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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的概念(收集3篇)

来源:[db:出处] 时间:2024-08-12 手机浏览

工商管理的概念范文篇1

内容提要:该文提出了公共管理的简明概念;并把公共管理划分为国家公共管理。政府公共管理和社会公共管理;在此基础上,阐释了社会性是三大公共管理学科共同内涵。另外,简要阐述了社会性与政治性的相互关系,提出了有关公共管理学科建设的建议。关键词:共管理;管理学;社会管理论内涵是关于事物的本质属性。揭示事物的内涵是认识事物和处理问题的基础和前提。然而,我国关于公共管理问题的讨论与争鸣虽早已开锣,但对其内涵却未有很深入的研究,已有的看法意见不一。有鉴于此,笔者不揣浅陋,将管见和盘托出,就教于行家、学者。一、公共管理的概念与类型辨析(-)关于公共管理概念公共管理研究与教育正在华夏大地兴起,专家学者推出的教材、著作、论文颇为可观。但是在什么是公共管理问题上,可谓见仁见智。不说中国,就是“先行者”的西方一些国家也有类似情形,以致于有些学者认为“公共管理”概念象“瞎子摸象”,难以确定。在此,本人拟作一次把复杂问题简单化的尝试,把公共管理的概念界定为: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社会活动。具体说来,是公共管理主体为了解决公共问题,实现公共利益,运用公共权力对公共事务施加管理的社会活动。作为管理,公共管理和其他管理(如工商管理)的基本原理、方法和运作等方面,有许多共同之处。但作为“公共”管理,它在研究对象及其特点上,又与其他管理有明显区别。以公共管理与工商管理为例,公共管理的研究对象是国家、政府与社会公共组织的公共事务及其管理过程,而工商管理的研究对象是工商企业及其经营过程。两者的具体差异在于:一是管理目的不同,公共管理的目的是谋求社会公共利益,工商管理的目的是谋求组织利润;二是管理性质不同,传统的公共管理具有垄断性,工商管理则具有竞争性;三是管理手段不同,传统公共管理以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经济手段;工商管理以经济手段为主,辅之以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我们既要把握二者的联结点,更要着力找出二者的差异处,以求对公共管理有全面的认识。(二)关于公共管理类型为了加深对公共管理概念的认识,我们须进一步对其作外延分析。概念的外延是指该概念囊括的所有事物。公共管理的外延即指它所管理的一切公共事务。为了对“一切”有概括性认识,我们又要对它们作“类型”求解。笔者认为,就宏观而论,世上所有的公共事务可分为三类:一是国家公共事务二是政府公共事务,三是社会公共事务。1.国家公共事务。据英国《大众百科全书》对国家作出如下定义:“由政治单位在其管辖的范围内制定规则和进行资源分配的机构。政府的功能:①立法;②司法;③执行、行政管理。”这是广义的政府(国家)观。应当指出,这里所指的国家是特指狭义的国家,即广义国家中最重要的部分①立法以及②司法。这种国家公共事务主要包括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制定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等,侧重于与国体、政体方面有关的,关乎整体职能把握的宏观控制和影响类型的公共事务。

工商管理的概念范文篇2

【关键词】会计电算化会计信息系统会计信息化

一、研究背景

目前,与会计信息化有关的研究课题多种多样,主要有“计算机会计“会计电算化“会计信息系统“电子商务会计“会计信息化等。究其原因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会计信息化的认识程度、研究视角和方法产生了一些变化,这些都推动了会计信息化的深入发展,并对其产生了深远影响。

1978年,我国开始会计电算化;1981年,于长春召开的“财务、会计、成本应用电子计算机问题讨论会标志着会计电算化理论与实践的起点。这次会议是财政部、中国会计学会和第一机械工业部一同召开,第一次使用“会计电算化这一名称并替换了之前的“电子计算机在会计中的应用。因此,大家从会计电算化的概念开始认识会计信息化。2005年,专家在中国会计学会会计电算化专业委员会年会上发表了“会计电算化发展为“会计信息化的观点,认为“会计信息化是对“会计电算化进一步发展的总结,对“会计电算化的应用水平也起到了进一步加强的作用。

学术和教学领域目前对“会计电算化和“会计信息化这两个概念同时使用。目前,学者们对会计电算化和会计信息化有两种主要的观念,一种观念是会计电算化是会计信息化发展的必经过程,另一种观念是会计信息化是会计电算化的进一步的发展阶段。这两种观念的模棱两可使得人们对其定义与关系疑惑丛生,由于搞不清这两者之间的概念和关系,只能盲从于现有的文献和教材,这一现象不仅导致企业对其自身的信息化程度定位不确切、教学概念不清晰、学术机构的研究和工作方向不明确,而且对我国会计信息化的健康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为了明确会计信息化教学、研究以及使会计信息化向着健康的方向发展,对与会计信息化相关的概念进行认真的剖析意义重大。

二、什么是“三论

“三论即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三论推动了科学技术和思维的发展,对现代很多新兴学科的产生都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是其坚实的理论基础。系统论着重研究各种系统的共同特征,因此需要用整体的眼光看待事物,并用数学方法定量地描述其功能。控制论是跨及各类学科的一个交叉学科,主要研究控制与通信共同的一般规律,是综合各类科学系统的控制、信息交换、反馈调节的科学技术。信息论运用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的方法从量的方面对信息进行研究,其研究的两大方面是信息传输和信息压缩。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相互作用又相互联系,三者是独立的学科,分别产生于现代科学的生物学、通讯和计算机这三个领域。系统论用整体的眼光揭示事物的一般规律,对系统概念进行界定;控制论对系统演变过程的规律性进行研究;信息论主要研究控制是如何实现的。因此,系统论的研究方法是信息论和控制论,而后两者是研究的基础。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对“三论在会计中的应用的观点比较一致。吴水澎教授对会计中“信息系统论与“管理活动论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认为这两者的概念及作用极为相似可以“合二为一。李树林指出会计信息系统在实践上对“三论的实施条件全部符合,会计信息系统是管理系统的重要子系统并兼具管理系统所具有的全部特点。中南财经大学的郭道扬教授运用“三论的理念,在其会计控制论一文中指出会计是为人类实现控制社会经济而进行的一项基本活动。2008年,杨时展教授对会计信息控制论和反映论相互关系的评论被《会计之友》杂志转载。李端生等(2006)分析了现代会计信息系统与信息需求内容之间的矛盾,建议在会计信息系统的理念中建立“需求决定型概念。程宏伟等(2007)基于系统模块角度研究价值链会计,深刻探讨了价值链会计。厦门大学管理学院的曾爱民和南星恒(2009)从广义的角度对会计信息系统的构架进行探讨。

综上所述,会计信息系统是现代化的管理信息系统中的重要子系统,它集“三论中系统论、控制论和信息论的所有特点于一身,有利于人们研究会计信息系统,并统一了会计信息系统和会计信息化的相关概念,减少了不确定性和争论。

三、基于“三论的会计信息化相关概念

我们要对会计信息化的自身含义和外延含义都进行深入的了解才能分析其相关概念,一般概念的思维形式反映了其对象的本质属性。以哲学的观点看,概念即为人类把所能感知的事物的共同本质特征抽象出来的概括。概念都具内涵和外延,并且随着主观、客观世界的发展而变化。概念一般用简明的语句说明其内涵。概念的逻辑方法是对其反映对象的特点或本质进行揭示。用一般定义概念的公式进行如下概念定义:被定义概念=种差+邻近属概念。其中,“种差即与同属性范围下的其他概念之间的区别,也就是差异性;“邻近属概念即对被定义对象所属的最小属性范围所界定的概念。

(一)基于“三论的会计信息系统及其构成要素

会计把系统论、控制论和信息论结为一体,是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子系统之一,因此也称为会计信息系统(accountinginformationsystems,简称AIS)。会计信息系统的主要目的是系统论的整体最优,会计信息系统按模块讨论其集成性,集成业务处理、信息处理、实时控制和各模块间的层次结构等;将物流、资金流、人员流、控制流等一些重要的信息流联合在一起就形成了信息流的网,它们肩负着各自的任务存在于组织的全部活动中,通过I(input)-P(process)-O(output)〔O=P(I)〕模型可以分析会计信息的来源、会计信息的提供、会计数据的处理及利用过程;控制论主要实现会计信息的并进行反馈,基于I(input)-C(control)-O(output)〔O=C(I)〕模型对会计信息系统的运行进行反映,必要时还要进行有效的控制和调节,对会计信息系统的运行规律进行动态的控制和调节。

会计信息系统的广义信息加工和控制处理器的五大要素是M,T,O,S,I,由P和C构成。其中,M(management)确定了会计信息系统的运行规则和规范,是指会计方面的管理制度和法律,包括会计法、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和审计等方面。

T(technology)反映了会计信息收集、加工、传输、利用和共享的手段和方法,是指会计信息处理及控制器依赖的基础和工具,包括珠算,钻孔机,计算机系统,其构成了会计信息系统的狭义的信息加工和控制处理器,会计信息系统在T发展的不同阶段分别被分为手工、机械和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

O(organization)主要包括信息收集者、信息的处理加工者、信息者、信息使用者以及开发监审会计信息系统者等会计的利益相关者。

S(surrounding)是会计信息系统发展的环境基础,主要指会计信息系统所依赖的宏微观环境,如社会经济、技术等。

I(information)因素与以上四个因素共同称为会计信息系统的五大要素。

会计信息系统是以相关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会计法规为规范是管理信息系统的一个子系统,被企事业单位用来处理会计业务,对各类会计数据进行收集、传输、存储以及加工,对会计利益相关者输出会计信息并实时反馈,指导企业的经营、投资活动以及管理决策的信息系统。杨周南主编的《会计信息系统》一书中对计算机会计是这样定义的,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是组织对数据用信息技术的方法处理会计业务,为企业提供财务会计信息并管理控制企业经济活动的系统,因此是会计信息系统的发展阶段。以上对会计信息系统和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在符合定义公式和演绎推理逻辑思维的基础上进行了概念定义。

(二)基于“三论的会计信息化

会计信息化是基于“三论角度的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的会计信息化,包括会计信息化的过程、会计信息化的水平、会计信息化的作用和地位以及会计信息化的目的这四个方面,是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的构成过程。首先,会计与信息技术结合的过程即为会计信息化的过程,由于信息技术在会计中的运用使得会计的各要素都产生了影响,对会计模式进行了重建。其次,会计信息化水平是指对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的应用程度,会计软件的核心是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综合反映了会计信息系统五大要素,体现了会计信息化发展水平。再次,会计信息通过会计信息的收集、加工、存储、提供和利用对经济活动进行影响,对企业决策和管理提供辅助建议,以此来反映、控制以及对会计信息系统的监审等会计功能。会计信息的作用和地位在会计信息化发展的前提下不断扩展、提高。最后,不断开发的信息技术和会计信息资源的充分利用是会计信息化的主要目的,其还有加强信息和知识的交流共享,实现最大的组织经济利息等目的。所以笔者认为,会计信息系统体现了会计信息化的程度,通过会计信息提高其在优化资源配置中的作用。由于信息技术在会计信息系统不同层次都有应用,会计信息一般被我们划分为会计电算化、会计管理信息化以及会计决策信息化三个方面。

1.会计电算化。会计电算化也被人们称为会计核算信息化,指在会计工作中使用以计算机为主体的信息技术,之前人们一直手工进行的是会计核算工作和会计信息的提供工作,而会计电算化产生后这些工作可用计算机代替,体现了会计的反映职能,操作计算机完成会计工作中的记账、算账和报账等程序。因此会计电算化把电子计算机和现代数据处理技术应用到会计工作当中,是会计核算信息系统对信息技术的应用过程。其目的是提高企业财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从而实现现代化的会计工作。

2.会计管理信息化。会计管理信息化主要体现了信息论的特点,会计工作不仅是生成、供应信息,而且也是利用信息并参与企业管理的一项活动。会计管理具有对自动提供的信息进行进一步加工,反映和控制组织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使利益相关者参与组织活动的预测和决策等职能。因为会计电算化是会计管理信息化的数据基础,所以会计核算层的信息化是会计管理信息化的重点。会计管理信息化主要指运用计算机、网络和通讯等信息技术重新建造会计管理模式,使现代会计管理信息系统成为技术和会计高度融合的、开放的信息系统。为了使会计利益相关者对信息资源的充分利用和研究开发,以会计信息优化资源配置,以此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

3.会计决策信息化。会计决策的信息化主要是对会计决策和预测的信息化,把信息技术运用到会计决策信息系统中。会计决策信息化的基础是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信息化,主要体现在管理层运用会计核算数据参与企业决策并综合分析企业所在领域内其他企业经营和竞争状况、相关行业的经营数据、国内外大环境的经营数据,可以使企业明确自身的竞争优势,认清其核心竞争力,预测企业的发展并进行决策功能的信息化。

(三)电子商务会计

目前,学术界没有统一明确的概念来界定电子商务会计,笔者通过中国知网(cnki.net)检索了包含电子商务会计为主题的论文并查阅相关书本及资料,发现涉及电子商务会计概念的论文少之又少。宿静和苏亚民在《论电子商务会计的理论框架》一文中描述电子商务会计是关于电子商务与会计学彼此交叉作用的一种边缘学科。这种学科充分利用计算机硬件设备以及网络等现代工具和技术,将电子商务作为会计核算对象,利用远程数据进行在线报账,通过电子货币实现交易目的,同时对相关事项的监督和审计非常及时,是为在线理财和电子商务事项提供服务的会计信息系统。下一步,我们从被定义概念的科学性以及合理性方面来对上述概念进行分析。

根据普通意义上对概念进行定义的公式为:被定义概念=种差+邻近属概念。该公式中的“种差即与同属性范围下的其他概念之间的区别,也就是差异性;“邻近属概念即对被定义对象所属的最小属性范围所界定的概念。所以本文中的被定义概念为电子商务会计,而本文中对电子商务会计所应用到的邻近属概念即为会计学。也就是说,电子商务会计的属性还是会计学,可以说是会计学大类的一个细分学科;而电子商务就是上述公式中所言的种差,以区别于会计学大类下的其他细分学科。所以,我们可以认为,电子商务会计就是为电子商务活动服务的会计。但是倘若从另外一种角度剖析被定义概念,即从演绎推理逻辑思维方面来看,上述的被定义概念没有科学性,如何对上述的被定义概念进行界定有待继续深入探讨。比如从以下这种角度出发,假设电子商务会计是一种对会计信息通过电子商务模式进行采集和加工以及处理,则电子商务按理来说是临近属概念。也就是说,电子商务会计的本质属性还是电子商务,那么会计就成了上述被定义概念公式中的种差。如果电子商务会计的本质属性是电子商务,而会计是种差,则对应的会计信息以及提供与会计信息相关的服务即是商品以及提供的劳务。供应商以及消费者则分别与信息提供者以及信息使用者相对应,供应商和消费者通过买卖信息来进行交易,即利用电子商务系统来进行会计信息的交易。根据汉语的主语以及定语的语法规则,会计电子商务可以被认为是一种恰当的被定义概念。但是该被定义概念还有待从其他角度进行深入的研究讨论。根据宿静和苏亚民对电子商务会计的定义,我们不难看出,其先定义技术基础,即“计算机硬件设备以及网络等现代工具和技术;接着定义基本内容,即“将电子商务作为会计核算对象,利用远程数据进行在线报账,通过电子货币实现交易目的,同时对相关事项进行实时的审计和监督;最后定义目的,属于一种为电子商务事项以及在线理财提供服务的会计信息系统。虽然宿静和苏亚民关于对电子商务会计的定义从演绎推理逻辑思维角度来看是比较合理的,可是该定义仍然没有将基本内容以及目的方面涉及的逻辑思维要素表达清楚,不能够清楚地界定被定义概念的种差和临近属概念。同时,笔者也对其他关键词为电子商务会计的文献认真研读,从中得知大部分文献是基于电子商务对会计的影响进行研究,只有极少部分的文献研究电子商务会计的内涵和外延。因此电子商务会计这一概念还有待继续深入探讨。

四、结论

从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目前大家对“会计电算化“会计信息化及“会计信息系统等概念的界定都很清晰,而电子商务会计由于是新产生的学科,目前对于其概念的定义尚不明确,需进一步研究分析。从教学的视角来看,现在市面上有很多会计信息化方面的教材,各自的命名也多种多样,比较为大家熟知的有会计信息系统、会计信息化、会计电算化等一些名称,可谓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但是在教学的过程中,名称和概念太多会使得教师和学生双方无法适应,会产生教学概念模糊,缺乏说服力等问题,在学术研究领域无法统一大家的思想。通过分析笔者认为,与会计信息化相关教材名称的第一选择是“会计信息系统,因为其从“三论的角度结合了信息论、系统论和控制论的思想,符合会计信息化的概念。此外,若以电算化作为会计信息化教材的主要内容,则可以命名为会计电算化,如果把以电算化为主的教材一味地命名为会计信息化,会使教材有名无实。

参考文献

[1]杨周南.论会计管理信息化的ISCA模型[J].会计研究,2003(10).

工商管理的概念范文篇3

关键词:集体协商、平等协商、工会

按照劳动法律的规定,集体协商和平等协商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这一点在法律上本来是十分清楚的。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发实施以后,中华全国总工会在1995年8月17日的《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这个办法把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平等协商权与集体合同制度中的集体协商混为一谈了。于是,工会方面在工作中往往把为签订集体合同而进行的“集体协商”一概称为“平等协商”,并提出了平等协商制度的观点。集体协商和平等协商究竟是怎样的关系呢?这个问题在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践过程中,人们产生了一些误解和困惑。

劳动部在1994年12月5日颁发的《集体合同》第七条规定:“集体协商是指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集体协商”这个概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是没有出现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无论是以前的劳动部颁发的还是现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都没有事的对劳动法规定“平等协商”这个概念做出界定。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到《集体合同规定》,我们清楚地看到,平等协商和集体协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平等协商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劳动权益的组成部分,这项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是与劳动者参与用人单位民主管理权利并列规定的;由此可见,平等协商也是劳动者的民利的一种形式。集体协商则是另外一个概念,这个概念是特指的即为签订集体合同而进行的商谈行为。集体协商是一种行为,是一种活动,是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性的规定。集体协商是集体合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的内容。

有关“平等协商”的字样出现在劳动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中仅有几处。劳动部的《集体合同规定》第五条规定:“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新的《集体合同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新《集体合同规定》在行文表述中将原劳动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的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修正为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这个修正似乎在特意告诉我们,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是同范畴的概念,而“平等协商”则不是。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新《集体合同规定》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这两条的规定也说明,集体协商是有特定形式的,集体协商须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根据劳动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集体合同规定》的规定或所作规定的精神而言,集体协商是专门的概念,是特指为签订集体合同而采用特定形式的行为。在这个文件中没有关于“平等协商”的专门界定。其实这也就说明,平等协商并非集体合同制度范畴的概念。

平等协商概念的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第八条之规定,即劳动者就保护其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再则就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文件。中华全国总工会在1995年8月17日的《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

《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的第三条规定:“平等协商是指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等事项进行商谈的行为。企业工会应当与企业建立平等协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这个文件,对平等协商这个概念做出了专门的界定,平等协商就是指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等事项进行商谈的行为,并把平等协商确认为是企业工会与企业建立起来的一种制度。如果仅仅从这条的规定来看,全总所说的“平等协商”与劳动法所规定的“平等协商”以及与《集体合同规定》所规定的平等协商,似乎是没有关系的全新的一个概念,一种制度。但是,全总《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的规定并未就此为止,该文件第四条就规定“集体合同是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这里对集体合同的界定似乎与当时劳动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如出一辙。但是,前后两条的规定却用了同一个名词即“平等协商”。因为劳动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对集体协商这个概念做出了专门的界定,如果说在关于集体合同的概念界定时用了“平等协商”这个名词是无意与“集体协商”联系在一起的话,那么,全总的《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在专门界定了“平等协商”这个概念之后便在集体合同的界定中用上了“平等协商”这个概念,则不能不说是有意识的。当我们发现在全总的这个文件中自始至终都没有采用“集体协商”这个概念,就完全有理由说,全总是在有意地规避“集体协商”这个概念。

如果比较一下劳动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实施的《集体合同规定》和全总制定的《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可以清查地看出,全国总工会试图把平等协商和集体协商统一起来并用平等协商这个概念取代集体协商以及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者的平等协商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第八条规定:“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劳动安全与卫生;(五)补充保险和福利;(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七)职业技能培训;(八)劳动合同管理;(九)奖惩;(十)裁员;(十一)集体合同期限;(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全总制定的《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工会应当就下列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项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一)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已订立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履行监督检查;(二)企业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三)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职业培训及职工文化体育生活;(四)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五)职工民主管理;(六)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则是“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比较分析这三个文件关于集体协商和平等协商的规定的精神,不难看出,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其用意是十分清楚的,即故意将劳动法赋予给劳动者的“平等协商”权和工会代表职员为签订集体合同而进行的“集体协商”,混为一谈了。根据全总的这个文件,我们发现工会似乎想把集体协商和平等协商整合在平等协商制度之下,因为这里规定的所谓平等协商制度实际上包括了集体协商的内容,也涵盖了劳动者的平等协商权之内容。

这种混为一谈的作法,实际上是对实施集体合同制度极其有害的,更不利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从法制的角度言之,这样的作法也有悖于法律的精神。把平等协商混同于集体协商,在主体上是把平等协商混同于集体合同了(参见《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的第四条关于集体合同的概念界定),即把集体合同的主体认定为是企业工会。所以在实践中往往集体合同把职工认为是企业工会和企业的签订的与职工无干,在一些企业管理者中也存在这样的误解;这就是集体合同制度在我国出现流于形式的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也就是中国工会在用极大的努力推行集体合同制度而收效有限的原因之一,因为职工在集体合同中的真实主体的身份被忽略了,工会没有真正把职工行使集体协商权利而签订集体合同的觉悟、意识和热情调动起来。全总关于平等协商制度的规定实际上是把劳动法赋予给职工的平等协商权转嫁成了工会的平等协商权,把职工的权利取而代之,是越俎代庖的行为,这既给工会工作增加了难度(因为工会尤其是企业工会往往是很难真正有效地在职工需要维权的时候发挥强有力的作用),同时也淹没了职工依法行使平等协商的权利。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不能对职工权益取而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