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新政策(6篇)
住房公积新政策篇1
北京高房价一直被市场病垢。尽管“抑制”政策轮番登场,但房价攀升依然故我。
2007年以来,北京的住房价格涨幅一直显著高于全国房价平均涨幅。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北京不仅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调控政策,而且结合北京特点,在市场调控、住房供给结构调整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如北京是全国最早实行限购的城市,也是到目前为止仅有的几个仍实行限购的城市之一,北京二手房转让环节实际缴纳的税费一直是全国最高的城市之一。
2010年以来,北京市显著加大了保障房供应量。但目前为止北京仍是全国房价涨幅最高的城市之一。由于房价涨幅持续高于收入涨幅,北京居民的购买力在显著变弱。
面对北京房价持续较快上涨,有必要对北京过去几年实行的相关政策进行客观评估,在此基础上调整有关政策,确保北京房地产市场回归正常。供不应求是上涨主因
自1998年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到2005年前后,是北京房地产市场发展速度最快的一个时期。1998年,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销售面积只有376.99万平方米,到2005年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销售面积达到历史峰值2823.65万平方米。2001年到2005年,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销售面积占同期全国新建商品住宅销售面积的比重一直高于5%。2006年之后,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销售面积开始持续下降。到2008年,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销售面积下降到只有1031.43万平方米,只占当年全国新建商品住宅销售面积的1.7%。
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销售面积持续下降的原因并不是需求不足,而是供应持续减少的结果。2000年,北京市住宅新开工面积为1322.06万平方米,2003年住宅新开工面积快速攀升到2503.46万平方米,2000年到2003年北京住宅新开工面积占同期全国城镇住宅新开工面积的比重一直在5%以上。但从2004年开始,北京住宅新开工面积连续六年下降,到2009年,北京住宅新开工面积只有1380.28万平方米,只相当于2003年北京住宅新开工面积的55.1%,2009年北京住宅新开工面积占同期全国城镇住宅新开工面积的比重下降到1.5%。
2015年,北京住宅新开工面积再次下降到1199.2万平方米,比2014年下降8.0%,只占当年全国城镇住宅新开工面积的1.1%。由于住宅新开工面积持续下降,2015年北京新建商品住宅销售面积只有1127.3万平方米,比2014年下降1.2%,占当年全国新建商品住宅销售面积的比重进一步下降到1.0%。
1998年以来北京常住人口数量持续快速增长。1998年北京市常住人口为1257.2万人,其中城镇常住人口为957.7万人;2006年北京市常住人口增长到1601万人,2015年北京市常住人口已高达2170.5万人。1998年到2006年,北京新增城镇人口392.5万人,期间商品住宅累计销售面积为13577.38万平方米。2007年到2015年,北京新增城镇人口数量比1998年到2006年新增人口数量多了135万人,但同期北京商品住宅销售面积却比1998年到2006年减少了1586.8万平方米。
显然,2007年以来,人口的快速增长和家庭小型化,意味着北京住房市场的需求十分旺盛,但新增供给量的快速下降极大改变了北京住房市场的供求关系,供不应求的情况一直持续,造成北京房价持续攀升。
2001年到2006年,北京市的房价收入比(房价收入比:一般定义为一套住房的价格是一个家庭年收入的多少倍。本文所提到的房价收入比的数据含义为购买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的新建商品住宅总价与当年北京市城镇户均可支配收入之比,即:房价收入比=当年北京新建商品住宅销售均价×100/当年北京城镇户均可支配收入)均值为11.88倍,虽然比同期全国房价收入比均值水平高,但仍处于正常水平。从2007年开始,新开工面积持续下降造成后续供应量不足的问题开始凸显,北京房价开始快速上涨并显著超过同期全国住房均价涨幅和北京市居民收入涨幅。由于房价快速上涨,北京的房价收入比从2007年开始快速攀升,2007年至2009年北京市的房价收入比均值为17.35倍,显著高于此前六年的均值水平。
为解决北京房价过快上涨问题,2010年之后北京显著加大了保障房开工量。北京市大规模建设保障房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但并未抑制商品房价格上涨趋势。亟待调整住房市场思路
要解决北京市住房价格过高的问题,需要从缓解供求矛盾着手。近年来北京实施的一系列住房政策从供求两方面进行了探索,如通过严格的限购政策对需求进行适当限制,通过增大公租房等各类保障房的供应来重点解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困难问题。但也要认识到,住房价格的持续攀升、住房市场交易量的下降,表明现有的政策思路仍需要进一步完善。
从需求端来看,为解决2009年之后房价过快上涨的问题,2010年4月30日,北京市政府《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率先规定“每户家庭只能新购一套商品房”。限购政策取得了一定效果,但限购政策本身并不能解决人口持续增加带来的住房压力。
由于北京正面临严峻的人口、资源和环境压力,有观点认为可以通过高房价来适当抑制人口的流入,但2007年以来北京房价走势和人口流动趋势表明,高房价并未抑制人口流入。高房价是人口持续增加过程中商品房供应不足的结果。人口持续增加主要是北京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和更好的工作环境等,而并不是由于北京的房价水平是高还是低。
因此,要从需求端着手解决北京房价过高问题,在短期内继续实行限购政策的同时,更要重视北京城市功能和城市布局的调整,促进区域均衡发展,并以此带动北京市人口的自然疏解。
从供给端观察,2010年以来,北京市更加重视通过做好住房保障的方式来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北京提出“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力度”。
从执行情况看,“十二五”期间北京市各类保障房建设显著加快,大大改善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居民的住房条件。但也要看到,由于保障房主要针对中低收入的户籍人口,各类保障性住房并不能解决数量更为庞大的中等收入人群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的问题。由于“十二五”时期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供应量较“十一五”时期进一步减少,这意味着北京市普通居民通过购买新建住房改善住房条件的选择余地在变小。
为抑制投资投机性需求,北京市在二手房交易环节一直征收相对较高的税费。虽然政策的出发点是抑制投机,防止房价涨幅过大。但必须认识到,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交易环节征税的结果是降低交易量、推高价格。解决北京高房价路径
北京目前的房价水平已显著高于居民正常的支付能力,基于对造成北京房价偏高主要原因的认识,建议北京可考虑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使北京市的住房市场逐步回归到相对合理水平。
一是要适当增加新建商品房的供给。2002年开始,北京住宅新开工面积占当年房屋新开工面积的比重快速下降,2011年到2015年,北京住宅新开工面积占当年房屋新开工面积的比重分别为61.1%、50.5%、48.5%、52.4%、43.0%。相对于商业营业用房和办公楼,北京市商品住宅的供应量明显偏低,适当调整北京市房地产的供应结构,适当增加商品住宅用地供应,提高商品住宅新开工面积在房屋新开工面积中的比重,有利于缓解新房市场供不应求的情况。适当增加商品住宅土地供应,也有利于将土地出让价格回归到相对合理的水平,防止泡沫风险的累积。
二是要尽快调整住房保障方式,大幅减少实物型保障房数量,增加市场供给。2010年以来,由于商品房供应量在下降,保障房又不能入市交易,不增加市场供给显然无法有效平抑价格。建议北京可考虑适当调整住房保障方式,在保障目标不变的前提下,更加重视通过租金补贴等方式解决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问题。
对数量庞大的存量保障性住房,政府可继续保留一部分实物公租房,用于重点解决没有劳动能力和年龄偏大的住房困难人群。对已经购买了保障房或有意愿购买正在居住的保障房的保障对象,可研究逐步将大部分实物类保障房转成具有共有产权性质的可售型保障房,将保障对象的购房款和政府部门实际补贴款按比例进行量化,在此基础上确定各自的产权比例。
在明确产权比例后,可研究允许各类保障房入市交易的政策,保障房入市交易后政府收回的资金可继续投入住房保障工作,这样既有利于增加住房市场供应量,抑制房价的过快上涨,也有利于政府持续做好住房保障工作,提高住房保障和分配的公平性。
三是进一步降低二手房交易环节税费,增加二手房供给。由于新房的建设需要一个周期,即便北京今年就开始加大商品住宅的土地供应,到满足销售条件也需要两年左右的时间,因此短期内北京应更加重视发挥现有存量房源的作用。今年2月,财政部等三部委决定下调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和交易税,但同时决定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暂不执行。降低交易环节税费将会带来交易量的上升和价格的下降,有利于改善居民住房条件。
建议将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尽快在北京实行,从政策导向上鼓励二手房的供应,缓解北京住房市场的供求矛盾。
从2006年以来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历次调控中,税收政策和金融政策通常是同向调整,表现为同时降低利率、降低交易环节税费或同时提高利率、提高首付、提高交易环节税费。这种同时、同向调整虽然意在调控市场,但却并没有意识到住房金融政策和税收政策对住房市场的作用机理并不相同。
降低利率、降低首付会提高居民的购房支付能力,会带来交易量的上升和价格的上涨,而降低交易环节税费的效果是带来交易量的上升和价格的下降,但住房金融政策和税收政策同时调低的综合作用通常会表现为交易量的大幅增加和价格的上涨,这使得很多人会误认为降低交易环节税费会推高价格。从住房市场中长期稳定发展的目标出发,宜更准确地把握住房金融政策和税收政策对住房市场的影响机理和效果,将交易环节的税费稳定在尽可能低的水平上,并且不再频繁调整。北京可考虑进步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使北京市的住房市场逐步回归到相对合理水平。
四是坚持实行中性的住房金融政策。在价格偏高和市场短期供不应求的情况下,需要更加重视实行中性的住房金融政策。目前国内中长期贷款名义利率已处于历史最低水平,较低的利率水平极易推升住房价格,特别是在市场短期供不应求的环境下其对价格的推升作用更为明显。考虑到北京的住房价格已偏高,为防止低利率政策进一步推升价格,需要考虑引入首付和贷款利率的反向调整政策,在贷款利率降低时,适当上调首付比例,以对冲低利率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冲击。
住房公积新政策篇2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各地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从1998年12月31日起,全省城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各市、县停止住房实物分配的时间可以提前,但不能拖后。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房价按当年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价执行,不再享受原政策优惠。凡是当地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之前开工建设,1999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住房,既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成本价向职工出售,也可以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由职工购买。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财政和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五)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1、各级政府要把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责任目标,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到1999年底,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不能低于5%,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以适当提高。
2、要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继续按照“房委会(房改领导小组)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用途使用,严禁挪作他用,确保住房公积金运营安全。
3、住房公积金和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要按照“统一政策、单位(个人)所有、专项使用”的原则,由各级住房公积金(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房委会(房改领导小组)在审批有关资金使用时,要有财政等部门参加,确保财政部门发挥监督职能,防止挪作他用。
(六)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可以对无房户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住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
(七)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职工家庭收入线的划分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八)调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加快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居民的住房问题。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特别是降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促进居民购买住房。
(九)廉租住房可以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以由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十一)按照《决定》规定,继续推进租金改革。租金改革要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与提高职工工资相结合。到2000年,各市(县)公有住房租金争取达到占当地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0%。租金提高后,对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减、免政策。
(十二)按照《决定》规定,进一步搞好现有公有住房出售工作,规范出售价格。从1999年1月1日起,居民购买现有住房实行成本价,成本价逐年核定。按成本价购房可以执行原房改售房的优惠政策,优惠的幅度应逐年减少。
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不能出售,教师公寓等周转用房不得出售。具体办法按教育部、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鼓励按标准价所购住房向成本价过渡,在1999年底前过渡的,可执行原购房当年的成本价与优惠政策,以后再过渡的,要执行届时的房改成本价和政策规定。具体过渡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十四)离休干部和离休干部遗偶因租住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可为其另行提供可售住房,购房后原住房交产权单位;没有条件提供的,现行租金标准不再提高。
(十五)积极稳妥地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市场。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准开制度。各市(县)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政策,认真做好上市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要在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普查登记、清查和纠正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的基础上,报经省政府批准,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市场。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进入市场出售后,其住房只能通过市场解决,单位不再负责。
五、采取扶持政策,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十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在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并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十七)各地要继续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安居工程的通知》(豫政〔1994〕56号),并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扶持政策。同时,要控制经济适用住房设计和建设标准。
(十八)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纳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通过竞争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和施工队伍。要严格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加强对开发建设企业的成本管理和监控。
(十九)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多渠道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尤其要支持独立工矿区和大中型国有企业利用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实行集资建房。集资建房实行成本价集资,住房建成后,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向职工出售。
(二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坚持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相结合,着力建设有一定规模、配套齐全、环境优美的居住小区。要完善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制度,推行住房质量保证书制度、住房和设备及部件的质量赔偿制度和质量保险制度,提高住房工程质量。
(二十一)单位购、建住房要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行相关政策。为防止新房流入旧的分配体制,各单位购、建住房应先经当地房改部门审批,再按程序报批。
(二十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节约能源,节约原材料。要加快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步伐,大力推广性能好、价格合理的新材料和住宅部件,逐步建立标准化、集约化、系列化的住宅部件、配件生产供应方式。
(二十三)各市(县)要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库,在认真论证基础上及早进行项目前期工作,保持合理的建设规模。
六、发展住房金融
(二十四)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均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消对个人住房贷款的规模限制,适当放宽个人住房贷款还贷期限。
(二十五)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内,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
(二十六)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加快发展住房抵押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
(二十七)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抵押贷款。
(二十八)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抵押贷款业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七、加强住房物业管理
(二十九)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三十)加强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建立住房共用部位、设备和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并健全业主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制度。
(三十一)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用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切实减轻住户负担。物业管理要引入竞争机制,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
八、加强领导,统筹安排,保证住房改革的顺利实施
(三十二)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的统一政策目标,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省房改领导小组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精神制定配套政策,加强对各地房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三十三)为保证住房制度改革各项政策衔接,凡涉及房改的有关政策,各级政府要认真研究,统筹安排,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自行其事。
(三十四)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工作,转变城镇居民住房观念,保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住房公积新政策篇3
关键词:政策性住房;银行;建议
一、政策性住房银行的优势
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既不是政府机构,也不是金融机构,却在日常运行中行使和政府及金融机构相关的职能。若将其改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金融机构――住房银行,赋予住房银行金融企业法人地位,就可统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统一建立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会计核算、内部控制操作规范,从而全面提升住房公积金资金运作水平。政策性住房银行通过全新的公司化方式进行高效运作,能够为广大有住房需求的公众提供更为专业精准的服务。通过对住房银行法人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对其会计审计、信息披露、内部风险管理和外部监督机制的进一步规范,加之组建专业的人才管理团队,可以大大提高住房公积金的运作效率,也有利于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
住房银行可以为公众创造更多的选择机会,改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强制储蓄的限制,提升管理水平,充分体现公平、自愿原则。多项选择方式能够体现我国城乡居民的存款意志,广开住房储蓄之源,为住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组建住房有利于住房公积金保障功能的发挥。住房银行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应该满足政策性住房储蓄的政策目标、服务对象及借贷基本原则。政策性住房储蓄在资金的可得性上有政府的政策作为依托,在资金的运用上可以更好的体现向中低收入群体倾斜的目标,而不仅仅是为购房客户发放抵押贷款、利用低息优惠与商业银行开展同质化竞争。住房银行能够根据政府制定的政策目标,根据不同时期特定的扶持对象,制定具体的信贷计划,发挥其金融导向功能,满足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需求。
组建住房银行有利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住房银行是以住房公积金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国家政策性银行,行使国家有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职能。在国家层面成立国家住房银行总行,负责政策指导、内部监督以及各地区的资金调剂,并借鉴银行同业拆借、异地存取等业务的运作模式,实现住房公积金在不同省、市之间的调用或拆借。各城市将住房公积金余额按一定比例上交至住房银行总行作为准备金。总行将准备金和上存资金用于全国贷款资金调节,充分利用各地的沉淀资金。这样不仅可以有效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也有利于各地因地制宜的制定更加灵活和宽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满足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住房需求,调动住房公积金制度参与者的积极性。
二、组建政策性住房银行的实施步骤
综合考虑目前实际情况,全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在运作模式、归集运用规模、收益状况和员工队伍素质及软硬件设施方面存在的较大差异,建议在组建政策性住房银行的过程中按步骤实施。第一步,开展调研,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分析研究各地住房公积金运用情况的报告,充分借鉴国外经验,为决策层提供可行性报告,为组建政策性银行奠定理论基础。第二步,将具备条件的其他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改组为住房银行,条件不成熟的要积极创造向成立银行方向做准备,待条件成熟时再组建。
成立住房银行后,一方面,可以积极运用被赋予的金融功能,健全住房金融体系,强化风险控制,强化作为资金行业的规范化和正规化管理;另一方面,利用住房银行的优惠政策,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基础,进一步放大住房公积金功能,吸收社会公众闲置资金,推行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证券化,实行低存低贷,大力支持地方保障性住房建设,降低建房成本,平抑房地产市场价格,改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实现住房保障的政策性目标。待条件成熟时组建国家性的住房银行,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住房金融体系。
住房公积新政策篇4
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及其单位各自按照规定比例缴存的归职工个人所有的长期住房储金。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自1988年2月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以来,城市住房制度改革正在分期分批推进,巴州1995年推进了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巴州住房公积金发展现状
二、公积金事业的科学发展需要创新
(1)在政策方面进行创新。扩大公积金金融品种,可实行以房养老反按揭贷款,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市场非常广阔;可考虑用风险保证金的一部分资金购买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即可为低收入和“夹心层”家庭解决居住问题,还可提高增值收益。实行低首付,与政府担保相结合,对低收入家庭降低首付款比例;可较大幅度降低住房公积金利率,拉大与商业银行利率差距,充分体现政策性住房金融对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支持力度,同时还可增强与商业银行的竞争力,也可考虑对低收入家庭实行贴息贷款等。
(2)在制度和措施方面进行创新。
如非公制单位可按照低门槛标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在非公经济组织扩面上实现新的突破;适当上浮中低收入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为全市农村中小学教师建立公积金制度,对低收入和进城务工人员规定最低缴存额,实现公积金的逐步积累。
(3)以实干精神作为实现科学发展的有力保障。实干精神,就是脚踏实地的拼搏进取精神。任何创新的战略和思路,都需要我们扎扎实实地去落实。实践需要科学理论,创新精神,更需要胆魂,能力和闯劲,这就需要公积金系统的每位成员都去主动地想事情,做事情,把事业当作人设个的追求,把全部精力都集中到事业的发展上来,使公积金制度更好地融入全市,全省和全国的经济社会建设中,实现更好更快的发展。
(1)强化住房公积金归集手段。
发展住房公积金事业,不仅关系到职工合法权益,更关系到国家加快住房建设和扩大内需战略决策的实施,因此要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依法征管。一是加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充分调动单位和广大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二是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配合,加大监管检查力度,重点解雇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小的问题,强化归集手段,使各企业单位的领导充分认识缴交住房公积金和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的同等重要性。三是依照《条例》规定,对拒不执行国家房改政策,擅自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拖欠、挪用公积金的单位,特别是只重个人政绩不为职工履行义务的单位负责人,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并实施相应的经济处罚,以维护职工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2)促进中低收入居民住房保障。
一是建立立体式的住房金融体系。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使用上,必须要求限量使用,每笔贷款上限不应定得太高,以保持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使用上的公平性。合同储蓄模式体现多存多贷的原则,适于在中、低收入居民中开展。二是完善专门针对低收入阶层居民的住房供给制度。经济适用房的推出,确实在客观上起到了平抑房价,促进中低收入阶层居民住房条件改善的作用。但由于相关制度在具体执行当中缺乏监督和管理,经济适用房已经成为不少高收入居民购买第二、第三套住房的重要对象。为此,政府应完善居民收入的核查制度严格各类住房的购买条件,提高政府有限财力的作用成效。三是实行经济适用房的政府回购制度。
(3)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督机制。
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如前所述流于形式,要进一步有效解决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问题,在成立真正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后,撤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时成立独立的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彻底改变当前的住房公积金监管体制下的缺位现象。该监管机构可以直接隶属于国务院的监管机构,对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进行垂直监督管理,不受地方政府的约束。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必须定期公布住房公积金及住房信贷等业务的运作情况,如每季度公布一次公积金经营运作的情况。同时,住房银行监管机构每半年公面对住房银行运作的监督报告。在此基础上审计部门对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和监督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审计部门每年也要公开对这两个机构的审计报告。
(4)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
首先,是要转变观念,切实改进贷款服务。克服只求管住、不求用好和怕麻烦的消极思想,认真解决贷款条件过高、手续复杂、审批时间长等问题,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其次,是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建立个人住房贷款个环节的联合办公制度,实行一条龙服务,提高贷款工作效率,方便职工贷款。最后,是要努力降低个人贷款的担保、评估、公证、保险、抵押登记等各种费用,减轻职工负担,真正发挥住房公积金作为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的优势。
(5)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
住房公积新政策篇5
我国从1980年提出住房制度改革,经十多年的酝酿和准备,1992年启动实质性改革,历时25年,主要经历以下几项改革:提租补贴、建立租赁关系;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公有住房按成本价向职工出售,盘活存量住房资产;开放二手房市场。提前允许房改房上市交易,为职工进入市场卖旧房、买新房创造了条件;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
一、住房改革面临的困难、问题
经过多年努力,目前全国基本实现了停止实物分房、逐步实行了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或按月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等形式的住房货币化补贴制度,初步建立了收入高的家庭购买或租赁市场价商品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的住房供应体系。但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补贴制度、住房供应体系依然存在和面临不适应、不适合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存在两极分化情况严重、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差异过分悬殊、住房公积金占个人工资收入的比重过高、一些企业利用住房公积金规避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不够广、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偏低、住房公积金管理不善等现象,不利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有序发展。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每月按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缴交。但对工资基数界定未作具体规定,由各地自行规定,且未对工资基数实行封顶,造成不同单位之间、同一单位职工之间住房公积金月缴额过分悬殊。如有的单位职工平均月缴交额高达3000元,有的单位平均不足200元,个体最高达上万元。显然存在过分悬殊有失公正性和保障性,存在利用住房公积金规避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嫌疑。由于与工资收入挂钩,造成高收入者得高额住房公积金,低收入者少得住房公积金的怪现象。
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住房公积金条例》的宣传和执法力度不够,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明显不够广。据来自建设部的数据显示,2004年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为6138.5万人,覆盖率仅为58.4%。主要是住房公积金还存在应建未建的现象,如一些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的职工还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大量进城务工人员,非常需要在城市买房或租房居住,但目前住房公积金也没有覆盖到他们身上。一些单位利用当前就业压力,对一些新招员工签订固定薪酬合同,将住房公积金故意排除在外。
住房公积金的作用没有得到完全发挥。据建设部数据显示,截至去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为4893.5亿元,除去个人住房贷款和购买国债,仍有沉淀资金2086.3亿元。这些资金的保管运作完全掌控在340多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手中。近年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对住房公积金的运作管理强化监管已刻不容缓。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度没有真正发挥职能作用,“房委会决策”流于形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能真正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运行,个别地方资金管理分散,有过分追求自身利益的现象;住房公积金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一些地方住房公积金监督机制不健全,住房公积金存在风险隐患。
(二)住房补贴制度矛盾突出,住房补贴发放进展缓慢
以杭州市区为例,对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住房未达标和无房户按可享受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发放住房补贴,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新职工按月工资的25%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
一方面,对于杭州市市区商品房价高达每平方米10000元甚至远郊也高达7000元以上,住房补贴简直是杯水车薪;另一方面,企事业单位对庞大住房补贴资金需求不堪重负,至今累计发放率不到20%。新人的住房补贴比例又明显过高,按现行住房公积金同口径计算,住房补贴每月普遍高达1000元,新老职工之间严重不平衡。
(三)住房供应体系亟待完善
过高的商品房价使大多数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梦难以成为现实,苛刻的廉租房条件使一些低收入家庭既买不到也买不起经济适用住房,又不能租住廉租房。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对不同收人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由于商品房价过高,广大中低收入家庭对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寄予厚望,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量又非常有限,供需矛盾非常突出。同时,这里还存在一个由什么机构、怎么来认定个人家庭收入的问题。由于巨大的利益差异,又缺乏相关权威的收入证明机构,收入线的划分形同虚设,使得一些事实上的中高收入者能利用各种手段,模糊收入来源,混入购房队伍,加剧供需矛盾。
(四)异地调动、干部住房政策矛盾较大
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住房政策、标准、需求有较大的差异,各地住房政策也不尽相同,这对组织需要异地调动的干部、干部的住房安置带来较大的差异和矛盾。从落后地区调到发达地区工作的干部、干部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较弱,难度很大。由于干部交流、异地调动造成两地分居的家庭又增加了居住成本,个人难以承担。
(五)住房维修基金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在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向住户出售时,原产权单位按售房款的15-30%提取了住房公共部位和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简称住房维修基金,由于同一小区或同一幢住房原产权有多个单位管理交叉,许多居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房改部门没有统一的可操作的住房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使得住房维修资金长期在银行沉淀,其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二、进一步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对策和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存在的月缴额差距过大、覆盖面不广、比重过高、管理不善等问题,主要是制度缺陷和管理缺位问题。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主要形式,具有福利性、保障性和互等特点。不同单位、不同职位之间不应有过分的悬殊。职工工资中已体现了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住房公积金再与工资挂钩,高收入者多得住房公积金,低收入者少得公积金,有失公平。既然住房公积金具有住房保障性,住房公积金的月缴额度就应根据当地的
商品房价格、经济发展水平有所限制,对一个职工年平均工资不到20000元的城市,一些单位住房公积金人均月缴额高达3000元是有点离谱的,比个人所得税起征点1600元也高出许多,从制度上也给人进行所谓合理避税的驱动力,显现住房公积金制度上的缺陷。笔者认为,住房公积金月缴额应与工资基数脱钩,按当地的经济水平、住房市场价格水平、适当拉开差距、适当考虑职务职称等原则确定缴交额。以杭州市为例,按市场均价每平方米8000元购买90平方米住房计72万元,按工作30年计,通过银行按揭需每月支付3882元,按夫妻二人计算,职工个人享受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每月合计不应超过2000元,对享受住房补贴的职工每月的住房公积金应不超过1000元。
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不广的根本原因是对《住房公积金条例》宣传不够和执行不力。据了解,许多新参加工作人员、私企员工和进城务工人员基本不了解或根本不知道住房公积金的概念,更不了解立法规定,在当前就业压力较大的情况下,一些员工就是知道了也不敢向企业提出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要求。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通过各种媒体大力宣传《住房公积金条例》,设立维权机构,加大执法力度,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维护职工权益。
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管理,是有效规避住房公积金风险、发挥住房公积金效能的重要措施。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作用,优化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的结构,适当增加金融、房地产、法律专业人才比例,为科学决策提供保障。
(二)采取更加灵活的政策,推进住房补贴发放进程
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大力度,推进住房补贴的发放。据分析,住房补贴发放进展缓慢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企事业单位领导重视不够,一些单位没有将住房补贴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计划,无视弱势职工的权益,不愿意有计划地安排资金发放住房补贴。
二是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严重不足,事业单位本身收入来源有限,财政补贴又难以到位,企业单位要看经济效益来确定。
三是由于企事业改革改制过程中未考虑老职工的住房补贴问题,改制后的企业又不愿承担住房补贴的责任,造成无人管现象。
四是企事业单位对住房补贴政策的了解不够,不了解国家、省、市对住房补贴政策的优惠支持,如企业发放住房补贴资金可以在成本上列支等等。
笔者认为,房改、财政部门应加大力度,促进住房补贴的发放进程,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加强政策推动力度,对企事业单位区分情况分类指导,对有能力解决的单位应限期发放,对一次性解决有困难的单位应研究办法分步实施,对确实困难又符合财政支持的要加大加快财政支持。
二是对企事业单位改制改革中未考虑的应由现企业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房改部门研究解决。
三是加大住房补贴宣传力度,让企事业单位重视和掌握政策,加快实施步伐。
四是加强对住房补贴政策研究,增强解决政策实施中出现矛盾的能力,尽快出台解决群众反响较大的新老职工补贴不平衡问题的政策。
(三)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调整供需关系,完善住房供应体系
住房是老百姓的最基本需求,建立基本的住房保障体系也是政府的基本职能,但政府要立即解决全部的住房问题是很困难的,也是不现实的。政府应从确保广大中低收入家庭“有房住”,通过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廉租房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一要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在收入多元化的今天仅通过工资性收入作为收入线划分是有失公平的,但其他收入又是难以掌握的。因此,笔者认为,应摒弃不具有操作性的收入线作刚性规定,对正在户籍改革中要剔除附加值的户口不应作为简单条件,改户口迁入年限作为要件,如将具有本市常住户口5年以上的住房困难中低收入家庭作为供应对象将更加具有合理性,抑制那些为了马上购买经济适用房迁移户口的出现。
二要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标准、户型标准。住房是经久耐用商品,要有适当超前意识,尽管是经济适用住房,但也不宜过小、功能过于简单。要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一致,如多数城市为了节省建设成本,经济适用房选址较远离市区,生活成本又很高,房子户型、面积又很不如意,成了中低收入家庭“食之无肉、弃之可惜”的鸡肋。这与开发经济适用住房的初衷是不相符的。因此,要根据需求适当增加面积、提供多种户型满足不同层次家庭的需求。
三要倡导租售并举,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改变“有房产”为“有房住”的观念。购买住房不是解决住房的惟一途径,应通过规范租赁市场、加强租赁服务、减低租赁租费等有力措施大力倡导向市场租赁来解决自住住房困难。据了解,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通过租赁解决住房的人占60%以上,自有住房率在40%左右。要合理引导人们的住房消费观念,首先要“有房住”,其次才是“有房产权”,二者可分步解决,不求一次到位。
四要适当扩大“廉租房”供应对象。对卖不起甚至租不起经济适用住房又不是最低收入的困难家庭,应逐步列入廉租房解困对象,采取适当补贴支持向市场租房,逐步消除住房“夹心层”。
五要采取措施抑制投资炒房带来的“泡沫需求”。政府宜采用金融、税费政策抑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投资者,如通过对购买第二套住房和大户型购房者加大首付比例、贷款利息、交易时间限制、交易税费等政策,来抑制投资购房和非理性住房消费。
(四)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制定实施异地调动、干部的住房管理政策
2003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转发了《建设部、中组部、财政部关于异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对异地调动干部承租或购买现住房、申请领取购房补贴、建立临时周转住房制度、建立调动干部住房档案、严肃住房纪律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并规定由各省、市、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笔者认为,省、市、区在制定实施办法时应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切实保证异地调动、干部能住得上、住得起房。由于住房价格的持续上涨,应适时调整补贴标准,对原工作地退出房改房产权的应不受准购条件限制优先供应经济适用住房。
(五)加快研究制定住房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充分发挥住房维修基金的作用
住房公积新政策篇6
我国从1980年提出住房制度改革,经十多年的酝酿和准备,1992年启动实质性改革,历时25年,主要经历以下几项改革:提租补贴、建立租赁关系;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公有住房按成本价向职工出售,盘活存量住房资产;开放二手房市场。提前允许房改房上市交易,为职工进入市场卖旧房、买新房创造了条件;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
一、住房改革面临的困难、问题
经过多年努力,目前全国基本实现了停止实物分房、逐步实行了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或按月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等形式的住房货币化补贴制度,初步建立了收入高的家庭购买或租赁市场价商品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的住房供应体系。但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补贴制度、住房供应体系依然存在和面临不适应、不适合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存在两极分化情况严重、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差异过分悬殊、住房公积金占个人工资收入的比重过高、一些企业利用住房公积金规避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不够广、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偏低、住房公积金管理不善等现象,不利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有序发展。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每月按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缴交。但对工资基数界定未作具体规定,由各地自行规定,且未对工资基数实行封顶,造成不同单位之间、同一单位职工之间住房公积金月缴额过分悬殊。如有的单位职工平均月缴交额高达3000元,有的单位平均不足200元,个体最高达上万元。显然存在过分悬殊有失公正性和保障性,存在利用住房公积金规避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嫌疑。由于与工资收入挂钩,造成高收入者得高额住房公积金,低收入者少得住房公积金的怪现象。
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住房公积金条例》的宣传和执法力度不够,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明显不够广。据来自建设部的数据显示,2004年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为6138.5万人,覆盖率仅为58.4%。主要是住房公积金还存在应建未建的现象,如一些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的职工还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大量进城务工人员,非常需要在城市买房或租房居住,但目前住房公积金也没有覆盖到他们身上。一些单位利用当前就业压力,对一些新招员工签订固定薪酬合同,将住房公积金故意排除在外。
住房公积金的作用没有得到完全发挥。据建设部数据显示,截至去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为4893.5亿元,除去个人住房贷款和购买国债,仍有沉淀资金2086.3亿元。这些资金的保管运作完全掌控在340多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手中。近年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对住房公积金的运作管理强化监管已刻不容缓。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度没有真正发挥职能作用,“房委会决策”流于形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能真正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运行,个别地方资金管理分散,有过分追求自身利益的现象;住房公积金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一些地方住房公积金监督机制不健全,住房公积金存在风险隐患。
(二)住房补贴制度矛盾突出,住房补贴发放进展缓慢
以杭州市区为例,对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住房未达标和无房户按可享受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发放住房补贴,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新职工按月工资的25%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
一方面,对于杭州市市区商品房价高达每平方米10000元甚至远郊也高达7000元以上,住房补贴简直是杯水车薪;另一方面,企事业单位对庞大住房补贴资金需求不堪重负,至今累计发放率不到20%。新人的住房补贴比例又明显过高,按现行住房公积金同口径计算,住房补贴每月普遍高达1000元,新老职工之间严重不平衡。
(三)住房供应体系亟待完善
过高的商品房价使大多数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梦难以成为现实,苛刻的廉租房条件使一些低收入家庭既买不到也买不起经济适用住房,又不能租住廉租房。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对不同收人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由于商品房价过高,广大中低收入家庭对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寄予厚望,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量又非常有限,供需矛盾非常突出。同时,这里还存在一个由什么机构、怎么来认定个人家庭收入的问题。由于巨大的利益差异,又缺乏相关权威的收入证明机构,收入线的划分形同虚设,使得一些事实上的中高收入者能利用各种手段,模糊收入来源,混入购房队伍,加剧供需矛盾。
四异地调动、干部住房政策矛盾较大
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住房政策、标准、需求有较大的差异,各地住房政策也不尽相同,这对组织需要异地调动的干部、干部的住房安置带来较大的差异和矛盾。从落后地区调到发达地区工作的干部、干部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较弱,难度很大。由于干部交流、异地调动造成两地分居的家庭又增加了居住成本,个人难以承担。
五住房维修基金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在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向住户出售时,原产权单位按售房款的15-30%提取了住房公共部位和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简称住房维修基金,由于同一小区或同一幢住房原产权有多个单位管理交叉,许多居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房改部门没有统一的可操作的住房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使得住房维修资金长期在银行沉淀,其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二、进一步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对策和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存在的月缴额差距过大、覆盖面不广、比重过高、管理不善等问题,主要是制度缺陷和管理缺位问题。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主要形式,具有福利性、保障性和互等特点。不同单位、不同职位之间不应有过分的悬殊。职工工资中已体现了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住房公积金再与工资挂钩,高收入者多得住房公积金,低收入者少得公积金,有失公平。既然住房公积金具有住房保障性,住房公积金的月缴额度就应根据当地的商品房价格、经济发展水平有所限制,对一个职工年平均工资不到20000元的城市,一些单位住房公积金人均月缴额高达3000元是有点离谱的,比个人所得税起征点1600元也高出许多,从制度上也给人进行所谓合理避税的驱动力,显现住房公积金制度上的缺陷。笔者认为,住房公积金月缴额应与工资基数脱钩,按当地的经济水平、住房市场价格水平、适当拉开差距、适当考虑职务职称等原则确定缴交额。以杭州市为例,按市场均价每平方米8000元购买90平方米住房计72万元,按工作30年计,通过银行按揭需每月支付3882元,按夫妻二人计算,职工个人享受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每月合计不应超过2000元,对享受住房补贴的职工每月的住房公积金应不超过1000元。
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不广的根本原因是对《住房公积金条例》宣传不够和执行不力。据了解,许多新参加工作人员、私企员工和进城务工人员基本不了解或根本不知道住房公积金的概念,更不了解立法规定,在当前就业压力较大的情况下,一些员工就是知道了也不敢向企业提出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要求。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通过各种媒体大力宣传《住房公积金条例》,设立维权机构,加大执法力度,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维护职工权益。
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管理,是有效规避住房公积金风险、发挥住房公积金效能的重要措施。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作用,优化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的结构,适当增加金融、房地产、法律专业人才比例,为科学决策提供保障。
(二)采取更加灵活的政策,推进住房补贴发放进程
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大力度,推进住房补贴的发放。据分析,住房补贴发放进展缓慢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企事业单位领导重视不够,一些单位没有将住房补贴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计划,无视弱势职工的权益,不愿意有计划地安排资金发放住房补贴。
二是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严重不足,事业单位本身收入来源有限,财政补贴又难以到位,企业单位要看经济效益来确定。
三是由于企事业改革改制过程中未考虑老职工的住房补贴问题,改制后的企业又不愿承担住房补贴的责任,造成无人管现象。
四是企事业单位对住房补贴政策的了解不够,不了解国家、省、市对住房补贴政策的优惠支持,如企业发放住房补贴资金可以在成本上列支等等。
笔者认为,房改、财政部门应加大力度,促进住房补贴的发放进程,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加强政策推动力度,对企事业单位区分情况分类指导,对有能力解决的单位应限期发放,对一次性解决有困难的单位应研究办法分步实施,对确实困难又符合财政支持的要加大加快财政支持。
二是对企事业单位改制改革中未考虑的应由现企业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房改部门研究解决。
三是加大住房补贴宣传力度,让企事业单位重视和掌握政策,加快实施步伐。
四是加强对住房补贴政策研究,增强解决政策实施中出现矛盾的能力,尽快出台解决群众反响较大的新老职工补贴不平衡问题的政策。
(三)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调整供需关系,完善住房供应体系
住房是老百姓的最基本需求,建立基本的住房保障体系也是政府的基本职能,但政府要立即解决全部的住房问题是很困难的,也是不现实的。政府应从确保广大中低收入家庭“有房住”,通过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廉租房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一要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在收入多元化的今天仅通过工资性收入作为收入线划分是有失公平的,但其他收入又是难以掌握的。因此,笔者认为,应摒弃不具有操作性的收入线作刚性规定,对正在户籍改革中要剔除附加值的户口不应作为简单条件,改户口迁入年限作为要件,如将具有本市常住户口5年以上的住房困难中低收入家庭作为供应对象将更加具有合理性,抑制那些为了马上购买经济适用房迁移户口的出现。
二要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标准、户型标准。住房是经久耐用商品,要有适当超前意识,尽管是经济适用住房,但也不宜过小、功能过于简单。要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一致,如多数城市为了节省建设成本,经济适用房选址较远离市区,生活成本又很高,房子户型、面积又很不如意,成了中低收入家庭“食之无肉、弃之可惜”的鸡肋。这与开发经济适用住房的初衷是不相符的。因此,要根据需求适当增加面积、提供多种户型满足不同层次家庭的需求。
三要倡导租售并举,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改变“有房产”为“有房住”的观念。购买住房不是解决住房的惟一途径,应通过规范租赁市场、加强租赁服务、减低租赁租费等有力措施大力倡导向市场租赁来解决自住住房困难。据了解,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通过租赁解决住房的人占60%以上,自有住房率在40%左右。要合理引导人们的住房消费观念,首先要“有房住”,其次才是“有房产权”,二者可分步解决,不求一次到位。
四要适当扩大“廉租房”供应对象。对卖不起甚至租不起经济适用住房又不是最低收入的困难家庭,应逐步列入廉租房解困对象,采取适当补贴支持向市场租房,逐步消除住房“夹心层”。
五要采取措施抑制投资炒房带来的“泡沫需求”。政府宜采用金融、税费政策抑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投资者,如通过对购买第二套住房和大户型购房者加大首付比例、贷款利息、交易时间限制、交易税费等政策,来抑制投资购房和非理性住房消费。
(四)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制定实施异地调动、干部的住房管理政策
2003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转发了《建设部、中组部、财政部关于异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对异地调动干部承租或购买现住房、申请领取购房补贴、建立临时周转住房制度、建立调动干部住房档案、严肃住房纪律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并规定由各省、市、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笔者认为,省、市、区在制定实施办法时应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切实保证异地调动、干部能住得上、住得起房。由于住房价格的持续上涨,应适时调整补贴标准,对原工作地退出房改房产权的应不受准购条件限制优先供应经济适用住房。
(五)加快研究制定住房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充分发挥住房维修基金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