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融资租赁协议(收集3篇)
委托融资租赁协议范文篇1
一、引言
据国家统计局2013年的数据显示,2009年至2011年我国能源消费总量从30.66亿吨标煤增长到34.8亿吨标煤,年均增长2.1亿吨标准煤。我国2012年的全年能源消费总量为36.2亿吨标准煤,比2011年增长了3.9%,这一增速很难完成我国“十二五”期间的控量目标。面对如此严峻的能源形势,一种市场运作的新型节能机制――合同能源管理,因其独特的特点和优势,开始被越来越多的节能服务企业应用和推崇。
然而,据EMCA的一项调查显示,由于我国的节能服务公司信誉低、融资困难,节能测算技术不发达以及缺乏政策支持等诸多原因,导致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并不顺利。其中融资困难是阻碍其发展的第一障碍,许多具有良好节能前景的项目和节能技术产品都由于融资不到位而被迫搁浅。
二、我国EMC项目融资现状
(一)融资现状
目前我国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采用的融资方式主要有债务融资方式、股权融资方式、融资租赁和投融资交易平台。
1.债务融资方式
债务融资是指企业以负债形式获得资金,包括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直接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进行融资,但这种融资方式对发行债券的企业本身要求较高,因此对我国大部分节能服务企业来说,这种融资方式在短期内较难实现。目前,节能服务企业使用较多的间接融资方式是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和银行贷款。
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指的是,我国政府为促进节能产业发展,与一些国际金融机构合作,使我国的节能服务企业获得赠款或贷款,参与国际合作项目。这种贷款可以提供比市场利率更加优惠的资金成本,贷款的门槛也不高,但对一个项目能够提供的贷款总额度有限。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资金回笼较慢,一旦贷款发放完毕,项目可能陷入困境。
银行贷款包括抵押贷款、担保贷款等,是我国合同能源管理使用较多的一种贷款方式。虽然银行贷款具有资金成本低、贷款金额大等优点,但要获得贷款需要有一定的抵押或担保措施。我国节能服务公司多为发展历史短的中小型民办企业,有形资产较少,很难有足够的抵押或担保措施以获得大额贷款。
2.股权融资方式
股权融资模式是指企业原所有者通过出让部分股权给投资人一定的投资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但由于《公司法》对发行股票有诸多限制,且这种融资模式会降低节能服务企业对企业和项目的控制权,因此,目前我国节能服务公司在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融资时,仍以自由资金、债权融资等其他融资方式为主。
3.投融资交易平台
中国合同能源管理投融资交易平台于2010年6月5日在地坛论坛上正式推出并上线运行,此平台由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与北京环境交易所合作推行,是利用市场机制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节能服务产业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
该平台把众多节能服务公司、投资机构、节能项目业主单位和第三方评估机构汇聚起来,形成具有一定规模和专业化的节能项目交易市场,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社会资金进入节能服务产业的障碍,缓解了节能服务产业的资金短缺,同时解决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中常常出现的信息不对称和操作不规范等问题。但该平台形成时间尚短,发展还不成熟,担保机制也不够完善。
4.融资租赁模式
融资租赁因其门槛低、还款灵活、压力小的优势,近年来在合同能源管理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其运作模式是,由融资租赁公司购买设备,交给节能服务公司使用,节能服务公司以分期付款的形式偿还设备款。这种模式可以避免节能服务公司因一次性付款购买设备而给企业自身造成过大的资金压力,同时可以降低节能服务公司的投资风险。但采用这种方式进行融资,涉及的参与方较多,而且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设备购买者,出资较多,承担的风险也多,因此如何协调各方关系和风险分担问题,是采用融资租赁模式进行融资的难点。
(二)主要融资障碍
1.合同能源管理公司自身局限
在我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实施者节能服务公司多为中小型民营企业,成立时间短,管理不规范,具有缺乏信用记录、融资能力不高等弱点。
一方面,在我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采用最多的融资方式就是银行贷款。但由于合同能源管理运行机制的特点,多数节能服务公司都是轻资产运营,缺乏贷款时需要用于抵押的资产,为贷款增加了很大难度。另一方面,我国很多节能服务企业成立时间尚短,还处于不太成熟的阶段,缺乏有说服力的业绩支撑和良好商业信誉,这也增加了其获得资金支持的难度。
2.国家政策缺陷
近年来,国家为了鼓励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相继出台了一些对合同能源管理企业给予补贴和财政奖励的规定和办法,然而这些规定和办法的实施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
调查表明,全国节能服务领域普遍存在政策落地难的问题,政府下发的补贴资金甚至出现花不出去的情况。究其原因,这与补贴政策门槛设立过高不无关系,大多数企业都因资质不够而失去了获得补贴的资格。而即使具备资格的企业,在申请获取补贴的过程中,也会遇到各种政策执行不力的情况,这都为政策的落实增加了阻力。
另外,据建筑节能合同管理领域的专家反映,现行的关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补贴办法中存在不合理之处。办法中规定,年节能量在不同量段的项目所能获得的补贴力度不同,且差异较大。但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工业节能项目的特点制定的,对建筑节能项目并不是很适用。因为建筑节能项目普遍体量较小,按这一规定所能获得的节能量奖励额度普遍偏低,企业并不能真正从中获益。
三、我国EMC项目融资模式创新
(一)结构化共享式租赁概念的引进
结构化共享式租赁最早是1998年由信德电信国际合作有限责任公司董事WilliamKrueger在撰写的文章中提出,后来租赁业委员会研究决定,将其译为“结构化共享式租赁”,而不再使用原译名“结构化参与租赁”。
结构化共享式租赁是指由出租人选择符合要求的出卖人,向其购买租赁物,然后将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按还款方式中所约定的比例从承租人处获得收益分享,以此完成租金回收的租赁方式。其中,出租人在选择出卖人和租赁物时,应充分考虑承租人的诉求。这种模式的特点是,支付租金的具体方案由双方协议约定,通常出租人按项目收益的一定比例获取资金回报,即以收益分享抵扣租金,双方共享项目收益。
(二)设计思路
鉴于能源管理项目在我国发展所受的诸多限制以及此类项目的自身特点,本文试图基于结构化共享式租赁的理念,以共同投资、收益共享为核心思路,从以下三个原则出发,设计出一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弱化融资过程中对于合同能源管理公司融资能力的需求,并规避对国家补贴、辅助等政策依赖的融资模式。
原则一:以项目为依托
以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融资,多由能源管理公司贷款完成。而由于缺乏可供抵押的固定资产,资金的筹集往往非常困难,而且即使融资成功,一旦项目失败,能源管理公司将面临巨大的资金偿还问题。鉴于此,本文在进行融资模式构建时,充分将项目融资以项目为依托的特点作为设计原则,以项目收益作为项目投资回报,以此吸引各方资金。
原则二:风险合理分担
采用传统融资方式进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时,出资人往往为参与者的其中一方,出资人在承担项目大部分资金的同时,也承担了项目大部分的风险。由于项目风险过于集中,导致很多出资人在出资时再三权衡,甚至放弃投资,项目融资成功率和实施效率大幅降低。因此,本文在构建融资模式时,试图通过优化投资结构,使各个参与方以不同方式共同参与投资,合理分担项目风险,以增加项目融资的成功率。
原则三:利益共享
利益分享是吸引投资的关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传统融资模式风险集中,令投资者望而却步。而想要改变这一局面,吸引更多的参与者参与投资,关键就是用利益吸引投资,将项目利益共享,吸引多方共同参与,扩大项目融资来源,提升融资成功率。
(三)EMC项目结构化共享式融资租赁模式构建
1.参与主体
(1)租赁公司。租赁公司是该融资模式的运作主体,担任出租人的角色,主要负责从潜在投资人处获得投资资金,向节能设备供应商购买设备并支付相关款项,与能源管理公司协调设备租用等事宜。租赁公司对协调和均衡各方参与者之间的利益和风险分担关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能源管理公司。能源管理公司即节能服务公司,在此融资模式中担任承租人的角色。融资过程中,应协助租赁公司以未来节能收益为担保获得投资,如有必要,向出资方提供节能收益说明。
(3)潜在投资人。潜在投资人是该融资模式中的主要投资者。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潜在投资者主要包括银行、投资公司、地方政府、有投资意向的大型企业等。
(4)设备供应商。与传统融资租赁不同,在结构化共享式融资租赁模式中,设备供应商并不只是简单地供应设备。它还以低于市场水平的价格供应设备,以及通过收益分红回收租金的方式参与融资,与其他参与者共享收益。
(5)节能用户。节能用户往往不直接参与融资,而是通过合同将节能改造事宜委托给能源管理公司,并在项目的中后期直接从中受益。
2.模式设计(图1)
3.操作流程
步骤一:能源管理公司协助租赁公司以未来节能收益作为担保从潜在投资人处获得投资资金,并约定在效益分享时,能源管理公司为潜在投资人提供节能收益说明书。
步骤二:潜在投资人与租赁公司签订委托租赁协议,协议中约定好潜在投资人投入资金额度和收益分成比例等相关事宜。潜在投资人在模式中担任融资租赁委托人的身份,双方签订的协议赋予了租赁公司对租赁资产的管理权。
步骤三:租赁公司与投资人签订委托协议后,在引入资金的基础上加入其自有资金,与节能设备供应商签订购买协议,供货商以实物(节能设备)融资租赁的方式投入该融资模式。而设备款项的支付,则由租赁公司先向供货商支付一部分(一般不低于设备款总额的30%),剩余未付金额在项目投产后,以项目收益为基础,采用收益分成的形式抵扣付清。
步骤四:租赁公司与负责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协议,在协议中约定租赁公司出租设备和能源管理公司使用设备等相关事宜。在此模式中,租赁公司不仅担当出租人的角色,同时负责整个模式的运作和管理,必要时也在各个环节和各方参与者之间发挥协调作用。
步骤五:租赁公司向能源管理公司确定项目收益,以收益分成方式收取租金,并依据之前签订的协议,协调与潜在投资人、设备供应商的利益分配。
结构化共享式租赁由上述环环相扣、相辅相成的五个步骤组成。其中:租赁公司是整个模式运作的核心和主体;潜在投资人起初始资金支持的作用;设备供应商在获得一定比例的前期支付资金作为保证的情况下,以分成租赁形式加入该模式,参与投资。此模式能否成功应用,在很大程度上立足于各个参与方是否能够守信履约。
四、结构化共享式融资租赁模式的优势
(一)保证项目独立实施
结构化共享式融资租赁是以项目的资产和未来可能带来的收益作为融资的担保,而不是以合同能源管理公司、节能用户的资产和信誉作为融资的保障,即项目创造的价值才是项目还款的基础。项目一旦失败,只对项目具有追索权,而不对参与的公司具有追索权。因此,项目的失败与否与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和节能用户的其他项目没有任何联系。
(二)融资风险分散
不同于传统融资模式由一个参与主体作为出资人的特点,结构化共享式融资租赁由多个参与主体以不同方式共同参与投资,改变了传统融资模式中出资人独立承担融资风险的局面。这一特点使得一部分原本因为融资风险过大而放弃出资的投资人改变了想法,也增加了潜在投资人参与投资的可能性。
(三)以收益共享吸引投资
结构化共享式融资租赁以收益共享作为各方参与投资的回报。不同于传统融资,这种模式的参与者想要获得投资回报,主要寄希望于项目将来可能获得的收益,风险相对来说较大。但伴随着风险的是,可能获得相较于以往更高的投资回报。因为在此种融资模式中,投资参与者是以百分比的形式从项目收益中分成,项目的收益越高,他们可获得收益就越高。
(四)提升能源管理公司信誉水平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之所以面临如此困难的融资现状,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我国的节能服务公司多为不成熟中小企业,缺乏抵押资产,信誉水平不高,难以融得资金。而结构化共享式融资租赁只要有足够的节能收益保证,项目达成就有很大的可能性。这大大提高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成功率,从而使节能服务公司的知名度和信誉得到一定的积累和提升,为其长期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
委托融资租赁协议范文篇2
第一是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了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二是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供水、气、热力合同与此类同。
第三是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以撤销赠与。
第四是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五是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六是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式、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第七是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八是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九是运输合同。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包括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
第十是技术合同。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十一是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第十二是仓储合同。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第十三是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物。
第十四是行纪合同。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委托融资租赁协议范文篇3
根据《2011年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至2011年年底,全国在册运营的各类融资租赁公司286家,比年初的182家增加104家,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9300亿元,比年初7000亿元增加约2300亿元,增长幅度为32.9%。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会长李思明表示:“近几年,传统信贷和股权融资方式已无法满足不同类型企业的多样化融资需求。融资租赁具有业务模式灵活、审核程序简便等优点,有效地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也直接助推了新增租赁业务额逐年递增。”
然而,天津市租赁行业协会会长杨海田认为,我国融资租赁业在经历“十一五”期间的快速发展后,应逐渐回归理性。“整个行业应对中国融资租赁30年的历程进行反思和总结,不要再把业务总量的扩张置于首位,而应把拓展和稳定资金来源、构筑风险防范体系、实现稳健经营作为长远发展的战略选择。”杨海田说。
依赖融资租赁销售
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销售设备已成为当下很多企业的“惯性思维”,在工程机械行业中更是一种主要方式。
数据显示,2011年中国工程机械产量和销量均超过美国、日本和德国,居世界首位。当前国内许多著名的工程机械制造商,如、三一重工(600031.SH)、徐工集团等都建立了自己的融资租赁公司,通过融资租赁实现的国外销售达到了40%。
然而,繁花似锦的背后,却是“钱荒”之忧。中金公司研究员徐小庆认为,工程机械上市公司高速增长背后,与采取激进销售策略有关,大量采用租赁、按揭、分期付款等手段抢占市场,使应收账款大幅上升,2011年尤其明显。在他看来,随着存货占压资金压力加大,经营现金流恶化,行业内整体资金压力加大。
正由于囊中羞涩,赴港融资搁浅后,徐工机械(000425.SZ)去年12月初宣布,拟发行56亿元的公司债申请获得批准。2011年10月,同样抛出不超过15亿美元债券的发行计划。
“不过,作为制造业和金融业的结合体,厂商系融资租赁公司确实面临一定的尴尬。即制造业要求尽可能快的资金流转,以满足经营性现金流的需要,而金融业则追求相对较高的资产负债率,以获得更高的杠杆回报率。这可能导致尽管促进了销售业务,但却积累了大量的应收账款,究竟如何在两者之间取得合适的平衡点,还需要摸索。”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一位专家认为。
风控险制“注水”
销售业绩和应收账款平衡的背后,实际是收益和风险的平衡。
“融资租赁项目具有融资和融物、金融和贸易相结合的特点,使得其业务涉及投资人、出租人、承租人、供应商、银行等多方当事人,任何环节上的风险都可能导致项目资金不能安全回收。”一家融资租赁公司负责人对记者介绍。
一位知情人士对记者透露:“对客户的资质审核,以及首付款的比例,是风险控制的两个关键。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一些企业扩张太快,整体业务以销售为主导,审核这道程序的作用十分有限,而且这其中的人为因素很大,所以将设备以极低的首付销售给低资质客户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此外,上述知情人说:“融资租赁合同规定,出租人不承担供货的质量、数量瑕疵的责任,一旦出现这种情况,责任应由供货人承担。但实际情况中,产品的服务和质量方面的风险往往无形中被转嫁到承租者身上。”
记者在2010年年报中了解到,自2010年10月起,与某些终端用户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由其融资租赁子公司与一家第三方租赁公司联合提供。
根据联合租赁安排,为该第三方租赁公司提供担保,若客户违约,将被要求向该租赁公司赔付客户所欠租赁款中其所享有之份额。同时,有权收回并变卖作为出租标的物的机械设备,并保留任何变卖收入超过偿付该租赁公司担保款之余额。
“如果出现质量问题了,融资租赁公司不负责维修,而一旦客户违约不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公司和生产企业则会立马收回出租的标的物,并通过变卖等其他方法规避自身风险,但对于用户而言,则面临求偿无门的境地。”前述业内人士如此评价。
工程机械行业协会一位专家认为:“如果在行业上行周期,基建投资能稳定增长,则融资租赁的销售风险并不大,但如果经济整体处于下行周期,如工程机械市场出现萎缩,客户违约情况有可能增加,涉及多方捆绑关系的融资租赁业务风险不可低估。”
市场“渗透率”不足
融资租赁“野蛮生长”,其推动力量除了强劲的需求,还有地方政府的热衷。
翻看国内融资租赁的产业版图,占国内融资租赁合同余额两成的天津滨海新区无疑风头最劲。据介绍,滨海新区正全力打造部级重型装备制造业基地和特色化装备部件生产基地,随着产业不断聚集,天津滨海新区融资租赁业已经形成以飞机、船舶、重工机械租赁业为特色的产业格局。
此外,2011年5月,中国租赁业研究中心在天津滨海新区东疆保税港区挂牌成立。11月30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对进一步提升天津市融资租赁业政策环境也有一定促进作用。
除天津外,上海、深圳、宁波等地也陆续出台了支持融资租赁的政策措施,将其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其背后的理论支撑是:从渗透率(租赁在所有设备固定投资中的比例)上看,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空间广阔。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租赁研究中心主任史燕平对记者表示:“一个市场的成熟,不能仅用规模和增长速度来衡量。相对于交易规模的快速提升,反映一国融资租赁市场成熟度的重要指标渗透率,我国依然徘徊在接近4%的水平,与比较成熟的融资租赁市场国家20%的水平,还相距甚远。”
资金来源渠道创新
而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本身而言,资金来源渠道是发展道路上的关键环节。但目前除了资本金、股东借款等之外,银行贷款是其资金的最大来源。而这部分资金的价格成本很高,在信贷规模紧张的情况下,资金缺乏的状况更加严重。
为了解决困境,各融资租赁公司使尽浑身解数,在股东增资方面,天津市租赁行业协会会长杨海田向记者透露,“2011年以来金融系融资租赁公司已经掀起股东增资的小高潮。”
渤海租赁于2011年上半年获得证监会批准,对已经停牌的“ST汇通”股票进行重组,10月26日正式以“渤海租赁(000415.SH)”的名义上市,成为业内首家A股主板上市公司,也让不少融资租赁公司看到了上市融资的希望。
2010年年底,商务部的《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支持融资租赁企业运用保理、上市、发行债券、信托、基金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鼓励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租赁资产,创新融资模式。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加强与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合作。
融资租赁与信托公司的合作也逐渐兴起,去年天津信托就曾推出一款名为“天津铁厂设备售后回租1号”的集合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募集资金规模为2.7亿元,包括一年六个月期限1亿元和二年期限1.7亿元。
“房地产信托受限的情况下,信托公司也面临转型,成熟投资管理机构不应只追求高收益资产,融资租赁资产收益权受让信托计划可以为信托公司带来稳定的现金流。”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委员会常务副会长屈延凯表示。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也认为信托公司与融资租赁结合将是一个广阔的市场:“把一个有资产的工具和有资金来源的工具结合起来,会开辟出不小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