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会议纪要(收集3篇)
民法典会议纪要范文篇1
制定中国民法典应该遵循什么样的指导思想?我这里提出三个要点:
(一)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中国的实际是多方面的,当然首先是经济形态和经济制度,然后是民族的传统和法律的传统。需要指出的是,国民素质和法官队伍素质,这两点特别重要。如果我们的法律是“松散式”的,是“邦联式”的,缺乏体系性和逻辑性,则人民难以了解和掌握法律,法官难以操作和判决案件,怎么能够保障裁判的公正性和统一性?中国的实际当中,还应注意我们的法学教学和法学理论研究的实际,教学和理论研究所采用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还应注意到我们的司法实务中法官和律师是按照大陆法系特别是德国法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进行思维和推理。还应注意到我们的立法实际,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担保法等,所采用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是德国式的。
(二)以德国式五编制和民法通则为编纂的基础。以德国式的编制结构和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及我国现行民法通则,作为编纂中国民法典的基础。德国式的这套概念为民法通则所采纳,民法通则的编制结构也基本上是德国式的。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以人格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和亲属权所构成的民事权利体系,也完全是德国式的。我们编纂民法典应当以民法通则为基础,以德国式的概念体系和权利体系为基础。
(三)适应本世纪以来社会生活的新发展,借鉴20世纪最新的立法经验。20世纪以来科学技术和工业、交通、通讯事业的进步,促成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现代化,并引发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民法典要有正确的对策和措施,要求实现自身的现代化。对此,我们当然要重视和参考20世纪新的民法典,如新荷兰民法典、新俄罗斯民法典、新蒙古民法典以及其他新民法典的经验。
七、关于中国民法典结构体例的建议
上述从中国实际出发的这个指导思想,我把它叫做“现实主义”。其他学者也曾提到这一点。当前民法学界讨论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路大概有三条:一条是“理想主义”,有的教授已明白表示,主张制定一部理想主义的民法典草案。另外一个思路,似可称为“浪漫主义”。其表现是有的教授所主张的“松散式、邦联式”的民法典,其要点是不赞成严格的逻辑性和体系性,认为如像物权、债权这样的基本概念都应当抛弃。“理想主义”和“浪漫主义”这两个极端的思路,当然都不是毫无道理。但是,从为我们的国家和民族走向民主法制、建设法治国家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奠定根基的角度看问题,制定中国民法典一定要坚持现实主义的思路。按照这样的思路来设计中国民法典,我提出这样几个要点:
(一)坚持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
制定民法典首先要决定采取什么样的立法体例。各国制定民法典,有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两种体例。所谓民商分立,指在民法典之外,再制定一部商法典。19世纪进行民法典编纂的国家,如法国、德国、日本、西班牙、葡萄牙、荷兰、比利时,均有民法典和商法典,其中商法典为民法的特别法。所谓民商合一,是20世纪进行民法典编纂的国家所采取的立法体例。如瑞士、泰国、意大利、俄罗斯、匈牙利、荷兰等。民商合一的主要论据是:其一,近代商法典的前身是中世纪欧洲商人团体的习惯法,即商人法。但现在所谓商人这个特殊的阶层已不存在,甚至特殊的商事行为也失去其特殊性。例如票据制度、保险制度等过去仅商人利用的制度,现今已普及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为全社会的人所利用。其二,即使在民商分立的国家,也难以确立划分民事行为与商事行为的界限,有的国家只是以民事法庭和商事法庭的管辖来划分,有很大的任意性,因民法典与商法典的并存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和混乱。我国清末进行法制改革,本采民商分立,分别起草民法典和商法典。至国民政府制定民法典,改采民商合一。新中国建立后,迄今仍坚持民商合一。现行民法通则,以及新颁布的合同法均为典型的民商合一的立法。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等,均属民事特别法。民商合一的实质是将民事生活和整个市场所适用的共同规则和共同制度集中规定于民法典,而将适用于局部市场或个别市场的规则,规定于各民事特别法。民商合一并非轻视商法,它所反映的正好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与商法的融合,即学者所谓“民法的商化”。因此,制定民法典应继续坚持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
(二)制定民法典应当采取德国式五编制结构
各国民法典的结构,分为两种结构模式。一是法国式,即法国民法典所采结构,分为三编:第一编人,包括婚姻家庭法;第二编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限制,包括财产分类、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包括继承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担保物权和时效制度。二是德国式,即德国民法典所采结构,分为五编: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权、第三编物权、第四编亲属、第五编继承。学者通说,认为德国式五编制优于法国式三编制。20世纪制定民法典的国家大多采五编制或者以五编制为基础稍作变化。如前所述,德国式五编制的特点在于着重法律规则的逻辑性和体系性,法律有严谨的逻辑性和体系性,便于法官正确适用,易于保障法制统一和裁判的公正,也便于人民学习和掌握法律。民法典作为社会的法制基础,保障民主、人权的基石,人民和企业的行为准则,人民学习法律的教科书,其逻辑性和体系性很重要。因此,制定民法典以采德国式五编制结构为宜。
(三)以民法通则和现行民事单行法为基础设计民法典结构
建议民法典设七编: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第三编债权总则;第四编合同;第五编侵权行为;第六编亲属;第七编继承。
以民法通则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七章和第九章的规定为基础,设计民法典的总则编。将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关于人格权的规定纳入总则编自然人一章。理由在于:其一,所谓人格权,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资格的题中应有之义,没有人格权,就不是民事主体。其二,人格以及人格权与自然人本身不可分离。请注意五十年代从苏联引进的民法理论中将人格权表述为“与人身不可分离的非财产权”,其中所说的“不可分离”是有合理性的。基于这样的考虑,人格权摆在自然人一章较为妥当。
以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的规定和现行担保法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为基础,设计民法典的物权编。关于担保物权,各国民法典有规定在物权编的,也有规定在债权编的,也有单独设编的,考虑到担保物权的权利性质及其成立的法定性,应与用益物权一并规定在物权编。对“物权”概念应维持狭义的理解,严格按照我们的教科书上以及现实当中所接受的物权概念。所谓物权,指对有体物的支配权。如果像法国法那样采广义的概念,将导致把一切权利都包含在所有权概念之内。不仅有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还会有债权的所有权,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仅一个所有权概念,将囊括尽一切民事权利。极而言之,所谓人格权也可以说成是对人格的所有权。这违背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因此,既不赞成改采广义物权概念,也不赞成取消物权概念和物权编,另设财产权编,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主张。
以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二节债权和第六章民事责任的规定为基础,参考九十年代的几部新民法典的经验,设计民法典的债权总则、合同和侵权行为三编。鉴于20世纪以来,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和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产生各种新的合同关系、新的危险和新的侵权行为,导致债法内容的极大膨胀,因此将债权分为三编,并以债权总则编统率合同编和侵权行为编。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制度仍在债权总则。这个设计在兼顾有的教授所主张的侵权行为作为独立一编的合理性的同时,强调保留债权总则。侵权行为与合同,区别在于:侵权行为之债属于法定债,而合同之债属于意定债;侵权行为法属于救济法,而合同法属于交易法。但侵权行为之债与合同之债,权利性质相同,均属于请求权,其履行、移转、变更、消灭以及多数当事人债权债务、连带债权债务等适用相同的规则,因此保留债权总则有其理由。债权总则,绝不仅是合同的总则,而是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的总则。且对于亲属关系上以财产给付为标的的请求权,也有适用余地。如果取消债权概念和债权总则,必将彻底摧毁民法的逻辑性和体系性,就连权利名称也将成为问题,有的教授已经指出,总不能叫“侵权行为权”和“合同权”吧!因此,中国民法典不能没有债权概念和债权总则。
以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和现行婚姻法、收养法的规定为基础,设计民法典的亲属编,并将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二节规定的监护制度作为亲属编的一章。我们注意到,婚姻家庭法学界的学者正在起草婚姻家庭法草案。制定民法典的时候,当然要作为一编规定在民法典上,至于其名称是叫亲属编还是婚姻家庭编,没有太大的关系。
以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和现行继承法的规定为基础,设计民法典的继承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私有财产的增加,继承法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有学者指出,继承权不是现实的权利,不能够和人格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亲属权并立。因此,建议取消继承权概念和继承编,将关于法定继承顺序和范围的规则安排在亲属法,将遗产分割、移转的规则安排在债权法。基于法律逻辑性和体系性及便于法官裁判案件的考虑,制定民法典应当维持继承权概念和继承编。
知识产权为重要的民事权利,现行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作了规定。但考虑到现行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已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知识产权法体系,因此建议民法典不设知识产权编,而以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作为民法典外的民事特别法。有不少学者认为,知识产权非常重要,一定要在民法典上专设一编。按照这样的思路,无非是两种方式,一是把关于专利、商标、著作权的规则全部纳入民法典设知识产权编,原封不动地把三部法律搬进来,等于是法律规则位置的移动,实质意义不大。另一方案是从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当中抽象出若干条重要的原则和共同的规则,规定在民法典上,同时保留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正如有的学者已经指出的,抽象出那几条规定在民法典上也起不了什么作用。法官裁判知识产权案件不能仅靠那几条,还得适用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上的具体规则。与其如此,不如保留知识产权法作为民事特别法继续存在于民法典之外。还有一个理由,知识产权法往往涉及到国际间的纷争,并且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需要不断地修改、变动,继续作为民法典之外的单行法存在,改动和修改起来要方便得多。余下一个问题是,知识产权法所不能包容的发明、发现这两项权利怎么办?我的意见是,在民法典的总则编专设一节规定民事权利,对原来民法通则第五章所规定的包括发明权、发现权的民事权利体系,作列举性规定,既继承了民法通则的立法经验,也便于我们的人民和企业了解自己究竟享有哪些民事权利。
民法典会议纪要范文篇2
有四大渊源:希腊的直接民主制、罗马与中世纪、文艺复兴时期意大利城市国家
的共和主义、代议制政府的理论与实践,以及政治平等理念。本文拟对达尔指出
的民主的四大渊源作一简单介绍和评论。
一。古希腊民主及其非自由主义
本节介绍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民主制,即古希腊民主的基本理念和制度,并在
论述过程中对古典民主模式提出一些评论。
在有记载的人类历史中,民主是一个稀罕之物,先前的许多评论者对其理论
与实践苛责有加。事实上,直至20世纪下半期,人们才对民主理念和制度的可欲
性形成共识。民主普遍稀罕的一个例外是古希腊民主制。在公元前五世纪,希腊
城邦发生了伟大的政治转型,那就是民主化改革。以达尔的话来说,这一改革的
重要性“就象汽车的发明以及新大陆的发现。”在那时,希腊并非一个单一国家,
而是由许多独立的城市国家(也称为城邦)组成。一般认为其中的雅典民主制最
具创新意义和经久不衰。
古雅典民主制的政治理念和目标是什么?亚里士多德在其名著《政治学》
(写于公元前335-323之间)指出,古典民主制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自由。对亚里
士多德而言,自由意味着两点:(1)“轮流统治与被统治”,及(2)“按自
己选择的方式生活”。这样,自由与平等就有了“密不可分的联系”。事实上,
自由的第一要素,“轮流执政”就是基于一种平等的基本观念而提出的,亚里士
多德将这种平等称为“人数的平等”(与“基于能力的平等”相对照)。“人数
的平等”意味着不论个人能力、道德或财富高低,全民共同参与统治。[1]“这
样,(古雅典人)认为平等不但是自由的现实基础,还是自由的道德源泉。”[2]
然而,亚里士多德式的自由概念中还存在第一要素与第二要素之间的冲突。
对政治平等的严格坚持会危及个人自由,即“按自己选择的方式生活”的自由。
古典民主认为必须对个人选择作出限制,这样,在行使自己的自由意志时才会避
免不正当地危及他人的自由。只要每一公民有机会“轮流执政”,平等所带来的
危险就能被降至最低,而自由的两个要素就能实现。“这样,亚里士多德认为古
典民主必然包含自由,自由又必然包含严格的政治平等──正是后者使他对民主
抱有很大的保留态度。”[3]我们将会在下文讨论极端平等的危害。
雅典民主也包含对其他各种价值,如正义、法治以及正当程序的认同。“雅
典人不认为自己是完全不受约束的,但他在仅仅屈从于他人专断意志的‘约束’
与由法律这一应受尊重的规则所确认的‘约束’之间作出了严格的界分,因为后
者是一种自我强制”[4]“如果法律是在公共生活的正当框架下建立起来的话,
它就应合法地要求遵从。”[5]
与后来的自由主义立场不同,“雅典民主的一个标志是对公民美德的普遍认
同:为共和城邦做贡献以及将私人生活置于公共事物和共同善业之下。”在国家
与社会、专业官员与公民、或公民与政府之间没有明显的界分。“在这样的共同
体中公民享有权利和义务,但这些权利并没有分散到个体市民手中,而义务也不
是由一个以维护公民个人利益为目的国家来推行的。事实上……它们只是公共的
权利和义务。”与现代对公共领域和私人生活领域作出严格界分不同,雅典人认
为最可欲的生活是“城邦生活”,在城邦中人们作为政治动物通过政治参与和政
治辩论得到最高形式的价值实现。“政府的原则也是一种生活方式的原则,那就
是直接参与。”治人者(政府官员)也是被治者。直接与积极的自治是雅典公民
权的最高信条。[6]
雅典的政治理想──公民平等、自由及遵守法律、正义等──对西方政治思
想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虽然(现代西方政治思想中的)一些核心理念,例如认
为人类本质上是分散的个人,有不可让与的权利等现代自由主义观都不能从雅典
民主中直接提取出来。”[7]
前面我们简单阐述了雅典民主的政治理想,下面让我们对古典民主的制度安
排进行考察。戴维赫尔德认为,雅典民主具有以下几个制度特征:首先,公民
大会享有主权,也就是说,享有立法和司法方面的最高权威。公民全体构成“公
民大会”,每一个雅典公民都参与其中。大会每年召开超过40次,法定最少人数
6,000人。雅典意义上的“公民权”包括参与立法、司法的权利和直接介入城
邦事务的权利。这就是古典民主制被称为“直接民主”的原因。
公民大会的理想决策模型是全体公民达成一致。仅当遇到棘手问题时才诉诸
正式全民投票。“投票一方面可以使不同判断明显化,另一方面又是合法解决紧
急问题的一种机制。希腊人发明正式投票程序也许是为了提供一个合法解决冲突
的方法。”[8]
赫尔德曾针对古雅典民主运作过程作出如下详细叙述:“公民大会规模过大
以至于很难定下一个日程表和起草法律,也不能成为新的政治创见或提案的核心
机构。一个由500人组成的评议会负责组织和提出公共决策;同时,辅之以一个
更有效率的50人委员会(任期为一个月)。该委员会由一位主席负责(任期为一
天)。法院建立在与公民大会相似的基础之上。城市的行政职能由若干‘推事’
(magistrates)来行使,但即使是这些职位也是由一个十人理事会所共同占据,
因而权力甚为分散。几乎所有这些‘官员’都是由一年一次的选举来产生的(每
个人一生中至多只能担任两次)。而且,为了避免专制政治和与直接选举相关的
委托关系的危险性,(古雅典人)采用了各种各样的选举方法来保证政治行政首
脑和国家体系履行其职责,这些方法包括职务轮换、抽签或抓阄,以及直接选举。”
[9]
在雅典,国家主权的范围包括该城邦的所有公共事物。在普通公民和公共官
员之间不存在权利区别。除与战争有关的职务以外,同一公民不能多于两次担任
同一官职,而且所有官职都是有任期限制的。雅典的公务员也得到一定的津贴。
古希腊民主的顺利运作需要几个重要条件。按照达尔的归纳,古希腊民主包
含以下六个要件。首先,“公民必须具有协调一致的利益,这样才能分享公共福
利以及为公益奋斗而不至于与其个人目标和利益相冲突。”其次,公民必须有相
似的特征(比如财富和休闲时间的数量等),因为如果如果公民在财富,休闲时
间和其他个人特征方面有很大差异的话,就会在对公益的定义及具体安排方面出
现尖锐的冲突,进而导致国家和社会的不稳定。第三,“公民总人数必须相当小,
理想的人数甚至少于四至五万雅典人。”第四,公民必须能够集会到一起,并能
直接对立法和司法判决作出决定。“这一观点是如此根深蒂固,以致于古希腊人
难以理解代议制政府,更不用说接受它作为直接民主的代替物了。”第五,自治
不仅意味着参加公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它也包含公民直接参与城邦的管理。大部
分雅典人在一生中担任至少一项公共职务。第六,城邦必须保持“完全自治”。
团体、党派和联盟是被禁止的,以免侵占了公民大会代表的城邦主权。[10]
除了上述条件,古希腊直接民主制要得到良好运作尚须一个额外条件:若要
每一公民都有效参与集体决策过程,他(仅仅男性公民才能投票)必须有足够的
空闲时间去参加经常性的会议、耗时的讨论以及公共管理。在古雅典,奴隶经济
支持了这一条件,因为它为“公民”(自由的成年雅典男人)腾出了空余时间。
另外,家庭服务(妇女劳动力)也为男性提供了履行公共义务的时间。具有讽刺
意味的是,古雅典一部分特权男性公民享用的直接民主恰好是建立在大体制的不
民主成分的基础上的:奴隶的存在及对妇女的排除成为男性“公民”建立直接民
主政府的必要条件。
缺乏宪政框架支持的民主有一永恒的问题,即它给反动煽动家和暴君创造了
煽起人们的非理性激情的机会,并可能导致破坏性后果。这一问题尖锐地反映在
古希腊民主制中。古雅典不存在对人的非理性、虚荣和激情等的制度或宪法性约转贴于
束。公民大会经常被一小部分有影响力的家族所控制,而且时常出现许多与不受
约束情感相关的问题,例如非理性、感情用事所产生的专制以及多数的暴政。民
主专制、冲动和不公正的典型例子是公元前406年六位雅典将军被公民大会宣判
死刑一案。在那时,雅典海军打了一场大胜仗。然而,胜利是以许多雅典士兵伤
亡为代价的。统帅远征军的八位将军(其中两位战后没有回希腊)被指控不必要
地让士兵在残破的小艇中溺亡。一些不怀好意者煽动民众的情绪,导致公民大会
违反了数条正当审判必要的程序。最终那六位将军未经正当的司法审判程序,甚
至没有机会陈述辩词而被宣判死刑。后来,雅典人很快对这一判决感到后悔,并
对那些欺骗了大家的人提出控诉。这一故事一方面“说明了官员和公民对公民大
会的责任”,以及在雅典“人民对发号施令的官员的控制”,另一方面它也表明
“公民大会易受一时激情所支配的弱点、全民公决的某些不稳定的基础以及由于
缺乏对冲动性行为的制约而产生的政治不稳定。……后来,为了防止产生无法挽
回的匆忙决定,许多制度性制约机制在雅典民主结构中建立了起来。这些变化力
图在人民主权和保护业已颁布的法令及宪法框架之间实现平衡,尽管它们是否达
到了这一目的仍值得怀疑……。”[11]
与古希腊民主有关的另一问题是极端政治平等的问题。雅典最著名的批评家
之一柏拉图为公民人人享有平等政治参与权的观点感到沮丧。对柏拉图而言,大
多数公民既缺乏经验,又不具有必要的知识以作出正确的公共决策。如果我们让
民众直接制定所有公共政策,他们一方面是不能胜任,另一方面易于被奉承者和
骗子所误导。[12]除此之外,柏拉图还认为,“(民主政体内)的政治领袖屈服
于人民的要求,而且把政治策略建立在可‘销售’的东西之上,这就使政治领导
能力受到了削弱。对于种种慎重的判断、艰难的决定、令人不悦的抉择,以及使
人难堪的事实,政治领袖一定会尽力避免。民主使智慧边缘化。”最后,柏拉图
还担心自由和政治平等的观念“与权威、秩序和稳定之间的不协调……由此,社
会的凝聚力受到了威胁,政治生活变得越来越支离破碎,政治则由于派系斗争而
成为一团乱麻。”[13]我们将在以下几节中看到,柏拉图对民主的忧虑大部分被
立宪和代议制政府的理论和实践所解决──虽然不是完全解决。
达尔也指出了几个与古希腊民主有关的问题,其中我在前面已提到一些,例
如古希腊民主的排他性:妇女和奴隶都被排除在民主政体之外。即使是已在雅典
世代居住的“移民”家庭也被排除在外。另外,正如前述,是希腊人不承认不可
让与的个人权利。在一个民主城邦中,“自由意味着法治和参与决策过程,而不
是拥有不可让与的个人权利……对国家的权力没有任何理论限制。只要公民大会
授权通过,国家可以干预任何私人行为。”[14]最后,正如前面所提到的,希腊
民主制只适用于小规模的政体。然而,尽管古典希腊民主制存在许多问题,它本
身以及对它的批判已成为人类政治文明的宝贵遗产,后来者可以从中受益匪浅。
二。共和主义与民主
什么是共和主义?它与民主的关系怎样?正如我在本文开始处所说,共和主
义是民主理论与实践的四大渊源之一。然而,共和主义并非古希腊的贡献。它起
源于古罗马,进而在中世纪文艺复兴时期的意大利城邦中再现生机。古典共和主
义并不强调“民治”(rulebythepeople)或政治平等(古典民主则正是强调
这两点),而是主张自治(self-government)、混合宪法及一种不仅反映“多
数”(人民)的意见,而且也反映“一人”(君主)和“少数”(贵族)利益的
政府──后两者在前现代被认为是除人民(多数)之外的两个不同阶层。下面我
对共和主义的这几个主要主张作简要介绍。
共和主义的价值在中世纪和文艺复兴时期的欧洲重新彰显,目的是抵制君主
及教会所宣称的“天生统治权利”。因此,“自治”成为文艺复兴时期共和主义
的第一重要主张。面对各种各样自称天生的统治者,共和主义主张一个政府除了
向它所统治的公民外不应向任何其他人或群体负责。自治的可行性和制度建设是
古典共和主义的核心。同时,在“自治”理念中也隐含着一定的“人民主权”概
念,从而显示出共和主义与民主主义之间必然的联系。文艺复兴时期的共和主义
认为独立及自治的公民、公民参与政府的权利以及对不同社会群体的角色作出明
确安排的宪法框架构成了自由的基础。
作为第一个主张的一个推论,古典共和主义的第二个重要主张是政府权力应
来自最大多数公民,而不是来自上帝或其他超自然力量,也不是来自某些享有特
权的个人。由于共和政府向社会全体公民负责,它的权力也必须来自社会全体。
古典共和主义认为政府必须有一个混合宪法以确保其合法性和稳定性。那种由
“个人”(君主制)、“少数”(贵族制)或“多数”(民主制)控制的政府都
不具有合法性,因为它们中没有一个能代表社会整体。只有一个整合了所有群体
利益的政府才是真正合法的。这种政府被称为共和政府。共和政府具有稳定性,
其原因很简单──在这样的政体下很少人会抱怨他们的意见不获关注。
古典共和主义的很多假设和命题都与民主主义相似。古典共和主义与古典民
主拥有共同的目标:一个由公民美德支撑的社会,在其中人们通过参与公共事务
和分担公民责任来获得快乐生活。古典政治思想家(例如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
通常认为人的自然本性是政治的和社会的,这就是为什么只有在一个政治集体中
人们才能获得快乐。
古典共和主义和古典民主理论之间的最大区别是他们设计的到达理想社会的
路径不同。共和主义强调一个整合各种不同社会群体偏好(意味着最大多数)的
混合政府的重要性,而民主则集中关注群众(“多数”)的利益偏好。正如上文
所说,对前现代社会而言,“多数”(群众)是区别于“一人”(君主)和“少
数”(贵族)的不同阶层。换言之,古典共和主义要求自治政府具有广泛的社会
基础(在下文我们将会看到,这一点成为现代共和主义的核心)。它认为任何由
一个阶级统治的政府不仅是非法的,也是不稳定的。与此不同的是,古典民主倚
重群众(“多数”)对政治过程的参与,并集中关注自由和政治平等的理想。
古典共和主义和古典民主的另一区别是:古典希腊民主信任和激发公民道德
的潜力,而古罗马共和主义则更为关注公民道德的脆弱性。从这一意义上来讲,
古典共和主义在对人性的预设上接近现代自由主义,即人是自私自利的、易冲动
的,并容易卷入派系斗争。在古典共和主义看来,对公民道德的最大威胁是党派
和政治斗争。因此,古典共和主义的一项主要任务就是设计一个混合政府体制,
以利于各种利益的平衡及公民道德的维持。
古典共和主义和古典民主的第三个区别在于,古典共和主义试图找出政府权
力的合法性根源。但古典民主并不关注这一问题;与古罗马人不同,古雅典人更
为重视政治平等的问题。对古雅典人来说,政府权力的合法性来源是无需论证的,
因为人民就是政府,政府就是人民。从这个意义上讲,古典共和主义预示了现代
代议制政府和自由民主理论的一个精神内核,即对“政府”和“人民”的界分。
古罗马共和国和十二世纪的意大利城邦是古典共和国的两个代表。公元前510
年到公元前23年的罗马帝国被认为是共和国主要因为两个原因。首先,当时的罗
马人具有高度的道德素质,积极参与政治过程。其次,由于执政官、参议院和人
民议会的存在,罗马帝国建立了一种涵括不同社会力量的混合宪法。同样地,十
二世纪意大利城市国家因其自治的理念和体制而成为共和的典范。他们的政府系
统包含了以“podesta”(拥有最高行政和司法权力的官员)为首的政务会议。
“Podasta”是一种选举产生、任期一定的官员,他们对政务会议、并最终对共
和国的所有公民负责。相对于封建欧洲,自治的意大利城市共和国是意大利人的
一项卓越成就,因为“它们对广泛流行的认为政府是神赐的贵族统治的观念公开
提出挑战。”[15]
赫尔德认为古典共和主义日后发展为两个流派,分别为保障性共和主(protective
republicanism)和发展性共和主义(developmentalrepublicanism)。最著
名的保障共和主义者是尼古拉马基雅维利。这位经常被误解的思想家指出了共
和主义与个人自由之间的重要联系。与古典共和主义者不同,马基雅维利第一个
预见了“公域”与“私域”的现代分野。他在《演讲集》这一经常被忽略但极为
重要的著作中认为,不存在一种天然的或神赐的组织政治秩序的方式。对马氏而
言,为世界建构秩序的不是别人,而是“政治家”,而政治家的目标是力争获取、
维持和使用权力。同时,如果一国人民不能享受自由,该国就永不会强盛有力。
保证自由的方式是建立混合宪政,不干预民众的私人生活,以及不断地发动战争
以扩张领土。然而,马基雅维利最终仍将集体和国家利益置于个人自由之上,因
为他更关注的是国家强盛而非个人幸福。也就是说,正如其古典前辈,马基雅维
利仍是一个非自由的共和主义者。
发展性共和主义的最重要代表是卢梭。对卢梭而言,共和主义的吸引力不在
其对个人自由的保护,而在其发展人的潜能和昭示“公意”(generalwill)的
能力。卢梭是一个非自由主义者,但他对民主和共和理论的影响很深远。象其古
典前辈,卢梭看不到“私域”的价值——他甚至厌恶“私域”。他认为“私域”
的存在伴随着财产不平等、空虚及扭曲,是人类许多苦难的根源。卢梭希望人们
能活得独立和透明(transparency),而只有人民“公意”才能引导人们走向幸
福和自由。卢梭视民主共和为获得公意和自由的途径。
随着时间的流逝,古典共和主义遭遇到种种困难。其中最主要是社会越来越
难在“一人”、“少数”和“多数”之间作出界分。现代共和主义已经抛弃了古
典共和主义的核心——混合宪政——的原始意义。取而代之的是强调政府权力的
广泛社会基础。正如詹姆斯麦迪逊在其著名的《联邦党人文集》第39章中所述,
共和政府就是“一个权力直接或间接取自最大多数人民的、由一些任期有限、或
在行为良好时有终身任期的官员管理的政府。”此外,达尔指出,分权对现代共
和主义而言比混合宪政更为重要。
在现代语境中,共和主义与民主主义已经不易区分了。它们常常描述同一政
治体系的不同方面,并且互为补充。共和主义解释民主国家政府权力的来源及属
性,而民主则提供政府趋向共和的必要机制。另外,古典的混合宪法理念与现代
的分权理念均可被视为控制民主专制问题的方式。
古典共和主义的另一困难是共和国的规模问题。一个庞大的国家可以成为一
个稳定的共和国吗?共和理念在一个庞大民族国家中如何实现?几乎所有的古典
共和主义者都担心,当一个国家逐渐扩张,共和政体会因为派系纷争和无穷无尽
的内斗而变得不稳定。然而,此种顾虑最终被十八和十九世纪“发现”的代议制
政府和宪政民主体制所解决。(我们会在下一节中探讨代议制政府的问题。)另
外,联邦党人在1787年指出,共和政体对象美国这样的大国来说不仅是可行的,
而且也是必要的。
究竟如何评价古典共和主义?不难发现,当代大多数自由民主国家都保留了
古典混合宪法的一些成分。英国不仅保留了女王(君主)、上议院(其中包含了
贵族制的一些残余),而且也有下议院(代表普通民众),这是一个现代混合宪
法的典型例子。甚至在美国的自由民主政体中,也存在普通民众(通过投票和各
种公民组织参政)、贵族(社会和政治精英阶层)和准君主(极富权力的总统)
三者的混合。混合宪法的持续存在证明共和主义影响的长久。更为重要的是,共
和主义指出,政府权力必须来自于绝大多数人民,这已成为现代民主理论和实践
的核心要素。纵观当代自由民主国家,我们会发现,共和主义的某些核心主张,
如反君主的精神以及对私人利益侵害公共生活的关注等,都已融入新近的自由主
义的理念和制度中。
三。代议制政府与民主
在本文的开始处我曾提到,民主的理念和制度有四个影响深远的渊源:古典
希腊民主制、共和主义传统、代议制政府理论与实践,以及政治平等的逻辑。本
节将集中探讨代议制政府的理论与实践,并说明它与民主的关系。
在十七世纪前的二千多年里,学者和政治家们都没有考虑过代议制政府的问
题。古希腊城邦没有必要为代议制花费心思,因为在这些规模如此有限的政体中,
每一公民原则上都能直接参与公共事务讨论及决策。事实上,古希腊人很可能是
厌恶代议制的,因为后者与他们所追求的直接参政的民主相悖。古罗马共和国的
例子令人费解一些。虽然古罗马共和国拥有广大疆域,它却从未关注过远离罗马
的人民的政治参与问题。事实是,大部分古罗马共和国的公民从未参加过议事会
议,这一情形实际上造成了一种随意和倾斜式的代表制──居住在罗马附近的公
民成为罗马共和国其他公民的实际“代表”。后来,中世纪和文艺复兴时期的意
大利城市共和国由于规模仍然很小,它们也看不到代议制政府的必要性。
令人惊奇的是,虽然人类历史上有过大规模的民主共和政体(如古罗马共和
国),代议制政府的理念和体制却完全被政治家及政治哲学家所忽略了。实际上,
前现代人不仅对代议制政府的体制缺乏理解,当时研究民主的学者还持有这样一
种观点,即代议制政府体制是非民主的,因而不是一种好的政治安排。甚至到了
十八世纪还有激进地反对代议制政府的观点。例如,卢梭在其《社会契约论》中
认为代议制是不能被接受的,因为“主权不能被代表,正如它不能被异化。”对
卢梭而言,英国人误认为自己是自由的。他们“仅仅在选举议会代表时才是自由
的。代表一经选出,平民就被奴役,一文不值。”[16]
十七世纪中期的英国内战开始改变欧洲的知识和政治画面。清教徒们、尤其
是民主党人在寻找君主制的代替物时预见了现代代议制政府体制。然而,代议制
政府作为民主必要且可欲的组成部分直至一个世纪后才真正被接受。即使是自由
主义之父洛克,尽管他同意代议制政府的合法性,在《政府二论》中他也对代议
制也是甚少提及。
有趣的是,代议制最初并非作为一项民主制度而产生。相反,它是中世纪欧
洲君主和贵族的发明。如达尔所言,代议制政府的渊源“可追溯到英国和瑞典国
王以及贵族们为了解决国家重要问题如税收、战争、王位继承等所召集的议事会
议。通常,来自不同阶层的代表组成不同的议会并代表不同阶层利益。随着时间
的流逝,各阶层渐渐分化为两股力量:贵族与平民,并由两个不同的议院所代表。”
[17]
到了十八世纪,政治哲学家及政治家们开始关注英国民主党人先前的主张:
通过代议制政府和民主的结合,一个国家可以突破“民主制在规模上的局限性,
后者一直是反民主力量指责民主的重点……这样,代议民主制成为既可靠又可行
的政府体制,即使在漫长的时间和广大的疆域跨度下依然可以保持稳定。”换言
之,“代议的自由民主制理论从根本上改变了民主思维的方式。”在1820年,詹
姆斯*穆勒(约翰*穆勒之父)指出,代议制政府体制是“现代一个极为重大的
发现”,在其中“包括构思和实践方面所有问题的解决方案。”[18]
美国宪法的主要缔造者之一詹姆斯*麦迪逊认为,代议制度是克服派系斗争
问题的最佳工具。在麦迪逊看来,一个派系是指“一定数量的公民(不论相对整
体而言为多数还是少数)拥有共同的情感或利益,团结在一起并威胁其他公民的
权利或社会长远的、整体的利益。”很显然,如果一个派系仅是民主社会的少数
派,问题就不会存在,因为公平投票的民主程序可以保证多数人击败少数派系的
“危险观点”。然而,如果一个派系占据多数,问题就出现了。在这种情况下,
民主的政治方式就会容许多数派系“牺牲公共利益及其他公民的权利来实现自己
的统治野心和私利。”这一问题常被称为“多数的暴政”。
要解决“多数的暴政”问题,麦迪逊认为必须有一种特殊的宪政安排,其核
心是代议政府体制和一个庞大的选民群体。代议制的一个优点在于它提供了一种
机制,这种机制“将公众的观点通过一个选举出来的公民代表团体来提炼及补充。
公民代表的优点在于他们代表了国家的真正利益,他们的爱国心和正义感使其最
大程度上地避免采纳短期的、具有派别偏见的意见。通过公民代表的阐述,公众
的意见比人们自己直接的表达更接近公共利益。”
然而,代议制政府也可能产生自己的问题。公民代表本身可能成为一个顽固
的派系并站在公共利益的对立面。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麦迪逊提出了一种崭新的
方案(与传统对民主的理解相对):一个庞大的选民群体。大共和国与小共和国
相比有以下几个优点。首先,大国更易于找到适合公共管理的代表人选,因为大
国潜在的候选人更多,而“这两种情况下所需代表数目与选民数目不成比例:在
大国中这一比例更小”。其次,“由于在大国中每个代表需由比小国更多的选民
选出,就减少了大国中不合格代表通过非正当手段被选上的机会,民众更加自由
的选票也就更能集中于那些拥有最好道德和个性的候选人。”[19]
熟悉美国历史的人都知道,麦迪逊的代议制度和庞大的选民群体虽然有助于
解决“多数的暴政”问题,但仅仅靠它们还不能解决所有的该类问题。一个典型
的“多数的暴政”问题是美国长期的种族隔离和种族歧视问题。虽然美国的代议
制民主已有二百多年历史,公开的种族隔离一直到二十世纪五十年代还屡见不鲜。
直到现在,形形色色的、非公开的种族歧视在美国还是一个令人头痛的政治和社
会问题。美国的经验表明,要解决“多数的暴政”问题,处了代议制民主和一个
庞大的选民群体外,还需要一整套其它的自由宪政制度,包括独立的司法体制、
言论和结社自由、保护基本人权的宪制和文化以及其他少数人发动社会运动的机
会和能力。
如果说麦迪逊主要关注的是派系斗争问题的话,比他晚两代的英国思想家约
翰穆勒无疑更为重视普通公民的经验匮乏和不稳定性。在《对代议制政府的思考
》一书中,穆勒这位“在很大程度上确定了现代自由民主理论思路”(赫尔德语)
的思想家指出,代议民主制是唯一能一举两得的制度:它一方面提供政府管理所
需的专业化和有特长的人才,另一方面又保证政府对人民负责。对穆勒而言,古
希腊直接民主的理想对现代民族国家而言是行不通的,因为宏大的规模使人民直
接参与日复一日的国家管理不现实。代议制政府体制,加上自由言论、自由出版
和民选的议会,具有特别的优势:它提供了大众对政府的控制机制,同时不破坏
有效政府所必需的职业官员和领导才能。
穆勒认为在控制政府和管理政府之间有极大的差别。在民主国家中,普通选
民拥有对政府的最终控制权。但这并不意味着民众应直接管理政府。政府的实际
管理工作应由具有必要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士来承担。如果普通民众不进入具体
的政府管理领域,不仅政府效率会提高,政府决策也会更优化。很重要也很幸运
的是,民主的正当性不要求普通选民直接参与政府管理。穆勒认为,民主的正当
性的一个主要来源是它提供了一种道德的自我发展机制和个人能力的“最高、最
和谐”的发展。这一正当性可以在人民选举自己代表的过程中来实现。当普通选
民被卷入政府的实际运作中时,自我发展的收益会被政府低效率、混乱和责任涣
散的高昂代价所淹没。
值得注意的是,穆勒对选民及当选官员的判断能力没有多少信心。虽然穆勒
支持多元的选举制度,遗憾的是他也赞成不平等选举权:他认为那些较为明智、
较有能力的人应拥有更多选票。穆勒对普通民众的情感和判断力的不信任是导致
他倡议代议制政府──在其中重要的公共决策由合资格的、富于知识、才能和智
慧的领袖作出──的重要原因。
到了二十世纪初,代议制政府理念已被民主主义者作为不证自明的真理。约
瑟夫.熊彼特认为,任何一个有经验主义取向的观察者都不可能在定义民主时不
提到代议政府体制。而事实上熊彼特本人走得更远。在他的经典著作《资本主义、
社会主义和民主》中,熊彼特为“民主方法”作了如下定义:(民主方法)是
“一些个人通过竞争人民选票来获得(公共)决策权的制度安排”(第269页)。
熊彼特接着批评了古典民主观:“民主不是、也不能意味着任何明显意义上的‘
人民的统治’。民主仅仅意味着人民有机会接受或拒绝将统治他们的人。但由于
人民也可以用完全不民主的方式来决定谁做领导人,我们必须再加上另一个标准
以收窄我们对民主的定义,即侯选人自由竞争人民的选票。”从这一定义可以清
楚看到,对熊彼特来说,除了代议制,民主没有别的合理的组织方式。
代议制政府理论有何历史意义?正如达尔和赫尔德已经指出的,代议的自由
民主体制将民主思想带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民主不再只适合于小城市国家。达
尔指出,这个崭新阶段标志着人类政治生活的第二个大变革。他认为,古希腊和
古罗马从“少数人统治”发展到“多数人统治”是人类政治史上的第一次大变革。
城市国家是这一大变革的载体。与此相对照,第二次民主化大变革的标志是政治
生活从小城市国家向大民族国家的转移。使这一转变成为可能的思想和制度创新
是代议民主的理论和实践。除此之外,随着代议制政府的引入,认为民主就是人
民直接、广泛参与国家管理的传统观点过时了。古代的公民议会被高度复杂的政
府体系所取代。事实上,“代议民主政体在很大程度上使政府远离民众的直接接
触范围,以至于有的批评者质疑这一新体制还能否被冠以民主这一令人崇敬的称
号。”[20]
显然,“控制政府”与“管理政府”的分离也可能产生问题,其中之一是制
造一个牢固不破的、有可能滥用权力和牟取私利的社会和政治精英阶层。为解决
这一问题,代议民主制需要自由主义:以一系列的自由主义制度来保证真正的政
治竞争、权力制衡、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如果代议制政府不受制衡会导致集权
的话,那么,自由主义就代表着其对立面:包括宪政国家和制衡机制的自由宪政
体制将政治权力分散到不同利益群体和全社会中。“传统观点认为派系斗争和冲
突是具破坏性的,而新的理念则认为政治冲突是正常的、不可避免的,甚至是民
主秩序的可欲组成部分。结果是,认为公民应追求公共福利而不是自己私人目标
的古代观念变得很难维持,甚至不可能维持,因为‘公共福利’已经分散到个人
及各种团体利益中”(达尔,1989,第30页)。另外,为了防止产生一个牢固的、
为自己服务的精英阶层,代议民主制还需要建立各种平等机制来确保(在适当的
范围内)每个人有与别人平等的起点和平等的机会,同时保证社会各阶层之间有
足够的流动性。
代议民主的另一潜在问题是许多“小民”因似乎无法影响公共政策而产生的
疏和异化感。在这里,代议民主再次需要自由主义制度:自由结社、独立于政
府外的公民社会和充分的政治动员和个人参与空间。“旧一元民主论认为政治结
社自由是不必要和不合法的,这一观点现已被多元政治论所取代。在后者中自由
结社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大规模民主的必要成分”(达尔,1989,第30页)。
总而言之,代议制政府的理论和实践改变了人们对民主的理解以及民主的组
织方式。代议制政府使民主从小城市国家发展到大民族国家,同时被认为是解决
既要使政府具有效率,又要使其对人民负责任这一两难的可欲途径。代议民主制
的诞生也要求有一整套自由主义体制以使民主不至于偏离轨道。这一点也许可以
解释代议民主思想与自由主义理念同时出现于十七世纪这一历史巧合。
四。平等与民主
民主理论与实践的第四个渊源是政治平等逻辑。本节将探究平等、尤其是政
治平等与民主的关系。
几乎所有的思想家,无论左翼或右翼,都强调自由和平等的重要性(亚里士
多德和尼采是例外,因为他们不认同平等)。然而,自由和平等对不同思想家有
不同意义。例如,古典自由主义认为平等仅仅意味着道德平等,这在对平等的各
种理解中是最基本的。大部分民主理论家都要求更多的平等。
大致说来,左翼思想家强调平等,而右翼思想家则青睐自由。尼采是一个极
右翼的哲学家,他和亚里士多德一样不认为平等有价值。相反,尼采认为民主式
的平等是人类卓越性的障碍,因为它建立了“乌合之众的道德”,打击能人,而
且许诺的远比人们应得的少。尼采说道,为了自由地发展和展示人类的卓越性,
必须除去一切平等所加的限制:高贵的心灵不应因平等的缘故而和卑微的心灵相
提并论。权力应通过自由竞争来进行分配;自然地,高贵的人会赢得胜利并成为
人类社会的统治者。
相反,左翼思想家痛恨不平等,卢梭和马克思就是其中两个典型。左翼思想
家一般给自由一种理想化的、积极的定义。对他们来说,自由意味着能够认识和
实现某种高级的理想(比如平等和积极有效地参与政治生活、免于异化等)。为
了让每个人都有能力和机会去追求更高的理想,社会必须提供一定的条件。其中
关键一点,如卢梭和马克思所说,是平等。
卢梭被认为是现代民主理论之父。他写了三本关于道德哲学和政治学的著作。
在第一本著作中卢梭对社会和科学进步提出质疑,认为它们导
致道德失落并带来罪恶、异化、嫉妒和虚荣。卢梭的第二本著作
源>>分析了不平等的起源,认为不平等是所有人类堕落的根源。他认为不平等有
两种形式。第一种是自然不平等(例如才能、外表、体力等方面的不同)。第二
种不平等是道德不平等(例如财富和社会地位的差异)。不平等有一个从自然不
平等向道德不平等演化的过程。
在卢梭看来,人类社会有三个发展阶段。在第一阶段,人类尚未无语言,并
生活在一个与动物无异的状态中。到了第二阶段,简单的语言和家庭生活开始出
现,小族群之间的“独立交往”也有所发展。现代社会出现在第三阶段。卢梭认
为,在这三个阶段中第二阶段是最好的。在第二阶段,家庭和小型社区已经出现,
人们生活简单、独立、单纯而快乐。但永远停留在第二阶段是不可能的。人们之
间的嫉妒、虚荣、相互竞争导致第二阶段的崩溃和第三阶段──堕落阶段的到来。
体力、才能和外表的自然不平等最终导致在财富、社会地位和政治权力方面的道
德不平等。卢梭写道,在第三阶段中人们是不快乐的:人不再是真实的自我,人
被异化了。在第三阶段,人们虚荣、嫉妒,并被自己的低级欲望和他人的观点所
左右。
卢梭为第三阶段的问题提供了两个解决方案。第一个方案由个人心理治疗入
手,即依靠家庭教育和培养。然而,正如批评者指出的那样,家庭力量毕竟有限。
于是卢梭提出了第二个方案,即政治的方案。这一方案依靠社会契约,也就是依
靠集体力量,来解决异化问题。这一政治解决方案就是卢梭第三本著作──《社
会契约论》的主题。
卢梭与洛克的差异在于他们对社会契约的本质属性有不同认识。洛克认为社
会契约是完全自愿的(人们自愿订立契约,建立社会和国家来保护生命、自由和
财产),卢梭则不同意这一点。卢梭认为社会契约不仅具有自愿的一面,而且也
有非自愿的、塑造性的一面。在他看来,人们应被社会契约所改造,这样他们才
民法典会议纪要范文篇3
国庆节是什么时候成立的:1949年10月1日
国庆一词,本指国家喜庆之事,最早见于西晋。西晋的文学家陆机在《五等诸侯论》一文中就曾有“国庆独飨其利,主忧莫与其害的记载、我国封建时代、国家喜庆的大事,莫大过于帝王的登基、诞辰(清朝称皇帝的生日为万岁节)等。因而我国古代把皇帝即位、诞辰称为“国庆。今天称国家建立的纪念日为国庆。
1949年10月1日,是新中国成立的纪念日。这里应该说明一点,在许多人的印象中,1949年的10月1日在北京天安门广场举行了有数十万军民参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国大典。其实,人们头脑中的这一印象并不准确。因为,1949年10月1日在天安门广场举行的典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盛典,而不是开国大典。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开国,也就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早在当年10月1日之前一个星期就已经宣布过了。当时也不叫“开国大典,而是称作“开国盛典。时间是1949年9月21日。这一天,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主任毛泽东在政协第一届会议上所致的开幕词中就已经宣告了新中国的诞生。
国庆节的由来
国庆节是由一个国家制定的用来纪念国家本身的法定假日。
它们通常是这个国家的独立、宪法的签署、元首诞辰或其他有重大纪念意义的周年纪念日;也有些是这个国家守护神的圣人节。
虽然绝大部分国家都有类似的纪念日,但是由于复杂的政治关系,部分国家的这一节日不能够称为国庆日,比如美国只有独立日,没有国庆日,但是两者意义相同。
而中国古代把皇帝即位、诞辰称为“国庆。
世界各国确定国庆节的依据千奇百怪。据统计,全世界以国家建立的时间为国庆节的国家有35个。以占领首都那天为国庆节的有古巴、柬埔寨等。有些国家以国家独立日为国庆节。
1820xx年1月1日,海地人民歼灭了拿破仑的6万远征军,在太子港宣布独立,从此就把每年的1月1日定为国庆节。墨西哥、加纳等国也是如此。还有些国家以武装起义纪念日作为国庆节。7月14日是法国国庆日。1789年的这一天,巴黎人民攻占了象征封建统治的巴士底狱,推翻了君主政权。另有一些国家以重大会议日为国庆节。
美国以1776年7月4日大陆会议通过《独立宣言》的日子为国庆日。
加拿大以英国议会1867年7月1日通过《大不列颠北美法案》这一天为国庆节。还有以国家元首的生日为国庆节的,如尼泊尔、泰国、瑞典、荷兰、丹麦、比利时等国家。
国庆节是每个国家的重要节日,但名称有所不同。许多国家叫“国庆节或“国庆日,还有一些国家叫“独立日或“独立节,也有的叫“共和日、“共和国日、“革命日、“解放日、“国家复兴节、“宪法日等,还有直接以国名加上“日的,如“澳大利亚日、“巴基斯坦日,有的则以国王的生日或登基日为国庆日,如遇国王更替,国庆的具体日期也随之更换。
国庆节的历史演变
“国庆一词,本指国家喜庆之事,最早见于西晋。西晋的文学家陆机在《五等诸侯论》一文中就曾有“国庆独飨其利,主忧莫与其害的记载、我国封建时代、国家喜庆的大事,莫大过于帝王的登基、诞辰(清朝称皇帝的生日为万岁节)等。因而我国古代把皇帝即位、诞辰称为“国庆。今天称国家建立的纪念日为国庆节。
1949年12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接受全国政协的建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决定每年10月1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的伟大日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庆的庆祝形式曾几经变化。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1950─1959年),每年的国庆都举行大型庆典活动,同时举行阅兵。1960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本着勤俭建国的方针,决定改革国庆制度。此后,自1960年至1970年,每年的国庆均在天安门前举行盛大的集会和群众游行活动,但未举行阅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