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二手房买卖合同(精选6篇)
四川二手房买卖合同篇1
甲方(卖方):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合同签署说明:
1、合同不得留白,不适用或没有内容填写的请划/。
2、对于有选择的,请在选中的中打√;对未选中的,打×并在后续内容划横线。
3、双方应在每页合同下方签字;合同由增加变更的,应在增加和变更处签字并按手印,以防事后篡改。
4、为确保交易安全及顺利进行,建议资金采取第三方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房屋买卖事宜,于_年_月_日在市区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甲方所出售房屋坐落于(以下简称房屋),为结构,建筑面积_平方米;房屋权证号为,所有权人为(共有请注明)。
(二)房屋是/否抵押;抵押权人为,抵押金额为。
(三)房屋目前状态为自住出租空置。
第二条价款及支付方式
(一)房屋成交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元,该成交价为该套房屋百分之份额的成交价。
(二)成交总价系房屋成套价格,不因房屋实际面积与权证登记面积或与甲方初取得房屋时的合同约定面积不一致而调整。
(三)乙方应予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定金(大写)元);余款于办理产权过户当日支付分次按以下方式支付:
(1)第一次,于_年_月_日支付人民币(大写)元。
(2)第二次,于_年_月_日权属变更登记当日由贷款银行支付人民币(大写)元。
(四)价款支付至双方确定的监管账户乙方账户乙方指定账户,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开户行代码:
第三条交易税费承担
(一)成交总价为甲方净得价含税价格。
(二)成交总价为甲方净得价的,本次交易中应有甲方承担的房屋初次登记中发生的'税费、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全部由乙方承担并支付;成交总价为含税价格的,以下税费由甲方承担,本次交易中发生的其他税费,即便该税费在法律上应有甲方承担,亦全部由乙方承担并支付。
第四条权属变更登记
(一)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乙方支付第一次价款日内解除房屋质押。
(二)乙方申请贷款(含公积金)支付价款的,乙方应在甲方房屋解除抵押后日内通过贷款审批或自筹资金支付全部价款;乙方不申请贷款的,双方应在_年_月_日前完成权属变更登记。
第五条房屋交付
(一)甲方应在_年_月_日前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后日内(以先到期日为准)向乙方交付房屋并完成以下事项:
(1)将房屋实际交付乙方占有和使用;
(2)将登记于房屋的户口迁出;
(3)将房屋之水、电、煤气、物业账户变更为乙方;
(4)结清房屋交付日前所欠水、电、煤气、物业、车位、网络、电话、电视等费用。
(二)交付时应确保房屋已清理完毕,附件所列设备设施、家具等将作为房屋之一部分与房屋同时交付乙方。
第六条承诺
(一)甲方承诺
(1)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民事行为能力,房屋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并已获得房屋权利人(包括共有权)合法授权;
(2)已向乙方充分披露房屋状况,包括房屋权利瑕疵、重大房屋质量瑕疵、是否发生过异常死亡情形等;
(3)如适用,应按约定及时解除房屋抵押;
(4)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本协议履行完毕或一方解除本协议之日前,不得再次出让房屋;
(5)房屋出租的,已经获得承租人放弃优先受让权并在约定交付日前退租继续履行既有租赁合同的有效承诺;
(6)本着诚信原则,积极履行合同约定义务,配合乙方办理贷款、权属变更登记等事项,促成本合同顺利履行。
(二)乙方承诺
(1)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民事行为能力,符合房屋所在地房屋买卖政策,具有买受房屋资质;
(2)具有支付价款的经济能力,并按约定及时支付价款;
(3)本着诚信原则,积极履行合同约定义务,配合甲方及时解除抵押、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等事项,促成本合同顺利履行。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一方违约,逾期交付房屋或逾期支付价款的,按每逾期一日合同成交总价的万分之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逾期或违约状态达十五日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按合同成交总价的20%承担违约责任。
(二)一方违反约定承诺的,除依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守约方预期利益损失。
(三)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履行本合同而支出的中介服务费、评估费、交通食宿费等,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因维护自身权益而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评估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等。
第八条补充约定
(一)乙方补偿甲方房屋装修损失人民币(大写)元,并于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当日前支付。
第九条其他约定
(二)因本协议及其履行发生争议的,应优先友好协商解决;十五日内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合同签订及履行中的通知送达以本合同文首确定的为准;如有变更,变更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
(四)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自双方签字按印之日起生效。
甲方(卖方)签字:
(手印)乙方(买方)签字:
(手印)
日期:日期:
附件:
房屋设备设施、家居交付清单
序号名称贵规格型号数量备注
双方确认以上设备设施、家具等将作为房屋之一部分按现状交付于买方。
本页需房屋买卖双方签字确认!
四川二手房买卖合同篇2
签约须知
一、本契约适用于存量房屋买卖立契。
二、请用钢笔、毛笔等不易退变色且不易擦除的书写工具填写。
三、本契约的任何涂改,均由甲乙双方在涂改处签章确认。
四、在“□”中打“√”表示选中,打“×”表示不选中。除违约责任可以复选中外,其他均为单选中。
五、本契约条款空白处由买卖双方商定填写。
六、请仔细斟酌第六条和第八条的具体涵义,采取相应措施,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以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七、请仔细阅读面积误差特别提示和补充约定,以免引发纠纷。
八、甲乙双方通过中介公司成交的,务必如实签填附记栏内容,以切实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以上须知,请仔细阅读,以切实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__房地产买卖契约
甲方(卖方)
立契约人
乙方(买方)
附记人中介机构:
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下列房屋买卖事项订立本契约。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坐落于市区路号室,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出售房屋所有权证号码:;
共有权证号码:;
房屋权利来源:;
房屋用途:;
土地使用权证号码;
土地面积:平方米;土地用途:
土地使用权取得方法:□划拨□出让□其它:;
土地使用总年限年,尚余年。
(三)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范围见附件一;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第二条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三条乙方在年月日前付给甲方定金(币种)(大写)万元,(小写)¥元
上述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充抵房款
□在时由甲方退还乙方。
第四条该房屋房价款为(币种)(大写)万元,(小写)¥元
房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为:
1、年月日前现金支付房款万元(¥)
2、乙方领取房屋所有证时现金支付余款万元(¥)
乙方未按规定支付房价款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逾期支付房价款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到期房价款的万分之支付违约金。
□乙方逾期支付房价款超过天,且所欠应付到期房价款超过元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契约。甲方在解除契约后天内将已收房价款退还乙方,但所收定金不予退还;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占总房价款百分之的违约金。
□其它:
第五条甲、乙双方定于年月日时正式交付该房屋;甲方应在正式交付房屋前腾空该房屋。双方定于_年_月_日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
甲方应在房屋产权过户前将其落户于该房屋的户籍关系迁出。
甲方未按规定履行以上业务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天,按总房价款的万分之支付违约金。
□甲方交付房屋的附属设施或装饰装修不符合约定的,按不符部分的`:□约定价值;□评估价值;□市场价格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超过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甲方应在乙方解除契约后天内将已收房款和双倍定金返还乙方,并按总房价款的百分之支付违约金。
□其它:
第六条甲、乙双方确定,虽然房屋所有权未作记载,但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附书面同意材料)
第七条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契约生效后
日内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按下列约定办理: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取得,其土地使用权证证载权利和相关出让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乙方。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取得,根据有关规定,其转让需交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双方约定,该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其它:
除本条第二款已有约定外,办理以上手续应当缴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第八条甲、乙双方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则双方提出申请的时间为该房屋权利转移时间。
第九条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权利转移之日起转移给乙方起。
第十条该房屋正式交付时,物业管理、水、点、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相关杂费,按下列约定处理:
□甲方结清已发生的费用,甲方已经预缴的费用,其权益由乙方享有,双方不再另行结算。
□其它:
第十一条本契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二条本契约:
□自甲乙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
□自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契约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提交盐城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未果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本契约一式份。其中甲方留置份,乙方留执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份。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约定补充条款如下: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和四至范围
附件二:租赁、抵押、相邻等关系及其处理办法:
□1、租赁:房屋出卖前已出租给,甲方负责在房屋交付前解除租赁关系,有关责任和费用由甲方承担。
□2、抵押:房屋出卖前已设定抵押权,担保债务万元。甲方负责在乙方支付第期房款前解除抵押,并注销相应的抵押登记,有关责任和费用由甲方承担。
□3、相邻:例:房屋阳光权受妨害,其标准低于政府规定最低标准,乙方取得房屋后无权提出异议;通风;通行;环境.
该房屋自权利转移之日起月内被依法拆迁的(拆迁时间以乙方搬迁时间为准),
双方按下列约定处理:
□甲方须在乙方搬迁后日内赔偿乙方人民币元。
□其它:
附件三室内附属设施和装修情况约定:
(一)附属设施:
1、水:
2、电:
3、燃气管道:
4、有线电视:
5、通讯:宽带:
6、其他:等
(二)装修情况:
装饰,家俱,家电,厨洁具等详细描述:
甲方(签章)证照/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甲方为单位时填写)
地址:
联系电话:
代理人(签章)
签约日期:
乙方(签章)证号/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乙方为单位时填写)
地址:
联系电话:
代理人(签章)
签约日期:
附记栏(以下仅适用于通过中介成交的买卖)
为甲、乙双方提供服务的经纪机构及其经办经纪人员如下:
经纪机构(签章)
资质证书号码:
经纪人员(签章)
资质证书号码:
主要服务内容:
面积误差特别提示和补充约定
1、因国家房产测量规范的调整及其它等原因,甲方现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与交易后乙方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之间可能存在很大的差异。为了避免交易后因面积差异可能引起的纠纷,交易过户前买卖双方有权复核面积(经盐城市房地产测绘中心复核)
2、甲、乙双方对上述房屋面积误差已有充分了解和预见。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同意按下列方法处理:
□、双方买卖房屋按套计价。双方自愿按房产测绘部门的面积复核成果申请权属登记,《房地产买卖契约》中约定的房价款不再调整。
□、房产测绘部门复核成果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双方自愿按面积复核成果申请权属登记,并将约定的房价款调整为人民币_万元,且以调整后的房价款作为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的申报价格。
□、其它:
甲方(卖方)证照/身份证号码
日期:
乙方(卖方)证照/身份证号码:
日期:
四川二手房买卖合同篇3
随房屋交付的设施
………………………………………………………………………………………………
(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二房屋平面图
………………………………………………………………………………………………
(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
四川二手房买卖合同篇4
定作方(以下称甲方):加工方(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加工事宜,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1.甲方向乙方定作下述定作物,其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如下:
1.1定作物品名或项目名称:
1.2规格型号:
1.3定作物的数量:计量单位:
2.加工承揽所需要的材料由方提供,材料名称、型号、数量如下:
2.1材料名称:
2.2规格型号
2.3数量:
3.加工定作物的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3.1由甲方提供加工定作物之图纸或样品或加工定作物各项技术性能、指标要求、外形尺寸等各项参数(由双方会签,见合同附件),由乙方依照甲方提供的质量标准加工定作物。
3.2加工定作物需要封存样品的,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作为验收依据。
4.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4.1在乙方对加工定作物质量负责期限内发生的任何非人为损坏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均应予以负责。
4.2乙方对加工定作物质量负责的期限为甲方验收合格后12个月内。
5.加工定作物的包装
5.1加工定作物的包装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5.2包装标准和方法:
5.3凡属包装不善造成加工定作物毁损、品质降低的,应由包装责任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合同价款
7.交货期限及方式
7.1交货期限:
7.2交货方式:
8.加工定作物的验收
8.1甲方依照甲方提供的图纸、技术质量标准或双方封存的样品在验收期限内进行检验验收,乙方如有争议,应在收到甲方验收报告后7天内提请甲方所在地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乙方垫付,检验结果确定后由责任方承担。
8.2验收期限:
8.3甲方有对定作物进行阶段性验收的权利,对阶段性验收不合格的,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在一定时期内予以改善,未见效果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9.付款期限及方式甲方于定作物验收合格15天内,以转帐支票方式支付价款。
10.违约责任
10.1乙方逾期交付加工定作物,包括因定作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而修理、重作逾期的,每逾期一天,应当向甲方偿付相当于逾期交付加工定作物价款5%的违约金;逾期7天未交付定作物的,视为不能交货,应向甲方偿付定作物总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乙方继续履行。
10.2甲方无故中途解除合同的,应赔偿乙方因履行本合同所造成的直接损失,损失赔偿额以定作物的加工费为限。
10.3在任何情况下,乙方都不享有对定作物的留置权;乙方擅自扣留定作物,视为逾期交货,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11.争议解决方法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2.本合同经双方代表人签署并经双方签章确认后生效,未尽事宜,国家有关合同的法律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无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由甲乙双方协商以与本合同相同的程序签订补充协议以确定双方之权利义务,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3.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代表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手房买卖合同
有关二手房买卖合同
二手房买卖合同
二手房买卖合同
二手房买卖合同
四川二手房买卖合同篇5
近年来,随着房价的迅速攀升,房屋交易日益活跃,以贷款方式购买二手房的现象日益普遍,北京市海淀法院民四庭在对涉及二手房买卖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进行调研时发现,除传统的因借款人δ及时还贷而引发的借款合同纠纷外,因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导致借款合同目的难以实现所引发的借款合同纠纷也日渐增多,约占此类案件总数的10%,且呈现出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关联诉讼多、孤立办案不能彻底解决纠纷。此类案件往往涉及买卖合同纠纷、居间合同纠纷、抵押权纠纷甚至是因虚假买卖导致的'损害赔偿纠纷等多个连环诉讼,案件处理结果关联性较强,如法院对为借款合同设定的抵押权是否有效的认定直接影响到房屋实际所有人能直接取回房屋的所有权还是仅能就其权利主张损害赔偿。如果承办人不对涉案房产的诉讼情况进行全面了解而仅作为借款合同案件孤立处理,极有可能出现不同案件处理结果相互冲突的情况,
二是案件敏感性强,处理不好易引发涉诉信访。一方面在涉二手房买卖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属刚需人群的比例越来越大,年龄日趋年轻化,涉案房产通常是借款人Ψ一房产,且提前清偿能力有限;另一方面,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经常出现子女盗用老人身份证件将老人房屋出卖并已经办理过户的情形,如果买受人又以该房产设定抵押权向银行借款,那在借款合同发生纠纷需要行使抵押权时,即使该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涉案房屋也并不自然归还老人,房屋实际所有人的权益也得不到保护。上述两种情况如果轻易下判不仅无法真正理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还极有可能影响其生计,从而产生涉诉信访问题,同时也给执行阶段设置了障碍。
三是案件反映出金融机构之间存在风险同质性特点。金融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由于银行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平台,导致因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所引发的借款合同纠纷并非某家银行的个案,往往在不同银行之间反复发生,这样一来既影响了国家金融信贷安全,也不利于银行信贷业务的正常开展,长此以往更有可能影响辖区金融秩序。
针对上述特点,海淀法院民四庭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全面考虑案件审理进程,做好协调工作。此类案件,法官不能将其当成单纯的借款案件孤立处理,应当将其放在二手房交易的整个环节考量,做好与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终审法院、银行、房屋管理部门、房屋买卖双方的沟通工作,全面了解涉及同一房屋的审判、执行情况,理顺各方之间的相互关系。
二是积极解答当事人疑虑,做好判后释明工作。对于敏感性较强、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当事人情绪较大的案件,在宣判后及时解答当事人的疑问,帮助其理顺相关的法律关系,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三是立足海淀区金融风险防范联动机制这一有效平台,及时对经办案件进行归纳总结,将案件综合情况向银行、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公正机关等相关单λ进行定期通报,一则提示银行其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普遍风险,二则确保各部门对同一房产的权属认定保持一致性。
四川二手房买卖合同篇6
一、一房多卖情形下,多个当事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怎么处理?
A: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在合同均为有效的前提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则上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
(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
(3)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
买受人中之一人起诉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出卖人以房屋已转让给他人为由提出抗辩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追加其他买受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他买受人另行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依据前款原则协调处理。
二:当事人先后签订数份合同或签订阴阳合同,对房屋价款和履行方式约定不一致的,怎么处理?
A:当事人之间就转让同一房屋先后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合同中关于房屋价款、履行方式等约定存在不一致,当事人就此产生争议的,应当依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对于当事人在房屋买卖中确实存在规避税收征管、骗取贷款等行为的,必要时可一并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也就是说,通过签订阴阳合同避税的,避税的条款因违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仍应按照实际交易价格履行。
三:以他人名义购房,借名人与登记人发生纠纷的,怎么处理?
A: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这里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已经就借名购房达成了书面协议,或有证据能够证明借名的事实。且借名人不得以其系实际出资人为由,对方善意第三人,但若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的除外。
四:一方当事人确实为购房出资,但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系借名关系的,怎么处理?
A: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在此情形下,出资人只能向对方当事人主张双方形成借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出资人只能要回借款及其利息,而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五:借用他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保证住房,能否要求登记人将房屋过户至借用人名下?
A:借名人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并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者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一般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借用人在其本身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条件的情况下,不可能通过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而达到规避购买条件,实现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目的。
六: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买方交付了房款,并实际占有了房屋,能否直接要求确定房屋归其所有?
A: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未依约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提起房屋确权之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行使释明权,告知其应当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出卖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坚持不变更的,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卖方未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行为,属于违反双方买卖合同义务的行为,仍是合同纠纷,并不因为当事人付清了购房款,并实际占有房屋,而可直接要求确认其享有物权。
七: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的,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
A: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构成根本违约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不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权。如果因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等原因,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合同双方均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履行,愿意以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为代价解除合同,而另一方坚持要求继续履行,经审查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现实困难的,应当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但合同另有解约定金等约定或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法定不能履行或事实不能履行情形的除外。
八:房屋买卖合同对定金性质约定不明确的,如何处理?
A: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定金性质约定不明的,不应视为解约定金。所谓解约定金是指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
若房屋买卖合同中同时约定了解约定金和违约金,当事人一方已构成违约的,在约定条件成就时解约定金处罚与违约金可以同时适用。
也就是买卖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定金为解约定金的,就不能视为解约定金,任何一方不得以放弃或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买卖合同。原则上定金与违约金是不能并用的,但解约定金可以和违约金同时并用。在《北京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的指导意见中》即规定:“当事人同时约定违约金和定金并约定了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依据约定的定金性质一并主张违约定金和违约金的,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依据约定的定金性质一并主张解约定金和违约金的,法院应予支持。”
九:房屋买卖合同因一方根本违约解除后,守约方可以主张赔偿哪些损失?
A: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因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致使另一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房屋差价损失、转售利益损失等可得利益损失的,应酌情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认定和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时,应从守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守约方未采取合理措施不当扩大的损失、守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守约方因此获得的利益以及守约方取得利益需要支出的必要的交易成本,并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等因素予以确定。
也就是说,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房屋差价损失、转卖他人所得额外收入,特别是在出卖方一房二卖,出卖人将房屋以高于买受人所出价格,卖于第三人的情形,买受人有权要求从出卖人转售的更高房价款中分享利益。
十: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后,如何处理?
A:在买卖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的情形中,形成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违约责任,此时,无过错一方所受的损失,主要是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当事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丧失另订其他有利合同的机会损失等)、缔约花费的成本等损失,但缔约过失的损失赔偿数额以不超过履行利益为限。
十一:房屋买卖合同侵害第三方优先购买权的,如何处理?
A:房屋的优先购买权,一般因房屋租赁合同,存在房屋共有人等情形而存在,若出租人转让房屋给第三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承租人请求判决其与出租人在与第三人同等条件下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出租人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经审查承租人购买房屋的意思表示真实,且具备合同履行能力的,法院可以支持其诉讼请求,并判决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依同等条件支付房屋价款,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要求承租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以证明其具备合同履行能力。
承租人在诉讼中仅要求法院确认其对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而不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经法院释明后仍坚持不变更的,对承租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人,提起侵害其优先购买权诉讼的,在诉讼中,必须立即或担保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只主张侵犯优先权,而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即不能自己不买,也不让他人购买。
十二:房屋买卖中,房产中介在居间合同中,具有什么义务?
A:房屋中介机构对于房屋权属状况等订约相关事项及当事人的订约能力负有积极调查并据实报告的义务。
房屋中介机构违反忠实居间义务,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服务费用及从事居间活动的必要费用。委托人有损失的,房屋中介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房产中介在居间合同中,主要提供的是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尽管房产中介作为非买卖合同当事人,无需对合同承担法律责任,但房产中介应就其提供的订立合同机会或媒介服务负责,若房产中介未适当履行其义务,对存在重大权属瑕疵或其他瑕疵的房屋,本应或能够发现其瑕疵,而仅因其不积极调查等消极行为未发现或未告知合同当事人,那么房屋中介机构不仅可能承担退还居间费的损失,而且还可能会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十三: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的,怎么处理?
A:出卖人将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未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擅自以自己名义转让给他人,买受人为善意的,可以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出卖人为夫妻一方,转让房屋行为符合受让人有理由相信夫或妻一方有处分权的,另一方不得以其不同意为由对抗受让人。
此种情形多发生在,存在多个共有人或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房产登记在一人或夫、妻一人名下,受让人在购买时,已尽到适当审查义务的,已核实房产证登记名称与出卖人名称相符的,不应或不能发现房屋存在共有事实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应保护受让善意第三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