
财政激励的具体操作过程是以金融机构发放涉农贷款为起始环节。如何统计金融机构的涉农贷款,直接关系到机构是否能够获得哪些方面的财政扶持或优惠,是财政激励供给的首要条件。在实际中,对于涉农贷款的界定及其范围尚存在不同的认识,应当通过立法统一涉农贷款的认定标准。目前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在会同相关部门调研的基础上已经公布了银行《涉农贷款的专项统计制度》,人民银行还建立了信贷登记系统,并实现与各个金融机构的联网,为实施财政激励提供了必备的技术支持和规范依据。在确认涉农贷款的具体对象、数量、期限、担保物等情况之后,应当对贷款质量作进一步评估,确保在增加涉农贷款的同时控制贷款风险,避免盲目追求贷款数量而忽视资金安全的情况。为此,必须将金融支农的运行状况纳入评价与考核范畴,如要求金融支农资金的不良贷款率控制在一定比例之下,以此作为获得财政激励的又一项基本条件。如在《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便明确规定,上年末不良贷款率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在受奖励范围。
3建立财政激励资金的运行监管机制,强化财政问责制度
对于依标准提供的财政激励资金,应当纳入严格的预算执行监管。为此,一方面应当赋予地方财政部门一定的监管权力,使其可以根据中央和地方的财力状况和激励资金的使用效果,动态调整财政激励的范围、方式、标准、额度等,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高效、公平,真正发挥财政激励的杠杆作用。另一方面,应当强化财政问责制度。对于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财政激励相关法定职责,超越或滥用财政激励法定权限,未经正当程序擅自变更财政激励的范围、方式、标准和额度的情况,应当明确纳入法律规范体系,并根据具体情节,追究相关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真正实现预算的硬约束。另外,对于财政部门虽按规定提供财政激励但支出绩效低下的问题,也应当纳入财政问责的范围。为此,除了在制度上建立一套政府公共支出管理的绩效考评体系之外,更为根本的是强化政府财政的绩效意识,树立绩效与责任挂钩的观念,使财政绩效监督落到实处。
(二)财政激励金融支农的法制运行原则
1适度原则
财政激励作为政府干预经济的一种方式,它本身应当是适度的。即财政激励应当达到使金融机构在成本收益权衡之后做出自愿性的支农选择,但又不会增加金融机构支农过程中的道德风险状态,避免财政激励的缺位或过度以及由此导致的对金融行为的扭曲现象。财政激励的适度原则除了要求制度设计本身确定财政激励的边界(包括财政激励的范围以及与财政直接支农的界限)之外,尤其重要的是应当在现实的法制运行过程中,从财政激励的审核发放、动态调整到监督问责的各个环节,都始终坚持适度原则。特别是在财政激励发放之后的动态调整及监督问责阶段,应当重视运用适度原则约束财政激励行为。诚如前述,本文主张赋予财政部门动态调整财政激励的范围、方式、标准、额度的权力,但此项权力的行使并不能超越合理的限度,造成变相增加金融机构负担或者不适当减轻其应得利益的情况。另外,监督问责本来是作为确保财政激励发挥实效的制度安排,但在实际中应当避免上级财政部门以监督问责为名行不当行政干预之实,变相增加基层财政的支出负担,加剧我国地方财政事权与财权配置不统一的矛盾。
2市场化原则
财政激励应当体现市场化原则。具体表现在:第一,财政激励的具体措施应当反映市场需求。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存在因资金供需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而导致低合作甚至不合作的情况,财政激励的措施之一就是通过设立财政担保公司或者鼓励建立民间互保、联保的担保组织方式,扩大资金需求者之间、资金需求者与供给者之间的合作范围,增强诚信守约的信用约束,促进金融支农。第二,财政激励的运行过程应当尊重金融机构的独立自及其市场选择。财政激励在本质上是一种利益诱导,而非行政强制,它只能作为一种影响金融机构行为选择的外部条件,而不能成为苛加在机构身上的额外负担。除了担负法定支农义务的特定金融机构之外,其他金融机构是否发放支农贷款及发放贷款的对象、种类、额度、期限等属于其自主决策和市场选择的范围,即使是承担特定支农任务的金融机构也具有选择交易对象、交易内容和交易方式的自利。第三,财政激励的实施方式应当体现竞争原则,保障财政资源优化配置。尽管财政激励的供给具有严格条件约束,但为了最大限度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应当在财政激励的实施过程中引入竞争机制。比如,就同一种类型的支农业务,可以通过市场招投标方式,允许各类金融机构参与竞标,取条件最优者。第四,财政激励的实施效果取决于市场评价。对财政激励实施效果的评价,涉及信贷资金供给情况和融资需求满足情况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否能够有效引导金融资金支农,金融资金投放三农的规模、质量、比例等较之财政激励实施之前是否有明显变化,金融信贷资金相对于财政激励资金是否产生放大效应及其程度。另一方面,是否能够积极改善农户、农村企业融资难的困境,农户、农村企业的融资需求是否得到满足,其获取信贷资金的难易程度、便利程度。因此,对财政激励实施效果的评价实际上是围绕信贷资金的供需双方主体展开的,在本质上是一种市场化的评价机制。相对于传统的财政预算资金的评价机制而言,财政激励“更加强调各项财政支出安排是否能够产生令人满意的社会经济效果”,而后者则“几乎仅仅考虑预算资金的分配,而极少考虑这些资金可能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
3开放性原则
财政激励还应当体现开放性原则。这意味着可能获得财政激励的主体并不限定于某类金融机构,如农村信用社,而是达到财政激励条件的各类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享有平等的获取财政激励的机会,从而为金融支农创造一个竞争的环境,最大限度地减少财政激励可能带来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同时降低金融控制的成本。实现财政激励开放性原则的关键是放宽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条件。目前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已经出台。如2006年12月银监会颁布《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规定采取放宽准入资本范围、调低注册资本、取消营运资金限制、放开境内投资人持股比例限制、放宽业务准入条件与范围、调整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准入资格、调整新设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实行灵活的公司治理等措施,为构建一个开放、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
(三)财政激励金融支农的法制措施
1奖励与补贴
根据2009年财政部的《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我国从制度上确立了财政激励金融支农的两项重要措施,即针对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包括支持农业生产、农村建设发放的信贷资金的余额增量实施奖励,以及针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给予定向费用补贴。这两项措施分别以涉农贷款业务和特定涉农金融机构为支持对象,通过直接的物质刺激确保或增加金融机构支农的收益,以达到减少一般金融机构对农村信贷的歧视或者为特定涉农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的目的。当然,在运用市场竞争机制提升财政激励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满足农村经济社会需求方面,这两项措施仍有欠缺。财政激励的发放和获得基本围绕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的纵向关系展开,并以金融机构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及拨付的行政管理性制度作为使用财政激励资金的程序保障,而缺乏基于金融机构相互关系的横向考察,未从促进市场竞争的角度考虑最大限度地优化财政资金的配置。
2税收优惠
给予提供涉农贷款的金融机构以税收优惠,有助于降低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增强金融支农的动力。2009年财政部的《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为通过税收优惠促进金融支农提供了具体的依据。实施税收优惠应当注意:一是妥当处理税收优惠制度的普惠性与特惠性之间的关系。目前实施的税收优惠实质上具有普惠性,即针对所有符合贷款条件的金融企业,而并不限定于某类特定金融机构。换言之,给予税收优惠的依据是金融业务的类型而非机构本身,由此为所有存在潜在供给可能的金融企业提供了参与机会,从而间接刺激了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有利于改变农村金融市场上“一社支三农”的局面。农村金融市场应当是开放的、竞争的市场,只要金融机构愿意发放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就应当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当然,在税收优惠制度的具体安排上,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经济发展情况规定有所区别的税收优惠措施。比如,对农业发展水平低、融资难度大的地区可以给予更大的税收优惠。二是对享受税收优惠的金融贷款规定具体的条件。设计一套量化的指标体系,如涉农贷款的比例指标或者贷款产生实际效果的绩效指标作为审核减免税负的条件。
3信贷损失的分担和补偿
弥补金融支农过程中产生的信贷损失,是一种成效非常显着但同时最容易引发道德风险的财政激励措施。因此,合理界定财政分担和补偿的信贷损失的范围,并设计财政分担和补偿资金的运作机制,这是非常重要的,直接关系到该项激励措施能否有效推行。目前相关的制度尚不完善。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第一,确定享受财政分担和补偿激励的信贷损失范围。金融支农过程中产生信贷损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可能是借款方人为拖延还款,也可能是基于农业经济本身的脆弱性、高风险性,还可能是金融机构自身疏于管理和防范。对信贷损失进行分担和补偿的基础是,对金融机构承受的无法预知、不可避免、自身难以解决的支农风险予以克服,而不是为金融机构的经营失败兜底承担责任。因此,可以确定享受财政分担和补偿激励的信贷损失的范围是,基于不可抗力导致金融支农过程中无法按期回收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损失。第二,建立多元化的资金筹集机制。在前述财政奖励和补贴的激励措施中,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独自承担了全部支出任务,具有资金来源单一的特点。而在信贷损失的分担和补偿激励中,由于在可以预见的范围内财政支出的额度将显着上升,财政压力也会相应增加。因此,可以尝试创办以财政为主导、吸纳多元化的投资主体的区域性信贷风险基金,对金融机构投放于“三农”的贷款损失按一定比例予以补偿。第三,实行相对独立的资金使用监管模式。为了避免信贷损失分担和补偿机制在运作过程中产生暗箱操作,有必要强化那些相对独立于财政部门的特定组织。如审计部门的资金使用监管的权力,赋予其更具实效性的监管措施,保障资金使用的透明、公开。
4农业保险的扶持
运用财政分担和补偿机制尽管有助于减少金融机构支农的信贷损失,但它更多地体现为一种事后救济,具有被动性,在提升金融机构应对农业风险的能力方面作用有限。而农业保险制度作为一种主动分散、转移农业风险的机制,无疑有助于增强金融机构支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农业保险是促进金融支农的重要工具之一,但其自身也面临着发展滞后、亟待扶持的问题。如果缺乏财政的必要投入,在完全商业性经营条件下,农业保险体系将无法实现充分有效供给。因此,有必要建立农业保险的财税补偿机制。包括通过税收优惠鼓励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服务;建立由政府主导的政策性巨灾保险体系和农业再保险体系;建立专门的农业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农业保险的补贴。
5农村贷款担保的扶持
除了因农业自身的高风险性而削弱了金融支农的动力以外,资金供需双方之间存在的严重信息不对称以及高昂的交易成本,也是导致金融机构放弃信贷投放的重要因素。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05年对农村金融的调查显示,近一半的农户生产性需求和大部分生活性需求是通过非正规渠道满足的,而农村中小企业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获得率不足50%。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面向农村的征信系统尚不完善,而资金需求者个体又无法提供合格担保,从而加剧了资金供需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同时,发生一笔金融借款可能涉及繁琐的审核程序,且单笔借款数额小、借款次数多,交易成本高。担保是克服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增强企业信贷契约的执行激励,降低违约风险,或者使放款人在违约发生后能够获得一定补偿。
如何建立激励金融支农的担保机制?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建立财政出资的担保机构,将财政直接投入转变为向金融机构提供担保,由此激励金融放贷。财政担保具有资金来源稳定、依托政府信用的优势,但在具体运作方面,容易陷入传统行政管理的误区,不当干预资金供需双方的市场博弈,同时财政担保尚存在制度障碍。二是财政引导设立商业化的担保公司。在财政部门、担保公司、金融机构、农户或农村企业几方之间建立良性互动的关系。角色分工及运行机制为:⑤在县市由市场主体发起设立农业信贷担保公司,乡镇财政部门投资设立担保服务机构,而由最了解借款人信用状况及资金需求的村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进行借款人信息的最初甄别与筛选。在村级自治组织对融资主体的相关信息进行甄别与筛选的基础上,由财政出资的担保服务中心为担保公司提供融资主体投资项目的盈利性、风险性评估,选取若干具有盈利前景、风险可控的投资项目。担保公司则以其市场运作的经验和技术,在推荐出的若干投资项目中,通过竞争机制最终确定放贷对象及方式。还可以建立借款人还款的激励机制。如借款人按期还款,可以给予财政利息补贴或增加授信额度。这种方式综合利用商业化担保公司的市场优势、财政担保服务机构的资源优势与村级组织的信息优势,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克服资金供需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三是财政引导民间联保组织的运行。民间[!]联保组织是由农村中小企业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自助、自发创立的融资担保模式。其运行机制是具有长期合作关系的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达成借款联保协议,由联保企业向金融机构交纳一定的担保基金,在金融机构确定的最高授信额度之内,联保组织成员企业有权随时从金融机构取得白有授信额度的贷款或联保组织最高授信额度的贷款,具体额度经组织成员相互协商而定。而金融机构因为取得了多家企业的共同担保具有了更强的贷款激励。可以说,这是一种实现资金供需双方共赢的制度安排。特别是在现有的担保制度、土地管理制度等形成不利于企业融资的制度障碍之下,这种民间联保组织的出现还产生了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效应,为正式制度建构奠定了合理基础与实践范本。从实际运行的效果来看,尽管民间联保组织在通过担保利用信贷资源的能力方面有所提升,但仍有局限,表现在成员弱小分散、担保组织存续能力具有不确定性、联保组织成员企业的准入门槛较高等。为此,可以通过政府财政注资、吸纳多个民间投资主体加入的方式对联保组织进行改造,增强联保组织的稳定性,创造联保组织可持续发展的条件,降低组织企业的准入门槛。同时,制度建构的重点放在政府引导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环境上,如农村融资主体的信用和服务体系等。
注释:
①如农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是以“面向三农,整体改制,商业运作,择机上市”为基本原则;农业发展银行经获准可以从事除传统的农副产品收购贷款之外的农业综合开发业务,借此开始涉足商业性业务的新领域;农信社的改革思路总体上包括完善现有的合作制金融与建立新的股份制金融两种方案等。
②如《农业法》分别规定了财政支农资金与农村信贷资金的投放要求,而对于财政激励,则仅仅规定“国家通过贴息等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农业生产活动提供贷款。
③国外普遍运用市场竞争机制确定承担发放财政支农贴息贷款的主体资格。如法国政府从1990年起每年组织各商业银行支农贴息贷款的利率投标,从所有参加投标的银行中选出投标利率最低者,授予其代表政府发放支农贴息贷款的资格。
④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一般认为包括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以及村镇银行、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基于其设立时的经营宗旨或者传统上的业务定位而成为农村金融市场上的主力军。但从现实情况来看,金融支农的任务大部分是由农信社承担。
财政与金融的关系篇2
关键词: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体制;对策
中图分类号:G80-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590(2007)03-0009-04
Abstract:Insportindustrythemarket-orientedeconomy,financialinvestmentandfinancialsystemhasitsdynamicconnotationdefinitionanditsspecialfunctionorientationGoodfinancialinvestmentandfinancialsystemhascansuperioritywellcombineofsportindustrythemarketandinvestmenttoraisegivecontributesofsportindustryeconomicbenefitOnthebasisofdiscussingofconnotationdefinition,essentialfeaturesandfunctionorientationsportsindustryfinancialinvestmentandfinancialinChina,ReasonsofanalysessportsindustryfinancialinvestmentandfinancialsystemlagsinChina,putforwardsperfectscountermeasuressportsindustryfinancialinvestmentandfinancialsysteminChina,inordertoprovidereferenceofbuildnewsportsindustryfinancialinvestmentandfinancialsystem
Keywords:sportindustry;financialinvestmentandfinancial;system;countermeasure
体育产业在我国经济发展和建设中,已经构成了一个独具特色的产业门类,成为我国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并带动了其他相关产业的蓬勃发展。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国家为了弥补市场资源配置的不足,调整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产业结构,特别是促进基础体育产业和新兴体育产业的发展,每年都需要进行相当数量的基本建设投资。而这些投资仅仅依靠集中体育产业企业的部分税后利润和资源收益预算结余是远远不够的,因而需要通过构建有效的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机制,来补充我国体育产业财政投资来源的缺口,投向符合国家体育产业规划、具有宏观体育经济效益的体育产业和项目。但由于我国的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制度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缺乏规范的理论指导和经验借鉴,因而在实际运作中存在诸多缺陷,而要有效地矫正这些缺陷,就必须按照市场经济财政投融资的全新理论和基本定位,以构建和完善新型的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机制。
1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的内涵界定、基本特征与功能定位分析
1.1体育产业财政投资的内涵界定
在体育产业市场经济中,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具有动态的内涵界定和独特的功能定位。只有界定清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的内涵、基本特征与功能定位,才能识别现行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体制的发展规律,明确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体制研究的范围、对象、目标,才能为有序高效的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体制的建立提出中肯适用的对策建议,是研究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体制对体育产业支持的理论基石和起点。为此,我们认为对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内涵的界定,应当从动态发展的角度出发,从运作主体、活动范围、特征和运作方式等方面加以理解。因此,我们将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的内涵界定为: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是政府为了实现其特定政策目标,以信用方式直接或间接投融资而产生的资金筹集使用活动,它反映了以国家为主体,按照信用原则,利用金融形式参与一部分社会产品分配形成的特定的财政分配关系,在本质上属于国家财政分配的范畴。在这里,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的运作主体是政府,无论是其融资活动,还是投资运作,都是由政府部门按照其政策意图来展开;运作客体是部分社会资金,政府通过有偿的手段来筹集,并将按照政府特定的政策目标,主要以资本金、政策性长期贷款、周转金等方式开展资金运用业务;其运作范围既区别公共财政内的收支活动,又不同于银行的一般金融活动,而是由不同时期政府的特定政策目标所确定。
1.2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的基本特征
(1)有偿性是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的基本特征。相对于公共财政预算的无偿性,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在资金运用上,要求收回资本金以及相应的利息;(2)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具有准公共性。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的资金投向通常是按照国家经济发展规划和体育产业政策目标,投资于基础设施、基础体育产业和重点体育产业等具有准公性产品领域,不仅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而且也能创造一定的经济效益;(3)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具有鲜明的政策性。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运作是一种政府为主体的政策性金融活动。其主要目标是实现政府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它区别于一般金融活动的赢利性,主要追求社会效益和宏观经济效益。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既不同于财政预算内的一种支出,体育产业财政投资主要向非经营性领域,一般不具有增值性要求。而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更强调投资的商业性,其投资对象主要是具有外部效益和一定盈利能力的基础设施、基础体育产业以及国有体育企业资本金的投入等;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只能是固定资产投资性资金,主要用于形成固定资产的投资。
1.3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的功能定位
健全的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机制运作,主要具有以下功能:(1)集聚与组织功能。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运作机制通过多种融资手段广泛地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将其转化为投资,起到组织和调集社会闲散资金的作用,实现资源配置的基本要求;(2)生长和促进功能。健全的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运作机制能够促进和推动体育科技进步,充分利用体育科技资源对物质体育资源的替代,使社会产出中含有更多的体育科技要素,促使社会体育产业资源在一个更高的层次和水平上实现合理配置,在我国政府的体育产业政策引导下,体育产业资源一定能够实现其应有的经济价值,并以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驶入我国“十一五”经济发展的快车道;(3)扩散和辐射功能。有选择地将资金投入到重点体育产业和部门,使之得到超常发展,进而影响关联体育产业及其他产业的变化和发展。而当资源相对配置于具有较强变动效应的体育产业时,尽管与其相关联的产业资源投入没有得到直接增量,然而通过市场需求的剌激,从而获得投资增长的动力,进而诱导资源的流入,导致整个国民经济更大的增长效应。
以政府为主体的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运作机制不仅具有上述投融资的一种功能,而且在运作中体现着鲜明的政策性,成为现代体育产业市场经济中政府配置资源、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纵观各国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成功的运作经验,可以将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的基本功能概括为:第1,矫正市场失灵。建立和发展包括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制度、运作机制和体制改革在的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体系。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制度是指各相关主体之间在调节资金的供给和需求、以及由此带动的生产要素的流动和配置(或在金融资产交易)的过程中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习惯、守法程度和约定的行为伦理理道德规范。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运作机制是指在调节资金的供给与需求、生产要素的流动与配置的过程中,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地作用于各相关经济主体的融资行为,以达到有序高效融资目的的作用机理。它既包括作为配置资源基础手段的融资行为和市场机制交叉的部分,又包括为克服市场机制的盲目性和滞后性所需的融资行为和宏观调控交叉的部分。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体制是关于体育产业资金的融通、投入、运作与监管等活动的制度安排,是各种关联要素有机结合的系统结构。它是体育产业投融资政策与制度组织化的体现,也是体育产业投融资活动的经济组织者或组织安排,包括投融资机构体制和投融资形式体制,体现的是相互之间的责权利的配置关系,在某种程度上与组织类似。由此不难看出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制度、运作机制和体制改革之间的区别和联系。积极发挥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体系的各种运作功能,按照政府的政策意图配置和调节社会投资,是政府矫正市场失灵的有效途径;第2,调控体育产业导向。政府通过财政投融资机制把社会资金筹集起来,用优惠和倾斜的条件引导各投资主体的资金投向体育产业领域;第3,协调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的政策性直接体现着政府的财政政策意图,是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财政投融资的信用性决定了它又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组成部分。因此,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在客观上成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的重要结合部;第4,熨平体育产业经济周期性的波动。当宏观体育产业经济出现过热时,运用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机制集中社会闲散资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投资总量的膨胀;而当体育产业经济处于萧条或通货紧缩时,可以通过增加财政投融资的资金运用,剌激社会有效需求。
2我国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体制滞后的原因
由于我国缺乏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体制的运作理论和实际经验,财政活动又是长期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之中,因而无论在理论认识上,还是在实际操作方面,目前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体制都处于十分不成熟的状态,严重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其他方面。
2.1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缺乏必要的运作制度
投融资制度既是人类适应外界环境的结果,又随外界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尽管从长期来看,不同社会制度中的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制度安排和投融资制度结构可能趋于一致,或向一致的方向发展。但从短期来看,由于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制度具有时间和地点的特殊性,由于各社会初始条件和假定条件的不同,不同社会中最有效率的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制度安排是不一样的。由于我国的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制度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缺乏必要的法律和政策规范,无论是业务的开展、投资方向的选择,还是管理机构的确定、运行机制的构建,均处于探索之中,从而导致现行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行为的随意性和失范性现象相当普遍。由于我国金融资源的稀缺,再假定各相关经济主体在给定条件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那么无论体育产业市场是否完善都可能发生损人利己的交易行为。为了避免这种行为的发生就需要设立一套约束人们行为的、以减少人们的效益摩擦、提高稀有缺资源的利用效率的正式制度――规则。因此,社会转型期的我国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运作制度的构建运行,是一条全新之路,既不唯计划,也不唯市场,既要保持体育产业的持续进行,也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改革协调并进。因此,观念更新、制度变迁、职能转变、结构改革、机制优化和目标整合是我国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运作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2.2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运作机构职能混乱
在目前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的运作体系中,不仅缺乏统一的财政投融资运作机构,而且现有运作机构职能混乱。在中央政府管理层面上,财政部国债司主管政府体育债券和体育股票,财政作用支出中的“拨改贷部分”由预算司拨给建设银行,各类周转金却又分散在各有关司处部门;在地方政府管理层面上,财政投融资业务有的由综合计划处主管,有的则设立资金管理处,有的全部或部分归入财务开发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而且这些机构又与预算内各职能处室之间存在交叉重复,呈现严重的多头领导、职能分割、管理混乱的现状。
2.3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融资渠道狭窄,方式单一
由财政部门管理的投融资运作资金基本上是依靠财政预算的转化资金,主要包括历年积存的各项财政周转金、预算外资金专户存储的沉淀部分。缺乏市场化融资手段,不能适应市场化改革的深入,适时地拓展体育产业风险投资、体育产业投资基金等体育产业资本市场融资渠道。而且在地方利益的驱动下,出现各种预算内资金虚列支出转化为周转金等严重违规行为。
2.4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投资效益低下
在体育产业财政周转金的使用中,投资效益低下主要表现在:(1)投放决策失误。体育产业财政周转金的投放虽有严格的审批制度,但在具体操作中形同虚设,许多投资项目未经可行性论证就盲目上马。对扶持生产、建设体育产业市场等项目可行性调查测算不够,盲目投资,重复建设,不能形成合理布局。决策的随意性造成大量财政周转金有去无回,浪费严重;(2)周转金管理“软约束”。由于信用意识淡薄,将周转金等同于财政拨款,无所谓还本付息,因而周转金到期不归还现象普遍存在,使周转金难以“周转”。导致到期周转金回收率低,影响周转金的周转和积累。(3)周转回收率低。虽然体育产业财政周转金用于扶持和培育体育产业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诸多的因素影响,造成资金沉淀。特别是专项体育产业基金年末投放余额巨大,回收困难。
25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主体信用缺失
信用缺失对体育产业财政融资的发展影响很大,严守信用,确保各种契约关系的如期履行,是整个体育产业经济体系正常运行的基础前提。而我国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发展现状中,不少政府和国有体育产业企业的资信低下,毁约逃债行为成为常态。一方面,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主体信用的缺失,会使居民的储蓄找不到增值渠道,另一方面,各投融资主体普遍会感到融资困难。因此,我国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主体信用环境仍有待加强。
3完善我国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体制的若干对策
财政投融资是体育产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基本保证。但目前我国体育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目前的发展状况,运行机制的各种残缺和不足,是导致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功能难以发挥作用的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按照体育产业市场经济财政投融资的全新理念和基本定位,加快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体制的改革,完善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机制的构建,以促进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运作功能的最终实现。
3.1我国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关键在于完善出资人制度
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在于投融资体制改革,而体育产业投资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落实资本出资人制度。根据过去几年改革形成的共识,体育产业资本投资体制的弊端主要表现为投资主体不明确,投资活动的利益关系不清晰,收益与风险不对称,产权对投资活动不能形成根本性约束,因而无人对投资项目的筹集、建设、经营、偿债和取得资本回报全面负责。要对体育产业投资的决策形成责任约束,从根本上说,必须解决产权虚置和公司治理结构中督导功能弱化的问题。这是体育产业资本投资体制改革的基础,没有这一基础,无论是加强行政审批还是放弃行政审批,都不可能扭转投资效益低下的局面。要在所有者到位和通过公司治理结构对体育产业企业的全部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督导的前提下,减少或者停止行政审批项目的传统做法,使出资人和企业法人享有完全的投资自,同时承担全部经济责任。从体育产业投资的角度看,要考察资本出资人是否确实到位,主要有三条判别标准:(1)是否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是否受到责任约束,在“分级所有、政资分开”的管理体制下,出资人代表机构本身应该接受哪些责任约束,涉及资本与同级行政的关系,行政与同级、下级资本的关系,资本与资本、资本与下级行政的关系等。健全的出资人制度是出资人主体责任约束与投融资权利的对称机制。(3)是否形成资信损益机制,资本的战略投资者对于自己的投资负有直接的决策责任,对于下属企业的投资负有间接的督导责任。无论哪一类投资失误,投资者不仅要承担资产损失,还要承受资信损失。在体育产业市场经济中资信的重要性高于资产的重要性,为了提高体育企业资信度,成功的投资者进行资产重组或债务重组的目的性在于抛售优质资产以弥补到期债务。
3.2通过立法确定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的规范定位
从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要求来重新构建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机制,最为关键的是要通过立法来确立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的规范定位。因此,应该尽快制定和出台与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措施,对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主体、管理运作机构、运作范围、运作方式、财务管理、资信等级及违规处罚等有关方面作出严格的规范和具体的规定。在体育产业的立法基础上规范和发展我国的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制度。
3.3建立包括财政投融资在内的体育产业财政预算
应明确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与公共预算的各自运作范围和界限,确立公共财政预算与体育产业财政预算并列的双元结构财政预算体系。政府公共预算的资本性部分主要用于纯公共产品投资。对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的运作单独编制预算,主要用于基础体育设施、基础体育产业及高科技体育产业等符合国家体育产业政策领域的投资。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作为公共财政预算的有效补充,其运作规模要与同级预算规模相协调,每年都应在编制体育产业财政预算的内容中列入财政投融资计划,全面反映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的融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运用、投资收益等,并按照法律程序接受权力机构的审查与监督。
3.4建立投资、资本与信贷三重决策互为制衡的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决策机制
要改革传统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体制下投资决策、资本决策和信贷决策三权合一的弊端,必须建立三权分立、互为制衡的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决策机制。党的十六在将国有资产领域的“统一所有,归口管理”转变为“分级所有,政资分开”,这一大跨步的改革为国有体育产业投资公司在投资项目上构建投资决策、资本决策与信贷决策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良性决策机制提供了很好的基础。在所有者陆续到位之后,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机制应为:一般项目,出资人代表机构及下属企业既负责投资决策也负责资本决策,具体分工取决于各出资人代表机构不同的内部治理结构。重大项目,行政部门可以作出投资决策,但是必须由出资人代表机构决定资本决策的然与否;资本决策的硬约束在于资信等级评价,所以决策结果可能是否定性的,也可能是条件性的(追加注册资本、免税等)。信贷决策则由银行根据对项目投资主体投资风险和还款能力的分析论证后作出。三重决策相互依存,共同发生作用,有助于遏止仅仅秉承行政旨意或领导个人意志的项目审批制的发生。
3.5大力发展体育产业财政信用
大力发展体育产业财政信用,既是转移财政职能,实现体育产业资金增值的需要,也是政府调控资金市场,弥补银行商业性金融不足的需要。发展我国的体育产业财政信用,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突破:一是拓宽体育产业财政信用领域,扩大融资规模,筹资渠道多样化,除预算安排周转金、历年滚存财政资金、专户储存的预算外资金外,还可吸收社会闲散资金、跨跨部门横向拆借资金,将社会团体的各项基金在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纳入财政信用轨道,发行体育产业债券。二是明确财政信用资金的投向,信用资金的投向要符合国家体育产业政策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重点放在资金开发、国有体育企业技术改造、新体育产品开发、体育设施基础建设和体育产业科技推广上。三是建立财政信用资金良性运行的程序。在管理上,要集中统一,提高信誉。在资金投放上,要科学论证,选准项目,发挥规模效益。在回收上,要与银行配合,引进责任制,切实解决回收率低的难题。四是投资方式灵活多样,不拘一格,既可以收取占用费,实现资金增值,又可以参股分红,投资分利。
3.6加快制定财政支持体育产业发展的投融资政策,确保财政支持体育产业发展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
所谓财政政策,通常指政府根据宏观经济规律的要求,为达到一定目标而制定的指导财政工作的基本方针、准则和措施。政府财政政策可以为具有较大公益性质的体育产业投融资提供补贴和为投融资提供担保,财政政策是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贯彻实施政府政策意图的重要工具之一。加快制定财政支持体育产业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是一项重大的历史任务,也是一项长期任务。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支持体育产业发展的投融资政策研究,逐步完善和加强各项支持体育产业发展的财政投融资政策,完善和创新财政支持体育产业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机制,深化财政管理体制,建立政府财政有效提供体育产业公共服务的长效机制;规范和强化支持体育产业发展的资金管理,确保财政支持体育产业发展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按照坚持“两条腿走路的原则”,既处理好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关系,充分发挥两个积极性,各级财政都将大幅度加体育产业的投入,并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要求,着力提高财政对体育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及公益性事业的保障能力;又正确处理政府(财政)与体育产业市场和体育产业发展的关系,合理划分财政与体育产业市场和投资人的投入责任,积极发挥财政资金和政策的引导作用,大力支持和发展体育产业,调动社会各方面资金增加体育产业投入的积极性。
4结论与建议
目前在中国体育产发展的过程中,体育产业财政财政投融资体制存在着制度缺失、职能混乱、渠道狭窄、效益低下、结构失衡等诸多体制缺陷。究其根本,它是由存在计划经济观念残余、双轨制形成的路径依赖、制度创新动力与社会科学知识的不足等原因所造成的。我国体育产业发展过程中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将依赖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宏观制度供给、体育产业发展形成的经济发展动力等条件的变化才能得以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体育要走社会化、产业化的道路,要求建立和规范我国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体制。
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体育产业发展的过程也就是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这是由中国经济体制转轨、体育产业财政投融姿制度创新、加入WTO后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所决定的。为此,建议:要转变政府职能,让政府从体育产业投融资主体转变为宏观调控,行使规划、引导和监督职能;要确立体育产业企业在体育产业投融资中的主体地位,使体育产业企业成为真正的主体;要走体育社会化、产业化的发展道路,积极吸引社会资金发展体育事业;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体育产业发展的财政、金融、税收政策;要有效发展体育业,使之成为体育事业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要充分利用体育产业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渠道,同时开拓创新、鼓励引进新型金融工具为体育产业融资;要加快体育产业投融资立法,通过体育产业投融资的法制化来规范和建设我国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体制。建立和规范我国体育产业财政投融资体制是一个系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将发挥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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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与金融的关系篇3
除了银行业存在上述种种问题外,证券、基金、保险、信托业等也存在许多隐忧,如证券行业存在挪用客户保证金、违规理财等问题;基金业存在对倒仓位、操纵市场等问题;保险业存在利差损失过大、保费收入违规投入房地产以及证券市场等问题;信托业存在不良资产比例过高、生存空间狭窄等问题。
(二)目前金融风险财政化的主要途径
自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以来,我国政府对金融风险问题一直保持着高度的警觉性,并采取了积极的应对之策,使金融领域的风险得到了有效的控制。由于金融问题的公共性,以及国有独资或控股金融机构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占主导地位的现实,解决金融风险的重担自然要落到政府财政的身上。从实践来看,金融风险财政化主要有两大手段:_是政府财政直接出资解决有关金融问题,如1998年3月,财政部发行2700亿元特种国债,然后向国有银行注资,以提高它们的抗风险能力;二是由地方财政担保,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以解决地方金融机构的关、停、并、转等问题。如,1997年以来,在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基金会、城市“三乱”过程中,地方政府共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了1411亿元再贷款。虽然解决金融问题的主要措施是财政手段,但情况不同,金融风险转化为财政风险的具体途径也不相同,经过归纳有以下几种主要方式,这里先用框图表示(见图1),然后再加以简述。
1.追加注资,增厚银行“家底”
1998年。3月,财政部发行特种国债2700亿元,用来补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资本金,以加强国有银行的抗风险能力。2004年1月,国家又动用外汇储备450亿美元,向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注资。除此之外,向其他两家国有商业银行的增资活动也在计划中。
2.财政出资,解决金融机构的退出问题
1995年以来,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别或共同出资解决了一些金融机构的重组与退出问题。
3.成立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
1999年,财政部出资400亿元成立了四家全资的资产管理公司,共向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收购了1.4万亿不良资产,使得它们得以轻装上阵。
4.冲销呆帐
1997年冲销了国有商业银行的呆帐300亿元,1998年又冲销了400亿元。
5.直接或间接减征营业税
为了减轻金融机构的税收支出负担,从2001年开始,国家规定每年下调金融企业营业税税率1个百分点。同时,还通过缩短国有商业银行应收未收利息的计收年限,以减小国有商业银行营业税税基。
6.中央财政的明补和暗补
﹁些被关闭金融机构的对外债务由中央财政负责偿还,这是中央财政的明补。在处理一些被关闭金融机构时,对接手其相关资产和债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在一定期限内,可减免上交中央银行的再贷款利息,这等于中央财政提供了暗补。
7.债权转股权
国家对有问题金融机构的债权转化为股权,以减轻原债务人的负担,使其得以继续经营下去。实际上,在这[!]一过程中,债权人或中央财政是有损失的,因为在一定期限内,很难从原债务人那里分得红利。
8.中央银行再贷款
1997年以来,为了化解地方金融机构的支付危机,并对其重组,地方政府共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了1411亿元再贷款。与此同时,于1999年成立的4家资产管理公司也向中央银行申请了6338亿元的再贷款。无论中央银行向何种类型的金融机构提供再贷款,其损失最终还得由中央财政补充。
以上涉及的只是目前我国化解金融风险的几种主要方式(见附表:我国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方式一览表),无论最初是以追加注资、出资成立资产管理公司等直接方式,还是通过减免税收、中央银行再贷款等间接方式来解决问题,中国金融业的大部分损失或风险,最终还得由国家财政扛起来。如果继续采用“一事一议”的行政手段来解决金融风险问题,政府财力将不堪重负。
在2005年底之前,我国金融业的稳定性可能不会出现大的问题。但之后,随着金融市场的全面开放及金融信息的充分披露,金融业的深层次问题就会暴露在人们面前,由此可能引致信用危机。为了彻底挤掉金融业的泡沫成分,国家可能不得不再次对银行等金融机构采取剥离不良资产、补充资本金等措施。对国家财政或地方财政来说,无疑又是一个巨大的包袱。这个包袱到底有多沉重?我们仅以2003年的有关数据来大致加以匡算。首先是各类存贷款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问题。2003年末,各类存贷款金融机构的贷款余额约为16万亿人民币,按中国银监会公布的当期银行业不良贷款比例19.6%,各类存贷款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总额约为3.2万亿元,其中4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为1.59万亿元,约占整个银行业不良贷款余额的50%.其次,是各类证券公司的不良资产问题。2002年5月底,各类证券公司的不良资产为460亿元,占当期净资产的50%以上。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统计,2003年122家证券公司的净资产为1215亿元,如果不良资产比例仍以50%计,则当年的不良资产高达600多亿元。第三是保险公司资金紧张问题。据有关人士分析,为了缓解财险公
司财力紧张或平衡寿险公司利差损等问题,各类保险公司至少需要追加注资200-300亿元。最后,还有1999年剥离到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1.4万亿元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问题。据估计,目前这些不良资产的回收率在20%左右,以此推算,1.4万亿元不良资产最终可能要形成高达1.1万亿元左右的损失缺口。所以,在不考虑信托、期货、证券投资基金等金融机构风险的前提下,如果整个金融业的潜在风险仅靠政府财力来解决的话,那么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将为此至少要背上4.4万亿元左右的财政包袱。
实际上,一些国际性着名机构,如标准普尔公司、高盛等也对中国银行业的风险问题多有研究。就处于中国金融业核心地位的银行业而言,需要调动多少资源对其进行战略性重组,才能化解风险?美国着名投资银行高盛在2002年的报告中指出,在中国银行业的重组仍由中国政府独撑危局的前提下,如果中国未来经济增长率维持在7%-8%的水平,财政收入增速保持不变,那么对中国银行业重新注资,乐观的估计,可能需要耗费中国政府未来8年(悲观估计为25年)的全部财政收入的增量部分。
综上所述,无论是我们自己的分析,还是国际有关机构的研究,其结果均表明:来自金融领域的政府潜在债务规模十分庞大,如果仅靠政府财力去化解金融风险,仍是一个非常沉重的话题。
(三)金融风险财政化的成因分析
我国金融风险财政化的缘由可从历史与现实两个方面分析。
从历史的角度看,国家财政对金融业(主要是国有银行业)有“欠帐”。1979年,我国实施改革开放政策后,计划体制、金融体制、财政税收体制、价格体制、投融资体制等方面的改革随之全面展开了。20世纪80年代以后,“减税让利”是国家财政政策的基本趋向,我国经济也由此进入了一个高速增长期,GDP年均增长率为9.7%.从改革开放之初到1996年前后,我国财政体制改革走的是一条“放权让利”的道路。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收入在分配上向居民、企业、地方倾斜。因此,曾一度出现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比重双下滑的局面。
这一时期的国家财政状况是,中央财政收入增长慢于财政支出的增长,财政赤字和债务规模不断扩大,预算内资金十分拮据。同时,由于部门与地方政府出台的各种集资、收费、基金项目分散了政府资金,破坏了国家预算的统一性,致使中央财政调控宏观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受到了严重的挑战。中央财政配置社会资源的职能被弱化后,其肩负的社会经济发展责任并没有因此而减轻。在中央财政捉襟见肘之时,居民储蓄和银行存款却有了快速增长。有着充裕资金的国有银行正好垫补了中央财政这一时期在投融资和宏观调控方面留下的真空,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肩负着部分财政职能,因此,获得了“第二财政”的称号。
国有银行在行使部分财政职能的同时,也为时至今日承载的巨额不良资产埋下了种子。当时,银行与财政被认为是政府的两个“钱袋子”,在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财力支持时,是银行拿钱还是财政拿钱?其区别仅在于是政府动“左手”和还是动“右手”的关系。传统体制下的财政、银行、企业三者之间的关系也一直拉扯不清,国有企业作为一个经营性主体承担了本不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当其出现效益滑坡、偿债困难时,政府理应出面救助,不过其前提是政府必须有足够的财力。当政府财力吃紧,爱莫能做时,只有靠银行给企业提供发展资金和“安定”贷款了,这也就是所谓的吃了财政、吃银行现象。但当财政、银行体制改革走到今天,已到“亲兄弟,明算帐”的时候了。毕竟财政、银行的职能不同,所肩负的责任各异。所以,金融风险(主要是指国有银行不良资产问题)财政化,也算是财政对银行“欠帐”的一种历史交代。
金融风险财政化,其缘由在我国除了财政与国有银行的特殊历史渊源外,还在于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其稳定与否直接决定着整体经济的安全与稳定,所以一旦金融体系出现危机,政府必然会出面救助。这既是公众的预期,也是政府的道义责任。
从各国处理金融危机的措施看,金融机构重组、关闭都有财政的介入。如20世纪80年代末,美国国会曾批准拨款1300亿美元,用于当时信托公司的重组,以及800多家储蓄贷款机构破产关闭时的债务清偿等;90年代末,日本政府也计划耗资数千亿美元用于解决银行、保险业存在的问题。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发生以后,泰国、韩国、印尼等金融出现危机国家,在解决银行破产、债务清偿、冲销坏帐方面也动用了大量预算资金。
可见,当金融这个公共领域出现严重问题后,由财政即时对其施以援手既是各国的通常做法,也是我国的现实选择。
四、完善金融风险财政化的对策与建议
现阶段,由于我国社会经济改革中的各种矛盾与问题都要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到财政上来,所以财政所承担的风险是全方位的。金融风险财政化既是我国目前化解金融风险的一种模式,也是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一种必然制度安排。我们知道这种化解金融风险方式还存在着种种弊端,如果长期任其发展下去,必将影响到我国财政的可持续性,进而累及其他社会经济目标的实现。
依据国际经验,我国金融风险财政化的处理模式还存在3大缺陷:首先,金融风险向财政转化的比例过高(几乎是100%)。例如,在韩国,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政府在出面救助私人银行之前,往往要求原来的所有者调减其帐面价值,而韩国资产管理公司在接收银行不良资产时,也是以市场价格,而不是以帐面价值或某个机构指定的价格从事收购活动,原来的所有者也要承担相应的损失。而我们国家现在这种兜底式的解决金融风险方式极易引发“道德风险”。其次,整个金融风险的解决缺乏可资依据的法律框架,“一事一议”法则极易给有关风险主体留下讨价还价的制度空间;第三,目前处理银行风险最主要的一个缺陷表现在,注资或剥离不良资产只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它虽然一时能从形式上解决问题,但因不能根除产生不良贷款的原生机理,所以,其本身并不能成为一个化解金融风险的长效机制。而且,更为严重的是,这种做法往往还可能成为产生新的银行风险的催化剂。从某种意义上讲,仅靠注资解决银行风险问题,“犹抱薪救火,薪不尽,则火不灭”。因此,有必要对金融风险财政化的模式作出调整和改进。
为了弥补上述缺陷,我们还得理顺一个纵向关系和一个横向关系:前者指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即事权和财权的问题。对此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在不断地调整,但是一直没有解决好。往往是事权重心下倾,财权重心上移。由于地方政府没有发债权,所以逼迫它们通过各种隐蔽的方式去举债,为后来的地方债务风险留下隐患。后者是指财政、银行、企业的关系。我国财政和银、企体制改革已经进行20多年了,但到目前为止,3者之间的关系也没有完全划分清楚。我国财政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公共财政,比如政府办企业,办银行等。从广义上讲,国有企业、国有银行都是国家财政的一部分。故有人比喻“在中国,财政、国有企业、国有银行三位一体,好比是一根管子拴着的三个瓶子,只要其中一个漏水,就会全部漏光”,正因为三者关系难以梳理清楚,所以出现了国有企业“傍着”国有银行,国有银行“靠着”国家财政的三角连环关系,最后所有的风险都累积到财政身上。
由于体制转轨时期,大多政治、经济、社会矛盾与风险都通过金融系统向财政领域集结,因此,金融风险财政化模式的完善,除了要做一些技术性改进外,更重要的是要在政府职能转变、投融资体制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以及相关立法上下功夫。
(一)进一步明确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化解政府潜在债务风险的首要环节。
政府和市场应是互补关系,而非相互替代的关系,因为二者都有失灵的时候。虽然经过20多年的改革,计划经济时代政府财政包打天下的做法有所改进,但政府现在的许多工作作风仍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一些不应该有政府介入的领域也出现了政府的身影,由此产生了许多不应有的潜在债务。尤其是一些地方政府出于“政绩”和“形象”的考虑,依然有着不可遏制的投资冲动,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把本来就很拮据的财力沉淀在无望的工程上。所以划清政府与市场边界是化解政府潜在债务首要的一环。
同时,在政府内部还要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自的责任,完善现行的分税制体制,按照“一级政权、一级事权、一级财权、一级税基、一级预算、一级产权、一级举债权”的原则,建造完整的分级财政,彻底解决事权与财权不统一的问题,以堵住地方政府因事权和财权不对称“倒逼”中央财政的口子。
(二)深化国企改革,理顺和规范银、企关系。
我国财政风险主要来自于金融领域,而金融领域的风险又与国有企业经营业绩不佳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由于我国金融资源有60%集中于国有商业银行,而国有商业银行金融资源又有70%流向了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尽管占用了70%左右的银行信贷资源,但对GDP的贡献率不到40%,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不到20%.所以国有企业整体效益不佳是导致金融财政风险的主要原因。深化国企改革,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是防范和化解金融财政风险的重头戏。
要明确银、企关系,首先就是要明确银、企的产权关系,所以在深化国企改革的同时,也要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改变单一的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通过股份制改造,建立多元主体的现代商业银行体系。加快有条件的国有商业银行上市步伐,并强化财政作为出资人的监督作用。
最后通过银、企改革,改变过去国有商业银行预算约束软化,国有企业过分依赖银行的局面。
(三)完善政府投融资体制,把有限的政府财力投向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领域。
随着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政府投资要从一般性竞争性领域退出,把有限的政府财力投向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领域。同时,还要加强投资决策的民主化,以杜绝政府投资决策的随意性和投资行为的短期化。特别是对地方政府而言,如果投资行为不受约束,其投资范围越广,资金缺口越大,在缺少合法融资渠道的情况下,通过各种方式集资、担保所带来的隐性债务就/,!/越多。又由于地方政府融资的隐蔽性,很难对其行为加以约束,因此,对目前地方政府的各种融资方式加以规范化显得非常急迫,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以解决它们资金缺口问题,当然,还要做好相应的立法工作。
(四)建立政府潜在债务监控体系,防范潜在债务向显性债务的转化。
金融风险财政化模式其实质是对既存金融风险的事后认定,具有明显的被动性。长期以来,我国只统计政府的直接显性债务,不考虑政府潜在债务,实际上是回避了潜在债务所蕴藏着的巨大财政风险。为了弥补这一风险化解方式的不足,有必要建立一套政府潜在债务监控体系,将事后的认定变成事前的监控。
由于潜在债务的隐蔽性特征,所以统计起来非常困难,但通过建立适当的模型,来估计潜在债务转化为显性债务的概率还是有可能的。而建立政府潜在债务监控体系更重要的目的是在源头上减少潜在债务的诱发因素,防范潜在债务向显性债务的转化。
(五)构建潜在债务管理的法律框架,将潜在债务风险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通过立法,将潜在债务风险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是我国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所面临的一项新的课题。
在我们构建的潜在债务管理法律框架中,至少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通过潜在债务监控系统,对债务出现异常情况的地方政府或金融机构发出预警信号,对出现债务危机的地方财政和金融机构依法实施接管或限期整改;二是当地方财政出现紧急情况时,从法律上明确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提供援助的标准和程序,杜绝地方财政倒逼中央“财政”的现象。
财政与金融的关系篇4
在财税关系方面,财政部不承担直接组织收入的责任,征税和与此有关的法律诉讼问题,由国家税收部负责,但联邦税收政策则归财政部制定。在财政支出方面,财政部通过预算控制全部政行支出,但不负责直接的拨款事项,日常的支出管理由国库部负责。在财政银行关系方面,财政部参与利率、汇率政策的制定和对金融机构的管理,中央银行董事会成员要包括财政部的一名副部长。另外,作为中央银行的加拿大银行行使国库的责任,管理政府帐户。在国债发行和管理工作中,财政部负责编制联邦政府的国债发行计划和公债基金的统一管理,中央银行则具体安排政府债券发行和还本付息事项等。
具体来讲,财政部的主要任务是:
(1)进行国内外经济形势分析和预测;
(2)对财政和其他经济政策、措施提出意见;
(3)在确定财政政策的基础上,推荐满足政府需要的措施(包括支出、贷款、税收、借债和现金管理办法等);
(4)对收支平衡、外汇储备和国际货币金融协议、造币相关事务提出意见;
(5)对联邦与省的财政经济关系政策提出意见,同各省当局进行对话,向省政府支付补助金;
(6)执行预算法和为国有公司与机构筹资金。
加拿大财政部共设7个业务局,分别负责税收政策、经济发展、财政政策和经济分析、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金融部门政策、联邦省关系及社会政策、信息传递与协商等。
(1)税收政策局:负责涉及联邦税收的所有事务,其中最重要的任务是为政府制定税收政策。该局下设税收法规、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销售税、税收估价等5个处,分别负责税收立法、税收政策和税政管理及签订国际税收协定;对公司所得税、资源税税收政策问题进行数量经济分析,对调整公司税在财政收入和宏观经济的影响方面提出意见;对个人所得税(包括社会保险税)进行数量经济分析,制定与个人所得税有关的政策;负责制定联邦销售税的政策和立法工作;负责评价税式支出、税收政策的结构及关税抵免等措施的效果,定期编制税式支出帐户,等等。
(2)经济发展政策局:负责为部长提供经济、财政和金融问题的广泛的分析支持和政策咨询。下设经济发展、环境能源和资源政策两个处,以及国有公司指导委员会。经济发展处负责工业、地区发展的政策和规划,还从事对私营公司财务状况的分析和咨询。环境、能源和资源政策处负责对环境、能源、矿产、渔业和北方地区的发展问题提供政策咨询,进行深入的经济和政策分析。国有公司指导委员会负责向财政部和国库部报告国有公司的财务计划、资本预算,制定对国有公司的拍买政策,以及控制国有公司的投资证券等业务。该委员会直接向负责经济发展政策的副部长和计划部副秘书长报告工作。
(3)财政政策和经济分析局:负责对国家经济和财政形势进行分析,协助财政部长按政府既定的财政政策行事,并要经常分析合作伙伴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对每个季度的国内财政状况作出预测,根据收支变化对经济和财政政策提出意见,并在编制预算过程中发挥主要作用。该局下设财政政策、经济研究和政策分析、经济分析和预测、计算机和分析服务等4个处。财政政策处在编制预算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负责审查公共帐户和财政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内设3个小组,其中两个小组负责收、支预测分析,提出收支和债务管理的基本决策建议,并为支持政府财政收支的实现提出政策要点;第三个小组负责省及地方政府的经济分析。经济研究和政策分析处主要从事结构分析、宏观分析和政府部门分析三项工作。研究与政策相关的经常性和中期性的财政经济问题,包括美加贸易、税收政策、市场(如劳动力)的作用与调整、本国公司与其国际竞争对手的成本对比、实际利率的决定、人口变化和农业政策对经济的影响、政府对企业补助范围的评价、环保问题、鼓励竞争的措施等各个方面。经济分析和预测处主要通过建立模型进行经济分析和预测。经济分析的任务是根据生产、外贸、价格、国内需求、金融市场、劳动力市场等经济指标的变化,提出当前经济状况的报告。报告分周、月和季度三种,内容涉及对宏观经济因素的分析和对企业状况的分析。同时,该处还要进行季度经济预测,除了预测本国财经状况外,还要对美国和经合组织国家的财经状况进行季度分析和预测。为此,要不断完善宏观预测和政策分析模型,并和起草预算报告。
(4)国际贸易和金融局:负责参与国际经济事务。下设关税、国际经济关系、国际金融和发展、国际经济分析4个处。分别负责关税政策和相关法律;参与制定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处理贸易争端;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欧洲发展建设银行、经合组织等进行联系,并参与国际贸易、投资利率和国际债务等事务;分析国际经济和财政发展状况及其对国际金融的影响等。
(5)金融部门政策局:负贡管理联邦政府的借款计划,并为部长批准国有公司的借款提出意见,制定金融市场和汇率政策及金融机构的规章制度。下设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两个处,以及金融市场规章改革组。金融机构处负责提出和确定联邦金融机构的法规与制度,提出反通货胀的措施。金融市场处负责为联邦政府和国有公司提出借款的政策建议,作出借款计划,并对汇率、国际货币储备和收支平衡,以及金融市场的趋势与发展问题进行分析和政策咨询。金融机构规章改革检查组负责金融机构立法改革事项,并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
财政与金融的关系篇5
在新年来临之际,全省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布置及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培训会议在我市热烈召开,这是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是对我们的鼓励和鞭策。尤其是省直部门的有关领导、兄弟州市财政局的各位同事到我市来传经送宝、指导工作,必将对我市的地方金融工作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借此机会,我谨代表*市财政系统的广大干部职工对各位领导的光临表示热烈的欢迎,对多年来关心支持我市财政改革与发展的省财政厅各位领导、省直相关部门表示衷心感谢!
近年来,在省财政厅的关心指导支持下,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财政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认真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加强财税政策研究,推进制度创新,优化支出结构,强化财政监管,提高队伍素质,全市财政改革与发展取得了新的明显成效。一是财政收入实现新的突破。2007年,全市辖区内财政总收入预计完成亿元;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突破40亿元大关,预计达46.5亿元左右,同比增长26%左右,比上年增收10亿元左右,增收额度创历年最高。二是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有新的作为。在支持企业加快发展方面,既注重政策扶持,又注重激励引导;在支持重点园区发展上,既注重直接投入,又注重财税政策研究运用;在节能减排方面,既注重支持技改投入,又注重支持综合整治。在筹集发展资金方面,既注重争取上级支持,又注重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在统筹市域经济协调发展方面,既注重分类指导,又注重激励发展;在服务“三农”服务方面,我们的投入力度、资金整合力度是近年来比较大的一年,农业综合开发、惠农补贴落实效果也是比较显著的一年。2007年,全市地方一般预算支出预计完成82亿元,同比增支13亿元,增长19%左右。三是促进民生改善取得新成效。积极开展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支持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采取以奖代补、市县联动的方式,促进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加快发展。以解决城乡困难居民住房为主,大力改善城乡居民生活环境,全力促进社会安全稳定。四是各项财税改革有序推进。全面推进“乡财县管乡用”改革、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部门预算管理改革,开展了部门绩效评价试点,实行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制度,有序推进各项管理改革,初步实现了财务、资金、预算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五是自身建设取得新的成绩。近年来,市财政局被中央文明委表彰为全国文明单位,被省人事厅和省财政厅表彰为全省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并记集体三等功。一些单项工作也多次受到省市各级各部门的肯定和表彰。
在工作中我们高度重视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和服务工作,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一是提高服务意识,加大支持力度。认真落实对农村信用社的税收优惠政策,及时申报、拨付农村信用社的保值贴补息;主动参与城市商业银行的组建工作,算清改革成本,研究改革方案,做好组建过程中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认定等工作,为组建城市商业银行做好了有关服务工作。二是规范企业财务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通过贯彻落实《金融企业财务规则》,指导督促地方金融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健全会计核算,促进地方金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保护地方金融企业及相关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三是实施国有股权管理,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积极开展地方金融企业产权登记、变更、检查、注销工作,核定国有资本,确认地方金融企业产权归属,理顺产权关系,监督地方金融企业出资行为;通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检查国有资产经营情况,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四是维护地方金融稳定,防范地方金融风险。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监测金融企业财务风险及其营运状况,做好地方金融企业财务信息收集、分析、运用和管理。加强对具有全局性风险隐患的经济、社会因素、跨市场交叉性金融工具的风险监控,综合分析地方金融企业的安全状况;五是加强制度建设,强化金融监管。按有关政策,规定地方金融机构的重大财务事项要向主管财政部门履行报告、登记、备案或报批手续;对地方金融企业的呆帐准备金、风险准备金、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情况,呆帐核销、资产处置、资金调度、抵债资产的收取、保管和处置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
财政与金融的关系篇6
一、建立财政政策性投融资体系的必要性
(一)财政政策性投融资的概念及其特点
所谓财政政策性投融资是财政为了强化宏观调控功能,以信用为手段,以实现特定政策目的,直接或间接有偿筹集资金和使用资金的活动。其本质是以政府为主体按照信用原则参与一部分社会产品分配所形成的特定的财政关系。作为以财政信用方式取得资金,与常规的财政借贷没有什么区别,但又与常规的财政信用活动不同,它是一种特殊的财政金融活动。第一,常规财政信用,是为弥补国家预算赤字而实施的,为国家预算筹集资金,并同国家预算资金一道被无偿用掉,过后要靠增加税收来归还,而政策性投融资与预算是否有赤字无关,它是出于实施财政政策需要而进行的信用活动,所筹集的资金是以有偿形式来运用的,无须用未来时期税收归还。因此,财政筹集起来的这笔信用资金,并不是常规的国家预算资金,而是国家财政资金的特殊补充。第二,它一手以有偿方式借来资金,一手又以有偿方式使用这些资金,与社会一般融资活动相同,但它的运用目的并不是为了盈利,因此,它与一般社会金融活动又有根本性区别,它的使用具有鲜明的公共性。第三,它融金融性与财政性为一体,从而在宏观调控中,有着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双重功能,又比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实施安全得多,加大投融资力度,扩张信用,可以起到与扩张性货币政策相同作用,但又与一般信用扩张不同,不会带来在拉动经济同时,有引发通货膨胀之虞,也不会有引起财政债务依存度过高,带来财政风险问题。它是一种安全性大的特种信用活动。
(二)建立财政政策性投融资体系的必要
正因为财政投融资,有以上所说那么多的特点和优点,在二次世界大战后,倍受一些后起的市场经济国家的重视,并在宏观经济调控中发挥了其它手段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其最为成功者,当首推日本。我国当前财政收支矛盾十分尖锐,宏观调控能力很弱,而所面临的宏观调控任务又非常繁重,在这种情况下,建立财政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将是十分有意义的。
1.它是填补财政宏观调控能力不足的有效手段。在我国财政宏观规模过低的条件下,面对大量的市场配置失效领域的存在,所导致的各个瓶颈产业急需投资的情况,通过健全的财政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就可以借助社会资金来补充财政资金之不足,用以加快瓶颈产业建设,推动经济协调发展。日本在战后经济能迅速恢复和发展,是与财政政策性投融资分不开的。二次大战后,日本财政十分困难,经济恢复与发展所需的社会资本十分紧缺,财政政策性投融资起了非常重要的补充作用。日本财政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动员的资金规模是十分庞大的,截止1998年,其融资总额已达国民生产总值的11.3%。韩国在经济起飞中,财政政策性投融资在补充政府财政资金方面的作用,也是十分突出的,在“一五”计划时期,财政投融资贷款,占政府农林水利投资的25.8%,社会公共资本中占53.2%,70年代在公共基础设施及基础产业投资中占60%,1989年有90%财政投融资用于高速公路、地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注:参见孙鲁军等:《韩国——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武汉出版社1994年版,第68—70页。)
2.诱导社会投资沿政府意图方向发展之必要。用日本人的话说,财政政策性投融资,可以对企业和银行起到带头羊作用,财政政策性投融资体现着政府意志,反映政府扶持重点产业的意图,凡能得到政府投融资支持的产业,表明这些产业很有发展前途,因此,财政投融资重点投入的产业,就会引起商业银行和私人资本关注,跟随其后进行投资,从而拉动社会资本投向与政府资源配置意图相一致,起到宏观调控作用。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即将起飞阶段,加快财政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建设,以诱导社会财力投向,保持社会资源配置沿着优化方向发展,就更是必要的。
3.加大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力度之必要。财政政策主要运用税收、补贴和预算支出等手段进行调节,它偏重于调整资金结构;货币政策主要运用存款准备金、贴现与再贴现、公开市场操作等手段进行调节,它偏重于控制货币供应总量,财政投融资却既有调节社会总需求的能力,又有调节结构的能力,在宏观调控中,只有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两者协调配合,方能发挥其最大作用。财政政策性投融资具有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双重功能,因此,在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之间插入一个政策投融资体系,就可以更好地使两大政策协调配合,当需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更需财政政策多出力时,通过财政投融资体系,可以更多地把社会储蓄吸引到结构调整方面来,从而将货币政策转化为结构调整手段,配合财政政策调节;当需要加大总量调节、扩大需求或供给时,更需要加大货币政策的总量调节作用时,通过财政投融资体系加大投融资规模,又可以有效的配合货币政策,提高拉动经济力度。
总之,无论从增强财政调控的物质基础来说,还是从更有效地发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调控能力及更好协调两者作用来看,在我国尽快建立完善的财政投融资体系,是十分必要的。
二、日本财政投融资的资金来源与运用
1.资金来源。日本财政投融资体系中资金来源,比起民间金融机构更有相对稳定的来源,主要由大藏省资金运用部资金和简易保险金、产业投资特别会计、政府保证债、政府担保借款等构成。其中资金运用部资金居主体地位,保证了财政投融资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和运用上的政府权威性。(1)资金运用部资金。日本的资金运用部是日本大藏省的一个直属机构,专门承担管理和运用民间及政府资金的一个机构。在《资金运用部资金法》中明文规定,邮政储蓄及政府特别会计的闲置资金必须存入该部。因此,资金运用部实际上受邮政存款、各种特别会计公积金的委托,把这部分资金融通给政府金融机构和公团等特殊法人、地方公共团体等,处于财政投融资的核心地位,其运用的资金约占财政投融资的80%。资金运用部的前身是具有悠久历史的大藏省存款部。后根据1941年制定的资金运用部法,改成现在的资金运用部,同时在其资本运用方法等方面,也做了大幅度的修改,形成了现行制度的基础。
1997年度末,资金运用部资金来源总额为455508亿日元,其构成内容25%以上是邮政储蓄,加上福利保健年金、国民年金等众多的小额资金,则占总额的85%。(注:日本《经济统计年鉴1998》,第537页。)从期限类别来看,大部分委托金是七年以上长期性的。资金运用部吸收的资金均属托管性资金,资金运用部运用这些资金须支付利息。在资金运用上,须经资金运用审议会审查批准,在规定的范围内运用资金。运用的主要目的在于促进公共利益,其应用范围被限定在:对国家、地方、公共团体的贷款或国债、地方债;向政府相关机构及公团等特别法人贷款或购买它们的债券;对电力资源开发股份公司贷款或购买该企业债;购买一定限度的金融债。(2)简易保险资金。所谓简易保险资金(简称简保资金)是在“简易生命保险及邮政年金特别会计”结算中产生的剩余积累金。它作为政府资金综合管理的唯一例外由邮政大臣管理。从简保资金的结构来看,其大部分是简易生命保险的积累金。作为简保资金的运用对象,在资金运用部的对象范围基础上,允许对简易生命保险、邮政年金的契约者提供契约者贷款以及向民间保险和具有竞争力的高利率的电力、煤气、私营铁路事业债(每种都是由资本金在40亿日元以上的公司发行的)提供资金。在运用资金时,为和资金运用部资金形成一个整体,该项资金也纳入财政投融资计划,资金使用方针和运用条件也必须预先经过和资金运用部同样的资金运用审议会审议。(3)产业投资特别会计。它是以进行重建经济、开发产业及振兴贸易为目的,承接1953年美国对日援助物资资金特别会计而创设的。作为每年度财政投融资计划的资金来源,1980年以前逐年扩大的投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要依赖从一般会议筹措,但80年代以后,主要靠资金贷款的本金和利息收入来筹集。其资金运用方向,从设立到1955年度,主要是对日本开发银行、日本输出入银行、电力资源开发股份公司等骨干产业的扩充和贸易振兴提供所需要的资金。以后也以公库、公团、特殊公司等为投资对象,1980年以后停止了直接对公司法人贷款,专门行使投资特别会计的职能。(4)政府保证债、政府保证借款。国营公共事业企业、公团等政府相关机构发行债券或从民间金融机构筹集长期资金时,其本金和利息的偿还,由政府担保的分别叫做政府保证债、政府保证借款。对于这些资金筹措,政府保证的限度需要在一般会计预算总则中,按机构类别规定并经国会决议通过。政府保证债、政府保证借款之所以包括在财政投融资的资金来源中,是因为各机构的借款虽然是民间资金,但最终是由政府保证还本付息的,特别是政府保证债,其发行数额、发行条件等均由政府和银团共同商定,是专门以财政政策为依据的资金,所以作为政府的资金来源处理是比较合适的。从1971年起,为适应将来经济形势的变化,对政府保证债和政府保证借款的发行、借款限额,每个机构都可以在当初50%的限额范围内增加一定数量,即所谓的“弹性条款”。其发行条件是政府保证债及政府保证借款利率,都作为长期利率的一部分,随金融形势的变化而变化。政府保证债应募者的利率在普通国债和公募地方债之间,政府保证借款利率属于长期优惠利率,两者比较起来在筹资成本上,政府保证债要低一些。因此,在以政府为保证的资金筹措中,政府保证债占90%以上。80年代以后,由于资金运用部资金有限,已不能满足财政投融资的需要,所以对政府保证债、政府保证借款的依赖性又有了增强。
2.资金运用。日本政府的财政投融资金运用,是依据每年制定的财政投融资计划综合运营的。财政投融资计划由“财政投融资资金计划”、“财政投融资原资推算”和“财政投融资用途别分类”三部分构成。其中,“财政投融资资金计划”是按投资对象机构来确定如何运用资金;而“财政投融资原资推算”和“财政投融资用途别分类”既是财政投融资计划的附表,也是财政投融资计划主要资金来源、以及资金用途分类的明细表。另外,在资金运用部资金和简易保险资金中,期限未满五年的短期运用,不列入财政投融资计划。
归纳起来,依财政投融资计划的资金运用方向,大体包括:住宅建设、改善生活环境、社会保健福利事业、文化教育事业、发展农林渔业、国土保全、道路修建、运输通讯、区域开发、救灾重建、促进外贸与经济合作、及推进产业与技术发展等方向。其贷款对象是十分广泛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用途范围内的用款者,都可得到贷款,其中很多是经过公共金融机构贷出的,直接供款的主要是,国家各种公共事业特别会计贷款;对公营的企业事业团体贷款,公共金融机构供款。以及认购地方政府债券等等,其中对公共金融机构是基本贷款对象。
财政投融资活动是通过政府的金融机构实施的,日本公共金融机构,是由资金运用部为核心的,吸收存款的邮政局和发放贷款的政策性银行和政策性公库构成的,主要由两行十库构成,两行是“日本输出入银行”和“日本开发银行”,十库是国民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医疗金融公库、环境卫生金融公库、农林渔业金融公库、住宅金融公库、北海道东北开发公库、公营企业金融公库和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这些金融机构在行政上归大藏省监督和管理,业务上一般由大藏省及有关主管省厅共同领导。商业银行、专业金融机构及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的民间金融机构以盈利为目的,其经营活动不受政府的直接干预,但必须服从于法律的制约。而政府金融机构是为贯彻国家政策而在不同领域内设立的机构,故又称为“政策金融机构”。它们在贷款中优先考虑政策目的,只对民间金融机构因资金不足、害怕风险和收益不大而不愿提供贷款的领域进行贷款,而且利率较低,期限较长。它们一般不办理存款业务。
三、改革中国财政政策性投融资体系设想
(一)我国财政政策性投融资的现状和问题
所谓财政政策投融资,它不是泛指财政一般性的投资和融资,而是专指政府为实现宏观经济调节政策目标,而采用的有偿的投资融资手段。我国的政策性投融资,从建国初期就已经存在,并在后来得到不断发展,例如财政在50年代对国营企业实行的小型技术改造贷款,60年代建立的支农周转金,80年代末推行的基本建设资金“拨改贷”以及不少地方搞起来的“财政信用”等等。90年代政策性银行的成立,标志着我国政策性投融资又有了新的发展。在国民经济发展的各个时期,政策性投融资都为解决国家的财政困难、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严格意义上讲,我国的真正意义上的财政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并没有形成,现有的政策性投融资不仅分散,而且规模过小,还常常是同财政一般性投融资混在一起实施。给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发展带来一系列问题。
1.资金来源渠道单一,投融资链条不完整。我国政策性投融资的资金来源,主要靠财政注入,缺少借社会财力的手段。加之财政收支矛盾尖锐,财政不得不优先保证基本职能的需要,导致财政预算无法拿出更多的资金列入政策性投融资资金来源,政策性投融资机构资本金不足,同时,国有大中型企业效益低下,亏损问题严重,不仅上缴财政收入减少,而且一部分还要靠财政周转金和借款度日,财政对企业的投入不能产生效益,投资难以收回,导致政策性投融资链条断裂,难以为继。
2.形成不了统一的投融资体系,主要表现为缺乏总体管理机构,操作主体各自为战,且不说地方的财政信用管理上的五花八门,就是1994年后建立起来的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信贷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等专司公共政策职能的银行,也是各自独立作战,缺少一个类似日本“资金运用部”这样一个统筹资金、协调行动的管理机构。当然,政策性银行要受中央银行监督管理,但中央银行的性质,决定它不能替融资体系的协调管理工作。在当前,正是因为政策性投融资没有形成体系,才使各政策性银行陷入资金短缺,影响其宏观调控作用的发挥。
3.资金使用缺少严格法律规范,各类政策性资金的运用都没有同各项政策规划对接起来,致使资金运作中随意性较大,特别是有的地方财政信用和财政周转金的使用效率不高,要么是“蜻蜓点水式”的投放,发挥不了应有的政策效应,再不就是缺少可行性研究,盲目上马,造成资金投入有去无回,更有甚者,个别地方将财政信用投放于盈利性项目,搞一些税高利大“短、平、快”项目,形成和商业银行争利的局面。
4.体制定位不合理,至今依然把政策投融资,与国家预算拴在一起,看成是国家财政预算一种支出形式,所有的政策性投融资的形成,都主要依靠财政预算资金转化。这种体制定位,使各个政策资金运用机构,对国家财政依赖性过强,不仅造成财政不应有的过分负担,更造成政策投融资难以为继的困难局面。因为,第一,财政的性质决定,财政资金的使用只能是无偿性的,搞有偿使用只能是有条件的,那就是在经济收支有结余的情况下,才是可行的。所以,规模庞大的政策性投融资的需要,主要靠财政供给是不可行的,这样做势必会由于财政收支矛盾的制约,使投融资资金供给严重不足,使政策性投融资陷入困境。当前各个政策性银行资本金难以到位,以及融资渠道不畅所带来的种种困难,就是明显例证。第二,把政策性投融资的资金来源,局限在财政预算资金转化上,就阻断了政策性投融资与社会资金之间的渠道。各国实践经验表明,政府实行宏观政策,仅靠财政资金不仅调控力度有限,而且使用过度,还会带来严重负面效应。如果借助社会财力,不仅大有可为,而且常常还会发生事半功倍的效果。
总之,现行的财政投融资,不仅还很不完善,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没有跳出计划经济下财政投融资的基本思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要求,在我国建设起强有力的宏观调控体系,很有必要重塑我国的财政政策性投融资制度。
(二)投融资体系改革总思路的选择
当前可有两种思路供选择,一是着眼于现行的政策性投融资体系的完善,在维持财政筹集和供给资金原有方式基础上,将现有的投融资渠道,集中统一由财政管理;二是着眼于投融资体系的重塑,以日本财政投融资制度为例,建立我国的资金委托、资金管理、资金运用三分离,全有偿式的投融资体系。两种思路比较起来,应当推后种思路为先。因为如前分析,我国现行的投融资体系的问题,并不单纯是由于管理分散的结果,更有其运行机制问题。不重塑投融资体系,机制就不能转换,现存的投融资体系运作中的问题,也就无从解决,政策性投融资在发展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就难以充分发挥。后一种改革思路,不仅可以有效地克服现行投融资管理权分散所带来的诸多毛病,而且可以转换机制,更好的协调政策性投融资各方面的权责利关系,克服在融资来源上的、单纯依赖国家预算资金转换所造成的各种困难。
1.在投融资资金来源上,实行法定的委托制,可以使融资体系有一个比依靠国家预算资金转换,更为稳定和低成本的资金来源。拥有稳定的和低成本的资金来源,乃是政策性投融资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政策性投融资的投向投量,要以各个时期政府宏观政策目标为转移,而不能依资金来源多少而定,只能靠拥有充分资金来源,依各项政策目标所需的调控力度,投入与之相匹配的资金量,才能达到应有的目的。政策性投融资的资金运用,它不能以盈利为目的,要以实现宏观政策为目标,因此,向资金使用者收费不能高,但政策性投融资又不能亏本经营,必须保本,这就要求政策性投融资所取得的资金成本低廉。所以,建立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就必须给投融资体系,设定一个稳定而又成本低的资金来源。仅靠财政预算拨款,虽然成本不高,但要遭受财政收支矛盾的制约。如果靠财政在金融市场上,依市场利率发行国债筹集资金,虽然资金来源充足,但又适应不了低成本的要求。而实行投融资的资金来源法定委托制,却可以克服这些矛盾,因为,实行法定委托制,将一些社会财力以法律形式,划定为投融资体系托管资金,诸如将社会保障体系积存资金、邮政储蓄、以及公共团体的某些基金存款等等,划为委托投融资体系资金,就可以使投融资体系的资金来源,有一个稳定而又规模可观的渠道。
2.建立资金委托、资金管理、资金运用三分离而又全有偿的投融资体系,财政作为资金管理者,则处于资金委托者与资金运用者之间的中介地位,只是投融资组织者,而不是资金实际供应者,一手受托、一手贷出,一手收回贷款、一手偿付委托者本息,这样既可以减轻负担,而又全面监督资金运作,保障资金安全和有效。
3.建立三分离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可以使资金运用机构不必担心资金来源的有无,能够全神贯注的、按照国家宏观政策意图,用好交给他的资金。从而解决现行体制下,各个政策性银行自筹资金所带来的诸多烦恼。同时,也解决了商业银行,按法定利率认购政策性银行债券的负担,为商业银行企业化改革创造条件。
4.投融资的三分离体制,也使资金供、管、用之间丽权利界限分明。任何一环都不能无偿动用资金,这就形成一个相互制约关系,从而强化了监督机制,有利于克服现行投融资体制中,责任不清、约束无力所带来的诸多弊端。
(三)新投融资体系建设需要解决的问题
1.廓清政策性投融资与各相关方面关系。集财政性与金融性於一身的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它与社会一般投融资活动不同,它与中央银行的宏观政策管理,以及财政公共预算为了满足社会共同需要而实施的投融资,也是不同的。在建设政策性投融资体系中,必须划清相关方面的职能界限,才能保障政策性投融资体系的准确定位。(1)划清政策性投融资与一般财政收支关系,政策性投融资作为政府财政的一项特殊行为,它与财政的一般分配行为,是有联系而又有区别的不同事物。它们之间的联系主要表现在,都是政府用来配置社会资源的手段,其目标也是一致的,从地位来说,政策性投融资乃是一般财政分配的补充。然而,两者又是必须严格分开,不可相互替代的不同事物,其基本区别点有二:第一,运作范围和对象不同。一般财政分配是为了满足社会共同需要,它同市场配置一样,都是社会资源配置的主体,是日常社会资源配置的有机组成部分。而政策性投融资,虽然也是一种资源配置行为,但它是专门为纠正市场配置之失误的手段,是为了满足政府实施宏观调控政策的需要。就是说,财政一般分配是主,财政政策性投融资是从。第二,补偿方式不同。一般财政分配是无偿的,不能以盈利为目的,也不能进入市场。政策性投融资则是有偿的,虽然它同样不能以盈利为目的,但它的活动可以进入市场配置领域,为了实现某种政策目的,它可以向以盈利为目的的民间企业贷款。(2)划清政策性投融资与一般投融资的界限。政策性投融资与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区别,是很明显的,前者是实施政府政策为目的,非盈利性的;后者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这无须多说。问题是政策性投融资与中央银行宏观政策管理,特别是与政策性银行关系应当如何处理。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动作中必须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紧密配合,协调动作,一般来说,政策性投融资体系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之间的分工,应当如同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分工协作一样,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应当主要着眼于结构调整,当然,政策性投融资体系运作中,也会对宏观经济总量发生影响,应当注意与货币政策协调一致,至于政策性投融资体系与政策性银行关系,在建立政策性投融资体系过程中,理所当然要将现存的各个政策性银行,纳入政策性投融资体系的资金运用机构之中。而不应仍然独立于政策性投融资体系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