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承非遗的重要性(6篇)
传承非遗的重要性篇1
关键词: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综述
中图分类号:F20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3-0122-04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是少数民族智慧的结晶,在其历史文化发展过程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近年来,关于我国少数民族非遗的研究成果颇为丰富,民族学、教育学、文化学等多学科的渗透与交叉性的研究居多。笔者检索了“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3个主要数据库2005—2013年的相关文献,其中,以篇名“少数民族非遗”共检索出文献135篇,分别在“中国学术期刊全文数据库”检索出120篇,在“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检索出12篇,在“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检索出3篇。通过对这些文献的梳理和分析,本文围绕在研究中理论界比较关注的几个问题进行综述和简要评析,力图呈现理论界对该命题的研究状况及研究特点。
一、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概念界定
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概念,对其进行界定的学者不多。韩小兵将目前有关“少数民族非遗”的几种主要学理解释归纳概括为以下三类:一是“综合文化体系”说,主要指产生并流传于我国55个少数民族中的,与各少数民族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传的综合性文化体系;二是“表现手法特征”说,特指由少数民族创造的,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法,依靠特定民族、特定人的展示而存在的“活”的遗产;三是“公约定义套用”说,是“非遗”的下位概念,是指被各少数民族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1]。
上述三种说法中,“公约定义套用”说较为常用,即少数民族非遗是非遗的分支,在内涵与范围两方面与非遗的内在意蕴相同,而在其特征等方面更注重表现少数民族的特色与风格,是借助特定物质载体和表现形式所表现的该少数民族的历史文化信息利益。
二、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特征与价值
(一)少数民族非遗的特征研究
对于少数民族非遗的总体特征,覃志鹏指出,少数民族非遗在文化变迁与传承中显露自己特有的时代特征,具有现实生活性、民间地域性、以人为主要载体、生态性与濒危性等特征,这些特征要素互相关联,有机地存活于民族群体之中,体现了丰富久远的文化蕴涵[2]。韩小兵指出,少数民族非遗具有活态遗产性、民间传承性、环境依存性、口传身授性等非遗的一般特征,同时具有源生主体归属上的特殊性,即归属于相应的少数民族,而且与汉族非遗存在表象与特质差异,即在表现形态上更具有多样性,普遍具有异于主流文化的构成要素,具有更强的濒危性[3]。还有很多学者针对特定地域的少数民族非遗特征进行了研究,除具有共性以外,大多具有独特的地域特征。
(二)少数民族非遗的价值研究
对于少数民族非遗的价值,张世均从总体上指出,少数民族非遗在为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建立和谐社会、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社会价值;在丰富中华民族文化的内容、体现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多样性与民族的审美、艺术价值方面发挥着重要的文化价值;在科学认识与研究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科学价值;在民族旅游资源利用和旅游产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经济价值[4]。郭剑英,余晓萍从地域的角度指出,四川西部少数民族地区非遗的价值体现在多个方面,主要有社会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旅游价值[5]。
三、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与传承
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是学者们关注的热点问题。综合来看,主要集中于保护现状和保护措施两方面的研究。
(一)保护现状研究
近几年来,我国政府抢救和保护少数民族非遗方面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绩,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面临一些困境。汪立珍认为,20世纪50年代至20世纪末,我国少数民族非遗挖掘保护工作隐藏着不足与缺憾:一是挖掘保护工作没有一个系统持续的计划,断裂现象十分严重;二是挖掘保护的方法、手段单一[6]。乌丙安指出,相对说来偏重于文化表现形式类遗产的保护,对民间传统的文化空间类遗产的有效保护有所忽略[7]。陈莉指出,虽然我们已开始着手对少数民族非遗进行保护,但还是有许多被改造成文化消费品,失去文化遗产的内在精神,进而在保护中走向消亡[8]。覃志鹏指出,我国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实践存在着许多问题:保护意识淡薄;不但保护主体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而且不时出现单纯的保护文化碎片现象;竞争力在比较中呈现不断弱化的趋势;相关法制建设相对滞后[2]。
(二)保护措施研究
关于少数民族非遗保护措施的研究,主要体现在五个研究视角:
一是从总体上提出保护举措。祁庆富指出,存续“活态传承”是衡量非遗保护方式合理性的基本准则[9]。乌丙安认为,民俗文化空间是非遗保护的重中之重[7]。覃志鹏提出了树立保护意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逐步实现产业化等重要举措[2]。罗正副提出了对无文字民族非遗保护的思路和方案[10]。赵艳喜提出了非遗的整体性保护理念,即涵盖非遗本体、相关环境和人这三项要素,从历时性和共时性(时间向度和空间维度)对非遗进行的综合、立体、系统性保护[11]。张晓萍、李鑫基于文化空间理论的视角提出,传承与发展非遗的有效途径是符合时代特征的“动态保护”[12]。吴兴帜从文化生态区的理念出发,探寻了非遗保护与传承的道路,为非物质文化能够继续活态的、原真性的存续提供一种方法论视角[13]。韩成艳认为,非遗的保护必须落实在特定社区[14]。
二是从立法方面提出保护举措。祁庆富指出,立法是抢救与保护口头与非遗的根本措施[9]。黎明认为只有通过法律手段调整涉及少数民族非遗的社会关系,依法确立与制定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正确方向和措施,才能真正地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15]。王培新指出,我国少数民族非遗的法律保护应遵循拯救第一、分层次保护的原则[16]。高燕对少数民族非遗的自治立法进行了研究,指出自治立法应当坚持传统文化保护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平衡的立法价值取向,注重动态保护与静态保护的结合,根据自治层级和民族地区实际,科学合理选择立法模式,并加强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衔接[17]。周超指出,社区参与是非遗国际法保护的基本理念。还有一些学者针对特定地域少数民族非遗的法律保护提出了一些思路[18]。
三是从保护主体的视角提出针对传承人的保护举措。如今,依靠传承人进行非遗保护,是行之有效的办法之一。尹凌、余风指出,非遗传承人是完成非遗保护这一使命的重要文化因子,并针对目前传承人保护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从保护传承人到培养继承人这一创新思路[19]。郑土有指出,在非遗保护过程中,在对核心传承人进行重点保护的同时,还应该重视“群体”传承人的培养,而“群体”传承人培养的核心是儿童,在这方面日本的做法值得借鉴[20]。郎玉屏指出,传承人是少数民族非遗有效传承的首要因素,要增强少数民族青少年民族认同,使其愿意并欣然传承本民族的文化[21]。陈静梅、文永辉基于贵州的田野调查,提出了传承人的分类保护举措[22]。
四是从教育传承视角提出保护举措。汪立珍认为,把少数民族非遗纳入教育体系是保护、开发、传承少数民族非遗的重要手段与途径,并从教育思想、教学方式、教学内容等方面提出要特别注意的问题[6]。吴正彪指出,少数民族非遗要得到科学的传承与保护,民、汉双语教育是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23]。普丽春也指出,学校教育是少数民族非遗保护和传承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并提出了一些具体观点[24]。张丽萍认为,少数民族地区高校参与非遗教育传承,既是非遗传承的需要,也是高校职能体现的需要,并提出了几条高校加强教育传承的具体措施[25]。
五是从其他角度提出保护举措。一是数字化保护举措。蔡群,任荣喜、邱望标认为,采用数字化多媒体技术,如通过对文化遗产相关的文字、图像、声音、视频及三维数据信息进行数字化保存、组织和存储来实现对遗产的保护,可以实现对贵州非遗的快速有效地保护[26]。二是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保护举措。叶建芳认为,保护民族地区非遗是民族博物馆的主要职责与功能,应通过各种方式抢救、保护、创新和发展民族非遗[27]。李树林提出,民族地区图书馆应责无旁贷承担起保护非遗的使命,发挥自身优势,应用现代科技手段,普查采集、保存利用、传播展示非遗,实现人类民族文化遗产资源的共享。胡芸、顾永贵就如何做好民族民间非遗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了讨论[28]。
四、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开发利用
少数民族非遗的开发利用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话题。有赞成的,也有反对的。
(一)总体思路研究
陈廷亮认为,对少数民族的非遗资源的开发利用,只要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十六字方针,适度合理进行开发利用,不但能使少数民族非遗产生经济效益,而且对其本身的活态保护与传承也大有裨益。并选择湘西、湖北少数民族非遗为例,强调指出,少数民族非遗的产业开发没有也不能是一个统一的模式,应该根据不同类别的非遗制定不同的开发模式[29]。
(二)旅游开发研究
对于旅游开发与非遗保护的关系研究,很多人认为旅游开发破坏了少数民族“非遗”的生态环境,也有人认为适度的旅游开发可以促进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肖曾艳认为,旅游开发可以促进遗产保护,遗产保护好后反过来可以提升旅游开发层次,从而形成旅游开发和遗产保护的良性互动[30]。周丽洁指出,非遗的保护已不再是静态的抢救与整理,并以湘西地区为个案说明以旅游为媒介,在尊重旅游者、旅游目的地民族成员意愿的原则下,文化重构是保护非遗行之有效的路径[31]。陈炜、杨曼华在剖析旅游开发与非遗保护关系的基础上,结合当前西部地区非遗旅游开发的实践,指出对非遗旅游开发进行适宜性评价是应时之需,符合各利益相关体的需要[32]。
对于非遗的旅游开发应采取保护性开发模式,这一点学者们都达成了共识。张博、程圩指出,实现文化旅游视野下的非遗的保护与开发,必须了解非遗的特性,并基于其特征分析,提出了非遗的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33]。黄继元指出,云南非遗旅游开发中存在过度开发、碎片式开发、孤立式开发等一系列问,必须采取“完善建立管理机制和政策法规监督体系”、“加强理论研究和科学规划”、“重视人这一核心载体的保护和提高”等一系列对策[34]。王汝辉以四川省理县桃坪羌寨为例,对非遗在民族村寨旅游开发中的特殊性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可持续利用的对策[35]。韩富贵在研究非遗保护传承和旅游资源开发的契合点基础上,探索性地提出了基于旅游资源开发的非遗生产性保护模式,即“专题展演”模式、“沿途文化生态保护区”模式、“主题公园”模式、“旅游纪念品开发生产”模式[36]。
(三)其他开发利用途径研究
在非遗其他开发利用途径的研究中,李昕认为,西部地区丰富的非遗是文化产业发展重要的文化资本,探索将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的途径是极其重要[37]。王松华认为,在少数民族非遗保护利用过程中,通过产业化的手段寻求非遗在新的环境下传承与传播的市场空间,并借市场化的机会扩大规模与集聚资金,实现非遗存续与发展的良性循环[38]。谭志国以土家族为个案,针对非遗本身所具有的可位移性和可展示性的先决条件,提出了会展项目保护与开发这一新模式[39]。
五、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个案研究
近年来,也有很多学者分别选择一些个案进行了研究,一类集中在具体某个少数民族的非遗研究,一类集中在具体某一类型非遗的研究。在第一类研究中,学者们主要结合各个民族自身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非遗特点、类型进行研究,并在探讨其保护现状的基础上,提出针对性的保护对策。在第二类研究中,主要采用历时性与共时性相结合的动态分析路径,将非遗进行民间工艺、民间美术、民间舞蹈、民间音乐、文化空间、民间文学等门类划分,选择其中的某一项具体个案,结合相关的田野调查,探讨该项非遗传承保护的现状、影响因素及变迁原因,并提出一些具体的保护和发展举措。
六、研究述评
从以上研究综述可以看出,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研究已经成为学界们关注的热门问题之一,而且其研究现状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从观点上来看,少数民族非遗是非遗的分支,在内涵与范围两方面与非遗的内在意蕴相同,但更注重表现少数民族的特色与风格。不论是哪一类少数民族非遗,都是有着生命力的活态文化,其保护不是要把它封闭在一个既往的历史时空点上,也并非是一种书斋里的历史研究或者仅仅给博物馆提供某种展品,而是文化建设系统工程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要在既不改变其按内在规律自然衍变的生长过程,又不影响其未来发展方向的前提下,尽可能寻找开发式保护途径,而且要逐步构建起完善的保护体系。
2.从研究方法来看,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是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并存。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和传承是一个理论和实践意义都很强的论题,大多数学者能充分契合这一特点,既能广泛运用人类学、民族学、社会学和旅游学的相关理论开展研究,而且非常注重田野调查,并将理论运用于实践的指导。
3.从研究对象来看,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既有从宏观视角,以整个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与传承为研究对象;也有从微观视角选择具体某一个少数民族或是某一具体类型的少数民族非遗进行个案研究。
总之,目前我国关于少数民族非遗保护与开发的理论研究虽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与实践工作相比,相对概念化和程式化的研究还显得有些滞后,真正有创见的、富有开拓性的研究成果甚少。今后,我们应该密切关注实践,通过跨学科的互动与对话,拓宽视野,努力提炼出富有创新性的理论和方法,使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研究走向纵深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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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reviewofthe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ofethnicminoritiesinChina
DENGXiao-yan1,2
(1South-CentralNationaliyUniversity,Wuhan430074,China;2HubeiEconomycollege,Wuhan430205,China)
传承非遗的重要性篇2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长效机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非遗”项目实践者和载体。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是要实现好对传承人的保护。这些个体或群体目前的生存状态如何,直接关系到以口传心授的方式得以传承和延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为此,我们开展了吉安市国家、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生存状态调研,力图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冲击下的真实生活,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1吉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生存现状
目前,吉安市有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代表性传承人1人,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代表性传承人24人,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代表性传承人89人。其生存现状和结构构成如下:
(1)从年龄构成上来看,传承人年龄普遍比较大。80岁以上的有8人,占8.9%;70~80岁之间的有24人,占26.9%;60~70岁之间的有21人,占23.5%;50~60岁之间的有15人,占16%;40~50岁之间的有14人,占15.7%;30~40岁之间的有1人,占1.1%;30岁以下的无一人;离世的有6人,占6.7%。从这可以看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绝大多数为中老年人,40岁以下的仅有1人,而且有一部分传承人体弱多病,健康状况恶化。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面临着年龄老化,后继无人的严峻局面。
(2)从职业构成来看,绝大部分传承人为农民。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中农民有52人,占58.4%;公职人员有29人,占32.5%;自由职业者有8人,占8.9%;绝大多数传承人为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农民群体的“非遗”传承人主要经济来源以种地为主,由于生计所累,大多没有时间和精力开展非遗传承与保护,有些年龄虽然比较大,但仍要下地务农,维持生活。公职人员由于有工资收入作保障,衣食无忧,大部分能够开展非遗传承与保护活动。自由职业者则大部分以打工收入为主,只有极少数以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
(3)从家庭年收入来看,大多数生活困难。仅以吉安县为例,截至2013年底,吉安县共有省、市、县非遗传承人16人。从家庭收入看,年人均收入高于3000元的有6人,仅占37.5%;低于3000元的有10人,占62.5%,其中低于2000元的有5人,占31.25%。大部分传承人生活困难,入不敷出。全市80%以上的传承人希望政府给予资金支持或能长期得到上级部门适当的生活补助。
(4)从培养接班人情况来看,有部分传承人找不到接班人。培养了接班人的有83人,占93%;没有接班人的有6人,占6.7%。现代娱乐方式和人们追求享乐的现代物质生活使得部分传统非遗项目因不具有较大的经济价值和受众群体,无法形成广阔市场而少有学徒。还有的非遗项目劳动强度大,年轻人怕吃苦不愿学。
(5)从举办企业或机构情况来看,大多数没有建起自己的传承机构或利用传统技艺产生经济效益。拥有传承机构或创办企业的有17人,占19.1%;没有传承机构和企业的有72人,占80.9%。由于传承人大多数为农民,学历低,传授能力不高,没有自己的传承机构,又不善于利用现代传媒如网络、电视、视频等进行宣传,吉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行技艺传承大多数局限于本地狭小的范围,传播范围小,传承效果不好。这就使得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既不能产生社会效益,更不能产生经济效益的窘境。
(6)从各个不同门类传承人的传承经济效益来看,传统技艺类传承人境况较好。这类人员有家传技艺在手,忙时务农、闲时务工,家庭经济结构多元,一般生活较普通农民富足。例如,吉安薄酥饼,因为创制时间久,生产厂家较多,又有吉安月饼“香、甜、薄、酥”的特色风味,早已融入吉安市八月十五中秋节的民俗中,不仅节日期间有大批薄酥饼上市,平时也有这一传统糕点出售,甚至远销北京、香港等地。青原区东固畲族乡的刘氏家族创立东井冈华艺雕刻工艺厂,其产品已经远销福建、广西、广东等省。而民间文学、传统舞蹈、传统体育等不能带来经济效益类的传承人生活状况相对较为困难。
2吉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后继乏人成因分析
随着社会变革、经济转型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巨变,文化生活也日趋多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后继乏人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这其中既有非遗自身难以传承性的原因,也有客观的社会环境变化因素。根据调研分析,传承人濒危状况主要有以下成因:
(1)新型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推进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导致大批青壮年“非遗”受众群体转移流失。近年来,随着吉安市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推进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大批青壮年劳动力都向沿海发达地区和本市城镇流动转移,许多非遗项目的表演者及传承人也带着对城镇物质生活的美好向往,纷纷外出打工或外出经商寻求发展,不少人长年不归,有的还迁移到沿海或本地城镇生活。留守在农村的大多数是老幼病残的人,他们一方面要耕作好自己的田地,一方面要照顾自己和留守儿童的学习和生活,有的还是带着疲病之躯在农村坚守,根本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学习、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2)人们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导致一些传统技艺和文化被遗弃。随着全球化、信息化的加速推进,人们的生活方式、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和审美观念也发生了深刻变化,形成了新与旧、传统与现代等多元并存的道德文化与价值观念交织碰撞的新格局,也形成了文化消费多元化的新格局。新一代青年更热衷于追求日益多元化的物质生活和现代精神文化生活,逐渐被“异化”,对民间传统技艺和文学艺术逐渐失去兴趣,脱掉了传统文化服饰,换上了流行文化装,成为现代物质文明的奴隶。电视、网络、手机等新的文化传播方式和多元化的现代精神文化生活也让传统非物质文化受到强烈冲击,年轻人更热衷于玩微博、微信、游戏等,热衷于网上淘宝购物,运用现代科技产品消遣娱乐生活。传统文化在现代物质文明、商业文明及科技文明的冲击下,不断被蚕食消亡。
(3)政府资助力度不大导致传承人难以把主要精力放到开展非遗传承与保护工作中来。目前,国家、省、市虽然都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但主要用于开展非遗传承活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人只有部级项目传承人才有1万元补助。大多数传承人在生活困难、缺乏稳定收入来源的情况下,只能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维持自身和家庭的生存上来。市、县两级均没有建立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乡、村也没有多少传习所,少数简易传习所,传承硬件也较差,无法满足传承培训需要。加上传习资金得不到保证,传承培训场所设施及传习资料购置经费缺乏,开展工作困难重重。
(4)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社会地位不高导致无法吸引年轻人从事非遗传承与保护工作。近年来,尽管我们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工作,每年都要利用“文化遗产日”组织开展大型宣传展示活动。但对传统文化遗产多半是利用大于保护,索取多于给予,缺少人文关怀,通常授一个牌,发一个证书了事。没有对非遗保护工作者特别是民间非遗保护工作者进行隆重的表彰和奖励,对掌握精湛技艺的民间艺人没有从经济和精神上给予实实在在的资助和支持。在传统文化日益边缘化的今天,很多传承人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和认可,没有因为从事这项工作而产生荣誉感和自豪感,有的甚至会产生失落或迷茫的情绪,年轻人更是对从事这项工作失去信心。
3加快建立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长效机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承载者和传递者。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目前面临的严峻形势迫切要求我们必须抓住核心,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着眼点首先放在对“人”的保护与传承上,加快建立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长效机制、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营造尊崇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良好社会生态,建立起一个以代表性传承人为核心、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
(1)加快完善法律保障。2011年6月1日,我国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但该法尚未涉及传承人的培训支持、传承人对非遗创新的奖励和经费保障等重要领域。地方政府应该根据该法加快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地方性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非遗法律保护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对非遗保护和非遗传承人的保护与支持做出具体的强制性规定。明确将非遗保护资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设立市、县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保护专项资金,单独列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非遗传承人,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增加相关预算。同时,在传承人培养、传承人认定、创新奖励、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做出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
(2)加快完善生活保障。面对新型工业化城镇化的冲击,政府应有所担当,给予相关补偿,完善生活保障政策。对传习多年的老传承人应该按照传习年限给予补偿,让他们感受到国家的尊重和认可。对农民和老弱病残等弱势非遗传承人群体应出台特殊政策,提高最低生活、养老保险、医疗保障标准,省、市、县级政府应分别对本级传承人特别是弱势困难传承人发放生活补助,彻底解决其后顾之忧,保证他们有充裕的时间与精力开展传承工作。
(3)加快完善阵地保障。首先,免费为非遗传承人提供政府兴建的传习场所。市、县两级应当普及建设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乡、村两级则应鼓励传承人利用现有乡镇综合文化站、农村文化活动室、农村祠堂开展传习活动,对于需要改建才能开展传习活动的危旧文化活动室、祠堂、社区文化中心或传承人利用自家住房改建为传习所的政府应给予一定补助,让每个非遗传承人都有一个发挥自己技艺和才能的平台和阵地。其次,支持非遗传承人开办传承机构。对于非遗传承人开办非遗传承机构和培训机构的,应给予大力支持,按照机构大小给予奖励补助。鼓励他们面向社会招收学徒,鼓励传承人带徒传艺,培养一批新型的非遗传承者,对于濒危传承项目或不能应盈利的传承机构政府还应按招收学徒的人数给予一定补助。再次,支持建设现代传播平台。鼓励文化部门或传承人个人开办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网站,利用网络、微博、微信等现代科技手段,宣传传承人的技艺、绝活、事迹等。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出版社创办电子期刊,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承人的宣传与研究,促进非遗研究人才涌现,切实提高非遗传承的传播力和影响力。
(4)加快完善产业保障。首先,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走向市场。鼓励传承人发挥自身优势,开办文化企业,发展文化产业,给予享受文化产业方面的相关优惠政策。鼓励传承人与民间资本融合,以自己的技艺技能入股,吸引民间资本进入非遗领域,支持民间资本结合文化旅游、民俗节庆活动等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展示馆、传习所等基础设施。研究制定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税收、信贷、融资、土地使用等方面的扶持办法。鼓励民间资本捐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助代表性传承人及学艺者,对企业捐赠非遗保护工作、非遗传承人的应予以免税或减税。其次,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融入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基于其民间性和地域性,只有入乡入土,走进“祠堂”,走进社区,紧接地气,深深地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才能在广袤的民间土壤生根发芽,茁壮成长,发扬光大。应围绕开展生态文明建设,鼓励传承人参加本地原生态的民俗活动、节庆活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大赛,开展活态传承,创建文化生态保护区,不仅让人们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更要留得住文化。
(5)加快完善人才保障。一是拓宽传承人认定范围。坚持认定从宽、管理从严和国家省级传承人认定从严、市县级传承人认定从宽的原则,扩大非遗传承人的候选范围,对于市、县级传承人只要掌握了相关技艺、绝活即可认定;对国家、省级传承人则应具备技艺熟练精湛、具有权威性和影响力、传承谱系清晰等条件。将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列入传承人候选范围。二是完善传承人培养机制。建立非遗教育示范基地,将非遗技艺、绝活、民间文学、民间故事等编入教材,在中小学和职业技术学院开设非遗传承课程,推进非遗进校园活动;鼓励学校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开展多层次、多学科、多形式的活态教育培训。鼓励传承人和大中专院校教师走进农村祠堂、城镇社区文化活动中心,通过公益讲座、现场技艺传授,让更多的人了解传统工艺,逐步喜欢传统文化。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技艺档案库,对非遗传承人技艺进行完整录像归档,并以传承人个人姓名命名制作光盘进行传播或传习。设立专项资金,对学习非遗技艺的学生学费予以资助或减免,尤其对学习濒临灭绝非遗技艺的学生则给予全额资助或减免,加快培养一大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者和接班人。
(6)加快营造尊崇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良好社会生态。各级政府应以高度的文化自觉提升非遗传承人的社会地位、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在政治上,应该大力推荐非遗传承人当选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让他们参政议政,为非遗保护代言发声;每年定期召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表彰大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非遗传承人或参与支持非遗传承的其他个人进行隆重表彰,颁发非遗传承与保护突出贡献奖或“民间艺术家”荣誉称号。在经济上,对专职从事非遗保护传承人或其他个人,参照事业单位人员分级评定相应职务职称,对技艺精湛或有突出贡献的非遗传承人应可享受相应的政府特殊津贴。在社会生活中,定期组织传承人开展活态展示、定期交流、技艺比赛等活动。通过报纸、网络、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开设非遗保护宣传专栏,大力宣传代表性传承人,大力宣传社会各界参与、支持非遗保护的行为,形成全社会的价值认知,使各级非遗传承人在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有保障,社会上受认同,努力营造尊崇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及一切参与支持者的良好社会生态,激发更多的青年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
参考文献:
[1]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M].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
传承非遗的重要性篇3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最大的不同之处就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天生依附于人,并且离开了人就不复存在;而物质文化遗产在形成后则不依附于人,以其有形的状态独立存在。从这一点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具有天然的“以人为本”的属性。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下的定义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照此定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五类:(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①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给非物质文化遗产下的权威定义中可以看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天生就是依附于人的,这种依附不仅表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由人创作出来的,而且还表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离开了人就不再是其本身,因为大多数时候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生产活动,存在于生产者进行的生产劳动中,是以一种无形的、看不见的形态而存在的,这也是“非物质”的含义所在。比如,日常生活中被人们经常称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少数民族手工艺品或民族歌舞表演,只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形载体,真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是一种知识、技能或节庆,是无形的、看不见的,它存在于人们眼睛能看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态载体之中。再如,中国书法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人们所见到的颜真卿、柳宗元写下的一个个漂亮的毛笔字并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而颜真卿和柳宗元高超的书法写作技能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这种技能隐藏在他们书法作品的中,并经过千百年的传承和发展形成了具有自身独特体系的写作技能———中国书法。在这个案例中还有一点特别值得注意,流传下来的颜真卿和柳宗元书法作品真迹是珍贵文物,是物质文化遗产,而隐藏其中的书法技能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由此看来,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但不是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具有这样的一体两面性,比如歌舞和乐器演奏技巧、民族医药技能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的确值得探讨。由上述例子可以看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不能脱离人而独自存在,它往往是一种生产技能,像知识一般只存在于人的脑海里。正因如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重要性不亚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他们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存活的土壤,传承人数量的多少直接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强弱,而且像颜真卿、柳宗元这样的传承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和稀缺性。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在传承人。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危机
2011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的规定,并将所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予以公布。”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三)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四)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第三十一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①可以看出,国家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有着明确的定义,并且给出了明确的资金和政策扶植措施,也明确规定了传承人需要履行的义务。但是,当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依然存在传承人紧缺的问题,这其中的主要原因到底是什么呢?带着这个疑问,笔者于2014年12月初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分别采访了两位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位于黔东南州首府凯里市的黔东南州民族医药研究院附属苗医医院,是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该院拥有两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苗医药•九节茶药制作工艺和侗医药•过路黄药制作工艺。笔者采访了黔东南州民族医药研究院资深研究员袁涛忠医生。在谈到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有何值得改进之处时,袁医生认为,现在的问题不是政策不好,而是少数民族医药传承人的思想还跟不上政策的步伐。苗族和侗族由于身处交通相对落后的山区,与外界交流偏少,长久以来形成了保守顽固的思想。苗族与侗族都属于只有语言而没有文字的少数民族,所以苗医药和侗医药的传承长期以来一直依靠口口相传。而改革开放以后,许多民族医药传承人因为觉得仅靠给乡亲看病而象征性地收取微薄的医药费不能致富,也开始陆续外出打工,这样造成了许多珍贵的药方现在实际上已经失传。吴培焕是黔东南州民族歌舞团资深侗族大歌演员,侗族大歌作为贵州省唯一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在省内外均有较高的知名度。采访中,她谈起了侗族大歌传承人面临的危机。年近五十岁的吴培焕是黔东南州黎平县口江乡人,她的母亲是一名侗族大歌歌师,从小耳濡目染,吴培焕也逐渐喜欢并学唱侗族大歌,并于初中毕业后就进入了黔东南州民族歌舞团,从此当上了一名侗族大歌演员。1986年和1988年,吴培焕作为中国文化访问代表团的一员,曾经到法国、意大利、奥地利、匈牙利、南斯拉夫、罗马尼亚和马来西亚表演侗族大歌。回忆起在法国巴黎的表演经历,吴培焕激动地说:“当时那些专家真的是喜欢得不得了,演出大厅内全部坐满,连过道上也坐着人。我们一口气唱了36首侗歌,几乎涵盖了所有门类的侗族大歌歌曲,有琵琶歌、牛腿情歌、笛子歌、玩山歌、河边歌等等,表演完所有歌曲后,在场观众还意犹未尽、不愿离开。观众的热情难却,姑娘们又加唱了五首歌,之后观众仍然不肯离去,是在中方带队同志的苦苦劝说之下才依依不舍地离开的。”后来吴培焕问了其中一位外国声乐专家,为什么你们听不懂我们唱的歌词还这么喜欢我们唱的歌?专家回答她是因为侗族大歌的曲调实在是太优美了,而音乐是跨越国界的,因此大家凭着韵律就会爱上侗族大歌。但是谈起传承人的流失,吴培焕流露出一丝忧伤,因为外出打工比在歌舞团唱侗歌赚钱多,近些年已有不少传承人选择了远走他乡。另外,黔东南甚至贵州省内,至今仍然没有一所专门的侗族大歌音乐学校,也没有一家专门经营侗族大歌的演艺公司。像吴培焕这样能够进入州一级歌舞团的侗歌传承人在他们乡乃至全州都只有少数,那些没有国家财政供养的大歌演唱者只能选择外出打工另谋生路。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采访,笔者发现了两个问题:一是传承人因为得不到可观的经济效益,从而选择外出打工的现象很突出;二是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有待挖掘,传承人和许多当地人都没有意识到自己所熟知的苗药、侗药或侗族大歌蕴含的巨大医学价值和艺术价值。欧美医学界对于中医的重视程度不亚于国人,而吴培焕在法国巴黎的表演经历也说明了国外声乐界对中国民族音乐的喜爱。因此,如何使传承人对流传到自己身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充满信心,并且可以通过非遗的保护与传承获取可观的经济效益,是当前传承人保护面临的重要问题。
三、市场化条件下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的“人本化”模式
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本化”属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面临的传承人危机,本文结合上述调研,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的“人本化”模式。所谓“人本化”模式,就是要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调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同层面行为主体共同参与的可持续发展模式。在“人本化”模式中,最重要的主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传承人的繁荣与发展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际公平的基础。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问题上,有学者已经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权应归属于来源群体和传承人”。①而在侗族大歌发展演化的历史中,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侗族大歌作为黔东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一,在其盛行的清乾隆年间曾出现过3个著名的歌师,即陆大用、吴万麻、吴金随。他们一生创作或编唱的许多侗族大歌被后人称为“嘎大用”(陆大用创作的大歌)、“嘎万麻”(吴万麻创作的大歌)和“嘎金随”(吴金随创作的大歌)。在侗族大歌流传的南侗方言地区,他们创作的侗族大歌占侗族大歌流行曲目的80%,至今人们仍在传唱或用其歌调填新词传唱。②由此可见,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六大主体中地位最为重要的主体,他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拥有文化权利,又拥有财产权利。所以他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主体,又是市场主体。与此同时,传承人又是其他各主体之间相互作用的桥梁与纽带,并辅助其他主体产生作用。在传承人的特殊地位之上,“人本化”模式中包含了三大类主体:市场主体、文化主体以及行政和法律主体。
(一)市场主体传承人、经营者与消费者共同构成了“人本化”模式的市场主体。笔者在探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危机时,找出了形成危机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传承人不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中获取足够的经济利益,而市场化则可以解决这一难题。市场是商品交易的场所,在这一场所中,传承人的身份变成了文化商品的生产者,负责向消费者提供可供选择的文化商品。但是,当前的文化市场上,无论侗族大歌还是苗药,都缺乏完善的市场运作,即由专门的经营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包装、宣传和营销,将非遗作为商品投入市场。因此,经营者也是市场主体中的重要一环。市场是商品交易的场所,无论是艺术价值还是医学价值,有价值的东西就可以推向市场进行交易,当然前提是商品要合法。将商品推向市场进行交易,就可以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的转化,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的艺术或医学价值转化为传承人的收入,为这些价值买单的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需求的消费者,这些消费者或是到侗寨旅游途中观看侗族大歌表演的观众,抑或是购买苗族医药对骨折进行治疗的患者。
(二)文化主体传承人、学者与共生者共同构成了“人本化”模式的文化主体。传承人作为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天生就承担了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的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文化价值的传递者和生产者。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价值的传承中,学者也是一个很重要的群体。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会自己“说话”,需要调查者和研究者的定义。他们的主体意识在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从其生存的田野走向学术的层面,要经过研究者的参与观察和深度描写。③当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研究的知名学者往往集中在大都市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基层十分缺乏专业性的研究人才。学者的作用是两点,一是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味”,二是在此基础上开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新味”,简而言之就是追溯历史、与时俱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问题是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学者和传承人都肩负着重要的责任,此外学者还要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市场化当中需要注意的经济学问题,在城市化进程中要注意的社会学问题等等。最后还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群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共生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共生者是指与非遗传承人在一个空间内生活的人,但他们并不掌握非遗技能,可以将共生者简单理解为传承人的乡里乡亲。非遗共生者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也有重要作用,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从共生者到传承人的身份转换。古人云: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共生者,占尽了天时地利人和,他们对于非遗的理解远远超过外地人,因此将他们吸收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大军是有可能的。
(三)行政和法律主体行政者与司法者共同构成了“人本化”模式的行政和法律主体。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保护问题,法律界已经认识到不仅仅是保护包含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知识产权那么简单。一些学者认为,传统文化的复杂性决定了对它的保护需要依赖综合性措施,知识产权不能成为保护传统文化的主要手段。①有学者进而主张,采取融公法和私法于一体,多种保护手段相配合的综合性法律制度。②还有学者主张实行双重权利保护,即分别立法,采取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知识产权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权利的双重保护。从文化角度来说,两者分别涉及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政策法律问题;从法律角度而言,两者各自归属于传统的私法领域和公法领域。③笔者比较赞同第三类学者的观点,即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双重权利保护,这样就既需要行政主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属于“集体人权”的文化权利进行保护,又需要法律主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属于“集体产权”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传承非遗的重要性篇4
关键词:传承人传承人认定保护措施传承
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人类在长期社会生活的历史长河中形成的具有较稳定精神和技艺形态的文化与传统。在韩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必须要具备历史性、传统性、艺术性、学术性、地域性以及正面临着灭绝危机等条件的文化与传统高。这些文化与传统大多以口传身教的方式长时间效力于它的创造承载主体,成为人类文化的重要遗产。其中文化传承人,他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核心技术传承的载体与保护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灵魂所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所以保护保护文化传承人即是保护这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前提,也是保护这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
一、中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措施比较
(一)中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方式比较
我国国务院在2011年颁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了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认定标准:要熟练地掌握并拥有关于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术和能力,且这种技术和能力在其指定的领域范围内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利用这种技术和能力可以积极地开展传承活动。
在韩国颁布的《文化t保护法实施令》中规定了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标准:即持有者必须能够原原本本得领会或保存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艺和技能,并且可以原原本本地进行艺术表演或工艺制作,持有的团体即无法个人完成或持有者由于技术等方面原因,是由多人组成的团队时指定为文化财持有团体;名誉持有者要通过专家调查和文化财委员会审议,其中因高龄或病患而无法进行正常传授活动的持有者也被认定为名誉持有者。
在认定范围上,我国只表明了可以继承的个人,却忽略了团体的继承性。在传承的技能上,我国的认定标准比较模糊,韩国在这其中标明了要原原本本的领会或保存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术和技能,这种严格的标准是我们没有标注到的。但是这其中两国都存在着数量上不明确的缺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的主要方式是依靠传承人的与被传承人之间的言传身教,并通过该传承人的传授和教育保证这种方式是有效的传承方式。在这方面中韩两国都有了清晰的认知,并且对此都付诸了很多实践,把认定传承人作为工作的一个重要输出方向。这些传承人的认定方式都可以概括为是用个人可代表该特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最有造诣的一流水平技艺,得到公众以及政府、专家的肯定的方式来认定的。
(二)中韩现有的传承人保护措施比较
1.法律方面
(1)中韩传承人保护措施法律颁布时间的比较
自我国2004年加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来,就逐步开始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但是由于韩国日本等国家与中国相比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进行的相对较早,所以相关政策法律的颁布也比我国早了一些。韩国早在1962年时就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后几经修改从2000年7月开始正式实施。在2015年3月,又制定了《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和振兴法》。而我国在2008年5月文化部门才颁布了《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随后从2007年至今根据该法,我国文化部门逐步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系,并且陆续公布了四批各个方面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的传承人,其中一些省市区,也都先后制定了相关的传承人保护办法,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在2011年2月我国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与韩国相比,我国相关的法律条文颁布的较晚,这使得后期我国在对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记录工作时损失了很多机会和资源。
(2)中韩传承人享有的权利与应尽的义务比较
韩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有者和持有团体,可以指定民俗资料中重要的材料为“重要民俗资产”。对于重要的无形文化遗产保护由国家来提供必要的经费。但是持有者们要定期公开自己所拥有的技艺和技能,同时还要义务性的传授自己所持有的技艺及技能。在2015年3月,又制定了《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和振兴法》,其中有些条例规定要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者和传承团体实施传授教育,并且表明向传承人和传承团体颁发进修证书。这些法律和条例都使得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各方面有了硬性的规定。我国颁布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中也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在认定、权利义务和资助等方面都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其中在认定方面就明确表明了要积极地开展传习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作为文化传承人还要制定传承计划,定期向上级提交项目传承情况报告等。在201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又进一步做了完善。如其中第四章第三十条中“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提供必要的经济资助;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支持开展传承传播”等其他措施。随着这些法律条文的颁布,可以看出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越来越重视,逐渐的在完整我国的法律体系来保护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但是根据法律条文可以看出由于在很多方面只表明了义务却没有将权力赋予个人,这就导致了早期的法律缺乏完整性。
(3)中韩传承人保护荣誉称号取消方面的比较
对于“传承人”这个荣誉称号的取消方面,我国在法律上规定的是没有履行义务的或丧失传承能力的将其文化传承人的称号取消。而韩国规定作为文化传承人受到严重处分或罚款的和因身体或者精神上有疾病的取消其文化传承人的称号。相比较来讲韩国的称号取消较为人性化,由于文化的传承大多是以口传身教方式来进行的,所以对于没有履行义务的传承人来说,取消其文化传承人称号对其本人来讲是没有什么损失,但是对于国家来说或者对于一个即将灭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讲,就损失了一个信息和技术的来源。
2.社会方面
(1)中韩政府在鼓励开展传习活动的比较
我国自2007年起,于每年的文化遗产日在人民大会堂都会举行中国民间文化杰出传承人命名大会,由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颁发“中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薪传奖”。同时各地政府还积极地支持和保障传承人的传习活动,并在这些活动中为代表性传承人提供传习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机会。韩国从1973年开始,政府每年都在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在地方上设立能传授该文化遗产技术和技能的传授教育馆,让文化传承人有场所可以进行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授和教育等活动。2001年8月,韩国政府又成立了“韩国文化产振兴院”。2013年还在全罗北道的全州市建立了“国立无形遗产院”,这些院的设立都使得文化传承人各尽其用。通过比较可以看出我国并没有像韩国一样积极地去为传承人提供专门的场所,只是义务性的让他们去传承。
(2)中韩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力度的比较
由于韩国政府对韩国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中都是按照国际上的规范要求和原则进行的,特别注重对无形文化遗产及其传承人的关注,所以韩国政府经常做一些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活动,比如光州的泡菜文化节;在各种大型活动或者祭祀中的假面舞和盘索里演唱等。由于韩国本身娱乐业较为发达,在各种活动举行时都会让媒体参加,以此来增加文化传承人的曝光率,这样的宣传力度不仅增加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曝光度,出于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也是为了让文化传承人有更多的出处。而在我国的日常生活中,见到最多的文化传承宣传就是电视上的纪录片,很少在大街小巷见到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动或信息,在宣传力度方面我国明显的处于弱方。
(3)中韩政府针对文化传承人统一管理方面的比较
韩国政府可以指定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有者和持有团体,可以将重要的文化遗产根据其价值划分为不同等级,还可以由文化遗产厅下设的文化遗产委员会负责批准与解除指定无形文化的持有者或持有团体。在2013年时我国因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中心的正式成立,才开始通过各种形式的调查来了解传承人的具体情况,采取各种各样具有补救性的方法把传承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各方面技术和技能通过数字化记录储存起来。
3.经济方面
(1)中韩两国对各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经济补助比较
我国的中央财政部门给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门设置了保护资金,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应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所需的费用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纳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内。韩国对于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由国家提供必要的经费,其中包括自造或购买设备费、传授所建筑材料使用费、教材印刷费等。由于我国本身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建设力度不够,所以在对于项目补助上就有所欠缺。
(2)中韩两国对项目文化传承人经济补助的比较
我国自2008年起,中央财政就开始对部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传习活动给予经济上的补助。在2015年6月,文化部颁布了《文化部开展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作通知》,其中也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费保障作了说明。我国每年会向每位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的传承人提供传习经费补助,各个地方对各个地方级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提供相应的补助经费。并且在2011年时,我国对传承人的经济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0.8万元上升至1万元。在经济补助方面韩国在《文化财保护法》中明确指出国家可以为传承人每月提供生活补给。以“韩山夏布织造”为例,其传承人每月可以从国家领取到130万韩元相当于8千人民币的传承资助金。同时还会提供免费医疗和其他特殊待遇。不仅如此,还对接受传统教育者即有可能成为文化鞒腥说娜烁予奖金鼓励。这是我国没有做到的,我们只是一味地去补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却没有把经济补助与其应尽的义务相互挂钩。
二、中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措施中存在的不足
(一)传承人认定方面的空缺
根据以上的比较可以看出我国在传承人的认定范围上较小,韩国认定拥有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或者由于技术或技能属于几个人组成的团体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而我国只认定了个人。另外韩国在认定标准方面要求“原原本本”,即能原本的还原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这就使得我国应该严格要求传承人的传承标准。同时对于认定取消方面,即终身制问题中,我国认定较为死板,并没有以人为本考虑情况。
(二)法律权利与义务的不平衡
在我国的法律中要求传承人要根据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供完整的技艺和技能的操作过程和要领,制定传承目标和计划,积极参加传承活动,定期向上级提交报告等。而在享受的权利这方面并没有明确的指示,只写了有经济上的补助类的内容,其他的权利却没有表明。
(三)政府的扮演的角色不健全
在与韩国政府的比较中,可以发现我国政府在文化继承中起到的角色是一个管理者而不是一个推动者,政府应该参与其中,将文化传承人的全面性保护和发展作为第一要务,而不是统一的做出政策来管理。并且政府在非物质文化保护中缺乏主动性,单方面要求了传承人各种书面上的计划和形式化上的义务,却没有由政府出面举办各种社会活动来强制传承人履行他们的义务,没有很好的推动传承人的传承和激发传承人的积极性。由于我国的管理体制,是根据国家省市县四级管理,所以政府作为一个信息传达者,信息传达方面也有缺失。
(四)宣传力度不足
根据韩国的宣传力度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并没有去主动建立各种学堂类的场所来供文化传承人传承自己拥有的技能和技术,在日常生活中也没有以哪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来举行大型活动。我国拥有很多媒体平台,却没有很好的去推动这些平台宣传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不仅是在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社会地位和知名度方面的一个缺陷,也是对文化传承的一种损失。主动积极的去宣传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让更多人感兴趣,也是培养文化传承人的一个好手段。
三、完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措施的建议
(一)扩大传承人认定范围
借鉴韩国的经验,我国不仅应该在传承人数量上扩大范围,也应该在传承人认定标准上扩大范围。由于我国传承人还面临着一个老龄化的趋势,我们还应将具备有继承能力的,与上一代之间有直接师承关系的人或团体认定为传承人。并且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数量可以为多个,代表性的传承人也可以为多个。在认定标准上,我国是以掌握并承续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且拥有公信力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的人为传承人,这样的标准过于简单,我们应该以能精准掌握并可以基本还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社会公信力和创造力的人作为文化传承人。在取消认定上,我国应结合韩国的标准,将疾病与精神状况考虑进去,不能单单以不能传承就取消其传承人称号。
(二)完善法律权利与义务的不平衡
韩国不仅有生活补助,还有医疗补助和活动经费等其他特殊待遇,同时这些经济补助政策不仅仅适用于文化传承人,还给学者以鼓励性的奖励。我国就应该完善经济补助体制,与韩国相结合。在应尽义务里,应加强传承人实际传承活动中的义务,并将应尽的义务与经济补助相结合。
(三)政府积极参与保护活动
与韩国相比,我国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大型活动过于欠缺,这使得与我们日常生活的联系慢慢减少,政府作为管理者和推动者,应主动地携起传承人的手,一起发扬和创新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结合韩国建立各种体验式的学堂,让有兴趣的人们积极的参与其中。可以从小学的教科书或者课程抓起,让人们从小就接触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其传承人,形成刻板印象。也可以将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结合当地的状况创造出各种衍生物,与人们的生活相结合等。这些都是通过政府积极地组办活动,让传承人有机会传承和创新,也让更多人来接触非物质文化遗产,这给了传承人一个展示处,不仅提高了传承人的地位和威望,也是为下一代传承人奠定了一个大舞台。
(四)增强曝光率和频繁度
增加曝光率就是增加宣传力度,可以在各个地方旅游景点加入体验,认真的做好各个等级的信息交流。对于频繁度,我们应该结合韩国活动经验,举办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节日活动,呼吁人民群众来参加。这种宣传措施不仅是为了提高了传承人的知名度,同时也为传承人尽义务提供一平台。
四、结语
从这次研究中可以看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是很难的,需要全面性的考虑传承人的切身利益,不仅仅要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还要根据不同的传承人来解决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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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非遗的重要性篇5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文化属性;传承
中图分类号:G1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23X(2014)04-0119-04
2006年,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的推进,《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保护名录》颁布,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被放在了一个重要的位置,标志着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更为重要的是它可能带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方面理念的转变,进而在实践中得以体现,即从静态的“物”的保护转向了动态的“人”的保护,[1](P18~22)2007年以后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陆续命名公布就是一个极好的注脚。尽管不少学者已经注意到传承人的重要性,但总体上关注不够,尤其是传承人在传承实践中所具有的意义还未得到应有的重视。无论是未被命名的广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者还是经过国家、省区、州市、县各级政府命名的项目传承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他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这种意义主要体现为以下两大方面。
一、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属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属性主要体现在活态属性和自身文化属性两个方面,自身文化属性就是该文化区别于其他文化的独特性,是其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在要素,而活态属性则是该文化的生存方式,是其被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前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这两个基本属性的保有以作为文化主体的传承人为基础。
(一)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属性离不开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引进的概念,虽然经过多年发展调适,在其内涵与外延及其分类等方面的理论表述逐渐科学化、规范化,但与实践着的文化生活本身一一对应方面还有一定的差距,仍需进行辨析厘定,以更好地概括和指导文化生活事实。目前使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中,共识之一是至少应该强调“活态性”。作为在历史中展开的文化实践活动,具有历史的规定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别于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基本特性,就是依附于个体的人、群体或特定区域空间而存在的,是一种活态文化,可以说“活态性”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在属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最真实而重要的价值意义就在于它是当下人们正在实践着的生活方式,是活的文化事实。而其“活”离不开文化主体――传承人,活态的本质或核心就是人,[2](P114~123)指其存在于人们的现实生活中,表现为人们特定的生活方式,作为文化主体的人实践着,遗产才能“活”起来。从目前所认定的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来看,其中很大部分是被称为“艺术”的部分。在民族民间文化活动中,艺术大都没有独立的本体性存在,它就呈现为民众的生活方式,文化主体在很多艺术活动中既是创作者、展演者,也是欣赏者,他们作为艺术的创造、操演、欣赏主体,贯通于该文化实践全过程,是该项艺术的承载者和传递者,保证了该文化过程及其完整性、延续性,从而使之代代相传。在研究和实践层面,对民族民间文化艺术的关注一直更多地停留在文化艺术客体――“物”上,专注于文化事象。最直观的关注方法就是“采风”,从活生生的文化实践中摘出片断事象作为文化的表征,见物不见人,把文化艺术当成静态的标本而不是不断生成的实践活动,于是,“传统”被当成了文化事象本身进行保护,而忽略了生成“传统”文化的文化传统是一个由主体运作的文化生存发展机制,文化传统在主体的操演下决定了文化怎样在自身既定轨道和现实境遇两者形成的纵横关系网络中生长。文化不可能一成不变,在今天这样的特殊文化背景下更不可能,而文化的生长需要人和“物”两相结合,只有通过人的实践,“物”才能得到延续发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强调其活态性就是强调传承人这个文化实践主体,因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项目申报认定中,强调基本的要件之一就是要有传承人,有传承活动,以保证它是活态的而不仅是标本。
(二)秉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文化属性离不开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民族在历史发展进程中历史地形成的,每一种来自不同文化的遗产项目都秉承文化母体属性,拥有该文化的独特性,这也是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所以被选择、被命名、需要被传承的内在依据。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与认定中,不仅是基于其杰出的技术形式特征,更主要的还是它所代表的各种文化的表征,内含了该文化的编码逻辑。对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技术并非决定性和最关键要素,技术形式符号所蕴含和表征的文化基因意义更为关键,[3](P11~21)从而能够参与构成文化多样性、丰富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母体文化的这种整体性关联决定了文化实践主体在其中的重要性,作为文化的一个部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文化具有的内在结构关联,正是由于主体的存在才整合为该文化整体,剥离了主体,遗产就只能转化为单纯的技术形式。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中,强调遗产是一种活态文化,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活态文化就是依然作为民众生活方式、保留了该文化属性的文化,如上所述,只有作为文化主体的传承人的实践才能保证活态性。目前对各种地方性文化的关注基于各种错综复杂的缘由,因此,经常出现反客为主,用客位观念代替主位观念进行理解的现象,尤其是在权力介入引导的自上而下的文化遗产运动中,在代替性理解中容易造成隔靴搔痒或重新解释而扭曲他者文化的现象。人类学学科强调,要真正理解他者文化,必须尊重文化持有者的表述和理解,在对一种文化进行解读时需要主位客位并置讨论,才能在彼此的对话中达到对一种地方性文化的理解。[4](P13~18)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中要求尊重当地人意愿,尊重文化主体自身的选择,因为那是“他们的”文化,他们置身其中并与其融为一体。更为特殊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和项目绝大部分属于被划分为“艺术”的文化,作为“艺术”的文化有其不同于其他文化门类的特殊性,那就是它感性直观的独特符号形式,这种符号形式孕育于其文化并与其文化相互契合,水融,不仅对艺术背后的文化的体验需要来自于持有者内部眼界,而且对艺术形式本身,看似可以相对超越文化的“单纯”审美品位也来自于文化的形塑。在主体的感官与文化合而为一的历史进程中,艺术形式的养成需要内在文化的支撑。所以,对传承人的界定至少包括重要的两点,一是掌握特殊文化技能,二是享有该文化。无论如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讨论都离不开遗产背后的整体文化,而沟通二者的中介就是传承人,是他们把携带的文化积淀和对自身文化的理解放进了既定的文化形式之中并不断进行着形式创新,各民族文化才能在历史进程中运行在自己既定的轨道上,保留并生成着与其他文化不同的属于自己的个性。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范畴中,只有形式而没有传承人及其传承实践的文化不能被划定其中,同时还强调当地人群或享有该文化人群的想法。这样,就能够把文化主体传承人放在其应有的位置上,还艺术主体在艺术实践活动中应有的地位和意义,改变以往民族民间艺术研究中见物不见人的现象。文化遗产的传承不仅是文化事象的保留,更是文化主体对文化事象的操演和不断创造,从而实现一种文化的真正传承发展。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意义和作用
传承与发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两个重要的关键词,表面上呈现的是文化客体自身的不断延续和演进,事实上,是作为文化主体的传承人对文化的不断操演与不断创新的过程。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中,传承人的作用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自然传承发展的文化主体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未被命名以前的传统社会中,文化的延续发展是一个自然过程,文化在民族的代际之间自然传递,通过家传、师承或社会传承等诸多方式和途径,在一代代传与承的生活实践中绵延下来,只要生活方式仍在继续,就能保证相应的文化自然地被传递下来。今天,被命名为不同级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那些文化项目只是各民族文化中的滴水,各民族创造的不可计量的历史文化遗产在多元文化背景压力下仍在传承,依靠的就是民众群体。从文化建构论出发,传承发展内在地包含了创新,把一种文化纹丝不动地保留下来既不是文化发展史上的事实,也不符合文化发展逻辑,文化总是在其遭遇的环境中朝着自己的方向现实地生长着。文化的创新离不开文化主体,“物”自身不可能随着环境改变自身,“物”凝聚着的是人的观念和具体的操作。从具体层面看,每一个文化的传承发展都经由个人创造,作为传统的文化因群体共享看起来好像是群体发展,但很多文化实践可以证明,传统的生成及发展是个体与社会文化之间互动的结果,它不仅是集体记忆造就,更来自于个人叙事突破传统自身增减和完善的创新,在很多著名的民间艺术活动中都可以看到这样的例证。[5](P24~36)
由于个体与社会文化互动的不同结果,文化在个体身上的分布和携带是不均衡的,不同领域总会出现某些杰出人物,成为该文化前进的推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名录,就是对该文化杰出的实践主体进行选择性认可与褒奖,是对一种文化诸多传承个体中独具特色或颇具典型的文化操演风格的认可,风格成为个体参与文化创造的一种度的标志。在很多文化实践中可以看到传承人的生存策略、知识结构与传承方式等对一种文化自身发展的影响,这也是民间手工不同于机器批量复制的根源所在,它尊重的不仅仅是直观的劳动量,更主要的是手工背后主体所赋予的生命亲历性及温润随心的情感体验,正是这些生命的内在欲求推动了形式的创新发展,生成了特殊技艺。在这个人与集体共同推动的历史文化发展进程中,传承人主体成为文化发展的生产性动力,极大地推动了民族文化的创新发展。
(二)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非自然传承的主要力量
当代民族文化处于传统与现代、东方与西方、自我与他者等多元文化并存格局中,文化发展的自然河道在多重力量的影响下不断发生突然改变甚至是中断,传统文化发展面临的压力是空前的,文化的自然传承面临中断的危险,这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被提出和强调的背景。这样,传承人尤其是那些被命名的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他们从两个方面推动传统文化的传承发展。
1.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文化自觉意识
当文化离开自然传承的轨道时,其传承需要在文化自觉意识的引领下才能顺利进行,文化自觉意识依赖于文化主体而产生存在。在不同文化发生碰撞接触及交流互融的过程中,彼此成为参照将激发各文化自意识,从而极大提高文化发展的自觉性,增强该文化自身内部生长调适机制。而在当代文化背景下,文化接触交流并非能够以“美人之美,美美与共”的理想状态进行,对很多地方性文化来说,只有通过各种方式和利用各种契机不断增强文化主体的自觉文化意识,才可能增强该文化的传承发展活力。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首先介入的是政府与学者,作为文化发展方略以政治话语姿态自上而下铺开,他者的话语几乎淹没了自我的声音,如与当代文化接轨的“知识产权”问题受到了学术界的高度重视,对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主体来说是陌生的;节庆类遗产实践中,民俗变官俗的现象也非常普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对该文化的自我认知和反思如其意义及保护传承等文化自觉意识首先源于那些被命名的传承人。
在实践中可以发现,被命名的传承人经由他者命名及资助活动后,逐渐培养起他们对自身文化知识的反观意识及视角,之后又为了政治、经济、展演等不同目的,迎来各组织机构提供的更多渠道和契机对该文化进行操演,如此往复,逐渐培养起他们对自身文化的自意识,并由点及面地以一种示范性培养地方民众对该文化的自意识,再逐渐上升为对民族文化的强烈的、稳固的自觉意识。文化自觉是文化生存发展中的强烈稳固的自意识,只有相应的文化自觉,文化的传承发展才不会只是被某些外力驱使推动以达到某些功利的目的;也只有相应的文化自觉,文化才具有强大的内在动力保证主体的文化传承意愿。如云南少数民族很多被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艺术类文化,20世纪80年代以前,在强大的政治力量影响下,具体事象已留存不多,90年代以后,在各种文化认同场景中,各种合力促使直接的现实目的与心中留存的文化记忆相互契合激荡,在部分人群尤其是杰出的民间艺人中激发起一定的文化自意识,这种意识与文化惯性相结合,逐渐实现着自我文化的恢复或重构。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最先被激发起并养成文化自觉意识的大多是杰出的被命名的传承人,因此,传承人在更好地促进地方文化保留和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2.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传承通道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国际性认同的文化思潮,根源之一就是传统与现代的矛盾。各民族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文化产生和对应于传统社会,是传统社会各地方人群适应自然社会过程中发展起来的特色文化,它犹如一条河流,在传统社会中大多可以在既定的河床内向前流淌。而现代社会的生产方式彻底颠覆了传统文化生存的根基,它的河床被修改或者直接消失了。这种特殊语境使传统文化何去何从成了文化研究和实践的热点和难点,从而兴起了一轮又一轮传统文化传承保护思潮。在今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中,生活文化的变迁导致自然传承链的断裂,传统文化的发展需要人为的干预,其传承保护成为一个时代课题。政府和学者合力提出的理念及出台的政策都不少,但只是宏观的理论的指导,具体的传承实践也还停留于说得多、做得少的阶段,犹如明确了战略目的还需要靠一次次具体战役及其中的战术去完成一样,充分的理论描述需要在实践环节中展开和实施。
在非自然传承环境中,依靠文化惯性进行自然传承已经不可能,于是,“保护”才成为民族文化发展中的重要概念。要保护一种文化,不是止于静态的标本展示,更重要的是作为文化的传承延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就需要积极主动有意识地为之,传承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从理论到实践的具体枢纽和中介,决定了他在其中的重要作用,这种作用目前尚未得到发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旗帜下,一批批杰出的地方文化持有者被挑选出来,以命名、资助,甚至立法等方式确立他的文化地位、文化责任,以保证他的文化传承实践,是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中的一项重要举措。然而,从对云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现状调查中可以发现,在目前已经完成不同批次、不同级别的传承人命名,相关资助也逐步落实到位的情况下,项目的传承实践并未发生实质性改变,传承人的有关责任与义务还停留于纸上,很多被命名的不同级别的传承人仍然停留在以前的自然传承状态中。
因此,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就是要从重视传承人入手,在明确其责、权、利的前提下,细化传承人的责任与义务,围绕此制定实施的具体措施并监督落实,以此构建起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可行的传承通道。这样就可以以传承人为结点,统摄起每一次传承实践所需要的契机、场景、方法、途径等,形成相应的传承运行机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发展提供一条切实可行之道。同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传承人的代际断裂是传承中最严峻的挑战,尤其是那些需要特殊技能的项目,调查中,很多传承人最担忧的就是现在年轻一代不愿意继续传承该文化,项目传承后继无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除自身亲历亲为进行项目传承外,他还有重要的传承活动就是培养传承人,以保证该文化代代相传,因此,在具体传承通道构建中,传承人的意义是不可替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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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非遗的重要性篇6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生生不息;文化精神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生存和繁衍等社会生活的产物,它代表着这个民族古老的生命记忆和生活足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十分丰富,有着悠久的历史和多样化的民族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由民众创造并且传承的精神文化,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非物质文化遗产已得到广泛的重视,并较全面的反映出一个民族的文化精神。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特点
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最早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主要是针对物质文化遗产提出的术语,在最开始的分类中,一般是针对物质文化遗产作出的分类,以往是将自然遗产分为物质类的遗产,而文化遗产实际上也是指的物质类的文化遗产,这种分类给文化遗产的保护加深了难度,并使事情变得复杂,198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民间创作”定义为非物质文化遗产,1997年又将“民间创作”改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直到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宣言,强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并呼吁全体社会人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由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英文概念基本定型,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和内涵做出了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包括以下三点:第一、活态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口头传统、表演艺术、传统手工艺、各种知识和实践等,这些表现形式都具有十分鲜活的生命力,它是不断流动变化的,而不是停滞的和静态的,是一种“活”的表现;第二、生态型。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孤立存在的信息或者实践,它的环境是周围的生态环境,它接受外界的信息,并在外界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态性包括三层含义:一是对生态环境的依赖;二是对生态环境的适应;三是对生态环境的反应;第三、传承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性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延续,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态以及内涵由传承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方法进行保存和研修,然后世代相传,并且广泛流传,使之绵延不绝,一旦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停止,则宣告其非物资文化遗产的死亡,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极其重要。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群体传承
1、非物质文化遗产群体传承的类型
非物质文化遗产群体传承的类型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口头传说和表述的群体传承。我国有多个民族,很多民族又都具有自己特别的语言,如侗语、苗族等等。人类文化信息的传递一般是靠人的思维和语言,语言是一种符号,不管是什么信息都能够通过语言传递,语言是这个世界上最简单最方便的传递方式;第二、传统名俗节日的群体传承。中国有56个名族,每个名族都有他们各自的传统文化和习俗,包括节日文化体系,节日表现的是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大自然之间的和谐相处,对中华名族来说是非常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节日是一种复杂的社会文化现象,它将人与人之间联系在一起,传递信息和文化,特别是中国的节日,更有内涵更有色彩;第三、庙会文化的群体传承。在中国,庙会又称庙市,一般是在农历的某一固定时间进行,主要内容是祭祀祖先、娱神娱人、集市贸易等,庙会在我国起源很早,并代代相传,现在也依然广泛流传。
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随着时代的变化,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与传承,导致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被破坏和消失,针对这些,我们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首先,提供资金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是一项十分庞大的工程,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对它的保护应当引起国家和全社会的高度重视,设立专项基金和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首先,建立庞大而有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社会保护体系,设立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此外,还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社会保障资金,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财力有来源;其次,给予一定的人才保障。建立专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学者队伍,对从业人员队伍进行培养,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最后,给予一定的法律保障。
三、非物质文化的文化精神
1、“生生不息”的文化精神
目前,对于我们民族文化精神的解释还缺乏统一而科学的解说和全民的认同,有些学者将儒家思想的“和合”或“中庸”当作我们中华民族的文化精神。非物质文化来源于民间,来源于最广大最基层的老百姓,这些学者们将上层文化和普通老百姓创造的下层文化融合在一起,很显然不合常理的。民族民间文化中到处都洋溢着“生生不息”的意识,中华民族的非物质文化精神也应该是“生生不息”的文化精神,这种意识最明显的就表现在家族、家庭以及生存上,是对生命意识的崇尚,是一种自强不息的精神。
2、非物质文化精神的传承
民间文化是民族的根,如果失掉了自己的民间文化,那么这个民族是可悲的,时至今日,非物质文化遗产仍然由中国老百姓在创造和享用,只要走出城市,深入民间或到农村去走走看看,就会发现,民间无时无刻不是生活在民间文化当中。保护非物质文化精神的意义在于传承,要传承上辈流传下来的优秀民族文化,也要在现有环境条件下,创造出具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点的优秀民族文化。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相对的自然传承性,但这是民族精神传承的一种表征,我们不能任其发展,我们应该有选择,有目的,有步骤的传承中华民族独具特色的非物质文化精神。
总之,本文分为三个部分来分析非物质文化的群体传承与文化精神,第一部分是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特点,包括非物质文化的概念和非物质文化的特点;第二部分是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群体传承,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群体传承的类型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群体传承;第三部分是分析非物质文化的文化精神,包括“生生不息”的文化精神和非物质文化精神的传承。
参考文献:
[1]张钟月;;论延边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J];内蒙古大学艺术学院学报;2010年0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