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保证书(收集3篇)
婚前保证书范文篇1
写保证书的男人出轨
2008年,张敏和王斌通过婚恋网站相识。比张敏大12岁的王斌曾经有过一段婚姻,因为感情原因,他还曾被一个已婚女子。但通过接触,张敏发现王斌比较有才气,人也精明能干。但只要一想到王斌复杂的情感经历,想找一个可靠男子托付一生的张敏便拿不定主意。
为了证明自己的真心,王斌写了一份“爱情保证书”:为了我们美满幸福的未来生活,我作出以下保证和承诺:一、保证今生只爱你一人。无论在感情上还是身体上都做到不背叛你,若找情人的话,本人的婚前和婚后财产归你所有……
拿到保证书后张敏心里踏实了许多,二人也步入了婚姻殿堂。婚后,张敏还拿出自己的一部分积蔷让丈夫做生意。她自己每天上班,做家务,生活有条不紊。2010年,他们的女儿降生后,这个家庭洋溢着更多的笑声。
2010年8月的一天,一次不经意的QQ登录,把张敏精心呵护的幸福生活击得粉碎。
这天,闲着无事的张敏登陆王斌的QQ,发现其中竟有他约女网友看电影、吃饭、开房的聊天记录,还发现王斌经常用化名给女网友留联系方式。张敏惊呆了。
在张敏的追问下,王斌见自己的婚外情已经败露,就和盘托出,期望获得张敏的原谅。原来,从2003年开始,王斌就开始在本地聊天室里找各种女网友聊天、见面,并以散文、小说等形式对这些不正当的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记录。张敏怀孕5个月后,王斌干脆称自己是单身、没有孩子,在网站发帖征婚。
获知实情后,张敏决定和王斌分居,她把女儿也送回了老家。
面对王斌的背叛,张敏想了很多。女儿尚小,她也有过再原谅王斌一次的念头,但一想到王斌那么多年来不断劈腿,她就感到恶心。
法院判决支持女方
2011年年底,张敏到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离婚。
她把书、王斌写的“爱情保证书”和王斌在网上写的记录以及其他证据交到法官手中。在离婚诉状中,张敏请求法院判决二人解除婚姻关系,并依据对方出具的保证书内容,判决双方的房屋和汽车归自己所有。
手持“爱情保证书”来离婚和主张权利,这不但在惠济区法院是第一次,在整个河南省也是先例,即使在全国也鲜见。因其案件的特殊性,立案庭的法官非常重视,经过认真审核后,准予立案。
在庭审中,“爱情保证书”是否真实有效成为原被告双方争执的焦点。
据张敏陈述,保证书是王斌自愿写的,因为婚前自己发现他曾有过婚姻史,并且有过出轨的状况,不愿和他结婚,王斌自愿写下了保证书,来保证婚后对自己感情专一。而王斌辩称,因为第二天要结婚,被逼无奈才写下了保证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王斌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网恋,并在网上征婚,有伤夫妻感情。女方要求离婚,男方同意,法院准予两人离婚。婚前王斌作出的关于“如果不忠则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归女方”的书面承诺,是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在一定的条件下,对婚前和婚后财产作出的约定,是王斌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承诺内容也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的行为违背了承诺,依据原、被告的约定,被告的婚前财产及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
5月28日,惠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准许原、被告双方离婚;双方的房屋、汽车归女方所有,房屋按揭由女方偿还;为有利于子女成长,女儿南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由“爱情保证书”引发的官司
现在,写“爱情保证书”的人越来越多。“爱情保证书”是否合法有效,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值得参考。
小丽经朋友介绍与小马恋爱并同居。同居期间,小马为小丽写了一张保证书,内容是:“我永远爱小丽,若有背叛,赔偿10万元。”两人因性格不合分手时,小丽要求对方支付10万元损失费遭拒。
2008年,小丽向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讼,法院不予受理。法院的依据是,该协议发生在同居期间,这种爱情协议没有法律约束力。同居当事人之间没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当一方出现生活困难时,另一方没有法律上的扶助义务。该案中,诉求不属于实质意义卜的欠款纠纷,不属于欠款纠纷范畴。
另一个与此相似的案例是,2008年,河北的王某与张某在相识两年后同居,张某还特意写下了保证书:“在以后的日子里,只爱王某一个女人,如有背叛和离弃,将以15万元作为赔偿,特此为证。”不久,王某怀孕,但张某却始终不同意结婚,怀孕4个月的王某只好做了引产手术,随后两人分手。王某以“爱情保证书”为依据,向法院提讼,要求张某支付“保证金”。法院认为,“爱情保证书”没有法律效力,判决驳回。
虽然手持“爱情保证书”,江苏省启东市吕四港镇的小宋也难逃“人财两空”的噩运。
2009年,小宋与小李热恋时曾向小李借款5万元用于经商,为自己的将来着想,小宋让小李出具一张“爱情保证书”,表明日后如果小李提出分手,就不得要求归还那5万元,小李爽快地答应了。2010年4月,小李因与小宋多次发生争执,提出分手,并要求小宋归还借款。小宋拿出保证书,拒不归还。昔日的恋人因此走上法庭。最后,法院判决这张保证书没有法律效力,小李有权要求小宋归还借款,判令小宋在判决生效后的10日内偿还借款和利息。
相关的典型案例
婚前保证书范文篇2
韩某和丈夫结婚十年。婚后与丈夫父母、丈夫之弟同
韩某和丈夫结婚十年。婚后与丈夫父母、丈夫之弟同住。三年后,夫妻双方购买了徐汇区的一处房屋,该房首付20万元,贷款60万元。之后,丈夫执意将其父母的户口迁入新居。
丈夫平日应酬颇多,丝毫不顾家,为此,双方经常争吵,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去年夏天,丈夫向韩某提出离婚。为了得以顺利离婚,丈夫书写了保证书一份,承诺将婚后共同购买的徐汇区房屋归韩某所有,由丈夫归还贷款。事已至此,韩某便同意离婚,今年年初,双方签署民政局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取得了离婚证。离婚后,前夫反悔离婚前所作的保证,明确表示:“当时,为达离婚目的,我才同意此房归你。其实,并非我本意,保证书是无效的,而且,这套房屋内有我父母的户籍,是大家庭共同财产,不能归你所有。”韩某觉得婚姻非儿戏,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包括对房屋归属的处理,都要对彼此负责,不能出尔反尔。因而,为了维权,韩某将前夫告上了法庭。在此提出了她所担忧的几点问题:(1)韩某和前夫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前夫所称的“大家庭共同财产”?(2)协议离婚前,前夫亲笔写的保证书,承诺将徐汇区的一套房屋归韩某所有,是否有效?律师讲堂房产归属问题在婚姻案件中十分敏感,困扰着很多不幸的家庭。今天,在此先根据韩某咨询的案例,提供法律释疑。以后会陆续和广大读者探讨一些婚姻案件中所引发的房产纠纷,供大家参考。韩某担忧的第一个问题,是有关婚姻纠纷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至于,您前夫所称的“大家庭共同财产”,在法律上无此概念,更无法律依据。也不能仅以其父母户口在内为由,主张大家庭共同共有该套房屋,这种说法难以得到法庭的支持。韩某所担忧的第二个问题,会成为这场诉讼案件审理的焦点。其前夫离婚前亲笔承诺他们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购房屋归妻子所有的保证书,是合法有效的。显然,其前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而他写的保证书及其作出的承诺,应视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况且,双方已经协议离婚,之后,其前夫拒绝履行承诺,显属不当。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可见,其前夫反悔承诺的行为已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韩某的合法权益。同时,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和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5条对上述条款进一步明确规定:“财产所有权合法转移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显然,其前夫以合法的形式将该套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韩某,就不能再反悔了。
婚前保证书范文篇3
审判:法院审理认为,该保证书是李裘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属的约定,它的产生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具有法律效力,遂判决支持了黄琳“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我所有”的诉讼请求,
点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的关键也正在于,保证书是否属于夫妻对财产归属的约定。
首先,黄琳与李裘符合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实质要件。夫妻约定财产归属的实质要件包括:(1)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2)缔约双方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约定必须双方自愿;(4)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很明显,黄琳与李裘系夫妻,彼此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初双方均无异议,也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