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化的解决方案范例(12篇)
气候变化的解决方案范文1篇1
当全球110个国家领导人在贝拉中心逐个亮相时,被谈判僵局弄得垂头丧气的人重新燃起了希望。毕竟,如此众多政要的出场本身就足以证明这场谈判的历史性地位,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也被称为“拯救地球的最后一次机会”。
乐观者盼望着奇迹出现――谈判在最后一刻出现戏剧性的转折,政治意愿落实为协议上的白纸黑字。但现实总在憧憬之外。现在,他们不得不面对这样的难题:交到领导人手中的是两份主席案文――《京都议定书》修正案的主席案文,以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称《公约》)长期合作行动计划的主席案文,布满了充满悬念的方括弧。
一个个的括弧让这两份文件如同“填空题”试卷。其中,最大的“填空”出现在《京都议定书》修正案的主席案文中,对于发达国家2022年与1990年相比的减排目标,出现了一个大大的“X”。而在《公约》长期合作行动计划的主席案文上,有关的“资金”一栏,几乎所有条款都被置于方括弧内,需要进一步的谈判和磋商。
这两份案文是对过去近两周极其缓慢的谈判进程的最好总结――不但发达国家未能在减排目标上达成任何实质性的协议,连发展中国家普遍关心的、作为谈判焦点的资金议题,也在细节问题上缺乏进展。
当地时间12月19日下午1时,即《财经》记者发稿之时,原定大会结束的时间已经过去将近一天,争拗与分歧依然未解。关于签署一份政治文件的努力――尽管这份协议注定缺陷诸多――依然无法尘埃落定。
站在哥本哈根眺望前方,征途未竟,前路茫茫。
双轨之辩
12月8日,一份被英国《卫报》披露出的“丹麦草案”,犹如一枚炸弹,将原来还算和谐的谈判桌“炸开了锅”。据《卫报》报道,“一个小圈子”秘密拟订这份协议草案,参与国包括英国、美国和丹麦。
虽然被澄清为非提交大会的正式文本,但该文件将现有的发展中国家再细分为发展中国家和最脆弱国家,除了后者无约束性减排目标外,其余发展中国家都将设定强制减排目标。这不但明显背离了《公约》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负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并有分裂发展中国家的嫌疑。
实际上,这份草案在发展中国家阵营中引起了激烈反弹。此后,围绕《京都议定书》前途的辩论也再次占领了谈判桌。
这并非一个新话题。出于不同的理由,由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组成的“伞形集团”,在之前的谈判中就已表示,希望在《京都议定书》到期之后“另起炉灶”,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气候问题捆绑在一个框架下进行谈判,即主张“两轨并一轨”。
按照2007年巴厘岛气候大会达成的协议,目前的谈判为两轨并行制:发达国家(除美国外)在《京都议定书》中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具体减排目标;发展中国家以及美国则在《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框架下进行长期合作行动的谈判,包括减缓、适应、资金、技术转让、能力建设等内容。其主旨是将否定《京都议定书》的美国以及中、印等逐渐迈入排放大国的发展中国家,纳入全球气候谈判的框架。在此框架下,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负有“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
这也解释了哥本哈根气候大会的全程为何如此复杂而冗长――《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5次缔约方会议暨《京都议定书》第5次缔约方会议。在哥本哈根会议的许多会场,经常可见两个并列的会议室,一个门上标着“KP”,表示《京都议定书》;另一个门上标着“LCA”,表示《公约》下的长期合作行动。
与1997年签订《京都议定书》时的雄心壮志相比,如今的“伞形国家”和欧盟的态度已发生了逆转。他们坚称,全球升温若要控制在2摄氏度的安全范围内,光是发达国家受到强制减排目标的约束已然不够,《京都议定书》已是明日黄花。
在大会上,日本代表毫不掩饰地表示:“《京都议定书》是一个不错的工具,但在气候变化严峻的形势下需要采取新的机制”;欧盟谈判代表特累森(AndersTuresson)之后也表示:“在《京都议定书》下,我们讨论的仅仅是全球30%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在这张谈判桌上,甚至没有中美这两个最大的碳排放国。”
多位观察人士都在采访中告诉《财经》记者,这些发达国家的关注点实际上仍在美国,想与美国保持在同一水平面上。斯坦福大学法律教授、研究气候变化政策的迈克尔瓦拉(MichaelWara)告诉记者:“美国既是一个排放大国,也是欧盟主要的贸易伙伴。为什么你的企业可以排放,而我的却要到国外去买排放权?”
这一逻辑也为下面的现象提供了解释:尽管日本新官上任的鸠山政府提出了到2022年,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排25%的目标,比前首相麻生太郎提出的与1990年相比减排8%的目标更为严格,但这一看似激进的目标附带一个不可忽略的前提,即中、美等主要排放国要共同参与国际减排框架。
先前一直发挥领导者作用的欧盟,态度越来越“现实”――在大会开始的第一天,就以其他主要方“未给出像样的承诺”为由,退守20%的上限。欧盟此前给的目标是,2022年将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基础上至少降低20%,如果其他国家做出相应承诺,欧盟将会把减排目标提高至30%。
发达国家硬将发展中排放大国“拉上船”的态度,引发了“KP”特设工作组上两大阵营的激烈交锋。尽管欧盟在多种场合强调,建立新的协议框架并非要扼杀《京都议定书》,而是将《议定书》已有的框架和原则保留在新的协议框架下,扩大参与的范围。但这一理由并不足以令发展中国家信服。在后者看来,巴厘路线图所铺设的两轨制,就是为了弥补“京都时代”留下的缺憾。发达国家的目的无非是要推卸其历史责任,冲淡甚至实质性否定“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
“他们这样做,等于否认了‘巴厘路线图’,整个哥本哈根的谈判将步入死胡同。”中国社科院可持续发展中心主任、气候谈判与环境问题专家潘家华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京都议定书》来之不易,发达国家基本格局没有改变,《议定书》还是有效的。”
世界自然基金会气候变化负责人卡斯滕森(KimCarstensen)则向《财经》记者表示,欧盟的做法并不明智。“他们应该知道这不会被发展中国家接受。尽管《京都议定书》在很多方面不够完善,却体现了八年谈判成果。”
这好比一场围绕着《京都议定书》的拔河。12月14日,以非洲为首的130个发展中国家代表退会,致使大会僵持五小时。在乌云密布的谈判气氛中,《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减排目标,显得愈加遥远。
根据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的要求,为了将全球温度变暖控制在2摄氏度以内,到2022年《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到期时,发达国家应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排25%-40%。
摆在谈判桌上的数字仍与之相去甚远。截至《财经》记者截稿时,发达国家整体的减排目标仅为10%-17%。最新更新的案文中,减排的一栏仍是一个大大的“X”。
中美暗战
中美这两个全球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始终被认为是影响全球气候谈判的两大主角。“全球二氧化碳排放量中,中美两国加起来占了一半。”瑞典环境大臣安德烈亚斯卡尔格伦在会上反复强调这一事实。进入哥本哈根会议以来,中美之间的气候交锋作为整个谈判的焦点不断升级。
为了将美国纳入发达国家减排框架内,《巴厘行动计划》规定,所有发达国家承担的义务应具有可比性。这也意味着,美国虽然不是《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但《公约》之下仍可谈判其减排义务。此前,美国给出的承诺是,2022年温室气体排放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减少17%。但根据欧盟推算,这一目标仅相当于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3%,而按照中国代表团副团长苏伟的说法,仅相当于在1990年基础上减排1%。
在大会上,承受各方压力的美国坚持要“拉中国上船”,不但意将中国纳入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新协议框架,并在其一直强调的核查问题上再度向中国施压。
对于中国在此前公布的“碳排放强度”具体指标(到2022年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到45%),美国气候谈判首席代表斯特恩(ToddStern)在会上多次表示,如果没有透明度和核查,就很难确定中国的行动符合国际标准。
“我承认中国在减排上做出了很多努力,但哥本哈根会议重要的是达成一个全球协议。这就意味着中国的减排目标不应只是国内的,而是要拿到谈判桌上为其他国家所接受。”斯特恩说。
对于美国政府而言,核查问题不仅关乎中国的减排承诺能否落实,也同美国能作出多少承诺直接“挂钩”。鉴于奥巴马政府的《清洁能源安全法案》受困于参议院,牢记历史的美国人都不会忘记当年《京都议定书》的教训――克林顿政府在1997年签署了《京都议定书》,此后却被参议院以未满足“比拉德-海戈尔决议”(Byrd-Hagel)为由拒绝批准,美国遂于2001年退出了《京都议定书》。这项决议规定,“美国将不签署《京都议定书》或者有关《公约》的其他协议,除非该协议也要求发展中国家在同一遵约期内承担具体的限制或减少温室气体的义务。”
在许多美国人看来,如果中、印等排放大国没有进入量化减排承诺的框架,发达国家的减排政策所实现的环境效益,会被发展中国家新增的排放所抵消,因此要将中国、印度等所谓的“先进发展中国家”一并纳入到同一个法律框架中,以便实施国际核查。
也就是说,这些新兴国家的减排行动虽是自主行为,但也应是“可测量、可报告、可核证”的(英文简称MRV)。
正因如此,无论是谈判代表团成员,还是支持气候协议的参议员克里,都在多个场合强调MRV对美国的重要性。“这一步对推动参议院通过《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至关重要。”斯坦福大学法律教授、研究气候变化政策的迈克尔瓦拉(MichaelWara)告诉《财经》记者。
从中国立场上看,虽然45%的目标是国内自愿、自主的行动,但这一目标将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国内统计、监测、考核办法。而根据《公约》规定,MRV首先是对发达国家要求。
中国国家气候变化专家委员会成员林而达告诉《财经》记者,中国担心的不是技术问题,而是原则问题。美国的这种提议等于把中国跟发达国家的义务等同起来,是对“共同而有区别的原则”的破坏。
这也解释了中国在这一问题上的强硬立场。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解振华在12月7日的会上明确表示,中国接受国际资金援助的减排行动,可以接受国际社会的核查,而自主采取的减排行动不在核查范围之内。
围绕着MRV的交锋成为中美论战最为激烈的部分。一些观察人士指出,中国主要担心内政涉。“如果要核查中国的碳排放数据是否真实,可能会有国际核查部队进入中国,而中国政府显然更愿意采取单边的独立行动。”绿色和平气候与能源项目主任李雁告诉记者。但她也认为,中国的核查系统确实同国际的标准还有一定的距离。
或许是意识到外界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在大会接近尾声之际,美国的措辞发生了微妙的转变。无论是国务卿希拉里在会上,还是奥巴马在周日的大会演讲上,都只说“透明度”,却闭口不用“MRV”一词。“这是美国表现出的一种退让。透明度意味着中国的行为应是主动通报,而非接受外部核查。”林而达说。
几乎与此同时,中方也在MRV的问题上转换了表述方式。12月16日,中国首席谈判代表、国家发改委应对气候变化司司长苏伟公开表示,中国的国家信息通报会有实施温室气体减缓行动的内容和措施,“中国这方面的披露将会更加透明和公开。”
12月18日,中国国务院总理出席会议并表示,中国保证承诺的执行会受到法律和舆论的监督,并将完善国内统计、监测、考核办法,改进减排信息的披露方式,增加透明度,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对话与合作。
在一些环保组织看来,这一表态尽管有些“模糊”,在一定意义上却暗示了中国可能会采纳一些国际通行标准,比如增加国家信息通报的频率。
“中美双方在这一问题上并非‘铁板一块’,具体的细节还在谈判,也就是怎样找到一个中间地带,既让美国人对中国的数据更放心,同时也符合中国国情,让中国政府放下戒心。”李雁对《财经》记者说。
资金困局
按照《公约》规定,发达国家有义务向所有发展中国家就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提供资金。但距离《公约》缔结已近17年,这一承诺至今未被很好地兑现。资金问题因此作为哥本哈根谈判最受关注的议题,被早早地列入了会议第二天的日程。
早在大会召开之前,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执行秘书德布尔就提出,为了帮助发展中国家减排和适应气候变化,发达国家必须承诺今后三年每年提供100亿美元的“快速启动资金”。
12月10日,在资金问题上较为“高调”的欧盟率先“报价”――在布鲁塞尔举行的欧盟峰会决定,将在2010年至2012年三年间每年向发展中国家提供24亿欧元的援助资金。
欧盟谈判代表特累森在之后的会上强调,这笔资金将提供给最不发达和最脆弱的国家,而非中国这样的新兴国家,并敦促其他发达国家“不要掉队”。
12月16日,日本也作出承诺――将在未来三年提供150亿美元的短期资金,其中美元110亿是来自纳税人的公共资金。
截至《财经》记者发稿,此前表示愿意承担上述资金中的“合理份额”的美国,还未在谈判桌上摆出具体金额。但舆论普遍对短期资金的落实持乐观态度。
与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庞大需求相比,这笔金额仅够用来“救急”。根据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建议,要将气温上升控制在2摄氏度内,发达国家需每年拿出其GDP的0.5%-1%,即3000亿美元,而非洲国家则提出应该拿出GDP的1.5%,即4500亿美元。
无论与哪一个数字相比,24亿欧元的短期资金都显得“杯水车薪”。77国集团气候谈判代表、苏丹外交官迪亚平表示,这些资金“不是个大数目”。中国代表团副团长苏伟也表示,“100亿美元摊到全球,人均不到两美元,还不够在丹麦买杯咖啡。”
按照《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巴厘行动计划》的要求,发达国家支持发展中国家应对和减缓气候变化的资金援助当是“足够的”“可持续的”和“可预见”的,对于资金的来源渠道也应有明确的机制保障。与“快速通道资金”相比,长期资金在机制上的落实才能保证气候援助资金的“细水长流”。
据欧盟估计,到2022年,发展中国家用于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所需要的资金数目将达到每年1000亿欧元,其中有220亿至500亿欧元来源于公共资金。在将近两周的漫长谈判中,这个数目能否落实一直是笼罩在哥本哈根上空的悬念。
在谈判陷入僵局之际,美国迈出了重要一步,12月17日,奥巴马授权国务卿希拉里宣布支持欧洲的方案,表示愿同其他发达国家一起,在2022年之前建立一个每年1000亿美元的气候援助基金。
美国为这笔资金预加了前提――发达国家和主要发展中国家都承诺采取切实的减排行动,并愿意提高减排信息的透明度。但无论如何,自巴厘岛气候大会以来,美国首次在长期资金的数目上“点头”。
“这是奥巴马伸出的橄榄枝。”世界资源研究所气候能源项目主任杰妮弗摩根(JenniferMorgan)告诉《财经》记者。
美国忧思科学家联盟战略与政策主任奥尔登梅耶(AldenMeyer)则认为,针对这1000亿美元,美国不可能明确自己在其中所占的份额,这将使《清洁能源安全法案》在参议院过关难上加难。
“一些共和党议员会说,‘嗨!他们要从我们的口袋里拿出200亿美元,扔到海里去,而美国人正在失去工作’,那将是一个很有杀伤力的论调。”奥尔登梅耶说。
机制之争
“谁来出这笔钱”的难题还没找到答案,“谁来管理这笔钱”又困扰大会进程。随着谈判的推进,这个争论的焦点也逐渐演变成一场“出资方”与“接受方”的博弈――发达国家青睐于世界银行或全球环境基金(GEF)等现有的机制来管理资金,而发展中国家则普遍希望在《公约》下重新建立一种新的管理机制。
对此,欧盟环境总干事兼首席谈判代表荣格-麦兹格(ArturRunge-Metzger)告诉《财经》记者,从立法角度上来看,《公约》已经规定,国家可以通过多种渠道来获取资金,既可以是双边援助的机制,也可从《公约》下的机制获得援助。但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建立新机制需要时间,要想通过一个足够大的渠道,让资金到2010年底开始流动,必须用现有的机制来管理。
在他看来,适应基金便是一例。从2001年建立起,该基金一直在完善组织结构。“我们希望以后每年资金能够流动得更快,我个人就为此给英国首相布朗写过四次信。”
但对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来说,只有确保政治决策和资金决策挂钩,资金的使用才能顺应真正的需求。现行的机制多由出资国主导,早已背上“不民主”的恶名,将严重削弱发展中国家支配资金的自。全球环境基金(GEF)便是一面很好的镜子。
成立于1990年的全球环境基金,是联合国发起的国际环境金融机构,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环境规划署和世界银行共同管理,向符合条件的成员国提供赠款和优惠贷款,资助旨在保护全球环境和促进可持续经济发展的项目和计划。
斯德哥尔摩环境研究院气候与能源项目高级研究员理查德克莱恩(RichardJ.T.Klein)告诉《财经》记者,比起全球环境基金,许多发展中国家更青睐于以清洁发展机制(CDM)收入的2%为主要来源的适应基金。因为在全球环境基金理事会中,发达国家占了大多数席位,掌握了对议程的控制权,且发展中国家要从那里得到钱也非常困难,不但需要大量的材料文件,耗费大量的时间,还必须从的办事处入手,而非直接与基金会取得联系。
面对这一两难的困境,世界自然基金会气候变化负责人卡斯滕森表示,在从现行的机制入手的同时,还应将一部分资金用于新机制的建立。“如果真的在2022年拿出1000亿美元,现存的任何机制都没有能力接受如此庞大的资金。
《公约》秘书处执行秘书德布尔希望,在《公约》的框架下,找到一种折中的方式,让发展中国家觉得这些资金在他们的控制范围内。“如果你感觉钱在你的掌控之中,可能就不一定要把它放在你的口袋里。”
但这无疑需要在现有的机制基础上发挥更多的想像力,也远非一场哥本哈根谈判能够解决。
12月10日,前苏联领导人、现为国际绿十字组织主席的戈尔巴乔夫在《纽约时报》上这样写道:“代表们在哥本哈根翻开了气候变化全球共治新的一页。这是个令人信服的、强有力的开始,抑或一个软弱而令人失望的结局,将取决于他们的努力。”
气候变化的解决方案范文篇2
为了同时安抚环保主义者和实业家,华盛顿在碳捕获与封存技术上砸下大笔资金。然而两个阵营间的战争却依然如“固”。谢艳梅报道。“如果法案没有为燃煤提供一条通往低碳未来的道路的话”,那么气候变化法案在美国是无法变成法律的。”燃煤发电占美国电力供应的几乎一半。而采矿、运输、以及电厂等环节能够提供将近174000个全职岗位。此外,它的温室气体排放占全国总排放的32%。在国内一场关于如何在对经济不产生重大影响的条件下解决世界第二大温室气体排放国的碳足迹问题的激烈辩论中,这个温室气体排量密集型产业毫无悬念地成为了辩论的中心。因为需要通过保护煤炭产业的就业来确保自己的连任,所以那些来自产煤州的政治家们与那些主张尽快从化石燃料转向风能和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人之间发生的对立。两个阵营间的拉锯战推动了人们对“清洁燃煤”技术、或碳捕获与封存(CCS)技术的支持。许多人希望这些技术可以提供一个绕开政治僵局的方法。煤炭工业的未来如今面临着紧张的局势,而从4月份举行的关于这一问题的国会听证会上,就可见一斑。听证会由艾德·马凯主持。他也是去年夏天美国低一级立法机构、众议院所通过的气候变化法案的作者之一。他的这项法案如果获得签署成为法律,那么根据该法案的要求,到2022年和2050年,温室气体排放将在2005年的基础上分别降低17%和83%。一位民主党议员杰伊·英斯利在听证会上用悲痛的语调说道,当他那还在姗姗学步的幼孙长大时,珊瑚礁和冰川也许会从这个世界上消失。因为煤炭燃烧排放的温室气体“正在毁掉地球的大部分地区,而我们的星球并不大。”。然而与此同时,他的民主党同事,约翰·萨拉扎却对煤炭工业大加吹捧,因为煤炭产业为他所在的科罗拉多州提供了将近45000个工作岗位。这个位于美国中西部的州共有11家煤矿。当涉及到能源问题时产生的这种分歧是美国不同地区利益分歧的表现。2008年,美国有45%的电力来自于燃煤发电。然而,在美国第一大产煤州——西维吉尼亚州,燃煤发电却占到了该州电力供应的97%。煤矿和燃煤公共事业企业的纳税占到该州商业纳税总额的二分之三。中西部地区的工业州,俄亥俄州正在制造业工作机会减少的困境中苦苦挣扎,而当地有85%的电力来自于燃煤发电。而另一方面,议员英斯利的出身之地,华盛顿州西北部地区却主要依靠水力发电。燃煤发电所占比例还不到10%。这种利益上的差距使得人们试图搭建起一座民主党所说的“通往未来的桥梁”,即利用碳捕获与封存技术(CCS)来给燃煤发电站脱碳。而燃煤发电站是导致全球变暖气体的最大源头。修建这座桥梁需要动用纳税人的金钱用来开发那些支持者们所说的清洁燃煤技术。该技术希望能够捕获从烟囱中排放出来的温室气体,并将它们存入地下。去年,经济刺激法案被签署为法律后,除了每年已经从联邦预算向能源部划拨的数百万美元之外(通常在5亿美元到7亿美元之间),又向清洁燃煤项目注入了34亿美元(232亿元人民币)资金。此外,去年在众议院获得通过的气候变化法案将设立一个资金在500亿美元到250亿美元(3420亿元人民币到1.7万亿元人民币)之间的清洁燃煤基金。同时,巴拉克·奥巴马总统还成立了一个政府特别工作组以推进清洁燃煤的发展。两名来自东北部州的参议员,马萨诸塞州的民主党人约翰·克里和来自康乃迪克州的独立民主党人乔·利伯曼也已经提出了他们自己的气候变化法案,其清洁燃煤的年度补贴额是已获众议院批准的法案的两倍。纽约智库荣鼎集团能源和气候实践事务主管特雷弗·豪泽表示,这项针对煤炭行业的慷慨“施舍”是为了解决“地区间不均衡”的问题。他认为,气候变化法案毫无疑问将会使燃煤的成本变得更加高昂,而其产生的成本和效益在全国各地的分布并不均匀。对加利福尼亚和马萨诸塞州这样的沿海各州而言,遏制海平面上升以及海洋酸化等气候变化的痼疾将使他们获益最大。然而,对于西维吉尼亚和俄亥俄这样的依赖燃煤的内陆各州而言,法案所引致的成本将更多地落在他们的肩上。豪泽表示,后者的政治力量十分强大,“如果法案没有为燃煤提供一条通往低碳未来的道路的话”,那么气候变化法案在美国是无法变成法律的。燃煤的支持者们认为,清洁燃煤的未来近在眼前。将二氧化碳储存于地下并非新鲜事物。石油企业早已通过采用收集气体并将其注入地下的方法来采集更多的石油。然而,这项技
气候变化的解决方案范文篇3
关键词保险业;气候变化;机遇
当前,全球变暖及极端天气灾害的增加使保险业面临严峻挑战。近一二十年来因气候灾害引起的保险损失逐年增大,2006年的飓风、2007年的洪灾和山林火灾更是使得保险公司损失惨重,股东和客户都更加担忧保险公司能否适应气候变化的影响。幸运的是,保险公司正逐步认识到,气候变化在制造威胁的同时,也为保险行业带来了新的商业机会。当前,世界保险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方式已经出现了转折,从消极回避发展到积极应对,力图把气候变化风险转变为气候变化机遇。伦敦劳合社就认为,保险业必须行动起来,积极适应气候变化趋势,才是生存之道。保险业过去在火灾和地震等灾害风险管理中发挥了领导作用,当前保险公司也极有可能创造出预防损失的方法和产品来为客户、政府和公司自身减轻气候灾害的损失,同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面对气候变化的空前挑战和纷繁复杂的市场情况,如何选择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方式,已成为中国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监管机构及政策制定机构关注的问题。本文研究了世界保险机构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方式方法,以资借鉴。
一、全球气候变化对保险业的影响
2007年初,TICC陆续了第一、第二和第三工作组第四次气候变化评估报告(决策者摘要),使气候变化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报告指出,近50年气候变暖主要是由人为活动引起的可能性,从2001年第三次评估报告中的66%提高到2007年第四次评估的90%以上,进一步从科学上确认了人为活动引起全球气候变化的事实。气候变化将增加自然灾害,数十亿人将受到影响,上亿人将面临饥荒的威胁。世界不安甚至恐慌情绪日益浓厚,舆论声称“气候变化是人类21世纪最大的挑战”。
保险业与气候变化有着天然的联系,被作为检测气候变化影响的一个重要窗口。IPCC报告用专章描述保险与气候变化的联系,认为保险将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中发挥重要作用。从金融服务来讲,保险是主要的风险分担机制;从实体经济来讲,保险是主要的风险管理机制。在保险服务可得和保费可支付的情况下,保险也是消费者长期福利和发展的保证。通过气象灾害损失数据的计算,保险提供了一个全球气候变化的观察窗口,同时保险业对气候变化的敏感性也决定了保险同时也是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重要途径。保险业必然成为人类社会应对气候变化风险的先行者和排头兵。
保险业影响巨大。保险是世界上最大的行业,2006年全球保费收入逾4万亿美元,是石油工业的3倍,按国家收入排序将排在第3的位置。保险业还是现代社会经济金融的支柱之一。保险业的政策选择,将对全球应对气候变化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保险业具有风险管理的天然优势,保险业在帮助社会应对气候变化挑战,管理气候变化风险中具有独一无二的、强有力的历史责任。保险政策对气候变化政策的实施也有非常大的影响。例如,在美国,可再生能源相关的保险产品使更多的公司和投资者参与到可再生能源投资项目和快速增长的碳排放贸易项目中来。就像保险业在减轻建筑火灾和地震中被证明发挥了领导作用,人们寄希望于今天保险业能够更好地推动社会对全球变暖的认识,以及深入的前瞻性的思考和创造出使气候变化影响最小化的方案。
气候变化对保险业影响非常大。气候变化直接导致气温升高、海平面上升、飓风和暴雨。对公众健康、农业生产、森林抚育、水资源管理、沿海地区、生态系统都会产生较大危害。气候变化对保险服务的可得性和可支付能力都有负面影响,潜伏着放慢保险业发展并且把更多负担转嫁给政府机构和个人的风险,包括财险、健康险、寿险、责任险等大多数的险种都会受到气候变化的负面影响。应对气候变化要求保险能够更好地应付不确定性。
二、世界保险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总体状况
(一)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关注气候变化
伊万·米尔斯(EvanMills2007)的研究表明,保险公司正在积极回应气候变化挑战。就美国而言,与3年前美国保险公司几乎都对气候变化不感兴趣的状况相比,当前已经出现的气候变化相关新保险品种的飞速发展非常令人惊讶。调查表明,美国保险公司对气候变化议题的关注程度从2003年的15%上升到2007年的68%,美国以外的保险公司对气候变化议题的关注程度从2003年的50%上升到2007年的84%。世界保险业对气候变化的关注经历了2006年的低潮,2007年又迅速升温的过程。2007年保险公司应对气候变化的态度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开始把气候变化作为机遇而不仅仅是风险,同时保险公司开始回应气候变暖,而不仅仅是从出现了较多飓风灾害使金融风险增大的沿海区域保险市场撤退。Ceres的主席MtnayS.Lubber认为,减轻气候变化相关的财务损失的新产品快速增加,有助于导致气候变暖的污染物的减少。当然,与我们所面临的挑战相比,当前保险公司的反应还微不足道,需要更多的保险公司,尤其是美国的保险公司应当行动起来。
事实上,目前随着气候变化及天气损失的增加,保险领域已经发出了成百上千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新的倡议。气候变化相关的保险产品在一些保险公司也是新的保费增长点,风能、绿色建筑、碳贸易及其他气候变化回应领域的保险已经达到了创记录的水平。但是,为了应对气候变化这次工业文明史上最大的挑战,保险公司需要创造更多更有效的新产品。
(二)各种利益相关者都开始不同程度关注气候变化对保险业的影响
保险经营主体越来越关注气候变化,保险经营主体主要有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经纪人和人等。保险精算模型越来越关注气候变化,如RMS公司建立了第一个cat预测模型;保险经纪公司越来越关注气候变化,如MMC公司制定了气候变化白皮书,与客户签订相关合约,开发新产品。再保险公司更加关注气候变化,瑞士再保险公司、慕尼黑再保险公司、通用再保险公司都采取了气候变化行动方案。
投资者也越来越关注气候变化。拥有3万亿资产的投资公司INCR加入到碳排放披露(cDP)计划中来,INCR致信全球30家最大的保险公司,要求公司提供更好的气候变化信息披露,Mercer调查显示,58%的机构投资者认为气候变化是非常重要或相当重要的经济条款,或预期至少在5年内会变得更加重要。
政府部门和消费者也更加关注气候变化,强烈支撑政府采取管制政策,世界经济论坛把气候变化列为头号商业挑战。国际社会日益频繁的多边或双边活动,如达沃斯论坛、G8+5峰会、中外领导人会晤、APEC峰会,都把气候变化作为重要议题。甚至联合国召开特别会议,美国召集世界主要经济体首脑会议,专门讨论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形成了气候变化新的任务执行力量。事实上,只有当股东、客户以及商业伙伴都在关注气候变化的情况下,初级保险公司才会真正具有应对气候变化挑战的压力。
(三)不断涌现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保险新产品
国际保险业监管协会2007年年会上的一个报告宣称已经出现了数百个新的保险合约,包括绿色建筑信用、发展中国家的干旱保护、激励使用可再生能源、碳排放贸易等等。伊万·米尔斯调查了26个国家190家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以及保险组织的成千上万种产品、服务和其他活动,从中甄别出422种涵盖了气候变化解决方案的创新产品,包括能效、绿色建筑设计、碳排放贸易、风能、生物燃料和可持续性导向的保险活动。这422种保险有40%是由美国公司发明的。这些行动在经济中能耗强度最大的那些部门中都有显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潜力,例如,机动车排放的温室气体占了美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25%。另外诸如驾驶即付费的保险政策以及鼓励混合动力汽车可以享受9折或更多优惠这样的政策,将大大减少相应的温室气体排放。建筑排放的温室气体占了美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三分之一,有保险支持的绿色建筑行动可以减少50%能源消耗及排放。比较成功的保险例子包括,伦敦的WillisHoldings公司投入了一项新产品来弥补风电厂的生产不足的问题,以支撑风电这种绿色电力的生产。AXA公司为风电场提供了范围全面广泛的保险,2006年该项目产生了1400万美元的保费收入。列克星敦保险公司(AIG的成员公司之一)在2007年秋季也引入了该险种,此外,该公司还改良了绿色险种,提供了一种全新的绿色家庭财产险,同时还提供绿色公司建筑财产险。菲尔曼基金2006年引入了一种全新的。适合绿色商业建筑的保险产品,2007年已经扩展到50个州。
由于认识到减少驾驶意味着降低车祸风险和减少能耗,世界范围内已经由19家保险公司提供了“现驾现付(PAYD,Pay—as—you—drive)”保险品种。监测表明,PAYD能够减少10%~15%的总里程数。法国AGF保险公司20%的新客户选择了PAYD险种。日本的Japan’sSompoInsurance公司为325万驾驶低排放汽车的保险客户的保费优惠折扣。日本TokioMarineandNichido公司与623万保险客户签约,为顾客选用低排放和低里程的车提供保费折扣,占其车险客户总数的48%。
尽管与几年前保险公司几乎都对气候变化不感兴趣的状况相比,当前的态势已经较好了,但是,为了应对气候变化这次工业史上最大的挑战,保险公司需要创造更多的新产品。
三、世界保险业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行动
(一)非盈利公共机构推动了研究和信息的传播
诸如Ceres,Lloyd,IAIS,IPCC这样的机构都为保险与气候变化的相关研究、信息传播贡献了大量的力量,为公众、保险公司、保险监管机构、投资者的行为转变发挥了积极作用,还出现了一些特别有成效的项目,如碳排放披露项目(cDP)。CDP项目是一个独立的非盈利组织,其目的是就气候变化给股东价值以及商业运作带来的意义,在股东和公司之间建立长久的关系。该组织的目标是促进在高质量信息的支持下进行对话,由此对气候变化作出合理的反应。CDP为资产管理总额达到41万亿美元的机构投资者提供协调秘书处,该秘书处将代表这些机构投资者寻找有关气候变化所带来的商业风险和机遇的信息,并从世界上最大的公司(2007年为2400家)那里获得温室气体排放数据。7年来,CDP已经成为碳排放披露方法和过程的黄金标准。CDP的网站收集了全世界最多的公司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而包括本文所使用的一些保险公司与气候变化的信息都是该项目提供的。CDP将其信息请求以及从公司那里获得的反应公布于众,从而充分利用其数据和过程,帮助决策者、咨询师、会计师和营销者加快行动。
(二)保险公司的主要行动调查统计
保险公司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主要集中在以下10个方面,理解气候变化问题、推动损失预防措施、制订低风险的行为标准、影响公共政策、碳风险揭露、创新保险险种、案例推广、推动损失预防措施、制订低风险的行为标准、投资于气候变化解决方案、理解气候变化问题、碳风险控制和补偿的、为客户的改进提供资金。其中,39%的公司选择了理解气候变化问题、影响公共政策行动,35%的公司选择了创新保险险种行动,33%的公司选择了案例推广行动,26%的公司选择了推动损失预防措施行动,13%的公司将会制订低风险的行为标准,12%的公司会投资于气候变化解决方案,11%的公司表示将进一步理解气候变化问题、同意进行碳风险揭露,4%的公司已经开始为客户的改进提供资金。这个结果表明,大多数保险公司已经认识到气候变化问题的重要性,但是仍然在等待观望最佳的机会,真正进行直接投资活动的仍然比较少。
(三)顶尖保险机构的对策
1AIG公司。美国国际集团(MG)是世界最大的保险公司,是保险和金融服务行业的领导者之一,也是全球首屈一指的国际性保险服务机构。AIG在全球130多个国家及地区开展业务,公司股票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伦敦、巴黎、瑞士及东京的股票市场均有上市。2005年,MG成为第一个制定气候变化政策的美国保险公司,并且加入了Ceres气候变化投资者网络,致力于在整个保险行业传播气候变化知识,推动美国每个保险公司理解、适应和改善气候变化对保险业的影响。事实上,保险业作为最先迅速对气候变化做出实质性应对措施的行业,MG在其中发挥了领导作用。
2瑞士再保险公司。不仅AIG不断新的气候变化政策,世界最大的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SwissRe)也在应对气候变化上投入大量精力,不仅支持游说美国通过碳排放总量控制的法案,还在其董(监)事及高级人员责任险的高级客户群体中开展了关于气候变化的调查,甚至直接参与和资助气候变化科学研究和气候变化经济影响调查。瑞士再保险公司和慕尼黑再保险公司正在推出微型保险,用于那些过去不存在保险活动的发展中国家。瑞士再保险公司2007开发了一个气候变化适应项目——项目使用气候模型和卫星数据来确定何时为肯尼亚、马里和埃塞俄比亚因干旱而食物短缺的农村提供承诺的援助。瑞士再保险公司也为印度的32万小农提供与气候相关的保险产品。
3Marsh保险经纪公司。世界最大的保险经纪公司Marsh正致力于机构客户关于气候风险的需求,开发出了新的产品和服务。
4Lloyd倡议。国际保险业历史悠久和最有影响的保险组织劳合社发出号召呼吁全球保险业采取行动应对气候变化挑战。
四、世界保险业应对气候变化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的方向
1当前,最重要的问题是要齐心协力,共同应对气候变化挑战,投资者与保险公司都同样处于气候变化风险中。保险公司应该认真考虑气候变化可能对全球固定资产价值的影响,这将会产生保险可靠性降低的情况,因为财产价值倾向于受新的消息的严重影响。针对这样的情况,保险公司,保险监管机构,政策机构有责任去应对这样的自然风险和运营风险。保险公司应该积极响应号召,无论是公共组织或是私人组织,采取行动监测损失发展趋势、改进巨灾模型、削减气候变化诱因、准备适应气候变化的影响。
2必须要开发更多的、更好的气候变化相关的保险品种,或开发原有险种的应对气候变化功能。当前缺乏能够降低气候风险的产品,在近年来已经有上百万沿海居民损失了私有财产的情况下,如何维持保险的可保性特别令人担忧。虽然气候相关的保险活动急剧增长,但总的来看,大多数保险公司仍然没有推出此类产品,伊万·米尔斯调查中只有10%的保险公司在探索气候变化风险的影响,其中又只有三分之一的公司在提供此类保险产品和服务。
气候变化的解决方案范文1篇4
一、WTO中的气候变化问题
气候变化是环境问题相互联系和作用的集中表现。气候变化的挑战涉及敏感的政治决策、艰巨的技术变革和深远的全球影响。虽然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和措施与国际贸易规则以不同的方式运作,但是相互间存在着交集和融合,从而对多边贸易体制产生影响。
(一)WTO与气候变化的联系
WTO为全球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提供了一个规则框架,为贸易进一步开放提供了一个多边谈判论坛。1995年签署的《建立WTO协定》明确提及了可持续发展目标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已将贸易自由化与环境保护及可持续发展联系在一起,以确保市场开放与环境社会目标的协调发展。
尽管贸易及贸易开放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总体影响尚不能确定,但一个简单而重要的观点是,贸易发展与开放有助于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比如,贸易开放可以促进世界范围内资源(包括自然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进而提高人们对环境质量的更高需求),改善环境货物和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从目前看,WTO对应对气候变化的直接贡献就是通过多哈回合开放环境货物、服务和技术市场。
迄今,气候变化问题还不是WTO多边谈判领域的内容,WTO规则中也没有专门的、具体的关于气候变化的规定。但毋庸质疑的是,WTO与气候变化是有关联的。国家层面上的为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采取的政策措施有可能改变一国的竞争条件,进而对全球贸易发展和多边贸易规则产生影响。WTO规则和机构对于应对气候变化也是非常重要的。WTO原则和规则提供了一个保证可预测、透明和公正地实施气候变化措施的框架,它可以对实施的气候变化措施进行审查,以保证符合援引WTO环境保护例外条款的条件。
WTO规则与全球气候变化制度并非独立运作。《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都明确规定,为了应对气候变化而采取的措施不应构成对国际贸易任意的、不合理的歧视或变相的限制,在实施有关措施时应尽量减小对其他成员方贸易、社会、环保和经济的负面影响。尽管WTO框架下没有贸易与环境的专门协议,但WTO规则也留下了足够的政策空间,有不少重要条款涉及到环境保护。WTO规则允许各成员以非保护主义的方式优先考虑环境问题,允许成员在特定条件下为了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为了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而采用贸易限制措施。
(二)WTO与气候变化相关的活动
WTO框架下与气候变化问题相关的活动有三个层面:一是WTO宗旨明确“按照可持续发展目标,考虑对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寻求保护和维护环境”,这在贸易自由化与环境保护及可持续发展之间建立了清晰联系;二是WTO多哈回合中有多个方面都与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相关,比如:农业谈判和渔业补贴、贸易与环境议题等,其谈判结果将对应对气候变化起到积极作用;三是在WTO日常工作中,也为从国际贸易的角度应对气候变化提供了一个平台。
1环境货物与服务贸易自由化谈判
在多哈回合中,贸易与环境议题谈判的一个重要议程是开放环境货物和服务市场。WTO成员呼吁,酌情削减或取消环境货物和服务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提高全球市场准入,在更有效率、更多元化、更低成本促进贸易自由化的同时,有助于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已经建议了一系列的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技术,其中很多技术正在WTO的环境货物和服务项下进行谈判。
2WTO与多边环境协定关系谈判
贸易与环境议题谈判的另一个议程是解决WTO规则与多边环境协定(MEAs)的关系问题。WTO成员正在寻找方法,以确保WTO规则与多边环境协定中旨在保护环境的具体贸易义务(STO)能够和谐共存。WTO成员希望加强它们之间的合作,促进自由贸易与保护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的相互协调与支持。考虑到目前国际社会对于追求多边主义和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共识,这些旨在促进贸易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多边谈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3WTO农业和非农产品谈判
农业和非农产品市场准入谈判会对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带来一些积极影响,尽管有些是间接的。首先,发达国家农产品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取消以及农业支持的减少会使全球资源配置和生产更加有效。其次,贸易谈判将提高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机会和贸易收入,收入的增加能增强贫困国家抵御气候变化的能力,比如增加灌溉方面的投资等。
气候变化的挑战促进了生物燃料产业的发展,因为许多国家认为生物燃料可以帮助他们达到《京都议定书》的温室气体减排的承诺。由于生物燃料的生产主要集中在消费国,目前生物燃料的贸易规模还不大。生物柴油的生产和消费目前主要集中在欧盟,欧盟内部的生物柴油贸易开始兴起。而在过去几年生物乙醇的贸易呈现增长势头,巴西是新兴的主要出口国。自2000年以来,有20个WTO成员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范围内通报了37个有关生物燃料的措施。
4WTO常规工作中的气候变化问题
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TBT委员会)和贸易与环境委员会(CTE委员会)的工作都与气候变化问题密切相关。
TBT委员会提供了一个重要论坛,在此可以探讨政府为减缓气候变化所采取的技术性规定。那些与气候变化有关的技术规定和标签要求正属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规范的范畴。近年来,一些旨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控制温室气体减排的产品标准和标签要求都向WTO进行通报。TBT委员会对气候变化措施予以评判,以确保它们不对国际贸易构成不必要的障碍。
CTE委员会的工作方案涵盖了贸易与环境交叉领域的主要问题。与气候变化间接相关的问题被放入CTE讨论,例如取消能源和林业部门的贸易限制产生的环保效应、能源效应标签对市场准入的影响等。CTE委员会作为一个孵化器推动贸易与环境议程的进展,也是成员想进一步推动贸易与气候变化之间联系的途径。
二、WTO与气候政策有关的法律条款
WTO框架下没有将贸易与环境问题单独立法。但在现实中,一些旨在保护环境的措施在本质上具有限制贸易的特点,会对其他成员的权利产生影响,也可能违反WTO的非歧视原则和禁止数量限制原则。为规范这样的行为,在WTO《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简称GATT1994)第20
条“一般例外”中对保护环境做了相关规定。根据WTO规则,成员方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可采取与贸易有关的措施来保护环境。WTO争端解决机构解决与环境相关的贸易争端时也多是依据这些与环境有关的贸易规则。
WTO框架中也没有专门的、具体的规则与气候变化问题直接相关,但气候变化与WTO规则具有潜在的关联。除监管措施外,国家、区域或多边为应对气候变化采取的措施有:政府采取的以价格为基础的措施(如税收和关税)、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其他一些措施(包括补贴)。这些措施实际上都与贸易相关,要受到WTO规则和程序的约束。在设计气候变化方案和进行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合作时,都应当将这些措施对贸易的潜在影响以及各成员在WTO规则下的权利与义务考虑进去。从广义上说,与环境问题有关的(如GATT第20条,加工和生产方法问题、相似产品定义)WTO规则和判例,都与气候变化措施的审查有关。WTO的一般做法是,承认只要严格满足一些条件、为达到某些政策目标、一定程度上的贸易限制是必须的。
一些WTO规则和协议同旨在减缓气候变化的措施相关,这里做一简要归纳。
(一)非歧视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GATT第1条和第3条)
GATT第1条第l款规定,一国给予任何其他国家任何产品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给予所有其他缔约方的同类产品。GATT第3条第2款规定,不得对进口产品直接或间接征收超过对本国同类产品直接或间接征收的任何种类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GATT第3条第4款规定,在有关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标价出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所有法律、法规和要求方面,进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类本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与非歧视原则相关的两个重要概念,即“相似产品”和“力工或生产方法(PPMs)”与气候措施相关联。
(二)一般例外条款(GATT第20条)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WTO成员可以实施贸易限制。GATT第20条“一般例外”列举了十种特定情况,其中有两种情况与环境保护有密切联系,即第20条的(b)项和(g)项。它们也被称为环境保护例外条款。GATT第20条规定,任何WTO成员都可以采取“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措施”(b项),采取“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有关措施”(g)。为防止对一般例外条款滥用,在序言中对“例外”的适用提出两个条件加以限制,一是根据第20条采取的措施不应“对情况相同的国家构成武断的或不正当的歧视”,二是有关措施不能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三)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ASCM)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采用了“专向性”补贴的概念,即补贴只针对成员政府专门给予其管辖范围的某一些企业或某一些产业的优惠或好处,此类“专向性”补贴要受到WTO规则的约束。如果确认存在补贴,则将被征收反补贴税。在气候政策与贸易规则的联系上,关于补贴的争议一直存在。一些人希望对碳密集产品进口实行反补贴税来抵制“碳搭便车”(carbonfreeriding)行为。政府对于温室气体排放不采取措施能否被视作一种公共补贴或环境倾销行为?在出口国没有对碳排放实施控制的情况下,进口国能否对其征收反补贴或反倾销税?在应对气候变化中,一些国家对本国的高排放、贸易量大的行业提供免费的碳排放权配额,这种做法是否构成补贴?这些都还没有明确的答案。
(四)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
各国都制定了名目繁多的技术规章、标准以及合格评定程序,这些都十分重要,但若随意设置就可能成为贸易障碍。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协议》)做了有关规定,以寻求确保技术规章、标准以及检验和认证程序不对贸易产生不必要的障碍。《TBT协议》范围包括强制措施和自愿措施。强制措施也称“技术法规”,其定义为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而与资源使用效率和碳排放相关的技术要求典型地依赖于生产方法而不是产品特性。但WTO上诉机构对“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没有明确的解释。目前,一些发达国家正大力倡议《TBT协议》要包括生态标签计划,但发展中国家认为,诸如生态标签的措施并不适用于《TBT协议》。
(五)普遍取消数量限制(GATT第11条)
GATT第11条规定,除非满足第11条第2款的三个例外情况,成员方禁止实施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的数量限制措施。而这三个例外情况都不能适用到产品的碳足迹限制上。今后,一国有可能对没有实行严格温室气体减排国家的进口产品实现进口禁止或限制,将他们归人到“肮脏”产品。
(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TRIPs的相关规则与气候友好型技术和专有技术的发展和传播密切有关。在国际气候谈判中,知识产权由于同技术转让密切相关而成为一个重要问题。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促进技术开发,但同时也有可能限制技术转让。广大发展中国家提议,强制许可制度是改善绿色科技市场准人的重要途径,但遭到了发达国家的强烈反对。
(七)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协议(TRIMs)
TRIMs只适用于影响货物贸易的有关投资措施。由于某些投资措施有可能限制或扭曲贸易,TRIMs规定不得实施违反GATT第3条(国民待遇)或第11条(数量限制)的投资措施。TRIMs在其附件中列出一份与GATT这些条款不一致的投资措施的解释清单。今后,许多国家都有可能打着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旗号来实行一些与WTO规则不相符的投资措施来保护国内产业。
三、多哈回合中的贸易与环境议题
环境货物和服务贸易自由化有助于推动绿色产品和技术的快速传播,促进国际贸易发展。WTO成员希望通过推进首个多边贸易与环境谈判,加强贸易政策和环境政策的相互支持,实现环境、贸易和发展的“三赢”。
(一)贸易与环境谈判的目标
WTO《多哈部长宣言》第31段明确规定了贸易与环境议题的谈判内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现行WTO规则与多边环境协定(MEAs)中所列具体贸易义务(STO)之间的关系,谈判只限于在所涉多边环境协定缔约方中现行WTO规则的适用性的范围,谈判不得损害任何非所涉多边环境协定缔约方的WTO成员的权利;二是多边环境协定秘书处与相关WTO委员会之间定期信息交流的程序,以及给予观察员地位的标准;三是酌情削减或
取消环境产品和服务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贸易与环境议题谈判将在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特别会议(CTESS)主持下进行。
(二)贸易与环境谈判的现状
在多哈回合中,最重要的议题是农业和非农产品市场准人谈判,环境议题并不是一个最重要的议题。由于受到农业、非农市场准人谈判进展的牵制,贸易与环境议题的谈判进展缓慢。迄今该议题谈判仍处于澄清有关概念、确定货物清单范围和讨论谈判方式阶段,各项议题均未进入实质性问题谈判。经过谈判,各方感到对第1项和第2项内容的讨论引发了较多的政治性因素,相比之下第3项内容更为务实。
WTO坎昆会议后,环境货物和服务自由化成为贸易与环境谈判的重点,但目前也仍处于要求各成员确认环境货物范围以及明确谈判方法阶段。由于环境服务的谈判内容和方式与环境货物不同,谈判主席建议先进行环境货物的讨论。CTESS同意在讨论环境货物基本概念的同时鼓励各成员提交自身的国别清单,以尽可能多地列出环境产品,同时要求各成员对确认环境产品可能的关税待遇、特殊和差别对待(S&D)、非关税壁垒和其他发展相关问题提交提案。
(三)环境货物和服务谈判的情况
多哈回合为开拓环境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准入提供了条件,WTO成员正努力消除环境货物和服务的贸易壁垒。将OECD、APEC和世界银行的环境货物清单结合在一起,共包括211个产品(HS6位编码),Hufbauer和kim(2010)根据这一数据预测,消除环境货物关税将使世界环境货物进口额增加约560亿美元,相当于目前世界环境货物进口总额的12%左右。
1环境货物贸易谈判
环境货物涵盖许多能有效应对气候变化的关键技术。消除这些产品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将会降低它们的价格,使它们更容易获得和使用。促进环境货物贸易将加剧该领域的竞争,从而刺激在环境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技术创新。世界银行的最新研究发现,消除清洁能源技术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能够使18个高排放发展中国家的贸易量增长14%。
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已确定了一系列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技术。其中很多技术正在WTO的环境产品和服务项下进行谈判,包括风能和水电涡轮机、太阳能热水器、生物气体生产设备、沼气收集垃圾填埋坑等。欧盟和美国在2007年12月的一份提案中建议,在WTO谈判中给予有助于应对气候变化的环境友好型货物和服务以优先权,这些气候友好型产品占先前WTO定义的环境货物种类的1/3左右。
2环境服务贸易谈判
在环境服务谈判中,WTO成员试图寻求《服务贸易总协定》对旨在与减缓气候变化政策可能直接相关的活动做出具体承诺。在乌拉圭回合制定的服务部门清单中,被列入环境服务部门中的服务侧重于基础设施服务,例如污水处理服务、垃圾处置服务和卫生服务等。被列人“其他”服务项下的其他环境服务在当时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这些服务如废气清洁服务、景观保护服务等,实际上也直接与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有关。
近年来,由于环境管制标准不断提高,这些“其他”环境服务的重要性逐渐提高。这些环境服务活动是在商业的基础上提供的,为中小企业提供了良好的市场前景。目前,这些环境服务正就WTO中进行谈判,并且希望能为新的《服务贸易总协定》提供更好的前景。不过,由于环境服务的实行主要依靠环境产品来进行,目前在环境产品谈判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的情况下,环境服务的谈判基本没有进展。
3环境货物谈判的焦点
一是货物清单问题。截止到目前,共有11个国家和地区(加拿大、欧盟、日本、韩国、新西兰、挪威、瑞士、中国台北、美国、沙特阿拉伯和菲律宾)提交了环境货物清单。环境议题谈判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对环境货物的涵盖范围没有一个国际公认的定义。为弥补这一空白,OECD、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和世界银行等组织或机构都在研究并拟定各自的清单。其中OECD和APEC的清单受到各方重视,也是WTO框架下讨论并生成环境产品清单最主要的借鉴。
二是谈判方式问题。自贸易与环境议题谈判开始以来,对以何种方式削减环境货物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WTO成员提出了四种建议方法,即清单方式(Listapproach)、项目方式(Projectap-proach)、综合方式(Integratedap-proach)和出价要价方式(Requestandoffermethodology)。至于采用哪种谈判方式,目前还没有明确。从目前情况看,也许这几种谈判方式混合正在一起可以成为一种折中的解决办法。比如说“清单+项目”的方式,对于公认的纯粹环境产品(如风力发电设备)可以用清单方式对如何降低关税进行谈判,但是对于具有多重功能的环境产品,可以通过项目方式更好地解决。在谈判的最后阶段,也不排除用要价出价方式作为一个补充。
中国在环境货物问题上提出了“共同清单”和“发展清单”的概念主张,为在环境货物的谈判中充分体现对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提出了明确主张。目前,中国尚未提交具体的符合自身利益的环保产品清单。中国的谈判立场有以下几个要点:第一,中国认为环境产品的主要目的必须用于解决环境问题。第二,同意为真正的环境产品制定一个清单,但是反对“搭便车”。第三,环境产品谈判的结果应该有利于发展中国家自己生产环境产品的能力。因为要提高发展中成员提高保护环境的能力,才能真正促进世界环保事业的发展。
(四)贸易与环境谈判的未来走向
气候变化的解决方案范文
关键词:气候变化/法律体系/专门法律/启示内容提要:当前,日本已构建了以《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为中心,以《能源利用合理化法》、《氟利昂回收破坏法》、《电力事业者利用新能源等的特别措施法》、《促进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等相关配套法规为内容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积累了诸多丰富经验。我国在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制建设过程中,应积极借鉴日本的成功立法经验,尽快构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一、问题的提出2009年12月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15次会议,再一次向世人昭示气候变化问题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重大挑战。为应对这场重大挑战,国际社会进行了旷日持久的谈判,缔结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等相关公约和议定书,从法律上对气候系统的保护进行了回应。为落实《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的义务,日本、英国、美国等发达国家,纷纷以应对气候变化专门立法形式,明确国家相关部门职责,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为避免全球气候变暖危害人类做出了重要贡献。如英国于2008年通过的《气候变化法案》明确规定,到2050年国内二氧化碳排放量须削减60%;国家须制定减少碳排放量的5年预算,分阶段的实现其减排义务。美国自2007年以来,在地方立法的基础上,已提出了《气候责任和创新法案》、《全球变暖污染控制法案》、《气候责任和创新法》、《减缓全球变化法案》、《安全气候法案》、《低碳经济法案》、《美国气候安全法案》等一系列国家议案,昭示着美国正在迈向气候变化的联邦立法。日本也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作为发展中国家,尽管我国并不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所确定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国家,但是,我国在发展进程中高度重视气候变化问题,在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方面,我国把法律法规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手段。不仅是发展中国家最早制定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国家,而且还积极制定与修订了《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森林法》、《草原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构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体系奠定了良好基础。当然,我们应该看到,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立法相比,在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立法中,尚存在如下主要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我国尚缺乏专门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亟待加强相关法制建设。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明确规定了国家“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制建设”的任务,因此,研究起草有关我国应对气候变化专门法律,科学建构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成为当务之急。二是,我国现行管理体制制约着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战略的实施。我国虽已成立了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注释1: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发〔2007〕18号)。)但因“领导小组”组成成员的22个职能部门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具体职责不清,不利于国家温室效应气体减排工作的展开。因此,通过应对气候变化专门法律,明确设置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专门机构,确定其职责也成为必要。三是,我国确定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行动目标是一项政策性规定(注释2:2009年11月2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到2022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为保障该行动目标得到落实,还须由应对气候变化专门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企事业单位、地方政府及公民个人的具体职责、义务,因此,加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立法已迫在眉睫。之所以选择日本应对气候变化立法作为研究与借鉴对象,是因为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内立法方面,其成绩最为显著。一是,日本制定了世界首部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通过该法,日本为应对气候变化专门立法提供了蓝本。长期以来,日本作为亚洲环境立法发达国家,其应对气候变法立法的成功经验,对我国依然有重要借鉴意义。二是,日本已构建了较完善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早在1993年的《环境基本法》中,就以地球环境保全为基本理念,将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纳入环境法体系,并构建了以《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实施令》、《能源利用合理化法》、《氟利昂回收破坏法》、《电力事业者利用新能源等的特别措施法》、《新能源利用促进特别措施法》等法律为内容的日本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积累了丰富的立法经验,既为日本实现低碳社会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也为世界各国构建低碳社会提供了立法榜样。日本的这种立法体系与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所初步搭建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在本质上是一致的。相比较而言,日本已构建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而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方面,尚存在缺乏专门法律,以及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等缺陷。因此,对国内法学界尚未系统而全面对日本应对气候变化立法问题展开考察的重要立法领域进行研究,探究其对我国立法的有益借鉴经验及启示,则尤为重要。二、日本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的建构日本观测点的长期观测结果表明,日本气温最近100年间约上升1.1℃。在不能完全实现削减全球温室效应气体的情况下,至21世纪末,日本平均气温将上升2~4℃。气候变化将给日本带来巨大灾害。一方面,日本自然灾害频繁发生。据统计,洪水、土砂灾害、橡胶林生存地丧失、砂滨丧失、西日本的高潮损害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害将达到每年17兆日元。另一方面,由于日本是世界上单位面积海岸线最长的国家之一,日本46%的人口、47%的工业产值、77%的商业销售额均集中于沿海地带,因此,受气候变化影响,海平面上升将导致日本经济、国土等损失。面对全球气候变暖所带来的巨大灾害,日本政府十分重视气候变化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在立法方面主要采取了如下应对措施,以构建较为完善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一)通过《环境基本法》将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纳入环境法体系日本1993年《环境基本法》以地球环境保全为基本理念,将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纳入环境法体系。根据该法第15条关于政府制定环境保全基本计划的规定,日本于1994年制定的《环境基本计划》就将有关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对策置于重要地位,并明确规定了应在国际协作下,以实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少人为活动对气候系统的危害,减缓气候变化”目标为宗旨,并考虑“增强生态系统对气候变化的适应性,确保粮食生产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等。当然,这一时期的日本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对策尚停留于依托有关省厅的各种措施,而真正采取法律措施应对全球气候变暖问题,则始于加入《京都议定书》的前后。(二)制定世界首部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作为日本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第一步对策,是1998年10月9日通过的《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该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旨在防止全球气候变暖的法律,显示了日本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姿态。在内容安排上,共包括总则、京都议定书目标达成计划、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本部、抑制温室效果其他排出的政策、保全森林等的吸收作用、分配数量账户等、杂则、罚则等8章共50条。该法具有如下显著特色:第一,立法目的明确。其立法目的是:“由于全球气候变暖将对地球全体的环境产生深刻影响,在对气候圈保持着不致达到危险的人为干涉的情况下,促使大气中的温室效应气体的浓度予以安定,防止全球气候变暖已成为人类共同面临的课题。鉴于所有人均自主且积极地参与这一课题将至关重要,因此,关于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在制定达成京都议定书目标计划措施的同时,通过制定有关促进抑制社会经济活动及其他活动所排出的温室效果的措施等,实现推进全球气候变暖对策之目的,在确保现在及未来之国民的健康与文化的生活的同时,为人类的福祉做出贡献”。第二,明确了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事业者、国民应对温室气体的基本职责。关于国家的基本职责,该法第3条规定,国家在为掌握大气温室效应气体浓度变化状况及相关气候变化、生态系统状况而进行观测与监测的同时,综合且有计划地制定并实施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国家在推进旨在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等的措施的同时,对于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等相关措施,应谋求该措施达成目的之调和,以顺利执行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等。国家就其自身事务及事业,在采取措施强化削减温室效应气体排出量及吸收作用保全的同时,应支援地方公共团体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等,以及为促进事业者、国民或者由其组织的民间团体开展有关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的活动,应该努力采取技术建议及其他措施。关于地方公共团体的职责,该法第4条规定,地方公共团体应配合区域之自然的社会的条件,推动有关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等的措施。地方公共团体在对其自身事务及事业采取措施削减温室效应气体排出,保全吸收作用及有关强化措施的同时,为促进该区域的事业者或者居民开展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等相关活动,应努力提供前款所定措施的相关信息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关于事业者的职责,该法第5条规定,事业者就其相关的事业活动,应在努力采取措施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等的同时,必须协助实施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所作出的有关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等措施。关于国民的职责,该法第6条规定,国民,就其日常生活,在努力采取措施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的同时,必须协助实施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实施的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等措施。第三,设置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本部,落实政府机构职责。该法第3章第11条明确规定,为综合且有计划地推进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在内阁设置“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本部”,具体管理的事务包括:其一,制定京都议定书目标实现计划方案,以及推进实施该方案;其二,综合调整有关推进实施长期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此外,根据该法第12条至第19条的规定,在组织机构上,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本部设立推进本部长、副本部长及本部部员。本部长由内阁总理大臣担任,全面负责本部事务及指挥监督;副本部长由内阁官房长官、环境大臣及经济产业大臣担任,职责是协助本部长工作;本部部员由其他国务大臣担任。此外还由内阁总理大臣任命若干名干事担任具体工作。除法律已经确定的事项外,有关推进中的措施由政府的政令规定。第四,规定了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的基本措施。一是,实行温室效应气体算定、报告、公布制度。即一定数量以上的温室效应气体排出者负有算定温室气体排出量并向国家报告义务,国家对所报告的数据集中计算并予以公布的制度。根据该法第21条第2款的规定,伴随着事业活动而在相当程度上排出较多温室效应气体、并由政令规定的排出者(称为“特定排出者”),每年度必须由各事业所分别就温室气体的排出量向事业所管大臣进行报告。事业所管大臣,将报告事项及集中计算的结果向环境大臣及经济产业大臣予以通知,与此同时,要适当保护特定排出者的权利利益,国家对所报告的数据集中计算并公布。环境大臣及经济产业大臣,在采用文档记录事业所管大臣等通知的报告事项等的同时,集中计算、公布该记录内容,以便任何人均能够请求公开该记录文档。为增加对公布、公开的资料的理解,特定事业者可以提供排出量增减状况相关的资料及其他资料。二是设立全球气候变暖防止活动推进员。即根据地域全球气候变暖的现状,都道府县知事等有权挑选并委任旨在通过开展启发普及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加快促进防止全球气候变暖活动的热心与有识之士为全球气候变暖防止活动推进员的制度(第23条)。全球气候变暖防止活动推进员主要向居民进行启发普及全球气候变暖对策,进行有关咨询、提供信息等活动。三是,设立国家、都道府县等全球气候变暖防止活动推进中心。为积极推进有关启发普及与广泛宣传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有效开展座谈、培训推进员、对日常生活排放温室效应气体的调查研究、提供日常生活使用产品排放温室效应气体信息的提供等活动,该法明确规定了设立国家、都道府县等全球气候变暖防止活动推进中心的制度。第五,构建了保全森林等吸收作用制度。该法第28条规定,政府及地方公共团体,为实现《京都议定书目标达成计划》所规定的温室效应气体的吸收量相关的目标,以1964年《森林·林业基本法》第11条第1款规定的森林、林业基本计划以及其他完善及保全森林或者保全绿地、绿化推进计划为基础,应保全及强化森林对温室效应气体的吸收作用。第六,实行分配数量账户簿制度。该法第29条规定,环境大臣及经济产业大臣,以《京都议定书》第7条第4款为基础,根据计算分配数量的方式的有关国际性决定,制定分配数量账户簿,开设可以进行取得、保有及移转算定分配数量的账户。(三)明确环境省“抑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管理职责日本《环境省设置法》(1999年通过,2001年1月6日施行)第2章明确规定了环境省的任务及所管理事务。其中,第4条第22款明确规定,从环境保全观点出发,环境省的职责之一便是制定抑制温室气体排放事务及事宜相关的标准、指示、方针、计划以及其他与此类似政策;并制定抑制温室气体排放事务及事业相关法律规范以及其他类似规制。为实施《环境省设置法》与《环境省组织令》,日本制定了《环境省组织规则》(2001年1月6日),其第3章明确规定在环境省设置地球环境局,地球环境局由总务课、环境保全对策课、全球气候变暖対策课组成,负责推进实施政府有关防止全球气候变暖、臭氧层保护等地球环境保全的政策。此外,还负责与环境省对口的国际机构、外国政府等进行协商和协调,向发展中地区提供环保合作。(四)完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除《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之外,日本还制定、修订了相关配套立法,初步形成了日本应对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的法律体系。首先,为有效推动《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的施行,日本于1999年制定的《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实施细则》,具体就温室效应气体总排出量相关的温室效应气体的排出量算定方法、温室效应气体算定排出量的报告、分配数量账户簿等实施进行了详细规定。其次,以《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为中心,日本制定、修订了相关配套法律:一是,修订了《能源利用合理化法》,强化节能与能源效率。该法又称《节约能源法》,是日本能源的核心法律,在体系结构上包括总则、基本方针等、工厂的相关措施等、运输相关的措施、建筑物相关的措施、机械器具相关的措施、杂则、罚则和附则等8章,共99个条文。该法明确了“从综合推进工厂、运输、建筑物以及机械器具等行业合理使用能源的思想出发,经济产业大臣制定有关能源合理化使用的基本方针”的同时,强化了企业计划性和自主性的能源管理,规范了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的用能管理关系和节能行为。该法分别对工厂、运输、建筑物、机械器具等相关行业合理使用能源的具体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该法通过严格规定能源标准,提高了建筑、汽车、家电、电子等产品的节能标准,不达标产品禁止上市。同时,该法对国家应在财政上、金融上以及税制上采取相关措施,以推进普及能源合理化使用。通过教育、广告活动等加强国民对能源合理化使用的理解的同时,对国民的参与等义务进行了规定,并对地方公共团体关于通过教育、宣传活动增进地方居民对能源合理化使用的理解等的义务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一般消费者关于提供相关促进合理化使用能源信息的义务等。该法的施行,一方面使工厂、事业场所的能源使用得到了彻底合理化,另一方面强化了有关与全球气候变暖相关联、并由政令规定的汽车、家电产品等11个种类产品的燃料费标准、节能标准等目标值,使相关企业在不增加能源消耗的前提下,有效实现了经济总量的大幅增加。目前日本节能法已从原来的生产领域延伸到运输部门和生活领域。二是,制定《氟利昂回收破坏法》,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放。该法将氟利昂类冷媒CFC(氟氯烷烃)、HFCs(氢氟碳化物)、HCFC(含氢氯氟烃)纳入其法定义务范围,以减少对大气臭氧层的破坏,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放,从而降低温室效应。该法在明确事业者、制造业者、地方公共团体、国民与国家各主体职责的基础上,对第一种类特定产品产生的氟利昂的回收进行了详细规定。并明确规定从事第一类氟利昂回收业、第二种特定产品交付业以及第二种氟利昂回收业的从业者,必须获得都道府县知事的登记;从事特定产品氟利昂类破坏事业的从业者必须获得经济产业大臣及环境大臣的许可;在回收、搬运、破坏过程中,必须遵守主管省令规定的标准。对于违反交付、领回义务者,给予指导、建议、劝告、命令;对于违反规定标准者,由传告改为命令。由于该法以排放高浓度温室效应气体的氟利昂类的3种物质的回收、破坏为目的,对应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具有重要意义。三是,制定了新能源发电法,促进新能源利用。为保障与国内外经济社会环境相适应的能源稳定和适当供给,完善电力事业者利用新能源的必要措施,促进环境保护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日本于2002年制定了《电力事业者利用新能源等的特别措施法》。该法第4条明确规定,“电力事业者应当在每年的6月1日前,按照经济产业省令的规定,将该年度4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一年期间预计利用的新能源电力的基准利用量和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其他事项向经济产业大臣备案”,并且,“电力事业者应当在每年度按照经济产业省令的规定,利用超过基准利用量的新能源电力”(第5条)。电力事业者和接受了第9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人,应当按照经济产业省令的规定,置备账簿,记载其利用和生产新能源的电量和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其他事项,并予以保存(第11条)。对于违反第8条规定,当电力事业者所利用的新能源电力的数量未达到基准利用量,经济产业大臣认为该电力事业者未达到基准利用量没有正当理由并给予劝告、命令后,依然不履行法定义务者,本法规定了“处以10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的处罚措施,以保障法律措施得到正常实施。四是,制定了促进新能源利用法,促进企业对新能源的利用。“为确保安定稳妥地供应内外社会经济环境的能源,在促进公民努力利用新能源的同时,采取必要措施以顺利推进新能源的利用,为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以及人民生活安定作出贡献”之目的,日本于1997年4月18制定了《促进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大力发展风力、太阳能、地热、垃圾发电和燃料电池发电等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此后,该法于1999年、2001年、2002年、2009年等先后进行了修订。该法明确了其立法目的、基本原则、促进企业对新能源的利用等进行了规定。为贯彻实施《促进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1997年6月20日又制定了《促进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施行令》,并于1999年、2000年、2001年、2002经过多次修订,具体规定了新能源利用的内容、中小企业者的范围。五是,制定能源基本法,确定国家合作方针。日本于2002年6月14日制定并施行了《能源政策基本法》。该法明确规定了立法目的、基本制定思想、具体措施、市场机制的利用、国家义务、地方公共团体义务、事业者的义务、国民的义务、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事业者和国民的相关协助、法制措施等、政府的报告义务、能源基本计划、国际合作的推进和能源相关知识的普及等内容。为加强国际合作,防止温室效应气体产生,该法第13条明确规定,“为有助能源于稳定世界能源供需,防止伴随能源利用而产生的地球温室化等,国家应努力改善为推进与国际能源机构及环境保护机构的合作而进行的研究人员之间的国际交流,参加国际研究开发活动、国际共同行动的提案、两国间和多国间能源开发合作及其他国际合作所采取的必要措施”,为日本参与温室效应气体减排的国际合作工作,指明了方向。(五)实行税制改革,探讨实施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税作为日本实现《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削减温室效应气体6%的减排目标的手段之一,日本政府正在大力推进税收改革,探讨征收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税(又称“环境税”),拟在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的进口、开采及精炼环节等方面课税,除征收煤和汽油等矿物燃料的税额外,居民也需要缴纳环境税,并将这些税款用于执行《京都协议书》的有关事项,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日本环境省自2011年11月5日公布《环境税具体方案》以来,每年均公布该年度环境省相关税制改革方案。2009年公布的《2010年度税制改革要求,征收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税的具体法案》,将原油、石油产品、气体状碳化氢(天然气、LPG等)、煤为对象,对输入者、提取者进行阶段性课税(灵活运用石油煤炭的纳税制度)。关于汽油,在前述基础上,对汽油制造者等进行阶段性课税(灵活运用挥发油税的纳税制度)。报道说,一旦2010年开征环境税,其税收预计可达2万亿日元。这些收入将优先用于开发太阳能发电等新能源,以及推广低油耗、节能环保型汽车。鉴于开征环境税不仅将增加产业界的成本,煤油、电费的涨价也将影响国民生活,首相鸠山由纪夫对2010年4月起开征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税的预定计划持谨慎态度。因此,日本政府于2009年12月14日做出决定,放弃从2010年4月起对煤炭、煤油、汽油等所有石化燃料开征全球变暖对策税,将在对该制度设定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力争2011年度以后开征。(六)探讨制定《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基本法》时至今日,日本确立了到2022年将日本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到1990年时25%的水平(中期目标);到2050年,将日本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到1990年时80%的水平(长期目标)。因此,为明确相关政策的地位、基本方向,日本已着手制定《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基本法》,并将《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基本法草案》提交于2010年1月18日至6月16日期间召开第174回国会审议。该草案包括总则、中长期目标、气候变化对策基本计划、基本措施、完善推进气候变化对策目的的体制等5章共52条。三、日本立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经过多年的努力,日本已构建较为完备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体系,为日本政府有效推进其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提供了法律保障。日本在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方面积累的立法经验,对我国完善与健全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具有如下重要启示:其一,科学定位应对气候变化法律规范地位,及早完善环境法体系。就传统的环境法体系而言,并无有关应对气候变化对策的相关法律规范。随着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的展开,世界各国开始注重通过国内立法以强化应对气候变化对策的实施。日本非常注重加强国内立法,明确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事业者及国民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职责,并在1993年《环境基本法》中明确规定将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相关法律制度纳入环境法体系,不仅为日本制定有关应对全球气候变暖法律制度指明了方向,还有利于从整体上完善其环境法体系。有鉴于此,我国在探讨制定全球气候变暖法律制度时,也应该明确将有关应对全球气候变暖法律制度纳入环境法体系,以便从整体上理顺应对全球气候变暖法律规范与其他环境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为完善我国环境法体系奠定基础。其二,科学设置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机构,明确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从日本完善其应对全球气候变暖法律制度的经验来看,日本通过1999年的《环境省设置法》、2000年的《环境省组织令》、2001年的《环境省组织规则》等,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应对全球气候变暖方面的职责、权限,从立法上确立各政府机构的职责,避免部门之间在应对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方面因职责、权限不清所带来的低效率问题。与此相对,为切实加强对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领导,我国于2007年6月由国务院决定成立了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目前,“领导小组”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任组长,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国务委员戴秉国任副组长,由22个部门的相关负责人为组成成员。“领导小组”作为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具体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制订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重大战略、方针和对策,统一部署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研究审议国际合作和谈判对案,协调解决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节能减排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部署节能减排工作,研究审议重大政策建议,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但是,我们应该看到,一方面,作为“领导小组”组成成员的22各职能部门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具体职责并不明确,不利于国家温室效应气体减排工作的展开。另一方面,“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决定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重大战略、方针和对策等,并没有涉及相关法律规范的制定工作。而有关应对全球变暖,节能减排的终极目标实际上是保全地球环境,有关规制节能减排的法律规范属于环境法体系,应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立法、管理工作。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我国应从立法上明确规定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应对全球气候变暖方面的主导地位,主管全国相关温室效应气体减排的政策、法规制定、管理工作。其三,加强专门应对气候变化法律的制定,尽快完善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从日本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立法动态来看,一旦日本通过正在审议的《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基本法草案》,则日本将形成以《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基本法》、《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为中心,以《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实施令》、《能源利用合理化法》、《氟利昂回收破坏法》等相关配套法规为内容的完善的应对全球气候变暖法律体系。就我国而言,如前所述,我国已制订了一系列与温室气体减排有关的法律规范。如《大气污染防治法》、《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城乡规划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煤炭法》、《矿产资源法》、《电力法》、《森林法》等。这些法律的贯彻与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对于保护环境,控制温室效应气体排放均具有积极作用。但是,我们应该看到,这些法律规范都是应对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的相关配套法规,而从实质上而言,我国尚未制定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专门法律,不利于从整体上规范国家、地方政府、企事业者、公民个人等在应对温室效应气体方面的职责,也不利于国家从整体上明确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政策、方针与基本制度,严格落实国家节能减排目标。因此,为保证国家减排目标等积极应对措施的真正落实,我国有必要制定专门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以明确国家、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等相关责任,明确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主管机构及其职责,构建有利于推进温室效应气体减排工作的具体制度。总之,笔者认为,我国在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应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深入研究借鉴国际社会制定应对气候变化专门法律的经验,制定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应对气候变化的专门法律,并以现有相关配套立法为内容,构建完善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体系。注释:邓梁春.美国气候变化相关立法进展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世界环境,2008,(2).温家宝.凝聚共识•加强合作•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历史进程[N].人民日报,2009-12-19(2).[日]文部科学省,等.日本气候变动及其影响[EB/OL].http://www.nies.go.jp/escience/ondanka/ondanka03/lib/f_03.htm,l2010-01-06.[日]国立环境研究所.温室化的新证据和可预料的严重影响[M].日本环境省印发,2001:10.[日]大塚直.环境法[M].日本东京:有斐阁,2002:123-170.[日]环境省.税制的绿色化[DB/OL]http://www.env.go.jp/policy/tax/kento.htm,l2009-11-02.钱铮.日探讨征环境税可行性[DB/OL].新华每日电讯,2009-10-31.http://news.xin-huane.tcom/mrdx/2009-10/31/content_12364925.htm,2009-11-02.日本放弃从明年4月开征环境税[EB/OL].中国新闻网2009-12-14.日本环境省.关于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基本法草案的阁议决定(通知)[EB/OL].http://www.env.go.jp/press/press.php?serial=12257,2010-03-15.
气候变化的解决方案范文篇6
内容提要:妥善应对气候变化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通过建立健全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完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推动应对气候变化走上法制化轨道。发达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积累了可供借鉴的经验。本文分析了近期主要发达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动向,提出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突出能源对发展的硬约束是立法的核心,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应获得公众广泛支持等。
节约能源、提高能效、发展非化石能源是应对气候变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措施。《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规定了主要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和量化减排目标。为履行国际义务,主要发达国家陆续通过立法和行政命令确认本国的排放控制目标,实施以节约能源、提高能效、发展非化石能源等为主要途径的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措施,并辅之以排放限额与排放许可交易等市场机制,以期降低全社会的减排成本。《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5次缔约方会议在哥本哈根召开前后,主要发达国家基于国际谈判策略和国内发展的需求,在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方面出现了一些重要动向。分析研究这些动向的内容、背景及其战略意图,对我国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美国气候变化立法艰难前行
2009年6月,美国众议院表决通过了《2009年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这是气候变化立法首次在美国国会全院大会获得通过。但随后,与之匹配的参议院立法进程进展缓慢:2009年11月,参议员克里将《2009年美国清洁能源就业与美国能源法案》提交全院大会讨论未果,2010年5月,克里与参议员李伯曼联合提出了《2010年美国能源法案(讨论草案)》作为新的立法版本,使得本届国会的气候变化立法进程又前进了一步。
1.1《2010年美国能源法案》简介
法案的立法目的是保障美国的能源安全与独立,促进国内清洁能源技术发展,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促进就业。内容包括七大部分:(1)促进国内清洁能源发展;(2)减少温室气体污染;(3)消费者保护条款;(4)保护和增加就业;(5)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行动;(6)防止气候变化侵害,即适应气候变化项目;(7)预算条款。
国内能源发展突出核能、海上油气开发、煤清洁利用以及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提高能效。法案要求政府支持核能的研究与开发,提供核电项目担保贷款、投资赋税优惠,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对海上油气开发的安全性提出更高要求,赋予沿海各州否决在本州海岸线120km以内开发油气资源的权力;对燃煤电厂的温室气体排放标准做出规定,要求政府每年提供不少于20亿美元支持碳捕集和封存技术研发、示范和运营;支持开展农村节能项目和州立可再生能源发展、提高能效项目;加强与发展电动汽车相适应的基础设施,要求各州和大都会区提出交通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和计划;建立清洁能源技术基金支持清洁能源技术的开发,以确保美国在先进能源技术方面的全球领先地位。
实施全国“排放限额与排放许可交易”制度,以促进温室气体减排。法案要求自2013年起实施全国排放限额与排放许可交易制度,主要管制年排放温室气体大于等于2.5万t二氧化碳当量的实体。要求受管制的排放实体,年排放量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排放许可量和各种合规减排项目产生的碳信用量。美国国内的排放许可、碳信用以及法案规定的部分外国排放许可和碳信用可在美国市场进行交易。电力部门将于2013年起受管制,而制造业将从2016年起。交通部门实施类似于“排放税”的制度。
作为与众议院2009年6月通过的《2009年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相匹配的参议院版本,本法案对排放许可的分配进行了调整,突出了对纳税人能源消费权益的保护,对维护碳市场稳定进行了更多规定,并提出更加严格的“碳关税”条款。
1.2立法前景不容乐观
尽管美国总统奥巴马公开表示对《2010年美国能源法案》的支持,但参议员在气候变化立法问题上的分歧仍然十分明显。法案在2010年年底时如果尚未经参议院通过,并经两院协商一致,则将因本届国会任期届满而被废除。但在为时不多的本届国会任期中,《2010年美国能源法案》如果要得到参议院立法表决通过,必须通过终结辩论程序,方能提前提交大会进行立法表决。就目前参议院席位看,力推气候变化立法的民主党难以获得通过终结辩论所需的60票支持。同时由于国内民众对气候变化的关注度减弱和怀疑上升,国际上应对气候变化合作进程迟缓,加之2010年年底有32位参议员面临换届,因此,预计参议院在换届选举前对气候变化立法的态度将趋于保守。而民调普遍显示,共和党将在本次换届选举中胜过民主党,因此,一旦本届参议院未能通过《2010年美国能源法案》,以后一段时间内美国将很难进行气候变化立法。
2日本提出原则性的立法方案
2010年3月12日,日本内阁提出《地球温暖化对策基本法案》,提交国会审议。但伴随日本政坛变动,其立法前景也出现变数。
2.1法案对日本应对气候变化提出原则性规定
《地球温暖化对策基本法案》立法目的是在减排温室气体、降低温室效应对地球带来的不利影响的同时,通过尽可能降低能源供给对化石燃料的依存程度、率先促进能源供求方式和社会经济结构的转变,确保经济发展、稳定就业、能源供给和保护地球环境、保护当前及未来国民健康生活。
法案要求全国2022年温室气体排放比1990年下降25%,但这将建立在全球达成公平减排协议的基础上;2050年比1990年下降80%,但这将建立在全球达成2050年减排50%的协议基础上。
法案责成环境大臣在征求民意的基础止确定行动计划,并由内阁会议决定。其中,要求实施温室气体排放限额与排放许可交易制度、税制“绿色化”改革、可再生能源电力定价,全额调配制度,促进核电发展,提高能效,促进教育、研发等。
2.2法案的立足点
与美国法案类似,日本法案也将产业部门的经济发展和国民生活的质量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基础。由于日本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仅为美国的48%,欧盟27国的60%,已经属于能源消费经济性很高的国家,因此日本工业界对法案提出的减排目标表示怀疑。例如丰田公司认为在2022年以前难以实现绿色技术的突破,因此对实施类似于欧洲的排放限额与排放许可交易制度表示担心。为此,日本环境大臣表示,日本实现上述目标将更多地考虑居民居住部门的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利用,例如采取安装双层玻璃、集中供热、节能灯、太阳能电池,以及鼓励发展混合动力汽车等措施,而不是仅仅限制工业部门的排放。
法案明确提出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必须同与能源有关的措施相协同,要求通过普及能源利用效率高的设备和节能建材、加强建筑节能、提高交通效率、促进提高能效的智能化等节能和提高能效措施,以及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核能的措施,同时通过加强相关技术创新,实现减排目标。
立足于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法案中除了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外,对中期和长期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均设立了生效条件,即与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形势相协调。同时,法案要求政府努力促成国际社会达成上述附加条件中的规定,这与美国法案要求政府促成全球平等减排的目标一致。
3澳大利亚转向能源利用专项立法
2010年4月27日,时任澳大利亚总理陆克文宣布,由于难以在国会获得足够的支持票数,以及考虑到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进程的迟缓,政府决定暂缓将《碳污染减排计划法案》提交国会审议。但同时,澳大利亚《可再生能源目标法》修订和《建筑能效标识法》立法将被提上议事日程。
3.1搁置单纯减排温室气体的《碳污染减排计划法案》
《碳污染减排计划法案》旨在通过建立排放限额与排放许可交易制度,减排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法案主要内容包括:确立国家排放限额,规定澳大利亚排放许可和其他可采用的排放许可与减排量,建立澳大利亚国家排放许可登记簿,规定受管制排放实体及其法律义务,对能源密集型和受外贸冲击型企业实施补助,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核查、信息披露和公告,防止欺诈等。与美国和日本的法案不同,澳大利亚法案是完全旨在减排温室气体:履行国际义务的法案,没有提出对节能、提高能效和发展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支持。
法案曾于2009年6月4日通过众议院三读审议后,提交参议院审议,但分别于2009年8月13日和12月2日两度被参议院否决。在进行重大调整后,工党再度向国会提交了该法案,并且于2010年2月11日顺利通过了众议院的三读审议,但参议院仍未通过该法案。陆克文表示,在《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到期之前(即2012年以前)不再提交国会讨论《碳污染减排计划法案》,除非美国、印度等国的减排政策与行动更加明确。
3.2力推促进能源清洁高效利用的专项法
尽管单纯减排温室气体的立法进程受阻,但澳大利亚积极促进能源清洁、高效利用的专项法,以实现国家温室气体减排的目标。近期先后于2010年2月26日和3月18日提出了修订《可再生能源目标法》和制定《建筑能效标识法》。
为确保实现2022年可再生能源发电占总发电量20%的目标,澳大利亚政府将《可再生能源目标法》拆分为《小规模可再生能源计划法》和《大规模可再生能源目标法》,并进行修订,以促进澳大利亚不同规模的可再生能源利用。原《可再生能源目标法》于2001年4月1日通过,设定了到2010年可再生能源发电9500GWh的目标。根据新的目标,预计2022年澳大利亚可再生能源发电量需达到4.5万GWh。为此,《大规模可再生能源目标法》规定了2011-2022年大规模可再生能源发电目标,到2022年须达到4.1万GWh。同时,《小规模可再生能源计划法》将对小规模利用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光伏板、太阳能热水器等,提供补贴,其额度为每1单位“可再生能源信用”(相当于发电1MWh)补贴40澳元,并且不设上限,以辅助实现国家目标。
《建筑能效标识法》旨在建立国家大型商业建筑的建筑能效标识制度,要求面积大于2000m2的大型商业建筑在交付、销售、出租、转租和进行相应广告时,提供建筑能效标识,以促进开发商和运营商采用有效的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此外,近期澳大利亚政府还就修订建筑能耗标准公开征求意见,拟于2010年年底形成新的方案。
4其他国家和经济体立法动向
4.1欧盟通过专项性的《建筑能耗指令》
欧盟委员会于2010年5月18日通过了修订的《建筑能耗指令》。该指令旨在加强2002年12月16日通过的《建筑能耗指令》中的相关措施,以取得更显著的建筑节能效果,为实现欧盟提出的2022年减排温室气体20%和节能20%目标,提供相对低成本的手段。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逐步统一欧盟成员国设定本国最低建筑能效标准的算法,要求新建建筑利用可再生能源,所有建筑在进行主要结构改造和功能设备系统改造时满足最低建筑能效标准要求,成员国制定并以政府部门带头实施低碳或零碳建筑方案,对建筑进行能效认证,加强对暖通系统运行状态的检查等。
4.2英国通过专项性的《2010年能源法》
2010年4月8日,英国《2010年能源法》生效。该法的立法目的是规范碳捕集和封存技术示范、评估与利用的相关活动,规范电厂发电低碳化与采用CCS技术相关事宜,规范电力和燃气市场管理局以及国务大臣与之相关的职能,规范发电许可和电力与燃气供应商相关事宜。
4.3加拿大众议院通过原则性的《气候变化责任法案》
加拿大国会众议院于2010年5月5日通过了《气候变化责任法案》。该法案的目的是确保加拿大能够履行其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义务,共包括13条。法案设定全国2022年的减排目标比1990年下降25%,2050年比1990年下降80%,要求政府通过设立排放标准、建立排放权交易等市场机制、出台财政激励政策等措施,实现上述国家目标。
5对我国的启示
上述发达国家节能减排和气候变化立法进展,为我国积极推进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工作,促进向低碳经济的转型,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参考。
5.1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
美国本届国会气候变化立法与上一届国会最显著的差别在于,上一届国会涉及到减排温室气体的气候变化立法几乎都是就气候变化问题论气候变化问题,并部署全国的减排行动,但这一届国会的三份主要立法,均是将气候变化问题与能源安全、经济转型和技术创新三大战略相联系。日本提出的法案也是将节能、提高能效、发展非化石能源与应对气候变化作为一个整体考虑,将经济发展、改善民生、技术创新与保护环境有机结合。这表明,美国、日本减排温室气体的根本目的,不单是为了应对气候变化、应对国际压力,更多的是从本国发展战略考虑,为本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巩固在全球的地位服务。我国节能减排与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也应当从国家全面发展的角度,综合看待节能减排与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对国民经济各方面的影响,并做出相应的部署。
5.2突破能源对发展的硬约束是立法的核心
主要发达国家的相关立法进展表明,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不能与能源政策相割离。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是能源发展问题;全球各国减排温室气体的措施,主要还是能源生产和利用方面的技术和措施。气候变化问题对发展的影响,对大多数国家而言是远期制约,减排温室气体问题在温室气体排放的全球环境容量不明确、各国排放权的产权不明确之前只是道义上的问题,属于软约束;而能源问题对发展的影响,对任何国家而言均是现实制约和物质基础的制约,属于硬约束。因此美国的气候变化立法进程才会时疾时徐,却始终把能源政策作为国家的核心战略问题。我国在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战略和政策,尤其是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战略和政策时,应重点从突破能源对发展的硬约束考虑,以节能、提高能源效率、发展可再生能源、保障能源供给的安全与独立为主体,水到渠成地实现应对气候变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而不应将远期和国际软约束作为制定战略的优先考虑。
气候变化的解决方案范文篇7
气候变化与传统知识研究概说
传统知识涉及面广,在不同的领域具有不同的理解。例如《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onBiologicalDiversity,简称《公约》或CBD)、世界知识产权(TheWorldIntellectualPropertyOrgani?zation,WIPO)、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WTO)及《土著人民权利宣言》均对其有不同侧重的定义及关注点[10]。但基本上定义为土著和地方社区拥有的、体现传统生产和生活方式并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相关的知识、革新和实践。在中国的许多少数民族地方社区仍然存在大量传统知识,因此,目前传统知识这一概念在中国更多的与少数民族及其地方社区联系在一起,可理解为以下5个范畴:(1)传统利用遗传资源的知识;(2)传统利用药用生物资源的知识;(3)传统技术与传统生产生活方式;(4)与生物资源保护与利用相关的传统文化与习俗;(5)传统地理标志产品。关于气候变化,自然科学家、社会学家以及人类学家分别从不同角度展开了研究。气象学家最早关注气候变化问题,并且从自然科学的角度进行深入研究;稍后,社会科学界开始介入研究,关注的主要是气候变化的负面影响;人类学家的介入是较为晚近的事,现在所能见到的最早著作是TORRY于1983年所著,同其他社会科学学科的论文被共同汇集在一本名为《社会科学研究与气候变化》的论文集。20世纪90年代后,气候变化引起了更多人类学家的关注,同时随着气候变化的发生,尤其是极端气候事件对土著及少数民族地区的生态环境及当地人的传统生活生计影响的深入,气候变化与传统知识的研究逐渐被各界科学家重视,特别是人类生态学、民族生态学等这种跨学科的综合研究。
研究气候变化背景下传统知识的影响及变化,主要意义在于:(1)挖掘整理少数民族及地方社区认知气候变化的传统知识体系,对促进传统知识在适应气候变化方面发挥特殊作用具有积极意义,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促进民族地区传统知识的保护和传承;(2)维持和增强传统知识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为应对越来越频繁的极端气候事件提供支持,对少数民族和地方社区传统生活生计的发展以及实现可持续发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3)利于相关传统知识的记录和保护,可以为未来应对气候变化、防治气候灾害打下基础,从而降低生产生活的风险,提高生计的安全性,同时增强少数民族地区传统产业投资力度;(4)促进各利益群体对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理解和重视,探索通过与科学知识相结合以适应气候变化的创新和实践。
气候变化对传统知识的影响、应对及适应性研究
1.影响
目前国内关于气候变化对传统知识的影响研究刚刚兴起,其中民族生态学和生态人类学等交叉性学科的相关研究走在研究的前沿。针对气候变化对传统知识影响的跨学科研究,国内一些学者分别对气候变化与藏族、基诺族、土家族、壮族、白族、德昂族、蒙古族、侗族及傣族等少数民族传统知识进行了研究,阐释了不同少数民族传统资源利用及传统生活生计方式等受到气候变化的影响及产生的后果。其中气候变化对藏族传统知识的影响研究具有代表性及创新性,该研究以云南迪庆为案例研究点,通过具体的田野案例调查和研究,阐述气候变化及其引发的极端气象灾害对藏民生产生活造成的挑战以及对其传统生计方式的影响,同时给当地社区的可持续发展带来威胁。研究创新点在于对藏族传统知识体系的构建以及框架模式的分析,以传统社区为主导分析气候变化给藏族传统知识带来的影响,具体涉及传统农业、传统畜牧业和传统生活生计几个方面。相比于国内,国外就气候变化对传统知识的影响研究已走在前面。传统土著民族的分布往往具有局域性,并分布在全球生物多样性热点地区。这些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土著民族地区已经开始经历气候变化的重大影响,甚至潜在的气候变化对土著人类健康也造成一定风险。KRONIK[9]在《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的原住民与气候变化》一书中阐述了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区,生活在高原,低谷及海岸附近的土著人民的传统生计方式及传统文化等受气候变化影响的事实,并提供有效的、可持续的适应指导原则。哥伦比亚大学BenjaminOrlove教授对此书予以高度评价,称其将传统生计、可持续发展与社会及文化有效结合,不仅可以应用在研究领域,更广泛的可用在可持续发展及环境法方面。GEOFFREY在坦桑尼亚气候变化与原住民的适应:原住民与气候变化”研究中指出,土著民族极易受到气候变化的影响,比较显著的有农业方面、多重耕作等方面。因此有必要考虑使用土著民的传统知识来适应并减缓气候变化的影响,同时研究表明传统知识及实践在适应及减缓气候变化上有一定的效果。
2.应对及适应
除上述提到气候变化对传统知识的影响外,其余关于气候与传统知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土著及地方社区对气候变化的观察、理解及适应、应对等方面,不同的土著与地方社区对气候变化的观察、理解不同,因此他们用来减缓气候变化负面影响的方式,以及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也不同。国内尹仑等就藏族传统知识的适应和应对进行了一系列研究及实践活动。在藏族对气候变化的认知与应对”研究中,以典型案例形式阐述了藏民对气候的认识,明确气候变化存在着以本土认知为基础的衡量指标,并基于传统知识传承和发展来分析当地传统知识如何应对气候变化活动,呈现出地方性传统知识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现象中的价值和作用。SALICK和BYG[7]在其《原住民与气候变化》一文中详细论述了分别生活在极地、山地、沙漠、热带雨林、岛屿、温带地区的原住民族如何观察、理解并适应气候变化,并提出传统知识的考究有助于政府相关部门制定气候政策,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和借鉴价值。NYONG等分析了非洲荒漠草原上土著民族传统知识在适应及减缓气候变化策略,指出缓解和适应气候变化问题在当地并不是一个全新的理念,反而在很早之前当地农民就运用传统知识发展了一些方法来减少气候变化影响的脆弱性。在另外一些研究案例中,也有关于运用传统知识来应对诸如干旱、沙漠化或者洪灾这样的短期极端气候灾害。可见,土著与地方社区或者少数民族群体,他们不仅是气候变化的观察者,而且对其有特定的诠释,并积极运用相关传统知识来应对,缓解气候变化对其自身造成的影响。
除了以上学术理论研究,在传统知识应对气候变化的实践方面,近些年一些政府组织、机构及非政府组织分别开展了相关实践活动。2008—2009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亚太政府间合作研究网络支持中国学者,开展了云南滇西北半农半牧地区气候变化与传统知识”和云南东喜马拉雅地区气候变化与传统生计”行动项目研究,提高少数民族对气候变化的认识及增强其适应,同时促进了社会各界对气候变化与传统知识的认识和重视。2011—2012年,美国大自然保护协会(TheNatureConservancy,TNC)在中国也开展了相应的实践研究,分别在内蒙古、云南等地收集了传统知识应对气候变化的经验和实用方法,并在中国其他地方推广。
国际公约及报告中对气候变化与传统知识的研究
近几年,相关公约及报告开始涉及并提出气候变化与土著和地方社区(ILCs)及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内容。
1.《生物多样性公约》相关内容
与生物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问题是目前国际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的热点,《生物多样性公约》第8(j)条要求各缔约国尊重和维持土著与地方社区拥有的与生物多样性相关的传统知识,并促进其应用和惠益分享。2004年初在马来西亚召开的《生物多样性公约》(CBD)第七次缔约方大会(ConferenceofParties?7,简称COP?7)将传统知识问题列为大会重要议题,并授权第8(j)条及相关条款特设工作组”[或称传统知识工作组”]为制定传统知识保护特殊制度等开展谈判。2006年1月底在西班牙格林纳达召开的工作组第四次会议审议的议题包括:探讨制定技术准则用于记录和整理传统知识、创新和做法;关切气候变化对传统知识的威胁;继续制定传统知识行动计划”。2006年在巴西的库里提巴召开的《公约》第8次缔约方大会(COP?8)、2008年在德国波恩的召开的《公约》第9次缔约方大会(COP?9)、2010年在日本名古屋召开的《公约》第10次缔约方大会(COP?10)以及2012年10月在印度海德拉巴召开的《公约》第11次缔约方大会(COP?11)所形成的决议,均涉及土著与地方社区(ILCs)传统知识与气候变化。COP?8形成的专门针对第8(j)条款的VIII/5B号决议指出,需要创新、实践并深入研究气候变化对土著民族的影响,诸如干旱、污染、荒漠化等威胁。同时,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itedNationsEnvironmentProgramme,UNEP)编写了一份报告,重点关注气候变化进程中土著和地方社区(ILCs)的特殊脆弱性及应对措施[28]。另外,COP?8第VIII/30号决议也指出,鼓励当事人和其他政府机构在处理研究气候变化对生物多样性影响时,要考虑到涉及的土著人民及地方社区(IL?Cs)等利益相关者,特别是生态系统安全、人体健康和传统知识等问题[29]。COP?9形成的会议报告和会议决定(IX/13,IX/16号决定),均指出土著和地方社区易受气候变化影响及缓解和适应气候变化影响评估的活动,包括对传统知识造成的威胁。会议还建立了一个针对生物多样性和气候变化的特设技术专家组(AHTEG),成员包括土著和地方社区(ILCs)的代表[30-32]。COP?10在其X/40,X/41,X/43号决定中,强调对土著和地方社区(ILCs)传统知识的尊重,并提出生物多样性与气候变化和土著民族传统知识之间的关系[33]。COP?11在其XI/14,X/19/,XI/20,XI/21等决定中也大量涉及生物多样性及相关传统知识与气候变化的问题。指出需要重视与气候相关的地球工程研究,主要是与气候变化工程相关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规章制度,其中尤其需要将土著和地方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视野及经验纳入研究。
2.《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内容
1998年以来,土著及少数民族代表一直参与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NationsFrameworkConventiononClimateChange,UNFC?CC)缔约方会议,其中也包括涉及土著民族受气候变化影响的评估及适应。最近几年中,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等国际论坛都将传统知识列为重点议题而开展政府间谈判[24],同时,国际生物多样性土著论坛(In?ternationalIndigenousForumonBiodiversity,IIFB)、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itedNationsEducational,ScientificandCulturalOrganization,UNESCO)、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itedNationsDevelopmentPro?gram,UNDP)、瑞典生物多样性中心(Centrumf?rbiologiskm?ngfald,CBM)、联合国大学(UnitedNationsUniversity,UNU)等机构组织均开始将气候变化与传统知识作为议题,研究气候变化对土著及地方社区传统知识及传统生计的影响,并指出公众需要认识并理解在气候变化背景下,这些群体的特殊脆弱性、关注点及适应能力。同时,联合国大学(UNU)在其出版物中汇集了全球各地400多个关于气候变化与土著及地方社区的案例研究,阐述了气候变化对这些群体的影响,以及适应及减缓策略。在2010年9月,我国国务院批准实施的《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也提出加强生物多样性相关传统知识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的研究。
结语和展望
大量国际公约、报告、政策及科学研究结果表明,气候变化对土著及地方社区传统知识的影响以及利用传统知识应对气候变化的跨学科研究已逐渐受到重视,但是整体研究基础还很薄弱,尤其在中国,这方面的研究和实践都处于起步阶段。然而,我国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极为丰富,但是由于地理环境条件和人文因素,这些传统知识极易受到气候变化的影响,其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正面临着相当严重的问题。因此,我国少数民族及地方社区对气候变化的观察、理解和应对将是今后研究的重点。由于该研究属于跨学科综合研究,自然科学家和社会学家(特别是人类学家)对其研究侧重点会有所不同,可能从不同角度来认识,但其核心均是研究传统知识与气候变化的相互关系。随着科技的变革,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对气候变化的研究已经不仅仅停留在温度、降水等气候因子的变化,而是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综合性的社会问题,气候变化与传统知识的研究也将会在不同方面发展,包括人类学、生态学、社会学、经济学及生物科学等一系列学科,形成一个跨学科的研究领域。
气候变化的解决方案范文篇8
一、瞻前顾后抓语脉
命题人提供的文段必有内在逻辑联系,分句之间可能存在递进、转折、因果、条件、目的、假设等关系,这就要求我们“身临其境”,体察语气,瞻前顾后抓语脉,从而明确残缺句所残缺的内容。
例1在下面一段文字横线处补写恰当的语句,使整段文字语意完整连贯,内容贴切,逻辑严密。每处不超过15个字。(5分)
气候是一种复杂的自然现象,不仅决定着土壤、植被类型的形成,改变着地表形态,①。人们的生活、生产、建设无不需要考虑气候的影响。气候已成为一种自然资源,供人类充分利用,为人类造福。但是,②,有时会带来某些灾害。所以,人们会利用一些方法,在一定区域内改变气候状况,③。(16年全国卷Ⅱ)
解析:通读全段,大意为气候从正反两方面影响人类生活。①处,由上文“不仅……形态”可知,残缺句与之构成递进关系;由下文“人们的生活、生产、建设无不需要考虑气候的影响”可知,残缺话题为“气候对人类活动的影响”。②处,由前文“但是”可知,残缺句与之构成转折关系;由后文“有时会带来某些灾害”可知,残缺话题为“气候对人类的不利性”。③处,由上文“所以……改变气候状况”可知,残缺句与之构成因果关系,残缺话题为“气候有利于人类活动”。本题参考答案:①而且还影响着人类的活动②气候对人类也有不利的一面③使它朝着有利于人类的方向发展
二、前后推导看句位
命题人所设置的残缺句子,从句位上讲是引领句、展开句、总结句,解题时我们可以参照句位,合理推导出残缺内容。
引领句,它居于句子开头,对以下陈述的内容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具有高度的概括性;补写时,往往要概括提炼残缺句之后的句子大意。展开句,多出现在同一个句子的上半句或下半句中,通常是解说关系复句的另一半,条件关系复句的或“条件”或“结果”等;补写时要根据前后句子的大意来合理推导出残缺内容。总结句,其前面通常有“因此”“所以”“由此可见”等提示性语言;补写时,要对前面内容加以归纳、总结、升华。
例2在下面一段文字横线处补写恰当的语句,使整段文字语意完整连贯,内容贴切,逻辑严密。每处不超过15个字。(5分)
花青素是一种水溶性的植物色素,分布在液泡内的细胞液中,能够决定花的红色、蓝色、紫色等颜色的差别,这是因为花青素①:在酸性溶液中呈现红色,在碱性溶液中变为蓝色,处于中性环境时则是紫色。更令人惊奇的是②,比如有一种牵牛花清晨是粉红色,之后变成紫红色,最后变成蓝色。究其原因,就是花瓣表皮细胞的液泡内pH值发生了变化,③,从而形成花的颜色的变化。(16年全国卷Ⅰ)
解析:通读全段,大意为花青素的变化决定着花的颜色差别。从句位上看,①处后面的冒号表明其是引领句,领起下文“在酸性溶液中……紫色”,由此可推导出残缺内容为花青素在不同的环境中呈现不同颜色。②处是展开句,是对上文“更令人惊奇”的现象解说,由下文“比如……蓝色”所列举的现象加以提炼,可推导出残缺内容为有些花的颜色一日多变。③处是总结句,是对上文花青素在酸碱度不同的环境中发生改变的总结,由上文可推导出残缺内容为花青素随pH值而变化。本题参考答案:①在不同环境中会形成不同颜色;②有些花的颜色可以一日数变;③花青素也就随之发生变化
三、确保连贯找对应
关联词语既能显示句子间的逻辑联系,又有助于句子间的连贯性,所以在理清语脉的基础上,我们组织答案时要找出并充分利用语境中关联词语的对应性特点,选择恰当的关联词语、句式等,从而确保所补写的句子与上下句有很强的连贯性。
例3在下面一段文字的空白处补写恰当的语句,使整段文字语意完整,逻辑严密,前后连贯。每处字数不得超过所给空格数(含标点符号)。
产品说明书的出现是商品生产的一大进步。随着社会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与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商品的技术含量越来越高,许多商品的使用方法已远远地超出了人们的常识。①,就可能给消费者带来不便,如不会使用或使用不当。可见说明书是不可或缺的。②,否则,文字的任何错误都有可能使消费者乃至生产者付出沉重的代价。除了文字错误以外,产品说明书还存在诸如专业术语艰涩难懂、产品说明与实际不符等各种问题。现在关注产品质量问题的人越来越多,③,许多人甚至不看说明书或者不按说明书来使用产品,这意味着大多数消费者还没有意识到说明书的重要性。(15年广东卷)
解析:①处,体察后文的“就可能给消费者带来不便”的语气可知,残缺句是假设语气,组织答案时当用“如果”“假如”等关联词语,与后文的“就”构成对应关系;②处,体察后文“否则”的意味可知,残缺句当从肯定方面谈,组织答案时当用肯定句式,与后文构成正反对照的关系。本题参考答案:①商品如果没有配备产品使用说明书;②说明书的文字内容必须准确;③可是关注产品说明书的人却很少。
气候变化的解决方案范文篇9
【关键词】问题问题解决教学创设问题情境
问题解决教学模式是一种针对教学中不同情境提出的问题,采用较为灵活的策略去解决的教学模式。打破了以往教师以问题为起点,以结论为终点,即“问题―解答―结论”的封闭形态,承认解读的多元性、独特性、模糊性,构建注重质疑和探究,即“问题―探究―结论―问题―探究”的开放式格局。这种教学模式的关键是提出让学生感兴趣的问题,而且要会提出高水平的问题。
一、设计利用“问题”达成教学目标的“教学事件”
“教学事件”应依据每一个学习目标来确定。以“气候资源”一课为例,其“教学事件”大致有以下几种:
1.引起注意:设计这个“教学事件”的目的是唤起学生的注意,保证对刺激的接受。如“气候资源”一课的新课导入,教师展示多媒体课件中太阳能热水器、塑料大棚、风车、灌溉水渠四幅图片,学生的注意力一下子集中到屏幕上。教师及时提出“自然环境中哪些气候要素和现象可以被人类用于生产和生活?闪电、寒潮是否属于气候资源?”等一系列问题,学生兴趣盎然。
还可以引用新闻热点引起学生注意,如在2015年召开的福建省城市工作会议上,“海绵城市建设”成为热词之一。遇雨即涝,“城市里看海”;逢干则旱,“热岛”效应加剧。尤其是今年第13号台风“苏迪罗”正面登陆福建沿海后,带来狂风和暴雨重创福建,福州城区经历了一场罕见的内涝……这些新闻词从老师富有激情的口中说出来,一下子吸引了学生的注意力。老师再设计一些气候资源的小问题,让学生讨论,课堂教学自然而然顺利展开。
2.刺激旧知:在学习新内容之前,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学习起点、能力情况,刺激学生回忆以前学过的知识与技能,将它们提取和运用到新的学习中,并与新的学习内容形成有机联系。如在学习气候资源的普遍存在性特点时,教师通过多媒体课件展示吐鲁番和宜兴两地的地理位置、气温曲线和降水柱状图,设问:“吐鲁番和宜兴的气候各有什么特点?农业生产各有什么特色?”学生在利用已有的知识和技能,解决上述问题的基础上,很容易地理解了气候资源是普遍存在的,只是各地气候资源在数量和结构上有差异。同时,也确立了要因地制宜利用气候资源的观念,并能对其他一些地区气候资源的利用提出合理建议。
3.呈现材料:目的在于为问题的确立寻找理论依据,给学生思维方向定位,不使学生的大脑成为思想的跑马场;在于进一步使问题具体化、明朗化,克服学生解决问题时“无从下手”的感觉,让每个学生都有成功的机会,获得胜利的喜悦;在于为学生寻求解决问题方法和途径时提供参照,丰富学生的视野;还在于激励学生克服困难、勇于探索积极进取的精神。呈现的方式取决于材料内容,可以用语言、实物或多媒体课件等,但无论哪种方式,最有效的是最具有突出特征的刺激。如在学习气候资源的周期性和非周期性变化时,只需用学生实际生活中感受到的一个事例来设问:“我们学校门前的河流每年夏季水位明显上涨,而1998年更是近百年来水位最高的,这反映了气候资源的什么特点?”在学习日照与街道方位的关系时,以通过多媒体动画演示,让学生观察与子午线平行的街道、与子午线垂直的街道和与子午线斜交的街道几种不同日照情况,并选择最佳的街道方位。
4.引出行为:此项“教学事件”的目的是促进学生作出反应活动,以此来验证期望和学习过程是否理想,学习的目的是否达到。如让学生模拟房屋开发商,为客户介绍不同走向街道上的楼房采光情况,或指导学生对宜兴市的工业布局进行评价,对陶都开发区的规划提出建议,还可以带领学生走进农村,了解农田中的农作物,与学生一起分析影响农业生产的因素,与老农交流,何时灌溉、何时施肥、何时抽穗、何时收割等,这些生产活动与气候资源有何密切关系?了解生活中的地理,在生活中学习。
二、对“问题解决教学”中“问题”的思考
关注问题、引发问题、围绕问题展开探索、实验、讨论等是地理问题教学的基本方式,可以说“问题”贯穿了整个教学过程,在设计时应确立以下观念:
1.着眼于创造性问题的提出。地理教学中的创造性问题主要可以分为三大类:
(1)过程性问题:提出这类问题主要是让学生了解前人研究和解决问题的具体过程,知道结论是怎么来的,也就是知道前人是如何进行研究获得结论的。这种问题,要求教师必须吃透教材内容,了解结论的产生过程。如在学习气候资源的数值特征时,可以先提出“为什么气候要素只有在一定的数值范围内才具有资源价值”这个问题,然后指导学生通过查阅图书资料或上网查询等方式,了解几种农作物对温度的数值要求来分析得出结论。同时,结合本地区的农业生产,对“宜兴地区冬季能不能种水稻?能不能实行一年一熟或一年三熟的熟制?”等问题展开讨论,理解气候资源数值特征的含义,树立合理利用、充分利用气候资源的观念。
(2)参与研究性问题:提出这类问题主要是让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体验创造的实际过程。如探究日照与街道方位的关系时,教师可以引导学生进行实验:自制建筑模型,用手电筒代表太阳模拟其升落,观察建筑物的采光情况,同时可以不断变化街道走向,直至找到最佳方位。这类问题让学生尝试和模拟创造活动,对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基本的创造性素质有重要作用。
(3)独立研究性问题:提出这类问题主要是让学生尝试自己独立地完成创造活动。如学习“气候资源”一课后,教师可以布置学生对本地的城市规划进行调查、访问、写出调查报告,要求发现问题、作出评价、提出建议。老师可以带领学生参观我市的规划局,让工作人员讲解我市的城市规划情况,组织学生讨论为何这样布局?利弊何在?通过什么方法解决规划中存在的问题的?如果你是规划局长,你会如何做?理由是什么……这样的问题对学生而言,是完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创造活动,是对问题意识、探究方法和解决能力的培养。
2.通过创设情景、精选案例来提出问题。教学经常需要运用真实的或虚拟的情景,提出与学习有关的问题,引起学生对学习内容本身的兴趣,从而去探究、解决问题。例如前面提到的吐鲁番和宜兴的气候资料是真实的,城市小区规划和工业区位选择方案可以是虚拟的。利用案例分析来学习地理知识是高中新教材的一大特色,但课本上的案例虽然典型,学生却不一定熟悉,教师可以结合学生已有的知识和生活经历,选择学生熟悉的事例,来增强学生的认识并学以致用。如“气候资源”一课所用的案例,大部分来自乡土地理。
3.通过师生互动、生生互动来解决问题。问题提出了,就必须解决,解决问题时是师生互动的。学生是解决问题的主体,针对不同的问题或独立思考,或相互讨论,或自学书本,或动手操作。如同学之间利用所学知识相互编写试题,并给同学一定的时间去看书,相互讨论,然后看班中哪一组同学能够以最快的速度回答,而且要求这一组任何一名同学都能够回答,这样使得每一名同学都去认真看书,思考每一个问题,并和同学积极讨论,这就取得了很好的复习效果。教师在这一过程中起引路搭桥的作用,为学生活动创造条件。教师要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学生相互对话,或与教师对话、各抒己见,让不同的解决问题的方案在课堂上交锋,使学生增进对问题的认识,并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问题解决教学的几个误区
1.问题设计过多。有的教师认为,学生对课文的理解就是能回答各种各样的问题。于是一堂课上,教师设计了大大小小十几个问题,学生从头到尾只知道紧张地回答问题,很难理解课文的真正内容,也看不出问题的层次。“满堂灌”和“满堂问”都是不可取的。问题设计时要注意给学生留下思维空间。现在我市推广新的教学模式:以问题形式依次列出上课必须掌握的内容,然后开展小组讨论,最后选出代表发言,教师点拨、引导,形成标准答案,以问题引导学生学习,学生学习兴趣高,学习效果明显好。
2.问题梯度不够。学生的学习水平参差不齐,必然存在着好、中、差,如果教师在课堂提问时统统都让好学生回答,而忽略后进生,就会造成两极分化。因此教师在设计问题时,要针对不同学生的情况,提出不同的问题。对于后进生找一些最简单的、相信他一定能答对的问题让他回答,即“跳一跳能摘到”,这样就促使后进生上课积极思考,教师再及时表扬他的进步,使后进生尝到甜头,学习的热情也就提高了。如“气候资源”这一节,教师可以设计一些识记性的问题:气候的描述语有哪些,身边的气候是什么,有什么特征等,再引出气候的概念;在此基础上,教师设计一些理解性的问题:影响气候的因素有哪些,我国的气候类型有哪些,为何季风气候典型,季风气候对我国农业生产的影响等。
3.问题设计失真。新课程倡导课堂提问与真实生活相结合,因此有些教师认为只要与学生生活实际相关就是好问题。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判断问题是否有效,要看问题是否能激发学生去学、去用、去体验和感受;学生通过问题是否真正掌握,自如运用所学的知识与技能;如果问题与学生熟悉的生活息息相关、问题足够有趣、问题有适切的思维容量,对学生而言这样的学习的过程才有可能成为在享受中自然发展的过程。
近几年在教育领域,教师越来越多地把注意力转移到学生,课堂教学以学生为中心。问题设计、提问艺术在课堂教学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对启发全体学生迅速进入思维过程,积极主动思考,发展创新能力至关重要,“教无定法,贵在得法”。关键在于根据教学实际,结合教学实际进行问题的精心设计;在“善问”“巧问”的同时,还要善于导疑、释疑,只有这样才能诱发学生的“内驱力”,充分发挥问题解决的教学功能,最终促使学生思维的发展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参考文献】
气候变化的解决方案范文
【关键词】中国气候外交话语困境提升路径
【中图分类号】D820【文献标识码】A
全球气候恶化使气候问题成为各国政府密切关注的议题。由于全球气候恶化趋势明显,并且有越演越劣之势,同时,气候具有辐射性特点,这就要求世界各国加强合作,共同应对气候恶化问题。在全球气候问题应对上,基本上分为两大阵营,一个是正义阵营,而另一个则是非正义阵营,气候恶化问题的应对与对策的商讨也因此演变成一场正义与非正义之间没有硝烟的战争。①中国是能源性温室气体的排放大国,虽然我国积极制定了各项制度,努力采取各项措施,以减少对气候的危害,但是,在国际气候问题商讨的过程中,中国仍然会受到其他国家的刁难,这给我国的气候外交提出了挑战。②走出中国气候外交的话语困境,应了解摆在我国气候外交面前的问题,探讨话语困境的现状与表现,得出提升气候外交话语权的有效路径。③
中国气候外交中的话语困境
中国气候外交中的话语效能较差。话语效能是指通过话语的表述达到捕获人类思想,获取人类认同的效果与能力。话语的弹性余地与软性特质是发挥话语权效能的最重要途径,而话语僵化则是阻碍话语效能发挥的最致使弱点④。中国在气候外交过程中,运用的话语结构单一、模式固定僵硬,常常使自己陷入话语困境。中国在气候外交中处于劣势,受到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双重打压,不仅背负上了气候污染大国的恶名,还被认为是阻碍谈判进行的罪魁祸首。中国外交人员在气候会议上常采用含有气愤语气的话语给予回击,侧面显现出中国在减排问题上与其他国家无法达成一致这一事实。话语僵化体现了中国气候外交问题处理上对策的缺失,显示出中国与其他国家的沟通僵局,这种发言不仅无法挽回国际舆论倾向,还会使中国更加孤立。话语权效能较差,导致中国无法正确地表述自己在气候问题方面的立场,无法赢得其他国家的认同,容易被西方某些发达国家抓住把柄,影响中国在气候谈判中的地位,影响中国在气候谈判中权威作用的发挥
中国气候外交处于两面夹击的状态。近年来,中国在气候外交上处于腹背受敌、两面夹击的状态。一方面是西方发达国家要求给发展中的中国制定强制减排标准,并要求中国必须执行,另一方面是受西方发达国家蛊惑的发展中国家主动放弃自身的发展权,向西方国家寻求资金支持,缩化自身在节能减排上应负的责任,将矛头指向中国,也要求中国必须以牺牲发展为代价,坚决执行减排标准。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中国在气候外交上没有盟友,只有“敌人”。西方发达国家立足于道义的高度向中国发难,指出中国不执行减排标准,是对全球气候一种极不负责任的态度,忽略其自身已经以破坏全球气候为代价,实现了早期的发展与经济进步的事实。西方发达国家故意给发展中的中国制造阻碍,让中国在经济发展与全球气候改善上做出选择,而西方国家在完成了经济发展,步入发达国家的行列之后,可以轻而易举地实现减排任务,无需面临实现经济发展与完成减排任务之间的选择。西方发达国家从自身的角度出发,给中国设计了一道无法回答的“单选题”。而在对待此问题的态度上,中国外交在话语的掌控上显得十分无力。例如在哥本哈根气候峰会上,美国要求公布中国经济发展重要指标与二气化碳排放等气候数据,中国外交人员曾以一句“这是干涉中国”为由进行回绝,瞬间使中国陷入僵化的被动局面,并没有将我国的数据资料与西方国家的数据资料进行对比,抓住反驳的好机会⑤。
中国气候外交的话语结构处于劣势。全球气候治理的三个巨头分别是中国、美国、欧盟。虽然中国被称为是全球气候治理的三大巨头之一,但中国的话语地位并非是“三大巨头”之一,中国的气候外交话语结构在国际上处于劣势地位。美国历来是国际话语权的掌控者,控制着全球80%的新闻与75%的电视节目,相比之下,华语新闻信息仅占全球的5%,并且在世界媒体界不被人重视⑥。调查显示,西方民众对华语新闻持质疑态度。从词汇的创新角度分析,与全球气候有关的“碳”名词都是欧美等国创造的。例如,“碳交易”、“碳政治”等,而这些词汇的定义也都是欧美等国家给出的⑦。此外,一些气候治理机制也是由欧美等国定义的,这些治理机制在全球气候领域内的运用稳固了欧美等国在话语上的强势地位。中国在气候外交中的话语创新力不足是导致话语困境的重要原因,中国没有在全球气候大会中提出过有影响力的解决方案,往往充当的是对其他国家提出的方案的表决角色,一直处于被动的地位。总之,中国在国际气候外交舞台上,既缺少欧美等国在气候外交上的积极主动性,也缺乏他们在气候外交上所体现出来的专业务实性。
中国气候外交话语困境的原因分析
僵化身份话语导致政策话语的失效。西方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度较低,但是在政治上却受到国家领导人言论的影响,官方的一些发言成为西方民众了解事实的重要渠道。对于民众来讲,单一的信息获得渠道是有弊端的,但是对于政府来讲,这种信息传播方式可以大大增加其话语的力量。中国在气候外交中面临的话语困境与官方话语僵化、无法发挥话语效力有着紧密的联系。中国在气候外交中的话语僵化主要体现在:身份话语的静态单一化、在外交谈判中使用固定的身份、从固定的身份出发采用单一的人称与立场等。例如,在气候外交谈判中,中国一直将自身定位于“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负责任大国”,而不是根据气候谈判内容的变化适时转换身份,即外交身份无法灵活地在多元化视角里切换。与中国在气候外交中的单一身份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欧盟给自己添加了诸多名头,例如“绿色欧盟”、“环保先锋”等,不同的身份代表着不同的立场与观点,代表着在不同领域内扮演的不同角色。中国在气候外交中数十年定位于同一角色,既无法拓展谈判内容,也无法争取到有利于自己的舆论倾向,使中国在气候外交谈判中一直停滞不前,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西方强势话语扰乱了中国气候外交中的身份话语定位。中国在气候外交谈判中,将自身定位于“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代表最广大发展中国家”,容易让西方国家感觉到,之所以中国在气候问题上无法与西方国家达成一致,就是为了自身的“发展”,不顾全球气候恶化的事实。然而,似乎中国以“发展中国家”为立场的身份定位也同样没有得到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拥护。其他发展中国家认为,中国是发展速度最快、对气候破坏最严重的国家,这与他们有着本质的区别,中国将自身列于“发展中国家”阵营之中,间接地指明他们也是全球气候的“破坏者”。事实上,中国将自身定位于“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并非意指与其他发展中国家进行“捆绑”,让其他发展中国家与中国同样承受来自西方国家的压力,而是基于既定的事实来考虑的。尽管如此,发展中国家依然纷纷指责中国的身份定位,以及不同西方国家达到一致的做法主要是受到西方强势话语权的干扰。西方采用强势的手段推行“中国”,并且游说其他国家,使发展中国家与他们达成“共识”,在气候外交中与他们站在同一个阵营,共同抵制中国在气候外交中的合理要求。
在气候外交中对国际气候主导话语解构不足。中国在气候外交中自身定位单一,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则是被西方国家给予了多元负现身份定位,例如“气候威胁者”、“气候责任者”等。话语身份定位对比,使中国从最开始就陷入了话语困境。西方话语通过当前全球气候现状将我国定位于“气候责任者”,故意淡化其他国家在气候影响方面的责任,全球气候恶化似乎成为中国的“一已之责”。中国在气候外交中“被定位”,说明中国对国际气候话语的解构不足。话语的解构不足,其原因首先是由于我国在国际气候领域方面的专业理论创新不足,相关的科研成果匮乏,技术落后,很多专业名词都是由西方国家发明的,使我国的话语创新性建构严重缺失。其次是由于在西方的强势话语权之下,我国只有招架之力,无还嘴之功,始终处于被动的状态,难以翻身。
中国气候外交话语策略提升路径
转变中国气候外交身份。在气候外交中,中国一直基于发展中国家的立场发言,以一种积极参与全球气候改善的身份出现在国际舞台上。一直以来,这种“积极参与”的态度并没有赢得其他国家的赞同,反而使中国显得不负责任,并且只能尾随欧盟与美国参与全球气候问题的解决。积极参与是定位的错误,也与我国当前的国家实力不相符。中国应该发挥大国应该有的姿态,转变气候外交中参与者的定位,成为全球气候问题解决的主控者。在气候外交中,中国不仅要积极地协调与世界各国的关系,而且要主动与其他国家就气候问题展开沟通,结合自身发展现状,主动提出气候问题的解决方案,发挥中国在气候外交中的主体地位。中国在气候外交中身份的转变符合国家利益,也有利于中国话语效能的提升。中国是温室气体排放大国,在未来的一段时间里,很难完成由美国等国家制定的减排任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参与气候改善工作,也不代表着我们盲从其他国家,只能无力地辩驳与反抗。相反,正因为中国是温室气体排放大国,在减排问题上我们会更主动,会主动承担起自身的责任,会在经济发展与温室气体减排中寻找到一个平衡点。只有以主控者的身份参与到气候外交之中,中国才能掌握主动权,才能处于主动地位,发挥主要影响力。
塑造多元外交话语身份。中国在气候外交中采取单一的话语身份,使话语的掌握显得单一死板,制约了话语效能的发挥,使中国在各个领域都给人以“千人一面”的感觉,灵活性较差,外交劣势明显。多元外交身份可以运用不同的话语来表述观点,更容易得到国际舆论的支持。例如欧盟通过不断塑造外交话语身份,使其自身在气候外交的多个领域都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承担减排责任标兵”、“全球气候治理的主导者”等都是欧盟给自身加冠的“新身份”,运用不同的身份在气候外交中发挥作用,不仅使欧盟在气候治理上显得积极主动,更使其话语的影响力被拓展与延伸⑧。塑造多元外交话语身份还有利于中国运用多元化语言来发言,还可以基于领导者的身份向全世界发出倡导,在议案的通过上也可以以协调者的身份发言,不是将自己孤立起来,而是融入其中。身份话语的转变可以使中国的外交形象发生改变,给人以耳目一新的感觉,也可以促使国际社会改变对中国的固有看法,有利于中国采取新的外交思路来处理好气候外交问题。
营造有利于国际气候治理的话语环境。全球气候治理需要世界各国共同的努力,尤其是美国、欧盟与中国都应该本着合作共赢的原则,共同促进气候议案的签属。在国际气候治理方案中,协调各国的利益关系与解决资金问题是两个关键点,如果能够在这两个关键点上取得突破,国际气候治理就可以有实质性的进步。要促进国际气候治理取得实效,就要发挥中国在气候外交上的主体地位。
首先,要营造一个对中国有利的国际气候治理话语环境。一方面,要对低碳经济进行大力宣传,加入到国际低碳倡导行动中,使世界各国看到中国为减排做出的切实努力。另一方面,要推动新型能源开发,尽快寻找更环保、更低碳的能源来取代高排放能源。用国内在减排方面做出的努力为中国争取气候外交中的有利发言权,让低碳环保的氛围通过话语传递出去,巩固中国在气候问题处理上的重要地位。其次,积极与新兴国家展开合作,使其成为中国的盟友与合作伙伴,共同对抗西方国家的话语权,共同争取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力。再次,灵活得当地处理与西方国家的关系。在新的国际格局下,中国不应一味地采取抵触策略与西方国家进行沟通,而应巧妙地融入到西方强大的权力体系中,与欧盟、美国建立良好的、融洽的合作关系,增强认同感,使中国气候外交话语的主导权更具优势性。营造有利的气候外交话语环境,
总之,我们要从国内、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三个方面入手,才能促进话语环境朝有利于中国的方向发展。
抵制国际气候霸权话语的打压。欧盟、美国掌握国际气候话语权,往往以居高凌下的姿态对全球气候问题指手划脚,其出发点与目标看似正当,但实际上一切方案的出台与实施都是为了满足自身的利益。它们运用霸权话语权打压中国,将中国定位于不配合全球气候问题处理的角色。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应该采取积极对策,获得欧盟、美国的减排数据,检验它们是否实现了减排承诺,深入分析欧盟、美国提出的气候问题处理方案,探讨其方案背后的真实目的。例如自称是“承担减排责任标兵”的欧盟,在2008年至2012年的年均减排量为2.13%,与他们预期的减排目标1.05%还相距甚远⑨。将这些数据分析并公布,无疑会给欧盟一记响亮的耳光。此外,还可以通过质疑美国、欧盟在多次发言中前后不统一的说法,通过发言话语的异同来分析其用词目的的改变,从而揭露其实施气候谈判的真正目的。只有将欧盟、美国的国际气候霸权话语打压下去,才能使他们直视气候问题,提出更公平、更公正的解决策略。
综上所述,中国是国际气候外交关注的焦点,虽然起步较晚,但是中国在国际气候问题解决中的主导地位不容小觑。我们应该将外交话语权作为提升我国在气候外交中的影响力,成为与欧盟、美国相抗衡的利器。突破中国气候外交中话语困境,将有利于改变中国在气候外交中的不利地位,有利于改变中国在气候外交中两面夹击的状态,使中国获得更多国家的认同与支持,为中国气候外交打下坚实的基础。
(作者分别为青岛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导,青岛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注释】
①范为:《中国气候外交的话语权问题研究》,吉林大学硕士研究生论文,2012年。
②杨锐:《美日气候外交比较研究》,山东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论文,2013年。
③张妹:《提升我国气候外交能力的对策研究》,中国海洋大学硕士研究生论文,2013年。
④毛艳:“中国气候外交议题策略探析”,《国际展望》,2011年第1期。
⑤凌胜利:“中国气候外交的战略布局”,《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
⑥王伟男:“试论中国国际气候话语权的构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1年第1期。
⑦沈玲玲:“全球变暖背景下的中国气候外交”,《学理论》,2014年第18期。
⑧马磊:“浅谈气候外交下的中国话语策略”,《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4年第2期。
气候变化的解决方案范文篇11
10月4日至9日,联合国气候谈判今年第三次会议在中国天津举行。这是哥本哈根会议之后、坎昆谈判之前的一次关键会议。
坎昆会议能否沿着巴厘路线图,完成哥本哈根未竟之事业,在2012年年底《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结束之前,续以新的协议,保护全球日益严峻的气候变化形势,成为今年以来人们关注、频繁发问的一件大事;天津会议要为坎昆的谈判定基调,将在很大程度上左右坎昆谈判走向。
这也是中国第一次以东道主身份主办气候谈判。尽管这只是坎昆谈判前的一系列准备会议之一,但是各国都生出额外的好奇:中国为什么要主动承办?是为了影响哥本哈根之后的国际舆论,还是向世界表示中国走低碳之路的决心与成绩?大家对东道主为中国的这次会议,期望的是怎样的一个结果?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分别于6月、8月在德国波恩举行的另两次谈判中,基本的努力方向就是把在最后一刻夭折的《哥本哈根协议》带回谈判桌。但收效甚微,两度提议都遭到沙特阿拉伯、科威特、卡塔尔等产油国的强烈反对。会上,沙特阿拉伯的铭牌被暴怒的环保分子扔进厕所马桶,并拍照公诸互联网。《哥本哈根协议》中各国将各自减排目标在联合国合法化的内容,也被否定。
不过,在6月有争议的长期合作行动特设工作组主席草案,在8月毕竟有了进展,一份70页的文案获得通过。这个文本为12月坎昆气候变化大会所准备,其中包括有数百个括号说明,实际上也就有了众多的谈判备选方案。
而天津谈判的内容,便是期望逐步去掉这些括号说明――从根本上说,是进一步淘汰目前为数众多的备选方案,以使坎昆谈判能够在一个可执行的范围内进行。
与此同时,《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特设工作组进展缓慢,发达国家减排行动没有新的承诺,灵活机制也使碳市场谈判一时陷入僵局。
天津会议如约而来,谈判的艰难也如期显现。一个个谈判小组相继进行磋商,来自190多个国家的代表竞相发言,然而结果悬而未决。各国代表们的每一轮发言,都伴随着多种问题的出现,会议时间总是不够用,会议主席不得不一再建议各方代表增加新的会期,继续磋商。
大部分与会国家都表示,天津谈判尚未、也不可能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中国外交部气候变化谈判特别大使黄惠康在会上表示:“我们非常担忧气候谈判进度如此缓慢,我们希望加快谈判进度,但是目前的情况令人失望。”他表示,问题在于有些国家想消除双轨制,抹煞《京都议定书》。他说,中国在气候谈判的基本原则上决不会妥协,在双轨制上也决不会妥协。
一位新西兰代表表示,他们需要看到更加清晰的条款,才能考虑签署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南非代表说,我们似乎没有足够的空间达成一些共同决定,希望增加会谈时间。
但天津会议时间有限,剩下的问题,只好交到坎昆去解决。这份文案,注定要带着诸多的括号走向坎昆。
世界似乎尚未从哥本哈根的打击中恢复元气。其实,人们知道,推动下一轮谈判最根本的动力来自美国。去年,人们曾美好地想像:各国乘势在哥本哈根达成框架协议,奥巴马行政当局回国后,今年上半年参议院通过气候法案,并通过与众议院先前通过的法案整合,形成美国国内法,然后继续为哥本哈根框架添加骨血,在2012年年底前由各国签署,2013年生效。
但事实并不如人所愿,哥本哈根链条一经断裂,便不知何时能再续上。
而美国就是那根穿起零落珠子的线。有谈判经验的人都知道,谈判的成功往往不是对努力工作的回报,而是一旦形成气势,便势如破竹。然而在通过医疗法案和银行法案之后,奥巴马总统的政治资本似乎已经耗散大半。参众两院中期选举后,美国国内反倒没有了气候立法的日程期待,谁也说不清什么时候会轮到气候。
气候变化的解决方案范文篇12
在瑞典哥德堡附近的小镇Kinna,有一家百年家族企业――瑞典斯文森公司(以下简称“斯文森”)。自创业以来,斯文森公司经历了百余年的发展壮大、四代人的传承,已经从一个以家纺用品为主的公司,发展成为温室行业中提供气候幕布产品及方案的世界领先企业,其业务遍布全球。21世纪初,斯文森公司总部决定在上海开设子公司――上海斯文森园艺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斯文森”),以满足来自中国及亚太地区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作为斯文森唯一一间海外工厂,上海斯文森不仅要传承总公司的百年企业精神,更要在不断变化的市场面前,求索并发展。
今天,让我们随上海斯文森园艺设备有限公司的张翊总经理一起,揭开斯文森的神秘面纱吧!
百年的根基,是企业向前发展的有力保障!
溯源
记者:众所周知,斯文森是一个百年的家族企业,您能给我们介绍一下斯文森的历史吗?
张翊:是的。您问了一个很好的开篇问题。斯文森作为温室及设施农业领域的知名外资企业,并不是每个人都了解她的历史。
斯文森公司于1887年由LudvigSvensson先生创立于瑞典的Kinna。它的兴起和发展脱离不了当时欧洲工业快速发展的背景及Ludvig个人的努力。青年时代的Ludvig做过会计,不久他便被工业化的强大发展前景所吸引,决心踏入新兴的机械化纺织工业领域。从公司成立到20世纪初,是企业的第一个快速发展时期。这一时期,斯文森成为当时Kinna地区一座引人注目纺织工厂,工厂拥有蒸汽动力机器。瑞典从此有了第一家利用机械纺织机生产线进行窗帘生产的制造商。
公司的第二代掌门人是创始人Ludvig的儿子Ivan。他在20世纪20年代末接管了公司。之后,企业经历了经济大萧条和战争。公司可以说是维持运营到了20世纪50年代。
再之后,Ivan的儿子IvanLudvigson和StenLudvigson两兄弟成为第三代掌门人。这一时期,迎来了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的形成及世界贸易的繁荣。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随着人造纤维,如晴纶和涤纶的诞生,公司拥有了第一台经编机,又一次开启公司快速发展的引擎。IKEA、KF、Stockmanns、Marks&Spencer等很多今天还活跃在消费市场里的大品牌从那时起就是斯文森的客户。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随着能源危机感的提升,现代化农业、温室行业在荷兰的兴起,斯文森抓住了一个巨大的商机并开始了业务重点的转型。于20世纪70年代末,推出了温室遮阳和节能的新型纺织品――气候幕布。
2016年,斯文森已经进入第一百二十九年,第三代掌门人IvanLudvigson的女儿Anne和儿子Anders已经正式接管公司。目前,斯文森已成为温室行业里气候幕布的著名品牌。除了在现有的领域里持续发展,我能看到Anne和Anders正在为公司的未来发展而未雨绸缪。
记者:张总,据了解,上海斯文森公司是在21世纪初成立的,您能给我们介绍一下上海斯文森当前的情况吗?
张翊:好的。上海斯文森公司成立于2002年。总部之所以选择在中国上海建厂,主要是因为来自中国和亚太区市场的需求不断增加。
从2002~2012年,纵观这10年间中国设施农业发展的状况,你会发现设施农业的面积翻了一番。这又一次说明了市场需求决定了企业的存在和发展。
事实上,在上海开设公司并进行生产,从现在看来,是公司非常正确的决定并具有战略意义,且拥有诸多的优势:大大地缩短了货物从欧洲进口到中国及周边亚太地区的在途时间;就近市场,能及时收到中国客户的反馈,并及时响应;了解新兴市场的发展动向和政策导向,从而及时跟进适合市场需求的产品,等等。
上海工厂的产品除了供应中国市场外,还出口到日本、韩国、美国、加拿大、墨西哥等地,是除总部瑞典Kinna外的唯一一间海外工厂,其投产和运营加强了斯文森作为行业领先企业的国际化地位。
在一百多年的发展长河中,只有企业自身习惯于变化,
S变化而变化,才能适应外部环境,才能得到长足的进步!
发展
记者:斯文森不仅为客户提供上佳的气候幕布,也始终以为客户提供最佳的温室气候的幕布解决方案为服务目标。那么,您能介绍一下,斯文森是如何为客户提供幕布解决方案的呢?
张翊:给客户和我们的合作伙伴提供气候幕布所带来的温室气候解决方案的确是斯文森的经营理念,并受到全球各地客户的普遍赞誉,被认为是能带来增值的一种服务。一切的出发点都是为了满足客户的需求。在斯文森的概念里,对客户而言,我们不应只是一间生产产品的企业,而应该是他们身边的关于气候幕布解决方案的专业顾问和伙伴。
首先,从了解客户的项目开始,如了解客户项目的地理条件、气候环境,这其中又包含纬度、经度、全年气温变化情况、光照数值、湿度、风力等情况;温室的种类及温室中环境调控设备的情况;准备种植的作物的种类。
然后,斯文森会根据客户的需求,提出方案:斯文森会根据所种植的作物推演出其理想环境气候,特别是光照、温度、湿度这三大因素;同时明确该项目中的主要幕布方案的方向是以遮阳为主,还是以保温为主,还是遮阳、保温等同考虑;在这个环节中,斯文森有自主研发的计算节能率的APP工具,以及一个全球化的专业顾问团队,所属团队会经常互动和推敲,确保方案从理论到应用都是最优化的。
最后,同客户一起讨论方案。斯文森与客户沟通现有的设计思路,如有无用外遮阳考虑等等;提出具体方案及产品建议。斯文森在一般情况下,会提出不止一套的解决方案,因为每套方案都会有它的好处和局限性。斯文森会与客户面对面讨论并明确方案。
记者:我们知道,一直以来,斯文森都是把自主研发和科技创新摆在一个很重要的位置上,您给我们介绍一下斯文森在这方面的情况吧!
张翊:一个百年企业的生存之道可以总结出很多,但一定不能少了专注的工匠精神和可持续发展的创新精神。
斯文森在瑞典总部有自己的研发中心。不仅有从“一个新主意”到“一个新产品”的完整的从研发到市场前端的流程,更有非常具体的推出新品的目标和时间表,以确保斯文森不断有新产品在全球市场中登场。
今年斯文森在全球各个市场推出的新产品主要集中于新一代的散射光幕布,其中包括散射外遮阳幕布和第二代散射内遮阳幕布。产品在全球各大展会上重点推介,如2月份在柏林的FRUITLOGISTICA展览、5月份中国国际花卉园艺展览会、6月份在阿姆斯特丹的GreenTech展览会上,斯文森的新产品都有亮相。除此之外,如果关注我们的网站还会发现许多新的应用在逐渐面世,如H2NO技术在气候幕布上的应用,它可以防止由于雾滴的形成而影响温室光照的情况,应用该技术可以使同一型号的产品透光率增加9%,同时由于能够尽量减少露滴形成,也就降低了细菌所带来的风险。
在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中,
经营策略不仅是一种企业文化,更是决定了企业的发展方向!
策略
记者:斯文森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已经是一个具有很大知名度的品牌了,那么在“品牌建设”方面,斯文森有怎样的策略呢?
张翊:谈到品牌,在最新版的斯文森“品牌书”中有提到关于“品牌”一词的来源。据说起源于古代西方,当时用于代表物品的所有权,早在公元2000多年前就被古埃及人所使用。
什么叫品牌?各种市场学经典中都有非常完整和权威的阐述。我的理解是:简单说,品牌就像一个人,被赋予了一些特质及特征,最后把它浓缩在一个符号上,使之为大众所接受并产生联想。如果能做到这些,那么这个品牌就成功了。
加强品牌建设是2014年以来斯文森公司最大的全球性战略行动之一。说到公司战略我们必须再次回到原点,即以市场及客户需求为导向。品牌建设的切入点正是从了解客户如何认识我们的品牌及其核心价值为起点的。
我们正行进在“品牌建设”的路上。从2014年初开始我们采取了一系列的行动:我们将原有的一百多种产品名称更新并按其功能特点系列化,以五大家族分和归纳,使其易于识别,容易记忆,方便市场和专业消费者;同时,我们更新了网站,所有的最新的产品信息,客户都可以从网站上获得,特别是中文内容,更新速度是与英文同步。
在斯文森最新的“品牌书”中,重申了斯文森品牌的核心价值:专业的纺织产品方案的提供者;对良好气候环境下的种植者的一种承诺;以及来自北欧的您身边的可信赖的合作伙伴。
记得一年半以前,我和同事在电话中接受了总部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内部进行的关于品牌价值的调研访谈。从那时起,我们正式拉开了品牌重塑与提升的大幕。之后便开始了更大范围的全球客户关于品牌及产品满意度的调研。相信很快中国区客户会收到我们的调查问卷了。
我们正在做的事情是进行全球范围的客户满意度调查。这是我至今看到的斯文森保持国际化领先地立,并向着更加卓越迈进的最具里程碑的行动。
记者:都说人才是一个企业最宝贵的财富,斯文森在“人才培养”方面有哪些策略呢?
张翊:斯文森在企业文化上也非常具有自己的特色。企业的核心价值观是:“持久,信赖,创新”,同时非常强调是家族企业并为此而骄傲。
斯文森的员工队伍相当稳定。从瑞典到中国,有很多同事都是在公司工作10年以上,在瑞典更是有同事的父母就曾经在这里工作的。这与斯文森的核心价值是相吻合的。同时我们也需要新的血液,吸纳新同事加入。
在人才的培养上,我们注重专业和技术。一般新入职的员工,会被安排到总部及欧洲其他市场去学习和培训。我们在日常工作中也有很多互动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看准形势,抓住时机,未来的发展无可限量!
未来
记者:最后您能给我们说说,斯文森在今后有怎样的一个发展计划呢?
张翊:斯文森在市场上占有不错的市场份额,除了我们刚刚提到的品牌以及顾问式的解决方案的模式,我认为最大的优势(当然品牌优势也是植根于此的)仍然来自于优异的产品品质,它为斯文森赢得了客户的信赖。