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畜牧水产局相关工作汇报(精选7篇)
第6篇1
畜牧局年度水产工作总结
2015年,水产工作根据《2015年全省养殖业工作意见》及《2015年市养殖业工作意见》,以“养殖业转型升级、率先实现现代化”为主线,加快转变养殖方式,加快推进转型升级,突出抓七项工作:围绕园区建设,发展现代渔业;开展健康养殖,建设标准渔业;推广名优品种,打造特色渔业;强化苗种管理,升级现代种业;结合精准扶贫,挺进大山渔业;实施多项举措,再创辉煌渔业;提升自身素质,塑造形象。水产取得了喜人的成就:冷水鱼特色养殖继续保持全省领先;成功创建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5家,在全省同类地市中排名第一;参加首届全省水产技术推广职业竞赛,包揽全省三个一等奖,团体成绩全省第一,并有2人代表省局组队赴北京参加农业部组织的全国竞赛,获得全国团体三等奖;预计2015年放养水面达到47万亩(去年同期47万亩);预计完成水产品产量11.5万吨(去年同期10.7万吨),增长7.3%。一、主要工作
(一)围绕园区建设,发展现代渔业
园区渔业,具有集约化、规模化、产业化、现代化的特点。为此,我们立足于渔业园区与渔业景区同时打造,商品鱼与文化鱼同时培育,有形鱼无形鱼同时共享,创新渔业工作思路,培育新的渔业亮点。我们先后做了2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发展休闲渔业,实施渔业一二三产业并举,目前已成功创建省级休闲渔业示范基地15家,国家级休闲渔业示范基地2家,是全省最多的地市。良美鲟龙科技有限公司、XX区四清湖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把渔业生产、渔业休闲、渔业文化、渔业美食同时进行,集养鱼、观鱼、戏鱼、侃鱼、品鱼于一体,让渔业亮点纷呈:三文鱼美食城成为金色名片,省内外众多游客慕名前来品味三文鱼已成一道独特风景,尤其在国庆等黄色周期间客人爆满,品偿三文鱼一席难求;良美鲟龙科技有限公司参与XX市委政府举办的2015年东江湖“鱼王节”活动,8月20日在XX市环湖公路桃花谷隆重举行,湖南都市频道《直播大事件》栏目对捕鱼活动进行了全程现场直播。近万名游客齐聚东江湖畔,共同见证长2.15米,重205斤的“东江湖鱼王”鲟鱼,捕捞出水的震撼场面,引得众人一片欢呼。活动主办方还准备了一口特制的船形鱼锅,锅长11米、宽2米、深0.5米,最多可装食材5.5吨。扛旗世界纪录的工作人员在现场进行鉴定后,正式将此锅命名为“天下第一鱼锅”,成功挑战扛旗世界之最纪录。同时,在场游客现场品尝鲜美的“天下第一锅鱼王汤”。
二是发展设施渔业,实施工厂化养鱼。我们采取鼓励、引导、指导等措施发展设施渔业。渔业出现了不少新鲜事:池建在房里,崽养在箱里,鱼养在洞里。
池建在房里:把大片的规模鱼塘建在室内,坐在家里就能养鱼,不晒太阳不淋雨,夏天不热冬天不冷。这是渔业的一件新鲜事。宜章洪成特种水产养殖繁殖场,有室内鱼池8000多平方米,是目前省内最大的生鱼工厂化养鱼基地。今年5月22日,省畜牧水产局袁延文局长、渔业处杨开吉处长等领导在该场调研时,称赞该场起点高、规模大、特色突出,并寄予为工厂化养鱼作出更大的贡献。
崽养在箱里:让鱼妈妈把崽生在泡沫箱里,这是渔业的又一件新鲜事。宜章洪成特种水产养殖繁殖场,首创采用塑料泡沫箱为生鱼新郎新娘之洞房,让其在内生儿育女。利用天然温泉水源,实施生鱼常年规模化育苗技术,以湘江水系与珠江水系的生鱼为亲本,年生产能力在2亿尾以上。
鱼养在洞里:渔业还有一件新鲜事,就是把鱼养在山洞里。时下,找洞养鱼、打洞养鱼、造洞养鱼、地道养鱼,成为渔业的一道风景。XX区青龙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就是其中的代表。(二)开展健康养殖,建设标准渔业
抓水产健康养殖示范既促进水产健康养殖,又促进水产品牌建设。我们大力开展创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工作,全市已成功创建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20家,其中,今年新增5家。通过主推“东江鱼”健康养殖,先后有鲢鱼、草鱼、鲤鱼、三角鲂、虹鳟鱼、青鱼、鳙鱼等18个品种通过了无公害产品认证。“东江鱼”以其优良品质,畅销全国各地,并远销美、日及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去年11月,“东江鱼”又成为了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今年以来,我们又大力度推进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有5个水产养殖场成功创建,占全省40个的八分之一,在全省山区地市中排名第一。期间,我们采取了三条措施创建健康养殖示范场:
一是部署发动,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发动,先后有15家渔业单位申请创建,是近年来最多的,竞争最激烈的。
二是审核推荐,通过对上报的15家养殖场进行认真的核实比较,选择其中的宜章洪成特种水产养殖繁殖场、市水产科学研究所、临武岚桥宏祥综合养殖专业合作社,XX县水溪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永兴鑫和种养殖专业合作社、XX区四清湖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等6家作为推荐单位,报送省局。
三是现场指导,我们先后深入到6家推荐单位,在现场进行指导,要求对照创建标准,要高不能降低;对照创建项目,要全不能缺漏;对照创建时间,要早不能推迟,对照创建资料,要规范不能随意。创建单位务必做到:确定负责人,明确路线图,制定时间表,签订责任书,确保成功创建。在10月底,我们还将组织了各创建单位报送的资料,统一装订成册,并安排专人送到省局和衔接验收工作。(三)推广名优品种,打造特色渔业
首先,冷水鱼。以鲟鱼、三文鱼为主体的冷水鱼养殖在全省独树一帜,继续保持龙头地位。据不完全统计,全市目前有冷水鱼养殖单位或企业达到34家,养殖面积220520平方米(不包括大水面混养方式面积),冷水鱼产量6915吨(不包括高海拔稻田养殖产量)。养殖的冷水鱼主要品种有鲟鱼、鲑鳟鱼、银鱼及特色水产中的娃娃鱼、石蛙等。冷水鱼养殖方式主要有网箱养殖、流水养鱼、大水面混养和精养池塘专养等四种。
一是网箱养殖冷水鱼,主要集中东江河流域,形成了独有的冷水鱼养殖产业带。从资兴到永兴20多公里河道的冷水鱼产业已初具规模,共有冷水鱼规模企业8家,网箱养殖面积197520平方米,年产鲟鱼5078吨,三文鱼750吨。
二是流水养殖冷水鱼,主要集中在永兴、苏仙、宜章、北湖、资兴、桂东、临武等地,主要采用溶洞引水养鱼、挖井提水养鱼、山涧拦水养鱼等三种方式。共有规模养殖单位21家,年产鲟鱼384吨、三文鱼90吨、娃娃鱼9.7吨、石蛙4吨。与此同时,在市水科所新场址正在建设的冷水鱼产业园正在进行之中,目前,日供水16800立方米的大型引水工程已经完工,建设中的二期工程是规模上万平方米的工厂化流水养鱼池。建成后将成为国内最大的工厂化冷水鱼养殖基地。三是大水面混养冷水鱼。主要集中在东江湖和欧阳海等大水面。主推品种为银鱼和匙吻鲟。其中,东江湖年产银鱼600吨左右、欧阳海年产银鱼10吨以上;在欧阳海和嘉禾千家洞水库开展大水面混养匙吻鲟,也在探索中。
四是精养池塘专养冷水鱼。主要在宜章洪成和鑫归实施养殖匙吻鲟。其中,宜章洪成完成培育与提供规格5寸匙吻鲟10多万尾,自己养殖2万尾,于2015年4月投放,投放规格5寸,目前已长到1斤多,预计到元旦上市将达到2斤规格。
其次,热水鱼。宜章洪成一六利用温泉控温技术繁养殖生鱼,年生产能力上亿尾,成为省内最大生鱼繁殖场,其种苗通过网络销往广州、佛山、江西等地;永兴先步鳄龟繁殖场,现有亲本1万只,年生产苗种10万只,是省内最大的鳄龟繁殖场,其种苗通过网络销往广州、浙江、江苏等地。
再次,本土特色鱼。主要养殖:特大鳙鱼、翘嘴鲌、黄颡鱼、鳜鱼、泥鳅、大口鲶等。汝城鑫归有泥鳅高标准鱼池500亩,是省内最大的鳅苗种生产基地,今年上半年生产苗种5000万尾,除满足本市外,还销往江西;桂阳春陵江生态渔业,年生产特大鳙鱼1000多吨,其产品远销往重庆、四川、广州。(四)强化苗种管理,升级现代种业我们主要做了3件事:
一方面,抓水产苗种督查。根据《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水产苗种生产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立即行动狠抓落实,并取得了预期成果:全市完成普查登记造册17个鱼苗鱼种场,并全部达到专项整治要求;苗种生产形成了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的长效机制。5月12-13日,由省局领导带队组织的苗种生产专项督查组,分别对我市XX县鱼苗鱼种场、宜章洪成特种水产养殖繁殖场、XX县鱼苗鱼种场和XX市水产良种场等3县(市)4场,对照本次苗种督查要求严格进行现场检查,不仅顺利通过,而且获得高度赞扬:认为宜章洪成特种水产养殖繁殖场,是山区渔业的一面旗帜,是全省工厂化渔业的典型。另一方面,抓苗种场升级。我们主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县级场升级为市级场,为晋升为省级场奠定基础,今年有临武岚桥宏祥综合养殖专业合作社水产良种场,成功创建市级水产良种场。其中,鳜鱼苗种培育与鳜鱼规模商品鱼养殖,成为该场的突出特色,年培育鳜鱼苗种100万尾,年上市商品鳜鱼50000斤以上,是目前最大的鳜鱼养殖基地。二是市级场升级为省级水产良种场,全市已成功创建省级水产良种场4个,是目前全省最多的地市。下一步,我们将重点支持宜章洪成、市水科所等创建省级水产良种场,并力争在2016年前成功创建。目前,我们正按创建计划朝省级水产良种场方向迈进,创建工作如火如荼进行中。
再次,我们瞄准水产现代种业,申请创建国家级水产现代种业示范场。先后采取五项措施助推创建:一是选择条件较好的XX市水产良种场,作为推荐单位上报省局;二是深入资水产良种场现场进行现场指导;三是亲自审核创建资料;四是主动与省局等相关部门与领导取得联系,做好衔接工作;五是邀请评审专家,针对创建具体工作,审资料、查不足、提建议、求完美、抓落实,力争成功创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XX市水产良种场申请创建国家级水产现代种业示范场进展顺利,有希望将成为市第一个国家级水产现代种业示范场。(五)结合精准扶贫,挺进大山渔业
扶贫工作是党和国家重要的民生工作,而水产是帮扶山区农户脱贫的好项目,尤其在我市的高海拔山区,水产扶贫大有可为。高海拔山区,具有高山流水,水丰水净,生态环保,鱼质一流的优势,水产上山可更辉煌。今年以来,我们实施高海拔稻田养鱼“双千工程”,打造高海拔冷水鱼品牌。竞说田家风味美,稻花落后鲤鱼肥,全年完成高海拔稻田养鱼30000多亩,实现亩稻谷总产值1000元以上,亩增收渔业产值1000元以上。期间,我们主要采取了四条措施。
一是拔高求进。一方面,我们主动与市委市政府“攀亲,”配合市委市政府实施国家精准扶贫战略的机遇,出台了《市畜牧兽医水产局高海拔稻田养鱼扶贫实施方案》,《市山区稻田养鱼技术手册》,并报送市委市政府,市委书记易鹏飞、市长瞿海予以高度肯定,并指示在加快做好市场调研的基础上,更具针对性发展稻田养鱼,力求在精准扶贫中做到实施项目时的力度精准;雷晓达副市长等领导也非常重视与支持,认为稻田养鱼是非常好的项目,10月14日在赴汝城文明乡五一村“一进二访”活动中,明确要把其纳入党委政府扶贫工作重要内容。同时,雷晓达副市长指示要将本项目列为他本人在汝城的联系点上实施。与此同时,我们还指导桂东出台了《XX县稻田养鱼实施方案》。另一方面,我们与省局“攀亲”,利用省畜牧水产局驻桂东沙田工作队的机会,加强向省局领导汇报,请省局领导亲临稻田养鱼基地指导,得到省局大力支持。三是将稻田养鱼作为本局驻桂东寨田乡牛江村精准扶贫重点项目,局一把手黄仲局长、分管领导罗宗福副局长等主要领导,已落实分别负责联系2户贫困户,局科以下等干部每人负责联系1户贫困户,重点通过推广稻田养鱼项目增收帮扶脱贫。目前,已落实局驻村帮扶128户,其中精准扶贫贫困户40户;共落实稻田养鱼示范面积139.6亩,其中精准扶贫户46.8亩。
二是外借求智。一方面,向省局专家借智,提升自身素质。先后通过省局渔业处杨开吉处长、水产博士唐湘北书记等专家学习、了解华容、衡阳等地发展稻田养鱼的先进经验,借鉴他们经验发展稻田养鱼。另一方面,实施“富脑工程”,“富口袋先富脑袋”。组织稻田养殖农户外借求智,提升农户稻田养鱼水平。主要采取了2条措施:一是组织农户“洗脚”入校,“洗脑”下田,直面授课,授之以渔。先后于9月1日在XX区月峰乡介木山村、9月2日在桂东沙田镇胜利村、9月11日在宜章五岭乡欧家洞村、11月12日在桂东寨田牛江村和增口乡侃大村、11月23日在XX县畜牧兽医水产局等地组织培训6期,讲授高海拔稻田养殖传统范式与创新升级技术、大水面渔业技术等,培训农户近500人次,发放技术资料1000多份。二组织考察,现场学渔。先后于9月11日组织桂东沙田胜利村、10月29日组织桂东寨田乡牛江村等农户到北湖永春、苏仙良田镇菜岭村、XX县五岭欧家洞村等地,学习稻田养鱼技术。做到让农户眼前有路,心里有底,脑中有法,手上有技,一心一意谋脱贫。
三是内创求新。内创求新,焕然一新。我们用巧劲借精准扶贫推动,用榜样借示范基地带动,用授课借实用技术启动。这样,推广稻田养鱼的工作,做起来就顺风顺水且事半功倍。先后选择精准扶贫3县3乡3村3个示范点,开展高海拔稻田养鱼技术培训6期,培训农户近500人次,实施稻田种养殖“双千示范工程”面积700多亩。
四是下拓求实。心动不如行动,好的想法才能成为现实。进一步海阔天空,退一步万事皆空。在高海拔稻田养鱼地区发展稻田养鱼,山高路险,远离城区,村民贫困难题多,需要有执着的事业心和强烈的责任心。为此,我们在引导农户发展稻田养鱼上下拓求实,采用一线工作法:工作在一线研究,方案在一线形成,技术在一线传授,问题在一线解决。真正把心沉在一线,身处在一线,劲用在一线,以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让稻田养鱼取得应有效益,让老百姓收益满意,让自己工作满意。与此同时,为做到精准扶贫的项目精准,我们落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关于对发展稻田养鱼的指示,于10月中旬至11月上旬在市城区振兴桥等鲜鱼批发市场,于每天清晨3-4时持续开展了近10天的活鱼市场调研,准确掌握城区鲜鱼供求情况的第一手资料,同时在此基础上撰写了《山区稻田养鱼及其供求与精准扶贫的探讨》,为领导正确决策和有的放矢发展稻田养鱼提供了可靠依据。(六)实施多项举措,再创辉煌渔业
近年来,渔业风生水起,尤其是特色渔业风光无限。为持续渔业发展的良好势头,我们实施多项举措,力求再创渔业辉煌。
发挥优势,善用惠渔政策“帮”。一是以油补惠渔政策“帮”,油补政策与资金主要保障两个渔业重点:一方面,以扶持资兴、永兴、桂阳等渔业主产区为重点;另一方面,以扶持养鱼大企业、养鱼大户为重点。二是以项目惠渔政策“帮”,项目惠渔政策与资金重点向健康养殖示范场、鱼苗鱼种场、特色产业园等倾斜。这为调动渔业积极性,促进全市渔业发展,发挥了重作用:全市建成国家级健康养殖示范场20个,省级水产良种场4个,省级水产特色产业园2个(资兴良美鲟龙、鑫归),国家扶持团头鲂苗种项目1个(XX县鱼苗鱼种场)。
因地制宜,巧用渔业资源“促”。渔业资源在于山好水好,冷水资源和热水资源丰富。这为我们巧用渔业资源“促”推渔业发展,提供了广阔诱人的平台。一方面,利用冷水资源,促冷水鱼发展,大力发展鲟鱼、鲑鳟、娃娃鱼等,确保鲟鱼、鲑鳟等,继续领跑全省第一方阵;另一方面,利用热水资源,促热水鱼发展,大力发展生鱼、鳄龟、罗非鱼等,热水鱼在全省独树一帜;三是利用高山流水,发展流水养鱼,全市共有21家,年产鲟鱼384吨、三文鱼90吨、娃娃鱼9.7吨、石蛙4吨。取经送宝,智用技术资源“推”。我们主要做了四件事:一是先后帮助桂阳、永兴到广东广州、中山等地取经,学习先进渔业技术;帮助并主持汝城鑫归到广东阳山结成鳅鱼养殖技术合作伙伴,为此,广东老板还在自己公司大门上贴上一副对联:“上联:财源更比水源长;下联:珍惜合作创辉煌;横批:大展宏图。”三是主动把宜章洪成等7家规模养殖单位,定为我们的渔业技术重点服务企业,实施技术帮扶。四是深入现场技术指导,我们先后到嘉禾水溪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等6家渔业养殖企业,现场技术指导水产健康养殖。
突出特色,活用致富典型“带”。冷水鱼、热水鱼和本土特色鱼,既是渔业熠熠生辉的三颗钻石,又是带富渔业发展的典型。如我们通过20家健康养殖示范场,就先后带动2000多家养殖单位,实现养鱼致富。(七)提升自身素质,塑造形象
2015年,我们参加全国和省级等多项重大活动,成就斐然:一是于2015年10月中旬,2015中国南方渔业论坛暨第三十一次学术会议暨湖南省水产学会第九届会员代表大会在长沙召开,我市有周爱国等4名水产科技工作者,被湖南省水产学会第九届理事会授予“优秀水产学会工作者”称号;周爱国《湖南东江湖净水渔业技术实践与思考》论文被入录《2015中国南方渔业论坛暨第三十一次学术会论文集》;有周爱国《高海拔稻鱼传统范式与创新升级》等2篇论文荣获湖南省水产学会优秀论文二等奖。二是于11月6日,由我局组织的队参加由湖南省农业委、湖南省社会劳动保障厅、湖南省总工会等三家联合举办的全省首届水产技术推广职业技能比赛,我局获得团体一等奖和优秀组织奖;获得个人第二、三名、六名,分别获得一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大赛的三个一等奖全部被独揽。同时,由省局组队3人代表湖南进京参加全国比赛选手中,其中2人来自我们,他们于11月22日在全国竞赛喜获团体三等奖,刘明丽同志获得个人优胜奖。三是于12月4日至8日,我们负责组织水产企业参加湖南省首届特色农产品博览会,水产唱主角大放异彩,数百斤的鲟龙“鱼王”成为本届博览会耀眼明星,三文鱼、匙吻鲟等珍贵鱼类令观众大开眼界啧啧称奇,水产令人骄傲。明年工作安排
干在实处永无止境,走在前列要谋新篇。2016年,我们将主抓5件大事:一是继续实施特色渔业战略;二加强水产良种体系建设;三是继续开展渔业科技创新。四是做好指导示范场建设。五是结合扶贫工作,指导发展高海拔稻田养鱼,帮扶贫困山区农户脱贫致富。
第3篇2
唐山市古冶区农林畜牧水产局
行政执法公开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相关法律规范和《唐山市古冶区农林畜牧水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古政办发〔2010〕12号)唐山市古冶区农林畜牧水产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行政执法证件进行执法,现将其行政执法主体,主要执法职责和权限、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行政机关:唐山市古冶区农林畜牧水产局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古冶区农林局农林综合执法队
2、古冶区植保植检站
3、古冶区农林局水政管理科
4、古冶区河道管护站
5、古冶区林果站
6、古冶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7、古冶区畜牧水产站
8、古冶区农机安全监理站
9、古冶区农林局农经科
10、古冶区农业技术推广站
二、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行政许可
1、办理《调运职务检疫证》、《产地植物检疫合格证》(植保站)
2、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监所)
3、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监所)
4、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技术站)
5、食用菌原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审核(技术站)
6、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初审)(畜牧水产站)
7、水域滩涂养殖证(畜牧水产站)
8、水产苗种生产审批(初审)(畜牧水产站)
9、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畜牧水产站)
10、动物诊疗许可证(畜牧水产站)
11、兽药经营许可证(初审)(畜牧水产站)
12、《林木采伐许可》
13、《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的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许可》
14、《长期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初审)
15、《驯养、繁殖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初审)
16、《木材及其制品运输许可》
17、《出售、收购、利用国家、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产品许可》(初审)
18、《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
19、《非主要林木良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20、《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
21、《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
(二)行政处罚--农业部分--种子
1、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
2、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证,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3、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4、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5、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6、经营的种子应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7、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8、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9、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10、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11、违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
12、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
13、违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
14、出售、串换虫蛀、变质的种子的种子和其他伪劣种子;
15、依据《河北省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对新能源的开发利用进行管理。
--肥料
1、生产、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2、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3、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4、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5、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6、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农药
1、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农药的,或者生产已撤销登记的农药;
2、经营无农药登记证、农药临时登记证或者已撤销登记的农药;
3、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
4、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包装上未贴中文标签或者未附具中文说明书以及擅自修改标签、说明书内容;
5、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
6、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
7、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
8、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
9、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分装农药。--林业部分
1、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
2、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3、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4、毁坏森林、林木;
5、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6、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含加工)木材;处罚种类:没收、罚款;
7、擅自开垦林地;
8、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9、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
10、临时占用林地预期不归还;
11、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12、运输木材的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
13、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
14、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15、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
16、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
17、违规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18、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19、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20、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
21、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
22、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3、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
24、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25、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6、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
27、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28、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
29、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30、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
31、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
32、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33、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
34、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
35、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
36、未经批准收购林木种子;
37、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
38、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
39、违法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40、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
41、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森林防火责任;
42、森林防火区内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
43、森林防火期内,擅自野外用火;
44、在森林防火期内,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
45、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
46、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
47、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
48、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
49、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
50、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
51、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52、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
53、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
54、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
55、假冒授权品种。
56、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57、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58、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59、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60、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畜牧部分
1、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
2、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
3、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
4、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
5、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
6、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
7、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
8、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
9、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
10、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该或不及时报送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
11、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
12、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
13、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
14、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
15、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
16、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17、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18、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
19、无证经营或有证违规经营;20、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
21、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22、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
23、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重复使用标识的,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
24、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
25、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
26、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27、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28、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29、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30、屠宰、经营、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动物产品的;屠宰、经营、运输疫区内易感染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疫区内易感染的动物产品的;
31、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的;屠宰、经营、运输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的动物产品的;屠宰、经营、运输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的动物产品的;
32、屠宰、经营、运输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产品的;
33、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34、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35、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36、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
37、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
38、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
39、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40、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41违反《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发布动物疫情的;
42、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43、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
44、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45、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46、执业兽医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47、执业兽医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48、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49、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
50、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
51、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
52、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
53、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54、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55、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56、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人代表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
57、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58、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59、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
60、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6
1、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62、没有批准文号生产产品的;
63、生产、使用已经停用、禁用或者淘汰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64、不按照规定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65、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
66、经营场所不符合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6
7、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不符合规定的;6
8、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行为不规范的;6
9、对问题饲料、饲料添加剂不进行召回的;70、不符合规定销售饲料、饲料添加剂的;7
1、不符合规定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7
2、养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的;7
3、添加或者使用禁用物质的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
74、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
75、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
76、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
77、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逾期未开发利用的;
78、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
79、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80、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81、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
82、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
83、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
84、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8
5、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86、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8
7、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88、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
89、农产品批发市场未按规定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90、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
91、生鲜乳收购者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92、生产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9
3、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
94、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
(三)行政征收
1、《长期征用、占用林地审核》(森林植被恢复费):郁必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痕迹地、火烧痕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2、《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的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许可》:郁必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痕迹地、火烧痕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四)行政强制--林业部分
1、收缴采伐许可证
2、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
3、代为补种树木
4、代为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
5、代为捕回陆生野生动物或者恢复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原状
6、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
7、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8、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9、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10、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11、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12、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农业部分--植物检疫
1、未依规定办理的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有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2、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畜牧部分--农产品质量安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四)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3、《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4、《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5、《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五)行政裁决
(六)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三、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药管理条例》
《河北省实施中华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唐山市农药经营管理办法》
《河北省农民剩余种子交易管理办法》《河北省实施农药管理条例办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加工包装规定》《农作物标签管理办法》《农药标签通则》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河北省无公害肥料认定管理办法》《植物检疫条例》《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河北省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退耕还林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森林法》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河北省义务植树条例》《河北省封山育林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渔业法》《畜牧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林木采伐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森林法实施条例》
《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的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河北省陆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木材及其制品运输许可》《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非主要林木良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4篇3
在市农委、区农委的领导和支持下,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发展畜牧业和水产生产的方针、政策,以人民满意为根本标准,以服务广大农民为己任,积极开展各项工作。现将上半年工作总结和下半年工作计划汇报如下:
一、上半年工作总结
(一)、动物防疫及动物防疫监督工作:动物防疫工作是关系到畜牧业生产发展、农民增收、农村致富和那一世小说网穿越小说网言情小说网免费小说网畜产品安全的大事。我站专门召开了春季全区动物防疫工作会议,举办了一次有关防疫知识培训班,并购置全区免疫所需的疫苗、耳标以及各种治疗药品、器械,保证春防工作顺利开展。今年的春防工作于5月5日圆满结束,主要进行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口蹄疫、禽流感、鸡新城疫的防疫。全区共防猪18362头,免疫率100%;防疫牛374头,免疫率100%;防疫羊4551只,免疫率100%。家禽共防疫315440只,其中鸡302298只,鸭4795只,鹅3545只,鸽子4802只,免疫率100%。总配戴耳标21163套,配戴率达100%。免疫证明全部发放到户,免疫档案登记详细规范。
(二)、全面开展春季长江禁渔工作:今年四月一日,长江开始每年的春季禁渔工作,我站配合市渔政站做好宣传,查处违法行为。
(三)、全面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为农民提供优质服务:为养殖户制定发展规划、技术方案和免疫程序,定期到养殖户家里进行指导工作,帮助解决生产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保障生产的正常进行。
(四)、积极开展市场检疫工作,严格规范执法。**区辖区内有城区白肉市场4个(安民、陶庄、向山、平山)及银塘镇白肉市场,大小农贸市场18个(育才路、**商城、**西路、湖西路、采石、九华、汤阳、向山、南山矿、小高炉、纺织新村、鸳鸯小区、马建一公司、二公司、三台、佳马、银塘镇等)。市场检疫工作是关系到广大市民肉食品安全的重要工作,我站特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检疫员11人,负责全区白肉市场和农贸市场的检疫工作,并为他们定制了检疫员证,做到持证上岗。2009年上半年共检疫生猪1.4469万头,家禽217.5万只,剔除病害家禽463只,回收耳标1.3456万套。
依法审核,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集体6张,个人78张,兽药经营许可证2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1张。
(五)、定期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工作:为加强我区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我站定期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猪羊口蹄疫、猪瘟、蓝耳病等动物疫病监测工作。监测地点包括种畜场、种禽场和规模养殖场,散养户以及家禽交易市场等20场点。疫病监测将为制定本地区(企业、养殖户)防疫规划和免疫程序以及指导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提供科学依据。4月、5月,我区春季监测完成猪230头、家禽110只,山羊10只、奶牛20份的监测样品采样任务,并承担部分实验室检测工作。
(六)、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饲料添加剂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滥用兽药专项整治工作。本次专项整治从2009年1月开始,4月10日结束,为期3个月,分自查自纠、清理整顿、规范巩固三个阶段进行。区农委调查掌握非饲料添加剂、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滥用兽药的情况,确定了整治的重点单位为辖区内的1家饲料生产企业、3家专业化合作社组织、2家规模化养殖场、8家兽药饲料经营单位饲料,重点品种为瘦肉精、三聚氰胺和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公布的相关品种。督促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生产、经营、使用企业进行自查自纠,形成自查自纠报告。对发现的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突击检查、区域整治、专项抽查和风险监测等行动,对辖区内所有发证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对其经营的饲料及添加剂进行登记审查,依法严厉查处无证生产、添加非饲料添加剂、滥用兽药等违法行为。2月中旬至3月上旬,由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牵头,出动执法人员20人次,共拉网式检查了我区范围内兽药饲料经营单位35户次,检查品种包括瘦肉精、三聚氰胺和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公布的17个品种。督导企业建立和实施规范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管理制度,加强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建设,规范饲料添加剂、兽药等的生产、流通和使用。同时,进一步严格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等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建立健全有效的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管机制。此外,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每周对白肉市场的待宰活猪进行瘦肉精、磺胺类药物检测,避免问题猪肉流入市场,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七)、积极防控猪流感:根据省、市统一安排,成立了**区人感染猪流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并于4月30日下午召开了紧急会议,对防控工作进行了部署,争取做到对疫情发现及时,控制措施有力,严防疫情的扩散和蔓延。一是“五一”期间各级兽医部门安排24小时专人值班,专家组24小时待命,做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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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到位。二是立即启动疫情网络直报监测系统,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控制。三是加强消毒灭原,降低病源潜伏与传播的风险。加强对养殖场、散养户、生猪屠宰场的消毒,特别是散养猪圈舍的定期消毒工作;加强对粪便、污染物的管理,采取生物等方法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环境污染。四是加强产地检疫、屠宰检疫、流通监管以及证章管理等那一世小说网穿越小说网言情小说网免费小说网工作,严禁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上市,对发现的染疫动物及其产品必须依法进行处理,切断传播途径,防止疫情传播。五是科学宣传引导,增强对猪流感病的防控意识。加强宣传猪流感防控措施,告诉群众猪流感病可防、可控、可治、不可怕,消除群众的恐慌心理,维护社会稳定。
二、下半年工作目标:
我站下半年将继续致力于普及推广先进养殖技术和优良品种,加强技术指导与服务;依法实施辖区内的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确保猪、牛、羊的免疫率在100%以上,禽类免疫率在100%;积极开展渔业病害的综合防治,将鱼病发生损失降低到5%以内;进行动物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积极参与农业结构调整,加快畜、禽、水产品品种的引进与改良步伐;做好检疫工作,保障市民吃上放心肉;加大兽药、渔药市场的监督力度,查处各类制假、售假以及销售国家明令禁止药品的行为,确保畜牧业、水产生产和畜产品、水产品的品质和安全,保障广大农户的切身利益;按照国家规定,核发《动物防疫合格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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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4
畜牧水产局212年畜牧工作计划
按照全市关于加快现代畜牧业发展的有关要求,结合县委、县政府关于全县畜牧业发展的总体部署,现就如何开展我局的各项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总体思路
围绕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以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以扩量、提质、增效为主攻方向,按照“一种五化”(良种普及、区域化布局、规模化养殖、标准化生产、科学化防控、产业化经营)的要求,加强基地建设,健全保障体系,强化政策扶持,促进产业升级,加快实现传统畜牧业向现代畜牧业跨越。2012年的工作要突出“三项重点”,即半牧区有关政策落实工作、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和畜牧项目建设;强化“五大体系”建设,即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动物疫病防控体系、饲料兽药保障体系、畜禽良种繁育体系、畜牧技术服务体系;推动“两大进程”,即加快现代畜牧业发展进程、推进畜牧产业化经营。
二、生产目标
全年大牲畜发展11万头,其中牛控制发展在10万头左右,奶牛存栏3.5万头;羊控制发展在75万只左右;猪发展30万口;鸡发展80万只;兔发展50万只。
肉类总产量2.5万吨,牛奶产量10万吨,禽蛋产量4500吨。
三、重点工作
“三项重点”
(一)着力开展半牧区有关政策落实工作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牧区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和省、市关于促进坝上半牧区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县实际,认真组织开展好我县有关政策的落实工作,今年重点抓好两项工作:一是草原确权工作,今年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安排下,全面开展天然草地、荒滩、荒坡的确权工作,到2015年全部解决草场权属问题;二是开展草原承包试点工作,在个别乡镇、村确定试点,实行草原承包责任制,积累工作经验,为下一步全县推广奠定基础。
(二)继续抓好规模化标准化养殖
继续抓好奶牛规模化养殖这一重点,在完善提高现有35个奶牛规模养殖场(区)整体功能的同时,采取多种扶持措施扩大规模,重点在闫油坊乡、哈必嘎乡、丹清河乡、土城子镇新扩建奶牛规模养殖场区,并保证我县新增奶牛全部入住规模养殖场(区),稳定保持奶牛100%规模养殖成果。同时积极推进以“畜禽良种化、养殖舍饲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处理无害化”为主要内容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区)示范创建活动,采取多种措施,扩大规模、提高质量,重点对部级示范场树棠牧业有限公司、省级示范场下百井养殖小区和晶水养殖小区进行标准化升级。
(三)加强畜牧项目建设
目前已经立项并于2012年正式组织实施的畜牧项目有7个,共引进资金777万元。具体是:京津风沙源工程草地治理项目投资200万元,其中禁牧舍饲圈舍1万平方米,投资150万元,配套饲料加工机械250台投资50万元;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舍饲圈舍1.3万平方米,投资260万元;草原防火储备库建设项目国家投资200万元,在我县建草原防火储备库一处,配套必要的防火器械;草原鼠虫害防治建设项目投资12万元,开展鼠害、虫害预测预报工作,并通过化学、物理、生物、生态等措施进行防治;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投资20万元,对我县诚远养殖场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绵羊良种和优质奶牛冻精补贴项目国家财政补贴85万元,引进优质种公羊500只,引进优质奶牛冻精3万支。“五大体系”
(一)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
一是进一步强化奶站备案和硬件建设的管理,加强驻站监管员和挤奶工职业技能培训,坚持持证上岗,实现挤奶、留样、化验、铅封、运输全程监管,特别是进一步规范管理已发放《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49家奶站,强力实施规范的生鲜乳收购合同,引导企业、奶站诚信经营。二是进一步完善县畜产品质量监测站功能,加大检测能力建设,认真开展以生鲜乳和饲料为主的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按照抽检计划对全县所有奶站的牛奶、饲料进行三聚氰胺的定期抽检,对养猪场即将出栏的生猪和定点屠宰场进行“瘦肉精”抽检,确保畜产品安全。
(二)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
进一步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疫情监测预警、动物卫生监督、防疫物资保障、防疫技术支撑、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等体系,形成设备齐全、功能完善,指挥灵活、运转高效的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因病设防、重点突出、科学免疫、综合防治”的原则,切实加强动物疫病防治,以禽流感、口蹄疫、猪蓝耳病、“三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和常规免疫为重点,确保免疫密度均达100%。同时,抓好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检查,做到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运输检疫三到位,确保检疫率达到100%,建立、健全市场监管、规模养殖场消毒等制度,确保产品持证率100%、动物标识回收率100%、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率100%。
(三)饲料兽药保障体系建设
一是进一步巩固扩大以青玉米为主的饲草饲料种植面积,在稳定全县青玉米种植30万亩的基础上,扩大优质高产青玉米种植面积达10万亩,逐步改变我县青玉米种植品种混杂的局面,积极引导农户扩大青莜麦、青谷子等青饲作物的种植面积,为养殖业的稳定发展提供可靠保障。二是加强草原保护工作,严厉打击非法开垦、破坏草地基础实施等不法行为,维护草原生态安全和农民合法权益,加大草原虫鼠害防治和草原防火工作力度,确保草原安全。三是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经营、使用环节监管,保证兽药质量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四)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
奶牛良种繁育充分利用国家、省、市补贴奶牛冻精的有利时机,开展配种站的标准化建设,实现改良覆盖率达100%。巩固提高全县现有45处改良站的同时,奶牛纯繁达2万头左右。肉羊改良工作重点抓好国家绵羊良种补贴项目的组织实施,确保顺利开展,取得预期效果,全面提升我县绵羊良种率。同时要加强对种畜禽市场的宏观调控,严格执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制度,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特别是做好冻精、液氮以及配种器械经营市场的规范管理工作。
(五)畜牧技术服务体系建设
全面提高和完善县、乡、村三级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体系,对全县所有畜牧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考试,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技能竞赛活动,促进业务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认真抓好对养殖农户特别是养殖大户的养殖技术培训,紧紧结合后续产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有效开展,年内培训15000人次以上,要以科技下乡、组织参观、科技人员蹲点、科技承包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现代畜牧兽医技术培训和指导,全面提升养殖农户的科学养殖技术水平。积极创新科技服务机制,以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为载体,把先进技术组装配套,建立“科技人员直接到户,良种良法直接到圈,技术要领直接到人”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提高养殖水平,增加养殖效益。
“两大进程”
(一)加快现代畜牧业发展
加快现代畜牧业发展就是要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提高现代畜牧业生产水产。但我县畜牧业正处在由传统养殖向标准化规模养殖、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的关键时期,生产管理方式粗放,质量效益不稳,龙头带动能力不强,产业链条不长,保障能力较弱,与现代畜牧业发展要求还有很大差距。要把加快现代畜牧业作为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内容,保障城乡居民菜篮子有效供给的重要手段,促进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重要途径,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畜牧业。
(二)推进畜牧产业化经营
一是培育壮大龙头企业,紧紧围绕畜牧业主导品种,加快建设一批经营规模大,资源整合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的龙头企业。二是积极创建知名品牌,引导养殖加工企业增强品牌和质量意识,开发高端产品。三是着力强化科技支撑,深化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加快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畜牧科技推广机构、合作组织,龙头企业广泛参与的新型畜牧科技推广体系,大力推广性控改良、胚胎移植、专用青贮玉米种植加工、疫病快速诊治等一批畜牧实用新技术。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立足转变发展方式,推进现代畜牧业建设,在全县的统一安排部署下,明确各站、所具体责任分工,严格责任落实,确保畜牧业工作顺利有效开展。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形成人人肩上有任务,人人身上有压力的工作格局,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
2、注重政策落实
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对发展畜牧业的各项扶持政策,重点做好落实好奶牛、生猪和肉羊等养殖的各项扶持政策,确保各项政策不折不扣落到实处,支持资金落实到位,确保养殖户得到政策实惠。
3、搞好宣传引导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散发传单、培训、交流座谈等形式,大力宣传国家加快现代畜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意义,转变养殖观念,提高养殖效益。
4、强化依法兴牧
加强涉及畜牧产业的法律法规学习,增强依法行政意识,着力提高执法能力。通过采取多种方式,搞好宣传,使广大养殖户和企业经营摊点知法、懂法、守法,依法保障畜牧业的健康发展。
畜牧水产局2021年先进事迹材料
2020年畜牧水产局工作总结及2021年工作打算
市畜牧水产局学习虹鳟鱼养殖考察报告
农林党支部工作汇报
2020年农林党支部工作汇报
第5篇5
畜牧水产局工作总结
一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帮助下,我局以惠民生、促发展为主导,以养殖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突出抓好队伍建设、惠农服务、疫病防控、安全监管等重点工作,全力推动畜牧水产业优质、高效发展。
一、产业发展总体情况
先后培育
了2个国家级,华夏畜牧、鑫兴肉类2个省级及一批市、县级畜牧产业化龙头企业,创建了5个国家级、20个省市级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场;近300个规模场完成标准化建设,实现了粪污达标排放、清洁健康养殖;建有休闲渔业水面4000亩,有大大小小垂钓园上百家,全市养殖规模、品种、技术、品牌等特色明显,畜牧水产业整体水平位居河北省前列。一直以来,**畜水产品广泛占有京津等各大销售市场,**生猪白条肉在北京批发市场占有份额超过10%,生鲜牛奶销往三元、蒙牛、伊利等大型乳品公司作为生产高端乳品的原料奶,“福成”牛肉及其制品畅销国内外市场,华夏“万得妙牌”乳品畅销大部分驻华使馆及外宾商店,**省名牌——“鑫安”牌冷鲜肉成为中国肉类产业影响力品牌,**中华鳖养殖场的中华鳖销往北京、天津、湖北、安徽、广东等各大市场,备受消费者青睐。
二、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建设队伍,努力开创工作新局面。深入开展基层建设年、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全力推进“效能**”建设,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省委八届五次全会、**市五届五次全会精神,从政治理论、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等方面深化干部职工素质教育;不折不扣的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用完善的制度严格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对执法执纪人员推行责任制和绩效管理机制,坚决杜绝工作纪律涣散、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等不良现象;结合岗位实际,创造性开展知识竞赛、技能培训、检疫比武等活动,有效提升从业人员的素质,增强干部职工解决实际问题、破解发展难题、服务养殖户的能力。一年来,组织干部职工集中学习50次、警示教育4次,开展官方兽医培训10期、实验室技术培训4次、乡村兽医培训2次,举办官方兽医动物卫生知识竞赛1期。在**市农业局组织的官方兽医知识竞赛中,我市获得集体第二名,在动物检疫技术大比武活动中,我市三名参赛选手包揽了前三名。
(二)防控疫病,全力保障产业健康发展。严格落实免疫消毒、检疫监督、监测预警、应急准备等综合防控措施,深入开展春秋两季集中防疫、每月第四周补防补免、五月和八月大消毒、夏季和冬季动物疫情大排查等项工作,构筑起坚固的疫病防控网。一年来,对全市应免畜禽进行了防疫注射,免疫密度常年保持100%;对规模养殖、屠宰加工、交易市场、冷库及其他与动物防疫有关的公共场所进行了两次“地毯式”集中消毒灭源,累计消毒面积4222万平方米;采集口蹄疫、禽流感、猪瘟等血样14863份进行实验室免疫抗体监测,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均达到农业部标准;全市54名官方兽医,设立24个检疫申报点,对出栏畜禽严格按规程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坚决杜绝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出场上市,全市有关场所和环节防疫监管面达100%、规模养殖场产地检疫率达100%、定点屠宰检疫率达100%、检出的不合格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率达100%;年初对《**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对防疫物资及时进行了更新、补充,调整完善了应急预备队,严格执行节假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确保应急需要。**月11日—13日,我市代表河北省接受了农业部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检查,各项工作受到检查组的好评。
(三)严格监管,有效保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一是加强领导。局班子成员多次深入生产一线督导检查,召开专门会议,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安排、调度;市、镇、村三级质量安全监管体系逐级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建立了监督举报制度;对管理相对人100%落实告知承诺,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台帐,实施规范管理,进行有效监督;系统培训了全市54名官方兽医,投资20多万元招标采购了相关设施设备,全面实施动物检疫电子出证,为动物及动物产品溯源奠定了基础。二是广泛宣传。先后组织“瘦肉精”监管整治、兽医从业人员及饲料从业人员法律法规集中培训12次,科技下乡6次,媒体宣传4期,刷写墙体标语8000多平方米,张贴《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屠宰、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病死畜禽及动物产品的通告》1000多份,印发宣传材料10000多份,普及畜水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增强从业人员守法意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氛围。三是抽样检测。在猪、牛、羊出栏及屠宰环节,坚持“瘦肉精”检验与动物检疫同步开展。同时,进一步加大养殖、生产、销售、屠宰环节畜水产品及投入品检测频率和数量。今年以来,除常规检测外,共抽检饲料、兽药、生鲜乳、畜禽产品、水产品、猪尿、牛尿等样品13508批
次,未发现“瘦肉精”、三聚氰胺等违禁品。四是执法检查。对规模场、肉类摊点、集贸市场等重点部位,定人、定责、定场(点)实施日常监管,确保监督检查覆盖面达100%;对屠宰场、批发市场、冷库等敏感场所实施突击检查,与公安、食药监、商务等协调联动,深入开展餐厨废弃物整治、畜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春季行动”、节日期间畜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治理兽药残留物超标百日行动等专项整治行动,遏制“瘦肉精”等违禁品的经营、使用,封堵病害动物、动物产品进入市场。一年来,累计出动执法监管人员22157人次,先后查处违法违规案件25起,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10000多头(只)。五是无害化处理场建设。2012年,我局全面考察、超前谋划,向市政府提出“建设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场”项目建议。**年,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场被列入**市政府重点工程,预算安排资金1000万元,选址在杨庄镇中门辛村南,占地5940平方米,设计日处理能力8吨。目前主体工程已完工,正在进行设备安装。无害化处理场采用高温生物降解技术处理动物尸体,可有效杀灭病原微生物,整个处理过程无污水污物排放,正式启动运行后,可从源头上有效遏制病死动物随意丢弃、流向市场等现象,进一步提升我市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效净化环境、保障安全、维护健康。
(四)强化服务,促进养殖增效、农民增收。全体干部职工围绕资金、土地、技术、品种、销路等难题,竭尽全力为养殖户提供优质服务。配备了专门运输车辆和人员,常年坚持药料供应到户;通过“**市畜牧水产信息网”,使农民享受畜牧市场行情和供求信息“早知道”;建立党员、科技人员联系养殖大户制度,选派技术人员为重点企业常年驻场服务,技术骨干与20余家养殖场(户)结成帮扶对子进行定点指导,局班子成员和全体畜牧科技人员身体力行,每人每月至少2次上门为联系的畜牧养殖户服务,做到畜牧市场信息、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三到家”,并开通专家服务热线,昼夜值班,随时接诊应诊、答疑解惑。今年以来,先后为250头能繁母猪、41267头育肥猪、9304头奶牛办理了政策性保险,为养殖户发放惠农补贴资金100万元;为养殖企业标准化建设、引种等争取支持资金1900多万元,提供无偿信息300多条,上门送料、送药5000多吨,举办各类技术讲座28期,协调解决技术、品种、销路难题80多件。
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同时,我局还全力做好基层建设年包村、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承办、接待参观、民主评议行风等多项工作,得到了各级各部门的肯定。
三、产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一是随着我市养殖业的发展、养殖方式的转变,加之用地政策的限制,养殖业发展用地与基本农田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养殖场建设缺少用地指标,没有可供发展的土地载体。二是养殖企业融资困难。规模养殖、企业扩张需要较大的资金投入,而租用的土地、养殖圈舍以及饲养的畜禽不能作为银行贷款的抵押物,无法获得信贷支持。
第1篇6
农林畜牧水产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使农林畜牧水产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进一步提高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和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XX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XX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农林畜牧水产局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则。
二、农林畜牧水产局工作以邓小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部门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工作职能。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行政监督,形成决策科学、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建设人民群众满意单位。
三、农林畜牧水产局党员干部应做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勤于实践、大胆创新,顾全大局、令行禁止,忠于职守、清政廉洁,爱岗敬业、服务“三农”,转变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各科室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行使职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职,科室之间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全局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职责分工
五、农林畜牧水产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主持农林畜牧水产局全面工作,召集并主持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协助局长开展工作。
六、局分管领导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遇有重要事项,及时请示或报告局长。受局长委托,负责其它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
七、局办公室主任在局长的领导下,负责协调局日常工作,负责局办公室工作。
八、局长出差期间,由局长指定的副局长主持工作。
九、全局在局长和分管局长的领导下,实行任务目标管理责任制。日常工作按照职责处理,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各科室主要负责人负责本科室的工作,在主管领导的带领下各负其责、团结协作,贯彻落实全局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职能
十、全面履行上级政府赋予农林畜牧水产局的各项工作职能,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
十一、制定农业发展规划,认真落实各项强农惠农政策,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粮食生产,调整农业结构,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高效农业,加快建设现代农业。
十二、加强农业生态建设,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农村清洁能源,推进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
十三、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完善监管体系。组织开展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市场监督管理,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十四、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加强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民培训;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加强动物防疫、森林防火等农村公共服务。
第四章
会议制度
十
五、局实行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重要工作、重大事项按有关规定必须经会议讨论决定。
十六、局党组会议。局党组会议由局长、局党组成员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重要会议和重大决策事项;
(二)研究决定有关我区农业经济发展、改革等方面的方针、政策;
(三)研究决定局精神文明建设、领导班子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局党组会决定的事项必须认真执行。分管局领导可通过局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等多种形式进行落实,并向党组会报告。
十七、局务会议。局务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副局长出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科室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重大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指示。
(二)听取工作汇报,通报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对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并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
(三)安排部署其它全局性工作。
十八、局长办公会议。会议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根据会议相关议题,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局长指定。会议由局长主持召开,如局长外出,由受局长委托的班子成员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传达上级重要文件、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部署实施意见。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有关重大决策。
(二)研究解决农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农业发展的新路子、新方法;研究讨论全局阶段性年度工作,提出落实意见和措施。
(三)讨论决定有关农业投资项目、内部管理制度、重大活动安排、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等事项。
(四)须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的其它事项。
十九、专题会议。专题会议由局长或专题相关局分管领导组织召开,专题相关局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任务是讨论、通过、确定专题相关事项。
二
十、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议题需经党组书记、局长确定,由局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由局办公室负责整理,涉及人事、党纪政纪和思想政治工作的,由相关科室负责整理。会议记录和有关资料按有相关规定整理、归档。
二十一、以局名义召开的全局性、综合性会议,会议材料由业务科室提供素材,办公室负责综合;以局名义召开业务会议的材料,由有关业务科室负责起草,办公室审核;以局或局领导名义印发的材料,须经办公室审核,报相关局领导审定。
二十二、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缩短会议时间,减少会议人员。
第五章科学民主决策制度
二十三、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提高决策透明度。
二十四、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重要会议、重要决策事项,重大决策要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二十五、局机构、体制、人事事项,全局性农业、农村工作,重大农业项目、资金安排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由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六、提请党组会讨论的重大事项,有关科室必须按程序审核把关,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涉及其它科室的,应事先充分协商;涉及重大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直接听取基层群众、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二十
七、各科室必须坚决贯彻全局重大决策,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及时报告执行情况。局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适时作出通报,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八、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严肃追究有关决策人的责任,个人决策、个人负责,集体决策、集体负责,做到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的统一。
第六章
依法行政
二十九、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三
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农业行政执法体制,科学设定农业执法大队职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农业系统行政综合执法。
三十
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于下发后7个工作日内报区政府备案。
三十
二、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七章
政务公开制度
三十
三、推进政务公开,健全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
三十
四、局党组会、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以外,应及时公开。
三十
五、农林畜牧水产局下发的文函、公告,除需要保密的以外,应在规定时限内向社会公开。三十
六、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上级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它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公文审批制度
三十
七、报送区委、区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三十
八、公文审批按照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由局办公室按照局领导分工呈批,重大问题报送局长审批。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性公文,局领导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局领导应有明确的批办意见,圈阅表示“同意”请示事项。
三十
九、对区委、区政府批办或区委、区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责成相关科室按规定时限办结;需报区委、区政府审批的事项,应提出本部门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属主办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如作为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如作为协办部门,要积极协助主办部门做好工作;需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说明情况,并认真组织调查论证,上报结果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特殊重大事项,以区委、区政府明确要求的时限为准。对区委、区政府办公室转交征询意见的公文,相关负责人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回复。
四
十、对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相关科室要认真负责办理,在规定期限内按建议、提案办理要求及时办结。
四十
一、坚持“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公文的数量和发送范围,尽量压缩文件印数。
四十
二、以局名义发文(电),需经分管领导核签后由局领导签发。凡向区委、区政府、市农牧局的报告、请示,对各场镇及本系统下发的综合性、全面性工作以及以上部门等重要文稿,由分管局领导审核后,送局长签发;由局办公室名义发文,属局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由办公室主任签发;超出局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由主管领导签发。
四十
三、文件内容涉及多个科室的,主办单位应主动与有关科室会签;科室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科室要主动与协办科室认真协商,协办科室应积极配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单位应列出各方理由,提出建设性意见,由局长或分管局长进行协调和研究裁定。
四十
四、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或报告。除局办公室以外的其它科室,不得对外行文。
第九章请示汇报制度
四十
五、副局长对所分管工作的主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局长报告;遇有重大问题或不宜自己作主处理的事项,要及时提出意见,请示局长审定;局长认为不便由自己确定的,可以与有关同志商定或召开有关会议决定。
四十
六、各科室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主要工作安排及进展情况,局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农业生产中的所遇突发性事件和灾害,特殊经费的审批以及其它重要事项等,要及时提出意见请示主管局领导审定。
四十
七、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局长出差或休假,需本人事前向主管副区长、区长请假,经同意后,将出差、休假的时间、前往地点等有关事项通知政府办公室;副局长、党组成员出差和休假,应事先向局长报告,由局办公室通报其他局领导;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外出,应向局长和分管领导报告,并告知局办公室。
四十
八、副局长和局有关人员代表局参加上级农业部门或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除会议期间对涉及决策的重大问题及时联系请示以外,会后要向局领导全面汇报会议主要内容,对需要我局办理的事项要提出具体意见,及时向主管局领导或局长请示。四十
九、各科室遇有上级单位直接交办的重要事项,要认真领会精神,做好记录,及时请示主管局领导。
五
十、上级农业部门、其它部门来视察指导工作或兄弟市县(区)农业部门领导来考察,对口接待的科室要事先向主管局领导或局长汇报,并与办公室沟通有关情况。对上级农业部门处级以上领导来我区,要向区政府报告;外单位来局办事,需面见局领导的,由局办公室向有关局领导请示后安排。
第十章
监督制度
五十
一、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主动接受人大代表的询问、质询和政协委员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五十
二、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五十
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的查处和整改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
五十
四、局领导及各科室负责人应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局领导要落实“一岗双责”、信访接待日制度,亲自批阅、督办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
五十
五、推行行政问责制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十一章
纪律作风
五十
六、建立学习型党组织,要紧密联系工作实际,采取举办讲座、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适时组织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各科室负责人学习相关专业知识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努力提高工作能力和领导水平。机关干部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经济社会发展新趋势、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动向,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五十
七、坚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
八、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不得接受基层的送礼。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五十
九、局领导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指导工作,一般不到营业性饭店用餐。
六
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区有关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严格要求本人、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权力和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十二章附则
六十
一、各科室要按照本规则精神,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六十
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符的,以本规则为准。六十
三、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2篇7
唐山市古冶区农林畜牧水产局
行政执法公开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相关法律规范和《唐山市古冶区农林畜牧水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古政办发〔2010〕12号)唐山市古冶区农林畜牧水产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行政执法证件进行执法,现将其行政执法主体,主要执法职责和权限、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行政机关:唐山市古冶区农林畜牧水产局(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古冶区农林局农林综合执法队2、古冶区植保植检站3、古冶区农林局水政管理科4、古冶区河道管护站5、古冶区林果站
6、古冶区动物卫生监督所7、古冶区畜牧水产站8、古冶区农机安全监理站9、古冶区农林局农经科10、古冶区农业技术推广站二、执法职责和权限(一)行政许可
1、办理《调运职务检疫证》、《产地植物检疫合格证》(植保站)
2、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监所)3、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监所)
4、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技术站)5、食用菌原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审核(技术站)
6、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初审)(畜牧水产站)7、水域滩涂养殖证(畜牧水产站)
8、水产苗种生产审批(初审)(畜牧水产站)9、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畜牧水产站)10、动物诊疗许可证(畜牧水产站)
11、兽药经营许可证(初审)(畜牧水产站)12、《林木采伐许可》
13、《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的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许可》
14、《长期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初审)
15、《驯养、繁殖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初审)
16、《木材及其制品运输许可》17、《出售、收购、利用国家、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产品许可》(初审)
18、《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19、《非主要林木良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20、《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21、《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二)行政处罚--农业部分--种子
1、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
2、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证,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3、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4、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5、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6、经营的种子应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7、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8、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9、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10、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11、违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12、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13、违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14、出售、串换虫蛀、变质的种子的种子和其他伪劣种子;
15、依据《河北省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对新能源的开发利用进行管理。
--肥料
1、生产、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2、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3、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4、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5、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6、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农药
1、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农药的,或者生产已撤销登记的农药;2、经营无农药登记证、农药临时登记证或者已撤销登记的农药;
3、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
4、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包装上未贴中文标签或者未附具中文说明书以及擅自修改标签、说明书内容;
5、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6、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
7、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8、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9、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分装农药。--林业部分
1、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
2、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3、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4、毁坏森林、林木;
5、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6、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含加工)木材;处罚种类:没收、罚款;7、擅自开垦林地;8、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9、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
10、临时占用林地预期不归还;11、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12、运输木材的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
13、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
14、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15、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16、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17、违规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18、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19、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20、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
21、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
22、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3、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24、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25、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6、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
27、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28、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
29、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30、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31、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32、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33、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34、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35、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
36、未经批准收购林木种子;
37、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38、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
39、违法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40、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41、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森林防火责任;
42、森林防火区内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
43、森林防火期内,擅自野外用火;
44、在森林防火期内,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
45、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
46、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47、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
48、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
49、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
50、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
51、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52、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53、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54、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
55、假冒授权品种。
56、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57、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58、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59、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60、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畜牧部分
1、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
2、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
3、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
4、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5、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
6、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
7、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
8、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
9、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
10、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该或不及时报送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
11、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12、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
13、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
14、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
15、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16、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17、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18、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19、无证经营或有证违规经营;20、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
21、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22、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
23、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重复使用标识的,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
24、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
25、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26、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27、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28、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29、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30、屠宰、经营、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动物产品的;屠宰、经营、运输疫区内易感染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疫区内易感染的动物产品的;
31、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的;屠宰、经营、运输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的动物产品的;屠宰、经营、运输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的动物产品的;
32、屠宰、经营、运输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产品的;
33、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34、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35、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36、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
37、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38、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
39、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40、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41违反《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发布动物疫情的;42、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43、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44、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45、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46、执业兽医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47、执业兽医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48、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49、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
50、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
51、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52、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
53、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54、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55、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56、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人代表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
57、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58、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59、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
60、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61、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62、没有批准文号生产产品的;
63、生产、使用已经停用、禁用或者淘汰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64、不按照规定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65、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
66、经营场所不符合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67、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不符合规定的;68、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行为不规范的;69、对问题饲料、饲料添加剂不进行召回的;70、不符合规定销售饲料、饲料添加剂的;71、不符合规定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72、养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的;73、添加或者使用禁用物质的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
74、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
75、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
76、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
77、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逾期未开发利用的;
78、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
79、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80、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81、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
82、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
83、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
84、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85、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86、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87、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88、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
89、农产品批发市场未按规定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90、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
91、生鲜乳收购者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92、生产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93、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
94、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
(三)行政征收1、《长期征用、占用林地审核》(森林植被恢复费):郁必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痕迹地、火烧痕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2、《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的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许可》:郁必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痕迹地、火烧痕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四)行政强制--林业部分1、收缴采伐许可证2、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3、代为补种树木
4、代为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5、代为捕回陆生野生动物或者恢复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原状
6、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
7、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8、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9、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10、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11、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12、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农业部分--植物检疫
1、未依规定办理的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有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2、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畜牧部分--农产品质量安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四)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3、《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4、《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5、《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五)行政裁决
(六)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三、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药管理条例》
《河北省实施中华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唐山市农药经营管理办法》
《河北省农民剩余种子交易管理办法》《河北省实施农药管理条例办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加工包装规定》《农作物标签管理办法》《农药标签通则》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河北省无公害肥料认定管理办法》《植物检疫条例》《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河北省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退耕还林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森林法》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河北省义务植树条例》《河北省封山育林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渔业法》《畜牧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林木采伐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森林法实施条例》
《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的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河北省陆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木材及其制品运输许可》《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非主要林木良种生产、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