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续发展定义范例(3篇)
可持续发展定义范文篇1
罗尔斯代际正义理论的学术体系背景在罗尔斯公平的正义理论体系中,代际正义是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完整解释的构成部分而被提出和强调的,在体系设置上,其处于“制度”———“分配的份额”———“代际正义”之下。对于代际正义的解释,首先必须了解罗尔斯阐释公平的正义时的理论工具———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①罗尔斯通过为“原初状态”增加限制条件,使后代和未来世代也成为“无知之幕”之后的缔约方,从而为代际正义的实现提供了可能。[4]罗尔斯在解释原初状态时,曾指出原初状态以下几个特征,即正义的环境、正当概念的形式限制、无知之幕及契约各方的合理性。关于无知之幕,罗尔斯指出,原初状态中相互冷漠的各方除了有关社会理论的一般知识外,不知道任何有关个人和所处的社会的特殊信息。这时,各方运用博弈论中的“最大最小规则”是恰当的,即选择那种其最坏结果相比于其他选择对象的最坏结果来说是最好结果的选择对象。另外,理解罗尔斯的一般正义观和两个正义原则对于代际正义也是相当重要的。鉴于本文之旨趣及篇幅所限,在此不加赘述。
罗尔斯代际正义理论的基本内涵
罗尔斯阐述代际正义的切入点是制度能否体现正义的两个原则。罗尔斯认为,该问题依赖于被制定的社会最低受惠值的水平,进一步地,确定社会最低受惠值处于何种水平又与代际正义相关。关于如何确定社会最低受惠值的标准,罗尔斯首先批判了两种观点,即依照国家平均财富而定和依照习惯的期望而定。罗尔斯认为,依照国家的平均财富而定的标准存在两个问题,即不够精准和忽略了相关因素。而依习惯的期望而定的弊端在于没有提供标准说明什么时候的习惯的期望本身是合理的。基于此,罗尔斯指出,社会最低受惠值应当考虑到最少受惠者工资因素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提高其期望这一点来确定,即最低受惠值水平应当依照差别原则来确定。那么差别原则下恰当的期望值又是如何的呢?在差别原则的运用中,恰当的期望就是那些关于最不利者的延伸到其后代的长远前景的期望。具体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保持文化和文明的内容,完整地维持已经建立的正义制度;第二,在每一代的时间里,储存适当数量的实际资金积累。在阐述该内容时,罗尔斯假设了一个正义的储存原则,并经分析认为,虽然该原则不能精确得出,但却并不能因此而排除该原则的应用,因其可以用来阐明有意义的伦理约束的界限。接下来罗尔斯插入了关于功利主义原则在确定社会最低受惠值时的问题。依照功利主义的要求,较穷的世代为了以后要富得多的后代的更大利益作出沉重的牺牲,这将会导致极端情景的发生。关于正义的储存原则的确定,在契约论以原初状态的视角来看,彻底的无知之幕之下他们必须选择一个能分派给每一个发展水平以一种合适的积累率的正义的储存原则,该合适的积累率将适用于每一代人。契约方法确定的正义的储存原则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原初状态的观念达到了人所皆同的结果,既然没有人知道他们属于哪一代,那么从每一代人的观点,以每一代人的立场来考察这个问题,从而达致人所皆同。第二,当一个合适的储存率保持下去,每一代人(可能除了第一代人之外)都可以获得好处。第三,维持了一种正义的社会状态,使其成为积累的整个过程的目标。罗尔斯指出:“差别原则不使用储存问题,后面世代的人没有办法改善第一代人最不幸的遭遇,代际之间的互惠交换是一些实质性的交换,亦即在原初状态中设计储存原则时所能做出的补偿性调整。”罗尔斯最后指出:“通过最少获利的一代的观点来确定储存原则,可以将正义的储存原则和两个正义原则联系起来。”储存是通过把那些旨在改善最不幸者的后代的生活水准的政策作为政治判断并因此放弃一些直接收益而达到的。储存原则在代际之间限制了差别原则的范围。总之,罗尔斯代际正义理论是对传统正义观的超越和发展。[5]不同时代的人和同时代的人一样地相互之间有种种义务和责任,现时代的人不能够随心所欲地行动,而是受到原初状态中选择的那些用以确定不同时代的人们之间的正义的原则。
罗尔斯代际正义理论与可持续发展观
正如罗尔斯所指出的那样:“它(代际正义)使各种伦理学理论受到了即使不是不可忍受也是很严厉的考验”。代际正义的理论突破,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关注,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作为超越传统正义观的代际正义观是对人类步入20世纪以后人类生存状况的深刻反思和积极应对的结果。当历史的长河奔腾到20世纪,人们惊奇地发现,周围的世界如此绚丽多彩变化万千,以至于有些目不暇接。特别是第三次科技革命广泛而深入的开展,社会经历了并还在经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等多层次的变革,人们认识和改造世界的能力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接踵而至的是人们征服自然的欲望越来越强烈和因此而导致的日益严峻的环境危机。人们自发地感觉到,基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利益的需要,必须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利用自然资源,而代际正义观则正好为这种意识提供了有力的正当性论证和实效性评价标准,并为人类未来的发展指明了道路,即可持续发展。1987年4月27日,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了题为《我们的共同未来》的报告,该报告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并确定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即既满足当代人发展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可持续发展的总原则是“今天的人类不应以牺牲今后几代人的幸福而满足其需要”。有学者认为,代际正义是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并以为,可持续发展的哲学依据就在于代际正义思想。[6]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在于处理好三组关系:当代人之间的关系、当代人与未来世代人之间的关系、人和自然的关系。这三组关系之间又可以这样表达:人和自然的关系是直接矛盾,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是表象———其原因在于,关系只存在于人和人之间,不可能发生在人与物之间,人与物之间最终必然反映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过从可持续发展的文义表达来讲,就是要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亦即人和自然的和谐。此是第一方面。当代人与未来世代人之间的关系是本质矛盾,体现着可持续发展的根本要求,也是代际正义思想指导下的可持续发展观的本质体现,但未来世代人尚不是现实的存在,所以这种关系只能通过约束当代人之间的关系最终得以实现。可以认为,当代人与未来世代人之间的关系是根本点,当代人之间的关系是着眼点,而人与自然的关系则是落脚点。而处理好这三组关系的关键在于确立代际正义观的主导地位。为了子孙后代和我们平等地享有环境和资源,当代人之间必须和谐共处,减少污染物的排放,节约使用自然资源,为子孙后代提供一个合理的储存。当然代际正义也并非一味为了后代人的利益而牺牲当代人的利益,罗尔斯在批判功利主义时曾经指出过该问题。可持续发展不是否定当代人的发展,其所主张的是既满足当代人自身正当需求又不牺牲后代的利益,使每一代人机会平等,同时,每一代人应当承担实现和维持正义社会所需负担的公平的一份。环境和资源危机是阻碍人类发展的四大基本问题之一,当前世界发展的潮流是以代际正义观为指导,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唯有如此,才能实现人类的永续发展。可持续发展不仅仅是哪一个国家或者某一个地区所关心的问题,而是要全人类携起手来共同努力才能真正达致的。
代际正义、可持续发展与法律变革
可持续发展定义范文
对全面协调可持续基本要求的认识,是我们党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探索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在实践中逐步形成并不断深化的。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未来理想社会是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和人的精神生活高度发展的社会,是人与人和谐相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社会。马克思指出:“社会化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把它置于他们的共同控制之下,而不让它作为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靠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来进行这种物质变换。”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基本要求既强调了经济社会发展各个方面相联系、相协调,也强调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相联系、相协调,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观点。
全面协调可持续基本要求具有丰富的内涵。全面,是指发展要有全面性、整体性,不仅经济发展,而且各个方面都要发展;协调,是指发展要有协调性、均衡性,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发展要相互适应、相互促进;可持续,是指发展要有持久性、连续性,不仅当前要发展,而且要保证长远发展。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就要正确处理经济与社会发展,城市与农村发展,东中西部发展,人与自然界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改革发展稳定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关系;就要统筹安排和处理好消费与投资、供给与需求,发展的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科技进步与人力资源优势的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等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就要坚持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谐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人的全面发展,看成彼此相互联系、相互促进、不可分割的过程。
党的十七大把全面协调可持续作为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来强调,反映了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一方面,经过长期发展,我们积累了较为雄厚的物质技术基础,可以在推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上有更大作为;另一方面,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不适应等问题更加突出地摆在了我们面前。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基本要求,提出了解决城乡、区域、经济社会、人与自然发展不平衡、不协调问题的新思路,指明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正确方向。只有更加自觉地推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才能更好化解对我国发展的各种制约因素,更好推动我国发展进程,确保实现我国发展的战略目标。
2.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全面推进各项建设
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基本要求,必须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四位一体总体布局,是深刻总结我们党领导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经验提出来的。早在新中国成立前,同志就提出,我们不但要建设一个政治上自由和经济上繁荣的中国,而且要建设一个文明先进的中国。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建设道路进行了艰辛探索,在实践的基础上,提出建设现代工业和现代农业,提出我国工业布局的思想,后来又提出要实现工业、农业、国防、科学技术四个现代化。改革开放新时期,我们党在探索中形成了关于社会主义建设布局的一系列新认识。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布局,就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定不移地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坚定不移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坚定不移地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党的十三大确立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党的十五大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进一步明确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基本目标和基本政策。党的十六大强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就是要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党的十六大以来,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任务,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更加明确地由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进一步深化了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战略任务和方针政策的认识,深化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规律的认识。
按照四位一体总体布局,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正确认识和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有机统一体。经济建设为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提供物质基础,没有经济的发展,其他方面的建设就缺乏物质条件。必须坚持紧紧扭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放松,深刻认识加快经济发展的战略意义,坚定不移地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政治建设为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提供政治保障,没有政治建设,就不可能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就没有一个以健全法制为保障的发展环境,其他建设就不可能顺利进行。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文化建设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文化环境和智力支持,没有文化建设,就没有共同的理想信念和道德规范,就不能形成昂扬向上、开拓进取的主流精神,其他建设就没有必不可少的精神支撑。必须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坚持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着力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着力巩固壮大主流思想舆论,着力推进内容形式、方法手段、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社会建设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提供有利的社会条件,没有社会建设,就不能形成促进其他建设的良好社会环境。必须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完善社会管理,激发社会创造活力,促进社会更加和谐。要按照总体布局的要求,把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作为统一的任务来把握,作为统一的工作来部署,作为统一的目标来落实,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大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3.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实现又好又快的发展要求,关系中华民族的生存发展,是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基本要求的重要体现,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选择。
要正确认识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是紧密联系、辩证统一的关系。生产发展,是走文明发展道路的基础环节。离开生产发展,社会进步就失去前提,生活富裕也不可能实现。生活富裕,是走文明发展道路的重要体现。不断提高整个社会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使社会财富得到合理分配,使全体社会成员共享发展成果,人类文明才能不断进步。生态良好,是走文明发展道路的应有之义。遵循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优化生态环境,坚持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人类文明才能得到持久永续发展。
坚持文明发展道路,就要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把推进生产发展、实现生活富裕、保持生态良好有机统一起来,坚持以生产发展为基础,以生活富裕为目的,以生态良好为条件,努力实现社会经济系统和自然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要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基本要求,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使社会生产力特别是先进生产力不断发展,国家的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不断增强,人们生活质量和富裕程度持续提高,享有的民利和法制保障更加充分,精神生活和精神追求更加丰富高尚,社会更加和谐稳定和充满活力,人们在良好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
坚持文明发展道路,是根据我国国情作出的正确抉择。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资源占有量少,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一,人均耕地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二分之一,矿产资源人均占有量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二分之一,总体上资源紧缺是我国的一个基本国情。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由于经济增长过度依赖资源消耗的传统发展模式,一些地区的发展以牺牲环境为代价,造成了比较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已经集中出现。特别是随着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和人口不断增加,能源、水、土地、矿产等资源不足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坚持文明发展道路,是应对资源环境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关系中华民族生存和长远发展的根本大计。
可持续发展定义范文
关键词:环境权宪法公民环境权宪法的生态化
根据蔡守秋教授的统计,到1995年世界上约有60多个国家的宪法或组织法包括了保护环境的特定条款。但是大多数国家并没有在宪法或者宪法性法律中明确规定环境权。我国《宪法》第9条和第26条分别对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进行了明文规定,但是并未规定宪法意义上的环境权。
公民环境权是环境法学界关注的热点之一。我国环境法学界在环境权理论研究上已取得了不少研究成果。环境权人宪要在社会上达成共识,需要更多人参与讨论。在借鉴学界关于环境权理论成果的基础上,本文对我国宪法应确认公民环境权作进一步探讨,请学界同仁批评指正。
一、我国宪法中规定环境权的必要性
第一,我国宪法应确认公民环境权是由于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根本大法地位。宪法处于我国法律体系的最高位阶,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的终极价值是保障人权,而环境权与人权有密切的联系,环境权关系到全社会和金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关系到当代人与后代人的生存问题。公民是环自然破坏、物种灭绝、能源紧缺所带来的恶果的直接承担者,应有权对可能招致自身损害的行为发表意见。故只有当环境权在宪法中被确认以后,才会使公民应然权利逐渐转变为实然权利,这是宪法作为“公民权利保障书”的必然要求。
第二,在宪法中确认公民环境权是可持续发展伦理观的必然要求。“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威胁的发展。”可持续发展所讲的“发展”是“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发展;可持续发展昕强调的可持续性是人类社会的可持续性。可持续发展强调的是保护人的利益。可见,可持续发展体现了弱势人类中心主义思想
可持续发展伦理观认为,在影响当代环境问题的两类矛盾(即人与自然的矛盾,以及人与人之问的矛盾)中,两者具有同等重要地位。后者对环境的影响表现得虽然不像前者那样直接,却是前者背后更为深层的社会阂素,因而也往往是解决前一矛盾的前提。在“可持续发展”一词巾,“可持续”一词是从“生态可持续性”的意义上来说的,它吸纳了“自然具有内在价值”的思想;强调全球生态系统的健全,强调生物多样性的价值。“发展”一词则是从人的“生活质量”的角度来解释的。“生活质量可以用许多指标来衡量,这些指标包括经济的、社会的和生态的指标;不仅包括物质的指标,还有精神的、制度的指标,等等。可持续发展伦理观既重视代际公平,又重视代内公平。可持续发展伦理观要求人们尊重自然,善待自然,认识人类活动对自然和社会发展的影响和后果,明确自己对社会子孙后代的崇高责任。
可持续发展伦理观是一种新型的生态伦理观,其属与弱势人类中心主义,承认自然本身具有内在价值从而区别于强势人类中心主义。强势人类中心主义强调满足人的感性意愿,把大自然视为满足人的感性意愿的原料仓库,鼓励丁人对自然的掠夺。非人类中心主义承认自然具有内在价值,主张将人类道德共同体的范围扩大到所有存在物,对人类现行生活方式进行变革。但是,非人类中心主义在认识论上无视人的主体性,陷入了“纯自然主义”的泥潭。可持续发展伦理观汲取了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精华。正如曹明德博士指出的:“从人类巾心主义伦理观到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再从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发展到可持续发展伦理观,经历了一个逻辑上的‘正一一反——合’的过程”。可持续发展伦理观与人类中心主义有着本质的区别,因为可持续发展伦理观承认其他生物、物种、自然和生态系统具有内在价值,与生态中心主义栩比的进步意义在于强调了人的主体地位。故可持续发展伦理观的产生是环境伦理学的一次伟大革命。
第三,在宪法中确认公民环境权是与时俱进的需要。社会总是处于不断变化中,虽然宪法的抽象性和原则性使它能在较大的范围内适应社会实际的变化和发展,但宪法也要适应人们日益增长和变化的需求,宪法不是一成不变的。将公民环境权引入宪法,足顺应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和宪法生态化的发展趋势的。
二、我国宪法意义上公民环境权的构建
(一)国外宪法对公民环境权的规定
菲律宾宪法第l6条规定:“闽家保护和促进人民根据自然规律及和谐的要求,享有平衡和健康的生态环境的权利。”
俄罗斯《宪法》第42条规定:“每个人享有良好的环境和了解环境状况的可靠信息以及要求赔偿冈破坏生态所造成的健康或财产损失的权利。”
葡萄牙《宪法》第66条是关于生活环境与生活质量的,具体规定是:“1、任何人都有享有有益健康生态平衡的人类生活环境的权利和保护这种生活环境的义务。2、闻家应通过其机爻并在人民积极配合和支持下:(1)防止并控制污染及其影响以及各种有害侵蚀;(2)美化领空以建设生态平衡的自然环境;(3)设立并开发自然风光娱乐场所与禁猎地,分类保护自然景观和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名胜古迹;(4)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并保护其再生力与生态稳定。3、任何人都有依法促进防止或制止环境恶化因素之权利,以及在受到直接损害时取得相应赔偿之权利。4、周家促进逐步改善全体葡萄牙人的生活质量。”
智利共和国政治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公民有生活在没有污染的环境中的权利。国家有义务注意使这种权利不受到影响并对自然保护实施监督。
从上述各国宪法对公民环境权的规定,我们可以总结出几个较为明的特点:第一,对公民环境权做出专门规定的旧家的宪法大多制定得比较晚;第二,宪法在赋予公民环境权的同时,也规定公民应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体现了法律上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第鼍,同一宪法条款中确认了公民的环境权之后,便对冈家应履行保护环境的职责进行规定。还有很多国家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也证明了在立宪实践中公民环境权上升到宪法层面的可行性。
(二)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环境权应具备的基本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