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专项计划申报材料范例(3篇)
农村专项计划申报材料范文篇1
第一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奖励扶助对象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奖励扶助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实施这一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是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重大转变,是建立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与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突破。它有利于引导广大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实施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
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的最低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健全机制,逐步完善。要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要制订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第三条奖励扶助制度实行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资格确认,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发放机构负责资金发放,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四个部门密切合作,相互衔接又相互制约。
第四条国家人口计生委和财政部负责制定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地相关政策法规,制定配套的政策措施和确认奖励扶助对象的具体规定。省级以下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放宽或改变确认奖励扶助对象的政策。
第五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负担。中央和地方财政按确定的比例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财政负担的资金,以省级财政为主。
第六条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由省级人口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确定有资质的机构发放。发放机构按照要求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采用“直通车”方式直接发放到户到人。
第七条按照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全过程监督。全面准确实施奖励扶助对象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各级人口计生、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定期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其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奖励扶助制度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资格确认
第九条实施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基本原则是:
(一)确认奖励扶助对象的政策制定权限在国家和省级人口计生委,省级以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放宽或缩紧政策;
(二)从严把握政策,务求资格确认的相关材料和手续齐全,真实可靠,确认有据。对生育史、婚姻史复杂的人群严格查证,审慎把握;
(三)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资格确认,确保公平、公正、透明;
(四)资格确认以县、乡(镇)人口计生部门为主,必须严格把关,责任到人。
第十条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二)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年满60周岁。
第十一条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新增对象的资格确认程序:
1、调查摸底;
2、本人提出申请;
3、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5、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6、地(市、州)人口计生委抽查和汇审;
7、省(区、市)人口计生委抽查和逻辑审核、备案;
8、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确认回访。
第十二条资格确认的基本要求和时间进度是:
奖励扶助新增对象资格确认和已享受对象及退出人员的年审同步进行。
(一)调查摸底
1、调查摸底前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使其家喻户晓;
2、县级人口计生委组织所辖乡(镇)人口计生部门和村级计生专干逐村逐户对新增目标人群进行调查摸底;
3、时间进度:当年1月31日前完成。
(二)本人申请
1、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的农民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2、此项工作在当年1月31日前完成。
(三)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1、村(居)民委员会对本年度申请对象和上年度奖励扶助对象要逐户上门核实情况,审议后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评议,并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村(居)民代表会评议表》。村(居)民代表会议参加人员必须是具有代表性的村干部、计生协会理事、重要知情人及多名年龄较大的村(居)民代表。
2、新增和退出对象名单须在村务公开栏、村民集聚地和对象所在村民小组人群往来较集中的地点,按统一内容、统一格式(《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公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退出对象名单公示》)张榜公示十天以上。
3、新增对象由村(居)民委员会在《申报表》(一式三份)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年审退出对象由村(居)民委员会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4、村级审议的内容包括:①是否符合奖励扶助对象的政策条件;②申请人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实行计划生育的有关证明、村民代表大会评议意见等相关资料是否真实、齐全。
5、此项工作在当年2月28日前完成。
(四)乡级初审并张榜公示
1、由乡镇人民政府组成评审组,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包括新增对象和退出对象),逐人逐户核实情况,并召开有多名知情群众参加的座谈会,填写《群众座谈记录表》和《新增对象见面调查表》。
2、初审的新增对象和年审退出对象名单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及对象所在村民小组张榜公示十天以上。
3、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依据核查情况和相关资料,在经审核通过的拟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审核过程中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必须入户告知本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4、对经过年审的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填写经对象本人和入户核查人员共同签名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年审表》,年审退出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汇总《报告单》一并上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5、此项工作在当年3月31日前完成。
(五)县级审核确认公布
1、当年4月30日前,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通过的新增对象和年审退出对象名单,在乡镇、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张榜公示十天,并以文件、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予以公布。
2、当年5月10日前,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将《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报告单》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汇总表》报地(市、州)和省(区、市)人口计生部门备审。
3、当年5月31日前,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将经确认具备奖励扶助资格对象和年审退出对象个案信息录入“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
(六)地(市、州)人口计生部门抽查和汇审
1、当年5月20日前,地(市、州)人口计生部门依据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上报的《花名册》、《报告单》及《汇总表》,按不低于20%的比例,对新增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进行质量抽查。
2、当年5月25日前,地(市、州)人口计生部门对各县(市、区)的奖励扶助对象和年审退出对象进行汇审,并将《奖励扶助对象人数汇总表》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汇总表》报送省(区、市)人口计生部门。
(七)省(区、市)人口计生委抽查和逻辑审核
1、当年5月20日前,省(区、市)人口计生委依据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上报的《花名册》、《报告单》及《汇总表》,组织力量对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质量进行抽查。抽查的重点是:①资格确认的程序是否完备;②当年进入和上年退出的人群是否按要求进行公示;③资格确认的准确性。
2、5月31日前,省(区、市)人口计生部门对各地(市、州)奖励扶助对象和年审退出对象进行汇总,并将《奖励扶助对象人数汇总表》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汇总表》上报国家人口计生委。
(八)确认回访
1、当年7月30日以前,乡(镇)人民政府依据经国家最终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对申报不符合条件和退出的对象,上门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2、对符合本年度奖励扶助条件,因故未纳入奖励扶助范围的对象,要做好解释工作,告之下一年度再行确认。
第十三条已享受对象及退出人员的年审履行以下程序:
1、村(居)民委员会核查并张榜公示;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查并张榜公示;
3、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4、地(市、州)、省(区、市)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资格确认的相关文书由省(区、市)人口计生委参照以下式样统一制度。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申请表》式样(略)
第三章资金管理和发放
第十五条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实行“国库统管、分帐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六条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奖励扶助对象人数,编制资金需求计划,管理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掌握并监督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实现封闭运行。督促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地方财政通过财政年报向上级财政部门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储蓄账户,将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将资金发放情况反馈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社会监督由监察或审计部门牵头,推行社会公示制度,鼓励广大群众参与对制度运行的全过程监督。
第十七条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按基本标准,西部试点地区中央财政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中部试点地区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50%;鼓励东部地区自行试点。
第十八条各省(区、市)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自行确定有资质的金融机构作为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统一发放机构。
发放机构要为奖励扶助对象开设个人储蓄账户,并对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九条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总预算会计设立专账,分别核算中央财政拨付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中央财政负担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每年6月30日前下达到试点省份;地方财政负担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每年7月31日前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二十一条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到位后,人口计生部门应及时将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提供给发放机构;发放机构应在8月31日前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并将建立个人账户和专项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地方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第二十二条省级人口计生部门每年1月31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上年度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发放情况,9月30日前报送下年度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和资金需求计划。上述情况和资金需求计划同时报国家人口计生委。
国家人口计生委10月31日前向财政部报送下年度个案信息和资金需求计划。
第二十三条省级发放机构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发放情况等相关信息资料报送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并会同人口计生部门输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发放给奖励扶助对象的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奖励扶助对象持有效证明到发放机构认定的发放网点支取奖励扶助金。
第二十五条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形成的结余,区分中央和地方部分,用于抵扣下一年度相应奖励扶助金的额度。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建立奖励扶助资金的监督检查机制。财政部和国家人口计生委每年采取直接或委托方式对各地资金测算、拨付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加强对发放机构资金运行情况的监督。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取消发放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从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奖励扶助范围和奖励扶助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
(三),专项资金管理混乱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不实证明的。
第二十九条对骗取、冒领奖励扶助金的,由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追回已经领取的奖励扶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监督评估
第三十条奖励扶助制度社会监督评估的基本原则是:
(一)奖励扶助制度的社会监督实行群众监督、行政监督、人大政协监督、社会中介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以上纪检监察或审计部门牵头,人口计生、财政等相关部门和社区新闻媒体、中介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评估。
(二)坚持对奖励扶助制度运行的全过程实施全方位的监督评估。把监督评估纳入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使各方面、各层次的监督评估贯穿于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以及政策宣传、组织实施的每个环节。
(三)把资格确认过程中的群众参与和公示作为社会监督的重点,建立严格规范的资格确认程序和奖励扶助政策对象公开公示制度。充分发动群众参与对奖励扶助制度运行过程的监督。
(四)把奖励扶助制度运行情况的监督评估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大考核评估的权重。各级人口计生委要酌情对每个年度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和准确性、群众对奖励扶助政策的知晓率和对奖励扶助工作的满意度进行抽查和综合评估。
第三十一条奖励扶助制度社会监督和评估的主要程序包括:
(一)村民和村(居)民委员会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集体评议;
(二)县、乡、村对新进入或退出的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布;
(三)县、乡人口计生部门对村级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情况进行检查;
(四)国家、省、地(市)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对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情况进行抽查和审核;
(五)国家、省、地(市)、县(市)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对委托发放机构资金发放的情况进行抽查和审核;
(六)国家、省、地(市)、县(市)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对奖励扶助政策的群众知晓率和工作满意度进行抽查评估;
(七)省、地、县人口计生部门结合目标管理考核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年审;
(八)县以上纪检监察或审计部门对奖励扶助制度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审计;
(九)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奖励扶助制度监督员对奖励扶助制度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十)各级财政部门和县以上中介机构对奖励扶助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绩效评估。
第三十二条奖励扶助制度社会监督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是:
(一)对资格确认过程的监督。重点监督“三级三审核,村级三公示”,即:个人申请村级审议公示;乡级初审村级公示;县级确认村级公示。
监督内容包括:奖励扶助的政策和标准是否公开;资格确认的准确性;资格确认是否程序符合;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情况是否公开;政策执行是否公平、公正、透明。具体要求:
1、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重点监督资格确认过程是否严肃、认真,是否按程序操作,是否切实履行了公示制度;
2、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开,建立接听、记录、处理的专项制度。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指定专(兼)职人员受理群众的批评、建议、申诉、举报,为群众的监督提供服务;
3、将群众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的满意度纳入群众评议行风活动内容,接受广大群众公开评议。
(二)对资金管理和发放过程的监督。重点监督资金预决算、专户管理、资金拨付和发放机构及时足额将奖励扶助资金划转到个人账户的情况。
监督内容包括:财政专户设立和资金封闭运行的情况;各级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是否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拨付到发放机构;发放机构是否严格执行委托协议;是否存在虚报、冒领、抵扣、贪污、挪用奖励扶助资金的情况。专项资金结存情况;奖励扶助金发放的社会经济效益。
具体要求:
1、各级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要定期对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封闭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2、各级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要定期对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拨付委托发放机构,以及委托发放机构建立个人帐户和注入资金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3、各级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要积极协助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对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4、各级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要结合年审和对群众满意率的调查,综合多种因素进行奖励扶助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估。
第三十三条考核评估
对奖励扶助工作进行考核评估的基本指标是:
1、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准确率;
2、奖励扶助金发放的及时率和准确率;
3、干部群众对奖励扶助政策知晓率;
4、干部群众对奖励扶助制度运行的满意率;
5、党政领导重视程度和机关部门的参与程度;
6、奖励扶助制度是否按统一的规范运行。
奖励扶助制度的考核评估由各级政府或各级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受各级政府或相关部门委托,民意调查中心、社会中介组织、新闻媒体等单位组织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进行调查评估。
第五章档案和信息管理
第三十四条奖励扶助档案和信息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真实准确。奖励扶助档案和信息内容做到与实际情况相符。确保各类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及时完备。奖励扶助档案和信息资料应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归类、建档、录入、反馈,确保各类资料完整全面。
(三)统一规范。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制定奖励扶助档案管理和信息录入、反馈的统一标准,确定分类分级管理权限和范围,确保各类资料的规范性。
(四)便捷有效。各类奖励扶助档案和信息资料要简易明了,方便查询,提高利用率。
第三十五条奖励扶助对象档案管理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是:
(一)主要内容
1、奖励扶助对象个人档案,指经县乡人口计生部门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的有关信息资料。主要包括:(1)个人申请书;(2)申报表;(3)身份证和婚姻证明、户口簿复印件;(4)村级审议表、群众座谈记录材料;(5)新增对象见面调查表;(6)领取奖励扶助金存折通知单送达回执;(7)年审表;(8)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2、奖励扶助工作档案,指记录奖励扶助工作过程的各类资料。主要包括:(1)相关文件、工作计划和总结评估报告等;(2)各类表格;(3)年度奖励扶助对象名单纸质表格和电子文档;(4)影像资料;(5)其它相关材料。
(二)管理程序
1、档案收集2、立卷分类3、立卷组合4、立卷编目5、档案归档6、档案保管
(三)基本要求
1、专人负责,专柜存放,集中管理。县、乡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奖励扶助档案管理工作,配备专门的档案柜,集中保存、管理奖励扶助档案资料。村级由村计划生育专干(管理员)负责管理。
2、分级分类归档。
(1)分类建档。按照档案资料性质,分奖励扶助对象个人档案和奖励扶助工作档案两类进行归档。其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档案以个人为单位,按一人一卷建档;奖励扶助工作档案以年度为单位,按一年一卷建档。
(2)分级归档。奖励扶助对象信息资料个人档案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归档,乡级人口计生部门为方便工作也可建立对象个人辅助档案;奖励扶助工作档案由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分别负责本级的奖励扶助工作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3、档案装订整齐有序,方便查询。按照档案管理要求编制档案索引目录。奖励扶助对象个人档案卷内材料的排列,按目录、申请申报确认材料、户籍材料、婚姻、生育材料等顺序排列,形成确认对象的完整卷宗;奖励扶助工作档案卷内材料,按目录所定顺序整理排列。
4、奖励扶助对象个人档案卷内材料的目录填写、案卷装订、借阅、查询等按《档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奖励扶助对象个人档案为永久卷。
5、奖励扶助对象个人档案的整理归档,从每年度奖励扶助金发放后开始,当年10月底之前完成;奖励扶助工作档案的整理归档,每年元月份开始对上年度档案进行收集、整理,2月底之前完成。
第三十六条奖励扶助信息管理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是:
(一)基本内容
1、基本信息内容及其来源
奖励扶助信息分为三类:奖励扶助对象信息、奖励扶助资金信息、奖励扶助工作信息。
(1)奖励扶助对象信息:
①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
②奖励扶助对象汇总信息
信息来源:人口计生部门按照奖励扶助对象条件和确认程序自下而上登记、上报。
(2)奖励扶助资金信息:
①奖励扶助资金预算信息
信息来源:财政部门根据奖励扶助对象人数、奖励扶助标准、各级财政负担比例等计算(计算过程由信息系统完成)。
②奖励扶助预算资金拨付信息
信息来源:财政部门将预算资金拨付发放机构后,提供预算资金拨付信息。
③奖励扶助个人账户建立及资金到位信息
信息来源:发放机构。
④奖励扶助资金实际发放总量(含结存情况)
信息来源:发放机构。
(3)奖励扶助工作信息:
各地出台的各种政策文件、管理规范、工作动态等。
(二)信息管理
(1)奖励扶助对象信息管理: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档案,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登记、上报、审批、变更等工作,奖励扶助对象信息管理实行年审制。
(2)奖励扶助资金信息管理:建立奖励扶助目标人群和资金需求预测预报制度,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提供下年度目标人群汇总信息和资金需求计划,对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实行跟踪管理。
(3)奖励扶助监控管理:包含奖励扶助情况抽样调查、奖励扶助情况反馈、奖励扶助工作综合调控、动态监控管理和信息举报管理。
(4)奖励扶助工作管理:主要包括奖励扶助工作信息交流,奖励扶助信息统计分析等内容。
(三)管理程序
1、主要信息流程
(1)人口计生部门按规定确认本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并将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汇总信息和个案信息报送财政部门和发放机构。
(2)财政部门按照奖励扶助对象目标人群、奖励扶助标准及各级财政负担比例,编制下达经费预算,并将预算资金拨付发放机构,同时将预算资金拨付情况通报人口计生部门。
(3)发放机构根据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并将奖励扶助金及时足额划转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同时将建立个人账户和资金划拨情况反馈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2、个案信息登记与变更
(1)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登记在完成以下程序后进行:
①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向村(居)委会登记、申报,填写《全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
②村级初审并张榜公示,签署评议意见;
③乡级审核并张榜公示,签署审议意见;
④县级审批并张榜公布,签署审批意见。
(2)信息上报程序与时限。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均应签署审核意见,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实施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最后时限为每年5月底。新增的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因故未纳入的,原则上纳入下一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3)手工信息报告和流转制度。《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申报表》一式三份,由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填报后,分别报经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最终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将《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申报表》的两联分别反馈给乡、村两级保存、归档、管理。另一联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留存。《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申报表》应长期保存。
(4)奖励扶助对象实行年审制度。村、乡两级要加强对年度奖励扶助对象个人信息档案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个案信息变更情况。并认真落实年审及退出对象的张榜公示制度。对隐瞒不报或上报不及时而造成冒领、多领奖励扶助资金的,依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追缴,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信息录入与传输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根据已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负责将奖励扶助对象个人申报表的有关信息录入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在上报地(市)和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同时直报国家人口计生委。
4、信息处理与应用
(1)人口计生部门、发放机构要建立奖励扶助信息管理制度,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信息工作,按规定及时录入、变更、处理、传输有关信息。
(2)加强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为奖励扶助决策、管理、评估提供必要的信息。如:
①汇总分析奖励扶助对象和奖励扶助资金的有关情况,推算奖励扶助对象数量变动情况及奖励扶助资金需求情况,为进一步分析、把握、调整奖励扶助制度的运行情况,提供数据支持。
②提供预算决算、资金发放、检查监督所需基础数据。
③财政、人口计生部门、发放机构及时掌握工作动态,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④为奖励扶助制度综合评估提供基础信息。
5、信息安全
⑴建立信息处理、利用、制度以及安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明确使用权限和安全责任。
⑵将各种手工记录等原始资料保存入档,由专人妥善保管。
⑶做到专机专用。不得使用盗版软件。
⑷定期对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库中的信息开展全面核查和校验,确保个案信息库的完整、准确。
⑸定期进行信息备份,形成安全可靠的备份信息资源。妥善保管账号和密码,不得越权获取或处理信息,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内部信息。
⑹定期进行系统软件、硬件维护,做好维护记录。建立故障、病毒防范应急处理机制。
(四)基本要求
⑴资源共享。信息的采集应使用各部门现有的数据收集系统,建立协调、规范、有效的信息交流与共享机制,实现相关部门与机构之间以及人口计生各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流转。
⑵保障安全。定期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建立信息安全应急处理工作机制。
农村专项计划申报材料范文
明确培训重点,实施分类培训。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的对象为向城市非农产业转移的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应根据农村劳动者不同群体和不同需求进行分类实施,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技能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
(一)就业技能培训。对拟转移到非农产业务工经商的农村劳动者、返乡农民工,开展初级技能或专项技能培训;主要由符合条件的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其参加1至6个月(不少于120课时)的就业技能培训,重点是根据企业岗位实际需求开展订单培训,结合产业发展的潜在需求开展定向培训。
(二)技能提升培训。对用人单位吸纳农村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所在地定点培训机构,结合岗位要求和工作需要,组织其参加1至6个月(不少于120课时)的技能提升培训。
(三)专业技能培训。对未能继续升学且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进行系统的职业能力培养,使其达到中级技能水平的培训。主要依托具备相应培训条件的技工院校等职业学校,开展专业技能培训。
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农村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实行培训工种目录管理。定点培训机构按《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附件1)规定的工种(项目)、等级和认定的培训范围,实施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规定总课时,其中操作技能训练时间不少于总课时的60%。培训工种目录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的的执行。各地、各定点培训机构不得超范围培训。符合条件人员每年可享受一次技能培训补贴。
二、定点培训机构的管理
各地认定定点培训机构须在培训工种目录范围内,按照每个培训工种(项目)不少于15个技能训练工种的要求,明确其承担财政补贴性培训任务的工种(项目)范围。同一定点培训机构中,已认定为其他类别农民培训的工种(项目)不得重复认定。定点培训机构的其他条件、认定程序按省财政厅、原劳动保障厅财社〔2009〕115号文件规定执行。严禁定点培训机构以联合办学的名义将培训任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培训资质和定点资格的培训机构。
公共职业训练基地依托政府举办的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建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公共职业训练基地须符合《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基本条件》(附件4)。市、县行政区域内,公共职业训练基地的培训工种(项目)原则上不重复设置。规范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免费技能培训服务,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开展免费技能培训服务,应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培训项目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培训项目、培训等级、培训期限等应向社会公布。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在每期培训班开班前10个工作日,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开班申请报告、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每期培训班结束5日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结业审核申请。免费培训后所发《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应加盖“免费培训”字戳。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应为参加技能培训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就餐和住宿条件。有条件的可免住宿费,并给予生活补助。
各县(市)每年12月底前对定点培训机构和公共职业训练基地进行复核,并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点培训机构报备须填报《定点培训机构备案表》(附件5)。公共职业训练基地报备须填报《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备案表》(附件6)。
三、技能能培训工作程序
定点培训机构须将认定的培训项目、培训等级、培训期限、收费标准、补贴标准、培训鉴定补贴申领办法公开张贴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
(一)申报计划。各定点培训机构必须对培训人员进行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得纳入培训范围;各定点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班开班前10个工作日,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开班申请报告、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花名册应有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文化程度、所学专业、培训时间、居住地址、序号、是否参加过培训、培训证件等)、身份证复印件。各定点培训机构在上报计划时,每批次不得超过100人。
拟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应于培训结束5日前按要求向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县(市)职业技能鉴定由各县(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机构审定,并安排鉴定机构开展鉴定,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市本级职业技能鉴定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筹安排。培训机构不得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二)开班核实。在每批(次)培训班开班的第一节课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实地检查培训班开班情况,逐一核实培训学员身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办班,开班中途不得随意增加或更换培训人员。
(三)监督检查。强化培训过程监督,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培训过程的监督,通过抽查、学员问卷调查、电话访谈等方式,确保培训效果。各企业、定点培训机构应积极配合检查人员开展。为加强对培训情况的监督,市本级委托市监察支队负责市本级各技能培训情况的巡查,每班培训巡查次数不少于两次,并做好相应检查记录。
要逐步建立统一的职业技能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参训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在核定培训补贴时,应随机抽取不低于参培人数10%的学员,对核实发现不真实的,不予拨付培训补贴。
(四)结业考核。各定点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班结束5日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结业考核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对参训学员到课、教学计划执行等情况进行检查,采取对照参训人员照片等方式确定到课情况,指导定点培训机构开展结业考试和职业技能鉴定。参训学员考核合格,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给《职业培训合格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四、培训资金审批程序
严格执行《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9〕115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0〕142号)规定,认真落实农村劳动者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政策,规范申报,审批工作程序。
(一)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农村劳动者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农村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实行资金直补个人办法。农村劳动者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工种(项目)参加就业技能培训,个人先行付费,培训结束合格,按规定申领补贴。农村劳动者经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3个月内,由本人向培训机构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窗口申领培训、鉴定补贴。申请培训补贴的申报材料应包括:身份证复印件、培训收费凭证、《就业和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培训与鉴定补贴申请表》(附件2)。培训、鉴定补贴实行即时审核,即时发放。定点培训机构须将培训项目、培训等级、培训期限、收费标准、培训鉴定补贴申领办法公开张贴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
各县(市)应6月底前明确本地发放培训补贴经办窗口、公布联系电话。市本级培训补贴经办窗口设在市人力资源市场,联系电话:5897067。
(二)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技能提升培训由企业培训机构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组织,企业实施农民工技能培训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实施技能培训前,须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企业农民工技能培训计划审核表》(附件9)、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委托书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组织实施。培训结束后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申请培训补贴。申报材料:《企业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0)、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批准的培训开办计划、参加培训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培训签到簿、培训日志、《就业和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受委托的定点培训机构需提供培训委托书。经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培训人数,以技能培训补贴人均标准的一半给予企业培训补贴。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入企业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省属企业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企业实施农民工技能培训,不受农民工户籍区域限制。允许企业采取工学结合办法开展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
(三)专业技能培训补贴。专业技能培训由认定的技工院校或职业院校承担,未能继续升学且有进城求职愿望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选择就读认定的技工院校或职业院校,且所学专业为我省企业紧缺专业(工种)的,毕业时每人可享受一次性培训补助(不含免费学生)。学校招收紧缺专业(工种)学生,须在招生前编制招生计划,经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培训毕业后,由学校集中向所在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申报材料:学生名册,学生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核发登记表,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教育部门审核盖章的新生录取表、培训补贴申请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每人按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培训补助,培训补助资金直接打入学生个人账户。2010年我省确定15个专业为技能培训紧缺专业(附件3)。技工院校招收农村学生人数纳入学校所在地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培训计划。
(四)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初次参加选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农村劳动者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进城务工地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采取个人报销的方式。农村劳动者持本人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鉴定收费凭据直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报销。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也可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代为申请,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月凭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农村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享受技能鉴定补贴人员培训鉴定花名册(由农民本人签名)、鉴定收费凭据、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补助申请表等材料,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转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核定补贴对象和补贴金额,将补贴资金拨入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鉴定补贴标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120元;取得专项能力证书的补贴80元。
农村专项计划申报材料范文
一、目标任务
2011年全区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新建任务为10000户,其中陈集镇900户、屠园乡700户、中扬镇1200户、仓集镇1200户、郑楼镇900户、洋北镇800户、埠子镇1200户、龙河镇800户、罗圩乡1200户,南蔡乡800户、耿车镇300户。
二、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
(一)资金筹集
按照政府支持引导与集体、群众自筹相结合原则,多渠道筹集农村改厕所需资金。区财政按规定标准进行配套,由乡镇负责组织生产改厕材料,以实物形式配发给改厕户。卫生户厕地上部分材料及安装费用由农户自筹资金、自主购买,村统一安装施工。各乡镇和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农村改厕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对本地农村改厕工作给予扶持。
(二)资金监管
区财政设立农村改厕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各乡镇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供货厂家和付款方式,区财政按工程序时进度及时拨付资金,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年终,区财政、审计部门对本年度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并将审计情况报送区政府。
三、项目管理
(一)实行项目申报审批制
各乡镇具体负责改厕项目申报、集体组织施工、质量管理及检查验收工作。改厕项目村应放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村(居)或符合上级审批乡镇总体规划的村(居)。项目村改厕必须整村连片推进,改厕普及率应达到80%以上。新农村康居示范点不列入项目改厕。非农民集中居住点的小散农户,暂不改厕。
项目申报程序为:各乡镇根据项目改厕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向区改厕办申报,经区改厕办审核同意后报市改厕办备案。具体申报内容包括村农户总数、已改厕情况、拟改厕受益户数、改厕类型、拟施工时间、预算费用、资金筹措等基本情况。
(二)规范改厕材料和施工管理
1、改厕器材采购。由各乡镇要公开招标确定生产化粪池材料厂家,统一组织生产和采购。水封式蹲便器尺寸要达到60×45厘米的标准。过粪孔直径要达到10厘米。化粪池统一推广三只内径(120×80cm)的水泥函管式,函管用C30混凝土制作抗渗标号达到S6,内外壁光滑,渗漏量为加满水时水位减少不超过10mm,样品要通过区改厕办认可方可使用。
2、厕屋必须选建在院内或室内。厕屋面积≥1.2㎡,厕窗面积≥0.26㎡,厕门高≥2米、宽≥0.9米,屋顶可用水泥板、机砖瓦、石棉瓦等,地面有地坪并高于室外。
3、施工质量控制。各乡镇要严格按照《省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技术规范》的要求,加强对改厕材料和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管,既要保证质量,又要降低成本,严禁使用有质量问题的材料。区改厕办要组织相关专家,对各乡镇所确定生产厂家的采购材料和产品进行严格检验,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督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工程竣工验收。各乡镇要先行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改厕工程进行质量验收,按庄形连续编号,建立改厕户台帐,并将受益户全部录入微机管理并进行公示。乡镇自验合格后,分期分批向区改厕办申请验收,区改厕办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村改厕工程质量及受益户数量进行复查验收。
(三)进度要求
各乡镇要严格按序时进度完成改厕工作,具体要求是:2月底完成全面发动,确定改厕项目村、改厕模式,完成改厕材料招投标;3月底完成示范户建设和全面推进;4月底完成任务的60%以上;5月底完成任务的80%以上;6月底全面完成年度任务;7月份区组织改厕工作考核验收;10月底迎接省、市全面验收。
(四)使用管理
各项目村在建成无害化户厕时,要印制无害化卫生厕所使用方法的宣传资料,发放到农户,引导群众正确使用无害化卫生厕所。改厕专业施工队在施工结束时要教会农户使用方法,使农户养成良好的如厕习惯。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区农工办、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农委、国土分局、环保分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改厕工作。区农村改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改厕工作的组织、协调、培训、督查和考核。各乡镇政府要成立改厕工作领导机构,召开专题会议,明确改厕任务,明确职责分工,明确完成任务时限,于3月1日将领导小组名单、办公室专职主任和具体推进计划报区改厕办。
(二)宣传发动,典型带动。各乡镇要充分运用广播、板报、宣传栏、知识讲座等形式大力宣传改厕工作,引导农民建立健康文明的生活习惯,理解支持并自觉参与改厕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在确定材料生产厂和经过培训的专业施工队伍之后,动员项目村党员干部、教师、医生等条件较好的家庭作为改厕示范户,先行建好化粪池和新厕屋,以点带面,连片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