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土地纠纷工作汇报(精选3篇)
第2篇1
案例一
家住凤庆县澜沧江畔的字某管理着一块林地,且持有林权证,而同村的刘某同样拿出了一份林权证书来找字某,认为字某管理的林地是自己的,一块争议林地,两份林权证书,背后是闹得不可开交的两家人,刘某将字某告上了凤庆县法院,而法院经过实地调查勘验和开庭,查清字某和刘某的林权证四至范围不清,于是下了一纸裁定,认为字某和刘某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为什么这些山林地图纠纷到了法院,法院却不受理呢?原来,法律规定,自然资源权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引发的争议,不属民事诉讼受理范围的情形,应由人民政府处理。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处理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以下简称林权争议),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4、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处理。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6、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后或者签收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后,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后或者签收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后,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案例二
2015年9月,家住凤庆县黑惠江边的老李因资金周转困难,急需1万元短期借款,老李几经周折向老陈借到了1万元,但老陈借款的条件十分苛刻,要求老李每月支付利息500元,老李因急需用钱顾不上思考,答应了老陈的条件,并签署了借款协议书。一年后,因老陈和老李对该笔利息产生纠纷,老陈遂将老李告上凤庆县法院,要求老李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及借款利息6千元,可法院并没有全部支持老陈的诉讼请求,这是为什么呢?
原来,自201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正式施行。《规定》明确,法律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24%。也就是说,年利率在24%以内的,当事人起诉到法院,法院都要给予支持。事实上,24%的利率也是长期以来在审判实践中所确立的一个执法标准。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的是自然债务区。这类债务如果当事人依据合同,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这个区间的利息,法院不予法
律保护。但如果约定利率以后,借款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偿还了利息,这个偿还是有效的,法院予以认可。如果偿还以后又反悔,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超过24%部分的利息,法院不能支持。《规定》同时明确,年利率36%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即超过36%以上的利息是无效的,你可以不付,即使自愿给付了,你也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法院将予支持。
案例三
丁某女与杨某男因夫妻感情不和,多次发生争吵,丁某女于是在2016年春节前夕到凤庆县法院鲁史法庭起诉离婚,案件很快开庭了,在承办法官的劝解下,丁某女决定再给杨某男一个机会,两人当庭和好。三个月后,丁某女怀孕了,但两人却又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杨某男一气之下将离婚诉状交到了法庭,但法庭却不受理。这是为什么呢?原来,对于调解和好、女方怀孕等案件,该怎么时间受理,法律有相应的规定。
1、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
诉的,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除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以外,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3篇2
为使我镇林业生产有序、快速发展,达到林业增效,农民增收,进一步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从而构建和谐官渡。根据上级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镇的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依靠法律,立足本地,旗帜鲜明,依法调处。进一步加大森林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全镇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对出现的山林纠纷提早介入,争取主动,尽量把山林纠纷
化解在镇内,从而维护我镇的社会稳定。
二、加强领导
为更好地开展山林纠纷调处工作,我镇成立了以党委副书记为组长的山林调处工作领导小组,沈鹏雄、吕足添为副组长,成员由李桂新、甘志初、李自生、刘跃周,以及各村支部书记组成,领导小组下设三个功能小组:
信息组:由同志兼任组长,成员由林业站全体同志和镇信访办的同志组成。主要负责全镇山林纠纷的排查、上报和信息反馈。
调处组:由同志兼任组长,成员由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的全体同志,以及林业站的同志组成。主要负责全镇林业纠纷的调处,协助好上级有关山林调处的各项工作。
稳控组:由同志兼任组长,成员由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的同志和派出所的同志,以及各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组成。主要负责山林纠纷调处过程中出现的不服调处、不依法定程序而可能出现上访隐患对象的稳控工作,做好他们的思想转化,和他们交心,切实解答他们提出的问题,通过各种渠道掌握他们的动态,实行科学稳控,尽量把他们稳控在当地。如出现到县以上上访,应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及时把上访人劝返回来。
三、实行案件包案制
按照矛盾纠纷的属地管理原则,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机制,案件排查出来后,实行镇党政班子成员包案制,做到发现问题有人管,及时管。
四、工作目标
1、及时排查出山林纠纷,提早介入,争取主动。
2、加大山林调处力度,切实把山林纠纷化解在镇、村内,做到矛盾不上交。
3、做好前端防范,充分调动各方力量,科学稳控,切实把问题化解在基层,稳控在当地,不能因矛盾调处不及时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和上访现象。
五、责任追究
1、对因工作不到位,信息反馈不及时,错失最好调处时机而引发群众上访,或出现群体性事件的,将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对调处不及时,出现拖、推现象,或出现重大工作失误,使群众利益严重受损而引发上访、群体性事件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部门、单位要成立相应的调处工作小组,充分认识山林调处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人、财、物等方面大力支持。
2、加强联系。各单位、小组要加强联系,通力合作,实行信息共享,共同把我镇的山林调处工作做好。
3、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任务明确,组织到位,责任到人,措施得力,切实把群众反映的问题解决好,从而维护我镇的社会稳定。
山林纠纷整改措施
土地纠纷申请书
土地纠纷协议书
山林纠纷申请书(共5篇)
纠纷排查工作汇报
第1篇3
案例一
家住凤庆县澜沧江畔的字某管理着一块林地,且持有林权证,而同村的刘某同样拿出了一份林权证书来找字某,认为字某管理的林地是自己的,一块争议林地,两份林权证书,背后是闹得不可开交的两家人,刘某将字某告上了凤庆县法院,而法院经过实地调查勘验和开庭,查清字某和刘某的林权证四至范围不清,于是下了一纸裁定,认为字某和刘某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为什么这些山林地图纠纷到了法院,法院却不受理呢?原来,法律规定,自然资源权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引发的争议,不属民事诉讼受理范围的情形,应由人民政府处理。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处理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以下简称林权争议),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4、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处理。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6、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后或者签收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后,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后或者签收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后,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案例二
2015年9月,家住凤庆县黑惠江边的老李因资金周转困难,急需1万元短期借款,老李几经周折向老陈借到了1万元,但老陈借款的条件十分苛刻,要求老李每月支付利息500元,老李因急需用钱顾不上思考,答应了老陈的条件,并签署了借款协议书。一年后,因老陈和老李对该笔利息产生纠纷,老陈遂将老李告上凤庆县法院,要求老李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及借款利息6千元,可法院并没有全部支持老陈的诉讼请求,这是为什么呢?
原来,自201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正式施行。《规定》明确,法律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24%。也就是说,年利率在24%以内的,当事人起诉到法院,法院都要给予支持。事实上,24%的利率也是长期以来在审判实践中所确立的一个执法标准。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的是自然债务区。这类债务如果当事人依据合同,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这个区间的利息,法院不予法
律保护。但如果约定利率以后,借款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偿还了利息,这个偿还是有效的,法院予以认可。如果偿还以后又反悔,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超过24%部分的利息,法院不能支持。《规定》同时明确,年利率36%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即超过36%以上的利息是无效的,你可以不付,即使自愿给付了,你也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法院将予支持。
案例三
丁某女与杨某男因夫妻感情不和,多次发生争吵,丁某女于是在2016年春节前夕到凤庆县法院鲁史法庭起诉离婚,案件很快开庭了,在承办法官的劝解下,丁某女决定再给杨某男一个机会,两人当庭和好。三个月后,丁某女怀孕了,但两人却又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杨某男一气之下将离婚诉状交到了法庭,但法庭却不受理。这是为什么呢?原来,对于调解和好、女方怀孕等案件,该怎么时间受理,法律有相应的规定。
1、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
诉的,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除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以外,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