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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旅游市场(收集3篇)

来源:[db:出处] 时间:2024-07-28 手机浏览

如何规范旅游市场范文篇1

但是,同一切新生事物一样,中国旅游业作为一个新兴产业部门毕竟还有很多不成熟的地方,尤其在法制建设上。如何建立健全与社会整体相适应的法制体系,以法治业,以法兴业,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严峻课题。本文拟就这一问题在此作一阐述。

一、旅游市场现存的问题。

目前旅游市场尚是一个不成熟的市场,因而存在许多问题。从宏观上讲,主要是:1、旅游宏观调控乏力。行政管理部门权威不够,缺乏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机构。部门所有、各自为政的传统习惯难以改变,局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使市场难以实行统一管理。同时,与管理相应的一系列配套政策、法律法规、措施未跟上,使行业管理形成既无“权力”又无“法力”。2、现行旅游体制难以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特别是国营旅游企业,面临着与全国国营企业共同的问题,也就是如何转换经营机制的问题。3、旅游业发展到如此规模,但“旅游法”以及与旅游相关的法律,如“饭店法”、“旅游安全法”、“旅游景区安全管理法”等至今未出台。与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制体系日趋成熟形成了巨大的反差,使旅游业发展的许多问题无法确定下来,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能法定化,旅游行业管理的范围、旅游管理职能的划分等长期以来有争议的问题得不到解决。从微观上讲,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旅游市场也出现了许多问题:企业之间利用不正当手段窃取商业秘密,盗用企业名称,损害企业利益等竞争行为;推销假冒伪劣产品,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服务态度恶劣,故意刁难旅游者,擅自减少服务项目,改变旅游日程;导游不导,擅离职守,造成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失;餐饮质量低劣,不符合卫生标准,甚至出现食物中毒;“黑导”、“黑车”、“黑摄影”扰乱旅游市场秩序;景区商贩尾随兜售,强买强卖,致使景区秩序混乱等。

旅游市场出现的这些问题,无论是宏观的还是微观的,它们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从法律的角度看,这些联系都带有某些法律上的特点,都有可能转化为法律问题。这是因为各个主体都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彼此之间如果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即会引发出法律问题。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宏观调控,实施管理行为时,侵犯了旅游企业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违法对其造成损害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旅游企业未向旅游者提供约定的服务标准也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因旅游职工个人原因所造成,企业则要追究个人的法律责任;旅游者在游览过程中进行违法活动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样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也会要求直接责任者担当法律责任等。因此在市场经济下,在法制的国家里,一切问题都有可能转化为法律问题。

二、政府必须对旅游市场进行调控。

旅游业的调控是指政府为实现旅游业供需总量的平衡,保持旅游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而对旅游市场进行的调节和控制。

为什么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还要提出旅游市场调控问题?主要基于以下原因:1、旅游业的特性决定的,旅游业是一项综合性、依托性极强的行业,它的涉及面之广,覆盖面之大,是其它行业无法比拟的,也正因为如此,决定着它具有一定的脆弱性。只要任何一个行业、任何一个市场风吹草动,都会对旅游业产生一定的影响。旅游供给是由旅游需求所决定的,而旅游需求只能通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集各种信息,经过综合分析才能从宏观上把握旅游需求的脉络,指导旅游供给的发展。而旅游业本身是一个综合性的产业部门,旅游业内部的吃、住、行、游、娱、购六大行业存在客观比例,要求按比例协调发展,而市场调节是一种事后调节,有一定的时间差,旅游企业及个人掌握的信息不灵,微观决策有一定的被动性和盲目性,一旦决策失误,就可能出现结构失调,浪费了旅游供给,损失了效率,所以单靠市场本身调节不能保持旅游业的良性发展。因此,对旅游业来说,政府调控尤为重要。2、市场功能有缺陷。例如,有些当事人不付代价便可得到来自外部的经济好处:如兴建道路可以带来附近地价上涨,同时可以使道路附近的旅游企业的地理区位升值,还有旅游饭店及旅游景点建成后,附近的旅游企业也因此受益,出现所谓“搭车”现象;有些旅游企业的活动会造成外部主体的经济及其它方面的损失而得不到补偿,如:娱乐场所对附近居民的干扰情况,旅游景点的开发,可能由于保护措施跟不上,容易造成环境污染,我国接待的旅游者大多来自发达国家,他们的消费水平高,可能会引起国内一部分居民的模仿和攀比,形成“消费早熟”,最终可能拉动旅游区的物价上涨。这类外部影响一般不可能通过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得到补偿和纠正。3、我国虽然幅员辽阔,资源丰富,但旅游资源分布比较分散,且周围环境较差,而我国又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国家财力有限,只有通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总体考虑,用有限的资金重点地逐步开发,才能形成我国旅游业的“拳头产品”,才能在强手如林的世界旅游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

旅游市场的这些特点阐明了调控的至关重要。因此只有发挥政府旅游机构的调控作用,才能保证旅游业的良性发展。

三、法制是实行调控的根本手段。

综上所述,旅游业实行调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如何才能有效地对旅游业实行调控呢?笔者认为法制是实行调控的根本手段,这是因为:

1、调控的模式是“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其核心是对市场的调控,而法制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主要手段(另外两个分别是:监督体系、同业之间监督和企业自律)。

2、法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对旅游业调控也必须用法律手段。而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体系框架已经基本形成,为我们依法调控旅游业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3、法制也是我国旅游业17年发展历史经验的总结和概括。经济政策、必要的行政手段、经济法规是调控的主要手段,前两个手段在我国旅游业的发展过程中都发挥过作用,但由于它们存在一定的弱点,必须进入法制阶段。大体可分三个阶段:(1)、以经济政策为主阶段(1978—1985年)。这一阶段的主要标志是建立了机构,并提出了具体的旅游发展政策。1978年以来,随着旅游业的迅速发展,规模日益扩大,旅游供给严重短缺,制约了我国旅游业的发展,为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中央于1984年提出我国旅游发展的“四个转变”,旅游基础设施的建设要“五个一起上”的政策,这些政策的提出,调动了社会各方面办旅游的积极性,旅游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由于政策太概括、太笼统,对政策理解的偏差以及与此相适应的配套政策、措施、管理办法没有同步跟上,管理机构的权威不够,没有及时出台一套严密的法规,旅游管理部门在实践上无法实行强有力的、有效的调控,导致了调控失调,旅游市场混乱。(2)、以行政手段为主阶段——行业管理阶段(1986—1988年)。从1986年开始,我国旅游业列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我国旅游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部门和一项产业纳入了全社会统一管理的轨道,同时也向旅游管理部门提出了加强行业统一管理的要求,为了加强行业管理,全国强化了管理机构,国务院成立了以吴学谦副总理为主任的国家旅游事业委员会,各地理顺了机构,1986年12月17日,中共北京市委、市政府决定撤销原市旅游局和原市饭店总公司建制,按照宏观加强管理、微观放开搞活的原则成立了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统一管理北京城乡旅游事业,改变了过去多头、分散管理的局面。这对加强旅游全行业管理,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产生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行政手段主要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因此在调控中容易陷入“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恶性循环。(3)、向法制手段过渡(1989年至今)。我国旅游业前10年的发展,经历了从旅游政策为主,到旅游行政手段为主阶段,每一阶段都是对前一阶段的完善和深化,同时也是我国旅游业发展水平的客观反映。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旅游业的宏观调控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方面要继续贯彻执行以前所制定的至今仍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针对旅游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采取有效的行政措施,但更重要的是要加强法制建设,这才是解决旅游业中存在问题的根本所在。1985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旅游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依法管理旅游业的开始,1989年以后,经过了以前两个手段为主的调控实践后,两个手段的弱点逐渐暴露出来,旅游管理机构在实践中认识到了法制的作用,转向以法制作为调控的主要手段。在旅行社、旅游涉外饭店、导游管理等旅游业的基本环节和重大问题上陆续颁布了许多旅游单项法律、规定和办法,其中经国务院批准颁布的行政规章有四个,国家旅游局在职权范围内制定了70多个行业规章,各地旅游行政部门也根据各地的实际制定了许多地方性旅游法规。

四、加强法制建设,依法调控旅游业。

法制是加强旅游业宏观调控的根本所在,但从旅游业法制建设的现状来看,我们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法制建设,尽快形成旅游法制体系,使旅游业的发展有法可依,才能保持旅游业良性发展。

旅游法制体系应包括以下四个层次,即:(1)、旅游法,是旅游法规体系中的主体法,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颁布,现在尚未出台;(2)、条例、规定等,是由国务院颁发或批准,由国家旅游局颁布的,如《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3)、国家旅游局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制定颁发的规章、制度、办法等,如《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等;(4)、地方政府或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颁发的地方旅游法规,如《北京市执行〈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的处罚细则》等。旅游立法主要是培育旅游市场机制,建立旅游市场规则,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即:(1)、市场主体制度,即关于市场当事人必须具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规范;(2)、经济合同制度;(3)、市场竞争规则,即明确市场竞争的性质、范围以及是否正当的法律制度;(4)、市场调控制度,即旅游行政部门对旅游市场宏观调控的制度化、法律化。

1、尽快出台旅游法。

我国的“旅游法”从1982年开始起草,几易其稿,但始终未列入国家的立法计划,这其中既有认识上的原因,也确实存在不少困难。困难之一:旅游业是综合性行业,其覆盖社会生活面广,行业界面模糊,很难规范。如旅游饭店分属众多的部门,虽然旅游部门所属的饭店占有一定的比例,但由于“利益驱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实际上很难对所有饭店进行管理,数量众多的以销售旅游品为主的商店,其属性上更多的为商业成分,更难有一个统一的运行规则,因此,制定旅游法的阻力也就比较大。困难之二:与相关法规的衔接在技术上复杂,如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风景名胜区和文物景观的管理权分属建设部门和文物部门,《风景名胜管理条例》、《文物保护法》已经实行,对管理权的归属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如果《旅游法》规定由旅游部门管理风景名胜区等,必然与现行法律发生冲突,但旅游业作为一个综合性的产业部门又不能将这些部门割裂开来。这些困难都需要经过周密思考,认真分析,全面平衡,慎重决策的工作加以解决。

出台旅游法是旅游业发展的客观要求:(1)、我国旅游业经过了十几年的发展,已经具备了相当大的行业规模,亟需将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法定化。(2)、旅游业作为一个产业部门,应有本行业的基本法律。近几年旅游业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也说明了必须依靠法律,规范旅游市场,保护旅游企业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才能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3)、由于旅游业的综合性,只有尽快出台“旅游法”才能实现对旅游业的宏观调控,协调旅游事业与其他行业的关系,妥善处理与有关行业法规的衔接。(4)、要建立健全我国的旅游法制体系,“旅游法”是一个基本法,应尽先出台。同时,多年的旅游管理实践表明,仅靠单项法规,不足以调整旅游活动中产生的所有旅游法律关系。当今的旅游业经过了十几年的大发展,已造就了出台旅游法的社会基础和良好条件。首先社会对旅游业的性质、特点、规律等都有了基本的了解和认识,承认了旅游业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发现了旅游业中存在的问题,看到了需要解决的困难,明确了法律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其次,奠定了较为雄厚的组织基础。十多年的旅游立法、执法实践,在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中都有了法制工作机构,并培养了一批旅游法制干部。

旅游法应主要包括旅游业发展中带有根本性的问题,把国家对旅游业的发展方针、政策、战略法定化,协调与旅游业发展相关的各方面关系和利益,如: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旅游业的行业范围,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职责、管理权限等内容。在体例上,可分为十章,即总则(地位、作用、范围)、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机构、职责、权限)、旅游资源、旅游业发展规划、旅游客源市场、旅游教育、旅游者的投诉与受理、旅游派驻机构、法律责任、附则。

2、抓住旅游业发展的几个主要环节,没有制定出法规的,尽快制定;已经出台的法规,要加以配套和完善。

由于旅游法的出台比较复杂,涉及面广,难以在短期内出台,而旅游业的发展又迫切地需要法制来规范,因此,旅游行政机关可以在自己职权范围以内,抓住旅游业发展中的几个主要环节,没有制定出法规的,尽快制定。饭店现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规模,而且是旅游业中的一个主要环节,但现在处于无法可依的阶段,应尽快制定《旅游涉外饭店管理暂行规定》,还要抓紧制定《旅游车船管理条例》等旅游业发展急需的法规,尽快改变旅游管理无法可依的状况,在无旅游“大法”的情况下,争取做到在旅游活动中的几个主要环节上有“小法”可依。要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抓紧已经出台规章的配套、完善,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如尽快制定《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同时要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修改、补充、完善现有法规,如国务院于1985年施行了《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旅行社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旅行社的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突出表现为:旅行社体制呈多元化趋势,即由以往单一的国有旅行社,发展为以国有制为主体,集体所有制、联营制、股份制相继出现的趋势,还出现了合资旅行社;由以往国、中、青三大旅行社为骨干,为数不多的旅行社经营旅游业务,发展为数量众多的旅行社相互竞争的局面;由以往单一的接待入境旅游,发展为入境旅游、国内旅游与有控制的居民自费出境旅游相结合的格局。由此产生的各种新的法律关系在现行的《暂行条例》中都没有规定,亟需补充、修订。同时在旅行社的经济成份、经营形式、经营业务、经营规模变化发展的同时,出现了大量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如:由于缺乏必要的旅行社经营行为规则,无法统一有效的管理旅行社经营行为,造成旅游市场秩序的紊乱;由于缺乏必要的保障机制,因旅行社责任造成的海内外旅游者人身伤害和财物损失,得不到有效地解决;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旅行社违反“先收费,后接待”的原则,致使海外旅行社拖欠款情况十分严重,极大地影响了旅行社及相关旅游服务企业的正常经营。另外,现行《暂行条例》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权规定不具体,难以操作,不能有效地制裁违法行为。旅行社作为“龙头”,旅行社管理法规是旅游法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国家应以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旅行社发展的实际情况,把旅游业十几年发展经过实践检验证明是必要和有效的政策、规定,如许可证制度、年审制度、旅游保险制度、质量保证金制度等上升为法律规定,使之法制化。在制定或修改、完善现有法规的过程中,要用旅游行业的观点,从建立旅游法律体系的高度出发。

如何规范旅游市场范文篇2

摘要2012的龙年春节,海南三亚爆出游客吃海鲜被宰客的事件,引发了社会强烈反响。时下,中国很多地方都已把建设旅游城市列入“十二・五”规划,旅游业作为一个经济产业来发展,已经成为国民经济中最具生机活力的新型产业之一,已经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产生了重要影响,拉动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如何树立正确的旅游市场营销观念,是推动旅游城市繁荣和发展的关键问题所在。

关键词旅游宰客产品概念营销观念市场监管

一、海南三亚宰客事件回顾

2012龙年正月初六,一位新浪微博网友爆料自己在海南三亚吃海鲜时,遭遇3个菜要价近4000元的宰客行为。几个小时后,随着该条微博迅速形成了3万多条的转发,三亚市工商部门也不得不立即成立专案组对该微博曝光的商家进行查处。但管理方无视当地宰客风盛行之实,先后以“零投诉”“无法举证”冷漠应对,由此引发社会强烈反响,三亚再次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在媒体代为“认错”之后,官方道歉姗姗来迟,有关首脑通过媒体见面会表示,将以此次事件为契机虚心接受批评,努力向国内外优秀旅游目的地学习,实实在在做好市场监管,真正把三亚打造成名副其实的国际旅游岛。

其实,旅游景点企业宰游客现象在国内很普遍。厦门5菜1汤索价近万元,上海朱家角各饭店大多有鸳鸯菜谱宰客老外……不仅国内各景点,境外的旅游景点也常有宰客事发生,即使一些旅游市场较为规范的境外景点,碰到一些无良华裔导游,游客还会被宰。当然,在市场比较规范的境外旅游景点,宰客之事较少发生,一旦发生,处理较重。譬如,2010年辱骂游客的香港导游阿珍,非但要公开道歉,其旅行社被处重金罚款,其本人也被终身禁足旅游业。作为中国许多风景秀美地方的支柱产业,旅游业在近年来的发展不可谓不迅速。然而,消费者在旅游过程中遭遇宰客行为,却一直作为一个顽疾存在,而未能得到有效的治理。很显然,从长远来看,宰客现象频频对于当地政府、商家都没有好处,对于消费者则更不用说了。但要遏制这一现象,使一个地方的旅游市场更为规范,最终惠及消费者、商家和政府三方,却并非一件易事。

二、旅游市场产品整体概念

广义的旅游产品是指旅游经营者在旅游市场上销售的物质产品和活劳动提供的各种服务的总和。旅游产品的核心是吃、住、行、游、购、娱。旅行社要通过提供高质量的、能满足消费者不同需求的旅游产品而生存。我国旅游产品结构中,团体旅游比较高,散客旅游比重低,产品结构向团体型倾斜,这也是我国旅游产品初级性的表现。时下,中国很多地方政府都已把建设旅游城市列入“十二・五”规划。但旅游城市不仅在硬件设施要过硬,文明服务、价格公道、诚信经营等“软件设施”同样良好,才能吸引四面八方的游客,聚集人气。反观世界上一些著名的旅游城市,之所以历久不衰,文明服务、价格公道等都是重要原因。对于企业的价格欺诈行为,地方政府和行业协会应当走出袒护思维,一丝不苟地严厉查处,才能使欺诈行为无处横行霸道。

现在,中国旅游产业快速发展,其规模与过去已经不可同日而语。中国旅游研究院2011年1月10日的《中国旅游经济蓝皮书No.4》中,在已经公布数字的30个省区市中,有6个省的总收入超过3000亿,有21个省的总收入超过1000亿。这些数据均表明,旅游已经成为一个市场规模在2万亿以上的产业,甚至成为一些地方的支柱产业。在全球经济不振,国内经济结构转型面临难题的情况下,各地旅游产业表现优异、增长迅速,可以说是扩大内需的一大“亮点”。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皆应珍视旅游业的这份“成绩单”,为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和法治环境。

三、旅游市场营销观念分析

(一)生产导向观念

从整个世界旅游业发展过程来看,生产观念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十分流行,直至20世纪50年代,生产观念仍占统治地位。而50年代世界旅游业骤然兴起,各国为适应旅游热潮,大力开办国际型大饭店。此时仍然属于卖方市场,旅游经营者只顾兴办旅游设施,加大接待能力,不考虑市场供求关系,整个市场仍处于生产观念阶段。在我国,改革开放前的许多年,旅游业一直处于供不应求的卖方市场局面,直至80年代以后,虽然国门骤然打开,海外游客蜂拥而至,但我国的接待能力很有限,仍处于卖方市场,旅游业仍是以生产观念为指导。在这种观念的指导下,旅游业经营者主要考虑的是如何生产和提供更多的产品来获取利润;如何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如何不断采用新技术来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等问题。它奉行的是“我生产什么,就卖什么”的思想。生产导向观念由于过分强调生产而忽视顾客的需求的变化,忽视市场行情的变化,从而严重地阻碍了旅游业的长远经营和发展。

(二)产品导向观念

这种经营思想与生产导向观念并行。如果说生产导向观念注重“以量取胜”的话,那么产品导向观念则是强调“以质取胜”。这种观念以自己优质的、有特色的产品取得优势,比生产观念有所发展和进步。然而,若是只注重自己旅游产品的品质优良,看不到市场需求的动态变化,不进行新产品的开发,终究会使自己陷于困境。

(三)推销导向观念

随着社会经济、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市场形势开始发生转化,由原来的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化。旅游者可随意支配的收入及闲暇时间有了很大的增加,而对旅游产品的需求也发生了较大的改变,旅游者开始有了选择旅游产品的机会。这种形势的变化,迫使旅游经营者不能坐守等待顾客上门,而是采取积极主动的推销手段来招徕客人。旅游市场经营正是在这种形势下由生产导向阶段步入了销售导向的阶段。在这种观念的指导下,旅游经营者会致力于组织销售队伍,使用各种强有力的推销手段,进行旅游产品的销售。例如,许多旅游景点开始努力搞好预订工作,主动与旅行社等中间商联系,争取客源;也有些旅游景点派推销人员到机场等去接客人,利用大众宣传媒介,如报纸、电视等进行广告宣传。推销导向观念认识到了旅游行业除了提供数量更多、质量更好的服务外,还应组织人员去推销旅游产品,这种观念对旅游产品的销售和经营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并已成为旅游业竞争的一种手段。但推销观念往往忽视市场分析,忽视顾客的需求是在不断变化的事实,还不能保证旅游经营者在越来越复杂而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长期生存下去。

(四)市场营销导向观念

市场营销观念从市场需求出发,按照目标市场的顾客需求去组织生产和销售产品,从长久的目标去占领市场。从“生产什么就销售什么”,转为“市场需要什么就生产什么”。这种观念的中心是“顾客至上”,消费者需求才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唯一机会。作为一种现代企业经营哲学,旅游景点所有的营销活动都必须围绕着顾客需求进行,以顾客为中心。它产生于市场竞争激烈的形势下。它奉行“顾客需要什么,旅游景点就提供什么"的思想。随着我国加入WTO,旅游市场竞争必然更加激烈,因此,旅游景点必须实行以消费者需求为中心的经营策略,根据客人需求趋势,制订整体营销计划,使旅游产品、价格、渠道、促销都适于市场营销观念,不断完善自己的产品。

(五)社会、生态营销观念

这种经营思想的内容是:企业经营不仅要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而且要符合社会的长远利益,强调将企业利润、消费者需求、社会利益和生态环境相统一。本世纪70年代以后,西方国家兴起“保护消费者利益”运动。“保护主义”认为:单纯的市场营销满足了市场眼前需求,却忽视了社会长远利益。只顾眼前需求,造成资源无限掘取,环境污染,物资浪费,损害了社会和生态环境发展的长远利益。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人们提出了社会、生态营销观念。这种营销观念是社会经济、文化和社会运动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市场经营中先进的指导思想。社会、生态营销观念在旅游市场上的运用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人们提出旅游业的发展也不能只顾消费者的眼前利益,而必须符合社会发展的长远利益。

四、运用营销思维打造旅游产业

(一)完善市场监管机制

治理旅游宰客事件不能依靠政府行政行为就能从根本上加以解决,而应经市场之手来治理,比如旅游经营场所必须开具发票,通过游客投诉,政府就可依靠市场来监管经营商,从而杜绝宰客现象。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是市场的建设者和市场秩序的规范者、维护者。当地政府可以规定,任何旅游经营者的每一笔生意都必须出具发票,没有发票的顾客可以不付钱。顾客只要有疑问,即可凭发票向政府部门投诉。这样,政府就是依靠游客、依靠市场来监管所有的旅游景点的经营商,从而杜绝宰客现象。旅游经济是重“利”重“势”的。两者之间当然有平衡点,而掌握着制衡权力、能让旅游与文化得以和谐交融发展的,当然是有关政府管理部门。优质的旅游资源,需要的是优质的旅游服务,游客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选择如何消费,而不是提心吊胆的看各种脸色、担心挨宰,让民众能够放心出行,明白消费,乃是当务之急。由于绝大多数消费者与商家的接触都属于一次性,这就使得商家可以利用信息上的不对称来维持自身的经营;同时,现行的消费者投诉监督模式一般是受害者先向监管部门申诉,再由监管者介入调查并进行处理。这一监督模式的短板在于占有消费者很多的时间、精力,加上考虑当地人情关系,很多受害者往往只能忍气吞声、一走了之,商家信誉上的不透明和监管上的高成本共同为宰客行为的滋生提供了温床。而旅游市场发生的事情,也再次表明,突破经济结构转型的难关,需要政策刺激、扶持,同样也需要良好的市场和法治环境。杜绝“宰客”式的市场繁荣,才会有健康的、高质量的经济增长。

(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

政府有责任、有义务保障公民的这种权利,旅行社不过是为这些权利的享受者提供服务的经济体。旅行社要通过提供高质量的、能满足消费者不同需求的旅游产品而生存,而保障良好的市场环境、让提供优质服务的旅行社能够得到良性发展和相应利益,则是政府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政府部门要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并且管理好国内旅游市场的环境迎合消费者的需求,健康旅游。尽管我们目前还无法看到兴起于微博的这股监督之风是否能够持久存在,但不管如何,我们应当看到利用微博搭建监督平台,至少在一方面可以汇集更多的商家信息,以便消费者进行信誉查询;另一方面,这也有利于政府监督力量更为迅速有效进行信息收集,以降低消费者的监督成本。

我国拥有丰富的旅游资源和巨大的旅游市场。由于市场巨大,竞争激烈,“蛋糕”该怎么切,政府相关部门不能完全袖手旁观。面对已被“市场之手”抓得不成样子的旅游“蛋糕”,政府相关部门应该有所作为,积极更新观念,改革机制,规范市场,让旅游业真正步入健康发展的快车道。

参考文献:

[1]王金池.旅游市场营销学.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9.

如何规范旅游市场范文篇3

江门是中国著名的华侨之乡,这座地处亚热带地区的海滨城市旅游业发展具备了得天独厚的地理、人文条件。在党中央大力扶持旅游业发展的良好大环境下,如何利用地处旅游业的龙头省份广东珠三角的地理优势、如何整合丰富多姿的亚热带迷人自然资源、如何开发中国侨乡的独特的人文旅游资源,打好侨牌、创响品牌、建设名牌,优化江门市旅游产业结构,促使其快速转型升级,使之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成为亟待解决的课题。

一、江门市旅游业发展现状

虽然旅游业的发展与高速发达的一线城市还存在巨大的悬殊,但地处广东省珠江三角洲西部的江门拥有绝佳的地理优势与丰富的旅游资源,自然景观有受到巴金先生高度赞誉并挥笔留下《鸟的天堂》一文的独木成林,鸟类乐园的小鸟天堂、海岸绵长,风景秀美怡人的台山上下川岛、享有“天下第二泉”美誉的恩平金山温泉等等,人文资源则包括诠释了江门华侨血泪史的开平碉楼、极具教育意义的歇马举人村、讲述了一代帝国沉浮史的新会崖门古战场等等,风景区无不具有极高的观赏休闲价值和极高的人文教育意义。

而对于旅游业发展的必备条件之一交通运输业来说,江门也具有绝对的优势。到目前为止,江门全市共有佛开、开阳、新台、西部沿海高速台山段、西部沿海高速新会段、江鹤、江中、江珠、江肇9条总长约400公里高速公路,位于全省地级市之冠,除了陆路蛛网般密集的道路交通,江门还拥有国家一类口岸新会港和台山广海港,四通八达的便捷交通为江门的交通枢纽地位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为江门市的旅游业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后盾支持。

这样一个旅游资源丰富多彩,可进入性极强的城市,其旅游业发展潜力无疑是可观的。

二、江门市旅游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资源散乱

江门拥有各具特色的五邑城市,新会的葵扇、小鸟天堂;恩平的麦克风,著名的三大温泉;台山上下川的海滨风情、广海的咸鱼;鹤山的大雁山、驰名全省的美雅毛毯;开平的碉楼,水口的腐乳,这些丰富多元的旅游资源,可谓一花五叶,竞相开放。但遗憾的是这些旅游资源却难以深度吸引游客,究其原因就在于众多旅游资源星星点点散乱地分布在整个五邑大地,资源整合性较差。犹如一幅凌乱的拼图,让人无法辨别,更无从欣赏它的动人之处。空间距离的隔阻使得缺乏有机联系的旅游资源更如同异时空的星光难以交相辉映。

(二)市场整体认知度不高

江门的旅游业发展,面临着一个很尴尬的问题,提到江门,甚至连许多广东本省人都不太清楚她的具置在什么地方。对于这个问题,江门地区的各大旅行社总经理都表示深有同感,去参加省级会议,全国会议,别人听到江门这个地理名词总是一脸茫然,还须花大力气给他们解释一番。而对于江门地区的旅游风景区也只是有个零散的印象与认知。比如提到开平碉楼大家都知道,甚至很多国外的朋友都对它很感兴趣,说到小鸟天堂,大家都非常熟悉,但知道这些风景区位于江门五邑地区的却是凤毛麟角,这些都说明了江门的旅游形象的市场认知度不高。江门拥有非常良好的旅游资源,但这些资源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整合,形成自己的旅游品牌,知名度还远远不够。

(三)缺乏统一规划与开发行业协同性不高

江门的旅游行业处于一种较为混沌的无序状态,各地旅游管理部门各自为政,对于旅游资源的统筹规划开发缺乏统一性,行业之间的信息反馈不灵敏,在发展过程中单打独斗的情形居多,没有考虑到旅游业综合性的特点。旅游业的发展资源没有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旅游企业发展中缺乏强强联合,双赢甚至多赢的意识。各企业之间的互动交流缺乏有效的平台,导致信息滞后,甚至信息闭塞,对于旅游业的发展极其不利。

三、江门旅游产业如何进行创新升级

(一)地区旅游业的发展定位明确

旅游产业市场是以人流形式由出发地向旅游区运行和聚集,与其他经济产业的资源以物流的形式由产地向市场运行和散布刚好相反,使得旅游产业的发展有别于其他各类经济产业。这种独特的市场迁移效应所带来的影响是多方面的,而存在的一个最主要的问题就是:旅游业的市场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旅游者向什么地方聚集在很大程度上由其自主选择决定。而旅游者进行这种选择的依据无疑就是主观上对于一个地方旅游价值和旅游成本间关系的判定。对于一个地区的旅游产业发展来说,在成本不变的情况下,如何提升旅游者主观意念中的旅游价值无疑是刺激旅游消费的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

江门是著名的侨乡,其华侨数量之多,分布范围之广使之成为当之无愧的中国第一侨乡。独特的侨文化成为江门地方文化的灵魂与精髓。江门旅游业的发展应以侨文化作为一张亮丽的名片,推出具有侨乡风情的旅游项目吸引游客的眼球。如2007年,开平碉楼作为中国侨文化遗产保护的典范成功入选了《世界遗产名录》,江门充分利用这一侨文化品牌,策划旅游业大发展,联合澳门开通了我国首条跨境的世界文化遗产旅游直通车线路,引进电影《让子弹飞》在我市拍摄,使碉楼声名大振,打了一手漂亮的“侨牌”。

(二)旅游产品组合向多元化发展

随着旅游业的飞速发展,旅游者的需求也呈现多层次,多样性的发展趋势,对旅游产品的需求多元化也日益彰显。若一个地区的旅游产品单一则不能赢得各个层面的旅游者的认知,要做大做强旅游产业更是难上加难。传统的观光旅游虽然仍为我国大众旅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已不再是市场的唯一主体。度假休闲旅游、康体旅游、商务旅游、特种旅游等新型旅游产品的涌现极大丰富了我国旅游产品的类型。在对旅游产品的开发与组合上应考虑到客源的多元化需求,尽可能实现产品的多元化组合。在产品开发过程中突出旅游资源的地方性和多样性,旅游产品的独特性和组合性,旅游营销的针对性和综合性,旅游管理的统一性和动态性,在充分整合旅游资源的基础上,发挥区域旅游优势,促进旅游业快速协调发展。

譬如中国著名的温泉之乡恩平的锦江温泉规划的动感温泉包含了温泉冲浪、温泉漂流、水上篮球等娱乐项目,吸引了大批游客,不失为一个成功的典范。对于温泉产品的开发还可采取温泉+商务、温泉+度假、温泉+疗养、温泉+娱乐等方式进行开发组合。经过组合的多元化旅游模式将大大提升旅游景区对游客的吸引力。

(三)旅游硬软件配套发展

旅游产业的发展必须要做到硬件过硬,软件不软,硬软件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长短腿的模式始终不能远行,又如何能实现旅游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旅游业发展中只重视硬件发展而忽略软件建设终导致旅游品牌的打造事倍功半甚至徒劳无功的教训实在太多,值得我们深思并引以为戒。

对于江门的旅游产业发展来说,应遵循“加强硬件建设,充实软件内涵”的原则进行硬软件的配套发展。切实做到以硬件设施促进旅游功能提升,以软件内涵完善促进旅游品位提升。硬件方面首先应充分发挥江门发达交通的优势,结合骨干路网、乡村公路建设、交通发展规划,重点解决景区公路建设,增加公路通达深度,在确保景点可进入的基础上力求舒适度。其次应加强硬件配套设施设备的建设。江门的景点景区配套设施设备还普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远远跟不上客源的实际需求。如开平碉楼景区绝大多数游客反映饮食环境与条件差强人意,有待改进。如何针对景区配套硬件设施在数量上、档次上、布局上上一台阶,为江门旅游产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亟待解决。就软件方面来看首先应培养规范化服务的意识,进而强化个性化、情感化服务的内涵。规范化能把各个服务环节上的动作协调起来,而个性化与情感化服务则是实现“双C服务”的必备条件。以规范化服务为基础,再在个性化和情感化方面下功夫,才能真正做到深得人心,优质服务才能得以最终实现。

(四)点线旅游向板块旅游转变

我国传统的旅游方式是旅行社将单个旅游景点组织串联在一起的点线旅游模式,但随着旅游业的进一步深入发展,点线旅游的内在弊端日见端倪,作为不同利益主体的单个旅行社很难产生整体的协同效应与旅游的协调发展。实现点线旅游向板块旅游的转化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在板块旅游中,充分运用旅游中心城市或核心景点的辐射能力带动整个地区旅游产业和旅游的协调发展。而这种相对封闭的以区域为主的旅游组织形式对长途交通的要求较低,降低了旅游对交通的依赖性,更能够根据地区旅游资源特色实现产品差异化,实现各个地区旅游产品的互补,减少各个地区之间争夺客源的行业竞争,促进地区旅游业的整体协调发展。

江门号称五邑大地,一花五叶的地理布局与文化差异为板块旅游的开展提供了绝佳的背景。鹤山、新会、开平、恩平、台山都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文化与景观,鹤山的纪元塔、新会的小鸟天堂、开平的碉楼、恩平的温泉、台山的上下川岛都可以作为板块旅游发展的中心,以此为原点展开区域大旅游的协调规划与开发。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板块旅游。

(五)加强旅游信息化建设

旅游业是信息密集型产业,旅游信息化为旅游产业建设提供了技术支撑,是优化旅游软环境最直接的手段,也是保证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强大推动力和实现旅游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影响因素。如何利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旅游产业质量,实现旅游经济的快速增长已成为当前学术界研究的主要问题之一。在《中国旅游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中也明确提出“以旅游信息化建设为引领,加强现代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在旅游业中的广泛应用,推进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升级,满足多样化的现代需求”。

信息是旅游行业内部各个环节联系的纽带,无论是对旅游管理部门、旅游企业,还是对旅游者而言,及时有效地获取旅游信息,对于作出科学合理的决策都显得特别重要。加强旅游信息化的建设对于促进江门市旅游业稳步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四、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