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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贯彻实施新《婚姻登记条例》情况的调查与建议

作者:邓勇 来源:整理 时间:2019-01-24 阅读: 字体:
. y .   2003年10月1日,国务院实施新《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条例》减少了婚姻登记的程序,具有办证简便,更具人性化的特点,是“三个代表”和“以人为本”思想的具体体现。为使我区在婚姻登记工作中更好地贯彻落实新《条例》精神,区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组织委员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查情况综述如下:  XX市XX区辖20个乡镇、个街道办事处,人口1万,2003年10月1日前,全区共有婚姻登记点2个,婚姻登记员27人。2003年10月1日后,按照新《条例》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执法机关是XX区民政局。婚姻登记集中到区民政局重点办理,现有婚姻登记员4人。2003年共办理结婚登记4707对,离婚登记1084对,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112对,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1对。2004年上半年共办理婚姻登记3049对。  国务院颁布新的《条例》后,区政府有关部门加强了宣传工作,区政府办公室制发了《关于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的通知》,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府各部门深入学习和贯彻执行,区民政局印制了《条例》宣传提纲800份,发至区府各部门、各乡镇、村委会,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以及墙(板)报等各种形式,向广大群众认真宣传,使群众了解公民在婚姻登记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各项义务。  婚姻登记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依法登记,保证婚姻登记合法有效是保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工作。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区民政局加强了新《条例》的学习培训,安排婚姻登记人员参加上级民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认真学习《婚姻法》和《条例》等有关业务知识,尽快完成对《条例》有关内容的吸收消化过程,尽快掌握婚姻登记的新要求,正确执行《条例》的规定,保证婚姻登记的合格有效。经过两次分批脱产学习,4名婚姻登记人员均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书。  新《条例》取消了原来身体体检、单位证明等内容,赋予了婚姻登记更宽松、人性的理念,为在办证过程中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登记合法有效,该局按《条例》要求严格执法,对婚姻办证当事人提供的证件、材料、申明严格审查,凡符合条件的当场登记,颁发婚姻证件,凡不符合登记条件或证件不齐的,当场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受理和不予办证的原因,并做好解释工作。由于在办证过程中,做到了依法登记,按《条例》逗硬办事,不讲情面,不随意承诺,保证了办证登记合格率达100%,目前,该局未发生一起因婚姻登记不合法而引发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案件。  婚姻登记是一种执法行为,同时也是服务行为。新《条例》强化了婚姻登记的服务意识,体现了“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精神。为认真落实《条例》精神,为婚姻登记者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透明的服务,区民政局在经费十分困难,人员相当紧张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做好服务工作。按新《条例》要求,取消了原分散在20个乡镇和4个街道办事处的办证点,将该局2名婚姻登记员增加到4名,保证当天登记当天完成,减轻了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办证负担。  二、存在的问题  2、婚姻登记人员少,影响办证服务质量。目前全区专职婚姻登记员仅有4人,负责全区每年000余对婚姻登记当事人的资格审查、政策解释、情况登记、颁证、婚姻登记档案整理等一系列工作,工作量相当大,如果遇到登记人员相对集中的时候,往往加班加点,容易导致“忙中出错”的情况发生,给婚姻当事人造成麻烦和不便。  三、建议  1、在贯彻落实新《条例》过程中,区民政局要继续规范我区婚姻登记工作,加快婚姻登记配套设施建设,使我区婚姻登记工作逐步走上信息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  3、加强对婚姻登记员的管理和业务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婚姻登记员的业务素质,增强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严格依法执业和按程序办事,杜绝在办理婚姻登记中违法违纪违规事件的发生。  、根据四川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的通知》(川府函[2003]237号)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设置专门的登记场所,配备电脑、打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设施,加快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进程,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婚姻登记的质量”。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婚姻登记信息网络建设,政府可根据财力,适当解决办证工作和信息查询,档案联网设备所需的经费。 . 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