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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文化概论知识点总结(收集3篇)

来源:[db:出处] 时间:2024-08-05 手机浏览

西方文化概论知识点总结范文篇1

关键词:意识形态;政治;语境;历史;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

中图分类号:do-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4608(2012)01-0005-06收稿日期:2011-10-10

作者简介:王宗礼,博士,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史小宁,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博士生,讲师730070

一、引言:从“观念的科学”到

“危险的政治情绪”

关于意识形态概念的思考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提出的“洞穴比喻”。他认为,人的感官所感知到的一切事物都是不真实的,就像是洞穴里的囚徒所面对的影像。人们应该使自己的灵魂从黑暗转向光明,从可见世界转向可知世界。然而,经过漫长的中世纪,柏拉图“灵魂转向”的理念并未实现,各种“虚假的意识”和“错误的观念”反而使人的灵魂和精神深深陷入与现实世界脱离的幻象之中。直到1620年,英国哲学家培根才率先对中世纪神学和经院哲学的错误观念进行批判,并在《新工具》一书中提出了著名的“四假相说”,即种族假相、洞穴假相、市场假相和剧场假相,直接催生了意识形态概念的产生。

后来经过法国启蒙思想运动的洗礼,“意识形态”一词首先由法国哲学家特拉西在1796年和1798年间向巴黎法兰西研究院分期宣读的题为《关于思维能力的备忘录》的论文中提出。在特拉西看来,“意识形态”是一个由希腊语中的“理念”和“逻各斯”合成的新词,无涉“价值”的判断,而是一种先验的普遍精神。他把“意识形态”定义为“观念的科学”,并认为人类经验的所有领域,过去大多数是根据神学来加以考察的,现在则应该运用理性来进行考察。因此,特拉西深信这种对于物质具有绝对优先性的“观念的科学”,在社会、政治和教育上能产生巨大的影响,并试图设计一种国民教育制度,把法国改造成一个理性的、科学的社会。但是,在追求这些目标的过程中,特拉西和其他的意识形态理论家不自觉地逐渐与现实的政治实践联系在一起。这样,意识形态就成为代表一定阶级利益的情感、表象和观念的学说,而不是“观念的科学”了,这不仅威胁到了宗教学说,而且威胁到了世俗权威。尤其是拿破仑上台后为了维护自己的独裁统治,把特拉西等意识形态理论家看做是企图削弱其政治权威并在头脑里改造世界的人,认为“就是这些空论家的学说……会给我们美丽的法兰西带来不幸的灾难。”这样,“意识形态”这个概念就脱离了在特拉西那里单纯学术的含义,被带上了贬抑的色彩,表示“实践上的愚昧”以及“一种危险的政治情绪”,“意识形态”逐渐成为“危险的政治情绪”的代名词。建立在与政治相关联的基础上,“意识形态”概念开始由特拉西的“观念体系”的中性称谓向现实社会中“危险的政治情绪”的贬义性批判转变,意识形态概念的批判性由此产生。在此后,马克思在很大程度上继承了这一用法,从意识形态作为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出发,批判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虚假性,使意识形态这一批判性现象在唯物史观的情景下得到了系统的阐述。

二、“意识形态”否定意义的政治指向及其

与权力、统治之间的复杂关系

当代学者莱蒙德·格斯(raymondguess)在他的《批判理论的理念》中区分了三种不同的意识形态概念:一是“描述意义上的意识形态”,即在分析某一社会总体结构时,不引入某种价值批评或赞扬这种意识形态,即只作客观描述,不作带有主观意象的评论;二是“否定性的意识形态”,即承认意识形态的存在,但对它的内容和价值采取否定的态度,认定它不可能正

确地反映社会存在,而只能曲解社会存在,掩盖社会存在的本质;三是“肯定意义的意识形态”,即不光承认意识形态的存在,而且对它的内容和价值采取肯定的态度,认定它能客观地反映社会存在的本质。

很明显,如果按照莱蒙德·格斯的划分,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无疑属于第二种意义上的定义。尽管一些学者对于把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看做第二种意义上的定义存在分歧,但他们都无一例外地把“否定性”理解为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的根本倾向。在马克思这里,意识形态首先是指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德国思辨哲学,他的意识形态“否定性”的建构也正是从对黑格尔的宗教观、国家观的批判开始的。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明确指出:“意识在任何时候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社会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实际生活过程。如果在全部意识形态中,人们和他们的关系就像在照相机中一样是倒立成像的,那么这种现象也是从人们生活的历史过程中产生的。正如物像在网膜的倒影是直接从人们生活的物理过程中产生的一样。”

在马克思看来,意识形态的形成是通过普遍性的话语系统替代并遮蔽真实的权力关系而发生的,因此,意识形态的批判不能仅凭纯粹观念的分析,而应跳出传统意识形态的观念,终结认为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人类思维所有问题的黑格尔式的形而上学观念,从人的实践活动人手,揭示意识形态发生作用的境遇条件并强化人的历史性的实践活动的自为性。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马克思明确指出:“在不同的占有形式上,在社会生存条件上,耸立着由各种不同的、表现独特的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人生观构成的整个上层建筑。整个阶级在它的物质条件和相对应的社会关系基础上创造和构成这一切。”随着唯物史观的建立,马克思把“对天国的批判变成对尘世的批判,对宗教的批判变成对法的批判,对神学的批判变成对政治的批判”,资产阶级国家政权、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直至资本主义商品流通和剩余价值的生产,都成了马克思意识形态研究的内容。

当马克思在实践意义上展开意识形态的批判时,一条通过批判现实生活来揭示意识形态虚假性与暂时性的道路就被开辟出来,意识形态只不过是统治阶级为维护自己的阶级利益而刻意制造的欺骗。恩格斯1893年在致梅林的信中写道:“意识形态是由所谓的思想家有意识地、但是以虚假的意识完成的过程。推动他行动的真正动力始终是他所不知道的,否则这就不是意识形态的过程了。因此,他想象出虚假的或表面的动力。”实际上,统治阶级越是利用这个“精神枷进行欺骗,这些异化为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思想观念就“愈发下降为唯心的词句,有意识的幻想和有目的的虚伪”。马克思在否定意义上把意识形态理解为“有意识的幻想和有目的的虚伪”,其目的在于同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同占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的世界观决裂,这客观上成为科学的意识形态诞生的一个征兆。对于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后来,安德鲁·文森特评价道:“马克思以一种非系统的方式扩展了‘意识形态’一词的含义,‘意识形态’不仅意味着实践上的无能,而且是虚幻的和不现实的。这一看法将‘意识形态’与社会领域的劳动分工、被称为阶级的集团和一定阶级的统治和权力联系在一起了。”而此后意识形态、权力和统治之间复杂关系的呈现,恰恰是以意识形态批判视域的转换为前提的。

进入20世纪以来,马克思主义中的意识形态问题进一步复杂化,意识形态的否定性得到了很大程度的调和。列宁在《怎么办》一书中探讨俄国社会主义革命胜利的可能性时,指出意识形态具有强大的建设性力量。他认为,社会主义是建立在所有人类知识的物质基础上的无产阶级斗争的意识形态,是根据资本主义的关系自然而然所发展出的一种力量。这是在马克思、恩格斯之后首次明确地突出意识形态的肯定性内涵。

列宁的意识形态概念对以后意识形态概念的塑造发挥了核心的作用。在西方马克思主义者中,卢卡奇、葛兰西延续了列宁肯定意义上的意识形态概念,他们都强调成熟的无产阶级意识形态在革命中的引领作用。卢卡奇认为,意识形态反映着参与冲突双方的各自利益,“革命的命运要取决于无产阶级在意识形态上的成熟程度,即取决于它的阶级意识,”取决于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争夺意识形态的“观念的战役”。葛兰西认为,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会慢慢地普及化为一般公民的常识,资本主义制度的统治

不只是通过强制来实现的,而是通过对语言、道德、文化和常识的控制,通过观念的霸权来实现的。因此,他倡导无产阶级应该争夺意识形态的领导权。阿尔都塞在葛兰西的基础上提出“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概念,指出意识形态是一种表象体系,现代社会通过意识形态的国家机器,进行意识形态的再生产,使个人在主体的幻觉中实现了对社会生活的认同。“意识形态因此是一切社会总体的有机组成部分,种种事实表明,没有这些特殊的社会形态,没有意识形态的种种表象体系,人类社会就不能生存下去,人类把意识形态作为自己呼吸的空气和历史生活的必要成分而分泌出来。”

后来,尽管在法兰克福学派的意识形态批判中,意识形态问题以一种改头换面的装饰形式出现,然而一个流行的论题却被保存下来,即意识形态、权力和统治之间的复杂关系问题。他们把科学技术视为资产阶级统治社会的工具,把科学技术本身看成是一种意识形态。霍克海默在20世纪30年代的《科学及其危机札记》中明确指出:在当代资本主义社会,“不仅形而上学,而且还有它所批评的科学,皆为意识形态的东西;之所以说科学是意识形态,是因为它保留着一种阻碍它发现社会危机真正原因的形式。”因为,科学技术已经作为生产力渗透到社会组织中,它的“合理性”在带来现代社会繁荣的同时,正在以一种掩盖社会真实本性的人类行为方式的意识形态而存在,科学技术开始执行意识形态的功能。马尔库塞对科学技术是如何执行意识形态的职能作了较为详尽的分析。他指出:“科学技术成为意识形态,并没有使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看起来更少意识形态性,相反,在特定的意义上,发达的工业文化较之它的前身是更为意识形态性的。因为今天的意识形态就包含在生产过程本身之中。”哈贝马斯进一步发展了霍克海默和马尔库塞的思想,在他看来,科学技术不仅是第一生产力,而且是统治合法性基础。科学和技术作为新的合法性形式,它不再具有“虚假的意识形态的要素和看不见的迷惑人的力量”,而成为“一种以科学为偶像的新型的意识形态,即技术统治论的意识形态。”⑦从而使作为意识形态的科学技术在当代社会具有了统治的合法性功能。

三、总体性意识形态概念的社会学倾向与

否定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概念的危害

意识形态的概念从拿破仑“危险的政治情绪”到西方马克思主义呈现的多元化特征,尽管在内容上有所改变,但却保持了同样的政治实践标准,即党派的思想武器。后来,随着意识形态概念的扩展,一种新的理解方式逐渐出现。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思·韦伯在其撰写的《伦理的中立性在社会学和经济学中的意义》一文中认为,对待事物应该尽量避免主观价值的涉入,意识形态研究应该抽取各执一词的阶级立场,以一种价值中立的客观立场来进行陈述。莱蒙德·格斯将这种价值中立的意识形态称为“描述意义上的意识形态”。

德国社会学家曼海姆坚持了马克思·韦伯“价值中立”的观点,他试图建立社会学专门的意识形态学说,将意识形态理论从党派、阶级的战斗武器转变为对社会史进行一般性研究的方法。在《意识形态与乌托邦》中,曼海姆在致力于拓展马克思思想的过程中,概括出一套全面的意识形态理论。他认为,要理解意识形态概念的变化,必须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指出意识形态含义的变化是“如何与社会变化和历史变化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二是意识形态是“如何在其不同的历史阶段上有时意味着评价性态度,有时又意味着非评价性态度的。”究竟什么是意识形态呢?曼海姆指出:“‘意识形态’概念反映出产生政治冲突中的一个发现,即统治集团可以在思考中变得如此强烈地把利益与环境密切地联系在一起,以至于他们再也看不到那种可能损害到他们的支配感的事实。在‘意识形态’一词中暗含着一种洞见,即在一定的情况下,某些群体的集体无意识对自己而言,也对别的群体而言,造成了对真实的社会状况的掩盖,并也因此使这种社会状况更为稳固。”因此,曼海姆强调,意识形态尽管在有些情况下会起到颠覆的作用,但它主要的作用是维护特定的既定秩序。据此,他把意识形态概念区分为特定的概念和总体的概念。特定的意识形态概念指向“个人”,目的是通过分析个人心理和个人利益解释反对者一方观点的弱点。总体的概念则是根据一种集体文化以及一个历史时代的整个“世界观”假定来研究意识形态,并指出人们应该从意识形态的特殊概念上

升到总体概念,通过毫无偏见的思索自觉地关注我们自己的意识形态信念、生活表现及其历史环境。“随着意识形态总体概念的一般表述的出现,单一的意识形态理论就发展成为知识社会学。曾经是党派的思想武器的东西转换成了社会和思想史的研究方法。”曼海姆把这种致力于在特定的社会和历史环境下分析知识与存在之间关系的学术框架称为“知识社会学”。

运用知识社会学的方法,曼海姆把意识形态概念从困境中拯救了出来,为我们深刻地理解意识形态的概念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这是马克思所没有做到的。他指出:“只要人们不使自己的观点受到质疑,把它看成是绝对的,同时又把其对思想仅仅解释为他们所处的社会地位的结果,那么,决定性的一步就尚未迈出。……如果分析家不仅有勇气使对手的观点,而且还有勇气使包括其自己的观点在内的所有观点接受意识形态分析,那他们就必然是在使用意识形态的总体性概念。”然而,曼海姆却以失败而告终,因为在相互价值冲突的立场上,对知识与存在的关系进行客观全面的描述,几乎是不可能的,这一任务只适合那些“非附属性”的、脱离世俗利益的“自由漂泊”的知识分子。但是,这种方法却为以后意识形态概念以更加隐晦的方式将“生动的政治意识形态吸纳进经过消毒处理的社会学的学术训练”铺平了道路。

随后,“意识形态”这一概念被更广泛地用于各种“主义”和具有行动导向的政治哲学。它不仅被视为一种推论出政治行动在多大程度上取决于政治行为者的信仰与价值观的方法,而且被当成是一种承认政治分析总是会被打上分析者自身价值观和假定的烙印的方式。意识形态越是这样,它就越是成为一种不宽容、不自由和有限制的观点。到20世纪50年代,随着两极格局的形成和西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一系列新变化,那些亲身经历过法西斯主义、斯大林主义的人们,普遍把“意识形态”看做是痛苦、不幸和战争的根源,看做是一套危险的欺骗。另外还有一点,“意识形态”的终结正好与社会学的辉煌时代相符合,经过曼海姆对总体意识形态的领悟,社会学为“人们提供了摆脱意识形态束缚的自由前景。”“在特拉西那里,意识形态是用来破除迷信的科学,而在20世纪50年代的社会科学中,意识形态是有待破除的迷信。”可以说,“意识形态终结”思潮的兴起正是对这一特定历史背景的回应。

“意识形态终结论”最早是由恩格斯在1886年写的《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提出的。1945年,法国社会主义党人阿尔伯特·卡莫斯,他在批评法国“社会主义党”的“绝对的乌托邦主义”时,指出意识形态是一种“欺骗”,第一次在西方使用了“意识形态终结”的提法。法国的雷蒙·阿隆则直接把矛头指向马克思主义,认为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无论在道德上,还是在思想上和政治上都已经破产,就像鸦片只会使人们失去判断,放弃对集体行为独立的价值评判权。美国社会学家丹尼尔-贝尔也认为整个世界已经走向一个新型的后工业社会,马克思主义正在瓦解,取代意识形态的则是统一的社会知识。后,“意识形态终结论”达到高峰,美国的弗朗西斯·福山认为,西方的自由民主制度是西方意识形态进化的终结和人类政府的最后形式,以为标志的共产主义在全球的彻底失败和资本主义在全球的最终胜利,宣告了“意识形态的终结”和“历史的终结”,从此,人类历史将进入资本主义大一统时期,迈进了最为完美的“后历史时期”。

这种看似超脱对意识形态情感诉求污染的实证社会科学的面孔,实际上却在把历史的终结点引向资本主义,引向西方式的民主制度,否定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概念。这种“否定观”完全是形而上学式的显现,与马克思的否定性的意识形态概念是完全不同,马克思否定性的意识形态概念是特指以往的阶级社会中维护剥削阶级利益的那些意识形态,而不是建立在唯物史观基础上的作为人类认识世界的思想信仰体系意义上的意识形态。因此,如果笼统地否定意识形态,宣告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终结,也就否定了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概念的科学性。

四、意识形态概念的本质定位及当代价值

“意识形态概念的历史是试图在意识形态讨论的范围之外寻找一个牢固的阿基米德点的各种尝试的历史,也就是寻求一个从之能够观察意识形态的各种杠杆如何发挥作用的不动地点的历史。”尽管意识形态的概念随着时空的变化,呈现出不

的理论色彩,在价值倾向上也历时性或共时性地经历着或褒或贬的过程,但是我们仍然可以找到它的本质定位:意识形态是社会科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以一定社会集团的利益和要求为出发点,以一定的政治权力为社会基础,以一定的价值观为核心的旨在保存或改变现存社会制度的思想观点和体系。

西方文化概论知识点总结范文篇2

一、中国公民社会理论研究兴起的背景

从civilsociety的本源来看,它是一个完全源于西方的极富包容性和开放性而内涵不断变化的概念,在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中被赋予了丰富的涵义,甚至可以说是不同的意蕴。然而,从90年代开始,大陆学界对这一概念倾注了大量的热诚。对中国大陆的学者而言,借助于这样一个纯粹西方的概念并不仅仅是用于解决现实的困境,更多的是希望能用其来提供一个解决中国现代化发展的路径及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种理想框架。

1.从整个世界的大环境来看,自上个世纪70年代开始的公民社会理论在西方的重新复苏为中国学术界提供了最直接的知识来源。西方公民社会理论之所以复兴,其原因在于:A.从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几乎所有的非西方国家都面临着强大的民主化浪潮,在这股浪潮的推动下,人们重拾了对市民社会的关注。

B.前苏联、东欧的社会主义国家日益暴露出来的高度集权的弊端使人们开始对斯大林式的全权国家进行反思。从70年代起在东欧的一些国家自下而上的出现了声势浩大的争取民主的运动,一些学者借助于市民社会的概念对表达他们的反国家主义的思想,最终酿成了90年代初的苏联、东欧巨变。有学者把巨变看成是市民社会复苏的直接结果。

C.从整个西方社会来看,二战后,随着凯恩斯主义的失灵,福利国家的危机,也促使一部分学者呼吁限制国家的权力和活动范围,向市民社会回归。国家中心论开始衰落,人们期待官方的、扎根于共同体的组织比国家更能解决所面临的实际问题。80年代起,随着治理和善治理论的兴起,国家权力重新向社会回归,公民社会理论家开始从政治社会学的角度对此理论展开研究。

2.中国国内状况的政治体制改革与公民社会的复兴密切相关

由于市场经济的确立让学者们敏锐的看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可能会促使在中国出现一个类似于西方早期公民社会的阶层,并推动政治社会体制变革,从而使中国走向真正的现代化之路。因此,civilsociety这样一个极具灵活性和挑战性的概念在90年代的中国学界看来,因为能够作为这个古老国家的现代化进程的工具因而也不可避免的带有了浓郁的本土色彩。

从中国大陆的研究情况来看,公民社会理论的兴起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理论介绍引入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是从1992年开始到上个世纪末。90年代开始,中国正值政治社会体制转型期。中国的政治体制正从无所不包的、社会力量被行政吞噬的国家体制中转型,从个人的淡化到个人主体自觉意识的复苏,从分割的城乡二元体制到变迁的城乡结构。尤其是1992年中国经济改革进入了市场经济新阶段,现实层面的发展需要重新确立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而作为后进国家的中国,在追赶西方的过程中也急需借用西方现代化的经验。在这样一种大气候下,中国知识界在对西方理论进行甄别时,选中了公民社会这样一个发源于西方,与资本主义的发展密切相关的且又重新在西方得到复苏的概念。

在这一阶段,知识界对公民社会的讨论主要围绕现代化的进程而展开,这与公民社会这一概念的“舶来”性紧密相连。这一时期的成果,除了探讨建立中国的公民社会以外,主要集中在对西方公民社会理论的评介上及对概念移植中国展开论证。(以〈中国社会科学季刊〉为代表,首先在1992年率先推出邓正来、景跃进的〈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这是当代中国研究公民社会之滥觞(见邓文)。随后,这份刊物发表了一系列的有影响的文章,围绕如何建构中国公民社会,及中国公民社会有无可能而展开。(出版的国家与社会论文集)

到了上个世纪末以后,随着世界范围内的治理与善治的兴起,15大之后的政府机构的需要对中国政府的治理变革、创新制度研究也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公民社会理论的兴起符合了中国政治民主化、文化多元化的发展趋势(见《治理的变迁》,俞可平)此阶段的研究主要从政治社会学的角度对作为实体的公民社会进行实证的研究、对国家、社会之间疆域的确立、社会空间的建构及第三部门的发展展开切实的论证。二、

公民社会研究的内容

当代中国公民社会的研究的核心主要有两个,一是建构中国的公民社会话语体系,或是说中国的公民社会何以可能;二是如何建构当代中国的公民社会。可以说90年代以来整个的中国公民社会研究都是围绕这两个论域而来的。

1.市民社会的概念及其建构

要解决论题一:建构中国的公民社会,首先对中国的学者而言就面临着一个问题,如同众多的西方概念引入中国一样,首先就面临如何将西化的概念植入中国的话语体系里。“civilsociety”一词在国内有着几种不同的翻译法,每种翻译都体现了译者对这个词的不同理解。有“公民社会”、“市民社会”、“民间社会”等三种常见的译名。其实,在92年以前,市民社会是一种广义的用法,中国知识界对市民社会这一概念可谓不陌生,它来源于马克思的著作中,已有无数的知识分子拜读过“bourgeois”(关于它的词源学背景,可以参看方朝晖《市民社会的两个传统极其在现代的汇合》),然而,对马克思的著作中市民社会等同于资产阶级社会这一印象也是根深蒂固的。而且,对同一个德文单词有的书有的地方翻译成市民社会,有的则译为资产阶级社会。随着学界对这一概念的深入了解,慢慢的在论述时学者开始比较普遍的采用了市民社会的译名,但也注意到不把它和资产阶级社会等同起来。不过,也仍然有学者遵照马克思的经典著作的理解来谈论这一含义丰富的概念。(胡承槐,《“市民社会”及其历史地位》)。也有的仅从城市居民的狭义范围来理解市民社会,容易在语言转换时产生混乱。所以随着对这一概念的深入理解,及90年代后西方公民社会的兴起,强调公民对政治生活的参与和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采用这种译法。从中国大陆的研究状况来看,在第二阶段采用这一译名的比较普遍。而且就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形来看,中国是一个拥有8、9亿农民的农业大国,如果采用市民社会的术语,无形中就将广大农民排斥在外,而且civilsociety就其政治学意义上,侧重的是公民权利和公民政治参与,所以在当下,这是一种较好且较为普遍的译名。至于民间社会则是台湾学者的译法,这是一个中性的称呼,为历史学家所喜欢,在分析近代中国的民间组织时尤好采用。但也有的学者认为它过于边缘化,带有台湾社会发展的显著痕迹,突出强调了官民对立和台湾社会的那种自下而上的运动特征,是一个地域性的概念,不具备普遍性。(邓正来〈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研究〉)。

对Civilsociety的不同译法其实就代表了学者对这一概念的不同理解。其实,按照哈贝马斯的说法,人们很难给市民社会下一个清晰的定义(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从西方的传统来看,公民社会的概念就在不断发展变化,从古希腊最初指城邦社会,代表的是高贵、优雅、道德的文明社会是civilis(这一概念的变化见布百科全书)到近代的两条不同的研究进路,一条洛克式的社会先于国家或外在于国家到黑格尔式的国家高于社会(查尔斯.泰勒更指出还有孟德斯鸠式的以法治为核心的进路)(这一点,邓文、方文曾在国内着重介绍过,在国家与社会的书里也提到过)。到了当代,哈贝马斯提出公共领域之后,又有了以市场经济为划分点转到以文化领域的变化。而要建构中国自己的公民社会话语体系,就必须要对这个概念有自己本土性的理解,对此,中国大陆的学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大陆学者对公民社会的理解正如译法的多层次一样,在研究进程中也分为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主要是采用的二分法,所谓二分法主要就是坚持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强调市民社会是由非政治性的社会所构成,并强调市场经济作为市民社会的主要成分。这种市民社会概念是由黑格尔提出由马克思加以完善的。而在后一阶段主要则是三分法。

但前面说过,国内对市民社会这一概念的理解由于始于马克思的经典著作,所以国内研究文献为数众多的一部分集中在对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研究上以及与此相关的对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研究上包括伯恩斯坦、葛兰西等人的市民社会研究。(如郁文,王文)一般是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析方法进行研究分析,作者往往从唯物史观出发,阐述了马克思的市民社会观点,并想发掘出马克思市民社会观的历史意义。转贴于

在进行这方面的研究时,有学者撰文指出,马克思把“市民社会”看作是生产力发展的产物,是商品经济的对应物,看作是置于个人和国家之间、对私人利益和普遍利益起调和作用的“中介体”。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显示出了重要的现代意义。(〈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思想探析--兼论“市民社会”理论的现代意义〉王岩江海学刊2000年04期)

而在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的研究中,把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作为规范和标准的“真正的自由”概念,建立在互主体性哲学模式之上,是一个伦理实体的自由概念。表现为从“家庭”经过“市民社会”到“国家”的概念各个环节的辩证发展,体现着自由意识的发展。这一概念对于黑格尔的伦理概念及其辩证运动过程具有重要的意义。并且正是在伦理概念的运动过程中,“市民社会”表现出了深刻的辩证性质,黑格尔结合古代与现代熔于一炉的伦理实体的自由概念才真正是可能的,或者说是必然的。(郁建兴,《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人文杂志》2000年03期)。在对伯恩斯坦的研究中指出他是提出建构市民社会与落后国家社会主义道路之关系问题的第一人,并探讨了他与马克思的观点的异同之处。(《伯恩斯坦的市民社会理论与马克思》,郁建兴,《哲学研究》1997年04期)。这一系列的文章主要是从哲学的角度探讨个人的市民社会观念,更多的属于评介性质的。在这一层次上,研究者更多关注的是对经典原著的解读,希望重现原著对这一论题解释的本来面貌。然后,再有限的探讨马克思、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的现代意义。他们一般用的都是市民社会的译法,这样,在对这一概念介定时,往往把市民社会等同与城市居民,并且把它当作一个历史性的概念这样一个问题,容易产生歧义。(如胡承槐文)

上述的观点我们可以称为经典派,除此以外,方朝晖在《中国社会科学》上的两篇文章则详尽的从词源学的意义上阐述了西方学者的两种不同的市民社会观念和两种不同的理解趋势,指出现代市民社会是古希腊罗马和中世纪的自治城市社会两种观念的总合,既是一个“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又是“国家公民”的社会,在西方经历了漫长的演变而成。

最有代表意义的则是《中国社会科学季刊》上的文章,而汇其精华的是邓正来的《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研究》,对当时市民社会的研究概况做了一个批判性的总结。邓文围绕当时市民社会的研究状况做了俯瞰式的研究,针对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发生学背景,指出市民社会的研究其实是在原来的知识界讨论背景之外的一个全新领域并指出市民社会的研究对学界来说有两大可以运用的资源,一是作为现代化发展的实体社会的资源;一是作为认识中国现代化发展的解释式的资源。作为一种解释模式,市民社会在阐释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有多大的作用是邓文论述的重点,以此为出发点,邓文分析了市民社会的中国化概念后,对中国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讨论,指出中国市民社会的建构或发展的具体道路有两段论模式和三阶段三种动力滚动驱动式,中国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应该是良性互动说。(指出“市民社会概念能否确当地适用于中国,则完全取决于具体运用此一概念研究中国现代化进程的人的具体研究效度(童文))基于此,这一时期的市民社会的概念理解就有以下几个特色:(1)

民社会既是以市场经济甚或私有产权为基础的,(2)市民社会的内在联系是内生于市场经济的平等自治的契约性关系;(3)市民社会遵循法治原则(4)市民社会奉行自治原则(5)市民社会通过公共传媒表达其意见和在公共空间交换意见(6)市民社会内部的民主发展进程(见邓正来《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研究》)

总言之,邓文主要是从二分法来谈论市民社会的,在这一时期的研究中,市民社会和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密切相关,人们几乎就是想用这样一个纯粹西方的术语来找到现代化的道路,所以,这段时期的文章尽管纷繁多杂但1.脱离不了二分法的框架,2.围绕现代化的进程而展开。这个可以说是自由派的观点。

在当时,之所以采用二分法,我想主要与几个因素有关。在90年代初的大气候下,正值市场经济方兴,面临的首先是经济体制转轨的问题。其时,被压抑许久的社会这一概念重新回到我们的生活中,我们习惯的还是它和国家之间的关系。必须说明的是,长期以来。我们实行的其实是一种政社合一的社会,“社会”这一概念没有独立存在的空间。从我们出生到死亡,都是国家的、单位的附属物,没有独立于国家之外的任何私人领域,所以知识界对市民社会既是熟悉而期待又是陌生的。因此,在重新认识的时候,无疑,适应当时大气候的形式采用了国家和社会的二分法。其次,就是我们所知道的。当时的中国社会,谈论文化传播的公共领域还是不成熟的。因此,市民社会成为了整理的译法,也被知识界所认可。

到了第二阶段,随着中国社会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对西方理论的进一步了解,学界逐步对三分法产生了兴趣。当代西方的学者如柯亨和阿拉托提出国家-经济-市民社会来代替国家-市民社会的二分法。主张把经济领域从市民社会中分离出去,认为市民社会主要由社会和文化领域构成。“我们把市民社会理解为经济与国家之间的社会互动领域,它首先是由私人领域(尤其是家庭)、结社的领域(尤其是志愿结社)、社会运动以及各种公共交往形式所构成的”。()这一观点无疑受到哈贝马斯的影响,反映了西方社会市民社会理论重心的转移。因为经济系统的过分扩张和商业化倾向的影响会阻碍公民社会的独立性。而中国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各种社会团体的兴起,私人自主的社会生活空间初步形成并不断发展,也促使了对这一问题重新审视。

这一时期的市民社会理论有了大量的介绍当代西方理论的文章。按照三分法,如童世骏的第三个向度——与政治、经济关系微妙的市民社会;陈晏清的《市民社会观念的当代演变及其意义》则分析了近、当代市民社会观念难得不同,指出市民社会观念由近代的因商品交换关系而结合起来的私人自律的经济交往领域转为当代自主的社会文化领域论。而王新生的博士论文则以市民社会为题,在厘清近当代市民社会的差别之后,力图表达出市民社会是一个由家庭、“需要的体系”、公共领域三个方面共同构成的社会生活空间,而且这三个方面是一种历史递进的关系,在不同历史条件下的侧重点不同。并提出市民社会的概念由三种不同意蕴:描述性的、分析性的、和价值性的。这是一种颇有见地的看法。

而在第三部门的兴起之后,有了要素说来说明公民社会的概念。在国内有这样一个趋势,采用公民社会译法的,大部分都是采用三分法的,以何增科为代表,吸收当代公民社会的研究成果。他们采用西方学者Gordon.white的观点,认为“公民社会是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中介性的社团领域,这一领域同国家相分离的组织所占据,这些组织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主权并由社会成员自愿结合而成,以保护或增进他们的利益或价值”。何文提出,就公民社会的结构性特征和文化特征及公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而言,它的结构性要素及其特征有四个:1.私人领域2.志愿性团体3.公共领域4.社会运动。一般而言,主张公民社会译法的学者他们的研究重点倾向与公民社会与治理、善治和第三域有关。

2.如何建构中国的公民社会

在厘清了中国的市民社会概念之后,学者就如何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也论述了自己的看法。集中起来,主要围绕中国学者对市民社会概念的认识而展开。关于这个问题,其实质就是如何建构当下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新型互动关系,

如何正确理解处理国家和社会,国家和个人的相互关系,建立各自相对独立而又共存一体的功能界限。而关于公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则有五种模式:公民社会制约国家、公民社会对抗国家、公民社会和国家共生共强、公民社会参与国家、公民社会和国家合作互补。并指出,公民社会和国家关系的这五种模式并不互相排斥,是对复杂现实的高度抽象。(何文)而在中国的国家和社会的关系上,首先。从中国的历史来看。有的学者就否认中国有过市民社会,有的也只是宗族社会,在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出现过内似西方历史上完善的市民社会阶层。(夏维中:市民社会中国近期难圆的梦)学者认为西方的发展模式很难适宜于中国社会的情况,因为西方社会是在权利高度分散化和多元化的特定背景下形成的,一开始就表现出与现实社会及政治结构的异质性,但其内部的理性化过程完成较早。而对许多后进国家来说,市民社会与现实社会和政治结构是同质的,因此内部的理性没有完成,所以中国的市民社会不可能走西方那样的道路。反而,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市民社会的健康发育必须依赖外部条件,尤其以政府的促进作用最大。(方文,90年代)从中国的现实和历史状况出发,中国市民社会论者主张“良性互动说”,它既是建构中国市民社会的运作方式,又是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理想形态。(邓文)理解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互动关系,学者主要从三个方面来谈:转贴于

一是公民社会与市场经济:

市民社会是和商品经济相伴而生的观念,早在黑格尔,就明确从从市场经济出发来分析市民社会的《法哲学原理》,把市民社会理解为“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是私人自律的商品交换领域。马克思则更进一步的将其理解为“物质的交换关系”。现代后自由主义者约翰.格雷把市场经济看做是市民社会的主要成分,认为市民社会的本质是经济自由和人身自由。

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从上而下展开的,原来被压制的个人和社会开始凸现。国家虽然仍然是社会资源的控制者,但与改革前相比,社会也已经成为控制资源的潜在有力力量,社会占有资源多元化,社会的自主性慢慢的表现明显,出现了相对独立的个人与社会力量,一大批非营利组织和独立社团的出现促使学者对此现象的关注。这是由于市场经济是社会经济,需要必须而且能够彼此独立和自由活动的公民个体,任何一种成功的市场体制不仅需要完善的内在竞争机制、健全的法律制度,而且更需要一个完整的公民社会来配合,实际上就是市场经济造就了一个完善的公民社会。而市民社会概念的演变及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是:市场经济造就了市民社会的主体、拓宽了空间、培养了意识形态、营造自治机制(市场经济、市民社会和民主政治储建国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9年01期)

市场经济通过经济制约体系的自我构建,将社会成员以内在和外在两种方式整合成为经济有机共同体,并通过对企业、利益集团、社会组织、社区这些不同的组织机构的结构性整合而使之形成为一个形态完整的社会共同体,这就是市民社会。因此,有学者认为,当代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市民社会的胜利。(郁文)

二是市民社会与法治:

市民社会是以一种普遍的契约关系和契约精神建立起来的,并以此来保障其良性运行。从市民社会的产生发展来看,它与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和近代法治的确立密切相关。

查尔斯.泰勒就指出,早在近代反对专制主义的市民社会时期,孟德斯鸠就强调一种“来自国家并针对国家的自由”——政治自由,一个自由的社会总是和一定良好法制的国家相符合的,自由状态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来源与宪法。强调了市民社会和法治的关系。实现市民社会和国家之间的良性发展,法治的约束作用必不可少。要想使市民社会成为真正的文明社会,也必须要以法治为保障。现代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有效运作的体制条件是法治,而法治则是通过其两个经济作用来为市场经济提供制度保障的,一是约束政府,二是约束经济人行为。

有学者认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是法治运行的基础和界限。法律在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二元矛盾互动发展中,在普遍利益和特殊利益的冲突和协调中得以发展;而市民社会的多元权利有效的分解了国家权力,遏制了公权力的专断倾向。市民组织的多元化、自主化发展,形成了对国家权力的分割与制衡。市民社会多元利益的冲突、互动与整合衍生了理性规则秩序;具有自由理性精神的公民意识构成了法治的非制度化要素。中国要真正走向法治,就必须重新构建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确立多元权利基础、公共权威和良善之法。(马长山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法治的基础与界限)。

三、是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

第三部门(thirdsector)或者称为NGO非营利组织或非政府组织的研究在西方兴起于80年代,它最初只是在行政管理理论层面展开研究,而随着公民社会理论家开始对作为一个社会实体的公民社会进行实证的研究,第三部门也开始关注非政府组织或非营利部门的作用及其与国家和市场的关系等理论问题,双方开始寻找理论契合点,两者的关系也更加紧密。

在以前的研究中,公民社会理论的研究倾向与政治哲学方面的,它本身固有的自由主义传统就反对极度扩张的国家权力,认为国家的干预对公民的生活造成极大的威胁,主张国家和公民社会分离。以契约为基础,法治为保障,依靠强有力的公民社会来制衡国家权力,公民社会被抽象为一种理想的模式。而随着凯恩斯主义的失灵,国家对社会的干预减少,公民社会理论得到进一步的拓展。扩大社会自治领域,限制国家活动范围,对于政治民主意义重大。而第三部门的研究正是专注于对社会自治性团体的研究,对社会社团的基本结构、从业人员、对政府社会影响能力和服务能力等等的基本能力,对社区的大的趋势的调查。与公民社会的侧重于理论性相比,在NGO的研究中,实证性研究占主导地位。其实从实证的角度来看,两者都是在看同样的问题,可以说都是想用政府与市场的框架,或是用自身管理的框架,从公共事务的角度,从制度治理角度,从更多的更复杂的管理治理角度来进行研究工作。因此,在研究趋势中,二者结合在了一起。

有学者指出,在中国的“公民社会”的构架中,社会基本结构发生的最根本变化是,由政府-单位-(作为单位人的)个人的单向、单维的关系,转变为多元、互动、社会参与与自组织形式的结构。政府不再是一个全能的部门,它行使国家安全、公共政策、宏观调控等有限职能,并主要通过监督、规范、政策优惠等间接手段调控企业和非营利部门的行为。这一改革过程首先从企业行为的独立开始,改革开发以后,企业逐渐扩大了自主权,形成不同于政府下属的“工厂”的“法人”,而整个社会结构的变化最终还要归于社会自组织体系的形成。社会的组织结构以大量的公民自组织形式为基础,个人作为具有公民意识的公民社会的成员,形成广泛的自组织形式,构成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第三部门,或称“非营利部门”,是大量具体社会功能的直接履行单位。所有这一组织结构以公民社会的发展为基石。(王名,2001)

四、公民社会的研究方法:

谈及此,不得不对中国的公民社会研究方法做一概述。总体印象是,规范性研究在第一阶段占主导地位,因为,前面说过,公民社会理论一直是政治哲学的研究对象,恪守一种社会政治理想,有强烈的现实批判作用,也是不同派别的理论家用以表达自己政治理念的工具,因此,它主要是作为一种规范性的理论来加以研究的,公民社会概念被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和分析概念来运用。作为研究方法,它以公民社会为中心来研究问题,一方面反对以国家为中心,另一方面也反对以经济为中心的研究方法;作为一种分析性的概念它主要被视为一种社会实体或历史实体,人们从不同学科分析其起源、发生发展过程及未来前景(何文中国社会科学季刊982期市民社会:民主化的希望还是偶像——80年代以来国外市民社会研究述评)

然而,随着第三部门研究的兴起,实证性的研究逐渐凸现。他们找到了共同的研究兴趣,而且实证性的研究极大的拓宽了公民社会研究的范围,使的公民社会的研究泛理论的研究注重了对社会发展、经济发展、民主与全球化等专门问题的研究。并且用此理论,深入调查进行个案研究。从全球的趋势来看,这已经成为研究的重点和热点。如美国学者读《使民主运转起来》就是历时二十余年的研究成果。然而,从大陆的情况来看,这一方面还相对薄弱,虽然这些年关于基层民主已经成为显学,但是对这一问题显然还只停留在乡、村一级。而从中国的行政体制架构来看,乡显然不属于一级政府,而中国社会的特殊情况需要我们把视野拓宽。目前进行调查的成果较为典型的有:1998年出版的《静悄悄的革命——中国当代市民社会》,该书从四个层次:个人层次、基层层次、阶层层次、NGO组织(社团组织)层次探讨了当代中国市民社会发展的状况。大致结论是:中国改革开发以来个人的自由大大提高,在四个层次当中最为活跃;基层层次讲了农村基层社会的变化、城市单位组织的变化,由于社会大量的变化,基层层次也成了非常活跃的层次;阶层层次不太明显也不活跃;而第四层次也不太活跃。我们认为市民社会发展处于起步阶段,刚刚发展,也很不成熟。提出,我国市民社会很明显的两个特征是自我冲动的特征和自我约束的特征。

五、存在的问题

在目前关于公民社会理论本身知识界仍然有几个问题需要梳理清楚:

一是市民社会问题讨论中往往将近代市民社会观和当代市民社会混为一谈,这就产生了概念的歧义。如仅仅将市民社会作为私人自主的经济交换领域;及单纯将市民社会理解为城市居民,这就容易剥夺广大农村居民的权利,使的这一概念过于狭隘、片面,没有从中国是个农业大国的国情出发。另外,就是前面已经说过的将一个西化的概念移植于中国,而这个概念本身是源于西方的语境的,在对中国现实的分析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以西方的模式为标准,对中国的现状加以评判,或者是简单的依据西方的概念的框架,对中国社会做一简单分析;或是盲目的比附,照般西方的经验,得出一个简单的结论说明中国的市民社会早已经存在。这是后进国家在全球化的强势下不得不面临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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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文化概论知识点总结范文篇3

【摘要】曼海姆站在知识社会学的立场上,以意识形态的特殊概念为起点,中途经过总体概念,最后上升并回到他构建的知识社会学这一基点,从而诠释了一个全新的流动的意识形态概念。霍克海默以马克思主义为视角对其概念的思辩和形而上学性进行了有力地批驳。

追溯意识形态的渊源,最早可见于英国哲学家培根的“偶像说”,“培根的偶像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可被看作是现代意识形态概念的先驱。但是,培根并没有创造出“意识形态”一词,真正第一个创制意识形态概念并把这一概念引人西方哲学史的当数十九世纪法兰西研究院院士特拉西(DestuttdeTracy),他在研究了孔狄亚克和洛克的哲学后,“创立了他称之为意识形态的学科。着人们对意识形态问题的深入和理解,继特拉西之后,便有一系列熠熠生辉的名字:黑格尔、费尔巴哈、马克思等,但在对意识形态问题的探讨中,却不能不提到卡尔曼海姆。卡尔曼海姆(KarlMannheim)是知识社会学思潮的主要代表,他于1929年完成了《意识形态与乌托邦》一书,从而奠定了他在意识形态问题研究领域不可忽视的地位。在该书中,他“概括了一门能对社会生活作出新的和更深刻理解的新学科”,并系统地阐述了知识社会学关于意识形态问题的新见解。

曼海姆提出意识形态概念的同时,提出了另一个与之相应的乌托邦概念,并认为,意识形态和乌托邦,都是关于“存在之超越的观念”,随之曼海姆又对二者进行了较详尽地区别。最后他发现了一个相当恰当的标准来对二者加以区分,“这个标准就是它们能否实现。同时,曼海姆也承认,乌托邦与意识形态相比更易识别,意识形态往往披有虚伪的外衣,因此,曼海姆把分析的重点放在意识形态之上,这样,曼海姆站在其知识社会学的立场上详尽论述了他的意识形态理论。这一理论的公诸于众,也招致了许多学者特别是许多西方马克思主义者的批判。

一、曼海姆在考察“意识形态”概念时很困惑,他坦言,自意识形态一词创制以来,新含义层出不穷,有必要对此术语的含义作一番分析。

而“这样一种分析将表明,意识形态这一术语总的说来有两个不同的和可区分的含义—特殊含义和总体含义”。那么,什么是特殊概念和总体概念呢?曼海姆分别作了回答。“当表示我们怀疑我们的论敌所提出的观点和陈述时,这一概念的特殊含义便包含在其中,”并且,在怀疑的基础上,对论敌的观点和陈述加以歪曲。“这些歪曲包括:从有意识的谎言到半意识和无意识的伪装,从处心积虑愚弄他人到自我欺骗。当然,曼海姆也指出,这一特殊概念并不能简单等同于谎言、欺骗或伪装,它的内容和含义是多方面的。如果把其范围扩大,指“某个时代或某个具体的历史—社会集团(例如阶级)的意识形态”,则是这一术语的总体概念。也就是说,总体的意识形态概念意谓一个时代或一个团体的总的意识结构与特征。

分析了意识形态的两种概念后,曼海姆考察了这两种概念之间的关系。在曼海姆看来,这两个概念的共同因素在于:它们都不会为了了解论敌真正的含义和意图,而只依据论敌实际的言论。也就是说,为了了解论敌真正的含义和意图,不仅仅依据论敌的实际言论,还依据主体的具体特点和生活状况。它们都是从个体或集体的存在状况出发,因而具有功能化的特点。它们的区别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范围上存在不同,包括主体范围、时间范围,也包括内容范围。特殊概念只表示论敌作为意识形态的一部分,而总体概念则对论敌的总体世界观表示怀疑。第二,“意识形态的特殊概念在纯粹心理学的水平上对观点进行分析。而总体概念是在精神层次上对观念起作用。第三,“意识形态的特殊概念主要与利益心理学一起起作用,但其总体概念则使用更形式化的功能分析,不考虑动机。”在特殊概念那里,由于利益的动机,便产生谎言、欺骗,而在总体概念那里,利益动机与意识形态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在这里,更重要的是功能分析和结构解构。最后,曼海姆在考察特殊概念和总体概念关系的基础上,指出特殊概念实际上从未脱离心理学范畴,因此,与总体概念比较起来,便没有多大意义。

从意识形态的特殊概念到总体概念。曼海姆对两种概念的区分,只为了得出一个结论:发生于心理层次的“揭底”不应混同于更激进的怀疑主义和在本体论和认识论层次上进行的更彻底更具摧毁力的批判性分析。缘于这样一种结论,特殊概念有必要上升到总体概念。但是,这种上升的进程并不是无所依赖与自发的,而是得益于多种因素共同培育的结果。曼海姆总结出三个步骤:“第一个重要的步骤是意识哲学的发展。起初,主体意识到的是一个无限多样化和混乱无序的世界,其后,在这种世界图式中确定了“有领悟力的主体统一性”,用曼海姆的话说,“实际上构成了意识形态总体概念的雏形。第二个阶段的到来,是在人们从历史的视角来看待意识形态总体的,然而是超现世的观念之时。“曼海姆承认,这主要是黑格尔和历史学派的功绩。在这一阶段,在黑格尔那里,“民族精神”这种代表历史上被区分的意识的成分被结合进了“世界精神”之中。很显然,总体的意识概念的历史化“产生于思想的历史—政治潮流与哲学领域的结合”和“社会的相互作用”。创造现代意识形态总体概念最重要的一环同样产生于历史—社会进程。在前几个阶段,意识的载体是个体或民族,而现在,阶级取代了种族或民族成为历史上演变的意识的载体。在这一阶段,“民族精神”的概念被“阶级意识”所取代,曼海姆认为,这种阶级意识就是阶级意识形态。总体的意识形态概念经过了这三个步骤即从意识本身到民族意识再到阶级意识后,特殊的意识形态概念便消融在总体概念之中。起初,主体对意识形态的批判主要从心理学上出发,而现在则深入到理论层面,开始分析意识形态的总体结构,正因为如此,“意识形态的总体概念在理解我们的社会生活方面具有特别的意义和关联。

从总体的意识形态概念到知识社会学。曼海姆作为马克思?舍勒开创的知识社会学思潮的继承者,他探讨意识形态的总体概念本身并不是目的,真正的目的在于建立他的知识社会学的理论体系。在曼海姆看来,从总体概念的特殊领悟到普遍领悟的过程是精神发展史上出现的一种不可避免的趋势。

二、曼海姆的“意识形态理论对本世纪五十年代兴起的以‘意识形态终结’为口号的社会学思潮产生了不可低估的影响”。同时,他的这一理论也招致了许多学者的批判,在这些批判中,霍克海默走在了前列。

马克思霍克海默是著名的法兰克福学派的创始人。1930年,他发表了《一个新的意识形态概念》的论文,从而对曼海姆的意识形态理论提出了全面的批判。

针对曼海姆关于意识形态的“特殊概念”和“总体概念”的提法,霍克海默在比较了康德哲学后认为,这一提法,特别是总体的意识形态概念的提法是从康德哲学中引申出来的。在康德那里,经验知识是通过知性范畴来构成的,它并不是对现实世界的反映。而在曼海姆那里,他把总体的意识形态概念理解成“在社会环境中的地位的功能”。也就是说,这一总体概念似乎有一个广阔的社会的和历史时代的背景。而实际上,“这一背景并不是指真实的生活世界,而只是纯粹的精神运动史。因此,霍克海默指责曼海姆,在这个意义上,他没有比康德提供更多的东西。另外,曼海姆在探讨总体的意识形态概念向知识社会学的过渡时,指出,“曾经是党派的思想武器的东西变成了社会和思想史的一般研究方法。这样,在曼海姆那里,特定的党派立场就消融在了意识形态之中。这种超党派、超阶级的观念自然也导致了霍克海默的批判。霍克海默指出,“按照曼海姆的观点,知识社会学的规定使意识形态学说从‘一个党派的斗争武器’转变为一个超党派的‘社会学的精神历史’。与曼海姆相对应,马克思肯定了意识形态的阶级性,马克思告诉我们,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的资料。这样,霍克海默在批判曼海姆意识形态概念的超党派和超阶级性时,也有力地维护了马克思意识形态的阶级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