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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保护方向(收集3篇)

来源:[db:出处] 时间:2024-07-07 手机浏览

植物保护方向范文篇1

关键词:植物保护技术;生态农业;农业发展

我国是农业生产大国,农业发展直接关系到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民生生活。随着时代的发展与经济的进步,农业发展理念也出现了全新的变化,绿色生态农业成为了当前农业发展的主要趋势。基于这一背景,在生态农业中运用植物保护技术显然是推动农业发展的重要手段。针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1生态农业与植物保护技术的概述和理念

生态农业是当前农业发展的主要趋势,它是指在不损害环境和不影响生态发展的前提下,结合现代科技成果与传统农业经验,融合生态学等理论知识,建立起来的一种新型的农业生产模式。生态农业的发展应具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基于生态农业的发展要求,传统的植物保护技术需要进行一定的发展创新,以达到有效防止病虫害的目的,同时还要注意减少环境污染,降低成本,提高农业质量,实现传统农业向绿色、无公害、可持续的方向上发展。从当前植物保护技术的防治角度来看,主要包含生物防治技术、物理防治技术、化学防治技术等等。作为生态农业建设发展的重要内容与条件,植物保护技术运用的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首先,植物保护技术的快速发展改变了植物保护手段。在传统的植物保护方式中,为了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危害,常采用喷洒农药的手段来杀菌,而化学农药含有有害物质,存在污染,影响农业生产质量,而对植物保护技术的创新应用则避免了传统植物保护方式的弊端。其次,植物保护技术的发展推动了生态农业的发展。一方面,植物保护技术可以减少病虫害给环境带来的污染,同时技术本身也对生态环境没有过多的负面影响,具有良好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另一方面,保护技术水平的提高也降低了农业成本,提高了农业发展质量,降低了病虫害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2植物保护技术在生态农业中的运用

2.1“三诱技术”的运用

所谓的“三诱技术”,具体就是指频振式杀虫灯、黄板和性诱剂。首先,频振式杀虫灯属于一种物理方法,诱杀害虫时主要使用到了光、波、色、味4种方式。该项技术的效果目前已经得到普遍的认可,杀虫范围和杀虫量都极大,同时还具有无污染,无毒害等优势,安全性好,有利于降低虫害所带来的威胁,综合效益好,可以在生态农业中推广应用。其次,黄板诱杀技术是一项物理防治技术,是利用害虫趋黄性特点来对趋黄害虫进行诱杀。在传统的叶茎类植物防治中,农药药性大,不符合生态农业理念,而黄板技术的应用则具有绿色环保、成本低等优势,具有良好的生态效益。最后,性诱剂是当前植物保护技术中的一项新型绿色防控技术。它是指在昆虫性成熟时,释放性信息素引诱异性成虫,干扰昆虫,控制靶标害虫。性诱剂技术的优势在于无毒无污染,同时易操作,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植物保护措施上的“三诱技术”符合生态农业的发展要求,在实际的运用过程中发挥了良好的植物保护功能,在病虫害的科学防治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生态农业的发展。

2.2防虫网阻隔技术的运用

防虫网阻隔技术属于物理手段,顾名思义就是利用防虫网对害虫进行阻隔,防止其进一步危害和繁殖。在实际的生产过程中,一般采用22目防虫网即可。通过在生态农业中运用防虫网阻隔技术,其价值意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可以有效阻隔害虫繁殖,达到植物保护的目的;二是可以适当调节环境中的温度和湿度,对炭疽病、软腐病等方面的问题具有一定的预防效果。因此综合来看,防虫网阻隔技术的运用符合生态农业的发展理念。

2.3其它植物保护新技术的运用

随着生态农业的蓬勃发展,各种植物保护技术也在不断创新进步,各种植物保护新技术在生态农业中也开始被广泛应用。实际上在实施植物保护过程中,不能单一依靠某一项防治技术,要想提高防治效果,需综合物理、化学、生物、生态等多种手段,确保植物保护的效果。首先,要加强对生态农业和植物保护技术的宣传教育力度,使农业人员对病虫害防治的重要性和具体手段有充分了解,为植物保护工作打好基础。其次,各地可以考虑建立病虫害测报系统和监测点,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将植物保护预防工作做好。最后,各地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植物保护工作队,向农民普及介绍相关技术,提供专业服务,打造科学防治体系。

3总结

综上所述,植物保护技术适应了生态农业的发展要求,也对提高农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新时期的时代背景下,要加强对植物保护技术的研究,根据各地生态农业开展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运用植物保护技术,推动生态农业的发展迈向一个新高度。

参考文献

[1]韦彩红.植物保护新技术在生态农业中的应用.现代园艺,2014,(24)79

植物保护方向范文篇2

摘要:从1984年起鞍山相继建立了8个自然保护区,大大改善了鞍山的生态环境,保护了鞍山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但目前尚存在许多问题需要提高和改进,本文针对鞍山保护区现状,提出了促进保护区发展和提高管护水平的建议。

关键词: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建议

根据国务院在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指出,要高度重视野生动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工程建设,抓紧抢救濒危珍稀物种,修复典型生态系统切实保护好湿地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依据国务院政策还生态于民保护好生态环境,加大力度保护湿地的精神。我们加快了建设自然保护区的步伐。

为了保护鞍山生态环境,我们相继建成了8个自然保护区其中森林生态型保护区,基本分布在鞍山的东部山区,而湿地型自然保护区,则分布在鞍山南部海城三岔河和西部的台安县境内,8个自然保护区为鞍山形成了一道生态屏障,改善了鞍山的气候和环境,确保了鞍山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从1984年起,我们建立了第一个西平自然保护区后,相继建立了不同级别、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8处,其中省级5处,市级1处,县级2处,总面积57894.5公顷。形成了稳定的生态系统。使我市自然资源和生物资源得到较好的保护。

但我市的自然保护区建设目前还存在许多问题,无论是保护面积还是管理层次均有待提高。

1加强“大鞍山生态区建设”加快自然保护区建设步伐

1.1扩大自然保护区面积

我市尚有许多森林生态类型的地域,具备建立自然保护区的条件,如岫岩哨子河(面积15000公顷);老古庙,娘娘庙(面积4000公顷)地点在杨家小镇;观音沟(面积1500公顷),地点在雅河乡。上述区域,内含丰富的生物群落,动植物区系成份复杂,具有生物资源多样性,森林生态多样性等特点,具有保护价值和研究价值,经努力,均可建成自然保护区或保护小区,以扩大保护区面积。

1.2提升保护区档次

我市现有省级自然保护区5处,尚无部级自然保护区。目前,我市可申建部级自然保护区的有三处,一是岫岩清凉山省级自然保护区,二是海城九龙川、白云山和瓦子沟保护区,这三处保护区地域相邻,保护对象均为华北,长白植物区系交汇地带的森林生态系统。有省级以上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40多种,无论从面积,动植物资源,人文景观,生态状态,经过努力均可整合建立部级自然保护区。三是海城三岔河和台安大麦科保护区,这两处湿地保护区,地域相近,生态功能相似,物种丰富,也具备整合建成部级自然保护区的基础。

1.3加强对现有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现有保护区,基本上是抢救性建立起来,仍有大量工作需完善,如对底数的掌握情况,动植物资源的消长情况,管理人员的素质培训,救护工作的设施条件及保护开发,合理利用情况,都是势在必行的工作,尚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我们要从各种渠道积极争取资金,从责任和义务入手,按照规章制度办事,管理已建成的自然保护区,使它逐渐走向规范。

2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野生动植物野外资源的保护管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及我省、我市贯彻《决定》意见的出台,为加快新时期我市林业发展,推动生态建设,优化林业结构,指明了方向,对进一步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引导和规范野生动植物资源培育及合理利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针对当前我市野生动植物资源总量严重不足的状况,为有效遏制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不合理需求,促进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恢复与增长,今后在切实加强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保护的同时,还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野生动植物野外资源的普遍保护。

(1)除科学研究、资源培育、公众卫生、文化交流等特殊情况外,禁止或严格限制猎捕或采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用于商业性经济利用的活动。

(2)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野生动物和采集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3)经专家证,野外资源的确达到一定数量的野生动植物,其利用必须按照“资源消耗量小于资源增长量”的原则,严格实行审批制度,并且仅限用于医药、保健、传统文化等领域,以有限资源尽可能保障国家重点产业的需要。

对局部区域、个别物种野外资源确实达到生境饱和容量或已对当地农林业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从维护生态的角度,各县区主管部门可以提出申请,按照审批程序,有组织、有计划对其资源进行合理利用,并实行严格监督管理,防止资源过度消耗。

(4)进一步提高野生动植物执法监管能力,强化对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识别、鉴定技术手段,建立野生动植物执法网络,为保护执法提供快速、准确的科学证据。

3促进野生动植物产业发展

野生动植物产业是林业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此项产业的发展非常迅速,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的一个重要增长点。因此,我们要采取措施,推进以利用野生动植物野外资源为主向以利用人工培育资源为主的方向转变,促进野生动植物产业发展。

3.1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局的“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对名单所列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予以大力支持,简化程序、积极服务,并为其进入市场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

3.2积极争取资金,加大对野生动植物培育技术研究及推广的投入,着重于解决培育技术,发展种源,提供市场信息服务,逐步改变技术落后、条件恶劣、优良种源缺乏等现状,促进野生动植物资源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提高我市野生动植物资源培育的总体发展水平。

3.3积极争取税费减免、信贷优惠等财政扶持政策,增强野生动植物资源培育的活力和后劲。

3.4加强行业服务,适时建立野生动植物资源调配服务机构和市场信息、技术咨询机构,为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野生植物培植及其经营利用企业提供信息、技术等多方面的服务。

3.5多渠道收集行业发展信息,总结分析行业现状,研究提出行业发展政策建议,指导行业健康发展。

4提高人员素质、提高凝聚力、向心力

植物保护方向范文篇3

论文关键词:植物新品种:育种权:专利保护:专门保护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植物品种。植物新品种权是指授权机关依法赋予育种者对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是知识产权范畴中的一种新型权利类型。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内涵是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规范旨在保护育种者的权益,其核心内容是授予育种者对其育成的品种享有排他独占权。他人在将该品种作为商品使用时,需要向育种者支付一定的费用,借此鼓励育种者对新品种进行研究开发,提高投资研究的积极性,促进农业、园艺和林业的发展。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起源及国外立法体育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起源

20世纪30年代伊始,各国开始采用不同的模式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逐渐形成了现在以欧洲和美国为代表的两种主要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德国最早在1953年出台了《种子材料法》,开创性地对育种者权利提供了专门保护,形成了一种新的权利即育种者权,也称植物新品种权。1961年,比利时、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和荷兰在巴黎签署了《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保护植物新品种同际公约》经过1972年1978年、1991年i次修改,逐渐成为了世界上最主要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大多数欧洲国家都是这种模式的拥护者和实践者。1983年,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通过了《关于植物遗传资源的国际约定》,虽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它是人类社会在植物遗传资源领域达成的第一个国际协议。从这一文件开始,国际社会迈开了通过国际合作共同保护人类生物资源的步伐。1992年,在联合国环境发展大会上缔结的《生物多样性公约》是迄今为止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方面最突出的成果.它将保护范围由植物扩大到了所有生物,并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目前公约已经有187个缔约国,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承认。

(二)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国外立法

1.美国美国早在1930年就出台了美国植物专利法,是世界上第一个以专利形式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国家。尽管它只是美国专利法的一个部分.但与其它专利法的授予条件和权利范围都不一样。美国植物专利法的保护限制在无性繁殖的植物新品种.而在农业生产中使用的是有性繁殖的品种,所以其作用是有限的。1970年,美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PVPA)出台了,填补了农业生产中有性繁殖的空缺。美国是少数既利用专门法又利用专利法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国家。尽管都是用法律的形式来保护植物新品种,但获取保护的途径却不一样。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专门法)的管理机构是农业部,而植物专利法管理机构则是专利局与商标局,可见美国是通过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管理和保护。后来又通过法院和行政机关确立了实用专利保护制度,从而实现了植物专利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和实用专利法三重保护,在最大程度上对植物育种者进行了知识产权的保护。

2.德国德国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从法律上来说还是比较早的。1934年,德国专利局就开始授予植物品种专利.授予专利的标准为利用不同性状的亲代交配而得到的具有新颖性状植物育成的植物新品种。1968年,又制定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修正了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凡受植物品种保护法所保护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专利。后来德国又根据1991年国际植物新品种联盟对公约的调整,于1998年另行制定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法》。

二、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现状

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相对来说起步较晚。在1997年以前,我国对农林领域内的发明创造主要还是实施专利保护,但按照专利法相关规定,对动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而仅对起非生物学培育方法授予专利权,也就是专利法只能保护育种过程,而不能保护品种本身,这就使植物品种本身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导致育种者的知识产权得不到合理有力的保护1997年3月20日,我国颁布《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拉开了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序幕,也明确了中国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采取了与《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保护知识产权协议》一致的原则,通过专门法承认植物新品种并给予其有效的法律保护。我国于1999年加入公约1978文本,成为第3个会员国。

从我国现状来看,形成的以专利法保护其生产方法,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模式来保护植物新品种,笔者以为是比较符合我国当前国情的。如果采用发达国家的专利法保护植物新品种,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护育种者的权利,激励创新,但从对立面来看,专利制度就是相对技术的高度垄断,而对于一个人口大国和很多资源都较为稀缺的国家来说这是不利于农业、牧业和林业发展的,同时对本国的农业从业者,以及以农业产业为生的人来说大多也不能承当数额巨大的专利许可使用费。所以,盲目地和发达国家靠近是不理智的做法,也是不符合我国国情的但从长远来看,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在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上也应该有更新更好的认识和发展。

三、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的选择及立法探索体育

(一)保护模式的选择

1.专利保护专利保护是一种比较灵活的保护方式。如果不将植物新品种作为一个整体来申请专利,那么,可就某一部分植物品种申请专利.也可就这种培育方法申请专利。专利权的内容是植物新品种的专利权人获得在申请国范围内排除他人制造、使用、销售此项发明或者把此项发明进口到申请国的独占性权利。专利权有专利期限的限制,超过专利期限以后,专利权即行终止。在专利法的保护模式下,对育种者的保护是较强的,但其他利益主体的保护如何在专利法的模式中体现却是一个难题。因此,如果按照这种模式立法,植物新品种就是名副其实的“育种者权保护”了。

2.专门保护专门立法模式在审查标准上不同于专利,现在各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专门法基本上采用了《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的模式。1991年《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的标准》确定了新颖性、稳定性、一致性、特异性几个标准,其中新颖性条件我们可以视为一个法律要件,而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要件我们可以认为是技术要件。专门保护的审查标准要宽于专利保护的专利性条件,因此,专门保护在内容上要弱于专利保护。从植物新品种专门保护的审查内容来看.是就新品种的可复制和可繁殖材料享有排他性权利,可以控制这种材料的生产、繁殖、销售、进口和储存,但是,这种排他性权利不利于新品种本身。而且在专门的保护模式下,很多专利保护利益主体没有得到呈现。专利法中也有各种各样的权利限制制度,但却不可能如此严格地限制权利人的利益。

(二)制度的选择

从国外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和我国的现状来看,各国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方法都不完全相同。大体上可以将它们分为两种法律制度:一种是双轨制,即通过专利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对农业植物新品种予以保护;第二种是单轨制,即仅以专门植物新品种法对农业植物新品种提供保护,或者以单一专利制度提供保护。我国虽然对植物新品种保护采用双轨制,但在实践中,也多采用单一制保护制度(另一制相对弱化),所以,我国目前的保护制度更接近于欧洲.但无论和欧洲还是美国相比都还存在较大的差距。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动植物新品种不能被授予专利。

因此,对于植物新品种,我国的育种者只能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获得品种权的保护。而随着生物技术的快速发展,仅仅依靠《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是远远不够的。1997年颁布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是当前我国主要的保护植物新品种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以及审查与批准的具体内容,要求申请人必须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审批机关进行实质审查.主要依据也是申请文件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材料来进行。但这些都停留在条例这个层面上,它和法律比起来力度相对较弱,所以法律保护升级也是重要的一个环节。保护内容上,我国《植物新品种条例》第十、十一条规定,在以下情况使用授权品种的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1)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和其他科研活动;(2)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材料,为了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审批机关可以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的强制许可决定。而美国法律没有这样的强制许可。虽然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但在由发展向发达过度的过程中.更应该注重对知识产权的重点保护,这种强制不应该再披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外衣。在我国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发展道路上,首先要做的就是在立法上应该废除专利法不能授予动植物专利的规定。植物新品种本身并不缺乏专利性.它具有专利法构成要件的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因此,它有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

(三)立法探索

虽然我国目前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是符合国情的,但从长远发展的要求以及法律高度来看,还是远远不够的。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是一个农业大国,具有一定的生物技术实力。有l3亿人口,粮食安全问题关系重大,首先要保证粮食自给自足,保证国民的生存和发展是最大的人权问题.同时又不能因此限制植物品种的发展,做到和谐才是关键。

立法机关应以法律的形式对品种权进行规定.协调专利法与专门法的关系,尽快制定统一的司法评判标准,修改刑法不足的地方,加大对侵犯品种权行为的制裁力度,继续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专门立法。

立法的重点要以加强中国农业植物品种竞争优势为出发点,从保障国家经济利益出发,充分考虑相关因素对中国农业发展的利弊影响,考虑到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研发能力的差别,以及植物品种资源在不同国家分布的不平衡,最大限度地通过立法来控制发达国家借助品种权利保护制度强化既得利益,从而为植物新品种的研究和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体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