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改革(6篇)
住房公积金改革篇1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缺陷
(一)公积金管理中心定位模糊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公积金管理中心被定位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隶属于地方政府部门。但实践当中,公积金管理中心却并不是一个“不营利”的单位,在保值增值的名义下,许多地方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扮演着一个“金融机构”的角色。事实上,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定位使其无法按照现代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则进行控制,缺乏有效监管,只能靠其自我约束。正是现行制度缺陷造成公积金管理的低效与腐败现象的出现。
(二)对中低收入阶层支持力度有限
作为一项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公积金制度本应是“高收入者不补贴,中低收入者较少补贴,最低收入者较多补贴”。但该制度使中低收入群体受益效果不明显,公积金贷款主要受益者为高收入群体。由于无法逾越购房首付门槛等诸多原因而无法获得公积金贷款的居民,其中大部分是中低收入者,他们永远也享用不到自己长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只能到退休时全额领取。而相对的低存低贷,实际上是让低收入家庭承受了利息损失。所以,现实往往是收入越高、越有能力购房的人,越能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好处;越买不起房的人,越是无法享受住房公积金之福利,这显然不合理。住房公积金“助富”而不“济贫”,这不仅对于低收入者不公平,也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设计初衷相违背。
(三)资金利用率低
截至2006年5月,全国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个人提取总额、个人贷款余额与购买国债余额之和占缴存总额的比例)为69.8%,个贷率(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比例)为45.5%,扣除必要的备付资金后,沉淀资金余额为2600多亿元。虽然各地加大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力度,但反映资金运作水平的个贷率指标一直徘徊在45%的水平。这不是一个高效率的运作状态。考虑到在公积金使用中还涵盖了购买国债的资金,以及由于经济状况不同的单位所缴纳的公积金有较大差距的事实,从总体效率而言,公积金真正用于职工住房的比率将可能更低。
公积金贷款利用率低的原因很多。首先,虽然明文规定可以用于自建或维修,但在城市居民中,有条件自建的很少,申请维修贷款,因涉及到多项证明,实际操作比较困难,因此,实际应用于后两项的较少。其次,一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积极性不高。相比为每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国债或银行大额存款更省事也更安全。再次,由于个人住房贷款一直是银行的“优质品种”,很多商业银行在发放开发贷款时,要求开发企业从本行发放个人贷款,在一定程度上挤占了公积金贷款市场份额。最后,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麻烦、环节多,有些地区还有一些额外附加条件,不如商业贷款方便、快捷,导致很多消费者只能选择较高利率的商业贷款。
缴存公积金的低收入者相当比例的收入被“冻结”,不能用于其他投资或消费,损害了他们的利益。这意味着其社会保障功能在很大程度上处于“休眠”状态,说明公积金与设立之时的目标发生了极大偏离。如果说拿到住房公积金的人,算是享受到了“货币分房”;那么没有拿到住房公积金的人,不仅没有享受“福利分房”,“货币分房”也无法享受,这显然不公平。
(四)住房公积金覆盖面低
住房公积金作为国家法定的职工及其所在单位缴存的长期储金,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一样具有社会保障性质,是一项具有强制性质的社会福利。然而在实际运作中,该制度的覆盖面和其他“三险”比起来,明显要薄弱许多。
目前住房公积金缴纳的主要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等国家财政或国家直接支持的单位。而且,在一些大型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也采取区别政策,对正式编制内员工缴纳公积金,而对聘用员工不缴纳公积金。而绝大部分私营企业、民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则一直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作为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理所应当成为建立者的既得收入,但相对于根本没有这一住房补贴的人群而言,事实上扩大了收入的差距。
(五)住房公积金成变相福利
目前国家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是从税前所得扣除,也就是说缴存的公积金数额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然而这一规定却成为一些单位“合理”避税,变相增加福利收入的渠道。一些效益好的单位,如电力、通信、石油等垄断行业,为了增加收入,同时逃避税收,虚报工资基数,将奖金、工资之外的货币福利通过住房公积金发放。各行业公积金个人缴存数额相差悬殊,高的月缴存额数千元,低的只有一二十元。
因此,要想让住房公积金也惠及低收入者,避免其成为变相福利,就需要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不能让住房公积金成为垄断行业瓜分国有资产的福利腐败。然而,建设部近日表示,要对超过法定最高缴存比例和基数的住房公积金依法征税,实际上等于是在公开地默认或许可这种变相福利。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改革
只有改革住房公积金制度,弥补其制度缺陷,规范运作的同时加强监管,才有可能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性住房金融的应有作用。
(一)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定位
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位模糊,身兼监管、经营两职,最终的结果是既无效率也无公平。可以考虑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政化管理框架转变成真正服务于政府住房政策目标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成立国家住房储蓄银行总行。明确其监管主体为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银监局,按照现代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则进行监管,同时建立与同级财政联网的动态监管体制,随时把握归集和使用情况。国家财政要拨款作为国家住房储蓄银行总行开展业务的资本金。国家住房储蓄银行总行的职责是根据国家住房政策制定政策性住房金融规划;制定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标准和补贴的标准;制定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管理方案等。按省、直辖市或特大中心城市的行政区划,成立独立的、地方性的国家住房储蓄银行。将各地区、市、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改成国家住房储蓄银行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执行国家住房储蓄
银行总行的政策,负责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公积金的账户管理;政策性货币补贴等。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比例分成的部分可以作为建设城市廉租房的补充资金。国家住房储蓄银行作为独立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其职责与定位完全相符,有利于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运行效率。
(二)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
住房公积金制度设计的初衷是提高缴存公积金者的购房支付能力,在住房公积金尚未得到有效使用情况下,可以考虑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提高其使用率。对于低收入家庭,要解决只存不贷、使用效率不高的问题,充分体现对这部分群体的公平性。住房公积金不应仅限于购房,应支持缴存人的租房、维修、装修更新改造支出。对于自有住房,缴存人可以提出装修更新改造申请,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可以一次性提取。在租房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30%~40%时,凭租房合同及相关证明,可以申请领取公积金,用于租房补助。
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如果公积金缴存人发生危重病情或遭遇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应允许其支取本人账户内的公积金余额。甚至可以考虑将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到养老和子女教育等方面,让更多的老百姓真正享受到住房公积金之福利,从而提高其社会保障功能。庞大的公积金沉淀数额表明:住房公积金完全有余力用于低收入群体其他方面的保障,并不会影响其正常的住房贷款需要。
(三)扩大政策覆盖面,明确最高和最低缴存比例和限额
住房公积金要从职工的长期住房储金转变为每个城市就业者都能享有的住房保障资金,继续力推公积金制度向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延伸,要把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扩大到外资、民营、私营企业和组织,把进城务工农民和其他外来人员、城镇个体户等各类城市就业者全面覆盖进公积金制度,维护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支持这部分人群的住房消费能力。
对高收入企业,要规定缴存上限,对其公积金的缴存额实行限高封顶政策,避免成为变相福利和逃税。纳税不应成为住房公积金超额缴存的“绿灯”,既然最低缴存比例和最高缴存比例有法定的数字,那么就不允许突破。否则,这不但拉大收入差距:更将削弱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而对低收入家庭,包括进城务工人员,规定最低缴存比例和缴存额,保证这部分职工家庭能够逐渐积累足够的公积金用于支持住房消费。通过公积金的“扩面限高”,防止不同阶层公积金缴存差距扩大化,建立和谐发展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使广大人民群众都能享受住房制度改革的成果。
(四)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和服务,充分体现政策性住房金融的作用
政策性住房金融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更多向中低收入职工倾斜,通过完善利率、税收、贴息、贷款、担保等政策,有效支持中低收入职工购买、建造和租赁住房。因此,要开展贷款政策研究,不断创新住房公积金贷款品种,在贷款条件、还款方式、贷款额度等方面放宽限制,尽可能简化手续,缩短办理时间,推进贷款提速。例如,对于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以自住为主的一定面积标准以内的住房,实行低息、低首付、贴息的政策。
住房公积金改革篇2
第一条为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条例》(以下称《条例》)和本市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外国和港澳台企业及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及其职工,必须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条例》和本办法中的企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合伙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等;职工包括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外国和港澳台企业及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的雇员(不含外籍雇员和港澳台地区的雇员),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中的劳动合同期在一年以上的职工。
第三条《条例》和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职工个人及所在单位按照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住房储金。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支取、使用和管理活动。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管理组织
第五条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为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决策机构,制定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政策和负责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使用计划等事项的审批。
第六条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为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
(二)负责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发展规划和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编制住房公积金增值资金使用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负责拟订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及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
(四)负责拟订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审核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使用;
(五)审批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六)按照规定权限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
(七)编制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预算和决算报告;
(八)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领导下的住房公积金运营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登记、归集、支付、使用和核算工作;
(二)负责审核及按规定权限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
(三)监督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借贷和结算。
第八条各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本系统所辖单位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宣传和推动贯彻,监督检查本地区、本系统所辖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工作。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业务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银行(以下称承办银行)承办。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承办银行应就委托事项签订合同,并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缴存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为职工个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以下称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个人、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的调整,每年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一条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职工工资之构成,由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确定后执行。
第十二条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的职工,从建立劳动关系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按照首月工资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其中,有试用期或见习期的职工,在试用期或见习期满后,按照期满后首月工资重新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第十三条单位根据效益等情况需要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须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十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从职工工资中扣除。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按照市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五条住房公积金存款、贷款利率,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第十七条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规定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纳税基数。
第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的调整年度、单位申请提高或者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第十九条新成立的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承办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手续,同时设立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并从成立当月开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条单位录用新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承办银行为录用职工设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在每月发薪之日起5日内,到承办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第二十二条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单位应当在职工调动之日起30日内,到承办银行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转移手续。
第二十三条职工在离休、退休之前,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并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在中止工资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承办银行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封存手续。职工与单位恢复工资关系的,单位应当在恢复工资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承办银行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启封手续,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帐户。
职工在离休、退休之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支取条件的,单位应当在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承办银行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转入集中封存帐户,办理封存手续。职工与新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承办银行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帐户的启封、转移手续,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五条单位解散、被撤销或者依法破产的,应当在单位注销之前,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承办银行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及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注销手续。
单位名称、单位主管部门发生变化的,单位应当及时到承办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职工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
第四章住房公积金支取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职工按照《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支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的,应当提供下列证明:
(一)购买自有住房的,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自有住房的,提供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二)支取同居一处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的,提供合法有效的同居一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按照前款规定支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的,应当在购房合同或协议生效、建造或者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之日起半年内,由本人及同居一处家庭成员分别支取。
按照本条规定支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当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条例》和本办法所称同居一处家庭成员,是指配偶及具有同一户籍的直系亲属。
第二十八条职工按照《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支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的,应当提供下列证明:
(一)职工离休、退休的,提供合法有效的离休、退休证明;
(二)职工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或者出境登记卡;
(三)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四)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供该职工合法死亡证明。
按照前款规定支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的,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由单位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息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纳税基数;支取住房公积金本息的,按规定免缴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范围是:
(一)职工购买、建造或者大修自有住房贷款;
(二)单位购买、建造或者大修职工住房贷款;
(三)经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的住房建设专项贷款。
职工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清贷款之日起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可以按照规定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一条职工个人住房贷款,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批。1000万元以下的单位住房贷款和展期贷款,由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批。超过1000万元的单位住房贷款,由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十二条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支付前提下,经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可以用其购买国家债券或者委托银行进行保值、增值运营。增值收益可以用于贷款风险准备金。
第三十三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建立住房公积金监督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监督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社会团体代表、职工代表等组成,负责监督检查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情况。
第三十五条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应当定期将上一年度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情况登报公布。
第三十六条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对单位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缴存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
(三)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支取、转移或者封存。
第三十七条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对承办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进行监督检查。承办银行应当积极配合,并按要求提供有关业务资料。
第三十八条职工和单位发现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承办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承办银行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六章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九条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对贯彻执行《条例》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单位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责令限期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本息;逾期仍不足额缴存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额3‰的滞纳金。滞纳金计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资金。
第四十一条挪用住房公积金或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冒领他人住房公积金的,由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按照《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职工、单位、承办银行之间发生住房公积金争议的,可以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四条妨碍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条例》和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在内。
住房公积金改革篇3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住房储金;住房制度;房地产;未来发展;焦点问题
中图分类号:F293.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2-00-01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住房公积金资金规模的迅速成长,导致住房公积金运作和管理弊端不断出现,涉及数千万元甚至上亿元资金的大案频频发生。此外,违规贷款和大量欠款已经成为许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面临的主要问题,资金不能够及时回收,造成管理中心资金的运作困难。所以,公积金的发展走到了一个十分关键的“十字路口”,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的改革已到了经刻不容缓的时刻,建立与新时代社会相适应的住房新体制已经成为住房改革的主要议程。
一、住房公积金的现状
住房公积金制度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保障性。1991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上海市率先推行了公积金制度,之后在全国逐渐推行,1999年4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颁发,使得这项制度被作为城镇住房货币化分配的一项基本国策而确立。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全国普及,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资金逐年增加,缴存人数也在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发挥着重要的角色,为家庭困难的职工解决因资金困难而导致住房困难的问题,推动的城镇化水平的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减缓了居民购房的资金压力使得住房分配向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发展,为住房体制改革提供的方向。同时,住房公积金制度对我国多行业发展提供物质基础,推动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但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政策性的住房制度不能完全发挥他的保障作用。
二、住房公积金存在的问题
1.公积金在运作过程中挪作他用、套取的现象。公积金在运作中,一些人利用职务之便套取和挪用公积金,使得公积金的资金运作困难,主要通过以下两个途径来非法使用公积金:一是个人公积金贷款审核和办理程序简单化,借款人只需提供完整的个人信息、担保资料和房产证及缴存公积金证明等资料就可以贷款、且贷款利率比银行低,大部分的人就会用购房的名义进行贷款。贷款人将贷款资金用于何处管理中心无权过问,管理中心只要确保能收回贷款和利息即可,据审计调查将贷款资金真正用于购房的贷款者较少,大部分将资金用于其它地方。二是单位对在职职工缴存的住房储金给予扣留,未及时交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扣留的资金用来偿还债务或者挪作他用。
2.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监管制度多样化。我国现阶段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只要由四部分组成,首先由住房委员会决策,再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接着由银行资金专户存储、最后由财政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在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模式来行使资金管理决策权:一是单独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由政府直接领导和管理;二是通过合并来达到职权的统一化和办公一体化的模式;三是将其规划到财政部门,成为财政部门内设机构,便于住房资金统一管理的模式。这样导致管理监督制度多样化,当住房公积金出现监管缺失等问题时,责任不明确。
3.住房公积金普及率较低。建设部在2006年9月对住房、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市场进行调研可知,截至2006年6月,全国住房公积金覆盖率为62.04%,其中有的省份甚至低于40%。这就表明有40%左右的在职职工未能享受到公积金保障,那些没有固定工作的农民工和那些在非正规部门就业的人群也不包括在内。这些未能享受到住房公积金保障的人群基本都是城市住房弱势人口。
4.住房公积金运行缺乏有效监督机制和放贷存在潜在的风险。在利益的驱使下,导致挤占、截留、挪用公积金的问题不断恶化,同时,因为住房公积金不属于财政资金,所以财政部门只是依法进行审查,并无其他职权。这样的监督机制并不能真正发挥作用,使得住房公积金的监督流于形式。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行,公积金借款人由于工作变动,中途退休、调往异地等,由于资金管理中心对能随时掌握这部分贷款人的情况,导致贷款回收的风险增大。
三、住房公积金的未来发展和定位
1.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的信息公开制度。为了让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和运作更具透明化,住房公积金应将以下方面的内容进行公开:一是每一年的住房公积金存款的财务报表;二是单位或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储金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三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2.加强住房公积金的宣传力度,提高住房公积金的覆盖率。住房公积金机构应加强与社会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管理等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的设立、登记、分立和解散等情况及时进行登记,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和企事业单位建立有效延续。同时应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宣传力度,同时加大监督检查,对扣留职工公积金和不缴存的单位进行核查,确保住房公积金全部覆盖。
3.建立关系明确、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住房公积金思维监督往往流于形式,我们应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有效解决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问题,制定相关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操作规程等配套制度,使参与住房公积金监管的机构做到分工具体、职责明确,成立独立的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减少违规挪用及腐败滋生。坚决堵住监管中心的死角和漏洞职工、降低缴存基数和比例的行为进行揭露。
在未来的发展中,要把住房公积金资金统筹运用作为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重点。建立统一的风险控制体系,进一步增强对资金的风险管理能力,努力提升资金管理水平和质量,确保资金安全完整。
参考文献:
[1]倪方毅.浅论住房公积金的未来发展方向[J].时代经贸,2010(14).
住房公积金改革篇4
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的初衷,是解决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城镇职工工资中住房消费不足的问题,以此来促进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化和市场化的转化。在住房制度改革任务基本完成和住房市场化的新形势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目标,是通过强制性住房储蓄及缴存者之间的互助、资金融通,来提高城镇居民的购房支付能力,改善居住条件,并为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最大化的资金支撑,以保障居民“住有所居”。但在实际操作中,住房公积金制度由于在安全性、流动性、保值增值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与社会发展和公众需要日益脱节,其保障性和互助被逐渐削弱,严重阻碍了住房公积金行业的发展,必须进行全面改革。
一、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面临的主要问题
1、决策制度不科学。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但从法律角度讲,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也就不具备承担因决策产生的责任与风险的能力,违背了民法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而且该机构是一个松散的无专职人员的协商议事机构,参会人员多数不了解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且决策事项与自身利益关系不大,往往使决策流于形式,不能很好地维护缴存职工的利益。
2、管理机构定性不合理。从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发放与回收、核算管理、风险控制等运营管理活动角度看,住房公积金本质上是一种政策性金融资金。按照现代金融理论,自有资本金和独立的法人资产,是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基本条件和承担负债风险的根本保证。但现行制度下的管理中心被定性为事业单位,没有独立的自有资产,不具备承担经营风险的能力。一旦出现经营风险导致资不抵债,就会出现“无产可破”,最终会引发潜在的信用危机和社会危机。
3、行业监管体系不健全。从行业体系监管上看,住建部监管司和各省监管办缺少专业化监管队伍,监管手段有限,专业性不强,使上万亿资金长期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各地财政和审计部门重点放在年度预算、经费计划和年度决算的审计监督,对政策执行、业务管理和资金运作缺少监督。从管理中心自身看,大多数未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和内控制度,缺少业务预警、责任追究制度和风险考核制度等,难以有效控制各种风险。近几年,各地有关住房公积金贪污受贿、失职渎职和违规决策案件屡屡发生,给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造成负面影响,也给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敲响了警钟。
4、委托机制手续繁琐、成本过高。根据《条例》规定,管理中心须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在这种委托管理模式下,业务经转环节多、办理手续繁琐,严重影响了住房公积金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增加了业务成本,全国每年支付给代办银行的手续费多达20亿元,而且多数城市管理中心只能通过事后信息数据传递和贷款审批对代办银行实施监管,难以控制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5、资金使用效率低下。按照现行规定,住房公积金主要用于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和购买国债,使用渠道单一,并且受制于属地化管理、封闭运作的模式,缺乏调剂手段,地区之间资金无法相互调剂,也不能进入人民银行资金市场进行融通,严重限制了资金使用效率,大量资金沉淀在银行,流向非住房领域,无法发挥住房保障功能。截至2009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运用率仅为62.52%(金融业一般为80%),沉淀资金总额高达2,550亿元,各地业务发展不平衡,使用率最高的超过100%,最低的只有15%。
6、增值收益分配有失公平。从资金来源和法律属性上讲,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应归属缴存职工所有,分配使用对象也应为缴存职工。但根据《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扣除管理费用和贷款风险准备金后,全部用于城市廉租住房建设,使其成为公共财政资金,使用者皆为非缴存职工。这种规定违背了《物权法》,也严重损害了缴存职工的利益,有失公平。
7、保障公平性面临挑战。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城镇人口数量不断增长,需要住房保障的人群范围不断扩大,加上住房过度市场化、住房价格快速增长与职工收入增长缓慢的矛盾,住房公积金积累远不及房价上涨速度,其住房储蓄积累作用日益弱化,住房保障功能被严重削弱。此外,由于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与职工工资挂钩,随着工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普遍存在广大低收入缴存群体因买不起房,无法享受政策性贷款的好处却付出低存的代价,并被迫补贴能获得政策性贷款的较高收入家庭,这种状况使住房公积金保障功能的公平性面临挑战,备受社会质疑。
8、行业持续发展问题日益突出。2004年以来,我国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年均增长29.4%,而贷款额年均增长36.1%,表现出贷款增速大于存款增速态势。2009年全国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与贷款额之和为7,061.11亿元,比同期住房公积金缴存额5,391.46亿元多出1,669.65亿元,说明住房公积金新增使用需求大大超过新增供给量。在现有管理体制下,如果资金流出持续大于资金流入,住房公积金行业就会面临后续资金不足问题。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
1、决策机制改革
(1)国务院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取代现有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重大问题决策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运作等重大政策制定,并对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和运营情况进行监督。
(2)保留各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但对其决策制度进行优化,实现决策机构常设化、决策主体专业化、决策结果责任化等。
2、运作机制改革
(1)取消委托机制,赋予管理中心资金结算金融职能。各城市管理中心负责辖区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发放,以及回收、结算等具体管理工作,建立资本金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规范信息披露和内外部风险控制。
(2)建立全国资金调剂平台。住建部设立全国性的住房公积金融通平台,各城市按沉淀资金余额一定比例上缴资金,用于不同地区的住房公积金调剂或系统内拆借,解决资金流动性问题。
(3)拓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范围。在资金来源方面,除保留现有强制归集外,允许城镇个体经营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管理中心可以发放住房金融债券和定向吸收住房储蓄存款,从更多渠道获得资金来源,有效解决未来资金短缺问题。在资金运用方面,管理中心可以针对不同收入阶层和扶持对象,设计差别化利率、减免息、贴息等个人住房贷款品种,并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还可以利用住房公积金及其增值收益直接投资、贷款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3、监督机制改革
监督机制改革可选择分业监管模式或统一监管模式。
(1)分业监管模式。住建部负责对住房公积金政策及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事项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管,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保障目标的实现。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负责管理中心的金融业务活动监管,包括在银行间市场开展资金拆借、回购与票据交易活动,以及发行金融债券、支付结算等。
(2)统一监管模式。住建部建立全国统一的专业监管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体制,配备专业监管队伍,并赋予必要的监管职能和手段,对住房公积金政策和业务活动进行全面监督。
住房公积金改革篇5
【摘要】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模式主要有两种,即直接归集模式和委托归集模式,但是这两种模式都存在一定的问题,还不够完善。因此,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归集管理模式的改革成为势在必行的课题。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模式
我国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任务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不是投资资金,只是暂存资金,是属于居民(职工)个人的。作为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运作机构的管理中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经营机构,而是代替政府执行管理和协调职能,协调政府、职工个人、单位、银行、开发商等多方利益关系,替职工个人管理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按现行体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会计核算涉及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公积金业务的核算,二是中心自身业务的核算。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工作就是要根据自身的特点遵循其固有的原则并不断探索会计核算的新模式。
一、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既要遵循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和普遍原则,同时又因其自身的特殊性而具有新的特点。
第一,住房公积金的核算要实现两个分账。一是管理中心管理的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要实行分账核算。管理中心自身业务的核算,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管理中心管理费用应严格实行分立账户,单独核算。
第二,管理中心要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实行三级明细核算。住房公积金总账核算(一级科目)、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核算(二级科目)、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核算(三级科目),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对住房公积金收入和支出的核算采用对应的核算原则,即权责发生制或收付实现制。目前,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收支业务一般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在收入和费用实际发生时进行确认,不必等到实际收到现金或者支付现金时才确认。其要点是,凡在当期取得的收入或者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已经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或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到或已经当期支付,都不能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相对应。收付实现制是以收到或支付现金作为确认收入和费用的依据。根据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和费用,才能更真实地反映特定会计期间经营活动的成果。
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管理模式
(一)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管理模式的分类
住房公积金是结合住房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而实行的一种政策,是通过强制性的储蓄方式,建立的一种义务性的个人住房消费专项资金,是职工工资的一部分。其目的在于通过长期强制性储蓄政策,筹集和融通住房建设资金,不断提高和改善城镇职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目前,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模式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归集模式;另一类是委托归集模式。
这种分类的依据是看归集审核前台由谁承办,如果是由管理中心直接承担,如北京、杭州、青岛、桂林,就为直接管理模式;而委托由银行承担的,如上海、南京、重庆、天津、武汉、成都,则是间接管理模式。但也有从归集信息采集的直接性来分类的,即看中心能否直接从归集业务前台采集到第一手归集信息,若能够直接采集信息的,如北京、杭州、南京、重庆、青岛、桂林,则为直接模式;若是滞后的,如上海、天津、武汉、成都则是间接模式。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的侧重点与一般会计核算有所不同。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科目分为四大类14个科目,即资产类6个、负债类3个、净资产类3个和收支类2个,会计处理相对于工业企业来说较为简单,既不需要对生产费用进行归集,又不需要按产品进行分配,成本核算不是住房公积金核算的主要方面。由于保证住房公积金归集资金的运营安全、保值增值是其主要目标,其会计核算注重的是准确性和及时性,财务管理注重的是风险的防范以及保证资金的安全。
(二)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的责任主体
住房公积金是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所法定的单位职工按月缴存的个人长期住房储金,管理中心作为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独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定主体,对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依法进行账目和资金管理,形成与缴存人之间的住房公积金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尽管管理中心一般不直接握持职工住房公积金,而采取在银行开设住房公积金资金账户,把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托存于银行的做法,但在法律意义上,管理中心承担着对每个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负债的法律责任。
住房公积金前台功能的承办机构主要有管理中心和银行两种做法。北京、杭州、青岛均是由管理中心自设前台网点,直接面向职工和单位,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进行信息审核。而上海、重庆、南京则均采取委托银行柜面工作人员的做法。在法律意义上,上海、重庆、南京由于采取委托银行进行前台操作的做法,管理中心实际上没有在法律意义上自己直接履行审核缴存信息合法性的责任。换句话说,一旦发生缴存审核合法性争议,管理中心与银行之间的法律责任将按照合同法规定委托原则,即作为委托人的管理中心相对缴存单位和职工负有直接的审核法律责任。
总之,无论是直接归集模式还是间接归集模式,作为管理主体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的责任主体和法律主体。
(三)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是封闭性的专项基金。从缴交者角度看,其缴交的公积金不能随时“回赎”,只有符合购房等条件时才能使用,否则只有退休时一次性提取,在此之前,其资金实质上被用于帮助其他缴交者满足住房需求,体现基金内部成员间的互助和互济。从资金运作角度看,公积金从归集“入账”,到提取或者发放贷款“出账”,整个资金循环限于内部,没有和外面资本市场连通起来,因此保证资金“入账”与“出账”相称,实现资金收支平衡至为关键,否则就会出现“钱不够用”或者“钱无处用”的局面。因此,归集业务是保证提取和个贷业务正常开展,维持整个公积金资本运作的基础和前提。
另外,《条例》第四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由此可以看出管理中心只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保值和增值,但具体金融业务(开立公积金账户、缴存、提取、贷款、结算及归还)等均委托给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国有银行来办理。这种委托模式存在诸多弊端,如增加住房公积金的行政管理成本、使住房公积金面临的风险更大等。
不可否认的是,目前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还存在诸多问题。与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的一般业务性问题相比,会计模式上的问题显得更为关键、更为根本。因此,解决会计核算模式的改革和创新变得尤为重要。
三、住房公积金归集会计核算模式
(一)改革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模式
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的改革主要应该着眼于归集管理模式的改革上。因为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向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有明确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购建房提取、退休提取、个人住房贷款和购买国债等。各地在使用住房公积金时基本是按照这个方向使用住房公积金,进行保值增值的。所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模式改革的余地不大,要有改革和创新,也必须是国家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向作出规定。地方上特别是城市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向要有突破是比较困难的。所以,就地方来说,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的改革应该着眼于住房公积金归集模式的改革。
由于管理中心不是金融机构,但又要面对数以万计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资金管理,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手续”。这条规定实际上确立了管理中心和银行之间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进行分工协作的合法性。
为适应住房公积金管营分离的管理模式,强化以会计核算为主线的业务管理和操作,改革原归集、贷款核算的方式已势在必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核算包括公积金汇缴、补缴业务,公积金转移业务,公积金提取业务。住房公积金归集核算的部门职能为受托银行和中心营业部、办事处(以下简称部办)、会计核算处,会计核算新模式流程如图1所示。
受托银行负责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转移、提取的银行金融结算业务。“中心”营业部、办事处负责与受托银行的公积金结算票据的交接;对公积金票据的复核、票据与公积金系统信息的核对;根据公积金票据编制财务记账凭证;核对公积金票据和记账凭证的一致性,同时,按日序时整理,装订公积金票据,并将财务记账凭证和银行流水对账单与会计核算处凭证交接。“中心”会计核算处负责根据业务处室交接的记账凭证和银行流水对账单,审核记账凭证编制的正确性,审核记账凭证相关科目与银行流水账勾稽关系的正确性,并在电算化财务系统中留下审核的痕迹;根据已审核的记账凭证,进行电算化记账,记录公积金财务账簿和公积金存款序时日记账;公积金存款账和各受托银行的“中心”专户进行资金对账,编制存款调节表;会计凭证整理、归档。
(二)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
住房公积金改革篇6
现将中央国家机关2000公积金年度(2000年7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年度核定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在京单位2000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与单位缴存比例均为8%。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能超过10%,高于规定比例8%的单位缴存部分不得列入成本或使用财政拨款。
2.2000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度核定工作于5月1日开始,各单位到单位公积金账户所在的银行公积金经办网点领取《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总表》和《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填写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印章,于6月20日前送交银行经办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