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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减政策后的教育现状(6篇)

来源:网友 时间:2024-06-01 手机浏览

双减政策后的教育现状篇1

关键词:美国;《双语教育法》;语言少数族裔儿童;社会与文化;教育

中图分类号:G40-01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42(2012)02-0123-10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大量移民从世界各地移居美国,引起了人们接受英语教育(英语为非母语者)的极大需求。正如世界著名比较教育家菲利普·库尔姆斯所言,采用什么语言作为教学语言是很多国家的学校所面临的教学难题与潜在的政治问题。这一问题在发展中国家表现得特别尖锐,但发展到今天,它也同样严重地存在于很多发达国家。在所有教育问题中,这一问题却是国际论坛上人们关注最少的问题。长期以来,处于弱势地位的语言少数族裔的儿童的语言学习困难、学业成绩低下等问题一直处于人们视线的边缘。随着民权运动、妇女运动、多元文化主义理念的兴起,双语教育政策成为美国社会关注的焦点。因此,全面地考察让所有儿童获得平等教育机会的《双语教育法》颁布的社会背景,探寻双语教育的发展规律,可以为多民族国家以及当今处在多元文化社会中的许多国家制定和实施语言教育政策,提供有益的参照标准和实际的经验借鉴。

一、研究背景

20世纪60年代,双语现象和双语教育受到美国社会学家的关注。费什曼在调查了移民的语言状况后,提出“当人口众多的少数民族集团得不到鼓励来表述、维护和发展他们的传统行为模式时,我们国家的政治和文化基础就受到了削弱”,因此他强调美国社会要“保持文化和语言多样性”。费什曼的调查对社会舆论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成为美国政府制定《双语教育法》的参考资料。20世纪60年代后期至70年代初期,来自不同研究领域的学者和专家从不同的视角关注美国双语教育问题,他们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1)通过追溯美国语言政策的历史渊源,为支持双语教育积淀坚实的研究基础,要求联邦政府通过立法来保证语言少数族裔群体获得公平教育的权益;(2)针对美国种族多元化给教育制度带来的两难境地甚于其他国家的问题,有学者主张将双语教育政策的制定、实施、评价作为一种宏观手段,以促进每一个学生的语言学习、认知发展、学业成功和社会发展;(3)积极探讨双语教育政策出台的社会背景和政治背景,揭示政治诉求与教育发展规律之间的矛盾,批评所制定的以牺牲少数族裔的语言的发展和文化保存为代价来追求国家政治利益最大化的美国双语教育政策;(4)主张尊重差异,鼓励文化表达和鼓励为满足国家需要而制定双语教育政策,提出应该把多语言现象视为一种资源,使社会政策朝着支持“复杂多语制”的方向发展。

与国外相比较,我国对美国语言教育政策的研究起步较晚。最早涉及美国语言政策的研究,是在1999年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等翻译出版的《国外语言政策与语言规划进程》一书,它汇集了欧、美、亚、拉美、非洲等国家的语言政策和语言规划的文献,为中国从事语言理论和语言规划研究的学者提供了很好的参考资料。目前,我国有关美国语言教育政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1)美国建国初期移民语言政策以及双语教育政策的发展轨迹。学者揭露了美国独尊英语运动侵犯了非英语群体的人权的事实,谴责了独尊英语运动是在毁灭人类共同生存的文化遗产,指出旨在同化的美国的语言政策不利于多元文化的发展。(2)双语教育政策的政治性。有学者认为,语言教育政策的效率和机会均等的效果问题,在社会架构更深的层面,潜伏着国家的稳定性、语言文化权利的维护、美国社会的多元性和开放性等复杂的政治内涵。(3)联邦政府的立法对美国双语教育政策的制定产生的影响。有学者剖析《双语教育法》颁布动因、历次修正案的基本内容及其对双语教育发展的促进作用,美国双语教育的长足发展得益于联邦政府对双语教育的立法。

二、本研究的政策背景分析框架

笔者在对美国《双语教育法》颁布的社会背景进行研究时,主要采用布莱恩·霍姆斯所制定的四模式分析框架。霍姆斯的四模式分析框架可以说具有广泛的学术价值,其问题法是以政策问题的解决为核心,该分析框架整合来自波普尔、杜威、默达尔、奥格本、韦伯等学派的哲学、社会学的思想及研究方法。

(一)霍姆斯四模式分析框架的主要内容

霍姆斯四模式分析框架包含以下主要内容:(1)规范模式(normativepatterns),是指对人们都了解并准备接受或反对的规范或规范法则的陈述。在构筑规范的陈述模式的过程中,将政治、经济、宗教、教育、社会等因素作为分类标准,反映了人类的信仰和价值观等,对教育政策的制定和在一定背景中的教育实践具有重要作用。霍姆斯认为,一个国家特有的或实际具有的理想的典型模式应来自宪法和法律,并在此框架之上形成对当前政治、多元主义文化以及教育目的和教育目标的讨论。(2)组织制度模式(institutionalpatterns),是对政府机构、经济组织、教会、学校等的描述,包括对社会各种法定和非法定组织的描述。研究者必须以社会学法则的形式提出能够受到检验的政策,这种假设性陈述既与教育内部组织制度相联系(考试与教学方法、行政管理体制与财政),又可以把教育组织制度与非教育组织制度联系起来(课程与人力、教育机会与政治领导)。(3)精神状态模式(patternsofmentalstates),它是社会中最难改变的方面,也就是指人们的道德态度、传统或人们已经内化了的价值观。对精神状态的判断不是通过人们说该做什么来判定的,而是通过他们实际上做了什么来识别的。当任何一个社会进行变革时,并不是因为每个人都拥有了相同的内化了的价值观。因此,了解人类的精神状态,有助于预测一个创新的教育政策所带来的结果,或者说教育政策的成功与否都与人类的精神状态有相当大的关系。(4)自然环境模式(patternsofthenaturalenvironment)是指要用社会学的法则预测一个政策的结果,这需要了解一个国家的自然条件,即经济状况、人力资源、人口数量等多方面的因素。能否正确地预测教育政策的成败,需要依据各个国家的特定背景,即在采纳任何教育政策之前,应该对即将实施该项教育政策的国家状况进行透彻地描述和分析。

(二)霍姆斯四模式分析框架为本研究奠定了方法论基础

将霍姆斯的四模式分析框架应用于《双语教育法》颁布的社会背景的具体研究之中,可以将政策颁布的“背景分析”的方法从理论的高度落实到现实的实践中,使研究结果更具可操作性和重复性,同时还可以使教育政策实施的结果具有较强的可预测性,从而来指导教育政策的制定和规划。霍姆斯四模式分析框架为本研究达到以上目的,提供了理论层面上的指导和技术层面上的支撑,它囊括了所有涉及教育以及影响教育的资料,并对这些纷繁复杂的资料进行分类。霍姆斯四模式分析框架的运用,有助于我们了解美国《双语教育法》颁布的复杂的历史背景和主流社会的价值观;有助于我们深刻地认识美国在不同时期由于实施了与教育发展不同步的社会变革而引起的教育问题;有助于我们更为准确地描述美国的“民族性”和“精神状态”的构成要素。四模式分析框架虽然为当前的比较教育研究提供了一个较好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研究工具,但它的操作层面并非完美无缺。

目前,国内外很少有人采用霍姆斯四模式分析框架,笔者将它用于《双语教育法》颁布的社会背景的研究之中,“似乎较好地满足了那些希望研究变得科学的人的要求”,同时也有利于增加比较教育研究的信度和效度,有利于比较教育研究方法的完善和发展,进而也使比较教育研究更具有实践意义。

为了更为清晰地论述《双语教育法》颁布的社会背景,笔者将霍姆斯四模式分析框架做了简化处理。规范模式,是指美国宪法、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出台的法律和政策等;组织制度模式,是指美国公立学校中的教育制度,这些制度涉及中小学的学校管理、师资和课程等内容;精神状态模式,是指美国主流与非主流社会群体的道德状况、传统的价值观或已经内化了的价值观;自然环境模式,是指美国的人口、民族构成、经济状况等。笔者按照“有用”的标准将收集到的纷繁复杂的资料,分门别类地归人霍姆斯的四模式分析框架中,以便进一步地考察影响《双语教育法》颁布的社会背景因素。

三、自然环境模式:四次移民大潮带来的人口的变化

美国是一个由多民族和种族构成的国家。从族源来看,除了美洲印第安土著人外,主要由移民组成,可以说世界上有多少个民族,美国就有多少个民族。美国语言教育政策的每一次制定、实施和修正,都与其历史上的移民潮有着密切关系。所以,要了解双语教育政策的颁布背景,不得不从美国的移民历史说起。

(一)第一次移民潮:从自由阶段到殖民时期

美国历史上第一次移民潮,发生在1609年至1775年的殖民时期。从16世纪中叶开始,欧洲殖民者侵入美洲,自由的原始土地所有人——印第安人被定位成了“外来者”。白人对待印第安人的手段,从开始阶段的武力征服逐渐过渡到教育同化,政府强制推行英语学习。在教育方法上,采用的是将体力劳动、世俗教育和宗教教育相结合的方法,并将美国印第安土著人的孩子从他们的亲属和文化中分离出来。这种做法促使了印第安语的衰亡,造成了印第安人的文化传承的断层,摧毁了印第安人的心理基础。这一时期,欧洲殖民者的侵入,不但增加了美洲大陆的人口数量,而且也带来了各不相同的、文化语言和生活习俗。欧洲的社会制度、文化观念和为美国的民族思想的形成奠定了基础。美国文化在各个民族的语言、文化、思想观念的碰撞中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

(二)第二次移民潮:从殖民时期到自由开放时期

美国出现的第二次移民潮,是在建国后的1776年到1881年的100多年的时间里。这一时期,移民没有受到什么限制,政府和私人团体积极招募新移民,移民不需要参加任何考试和缴纳任何费用。1800-1880年间,共有1000万移民来自北欧和西欧,其中大部分为英格兰人、爱尔兰人和德国人,还有少量的亚裔移民。美国移民规划统计局数据显示,仅1880年一年,在英格兰以外出生的美籍外国移民数量增至340万人,其中来自德国的移民就占200万人。这些早期的移民主要讲德语,讲英语的人并不多。当时,移民的多少与美国的经济状况紧密相关,经济发展较好时,移民受到鼓励,就会有大量的移民拥入美国;经济走向低迷时,当地居民就会掀起反对移民的浪潮,1882年的“排华法案”便是一例,当地居民的这种排斥移民的态度也同样扩展到了南部欧洲移民的身上。随着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美国的反移民情绪进一步提高。

(三)第三次移民潮:从开放时期到限制时期

第三次移民潮,发生在1882年到19世纪60年代之间,来自西欧、北欧的移民被来自南欧和东欧的移民所代替,但新移民在人种、经济、技能、语言、宗教、教育等方面与1880年前的老移民相比有截然不同,这使新老移民在就业、语言、等方面的冲突和积怨日增,自然,他们也被隔离在美国主流生活之外。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一时期的移民虽然急剧增长,但无论是公立学校还是私立学校或是宗教学校,在数量上都有所减少。

第一次世界大战对美国学校的除英语之外的语言教育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对非英语的语言教学产生了极大的负面作用。这是美国历史上限制双语教育最严格的时期。很多州制定了“唯英语”法规,限制公立学校把英语之外的其他语言作为教学语言,禁止包括私立学校在内的学校使用一些非英语语言进行教学。美国有7个州明文规定,凡是在公立学校使用除英语之外的其他语言进行教学的均属于“违法”行为,教师将被吊销教师资格证。凡是在学校违反“唯英语”法规的学生,将遭到各种各样的侮辱,其中有小额罚款或者学生放学后留校接受惩罚等处罚手段。从1913到1923年10年间颁布的独尊英语的教育法令多达34个。德语在22个州遭遇封杀,并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课程中消失。

(四)第四次移民潮:从发展时期到否定时期

美国第四次移民大潮始于20世纪60年代初期。当时的民权运动促使美国政府对移民政策进行重新审查和修改;60年代中期,美国国会颁布了新移民法,将民族来源限额制转变为全球限额制,美国社会开始对移民持欢迎和宽容的态度,这种宽松的环境加速了移民对美国价值观认同水平的上升。但与此同时,移民子女的语言教育现象突显为政治问题。为缓和社会矛盾,联邦政府不得不对语言教育加以调整,恢复美国历史上的双语教育传统,公立学校的双语教育开始复苏并不断发展壮大,但也不时遭遇美国主流社会的排斥。

纵观美国历史,每一时期的移民潮都在影响着美国的种族构成比例。1850年,美国居民中,在外国出生的美籍人口为280万人,占美国总人口的9.7%;到了2000年,在外国出生的美籍人口占美国居民总数的11.1%;2005年,在外国出生的美籍人口升至12%。美国移民人口的增减始终与其移民政策相关,双语教育政策也会根据移民人数的增减有所调整,并使美国社会共同的价值观产生动摇,最终导致美国出现了主流文化价值观的式微。

四、组织制度模式:从多元到单一的双语教育

(一)宗教教育和信仰转变的双语教育

1609年-1775年,正值美国出现历史上第一次移民大潮的时期,双语现象十分普遍,不会讲英语的儿童以及其他使用非英语语言的人的教育大部分要依靠当地的宗教教育。德裔美国人的实践是这方面最突出的例子。他们建立的双语学校在美国分布最广泛,存在的时间也最为悠久。这些学校的办学宗旨和其他族裔群体所开办的双语学校一样,在保持本民族语言和文化传统的同时,努力帮助少数族裔的学生和成员尽快融入到美国主流文化和经济生活中去。这些双语学校同时教授英语和德语两种语言,目的是希望学生能够一直使用这两种语言。因此,这些学校不同于那些旨在帮助学生尽快从使用母语转到使用英语的双语教育。德语双语学校的建立有着较强的宗教目的。德国移民认为,在美国讲英语往往只是一种谋生的需要,英语仅用于普通的、日常的活动;而德语是《圣经》的语言,必须加以保持。这样,德国移民在所有的社区都建立了教区学校。

然而,在大西洋沿岸贩奴的交易中,被迫来到美洲的非洲裔美国人,被分散到各个白人奴隶主庄园进行劳动,他们无权使用和继承自己的本族语言,因此被生活所迫他们不得不学会一些简单的英语用以交流。这种现象体现出当时的语言政策的单一性和标准性。可以说,非洲裔美国人一直是教育的弃儿,他们没有接受公共教育的权利,有限的接受教育机会也是来自传教士开办的慈善学校。直到1848年,美国才颁布教育法令承认黑人享有接受公共教育的权利,但这种“隔离设校”制度,为日后黑人和白人的激烈冲突埋下了极大的隐患。

(二)公立学校保留母语和文化的双语教育

1德语教育在公立学校的实践

1776年-1880年,在建国后的第二次移民潮期间,移居美国的主要是讲德语的移民,而不是讲英语的移民。尽管19世纪30至40年代美国单语公立学校有了迅速发展,但却没有停止过德裔美国人接受双语教育的努力,最终取得了使用德语母语进行教育的胜利。除了路易斯安那州使用法语、新墨西哥州使用西班牙语之外,德语是19世纪公立小学唯一允许使用的非英语教学语言。1840年,德裔美国人成功地使德语在俄亥俄州辛辛那提市和在该州其他地区的公立学校获得了合法地位。为了保证教师的数量,辛辛那提市的师范学校德语双语分校于1871年成立,并分别由一位盎格鲁美国教师和一位德裔美国教师平均分担课堂教学任务,规定半天时间用德语教学,半天时间用英语授课。可见,辛辛那提市的师范学校的双语教学是真正意义上的双语教学。

2其他非英语语言在公立学校的实践

尽管这一时期多数移民的孩子就读于以英语为教学语言的学校,但是实施双语教育的学校屡见不鲜。1870年,语言多样化的旧金山,在公立学校系统引进了德语与法语两门外语课程。在19世纪晚期,使用法语、德语和汉语的移民社区积极开设各种外语教学,当地美国人和移民都希望通过学校体系维护自身的文化和语言。1800年,俄克拉荷马州切罗基族人的教育体系,使90%的本族人受到了母语的读写教育,双语教材的使用程度达到了较高的水平,他们的英语读写水平比德克萨斯州和阿肯萨斯州的白人还要高。到19世纪末,已有十多个州制定了类似的双语教育法规。

可以看出,美国建国初期使用双语和几种语言进行教学的现象非常普遍。德语是除英语之外占据主要地位的教学语言。美国主流社会对语言多样化采取宽容的态度,政府既没有颁布相关的语言政策来推动双语教育,也未实行强制性的语言同化政策加以限制,各州的语言教育基本处于自发的、自然的状态。就19世纪大多数时间来看,美国公立学校的教育体制,允许移民群体将其语言和文化传统融入到学校之中。不管是在农村还是在城市,学校是处于非集中的、由地方控制的管理制度之下的位置。因此,美国公立学校面对民族构成多样化带来的政治压力给予适当的回应。虽然,美国建国后双语教育有一定的发展空间,但是英国殖民者从欧洲本土带来的语言观念已经逐渐发展成以英语为中心的“美国语言一致性”的理念。这种理念不仅是整个殖民时期英国殖民者追求的目标,而且也是美利坚合众国建国后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一贯的理想目标和追求,它始终是美国对语言态度和政策的准则,同时也是英裔美国人语言文化的核心思想。

(三)宗教和公立学校中双语教育的式微

1由经济和政治的压力导致的双语教学的衰落

1881年至1960年,移民人数不断增加,来自南欧和东欧的移民,开始使白人盎格鲁新教美国人大为震惊。美国本土不少人认为,“异国文化”和“异国语言”对美国同质文化形成了潜在威胁,于是他们呼吁“美国是美国人的美国”。当时的改革者希望通过学校教育,使这些移民的孩子能够朝着积极的方向发展,改革者认为:“我们的任务就是同化和融合他们,使之成为美国民族的一部分,同时竭尽所能地向这些孩子灌输盎格鲁-撒克逊民族的正义、法律和秩序观念。”

在上述情况下,像“一无所知”这样的组织纷纷起来反对移民。美国保护协会呼吁国会通过立法对新移民加以限制。1882年,国会通过了限制中国移民的《排华法案》,美国上下笼罩在“异邦恐惧”和“红色恐惧”的阴霾下。反移民的白人至上主义者将国内种种矛盾归因为“异邦人的渗入”,把种族歧视从单纯的对黑人的歧视转向对所有新移民的歧视。1906年,《国民法》规定,移民只有在具备英语语言能力后,才能加入美国国籍。1921年颁布的《外籍人移民美国限制法》和1924年颁布的《移民法》,对不同民族来源的移民人数做出了限额规定,特别是对东欧、南欧和亚洲移民的人数也做出了限制,这使美国接纳自由移民的大门最终关闭。20世纪30年代,由经济大萧条带来的经济与政治的压力,使大量移民被阻止在美国大门之外,随之带来的是,进入双语班级的学生人数及双语教师急剧减少,针对有色人种的语言偏见持续不断,并直接指向英语之外的语言。

2公立学校美国化的实践

1915年,一场来自东欧和南欧移民的美国化运动兴起。当时,一些热衷于改善移民生活条件的社会工作者担心和怀疑新来的移民难以自动同化,他们便有组织地向新移民进行美国生活方式的宣传和教育,鼓动各级政府部门制订计划以帮助新来者融入美国社会。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来临使美国国内民族主义的热情高涨,并把这场美国化运动推向高潮。在20世纪前25年,美国化运动欢迎移民成为美国公民,鼓励他们努力工作,学习英语,追随美国生活方式。许多州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了为外国出生者提供受教育和美国化的机会。

学校被当做美国化实践的最佳场所。公立学校的教师和管理者往往采取以下方法实施美国化计划,如使用各种方法瓦解移民学生的个人履历,取而代之的是为他们建立美国的个人履历,也就是说学生到校第一天,老师就将学生的名字改为美国儿童的名字,并用这个新名字进行注册;不准学生在学校或学校附近使用母语,老师和校长还经常用家访的形式阻止学生讲母语,甚至还经常惩罚那些在学校操场上讲西班牙语的学生;坚持讲授以盎格鲁白人文化为中心的课程;实施浸入式英语教育,让不会讲英语的孩子浸入在英语的环境中,学校不再给孩子提供特殊的语言教育计划。由于达不到所在年级的学习水平,很多移民学生被同学孤立,被老师忽视,遭受留级挫折,这种遭遇持续几年后只得辍学。

3公立学校双语教学发生的巨变

1919年,美国化办公室规定:美国所有的州,无论是公立学校还是私立学校,都要通过立法的手段使用英语进行教学。同年,科罗拉多州立法机关禁止任何尚未完成8年级学业的学生就读教学语言不是英语的学校。为呼应1919年席卷全国的美国人的反德情绪,内布拉斯加州通过了禁止在公立和私立学校使用英语之外的其他语言作为教学语言的法规,任何违犯法律条款规定的人将被视为违法而判轻罪,并将依照公诉程序被判处不少于25美元的罚款,或被判入县监狱不超过30天的监禁。到了1923年,美国全国有3/4的州颁布了此类法令。由此可以说,第一股强大的独尊英语的运动,源于20世纪初美国人的爱国主义热情和反移民情绪。

这一时期美国社会一改以往的宽松的语言教育政策,对语言多样化的容忍态度也大为改变,学校被视为政府实施同化主义的“大熔炉”。在美国化运动推动下,公立学校只准使用英语作为教学语言,同时还加强了美国历史、习俗、传统和文化的教育。与此同时,许多双语教育受到了打压并逐渐消失,移民子女只得进入主流语言学校接受唯英语教育。至此,美国的语言政策走向单语制。

(四)联邦政府资助的双语教育的复兴

1由于联邦政府的重视奠定了双语教育基础

美国外语教学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表现出的严重不足,使联邦政府决心把教育纳入国家发展战略计划中。因此,美国政府号召公民学习外语,提高国家的外语能力,以确保国家的安全,认为必须把教育纳入国家战略中,让教育服务于国家对世界霸权的争夺。

1958年通过的《国防教育法》,是美国历史上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把教育置于国家安全的重大战略地位,其目的是希望通过联邦政府的全面资助,从根本上改变美国教育的现状。联邦政府拨款28000万美元,用于资助州立大学改善教学设施和提高外语教学水平;为在小学开设外语课程的计划提供资助;加强和发展高等学校和地区的语言研究计划,设立“国防外语奖学金”,支持学生学习外语。该法案促进了外语教学的提高,但它并未改变美国教学语言与实际需求相脱节的不足。一方面,美国鼓励英语单语者以很大的代价、很低的效率学习外语;另一方面,又以单一的英语教学毁掉了非英语背景的孩子带到学校的语言礼物。

2语言少数族裔儿童与英语同伴的学习差距

双语教育根植于美国殖民地时期和建国早期的历史之中,民众与官方对双语教育的态度到了19世纪末产生了显著变化。随着自由主义政策的实施,主张社会同化者对非英语语言的保留与使用的态度也有所变化。自1954年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发生以来,学校成了反对种族主义、争取教育机会均等的主要战场。科尔曼为美国教育总署进行了规模最大、影响最深的教育机会均等的研究,并出版了《教育机会均等》一书来揭示社会各阶层相关因素与少数族裔群体和主流社会群体的学生们的学业成绩的关系。在成绩测验中,除了亚裔美国人以外,语言少数族裔学生的平均成绩大大低于白人学生(即主流社会群体的学生),并随着年级的升高,差异也逐渐增大。贫穷、家长教育水平较低等,这些校外因素都使少数族裔儿童在进入小学一年级学习时,在语言和非语言技能上都处于较低水平,实际上所有学校都没有解决这个问题。此后,美国最高法院就根据种族、种族差别、社会结构秩序做出了一个又一个的决定。更为重要的是,1968年,美国联邦政府颁布了《双语教育法》,其目的是针对语言少数族裔学生的语言现状,利用政策最大限度地发展他们的潜能,缩小他们与主流社会的英语同伴之间的学习鸿沟。

3州政府尝试的双语教育成为示范

美国历史上使用民族语言进行的教学,通常被限制在私立学校和宗教团体兴办的学校。20世纪60年代早期,佛罗里达州戴德县的学校突然面临如何满足从古巴逃亡而来的、只会讲西班牙语的难民子女的学习需求问题。这些不会讲英语的儿童通常被安排在唯英语学校的课堂里,接受短期的英语培训,直到他们自己能顺利通过语言关。然而,进入戴德县讲西班牙语的移民的数量并不稳定,有些学校接纳的这类学生的数量甚至超过了讲英语的学生数量。为此,学校管理者为这些孩子建立了采用西班牙语和英语作为教学语言的双语学校,孩子们在双语学校学习成绩斐然,不仅成功地融入美国社会接受了美国文化,而且还保留了其家庭和原始群落的语言和文化。教育家和研究者均将这种成功的双语教育计划视为全国的示范教学计划。佛罗里达州的经验使决策者和教育家相信,双语教育可能是解决其他众多的英语能力有限的西班牙学生学习成绩低下等棘手问题的途径。

五、精神状态模式:对“隔离但平等”原则的挑战

(一)美国主流社会语言态度的流变

1经历了从不安到容忍的渐变过程

美国主流社会的盎格鲁-撒克逊白人对异己的族群秉持不同的态度。从他们对待德裔美国人的态度,我们可以管窥其已经内化了的价值观。德国移民在1720年以后,特别是在1740年-1760年之间,仅在费城码头上岸的就达6万人;仅在1745年,在宾夕法尼亚就集聚了约45000名德国人。德国移民历来重视自己的文化传统,很多出版物都以德文撰写,众多的坚持讲德语的人不但使讲英语的殖民地居民产生了不安,而且也引起了当局的恐慌。随着独立战争的爆发,德裔美国人对美国的爱国热情和英勇作战使美国人的心理恐惧减弱,加之他们与美国早期定居者在人种上的相承,他们认同美国和融入美国主流社会的速度较快。因而,盎格鲁-撒克逊白人对待德裔美国人的态度有所转变。美国社会还通过鼓励人们在报纸、媒介、宗教活动、公立和私立学校中使用多种语言来促进语言的多样性。

2在对语言多元化的肯定、认可与保持缄默之间的摇摆

美国在殖民地时期、国家独立时期以及新共和国巩固、联盟和扩张时期,官方及民众对待语言多样性的态度至少是多元化的,在某些情况下他们还秉持积极支持的态度。麦基曾明确指出,任何试图让讲各种不同语言的人用英语来替代母语的想法,都是与新共和国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美国建国所依据的政治多元化的理念,也是友善地接受语言和文化多元化的观念。实际上,美国最初13个州的宗教、文化和政治是较为多元的,如果缺乏相互容忍,新共和国是不可能建立起来的。

欧洲裔美国人社区对待文化和语言多元化的状况保持缄默的态度,这与那些不讲欧洲语言者的态度是截然不同的。从本质上讲,贬低少数族裔群体的语言是欧美人扩张的一个组成部分。这并不是说欧美人的语言逃过了极端民族主义的劫难。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民族主义者、一无所知党、三K党掀起过针对不同种族、民族、宗教和语言的强烈的排外运动。这种排外运动发展为“语言恐怖”主义,表明了美国主流社会对待英语之外的欧洲语言的普遍态度。

3根深蒂固的“大熔炉”同化意识

1907年,美国国会根据移民儿童教育问题的专题研究得出结论:后来的美国的移民与先于他们移民到美国的人大不相同,因为后来者来自没有文化、缺乏自信和创新的国家,他们的到来是对美国文明生活的毁灭;我们要解体这些民族和定居者,同化并将其融入美国的种族之中,向这些移民的子女灌输民主的思想,并唤醒他们追求民主的意识以及教育他们在国家生活中应信守的原则,而这些东西是美国人永远拥有的理念。当时,美国人对待语言的态度是,教授英语之外的其他语言是一种不爱国的表现,而且对移民施加的压力就是对移民彻底的同化。1923年,由最高法院裁决了俄亥俄州禁止初级学校教授外国语的法律,至此美国化运动开始式微,试图忠诚于英语的立法开始减退,大城市学校开始取消学习德语的禁令。

(二)少数族裔群体对“隔离但平等”原则的挑战

1美国的社会背景

二战后,美国各级教育发展迅速,逐渐地改变了自19世纪末以来对少数族裔特别是黑人的教育的停滞状态。但在1896年,“普莱西诉弗格森案”确立的“隔离但平等”原则,使少数族裔群体失去了与白人相同的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联邦政府虽然将黑人与白人的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相隔离,但这并不能阻挡黑人父母让子女得到良好教育的希望,一些内心深处的、难以言状的东西促使黑人为自己的孩子追求平等和公正。20世纪50年代后期,越来越多的黑人对隔离设置学校的制度提出了质疑,废除种族隔离、消除种族隔离制度和维护社会公正的呼声日益高涨。

2少数族裔群体向美国社会提出的诉求

1951年,堪萨斯州托皮卡市8岁黑人学生琳达·布朗的父亲,为自己的孩子申请就近入学一所白人学校遭到拒绝。他以女儿的名义地方学区的做法违反了美国宪法,损害了女儿的平等受教育权。而地方法院依据普莱西案例的“隔离而平等”原则,判定布朗败诉。随后,布朗夫妇偕同其他黑人家长向美国最高法院上诉,认为具有同样硬件设施的隔离学校并没有考虑那些“无形”因素,但“无形”因素本身对黑人儿童的心理健康产生极其有害的影响。适逢此时,美国其他地区的法院同样面临着有色人种公立学校的问题,有色人种认为种族隔离原则是违背美国宪法、损害教育平等的做法。这些案件分别是“格布哈特诉贝尔顿”、“布里格斯诉埃利奥特”、“戴维斯诉爱德华王子县学校委员会”和“博林诉夏普”案。1954年5月17日,最高法院根据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做出了历史性裁决:各州在学校中推行的种族隔离制违宪,隔离的教育设施从本质上就是不平等的。

3司法判例对“隔离但平等”原则的彻底否定催生了新希望

联邦高等法院的裁决着重强调了教育在美国人的生活意识中的重要性。教育是良好的公民职责与权利的基石,教育作为主要的手段,被用来向儿童传授文化价值,为他们今后的职业生涯做准备,并帮助他们顺利地适应周围的生存环境。某个孩子受教育的机会如果被剥夺了,那么,他在今后的生活中很难获得成功。布朗案这一划时代的判决,使平等受教育权最终在法律上被确立,它对黑人和其他少数族裔群体的教育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同时,它又是一种催化剂,其影响所及已不仅仅局限于公立学校,而且波及美国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它迫使美国对各种种族隔离的现象进行审查,使各种种族歧视条文失去了法律效力。因此,由布朗案而产生的教育政策是一个学校内外都受影响的教育政策,而一项教育政策引发的社会关系的大变动和学校之外的政策的大变动在美国历史上并不多见。显然,布朗案的裁决直接指向学校,它促使学校内部必须公平地对待每一位少数族裔儿童,更为重要的是,它引发了一场争取公民权利的运动,它使美国黑人都行动起来加入到有组织的政治和社会运动中去,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

六、规范模式:《民权法案》是《双语教育法》诞生的催化剂

(一)民权运动蓬勃兴起

经济的蓬勃兴起与少数族裔群体的矛盾逐渐激化。二战初期,美国经济实力处于鼎盛期。战争期间以及战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美国经济高速发展,国内财富迅速增加,家庭收入成倍增长。1922年,美国国内财富为3340亿美元,到1946年,即24年后的美国国内财富翻了一番,达到7000亿美元;到了1958年,美国国内财富达到了17000亿美元。美国在经济上具有足够的能力对其他种族予以帮助,于是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对各级教育机构的投入。

20世纪60年代初,每7个美国人中就有一个是外来移民,由不同群体组成的少数族裔逐渐成为美国社会不可忽视的力量。黑人是美国数量最多、社会地位最低下的少数民族,长期的种族隔离制度使他们陷入政治上无权、经济上不利、教育上落后的悲惨境地。二战时期,他们纷纷入伍奔赴战场。美国的自由与平等成为人们追求的共同目标,彼此之间无种族差异。然而,二战结束后,随着美国经济的强盛,美国大众的生活水平及生活质量都有了明显的提高和改善,但美国的黑人、亚洲人和墨西哥人却元权享受美国白人拥有的一切,他们的地位仍处于社会边缘。这种不公平的待遇以及仍然存在的社会歧视,引起了他们的强烈不满,他们争取平等权利的要求越来越强烈,民权运动随之兴起。

(二)谴责主流社会不公平,要求身份认同和权利平等

1《民权法案》为美国公民思想变化奠定了基础

美国少数族裔群体为了让自己和多数群体一样能够得到平等对待,依靠《独立宣言》、宪法以及宪法修正案,通过国会和总统,尤其是联邦最高法院,要求社会身份认同等合法权利,谴责主流社会长期以来不能公平地对待他们,指责主流社会违背了自己最神圣的宗旨。1964年,最终通过了《公民权利法》,其中第四条主要涉及公立教育的问题,明确授予美国教育总署实施国家调查,检验平等教育机会的有效性;在各州、行政部门、学区申请的基础上,提供技术援助,以帮助它们执行学校废除种族隔离计划等。第六条对联邦资助计划进行了说明,规定凡接受了助学金贷款或以合同形式接受资助的各州机构,在接受资助的项目中必须废除基于种族、肤色或民族血统的种族歧视等规定。因此,民权运动为美国公民思想的变化奠定了基础。

2公民权利运动是多元文化主义诞生的催化剂

1964年颁布的《民权法案》发挥了不可忽视的功用,“即使最有远见的人在它被通过时,也不能预知‘民权法案第六条’将会成为语言少数族裔群体在建立双语教育计划并获得平等教育斗争中的一个重要武器”。一方面,从民权运动开始到1965年为止,《民权法案》的制定、《选举权法》的推行以及法院的判决,使种族隔离制度得以废除,但并没有解决教育不平等的问题,这更容易导致高辍学率和低教育水平问题的产生,进而增强了语言少数族裔群体在就业中的竞争力,就业市场长期存在的不平等与歧视等现象使得他们的就业状况更加困难,这种低就业状态又造成贫穷状态的持续。另一方面,一些语言少数族裔的学生进入主流课堂后,因英语水平低而无法听懂课程内容,许多学生不得已而辍学,这样他们与那些找不到工作的学生就可能“混到一起”,成为“街头团伙”,这不仅给家庭带来负担,而且也带来了严重的社会问题。民权运动使穷人和少数族裔儿童接受平等教育的问题得到了解决,同时也解决了那些英语水平有限的学生所遇到的问题。学校设计了一些特殊的课程,以帮助英语熟练程度有限的学生。

20世纪60年代,美国民权运动蓬勃发展,多元文化主义兴起,“熔炉观”受到了多元文化主义的挑战。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有必要了解语言少数族裔的文化及其差异,允许所有的美国公民拥有空间和机会去建立一个奠基于他们自己的文化传统的基础以维护自尊是非常重要的”,而且少数族裔人群要有向上层社会流动的机会,就必须摆脱其原有的文化的束缚。对双语教育政策的诉求体现了少数族裔群体对公平和得到社会承认的追求,他们呼吁联邦政府对语言教育进行政策预设,即每一种独特的文化都应该受到尊重,并予以认可。民权运动最终使民权恩及美国的黑人,它导致了一场全国范围内的公民对少数族裔群体的美国身份和地位的重新评价。总之,1964年的《民权法案》为探讨未来美国语言教育政策奠定了基础,联邦及州立法者、教育研究人员、学校管理者及教师必须共同承担起使学生获得公平教育机会的责任。为了从政策层面上对民权运动的兴起和《民权法案》的颁布等重大事件做出应答,联邦政府于1968年颁布了《双语教育法》。

结语

在公民的语言、文化以及公民的出生地等方面呈现出多元化的美国社会中,教育的语言的冲突也许一直是一个潜在的问题。到了20世纪60年代末,正是在美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等诸多因素的长期作用下,美国联邦政府颁布了《双语教育法》。

双减政策后的教育现状篇2

关键词:工学结合双师型教师企业积极性

麦可思《2010年就业蓝皮书》认为高校最应改进的地方为实习和实践不够、课程内容不实用或陈旧,以及培养学生主动学习能力不够。高职院校会计实践教学体系还不够完善,本文将从工学结合、双师型教师培养、企业积极性提高三方面展开论述与研究。

一、工学结合实践教学的现状分析

(一)学生浮躁情绪严重,积极主动性不高高职院校学生一般学制3年,其中前1-4学期规定学生在学校集中学习,第5学期原则上学校还会开设一些新课程,但如果学生找到实习单位可以办理工学结合手续,学生可以在企业里进行实习,学校的课程主要以自学为主,期末时参加统一考试。工学结合的初衷是非常好的,可以促进学生有目的地学习,通过实习学生对自己的将来职业有所规划,另外学校培养的学生毕业以后有去向,减轻了学校和社会的压力。但是很多学生却没有很好的理解学校的用意。在办理工学结合之后,学生并没有真正下到企业实习,也不回到课堂上参加课程学习。当家长问及的时候他的回答是学校暂时没课,当任课老师问及的时候,他的回答是实习单位不理想,正在寻找合适的单位。如今80后毕业生成为毕业大军的重要成员,他们更有个性与思想,因为这一代人的成长环境与上一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他们中的很多人并不讳言,随时都有可能换个新工作。家境富裕的人甚至从没想过工作,这也导致在工学结合过程中出现很多浮躁情绪。麦可思《2010年就业蓝皮书》。对2009届20多万名毕业生的网络调查显示,近四成毕业生在工作半年内就离职。调查显示,有38%的2009届大学毕业生在工作半年内离职。其中“211”院校离职率22%,非“211”本科院校33%,高职高专院校45%。大学生频繁跳槽纵然有很多原因,但大学生本身好高骛远,不愿意踏踏实实做事也有关系。这也成为一个社会弊端,建议学校在注重学生知识能力的培养时,也要加强正确社会价值的引导,不要让浮夸的社会风气影响到下一代,学校在开设会计职业道德等课程的同时应加入正确社会价值观的引导。另外加强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也是非常重要的,会计专业学生提早做好职业规划,能尽早准备踏入职业生涯所需要的技能,并把工学结合看做是迈出职业生涯的重要一步。

(二)缺少对工学结合的监督机制工学结合也缺少相应的监督机制,学生在申请时,凭借一纸申请书和实习单位的盖章就可以申请到工学结合,在实习结束的时候学校主要凭借学生的实习周记和实习单位的盖章和实习单位给予的实习鉴定进行评分,在整个过程中缺少相应的监控机制,再加上学生本身缺少对自己的约束性,造成一些学生工学结合成了脱离学习的一种方式。也许可以从泰国“工读交替合作教育”模式获取一些启示。近年来泰国的高校在工程技术人才培养工作中,越来越重视与企业界的协作,校企双方共同开展合作教育。在合作教育中,学校与企业双方都参与学生课程的编制和检查,以及学生毕业设计的选题和评审。工厂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学校教师一起,共同开展培养工作。学生在学习期间,到企业接受各种生产锻炼,学习与工作并举,与有关生产单位签订合同,在参加生产的同时,用部分时间完成工学学士课程的前半部分,部分时间转到拿工资的岗位上,安排各种作业活动,研究生产上的技术问题,落实设计工作,以及协助在职专业工程师进行技术研究。最后完成学位课程,其毕业论文常与生产问题有关。这种培养方式使得学生的学习内容与毕业设计密切联系生产的实际需要,在学习期间就熟悉生产单位的特点,学成之后马上成为企业的适用人才,而且工厂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学校教师一起,共同开展培养工作,监督学生,严格给学生打分,起到很好监督工作。

(三)学生对在学校接受理论教学存在厌烦心里中国的传统教学是学生从小学开始一直在学校接受知识,进入大学之后如果还是坐在教室里听老师孜孜不倦的教授,学生对一成不变的学习环境会产生厌烦情绪。另外我们的校外实践主要安排在毕业前夕,学生都疲于联系工作单位,根本无暇顾及实践。鉴于这个现实,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关于教学的时间安排。办学形式灵活多样的英国为培养企业适用的工程技术人才,许多学校实行了“工读交替制”的合作教育。这就是人们常说的“三明治”教学计划。这种人才培养方法分为三个阶段:学生中学毕业后,先在企业工作实践一年,接着在学校里学习完二年或三年的课程,然后再到企业工作实践一年,即所谓的“1+2+1”和“1+3+1”教育计划。此外,英国还实行第一、二、四学年在学校学习三年理论,第三学年到企业进行为期一年的实践培养方式。新加坡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推行“工读双轨计划”。该计划实行兼读制,学生每周有一天(工作日)、一个晚上和星期六的上午到学院上课,其余时间都在公司边工作边接受训导员的实际工作训练。学生必须完成为期四年的课程才能获取工学院文凭。“工读双轨计划”扩大了新加坡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规模。我们国家的职业教学也可参考其他国家的模式,改变教学计划的安排,第一年可以安排学生在校内学习基本的理论知识,如可以开设基础会计、会计电算化、管理学基础等基础课程,在第二年第一学期安排学生出去实践,第二学年第二学期至第三年第一学期再安排学生学习剩下的课程知识,第三年第二学期再安排实践活动,形成学生理论实践理论实践的学习模式,增加学生的趣味性和减少学生学习的盲目性。

(四)双师型教师缺乏(1)不愿意上新课,懒得学习新理论。会计是需要终身学习的一门专业,特别是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过程中,新准则不断出台,旧准则不断被修订,有关财经制度和法律法规变化较大,相关知识更新的速度也跟着加快,这就需要会计教师不断更新知识体系。一些教师不想重新备课,不愿意上新课,尤其不愿意上中级财务会计课,只上一两门比较熟悉且变动性不大的课程。一些教师为了评职称,怕上课耽误了作科研的时间,不愿意多上课。有这些思想的教师应加强职业道德的培养,灌输正确的教学理念。只有精通业务,才能将正确的知识传授给学生,而不至于误人子弟。另外许多高校实行挂牌选课制,即几名教师同时开一门课程,由学生选老师,选课人数与教师课酬挂钩,人数越多,系数越大,选课人数在某一标准以下的不能开班,这给了老师很大的心理压力但同时也促使了教师不断更新知识体系。(2)教师固守1至2门课程,课程之间不交叉。会计专业课主要有基础会计、财务会计、成本会计、会计信息系统、管理会计、财务管理、税法及税务会计、审计等。一般学校会要求教师选择其中1到2门课程作为自己的教学方向,这样能为教师设定自己的发展方向,也使课程安排具有针对性。但是也存在一个问题,年轻教师没有机会上财务会计等核心课程,他们停留在基础会计、预算会计等课程上,因此会挫伤年轻教师的进取心。另外如果教师老是上同一课程就会产生倦怠情绪,而且比如上财务会计的老师从来不上税法课程,只对会计准则很熟悉,而对税法的相关规定不甚清楚,那么他教出来的学生的重心也会在会计处理上,税法对会计重要的重要意义也就不能体会了。再比如有些会计教师从来不上会计信息系统,或者对财务软件操作不太清楚,那么容易导致学生把手工账和电算化割裂开来。虽说“树业有专攻”,但也要求教师必须博才,不断吸收与自己专业相关的知识,在承接课程时,倡导教师间进行交流和沟通,尝试承接不同的课程,保持自己知识体系的完整性和新鲜知识的注入。(3)教师下企业锻炼积极性不高。在财经院校中,会计是热门专业,学生很多,而且各个层次都有,如大专、夜大、高职、函授,有的教师一年要完成多达七八百个学时的教学任务,教师工作负荷增加,另外高校往往以科研作为评定教师职称的主要依据。教师平常忙,寒暑假要搞科学研究也成了教师不愿下企业锻炼的一个重要因素。应提出有效的激励机制,在经济上给予补偿,在评定职称时适当降低科研指标,加入实践工作考核指标,并适当提高它的参考比重。政府和学校必须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在职务晋升和提高工资待遇等方面,对具有“双师”素质的教师予以倾斜。只有这样才能留住现有的优秀“双师型”教师,引进既有工作实践经验、又有较扎实理论基础的高级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充实“双师型”教师队伍。(4)教师实践场所不足,实践机会有限。一方面尽管国家已经制定了职业教育法,但目前与学校联姻的产业还不多,加上国家教育政策法规中对企业和有关事业单位的相关要求及政策制度不明确,多数企业不愿意接受教师参加定岗生产实践。大多数院校中尚未形成科技开发、社会服务的职教体系,产学研合作的教育模式没有形成规模。因此,真正通过实际锻炼使专业实践能力得到显著提高的教师数量非常有限。另一方面如果教师要凭借自己的能力寻找实践单位,就必须跟其他社会人员一起竞争岗位,要寻找合适的单位不太容易,另外找到了单位要完全在企业里锻炼,学校这边的工作没人做,也会存在心里顾虑。

二、双师型教师培养的对策研究

(一)加强政策的引导,完善政策法规,进一步加大政府支持力度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单靠学校一方力量是解决不了根本问题,需要各级政府在政策和制度方面加以引导。政府应当发挥行政职能,在资助、评估和统筹协调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1)制定资金扶持政策,推进政企校共同分担。政府要通过专项补助或长期贷款等形式给予企业在职业教育投入上必要的资金扶持。另外,政府要建立校企合作专项资金,主要资助企业的兼职师资队伍建设和课程教材建设;资助职业院校和企业联合设立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建设实验室或生产车间;资助职业院校为学生在实习期间统一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资助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企业所发生的物耗能耗;对职业院校参与企业技术改造、产品研发、科技攻关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给予资助或奖励。此外,在现有的政策体制下,积极探索建立政府、职业院校和企业共同承担职业教育经费分担的机制。(2)加强政府政策规范。完善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政府通过制定促进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确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法定责任,明确企业在培养和使用人力资源中的法律责任、义务。就目前来讲,通过对税收法规的修改,强制企业将人才培养的法定义务落实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之中;通过保险法的修改或明确投保主体,使企业规避各种风险;通过工商、评级等手段监督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实际作为,通过企业努力取得实际业绩,并以此为依据减免有关费用,从而得到应有的回报;完善与落实市场法规,避免企业投入后人才的流失:一方面完善与落实市场法规,使区域劳动力市场逐步法制化、规范化,另一方面建立人力资本投资的收益保障及补偿机制,以此防范流动性风险,避免企业投入后人才的流失。通过制定规范的校企合作管理文件、协议文本和相应的操作实施细则,约束校企双方,保障合作各方利益,从而增强合作的动力。(3)政府政策优惠。对积极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应给予包含实际利益(如减免税额)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主动参与到校企合作的全过程。如德国政府规定,企业接受学生实习,可免交部分国税;英国政府对安排学生实习的企业,可根据接受学生的数量免交教育税;澳大利亚则规定企业必须拿出工资总额的2%,用于教育培训。我们国家一些地方经济转型,为校企合作提供了广阔空间。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郑朝阳介绍说,目前劳动部门已制定了优惠政策,如校企合作支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给予优惠;企业委托技工院校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对支付实习学生报酬的企业,按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税收优惠;校企共建的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可按地税的有关规定给予营业税减免的政策优惠。相信这些政策会促进校企之间更加紧密地合作。除了在物资上进行奖励外,各级政府要制定职业教育奖励政策:对积极与职业院校合作开展职工教育和培训并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表彰;对在校企合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家,也同时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并授予荣誉称号。(4)行业指导委员会介入。建立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的平台网络服务系统:政府通过引导市场来发展服务机构,建立校企合作网络服务系统,为学校、企业、社会各界提供便捷的产学研合作信息、人才信息、技术信息、合作项目信息等,从而为合作各方节省信息成本,降低交易费用,优化信息组合,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风险。在国外的职业教育中除了政府的支持外,行业协会的帮助也非常大。如果说政策支持是间接的话,行业协会的支持则是直接的。做好会计专业校外实训基地的建设,学校可以通过一些当地的工商企业协会、会计审计行业协会联络实习单位。目前一些学校已开始这方面的尝试,如有些学校通过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联络,安排学生进入当地会计师事务所实习。一方面,行业协会的力量在现代经济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很多企业都非常看重行业协会的作用,如企业的产品标准就是由所在行业协会制定的,其权威性不容置疑;另一方面,学校通过行业协会的联络也便于集中发现一定数量的、合适的实习企业。另外,学校也可以利用其人才优势,为行业的人才培养贡献力量,做到双赢。

(二)学校要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吸引企业参与学校办学(1)科学分析企业的职业教育需求,寻求企业的利益切入点。每个企业有不同的发展战略,其具体需求也不尽相同,因此,必须科学分析、因地制宜,寻找企业利益的切人点。职业院校应充分考虑企业长期经济和日益和战略目标的需要,把重点支持企业的组织目标和满足企业短期利益与现实需求结合起来。会计师事务所是学生就业的一个重要渠道,会计师事务所对会计人员的需求较多,又因为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繁忙,工作量大,人员跳槽比较频繁,在年报审计月份需要较多的临时会计人员,鉴于此学校应在年底及时派送学生到事务所实习,既能帮助事务所解决助理人员短缺的局面,又能给学生提供实习的机会。对于一般生产企业,其主要业务是生产产品,企业的主要人员是生产工人,还有一部分管理人员,企业要长远的发展,就需要加大对人力资源的投入,学校在这方面可给予积极的资助,学校有丰富的教学资源,可以及时为企业开展各类在职员工培训,提供人力资源保障并且建立开放性、多功能的区域性技术服务平台,为区域内行业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技术服务和智力支持,从而实现校企资源共享。同时学校也可以利用该类型企业做外校外实训基地,因为它们虽然会计部门人员不多,会计办公场所不大,但一般有专门的生产车间和大型的生产线,可以为大学一年级学生提供认知实习,此时,学生的主要实习场所不是安排在会计部门,而是在生产车间,让学生认识企业整个生产流程,增加学生对企业的实际印象,在实习中也可以邀请会计部门专业人员给学生讲解会计流程,并让学生认识常见的会计凭证,增加学生对会计工作的了解,这种认知实习安排一般半天即可,不会对企业正常工作造成大的影响,应该能被企业接受。将企业引入校园内,学校免费为企业提供办公场地,企业只需要投入设备和人员即可,但前提条件是为学生和教师提供实训的机会,采用这种形式后,对于企业而言,可以不支付办工场所租金,从而减少经营成本;对高职院校而言,如果将企业引进,可以将校内外实训室合并,减少实训设备的投入。同时,企业进入学校后,学生和老师可以就近在企业参加实训,减少了校外实训中组织和管理上的麻烦,这种形式也可以保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更为明确这样的合作单位也只能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公司因为,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公司开展工作不需要大型设备和机器,主要依靠人力资源,因此,对办公场所面积要求不会太大。“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也可称为“订单”教育。它一般是指学校与企业签订人才培养协议,并共同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共同组织教学,学生毕业后直接到企业。订单式人才培养,能直接为企业服务。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可以签订一系列协议等,保证企业培养的学生毕业后能为企业所用,不让企业白培养自己所需的人才。(2)企业要努力利用各方面的资源,积极寻找校企合作。加强沟通交流,密切校企关系。首先要建立校企沟通机制,通过校企高层领导人之间互访、中层管理之间互动、教师与技术人员之间互帮,加强感情,增进校企双方互信;其次要加强信息反馈和情况通报,对学校毕业生情况、改革发展重大事件、重要政策调整等信息及时向企业,同时关注企业的发展变化,并及时给予信息回应,增强他们对学校的认同感;再次要充分利用校友资源,通过校友会等纽带,加强与校友之间的经常联系,互通信息,增强校友的归属感和荣誉感,为推进校企深度合作奠定基础。利用校友会出面联络校外实训基地国外很多学校非常重视校友会(AlumniAssociation)的建设,注意发挥校友会的作用。认为校友会是联络校友感情,增强学校的凝聚力和社会影响力的有力工具。这些学校的校友会也为学校的发展积极献计献策,捐钱捐物。国内高职学院的校友会建设的潜力还非常大,如果重视校友会的建设,很好的利用校友会出面来联络成功校友所在单位作为校外实习基地,则既可以增进校友感情,又解决了学生实习的问题。加强与职业介绍中介机构的合作,职业介绍中介机构由于其掌握着用人单位招聘信息与求职信息,学校可以通过加强与其合作,为学生联络校外实训基地。学校可以选择对这些机构参股合资,或与其签订相关协议,明确优惠的推荐实习费用标准。

(三)企业应更新观念,积极探索校企合作双方互动机制在今天产业结构技术升级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周期缩短,职业岗位的技术内涵大大增强,技术创新成为企业跨越发展的核心目标。要实现这个目标,企业已经充分认识到,人才成为企业竞争制胜的关键要素。人才不仅指的是经营、管理、研究性的人才,而且更需要一支强大的高技能技术型人才队伍。如果企业缺少高技能人才,势必影响产业结构调整和科技成果的转化。企业对特色人才的不懈追求是企业参与高职教育的直接动力。建设一支极具企业自身特色的人才队伍,并不断补充这种特色人才,是企业实施人才战略的核心。所以企业仅仅关注高职教育的发展还远远不够,因为极具企业个性特征的人才通过社会化人才培养渠道是无法得到的,也就是说,社会举办的高职教育无法直接为某一家企业培养和输送已经个性化了的人才。所以企业希望通过合作办学的方式,培养极具企业自身特色的人才。这就是企业与高校合作举办高职教育的本质意义。

双减政策后的教育现状篇3

【摘要】婚前医学检查是通过医学检查发现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并提出有利于母亲健康和子代出生素质的医学意见,婚前检查是优生的基础。我国对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婚检制度进行了变革,将以往的强制婚检改为自愿婚检。婚检率减低的许多负面影响并非全是近期效应,现对实施自愿婚检前后几年的婚检情况进行了调查与分析,以期对婚检制度的完善及婚检服务模式的转变提供依据。婚前检查是非常必要的,它是我们国家提高民族素质的一项措施,也是保证我们每个家庭幸福的重要措施,有百利而无一害。

一、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资料来源于2000-2008年期间结婚的夫妇,自愿婚检政策实施后,共检查7428人,其中男3714人,女3714人,查出异常者169例,男68例,女101例。总患病率2.1%,男占O.91%,女占1.10%。

1.2结果自愿婚检政策实施前婚检率均>80.00%,自愿婚检政策实施后受自愿婚检政策的影响锐减,年连续3年较低,最高不到8.00%。疾病检出率为18.4%。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了解男女双方一般状况,包括出生日期、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及彼此有无血缘关系等,近亲婚配增加了子代隐性遗传病的发病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婚配。询问现病史、既往史、月经史、婚育史、家族史(重点与遗传性疾病有关的家族史)及家族近亲婚配史等。一般检查,仔细观察精神状态和智力表现,测量身高、体重、血压、心率、脉搏、呼吸等,检查头面部、五官、皮肤、四肢、脊柱、心、肺、肝、脾、肾、及第二性征发育等有无异常。生殖器检查,检查外阴发育及分布情况,观察尿道及阴道口有无异常分泌物,无性生活史女性应常规行直肠一腹部触诊,检查子宫大小、位置、形状、活动度、有无压痛、附件区有无增厚或包块等。对处女膜完整性不做描述或鉴定。辅助检查包括常规检查,主要包括血常规、尿常规、乙型肝炎表面抗原、血转氨酶、梅毒和淋菌的检查、阴道分泌物滴虫及假丝酵母菌检查。涉外婚检应做HIV抗体检测。其他辅助检查。根据病情需要,进一步选做X线、B型超声、心电图、染色体核型及智力测试等特殊检查。

三、讨论

对即将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进行婚前保健指导很有必要,从体检中查出各种疾病情况分析说明了婚前检查的迫切性和必要性,通过婚前检查进行婚前婚后指导和对所查出的疾病进行分类指导等措施,为新婚夫妇掌握必要的婚育知识打下良好的基础。为孕育健康的下一代做好优生的初筛工作。

3.1检查的好处通过婚检全面了解男女双方的健康状况,如果发现一方患病可以及早治疗,如果发现有碍婚育的遗传病,劝阻不要结婚或不要生育。对有生理缺陷、影响婚后正常性生活者,可以手术或药物治疗,以免婚后才发现,影响夫妇感情或造成家庭纠纷,使双方精神遭受痛苦。此外,在进行婚前检查的同时,医生还可以对青年男女进行有关婚后性生活方面(性知识、计划生育、优生)的知识指导。通过婚检有利于生育健康的后代,天下父母,谁不想生一个健康、聪明、活泼、可爱的孩子?尤其现在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但有些问题在怀孕时很难知道。如:夫妻有一方是遗传病携带者,其本人不发病,但是所生的孩子就有可能发病。凡是这样的父母,通过婚前检查可以查出,并根据这种遗传病的遗传规律和方式,估计子病率有多大,从而向男女双方进行指导,告诉本人应该怎么办。这样,就可以减少身体不健康或智力有问题的孩子出生。这样做不但减少家庭和社会的负担,而且还可以防止这些遗传病在家庭中延续,对我国民族兴旺发达有很大的好处。

3.2医学指导意见

暂缓结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医师应提出暂缓结婚的医学意见。精神病发病期内。经精神病专科医师治疗,病情稳定2年以上结婚较妥。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重要脏器疾病伴功能不全。生殖器官发育障碍或畸形。应先矫正治疗,后结婚。严重遗传性疾病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目前尚无有效治疗方法,子代再发风险高,且无法进行产前诊断,医师应提出不宜生育的医学意见。医护人员在根据医学指导意见进行分类指导过程中,应耐心向暂缓结婚或不宜生育者解释,对其现有处境表示同情,讲清利害关系,指导其及时治疗、随访观察,帮助其制定婚育计划。若医学指导意见与受检者意愿发生冲突,医护人员应充分尊重其意愿选择,建议采取必要的医学措施,减少不良影响。

总之,婚前教育,健康检查,保健咨询在婚检同时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对婚检的认识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可使双方互相都真正了解是否健康。同时,医生可以利用这一机会向男女青年讲解生理知识,宣传优生优育知识以及性生理、性卫生等保健知识。通过婚前检查能够及时检出各种疾病,并按规定进行妥善治疗,这种减少了婚后家庭矛盾,消除了因婚育问题造成的社会不安定因素,控制了某些传染病的传播,增强了婚姻道德的文明程度,提高了人民群众对婚检的认识。

参考文献

双减政策后的教育现状篇4

关键词:粤北山区;高职;师资队伍

作者简介:陶红(1963-),女,吉林长春人,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教育科学与技术学院院长,教师教育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管理;梁婕(1991-),女,山西晋中人,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教育科学与技术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管理。

基金项目:2015年广东省协同创新平台――粤台教师教育协同创新发展研究项目“粤北山区职教师资队伍建设问题研究”(编号:YTXW1512),主持人:陶红。

中图分类号:G7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7518(2017)12-0026-06

2016年前三季度粤北山区GDP增长7.3%,落后于珠三角地区0.8%。高等职业教育是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重要手段之一,教师作为高等职业教育的重要参与者,师资力量的强弱对于人才红利的释放以及区域经济的发展起到关键的作用。教育部、财政部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中明确指出“倾斜支持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及区域经济重点发展地区学校教师队伍建设”。

粤北山区有罗定职业技术学院、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河源职业技术学院、清远职业技术学院以及广东碧桂园职业学院5所高职院校。清远职业技术学院是广东省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单位,作为一所综合性公办高等院校,通过制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专业带头人引进管理办法》以及《校内津贴分配方案》,教师的数量、结构、教学能力、科研能力有了一定的提升,成为粤北山区唯一入选广东省高职教育专业领军人才培养对象,对粤北山区高职院校师资队伍建设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师资队伍建设现状分析

(一)师资队伍数量现状

1.整体数量概况。教师数量是衡量师资队伍力量的重要标准之一。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在编教师数与在册学生数之比,即师生比,作为反映教师数量及其效益的关键指标,能够更精确地反应出师资队伍的数量特征。

由表1可知,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师生比在2013-2015年间逐步降低,2016年又提高至19.30:1,相对2013年降低了7.26%。其中,2013年师生比最高,为20.81:1,2015年师生比降至最低,为17.10:1。

2.专兼教师数量。专任教师是具有教师资格,专门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兼任教师是学校聘请的短期教师,既不需要履行全职教师的全部义务,同时也不能获得全职教师享有的全部福利待遇。根据表2,2013-2015年,清远职业技术学院专任教师数在2014年达到最高,为535人;而兼职教师呈逐步增长的趋势,相对于2013的246人,2015年增长至315人,提高了28.05%。专任教师的减少、兼职教师的增加使专兼教师比逐步降低。

高职院校专任教师拥有坚实的理论基础,而兼职教师大多是来自企业一线的高级技术人员,其先进的管理思想与丰富的实践经验为高职院校教学提供了新的视角。专兼教师的合理配比、“理实一体”的深度融合有利于师资队伍实力的进一步增强。

3.“双师型”教师现状。“双师型”教师是一种“双融合”的教师,“双融合”是“双证书”与“双能力”的融合。其中“双证书”是指具有教师资格证与职业技术证书;“双能力”也可称之为“双素质”,是指具备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能力的既能胜任必要的理论教学,又能指导学生参与实践活动的教师。

根据图1,2013-2016年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双师型”教师由249人增加至392人,其所占比例由54.24%提高至57.25%。“双师型”教师规模整体呈逐步扩大的趋势。相对于普通高等院校,高职院校对于高技能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使“双师型”教师成为师资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师资队伍结构现状

1.职称结构。师资队伍各级职称的比例构成形成了职称结构。高校职称由高到低依次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合理的职称结构对师资队伍素质的稳步提高、人力资源的最大化利用、教学科研的顺利开展起到重要的作用。

由图2可知,2013-2016年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任教师由2013年的121人减少至2016年的109人,降低了9.92%,高级职称专任教师规模缩减了10.42%。其中,2013年、2014年人数达到最大,占教师总人数的26.36%。然而,2015年突然降低至107人,减少了4.34%;2016年高级职称专任教师数虽略有增长,但其增长幅度远低于教师总数的增长,其所占比例降至最低为15.94%。由此可知,2013-2016年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任教师逐步减少,所占比例逐步降低。

2.学历结构。学历结构是教师队伍内部各学历层次的比例构成。由于部分高职院校教师来自于生产、管理、服务一线,其学历由专科、本科、研究生构成。对于高技术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以及职业教育科研工作的开展离不开合理的学历结构。

根据图3,2013-2016年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具有硕士及以上专任教师由167人增加至195人,提高了16.77%,呈稳步增加的趋势。然而,相对于教师总体其所占比例由2013年的36.38%减少至2016年的28.51%,降低了7.87%。其中,2015年这一比例达到最大,为38.27%;2016年达到最大降幅,降低了9.76%。因此,具有硕士及以上专任教师数量在2013-2016年逐步增加,然而其比例呈降低势。

(三)师资队伍培训进修现状

1.赴企业行业一线实践现状。高职院校教师赴企业行业一线进行实践,理论知识与生产实践的融合将知识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同时了解相关领域最新动态和前沿技术。由图4可知,2014-2016年清远职业技术学院赴企业行业一线实践的专任教师比例由26.51%提高至45.61%,其实践时间由9068天增加至21254天,提高了134.38%。

2.参加各级各类培训现状。根据表3,2013-2015年参加培训的教师人数由345人增加至388人后又降低至305人,减少了11.59%;培训进修时间则呈逐步增加的趋势,相对2013年的2982天,提高了85.32%;平均每位专任教师的培训时间由8.64天增加至18.17天,提高了110.30%。参加国家、省级培训的教师非常少,2015年仅有7人。

各级各类培训活动一般由来自不同院校、不同地区、不同省份的教师组成。地区的差异、思想的碰撞有助于高职院校教师更新教育观念,转变教学方法,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二、师资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分析

清远职业技术学院作为广东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单位,一支“师德高尚、素质优良、技艺精湛、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高素质师资队伍对于培养满足社会需求的具有创新精神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根据上述对师资队伍数量、结构等方面的分析,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教师数量偏少

根据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如表4所示,清远职业技术学院作为一所综合性公办高等学校其生师比合格的标准为18:1。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仅2015年这一指标达到了合格,相对于14:1的优秀、16:1的良好仍有很大的差距。教师人数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高职院校人才的严重流失。

师生比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教师资源配置的效率,当师生比高于标准水平时,单位学生享有较充足的教师资源,但同时教师的“扎堆”也会导致教师资源利用率的下降,人力资源效率没有实现最大化;相反,当师生比低于标准水平时,教师工作压力较大、难度较高,没有充分的时间参加践和进修,单位学生的“标配资源”无法得到保证,限制了教学质量的进一步提高,更不利于人才红利的最大化释放。

(二)师资队伍结构不合理

师资队伍结构现状主要从教师的职称结构和学历结构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学历层次较低,高级职称教师不足是清远职业技术学院教师结构面临的问题。

从职称结构来看,2016年清职院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比例仅为15.94%,相对于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所规定的高级职称教师大于20%的标准而言仍相差4.06%。高职院校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一部分由教授组成,另一部分则来自于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以及高级实验师等各行各业的高级技术人才,高级职称教师比例偏低限制了职业内涵、职业文化以及职业技能等方面的有效传递,对于以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职业能力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的高职院校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从学历结构来看,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教师比例在28%~38%之间,虽然达到了教育部规定的15%的合格标准,但其比例并不高。高职院校作为高等院校的一个分支,同样具有教育、研究、服务三大功能。学历层次影响着教师的科研水平,高水平的研究能够准确把握教育问题的主要矛盾、洞察矛盾背后的原因、提出富有针对性的建议,从而更好地服务社会、促进经济发展。

(三)“双师型”教师比例偏低

2013-2016年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双师型”教师比例平均为55%,虽满足了教育部规定的“双师型”占比50%的基本要求,但相距优秀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占70%的标准仍有很大的差距。

国务院制定印发的《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要以"双师型"教师为重点,完善“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健全技能型人才到职业学校从教制度”。“双师型”教师在知识结构、能力素质、职业素养等方面的优势对于技能性、实践性较强的高职教学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四)教师培训体系不完善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发现,教师赴行业企业一线实践的时间、参与各级各类培训进修的人数相对缺乏。教师培训人数的不足、培训时间的短缺是培训体系不完善最直观的反应。这一表现的背后折射出教师参与培训的主动性较低、培训目标模糊、培训内容局限、培训方式单一等问题。

三、师资队伍建设问题原因分析

2015年6月,教育部公布的统计数据指出,2010-2013年间,中国的乡村教师数量由472.95万下降至330.45万,流失率达30%。最新数据表明,乡村教师还剩305万人。专兼教师数量的不足、学历结构的偏低、较高职称教师的缺失等问题归根结底在于人才的流失。

对职业教育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地理位置的偏远、城乡二元化的现状、政府和社会力量的缺乏以及高职院校自身在师资建设和管理方面的不足等在一定程度上都束缚了粤北山区高职师资队伍数量的扩大和质量的提升。

(一)政府扶持力度较弱

粤北山区地方政府针对高职教育的管理机制仍需要进一步地完善,高职院校在人、财、物等方面的自较低。

首先,政府财政经费投入较少。2011-2015年,珠三角地区人均GDP平均为92625.8元,粤北地区为25757.4元,二者之比接近3.6:1。受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粤北山区高职教育无法冲破财政经费的藩篱,仅仅依靠学院与合作企业的运作对于快速提升高等职业院校对优秀教师的吸引力是远远不够的。

其次,政策支持不均衡。在第二批广东省高职教育专业领军人才培养对象入选的26人中,只有1位是来自清远职业技术学院的老师;同时在《2016年“强师工程”职业教育教师能力提升计划项目资金安排表》中,32个“强师工程”项目单位中粤北地区高职院校所占比例为0。虽然广东省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不断深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机制、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在职业教育政策、规模、体系以及办学水平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支持粤北地区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仍相对缺乏。

(二)地理位置偏远

按经济发展角度划分,粤北山区包括韶关市、清远市、梅州市、河源市和云浮市。受到地理位置的客观限制,粤北山区缺乏中心城镇的拉动和“龙头”辐射[2],企业基础薄弱,投资成本较高,发展动力的不足严重制约着经济的增长。经济作为教育发展的物质基础,决定着职业教育发展的规模和速度,进而对高职院校教师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产生较大的影响。相对珠三角等发达地区,较低的工资水平一方面导致高职院校难以招到优秀的人才,另一方面导致现有教师的流失,人才资源的“入不敷出”阻碍了粤北山区高职教师队伍数量的扩大。

(三)城乡二元结构矛盾明显

教师是建立学生和社会之间稳固联结的主要方式,优质的教师队伍能够以研究者的视角进行分析和研究,探索适应区域经济发展需求的人才培养模式。职业院校教师作为职业教育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一定的稀缺性,能否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带来最大的收益回报是衡量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标准之一。然而,随着以社会化生产为主要特点的城市经济和以小生产为主要特点的农村经济的城乡二元结构矛盾日益严重,更多教师选择在城市或发达地区进行发展,进一步加剧了教师资源配置的不合理性。

(四)高院校师资建设力量薄弱

纵观粤北山区的五所高等职业院校,2015年师资队伍建设经费平均151.96万元,约占珠三角地区高职院校的1/4;参与各级各类培训教师人数的减少、校外兼职教师人数的不足等都反映出教师培训体系的不完善。同时,由于高职院校难以与政府、行业、企业进行真正的融合、形成合力,致使高职院校在引进硕士学位以上人才时无法克服其短板,也无法吸引到来自各行各业中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高技能人才。“先天不足”加上“后天营养不良”进一步扩大了粤北山区与发达地区高职师资队伍力量的差距。

四、师资队伍建设策略分析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粤北山区高职师资队伍建设面临的最根本的问题就是人才的“入不敷出”。价值工程理论着重于功能分析,力求用最低的寿命周期成本实现必要功能的有组织的创造性活动。借鉴价值工程理论对于加强粤北山区高职师资队伍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价值工程理论

如图5所示,寿命周期成本与功能具有内在联系。在技术经济条件恒定的条件下,当功能水平逐步提高时,总成本随之增加,使用成本则呈降低趋势,而寿命周期成本的变化程“马鞍”形。当功能水平维持在F0左右时,寿命周期成本实现最低Cmin。也就是说,此时在整个寿命期所耗费的费用总和最少。

将价值工程理论运用到师资队伍建设中,通过对教师个人价值进行分析,得出一个量化的数据,为高职院校教师的薪酬管理和绩效考核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3],进一步提高粤北山区高职院校吸引力,降低人才流失率。

(二)加强政策引导,扩大资金来源

在2016年的两会上,强调,要把脱贫攻坚作为“十三五”时期的头等大事来抓,要求是:找对“穷根”、精准扶贫。

精准扶贫与价值工程理论不谋而合,二者均采用了“私人订制”的思维模式,强调“因时而变、随事而制”。粤北山区高职院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关键问题在于人才的流失,而人才流失的根本在于粤北山区对于高职院校教师职业生涯发展的限制。

政府首先应加强政策引导,提高对高职教育的认识,在区域范围内营造有利于高职教育发展的环境。其次,通过政策引导推动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的参与。政府应扮演“小政府”,通过顶层设计完善高职院校与行业企业的利益机制,支持和鼓励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办学,形成融合的职业教育办学体系,扩大资金的筹措渠道。清远职业技术学院每学年从经费预算中单独列出10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引进高素质的专业带头人和中青年骨干教师。多元化、多渠道的投入保障体系[4],扩大了职业教育办学规模,提高了职业教学办学吸引力,减缓了人才的快速流失。

(三)构建绩效考核体系,完善薪酬管理体制

粤北山区高职院校教师的流失还在于经济待遇较低,劳动投入与回报不成正比,削弱了教师工作积极性。

高职院校应首先构建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根据价值工程理论,应建立在对教师进行功能价值分析的基础上对教师工作绩效进行定量考评,构建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根据绩效考核体系进行测评,其结果一方面可以对先进教师进行奖励,激发教师的工作热情;另一方面可以作为教师升职的依据,进而提高教师的地位。其次,完善薪酬管理体制。应用价值工程理论我们可以对高职院校教师功能进行量化处理,根据寿命周期成本曲线得到相对应的成本,以此作为每位教师薪酬的重要参考标准。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制定了向教学一线教师倾斜的《校内津贴分配方案》,这样一方面有利于充分发挥教师的主观能动性,激发教师的创造性,激励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的科学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另一方面能够有效避免教师心理的不平衡,在降低人才流失率的同时提高单位成本带来的价值。

(四)强化对教师的培养与培训

对职教师资进行培养和培训的关键目的在于增加教师的功能价值,进而实现工作绩效和薪资水平的提高。清远职业技术学院选派专任教师到对口企业顶岗实践和到对口支援学校参加培训学习,加强双师教学团队建设[5]。职教师资的培养和培训需要逐步开放职教师资培养市场,吸引更多高等院校、行业企业以及第三方机构等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与深度融合,将职教师资的培养放在开放的市场环境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6],进而加强粤北山区高职师资队伍建设力量。

参考文献:

[1]清远职业技术学院.2014-2017清远职业技术学院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R].清远:清远职业技术学院,2014-2017.

[2]张杨勋.广东粤北山区经济发展分析[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13(15):8.

[3]郭文静.浅谈价值工程理论对高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意义[J].价值工程,2012,31(13):192.

[4]辛庆旭.广东欠发达地区高职教育发展困境及对策研究[D].南宁:广西大学,2013.

双减政策后的教育现状篇5

【关键词】高职;校企合作;策略

高等职业教育培养面向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高技能人才。“高技能”是高职教育区别于普通本科教育和其他职业教育的重要特征。校企合作不仅是高职教育办学模式、教学模式、培养模式和评价模式的改革创新关键环节,更是促进高职教育的办学规模、专业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重要途径。目前,校企合作的重要性和意义已在学界和社会上达成共识,但是校企合作的成效却远远没有达到应有的预期。本文从校企合作的现状入手,分析影响校企合作的深层次原因,提出建立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的建议和对策,旨在为校企合作良性运转提供借鉴,为高等职业教育健康快速发展提供参考。

一、当前校企合作存在的问题

(一)职业院校方面

(1)校企合作缺乏顶层设计,层次较低。大多数职业院校对校企合作缺乏整体的规划,缺乏综合考虑双方利益的顶层设计,许多工作只是临时性、阶段性地作出计划,只有在需要落实某项具体工作事项时,才联系洽谈,所以整个校企合作运作比较散乱,停留在较低层次上。

(2)自身优势不足,缺乏开展校企合作的良好基础。一些院校现有办学条件还不完善,仍然沿用传统的课程体系、教材内容、教学组织方式、管理模式,科研服务能力有限,特别是高素质、高技能人才培养水平还不高,很难适应市场变化和满足企业需要,都影响校企合作的开展。

(3)重校企合作协议签订,轻合作协议落实。一些院校领导对校企合作也十分重视,投入了很多精力,主动联系企业,签订了许多校企合作协议,然而,一些协议缺乏实质性内容操作性不强,往往签了以后成为一纸空文,没有继续推动,更谈不上认真落实。

(二)企业方面

(1)积极性不高。由于国家对行业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刚性政策法规约束,许多企业认为,企业并不承担职业教育的职能,因此,没有什么主动性。目前合作协议很大一部分都是院校方面凭个人关系主动找上门来,企业抹不开面子而签订的,签订的双方没有特别明确和长远的规划,这种校企合作协议往往很难有成效。

(2)合作成本较高。企业本身是一个经济组织,开展任何活动都以经济利益为中心。企业接受学生,需要配备专门的指导人员,有时还要承担学生因技术不熟练造成的损失或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我国《职业教育法》仅仅规定了企业的义务,对企业的权利保障却没有提及,缺乏相应的利益补偿机制,企业的利益受到了影响。

(三)政府方面

(1)存在体制性制约。高职院校特别是公办高职院校缺乏办学自。长期以来,高职院校作为教育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附属机构,人事任免、教师招聘、机构编制、专业设置、招生计划等诸多事项样样需要上级审批,学校的积极性和创新性被严重削弱。

(2)主导作用没有充分发挥。我国《职业教育法》及《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等法律政策中有关促进校企合作的条款,还停留在倡导和鼓励的层面上。特别是多数政策出自教育行政部门,对高职院校约束力较强,对行业企业约束力较弱,对地方政府的约束力更弱,这样一来,高职院校缺乏支持保障,行业企业缺乏激励政策,地方政府缺乏考核问责,政府的主动性无从谈起。

二、德国“双元制”职业培训对校企合作的启示

德国双元制是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参与,行业协会负责质量监控,将传统的学徒制与现代职教思想相结合的一种校企合作办学的职教模式。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有明确的法律保障。德国从2008年初开始试行国家资格框架,鼓励企业参加职教,企业每增加一个职业教育培训岗位,政府将给予4000至6000欧元的资助。通过政策、法律德国实现行业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使得职业教育较好地满足了行业企业对人力资源的需求,实现双赢。

(二)高度重视职业技能训练。德国职业院校围绕确定的培训目标和相关社会职业能力标准,建立了突出学生职业能力培养的课程模式,在课程建设中主张课程内容的实用性、课程编排的综合性、课程实施的双元性、课程比例的实践性、教学方法的先进性,一般文化课与专业理论课的比例为4:6,理论与实训之比为1:2,实训占主要地位。

(三)学生就业与合作企业紧密联系。德国“双元制”的特点之一就是每位学生在进入职业院校校前,必须选择与一家企业签订培训合同,也即具备了培训企业的学徒身份,只要该学生学习期满并顺利通过学校与培训企业的考核后,他就能到培训企业工作。这一特点使得德国职业院校学生更加注重自身基本从业能力的培养和综合职业能力的训练,同时也促使德国的职业院校在专业设置与调整中,更加紧密结合企业发展的现实需要和行业企业中长期发展前景,有针对性地选择和调整专业,确保专业设置的科学性、综合性和适应性。

(四)建设双师型师资队伍。德国政府规定,要获得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任职资格,除了相应的学历学位、岗位职称资格以外,还要求有3~5年的社会工作经历,其中必须有3年在校外企业工作的经历。

(五)考核标准双元性。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考试是由包括企业主、企业实训教师、职业学校教师及工会代表在内的考试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考试中技能测试所占的比重很大,受训者通过实践技能和专业知识考试后,除可获得进入劳动市场所必需的技术工人证书外,还可获得企业的培训合格证书及职业学校的毕业证书。

三、实现校企深度合作的策略

2010年9月,全国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工作会议在杭州召开。会议提出,要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为主线,不断深化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现代高等职业教育。围绕这条主线,结合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启示及国内校企合作现状,我们建立校企深度合作应从记下几方面入手:

(一)完善法律法规,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1)改变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模糊性、抽象性规定,明确规定企业在职业教育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对于企业支持、参与职业教育,应当明确在税收、融资等方面的补偿性规定;同时,对于没有贯彻执行相关政策的,应当予以一定的处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合作良性发展。

(2)加大财政投入。一方面明确规定高职院校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并按标准及时拨付到位,国家示范性骨干高职应达到本科生均经费标准,并给予一定的信贷政策,为这些发展势头好的高职院校提供发展保障。另一方面,加大对参与校企合作企业的财税减免和津贴补助。通过对企业进行税收减免、提供实训津贴和优惠政策等措施,增强企业校企合作的动力,鼓励企业积极介入到对高职学生的培训中来。

(3)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如对企业在校企合作过程中接收实训学生的人次数以及实训学校对实训效果的评价,以此决定对其执行各项税收、津贴的优惠等级及额度,形成对校企合作企业进行监管的长效机制。

(二)创新体制机制,畅通合作渠道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2年)》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2年)》都明确了未来我国职业教育模式全面转型的必然趋势――实现校企“双主体”办学。然而,由于我国事业单位和企业管理体制不同,人事制度、资产管理、投资体制等方面都存在障碍,因此,必须进行制度创新,实现事业单位和企业人才等资源共享,为资源双向流动提供渠道。

(三)加强人才培养改革,打好合作基础

(1)做好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高职院校要与行业企业共同构建半工半读、工学交替、订单培养、半年以上顶岗实习等有利于学生职业能力和职业素质培养的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和人才培养方案,实施双(多)证书教育,突出教学过程的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形成不同的专业特色。

(2)要做好课程改革。课程改革是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的核心,要将国家职业资格标准、行业和企业技能标准引入课程,围绕职业素质、职业能力的培养,优化专业培养方案,重组课程体系,改革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技能实训课程,形成符合职业需求的课程体系。

(3)做好教学改革。推行项目导向、任务驱动等教学模式。根据高职教育特点和“双证书”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培养要求,依托双师素质教师和企业兼职教师,突破传统教学模式,在专业课教学中推行项目导向、任务驱动等教学模式,提高教学效果和人才培养质量。

(4)做好考核改革。由于职业教育的特殊性,要创新考核评价方法,改变以往单纯以理论考试测试学习成绩、评价学生水平的做法。要将理论考试和实践操作能力考核相结合,引入企业专家、工程师、技师等人员参与对学生的考核评价。

(四)建立合作平台,促进共同发展

(1)利用特色专业,校企共建共建二级学院。校企合作共建二级学院,实行由校企双方共同组成的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由企业方出任理事会理事长(凸显企业主体地位),校方出任理事会副理事长(强调学校主导地位)。校企双方各自选派高层组成理事,校方任命二级学院常务副院长(便于组织教学管理),企业方派任二级学院长(便于校企沟通),能够较好的明晰校企主体与主导关系,责任与权利关系,发挥二级学院平台作用,有效地促进技术服务、企业职工培训、学生顶定岗实习、教师到企业锻炼。

(2)依托地方及行业优势,建设职业教育集团。按照“政府主导、行业指导、校企结合、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文化融合、双赢共进”的原则,组建职教育集团,建立和完善职教集团体制机制,引入行业标准、企业新技术、生产新工艺、管理新模式,吸收企业参与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广泛开展全方位多层次校企合作。

(3)把握机遇,推动“双主体”育人。企业迫切需要招聘具有工作经历、良好的职业素质、清楚职业岗位任职要求、熟悉企业工作流程、掌握企业相关技术标准、具有符合岗位任职要求的技术应用能力或技能、认同企业文化的毕业生。高职院校特别是国家示范及骨干院校,要紧紧抓住这一机遇,利用国家给予的单独招生政策,大力开展“双主体”育人,实现校企合作招生、合作培养、合作就业,共同发展。

总之,实现校企深度合作涉及方方面面,政府需要深度参与,发挥主导作用,高职院校要主动出击,企业要积极参阅,多方配合,共同促进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国屏.建立高职教育互利共赢的校企合作机制[J].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12

[2]花明.基于价值链理论的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内部机制研究[J].教育理论与实践,2011.01

[3]李进军.关于构建高职教育四元校企合作运行机制的思考[J].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12

[4]张满.校企合作运行机制的构建和职校应对方略[J].职业技术,2011.01

双减政策后的教育现状篇6

【关键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比较立法建议

【中图分类号】G6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4810(2013)29-0017-02

一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现状及问题的分析

《职业教育法》是目前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主要行为依据。这部法律颁行后,党中央、国务院、教育部等适应新形势,又出台相关政策,促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对促进职业教育健康发展、推进校企合作具有积极的意义。

但我们应当看到,我国在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的保障方面还较弱,实践中存在一些不足。首先,法律法规没有形成体系。目前规范我国职业教育的法律仅有《职业教育法》,其余都是以“意见”、“通知”等政策性文件的形式存在,这种现状不能很好地保障职业教育及校企合作的开展。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发展,《职业教育法》的一些条文已明显滞后于新时期的职业教育发展。其次,相关法律关于校企合作的内容少。《职业教育法》及政策性文件中涉及校企合作的条款和内容都非常少,校企合作在法律上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再次,实践指导意义不明确。《职业教育法》只是原则性、概况性地规定了学校和企业在开展职业教育中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如何解决校企合作实践中所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如权利义务、责任承担等没有明确规定。其他部门法,如《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劳动法》中对于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问题也只是予以简单的规定。

二国内外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的对比

1.立法状况比较

职业教育立法的指导思想与一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背景、社会价值观和对职业教育的认识密切相关。在此基础上,职业教育得到依法、有序发展。但纵观我国职业教育立法工作,对职业院校校企合作的具体政策和制度保障较弱。

作为职业技术教育发展较早的国家,德国在二战后就认识到职业教育对一国发展的重要作用。“双元制”是德国立法支持的以企业为主、校企合作的职业教育办学制度。政府在“双元制”中起立法和协调的作用。德国职业教育领域制定的法律主要有《职业教育法》(1981年修订为《职业教育促进法》)、《青年劳动保护法》、《手工业条例》、《企业基本法》、《实训教师资格条例》。此外,德国联邦政府各部门、各州、各行业还有许多相关配套条例或办法。法律规定,接受职业院校学生实习、承担实践教学任务是德国企业的一项法定义务,违反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美国在职业教育立法方面的表现尤为突出。美国的合作教育模式是由国家立法支持、校企合作共建的职业教育办学模式,从1906年实施以来,对美国的经济发展及综合国力的日益增强产生了极大的促进作用。1862年美国颁布了第一部职业教育法《莫雷尔法案》,后又通过了《职业教育法》,明确提出职业教育要加强校企合作。美国国会通过“1965高等教育法案”,确定了独立的资助和援助的法律条文,确保产学合作双方有法可依,通过法案形式确保并强化了政府与社会对产学合作教育的支持力度。如财政拨款、各界资助以及设立产学合作教育基金等方面的具体实施。后又相继完成了《卡尔·D·珀金斯职业教育法案》、《从学校到工作转换法案》,第三次修订了《卡尔·D·珀金斯法案》等立法工作。20世纪末,美国又制定了《职业合作训练法》、《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等一系列用于推动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

2.法律责任比较

我国《职业教育法》第6条规定:“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由此明确了企业应履行的职业教育义务。而企业在职业教育中应承担的责任、义务及企业不履行职业教育义务应采取的强制手段、所负的法律责任,法条没有明确指出。没有责任的监督措施,导致实践中企业不履行职业教育义务的行为在校企合作中仍时有发生。我国还没有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设计、考核、监督和推行校企合作,校企合作工作缺乏政府部门、管理部门的协调与支持,对校企合作中的学校、企业双方的权利义务缺少必要的监督和约束。

德国的《职业教育法》、《劳动促进法》、《青年劳动保护法》和《手工业条例》等用来调整校企合作的参与者的关系。法律法规对企业、学校、学生等明确规定了义务、责任,对教师的选拔、合同的签订、考核与监督等方面也有具体的规定。德国于2005年对《职业教育法》修改后明确了职业教育的目的、内容;学校、企业、培训机构和受教育者的责任、义务等。各州颁布的《学校法》用以明确学校行为。《职业教育法》规定,企业的培训须遵守联邦政府在该法中规定的全国统一的企业培训规章条例。而企业作为法定的职业教育主体始终对培训负全责,学徒与企业通过培训合同予以约束。合同内容须与《职业培训条例》和《框架教学计划》中所规范的保持一致。德国的联邦政府法规定企业的员工数达到20人,就必须承担职业教育的责任,企业必须拿出一部分资源,为学生提供培训岗位。

美国的《职业教育法》同样也明确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各方参与者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并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保证校企合作的开展。

3.行政管理比较

目前,我国的《职业教育法》并未具体、深入地涉及校企合作的相关细节。我国还未形成健全、系统的关于校企合作的专门法律法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只有学校与企业双方签订的协议为依据,这无疑对职业教育的发展不利。

国外职业教育发达的国家落实管理监督工作主要为:

第一,设立专门的职业教育管理机构。如美国的合作教育模式在组织方面,建立了全国性的专门机构,加强产学合作教育的管理,开展产学合作教育的高校也设有专门教育部门和配备项目协调人。德国的“双元制”职业培训由行业协会和各州的文化教育部相互协行监管,在政府宏观调控基础上给予企业、学校和行业协会独立发挥职能的空间,且这种方式通过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形式予以确立。德国设立的“产业合作委员会”,用于满足产业人才需求及促进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合作,对校企双方进行监控,通过对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实行财政补偿,对不参与合作的企业增加税金等方式促进校企合作。

第二,加强职业教育法规的实施监督工作。通过建立教育审议制度监督完善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如德国的联邦及各州教育计划委员会、美国的联邦职业教育审议会等,这些组织对职业教育法规的执行及效果进行严格的监督审查并实施协调,确保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合作教育与培训顺利进行。

4.激励机制比较

我国职业教育虽然大力推广、倡导“校企合作”,但普遍停留在以“学校为主、企业配合”的传统模式上。事实上,企业对与职业院校的合作兴趣不大。我国企业不像西方发达国家企业那样能够担负一定培训资金。同时法律在促进校企合作,减轻企业负担,提供优惠政策方面却很少涉及。企业普遍认为,人才培养是院校的责任,不愿意在人力资源上进行基础性的投资,同时对校企合作教育缺乏全面的认识。这就造成在学校与企业的合作中,学校处于一厢情愿的状态较多。

德国职业教育培训经费由企业、工会和政府部门分别承担,从法律上规定了政府、企业最低投资比例,鼓励政府、企业、团体和私人投资职业培训,企业接受学生实习,可免交部分国税,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会促使企业自愿参与到校企合作中来。

美国的合作教育,表现为校企双方进行项目合作,互利互惠。企业考虑自身的经济利益,同时承担社会责任,同企业未来发展、人才需求的计划与合作教育结合起来,与高职院校合作培养实用人才。美国政府规定地方学区职教经费主要由地方资助,包括地方财政税、州政府拨款和其余款项。美国通过法律法规指引和约束校企合作的具体环节,包括校企双方的责、权、利及实习生的劳动报酬、劳动保障等。在经济方面,政府采取多种多样的鼓励政策和措施,如设立专项基金、低息贷款、减免某些税收、创办科技园区等,为产学合作教育提供了强大的发展动力。

三国外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1.完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

现阶段,结合我国职业教育实际对《职业教育法》及有关规定进行补充完善,建立完整、高效、有序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保障是改变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流于形式的重要条件。合理的职业教育制度能调动各方利益相关者参与职业教育,促进各方顺利合作、协调,赋予他们各自相应的责任和利益,而这些能适应经济发展、带来积极效益的制度、方法急需通过法律的手段使之固定下来并发挥作用。

2.明确参与校企合作的责任主体及各自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校企合作由政府、高职院校和企业共同参与,各个主体在这个过程中承担着不同的义务和责任。换言之,只有明确了责任主体,才能促使各方严格要求自己,校企合作才能不断健康发展。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应明确参与校企合作的责任主体及各自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并确立政府在校企合作中的关键作用。

3.设立专门的管理和监督机构

建立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专门管理机构,目的在于保障校企合作机制能顺利地运行。许多发达国家为了更好地协调学校和企业之间的关系,都设立专门机构。我国亦可以成立由政府牵头,行业专家、高职教育专家、用人单位等主体参与的专门机构,对校企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的行为进行指导、监督、管理及考核,保证校企合作的正常进行。

4.调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企业参与校企合作会考虑这种参与能否给其带来相应的利益以及不履行义务是否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我国现有规定对企业的利益驱动还不够,只强调企业的义务,却未明确企业应享有的权利。因此,为提高我国企业参与高职教育的积极性,政府应加大专门的法律法规建设力度,如尽快出台《高等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使校企合作制度化。同时更需要政府职能部门采取积极的具有吸引力的措施,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如落实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那些为职业院校学生提供更多实习岗位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资助等。

参考文献

[1]杨善江.国际视野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的政府角色[J].教育与职业,2013(5):14

[2]郎艳丽.关于对我国校企合作立法的思考[J].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1):119

[3]王树庆、刘琳.德国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机制初探[J].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